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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用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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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用标准

第1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关键词:广告 销售效果 文化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280-02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个性化,白酒产品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汾酒作为其中的一种必须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中,寻找自身的发展空间,在这种背景下,广告竞争变得尤为重要。以前的卖方市场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是买方市场。汾酒集团的营销方式也由过去酒香不怕巷子深,主要依靠产品质量,转变为立足商品质量基础上的现代广告营销,因此汾酒广告营销效果如何,商业广告是如何影响消费者的行为等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汾酒集团广告销售效果分析的指标体系

1.广告销售效果概念。广告的效果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收视率、对消费者心理的影响、对竞争对手的影响、社会效果、销售效果等等。但由于大部分不易于用数据表示,本文只对销售效果进行研究。广告销售效果也称为广告经济效果,是指厂商通过提供广告的方式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知识、观念或改变消费者态度,最终诱发其行动而使广告主得到利益,以提高知名度,扩大销量与利润。广告的销售效果是评价广告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指标。

2.广告销售效果的主要指标。本文引入三个衡量广告销售效果的指标:广告费用、广告效益与广告弹性。广告费用比=■×100%,即表示每100货币单位的销售额平均使用了多少广告费,该指标用来评价企业的广告支出对于产品销售额的影响,广告费用比越低表明广告的销售效果越好。广告效益=■×100%,即每增加100货币单位的广告费所带动的销售额的增加量,该指标用来评价广告费用的增减对于产品销售额的影响,广告效益越大表明广告的边际效益越高。广告弹性=■×100%,该指标用来评价销售额的变化对于广告费变化的敏感程度,即广告费用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能使销售额增加的百分数,当广告弹性大于1时,说明广告费每增加1%所带来销售额增加比率大于1%,此时的销售效果显著,否则广告销售效果较差,应调整广告投入或重新制作广告。

二、2004年至2009年汾酒广告销售效果数据分析

下表汇集了2004年至2009年间的汾酒广告费用与汾酒制造业营业收入等数据,以期从中寻找一些规律性线索。

从表1中可看出,除2005年广告费下降外,其余年份广告费呈递增趋势,2005年相比2004年广告费用减少了,但白酒制造业的营业收入却增加,之后一直到2009年广告费连年增加,但2007年却出现了营业收入的负增长态势;从广告费用比指标的角度分析,2004年平均每100元营业收入需要5.8元广告费,2005年下降为1.42元,之后连年递增,2009年增加到10.99元。从广告效益指标的角度看,2004年至2005年,2006年至2007年广告的边际效益为负数,其余年份的广告的边际效益是正数,其中2005年边际效益为负的原因是广告费用减少而营业收入增加,之后在2007年出现了营业收入负增长态势,导致了广告效益为负数,在2008年达到最高点,即每增加100元的广告费用带来906元营业收入,此后在2009年下滑到547;从广告弹性指标的角度看,从2004年至2009年各年的广告弹性值均未超过1,有两年为负值,2008年为最高值0.67,2009年下滑到0.45。

从表1中可知省外营业收入增减波动较大,省外营业收入增长率从2005年至2008年一直呈现下降均势,在2008年,省外营业收入增长率出现了负值,表明省外营业收入绝对值出现了负增长,这也充分说明了白酒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省内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变动相对平稳,大体呈现出一年涨一年跌的趋势。

1.随着广告投入的连年增加,广告费用比呈上升趋势,而广告效益有两年为负值,其中2004年至2005年的负值是由于广告费用下降而营业收入上升造成的,而2007年在广告费用绝对量增加的前提下,广告边际效益为负,从2005年至2009年,只有2008年广告效益随着广告费用投入增加,其余年份均呈现下降趋势,而广告弹性历年均未超过1,这说明广告费用的增加已经超过其最佳规模。2008年至2009年间广告的边际效益为547,说明每100元人民币带来的营业收入为547,而营业收入不等同于营业利润,在扣除了销售费用、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成本后,利润空间极为有限。

2.省内市场营业收入增长率总体小于省外市场,当然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省外营业收入的绝对值小于省内营业收入造成的。省内市场较为稳定,只有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低不同,没有出现负增长率现象,省外市场把握性较差,在2008年出现省外营业收入负增长现象,这种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高端白酒需求减弱,市场竞争加剧,消费结构发生变化。

三、汾酒集团应采取的广告策略

1.限制每年广告投入费用。一方面随着广告投入的连年增加,广告的边际效益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白酒市场已进入寡头垄断阶段。若汾酒系列中的高端产品在广告中投入过多,势必会引起其它寡头的竞相模仿,导致恶性广告竞争。当然广告投入规模在哪一个水平最为合适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其他白酒制造商的广告费用投入,因此要根据其他厂商的广告投入,适当控制广告投入费用,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考察广告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关系。

2.广告投入区分两种不同的市场。一是高端白酒市场和中低端白酒市场,鉴于我国高端白酒在2004年已进入寡头垄断阶段,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回归理性,商务性用酒的减少,政府对政务用酒的限制,造成高端市场销售空间有限的局面,过分的广告投入会使有限的几个高端白酒寡头进入恶性非价格竞争的局面,从而两败俱伤,建议维持此市场的销售量即可,而中低端白酒属于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而此市场正是工薪阶层和老百姓消费的市场,销量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垄断竞争市场的特征之一就是产品有差异,而广告就是制造这种差异的方法之一,可以适当加大此市场的广告投入。二是省内市场与省外市场,汾酒系列产品在省内市场的知名度较高,品牌影响力大,适当的广告投入即可占领,2009年汾酒集团年度公报显示,山西省内营业收入为140851万元,省外营业收入为73494万元,省外营业收入仅为省内的二分之一,省外市场销售空间巨大,应适当加大广告投入力度。坦率地讲,白酒广告对于省外市场销售效果是比较难实现的,其原因有二,一是从白酒这种商品本身来说,虽然市场上高端白酒的种类有限,但其本身的品质高低往往受到消费者所在的地域、消费习惯和文化氛围的影响,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评价究竟哪一种白酒品质最佳,例如山西汾酒主要销售地区在山西省内,消费者多为山西人,消费者选择汾酒当然与汾酒品质有关,但这种选择也反映了消费者的一种消费习惯、一种地域的感情。二是白酒消费者多为成年人,他们的人格已经成熟,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个人特有的消费习惯,而这种消费习惯一但形成,则多年保持不变。因此汾酒广告必须考虑到省外消费者的心理接受能力。

3.汾酒广告中应凸显山西地域文化。表1中显示从2004年至2009年广告的弹性均未超过1,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广告投入的基数过大和广告效果不显著,而在白酒产品广告营销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大量削减广告投入已不现实,因此有效提高广告的接受力才是改变这种情况的有效途径。

商业广告通过劝说的方式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继而改变消费者的行为。根据菲什拜因和阿杰曾将态度定义为“态度是由学习得来的,对有关特定对象的一种有持续性、有利或不利反应举止的预存立场”。态度的组成包括认知成分、情感成分和行为成分,其中认知成分是指“个体对态度对象所具有的带有评价意义的观念和信念,即对事情怎么看的问题”。态度的情感成分是指在认知过程中所产生的情绪或情感,而态度的行为成分是指准备采取某种行为的预备倾向。因此一个成功的广告应该是从吸引观众的眼球开始,使受众对某商品有一定认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营销技巧,使观众对该商品有一定的信任感或好感,这就从一般的认识发展到了情感阶段,为购买或试用该商品作好准备。而制作什么类型的广告取决于商品的性质与广告的对象,以白酒广告为例,白酒商品和地域文化有着有大的关系,而且不同地域的白酒在口感、色泽、香味都有明显差别,这种差别通常都是人的主观感受,很难通过数字或文字表达。

现在的白酒类广告表现出越都会提及自身的历史、获奖经历等等,试图通过辉煌的过去来影响消费者,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同质化,总有一点说教的意思。也有涉及文化的,但大多概念模糊,不知所云。广告是通过劝说、说服的手段无声无息中改变消费者的态度、观念的,而不是教育消费者或强行给消费者灌输一个观念、价值观。如果仅仅停留在历史的层面,那么汾酒广告的特色又在哪里?再悠久的历史,再优异的品质,如果没有强大的企业文化作为后盾,也会降低其竞争力。因此汾酒应从更深层次来寻求它的文化内涵,使消费者认同和接受这种文化,认同汾酒的品牌。笔者认为汾酒文化应与山西地域文化连系起来,山西是华夏文明起源的中心区域之一,从尧舜禹到夏商周,再到明清两代的晋商文化,山西逐渐形成了和平、宽厚、豪放、包容、坚韧、诚信等地域文化元素。汾酒的清香而不轻浮,浓烈厚重而不咄咄逼人,不正是儒家文化熏陶下的文人追求的精神境界吗?也反映了山西地域文化中的含蓄内敛,坚毅平和的特点,因此应当赋予汾酒这样的品格――典雅、厚重、温和、坚毅、内敛。

参考文献:

1.张灿鹏.广告策划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

2.石岩.高等教育心理学[M].山西人民出版社,2007

第2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思考一:广告具有一切经济活动所具有的投入与产出的特点,其核心在于“创造需求”,“引导消费”,而不是“跟着需求走”。

广告投入实质上是在转化和建立品牌资产,创造企业难以被竞争者超越的长期获利的能力。广告产出的内容包含长期产出、中期产出和短期产出。长期产出就是指品牌,它是广告费用投入后,在财务上所形成的价值。

广告投入多少与产出多少之间是因果关系,但不是简单的量化比例关系。广告效果具有“延时效应”,广告对消费者的购买效果并不是即时产生的。为此,我们不能仅用“好”与“不好”的标准来进行评价,应通过广告的认知效果(广告能让多少人听到或看到),认可效果(广告内容能让多少人理解或认可),认购效果(广告能帮助促进多少人购买)等方面综合评估。“只看结果,不重过程”的广告效益观念是错误的,应从多方面综合分析评价。

当前,广告业所面临挑战的核心是如何“创造需求”和“引导消费”,也就是如何为消费者“创造生活”,“设计生活”,寻求一个潜在的需求市场,“跟着需求走”也只是最大限度地向消费者深度挖掘,其在开发市场的潜力和向广度拓展的能力上远远不及“创造需求”。

笔者认为:要创造一个新品牌,就必须创造一个新的消费者群;要创造一个新的消费者群,就必须创造一种新的观念。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业应有的逻辑性战略思维。

思考二:因同类产品差异化日渐缩小,“同质化”越显严重,塑造“品牌形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企业竞争态势的变化,重点的转移,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日益趋向于“类同化”或“同质化”,也就是说,产品在质量或功能上没有太大的差别,“个别差异”已不能形成选择购买的依据。此时,对于企业来说,应更加注重产品的“品牌形象”塑造。这种“品牌形象”需要通过广告来传播实现。

企业品牌定位一旦确立,消费者就会不自觉地把自己的相关需求与品牌产品或企业联系在一起,达到“先入为主”的效果。

在塑造“品牌形象”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一味追求产品质量或品牌形象都可能是个陷阱。具体实务中应注意把握好产品质量与品牌形象的临界点,不能片面,以偏代全。

(2)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为什么买我的产品”。这是广告主题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也是“卖点”问题。

(3)品牌在广告时应注重多个版本,全方位介绍。广告效果就如同人吃东西,不能一直吃同一种食品,这样会腻,应力求围绕同一主题,使用不同版本。

(4)“品牌形象”具有脆弱性。塑造“品牌形象”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但“品牌形象”因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很容易受到破坏,所以应格外注意维护。

思考三:要打造成功的“领导品牌”,广告费用必须一次投足,且要集中精力满足消费者精神消费需求。

追求最佳是打造成功品牌的重要黄金法则。一些平庸的品牌只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甘拜下风,淘汰出局。为此,要打造成功的“领导品牌”,应保证广告费用一次性投足,这里不存在“1+1>2”的结论。这是由人的记忆力、兴奋点及从众心理决定的。

广告费用由于各种营销因素不同,应综合考虑:

(1)产品生命周期因素:导入期、生长期大于成熟期、衰退期,新品牌大于老品牌。

(2)产品市场竞争因素:竞争性广告策略大于防守性广告策略。广告费用投入与竞争激烈程度成正比例关系。

(3)产品销售目标因素:产品销售目标越高,投入广告费用就越高。

诚然,“品牌消费”已成为当前消费的一个重要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销售的不是产品,而是影响更为深远的品牌;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不仅是其使用价值,更是精神需求。

在抢占“品牌消费”市场时,企业界采用最多的是“名人广告”、“明星广告”办法来“占位”。笔者认为“情感诉求广告”、“幽默风趣广告”、“惊险震撼广告”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以达到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情感互动,在不同消费群上获得突破。

思考四:多品牌战略由于品牌多,从而造成对竞争对手的包围态势,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扩大每个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有人认为,多品牌战略易引起兄弟间的“自相残杀”。据笔者之见,多品牌战略可以理解为企业不断向自己挑战,与其让竞争对手开发新产品来瓜分自己的市场,不如自己突破自己,让本企业这种产品分别占领市场,以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20世纪90年代初,宝洁公司以强大的广告攻势打开了中国洗发水市场的大门,到90年代末,宝洁占据了这一市场的半壁江山。广告中,三种品牌均有不同的个性表现:海飞丝――头屑去无踪,秀发更出众;飘柔――美丽、自信、光泽;潘婷――拥有健康,当然亮泽。正是多品牌战略的成功运用,加上不俗的广告表现及促销手段,宝洁获得了成功。

第3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

房地产企业具有投资金额大、经营周期长、开发成本高的特点。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的取得、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以及保有等每个环节均有涉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具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而每个税种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支持,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建房方式的选择

1、代建方式:房地产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实施代建工程(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不仅不用代垫资金,而且仅对劳务费用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于这种代建行为,并没有引起房地产企业的有关资产的产权发生转移,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下,一些强大的房地产企业从开发转向代建方式。

2、合作建房: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合作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自用用于对外出租,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若合作建房后对外销售,则不免营业税也不免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的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分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两部分。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分别单独计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这两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越大,则增值率越低,税收负担越轻,所以对于这两种情况,关键是比较准予扣除的利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的大小,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利息支出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单独计算。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制定房屋的销售价格时,应充分的考虑该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时,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所以企业应该对由于提高销售价格后带来的收益与相应增加的税收负担进行权衡,如果带来的收益小于增加税收支出,则应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享受税收优惠,不仅可以实现税后利润的增加,而且可以促进房屋的销售,缩短销售期间,减少销售费用。

(二)发生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为了促使所建房屋的销售,势必会做一定的广告宣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若当年取得销售收入的话,则广告费用最多可扣除销售收入的15%,然而房屋的建造周期比较长,在发生广告费用的当年却不一定取得营业收入,则意味着广告费用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则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应该对广告费用的发生期间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在没有取得收入时减少广告费用的支出,在预期实现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期间多支付广告费用。

参考文献:

[1]杨文国.房地产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

[3]陈守英.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J].发展研究,2009(5).

第4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电视台广告合同包括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电视台广告合同欣赏:

甲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白银西雁传媒有限公司

甲方为了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宣传公司特色业务,扩大宣传影响,增加宣传效应,拟在县、乡辖区范围内,利用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经与乙方协商,双方合作该项宣传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协商如下:

一、 甲方工作任务和要求职责:

1、 甲方负责提供广告宣传内容,并且确保其真实合法。

2、 职责: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广告宣传费用。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宣传效果。

二、 乙方应尽的义务:

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广告内容播放,全天播放6次以上,同时,在每天19:30至22:30之间应当播放广告不少于2次。

2、 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广告宣传内容、制作广告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3、 严格按甲方提出的广告宣传播放时段和播放次数等要求播放。

4、 乙方如果有违甲方广告宣传内容及播放要求时,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发现一次未播,免费为甲方播一个月。

三、 广告宣传播放时间:从20xx年 6 月 1 日至20xx年 6 月25 日止。

四、 广告费用,总计 ¥8400元(大写:捌仟肆佰元整)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 50 ﹪,即 4200元 ;于20xx年6月 25 日前全部付清余款。

五、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5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关键词:  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第6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关键词:药品广告;问题;对策

广告是当今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文化现象,是广告主以一定的资金流有偿控制媒介,药品广告对于患者合理用药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药品是促进全民健康的重要物资,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现阶段,过多过滥的药品广告已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1 当前药品广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广告行业的自律性不够,产品宣传不规范

1.1.1违法违规的虚假广告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使用过期文号继续药品广告、擅自篡改广告内容、未经审批。

1.1.2"隐藏性"广告改头换面。这类广告不是以广告面目出现,而是借助他人名义或某项大型活动,通过提供一定费用而实际取得广告效应的宣传,诸如一些人物专访、专题报道、学术报告等,或者利用患者、医生、学术机构作证明等。

1.1.3违反《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中禁止内容的广告时有发生,抗肿瘤药和提高的药品不得广告。而这种广告正迎合某些对缺乏医药常识的患者或家属急于看好病的迫切心理[1]。而现在许多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这类广告的十分普遍。

1.2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广告监管机制不完善 监管体制上的脱节给虚假广告以可乘之机,在我国目前体制下,药监部门是前置审批、工商部门是事后监管,一些厂商和个人得以将虚假广告公之于众,钻的就是药品广告的审批和查处分属药监和工商两个部门的空子。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3药品广告监管处罚偏轻,威慑力不够 我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定较为分散,处罚力度不统一并缺乏可操作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改正或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此条款实际执行起来的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首先,"广告费用"的范围界定不清,监管机关在实践中不易认定;其次,医药广告界人士为规避"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常常伪造合同金额甚至不签合同,使工商部门处罚时难以认定其广告费用的具体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原虚假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2]。另外,《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违法广告,依《广告法》处罚,并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这些处罚措施相对于违法者(尤其是广告主)获得的暴利而言过于轻缓,无法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2 药品广告可采取的对策探讨

广告尤其是违法药品广告已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污染了药品市场环境,必须坚决遏制。针对当前我国的药品广告的现状,可以采取以下相应的鉴定对策。

2.1制定针对药品广告管理的法律 目前我国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依据是《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由于两部法律的约束范围存在明显差异,立法的侧重点也明显不同,用来监管药品广告尤其是虚假药品广告时,可能就会出现处罚力度一重一轻,处罚对象一多一少,处罚范围一大一小的现象。倒不如制定一部独立的药品广告管理法,就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多部门执法中因权力责任和规定不同而引起的纠纷和执法盲点,也可以避免一事多处理的现象。

2.2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应该多头管理为单一管理。应由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管理,实行单一部门负责制,工商、宣传等部门应协助药监部门的工作。这样就可以提高执法效率,从根本上改变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现象。其次应加大力度,要对进行打虚假药品广告尤其是宣传的广告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加大经济处罚额度。使其违法成本大幅提高,一旦违法便得不偿失。同时对虚假药品广告的媒体也要予以惩处。

2.3强化行业自律 要加快医药业信用分类管理体制和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把是否存在违法药品广告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之一,使那些无视法规、不讲诚信的企业受到约束。同时,在行业内部设立协会,调整内部各成员之间的行为,提高医药企业和广告经营者的职业道德,促进医药广告业的健康发展[3]。

2.4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使老百姓能够看得起病、进得起医院,当遇到疾病时不单单依靠从媒体上获得的药品信息进行药物治疗,而是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这样才有可能从终端环节抵消虚假药品广告的作用。另外还要大力创办社区卫生服务,可在社区经常举办一些公益性医药知识讲座,提高大众对药品广告的辨别能力。

2.5要加大药品知识普及 使消费者不过多的依赖药品广告购买药品,不单纯从广告中了解药品知识,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普及药品的基本功效、用法、选购药品方法、服用注意事项及药品的毒副作用等用药常识和药品广告知识。药监部门可编印一些通俗易懂的用药常识宣传手册发放到消费者手中。工商部门也要利用各种形式向消费者介绍识别虚假药品广告的知识以及投诉的方法。通过药学知识、药品广告知识的普及,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正确掌握合理选购药品的能力,自觉拒绝虚假广告药品,使虚假广告药品无人问津,迫使其退出市场。

2.6建立公众举报制度 建立举报制度,对检举虚假药品广告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发动群众抵制虚假药品广告。

总之,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只有依靠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社会的积极配合,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标准[S].2007.

第7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2013年度艾瑞咨询了中国网络广告核心数据,表明国内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已达到1100亿元,网络媒体的营销价值已经得到了较高认可。且2014第一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295.3亿元,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同比上升超过50%。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媒体广告所发展前景广阔,其营销价值十分巨大,但是我国关于此类广告的法律制度建设没有得到相应跟进。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但是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不足依然没有解决,这也给司法实务界处理网络广告纠纷带来了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网络广告合同的特征,结合合同解释和合同履行的理论,对网络广告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其违约责任的特殊性予以分析,以尽力求得对处理实务此类纠纷有所脾益。

二、网络广告

(一)定义

广告,即广而告之。广告是指运用媒体传递具有目的性信息的一种形式。它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生产、销售商品的企业产生解和好感,并对商品产生需求,或使人们对某种非营利目的的服务以及阐述意义、见解等产生了解和认同。网络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广告,其以网络作为媒介,唤起人们对生产、销售商品的企业产生解和好感,并对商品产生需求。“新媒体的出现,使得广告传播的环境和规则被不可避免地重新定义和书写,其与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别在于传播状态由一点对多点变为多点对多点,这些“新广告”的出现对广告主而言意味着更多元、更立体的广告载体选择,对受众而言意味着更多样、更负责的接受习惯。”网络广告的传播广告信息的载体是互联网,但是不能将其简单的理解为“广告+网络”。

(二)网络广告特征

由以上广告和网络广告的定义可知,网络广告有以下特征:

1.交互性。

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是单向传播,而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媒体,它的信息传播具有交互的特点,用户、广告客户和网络媒体三者之间是互动关系。网络媒体提供的网络广告环境,广告客户在网络上进行广告投放、更换、效果监测和管理,而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广告信息。用户获取到广告信息后,可以将自己对广告指向产品、服务的看法、体验等信息向企业反馈。在即时网络广告中用户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软件和在线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如淘宝网的“旺旺”、京东商城的“咚咚”。交互性能增进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感知、态度、说服和理解,也会增加其说服效果,同时感知互动性在实际交互性和对网站的态度之间发挥了中介作用。

2.感官性。

网络广告具有感官性的特征,它可以在网络上以丰富、生动和真实的方式显现出来使网络用户更容易接受的信息,进而强化广告受众对推广的产品、品牌的记忆。“新媒体广告通过各种先进技术的运用,可以是消费者亲身体验产品、服务与品牌。这种以图、文、声、像的形式,传送多感官的信息,让顾客如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务。3.数量统计性。网络广告具有数量统计性的特征,网络运营商可通过用户流量统计软件统计出单位广告被多少个用户看过,以及用户浏览的时间分布和地域分布。通过统计收集的大数据,用户点击量、浏览次数和关注数等可以数字化的指标与企业的收益之间对比,可以帮助企业正确评估广告效果,确定更为高效的广告投放策略。

三、网络广告合同的订立

基于其特征,网络广告合同在价格条款呈现出独有的特色,另外还存在其他合同所不具有的合同履行监测条款和合同履行效果条款。

(一)网络广告合同的价格条款、效果条款和监测条款

1.广告价格条款

以收费模式的不同,可将广告分为CPA、CPA、CPC、CPM、CPP、CPR、CPS、CPT、PFP等类型广告,但体现在合同内容上,则不同计价模式最终表现为价格条款约定的不同。因为,各类型广告在广告发行者和广告主之间的风险、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同,当然导致采用的收费标准也不同。如“CPA收费模式是按回应的有效问卷或定单来计费,不限广告投放量,即按广告投放实际效果收费。CPA的收费模式对于广告发行者网站运营商有一定风险,如果广告投放成功,其收益比CPM模式下收费高。CPM收费模式下,广告主为规避广告费用风险,在网络用户点击广告,链接广告主网页后,按点击次数付给广告费用,即CPM是一种展示付费广告,在向用户展示了广告内容后,付款条件才构成。”网络广告合同的价格条款约定对广告发行者和广告主至关重要,决定着广告者如何广告费,以及广告主享有获得广告效果的程度的可能性。

2.广告效果条款

网络广告合同约定广告效果的条款,如要求广告投放要收到一定的微博关注人数、点击量、报名数、购买量、业绩等不同性质和层次的广告效果。一般会明确约定广告效果和广告费用的计算模式挂钩。当广告者未达到广告效果的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减少其广告收费即可。网络广告合同中无明确对广告效果约定,则广告主如果认为广告者广告未达到自己预期效果,拒绝支付广告费,则广告主构成违约责任,应依法向对方支付广告费。合同未对广告效果进行约定,不能当然理解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广告效果。未达到一定效果或没有任何广告效果,则广告者构成违约。因为广告没有产生经济效果受很多非广告者能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其属于客观不能的范畴,我们不能苛求广告者履行意志无法控制义务。

3.广告监测条款

网络广告合同都约定了广告投放的监测方和监测方法,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或是广告主亦或广告者运用何种设备、软件进行网路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和数量监测。当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时,广告主主张广告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和数量履行合同,应有广告者提供自己的履约证明材料,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二)网络广告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用以反复交易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不容当事人磋商,当事人只能在订立合同时概括地接受”的合同条款。为了交易的便捷,网络广告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因此,在订立网络广告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一方应当对合同另一方承担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以便合同对方明确其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享有的合同权利。对于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解释遵循一般合同中格式条款解释的方法和原则。网络广告者需要对网络广告合同格式条款中的网络广告术语及其条款的真实含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广告主作出明确说明。

(三)广告者的提示说明义务

网络广告经营者往往是百度、搜狐、新浪、腾讯等大互联网公司,相对于广告主具有信息、技术和实力的实质性优势,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其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可能。如果在网络广告合同订立过程中完全坚守契约自由的民法原则,则有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法律有必要对网络广告合同订立中的广告经营者苛以较之广告主较重的说明义务。网络广告者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网络广告术语、网络广告履行认定方式等方面对广告主,特别是免责条款和广告无第三方监测情况,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广告主作出明确说明。

四、网络广告合同的履行

(一)广告者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

网络广告者在履行网络广告义务时,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履行情况和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的义务。广告者的通知义务主要包括:网络广告投放时间、位置的调整,网络广告投放情况、广告效果的数据的反馈和统计,以及情势变更等其他对合同义务履行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广告者的加害履行

网络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具有时效性。广告主选择季节、节日等与自己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相契合的时段进行广告,此作为网络广告的约定进入合同,广告者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错过特定时期再履行合同不仅构成违约责任,有可能也构成加害履行。

五、网络广告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认定的一般标准

网络广告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应按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标准来认定即合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所负之义务则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网络广告合同同样适用。例如网络广告合同明确约定广告效果,但其没有和广告费用的计算挂钩。广告费用采取时间标准、投放量标准收取,则不宜认定广告发行者未达到约定的广告效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种广告效果约定的实现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至于广告者未达到约定的时间标准、投放量标准履行合同,依然构成违约,只是此种情况下广告者违约与广告效果约定没有任何关系。

(二)利益均衡原则的适用

网络广告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在遵守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下,需要利益衡平理论的补充。利益衡平理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遵守某一法律规定会导致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就应适用另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标准。博登海默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与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衡平。因此,法律在协调网络广告合同的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实现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等价值目标时,有必要规定广告者较重的举证责任。当网络广告合同对广告格式条款、网络广告属于、合同履行认定方式约定不明确或是缔约时广告者未尽到充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时,广告主主张广告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位置、时间、内容和数量履行合同,应由广告者提供自己的履约证明材料,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这是因为网络广告者自身具有信息和网络技术的优势,且网络广告的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是自己内部管理和储存信息的需要。

六、结语

第8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甲方:

乙方:xx公司(指定销售商)—xx公司(xx网)

甲方申请使用xx网,并已了解xx网的操作和使用,就广告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为了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广告标准,决定委托乙方(下称方)在xx网上问答式广告,同时用图片、视频广告(rm文件)、flash等形式展示甲方的产品、服务、品牌。

第二条:广告文件

1. 甲方必须在广告开始前5日提供广告样稿,广告以gif文件格式(分两种:banner广告大小为50k,尺寸为468×60像素;logo广告大小为20k以内,尺寸为150×60像素)提供给乙方,视频广告(大小为500k以内,影片原始尺寸为200×150像素)以rm格式提供给乙方、flash(广告大小为250k以内,播放时间为8秒,8秒后自动消失,宽度和高度分别为778、467像素)以swf格式提供给乙方。广告样稿和广告问答应该严格符合本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甲方可以委托方为其设计广告样稿,如采用视频广告,甲方需提供vcd原稿给乙方,在甲方决定采纳方所设计的广告样稿,并交付设计费用后,该广告样稿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 banner广告和logo广告可作超链接,链接到甲方的网站。

4. 只有xx网的美名扬正式收费会员,才具有全部广告内容的权限。

第三条:广告

1.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未经甲方同意,方不得改动。但方为了整个版面的协调性、媒介的适应性等因素而作出的不改变广告样稿实质内容的改动可未经甲方同意。

2.网络问答式广告,问答题由甲方提供(或委托方提出意见和设定),并可由甲方自助增删,但处于可见的(激活状态)不得少于1条。

3.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方可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方有权拒绝。

4.在广告期间,每次问答题的更换由甲方自助处理,如甲方需要更新gif文件、flash、电影文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发现甲方有违反本合同本款及第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乙方不须通知甲方即删除其帐号,并拒退广告余款。

5.甲方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甲方在xx网上的广告事宜;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并自助增减广告内容。

第四条:付款

1. 甲方应于广告开始前2个工作日以银行转帐方式将广告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花木支行;银行帐号:1001 1965 0900 6920 025;开户名:xx公司)。

2. 乙方收到广告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充值工作。

3. 甲方预付广告费的广告费是不能退回的。

第五条:保证与责任

1.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 甲方向方保证:甲方的广告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准则,以及第三方的权益,甲方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因甲方未履行前项的保证,致使方蒙受各类损失,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4. 甲方必须管理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对用户名密码管理不当或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 方必须在广告结束后向甲方提供广告投放统计报告,其中包括收阅广告人的年龄段、地域(省、市)比例、性别、行业、职业、教育程度、月收入情况等相关统计资料;

6. 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甲方应该予以理解,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方则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第六条: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失约或延误,各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终止:

1. 甲方广告费到乙方指定帐号后即日合同生效。

2. 当甲方广告费耗尽时,甲方的广告将只能部分显现。甲方如果需要继续使用xx网,续交广告费即可。在中止期间,乙方不提供统计报告。

3.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合同终止。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其他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条 :广告费及广告设计制作费:

预付广告费:¥____________元;其它形式广告费:¥_________ 元;

图片、视频广告及flash设计制作费:¥____________元;

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用大写); ¥_________元(请用数字);

此处其它形式广告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有效)

注:xx公司为xx公司(xx网)(sunnyby technology industry group co.,ltd)的中国大陆范围内(港澳台除外)的指定销售商。

甲方:

代表: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盖章:

日期:

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号:

盖章:

第9篇:广告费用标准范文

乙方:xx公司(指定销售商)—xx公司(xx网)

甲方申请使用xx网,并已了解xx网的操作和使用,就广告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为了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广告标准,决定委托乙方(下称方)在xx网上问答式广告,同时用图片、视频广告(rm文件)、flash等形式展示甲方的产品、服务、品牌。

第二条:广告文件

1. 甲方必须在广告开始前5日提供广告样稿,广告以gif文件格式(分两种:banner广告大小为50k,尺寸为468×60像素;logo广告大小为20k以内,尺寸为150×60像素)提供给乙方,视频广告(大小为500k以内,影片原始尺寸为200×150像素)以rm格式提供给乙方、flash(广告大小为250k以内,播放时间为8秒,8秒后自动消失,宽度和高度分别为778、467像素)以swf格式提供给乙方。广告样稿和广告问答应该严格符合本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甲方可以委托方为其设计广告样稿,如采用视频广告,甲方需提供vcd原稿给乙方,在甲方决定采纳方所设计的广告样稿,并交付设计费用后,该广告样稿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 banner广告和logo广告可作超链接,链接到甲方的网站。

4. 只有xx网的美名扬正式收费会员,才具有全部广告内容的权限。广告业务合同范文节选!

第三条:广告

1.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未经甲方同意,方不得改动。但方为了整个版面的协调性、媒介的适应性等因素而作出的不改变广告样稿实质内容的改动可未经甲方同意。

2.网络问答式广告,问答题由甲方提供(或委托方提出意见和设定),并可由甲方自助增删,但处于可见的(激活状态)不得少于1条。

3.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方可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方有权拒绝。

4.在广告期间,每次问答题的更换由甲方自助处理,如甲方需要更新gif文件、flash、电影文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发现甲方有违反本合同本款及第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乙方不须通知甲方即删除其帐号,并拒退广告余款。

5.甲方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甲方在xx网上的广告事宜;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并自助增减广告内容。

第四条:付款

1. 甲方应于广告开始前2个工作日以银行转帐方式将广告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花木支行;银行帐号:1001 1965 0900 6920 025;开户名:xx公司)。

2. 乙方收到广告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充值工作。

3. 甲方预付广告费的广告费是不能退回的。

第五条:保证与责任

1.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广告业务合同范文节选!

2. 甲方向方保证:甲方的广告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准则,以及第三方的权益,甲方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因甲方未履行前项的保证,致使方蒙受各类损失,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4. 甲方必须管理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对用户名密码管理不当或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 方必须在广告结束后向甲方提供广告投放统计报告,其中包括收阅广告人的年龄段、地域(省、市)比例、性别、行业、职业、教育程度、月收入情况等相关统计资料;

6. 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甲方应该予以理解,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方则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第六条: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失约或延误,各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终止:

1. 甲方广告费到乙方指定帐号后即日合同生效。

2. 当甲方广告费耗尽时,甲方的广告将只能部分显现。甲方如果需要继续使用xx网,续交广告费即可。在中止期间,乙方不提供统计报告。

3.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合同终止。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