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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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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公司私家车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公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2、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3、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4、车辆维修1000元或更换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经理审批。维修程序为: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队长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队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2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队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队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队长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才能付款。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大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里程先达到者为准)。

三、报帐程序

1、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独办理报账手续。2、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填写单据→车队长签认→财务部审核→领导批示→财务部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考勤一律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无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罚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2、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3、严禁上班(待岗)期间玩牌赌博和离开公司办私事,违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4、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6、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车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处以罚款50元/次。

7、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8、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被盗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9、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0、驾驶员需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将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填写行车日志的,罚款50元/次。

11、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例会。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请假,学习迟到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缺课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处理

车队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道路事故与机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交警、保险公司或修理厂做出鉴定,并由交警划分责任。

1、不论事故大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事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当事人和随行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立标记。

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因公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安全奖及半年年终奖金;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全年安全奖及年终奖金。

5、责任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在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分别按事故经济损失的5%,4%,3%,2%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因私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辞退。

六、安全行车的奖励措施

全年无任何大小事故,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遵章守制,车容整洁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安全行车奖。

七、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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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附则

第3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各股室、各环卫小队、环卫工人:

为了全面加强县城环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环卫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避免交通安全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县城环卫保洁管理水平。现对县城环卫作业安全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坚持抓好岗前安全例会学习培训。各股室长、环卫小队长,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每日抓好所属环卫队员的安全例会学习培训工作任务。尤其是对新招聘的环卫工人,各股、室长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开展队员的岗前安全作业学习培训,确保每位环卫工人都能充分认识和掌握安全作业要领,强化自身安全作业意识。实行传、帮、带,确保每个新聘环卫工人都有一名熟练环卫工人带领下安全作业,新聘队员实习期(一个月)满后,在本人完全熟悉工作环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方可正常作业。

二、要坚持开展环卫队员的安全知识教育。环卫大队定期开展环卫安全作业专题讲座教育活动,确保环卫工人安全教育警钟长鸣,安全作业要求牢记在心。各环卫小队长,要每天坚持对所属队员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知识教育。每天安全教育例会活动要做到有记录、所属队员有签字、安全教育有实效。

三、要全面加强环卫队员日常安全督查工作。环卫大队副队长、日抽查的股长、环卫小队长、督查员,要全面加强对环卫道路作业、垃圾车辆驾驶清运、梅、杏、县三河公园管理、县城公厕保洁以及环卫后勤服务饮食卫生安全保障等五大环卫工作领域中一线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全面仔细督查,及时发现违规作业或其他安全隐患,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安全事故处置原则,现场纠正、现场教育,现场整改、现场处罚、现场追究,安全隐患不消除的、不整改的,督查人员不得离开第一现场。对于日巡查工作中走过场、流形式、不认真、不负责、不尽责、不处置的,由此发生的各类环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律实行连带追究经济处罚责任以及相应的事故后果法律责任。

四、环卫作业安全规定要求。

(一)环卫大队副队长、各股室长、环卫小队长安全作业规定:

1、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生命为重、预防为主”的环卫安全生产作业观念,实行“谁地段、谁主管、谁负责”,一人一块“责任田”。

2、要坚持对所属队员每天开展安全交通知识和环卫作业技能的教育和指导。并及时整理留存安全教育内容和队员签字原始资料。

3、各股室长、小队长,领导与环卫工凌晨、夜间同上路。必须坚持每天一线跟班作业不动摇,现场指导、现场监管、现场处置,监督管理队员,安全作业、文明作业。

4、为确保环卫工人身安全,雨天、雾天、车流高峰期都要暂停街道环卫作业;不为一张纸一片漂浮物冒着生命危险去捡拾。如果出现大面积路面泼洒或漂浮物等特殊情况时,环卫股长、队长要在做好道路安全警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安排人员集中进行清扫、清除。

5、环卫股室长、队长,要在跟班作业的同时,保持个人手机通讯全天24小时畅通,做到随时联系沟通,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6、环卫股室长、队长,必须全面加强环卫队员的上下班、交接班安全制度管理,严禁队员不着装上岗、随意雇佣他人替岗、不请假擅自脱(离)岗,不按照环卫作业程序、不遵守交通法规、不避让车辆违规违章作业。

7、环卫股室长、队长,要牢记使命、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教育。做到“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

8、环卫股室长、队长,对于连续3次警告无效,不执行工作纪律、不服从领导指挥、不坚守岗位作业、不遵守交通法规、本人工作质量差、检查评比不达标的环卫队员,有权可以给予其经济处罚,严重者坚决给予责令辞退。

9、环卫副队长、环卫股室长、环卫小队长,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尽到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一律严肃倒查追究工作监管责任,根据事故鉴定结果情况,分别给予处理。机关正式人员的,给予经济罚款,造成严重事故后果者给予停职、免职等行政处分。环卫临时人员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立即给予清除辞退。造成特别严重事故后果或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不服从本规定的,环卫大队将对其作出免职辞退决定处理。

(二)环卫街道清扫工人安全作业规定:

1、环卫工人必须着环卫标志服装、安全帽、防尘口罩,使用的扫帚、铁锹等环卫工具必须帮加警示反光标识,方可上岗作业。否则,造成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2、环卫工人必须接受环卫机关缴纳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生效后,凭环卫工人“上岗通知单”方可上岗作业。否则,造成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3、环卫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随意雇佣家属、子女、父母、亲戚,以及社会人士顶替自己上岗作业。否则,造成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4、环卫工人上岗作业时,要保持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保持精力集中,任何人不得带病上岗和疲劳违章作业。否则,造成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5、环卫工人上岗作业时,要熟知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环卫街道清扫、车辆驾驶、垃圾清运等安全技能,自觉做到安全作业,文明作业。

6、环卫清扫工人上岗作业时,要随时密切注意街道来往车辆情况,遇到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时,或者遇到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天气骤变时,严禁街道清扫工人擅自强行横窜马路违章通行和清扫作业,严禁不顾个人生命安危强行捡拾街道或不安全地段上的清扫垃圾污物。

7、环卫清扫保洁工人上岗作业时,要严格执行街道清扫作业规范流程。

着装整齐规范——携带环卫工具——安全步行到岗——清扫区域内人行步道——观察车辆路况——摆放保洁车(前方20米以外,作为夜间凌晨防护提示设施,随走随设)——观察车辆路况——再清扫街面(路牙下地段)——观察车辆路况——在确保交通车辆安全和天气视线安全的前提下——拾捡清扫路面一些漂浮垃圾物——观察车辆路况——安全通行作业。

8、环卫清扫工人冬季除雪作业时,必须穿有防滑作用的鞋,往街道排污井卸雪时,井口处应摆放安全防范设施,作业后将井盖封闭牢固,防止行人或车辆落入井中,造成安全事故。

9、环卫清扫工人上岗作业时,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提示安全作业,遇有突发事件要互相帮助。

10、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保护好现场,遇有逃逸车辆的要牢记肇事车辆车型、车牌号以及车辆逃逸方向等有价值的线索。

11、环卫清扫工人、垃圾清运工人要注意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和雨雪、多雾等恶劣天气,适当调整自己作业时间和道路作业量,随时注意观察街道交通红绿灯信号。

(三)环卫机械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定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过度疲劳驾车,严禁擅自将环卫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造成一切事故者后果自负。

    2、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备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 

    3、车辆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4、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用三角木楔牢。

    6、在遇有雨雪雾天气时,车辆应减速慢行,保持一定车距,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车速,禁止急刹车。

    7、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8、清扫车作业时要开启警示灯,提醒后方车辆司机的注意。

    9、清扫车行车靠边放边扫把前,要注意看倒车镜边上有没有车辆和行人。

    10、 垃圾压缩运输车装载作业时,需打开双跳灯,尽可能的不影响车辆及行人通行。

    11、各类环卫垃圾车辆要定期检修维护保养,任何人不得驾驶“病车”上路。否则,造成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四)环卫垃圾清运工安全操作规定

    1、认真做好上班前及下班后的车辆及工具的完好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驾驶“带病的”车辆拉运垃圾,并做好车辆的容貌保洁工作。

    2、上岗时必须穿戴环卫安全标致工作服,持证驾驶,安全运输。

    3、在道路行驶中,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规则,车辆必须靠右方向向前行驶,需要横穿马路的,必须首先注意观望来往车辆行驶状况,在确保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指挥的前提下,安全低速通过,严禁逆方向行驶,严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4、清运车辆在通过街头巷尾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的动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靠右减速通过。

    5、在垃圾箱、桶处装车时,必须选好停车位置,做到既便于自作,又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6、环卫垃圾运输车不得超速行驶,途中必须做好密闭运输,严禁沿路发生抛、洒、滴、漏现象。

7、按时出车、安全行车,定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环卫车辆一律不得随意在路边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行驶安全。

8、在车辆垃圾吊装、压缩时期,要注意周围车辆、行人,规范安全操作,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五)公厕清扫保洁工安全操作规定

    1、上班时必须佩戴着装环卫标志工作服和帽子。

    2、在上、下班途中,应时刻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情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公厕室内外管道维修、电路维修等作业时,要申请专门维修人员,不得随意进行维修,造成安全事故。

4、 公厕室内地面冲洗后应及时拖干,防止入厕人员滑跌,造成安全事故。

5、公厕配发的盐酸等除臭、除污用品,要统一妥善保管、存放,严禁违规使用,确保安全不伤人。

6、勤巡查,发现公厕存在墙体开裂倾斜、屋顶塌陷、电线裸露、窨井盖缺失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关停公厕或用显目标识进行危险警告提示,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河道保洁员安全操作规定

    1、河道保洁员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自我防患的思想意识,让安全规范作业成为河道保洁员的自觉行为。

2、健全安全巡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河道橡胶坝体的清洗工作任务。

3、河道汛期期间,要及时配备或者明确一名专职安全巡查员。

    4、河道保洁员必须会游泳,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护具,方能实施水上河道保洁作业。                              

    5、河道保洁员作业时要规范作业,必须2人以上为一组。发生意外时,及时采取互救措施,确保每位保洁员的人身安全。

    6、河道保洁员工作期间,中午严禁饮酒,凡是违反规定,擅自饮酒后作业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7、保洁人员上下班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8、根据季节变化,河道保洁人员要科学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各类安全现象的发生。

    9、保洁员上岗作业期间,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突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不放松,及时巡查区域内的安全情况,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一遇险情时,要积极迅速处置、报警、急救。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后果的,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4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1993〕50号、〔1994〕7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困难户从所在单位或开发公司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实付房价款低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

二、住房困难户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安居住宅,其保价均须执行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或标准价。

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在权属证件附记中,须注记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成本价,所购住房的实付房价款及付款日期。

四、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第5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参照*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年春节允许在我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的规定执行,并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市城市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按每2-3个相邻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1-2个零售店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为农历腊月二十四日至正月二十四日。其余销售点的销售许可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承运人应当依法报经*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城市木屋毗邻区;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二条本市中心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四至为:

东至瑞亭街——瑞云塔一线;

南至龙江北岸;

西至福塘路及元洪路(至霞盛)两侧;

北至清荣大道——玉屏山——教育路——龙山一线;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农历腊月二十四日至正月二十九日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按照*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

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允许燃放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的;

第6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第7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一)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等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逐级签订世博群防群治安全责任书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并完善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指导辖区有关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三)各居委会要制定区域内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义务消防员和消防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开展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和灭火演练,组织高层建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发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及时告知物业所有人或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发现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制度。

(五)房屋产权单位出租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要成立由产权单位牵头、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检查督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要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年检制度,也可委托建筑的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

(六)燃气及供电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线电路,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部件,解决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对高层建筑内涉及房屋产权单位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作一次强制检测。

(七)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和区综治办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列入平安小区和安全大楼评比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检查。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派出所要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分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区规划土地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高层建筑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高层建筑项目时,要充分征求和听取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的意见。同时,要严把高层建筑项目验收关,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核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二、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与管理

(一)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并抄送区政府和区人民法院。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一时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由区政府筹措资金落实整改,或列为区政府平安工程督办项目加以推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三)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区政府协调建筑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四)区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对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职责的,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认真落实贯彻《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责任单位主体意识,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的格局。

(二)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高层建筑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

(一)各部门要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继续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的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熟悉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现场组网、战术运用、站斗展开、供水组织、疏散救人等措施,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第8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导火线、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笨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以及其他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铝、砒霜、五氯酚、氯化钾、氰化钠、氧化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等;(5)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可以造福人类,事实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广泛用于筑路、采矿、军工事业;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发电和医疗卫生事业,毒害性物品广泛用于农业、林业杀虫,腐蚀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述危险物品的使用范围将更加广阔,用途也将更加多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上述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险属性,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稍有不当,便极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对于违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上述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生产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如制造雷管、炸药等;储存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运输危险物品,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使用危险物品,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实际的生产与生活中,如使用敌敌畏杀虫等。虽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人只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发生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远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二、认定(一)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硷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

(四)本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五)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第9篇: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语] 高校安全;安全观;长效机制

一. 问题的缘起

随着高校办学主体、模式、规模及后勤社会化等各方面的变革,高校与社会不断渗透融合,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不确定因素也日益增多。据教育部2007年统计,中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为23%,2007年接受各种形式高等教育的总人数超过2700万人,高校在校学生人数跃居世界之首。同时,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比例、校园暴力案件有所提高,校外人员侵入校园实施不法侵害的案件显著增多,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2000第二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资料显示,我国青少年自杀率比全国自杀率高出一倍。2008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发生学生极端问题63起,分布在全国13个省市区的38所高校,达到历史顶峰。①此外,高校学生违反宿舍安全规定的现象、学生集体中毒现象、暴力事件屡见不鲜。2009年1月6日上海商学院火灾事件中4名花季女生丧命。2006年广州大学城258人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学校、国家、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构成严重威胁。

二. 原因分析

近年来,高校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范围涉及学校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校园治安管理、涉外事务管理等领域。安全事件发生的背后存在着如下深层次原因。

1.观念陈旧,缺乏“大安全观”的理念

大多数学生、领导在调研过程中采取敷衍应付的态度,没有意识到学校不是象牙塔,也面临一些危机事件;也没有意识到经济过热、过快和持续性增长后面可能存在的危险。一些高校安全的部门仍将学校安全理解传统的治安工作。

2.传统管理手段和方式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

1999年全国高校大规模扩招,管理客体的骤然加大,使得原有校园文化和校园管理的缺失凸显。随着“大学城”、“高校区”相继出现,高校在校人数成倍增长。高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推动高校由封闭性的“象牙塔”转变成开放性的“小社会”,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增多。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方式使高校在管理上难免松散失效;目前众多高校的新建校区多地处偏远郊区,周边治安情况复杂。不同类型的高校集中在一个园区易出现学生同楼不同校、同室不同班等复杂格局,增加了管理的强度。多校区之间联系环节增加,也易导致管理脱节。

3.主体人群特殊且日益多元化,增加管理难度

大学在校生多为20岁左右,在上课、就餐、就寝、课外活动的方式和内容上高度的统一,使他们拥有相同的利益需求,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大学生群体普遍处于青春发育期、思想活跃且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易于冲动、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敏感、热情高,对新生事物接受快,社会责任感强烈,关注社会事务,但容易冲动,在短时间内会形成群体性事件,且往往忽略后果。此外,随着高校招生形式多样化,生源也日渐多元化。校园内既有自费生、函授生、夜大生、进修生、还有国际交换生和留学生;再加上校内流动性比较大的临时工、合同工、建筑工,校园四周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场所等人流混杂一起,管理难度增加。

4.社会问题折射,高校安全管理内涵及外延有所扩大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正面临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文化多元化的冲击。国内外各种势力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文化渗透一直没有停止。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不但会成为影响校园安全的隐患,也将严重影响我国高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育质量。

此外,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波及校园。家庭成员下岗、医疗保险不健全等社会问题都可能通过家庭传递给学生,为引发危机埋下隐患。经济快速发展出现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下岗失业浪潮、贫富差距、腐败等社会问题也给大学生思想道德观念带来负面影响。

就业、家庭贫困、社交焦虑等原因使部分学生心理压力过大,郁闷情绪积累,关键时刻往往下意识地寻求宣泄。另外,高校教育工作中的安全教育容易被忽视。当今的大学生群体,大多没有经受过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他们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安全意识淡薄,易伤害别人利益和被别人伤害,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失。

5.缺乏规范的高校安全管理机制

安全事件预案设计过程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对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出现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一些应急预案缺乏时代性、地域性,也缺乏对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雷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对策

当今世界面临的挑战已不再局限为防火防盗传统的公共安全范畴,而应包括自然灾害、卫生防疫等多方面内容。因此,高校安全保障机制是全社会公共安全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大安全”观的具体表现。公共安全长效机制应着眼于实际操作,使安全管理与校园管理、和谐社会建设有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1.突破治安领域,形成新的高校公共安全观

目前中国正遭遇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共生的局面。首先是传统类型的风险,如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等,其次工业化、城市化为标志的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涌现并加剧失业、贫富分化、生产事故、劳资冲突和刑事犯罪等非传统的社会风险。这些风险已日渐影响到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并伴随改革与发展的深入而不断增加。

因此在高校安全体制构建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传统学校安全的主体是学校,其影响因素与外部紧密联系,具有有限性、可预见性的特点;而非传统安全的主体一般是人以及人组成的群体,其影响因素是与人造风险相衔接的,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包括工作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等。在解决问题时,应强调社会问题间的广泛联系性、强调学校间、区域间、群体间的协作采取双向思维模式,因此这对于高校安全保障的管理者而言,这意味着性质的区分、思想观念的更新与变化。 高等学校安全不应局限于社会治安领域,还应向相关的领域拓展,如交通、心理、网络等;并应积极寻求多部门、多领域的协同合作,各种资源的整合利用,运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解决新形势下平安问题,使师生都能感受到“平安”。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跨行业跨部门的高等学校安全保障战略框架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等院校管理方面还很薄弱。在在美国,几乎每个州都设有专门的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目前国内地方政府层面既缺乏专门机构,也未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的合作关系。

实际上,高等学校安全保障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长期运动。需要学校、政府、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公民的协作,更重要的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协调。应建立一个旨在整合校园资源,以公私伙伴模式构建的战略联盟。在此框架中不同类型的组织各施所长,运用各自资源,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网络各相关部门可共同成立推进委员会,承担各自的伤害预防及善后处理工作。

3.平危结合,将“平安”理念融入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管理部门应将平安的观念融入学校发展规划,并通过安全管理制度等具体行为规范反映在日常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既是校园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实施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依据和保障。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校内保工作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实施,不断完善安全教育制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实验室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等。同时抓紧完善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力,反应快速,准确应对,平战结合的应急指挥体系,落实相应保障措施,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高校公共安全保障不仅需要在战略上加强设计,也需要导入细节管理。群体性挤踏事件一般发生在出入口、狭窄的过道、看台、楼梯等处。如果这些地方宽度骤然缩小,将导致人群在快速的行进中因地形的原因出现意外。

4.注重研究,强调传统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

目前高校与社会的联系广泛而深入,由过去的封闭或半封闭转向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人员结构由过去的单一成分转向多种成分。威胁高校安全因素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来自于经济、金融、生态、信息、资源、疾病、犯罪、恐怖等等方面。这要求有关人员一方面需要总结现有研究成果了解共有的规律和特点,对高校公共安全问题的性质、特点和发生机制以及各类安全问题的相互作用机制进行研究,并按形成原因、发生概率、重要性、突发性和影响程度等指标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合理的分类。另一方面需要运用系统学、灾害学等学科的方法和模型,分析推导出引起各类安全问题的关键因素,如人为因素、设备因素、环境因素、组织管理因素等,并对现有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类型突发性事件的成因机理模型和安全问题爆发时的各因素临界状态和内在机制。

同时,要借鉴国外高校在安全管理技防的成功经验,加大校园技术防范系统的投入,建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防火自动报警系统、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等,实现高校安全管理现代化。

5.面向师生、加强安全防范教育

大学生的主体是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他们成长于中国和平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时期,社会环境稳定、生活条件优越,面对突发事件心理素质严重准备不足。从入学开始,就要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并辅助以各种实地演习,锻炼意志,提高心理素质。目前,高校危机教育内容过于陈旧、安排也缺乏系统性,未引进一些先进的教学理念。政府对危机教育人员、经费的投入不足,困扰着危机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我国危机教育还存在以下难点:不同单位和社区,存在着不同的危机问题,如何做到有的放矢。由于很大程度上国内还存在条块分割、单位各自为政的社会现实,许多相关工作无法介入;如何进行统一协调。

因此有必要逐渐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安全防范教育体系,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安全防范教育过程中各子系统以及各个层次,明确自己的目的、方法和内容,同时各教育机构之间,教育项目之间等关系协调、步骤一致,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使教育对象对危机的理解从朴素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系统的理性认识,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觉地、有效地配合或推动危机教育开展,使人从无形到有形都有所改变,以达到减少事故灾祸的发生。

四.结语

高校安全管理事关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甚至关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能否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拥有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在全球化条件下和信息化的世界里,一个局部性的危机就可能演化为全球危机。2008年金融危机、2009年的甲型流感等问题都督促我们尽快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可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注释:

①卢文洁.大学生高自杀率,天子骄子为何想不开.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郭爱昕.中美高校安全管理比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