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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建立起来的,以盈利为目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资金借贷活动称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我国建国前就有很多民间借贷形式的机构存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凡事有利则有弊。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既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带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方面表现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求、补充正规金融发展的空白、推动实体经济较快、全面发展。消极作用方面主要表现在现实资金投向还不明确,很多情况下不按照国家的政策需要进行资金的借贷,有时甚至投向了国家限制领域,比如投向了涉及到国家限制的小水泥、小造纸、小水电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支持方向,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此外,民间借贷分流了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或者说信贷份额,对他们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了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形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认识和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性质和地位,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民间借贷参与人员十分复杂,呈现出多元化,涉及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等,而且包括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地区区域内的本乡村或邻乡村人员。他们之间的借贷流程较为简单(如下图):
如上图,通过借方、中介担保人和贷方之间简单点的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的说明,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从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这种方式相对于银行贷款的繁杂的流程手续来说,形式灵活,速度较快,称为民间借贷的主流方式。当然这样发展下去,很明显会日益呈现出职业化,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私人钱庄”,并且借贷利率居高不下。据待查了解,民间借贷的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巨了借贷的风险。
三、民间借贷的社会经济效应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正负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的正效应,主要体现在(见下表):
(二)当前民间借贷动向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民间借贷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外,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民间借贷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经营存在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赢利能力差,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
二是民间融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现在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这样的借贷情况已经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增加了资金成本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过于简单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目前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
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众所周知,这样的高利率必然又是在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存在制度性风险。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一,在法律法规上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尽量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在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方面制度上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用于规范和引导现有民间借贷行为,规范这些组织原则性操作规范。最后,对于民间借贷方面涉及非法合法的相关内容要有清晰的界定,保护民间借贷合法内容。
第二,加大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力度,从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着手,维护金融秩序。要从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相关角度出发,规范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的数量和设立条件,要求具备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第三,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改变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不良现象。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好个人资料。当借款人出现什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还借款时,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基层政府和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而在逼迫的过程中防止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发生。(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关键词:民间融资法律建议
一、目前农村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从相关的调查报告来看,目前农村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权限上收,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级一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门槛过高,手续繁琐,同时邮政储蓄所“只存不贷”的情况为农村民间融资提供了客观发展条件,部分经济相对发达且有经商传统的地区,民间融资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虽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一般在20%左右。
4.业务分散,期限短,季节性强。“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一般为一年左右,两年以上不多见,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而且在冬春两季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要收回贷款,这时候是民间融资活动最为活跃的时候。
5.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以掌控。民间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相应的法律也很难做到监控和保障。
6.生产性借贷为民间融资的主要部分。民间借贷的主要是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借贷,农户的扩大再生产借贷以及居民和农户的一般消费性借贷。
二、民间融资活动发展的必然性
1.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农村民间融资问题发展的诱因
首先,我国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垄断和封闭的运行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从农村吸收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因而造成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不足。而且如上文所提及的,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都逐渐加大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县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缩减,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大额贷款必须通过省级商业银行审批,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和申报权,可是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削弱了基层行投放信贷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银行信贷政策和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的乡镇中小企业而言,缺乏现实有效的可行性。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繁琐的贷款手续,也无法适应农村贷款急、频、小的特点。
2.充裕的民间金融资产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了,我国的民间资本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形成了稳定的民间资本来源。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农村闲置资金增多,一部分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一部分则成为民间金融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快速增长,使私人资本的规模迅速膨胀,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
3.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旺盛的资金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乡镇企业短期资金周转、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议
在当今中国的发展现状之下,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而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简单的打击和取缔并不是规范民间金融的正确方式。2005年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认可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定价、分账核算、审批流程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鼓励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体制,通过流程改造和美化差别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这些并不能从跟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完善现有金融运行体制。因此,我们要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按商业原则到农村投资,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却没有规定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而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界定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主要就是看这种活动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这一规定的假定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能正确无误且及时的做出批准,显然这一夹定是与现实情形相脱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因而当务之急就是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律管理之中,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合理的民间金融行为规范化,同时禁止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金融活动,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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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新华.浅析农村民间信贷[J].安徽农学报,2004,(10).
【关键词】民间借货 银行 影响 对策
民间借贷,简而言之就是民间自发的以信用为基础的个人、企业之间的私人钱物的借贷行为。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的日益扩大,虽然其对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的信贷压力,但是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当中,又存在着一些弊端。
一、民间借贷增多对银行业的正面影响
(一)民间借贷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
信贷集中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是当前金融市场运行当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虽然商业银行和政府部门在多方努力,但是制度的约束性使得这个问题很难有效解决。由于正规的金融部门贷款门槛高,抵押要求严格,手续繁锁并且贷款额度不大,所以,办理贷款太难使得民间贷款具有很大的市场。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其成为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重要供给渠道,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缓解了银行由于信贷集中而形成的资金瓶颈。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资金紧张状况。
(二)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
在银行机构当中由于对于企业的财务信息掌握不全面,使得风险预测和防范很困难,所以中小企业的贷款发生坏账的机率较高。并且对于拖欠银行的贷款所受到的社会压力相对较小,使得贷款坏账时有发生。比较而言,民间借贷的违约所承受的社会压力相当较大,剔除法律因素的影响,其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贬损成本相对较高,并且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可以说民间信贷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效控制和降低了其贷款风险。
(三)民间借贷对银行信贷有着查漏补缺的作用
民间借贷对银行信贷有着查漏补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调节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在一些特定领域比如:农民的创业投资领域就很难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补充。所以说民间借贷使一些银行信贷无法支持的项目得以投资建成,对社会经济有其独到的贡献。
二、民间借贷增多对银行业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借贷增多占据了银行的借贷空间
相对于银行贷款难的种种问题,民间借贷凭借其数量大、额度大、门槛低、期限灵活、方便快捷的高效贷款特点,取得了快速的增长,尤其在中小企业信贷方面,优势更为突出。它的快速增长占据了很多的银行借贷空间,这其中即是因为民间借贷具有优势也是因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经营局限使其出让了一定的借贷空间。所以就形成了银行贷款难办 民间借贷增多的现象。
(二)民间借贷对银行业存款类负债的影响
在民间借贷当中,有一部分资金是从银行贷款周转而来的,在社会资金面一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增多也就意味着银行存款类负债的减少。银行体系存款的大幅度下降,其中大部分存款主要流向民间借贷领域。一些银行信贷资金甚至也加入到高利贷行列当中。虽然它使银行业的付息压力有所减缓,但是民间借贷所提供的高额利息使得银行增加资金的能力有所降低,形成了其资金压力与经营上的不利。
(三)民间借贷所形成的风险会渗透侵入银行
当民间借贷的信用出现问题,其违约风险的影响会渗透侵入银行机构。因为有一些从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也会同时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更多的资金,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会以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放贷行为,而一旦遭遇信用风险,危害便会渗透到银行之内。还有个别银行行长或是客户经理会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相应社会资源进行中介信贷,而如果出现问题,则会给银行导致不良的信誉风险。
三、针对民间借贷增多的银行对策
(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管理与制度
对于不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而言,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民间的借贷行为。另外,对于那些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防范杜绝。
(二)规范民间借贷,加强监督监管力度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建立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督监管的力度,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实行,降低风险、加强信用,保护正常业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银行应提升业务服务水平,努力筹集资金
首先要提升业务服务水平,积极改进业务与审批流程,其次就是要加强对那些资质信用好的企业的信贷支持,第三就是要兼顾城乡发展,拓宽信贷领域,有效的拓展融资业务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四)加强利率管理,规范民间借贷的实施
民间借贷之所以盛行主要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所以相应职能部门应当下大力度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利率管理,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处罚高利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劣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民间借贷对银行业所产生的影响要存利去害,正确引导,加强规范,使之与银行信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积极健康的增长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岚.论如何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经营行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S1).
[2] 孙亮,李炎军.当前民间借贷的状况和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2(01).
关键词 民营经济 融资需求 正规金融 民间金融 发展现状 趋势研究
一、民间金融概述及其必要性
(一)民间金融定义
通过资料查阅,我们给出正规的民间金融的概念,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说,民间金融是指没有纳入政府监管体系的组织,它的各种行为没有一定的规范原则,所以没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我们统一将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称之为“民间金融”。
通过概念只能够比较抽象地了解民间金融的含义,而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让我们直观的了解民间金融。列举一些民间金融的表现形式,如农村信用社、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从定义出发,我们不难看出民间金融是没有合法的身份的,业界的人也经常称之为“草根金融”“灰色金融”等。它呈现给人们的是一种地下活动的状态,相比于正规金融来说,就是一种非正规的信用形式。
我国的民间金融大致有三种运行模式,分别是熟人借贷、中介代表借贷和民间借贷担保。熟人借贷存在于一定的关系圈中,借贷行为主要是以个人信誉为依据;中介代表借贷的概念是由房产中介逐渐演变而产生的借贷行为,中介机构并不承担民间借贷中的风险;第三种民间借贷担保主要是通过担保机构运行的,由担保机构进行整个过程中调控风险的承担。
(二)民间金融必要性
第一,民间金融有效地缓解了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正规金融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的出现缓解了正规金融的压力,而且民间金融对于贷款的要求较低,对于贷款的用途、金融产品期限、担保方式与利率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资金需求者的各种要求,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增长。民间金融使得金融体系更加完善高效。
第二,民间金融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强大的资金力量来支撑。但是农村经济的资金来源一般会选择民间金融,因为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因而农业的资金要求一般达不到正规金融的贷款要求,所以民间金融的兴起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经济在资金上的尴尬处境。民间金融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优越性,大多是亲戚和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一般是没有利息或者是低于银行利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因为借贷者所要承担的风险和压力都比较小,有利于资金在农村经济体系中运转,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
第三,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更加的灵活。较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他们的贷款都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和标准流程,民间金融则不存在这种机制,它的借款形式和方式都比较灵活并多样。一旦达成融资意向,签订一定的合同或者协议就可以拿到融资资金,流程极为简便,借款人可以很快地取得资金用于产业的发展。分析民间金融的借款行为,由于借贷双方大多是熟人和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对于借款人的信誉问题、资金偿还能力都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不需要再进行调查,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受到广大资金需求者的欢迎。
二、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中央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对资金的调控,导致正规金融对于贷款的要求更加的严格,贷款的手续也更加的齐全和复杂,融资难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问题。这种现象恰恰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壮大,民间金融本身具有手续简单、交易灵活的特点,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青睐,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形式,发展不断加快,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但是,在民间金融的发展呈现一片大好的状态下,我们还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民间金融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分析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存在高利贷投机的现象。近些年来,很多地区有全民放贷现象的出现,并且造成了不小的轰动。有的地区大肆宣扬全民放贷,很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全民放贷,就是指将大家手中闲置的资金收拢到一处,交给专业的金融管理员进行保管与投资,以此发挥资金最大的作用,经济发展固然需要金融的支撑,但是这种类似高利贷投机的行为是不被认可的,其无法作为一种良好的融资形式长久的发展,所以这种形式的资金融资是没有太大必要的。
民间金融尚且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从民间金融的定义来看,民间金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所以即使民间金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还是不可忽略。民间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所以必须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问题引起重视。此外,民间金融的存在还可能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不一致,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情节严重的很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所以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进行一定的改善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改善和维护目前现有的金融秩序。
民间金融的借贷渠道不够完整,对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金融发展至今,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了,随着中小企业不断青睐民间金融的现象持续发生,民间金融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关系也日益复杂化,民间金融的借贷链冗长,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层层相扣,但是这种具有复杂借贷链的借贷关系并没有相关的环节进行公开管理,难免会出现资金管理不合理,对于资金的利用也会出现不合理的行为。一旦借贷链出现问题,资金的后续处理问题是没有相应的机构和部门进行完善和保障的。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某种程度上对正规金融有一定的打压性。由于正规金融的贷款手续较为规范,门槛相对较高,相比较之下,民间金融的门槛比较低,而且民间金融种类多样化,这就可能造成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间金融抬高利率谋取暴利,对金融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干扰,对资金价格造成一定的扭曲。
打压微小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机制。不少企业经营者看到民间金融发展的大好形势,导致民间金融的利率不断提高,给许多微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压力。正规金融的门槛较高,微小企业一般很难拿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而民间金融这样的一个发展状态也在打压着微小企业的发展,会放缓整个经济发展的脚步。此外,民间金融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于资金的回收和市场的稳定造成影响。
三、民间金融发展趋势研究
分析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对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进行相应的预测,那么民间金融今后势必会朝着更加完善、更加正规的方向发展,从而进行民间金融的发展改革。针对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给出一些建议。
首先,从国家角度来看,要正视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民间金融赋予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根据上文提到的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来看,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会有高利贷投机、非法集资等现象的出现,反映了一个事物的两面性,所以相关部门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有必要正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合法性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撑。从法律层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规范民间金融的行为,保证民间金融的合法合理性。
其次,要重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一定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对民间金融平台进行监管,在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合理化的基础上,辅助以一定的法律手段对民间金融进行严格的监管。这样有利于降低民间金融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除了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之外,也要注重民间金融机构内的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的培养,大量引进专业人才,高素质的人才能够准确地把握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和良好性,提高专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力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民间金融的改革和完善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加入创新的元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时达的网络进行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最后,要促进民间金融组织的建设。民间金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于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一定要重视起来,应该采用创建机构及政策引导的手段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中引入民间金融。既然民间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而产生和发展的,那么正规金融就可以引用民间金融的现有制度,将民间金融机制收入到正规的金融机构中去,逐渐发展小型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格局,使其逐渐走向正规化,具有一定的监管机制和一定的资金保障,达到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共赢的局面,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四、结语
我们从民间金融的含义以及必要性出发,逐步了解民间金融的具体表现形式,接着对民间金融的特征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民间金融的深层含义,之后对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这种融资方式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着重的分析,并且给出未来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建议。在民间金融逐渐发展壮大的今天,民间金融内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地显现出来,未来会面临严峻的形势,针对这种境况,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扭转这种局面,应该做到对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强化监管力度,争取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又安全的环境,促进我国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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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众筹融资模式
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资料随需随借、获取资金条件低、以及资本使用效率高的特点,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5月末,全国民间借贷总量约为3.38万亿,而2013年民间借贷的金额达到了8.6万亿元,与当年人民币贷款8.89万亿元相差无几,民间借贷的发展形势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目前民间借贷出现了很多问题:民间借贷有向高利贷转化的倾向;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调查显示高息借款的年利率为36.2%,大大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7%的家庭有银行贷款,22.3%的家庭有其他借款,即拥有银行贷款又拥有其他借款的家庭只有5.2%;民间借贷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二是民间金融活动容易成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渠道和工具,三是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
众筹网络融资是金融市场化在互联网时代的自然延伸,是巨量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建设发展有效途径,对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具有独特价值: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其特点是草根化、平民化,发起与资助都与年龄身份职业等无关,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借贷对借贷对象的约束,能实现借贷权利的平等化,促进民间借贷。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由于固定资本低年复合收益高,可缓解民间借贷中因为趋利而形成的高利贷现象,操作简单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借贷双方可以利用互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与陌生人募集资金,从而缓解民间借贷资金募集对象的局限。众筹中的众筹平台一方面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发挥监管作用,这可以缓解民间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
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应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股权类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融资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做好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奖励类众筹平台应严格审查项目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同时对融资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并且众筹平台不能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捐赠类众筹平台需要严格审查项目人资格、公益项目的情况,并且应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民企资金链断裂现象也只是区域性风险的一个缩影,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一些监测预警,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如果地方政府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避免地方金融风险的蔓延。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着重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市场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在国际经济不景气及金融危机持续发酵的大环境下,民间借贷风险攀升,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增加等多方面的融资障碍导致小型创业的发展受困,众筹融资模式是大众化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直接更快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可能。低门创业激发草根创新,也使更多人参与其中,推动全产业链发展。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呈一笔可供项目活动的专项资金。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会促进研发和革新思维发挥作用,促进每个人的新思路和新创意得到成为现实的可能,促生新型行业发展,将创意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中国网络环境正处于空前热烈的发展阶段,加之互联网上对众筹网络融资项目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是一种“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独特行业,使市场和社会文艺共同受益。依托众筹网络融资平台在中国近年的行业发展影响累积,众筹模式可在日后成为网络爆发性新兴投资话题,最后实现走进中国上亿人群家庭,从而用创意概念拉动全民消费、提高内需、推动社会发展。
众筹模式中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比银行贷款多了一重保障,特别是具有专业能力的众筹网络融资模式公司,因为风险控制手段多、租赁灵活,通常情况下比银行贷款审批的速度快,方便快捷。极大程度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众筹模式中公司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了资金供需矛盾。使承租人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变得多样化,通过设备租赁及更新为新兴企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使得项目申请者能更快的获取资金,节约融资时间及成本。同时,多通道融资可以一定程度上调节民间借贷利率,减轻项目申请者的负担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行为是对正规资金的有益补充,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活跃和丰富金融市场,同时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重点研究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正面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具有正面的效应,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具体来讲,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供需矛盾具有积极影响。当前,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中小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在这其中中小企业所受到的资金风险因素及制约因素日益凸显,不少中小企业与有受制于资金的制约使得原有的良好市场前景受到限制,企业面临发展停滞状况甚至于破产倒闭。与这一状况不相适应的是国家金融部门由于受制于政策及体制的影响,在资金信贷的投向上有所偏颇,在资金借贷结构/资金借贷总量以及资金借贷服务上都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过相反地,我国居民手中留有部分闲置资金,借助于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这些闲置资金就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情况,民间借贷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民间借贷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境和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贷款难的局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积极有效地调节社会资金需求余缺,同时将原先分散在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有效整合转变为生产投资性资金,进而可以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资金供求严重失衡的困境。
其次,可以推进社会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对于民间借贷来讲,双方的信息都可以有效获取,并且具有担保便捷等相关优势,因而民间借贷放款人可以深入地对于相关资金的使用途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以及所投资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析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中小企业来进行资金扶持。跟资本一样,民间借贷也具有趋利性这一特点,民间借贷资金也更青睐于风险较低利率较高的行业进行借贷投资,在这一情况下,民间借贷资金就回向这一行业领域聚集并促进他们的发展,从这一角度上讲,民间借贷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再次,有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监督控制。相比较与银行资金借贷,民间借贷具有地域性强的特点,资金活动范围相对较小,同时资金借贷双方的关联关系一般比较密切,可以有效规避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资金借方就可以有效监管借贷资金的使用途径以及相应的资金投资项目,获得最有效风险最低的投资项目,这样民间借贷的借方就可以对于民间借贷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及时加以控制管理。这样民间借贷的资金借方能够快捷方便地跟踪和反馈资金借贷事中和事后情况,这对于强化监管借贷资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负面效应分析
不过应当注意到,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负面效应。这就要求在肯定民间借贷积极作用的同时,充分关注到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存在的潜在不确定性因素,切实减小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相关法制不健全,而且借贷手续一般不完善,极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行为一般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介、形式灵活,在程序操作、担保措施以及合同签署等相关环节上都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一旦民间借贷出现纠纷,违约风险就会比较大,对于资金的借方来讲常常意味着损失。
民间借贷可以在短时间之内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难题,不过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借贷中的互助借贷以及中介性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便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短期之内的资金需求,实现资金周转,但是借贷资金的利率较高。如果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较大,借贷周期较长,就会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资金链条很容易断裂,导致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这对于中小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会导致企业资金陷入恶性循环。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倾向较为严重,不少中小企业都是因为急需资金才转向民间借贷,也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应急效果,才使得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倾向,在这种情况下,高利贷尽管可以帮助企业暂时渡过资金难关,但是也会加重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如果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借贷资金或者是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很可能就会陷入到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自拔。资金链断裂往往就会使得企业出现破产风险,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盲目性会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相比较于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投向范围较为广泛,而且民间借贷行为常常难以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和管控,基于民间借贷行为的趋利性,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活动在进行投资时常常不考虑资金使用用途,而只考虑本息的收回。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国家的相关金融政策及产业政策都会受到影响,这部分借贷资金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之外,会使得受产业政策保护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受到影响。
金融生命周期
阶段融资来源潜在问题创立期创立者自有资金低资本化成长阶段一以上来源+留存利润、商业信贷、银行短期贷款及透支、租赁存货过多、
流动性危机成长阶段二以上来源+来自于金融机构的长期投资金融缺口成长阶段三以上来源+证券发行市场控制权分散成熟期以上全部来源保守的投资回报衰退期金融资源的退出:企业并购、股票回购、清盘等下降的投资回报
三、小额贷款公司等相关民间金融组织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是将小额贷款作为经营对象,开展的业务主要是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投资、财务、商务、经济信息等相关咨询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所遵循的基本策略主要是小额速贷、持续发展以及有偿使用,遵循的基本原则则是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效益性等。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全国小额贷款公司4000多家,贷款余额以及来及新增贷款金额逐渐递增,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的主要作用一般都集中在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聚集民间资本、维护经济金融的安全稳定以及规范民间借贷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跟银行相比较是偏高的,但是它也具有自己的优势,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门槛比银行贷款要低得多,而且相比较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形式可以有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这些比银行贷款更加快捷、灵活,资金的审批环节和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也比银行贷款要简单得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正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重要内容,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的重要途径。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融资难的问题依旧制约着其发展扩张,成为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因素。尽管不少银行都放宽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提高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扶持力度,开设了中小企业信贷服务,而且不少中小企业也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但是这些中小企业由于缺少充分的抵押物,依旧难以顺利地从银行获得充足的借贷资金,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直接方便的市场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受制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存货的流动性变大,这导致资金的流动性变小,中小企业资金链存在着断裂的可能性及风险。正是在这一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及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资金需求,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组织发展建议
首先,尽快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和完善,要想推动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不可或缺。通过立法来进一步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重要性,确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合理,科学划分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确定好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积极为民间借贷构筑合法的经营平台,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强化宣传力度,有效引导相关人士学习及掌握相关借贷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底线,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升民间借贷参与人员或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民间借贷法规制度,积极塑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切实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才能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并逐步放开国内金融
市场。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的利率之所以较高,甚至是高利贷,主要是由于国家的利率监管造成了资金的价格发生了扭曲,并进一步导致了金融市场上的二次分割,只是地下金融的滋生,因此国家应当逐步放开利率管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放开利率监管,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进一步缓和金融市场中的二元化分割格局,通过市场对资金需求来决定利率大小,并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分派效率低下、政策传导不顺畅的现象。
当前,我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不过与之相伴随的的是国家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并没有得到较大提升。国家金融市场不放开,民间资金难以有效金融国家正规金融体系。要想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就需要实现对内金融开放。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各个类型的金融机构,并结合金融市场实际,进一步细分金融市场,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回归。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完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机制,发展民间金融,有效缓解金融供需矛盾,切实提高民间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和效益。
再次,进一步放宽民间金融组织市场准入门槛,并严格退出机制。降低民间金融组织的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创造公平、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促进和扶持民间金融的科学发展。允许具备一定资金规模、具备经营者资质、组织结构框架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健全的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支持,有效降低资本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并将社会闲置资金吸收到合法合规的资金渠道中,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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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民间借贷
一、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资金支持极为有限,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约束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日前的2012年一季度千户企业经营调查报告显示,当前企业资金紧张状况依然突出,小型和非国有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比重相对较高。客观上讲,民间借贷在运用范围、借贷额度及方便程度等方面以其独特的优势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帮助社会闲散资金开辟了广阔的投资渠道,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脱离法律监管的民间借贷自身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自发性、分散性、隐蔽性和不规范性等滋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找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治理对策,正确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显得非常重要。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规范治理的迫切性
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民间借贷涉案数量和金额越来越高。以江苏常熟地区为例,法院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05起,2010年受理860起,2011年受理1 054起。再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例,2011年地方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 052件,收案标的额113.434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4倍多;2011年平均收案标的额为94.12万元,比2008年的20.07万元增长了3.69倍。除浙江温州、江苏常熟外,其他部分地区(如广东、河南、内蒙古等个别地区)也发生了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的现象。2011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家信贷政策持续紧缩的宏观环境影响下,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难,民间借贷危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频频出现企业倒闭、业主潜逃等事件,不仅使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受到冲击,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涉案数量多、金额高的特征,意味着民间资本纽带出现了断点,在复杂的民间借贷利益关系下,势必造成一系列连锁负面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民间资本链将越收越紧,最终将会影响到整个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民间借贷引发的诸多问题虽然发生在经济和金融领域,但是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主体众多复杂,矛盾异常突出。由此,为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保证中小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的规范治理尤为迫切。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逐渐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影响正规金融秩序,干扰财政决策活动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及其相对较低的信息成本,影响了正规金融秩序,对金融机构形成了不公平竞争。首先,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款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民间借贷组织与其关系密切,拥有信息优势,一旦企业出现危机,民间借贷往往会得到优先偿还,这无疑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的贷款风险。其次,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决定了其处于灰色地带,给部分投机者利用民间借贷的不透明性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此外,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金融监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动向,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准确判断,容易造成决策的偏差,且民间借贷地下运作的特点和不规范性加大了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和银行利税等税收环节的控制难度,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财政决策活动形成了不利干扰。
(二)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法制不健全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无需抵押公证,符合中小企业对于资金使用少、频、快的要求,融资非常便利,但是如果出现违约风险,脆弱的信用关系则难以维系,容易产生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组织不健全,有些机构制度不完备、内部管理混乱,易滋生非法集资、经营者卷款逃跑的情况。目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关争议的解决只能依靠《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部分条款,显然无法适应民间借贷的需要。规范和管理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乏, 加之民间借贷较为隐蔽,使得对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缺乏有效的监督。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标准、利息支付等细节问题多为口头约定,一旦债务纠纷发生,债权、债务人合法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最为严重的是,高利贷往往伴随黑社会势力的暴力行为,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容易助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发展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特点,往往不受国家宏观控制,尤其在投资方向上,容易违背国家产业政策。以山西小煤窑为例,国家明文禁止,正规金融机构不会给其贷款,然而在暴利诱惑下民间借贷给其提供了条件。另外,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的重复建设、国家不提倡的夕阳产业以及高污染化工厂、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变为中小民营企业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而大量的民间借贷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作出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悖的行为,削弱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民间借贷高利率引发高风险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运作的成本和风险。调查显示,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在15%~60%,远高于国家允许的限定在国有金融机构利率4倍的水平。据报道,江苏浙江一带民间借贷利率最高竟达月息30%,而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左右,月息30%高出银行贷款年利息约五倍,说明这已经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高利贷。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的底端,科技含量低,利润率远远达不到30%的月利率,企业的风险非常高。经营利润不足以偿付高额利息,企业一定会关停倒闭,由此必然导致高利贷操盘者资金链断裂,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治理对策
(一)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落到实处
民间借贷合法化在国外已有先例,如中国香港制定的《放债人条例》、南非制定的《高利贷豁免法》。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负责,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理论上讲,这些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无疑有利于在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之间架起畅通无阻的桥梁。然而,由于起步晚、社会认知度低、民间资本实力有限以及可信度低等原因,真正由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申办的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比例仍然较小,制度实施效果较差。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同时,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发挥民间借贷专门法律的威慑作用,杜绝和防范高利贷和金融诈骗行为,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落到实处。
(二)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现有的金融改革滞后,政策体制跟不上企业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实体经济体系已经高度多样化、多元化、复杂化,然而金融体系却仍然传统单一,金融创新明显不足。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大力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正规金融机构应充分吸收民间借贷的优势,多方位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业务,帮助民间融资主体规范借贷行为。同时,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尝试民间资本与担保机构的融合,探索民间资本与典当业的对接,允许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小组联保、小额贷款、农民合作基金等金融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是有效的,有利于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要对一些民间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将部分优秀的信贷公司升级为社区银行,将非法民间集资与高利贷活动纳入正常的金融渠道,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三)培育民间金融市场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
表面上看,民间借贷危机是由民间借贷不规范行为引起的,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在高额利息的利益驱使下,民间借贷市场对实体经济的筛选机制不正确,没有对技术进步、有发展前途的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给予支持,反而助长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根据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企业的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金融资本家的任务则是通过筛选并支持企业家扩大市场份额,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对接共生,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的培育,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正常金融秩序的信贷资金使用加大管理力度,减少围绕信贷配给的寻租现象。同时,通过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社会基金投向以及税收优惠减免等综合性政策,大力支持地方支柱性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增强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对民间金融资本的吸引力。由此,实现实体经济和民间金融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测系统
政府应该加强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在金融活跃地区,尽快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监测体系,尤其是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机制,定期采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情况,如资金的交易对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利率变动水平等,跟踪民间借贷变化,做好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及时防范、化解民间借贷的潜在金融风险。对于部分落后地区,政府应支持建立相应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一方面可以分担社会风险;另一方面确保民间资金有可靠的投资去向。同时,通过信息技术和政府法律技术的结合,建设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专业电子平台,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民间借贷监管系统,提高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水平。
(五)搭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借贷平台
专门培育为民间借贷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鼓励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积极开展民间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提供相应的法律中介服务。积极探索建立会员制或成立金融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发性和分散性特点,增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的组织性。此外,利用电子网络通道搭建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引导民间借贷主体通过电子平台交流借贷供求信息,完成资金借贷交易,这不仅有利于降低民间资本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借贷活动健康发展,而且还可以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运作走向地上运行,真正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同时也方便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和风险管控,促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安全化。
五、结语
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情形下单一性金融组织体系与多样化、复杂化实体经济体系之间巨大反差的适应性民间自发创造,是政府管制下正规金融体系供给不足的产物。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为此,要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推进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培育民间金融市场的产业政策导向意识,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测系统,搭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借贷平台,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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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信贷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214-02
江门市作为广东省及珠三角的经济重镇,民间信贷比内陆地区要发达和成熟,同时江门市是中国第一侨乡,拥有丰富的海外个人资金来源,民间融资渠道呈多元化。为了解江门民间借贷现状,分析江门民间信贷存在的主要困难,以提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笔者等对江门市五邑地区数百家中小型企业的民间信贷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750份,回收有效问卷690份,调查内容涉及信贷主体、信贷资金来源、借贷规模、融资方式及资金用途等各方面。根据调研测算,截至2010年底,全市的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150亿元左右,其中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余额大约在20亿元左右,接近银行小企业贷款余额的47.6%。近几年五邑地区民间融资规模呈上升走势,说明本地民间融资需求仍在不断加大,民间融资更为活跃。从构成上看,目前江门市中小企业融资额低于自然人融资额,自然人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额占总融资额的比重分别为78.5%和21.5%。
一、江门市民间信贷的特点
1.数量多,额度大,范围广。通过调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存贷比及江门市民间信贷中介机构分析测算,全市(五邑地区)的民间信贷规模十分庞大,仅2009年至2010年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应超过200亿元,而且涵盖80%的大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并遍布各行各业。
2.效率高,期限短,并逐渐规范化。民间信贷最大的优势是手续简便、效率高,这对特别是在讲究时间效率的生产经营来说尤为重要。而流动资金的周转快就导致借贷资金的需求期限较短,调查显示,民间信贷借入资金的期限结构中1个月以内的占29.4%,1~6个月的占32.4%,6~12个月的占23.5%,12个月以上的占5.9%,此外还有8.8%的为不定期。随着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的手续也逐渐规范化,现在除向个人融资借贷外,向企业拆借及中介机构借贷基本都要签订正规合同,只是在抵押、审查及放款流程上较之国有银行更加灵活。
3.借贷利率多样化,较客观反映资金价值。通过调查发现,江门市民间借贷组织的借贷利率多层次化明显。如投资农产品流通加工的借贷利率一般在5%~8%,而一般投资制造业或商业的借贷利率一般在10%左右,而投资房产等高利润行业的利率就可能达到15%~20%左右。调查显示在利息的支付期限上,有36.9%选择按月支付,23.1%的按季度支付,20%的按年支付,15.1%的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有5.9%的无须付息。
4.融资主体呈多元性、隐蔽性,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调查统计显示,通过国有金融机构融资的有72.2%,向其它企业亲友借款的有50%,向中介机构借款的有32.9%,向股东或职工集资的有21.4%,此外还有利用信用卡(占12.8%)、其它方式(占16.6%)等。
5.民间资金需求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过去民间借贷主要用于购建房产、子女上学、就医、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资金需求,现在的资金需求则主要转变为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创业、中小型企业资金周转等较大金额的资金需求。本次调查显示,通过民间信贷的融资认为用于扩大生产(占60.7%)、更新技术(占35%)、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占33.8%),还有用于归还欠款(占9.7%)、投资固定资产(占6.4%)和临时转贷(占2.8%)等等。
二、江门市民间信贷的成因
江门市民间信贷的产生原因有其内生性和外生性。内因主要是江门市中小企业强烈的资金需求。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实力较弱且可抵押的资产少、多为传统加工贸易企业且产品附加值低和增长缓慢、本身财务制度不完善等,这些因素导致金融企业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欲望。另一方面,2010年以来的货币从紧政策,银行信贷紧缩,加上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少,导致信贷规模大幅缩减、银行资金面不宽裕,国家出台的众多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难落地。江门99%左右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根据数据显示,只有6%~10%可以获得银行贷款。
民间信贷存在与发展的外因是江门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个人、企业财富的增加。民间个人持有大量的可以用于企业投资的剩余资金,而且不少企业也有大量的资金找不到好的投资机会而闲置着。一方面,目前正规的金融体系不仅不能够为这种资金的供求关系提供畅通渠道反而成了这些资金流动的障碍。另一方面,当前股票、证券等市场形势低迷、不动产投资受政策限制,这些闲置资金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这些资金只好另辟蹊径。在这些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为江门市民间信贷的存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江门市民间信贷的主要风险及存在问题
随着2011年银行资金面的紧张,可以预见年内短期内民间借贷利率上涨势头还将延续。民间信贷利率高、缺乏监管、手续不规范等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风险
1.民间信贷高额利息诱发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自身借款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必将吸引部分信用社贷款客户将信贷资金转借给从事民间借贷的投资公司或民间借贷的个人,甚至在江门有些农村还形成了全民将资金转入民间借贷领域,造就了极大的风险安全隐患。这其中也掺杂着不少以借民间借贷为名,实际却从事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这些无疑给银行或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2.民间借贷高额利息造就企业和经营者生产成本急剧增加的生产经营风险。随着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使得部分企业与个人在借入高利贷后,生产经营成本急剧增加,伴随通胀的加剧,给本就效益不佳的企业和个人增添了相当大的经济负担。民间借贷造成的高额利息,最终使得企业和个人难以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以致利用拆东墙补西墙,或从其他地方以高额利息借入资金归还原借款,陷入恶性循环的状态。据调查数据显示,有近15%的企业选择协商延期偿还借款,在多次延期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时,有16.7%的债权人会选择收押借款人的财产,还有16.3%的企业去追索担保人。当利滚利无法还清,结果可能造成企业破产。
3.民间借贷高额利息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造成的信贷风险。民间利率不断提高,但是高额利率的借贷资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获利的空间毕竟有限,在调查公司资金紧张的原因时发现,有59.14%的企业是因为材料涨价过快,自身产品涨价又比较困难,利润空间严重挤压所致,有29.2%的企业认为劳动力成本增加也是造成利润空间减少的一个因素。这样造成借款单位和个人无力归还到期本息,而部分民间借贷放款人为了达到预期收回借款目的,往往通过暴力催讨借款,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不够健全。江门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较少,而且担保机制自身又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担保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是很明确,法律规范不是很完善,难以对担保行业及其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当信用担保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之外,江门现有的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量不足,担保业务品种也比较单一,并且以短期为主。
2.金融监管不当。适当的金融监管可以降低信贷市场的风险,放松监管会使民间信贷泛滥,风险系数增大。而过度监管则会导致金融抑制问题,江门地区实施的金融监管措施比较严格,市场准入门槛高,业务范围限制较多,业务准入缺乏灵活性使得江门地区信贷市场运行低下。调查数据显示,近87%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的优势在于贷款的门槛低、贷款容易,这也从另一方面增加了民间信贷的风险。
3.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当前虽然合同法、担保法等都涉及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防范和制裁逃离金融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制度还是不多,并且可操作性也不强,主观随意性太大,对违约债务人缺乏足够的法律震慑,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立法空缺,使民间金融机构处于相对尴尬地位,民间金融得不到合法承认,而民间金融又是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重要渠道之一,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4.民间信贷自身的问题。据调查数据显示,有35.68%的企业认为自身效益不好,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有29.93%的企业认为自身信用不好,财务信息不透明,造成银行不敢贷款;有53.81%的企业承认缺少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资产;还有37.84%的企业难以寻求银行要求的担保条件。而民间信贷具有很大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投机性,且在信息保密、财务约束、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存在缺陷,其自身问题突出。
四、江门市民间信贷问题的主要对策
1.确认民间信贷的合法地位,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民间信贷的合法化是将其对经济的消极影响转化为积极影响的关键,政府对民间信贷给予引导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民间信贷的公开化、合法化对于资金供求双方利益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这就需要国家给予民间信贷合法的地位。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民间信贷存在的合理性而言,为引导其进一步健康发展,就有必要公开给予民间信贷的合法地位。要确立民间信贷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公开化、合法化,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制定有关制度法规,明确规定民间资本享有“国民待遇”,可以进入金融领域设立金融机构,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现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要增加对民间信贷的有关条款,确立由民间资本新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公司、农业投资基金公司等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区域性民间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活动范围、利率及其资金投向等,使民间信贷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2.建立形式多样的合法的民间信贷机构。国家要逐步引导体系外“暗流汹涌”的民间信贷资金进入制度框架之中,一定程度上收编地下钱庄降低其影响力,使得国家得以监控这笔在银行外流动的资金的去向;另一方面,可以给中小企业融资一个较为宽松、又有法律保护的良好环境。可以大力发展如小额贷款公司、股份制民营银行、信用互助社、社区银行等形式多样的合法的民间信贷机构,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等的形式加入到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中,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通过充分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3.创新金融服务,灵活设计民间信贷产品。贷款额小、使用期短、缺乏抵押能力是中小企业的典型特征,而这也是正规金融机构难以适应的,特别是在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正规渠道的金融供给将进一步偏向城市,与中小企业短期、小额、手续简单等为主的金融需求产生了进一步的错位矛盾。因此各金融结构要创新金融服务,灵活设计民间信贷产品,设计以小额贷款、短期信贷、借贷手续简单灵活、还款期限相对灵活、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
4.防范和规避民间信贷风险,加强监管并引导其发展。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民间金融活动发展动态,准确地把握其规模、流向、特点等,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的协作,坚决打击和取缔非公有资本非法规模集结的炒作行为和金融诈骗,防止因此而造成经济、社会波动。商业银行应转变观念、控制成本、实现金融创新。通过放低门槛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要求,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资产清算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在经济相对发达、信用观念强的农村地区,可以尝试拓展“个人理财”业务,从而将更多的民间资金纳入到正规金融渠道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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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债务危机引发改革呼声
“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的设立动因,是去年下半年发生在温州的因高利贷而起的民间债务危机。
因这场史无前例的危机,2011年至今一年多,温州至少有10名从事高利贷的人自杀,200名以上企业主和放贷人“跑路”。银行不良贷款也大幅上升。来自温州银监局的数据显示,今年2月末,温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1.74%,已连续8个月呈上升态势,比去年6月末最低时的0.37%飙涨370.27%——而温州原本是全国不良贷款率最低的地区。
温州的危机迅速引起中央关注。2011年10月4日,总理在听取温州地方领导汇报时,对温州方面提出的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想法予以了肯定,并当场责成相关部委以及浙江省政府进行调研。这次讲话无疑成为温州金融改革的风向标。
此后,温州紧急起草《温州国家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希望通过设立“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将温州打造成全国“民间资本之都”,促使民间资本“阳光化”。该方案经浙江省政府研究完善后,于去年11月上报。
争议“备案制”
根据获批《方案》,温州金融综改区第一项任务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包括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等。该任务直指温州民间债务危机之核心,尤其是“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
据了解,对此项制度,温州已先行展开探索,具体载体——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不日将挂牌营业。至今年1月底,温州共有各类民间融资相关机构1938家,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50家、典当行62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117家、寄售行353家、各类投资公司1330家。
所谓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温州之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试点初期,将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进驻,引导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中介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机构入场进行登记管理。通过试点先行,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进场登记管理。同时,邀请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入驻,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的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温州还为试点设立了若干原则,包括规避非法集资,实行借贷双方直接对接;杜绝高利贷,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操作;把控风险,执行完善的民间借贷流程;坚守底线,秉承中介职守。
个人境外直投重启
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的另一大焦点是“个人境外直投试点”。根据方案,将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温州将成为国内首个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城市。
据了解,目前《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已制定完成。根据《试点方案》,年满18岁的温州户籍居民,只要说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合法证明等,就可向市商务局申请。经审查后,由国家外管局温州市中心支局放行境外投资。
《试点方案》规定,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不准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对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以及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设定限制;不准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投资;禁止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以及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试点期间,1个人1个项目不得超过300万美元,多个人1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美元,1个人年度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而国家外管局现行的政策是,中国居民每人每年换汇额度仅5万美元,个人不允许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利率市场化试点“搁浅”
令温州小有失望的是,《方案》未提被其寄予厚望的“利率市场化试点”。有知情人士透露,“利率市场化试点项目,报到浙江省一级就被打回了。”
温州民间债务危机的病根之一即利率双轨制,资金不愿进入银行系统而四处投机逐利。所以,在金融综改试验区初始方案中,“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最重要内容之一。温州希望争取到率先在温州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开展利率市场化试点,有限度地放开银行机构存贷款利率,缩小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利率双轨制差距;各类贷款利率在人行法定贷款利率4倍内可自由浮动,借贷双方自行议定。
事实上,在温州金融30多年发展进程中有过多次利率改革。1980年,苍南县金乡农信社试行“以贷定存、存贷利率浮动”,迈出利率改革第一步。1987年,温州被确定为全国惟一的利率改革试点城市。2002年的“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试点,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是其中之一。2002年的试点中,由于信用社放开存款利率限制,可上浮30%,导致存款一边倒地流向信用社,引发其他金融机构强烈反对,在两年后被国家撤销。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一)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二)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四)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
(六)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温州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
(七)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
(八)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
(九)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