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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设施等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道路挖掘许可制度。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持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相关设计文件,经市、县市政工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通知。
第六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挖掘城市道路对其他公共设施和专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挖掘不得在冬期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经批准后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方可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挖掘实行挖掘申报制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个月公告。需敷设设施的单位,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办理同步施工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7日前通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的挖掘及设施的敷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挖掘方式、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
第十三条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挖掘人、挖掘起讫日期、挖掘范围等内容。
第十四条经挖掘修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同一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开挖。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开挖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沟槽实行统一回填,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道路沟槽回填协议。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挖掘道路沟槽回填及挖掘道路修复。
对紧急抢修工程道路修复,道路挖掘沟槽由道路挖掘人修复,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修复。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应严格按照国家市政道路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保证道路交通及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凡未按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关键词:城市道路;施工管理方法;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城市化建设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U41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2-0120-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157
1 概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尤其近些年来,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也有了质的飞跃。但是,我国还有许多城市,特别是中、小不发达城市在道路工程质量方面仍然和发达城市的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城市道路建设的质量不合格甚至是“豆腐渣”工程也时有发生。对于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综合的问题,影响因素众多。但归根结底,都是由于施工阶段对于质量的管理控制不达标造成的。因此,城市道路施工阶段如果缺少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为指导必将会出现城市道路施工过程的不规范,导致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所以,保障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的关键就要确保整个道路施工过程的严格管理控制,高质量的道路施工才是解决道路质量问题的关键。
现阶段,我国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的管理仅仅停留在施工技术的改进和研究以及道路通病的预防和控制上,主要依靠各种先进的技术措施来提高道路质量,而对于道路施工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措施研究较少,缺少科学、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因此,有针对性地对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改进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是目前的首要问题。
2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简介
2.1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依据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是指按照道路施工建设过程的管理办法,对施工材料、操作步骤、工艺流程、质量等重点内容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以设计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专门的技术法律法规等作为施工管理的主要依据。
2.2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原则
2.2.1 质量第一的基本原则。城市道路施工建设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实际开展工程建设时,一定要把质量放在首位,一切以质量为核心。
2.2.2 坚持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原则。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对整个道路施工过程起着监督和指导的重要作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是整个城市道路工程管理系统化和程序化的发展要求,其涵盖了道路质量管理的目标、方法和标准等,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施工企业综合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2.2.3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必须以人为本,突出“人”的重要性。施工人员作为整个道路建设过程的劳动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创造性,增强责任意识,避免人为工作失误是开展施工管理的前提条件。
2.2.4 坚持防控结合的原则。防控结合主要指要充分做好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工作。积极主动地严格检查工程质量、工艺流程和中间过程的质量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防微杜渐,确保道路施工工程质量。
2.3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主要环节
城市道路在设计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准备施工。道路的施工阶段是实现前期城市道路设计工作完成道路实体建设的主要阶段,这期间施工管理工作的好坏将会直接关系到道路的施工质量。所以,根据城市道路施工工艺流程的特点,可以将施工阶段的管理分为三个重点环节开展工作:
2.3.1 事前管理阶段。在城市道路正式施工之前也就是道路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管理人员要充分做好道路施工的所有准备工作,对早期影响道路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做好管控工作,保证道路施工建设的顺利
进行。
2.3.2 事中管理阶段。这一阶段可以称为城市道路施工的过程控制阶段,主要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各类生产要素,如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环境和施工设备等的管理工作,包括各类作业技术的实施状态以及结果的管控,是整个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重点。
2.3.3 事后管理阶段。这一阶段是施工企业开展城市道路施工整体质量的自检和验收、工程资料的存档归类以及工程保护工作等。施工企业的自检有别于道路的竣工验收工作,主要是企业内部人员自行开展的工程质量检查而非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质检部门共同参与的竣工验收。
3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一,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要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充分验证。设计人员要汲取国内外道路设计施工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将我国道路设计工作和国际接轨,充分运用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道路建设工作保驾护航。从我国城市道路的设计角度出发,不仅要充分考虑道路的整个施工过程,还要注重周边配套设施的基本建设,一般设计工作都要高于设计标准并保证设计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二,打破市政道路施工建设单位的垄断地位,公开招标。招标前,要认真审查各个施工单位的资质,对于机构的招标行业要加以规范。严格审查招标单位与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杜绝招标过程的不合法行为,根据施工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优建设单位。施工前,要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制定监督和检查措施,有效避免由于制度缺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三,城市道路施工建设过程要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以往,我国许多道路工程缺乏严格的监理制度,仅仅根据个人经验进行验收,这必将会导致日后使用时出现一定的安全隐患。监理人员要负责道路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指导和管理道路的整个施工,不仅要认真做好工程变更记录、工作量核实和质量验收等工作,还要做好工程项目中的沟通协调工作,发挥监理工作职责,保证建设项目质量。
第四,城市道路建设施工完成以后,需要根据道路的验收标准进行统一验收。一般情况下,除监理机构外对应道路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参加,验收合格以后方可使用。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必须修复完成后才可交工。同时,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中的保修期限和制度,对道路负责到底。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无偿
维修。
第五,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等级分类和养护保养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维修养护。同时,对维修和养护工程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检查,保证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修复竣工,监督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和交通安全。
4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施工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和艰巨的工作,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归纳总结了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相关对策,希望对今后城市道路整体施工质量的提高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侯雪松.浅谈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管理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7).
[2] 梁金江.公路工程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城市道路;施工建设;质量;排水设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日新月异,使得市容市貌普遍得到了提高,城市道路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提高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方便人们生活出行的关键因素。城市道路工程在质量方面有了质的飞跃,但也应该看到,影响城市道路建设的因素很多,大多数中、小城市道路工程在质量方面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一、城市道路建设的特点
城市道路建设的桥梁和路面同时施工,规模大,涉及到居民的拆迁,各专业工程的相互制约影响较大,内容复杂。尤其地下密布的各种管网,损坏哪个,都会造成麻烦和事故,影响到其他管线的正常使用。另外,城市道路的施工现场是在人员密集和车辆拥挤的城市间进行,施工中的交通疏导、安全措施与各行业的协调组织工作、保护方方面面的基础设施,比其他任何工程的施工都要复杂。所以,保持车辆人流的通畅、保护其他基础设施的完好、做好拆迁、保护行人车辆的安全、减少噪声和污染,是城市道路建设中要特别注意的。
二、建设存在的问题
(1)城市道路建设变化大。城市道路建设,有时是作为一届政府的政绩来施工的,所以表现为长官意志,项目随意变更:对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长远目标考虑不周不得不变;由于投资是政府行为,为官自大,资金往往不到位,资金不确定所致工期任意变,施工过程中决策失误也得变。道路建设规划缺乏长远目光,与道路周边设施没有一个全盘计划,容易忘记,然后就是重做,马路拉链一条条。这些因素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城市道路的建设质量。(2)城市道路建设质量差。主要是质量意识差,施工人员素质差,施工方法、工艺差,机械设备差,检测手段差等。在城市道路建设的实际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施工中存在着质量问题:一是道路路基方面。地基处理不科学,路面平整度差,外部环境差,路基压实质量普遍较差,没有高速公路的施工标准也就没有高标准的施工意识,桥台路基回填设计不当,桥头路基沉降大,导致桥头跳车明显。由于城市道路的施工使用特点,普遍存在路面压实不够,整体平整度差,抢工期等问题,致使道路建设质量问题不断出现。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的交叉施工、随意开挖导致路面局部破坏、沉陷、平整度差、跳车等病害。粗、漏、裂的现象是城市到建设的主要质量问题。(3)城市道路排水功能低。城市道路的排水,是维护道路质量关键,路面雨水汇集成径流后,如果不及时排除将会出现道路表面形成”水膜”,不利于车辆的防滑,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性,同时积水也会降低路基土的强度,造成路基路面的结构破坏,甚至冲毁桥梁、路面,阻断正常交通。
三、解决城市道路建设质量问题的措施
(1)严格把好设计关。建立道路建设规划论证小组,将专家、周边居民代表、学生等涉及到此路的相关代表人聚在一起,共同论证,制定规划,避免重复修建和反复修补的现象。市政道路作为城市交通枢纽,不但要考虑其承担的交通重任,还要考虑到与其他专业的统筹衔接,在道路动工之前,道路建设部门必须与电信、水、电、气部门协调,将道路下面的管网弄清楚,科学、合理的选择确定规划设计方案。(2)把好材料质量关,规范施工。材料是道路建设的物质基础,把好材料关,选择质优价廉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的成本。做好质量检验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原材料及构配件报验、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报验。严格规范施工程序,对涉及到桥板等预制承重构件的施工控制;严格检查跨度板的钢筋规格、数量、接茬;严格控制浇筑混凝土的质量,避免质量隐患。(3)搞好城市道路的排水。城市道路的排水是个仅次于质量的大问题,主要是因为它直接影响道路的使用质量。对于道路的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设计要科学严谨。施工时地下排水管道的敷设要保证质量和设计要求。沿道路按一定间距设置预留雨水口收集道路路面雨水,需在合理费用的基础上选择设计重现期和允许扩展。
和等级公路的建设相比,城市道路建设显得非常复杂,不仅仅是交通功能的体现,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例如:道路、人行天桥和通道桥、给排水(给水、雨水和污水)、电力、通讯、燃气、路灯等专业工程,施工中须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因此,在建设前,相关部门必须对拟建道路进行具有前瞻性的科学规划,多方面、多角度地勘察以设计出最佳的方案,从而保证质量。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协调运作、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市道桥管理机构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挖掘城市道路单位(以下简称挖道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道工程计划。
第七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挖道单位申报的挖道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八条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
(二)不安排在冬季和重要节日、活动时段内挖掘城市道路;
(三)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四)具备条件的安排一槽多线分层铺设。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五)挖道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第十条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求申请挖道单位的意见:
(一)对挖道单位申报的重要挖道工程计划进行调整的;
(二)对挖道单位申报的其他挖道工程计划有较大调整的。
第十一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挖掘城市道路计划,通知申请挖道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各有关部门和挖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十二条挖掘城市道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挖道单位应当按照《挖掘道路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
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十四条挖掘城市市政道路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修复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竣工后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竣工后未满3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2倍修复费。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抢修的除外。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挖掘城市道路时限或者增加面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因挖掘城市道路发生路面小型塌方,在不影响周边管线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定后可继续施工,并补交修复费。
本条二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交通安全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并经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进行抢修,同时通知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2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段挖掘、分段施工,除特殊情况经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二)先用机械割缝,再采用人工方法挖掘,割缝后确需使用机械挖掘的,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人工将路面结构挖出,再使用机械挖掘;
(三)挖掘路面宽度不得小于70厘米;
(四)横穿路幅宽度在9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凡具备条件的均采用免挖路面的施工方法进行。因地下情况复杂无法采用免挖路面方法施工的,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夜间半幅施工或者全封闭突击施工的方法,并按规定时限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规定:
(一)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与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封闭围挡设施的衔接;
(二)设置统一标准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挖道单位和道路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造价预算3%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工程工期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对挖道单位和道路回填修复施工单位施工期满未出现问题的,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条挖道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敷设竣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完成城市道路回填修复:
(一)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内回填修复;
(二)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3日内回填修复;
(三)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5日内回填修复。
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本条前款规定的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10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敷设竣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回填修复:
(一)用素土或者灰土回填、机械分层夯实,不具备素土或者灰土回填条件的,采取水撼砂回填,回填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二)回填修复因气候等因素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暂时采用铺砌板石或者承重步道板进行简易修复,待次年气候适宜时,按照原城市道路结构和技术标准修复。
第二十三条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政质量监督部门履行报监手续,由市政质量监督部门对回填修复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2年,从修复费中预留5%的资金,用于质量保证。在保修期内路面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单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的,预留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市政公共设施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整修,恢复原貌。
挖掘城市道路造成交通设施毁坏的,责任单位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修复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二)未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掘城市道路变更时限、增加面积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发生路面小型塌方未办理核定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变更手续或者核定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分段挖掘、分段施工的;
(二)未采取先割后挖;
(三)未采取人工方法挖掘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设施、公告板、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材料未按照批准位置堆放,弃土未及时外运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城市道路;道路建设;建设工程
中图分类号:U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2-0119-02
1 城市道路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道路基本的质量问题
城市道路存在的基本质量问题包括路基与路面的质量问题,对城市道路建设影响重大,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这些问题的出现。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城市经济和城市社会发展的载体,对质量的要求很严格,不能出现基本上的质量问题。然而,从当前施工情况可知,城市道路存在基本的质量问题。
1.1.1 道路路基质量问题。道路路基的质量问题一方面主要由于处理不科学,导致路基压实质量的低下,重量稍大的交通工具运行在压实质量差的道路上很容易出现道路裂开的情况。另一方面桥台回填设计不当,整体施工质量差,使桥头施工完毕后大幅度沉降,导致桥头跳车的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1.1.2 道路路面质量问题。道路建设路面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可归纳为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施工工艺不当和盲目抢工三个方面,道路建设不重视这三个方面导致道路整体上的质量低下。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控制不严,为了获取利益,减少生产成本,大量减少沥青的用量或者购买质量差的沥青和石料,使得路面厚度大幅度减薄,导致道路路面质量不合格。路面施工整体质量差,使得路面基层强度不足,在实际使用中出现路面结构早起破坏等安全隐患。施工工艺不当的原因出现施工组织与协调不当以及规划设计不合理等不良现象,还有道路的附属管线随意开挖、交叉施工等原因导致路面沉陷、局部破坏、跳车等安全隐患的产生。
1.2 缺少相应的绿化设施
近年来,我国道路建设严重缺乏相应的绿化设施,对道路绿化设施的重视不够,将绿化建设仅仅停留在以往的水平。我国道路建设缺少相应的绿化设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2.1 道路建设企业不重视绿化设施。目前道路建设没有考虑道路的功能和城市的特点等因素,对绿化设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绿化设施方面停留在以往的低水平。绿化设施没有被重视,设计上机械地套用标准图,没有创新,根据已建成的城市道路照办。
1.2.2 我国历史的原因。我国历史悠久,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城市老城区房屋密集、道路狭窄,致使道路绿化覆盖率低。
1.2.3 拆迁费用高。在城市道路扩建或改建的过程中,房屋拆迁费用高,再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城市道路绿化带不断减缩,一缩再缩甚至完全消失。
1.2.4 施工单位的主观错误。城市道路建设施工单位大部分都把道路分成等级,即高等级和低等级。它们认为高等级道路比低等级道路绿化水平要高,低等级的道路绿化设施甚至可以忽略。
1.3 城市道路排水功能低
从城市道路建设现状看,道路设计不合理、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排水功能的低下,比如填料选择不当或回填质量差致使窨井周边、管道沟槽沉陷,这些不合格的施工导致局部路面破坏或路面平整度差,影响车辆行驶舒适度。城市道路如果加上管径设计偏小、边井数量不足或设置不当、管道堵塞、管道变形严重等情况,排水不及时的话道路很容易积水。路面积水后道路表面会形成“水膜”,路面与车轮间形成一层水垫层,从而导致路面抗滑性能的低下。雨水天气,排水功能低的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使地面雨水雾化,近距离看不清前面的事物,增加车辆雨天行驶的风险性。排水功能低的道路,冬天降水之后在低温条件下结冰,降低路面的抗滑性能,大幅度增加车辆行驶的难度。排水功能低的路面长期积水,从而降低路基土的强度,致使路基路面的结构破坏,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产生。
1.4 城市道路建设缺乏科学规划
城市道路建设施工缺乏科学规划,不同的单位各干各的,形成了所谓的“马路拉链”现象。城市道路建设涉及到大量的管线和管道的施工,其中管线包括污水、给水、雨水、电信、电力、煤气和供热七种管线类型。这些管线分属于不同的单位,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单位谁有所需谁就挖路施工,各干各的,施工中缺乏各单位的协调合作精神。它们按照自己的需要挖路施工,挖完了修,修好了又挖,继续这样的恶性循环。这种施工现象被称为“马路拉链”,它不仅浪费资源,而且还破坏道路景观,对城市环境带来严重的损害。
2 我国城市道路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探究
2.1 材料质量控制
为了获取利益,不少施工单位购买低质量的施工材料,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的整体质量。因此,采购人员必须要随时掌握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市场信息,根据所掌握的供货情况,优先选择供货厂家。供货厂家必须有国家认证的生产许可,在社会上要有一定的信誉度,只有这样才能既降低材料成本,又保证材料质量。
2.2 严格把好设计关
想搞好城市道路建设,想提高道路整体质量,必须要严格把好设计关。城市道路作为城市交通枢纽,其设计要合理、科学地选择确定规划方案,因此不仅要考虑其承担的交通重任,还要考虑与其他专业统筹衔接,其设计做到高标准规划。道路建设设计要结合长远期规划与城市定位综合考虑,城市定位与给排水、电力、热力、通信和煤气等管线的平面设置和互相交叉等因素都进入设计人员考虑的范围。还有道路建设设计与其他专业间的职责等关系应该形成文件,由施工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对这些文件定期进行评审,从而进一步提高设计工作质量。
2.3 规范施工程序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规范其施工程序,在施工过程中重视材料的报验工作,减少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到的原材料进行严格选择,避免不合格的材料用于道路建设,减少道路建设出现的质量问题。道路建设在规范施工程序方面要做好以下两点:
2.3.1 严格控制质量,做好检查、检验工作。施工过程中对跨度板的钢筋数量、规格、接茬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没有国家强制性条文中规定的质量问题后才能用于工程中,从而控制承重构建的质量。对施工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和平行检验,重视浇筑混凝土过程的质量控制,从而保证关键部位的质量。
2.3.2 重视原始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规范施工程序还要求重视原始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对桥涵纵断高和路基压实度进行测量时,测量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数据进行认真测量。为了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在测量阶段采取现场数据签证。完善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要做好试验检测工作,以便为工程质量提供数据。
2.4 重视排水项目的设计、施工
上文中提到过道路排水功能低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道路排水功能对道路交通的意义重大。所以,城市道路建设必须重视道路排水项目的设计与施工,科学、合理设计雨水与污水管线,施工中重视这两者的落实,保证城市道路好的排水功能。
2.5 加大城市道路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绿化覆盖率愈来愈减少的当今社会,道路绿化率成了道路景观风貌重要的体现。所以,城市道路建设必须加强绿化建设,这样才能够处理好城市道路建设与环境的问题,可以创建美好的城市景观,给人们生活增添一份美丽。
城市道路建设作为社会、城市交通与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是人们生活出行必需的硬件设施。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做好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使城市道路建设变成人们幸福生活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 章立.城市道路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3).
[2] 孙振魁.城市道路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研究
[J].商品混凝土,2012,(11).
关键字:城市道路建设;功能;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2.1+2文献标识码:A
城市道路建设是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城市道路建设专业领域内包括很多内容,比如道路建设的前期设计,道路规划、城市规划以及路面结构设计等等。如果道路建设不能够同这些专业领域协调好关系,就会影响到城市建设发展,同时给道路建设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建设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城市的经济发展。
一、当代城市道路建设的特点
如今,我国的城市道路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俨然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的头等大事。城市道路建设对于整个城市来说是一件很复杂的工程,关系到社会的诸多方面。在进行道路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道路进行实地考察,给出最佳设计方案,还要考虑到周边居民和商业办公的很多问题。所以,当下我国城市道路施工建设有以下特点:1建设规模较大,周边拆迁复杂困难。大中城市的道路建设,一般情况下要有过街天桥,或许还有地下通道,波及范围比较广泛,工程量很大。2 交通拥堵。道路施工建设,如果是原有道路整修,必然会影响交通,造成拥堵。如果是新建道路,除了对交通造成拥堵,还会给行人带来不便。3 在城市中,有很多地下管线,如果进行道路施工建设,就需要对施工地区的管线进行逐一排查,避免对管线造成破坏。4 城市道路建筑施工的工期都比较短,因为会影响到周边的居民生活和交通,所以,道路施工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同时还要保证施工质量。这就导致施工队伍人员较多,需要做好内部协调工作。5 城市道路施工从设计之初就会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进行道路施工的时候必须组好相关配套准备措施,保证道路施工顺利进行。
二、城市道路建设问题
随着我国的经济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增加。城市道路建设不仅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更加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不仅是大城市广泛建设城市道路,中小城市的道路建设同样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工程延期,质量不过关,管理松懈等等,都直接影响了城市道路建设的正常实施。
(一)、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是所有工程建设的关键,对于城市道路建设来说同样是不能忽略的问题。城市道路建设作为城市交通、经济、文化发展的主要载体,所以,对城市道路建设的要求非常高。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质量问题。路基方面,有些道路施工的路基处理不够科学,路基压实的质量不高,这样,车辆经过几次碾压就会出现深坑,路面不平。还有桥台路基回填的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有些施工队伍追求速度或者偷工减料等,质量明显较差。道路路面方面,由于路基质量较差,强度不够,经过几次碾压就会出现坑洼,路面直接受到影响。还有一些沥青或者是混凝土的路面,质量较差平整度不够,在工程完成没多久就会出现龟裂,横纵裂缝,车辙痕迹等问题。出现上面两种问题主要是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不到位,施工质量较差,为不拖延工期抢时间等等。除此之外,施工材料质量差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城市道路建设施工从审批到建设需要经过几道程序,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会采用质量较差的材料。
(二)、排水功能较差
从近几年我国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因大雨造成的水灾现象就不难发现,我国现在城市道路的排水系统问题严重,一旦遇到较大降水,城市交通就会陷入瘫痪状态,水深的地方足以淹没车辆,行人更是受到更严重的影响。如果城市道路建设在设计的时候不能充分考虑排水系统,会给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城市道路建设排水问题主要是道路管径设计较小,下水井井边设计不合理,下水井数量不够,其中,还有些管道因年久失修,堵塞等原因导致雨天排水不畅通,形成路面积水。还有些砂层地质的土地进行道路建设的时候,可能会因为管道或者下水井产生流沙,不仅堵塞管道,还会导致路面塌陷问题。
(三)、缺少相应的绿化设施
长期以来,道路绿化设计作为道路设计的辅助部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多设计仅仅只是机械的套用标准图,或是照着已建成的城市道路照搬,而没有考虑城市的特点及道路的功能等因素,很少有创新。另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城市老城区人口、房屋密集,道路狭窄,绿化覆盖率低[1]。
三、城市道路问题解决策略
(一)、重视道路建设设计
市政道路作为城市交通枢纽,不但要考虑其承担的交通重任,还要考虑到与其他专业的统筹衔接高标准规划,科学、合理的选择确定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时要结合城市定位和长远期规划综合考虑与给排水、热力、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的平面布置和互相交叉。
(二)、材料质量控制
采购人员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优选供货厂家,随时掌握材料的质量、价格、厂方的供货情况,选择有国家认证的生产许可企业,有一定的技术检验和资金雄厚且在社会上有一定信誉度的生产厂家,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的成本。
(三)、加强工程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原材料及构配件报验、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报验。对涉及到工程承重构件的原材料要严格控制,避免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中;对桥板等预制承重构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质量,重点检查跨度板的钢筋规格、数量、接茬等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通病;着重控制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出现的通病,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和平行检验,避免质量隐患的存在,确保工程质量。
(四)、重视排水
城市道路的排水设计一般指雨水管线设计和污水管线设计。城市道路雨水排放系统主要是通过在道路下敷设管渠,并沿道路按一定间距设置预留支管收集道路两侧地块的雨水、污水,设置雨水口收集道路路面雨水,雨水管渠形成雨水排水系统,最终将雨水排入永久性的出处。在城市道路雨水排放系统中,设计重现期和允许路面最大排水宽度(即允许扩展)是两个相关的设计参数。
(五)、加大城市道路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是城市道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针对城市道路绿化的重要性本文提出“绿线”的概念。“绿线”是指沿行车道、人行道的绿化,它包括分车绿带、道路中心绿岛、行道树和林荫道路等等[2]。
四、总结
城市道路建设是一个城市加强对外交流的主要渠道,同时,道路交通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城市进行道路建设施工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设计,周边环境,人们生活等众多方面,不能因为修建道路就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规模急剧膨胀,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因而,交通堵塞、道路拥挤、排水不畅等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为此,应提高城市道路施工质量,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施工质量的重要意义
城市道路不仅担负着城市交通运输、方面居民出行等功能,还有着美化市容市貌的作用。如果城市道路质量差,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导致交通堵塞,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加大道路维修费用等,从而会影响城市的和谐发展。另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城市道路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标准化、规范化、园林化的发展态势,因而,城市道路建设也应积极迎合城市发展要求,提高施工质量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城市道路施工质量问题的成因分析
1.施工环境复杂。在城市道路建设中,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如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管理难度大,施工环境复杂,地下管道、电缆、光纤等较多,致使道路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具体而言:与高速公路、国道等公路施工相比,城市道路施工周边的建筑物较多,活动范围狭小,许多建筑材料和工程机械都无法现场安置;城市道路下埋有大量的通讯、管道和排水设施,这些设施关系着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是施工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城市道路施工的工期较长,从道路规划到竣工交付经历时间较长,这使原本拥挤的城市道路变得更加拥堵,使城市居民怨声载道,为了赶工期施工人员会急于求成,这必然会影响道路施工质量。
2.施工人员素质低。城市道路施工有着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操作,但是一线作业的多是文化素质低、缺少专业技能的农民工,他们对质量标准、施工方法繁荣认知非常模糊,违章操作、野蛮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很容易带来施工质量问题。同时,许多施工管理人员的经验少、能力差,使用的测量数据不准确,选择的设计方案不合理,也给工程建设带来许多质量隐患。
3.招投标不规范。当前,工程道路施工领域广泛开展了招投标工作,这对规范建筑施工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市政道路找投标中常出现程序不规范、评判标准不科学、中标价格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施工者偷工减料、能省则省,工程质量无保证,如水泥使用量少,导致路面结构强度低,承载能力差;压实控制不好,水稳压实不及时,导致路面结构强度低、压实度不够。
城市道路施工质量控制的措施
1.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首先,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资料了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了解相关的资质证书、适用业务范围、资质年检等,做好施工前的审核与检查工作。然后,要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如地下管线、排水管道、周围建筑物等。在城市道路施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施工场地狭小的问题,为此,管理人员要整合场地资源,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相关物品的摆放,实现场地利用最大化。
2.强化员工的质量意识。施工企业应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理念,加强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建立质量责任制与自检体系,在道路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完之后进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关键岗位要推进资格认证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同时,应完善施工岗位责任制,建立项目经理质量负责制,将质量管理与员工收入挂钩,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技能或安全培训,并将培训结果与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挂钩。
3.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首先,要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控制。施工材料直接决定着施工质量,因而,对施工材料使用要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完善的材料质量检测体系,监管工程师应严控材料来源,质检员要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其次,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市政道路工程管理部门应明确施工质量责任,规范道路施工行为,加强道路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城市道路施工质量。
施工前,监理工程师要按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确保每道工序都质量过关。如对路基、沟槽中线和边线进行复测,测量合格后方允许施工开挖;挖土时应禁止机械在沟槽边行走,挖出的土必须及时运走;填筑前应重新清理基底,然后通过盲沟将水排出,通过排水层将地表水排出,防止地表水渗入路基。施工中,对于养生不够、表层风干收缩,角隅处接触面小、单位压力大,切缝时间迟,施工操作失误等造成的混凝土板块裂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的规定及时覆盖养生,养生时间不少于14天,在角隅处可以加设角隅钢筋进行加固;针对路面结构强度低、压实度不够的问题,应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应严控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沥青混凝土碾压完成后应按照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并详细而准确地填写检测记录。
城市道路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把握工作重点和各个环节,作为城市道路建设者,应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道路施工质量,努力为城市的健康、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超重的概念
对于超重的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即为超载,只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数额即为超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应为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制通行的重量,或超过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承载能力所要求的标准。对这两种观点,在目前尚没有关于“超重”一词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查处超重车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道路桥梁,确保道路桥梁不受损坏,而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制通行重量或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上路行驶,对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坏极大。因此,从保护城市道路桥梁的角度去认定超重的概念,是比较适当的。
二、超重车辆对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害
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大型运输车辆不断增多,超重车辆违章上路也日渐增多。特别是一些大型运输车、渣土车等超重超限车辆,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自己通行方便,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夜间执法空隙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违规通行。而超重大型车在道路桥梁上通过,不仅大大缩短道路桥梁的寿命,而且会增加桥梁突然倒塌的可能性。2009年7月24日,天津市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行动。截至9月2171,天津市治超指挥部共拦检车辆192449辆次、超限车辆达19422辆次、教育劝返16940辆次、卸载551辆次、交警处罚542辆次、投入治超人员23516人次。据统计,天津市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道路桥梁维修,2003年至2007年累计投入7.2亿元之多,其中仅桥梁维修一项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2亿元。
三、超重车辆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已明确规定,超限车辆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管理查处。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既属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又属于交警部门管理。由于执法权原因,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一般都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四、超重车辆管理现状及对策
说到超重车辆管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并未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城市道路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对超重车辆的查处。另外,因限载标准且缺少统一的规范,城市道路桥梁上很少有设置限制质量的标志牌,给查处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一些地方在超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方面的管理上几乎是空白,即使有,查处力度也不是很大。笔者建议,应从如下两方面加强城市道路桥梁上超重车辆的管理:
1.规范限载标准城市道路桥梁设计规范中仅包含设计荷载,并没有规定限载标准,同样汽~2O的新建桥梁,有标限载20吨的还有标限载3O吨的,又如城市主干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城一A级,该限载多少吨呢?谁也说不清,有的标30吨、有的t,~4o吨,很不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限载标准问题,已经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上海市市政管理处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荷载模型复核计算,制定了《上海城市桥梁限载标准》(SZ—C—E02—2007),为合理规范地设置限载牌提供了依据,也填补了我国在城市桥梁限载技术规程方面的空白。不同荷载对应的限载值见下表:
2.部门重视,联合执法城市道路桥梁相关管理部门重建设、轻管养的错误认识一时难以改变,再加上超重车辆的管理涉及交警、城市执法、市政等多个部门,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各部门只能各司其职、各执其法,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建议成立联合治理超限管理机构,对超重车辆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