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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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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1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各直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落实各级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厂房租赁场所整治,预防和降低厂房场所出租风险,切实保障出租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场所租赁及安全管理办法》,规范集团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的集中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

新增的待出租厂房场所,应提请集团授权后,由集团将厂房场所的出租权、管理权授予相关直属企业,严禁未经授权行使审批职能。

己出租的厂房场所由获得授权的直属企业实行归口管理和内部审批。未经内部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出租、处置厂房场所。

直属企业对租赁厂房场所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将安全管理的要求纳入内部审批程序,并做为租赁前的必要程序进行审批。要明确落实安全责任及归口部门,归口部门要对各类厂房场所的使用性质、经营业态等进行租赁前的安全评估审核,把好安全关,杜绝租赁厂房场所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与承租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归口部门要对租赁项目进行复验审查并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不得办理租赁手续。

二、强化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

获得授权的直属企业是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直属企业要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对涉及环保、消防、市容、卫生防疫等高风险行业要严格审核;对有违章搭建、层层转租、“三合一”等租赁行为的租户要坚决清退;对存在安全设施缺失、老化和失效隐患的厂房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在隐患整改完成前不得出租。

各直属企业要按集团厂房场所租赁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建立租赁厂房场所的负面清单。对涉及层层转租、违章搭建、“三合一”、无证经营、低端业态(如KTV、足浴房、小旅馆等)行为的,新增的租赁不得审批,己有的要重点管理,合同到期后实施清退。

对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经出租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核擅自改变厂房场所建筑结构、使用性质、电力线路等的;生产场所以及公共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未经质监部门定期检验并验收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承租客户,直属企业及归口部门应督促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三、完善租赁厂房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体系。

要完善日常安全检查体系,加强厂房场所租赁的日常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业及出租单位应严格执行双月安检查制度,并对安全风险等级较高或纳入负面清单的承租户和承租部位,加大检查力度及频度,以确保重点区域的安全可控。

获得授权的直属企业应加强厂房场所基础台账管理,对出租前后的厂房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承租客户安全教育等基础资料进行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以确保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做好租赁厂房场所的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2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恶性“医闹”事件持续频发

“我至今还记得那记耳光。”5年前的一记耳光,给刚刚投身护士行业的李琳(化名)泼了一盆冷水。

只因患儿父亲不愿候诊,当时作为导诊护士的李琳就遭到这场无妄之灾,“父亲抱着发烧的孩子进来就要求立刻看医生,由于当时患儿较多,我就让其稍等一下。”李琳回忆那天的情形,谁知她话才出口,患儿父亲就情绪激动地开始骂人并上前打了她一巴掌。

“我当时只能傻傻地被其他护士拉走,以免更加刺激家属的情绪。”已经在湖南一家二甲级医院工作5年的李琳,说到面对患者一方的谩骂行为,表示依然只能被动地接受。

其实,李琳只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医闹”成为舆论热议的问题,性质恶劣的“医闹”、暴力伤医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

2016年3月14日,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案件。患者家属组织十余人在平湖人民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随后,深圳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

据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5年前多了近7000起;而2013年仅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起还多20%。

长期参与维护医师权益工作的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指出,“医闹”是医疗纠纷极端的表现形式,其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性有目共睹。

2016年5月27日,中国医师协会了《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这份白皮书的调查显示,近6成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身体上的伤害。

伤医事件的更大后果是,越来越多的医生对执业环境不满。白皮书调查数据显示,在2014年的调查中,近七成医务人员不希望或绝不希望子女从医。

“医院被砸”“医生被逼下跪”“患者与医生同归于尽”等字眼不断刺激着人们去发问,究竟该如何治理医闹?

其实,面对日益频发的暴力伤医害医恶性案件,为了化解医患矛盾,尤其是破除“医闹”难题,相关部门近年来曾陆续出台过不少文件。

2012年4月30日,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表示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责;

2013年10月12日,国家卫计委、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专职保卫机构,明确“按照20张病床1名保安”标准配备医院保安数量;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公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惩处。

2015年8月底,“医闹入刑”,并于当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但尽管相关制度规定接连出台,医疗场所的恶性伤害案件却依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一二月间,媒体公开报道的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医等医闹事件就超过40起。

明确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

面对频频发生的“医闹”事件,医疗界有声音指出,医院秩序保护不力与立法没有将医院列为法定“公共场所”有很大关系。

2014年3月6日,神经外科医学权威、全国政协委员凌锋教授就曾提交“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尽快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并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而不再是内保单位。

“医院到底算不算公共场所?”这其实也是多年来争议不断的话题。

消防法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规定中,并不包含医院,而是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包含在除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中。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亦不在其中。

在安保问题上,医院作为事业单位,遵循国务院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内保单位,由内部保卫负责日常安全。

但在深圳市此次颁布的《条例》中,突破了以往的框架,明确界定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将医疗机构界定为公共场所是没有问题的,其本身就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入就医的场所。

据阮齐林介绍,涉及公共场所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公共场所性质的界定,就会使医疗机构受到更为特殊的保护,相关“医闹”行为将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关公共秩序的条文。

邓利强也认为,医疗机构毫无疑问是公共场所,其性质的明确对于打击医闹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不仅在安保责任上与公安机关紧密挂钩,同时在影响本地区治安指标评议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对于其维护力度要较以往更强。“但不能推卸单位自身治安保障的第一责任,不能全部依靠公安机关处置。”他指出。

在机构性质予以创新的同时,关于“医闹”禁止的情形,《条例》则沿袭2014年《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罗列的方式明确了5类严禁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第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第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第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第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在以往的涉及“医闹”事件执法过程中,“让公安机关的基层处警人员去判断哪些是合理维权,哪些是应打击的情形,超过了他们的判断能力,就可能出现打击不力的情形。”邓利强向记者介绍,现在明确了禁止情形,不仅更有利于执法,也切实做到依法二字。

在深圳市卫计委召开的主题沙龙上,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派出所所长伍建军也证实了这点,他表示《条例》以后,明确了患者不能在医院做的行为,禁止的,不可为的行为,执法就有了法律依据。“这里面最重要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以前(医院)不是公共场所没办法定,现在你去的是公共场所就要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我们是一件好事”。

“堵”和“疏”配套治理

邓利强指出,打击“医闹”行为固然重要,但是解决“医闹”问题不能一味靠“堵”,也要靠“疏”。“医闹”行为是医患纠纷的极端化,而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沟通障碍和信息不对等产生的不信任。

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三种医疗事故的纠纷解决方式,即: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

此后,我国又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2006年,上海成立首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试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后,各地开始纷纷尝试这一制度,为医患矛盾提供一个缓冲平台。

截至2013年,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性文件;到2014年5月,全国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3396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发展。

深圳《条例》舍弃了基本名存实亡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方式,在规定了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诉讼方式之余,更增加了仲裁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参与了《条例》征求意见的邓利强表示,在过去的方式足以满足医疗纠纷解决要求的情形下,暂不论其必要性,深圳仍不惜耗费社会资源,又开辟仲裁这一新的权力主张途径以供选择,为解决“医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体系支撑,“没有理由去闹了”。

第3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第二条赌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第三条凡因赌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偶尔参与赌博,情节特别轻微,本人保证不再犯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本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或者提供戒护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小的;

(四)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经常赌博,屡经处罚不改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进行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大的;

(五)对检举赌博行为的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参赌人之间的赌债和在赌场向他人借财物作赌资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明知本单位内发生赌博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不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检举、制止赌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4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发展迅速,我国酒店业从越来越豪华的硬件装饰到越来越人性化的软件服务方面也在同步发展。与此同时,不同类型的酒店安全问题也频繁发生,这些问题影响着每位酒店内住店客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同时也关系到整个酒店的经营与发展。因此,管理好酒店的治安环境是为客人提供完美服务的重中之重。我国酒店治安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顾客在酒店内遭遇喜好问题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类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酒店内部没有良好的治安环境。由于酒店的管理人员不重视对酒店治安环境管理,员工对治安环境重要性的认识,让某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损害了顾客的利益,影响了酒店的整体形象。随着酒店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酒店管理部门逐渐加强安全管理,尽管如此,我国酒店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酒店治安环境不完善事件仍然时常出现在公众媒体年前,这反映出我国酒店治安环境的实际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研究的意义

酒店治安环境存在的隐患可能对酒店整体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酒店需对治安环境管理高度重视并充分研究应对策略,并且从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本文对2016年酒店发生的治安环境隐患进行分析。归纳出酒店治安环境的安全管理问题,从而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为今后问题发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减少酒店治安环境隐患的发生,保障酒店持续、稳定的发展,促进酒店治安环境管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二、酒店治安环境发展现状

“安全”是人类自古至今一直重视并不断探讨的话题,保证了安全才能保证人类其他活动的开展。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安全需求是人类第二层需求,仅次于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对于酒店来说良好的治安环境既是一种需求,也是营造顾客舒适环境的条件,是酒店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现代酒店是个全方位开放的公共场所,又是向消费者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的经营性场所。酒店内有大量的客源流动,因此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上有致命的弱点,一旦发生治安漏洞,将会给住店客人造成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对酒店自身也有长期恶劣的影响。

酒店治安管理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因此,酒店一方面要知法守法,并依法经营,酒店相关部门需创造防控措施,以应对突发状况。同时也要完善我国酒店业现行的治安法律法规,对现有的酒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令进行审核和修改。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强酒店治安管理,加大了对酒店业的治安立法,成效显著。然而,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来讲,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强化酒店治安管理的职权不能仅仅依靠立法,在当前环境中仅仅依靠立法并不能更有效地打破当前我国酒店治安管理方面的窘境。我国在的酒店业的治安立法管理上忽略了酒店业是有无数经营场所组成的行业,同时,忽视了在这个经济行业的治安管理中市场所起的作用。

三、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对酒店业发展的意义

酒店业作为服务行业之一,在我国的服务业市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当前,由于现代酒店行业的综合性、商业性、涉外性的特点,造成酒店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然而,酒店安全是酒店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基础和保障,也是酒店日常经营活动的内在要求。酒店方如果不能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则很难实现长远发展。

(一)有利于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提升顾客满意度

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就是使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得到保障。设想如果酒店方没有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打架、盗窃、伤人等一系列对客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时有发生,必然会造成人心惶惶,结果必然影响消费客人对该酒店服务的印象。反之,酒店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势必会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是客人拥有良好的居住环境,为客人留下良好的印象,提升顾客满意度。

(二)有利于避免法律纠纷

在酒店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酒店方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并且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酒店房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酒店能够营造良好的安全治安环境,避免客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发生,也有利于避免法律纠纷。

(三)有利于提升酒店形象

当今社会,网络极度发达,酒店内危害治安环境的行为,更容易的展现在公众面前。如果酒店方及时处理,并提前预防,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则有利于提升酒店形象。

(四)有利于增加酒店收益

当今中国,酒店行业发展迅速。根据STR的最新报告显示,2015年全球新增酒店2,400家,客房供应增加542,207间。其中中国的新增酒店最多,达到460家,占总量的19%;提供客房增量140,952间,占总量的25%。酒店数量的急剧增加,必将使中国酒店间的竞争更加白热化。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国酒店的硬件设备普遍达到标准,因此,软件部分就成为酒店间竞争实力的重要因素。然而,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客人考量酒店软实力的重要因素。因此,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有利于增强酒店软实力,提升顾客满意度,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酒店收益。

四、我国酒店治安环境SWOT分析

(一)Strength(优势)

我国酒店业的治安管理模式是以政府行政为主导型,并且逐渐强化。我国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早在秦朝就已经出现。我国汉代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在其著作《史记B商君列传》中就提到:“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该店主对住宿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检查,由此可见,在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就已经对当时的旅馆业进行了严格管控的治安管理,对旅馆业实行特殊管理的治安管控一直发展到今天,并且已经形成由国家力量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控的独特管理模式,这对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发展的理念、管理系统、管理结构以及管理机制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出现了新的模式,服务质量式管理、绩效评估式管理、电脑信息化管理等酒店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应用。但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实践过程中依然沿用政府主导型的管理模式,酒店业立法中政府行政主导型的管理思维也在日益强化。

(二)Weakness(弱势)

酒店治安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有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情节划分方面相对薄弱。酒店方面自身治安管理能力薄弱,部分酒店为了自身利益,有意忽视相关治安环境管理。

(三)Opportunity(机会)

从《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出现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从落地带薪休假到鼓励推行“2.5天”的休假模式,旅游业被提到扩内需战略的高度,也是当今中国最朝阳产业之一。作为旅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酒店业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酒店业的治安管理,也在逐步完善。随着国内旅游以及入境人数的增多,酒店需求增多,中国酒店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四)Threat(威胁)

酒店作为集餐饮、住宿、娱乐等为一体的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很大,因此酒店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多种多样,其中涉及了酒店人员、设施设备、酒店的社会环境以及安全管理的力度等。酒店也容易成为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聚集地,顾客信任酒店,在酒店中难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减弱的情况,这时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因此,酒店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至关重要。如果酒店为了节约成本而进行简易装修或弱化酒店安全教育、忽视酒店管理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以及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现象等都会波及到酒店顾客安全。所以,酒店行业的人流复杂性、易受影响性以及酒店安全管理的不易控制性等是酒店业治安环境面临的主要威胁。

五、对于提高我国酒店治安环境的建议

现代酒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种类繁多,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酒店入住的每位客人, 同时也关系到酒店的全体员工和酒店的声望, 要想正确处理酒店安全问题, 就需要对每种安全问题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了解, 并从酒店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建议:

(一)健全酒店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酒店安全法规是一种为了从法律上保障酒店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 同时,为酒店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和地方也相继公布了各种相关法规, 如,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星级酒店客房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我国的酒店的在对酒店内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和文字上的规定, 部分法律体制并未完善,大多数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处理酒店内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上并未给予明确的适用条例,存在突出宏观管理, 微观管理不足的现象。 而我国酒店安全保障根本上得益于酒店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因此,为了保障我国酒店业平稳发展,完善酒店安全法律法规是必然选择。

(二)加强酒店治安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当前我国酒店员工对酒店安全的认知现状不是很明确。部分酒店员工缺乏对酒店治安环境安全的正确认识。因此, 酒店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该重视酒店治安环境教育,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酒店员工定期进行治安意识培训, 加强他们对治安环境安全知识的掌握、培养治安环境安全防范意识, 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扼杀在萌芽阶段。

(三)慎重“把关”,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

酒店在进行员工招聘时,一定要严格挑选员工,谨防一些不法分子混入酒店员工队伍, 对酒店安全造成隐患,并对所有招聘的员工进行定期培训, 培养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酒店内部需拥有一套健全的酒店员工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尤其考核安全保卫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其安全防范意识。酒店管理人员对酒店员工对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测试,并进行严格规范的治安环境意识上岗考核,考核不过关不能上岗,并且定期反复考核。同时定期组织实战培训,培养员工的实训经验。

(四)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督导工作

酒店的治安的管理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政府部门不加强治安环境的监督,就会给外来人留下治安混乱的印象,对酒店和所在地都会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引导酒店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完善酒店内部治安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要实现经营目标, 就需要有拥有一套完善的专属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定期完善酒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检查制度, 同时由酒店规定专人对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检查。酒店各部门经理与总经理签写安全责任状,有利于及时发现治安隐患,从而保证安全工作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六)设立专门的酒店安全管理机构

首先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有效控制酒店治安环境相关问题。 如成立以酒店管理者为首的酒店安全工作委员会, 则能够从酒店业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维护酒店治安管理环境的方法,从而为酒店的治安环境提供组织保证。

机构内的管理者应制订各种防范治安问题的制度,以及应对突发治安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与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完善酒店各项安全制度,建立社会联动机制,有效的维护酒店治安管理环境。

六、总结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飞速发展。在过去三十多年来,我国旅游改革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旅游改革不断深入,改革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在十三五时期,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重新规划我国酒店业即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数起酒店治安环境安全问题如井喷般重现在公众面前,公众对我国酒店治安环境产生质疑。因此,当前我国酒店治安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成为酒店业发展的威胁。当发生治安问题后,面临公众质疑时,酒店方的处理方法也备受瞩目。

第5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西宁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市容环卫、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

(三)学校的教学场所;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宫、少年宫等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

(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金融、证券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

(八)会议厅(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监督管理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三)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室(区)的,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区)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五)设立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对公共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七条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个人,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依法聘任的禁止吸烟监督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吸烟,可并处以5元的罚款。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使用暴力拒绝、阻碍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禁止吸烟管理人员、禁止吸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一、成立院内小区管理委员会

院内小区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院内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内小区一切事务。

二、有关管理规定

(一)治安管理规定

1、非小院内小区住户不得随意进入小区,来访者须在门卫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2、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院内,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指定地点。3、院内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突发事件时,保安和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院内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4、遵守院内小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5、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6、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7、院内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院内小区环境整洁。3、院内小区各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4、院内小区任何店面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翌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5、院内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院内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2、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清理。3、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4、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5、院内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6、店面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7、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8、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四)停车管理规定

1、院内小区停车场,专供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2、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3、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4、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5、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6、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7、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8、有固定车位的车主按时交费。

9、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三、有关事项

(一)雇保安一名。负责院内地面卫生、治安、保卫防范、车辆管理工作,配合派出所、车管、消防等部门维护正常治安秩序,负责管理院内的停车场以及出入院内的各种车辆和外来人员。

(二)保安工资。保安每天24小时值班,每月工资1100元。月底支付。

(三)住户及小车缴纳管理费用。凡在院内居住的住户,每户每月缴纳20元小区管理费,每辆小车每月缴纳30元小区管理费。小区管理费由年初一次清。

(四)住户接到本方案后,如果同意本方案,请住户写上同意并签上户主姓名;如果不同意本方案,也请住户写上不同意见和建议,并签上户主姓名。

第7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应以具备充分成就条件,若非犯罪行为干扰就可顺利实现的利益为限,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标准。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加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由于扰乱行为,致使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打乱其他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的)等等。曲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虽然该损害结果并非行为人直接造成,但属于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根据之一。如出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残疾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残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疗单位无法开展工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残疾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将之作为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结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或罢工等,要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化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第8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摘 要: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聚集场所,其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的资源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对图书馆至关重要。本文仅就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1)05-0060-03

近年来,人类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等灾害的不断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也暴露出了国家在公共安全建设中的缺陷和不足,为公共安全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意识到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共安全预防处置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图书馆是公共文化场所,其人员的流动性和聚集性,决定了公共安全隐患的存在,建立图书馆公共安全体系不容忽视。本文意在对图书馆公共安全的预防及处置等安全体系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1 图书馆公共安全的分类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从广义上讲,对安全的理解包括国家安全、民族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国际安全、区域安全、生态安全等。

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个体,安全涵盖人们工作、生活以及生存的方方面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当人们不断追求生活富足、家庭安康、社会和谐的目标时,也越来也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不可否认,安全成为实现这一切目标的基础和前提。

图书馆是文献收藏、借阅、信息交流的公共文化机构。人的存在和人员的流动聚集,决定了图书馆必然是公众关注安全的重要部门。安全涉及很多范围和领域,就图书馆而言,其传统关注的往往是自身文献资源、藏书等物质方面的安全。安全以人为本,作为大众的活动场所,图书馆的安全应该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结合与大众安全最为紧密的环境等多种要素,图书馆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应包含公共消防安全、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治安安全、自然灾害预防救助等方面。

2 公共消防安全机制的建立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国内多起商场、娱乐场所火灾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时刻提醒着人们消防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等法律法规都对图书馆的消防安全防范作出了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已有法可依,但关键是严格遵照执行。

图书馆消防安全一方面要确保建筑物、图书文献的安全,另一方面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图书馆公共消防安全机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2.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

一是要有充足的消防安全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二是要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训练,对单位内重点防火部位作到心中有数。三是要有健全完善的消防工作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警示措施、防火公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等各项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四是要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工作组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工作制度、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并做到内容翔实,保存完好。

2.2 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要有现代化的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和喷淋、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并做好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各种设备运转正常。要有健全的消防水源、室内外消火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并有明显标志,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使之时刻可以使用。要有专门的消防值班值守人员,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2.3 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一是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公共场所防火逃生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职工及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二是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与逃生演练,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疏散引导,以确保在危机时刻能及时疏散引导读者至安全区域。

2.4 做好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一是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做到检查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有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二是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提示职工注意消防安全,及时发现并扑救初起火灾。

2.5 建立健全消防事件处置预案

要有消防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实践不断完善。要结合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图书馆工作人员尤其是直接面对读者的保安、保洁、一线借阅服务人员能全面掌握火灾救助技能,在出现紧急事件时能构筑起第一道防线,确保安全。

3 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机制的建立

2003年,世界范围内的“非典”疫情,使国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建设有了全新的认识。图书馆的公众聚集性质,也就决定了卫生安全隐患的必然存在。所以,建立完善的图书馆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机制必不可少。

我国关于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些为图书馆建立健全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图书馆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包含环境卫生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及突发急病紧急救助等。图书馆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健全完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众在图书馆的卫生及健康安全。

3.1 图书馆环境卫生安全

环境卫生主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自然环境因素;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卫生设施、卫生用品、中央空调通风设备等设施因素。这些因素一旦不符合标准,就有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损害。做好环境卫生安全要做到:一是场馆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以及为观众提供的用品用具等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并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测。二是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三是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严禁在场馆内吸烟。

3.2 图书馆食品安全

随着图书馆服务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诸多图书馆内增设了读者餐厅、休闲吧、文化产品商店等服务设施,为观众提供餐饮等服务。因此,食品安全也必须得到重视。一是从业人员的健康保障。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于国家严令禁止的患有相关传染疾病的人员坚决不予聘用。二是要严格按照食品法和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品的购置、加工、储存、检查等,确保出售的各种食品安全卫生。

3.3 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及突发急病紧急救助

在这一方面,图书馆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一是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进行场馆环境的消毒,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清理传染源。二是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各种监控防范,必要时关闭场馆。三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在观众突发急病时能在第一时间给予正确的救助,为后期救治争取时间。

4 社会治安安全机制的建立

图书馆社会治安安全主要指维护观众在馆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目前,国内公共图书馆多已实施免费开放。观众成分的复杂性,为馆内治安管理增加了难度。暴力事件、意外事故、财产损失甚至恐怖事件等都有发生的可能。因此,治安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治安安全机制,要做好几个方面。一是加强观众准入门槛的安全防范。在入口要利用安检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观众不能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二是加强安保人员业务培训和训练,能识别可疑人员并进行必要的监控。三是进行不间断的巡逻检查,同时和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联系,请公安巡警定时对馆内进行安全巡查,对犯罪分子及不法人员形成威慑。四是对馆内地面、楼梯、栏杆、电梯等读者服务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使其符合安全标准,谨防因设备原因对观众造成人身伤害。五是要有反恐意识,谨防公共场所反人道、的恐怖事件的发生。

5 自然灾害预防救助机制的建立

作为建筑物,图书馆同样面临着地震、泥石流、狂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安全威胁。因此,自然灾害预防救助机制的建立同样不可忽视。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图书馆建筑要严格按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等,做好图书馆建筑的选址及抗震等防灾设计建设。选址要远离河道、地震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抗震设计要严格按要求达到相关标准,从建筑物建设源头就消除发生自然灾害的可能,最大程度的减少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二是要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救助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人员要掌握基本的地震等灾害救助技能,并经常开展演练,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能及时引导读者做好防护和逃生自救,最大限度的确保人员的安全。

6 图书馆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安全工作重在预防,但是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就要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主要做好以下几项:

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二要结合各种安全事件的性质,制定周密详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不断组织演练,确保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能及时处置。

三要和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提供专业的指导,确保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各相关部门能快速介入,妥善处置。

四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突发事件上报机制和报道制度,在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能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进展,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猜测,造成不良影响。

五要严格按法律办事。法律是安全工作的保障,也是安全工作的约束。图书馆各项安全工作要严格按照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7 结语

公共安全机制的建立是图书馆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服务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图书馆公共安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最终体现出政府对公民生命及健康的尊重。建立起完善的图书馆公共安全体系是图书馆的责任和义务,而它也将最终惠及公众、惠及百姓,为社会发展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尹伟巍.新编公共安全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 秦启文,李天安等.突发事件的管理与应对[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3] 樊运晓.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务――理论实践实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第9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范围及其经营、从业人员

(一)按摩服务场所指各类桑拿按摩、足部按摩场所。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项目的发廊、美容店(室)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二)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须经场所辖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其合法身份,但被吊销《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按摩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责任人,自吊销证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经营按摩服务场所。

(三)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是指管理人员、按摩人员、保安人员和其它服务人员。

二、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总量控制、依法管理、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依照条件,严格审批,齐抓共管。

(二)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工作制度,加大公开治安检查力度,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置场所中发生的治安问题,消除治安隐患。要定期检查消防通道、消防设备、报警系统,检查从业人员证明和保安员雇请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劳动部门负责按摩服务场所劳动用工、劳动年审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做好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该行业实行劳动监察。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按摩服务场所的场地、设施、用品及空气质量的卫生监督、检测。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场所中的违法经营问题。

(六)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开业审批程序

(一)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所需要登记注册的蟹摩服务场所的名称。

(二)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治安许可证》。

(三)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四)持《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凭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申领用工许可证,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六)各职能部门在接到申办证照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颁发有关证照;但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按摩服务场所的需从严控制。

四、申领有关证照的条件

(一)申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筑场地报建施工及峻工验收资料,经检查符合消防要求。

(二)申领《治安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人员必须提供由经营场所辖区或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其中外地从业人员还应办理暂住证。

3.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签发的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场所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道、出入口和安全门必须与场所的容量相适应并设置明显标志。

4.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贵宾房),按摩间内不得设桑拿间、卫生间、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

5.按摩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6.按摩间须安装能展现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的高度自地面1.2米起,窗户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门窗背面不得悬挂遮盖物.

7.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8.确定专职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场所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9.配备与场所规模、治安情况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录用应遵守《*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10.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律法规知识培训。

1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按摩服务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地面防渗、防滑,排水通畅。室内无积水、无异味、无昆虫等。

2.从业人员必须有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4.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包括:(1)洗消间内设去污清洁池、消毒地、冲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备杯具保洁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场所,应另设拖鞋消毒间。(2)浴巾,毛巾、衣裤等设专用洗涤,消毒间,并设布草房、保洁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发、修脚工具应保持“一客一换一消毒”。(4)设机械通风换气设备,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新处,远离污染源,空谓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5)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设置座厕的应提供一次性座垫.

5.按摩服务场所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卫生要求:(1)更衣室应根据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数量确定面积,保证空气质量符合悬挂遮盖物.

7.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8.确定专职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场所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9.配备与场所规模、治安情况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录用应遵守《*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10.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律法规知识培训。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按摩服务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地面防渗、防滑,排水通畅。室内无积水、无异味、无昆虫等。

2.从业人员必须有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4.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包括:(1)洗消间内设去污清洁池、消毒地、冲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备杯具保洁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场所,应另设拖鞋消毒间。(2)浴巾,毛巾、衣裤等设专用洗涤,消毒间,并设布草房、保洁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发、修脚工具应保持“一客一换一消毒”。(4)设机械通风换气设备,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新处,远离污染源,空谓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5)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设置座厕的应提供一次性座垫.

5.按摩服务场所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卫生要求:(1)更衣室应根据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数量确定面积,保证空气质量符合5.外来务工人员须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否则不能招用.

6.严禁超范围经营.对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明码实价,严禁从业人员向顾客索取其他费用。

7.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

8.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佩带岗位、职务标志。

9.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标志、服务商标、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

10.严禁利用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娟活动。

11.服从和接受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为帮助病人康复而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其场所须设置在医院内部或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诊所内,保健按摩服务时间须与该医疗机构开诊时间相一致,推拿按摩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场所,不得承包给个人或从事非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属下的服务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开设商业经营性的桑拿按摩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须纳入本《意见》所指的按摩服务场所进行管理,并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育人按摩服务场所的审批遵照《*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执行,日常管理遵守本《意见》有关规定。

(四)按摩服务场所改变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立,合并的,须办理变更审批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终止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并到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缴交《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六、处罚

(一)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处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录用证件不全的从业人员的,卫生、劳动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按摩服务项目及内部规章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场所,由工商、公安、卫生、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向顾客强行提供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强行拉客或驱逐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对以按摩服务为掩护,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娟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治安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六)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意见》之规定,被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吊销有关证照的,其余两个部门应相应吊销证照。对拒绝,阻碍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