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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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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制度

第1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现实意义

相比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流通更为顺畅、自由,但市场经济体制也绝非是完美的,由于受政府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也有自身的缺陷。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受到政府干预的情况只会出现在那些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这种困惑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在实际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真正完全实现市场经济的完全自由,为保障经济运行稳定,可以说每一个国家都会借助“有形的手”来对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要想进一步深化改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积极主动的参与进来,因此,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定能实现二者的协同进步[1]。

二、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关系论述

(一)促进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市场资源配置的要求

以市场为依托的市场经济,其运行以竞争、自主等原则为前提,作为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体,其成长十分迅速。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的约束之下、在市场机制的调控之下,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能够调衡供需关系,最大程度提升效益。面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这一特点,公共管理方面必然需要跟进,这也将有利于使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得到有效协调。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公共管理制度创新需要首先从转变观念做起,要打破以前单一的管理模式,还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这样才能有助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全面推进。

2.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时候,因个人能力、资源等的不同而逐渐产生差距,并划分成不同的群体,最终社会贫富差距悬殊,整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改变,社会主体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人们在追逐利益的时候也积极投入到公共管理当中去,期待能够获得更多的财富并使既有社会地位得到巩固。在各利益体的博弈过程中,公共管理制度变得愈来愈复杂、越来越丰富。面对社会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为了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3.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进入到了市场经济阶段,我国的经济模式开始与世界先进市场模式对接,经济体制改革开启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但是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直接导致了公共管理制度无法很好地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公共管理制度能否积极完善、创新则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2]。

(二)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1.对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有着促进作用

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市场经济是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而发展的基础,而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也能反作用于市场经济,这种反作用主要表现为制度是经济发展的有效支持,且对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2.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在我们生活中、在我们社会中所起到的规范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公共管理制度,也是诸多制度中的一种,其能否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直接关系到其作用能否被有效发挥,能否为维稳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市场经济要想平稳健康发展,稳定的社会大环境是不可缺少的。而在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的过程中,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又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能够直接提升公共管理的水平,为经济活动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其次,经济发展也会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而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执行者,除了可以在法律以及制度等方面提供保障,还能够给予政治领域的支持。政治体制革新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忽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推动作用[3]。

(三)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协调发展

1.方向一致

由于方向一致,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创新才能做到共同前行,这个所谓的方向,小到实现个体经济利益,大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又需要倚靠政治体制与文化环境。稳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是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2.相互促进

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二者相互影响,市场经济是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基础,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助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公共管理制度属于一种意识形态,市场经济则隶属于经济基础,二者具备唯物史中相互依存的条件。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需要以市场经济为前提,要把握市场经济特点、遵循经济规律,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创新。在此过程中,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可能会因为市场经济自身因素的制约而出现一些问题,但是不能一概而过,而是要认真分析,找到原因,然后及时调整创新方式方法,同时还可以通过深化市场改革等方法来促进创新。

三、结束语

虽然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而且经济体制也已基本建立起来了,但是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方面却还是相对滞后的,制度创新与经济发展步伐不一致很容易导致社会化改革受阻。所以说,要想办法克服这种不同步问题,促使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实现同步前进,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二者的协同作用。经济发展对于国家整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扶持力度也是相当大的,有了这样的背景为依托,相信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的协同发展必将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陈希.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关系论述[J].商业时代,2013,(34):88-89.

第2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154(2011)06-0074-03

一、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现实状况

1. 制度的制定形成程序有待规范

笔者通过对南京某高校学生发放的调查问卷分析显示: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近88%的学生认为有必要征求学生的意见,而在实际制定过程中,近三成的学生认为从来不征求,两成的学生认为有时会征求,三成以上的学生不清楚学校的规章制定的过程(见表1)。由此可见,当前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够规范,忽视学生的民主参与。

2. 制度的推动与执行程序尚需完善

二、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共管理学思考

1. 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借鉴与参考

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政府财政危机、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使得西方公共行政领域主流思想理论遭受严峻的挑战,应运而生的是一种新的管理理论,即公共管理理论。公共管理理论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来改善行政绩效[1]。公共管理可以理解为:“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运用政治、法律、经济和管理的理论与方式,民主运用公共权力,并以科学的方法依法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活动。公共管理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在于它的公共性、管理本质的服务性和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性。”[2]而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学生的根本利益,本质在于为学生提供服务,同时实施过程应体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互动。

2. 公共管理视角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公共管理视角下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教育管理内容和管理模式提供合法性依据和制度上的支持,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体系和教育管理组织体系的建设指明方向与提供制度保障,形成长效机制,为后续工作的推动夯实制度基础,从而使得“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制度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建立学生教育管理的配套机制;结合学生教育管理的实际,在学生教育管理中适当借鉴公共管理的相关制度,诸如实行听证制度,畅通学生意见表达的渠道;实施新闻制度,有效保障学生知情权;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制度,畅通学生民主参与管理的现实渠道;等等。

三、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现实路径

1. 规范制度的制定程序

公共政策学认为,“政策制定过程微观层次的起点是政策问题,第一个环节就是政策问题诊断和政策问题的界定与确认。接着是确立政策目标。然后在政策目标的基础上拟定政策方案即准备出尽可能完整的政策被选方案系统。再下来就是政策决定,即根据一定的标准选择一个方案。最后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采纳并公布最终确定下来的政策方案。从诊断问题、确立目标、拟定方案、优选方案、采纳方案、政策合法化,其中每一个环节与前一个环节之间都有一次或多次小的循环,即都会在反馈回去”[3]。而上述电脑使用规章的形成和推动理应借鉴公共政策的程序来完成。

笔者认为,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制度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是问题界定,就是学生管理实际当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而且确实需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解决。二是明确制度的目标,学校制定任何与学生利益相关规章制度,首先要求坚持制度服务于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这一原则。三是调查研究,在制度草拟与讨论过程中,要充分发动有关人员及学生广泛参与,统一认识,使规章制度有可靠的思想基础。四是制度的草案形成与论证,将规章制度的草案下发讨论,不能由个别领导或部门闭门造车,要走群众路线,要发动有关人员和学生民主讨论,集思广益,听取教师与学生意见,使规章制度建立在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增强规章制度的认可度。

2. 完善制度的执行程序

一是要广泛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学生进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讲明规章制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学生增强是非观念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形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通过宣传教育,在学生中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从而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和自觉维护规章制度的责任感,形成学生相互监督、共同遵守的氛围。二是严格地检查督促落实,规章制度有它的严肃性、权威性及普适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出现制度例外。三是制度执行的意见和结果反馈,通过了解学生对规章制度的认识和评价,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对模范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和事,要及时表扬激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给予批评与警示,对于执行中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纠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

3. 公共管理相关制度的借鉴与运用

(1)听证制度:学生意见表达的渠道。听证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它的本质就是听取意见。狭义的行政听证特指行政主体以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形式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它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形式,与美国的正式听证类似”[4]。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各级部门可以考虑试用狭义的正式听证。学校各级教育管理主体在制定规章制度或做出直接对学生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决定之前,要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以给学生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机会,然后根据听证记录和充分考证,最终做出决定。举行听证的作用就是监督学校各级管理服务部门运行的合法化和合理化,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的矛盾和梗阻,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随着学生教育消费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学生将会对涉及到自身的利益行为予以特别的关注,并会采取一些谋求自身权利的行为,有的时候会缺乏理性乃至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这样既损害了学生的利益也对学校不利,因此通过听证制度的实行,在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之前,能够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具有了客观性、针对性及有效性。听证制度可以在诸如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个别学生管理项目的收费、后勤服务的价格调整等方面实行。在实行听证制度的过程中,需注意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及其陈述内容的客观公正性、听证内容的公开、听证程序的合法和规范、听证结果的评估和采纳等等。

(2)新闻制度:有效保障学生知情权。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定期、定点、定人的新闻方式及时地向新闻媒体披露最新的政务信息,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因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大众的关注。健全的新闻制度有利于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公共管理部门建立起贴近群众的有效沟通渠道,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对于学生中间发生的重大事件,有时管理部门会采取封锁消息的方法来避免学生的议论和混乱,但这往往导致学生中间的小道消息频传、谣言满天飞,甚至可以扭曲事实制造混乱,反而破坏了校园的安全稳定秩序,有损学校的权威并导致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危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通信和网络平台使得谣言的传播更远更坏,甚至在社会上也造成不良影响。笔者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学生中间发生的重大事件,有近78.4%的学生认为有必要向学生通报(见表3)。

表3 学生对学校的事件通报制度的认识 (百分比 %)

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学校是否有必要向学生通报有必要没必要无所谓78.4010.4910.49 (3)领导接待日制度:一是提高服务效能的推进器。领导接待日制度在群众部门的工作中应用较多,对于一般工作人员无法答复的事,由相关部门的领导来接待,提高政府的行政服务效率。二是以强化服务意识为重点,探索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机制。提倡领导干部亲自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民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的切身利益经常涉及到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为了更好地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切实解决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氛围,学校应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体现学校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其主要包括:接待广大学生来访,听取他们对学校各方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处置或协调解决广大学生提出的涉及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了解广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解释来访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好疏导工作。对于无法当面答复的问题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及时研究解决,需向上级领导汇报的要及时汇报,并给定大概的期限,确保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实效性,避免形式主义,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民主评议制度:学生参与管理的根本途径。民主评议制度,是教育管理民主化所倡导的一项措施,作为体现学生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的有效手段。在公共管理实践方面,部分政府管理门在本部门和本地区开展了政风行风的评议活动,鼓励人民群众对机关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评议,对评议结果有一定的奖惩措施,从而达到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务职能、提高群众满意度的目的。

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组织和人员包括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广大教师以及各级管理人员,他们是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载体,而广大学生就是服务对象,学生可以对学校各级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当中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敬业精神以及是否能够自觉维护学生的利益来进行评议、打分、排名,并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从而使得各级组织与人员主动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将维护学生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 聂鑫,林建华.公民本位:构建服务型政府之本――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论证[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7-40.

[2] 黄健荣.公共管理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8-29.

[3] 严强,王强.公共政策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238-239.

[4] 温晋锋.行政法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257-260.

(Department of Graduate,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0009, China)

第3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区域公共管理 制度创新 制度缺失

随着我国城市的迅猛发展,城市环境问题、公共管理问题、城乡差距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管理区域化和信息化的复杂社会经济条件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治理模式已变得破绽百出,既不能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又不能及时应对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必须要有所创新。

一、目前我国区域公共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区域公共管理还存在着“泛行政化”问题

组织运行方式行政化,权利来源行政化,组织目标行政化,这些可以有效地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促进了政府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但是区域公共管理“泛行政化”将实际有效的解决区域问题的宗旨扭曲,破坏了在管理中的合作、平等精神,地方组织及政府的办事效率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是一种僵固的模式。

(二)GDP崇拜主义泛滥、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政府间产生恶意竞争

GDP是评价官员政绩的其中一个标准,也是对区域管理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这样也就造成地方官员一切为了GDP,不关心基础建设是否科学和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

区域管理的管理权属于区域政府,区域的一切发展都是由区域政府负责,对于影响区域发展的行为都被作为“敌人”,区政府会实行保护自己利益的经济保护制度,本地经济得到了发展,但是也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流域治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得到迅速提升,从而引发了空间集聚、空间重组社会公共问题。流域从自然区域角度看是一个具有极强的整体性的区域,流域内的不同自然要素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上下游之间关系更为密切。流域内的一个自然要素受到破坏,就会对周边造成一定的影响。流域会被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割,造成流域的不完整,不同的区域相互之间没有进行合作,自己污染自己的,自己治理自己的,从而造成区域环境污染得不到治理。

二、针对当前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一些措施

在地方政府分权化、社会信息化、区域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区域发展中的冲突和矛盾日趋复杂,不断增加,这样也就给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带来很大挑战。认真对区域公共管理体制进行研究能够更科学地规划区域公共管理体制,指导区域公共管理问题,提出有效地方案咨询和政策建议,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转变管理理念

对于区域公共管理理念的转变,就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先进的管理理念进行学习,摒弃落后理念。首先,改变公共权利的运用方面。公共管理的权利通过主客体间的谈判、协作、沟通、明确关系等手段,建立上下互动的、多元的、分散的权利运用体制。其次,区域经济带建立以后,公共管理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有非政府组织也有政府组织。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是无缝隙社会和开放社会的产物。最后,目前有很多区域经济带都是由于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自身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应当改变传统的单边行政或内向型行政,树立共同治理的理念,奉行政府间协作,试行区域性行政。

(二)努力改善区域公共管理政策

过去,不管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于区域间的公共管理政策都较缺乏。区域政策的不完善或者缺失都会对区域经济带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区域政策的与时俱进是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保证。传统的公共管理政策已经不符合目前发展的需要,传统的政策都是地方或国内的内向型政策,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区域功能性政策的实施,主要包括:1、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政策,地位也得到相应提高。很多区域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环境,已经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带来了惨痛的教训。2、还需要对市场竞争政策进行调整。科学的市场政策有利于建立合理公平的国内大市场,也有利于消除政府间的不正当竞争。3、区域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可以有效地调节区域发展差距,协调区域的发展。其次,认真做好政策一体化。政策一体化是指政府通过协调、调整或者对执行机制和国家政策的相互认可减少由于管理机制带来的负面效应,是超出国民待遇范围的措施。在国外政策一体化优秀案例有新西兰、澳大利亚、欧盟之间的密切经济关系协定。区域政策一体化的实施可以通过管理体制的完善、规章和规则的协调以及各地政策的有效配合,一方面开放了市场,促使了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降低了经济成本。

(三)改变区域公共管理机制

有学者认为的观念和集体意愿的组织原则是两个构成性要素。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性是全球性的最大特点,治理机制不是等级制的而应当是网络性的。因此根据不同的组合方式,可以得出治理机制的4种不同类型,分别是网络主义、法团主义、多元主义、国家主义四种治理机制类型,这四种管理机制多适用于某个行政区政府或者国家。对于区域公共问题,传统的科层制显得力不从心,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区域公共问题,必须借助于自组织制、市场机制、科层制等混合机制对区域公共问题进行治理。通过大量的案例和实践证明,网络治理机制是比较适合跨行政区和跨国的区域共同体。

(四)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的科学建立

政策的执行主要靠政府官员,政策执行的情况如何与政府官员密切相关。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只有被科学地建立,才能使官员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提高,从而使政府运转效率得到提高。政府绩效考核要满足科学发展需要,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三、结语

城市工业化和市场化体制的改革造成了区域公共问题的产生,要想使这些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就需要在区域公共管理体制的政策、机制、理念以及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等方面做到勇于创新,才能使区域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相关链接:

物业管理公司内部制度汇编/Article/2048.html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对***小区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如住xx小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如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敬请各单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能够真诚地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一、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为共同创建文明小区,使住户享有一个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特制订业主公约,共同遵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市民公约,做一个模范守法的市民。

2、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积极做好进度工作,不贩毒、吸毒,不聚众赌博及提供场所**,。

4、遵守小区一切规章制度,按期交纳管理费用。

5、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qiangzhi弹药)和,以确保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将文明,搞卫生、树立社会公德。不乱堆、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

7、按户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小区完整、美观、舒适、安全。

8、保持幽雅、宁静的良好环境,不高声喧哗,不播放高音喇叭及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为。

9、邻里之间互助团结、互相帮助,遇可疑情况及时与小区警卫室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

二、户外对讲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户外对讲系统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通讯设施之一。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内容如下:

1、工作人员操作对讲系统,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操作本系统,我物业管理人员有权维护对讲系统,并婉言作好谢绝、规劝工作。

3、我物业工作人员操作本系统时,应态度和蔼、礼貌问答;按压数字键动作要轻,勿用力过猛,否则将致使按键无法复位或复位错误,影响系统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离岗,如确因急事必须离岗,应委托专人代为管理,同时,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员如发现多奖系统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处,有管理处负责派人进行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小区出入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各业主(社用人)应认真填写《业主入住登记表》。

2、小区公共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辖区派出所和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3、小区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外来人员凭出入证、身份证登记进入。

4、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小区。

5、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内贵重物品。凡非用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区大门,必须凭业主签字书,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6、业主(使用人)有在责任关好自家及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处罚。

7、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温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要按规定申报登记外来暂住户口,不得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使用人)自负。

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不持证,不佩带工作牌人员的盘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不得损毁、移动、阻碍指示标志与设施。

四、用电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各用户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制,室外公用电计量后统一分摊结算。

2、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处咨询,并由申请管理处指派电工进行指导,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电。

3、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如空调等或特别用电,必须夏管内管理处提出咨询申请,并接受家奴指导,以免造成超符合坏电路,空调机安装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的位置。

4、电路出现鼓掌应同志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碰公共配电设施,尤其是在停电时不得私自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为人负责。

5、业主(使用人)户内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6、偷用公共电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由行为人负责。

7、公共部位照明,电梯运行用电,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分摊。

五、用水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实行二次供水系统供给住户一户一表制。

2、业主(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用水表随意改动,如确需改装增建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开以及私自安装管子入内。

4、业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计量仪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坏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5、业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现故障,要通知管理处去维修,不得擅自拆除、维修、否则由此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7、要维修通过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业主管道时,其房屋业主(使用人)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维修阻塞时,管理处有权拆除,恢复管道畅通。

六、停车场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为确保安全,规范停车秩序,为住户提供良好的车辆管理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日夜值班,车辆可以随时存放。

2、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收费。地下车库为固定停车位,车主按期到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领取“停车证”。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费由车管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3、车辆停放必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临时停车存放的车辆进入停车场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规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车库车辆停放实行定位定号存取。

4、车辆停放后,车主必须锁好车门,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5、停车场内不得修理、清洗车辆,保证车位整洁。

6、禁止载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7、车辆入库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外观进行观察,如有破损应将车号、进入时间、缺陷特征作记录,即面告知车主让其签名。

七、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4、志物等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九、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一、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4、志物等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十三、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四、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五、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确保小区居民有一个清新、优美、整洁卫生、居住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温州市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2、小区道路、绿化带及楼前、走廊、楼梯清洁,有物业管理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清扫。

3、业主(使用人)应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乱扔杂物。

4、禁止楼层户外抛物以及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上对方、吊挂任何物品。

5、为保证居民生活安宁,维护环境清洁,减少疾病,小区内严禁饲养宠物、家禽。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乱贴标语、广告及宣传品。

7、严禁在小区内鸣放鞭炮、烟花,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和制造各种污染事件。

第5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共财政管理 预算 执行 控制 监督

完善有效的财政预算执行控制监督制度,能够使公共财政管理在设置相关机构和分配权力方面时,应形成彼此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政府部门所制定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应该对人民群众公开,让群众对预算执行的事前控制监督、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控制监督之间的关联性有全面的了解。

一、 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与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相关部门单位违规、违纪、违法使用预算资金的手段五花八门,多报多领、少报转移、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化公为私等行径层出不穷。

(一)预算执行的控制流程不够清晰

对预算执行流程进行系统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工作进行的第一步。而一些公关财政部门往往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在进行财政管理时过于重视预算核算情况,而对预算执行的具体流程不够重视。因为,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性的监管制度,从而无法掌控全局。这就造成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彼此之前缺乏沟通,无法进行有效配合,使得预算执行在控制与监督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脱节。

(二)预算管理的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和健全

预算管理模块是使用最频繁的财政软件,其主要功能是将批准后的指标控制数据传递给会计核算系统。该模块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有效控制超出支出部分,而采购和签约等相关过程却无法进行监控。由于信息系统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不仅增加了预算执行的工作量,而且大大降低了实际工作效率。当前企业这种不完善的信息系统,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信息化的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信息系统与实际工作要求差距较大,所以不仅无法完成所指定的目标,而且也对整个预算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阻碍。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评价的缺失

在一部分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考核与评价制度不够完善,例如,没有对预算执行的中期阶段进行考察和必要的检查,没有分析总结预算实际执行中的最终结果等。由于,预算执行缺乏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来进行制约,所以,只能使其放任自流,任其发展。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的措施

虽然滥用、无效、欺骗以及人为的错误和腐败等现象,无法依靠监控系统来进行完全的禁止和杜绝,但是,一个完整有效的监控系统能够避免出现重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当因使用不当和浪费等原因造成的公共资源减少得到有效控制时,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才能减少。

(一)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

审计机构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面上的独立,是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也非常重要。而制衡性的另一种体现则是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然而,将全部视角放在审计过程中审查、核实预算的最终结果,对于不良行为的控制盒预防关注度不够,一旦不当行为发生后,才重视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为时已晚。因此,在实际中应加强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将不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不仅保障公共资金安全,而且还能效地使用。

制定预算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就是,制定以国库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有效的公共资金的收支系统,来保障政府现金清算账户,是控制预算正确执行的重要的环节。为确保账户核心地位不仅需要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其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收支、政府采购和财政制度的改革,两者均对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有要求,具体内容是:两者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在设置有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必须形成彼此间的制约关系,同时负责收支和账户管理的机构,定期按时的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公众知晓政府预算执行渠道的透明度

作为一个民主的国家,政府审计机关和立法机构应当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共部门和公共资金的预算情况以及执行情况。大多数国家,除去国家安全受到限制意外的时间,国民均可充分的了解到政府预算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通过公众国民对公共财政进行监督。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将政府实际运行情况告知公众,可通过多媒体等渠道及时告知。公众和舆论带来的压力,在无形当中便可使被审计的对象认识到自我的错误,并及时进行纠正,不仅如此,还可有效压制个别试图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

当前我国,人大常委只收到审计长本人递交的最后审计结果,而其余部门的决议报告和具体内容,仍未公开。由于政府预算执行和审计不够透明,这就对严惩出现不良行为的部门和政府官员造成了阻碍,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使公共资金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将政府预算情况和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布于众,因为,公众有权通过正常渠道来获取政府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的信息。

(三)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的连续性

当前,我国对于预算方面要比较重视,但却忽视了决算方面,当审计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时,偏重预算,而对政府的决算报告不够重视,导致预算执行监控力度不足。而在进行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政府预算执行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和监控来说,内部监控、外部审计和立法机关主要体现在对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上,而事后监控则完成了整个“预算执行环节”,原则上这种监控可分为三方面:政府的决算报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立法机关的监督。政府预算时候监控的基础则是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与审计机关和立法机关联动,已达到检查预算单位与政府机关是否遵守立法机关在预算中确立的约束这一目的。一个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司法制度,对滥用公共资金这种违法人员和机构进行责罚,不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对不法行为进行警示。

三、结论

公共财政管理工作包括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公共财政管理不仅较为复杂,而且是预算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想要政府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要制定一个有效、完善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一旦财政管理无效或低效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侵害。因此,要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并加强政府预算执行监督体制的监控力度,与此同时,建立约束和制衡机制来更好的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管理。为了供财政部门更好的发展,同时合理分配使用公共财政资源,这样不仅能够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而且还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

参考文献:

[1]梁开娟.盈利从预算开始——公共财政预算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2]廖晓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的研究[J].会计之友,2010

第6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分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论馆和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原则)

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设置规划)

市文化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馆舍面积)

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区(县)文化馆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乡、镇)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另行规定。

第九条(使用登记)

市和区(县)文化馆应当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文化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街道(乡、镇)文化馆(站)应当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终止和变更)

公共文化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报办理使用登记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人员配备)

公共文化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文化局会同*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设备、器材的配置与更新)

公共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更新专用设备和器材。

第十三条(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应当开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动:

(一)组织业余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活动,向业余艺术表演团体提供练活动场所;

(二)免费提供报刊阅览服务,开设免费文化艺术活动专场;

(三)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文化艺术技能和进行时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识教育;

(四)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组织民间文化艺术交流;

(五)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的学术研究,编辑群众文化理论书籍和资料,建立本地区

的群众文化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可以开展多项文化娱乐活动。其中,利用公共文化馆的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在征得上述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业务辅导)

市文化馆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区(县)文化馆应当对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文化馆应当做好对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辅导工作。

第十六条(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

公共文化馆用于开展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和房屋(以下称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途的,公共文化馆应当报办理使用登记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由使用者在本地段内限期落实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

区(县)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在2500平方米以上。

街道(乡、镇)文化馆的馆舍主要用于开展公性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的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禁止将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转让、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收费规定)

公共文化馆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时,可以收取服务成本费,但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的除外。服务成本费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馆应当每天(包括国定节假日)开放,每天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九条(经费筹集)

公共文化馆的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的拨付和街道办事处的补贴;

(二)开展自主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条(经费使用的监督)

公共文化馆详当积极筹措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必须专款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考核)

市文化局应当制订公共文化馆的考核办法。

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文化馆的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级公共文化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公共文化馆使用、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公共文化馆或者变更公共文化馆馆址、馆名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用途的;

(五)将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转让、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利用公共文化馆的设施和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

(七)公共文化馆未按规定时间开放的;

(八)截留、挪用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的。

第二十三条(对本办法施行前有在事项的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公共文化馆,应当根据市文化局规定的时限,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第7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认为: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同时,政策的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本文还认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著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09年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强的目标特征。它是为了解决人类自身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细化的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其内容形式,然后加以执行、评估等等。在执行过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很强的目标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强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样是由于很强的目标特征,政策在执行、反馈中也会波及到原先目标,会使政策执行主体意识到目标的欠缺或偏颇。经过一系列程序,使目标有所纠正,进而巩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标。

(二)、政策的行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实践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定出来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终成形是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这种行为特征不仅仅是一种被动执行行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执行的。因此政策虽有目标,但为了更趋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变动目标,甚至影响其他目标,为制度增加新鲜“血液”,促进制度创新。

(三)、政策的灵活多变特征,是相对于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较长期稳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为制度服务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引起它的变动。但同时由于其灵活多变,也就是执行反馈的灵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处于量变最高点的制度走向质变,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四)、政策的实证特征是指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从发现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评价各个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执行所选方案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逻辑性很强,大多数政策相对于制度要求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称之为“好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正确发现问题就可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政策主体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质、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认识等等的不同,政策极有可能是无效率的,是“坏的政策”。只要这个“坏的政策”实行时间足够长,就可能严重影响制度安排,不是破坏,便是突变,进而影响到制度变迁。(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阶段,成为法律或法规。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类的政治发展过程是相当普遍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无论在法理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为少数人垄断的。这少数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为国家法律,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这种“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状态,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促进了制度框架的巩固,但同时也使得制度框架变得僵化起来。人们的意愿往往不能实现,而改变起来又不容易,各种制度安排间必然会产生不均衡,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用诺曼.尼科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制度变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事件”。

我们再回头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议。在这项灌溉政策中,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为给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务,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行为特征则体现在这项政策是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提出的,即怎样对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价格的上涨问题;而其动态或实践性则体现于这项政策从开始到论证结束后,范德海德设计方案的出台。因此,这项灌溉政策建议虽然在1902年到1909年间屡遭否决,但其生命力却很旺盛。各个制度安排间的相互牵制,虽然有暂时的妥协――灌溉建议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现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战后世界和平趋势加强,亚洲地区民族国家逐渐独立,开始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世界银行也给予相应的支持,这项孕育在旧制度内的政策建议终于被采纳执行,范德海德设计的水利工程也终于得以完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固然不能说灌溉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制度,但作为一个“好政策”,它确实是在影响着关键性的经济制度的运行的。它开始没有被采纳实施,但在无形中,并没有人否认它的真正价值。

三、政策主体对制度的影响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在制度框架下行为规范的细化与执行。政策体现并执行着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层官员以及官方机构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我们把他们称之为政策主体。不可避免地,政策主体要对制度框架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通常情况下,政策主体对制度起正面影响,他们在维护、巩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负面影响出现,由于政策主体的特殊地位,将会对制度产生极大冲击力。本文中主要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依据西奥多?洛伊的类型学,政策可以分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调控政策、和基础性政策。诺曼?尼科尔森分析,这种类型划分的标准有两个:

(1)、强制的程度。

(2)、对个人影响的直接程度(相对于个人选择的环境)

也就是说,个人在运用公共权力对政策进行选择时,他会考虑到这种政策的强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对他自己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限制为多大。这两个标准,决定了政策主体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并非是十分顺从、一心一意的服务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标,变动执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不和谐。

制度变异应运而生。而这种变异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二)、制度对政策具有真包含关系,使得政策主体与制度的关系相当微妙:政策主体更类似于制度框架中众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则类似于“建筑工程师”。本来一座大厦的设计、指挥是由建筑工程师来进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个盲人工程师,他心中有数,也会有别的工段长给他介绍情况,但还由于看不到真实的大厦进展情况而有些束手无策。而建筑工人则一方面按工程师的设计进行,以免大厦全倾伤及自己,另一方面又会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减料,这种集体选择方式产生了异化。再加上集体选择本身的局限性,如从众、冒险心态等等,从而造成“政策主体”中集体选择相当困难,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制度内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渐发生变迁。

(三)、政策对制度的能动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体在保护原有制度和反对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一个政策问题产生后,由于其触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体制度安排时,政策主体认为有必要介入时,政策问题就会被立案及至制定对策并付诸实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体条件的约束,首倡政策的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体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项政策优势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项有利于制度框架稳定和逐步创新的政策建议提出来后,由于政策主体的倾向性不同,这项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上升为政策并执行。可以说,政策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制度变迁也有很大影响。

(四)、制度框架的庞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项具体制度间产生一些“真空”地带。这样,对那些属于精英类政策主体而言,就会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机会。虽然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政府机构应以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但作为政策主体的是人。人不可能个个都是高尚的,在一个以维护上层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体极可能钻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实上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否决一些貌似与大目标有冲突而事实上很合理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这种现象更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产生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指出的那样:

(1)、发展中国家的执政的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经济、军事、舆论等权力于一身的倾向,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政府部门迅速膨胀,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作风;另一方面形成政权部门对于经济过程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政治和军事集团代替经济部门作出经济选择的情形。

(2)、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得不较多考虑满足社会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而实行无偿或低价的物品与服务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无暇顾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政策主体更多强调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较少重视法规的管束。从而为这些人“寻租”提供机会。

(3)、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部门往往过于单一化,不允许具有共同体特色的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的存在,即使出现了自发的共同体公共组织,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夭折;共同体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体的反对而失败。

以上谈论的都是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政策主体的正面影响是主流。只是政策主体事实上也是制度创立与选择的主体。一旦负面影响产生,就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负面影响远比说明正面影响有用的多。在制度创立初期,政策主体会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和巩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们就会熟视无睹,他们会寻求一种制度框架中的个人发展。所以政策主体目标异化,政策主体与制度主体(主要指制度的创造、选择者)已经分离,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促使制度变异。

泰国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议事实上就是由非政策主体提出、但遭政策主体否决的一项政策建议。政策主体即泰国政府的高层官员们在Rangsit区拥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区,政府曾做过大额灌溉投资,兴建Pasak水利工程,同时,该区还是泰国第一座水稻试验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国高层政府官员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对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率的政策是满意的。他们对旨在维护他们上层人员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执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议提出后,这项工程虽然有利于全社会收益,但由于它触动了政策主体的利益,这种干预影响损及政府要员的利益时,这项政策建议就只能是建议,而不能上升为政策。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使得泰国原先的制度已经变迁,政策主体也不在是Rangsit区的收益者,权衡考虑,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政策。

结论

第8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一、成立员工行为规范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物流控股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事务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职工。

三、检查内容

根据员工行为规范内容检查相关事项。(附:员工行为规范)

四、处罚标准

员工行为规范考核工作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的现象考核如下:

1、职工工作时间迟到早退30分钟内的1次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50元,迟到早退30分钟至60分钟内的1次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100元。旷工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不予支付半月效益工资,2天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3天不予支付季效益工资,3天以上不予支付年效益工资。

2、上班脱岗、窜岗、睡岗、私自外出、玩游戏、上网炒股、因私网购、观看与工作无关娱乐视频、干私活,首次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200元。1年中有2次违反同类规定的,不予支付当事人季度效益工资。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级机关查处有以上违规行为的,给予待岗处理。

3、上班期间饮酒、打架斗殴,首次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400元。1年中有2次违反同类规定的,不予支付当事人当季效益工资。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级机关查处有以上违规行为的,给予待岗处理。

4、因未关好门窗、未关掉电源、办公室未锁门等,但未造成损失的,发现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若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由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当月效益工资100元;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5、因公外出时,无故造成通讯不畅,未造成损失但影响工作的,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100元;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情况酌情赔偿。

6、因接待来客、电话礼仪、语言交流、名片递接不规范,被客户投诉,经查实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200元;对公司产生损失、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严重程度研究决定。

7、因电脑使用不当,电子邮件使用不当,文件管理不当,记录、证据等保存不当,造成公司文件时间延误、信息泄密等,发现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200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研究决定。

8、不按规定时间就餐,不文明就餐,影响公司形象的,发现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100元,并进行严肃处理,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9、在上班时间、公司开展集体活动等场合,职工未按公司要求着装的,一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50元。

10、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者培训,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200元;让他人代签到,或者迟到早退的,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100元;手机铃声未关闭、会场接听电话、随意进出会场、会议中喧哗影响他人的,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50元。

11、在禁烟场所抽烟的,1次不予支付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50元。

12、职工如有以下行为,进行待岗处理:

(1)在公司范围内竞争未能上岗、不参加竞争上岗或参加竞争上岗后评比不合格的职工,按待岗处理,待岗时间直到竞争上岗为止。

(2)在公司管理中不服从工作分配,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或部门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待岗1-3个月。

(3)经有关部门查实,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不够刑事处理的或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待岗6-9个月。

(4)不按组织程序反映问题或违反《江苏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组织群众上访的,待岗1-3个月。

(5)当班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窜岗、睡岗、迟到、早退、干私活、打牌、喝酒、玩游戏,被上级单位查处的待岗1-3个月。

(6)经查实发现有敲诈勒索客户行为的,待岗3-6个月。如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另行处理。

(7)不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待岗3-6个月。

(8)旷工1-3天的,待岗1-3个月;旷工3-6天的,待岗3-6个月;旷工6天以上的待岗1年。

(9)经查实弄虚作假、无故请病假的,待岗1-3个月。

(10)不服从行为规范考核的待岗1-3个月。

职工待岗视情节轻重设定待岗时间,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岗期间完成单位安排正常工作,按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职工待岗结束后不服从公司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分级负责制

员工行为规范考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1、职工被上级单位查处违反纪律行为造成公司不良影响的,追究控股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副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具体处罚:控股公司主管领导不予支付1000元当年效益工资、分管领导800元、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800元、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1000元、副职800元、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8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同类事项被上级单位再次查处的,当事人处罚翻倍。

2、职工被公司查处违反纪律行为的(行为范围为第四章第1-3条规定),追究当事人所属控股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副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具体处罚:所属控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200元、分(子)公司副职100元、分(子)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六、其它事项

1.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执行。无管理制度和办法参考的,经公司研究确定。

3.行为规范被考核违规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

第9篇:公共管理制度范文

1、统筹管理原则。原则上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接待,严格按派出单位发出公函确定的事项,协助安排相关接待工作,并由局办公室具体落实。

2、事前审批原则。收到来宾单位公函安排接待,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前按程序报批,没有公函及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3、勤俭节约原则。公务接待要做到热情周到、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接待标准,杜绝奢侈浪费。

4、接待清单原则。接待清单要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二、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住宿费,本单位可协调安排,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及处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余来宾安排普通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由来宾自理。

2、工作餐标准。在县城的,就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食堂,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家常菜品,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在乡镇的就餐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县城的标准,均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住宿费用中含早餐的不再安排早餐,没含早餐的安排标准不超过20元/人。处级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用餐标准执行县上统一标准。所有来客均不安排娱乐活动和本地的宣传品。工作餐安排一次,其余的,由来宾支付餐费。

3、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我局协助安排。确因需要我局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处级以上领导来南调研和检查工作,原则上请县分管领导陪同。

三、接待审批程序

1、由局办公室填写《县档案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内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进行接待。

2、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标准先进行接待,事后按程序在一周内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管理要求

1、局办公室建立公务接待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