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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先参加笔试和面试,通过后取得合格证明,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2、2015年1月1日起教师资格考试将不再区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一律参加全国统考。改革后将不再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想要做教师都必须参加国考,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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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遗失,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
2、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等)。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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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 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 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学历,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均可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有效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及以上学历。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办理由上海市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遗失,并且补证事项不收费。
办理流程:
⒈补证递交资料。需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两份,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⒉补拍教师资格证书照片。
关键词:中国;教师资格制度;政策实施;政策目标
Abstract: China's teacher certificate system has gone through three phases: the transition, the pilot exploration and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teachers' development. But some problems have emerged such as superficiality and impairment since the policy was carried out. Hence, we should develop teaching awaren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promote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the system itself,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olicy performers and intensify supervision o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y and evaluation to acceler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expected goals for the qualification system of teachers.
Key words: China; teacher certificate system; policy implementation; policy target
自20世纪以来,教师资格制度因其在保障教师质量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可替代性而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随着近些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许多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笔者试对当前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做一政策分析,以期促进教师资格制度预期目标的有效实现。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实施进展和政策目标
在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以后,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历经过渡、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目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进行。
(一)实施工作的阶段划分
1.过渡阶段(1996—1997年)
《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不久,原国家教委又出台了《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凡具有教师职务,考核合格,可以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际上对《教师法》实施之前已在学校中任教的人员采取了“老人老办法”的政策。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 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教师资格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2.试点探索阶段(1998—2000年)
为积极稳妥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按照教育部党组的指示,教育部人事司1998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自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云南、四川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城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1]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0年9月,教育部出台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教师专业化和教师资格认定最重要的标志和措施。《实施办法》共六章29条,对“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管理”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至此,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3.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1月,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教师资格认定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2001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教师资格的性质、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资格条件的特许条款、早期退(离)休教师资格认定问题、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证书管理、收费问题等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8月中旬,教育部印发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证书的内容、管理、编码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到2002年底,29个省(区、市)已基本结束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面向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也在逐步展开。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1 963.63万人取得教师资格。[2](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特征分析
在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连贯性和稳妥性特征,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一定的前提基础。
1.政策法规的连贯性
为保障教师资格制度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规范体系是一步步逐渐形成的。先是在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提出教师资格的法制规范,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对象、条件、认定机构、资格过渡办法、资格取消等作了相应规定。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这些为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等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对教师资格制度的具体操作实施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化。1995年底原国家教委出台了《过渡办法》,对教师资格过渡工作进行了更具体部署与安排。正是这种连贯性,保证了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规范不断得以完善。
2.工作开展的稳妥性
教师资格制度在我国无历史经验可循,又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因此,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表现出在探索中不断累积经验,避免无谓失误的稳妥战术。先对相关在岗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过渡,再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试点,在对试点工作进行经验总结、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出台《实施办法》,具体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全面实施。
(三)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目标
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专业化的制度保证,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已从数量保证迈向了质量追求,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成为一种必然需求、一种迫切要求。根据教育部人事司的政策阐述,我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为了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能够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从教师队伍的“入门口”把住质量关;优化教师队伍,促使教师队伍中未达到资格规定的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教育系统以外的优秀人才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目标首要在于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此,需要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拓宽渠道,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教师队伍。提升教师的待遇地位,为教师任用的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这是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理想追求。
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教师资格制度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开辟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新途径,其有效实施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关键性环节。近年来,在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中显现出来的问题值得认真反思并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政策实施的表面化
首先,在认定条件中,强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但实践中,对于申请者的道德考核却往往流于形式,多依赖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来判断,而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往往因缺乏对申请人的深入了解而敷衍了事,无法反映其真实情况。这就在申请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缺少了保障。
其次,对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这一最为重要的、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并未制定出统一、具体、可操作的标准。
最后,在罚则中规定对职业道德败坏等相关人员撤销其教师资格,但在现实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却往往是采取行政处分、调单位等方式来处理,并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使得部分不合格人员滞留在教师队伍当中,影响教师群体的形象。另外,在实践中,仍存在着教师“无证上岗”——无教师资格证担任教学人员现象,“拔高上岗”——持低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到高一级学校任教的现象等。
(二)政策实施的缺损
在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中,出现了仅执行政策的部分内容或某些内容,从而导致政策“缩水”现象。[3]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上,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才能获得教师资格,此前,他们必须按要求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的相应课时的学习并取得合格,但在现实中,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社会人员并不全是立志从教者,很多只是因就业形势严峻而先拿一个证书备用。基于此种想法的人员增多,以及相关的课程辅导组织机构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培训课时严重不足,甚至有的只是应对教师资格考试的“应试教育”,学习效果可想而知。
二是对师范毕业生的资格认证上,实行教师资格直接认定制度。而每年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是在学生毕业之前进行,所依据的主要是学生所修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类课程以及教育实习是否成绩合格、普通话是否达标、体检是否合格等,实践中尽管有些学生教育教学技能方面可能不达标,但实习指导教师考虑到这会影响学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也不会轻易给不合格的成绩,这就使得拿到教师资格的师范生的专业水平也打了一定折扣。
(三)政策实施的附加性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出现少数在原有政策内容外加入了一些并非合适的附加条件与成分的情况,尽管是极少数,但因其影响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而值得关注。
在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中,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先已经被高校聘用,工作第一年在所在的学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而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要到第二学年度初。这就引发一个实际问题:在第一年的试用期满后,申请教师资格者离开该单位,有些学校就以不再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本单位人员而拒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一经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其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不管该人员是否以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原单位都应该尊重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否则会对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不良影响。
三、教师资格制度实施问题对策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发展中的一种客观的存在。在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没有过往的历史可以继承,不论是在政策本身,还是在政策实施中,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所要做的是对问题作理性分析,有效地去解决问题。
出现上述教师资格制度实施问题的原因很多,首先是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制约与束缚,缺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依法治教理念;其次是教师资格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再次是社会某些不良的行政风气的影响。对此,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1)突出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性与严肃性,提高依法治教意识。只有当相关人员真正了解了教师资格制度,充分认识到这一政策的重要性与严肃性时,才会真正接受、认同这一制度,也才有可能自觉认真地执行这一政策。因此,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以各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对教师资格制度进行深入宣传,使人们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意识,为教师资格制度的执行减少观念上的障碍。
(2)改进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政策本身的合理是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本身尚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认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资格证书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不足,需要不断进行研究,从我国实情出发,制定出更完善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教师资格制度,从政策本身为教师资格制度的执行提供有效支持。
(3)提升政策实施人员的素质,避免不良行政风气的影响。政策实施人员的素质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直接因素之一。他们对教师资格制度的理解水平、对政策问题的敏锐性、对问题的正确认识与判断以及行政作风等都直接影响着他们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的问题解决。因此,需要不断提高政策实施人员的素质和实施水平,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提供优质的人员保障。
(4)加大政策实施的监督与评价力度,使政策执行真正落到实处。有效的监督是政策顺利执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教师资格实施过程中,要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策实施所需资源的顺利到位与合理使用,并及时发现实施中的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延续或扩大。同时,还应加大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评价力度,具体分析教师资格制度在实际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发现与纠正实施中的偏差,尽可能减少政策实施的失误,确保政策实施真正落到实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尽管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中还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随着教师资格制度在实践中的不断改进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将得到全面的有效实施,其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作用将日渐显现,并将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保江.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N].中国教育报,2003-03-08(3).
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上半年4月4日至18日,下半年9月18日至9月30日。现场确认及体检时间由各认定机构确定并于3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请申请人及时关注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公告,并在认定机构指定的报名期内每天的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jszg.edu.cn)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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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报名步骤及注意事项
(一)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jszg.edu.cn)。凭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成绩申请认定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其他申请人员,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首次进入系统,点击“注册”进行申请,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网上申请协议。
(二)全国统考合格人员注册时,先正确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再选择认定机构与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均按照《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内容自动生成,不可更改。
其他申请人员注册时,先选择申请的资格种类、认定机构和任教学科,再依次选择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填写身份信息。
(三)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其他申请材料。
(四)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
(五)提交成功后,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密码找回邮箱等信息。随即登录个人申请页面,获取报名号并查看注册信息是否显示正常。
(六)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申请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修改。
(七)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前及时登录网上申请系统,打印出申请表。
当老师不一定非得考师范类大学。但是当老师必须有教师资格证。师范大学里的师范类专业,毕业后就自动获得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对于非师范类的毕业生,也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来获得额教师资格证。而在学历相同的情况下,师范类毕业生要比非师范类毕业生更有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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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