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民间融资模式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间融资模式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民间融资模式

第1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民间资本;借贷融资;对策研究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趋势影响,部分行业、企业和个体业主资金链日趋紧张,加之群众投资渠道狭窄,使得大量居民为对抗通胀风险纷纷将存款转向民间借贷机构,以获取相对更高的收益,民间融资日趋活跃。为全面掌握县内民间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隐患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现对全县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我县民间融资现状

全县民间金融机构共29家、6大类,融资规模12.2亿元,相当于当时全县贷款余额的8%。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3家;小额贷款公司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1家;投资类公司14家;资金互助合作社2家。

二、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

1.强化规划引导,服务产业发展。围绕我县“两极一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5+N”主导产业体系,引导设立不同产业背景的民间金融机构。在南部高端产业发展极,依托精细化工产业,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依托现代物流产业,设立1家融资担保公司、2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中部经济隆起带,依托现代畜牧产业,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依托循环资源利用产业,设立1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托现代农业种植产业,设立1家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在北部蓝色经济增长极,依托新能源产业,设立1家融资担保公司、2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2.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监管模式。通过开展金融秩序集中整治活动,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即“五制”:一是设立标准制。对民间金融机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等,提出具体量化指标,严格按标准审批。二是准入许可制。对出资人、办公场所、财务人员设定核准条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三是财务健全制。财务人员持证上岗,资金往来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发放、统一存档,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四是信息公开制。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情况、监管单位、举报电话必须上墙公开。五是监管常态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五制”的实施,有效破解了民间金融机构监管难题,促进了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3.强化行业自律,注重搞好结合。成立了利津县地方金融机构协会,为民间金融机构创建交流平台,提升了风险防范意识和投融资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导民间资本投向产业项目、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将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与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相结合。鼓励县内挂牌企业在进行股权私募时,有5%的资金从民间融资机构获取,既保证了挂牌企业融资,又增加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二是将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新型城镇化推进解决资金难题。

三、民间金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1.为实体经济注入了新鲜血液。一方面民间资本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维持正常运转发挥了不可限量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资本支撑了经济体由小及大的过程。经调研,民间资本主要投向我县的主导产业、中小企业、“三农”及重点发展区域。仅去年一年,全县29家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累计投放资金35.2亿元,相当于全县银行贷款余额的23%,先后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539家。

2.支持了地方税收和社会就业。民间金融机构不但增加地方税收,也为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提供了一批就业岗位,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据统计,29家民间每年上缴税收超过400万元;吸收就业252人。

3.促进了社会稳定。近年来,邻近县区相继发生了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企业重大债务案件,而我县创新设立民间金融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利率,防止了企业现金流的断裂。同时,引导民间资本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避免了民间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预防和减少了非法集资活动。

四、我县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1.民间融资利率偏高,风险较大。由于经济下行趋势,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恶化,企业利润增长放缓。民间融资虽然一时解决了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但企业日益减少的利润已越来越难以承受民间融资日益增长的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可能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下游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社会矛盾。

2.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发展。民间融资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既没有明确的约束条款亦没有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明确规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多数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数是在上世纪制订的,存在明显缺陷,与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实际不相适应。目前实施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又比较分散,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都不强。

3.民间融资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民间融资机构不同于银行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缺少类似《企业基本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等反映需求人信用状况的共享信息,单个融资主体向多个民间机构融资时,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出各自的财务状况、融资规模,极易造成单个融资主体膨胀融资的风险。

五、我县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教育与宣传是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方式,每季度搞一次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秋收、春节后,群众积蓄较多时,向公众及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知识,及时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及民间借贷的风险,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和促进其依法、理性投资。

2.深入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借贷登记作用,扩大在群众中的影响力,有效配置社会闲散资金;二是以项目为载体,积极探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私募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吸纳社会富裕资金的能力;三是建立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构建由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专业合作社等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升对“三农”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2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我国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如资本所有人将资本直接投资于企业建设、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发等领域,间接投资则指民间资本通过金融业、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资本再投资的目的。这两种方式也是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其中,直接投资因受市场日趋饱和、投资风险高、资本所有者个人能力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出现资本所有人投资积极性降低现象。间接投资则因有着很高的投资效率、较低的投资风险、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较大的投资空间而受到民间资本的普遍青睐。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变化趋势和国家经济及金融发展政策,可以肯定,今后民间资本通过间接投资渠道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将成为常态,金融业将是民间资本实现再投资的主要媒介。基于此,本文对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取向等焦点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

为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国家相继出台了“非公经济旧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等经济政策。其中,“非公经济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给予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政策支持,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有效监管、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增强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降低民间资本进入这类金融机构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的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这些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领域范围和发展方向,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新36条”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可归纳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民间资本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

1.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

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具体指,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新型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以这种模式进入金融业的特点包括:第一,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服务领域为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本地位;第二,民间资本是在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通过与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在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三,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能够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填补金融服务的盲区,是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重要领域。

2.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是指,民间资本通过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来实现投资参股。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改变国有资本垄断金融业的局面。以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例,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是: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革吸纳民间资本参股,在此基础上,逐步转变成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些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体制、理论等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笔者认为,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等。

1.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

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其业务类型单一和资本能力较弱,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普遍设立在落后地区,行业投资较低。如果这类金融机构经营出现恶化,破产清算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国家是否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些问题还没有法律依据。

2.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拓宽了资本投资渠道。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民间资本必将深入到社会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主要影响。这种状况下,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会日益激烈,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3.对金融业监管的影响

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的确定、监管方法和手段应用、监管范围的划分。首先,中央银行能否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民间金融机构监管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民间金融机构大多分布于县级以下区域,经营灵活性高,监管主体部门需要从宏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监管;最后,民间金融机构经营的灵活性也容易引致起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管主体部门的监管内容将大大增加。

4.对金融业创新的影响

民间金融机构进入的金融服务市场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数亿农村居民。这类市场的融资需求具有分布广泛、借款周期短、规模小、数量众多、客户信息少及抵押品多样化等特点。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推出安全、灵活的金融产品是民间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会产生扩散效应,吸引其他国有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中国金融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政策建议

本文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焦点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建议。

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新建设立民间金融机构的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收益考虑 ,将大部分资金提供给国有企业,除获得巨额经济收益外,还规避了交易风险,中小企业因投资回报率低、高风险和投资回报周期长等问题,而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融资。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外,还需建立完善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良好发展。另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在事前规避部分交易的“道德风险”和“信息部对称”问题,促进金融交易的安全、良好运行,有助于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的建立。

2.管控民间金融机构投资领域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旨是,拓展民间资本再投资的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是对现有金融业市场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不能放弃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优质项目,实现民间资本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具体操作上需要从引导和和禁止两个方面入手,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领域,对禁止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鼓励投资领域、特许投资领域必须有明确的划分,及时民间金融机构产业准入信息,引导民间资本向新兴产业集聚,应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国债、证券、基金等。同时,应该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力度,对非法集资、幕后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进行严厉打击。

3.监管民间资本金融行为

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在建立初期,为防止由于吸储及放贷造成的经营风险,在存贷业务方面,应该严格监管民间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和资金放贷行为。当民间银行进入成熟发展期时,其经营和监管制度都趋于成熟,这时可有区别的扩大民间银行吸收存款和放贷范围,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深度。监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行为,监管模式是重中之重,鉴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特点,应该 实施金融和行政双重监管模式,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因为,地方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有着重要的信息优势,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减轻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压力,增强监管的实效性。但是,双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因民间资本与政府关系密切,导致的监管漏洞问题。因此,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应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与金融业监管和政府监管形成补充、制约关系,克服某一种模式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

四、总结

第3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 民间借贷风险 服务性中介机构 第三方模式 风险管理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

[3] 陈捷、陈静、张旭辉: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1).

第4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BOT融资模式 内资BOT 基础设施建设 民间资本

就以往投资历史来看,我国大部分的项目建设投资都是依靠政府财政或者发行国债筹集资金的,这样明显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了政府的债务风险。而BOT模式作为一种逐步发展的新型融资方式,对目前我国的投资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无疑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一、BOT模式简介

BOT英文全称是: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是社会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投资参与项目建设(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

关于BOT模式,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BOT模式是指私营机构(含国外资本)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签订特许权协议,授权予该私营机构成立的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维护 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1]。

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BOT已经有了很多创新模式。如,BOO(Build-Own-Operate);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TO(Build-Transfer-Operate);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这些创新模式都有自己的特点,不过广泛意义上来说,它们的实质还是我们常说的BOT融资模式。

二、我国BOT融资主体分析

(一)内资BOT模式

从资金来源上,BOT模式可以分为主要利用国外资金的外资BOT和利用国内社会资金的内资BOT。外资BOT就是我们一般常说的BOT模式;内资BOT是根据民间资本实力不断增强的实际,通过合理引导社会资本,尤其是是民间私人资本进行投资领域的转换,参与到我国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中来。其投资主体主要是民营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是这些企业的联合。

目前,我国主要是利用外资BOT模式来完成项目融资和建设。国外发达国家则主要是利用本国民间资本进行BOT融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就鼓励私人资本投资本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在BOT模式应用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2]。

(二)BOT模式应用分析

无论是外资BOT模式还是内资BOT模式,都能很好的解决我国项目建设中投资总量不足,投资主体单一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等问题。并且有效分担、转移了政府的投资风险,提高了项目运营管理效率,打破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绝对垄断地位,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

经过十几年的应用发展,外资BOT给我国的项目建设带来了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以及决策能力,大大提高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效率。虽然内资BOT在我国的运用还不够成熟,缺乏相应的经验,但是如果我们一直进行单一的外资BOT模式,就会造成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巨大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外,外资BOT模式还可能产生外商要求过多承诺和高的投资回报率,外汇平衡问题以及对国内民间资本的“挤出效应”等问题[3]。

所以说,应该积极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引导国内民间资本进入到我国项目建设中,充分发挥BOT模式的最大作用。内资BOT项目投资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BOT模式的一些优点,它还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

(三)内资BOT相对于外资BOT方式的优势

1. 内资BOT可以实现我国民间资本的有效利用

进入“十二五”规划时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保证,这就需要发挥我国庞大的民间资本的作用。采用内资BOT模式,把民间资本合理的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能解决政府的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防止因为民间资本投资的过度集中,而出现的过度竞争或者民间资本闲置,为民间资本找到新的投资点。另外,基础设施项目的规模经济特点,可以很好的引导民营企业走上企业联合的道路,实现企业集团化、规模化和现代化。

2. 内资BOT可以有效降低或者避免各种风险

内资BOT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内民间资本,基本不受汇率变化的影响,所以,相对于外资BOT来说,基本不存在外汇兑换、担保问题,外汇风险可以不予考虑。而且,由于中国的企业更了解本国的国情,对中国政治稳定的信心会更强,因此内资BOT可以有效避免外资BOT普遍存在的政治风险。总的来说,内资BOT在风险分担和风险管理上比外资BOT更容易。

3. 内资BOT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内资BOT模式完全可以避免外资BOT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国内民间资本只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投融资即可。这样,就会使得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更加高效率的进行,而且有效避免了外资BOT模式下,外商投资建设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冲击。

4. 内资BOT有利于我国BOT融资人才的培养

作为一种复杂的项目融资模式,无论是外资BOT模式还是内资BOT模式,都需要大量的投融资与项目管理的人才。我国有十几年的外资BOT模式的应用实践,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内资BOT模式的应用经验,可以很好的实现我国内资BOT模式的发展应用,那么就能够培养很多融资和管理人才,促进BOT模式在我国更好的发展。

5.内资BOT可进入一些关系国家命脉的、不能由外商涉足的领域

BOT的特许期一般都在20年左右甚至更长,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国家将会失去对项目的经营权和控制权,所以,对于关系到国家命脉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就会对外资进行限制。而内资BOT模式,资金来自于国内民间资本,由国内企业进行融资、建设和管理,自然就不存在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不能由传统BOT进入的问题。

三、发展内资BOT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对内资BOT优势的分析,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各项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应该说,运用和发展内资BOT是我国的一种现实选择。

(一)国家的政策支持

我国已经于2001年底和2002初颁布了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提出,要逐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并可与境外投资者享有同等优惠的政策。可见,国家已经逐步认识了民间资本的巨大作用,出台一系列政策为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利的保证。

(二)民间资本的实力和投资意愿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民间资本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特别是近十几年,民间资本进入了一个新的持续增长期,具有一定的规模,完全有能力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而且,传统行业激烈的竞争导致利润下降,使得民间资本开始转换投资目标,涉足新的投资领域。作为收益稳定并受到国家法律政策支持的投资领域,基础设施投资无疑可以成为民间资本新的投资和增长点。

(三)内资BOT模式具备发展经验和应用基础

通过我国对于外资BOT模式的研究与运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BOT模式运作经验。而且,国外发达国家的内资BOT模式应用已经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BOT模式的应用经验来发展我国的内资BOT模式。所以说,相对于我国最初引入外资BOT模式来说,目前运用内资BOT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4]。

四、结语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国家应该因势利导,在BOT模式的投资主体上予以创新和拓展,充分发挥国际资本和民间社会资本的作用,双管齐下,既解决政府资金矛盾,又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一个有稳定收益的投资机会。要达到十六大提出的“小康目标”,要完成“十二五”规划的任务,我们不但需要国际资本的参与,也需要国内民间资本的参与,以解决我国基础设施滞后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不能忽略在BOT中最重要的法律建设问题,我们要积极完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促进BOT模式在我国更进一步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有理由相信,我国的BOT投资在目前良好开端的基础上,在未来的几年内,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必定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嵘.我国BOT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通讯,2007(1).

[2]康绍大,陈金香.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问题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3).

[3]仁杰,高中军.BOT融资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J],宁夏工程技术,2008.(3).

第5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融资模式;民间资金

1我区小企业融资现状

1.1小企业发展迅速及小企业的融资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政策的出台,新疆小企业(法人类)的数量在急剧增加。根据相关资料分析:截止2006年底,该地区注册的(法人)小企业已经发展为1万多家,经营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因限于小企业自身的特点:规模小、专业性强;层次少、产品单一;投资少,转产容易,吸收新技术快,管理灵活;而且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不高。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其经营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成为当地的经济中最具有活力、有生机的部分,它们在促进市场竞争、提供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新疆小企业的融资情况不容乐观,融资的渠道比较单一,决大多数小企业融资基本上是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去解决。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11月末,法人类小企业从当地银行贷款额为994亿元,法人户为4795占小企业贷款总额的74%。从银行方面来分析:新疆小企业贷款占法人类总额的51.56%,小企业的不良贷款为59.3亿元,占法人类客户不良贷款总额的33.33%,小企业不良贷款率高达52.92%。从这些数据中我们不难分析:新疆的小企业融资状况不佳,并且小企业发展空间不大。

1.2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模式

新疆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模式主要是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小企业资金来源较大企业而言比较复杂。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以自有资金(包括赢利留存)和民间借贷为主,由于这些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少,民间借贷在此表现出积极的一面,并具有简便、快捷、灵活的特点。这部分企业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有强烈的需求,但因大部分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原因,金融机构考虑风险因素不愿发或多发放贷款,因此无法满足这部分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因而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呈现单一的渠道。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例,分析区属500多家(含法人类)小企业的融资状况,有三个明显特点:

(1)资产负债率比较适中,从理论上分析,增加融资量还有一定的空间。

(2)固定资产占有率比较低,表现为增加融资时可用作抵押的资产或物品不足。

(3)该地区的银行贷款投放不均衡,银行贷款主要集中在较大规模企业上。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注入新鲜血液,虽说该地区的小企业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结构上与上世纪比较的小企业状况相比,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内地特别是与我国的沿海南部地区的小企业相比,差距甚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小企业在推动新疆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2新疆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2.1造成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原因

(1)自身的条件限制了融资。

由于小企业资产规模普遍较小,盈利能力较低,表现出较低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不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这成为金融机构不愿意支持信贷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仅乌鲁木齐500多家小企业当中,绝大多数的小企业企业法人整治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实,报表账册不全,报表数据不连续,财务信息披露不完全与信息失真;有的依据不同的需要,虽已编制不符合实际的财务报表;给银行信贷人员客观分析企业情况造成困难。这样一来,小企业需求发展时,无法从银行筹措资金,只有选择民间信用的融资模式。

2.2未建立直接的融资渠道

绝大部分小企业都缺乏诚信,成为金融机构考虑金融安全危而不愿冒风险支持其信贷。目前新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较少、手续费高、手续复杂,而且涉及职能部门多,较高的综合费用夹杂了小企业的筹资成本;再加上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严格的条件和过高的收费加重了小企业的负担;放弃了对银行贷款的申请。小企业资金信贷评估体系缺乏统一性。“黑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金信贷的客观、公正、公平的认可;社会信用环境差,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称为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因素。

2.3商业银行信贷分险控制与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矛盾

商业经济下的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个体,商业银行要在“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的基础上运营,必然对小企业贷款做出慎重考虑。

3新疆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分析及发展思路

3.1对现行模式的建议

(1)调整现有的融资模式。

从大多数小企业自生的条件限定了融资模式的单一,但是小企业要发展就必然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有效的选择融资模式,会融通或缓和小企业因资金不足而出现的问题。因此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定位、发展战略非常重要,关系着小企业的生存。健全企业内控管理机制,积极增加自我积累,提高企业诚信度,可以拓展融资的渠道,解决恒心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是资金不足的问题。

(2)抓住机遇整合自身资源。

小企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政策环境是其自身获得快速发展的好机遇,应该树立现代企业的理念,完善企业整治结构,整顿财务纪律;正确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树立合法的经营意识,努力防范道德风险,努力构建诚信企业,赢得银行的信任和理解,为自己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勤俭创业,不断提高自身效益,注重资本积累,增加投资,使注册资本与自身实力相一致,从而实现企业资金需求与企业经营实际相匹配。

3.2发展思路

(1)要为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

为了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7月25日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业务指导意见》,确定了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信贷应遵循的原则和要实现的目标,从政策、机制、程序和方法等诸多方面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突破了银行传统的信贷管理理念,为小企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政策平台,也为银行业改进信贷管理、优化贷款结构均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自治区在遵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给予小企业以政策保护,让小企业休养生息。还应该统筹安排,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整治社会信用环境。针对小企业经营、纳税、财务、信用、守法等状况,建立一个完整的中介服务体系,供银行、担保机构等查询。探索建立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小企业互助基金,完善担保功能,从财政和其他各方面筹集担保基金、充实担保风险基金,增加经济担保能力。改革和完善投融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允许各类居民向企业投资。并完善企业资产登记、评估制度,为小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2)改善和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转央行推出有关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制订适合针对新疆小企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导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考虑成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吸收小企业股份,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与加强为小企业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应是首先支持经济发展,同时保持安全性,并获得效益。

(3)充分发挥民间融资支持小企业的辅助作用。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它能在当今社会生存,并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自有其合理的、积极的一面。民间借贷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灵活、简便、无须抵押和担保,它在小规模企业和小企业发展早期的重要性往往超过其他融资方式;民间信贷受高利率、高风险影响,不利于政府监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对民间融资活动,应在保护合法契约基础上,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以鼓励民间投资、鼓励自主创业,营造企业创业必要的经济环境。引导民间借贷,又可解决金融机构尚无法满足的小企业的借款需求,发挥民间借贷的融资补充作用。

同时,要引导民间资金流动的规范化,允许吸收民间资金成立民间创业投资公司或民间创业投资基金,并将其作用定位于解决小企业创业资金需求和发展资金需求。

(4)规范、发展、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模式,目前新疆的融资租赁市场很有潜力,它很适合小企业各个阶段的需要,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较,融资租赁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如担保安排比较简单,对小企业来说较易获得融资机会,因为资金用途直接,不易挪作他用。固定资产更新速度可以加快,因此小企业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取得土地、厂房,迅速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促进技术进步。在同样条件下,安排租赁一般比贷款更快、更简单。这样有利于小企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赢利能力,企业不必一次性全额投资,就可获得所需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从而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率。目前可考虑设立面向小企业的小规模融资租赁机构,解决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与二板市场[J].中国工业大学学报,2001,(3).

第6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从“地下”到“地上” 民间融资不再躲猫猫

长期以来,一提起民间融资或民间借贷,很多人立刻会想到“地下钱庄”。成都一家融资担保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告诉投资客记者,成都不少民间借贷机构都是从“地下钱庄”发展起来的,他们赚到钱后注册了公司进行抵押贷款、资金拆借等业务,进行公司化运作,资金规模逐渐壮大。而在五年前曾在成都开过“地下钱庄”的余先生眼里,包括地下钱庄在内的民间借贷是一个需求旺盛、有利可图的庞大市场。 2006年,他第一次涉足此道,通过一个朋友把钱贷了出去,一年时间里就赚到了15万元。

地下钱庄几乎成了早期民间资本的形象代言,它象征了后者的敏感身份——由于金融产品的公共属性,国家对其准入有严格限制,金融领域的融资和借贷权利,完全由银行所垄断。因此,尽管市场需求庞大,但在时代大背景下,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长期处于一个缺少法律和政策支撑的灰色地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将依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至死刑。

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有这样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协商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将被界定为高利贷行为。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就像民间融资头上的紧箍咒,若稍越雷池,就会惹来法律风险,甚至招致打压。因此,我们看到的民间融资,常是一副遮遮掩掩、“躲猫猫”的样子。

在此背景下,正在实施的“阳光化”进程,对于民间融资来说,当然意义重大。

民间融资阳光化 治本民企贷款难困局

贷款之难,恐怕任何一家民营中小微企业都可以将其写成一本书。这不但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难题,而且已经成为阻碍中小微民企发展的桎梏,引起了国家宏观管理部门和政策层面的关注。

究其原因,根子就在于银行对于金融业的垄断。目前,国内市场对于贷款和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庞大,尤其是民营企业更是如此。其规模,远不是仅靠国有银行能够解决的,需要更多资金渠道的参与。然而,由于银行对金融业的垄断,手握闲钱的民间资本无法以一个合法身份进入这个庞大的市场,参与正常竞争,这直接导致了目前“僧多粥少”的困局——“放粥”的权利一直掌握在银行业手里,以广大中小企业为代表的资金需求方,为求一碗“粥”,只能奔走于银行,“别无分店”,吃尽苦头。一边是银行对各种贷款需求方“挑肥拣瘦”,一边是手头有“粥”的民间资本被挡在了市场之外,无用武之地。这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局始终难以破冰的深层症结。

全国工商联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90%以上的受调查民营中小企业表示,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这也难怪,一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坦率地告诉投资客记者:“放一笔50万元的贷款给中小企业和放一笔5亿元的贷款给大企业,成本是一样的,贷前、贷中、贷后每个环节一个都不能少。谁不喜欢发展大客户呢?”即使是银行对中小企业所定的贷款利率比大企业要高,但因为大企业贷款量大,银行从中可以获得的绝对收益要高很多。

挑肥拣瘦,是垄断行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带来的直接后果,这无疑加剧了中小微民企在融资与借贷领域的困境。因此我们才会看到,在政府和监管部门连续数年督促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背景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旧未能得到根本性缓解。

治本的办法,只有破除垄断,让其他资金渠道参与合法的市场竞争。事实上,这是大势所趋,因为有需求,就会有市场,这就是为什么民间资本尽管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但依然以顽强的生命力不断发展壮大的原因。讽刺的是,银行对融资领域的垄断无意中也助推了民间融资的发展——随着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加剧,他们对于其他融资渠道的需求变得比以往愈发迫切。《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过去3年中,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有62.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

可以想象,随着民间融资渠道加速“阳光化”,这一数据比重还可能继续提高,甚至最终迫使银行业也做出改变——这就是民间资本从“地下”走向“地上”的意义所在。

挑战暴利 金融“去垄断化”加速破冰

这不是全部。民间资本的“阳光化”,也许需要做更深入的解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的逐步成熟,金融领域垄断之弊,趋向更加明显。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对于金融资源的垄断性把控、垄断带来的暴利与造成的困局,近来来越来越深受诟病,改革之势已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在这一背景下,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进程,也在释放一个更重要的信号,即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正在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民间资本在融资领域赢得合法竞争权,意味着它很可能扮演金融业与银行业“去垄断化”的破冰角色。

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2000人搞实体不如200人搞房地产,200人搞房地产不如20人搞银行。

过去三年,全国收紧银根,小微企业贷款陷入困境的时候,以五大国有银行为首的中国银行业却交出了一份令人羡慕的成绩单。这张光鲜的成绩单,仿佛是在为刘永好的俏皮话提供一个现实注脚。

相继出炉的上市银行公司2012年年报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2012年利润较上年出现小幅回落,但依然实现净利润7746亿元,增速均在12%以上——这一利润数据,相当于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亿倍,或者换句话说,5大银行的年利润,就相当于1亿农民一年的纯收入之和。

还有数据显示,中国银行业的利润占到了全球银行业的三分之一,16家银行的总利润,超过了2550家上市公司的利润之和。同时,据统计,国内银行业员工薪酬,达到了是民营企业6-15倍的水平……

对比过去几年中小企业在经营上的惨淡状况,这些来自银行的成绩单更显得刺眼。一边是困局,一边是在世界上都位居前列的高额利润。显然,银行对融资市场的垄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对银行金融的垄断,是造成这种反差的根本原因。对于成熟的市场而言,这不是一个正常现象,改革若要深化,金融市场的“去垄断化”,是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从不久前开始的民间资本“阳光化”的种种举措,才可谓意义深远。

去年3月,国务院批准温州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正式试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危机催生改革,或许是形容温州金改最贴切的形容。民资资本充裕的温州曾经是改革的先行者,后因种种原因改革停滞。也造成了无奈的现状:一边是有钱无处投,一边是有项目缺钱。最终引爆广泛的信贷危机。

“四川已有约50家公司在尝试进行阳光化、规范化的民间借贷模式,今年有望突破50亿元。”由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等机构日前的2012年版四川民间借贷报告显示,四川民间借贷正在尝试阳光操作。截至目前,四川阳光化、规范化(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方式)的民间借贷余额约为30亿元,业内人士预计隐形民间借贷数量庞大,大概是阳光部分的5到6倍。年息方面,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在18%左右,而非规范的借贷年息已超过48%。

四川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会长王永其指出,四川的规范化民间借贷正处于起步阶段。2011年7月,四川出台了“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形成“第三种模式”的框架,即以第三方公司为中介加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现在,阳光化的民间借贷正成为一种趋势,行业正在摸索建立标准化的规范。”王永其认为,民间借贷业内主要有青岛“五色土模式”和洛阳的 “浩亚达模式”,相比上述两种模式,四川的民间融资圈内推出的第三种模式更容易控制风险。

调查显示,四川民间借贷的个体融资规模一般在1000万元以内,主要区间集中在5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融资效率方面,民间借贷最快能做到当天放贷,一般3天左右即可完成一个业务单元的对接,远高于金融机构的融资放款速度。

据悉,四川省99%以上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资金缺口超过1000亿元。与此同时,截至3月末,四川省各项存款余额 亿元,比年初增加 亿元;外汇各项存款余额63.99亿美元,比年初增加6.45亿美元。民间借贷市场潜力巨大,完全能大有作为。

第7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对策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

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

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

(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

(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Accounting,2013.11.

[2]梁慰.河南省民间融资风险与控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3.5.

[3]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

第8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 发展现状 原因分析 对策建议

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服务范围来看,并不包括民间融资这一规定,可以说民间融资的出现并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种发展体现,民间融资从实际的作用来看是为了有效的弥补当前我国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问题,为市场经济发展主体提供更多的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这是民间融资所具有的积极方面,但是也应当看到作为民间融资行为所具有的一些问题,在以下内容中,笔者就重点对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以为我国规范民间融资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提供帮助。

一、我国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现实中的民间融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由向特定个人、企业和面向社会大众的融资行为,也有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活动等,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许多的企业或者学者将这一行为一直视为非正规调动资金的活动。

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很多,而且通过民间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规模页比较大,根据我国社会科学机构对于我国16个省份的调查,金融民间融资活动的企业绝对规模是比较大的,几乎占到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的四分之一,根据国家机构对上一年度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发现,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大,而且这些数据的获得都是较为保守的估计,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实际上的融资比例肯定超过当前统计的数据。

但是从现实的情况看,上述提供的数据很难全面的表明所有问题,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的规模确实已经很大,并且在对企业的发展方面起到很大的资金支持,但是民间融资在没有国家规范和有效数据统计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性程度、未来发展出路如何都还值得观察。

二、民间融资出现的原因

(一)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以及贷款资格不具备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主要的主体就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在现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小企业更是以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都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进行支持,如果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其生存必定出现问题。但同时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未来发展等问题,它们很难在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其不得不依靠民间融资的形式来发展自己,根据我国相关机构的调查,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小,国家金融机构拒绝其贷款的概率就越高,因此其进行民间融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市场中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出现问题

其实从世界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情况看,不论那个类型的企业其融资的形式都是多样的,但是在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规模以及方式都比较匮乏,在我国直接融资中,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相当大,更谈不上通过直接融资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了,比如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就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公司融资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能力的问题,这是很多中小企业都难以达到的资金规模,因此为了发展,更多的市场主体――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较为便利和有效的民间融资。

(三)民间融资行为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比于其他获得资金的方式,我国民间融资行为的优势主要体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手续要求较为简单,民间融资要求的手续比较少,而且民间融资是一种双方互惠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国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要求的手续比较多,而且时效性较差;其次就是民间融资要求较低,民间融资活动多是在信用基础上的融资行为,对于抵押的要求都相对金融机构较低,一般中小企业都能承受;最后时民间金融在操作以及对于获得一些信息方面都是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而且在信用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其约束力还是比较强的。

三、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是和时代的需求相关的,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看到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极为缺乏国家的规范和支持,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要对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加强国家立法的支持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首先缺少的就是国家法律的规范,正因为没有国家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才会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因此首先及时要加紧修改或者完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另外就是国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划分金融行为和非金融行为的民间融资行为,并明确不同情况的利率问题,为我国发展民间融资,促进社会资本的高效流通提供帮助。

(二)对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进行改革

前面已经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极为有限,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部门必须下定决心,改革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鼓励银行等在资金支持方面跟过的向中小企业方面倾斜,其次就是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域划分总分行关系的组织模式,以价值链为核心,按不同客户对象进行划分,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实现银行结构扁平化,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更加贴近中小企业。

(三)改进民间资本金融市场的渠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要求我们市场的管理者在应对市场需求的过程中更多的要考虑市场主体的要求,当前我国民间资本在市场上的运行和使用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因此政府管理者要有信息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拓宽渠道,修改当前阻碍民间资本金融市场的一些规则,总之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力的方式推动民间资本在市场上的流通,激活民间资本为社会建设服务。

第9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刑法规制;金融市场;研究

作为筹备资金的重要形式,民间融资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虽然随着民间融资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现象频发,给社会大众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影响了社会经济及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民间融资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用刑法规则来规范和惩治非法民间融资表现出来了很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从不同的主体角度出发民间融资,具有不同的内涵。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定义为,由商人、典当行等非法人部门向需要集资的主体发放专业款项的金融活动,这种融资活动是脱离中央银行监管并处于法律规范的边缘地带,因此它并不是正式的金融活动。中央人民银行将民间融资自定义为,由未受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以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主体的形式开展的发放提供专业放款并收取一定利息的金融行为。我国学者对民间融资也各有定义,总结来说可概括为,民间融资是一种不受政府部门监管,并以收取一定利息为目的的非正式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是一种资本民间流通且出资者可获得一定利息利润的私人资本交易活动。然而,由于某些民间融资行为的交易目的、交易对象、交易手段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违法、违规特性,从而给资金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及金融市场和整个国家经济体系带来严重的损失。

二、刑法在民间融资领域的重要性

(一)保护社会公众财产,促进社会稳定

一般而言,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吸引社会大众用自己的存款来购买大量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资金,这种融资手段涉及人员比较多,融资额度大且跨地域范围广,一旦融资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则会为出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引发出资者、集资者双方的家庭破裂、人生毁灭。此外,由于参加非法集资的人员大多数是低收入者,他们试图通过民间融资的高利润来获取一定的报酬,通常他们会将自己全部储蓄都发放出去,甚至劝说或通过其他手段将身边的亲戚朋友都带上民间融资的道路,一旦他们的资金无法收回,不但会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会,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大量社会安全隐患。还有部分地区的当地政府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而鼓励民众参与和实施非法集资,而当这部分的非法集资出现问题之后,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产生矛盾,而发生社会的隐患,使得当地政府不得不动用国家财政弥补社会公众,从而给国家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非法集资者虽然可以在民间集资活动中获得大量的资金,然而通常民间集资的利息要远远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从而加大了集资者资本成本,使其合法财产受到损失。而刑法规则进入民间融资领域,通过对非法融资行为进行规范、打击和惩治,必然会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维护社会正常金融秩序和正常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一般而言,民间融资的利息要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进而导致手里有闲钱的社会公众更多的选择民间融资,而由于社会公众手中的钱是一定的,他们过多的选择民间融资必然会导致银行的存款来源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不利于银行正常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此外,部分国家正式讲机构为了和民间融资争夺社会公众手中的存款,而不惜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非法竞争必定会给我国的金融市场及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破坏和影响。此外,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较而言,民间融资具有手续简单、资金到位快等一系列的特征,而使得借贷者在需要资金时更优先选择通过民间融资的方式,这也必定会给国家正式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带来一定的冲击。而由于银行机构通常要靠放贷的利息来获得利润并维持正常经营,民间集对银行借贷业务的影响也必然会造成社会金融秩序的不稳定。从另一角度而言,由于民间放贷的利息要远远高于银行利息,使一些民间放贷者通过各种手段以低利息在银行借出大量资金,并以高利息放贷给民间集资者,从而在中间赚取高额的利润。还有部分既有民间借贷又有银行贷款的借贷人,当他们有偿还能力时他们往往会优先偿还高利润的民间集资,从而给银行的资金带来一定安全隐患,不利于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而刑法规则介入民间融资领域,则有利于通过打击非法集资的行为,从而维护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及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减少其他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集资必然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社会犯罪活动。如,由于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得一些贪污受贿来的赃款可以通过非法集资方式以达到洗钱的目的;还有一些掌握着权力的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领导为了通过非法融资活动获得高额利润,而不惜铤而走险,挪用大量公款用于民间放贷;还有一些专门为赌博者提供资金的非法融资活动,也助涨了赌博犯罪组织的壮大;此外还一些民间放贷者为了获得大量可以用于放贷的资金,而通过各种违法违规的手段向银行骗取大量资金;还有部分民间放贷者到资金无法收回时,由于他们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要回,而不得不采用限制集资者自由、非法拘禁、殴打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给集资者施压,从而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因此,刑法规则进入民间融资领域,有利于减少社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刑法规则的具体措施

(一)构建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的刑法规则理念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融资机构的效率及安全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当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民间融资风险不断加大,甚至大量银行资金也被卷入到非法民间融资中、而影响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然而,我国对民间融资的相关刑法规则还不够完善,刑法立法准备不足,而无法达到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目的。特别是在保障民间融资安全及效率上难以发挥充分的法律效应。因此,必须加强刑法规制维护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的理念。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带有黑社会性质高利贷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而确保民间融资行为的安全进行;另外一方面,要在充分分析民间融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促进融资效率的不断提高。

(二)构建分类管理的刑法规制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融资及其对社会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的不同影响,我国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也应该采取分类管理的模式。例如,我国民间融资刑法规制应该设定合理的打击范围,要区别对待那些虽然没有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不具备明确融资对象的民间融资行为,以其对金融市场及社会经济是否产生影响来决定是否予以打击,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其次要,制定合理的刑法规制选择机制。

(三)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规制体系

当前,我国有关民间非法融资的刑法仍存在死刑的罪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法律漏洞,表面我国现行民间融资法制存在厉而不严的问题,而给我国的正常金融市场带来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我国构建一套严而不厉刑法规制体系,一方面,废除非法集资死刑,充分体现人的生命价值,另一方面还要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犯罪量刑标准,进而对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理,以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总而言之,民间融资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而非法集资却给社会公众的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促进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以为民间融资、金融市场、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作者:孙业礼 靳来 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