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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融资;福建沿海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55-03
福建沿海经济是海西经济的一朵奇葩,鲜艳、夺目、灿烂,滋润其成长的血液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沿海的民间融资,估计就平潭、福清二地民间融资额年数百亿。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的方式要求不断创新,以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沿海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特殊情况下,特殊金融手段对经济的作用,有利我们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
一、沿海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福建沿海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民间融资十分盛行,其规模广,融资数额大,从人员参与情况看城乡家庭有70%~80%参与过民间的借贷活动,融资金额一次性达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经常发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银行贷款的过度规范性与沿海经济的活跃性产物。从理论上讲,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在谋利的同时应为社会发展经济服务,但金融服务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为此银行具有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从风险管理上讲,平均分摊风险的方法最低,所以银行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会一次性大规模贷款;其次银行信贷中信用贷款额很小,满足不了活跃的沿海市场经济的需要;三则手续烦锁,让贷款者知难而退。由于,沿海地理位置的特点及沿海的人才优势,沿海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比大,项目大项目多。办工厂做出口贸易、劳务出口、承包隧道工程等经济活动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活动的频繁性、大规模性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为此急需融资,银行一般而言办理的是担保贷款,又以质押担保优先,而民间的经营活动者,常是可质押物的有效证件不够齐全,或质押后可融资金额小,或融资手续烦锁,为此向民间敞开了融资的大门。民间融资其特点就是融资的利息高,一般无质押物,手续简单仅凭一张借条,而融资的数额可大可小。
2.由于沿海经济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多,经营者常是个体合伙经营,其可质押的财产有限,难以一次性从银行完成足够的融资,为此民间融资就成了完成大规模经济活动融资的又一个资金源泉。购一条海上运输船,购价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其首付资金是该船总价的30%左右,资金量达数千万元,在没有取得船所有权证件之前是不能向银行融资的,为此,这庞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当取得船的所有权证件后,后续购船资金通过银行的船贷而得;再如闻名全国的平潭隧道施工产业,基本上都是个人挂靠有效资质后向全国各大型工程公司承揽工程,具有工程规模大、工程总造价高的特点,造价常是数千万、数亿不等,承揽者前期购买大型铲车、汽车、吊车等机械动则数百万,再加上工程质量风险质押金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光凭个人有效资产向银行贷款无法获得足够的经营资金,于是不得不向民间高利息融资。
3.沿海经济经营活动常以亲缘性合伙,或社会成员合伙而为,这就可能为经济活动编织了一张张民间亲缘性融资网,或社会性融资网,或血缘性加社会性组合民间融资网,把民间的融资规模做得更大。中国是一个重血缘的民族,从古至今均有寻根的观念,而福建沿海地区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红白喜事大张旗鼓,在体现讲人情排场的背后一张张无形的亲情融资网在生根发芽。亲人之间互相借贷,利息一般均以市场价偿还,在有些大规模融资时,其亲情融资网络会向社会朋友延伸,融得大规模资金,构成了亲情社会融资网络。
社会成员合伙的经济体,目的在于利用合伙人之长规避自己之短,组合成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活动的从业者,思维敏捷、朋友多、办法多,在需要大规模融资时更能有效地编织社会亲情融资网,向社会成员不断延伸的融资网,正因为经济活动中的精英作用,使沿海的民间融资遍地开花。
4.民间融资借款,在速度上比银行贷款快,在资金使用时间问题上可以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短则几天借贷结算,长则一年结算,为民间经济活动打开了便利之门。
5.高利息回报的诱惑,让沿海民间融资的土壤更加肥沃。福建沿海民间融资利息回报高,正常情况下在每元每月1分息至每元每月2分息计算,高的达每元每月2.5分息或每元每月3分息以上计算,比银行存款高出数倍的利息回报,银行很难从民间获得长期揽储,大量的民众把资金流向民间的借贷。
二、沿海民间融资方式及成因
(一)融资方式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观察民间融资的方式,其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特点,所有的方式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融资服务。
1.从出资人获利程度的差别看有三种方式:(1)参股融资:把资金作为股份参与经营。出资者享有生产经营中的获利后分成的权力,分成的多少一般按占总股份的多少按比例分成;亏损时出资者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融出资金者按占总股份多少相应地承担亏损责任。即赚钱时股份越大,获利越多,亏损时股份越大亏损越大。(2)利息融资:指的是出资者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亏损,也不享受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而是以一种固定的事先约定的利息方式到时结算,一般情况下为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5厘,或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8厘,或每元每月2分左右,高的达每元每月利息达3分以上。(3)股份式与利息式捆绑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中,约定其中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参股资金,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亏损责任,享有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分成;同时也约定总参与资金的其中多少为利息融资,不承担经营中的损失,不享受经营利润,按事先的约定的利息按时还本付息。
2.从贷方偿还利息的高低分类有三种:(1)低利融资:该种融资方式一般为每元每月利息1分计算,或者每元每月1.5分计算。该种融资一般要项目获利高,风险小;要么是融资数量大,要么是亲朋至友。只有这样较特殊的情况才能得到较低利息的融资。(2)常规利息融资:沿海目前最常见的融资利息为每元每月1.8分计利息,或每元每月2分计利息,这种融资利息常在社会大众参与融资时使用。(3)高息融资:高息融资每元每月计息3分以上,常发生在该融资项目不被看好,或借期短,或者融资人被认为不够信任等原因就会产生高利才能融到资金的现象;其二个原因是当市场上资金紧缺时,融资利息也就更高;更特别的情况就是关照式,由于特殊的关系融资方关照被融资方,让被融资方获取更多的利息。
3.从借贷人之间人际距离看融资方式:(1)借贷人之间直接融资:借出资金方与贷款资金方直接见面商谈,约定回报利息,偿还时间,立下借据后即时成交。(2)牵线搭桥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起因是因为融资方人际关系不够广,借贷之间不够熟,或不够了解,于是贷方常会找人说合,其说合常出于人情,说合人一般不谋求回报。(3)朋友式融资:在自己好朋友之间融资。(4)组合式融资:家族式捆绑朋友式,或亲情式捆绑朋友式,即通过家族人与家族人朋友的关系,引导朋友来一起融资,或通过亲戚与其朋友的关系把他们的朋友请进融资圈,前者为家庭捆绑朋友式,后者为亲戚捆绑朋友式。
4.从融资资金取得的难易度看融资方式有四种:(1)标会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事先成立一个可出资、融资的人组成协会,有会员需融资时协会在负责人的牵头下召开会议,动员每人出资。融资方以竞标式的方式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即谁出利息高资金就归谁使用),并立契为约,写清归还时间,计息方式。标会方式是中国民间使用很久的一种互助方式,目前沿海地区使用这种方式融资比较少,原因是以竞标的方式融资容易抬高利息,而使偿还成本提高,再加20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的平潭、福清出现过骗会的事件,该方式融资渐渐变得不再盛行。(2)私下协商融资:就是借贷双方互相协商借款方应承担的利息多少,归还时间、归还方式;若是以股份融资就协商占股的成数多少,说明其分享盈利与风险。这种方式目前在沿海特别盛行,原因就是在于它的直接性,双方自愿性,可协商性。(3)掮客式融资:当融资困难时,贷方找社会上比较有人际关系的,有经验有信用的人帮其融资,一般的情况是在原有计息的基础上加息让掮客获利。掮客会根据其要求融资者的项目情况,信用情况有所选择地为或不为,因为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掮客要负责把所有资金按约定利息、约定时间偿还给原始借出者。
5.从借贷人形成的构图看融资方式可分为三种:
1)两点连一线式
2)三点二线式
3)金字塔式
(二)借贷方式形成的原因分析
形式服从内容,形式为目的服务,福建沿海的民间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融资人的需求不同,融资人面对的客观环境不同而形式不同的融资方法。从调查情况看,呈如下情况:(1)人际关系好、财产数量多、经济项目利润高融资简易,常为两点一线式,且利息较低。(2)融资人人际关系差,财产较少,且经济项目被认为利润不高则利息较高且融资图常为三点二线式。(3)融资数额大的融资图更为复杂,往往成金字塔型。
三、被融资方可行性论证的依据要素
沿海民间融资能够实现,其信心主要来自借贷双方的彼此信用,贷方一般无须从法律意义上使用质押物质押,但被融资人也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心评估、观察其融资人是否有偿还能力,然而评估依据简单,可行性较低。在民间被融资人常使用如下几个要素考评融资的偿还能力:
1.观察融资人家庭产业的大小。融资人家庭房子大而多,车子名牌,店面多,或经营的产业兴旺,被融资者就认为他偿还能力强,当融资者向周围群众融资时就比较容易,反之融资就比较难。所以沿海人盖大房买名车的多,除了其使用功能,重要的起到宣传功能的作用,体现其能力本事之外还可以凭借家庭的产业继续融资经营。
2.多方打听融资人,曾经的信用度。在沿海群众的思维中,经验思维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融资人通过考察融资人过去的为人,融资偿还的信用状况,再决定是否把钱借给对方。当考察结果为良性时融资就容易,当考评结果为不良状况时对其融资就较难。在实践中表明,过度依此思维的人,由于对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的要素缺少考虑,承担较大的风险,纠纷也容易发生。
3.考察融资者经营项目的利润高低。因为被融资者大凡非经济项目考评的专业人士,他们仅依据民众口传的资料作为考评要素,所以口传中利润高的项目融资容易,利润低的项目融资难,而对于经营项目中的动态变化风险被融资人无法感觉。
4.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与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融资人的融资。在福建沿海家族式融资、亲戚式融资比较盛行且容易,好朋友之间融资也比较容易,人际关系差融资比较困难,所以沿海人善于建立比较良好的人际关系,一则因生活需要,二则为融资需要。
四、沿海民间融资的现况特征
沿海民间融资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使经济更加活跃的同时,其民间融资也不断升温,随着岁月的变迁,随着市场的磨炼,沿海民间融资目前具有如下特征:(1)民间融资在福建沿海不管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2)随着政府法律宣传的力度加大,随着借贷经验的增长,盲目出资借出人有所下降,特别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潭、福清标会融资资金被骗的规模性事件,民众对融资的风险更为警觉。(3)经营者原始积累不断增加,原贷方变为放贷者的现象逐步增多,他们把富余资金借出,以获得比银行高几倍的利息。(4)融资的旺盛程度与否,与沿海地区经济活跃程度相关,经济活跃时,融资也就活跃,利息回报较高,经济不够活跃时其融资也比较萧条,利息回报较低。(5)被融资人考察经营项目获利与否,被借出资金者作为是否借出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经营项目获利能力强则融资方便,否则融资较困难。
五、沿海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1.有利的一面:沿海民间融资尽管与中国的金融制度规定,甚至与中国相关的法规不完全统一,但客观地说为中国沿海经济的发展起了输血的作用。不管是沿海的海上运输业,还是平潭民间向外承揽隧道工程,其民间融资的作用都立下了汗马功劳。海上运输业的30%资金来自民间融资,承揽隧道业的90%资金来自民间,它很大程度地解决银行贷款难且贷款不足的特点,为沿海的经济大循环、为沿海民众的就业提高和沿海民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现在的沿海人收入有的一年收入数百万、数千万,打工的一年也有几万元,家庭高楼小车不足为奇,为地方、国家的税收、国家GDP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改善了地方的民生建设。
2.弊的一面:由于沿海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的特点,与中国银行借贷利息回报制度相抵触,虽然中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中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中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而民间借贷却有可能超过该界线,所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相违背的地方;其二,由于借贷人之间无质押物质押,当贷方无力偿还时,纠纷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其三,由于百姓难识别诚信融资与骗局融资,常有借出资金方血本无归,造成人民群众的损失。
六、规范、引导创新沿海民间融资的几点意见
在沿海银行正规融资与民间的非正规融资并驾齐驱,擎托起沿海经济的一片蓝天。金融服务要为经济服务,要促经济的发展,对沿海的民间融资一方面要加以肯定,另一面要引导创新,打击金融犯罪,让其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发展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1.在法律框架下政府应为沿海民间开办风险银行提供指导帮助,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可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开展融资业务,控制规模,规范融资行为,政府加强监管。
2.加大民间典当行的建立,让其为沿海人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已有了不少的财富,他们有条件典当融资,可减小被融资人的风险。
3.政府或民间组织可训练一批有专业水平,有很强能力的人员,对民间数额巨大的融资,对融资者的资金流转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提高资金安全性,工资费用、抽成让被融资者提供,或借贷方共出。
甲方:(投资和融资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项目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经双方认真协商,甲方就乙方的 项目投资和融资合作及有关事宜,经考察无误后,就地实施运作共同为筹建中外合作公司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投资和融资合作金额性质与条件:
1. 投资和融资合作金额,根据乙方申请及项目资金需要,甲方同意为该项目投资和融资合总额 亿元人民币(含不可预计费用)。
2. 合作性质,为中外合作。本项目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乙方负担企业风险。
3. 合作条件,双方确定合作期为十五年整,甲方投入的资金以收取“固定回报”方式收回投资和融资本金及利润。前三年建设期不收取回报率,从第四年末开始至第十五年末收取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 的固定回报率,共收十二年,双方合作合同终止。合作期满后,甲方投资和融资本金不须收回,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4. 投资和融资的贴息、手续费,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甲方投资和融资款批拨批扣。
二、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递交有效合作文件如下:
1. 企业投资和融资合作(贷款)申请报告。
2. 项目立项报告及省市政府对立项报告的批复。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批复。
4. 政府对项目企业法人项目建设开发、组织实施的授权书。
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国 税、地税)。
6. 银行确认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的样本。
投资和融资合作协议书(共肆页) 甲方小签 乙方小签 第一页
三、运作程序:
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陪同甲方赴实地考察,核实项目的可性行及有关政府和省计委、省经委、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许可。
2、 核实无误后,甲方及时将考察的实际情况综合报告连同甲方的有关资料呈报给甲方总裁及董事会。邀请总裁两周内带 10% 的款到乙方所在地,甲乙双方法人签订投资和融资合作合同,成立中外合作公司。
3、 双方签的合作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和双方律师共同签署,并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双方对等承担)。
4、 年度固定回报率的实施方法:按合作公司出具的《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样本,并有合作公司开户行和国际业务部签章为准。
5、 双方投资和融资合作合同公证后,在14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为新成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投入资金总额的10 %的资金,打入乙方为该合作公司开立的中国 银行 分行业务部833帐号,作为办理合作公司的注册资金,亦为甲方进入合作项目前期的第一批开发费用。
6、 甲方第一批投资和融资总额 10%的投资和融资款到乙方中国 银行 分行业务部帐号后,乙方负责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章程,向国家经贸委或乙方当地外经贸委审批;负责报送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中外合作营业执照;负责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外汇登记帐号即开立企业外汇帐号,并把第一批划入833帐户的投资和融资款转入本户头。
四、 拨款方式:
待合作公司正式领取中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及持有国家外汇登记证后,根据乙方提供“工程项目用款计划表”以及双方正式签合同的用款要求,将投资和融资总额的90%款项分期分批汇入企业帐户。
五、结算方式:
1、 在甲方投入第一批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10% 到乙方的合作公司帐户后的两日内,按乙方的合作公司开具中英文《 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由乙方到开户银行国际业务部盖章后交给甲方。开具日期从进款之日后第四年末到第十五年末。
2、 按合同规定的每批进款,同样按上述结算方式办理,每批进款不论大小均开具12张《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进款多少开多少,每批款到位之日起,开具《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3、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贴息手续费,在甲方每批款进入合作公司帐户时,直接扣除投资和融资总额 %,入款一批,扣除一批。
六、违约责任解释处罚:
1、 乙方所提供本协议文件,应承担文件责任有效、真实、可行性的法律责任,如在考察期间因某种文件失真、失效、或有伪造行为,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和不能正签合同时,乙方自负其责,并视为乙方违约。
2、 甲方提供投资和融资的款项每批进入合作公司帐户或企业帐户后,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开出《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时视为乙方违约。
3、 本协议的签订,以乙方提供本协议文件手续为准。此文件作为正签合同附件。
4、 乙方在不违背本协议第二条款的真实、有效、可行性及不触犯文件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未将财团总裁按时请到乙方签约,使投资和融资合作无法进行,则视甲方违约。
5、 甲方之投资和融资如未按协议书规定进入指定帐户,或因甲方原因进入后不能使用,或者又被甲方抽走时,则视为甲方违约。
6、 甲乙双方的法人所签订正式合同的条款,应在原则性和主要框架上和本协议一致,否则任何一方擅自更改,视为该方违约。
7、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本协议投资和融资总额的0.3%的处罚违约金,并追究当事人经济法律责任,违约金的0.15%支付给中介方。
投资和融资合作协议书(共肆页) 甲方小签 乙方小签 第三页
七、 仲裁解释:
甲乙双方均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负责的原则签定此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某些争议或疑义,双方应在不违背原则的条件下,友好调解。当调解无效,可诉讼法院机关仲裁。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尚可补充完善,凡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九、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政府和银行各执贰份。
十、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日期:2O**年 月 日 2OO6年 月 日
附:企业提供的资料
企业申请投资时需提供的材料
(以下资料必须提供扫描件和电子版均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法律文件
1. 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
3. 法人代码证
4. 法人身份证
5、法人简历
6、贷款卡
7、银行开户证复印件
二、项目资料
1. 企业简介,公司章程。
2. 发改委(地市级以上)的立项批复及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
3. 项目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
4. 申请贷款报告,包括投资方式和数额。
5. 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6. 用款计划及还款计划。
7、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现金流量;税前,税后利润率等
8、项目评估报告
9、环境评估报告
10、项目授权委托书,是否对项目经营和管理该项目授权。
11、股东协议
12、项目要求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批文,批文时间必须在贰年有效期内。
三、资料审阅重点部分
1. 企业性质
2. 注册资金额
3. 项目投资额及资本金
关键词:BOT融资模式;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随着城市规模的发展,BOT战略的实施为项目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用的领域。BOT(建造-经营-移交),是相对比较简单或典型的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有关其涵义,国家计委是这样定义的: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或民企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特许项目无偿交给政府部门。
一、实施BOT融资模式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BOT融资模式具有生命周期长、参与者多等优点,因而对于维护城市基础设施资金不足、解决政府建设等问题,具有现实性意义。在实际的项目融资管理中,BOT融资模式的主要参与人有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项目企业等。基础设施领域实施BOT融资模式,其必要性分为以下方面:
(一)有限的资金与较大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耗费资金巨大,但是基础设施在满足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果就导致任务繁重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有限的资金使用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随着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规范,各种不合理体制的完善,基础设施部门利用外资的规模必将大有起色。BOT方式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进外资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我国民间资本的迅速增长,BOT能使各国政府在不失去控制力的前提下,由于不必政府直接负责融资工作,通过有效地实行建设项目市场化,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及外资的活力,能够解决政府风险不断增长的问题,是克服基础设施融资障碍的有效途径,也使民间资本利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可能。因此,BOT灵活多样的项目融资及独特的风险管理体系使政府摆脱了债务和风险逐步上升的困境。
(二)公共部门管理的低效率。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公共部门的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目标之间仍然相差甚远。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国家的命脉,政府从未放松过对它的控制。由于基础设施本身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其主要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是政府与一些私有企业部门合作,以至于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公共部门管理的效率比较低。在这种环境下,非政府的作用就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BOT方式通过特许期的约束,规定项目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政府,使政府不必失去控制权而获得资金,授权期满后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因而,BOT在政府引导下的基础设施供给方式,使得政策导向与民营和外资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在融资、建设、运营过程中,这一融资方式适应了这一要求。
(三)防范手段。信用保证、合同和保险是风险防范的主要手段。信用保证包括各种担保和保证,常见的有完工担保、资金缺额担保以及政府提供的有关担保。例如,在马来西亚的850公里长的南北高速公路BOT项目中,政府对特许权所有者提供了因车流量不足和外币汇率与利息率变动而造成的损失的担保,对项目的顺利运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主要是项目公司同原料供应商、能源供应商、产品使用者等签订长期的购买及供应合同,以应对能源及原材料供应风险及项目市场风险。保险主要是防范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有工程保险和政治保险两类。以项目风险可否为项目参与人控制,分为可控制风险,如完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制风险,如政治风险、金融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二、BOT模式融资风险分析
(一)建设期风险。建设期的风险分为:一是贷款利息风险。基础设施项目一般采取的是长期贷款浮动利率政策,一旦央行对贷款利率作出调整,项目所承担的偿还利息就会发生改变;二是征地费用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征地方式的不同就会导致征地费用产生差异,费用的不确定就会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三是工程费投资风险。工程费投资风险是由于投资预算编制不准确、设计方案发生转变、施工费用的增加等造成。
(二)营运期风险。营运期风险主要体现在营运期的收入、费用两大方面。项目营运期的收入风险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命脉。有关营运期的风险分析与我国的经济景气程度、基础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等因素密切相关。营运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费、养护费、折旧费等,对于营业税和所得税,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率以及费率标准上缴,由于税率和费率标准变动可能性较小,因而风险较小。
(三)政治及法律风险。BOT融资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该模式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及制度体系来支持,但是当前,并没有专门的为BOT项目颁布相关的法律,仅仅是依靠一般的外资法或者是某几项单行条例来支持该模式在实际案例中的使用。再加上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实施BOT项目融资方式的研究较少,因而,仅仅有1995年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在199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作为BOT项目工作的依据,已经远远地限制了BOT融资模式的需求。
(四)信用风险。一是政府不担保及风险分配不均引起的信用风险。按国际通行做法,即属于哪一方最有能力控制的风险,那一方就应该承担该类风险。项目融资中,若政府能出面为一些重大的项目实施担保,就能够很大限度地促进融资。但是由于我国政府不为任何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而是采取银行担保的方法,加大了项目融资的成本,因而大大拖延了谈判的进程;二是外商投资回报无法兑现的信用风险。投资回报率是特许权合约中的核心问题。首先,投资者既然已经有固定回报率作为保证,就不会再去关心如何降低投资、改善经营,而且承担起本不该承担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反而没有任何风险之忧,使得风险与收益完全不对称,特许权合约中的很多条款,外商回报无法兑现,就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BOT项目的首要风险。
三、BOT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创建适于BOT融资的法律政策环境。随着近些年BOT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实施与经验总结,而且我们对于“约定必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遵守国际公约,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构建适于实施BOT的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基于我国发展实际,在创建适于BOT融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面。2004年《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BOT融资方式提供了难得的机会。首先基于法律的连续性、可操作性以及相对稳定性,协调有关BOT方式的投资法律关系,完善投资保障的法律法规,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融资方式之间的紧密衔接。
(二)政府正确定位,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对于政府而言,BOT融资方式的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实现项目目标与要求。当BOT项目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很大程度上是与政府自身不明确的定位有关。因此,实施中对于容易产生纠纷与问题的项目,政府应对自身的定位进行明确的限定,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同时积极地为投资方解决困难,充分发挥政府自身所特有的行政与地域优势,为项目建设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与此同时,有关投资回报率也是BOT融资模式实施的关键点。投资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作为投资方,为保证项目公司的盈利能力,必然要求政府提供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变通方式提供相对固定的投资回报率的保证。为更好地体现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应改变以往在BOT项目中先谈回报率,并由成本加上固定回报率确定价格的做法。
(三)市场风险的防范。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需求风险、价格风险及竞争风险。因此,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措施也主要应从这三方面来考虑。首先,要做好市场需求预测预防风险。如交通项目的车流量预测、电力项目的电力需求量预测;其次,与政府或相关企业签署长期产品销售协议,并可要求政府或相关企业在协议中明确承诺项目运营中的最低使用量,以减少市场需求风险;如果是高速公路等交通BOT项目,投资者可要求政府对最低交通量作出承诺。价格风险的防范长期购买协议在销售价格上,根据产品的性质分为浮动定价和固定定价两种方式,在BOT项目中采用较多的是后一种方式。竞争性风险的防范,BOT项目的发起人通常是以该项目的预测使用量或需求量为依据,来计算投融资成本和回报率的。如果项目运营后在特许期内,政府在同一区域内再建设或许可第三方建设与该项目同样性质的项目,必将对该项目构成竞争性风险,造成使用量下降,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者与债权人的收益将可能得不到保证。
(四)积极地控制与管理风险。由于BOT融资模式相对而言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为有效地降低风险,积极地控制与管理不可抗力风险、政策及法律变化风险、违约风险、利率变化风险、外汇汇率风险等风险。首先,做好风险的预测与分析。风险的分析与预测因投资方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应采用不同的方法与思维进行分析。当投资方是外商时,就应对所在国的国情、汇市走向等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其次,做好风险预防。为最大限度地将项目风险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真正发挥出BOT模式在项目融资中所具有的强大作用。对于不可控的风险,在项目谈判中和特许权经营协议的制定时,要尽可能地考虑项目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控风险,通过事前判断、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全过程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将项目风险降低;再次,对BOT融资风险做出评估。当项目处于运作中时,就会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于一些潜在的风险也会曝露出来,因而有关人员对项目风险的认识应该加强,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在总结、反思以前工作的基础上将工作做得更好。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方作为BOT实施的主要参与者,应通过周密细致的预测、分析与评估,有针对性地通过分隔、投保、转移、索赔等有效手段,将风险降至最小,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作者单位:河北医科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戚晶.建设项目中BOT融资模式优缺点分析[J].科技风,2009.14.
[2]叶.BOT项目主要风险的管理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08.8.
1.1 概念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1.2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3 发展BT模式的意义
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1.4 BT模式的特点
1.4.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1.4.2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1.4.3 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1.4.4 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1.4.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2 BT的运作模式
2.1 模式主体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2.1.1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1.2 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2.1.3 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2.2 运作过程
2.2.1 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2.2 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2.2.3 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2.2.4 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2.5 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 BT模式的风险及风险规避
3.1 风险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2 建筑企业的风险规避
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
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
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4 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环境的缺失
目前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4.2 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4.3 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4.4 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4.5 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4.6 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4.7 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4.8 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5 工程实例
5.1 工程概况
某桥梁工程,全长约4.718 公里;其中道路长约2.93 km,隧道长约0.45 km,大桥长约1.338km。全线按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75 米,大桥采用双向四车道,桥面宽22.5 米,隧道采用分离式双向六车道,隧道横断面宽度2×17.5m。本工程项目范围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移交及保修。工程造价55397 万元,总投资建设期为62个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1)施工准备期2 个月;(2)施工期36 个月;(3)质量缺陷责任期,自交工日起24 个月。)
5.2 投资回报及利息计算办法
5.2.1 投资回报利润的计算
投资回报利润包括建设期投资回报利润和回购期投资回报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计至计算期投资回报利润总额。
T―若建设期不发生提前回购,t从第2 年起计算;若建设期发生提前回购,t从第1 年起计算。
Ft―自开工时至第t年累计投资总额。若建设期不发生提前回购,F值为经双方确认的自开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计投资总额;若建设期发生提前回购,F值为经双方确认的自开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计投资总额扣减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后的余额,但未计算过投资回报部分的不得因回购款的提前支付而扣减。
n―计算期。按当年投资产值时间起点至计算回报时间点的年值。
5%―年投资回报率。
如工程在2011 年5 月1 日开工,至2012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一年累计投资总额4 亿元,2012 年5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二年投资总额3亿元,2013 年5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三年投资总额3.5 亿元(以上各季度产值无论是否等值),工程于2014 年5 月1 日交工验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购和提前回购两种方式计算如下:
(1)不提前回购模式
假设回购期按累计投资总额平均分三次间隔一年支付回购款,第一年不计算投资回报,总投资回报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 亿元
(2)提前回购模式
甲方于2013 年5 月1 日进行第一次回购,共支付7 亿元,2014 年5 月31日甲方进行回购期支付3.5 亿元,第一年计算投资回报,总投资回报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亿元
5.2.2 资金利息的计算
利息以实际投入资金和投入时间开始计算,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确认的季度产值、从该季度中间日至计息日的时间为计息期乘以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计息日累计利息。
Ft―第t年某时间点确认的投资产值总额。
i―贷款基准利率(若甲方当年付清利息为单贷款利率,否则为复利贷款利率)。
n―计算期。
如2011 年6 月30 日我方支付拆迁款2 亿元,2011 年第二季度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为1.5 亿元(资金投入点按2011 年4 月15 日起计算),2013 年7 月1 日为计息日,贷款年基准利率暂定为5.4%,第一笔款项的计息期为2 年,第二笔款项的计息期为2.2164 年,则此两笔款项的利息为:
I=2×[(1+0.054)2-1]+1.5×[(1+0.054)2.2164-1]=0.4072 亿元
近年来兴起的众筹模式,依靠互联网平台,连接项目发起者和项目支持者,靠大众的投资和支持完成筹资目标。2013年以来,众筹的应用范围从最初的科技类创新产品筹资扩展到社会经济的诸多领域,其中包括农业和林业项目。为此,解析众筹模式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认为众筹适用于公益林业的建设项目、生产面向消费市场的林产品企业和以森林的非实物价值为主要经营对象的企业。最后提出了一些林业众筹的未来可能发展趋势。
关键词:
众筹;互联网金融;林业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9010404
1引言
众筹意为向大众筹集资金,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由项目发起人主要利用各种互联网平台向分散的投资者进行筹资,而投资者以规模较小的资金投入并以产品、服务、股权等其他形式作为回报的一种筹资方式。
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经济中的不断深入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发展,众筹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多种性质的模式。众筹发起者和众筹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新型的众筹形式层出不穷。众筹发起者由最初的科技创新发明者到现在的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众筹对象由最初新奇的科技创新极客产品到现在的产品实物、活动、捐赠等诸多形式;众筹的形式由原先单纯的实物服务回馈类,扩展到债券债务、股权、公益捐赠等。
众筹的发展迅速,每年的筹资量和参加人数增加迅速,其影响力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中一支迅猛发展的生力军。仅以国内最大的回馈类众筹平台“众筹网”为例,根据“众筹网”官方页面的实时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平台已经成功为6245个项目完成筹资,累积参加的众筹支持者人次达将近20万,累积众筹金额7700余万。
2众筹的内涵和模式
众筹活动中,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广大投资者融资,每位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或服务(回馈型众筹)、股权回报(股权型众筹)或其它。
因此,与微型金融一样,众筹首先也是一种融资活动,但是又与众包相似,在相当一部分众筹活动中,投资者不仅为项目进行融资而且还积极参与项目实施,为项目的实施出谋划策。
众筹活动本身,其实也是一种大众筹资行为,它依靠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参与者,依托便捷的互联网平台,完成对特定项目的筹融资目标。但是又不单单是一种融资行为,投资者在筹资活动中,可以参与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过程中,用集体的智慧创造价值。这也使得众筹模式区别于传统的融资方式。
目前主流的众筹主要有以下四大形式:
第一大类:债券类众筹,即P2P信贷平台。它是在投资者与资金募集者之间形成债券与债务关系,以资金的使用利息作为报偿的形式。债券众筹其实就是P2P的贷款融资平台。资金需求者在平台上提出融资额度、回报利息率、个人资信简介等信息,向支持者募集资金,约定期限,到期后按照利率偿还本息。平台的一方是资金出借方,平台的另一方是资金使用方。资金使用者需要按约定向资金借出者支付借贷利息,二者构成债权与债务关系。债券类众筹属于P2P信贷,只是一种融资形式的改变,其具体特点不会在具体领域发生变化,因此本文也不对其研究讨论。
第二大类:股权类众筹。一种是网站型股权类众筹,通过向网站项目信息,投资人需要向众筹平台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成功投资项目。此类众筹的支持者不能是广大网民,只可以是满足相关审核要求的一部分投资者,且投资者的回报是该投资项目的股权等协议规定的内容。此类众筹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私募行为,其主要代表有国内的天使汇网站等。
另一种是杨勇开创的众筹模式,主要依靠熟人社交网路,利用微信社交平台,为项目进行筹资。其代表成果有1898咖啡馆等。
第三大类:捐赠类众筹,即利用众筹平台向公众募集资金,用于公益等无回报事业的众筹行为。
第四大类:回馈类众筹,众筹者向喜欢的项目投出资金,当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目标额度,便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支持者给予允诺的实物和服务回报。
回馈类众筹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此类众筹具有团购的性质。广大的众筹支持者,以获得众筹项目产品的效用为目的,共同出资。其次,此类众筹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众筹支持者在投出资金时,众筹项目都处于尚未实施阶段,只有当众筹总额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目标,众筹项目成功,发起者才能获得相应资金从事生产或提供服务。此外,此类众筹具有较大风险。与团购预付款相比,此类众筹的不确定性强。若筹集资金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目标额度,则项目宣告失败,支持者的支持资金退回个人账户,项目支持者有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
相比较而言,此类众筹具有团购和预付款不具备的对项目的筛选功能。只有能够吸引大众,获得较多人支持的项目才可以成功。在这个过程中,项目可以提前试探市场需求,使项目更加适合市场的要求,增加的项目的知名度和人气,并且大众的判断也提高了项目的科学性,提高了项目最终成功的机率。
除了上述基本类型外,众筹融资在运作过程中还衍生出一些其他模式。如,收益共享(revenue sharing)、实物融资(funding in kind)、混合模式(hybrid models)等。其中,收益共享是指出资者将公司未来收入共享或专利融资作为回报方式;实物融资是指出资者以产品或服务替代现金为融资者进行融资。
以上四种众筹模式,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每种模式的特点不同。这种差异决定了不同模式对项目参与者的吸引点是不同的。
债权众筹吸引出资者的原因在于获得未来的现金流。股权类众筹不仅在于项目的可盈利性,也有项目给自身带来其他社会资源和自我成就感等(这一点在杨勇的众筹模式中最为典型)。捐赠众筹项目,吸引出资者的原因在于对该项目理念的认同,项目和支持者的情感共鸣。回馈类众筹在于项目本身和支持者兴趣爱好的契合,满足支持者帮助他人实现梦想的渴求,以及回馈商品与直接购买产品的异质性。
3林业众筹发展现状
随着众筹模式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步应用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林业众筹案例也不断涌现。现阶段,林业领域中运用的主要众筹模式主要有回馈类众筹和公益捐赠类众筹,如公益性质林业资金的众筹和林产品的回馈性众筹(这里的林产品主要是指在消费市场,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消费型的林产品)。
目前,公益类林业众筹主要是指利用众筹网站,为林业项目募集具有公益性质的资金。
典型案例有众筹网“一元一棵山茶树”、“森林家园”,百度钱包“我为家乡植树”等。
广东深圳鹏华基金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在“众筹网”平台,发起“一元钱种一棵山茶树”的众筹活动。鹏华基金与中国绿化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在众筹网平台募集资金用于山茶树的种植。投资者在众筹网上每出资1元,鹏华基金将出资9元(鹏华基金出资上限为9000元),将所得资金总额捐至绿化基金会“绿化1+1”项目中,为湖南省双峰山地区种植山茶树。项目总筹资方案为1000元。
百度钱包于2014年3月12日植树节,开启“为了蓝天为了爱,我为家乡种棵许愿树”公益众筹活动。百度钱包联合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利用百度钱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广大网友众筹资金。每个捐赠者支持者捐资一元,百度将附加10元。项目最终所得资金都将捐献给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用于捐款者家乡省份的绿化事业。
2015年元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的林业站站长在“众筹网”发起项目“森林家园,绿色中国――为5万亩林业资源募捐”。借助众筹平台,依靠项目的生态、公益性质,吸引广大关心生态文明网友们关注,为项目筹措资金。
实物回馈类众筹,主要指一些林业小企业和林农个人,利用众筹平台,为自己的林产品众筹。现阶段众筹林产品主要有利用众筹平台销售茶类、山核桃、水果、花卉等。
如“众筹网”中一众筹案例――“南丰蜜桔”众筹项目。在项目宣传上,采用图片、视频、文字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展示项目的产品形象,并重点突出该项目的产生历史和对当地农民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采用故事营销的方式向支持者兜售项目理念,吸引支持者参与。
林产品众筹的不同案例之间相似程度较高,通过梳理现阶段的案例我们发现这些林业众筹案例,都是采用回馈类众筹的模式。在项目的宣传上,重点不仅是本身的使用价值,还有产品的文化内涵和理念。
此外,在众筹项目中的林产品,必须为直接面向消费市场、可以被广大支持者直接消费利用的产品。因此,众筹的林业产品也需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为消费型产品,消费者可直接获得其使用价值。第二,单个产品价格不高,通常在维持在千元以下,可以被大部分消费者接受。第三,产品具有较为新颖的理念,相比于能够直接购买的产品有独特性。
4林业众筹的主要内容
众筹已经在农业、林业领域逐步应用,但是目前应用范围、资金规模总量较小。未来,林业众筹应该在众筹模式本身基础上,结合林业具体的特点寻找适合的具体领域,根据实际不断发展变化。因此,根据众筹的不同模式的内涵和特点,结合现阶段林业众筹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未来林业众筹的发展应该以捐赠类众筹和回馈类众筹为主(包括实物型和服务型),应用领域主要为林业中的公益捐赠、消费型林产品和度假村这类经营林业非实物价值的企业。
4.1捐赠类众筹
捐赠类众筹的主要筹资对象为公益类生态项目,包括绿化造林、城市绿化、动物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荒漠保护等和林业相关的捐赠类项目。主要项目发起者包括政府相关机构、公益组织、相关基金会等。此类项目以公益性、环保性为主要特点,进行无偿性的公益捐助行为。
公众对众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可能不到任何经济回报,但是也会有经济价值远低于出资额的相应回馈,比如鸣谢、明信片、当地土特产等。在众筹活动结束后,支持者可以随时利用互联网跟踪了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等信息,并可以在项目论坛上与该项目管理者随时互动。
现阶段,发展林业捐赠类众筹具有非常好的社会环境。一方面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觉醒,特别是2012年以来的雾霾问题,增强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另一方面,执政党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施政目标,为公益类众筹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发展捐赠类林业众筹,具有以下几大好处:
第一,有效扩大公益性林业项目的影响面,拓宽公益林资金来源。
目前,公益林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面临着社会资金不足的困境。众筹通过集中社会资金,可以减轻地方的财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实现公益林建设社会化打开局面。此外,众筹项目通过在互联网众筹平台推广,并且可以借助网络社交工具进行推广,可以有效地扩大该项目的影响范围。并且采用网上支付方式募捐,方便了出资者捐款。此外,这些项目与地区的生态安全、环境质量直接相关,会直接影响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广大公众的及时关注。
另一方面,在激励方式上,传统的公益捐款项目回报方式单一,没有对不同的出资额度有相应的回报方式,这种方式会降低人们的支付意愿,消减人们的捐助热情。众筹项目设计有差异的出资额度,不同额度的回报方式不同。出资额越多,相对回报越多,这样就激发了人们的支持热情。但是回报的产品的价值远低于出资额度,所以就整体而言公益项目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
第二,增强参与者成就感,使公益性林业项目得到长期关注支持。
现有的公益造林项目,很难调动起公众参与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宪法规定植树是公民的义务,但事实上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人却只是少部分人群。众筹项目可以引入纪念册、命名权等新型回报方式,这样可以使参与者拥有一种的更强的参与感和使命感。并且这种回报方式不是一次性的,参与者可以长期不断的得到回报,例如参与者可以获得定期参与树种培育的机会。相比于传统的公益活动的回报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更为有效地提升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
第三,增强群体参与感,提升公益性林业项目的公信力。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广大参与者可以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工作进展进行监督。长期以来这些项目都是靠公益组织和政府的支持发展的。但这些传统的融资方式并不能充分满足此类项目的资金需要,另外此类项目由于缺少有力的监督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众筹的分布式、参与式监督,一方面可以减少参与者对资金使用不当的忧虑,激发其参与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使参与者积极关注项目的后续进程,使其获得更加强烈的参与感,增强其生态环保意识。
4.2回馈类众筹
林业所包含的产品类型丰富多样,但是只有面向消费市场的产品才更适合采用众筹这种方式,而面向产业市场的林业项目,则不适合进行众筹活动。因为众筹的主要参与者是广大网民公众,具有小、微、多的特点,产业市场的产品较消费市场而言,往往生产规模大、产品复杂,多进行订单式大规模生产。产业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在该市场的林产品和林业企业,不适合采用众筹这种方式。
回馈类众筹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以实物为回馈形式,一种以服务为回馈形式。
实物型回馈产品的林业的实物类产品,众筹的主要对象为小微企业、个体林农,所经营产品应面向消费市场,或和消费市场有着较为直接的联系。包括木材产品,如家具等;木材工艺品;森林食品,如松子、山果、山茶等。
服务型回馈产品,主要指以森林的非实物价值为回馈形式。如森林公园消费的优惠券、会员权利、使用权、门票等,森林度假村的住宿、露营、烧烤等相关服务。
服务类众筹现阶段已经有大量成功应用案例,如一些书店,如北京市“字里行间”书店,依靠众筹方式筹集启动资金,给予支持者的回报为图书馆的会员卡等服务;摄影基地的众筹,给予项目支持者门票、摄影机会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出现众筹农场,回馈种植机会等回馈。基于现阶段诸多服务类回馈众筹的成功案例,在林业领域推广应用回馈类众筹,具有以下好处:
第一,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资金多元化筹资机制。林业产业相比于工业,具有效益低、资金流动周期长的特点,使得林业非常容易出现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加大民间资本的投入,构建多元化的筹资机制,能使林业发展在资金来源上更具有持久性。
众筹这种项目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更具有互动参与性,支持者可以利用众筹论坛与其他支持者和项目发起者互动交流,分享知识,为项目发展提供自己的智慧经验。
众筹项目发起人可以通过展现项目的优势和特色来吸引人们参与众筹项目,并且在众筹过程中,众筹参与者的出资额度较低,但出资人的非经济回报较多,如成就感、通过互动平台得到满足感和会员权利等非经济价值,这便会降低投资人心中经济收益率的权重。从这个角度上说,众筹可以帮助项目有效地吸收民间资本,扩宽林业筹资途径。
第二,提前锁定消费群体,为出售林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开拓市场。很多林业企业和林农的产业大多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信息相对闭塞,导致林业企业和林农不能及时、准确获取市场信息,调整产品结构,导致产品积压,甚至过量采伐,导致资源浪费。采取众筹的方式,可以拉近企业与用户的距离,通过互联网真正实现企业与消费者“面对面”的交流。同时,项目是在大量信息公布上网的要求下进行的,支持者可以了解整个项目的各个进程,加深了他们对产品的认知以及对产品的信任。
另一方面,在项目未实施之前,通过在众筹网站上的筹资,可以了解产品的市场需求以及消费者对这个项目的认可度。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预定的资金,项目就无法进行,也就意味着在市场需求不足,该项目可行性不够。众筹的这个特点降低了项目的风险,避免了项目发起人由于决策不当在后期造成的巨大损失,实现了测度市场需求的作用。此外,人们也可以通过观察其他人发起的众筹项目的筹资情况,为自己开发项目提供参考。
第三,营销宣传作用,增强林业项目的影响力。
很多偏远地区的林业项目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偏远和林业企业和林农的销售观念落后等因素,没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严重制约了林业项目的发展。众筹通过项目的宣传和曝光,可以实现产品的广告效应。众筹利用互联网,项目可以依靠社交平台分享给大众,具有强大的扩散作用,在众筹的过程中,项目的支持者,同时也是项目的传播者和消费者。
第四,多次回报,挖掘森林产出价值。
林业的生产周期长,这是其中植物的较长的生长周期决定的。植物在生长的过程中,会逐步产生各项生态效益,所以效益的产出也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且森林的经济效益不会一次产生,也会随着植物生长而不断变化。比如说森林公园的效用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变化。这也决定了林业众筹的回报可以分为多次,有效地将森林产出的效益转化为回报的价值。
第五,无还款压力。
以往林业的资金来源有限,借贷款是其中一种主要方式,如果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需要有足够的抵押物或者信用保证才能得到贷款,后期还要承受还款压力。众筹的方式则会规避这些问题。众筹的主要回馈方式是项目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这些来源于森林实物价值或非实物价值。
回馈类众筹是目前林业众筹的主要形式,未来回馈类林业众筹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展改进,更加适应于实际的需要。
第一,附加保险,规避风险。
森林的培育和繁殖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环境影响,自然环境因素一旦发生改变,会对植物的正常生长带来很大的影响。森林的很多价值是由其中的植物产生的,一旦某些植物的正常生长受到影响,相应的一些回报会无法如约实现。而高出资额中包含一定额度的保险,可以有效规避自然风险对于回报的影响。
第二,权利转让,效用最大化。
森林属于一种可以增值的资本,森林的价值会随着其中植物的生长繁殖而逐步增加积累起来,森林产出的各项效益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变化。即使是森林的非实物价值,比如森林带来的旅游价值,某些森林公园中,10年生森林要比3年生的游憩价值更大。如果对森林拥有的各项权利可以转让,则可以使众筹的出资者充分利用森林的价值。
4.3股权类众筹
股权类众筹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原始汇”网站为代表私募性质的众筹,此种模式只是依托互联网向非特定人群的私募行为,并不具有很大的创新性。因此,本文主要以另一种股权众筹模式,即以杨勇开创的具有创新性的股权众筹模式。
杨勇开创的“中国式众筹”运作模式是当前被认为最为典型和成功的股权众筹模式之一。在该模式中,项目发起人基于自身的熟人社交圈子向总数不超过200的股东筹集资金。其主要步骤是:构建熟人圈子,圈子成员之间互相交流、产生互信,圈子熟人之间相互引荐,推荐人脉资源;在管理模式上,杨勇的股权众筹采用平均化股权模式,每个人无论出资额度的大小,拥有相同的话语权;所有股东中选少数人成立执委会,决定日常事项。同时,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日常运作。在杨勇众筹的1898咖啡馆中,所有股东均要轮流值班,在当天管理咖啡馆。这种股权众筹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熟人圈子,最大限度的发掘资源,所有项目参与者具有股东、消费者和宣传者的三重角色。
目前,杨勇式众筹成功应用的行业有餐饮服务行业,1898咖啡和金融客咖啡。这些咖啡馆不仅仅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更是一个创业人的聚集地和初创项目的俄孵化器。杨勇式众筹的本质是通过熟人汇聚资源。从现阶段来看,由于以下原因,林业领域难以应用杨勇模式的股权类众筹。
第一,股权众筹模式依赖的是明确的主体圈子形成的高效信用背书和价值网络。但在现实中,对林业感兴趣、关系密切的熟人圈子远不如互联网之类的行业强大,圈子的狭小会导致筹集资金出现困难。林业经营的专业性、复杂性、长期性,会使得项目的经营难以适应股东参与轮班的做法,这就大大削弱了股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相比于其他产业,林业生产由于受到植物自然生长速度的限制,生产周期较长,并且林业生产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不确定因素多,产业回报周期很长,难以实现稳定的回报。这导致林业与其他具有较稳定回报率、周期短、收益率高的项目相比缺乏竞争优势,在项目的吸引力上缺乏竞争优势。
第三,股权众筹的股东较多,特别是杨勇式众筹,采用的是去中心化设计形成的网络化自组织,这种模式可以激发参与者的参与热情,但是具有权力不够集中的缺点。林业的生产经营风险大、专业性强,去中心的民主设计会导致公司实际运营中决策力低下,影响项目正常发展。
5林业众筹模式未来发展趋势
众筹只是一种具有多种性质的筹资模式,其具体内容和形式会随着应用的领域不断发生变化,以适应市场的要求。众筹在林业领域的应用尚处在起步阶段,相比较众筹应用广泛的科技类行业,林业众筹模式较少、筹资规模小。所以林业众筹其未来的发展一定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改变。根据现阶段林业众筹的特征,本文认为林业众筹的发展可能呈现出以下趋势:
第一,捐赠类众筹和回馈类众筹同时在单个项目中出现。由于森林具有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其生态意义重大,所以可以采用捐赠类众筹,以项目的绿色性吸引公益性资助。同时,较高额度的资助,便可采用实物回馈类或服务回馈类。
第二,股权类众筹未来可能衍变出现。现阶段,股
权众筹不合适于林业的诸多领域,主要因为股权众筹的股东众多,股权众筹行业多为投资回收期较短的领域,林业领域内难以形成相互信任的熟人圈子。最重要原因还在于林业产业的弱势性,这个特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投资回报期长、回报率低,使得林业难以对社会民间资本产生强大的吸引力。所以,未来的股权众筹可以改变运作方式,调整模式结构。可能表现为将股权类权益和回馈类权益相混合,采用实物和服务回馈、股份和权益并行的方式。
第三,服务回馈类众筹可能成为最主要的林业众筹模式,并与实物类混合交融。在本文所讨论的林业众筹模式中,捐赠类众筹虽然可以用于公益性造林的筹资,但是存在发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筹资总额有限、捐赠无回馈或低回馈的方式难以持续吸引支持者、大额资金的后续监管使用问题等,这些局限性限制了捐赠性林业众筹未来总体规模。消费型林业产品的实物回馈类林业众筹,其本质是团购和预付款的混合,对消费者、支持者而言,采用众筹的方式要比直接网购林产品承担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现阶段网购的发达和体系完善,也导致实物类众筹未来的发展会遇到很大的挑战。相比较以上几种模式,林业的服务类回馈众筹模式会具有最大的发展潜力,除了林业服务类众筹自身具有的优势特点之外,客观原因在于现阶段,在林业服务类产品的销售中,电子商务方式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产品销售渠道较为单一等,这就为未来该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浙江金融,2014,(04):6265.
【关键词】 项目 融资 问题 对策
0 引言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在项目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分析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
1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缺乏专项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专项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BT模式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
1.2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缺乏招商指导性文本
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专项的标准文本,但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本,各地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基本上一个项目制订一个招商方案,而很难制订适用于当地各项BT融资项目通用的招商方案,造成审定BT招商方案的周期较长。
1.3 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存在意见分岐
目前,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确定通常有如下三种不同的意见:1)投资人既需要有资金实力又需要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包括组成联合体);2)投资人需要有资金实力而不需要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但施工需要另行公开招标);3)投资人只需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上述三种意见往往争论不休甚至难以统一。
1.4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后,投资人是否还需要施工二次招标
目前,我国现行招标、招商方面的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招商后施工二次招标并没有强制要求。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仍然争论不休,未形成统一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招商公告可以要求具备施工资质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由于投资人已具备施工资质就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另一种意见认为招商后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均应在招商后施工二次招标,否则就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或地方招标相关规章。
1.5 资金回报
资金回报确定高了,将会增加项目投资工程造价;资金回报确定低了,将影响投资人投资积极性并造成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失败;资金回报是招商人和投资人共同关注的焦点。
1.6 回购资金担保
投资人在参加BT融资建设项目竞投前,需要考察招商人信誉、财务状况和建设项目偿还投资资金来源,更要考察建设项目投资回购资金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以确保投资资金能及时回购。没有回购资金担保或担保无力的BT融资建设项目将不被投资人接受而致项目招商不会成功。因此,回购资金担保是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的必要条件,如何确定项目回购资金担保方式是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至关重要的问题。
2 探讨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工作实践
2.1 深入研究国家有关BT融资建设的相关法规,为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提供法律依据
BT融资建设招商人应依据法规,大胆探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BT融资建设方案;只要不违背国家法规,应允许进行大胆实践、总结;不应以个别项目出现问题而禁止BT融资建设。
在实践中,BT模式招标原则上宜采用公开招商和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投资人。例如,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通过公开招商方式,该项目《招商公告》同时在《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http://.cn)、《四川招商政务网》(http://)进行公开。
2.2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参考文本,以规范BT融资建设招商行为
由于我国在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本,各地只能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单项工程的招商文件,而且每个项目蝗招商条件均不相同,特别是对招商文件的主要条款基本上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反复讨论、会审,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2.3 探讨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目前,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1)投资人既需要有资金实力又需要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包括组成联合体);2)投资人需要有资金实力而不需要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但施工需要另行公开招标);3)投资人只需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下面以一个案列说明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已实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问题,案例: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20万m2,工程费用投资约3.2亿元,建设工期720天;该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的特点。因此,该项目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具有资金实力和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法人,不接受无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竞投,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时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
2.4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后,投资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施工二次招标
结合我国BT融资建设项目实践,通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如果在招商公告已明确要求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时,可由投资人直接施工而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如果在招商公告无明确要求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时,可视下列情况决定需要或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若投资人的施工资质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资质要求时,可由投资人直接施工而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若投资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条件不能满足项目施工资质要求时,可由投资人组织项目施工二次招标。
2.5 合理确定资金回报
通常来说,如果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专业性强、工程复杂、项目回购资金周期短、项目回购资金前期比例高、当地资金平均融资成本高、国家宏观调控严格和融资市场环境差时,由于项目需要投资人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充足的流动资金、较强的融资能力和较强的抵抗经济风险能力,因此此类项目资金回报应适当提高。反之,项目资金回报应适当降低。
2.6 合理确定回购资金担保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已限止国有土地质押,但可以采用指定地块土地出让地方收益部分作为回购资金担保。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已实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回购资金担保案例如下: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20万m2,工程费用投资约3.2亿元,建设工期720天;该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特点。该项目回购资金担保采用财政支付承诺和指定地块土地出让地方收益担保组合方式。
3 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对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成败和项目管理风险控制起关键作用。招商人应通过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实践进行总结、提高,不断探索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的新方案,以满足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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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铁军,黄恒学.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成功案例.中央金融出版社,2008.8
2009年美国的Kickstarter网站上线运营,是众筹在线模式的起源。Kickstarter致力于支持和激励创新性、创造性、创意性的活动。通过网络平台面对公众集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
同时,众筹网站也有自己清晰的盈利模式:项目成功后,收取最终筹集资金的一部分作为手续费(比如10%),如果项目不成功则不收费。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作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
该法案的通过为众筹融资网站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框架。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1月,在Kickstarter上的产品数量达到了76909个,较2011年上涨了50%。2012年,该网站的总融资额达到了3.2亿美元,共为1.8万个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其中提供资金的网民人数为220万人,平均每分钟便获得607美元的网民资金支持。
中国的众筹模式2011年才出现,目前有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已经不下十家,例如点名时间、众筹网等。不同于其他互联网模式,众筹涉及集资、回报等经济问题,由于中美之间法律、政策的差异性,众筹网站在中国走得并不轻松。
创意产品的另类支付方式
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而众筹网站的两大特点是面向不定人群公募和给予一定的回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的方式是对投资人最好的回报,但这在国内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之前就有过这样的案例。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 “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美微传媒是一家新生跨媒体营销平台,美微传媒会员卡上架,售价100元/张。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等的一些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2013年1月9日,美微传媒又以相同的方式在网络上发起第二轮融资,不同的是,每股单价上升到1.20元。两次一共募集到资金120.37万元。但交易尚未全部完成,这家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官方的解释是“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而在美微传媒发表的声明中称,是因为融资性质被监管部门认为是“不合适的”。
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众筹网站都只支持以项目的名义集资,并不向创业公司开放。支持的项目类别也仅限于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范畴,不接受公益项目,也不开发销售尾货的项目。而投资者的收益仅限于实物产品,与其说是募集资金,更像是对创意产品的另一种在线营销手段。因为国内特殊的国情,点名时间还规定分两次将支持金额打给项目发起人,第一次是在项目成功后,打给项目发起人50%。第二次是在项目完成回报发放后,支持者都点击“确认签收”了,才支付剩余部分,这点很像支付宝的作用。
缺乏支撑 难以挣脱困局
今年3月26日,国产动画《十万个冷笑话》在众筹网上开启了“史上第一部众筹电影《十万个冷笑话》,征求十万个微投资人”的活动,但该活动引来了大量网友的质疑。
争议的焦点只要集中作为发起方的“有妖气”是盛大的新媒体公司,东家财大气粗却不出资,反而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很多头脑发热的网友抱着支持国产的态度纷纷出资,甚至有的中学生要拿出父母的血汗钱做捐助。
之所以说“捐助”而不是“募集”,“其实很多卖东西或者买服务的人将自己的筹款需求放到了众筹网站上,说自己想要将某某产品或者某某服务做好做大,希望得到大家的经济支持,支持不同钱数的人可以得到相应的产品或服务,这和团购网站的区别其实仅仅是看起来有那么点公益性,将购买变换成了捐助,‘捐助’者的‘购买’体验更好一些――这好比买一张专辑,如果你是在音像店里买的,你会觉得只是完成了一次消费,但是如果你买的是路边卖唱艺人的,同样是消费,你却觉得自己是在捐助。” 微电影导演李纪正在知乎上如是说。
不仅是项目发起方的目的容易引发质疑,而且就连项目本身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很难找到足够的支撑点。例如点名时间的定位是“为了那些有创意有想法有设计感的项目而生”,但网站上大部分无法产品化的创意并不适合中国市场的:一方面鉴于国内对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的现状,众筹平台的性质决定难以避免创意被抄袭的风险,项目发起者很难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提高了好项目的进入难度;另一方面国内出色的原创作品和高级设计人员过少,导致项目质量不高,网友也不愿意为雷同的设计埋单。
关键词: 环境基础设施 运营机制 多元化投资 投资回报政策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视为公益事业,在管理体制上政企不分,完全按照计划经济模式运行,由政府统管包办,靠政府投资建设和补贴运营,而忽视了城市经营,未能认识到这一公用事业背后潜在价值的合理存在;价格体制方面,远未形成有利于培育产业化的价位机制,即使收费也是象征性,造成了价格倒挂。这种运营机制的弊端不可避免地制约了我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发展。我市许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中最重要的污水处理厂,由于资金不足,污水配套管网不得不分期建设,历时多年才能得已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更是由于运营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分类收集设施、分类运输设施以及分类处理设施,致使垃圾分类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营现状,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就必须对我国现行运营机制进行改革。
如何才能加大城市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积极开展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资本化经营,广泛利用外资并积极引入社会及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这是一个颇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实行运营企业化,开辟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在传统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体制下,资金短缺无疑是制约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瓶颈。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营的经费困难,关键在于改变现行单一的政府投资和运营管理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资多元化。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通常是政府统管的事业单位,这种运作体制的最大缺点是缺乏市场竞争机制。为此必须对运营单位实行企业化改制,做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从而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企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进程,为开辟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创造条件。
实现多元化投资,关键在于规范市场,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凡有利于环境污染治理,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姓“中”还是姓“外”,各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大连市政府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的做法表明,只要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企业和政府都会从中得到好处,实现“双赢”。
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投融资渠道的模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1、BOT模式。该模式是指政府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权授予私营项目公司行使,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而且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都会有较明显的提高。
2、准BOT模式。此种模式的特点是项目操作依然按照BOT模式,不同的是政府投入部分资金如国债,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此种方式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减轻其资金压力。
3、TOT模式。该模式与BOT模式相比,其特点在于:(1)对政府来讲,通过TOT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城市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或垃圾场建设所需资金,并可盘活政府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2)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其受让的是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项目,不必承担建设期的风险,尽管投资回报率略低于BOT方式 ,仍会产生较大的兴趣。
4、托管方式。该模式与BOT和TOT两种方式相比,其特点是:对于政府,无法收回投资,筹集建设资金只能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前期投入很少,运营期间的支出从政府取得的污水或垃圾处理服务费相对稳定,风险较小,收益较低。
5、供排水“一体化”模式。此种模式是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与自来水项目打捆成一体,采用BOT方式建设。与上述四种模式相比,其特点是:对投资者而言,自来水项目具备投资回报高、政策风险小,与污水处理项目相比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而且可以把自来水收费体系与污水收费体系合二为一,有效地防范投资风险。
根据以上几种模式,从产业化方面考虑,对新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BOT投融资方式。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环境治理投入的国债项目可采用准BOT模式,这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或用于其它市政设施建设;对早期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项目,可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拟建设自来水厂的地区,可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有利于同时建设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
二、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普遍存在运营经费短缺,处理设施处于不良运行状态,国家的大量投资没有起到应有的环境治理效果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水平低,造成运行维护经费不足。显然,颇有必要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收政策。因为只有合理地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才能保障这些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费和建设投资回报,才会带动多种渠道的资金投入污水、垃圾处理产业,使之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投资领域和新的经济增和点。为此,必须大力推行和完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其目的一是补偿投资和运营成本,实现建设和运营良性循环;二是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立“环境消费” 意识,使企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对环境保护履行应尽的义务。
一、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二、我国EMC项目融资现状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四、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