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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广大权利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利人的维权过程中,侵权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证据保全公证作为收集有利证据的有效方法已被权利人广泛使用,故而公证员在证据保全公证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一、权利证据的审查。
在权利人提出公证申请时,公证员要认真审查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和其申办的公证事项,审查权利人有没有相应的权利来申办该项保全公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证员在审查权利证据时,主要是对申请人是否相应的署名作品、著作权登记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同时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受理该证据保全申请。
二、证据保全过程中保全措施的客观公正、合法。
公证处受理权利人证据保全事项后,基于知识产权侵权中侵权行为的多样性,故需要公证员与当事人一起研究保全行为内容,了解保全的对象。确定切实可行的客观、准确、科学、合法的保全方法,通过证据保全活动达到保全目的。如对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对KTV播放未获权利人授权的歌曲的公证等等,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有的需要拍照,有的需要摄像,其中包括票据索取,开票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如何保全等等。
客观公正性,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要求公证员的保全措施能够真实直观的反映证据状况,不存在遗漏,并且对证据没有人工雕凿改动的地方,是原始面貌。如笔者曾经对KTV播放歌曲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在消费完后,KTV店家无法提供发票,而是出具其它公司的消费发票,对此,为了保证证据保全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公证员应当在证据保全工作记录中或者公证书上予以记载,写明发票与侵权店家之间不同的原因,避免因此造成的证据保全行为无效。
合法性,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要求公证员的保全措施得到法律的允许。如申请人经常在不告知被取证人的情况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侵权商品的行为,公证员对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这种行为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购买的行为是合法的,销售者无权过问购买者的使用意图。
另外,公证员不应当亲自购买保全物品等。而应让申请人自行购买,公证员在保全过程中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在保全现场。这样做有利于保证保全行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公证员自身。
三、现场工作记录及公证书的准确性
证据保全过程中,公证员要做好现场工作记录,现场工作记录是出具公证书的重要依据。这个记录是整个保全措施实施过程的记载。其记载了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保全的内容、方法、步骤等。在公证卷宗中必不可少,也是日后查证公证书的重要依据。
最后,就是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的公证书,就显得尤为重要。制作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客观公正,表述清晰,不会产生异议。公证书写得简单了,无法起到证据的作用,公证书写的复杂了,往往又会产生异议,或者还会发生前后矛盾的地方,有损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证书最重要的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申请人再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公证书还需要对一些必须事实进行记载,如进行网络侵权行为的公证,需要对使用的电脑、移动硬盘等等进行清洁性检查,保证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对申请人的风险提示
证据保全公证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起到了固定侵权证据的作用,可以说,公证书的好坏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因此,申请人往往会对公证书赋予很高的期望值,将案件的胜诉与否完全寄希望于公证书,而忽略了其他证据的重要性。
事实上,公证书的仅仅是证明事实的证据,其起到的是将发生的行为或事实进行固定的目的,至于公证书所固定的事实,是否就可以直接得出被公证一方存在侵权行为,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务员 法律素质 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079(2008)10-0004-01
根据政府转型必然选择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期和改革攻坚阶段的当代中国,法治政府仍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
一、法治政府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
依据法治政府的建设理念,对公务员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也就具有相应的要求。在公务员队伍中普及依法行政的常识,普及法治政府的观念,提高每个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对建设法治政府十分重要。根据当前学术界学者的研究,大家普遍认为公务员法律素质应具备三方面的内容:
(一)公务员应具备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
法律角色意识要求公务员应该明确自身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得到很好的体现。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扮演的都是社会公民的角色,和社会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这时公务员和公民都是出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在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处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中的公务员扮演的是公职身份,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权力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只有秉公执法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民的利益。
(二)公务员应具备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
当今一些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能公正执法,、贪赃枉法,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严格执法。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力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公务员必须通过学习转变观念,明确现代行政的职能,树立法律服务意识。随着政府管理的不断发展,现代政府的行政职能更多的朝着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等多功能在内的职能体系发展,要落实这一点,必须有公务员正确的认识为前提。
二、当前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法律学分析
我们知道,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有一支健康的执法队伍,即要有健全的公务员体制和具有高素质的公务人员。然而,从近几年公务员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清醒地看到这样一种现实: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水平远远没有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公务员在工作中产生问题的三种类型
1.非法生存
主要是指乡镇政府的财政没有足够的合法来源,而采取的一种违法寻租的生存状态。在现代社会当中,我们知道,“最常见的寻租活动就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和竞争,以维护和攫取既得利益”,[2]这在我国乡镇政府尤为明显。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加重农民的负担;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利用特权,在政府范围活动内谋取利益;同时,处于最底层的乡镇政府为了求得更多的利益,以一种更稳定的方式生存,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权利来开展各项行政工作。
2.越权行政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越权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乡镇政府不能任意将自身任务交给村完成,除非获得村自治组织的认可;对于不属于国家行政的村自治事务,乡镇政府无权干预,但要承担指导、协调和支持的职责”。[3]然而,村级组织完成由乡镇政府下发的一些行政事务似乎成为了一种惯例,既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对村民委员会更是一种非法干预。同时,乡镇政府不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和市场价值规律,漠视市场经济运作的方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非法干涉农民及其它市场经济主体意愿。
3.管理缺位
管理缺位主要体现在对公共事务管理上的“不作为”。国家在广大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展到今天,土地承包问题越来越复杂;在土地承包权的问题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与大多数乡镇没有落实到位有着很大的关系。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中国的村务财政存在着许多漏洞,对其管理更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态度。
三、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对策选择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务员的任何行为都应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实施,使用正确的法律尽量做到客观适度。我们讲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各种执法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强化法律知识学习
作为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公务员在制度约束下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并走向良性运作的基本保证。“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法使公务员真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4]为此,公务员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各种学习方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全方位提高公务员素质,进而提高机关的整体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树立和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二)创建“法制型机关”
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条件。公务员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公务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是对公务员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务员依法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
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构建过程中,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务员树立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和公开制约权力的法律责任意识,目的是为我国建立合法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必要条件,也是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和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和谐统一并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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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论提高公务员素质关键在于提高法律意识[EB/OL].
[关键词]公共责任;新公共管理运动;顾客导向;公共服务
ReflectionontheQuestionofPublicResponsibilityinGovernmentAdministration
YANGMeiLIUShu-chun
Abstract:Thearticlestartswiththerelationbetweencountry,governmentandcitizen,andthedifferencebetweenthegovernmentandprivateenterprise,Inviewofthenewpublicmanagementdevelopedinmanycountries,especiallythewesterncountriesandsuchideasas"customerdriven""marketization","theuserpay",etc,itattemptstoannouncesuchaview:Ignoringthedifferenceofthepublicandtheprivateandapplyingtheadvancedmanagementtheoryandmethodofindividualenterprisedirectlytothegovernmentwillcausethedesalinizationeventhelossofpublicresponsibilityconsciousnessofthegovernmentandhisadministrativepersonnelwhileraisingtheefficiency.Itrequiresthatwhenwebringinthemethodsofwesterncountries'reform,wemustre-recognizethetheoryandfunctionofthenewpublicmanagement,combinetheconcretenationalconditionsofourcountry,findoururgentproblemtobesolvedatpresent,andmakeourgovernmentreallybecomeaconscientiousgovernment.
Keywords:publicresponsibility;newpublicmanagement;customeroriented;publicservice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政府的公共责任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中,政府组织面对着财政压力、传统官僚制的低效以及对公众的回应能力的降低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面对全球化、知识经济的技术革新和公众需求多样化等诸多外部环境的挑战。为了提升国家的竞争能力,适应技术变革的要求,增强政府的合法性,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自身进行了重大变革,形成了政府治理变革运动。这场运动已经不单是政府在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方面的小幅度变化,而是在整个社会层面所引起的政府职能与角色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从这场“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化”的改革开始,在对传统公共行政批判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管理技术,强化服务和顾客导向,在政府体系内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功能,以提高公共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益,已逐渐成为一种国际化的政府改革潮流而备受推崇,这就是新公共管理运动或称为管理主义。
毫无疑问,作为对传统公共行政的批判和反思,新公共管理具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创见。行政职能市场化,行政权力分散化,公共服务社区化,政府理念的企业化,都是这场运动高举的大旗。但从其根本意图来看,其实就是希望通过在政府及公共组织中引进私人企业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全新的管理理念,从而使政府组织和公营部门变得更富有生机和效率,对公众更有责任和回应性,更能适应不确定的、快速发展的外部环境的冲击和挑战。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它是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新选择,是在政府干预市场失灵的政策导致政府失灵时找到的新出路。国内的许多学者也认为它反映了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对政府管理所提出的新要求,对我国行政理论和改革实践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然而,新公共管理绝不是完美无瑕的。随着各个国家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下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内在的矛盾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对它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有学者就指出,由于来自不同学科的观点,却没有经过系统的梳理,导致了新公共管理在理论上的内在矛盾:承认公私部门的异质性却又强调管理的一般性,赋予公务员公共精神却又以理性自利的经纪人假设为理论基础,主张政府掌舵却又极力推崇市场机制的作用,尊重公民却又倡导顾客导向。由于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领域过于广泛,笔者理论水平又十分有限,而且考虑到本文的主旨,在这里仅仅想谈一下新公共管理中一些涉及政府公共责任的具体措施。
1.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普遍的做法是实行合同出租,即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企业、非盈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化”,进而为改善公共服务提供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这样的确改变了传统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唯一提供者的状况,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推向社会,从而减轻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人员。这种做法在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瑞典等国的行政改革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共部门不同于私人企业,不能只考虑效率而忽视了政府更为重要的存在价值——公平和责任。政府行政部门是需要为公民谋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而私人企业是为顾客提供商品和劳务、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竞争者。政府在保障平等、防止歧视等方面起着私营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提高效率与效益,但却缩小了公共责任的范围。市场的基本价值是效率,企业追求的是效率背后的利润,政府尽管也追求效率,但在管理和提供服务时还要考虑作为公平的正义、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和公共责任等。
2.使用者付费制度。政府以某种形式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基础建设或提供某项服务,在政府规制下,私营部门通过面向消费者的价格机制来实现投资回报,这样既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的社会需求。但是,私营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它投资公共服务的目的和它投资一般的生产一样,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且由于投资公共事业或多或少会得到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而且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性更强,这样也许会使它们比从事一般生产获得的收益更多。从另一角度来讲,公民在获得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前,就已经通过纳税的形式向政府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政府本应该为它的公民提供可能的管理和服务,再要求公民向提供服务的私营企业付费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值得探讨的。如深圳市对公民收取日常垃圾处理费就曾引起了市民的质疑。说通过使用者付费制度能反映真实的社会需求,以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我认为这种说法实在值得怀疑。比如对于某项公共服务,某个公民不购买很有可能并非因为他不需要,而是因为他根本支付不了它的费用。公共服务市场化本身就意味着增大资本的影响,必定会削弱政府对公共事务和经济的调节能力。莫尔就尖锐地指出:“以市场机制解决公共问题基本上违背了政府存在的目的。”
3.倡导顾客导向。新公共管理为纠正传统官僚制下公民只能被动接受服务的情况而提出顾客导向,要求政府在管理中将公民当作顾客,以顾客需求为中心,通过各种具体措施给公民提供“用脚投票”,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机会,并定期征求公民对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期望“顾客”能形成对公共机构的压力,达到改善公共服务的目的。这种顾客至上的理念虽提供了回应性、多样化的服务,但却把公民降低为一般的消费者。“公民”和“顾客”是分属于两个领域内的概念,公民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顾客是市场契约的一部分,顾客仅仅是公民的一部分,公民位居顾客之上。顾客各具特色的消费需求之间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生产者可以满足不同的顾客需要,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需求往往处于矛盾的状态,每个公民个体在政府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当中都有一种利害关系,国家和政府正是这些矛盾无法解决的产物。而且,政府难以协调满足顾客私利和促进公利之间的矛盾。政府及其公共管理作为整个社会的调节领域,其目标是实现和捍卫公共利益,解决公共问题。
二、构建中国政府的公共责任
长期以来,我们为了提高综合国力,将经济建设始终放在政府工作的中心位置,再加上政府对社会采取的集中化社会管理体制,使我国的社会总体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并积累了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十分缺乏,作为“多中心主体”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发育仍显迟缓,还未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阻碍了政府行政改革的推进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突出表现在我国社会结构的调整,如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的调整落后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和公共卫生覆盖面不足以抵御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风险,社会应急系统不健全。
而且,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资源分配体系,控制机制趋于解体,而新的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诱发和加剧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风险加剧的时期。这一切都使得政府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义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现阶段政府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已经不仅仅是促进经济发展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更需要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其中,所谓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等。我们还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由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三、结语
认识到我们现在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时期,就应该借鉴学习西方国家的市场化、民营化的先进经验,将政府的职能交给社会去承担,不但能够减轻政府的负担,还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无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没有充分认识到西方的公共管理市场化是在市民社会成熟、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强有力的社会自治力量和规范的市场机制对政府过度规制的一种回应。而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市场机制很不健全。无论是市场制度的约束力量,还是经济个体或者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能力都十分有限。市场化、民营化的结果不但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造成一些公共管理领域的真空地带,出现了公共服务的责任缺失问题(市场化中最常见的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因为市场化后,政府把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包了出去,非政府机构承担了这些职能,在市场化机制下,这些机构都有盈利取向,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它们可能会忽视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而政府已经把公共职能转包出去了,所以也常常推卸责任。因此,我国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想成为公民心中有责任心的政府,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真正解决好我们自己的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 行政权力 公共参与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正处于权力配置结构失衡,行政权力运行失范,学术权力弱化,学生权益履受侵犯的状况,急需寻求一种模式控制高职院校行政权力的运行,协调各种权力配置。并且,我国当前正面临着大学生扩招,毕业生就业相对困难等问题,要求加强大学自治权,进一步实现学术自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借鉴法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共参与理念,提出了对我国高职院校行政管理进行改革的设想。
1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行政权力泛化现象
教授会、大学评议会是西方大学学术决策组织,权力主要集中在大学教授会和大学评议会。西方国家大学校长是学校法人,通过招聘、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方式产生,对董事会负责。校长对外代表学校,有很大的责任和权力,与政府是对等的、平起平坐的关系。校长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精力用在对外交往上,代表学校的形象:对内是宏观控制与协调,在与学术有关的微观层面上校长及行政权力较少介入。
而中国高职院校权力配置中目前仍然是行政本位,作为体现学术权力的组织机构的建立不健全,或是学术机构的职能发挥不到位,或是行政权力代替了学术权力的职能和决策权。改革开放以后,大学中陆续建立了学术组织,许多高职院校的学术机构在形式上和某些职能上照搬了西方的教授会,但实质上权限要小得多,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但委员会的工作基本是在行政权力的控制之下,学术权力的发挥十分有限,学术组织机构的职能没有到位。在西方,教授集体在学术问题上有较大的发言权。而在我国,学术机构仅仅部分地发挥着审议和咨询职能、决策权;在行政部门,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学者、教授们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我国高职院校学术权力也在不断弱化和变异。我国高职院校的权力结构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重行政权力,轻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在各个方面干预学术权力,例如在职称评定、院系设置、专业人员引进等众多学术活动方面。这种现象严重限制了我国高等学校学术的发展,导致了高等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对抗。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学术权力受到行政权力制约是主要趋势,应解决的主要矛盾仍是教授权力、学术自由的申张问题,另外,教授治校多为参与治校而非决定治校,治校教授所“治”之事务也多是具有特定内容或特定范围的权力和事务,主要限定在有关学术管理(科研和教学)的方面。教授治校并非提倡教授都要担任行政职务,它恰恰淡化了“官本位”观念,强调学校管理者的民主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然而教授治校在目前中国仍无实质性的进展。这不得不将问题的思路重又导向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之上。目前我国高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职重大决策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决策权基本掌握在行政人员手中,行政权力集中于以校长、院长、系主任为核心的科层级结构,尽管行政职务多由教授兼任,但事实上难以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
2 法国公共参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法国大学改革中公共参与制度的推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法国和中国在教育体制上都属于中央集权制,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对高校的集权控制力较强。当前,我国高职院校要求扩大大学自,进一步摆脱教育行政部门过多的行政控制,这一现状与法国公共参与改革提出时大学要求提高“自主性”,摆脱中央集权控制,恢复高校自治繁荣的要求有相似之处。其次,当前,我国正面临高校扩招,学生教师人数剧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对困难的现状,这一现状,在法国大学推行公共参与、解救大学危机时所面临的历史背景相似。二战后法国因经济迅速发展等历史原因面临大学生人数剧增,以及随之而来的大学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求脱节,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而打开了社会力量,主要是工商界人士介人高校管理的大门,成为促发公共参与改革的动因。再次,我国高校行政权力泛化,教授科研人员要求获得更多学术自由,以及如何更好地对学生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借鉴法国公共参与制度的另一个原由。
笔者设想,能否引入法国大学管理委员会的代议制度,建立一个类似高职管理委员会的代议机构,其中教授代表或者来自学术委员会、教授会等学术组织的代表应占一定份额,从而不仅可对高职有关学术科研的决策、经费使用有发言权,并且可监督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达到一定的权力制衡,从而防范高职行政权力的无限泛化。
3 我国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改革
(1)学生参与高职院校行政管理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普遍存在学生权力缺失、维权困难等现实问题。学生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实践中。往往被限定为特别权利关系中的相对人,作为被管理方与高职院校处于权力与权利的不对等状态。而事实上,学生作为高职院校产业的消费者,理应有权利享有高职院校更完善合理的服务,而不仅仅存在对高职院校管理单方面服从的义务。从权力的来源看,高职院校权力来源于政府法律法规的授权,然而政府权力资源乃是公民权利。
关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除了事后救济制度的完善以外,笔者建议可从增强学生的校务参与权、民主决策权人手。在法国大学的最高行政权力机构大学管理委员会中,学生占有20%--25%席位,几乎与校外人士份额相等。在决策与学生权益休戚相关的各项事务的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中学生代表和教师――研究员代表共同占据75%--80%席位,因此,大学各项重大决策是不可能绕过学生而决定并执行的,学生有机会提出代表自己群体利益的主张,并反对有损或可能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在高职院校内部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事宜上也可以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可以在规章制度,例如高职院校内部处罚条例制定之初,就从学生立场提出意见,进行监督,从而防范或减弱其对学生权益的损害发生。至于法国高校公共参与过程中出现的学生权力与教授权力的矛盾斗争,这在我国目前,高校行政权力泛化,教授学术权力弱化,学生权力极度缺失的情况下,如果说高职院校权力配置结构是一个倒金字塔形的头重脚轻状况,则学生处于倒金字塔的最底部,教授学术权力处于学生之上,行政权力之下,当前,二者都处于行政权力的压制之下,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仍是主要矛盾,而二者相互之间的矛盾则相对淡化。因此,笔者建议在前述引入大学管理委员会制度,保障教授治校的基础上,在该委员会中加入学生代表席位。从而改变学生对校务的“失语”状态。若是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教学设备添置、后勤建设等有关学生权益的事务,学生无权关心,最终只有“漠不关心”。
(2)社会力量参与高职院校行政管理
当前,我国面临高校学生扩招、毕业生就业相对困难的情况,与法国公共参与引进新伙伴――外部力量之历史状况有相似之处。所谓公共参与的社会力量,即指工商界、政界、文化界的知名人士。他们对高职院校事务的参与使得高职院校与社会拉近了距离,不仅有利于高职院校筹集资金,还为培养更加适应社会需求的大学生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而且为毕业生就业开拓了更为广阔的路径。因此,笔者建议,在前述大学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类似组织中给予社会力量一定席位。高职院校行政权力的一部分本就来源于社会力量,开放社会力量进入高职院校决策组织,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还原其为教育公益事业让度的权利本质。从另一方面来看,社会各界力量的加入,有利于高职院校内部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与学生权益保护的制衡,更有利于高职院校行政权力实现其公共服务的义务。
4 结语
针对我国高职院校行政权力泛化、权力结构配置失衡的现状,本文探讨了公共参与制度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中的运用。通过教师、学生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实现对高职院校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或者说,通过公共权力的参与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范围与力度。从而尽量防范行政权力运行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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