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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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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1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公共的国资预算

《新理财》:根据您的表述,国资预算首先是公共财政的一部分?

文宗瑜:我们说“公共财政”,首先政府所有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统筹管理,所有的收入不能再分割为预算内、预算外、“预算外的预算外”、各类基金等。而政府预算体系应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三个组成部分。

《新理财》: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文宗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衍生手段,难以独立发挥作用。在处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预算关系时,要始终以构建公共预算为主导的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政府预算体系为目标,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公共财政的附加预算。这既有利于维护政府预算的统一性,又能够保证国有资本发挥比保值增值更大的作用。

《新理财》: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用于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缺口?

文宗瑜:部分。是部分用于。近年来政府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但政府同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双重任务,其支出需求也在加速扩大,仅靠税收增长难以化解支出压力,公共财政缺口因而呈现加大态势。当前和将来一段时期,中国公共财政缺口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而产生的,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国有资本变现收益,这部分收益来源于历史存量,以历史存量来弥补历史成本符合财政预算编制的收支对应原则,这部分收入理应用于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缺口。

而在地方财政层面,不仅存在着地区数额的差异,而且存在着财政缺口消化能力的巨大差异。相比较而言,在中央政府层级的国有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额更多更大,可用于弥补公共财政缺口的国有资本额也应该更大。中央级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该按照5年或10年的预算,分阶段变现竞争性领域的部分国有资产,同时把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大部分收益划归中央财政,用于弥补中央公共财政缺口。但现在我们的国资预算收缴程度和手段都不容乐观。所以这些设计也未能落地。

制约国有资本

《新理财》:按照您的逻辑,现在的国有资本已经失去了制约?

文宗瑜:不能这么说。我们只是说从预算层面上,国有资本需要更规范,达到我前面所说的三种预算的统一和平衡。体现在预算的上报形式上,就是公共财政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是平行上报,而是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公共财政的附加预算上报人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服务于并从属于公共财政预算,不仅表现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最终目标要服务于公共财政预算的目标,而且表现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依托现有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编制到审批及审批后执行,都不能独立于公共财政框架外。在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主导编制后,可以保持其相对独立的特征,以公共财政预算附加预算的形式报送人大讨论,在立法机关经过修正与改进后,接受人大的审批,进而执行。这样既保证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又可以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预算区别开来。可以说,国有资本以附加预算的形式向人大提交并审批,与逐渐建立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的目标是一致的。

《新理财》:那么从预算编制方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够如何节制国企?

文宗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预算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有资产管理层面上,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对以国有企业或国有集团为重点的国有资本承载载体的资本管理,并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益征缴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向国有股权管理的转变。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该要求占用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或国有集团产生收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征收国有资本收益。

时至今日,在种种条件初步具备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将打破这种“放水养鱼”的格局,要通过预算管理来实现对企业经营利润的适度集中及其再分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起点。而且,收益征缴并不意味着要以损害企业活力为代价,而是应该有助于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

实质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我们要传达一种经济理念,即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中,哪个企业需要消耗更多资源(成本),哪个企业就要承担这部分成本,并且要反映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中。很显然,对于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经营信息都是公开的,各项监督机制相对到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实际就是一个派发及收取国有股分红收益的问题,征缴成本很小。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收益征缴则要复杂的多,征缴部门要监督、核查企业经营信息、委托社会机构对企业财务定期审计等,因此,征缴成本要大大高于对股份制公司的征缴。因此,为了推动国有企业向股份制公司转化,这部分成本应该通过提高国有企业上缴的经营收益数额来消化。总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的制度安排也要加大企业改组改制的压力,促使更多的国有企业转换为产权多元的股份制公司,使国有股权管理逐步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对象。届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必然地主要来自于国有股的分红收益。

《新理财》:但现在似乎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些“应该很大”的收益⋯⋯

文宗瑜:这就是我要说的,监管的另一个环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管理中实际上包含了“收”和“缴”两个环节,即一是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收入,二是资金上缴财政。在第一个环节主要工作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完成,此处强调的是第二个环节。就以往非税收入的缴库模式而言,主要是集中缴库和就地缴库两种,但都存在执收单位设立过渡性存款账户和收入难以监管的问题。

我认为,应当直接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结算纳入试点,采取“账户单一、收缴分离、票款分离”的缴库方式。而且收入收缴结算管理的核心思想是有助于权力分散和制衡,所以要保证这一思想的贯彻和到位,还需要从保护部门工作积极性的角度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特别是对于执收单位的利益要加以保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执收单位由国资部门担任较为合适,但是在收缴分离、票款分离等办法的制约下,也需要保护国资部门的积极性。应该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例如财政资金要确保支付国资部门执收成本支出,此外还要对国资部门实行绩效考评,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是否及时、足额进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户成为考评国资部门的一个重要指标,并适度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上面是“收”的方面,下面我说一下支出。我认为,应当依托国库集中支付体系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把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结算纳入财政结算体系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拨付的关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结算一样,都是要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规范、安全及有效寻求特定环节上的制度性保障。对此,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财政部门在资金支出管理方面的成绩和改革深入的程度要远远高于收入收缴(后者的主体是税收收入,而税收收入是有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专业的税务收缴机构作为保障)。所以在财政结算体系内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拨付并不是以机制创新为主,而是更多地在现行财政支付体系内选择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从而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以及渠道进行,保证支出拨付的高效率。特别是要充分依托、利用2000年以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成果,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拨付工作规范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包括国资部门)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保证资金使用的高效率和防止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行为的发生。如果直接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有困难,也可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账户暂时设在财政部为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但是基本的拨付程序要参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程序和方式。

国资“事”“财”分离

《新理财》:在您的设计中,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似乎不是一个部门?

文宗瑜:不是。无论是从坚持政府预算体系的完整统一、保证资金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都必须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相分离的前提,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纳入到财政现有的收支结算体系内,充分吸纳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方面的取得的一系列改革成就,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资金管理环节上的规范与有序。而我认为,财政部门提出建立金融国资委的要求,也即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管理,而不是对现在的国资委“夺权”,他们两个不能一并而论。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分离这些“事”和“财”?我认为,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等环节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是重要的责任部门之一,但是具体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管理上,则不适合由国资部门直接介入预算资金的收支结算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尽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它还承担着一部分宏观调控职能,是链接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本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个平台、一个重要的切入口。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支两端,一端是来自国有企业的利润、股息、红利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而另一端则是多层次、多类型的用款单位。国资部门如果直接从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活动,去和相关的用款单位发生资金往来,那么就必然要有逾越自身职能的可能。而国资部门作为专门的侧重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部门,不适合也不应当介入到其他领域。

第2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关键词】 EVA;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关系

一、EVA简介

EVA即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的简称,它是由美国著名的思腾思特公司(Stern Stewart & Co.)创始人于1990年首先公开提出的,并于1991年创立了EVA绩效评价系统。按照思腾思特公司的定义,EVA是指企业税后净经营利润减去投入的全部资本(主要包括有息债务资本和股东投入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国内外企事业对EVA应用的案例不胜枚举,这里就不细说了。国资委从2010年开始对其管理的120多家央企同步开展实质性EVA业绩考核。

国资委目前规定的EVA推导公式如下: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对EVA的计算可能设置不同的调整项目,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EVA不仅仅是一个核心考核指标,它更是一种管理理念,是一个价值管理体系。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概述

1994年之前,中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制度,即财政同时掌管国企财务,企业所有的利润都要上缴财政,然后,再由财政向企业追加投资或弥补亏损。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则全部归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这种财政预算制度,是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合二为一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没有单独编列预算和进行管理,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一起,存在混收、混用和混管的现象。这种做法混淆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界限,无法体现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及其两类收支活动的运行特征,也就意味着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一样纳税,却没有像非国有企业一样有股利政策;更严重的后果是,国家想扶持的国有企业保不了,该退的还退不出。

可喜的是,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交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交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不上交;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交红利。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007年开始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8年起正式实施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这意味着国家重新审视国有企业本质定位和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中央要求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更容易做到。在此导向下,《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规定,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可见国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三、二者关系及利弊透析

(一)适用范围问题

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上述纳入EVA考核的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而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的2010年仅限于受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试行。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二)上交基数问题

2010年国家针对央企将EVA考核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全面推出执行是具有一定意义的。首先执行EVA考核的目的在于要求企业认识到国家投入的资本不是免费的,也是要像负债一样承担利息成本的。另外,通过例如研究开发费用调整、战略性投资调整以及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旨在要求企业重视可持续发展以及持久竞争力的培养。这对央企提升价值管理水平无疑可以起到推动的作用。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表明,大部分公司的净利润高于EVA,也就是说EVA更注重企业的价值管理,更注重股东的资本回报。而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关于央企上交一部分利润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股东资本回报观的体现,即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体现。其计算方法是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这一比例在本文也有提及。

那么就有理由提出一个问题,既然EVA才是企业真正的价值体现,那么央企上交利润为什么不是按照EVA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基础呢?通过研究发现有的企业利润是正的,但是EVA却是负的,也就说明当年企业并没有为股东赚到钱,既然没有赚到钱,那么为什么还要上交利润呢?哪有“利润”可言啊?退一步讲,即便利润与EVA同时是正数,大部分情况下净利润是高于EVA的,也就是说净利润当中有一定的泡沫,拿泡沫的一定比例作为股利分红,对企业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当然,此道理也适用非国有企业。

那么是不是以EVA的一定比例作为上交利润的依据就对了呢?回答也不尽然。因为现行的计算公式在实际操作中也遭遇了种种问题,比如研发费用的认定,无息负债的调整、在建工程的确认等口径上均存在大量的主观性。尽管利润指标也存在着种种盈余管理的空间,但EVA却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又作出的一系列调整,所以难免出现更多纰漏。

(三)上交比例问题

退一步讲,同样是国有企业,央企也好,地方性国企也好,规定近乎统一的利润上交比例(不管这个比例是象征性的小还是大)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即便不考虑EVA因素,企业的发展阶段,发展战略,经营特点的不同决定了对留存收益的客观需求是不一样的。私营企业的分红政策是股东大会通过的,央企的分红是国家规定的,显然前者更能代表股东的价值需求。因此,不论是以净利润为基数,还是以EVA为基数,然后去规定一个上交比例都是值得商榷的。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问题

既然国家是股东,国家就有分红的权利,这一点无可厚非。如果企业是国家的全资子公司,那么既然整个企业都是国家的,分多少和怎么分都不是问题,关键是国家怎样看待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关系问题。但是如果企业不是国家全资控股公司,那么这个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就有问题了。目前国资委直属的100多家央企,全部是国资委100%控股;当然央企下面可能有很多股权比较分散的子公司,比如中移动、中石油等都是海外上市,有外国资本。国企可能已经不是纯正的国企,那么分红就应该站在所有股东的视角,即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如上所述,举个例子来说,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那么这一类企业的非国有股东是不是也有权参与分配呢?

四、应对措施

以上对EVA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尽管正确的发现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加重要,但是,问题终究应该得到妥善的解决。那么,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该如何履行呢?

本文认为,首先要将EVA管理与评价模式完善起来,使得它真正发挥评价企业创造价值能力的作用,这样才有助于判断股东的价值是否得到真正的创造。这个问题用于解决能不能分配的问题。其实,真正赚钱的企业才是应该分红的企业。接下来,在对未来EVA进行有效预测的基础上,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再决定股东的增值部分有多少需要分配,当然要兼顾所有股东的利益。这样做还可以避免杀鸡取卵方式伤害企业的发展。

当然,以上想法很不成熟,仅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学者专家多多批评指正,共同找出最佳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S].2009.

[2] 财政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S].2007.

第3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一、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必要性

1.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为了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及政府多头干预企业的问题,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方针,许多地方成立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政府将经营权交给授权经营公司行使。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监督机制尚未健全,授权经营公司同样出现了“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资产经营中所有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资产经营收益也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对企业资产收益分配和产权变动等资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2.提高国有资产总体运营效益的需要。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可将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集中起来,纳入自身预算体系,并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本投资规划,解决存量调整和增量投向问题,有利于合理配置资金,真正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达10万亿元,各类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达7万多亿元,若不能取得盈利,不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那么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可能的。

3.完善国家预算制度的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拓宽财政职能范围,加强财政调控能力,对不同性质的预算资金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全面反映政府活动的方向,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及社会保障预算,壮大国有经济,提高企业运营效益,最终将为公共财政预算提供更多的收入来源。因此,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不仅是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共财政预算的重要经济基础。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可建立一套国有资产存量和流量的总账,及时、全面地反映国有资产投入及其产出的数量、效益、结构等情况,为国家提供预警监督信息,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资产数量和质量的科学依据,以实现分类指导,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

二、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目标

1.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整体规划和调控,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国有资产权益的最大化。

2.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维护国有资产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国有资产运营的过程监控,加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

4.形成一套既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又能体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内部规范化运作的制度及程序。

三、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区别

1.依据权能不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依据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收益索取权和支配权;公共财政预算依据的则是国家公共权利及其派生出来的对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权。

2.目标取向不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公共财政预算侧重于实现最佳社会效益。

3.收支范围不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范围限于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或占用企业;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范围涉及全社会所有的经济成分,其范围比前者大。

4.收支形式不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以收缴经营利润为主,支出则以投资形式出现,资金具有周转性、有偿性特征;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以税收为主,支出则采用拨款方式,主要用于社会公共支出,资金具有一次性、无偿性特征。

5.管理手段不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以产权为纽带,二者之间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公共财政预算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

6.筹资渠道不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除收取收益外,还可以通过发放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实行股份制等形式向银行、单位、个人及外商筹集资金,比公共财政预算的筹资更具多样性、灵活性和广泛性。

四、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

1.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报表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表、相关附表和编制说明书等。其中,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表是指通过运用收入、支出类科目,反映国有资产主要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方向。不同类型的编制主体,政府或授权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表内容是有差异的;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编制主体,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有关内容也是可以不同的,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表中,收入项目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本性融资收入、其他收入及历年结余收入等;支出项目包括国有资产运营支出、资本投入、债务性支出、其他支出及结转支出等,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其经营预算收支表可以有所调整;附表则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编制说明书则是对报表中主要指标的形成及变动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配套制度。①明确资产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包括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在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的责任,以及企业对投入国有资本在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的责任;②明确与财务责任相关的考核办法,将奖励与惩罚、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完善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体系、经营者激励机制和风险责任制度;③建立有效的外部财务监督机制,对投入国有资本的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④规范企业筹资和投资行为及方式,包括国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国有股权的设置等;⑤规范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包括工资分配、业务招待费、企业坏账损失、大宗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投资损失等项目的监督以及企业捐赠等项目,研究实施规范的管理办法;⑥监督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产权变动及其财务状况变化,规范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包括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对外投资、转让、质押、担保、国有股减持、关闭破产等国有资本的变动管理,注重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建立国有资本的进入退出机制;⑦规范企业的分配政策,包括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产权转让收入的收缴、收益分配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等。

五、逐步推进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

1.应将资本预算分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预算和政府预算两个层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预算是基础。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预算完成后,再汇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预算,形成政府预算。在形成政府预算框架阶段,要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结合方法,由试点地区和试点经营公司在汇总分析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或本公司发展规划和上年度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汇编本地区或本公司下年度预算草案。

2.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明确该预算的管理对象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当前财力状况下,有多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就安排多少用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收入适当留有余地,支出不留缺口。

第4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新一轮国企改革给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到这一工作的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作用,成为了每一个国有企业都不能回避的课题。本文对于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的主要目的以及原则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重要作用以及这一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国有企业做好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策略

我国自从2007年开始实施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以来,很多企业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这一工作,客观来说,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引入,对于资本经营效率以及效益的提升带来了很大的推动。不过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很多也开始不断暴露,不少企业这一工作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在这种背景之下,国有企业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调整,加强自身这一工作的诊断分析,从中发现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问题,并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好这些问题,构建一个更加有效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模式,推动企业的更好发展。

一、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概述

1.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目的

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的目的是多元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择提升资本经营收益,在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压力不断提升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来提升收益水平,选择合理经营模式,进行科学的资本运营,从而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二是调整国有资本结构,国有资本经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于存量国有资本进行结构优化,将国有资本集中到更能带来高收益产业领域,从而实现国有资本经营更加具有效率。三是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借助于国有资本经营这一手段,进一步的深化国有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从而为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提供良好的保障。

2.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原则

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形式多样,并没有一个固定模式可以被照搬,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资本经营,都需要遵循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就是效益原则,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需要做到效益导向,逐利是资本的自然属性,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国有资本经营需要注意成本、收益的评估,努力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不过这里的效益不仅仅是经济效益,同时还包括社会效益。其次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国有资本以及其它类型的资本地位是平等的,二者都应公平的享受各种政策待遇,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以及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指同样受益以及规模的企业需要缴纳同样的税费,纵向公平则是指不同收益、规模的企业缴纳不同的税费。最后就是规模经营原则,国有资本经营要通过兼并以及重组,适度提升规模,从而带来规模收益。

二、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作用

1.计划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具有计划作用,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资本同样是稀缺的,如何进行使用,必须要有一个大致的规划,这样才不至于比较盲目。因此借助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内国有资本的使用方向、额度等进行一个基本规划,提升国有资本经营的计划性,继而带来国有资本经营效益的提升。

2.控制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控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有资本经营活动控制层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预算编制一旦完成,就要尽量按照预算来进行国有资本经营,从这一角度来看,经营预算可以更好的控制国有资本经营活动,使之与预算的要求保持尽量一致,避免偏离预算。

3.引导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引导作用是指通过预算来明确国有资本经营的基本方向以及重心所在,预算很大程度上就是国有资本经营方向的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改变国有资本经营没有方向的问题,从而在预算的引导下,逐步实现结构层面的不断优化。

三、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问题

1.预算编制不够科学

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不能对于这些因素进行全面的把握,就很容易导致预算编制的不够科学。目前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不科学的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带有很大的被动性,更多的就是应付国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因此在预算编制中都是在往年的基础之上进行简单的增加或者减少,根本就没有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来进行预算编制各方面要素的变化,其结果就是标识出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身缺少科学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科学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仅仅可能导致预算执行难以开展,更为关键的是还可能会导致国有资本经营工作陷入一个误区,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2.预算执行不够有力

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执行所带来的危害很多时候都要远远甚于没有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身代表了国有企业以及上级监管部门的权威,如果得不到较好的执行,则意味着这种权威的丧失,从而带来各种直接以及间接的危害,导致相关部门的权威被践踏。目前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很多都是流于形式,预算仅仅就是停留在纸面,根本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这意味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身所具有的引导、约束、控制等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到国有资本经营的计划性,拖累国有资本经营效率。

3.预算评估没有跟进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持续改进离不开完善的评估机制,通过评估可以较好的发现这一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如果没有预算评估则意味着难以发现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自然也就谈不上改进。目前很多企业资本经营预算中评估工作并没有及时跟进,从而影响到了这一工作的改善。

四、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策略

1.科学编制预算

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面,一定要注意预算编制方法的创新,引入零基预算、项目预算、弹性预算、全面预算等新的预算编制方法;另外一方面则是要注意全面的分析把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行业竞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目标、需要等等,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之上来进行预算编制,全面提升资本经营预算的科学性以及适用性。

2.提升预算执行刚性

在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执行刚性,维护好预算的权威性,国有企业要对于资本经营预算指标进行分解,明确不同部门、不同个人在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对于不能够完成的资本经营预算要进行责任追究,从而施加压力来确保经营预算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

3.跟进预算评估

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需要根据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引入预算评估机制,对于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的评估,通过评估来全面的发现资本经营管理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全面掌握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为了确保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评估客观性以及准确性,需要让专业的人来进行评估,同时还要保证评估主体的中立性以及科学性。

五、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陆续出台,加上国有企业经营环境发生巨大变化,这要求该企业要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方面进一步的完善。在具体完善策略方面,关键是要注意国内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践以及研究成果方面的借鉴,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饿框架下,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预算管理的监督评估等几个方面着手,切实有效的解决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典型问题,实现这一工作得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薛锋.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J].对外经贸,2014(10).

[2]顾正杰.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深化改革[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3(11).

[3]田九玲.地方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问题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4]王盼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研究[J].中国经贸,2015(13).

第5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合理性与可行性

众所周知,经过多年改革和探索,我国于1997年正式确立了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此也带来了了中国养老金缺口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养老金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增加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国个人账户的空账规模也在不断加大。截至2010年底,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达到19596 亿元,减去历年做实的基金积累额2039 亿元,目前的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应该是17557亿元( 郑秉文,2011)。而到2011年底,企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为23562,比2010年增加3966亿元,增长20.2%,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2703亿元,比2010年增加了664亿元。即使与2011年企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18608亿元)相比,企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要超出4954亿元。也就是说,即使把目前企业部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所有资金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仍然会有空张。 为了应对巨额的养老保险空账漏洞,国家到了必须承担责任的时候了。国家该如何履行自己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笔者认为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划拨国有资产利润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是一条恰当且可行的政策。

一、社保基金缺口的产生及国企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的现状

1.社保基金缺口的产生

在1997年之前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缺口”,养老金由实体经济部门(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上交(或扣除),用来支付退休老人退休金,现收现付。 而1997年的养老保险新制度规定为“新人”设立个人账户,企业及其职工共同缴纳费率为28%的养老保险金。如果以企业工资总额的28%筹资,支负担1997年后开始缴费的这一代人(新人)未来的退休金,养老金也不会有“缺口”,如果这28%既要负担“新人”自己,又要负担企业中没有缴费的“中人”和已经退休的“老人”,同时还要负担机关事业现在的和未来的全部离退休人员,那么就有“缺口”了。而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即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积累制度,劳动者在得到工资之前已经扣除了隐性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且由于国家统分统销的制度,国有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因此从实质上说在社保制度改革之前,“老人”和“中人”已经向国家缴纳了本人工作期间的全部或者部分社会保障费用。国家在过去把本应用于职工养老等保障的资金先用来投资并未折算成社会保障储蓄,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而在改制后,国家并没有及时承担自己在改制中应当承担的转制成本。因此导致在新制度实施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被严重挪用,使之近似地成为“空帐”。

2.国有资产补充社保基金现状

(1)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潜力没有得到发挥

统计数据表明,国企由于得益于长期的优惠措施。从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到2009年,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平均每年增长1.8万亿元,利润平均每年增长700多亿元,这7年累计实现利润4.7万亿元。2008、2009年分别为547.8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化工、电力、有色、交通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一倍。然而近2万亿的利润上缴国家的红利只有440亿元。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资产总额85.37万亿元,所有者权益29.17万亿元。 2012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净利润为16068亿元。 2013年,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569.4亿元,加上上年结转收入72.11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总量为1641.51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支出1641.51亿元。 如果将2012与2013两个年份的数据作比较,全国国有资本上缴的经营收入仅占其净利润的10.2%。

与此同时,我国社保资金每年却产生1000亿元左右的“赤字”。 即使用央企的红利来填补全国的社保资金缺口,成为央企红利“用之于民”的可能途径。按照计算,央企每年只要拿出利润的10/1,就能堵上全国社保资金的窟窿,同时还可以大大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缓解收入不公平的矛盾。 如果坚持国有股减持的方向,并将其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则空间非常大。

(2)国有股减持与变现充实社保基金所占比重低

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主要通过国有股减持或者转持到由社会保障相关机构所持有和国有企业收益上缴补充社保基金两种方式。自2009年6月执行《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来,累计转持境内国有股1036.22亿元,其中:股票813.44亿元,现金222.78亿元; 其中2011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到境内转持国有股118.58亿元。2011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到境外转持国有股42.43亿元,自2005年执行境外国有股减持改转持政策以来,累计转持境外国有股542.79亿元。

(3) 国有企业收益上缴社保基金数额有限

目前国有企业上缴红利充实社保基金的状况非常严峻:

一是目前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占其净利润的比例很低。根据财政部《关于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2012年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中央企业资产总额为385867.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5134.3亿元,实现净利润11093.5亿元,2013年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000.8亿元,仅占其净利润的9.02%。

二是上缴的国有企业红利用于社会保障微乎其微。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1083.11亿元。其中:资本性支出929.78亿元,费用性支出45.88亿元,其他支出107.45亿元,其中国有股减持收入补充社保基金支出仅为11.34亿元。 从上述支出来看,宽口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仅有96.34亿元,仅占中央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的8.89%。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收益主要用于扩大自身生产规模的资本性支出和弥补生产成本的消费性支出这两方面,用于社保基金等公共服务资金领域的支出十分有限。

总之,国有股减持部分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金额有限,其利润过多的用于自身的发展和福利建设,使全民的收益过多的沦为部门利益。

二、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合理性

1.转制成本是国家理应承担的历史债务

对此笔者在上文已有所论述。而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使其理应为国家承担这笔债务,其利润理应为全民所共享,而不是某个垄断部门私自占有。从这个角度来讲划拨国有资产利润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理论依据

其一,国企的性质决定其反馈民众的特点,也就理应对社保基金作出贡献。如在国外,使国企红利惠及全民几乎已是“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税后70%―80%。其二,国企的形成与发展虽然源于政府的资金投入,但从根本上是广大职工长期创造财富的积累。

3.国有资源“还利于民”的职责缺失

从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历史沿革来看,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也有其正当性。在建国初期,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即企业全部利润要一并上缴,企业所需资金也全部由财政统一安排,也就是所谓的“吃大锅饭”;

三、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可行性

1.市场环境的可行性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为国有股减持创造了条件,减持国有股会减少股市投机的成分。并且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具有可控性,也就是说可以采取相机抉择的办法,根据股市的状况确定减持数量。当股市看好时可以多减持一点,股市不好时少减持一点。再有,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不会对股市形成压力,只要规模适度,节奏合理,股市完全具有承受能力。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股市的基本情况具备了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的基本条件,同时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也不会对我国股市造成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国有资产补充社保基金,涉及到国企、国有垄断企业的等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纠纷问题,是改革的深水区。因此也需要国家拿出改革的魄力和勇气。

2.操作平台的可行性

(1)划拨思路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和地方省级统筹基金的区别,在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时应当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进行分级划拨。按照实际控制权划分,国有股有两类:中央政府股和地方政府股。在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时应该划拨中央级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股股权,而将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国有股股权划拨给省级统筹基金。 要坚持总划拨规模与总缺口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划拨。

(2) 国有股的划拨方式与管理

1)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养老保险基金持有国有股可以增加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和灵活性,要逐步增大养老保险基金转持上市与非上市国有股的比重。

2)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划拨养老保险基金。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直接将属于退出范畴的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国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公开拍卖转让给其他所有制类型的投资者,并将国有资本变现的部分资金直接划拨进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结语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收支缺口很大,不仅存在扩展社保基金投资范围的必要性, 而且还存在开辟额外资金来的紧迫性。作为中央政府掌握的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为填补社保资金缺口而建立的后备基金,属于国家财政的战略储备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稳定中长期财政状况的重要保证。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虽然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以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此政策的方向完全正确,应坚定不移的执行国有资产划归社保基金的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1]潘锦棠.提高退休年龄不能成为弥补养老金“缺口”的主要手段.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2(11).

第6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一、前言

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国有资本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力行业是我国国家垄断企业,在华能电力,南方电网这样的国企中国家投入了大量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和拓展业务,我国电力行业在国家与国际化接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注意对国际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把握,尤其是对待国有资本使用方面,国有资本使用的合理化需要制度来限制,需要资产预算部门进行严格的资产预算,还需要风险监督机构来控制风险范围。

二、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概述

(一)近年电力企业发展概况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各方面要求的增加,国际化标准的引入,在技术和人员素质方面都落后于国际水准,在电力行业国际化发展的10年时间里,电力行业总体势头看好,从2001年的50亿产值到现在的1200亿产值,发展速度极快,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弊端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就是其中之一,电力企业经过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面临着技术化和资本化的革新,为了在未来竞争中继续平稳发展,增强电力企业软实力是唯一捷径。

(二)电力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

我国电力企业每年利用国有资本进行技术更新、人员素质培训、业务拓展、海外资本整合、投融资业务等,在使用国有资本时因为缺乏监管机制和国有资本使用经验,所以造成了国有资本缩水,国有资本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财务失当行为,我国面对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发展态势,需要增强国有资本的运营方式,降低资本运行风险,增加资本运营收益,在未来发展中保持稳定。

三、电力企业内部运用国有资产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几十年来,对于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很混乱的状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适当的人员录用、考核机制;在企业文化方面永远都停留在表面;在企业战略方面永远都缺乏灵活应变性。在国有资本使用方面也相应缺乏管理,因为制度不完善对国有资本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规定、细则都没有详细成文化,降低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资本使用无方向,无收益计算的尴尬。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电力行业中尚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至于存在“财务管理难”的问题,因为不合理管理和制度完善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滞后,财务管理滞后为电力企业整体带来了资产损失。

(二)国有资产缺乏相应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体制不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预算管理,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本审批下来后,对于审批前的核查算严格,但是对于审批后的使用并不能够严格把控,对国有资产的预算应该是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但是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财务预算体系,电力企业内部现阶段缺乏精细化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这主要是体现在财务部门预算体系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三)缺乏相应国有资产风险监管机构

电力企业同行业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操作运营时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并不到位,在财务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明确、工作关系混乱、文件记录不全面这些因素导致了电力行业的国有资产运营风险加大,对损失项目的记录并不是很清晰,导致权限混乱的现象出现,内部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账目资金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监督管理都没有形成有计划的整体结合。

四、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符合现代化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和重要性在于合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限定电力企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在财务方面有效的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国有资金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对待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条例细则,将资产管理的报告按周制度和月制度上报。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运用和管理需要专门的财务预算机构,为此设立国有资产预算机构非常有必要性。电力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并不能做到专业性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收益预测,而直接投资和运用资金,导致了风险无法预计,收益无法计量。我们现阶段应该采用美国的经验和操作方法,在企业内部加强对财务国有资金的预算分析,对投入的资金额度和可以收回的资金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预测,以达到最优化的风险组合,选择风险较小的组合进行操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控制,完善国有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电力企业内部需要以合理的风险控制预警系统来提醒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层做出反应,通过风险实时监控一旦超过预期就预警的办法来提高风险防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帮助国有资产合理发挥效用,在电力企业成长中起到助推作用。

五、 结束语

我国电力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风险为主,保证利用资金可疑发挥效用最大化,帮助电力企业内部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国有资本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未来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康莉.试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策略.财经界.2009;04

[2]王金凤.浅谈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经营管理2008;05

第7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关键字:国企,垄断,利润分配

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的框架伴随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需要与之对应的制度相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资本经营的收益作为一种国有资本运营的有效手段已经日益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了上世纪90年代的持续改革和我国总体经济的迅速增长,以及长期优惠的政策措施,我国的国有垄断企业利润率自1998年以来稳步提高,这种趋势一直保持到2008年底全球金融危机爆发。2009年上半年垄断国企利润有所下降,但全年仍然有10%的增长。但是这些巨额利润却大部分并没有上缴。将国企分红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使国企分红惠及全民,几乎是一个"国际惯例"。鉴于此,本文将在国有垄断企业利润分配方面进行研究,以便为之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也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一、研究现状

近年来有关国有垄断企业利润分配问题已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国有资产利润的管理方面,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建立二元财政模式。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叶振鹏(1993)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及双重职能,决定着国家财政是由两个部分即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组成,这里国有资产财政主要就是指国企的利润管理。中南财经大学叶汉生、陈建(2001)从财政本质以及财政的类型划分出发,指出"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具有根本区别,两者是相互否定的。此外,他从复式预算的角度指出了建立国有资本利润管理的积极意义,认为复式预算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划清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国家财政与企业财务的界限,更好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更好地为国企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著名经济学家许毅(1996)对国有资本进行利润管理的理论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政府进行国有资产的利润管理意味着政府以资本家的身份进行分红,这显然是违背了理论。杨志勇(1998)也认为虽然建立国有资产利润管理体制能较好地适应现实体制转轨的需要,但随着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重组,国有资产利润管理与公共财政也将合二为一并成公共财政。

二、现行国有垄断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利润分配格局逐步发生变化。但国家财政并没有从现有的利润分配制度中享受到国有投资收益,而企业利润留成水平并没有因此提高,反而低。由于我国家现有的利润分配体制,一直没有收取企业税后利润,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国有全资老企业多数已经改革,现存国有企业(公司)大多是1994年以后改组新设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不能完全按照"同股同利"原则收缴入库,被企业列作"国家独享资本公积"或者长年挂在"应付股利"账户无偿使用,导致国家丧失了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权,不符合"同股同权"原则。

二、石油、电力、通信等垄断企业,既垄断了国有资源,又享受税收返还等财政支持政策,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其他企业来说相对不公。近年来由于市场等因素变化,经营收益大幅增长,自行消化人员、债务的能力已经明显增强,应当适时调整相关财政政策。

三、在国家尚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的情况下,企业拥有国有资本收益自由支配权,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而困难企业的职工收入却在下降,由此产生了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的弊端,日益导致社会分配不公。据统计,2006 年到2009 年的4 年间,中央企业的利润总额为 3.26 万亿元,而上缴红利的比例仅为 5%到 10%,2009 年仅上缴 500 多亿元。如果按照国外同类企业的分红水平计算,4 年间至少应当上缴 1 万亿元以上。这剩余的大量利润被企业留置,除部分用于主业生产外,大量则被投向房地产等高利润非主业领域,肆意赚取可供自己分配的利润。

三、现行垄断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成因分析

(一)垄断国企留存巨额利润引致企业过度投资和盲目扩张。

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2006~2010 年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922889亿元,各年年度增长速度分别为:23.9%、24.8%、25.9%、30%和23.8%,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5.5%,其间2009年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国家出台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的时滞效应使其当年的投资增长速度高达 30%。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78140亿元,同比增长23.8%。上述投资中,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投资比重接近 50%。国有企业的投资资金中通过外部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股市交易等大约占 1/2,其余部分则主要来自企业内部逐年累积留存的经营利润。

信息经济学认为,企业内部控制人通过盲目扩大企业投资等非理来增加自身控制性权益的原因在于对其显性激励不足,也即对企业内部控制人缺乏足够的货币激励,如不能或很少有机会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等方式来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中远期收益。

(二)垄断国企利润留存制度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耗散。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生产者(企业)为追求产生更多的生产者剩余,将通过自身形成的市场垄断势力,采用垄断定价等价格策略将消费者剩余向自身转移,从而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耗散和下降。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在国家政策的长期扶持下业已形成的行业和行政性垄断能力,会伴随企业积累并留存巨额的利润而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前面说到国有企业留存巨额利润会导致企业内部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进行盲目投资,而我国1992年宪法在对"国有"的边界进行界定时规定,将国有的定义与全民所有等同。因此留存于企业的巨额利润实际存在着一个与其让企业盲目扩大投资,不如通过上缴国家再进行二次分配的问题。

在企业的初始分配中,随着社会财富向具有市场垄断能力的生产者的集聚导致了市场其他参与者参与分配机会的下降,这种分配方式体现的是一种非公平的社会福利损失。国有企业的留存利润也将导致国家公共财政收支缺口只能更多地依靠通过税赋征收方式更多地向私营企业、消费者等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转嫁,这不利于培育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过高的税收水平也会对私营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挤出效应,加剧市场势力向国有企业集聚,私营企业原有的生产者剩余向国有企业转移,导致社会整体福利将进一步耗散。

(三)垄断企业利润留存制度弱化了国家对宏观调控和资本市场的治理能力。

国有企业利润留存制度导致企业盈利长期在企业内部逐年沉淀和积累,形成雄厚的资本实力。由于资本自身的逐利天性使具有对外投资能力的国有企业涌入其他利润丰厚的非主营行业,尤其是一些国家想通过市场逆向操作来调控的、关系国民切身利益的行业,如房地产业。一些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非房地产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业纷纷涉足房地产业投资,助推土地和楼市价格的上扬,加大了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一些具有行业垄断能力的国有企业,缺乏自主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原动力,在国家倡导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时也会形成无形的阻力。企业留存利润制度也会对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形成干扰,如企业通过投资机构将企业利润大把投入到股市进行风险投资,造成企业内部控制者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和治理。

参考文献:

[1]叶振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构财政职能[J].财政研究,1993,(3)

第8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2006年1~11月,160多户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887.7亿元,同比增长18.9%。2005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413亿元。2004年,这个数字为4000亿元。国企连年高速、大额的利润增长已经引起了各方关注。其中,“国企是否应向政府分红?如何分红?”已经成为一个广为关注的话题。可以说,此前的讨论并没有厘清国企分红的本质。

国企分红并非纯财务问题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各级政府,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大股东,而企业向股东分红,本身是一个非常普通的问题――只需根据《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就可以了。《公司法》对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是这样规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如此一来便简单了,企业只需把剩余的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股份进行红利分配就可以了,也不会有此次关于国企分红的争论、试探、决策等等复杂程序了。

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国企,尤其是大型国企并非是普通的市场经济意义下的企业,而政府也不是普通的股东。长期以来,厘清国企与政府的关系是我国经济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这也是长期困扰政府的产权改革问题。

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经过艰苦努力,大多数国企逐步建立了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在国资委成立之前,有多个职能部门对国有公司进行管理。谁都有权管,但又都对企业经营后果不负责。没有人能真正维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权益。直至2003年国资委正式成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开始步入正轨。

正是因为这些历史原因,国企向政府分红的问题没有成为一个普通的财务问题,必须等到重新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解决。

国企分红影响国家财政

了解我国财政史的人都知道,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经历过两次“利改税”。

1983年4月12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办法内容包括:“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照实现利润和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以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1983年6月1日起,国营企业开始普遍推行“利改税”制度。而在这之前三十多年的计划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必须全额上缴给国家,再由国家对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利改税增强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调动了地方与企业的积极性,保证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1984年,我国又进行了第二次“利改税”。此后,在利改税之前占据国家财政收入半壁江山的“企业收入”大幅缩水。1994年,新的税制建立起来后,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企业收入”项目彻底消失。

由此可见,在实行分税制的今天,国企分红不应该是一个财政问题。然而,政府是国有企业大股东,国企向政府分红必然构成国家收入,一切国家收入必须进入国家财政收入的大盘子,否则难免沦为某个部门的“小金库”。

对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来说,“企业收入”重新进入国家预算收支项目决不是个小事情,会牵动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财政部与国资委的协调问题。实际上,已经有人建议,国资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一个子预算项目进入财政部的大财政预算盘子。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之所以国家财政需要国企分红是因为财政支出方面的困境。我国在医疗、社保、教育等公共需要方面欠账较多,需要大量财政支出,单靠税收力量难以为继。把企业分红用在这些公共项目,要比企业留利再投资的结果更好。

但是,企业分红毕竟受企业经营波动的影响,财政支出却又要求固定性、长期性,而且对庞大的公共项目支出来说,企业红利并非必不可少。

不能将国企分红当做调控政策

关于国企向政府分红的争论还来自于这样一种说法:目前企业已经积累了庞大利润,企业进行留利再投资具有顺周期倾向――企业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经济越热越要追加投资,投资增加又会进一步使经济过热,这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因为政策调控一般是逆周期的,我国目前的宏观调控进展得又不十分顺利,因此,有人认为应该强制国企向政府分红,把企业投资转化为政府消费,改变社会投资高企不下的局面。这样一来,强制国企分红似乎成了一个宏观调控政策。

如此将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国有企业的利润是否真的很高?第二,国企的高投资是否是经济过热的原因和症结?实际上,这两个问题都存在争议。

首先,国有企业的利润只存在于纸面上,国企本身有沉重的包袱需要消化。其次,中央进行宏观调控,减少投资,通过银行调息和银行改革的方式,提高资金成本才是正确的政策选择。这样不但会逐渐为经济降温,而且会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和整体企业投资回报率。国企是否分红,对宏观经济不会产生大的作用和影响,因为其不是经济过热、投资过热的原因和症结所在。

关键在于,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因势利导,是根据经济变化而多变的。而向企业收取红利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长期规划和决策,不利于其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应对风云变幻。

国企向政府分红需要制度保障

国企分红不单纯是一个财务、财政或者宏观调控政策问题,但又与这三个方面有着密切联系。政府需要有一个统筹的制度,保障国企分红的顺利进行。

这个制度至少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这个制度是稳定持久的,它不会干扰企业的远期决策。其次,这个制度要能保障国家出资人的利益。第三,这个制度要符合宏观政策的目标。第四,这个制度要符合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这个制度还要明确国企分红的主导方向及分红的具体标准。

关于国企分红由谁主导的问题,虽然财政部与国资委一度争论得很激烈,但目前共识已经达成由财政部负责编制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资委负责编制165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法是:“国有资本预算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分红的标准,需要借鉴国外类似做法,也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实际测算。计算分红比率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哪些直接、间接影响,使分红比率不至于拖累企业发展。

国企向政府分红类似于企业向其他股东分红,并无不妥之处,具体操作需要考虑各方利益,妥善解决,这需要拿出智慧与勇气,求得一个尽量使各方满意的结果。

段炳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9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为贯彻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本意见提出奖惩方案,报经审定后执行)。

二、考核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考核制度

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挂钩的考核制度。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四、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设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按生产经营型、融资型和公益型企业分类设置,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安全生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生产经营型企业主要考核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入库税金、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融资型企业主要考核融资额、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偿债额等指标。

公益型企业主要考核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增长率、利润总额等指标。

五、绩效奖惩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承担的职能职责结合考核得分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奖惩级别。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或进行岗位调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奖励0.5~1.5万元;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奖励1.5~2.5万元;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奖励2.5~5万元。

(二)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奖励分配系数为1,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奖励分配系数在0.4-0.6之间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励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负责人绩效奖励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到下一年兑现,延期绩效奖励由市国资委实行专户管理,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到期按规定兑现。

(四)董事长、总经理绩效奖励资金在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预算安排,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奖励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已经市国资委审核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子企业兼职的,需报经市国资委批准,但不得在兼职子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六)在企业兼职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在原机关事业单位领取了薪酬的事业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

(七)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根据具体情节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考核期不得获取绩效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新晨

六、组织实施

(一)业绩考核目标任务年初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测算报政府审定后,由市国资委与被考核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考核期满后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目标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被考核企业责任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