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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的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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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的材料

第1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1借贷双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双方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在公证实践中,有的是为了高回报、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出于帮忙,有些甚至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有些还是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等。由于借款的动机不一样,很可能会影响到出借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形中给出借方的资金和收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的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借贷关系由借款方引起的,借款方除了返还本金之外,还要承担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责任。借贷关系由出借方引起的,借款方只需支付本金即可。

2征求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婚姻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借款的用途和利率

借款的用途必须是属于合法用途,若借款人用于赌博、诈骗等非法用途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用途时,则属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也是提醒出借方必须了解借款方的真实用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就是利息和利率问题,因为民间借贷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借款利息。

4出借方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应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2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 ;违约金;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275-02

引言

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能较好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等特点,成为市场不可忽视的一种融资渠道。但从法院每年统计显示,民间借贷纠纷势头却有着越演越烈之态势。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底统计显示,2008—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2008年起,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便急骤上升,收案72 332件,较2007年增幅高达60.56%;2009年收案88 925 件,增幅有所趋缓;2010 年收案87 741 件,同比甚至略有下降;2011年为 93 067件,比 2011年增长了6.07%。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适用不一致对于利息、违约金等问题出现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就针对上述情况采取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以抛砖引玉之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民间借贷合法性认定问题

1.合法性。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严防“手拉手”式调解,杜绝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借款合同是事实存在的和给付事实已发生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必具备的条件。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严格审查交付时间、地点、借款目的及用途、交付凭证、履行能力等证据材料,如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和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可参考司法鉴定结论等形式来认定。不能仅限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关系承认与否,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对借款事实进行综合认定。严防仅凭出借人出具的一份借条不做深层次地挖掘就草率地适用证据规则,从某种意义上充当了非法借贷的“帮凶”。特别是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由于被告缺席,法官更应注重厘清细节,从而有效甄别借贷事实,对于难以查明借贷关系的,应裁定驳回,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2.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首先应当出具借条、汇款凭证或收条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使法官产生临时的心证。由于借条、汇款凭证等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此时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被告身上,如果被告无法或者动摇法官的这一心证,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被告如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成功地动摇法院关于借贷关系存在的心证,至少使法院认为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是真伪不明的,故而证明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处。原告没有能够进一步的提供证据,如证明资金的来源、借贷关系成立时的情形等,无法完成说服法官的任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主体认定

民间借贷行为人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借据中明确的出借人为债权人,没有明确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已注销的法人作为被告的,应告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对于以下两类借贷关系主体应仔细甄别:

1.“私借公用”借贷纠纷案件主体的确定。对此问题司法实务中有两种意见:其一,对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的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其二,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无论是否用于生产经营,都应当判决单位负责人偿还。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该法定代表人即为借款人,借贷关系存在于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如果单位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该单位生产经营,则该法定代表人与所在单位则形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因此,无论法定代表人借款是否用于该单位生产经营,都将承担此笔借款的还款责任。

2.夫妻债务的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如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当债权人时,债务人已离婚,原告也可以追加其配偶为共同被告。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借款关系,法院应当慎重处理,严格审查,排除夫妻一方通过诉讼形式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法院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审查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2)审查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3)借款关系是否明确。如果经审查能够确认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确定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为个人债务。

三、诉讼时效

时效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不再考虑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以及即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一般应自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笔者较同意第二种观点,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对于宽限期的长短,可根据借款金额明确合理期限,一般掌握不超过3 个月为宜,对于债务人即时表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从其拒绝履行债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实践中还存在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既不明确表明其不履行义务也不明确表明其履行义务要求给予宽限期,据此在该情形下,如果义务人未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可推定其同意履行义务,所以债权人再次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宽限期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再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起算。下列情况下应认定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1)借款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通过书面等形式重新认可借款的情况,如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2)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利息的认定问题

民问借款中可以计息也可以不计息,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协议,利息表现形式主要为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两个方面。借款期间内对于没有利息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出借人对于逾期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债权,宽限期届满次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法院可支持。借款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利息,未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有无法证明利率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于有利息约定的,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如果仅约定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债权人参照约定利率或根据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上浮30%—50%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4倍利率为限。

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的,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4倍利率的,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民间借贷中的违约金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手段,法院不宜主动干预。借款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条款,债权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率或者违约金条款,但均不得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在4倍利率的范围内可以同时主张,均可以支持。

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不显自彰。当下,由于专门调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笔者只能根据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一些初略探讨,以求民间借贷能更好发挥其作用,规避风险的产生,使实体权利人权利得到真实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艳.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J].中国农资,2010,(1).

[2] 奚晓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第3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金融;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规范并引导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基于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关系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5月14日

一、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现状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收入,而且提供了很多岗位,促进了就业,丰富了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在国民经济的增长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大大小小的困难,其中融资难这一问题较为突出。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多,企业主的经营水平高低不同,信用水平普遍偏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敢轻易给中小企业放款。因此,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少之又少。由于银行贷款条件严苛,为了谋求发展,中小企业往往只能从民间金融获得资金。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30%以上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

近几年来,河北省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超过50%,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也已超过全省的50%,就业人员超过70%,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形势仍然严峻,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渐渐突显。据统计,河北省近190万家的中小企业中,能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只占10%左右。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较为活跃,其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除民间金融外的融资方式可提供的资金小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具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考虑。

(一)宏观角度

1、金融抑制导致麦克米伦缺口扩大。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处于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根据经济学中的金融抑制理论,多数发展中国家以金融管制代替金融市场机制,人为压低利率,造成资本效率和经济效率低下。我国采取的金融抑制手段,直接表现为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以很低的利率放贷,再加上其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为降低自身风险,其往往不会满足所有企业的贷款需求,会根据信贷配给原则择优放贷。商业银行这一“惜贷”行为造成了本就存在的麦克米伦缺口的扩大,而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转而向民间金融借贷。

2、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政府4万亿元救市,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中小企业主看准商机向银行贷款进行生产投资,之后银根紧缩,银行不再轻易给中小企业放贷,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为了加快企业资本周转,其视角转向民间借贷,民间金融由此变得活跃起来。

(二)微观角度

1、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融资偏好理论,企业融资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而外部融资又包含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从间接融资方式来看,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在搜集企业信息及甄别上困难重重,基于制度经济学,民间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低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这就从理论上解释了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存在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信息不对称问题衍生出的商业银行抵押担保要求高、审批手续复杂等缺点,都从对立面突显了民间金融的优势。

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来看,内部融资包括企业主自身的积累,企业留存收益以及来自内部职工的集资。与外部融资相比,内部融资相对来说更容易获取,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企业进一步发展,资金需求膨胀,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其发展。

从直接融资来看,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公司上市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证券市场门槛较高,A股、中小企业板块及创业板的严格条件导致中小企业望而却步,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融资的企业少之又少。而发行企业债券,又要求企业必须拥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资产条件,这些条件又将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2、原材料价格上涨。从2011年至今,我国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一方面中小企业面对着银行信贷规模的趋紧;另一方面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使企业不至于倒闭,转而向民间金融机构借贷,进一步促进民间金融的活跃。

3、理念观念的转变。目前,我国虽然是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但仍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家庭及个人等主体为了使手中的人民币保值,不再单一地将储蓄存放在存款利率相对低的银行中。然而,近几年的股市低迷,理性经济人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选择将资金借给民间金融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壮大了民间金融。

三、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根据共生经济学理论,共生指事物与事物之间的一种共存共荣的状态。民间金融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进一步助推民间金融的壮大,由此看来,二者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

(一)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性。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广东省民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仅为1,482.19亿元,而同期民间金融资本中用于民间融资的金额近1,400亿元,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几近持平。2009年底,稷山县的19户民营企业借款总额为6,188万元,其中向金融部门贷款3,349万元,民间融资2,841万元,民间融资占全部借款的46%,几乎和正规金融机构平分秋色。这些数据都显示出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性,恰恰是它具备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使其适应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信息成本低。由于民间借贷属于“关系型贷款”,民间金融机构以其地缘人缘优势可以充分甄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且在日后监督过程中,其监督成本低,可密切关注企业动向。民间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在信息成本上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优势。

2、信用担保多。不同于商业银行在担保抵押方面有严格要求,民间金融机构放贷多采用信用担保形式。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缺少抵押品和信用担保体系,而民间金融机构这一信用担保形式为中小企业解决了难题。

3、手续简便、快捷。不同于正规金融的严格审批程序,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便、快捷。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及信用水平都比较了解,所以通常采用打借条或者口头协议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当天或者次日就能拿到借款。而中小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投资新项目等原因急需周转资金时,只能向民间金融机构借款。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机构所具备的信息成本低、手续简便快捷及担保条件低等优势都满足了中小企业“短、小、频、快”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金融存在的优势与中小企业的迫切需求间存在天然的适应性,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具有依赖性。

(二)中小企业助推了民间金融发展。目前,我国虽然是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但仍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中小企业主、家庭及个人等主体为了使手中的人民币保值,不再单一地将储蓄存放在存款利率相对低的银行中。然而,近几年的股市低迷,理性经济人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选择将资金借给民间金融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壮大了民间金融。

另外,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民间金融机构的支持,同时发展壮大后的中小企业会再次推动民间融资快速发展。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反哺民间金融进一步壮大,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可以提前还款,使民间金融机构再进一步放款给下一个借款人,资金流动性强,推动了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壮大起来的中小企业,也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提供者。据调查,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属于企业之间的相互融通,在目前成立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其股东主要是中小企业。从这两方面来说,中小企业的壮大对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助推作用。

四、民间金融的负外部性及相关政策建议

虽然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间存在互利共生关系,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2011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相继出现的老板“跑路”事件,暴露出缺乏管制的地下民间金融给经济带来的负外部性。面对这些弊端,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以促进中小企业的高速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负外部性。在经济学层面,民间借贷资金效率是最高的,民间金融应该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其会将资金送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然而,由于民间金融在实际上未合法化,融资行为不受保障,其风险比正规金融机构大得多,再加之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增加,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以致企业无法偿还大量借款,连续出现多起老板“跑路”事件。这些事件陆续发生使民间金融机构无法及时收回借出的资金,对将资金借给民间金融的家庭及个人来说,意味着维持家庭生计的保障性资金打了水漂。投资者、民间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三个微观个体间的连锁反应极大地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由于民间资金不受金融机构监管,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由于社会资本的趋利性,大量资本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向利率高的民间借贷市场,而民间金融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流向钢铁、水泥、房地产等过热行业的,这与央行收缩过热行业的信贷政策相违背,对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产生抵消作用。

(二)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对策建议

1、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我国金融抑制表现为利率管制,正是政府的利率管制这一行为形成了民间借贷市场所谓的“高利贷”。在存在着巨大资金供给缺口的情况下,均衡利率水平应远远高于央行所规定的基准利率,但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为了补偿借贷资金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损失,民间借贷的贷方必然要求较高的利息,从而就形成了所谓的 “高利贷”。

为规范民间借贷这一行为,我国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改变目前利率双轨制,降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的利差。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推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平衡,使民间借贷利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

2、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2012年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的开展,标志我国政府在规范发展民间金融上的决心,对全国范围的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然而,这次探索并不意味着赋予了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我国政府应逐步确立其合法地位,使民间金融机构阳光化,从“地下”走到“地上”。

政府可以效仿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民间金融机构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不同等级的机构。可以以民间金融机构的注册资金和放款金额作为划分标准,对超过这个标准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合法化管理,效仿日本使民间金融机构转化为中小民营银行、互助银行,而低于这个标准的,则效仿我国台湾地区,仅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使其在规定的框架内活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则坚决取缔。

3、加大对民间金融监管力度。政府应保持适度干预,建立民间融资监测机制,将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内。首先,省银监会要密切关注民间金融的发展动向,定期对正规化的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状况进行调查,记录融资规模、利率、期限以及资金流向等内容,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其次,银监会工作人员应深入对这些机构的放款利率进行检测、分析、通报并给予其专业化建议及技术性帮助。再次,银监会应与政府做好信息对接工作,及时交流信息,便于政府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进展,并及时制定规章政策规范和引导其行为。

4、发展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既然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间存在强共生性,那么就考虑在二者间建立良好的对接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发展中小民间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设立一批新的金融组织。为了更全面地服务于中小企业,我国可以设立一批新的金融组织。比如投资公司,允许其经营各类投资业务,也可以设立小规模的金融组织,比如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等。2006年8月28日,万利通小额信贷有限公司在霸州市胜芳镇成立,这是河北省第一家小额信贷公司,是河北省民间融资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2)设立信用互助社。信用互助社是完全靠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投资及借款对象都仅限于组织内部成员,是一个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互助组织,可以增强共同发展和共担风险的能力。设立信用互助社需要各企业间遵守条约,一旦一方违约,这种博弈就被破坏,无法进行下去。虽然设立信用互助社的要求较苛刻,但也不失为一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

(3)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银行。目前,我国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并不是特别多,而且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出现得比较晚,发展得规模不是很大。直到2009年,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正式揭牌,河北省第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正规中小金融机构才出现。事实证明,只靠这些正规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无法弥补庞大的资金缺口。

面对这一情况,可以将民间资本引入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使其发展成为社区银行、地方性民营商业银行或者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这样可以贴近社区,长期与当地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充分了解企业信息,拥有国有银行不具备的信息优势,从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政府应该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民间金融机构,不要过多地干预这些机构的运行。

5、加快制定并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形成一些关于民间融资的管理法规,但由于这些法规不具有系统性,不能很好地规避风险,致使犯罪行为屡次发生,而且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可以学习国外经验,制定《民间融资法》以及其他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流程,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方违约后对另一方的保护条款,惩治非法集资的相关条款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将会使民间金融由“地下”转为“地上”,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另外,还应该在现在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关于民间金融方面的条款。应考虑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纳入《合同法》、《经济法》等的调整范围里。加快制定并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壮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Mckinnon R,Ronald I.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DC:Brooking Institution,1973.

[2]刘彤.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探讨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J].商业文化,2012.10.

第4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怎么维权

【基本案情】

去年初,垫江县的张福、张川、余坤(均为化名)合伙在垫江县一乡镇建房,哪知对邻居老王家的采光、日照造成严重影响。去年2月20日,双方协商决定,张福等人补偿老王3.2万元,同年12月31日付清,他们还写了一张欠条给老王。随后又赖账,还将欠条骗到手后,当场撕毁并丢弃。老王没了欠条,他便去了报警,鉴于属于民事纠纷,民警进行调查后,让老王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欠款。但是,张川等人面对复印件,死活不认账。

【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称,虽然老王举示的欠条系复印件,但结合张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及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这两份材料足以证明该欠款客观真实。为此,法院对被告抗辩此欠条系复印件,属孤证的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当中,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因此,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借据,并且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当事人在取得借条后,最好能复印、照相进行证据保留,以免原件丢失后无法凭借有效证据打官司。通过银行账户汇出借款时,由于没有当场写借条,可在汇款前后录音让对方承认是借款,或者打借条,来证明汇款实为借款行为。

延伸阅读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需要的条件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第5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受限于自身信用等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时候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本文对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研究,旨在优化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上的选择,以促进其长期稳定的发展。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①普遍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借款的方式和范围都逐步扩大;②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这是由民间借贷的方便性和中小企业的用款迫切性所决定的;③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以,固定资产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低压要求,因此难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但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往往属于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融资需要;④差别定价严重: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调整的,不同的资金用途会有不同的借贷利率;⑤缺乏监管: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参杂着一些违法活动,民间借贷需要被监管,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法律保护,这样很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 正面影响

(1) 缓解资金压力

有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断流面临着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国家政策,很难进行对外融资,而民间却有着资金闲置,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极大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缓解了资金压力,通过借贷资金转化为投资生产,从而实现了企业的发展[1]。

(2) 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担保简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虑资金用途、借款企业发展潜力等,通过综合的分析选择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民间借贷,这就使得一些回报高、风险小的行业更容易受到民间借贷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金聚集在风险小、稳定性高的优势行业,促进了此行业的发展,小范围内的优化了资源配置。

(3)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等对外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一般是区域性的,借贷范围比较小,同时借贷双方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借款人对于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企业都比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实现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二) 负面影响

①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在担保措施、合同签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规范,这就增加了引起借贷纠纷的风险;②不利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但其利率较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数额过大、时间较长,高额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还款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③易引起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是其一个主要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企业无法走出困境,高额的利息会企业压力倍增,容易引发这种高利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④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这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并不受国家宏观调控,许多借款人并不问资金的用途,这就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有一些资金可能流入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行业中,一些受保护的中小企业反而不能获得资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可行性研究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根据其发展进度以及企业价值分为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的小企业其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是不一样的。

(一) 创业期的可行性

创业期仅仅是中小企业的一个起步阶段,在创业期阶段内,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其产品效果以及发展前景还没有经过发展的检验,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较大,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长期的资金维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过多的对外举债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还款压力,因此,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应为直接融资,如果采用民间借贷融资,应当主要考虑亲友互助、信用贷款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民间借贷方式的风险较小,且对于企业的还款压力较小,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二) 成长期的可行性

经过创业期的发展,处在成长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逐渐明朗起来,企业的风险较小,同时企业的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有了产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这个时期中小企业一般需要资金巩固生产、扩大生产以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进一步发展,虽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对外融资,此外,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厂、购买设备,企业也可以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成长期的企业已经有能力偿还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也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并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业竞争以及规模的扩大,此时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能够维持在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长远的发展,企业应当将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转型,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此时的资金需求主要为流动性的资金,除了与商业银行接触进行融资外,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并购或上市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方式,对企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进行融资,例如连锁经营、专卖等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出现短期的资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处于衰退期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已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企业正在逐渐走下坡路,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做好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工作,或延伸到其他领域二次创业,此时中小企业的规模逐步回缩,因此资金并不紧张,融资主要是为了产品和服务的转型以及二次创业,这个时期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吸引民间借贷长期投资,通过这种民间借贷方式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6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艺睛艺术公司(化名)是一家成立仅一年半的影视公司,以制作“微电影”为主业,算是“轻资产”企业的典型。

“我们的项目从十几万元到上百万元都有,因为多个项目会同时进行,所以常常会有资金短缺的问题。”艺睛公司的负责人庄盛告诉记者。每每碰到这种情况,他只能向亲戚朋友借钱,东拼西凑才能把新项目推上进程。

去年底,一个需要9万元启动资金的项目“卡”住了,而那时的庄盛已经没有再能借钱的方向了。“时间很紧迫,要想很快找到合适的银行放贷难度很大。”几乎走投无路的他注册了融道网会员,了借款需求信息。

“我当时只知道这是一个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红娘’网站,没想到当天下午就有银行业务员找我了。”更让庄盛吃惊的是,这位业务员积极地向他推荐了“无抵押信用贷款”,而且在他上交材料后3天,9万元的贷款便到账了。“我实在没想到,一分钱不花就可以在前后短短5天里拿到贷款。”如此“雪中送炭”令庄盛感激不已。

实际上,随着网络信贷的发展,像庄盛一样的幸运儿将会越来越多。“想贷款却不知如何下手?”“找了两三家银行却屡屡碰壁?”“贷款金额太小无法令银行动心?”……以上这些问题通过网络或许都能够解决。

据了解,目前的网络信贷行业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P2P模式,二是B2C模式。所谓P2P即Peer to peer,是个人对个人的借款,借助网络平台,借款者借款需求信息,出借人参与竞标,双方在额度、利率方面达成一致后,交易即达成。而B2C模式则指Bank to customer,由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方在网络上进行沟通、交流,达成贷款意向。

P2P让民间资金为我所用

由于银行对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要求较高,个人从银行系统融资面临诸多困难,而P2P模式则为需要资金的企业主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这一模式主要是以个人信用评价为基础的贷款,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优先得到满足,贷款利率也可能更为优惠,这些都有助于个人体现自身的信用价值,提高社会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再来看看风险。由于出借人可以同时将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不同借款人得到的额度可以很低,因此风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

2007年,拍拍贷成立,如今,这一网站在业内P2P模式中已颇具盛名。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借款需求者可首先在网站进行注册,并提供基本信息,由网站审核、评估后,才能在网上公开借款信息。换句话说,网上的信息均是已经审核过的。同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等材料,网站会设置一个借款上限,以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信息后,就要等待出借人了。每位出借人可以同时为不同的借款人提供资金,比如一共愿意借出1万元,可分别选50个借款人使用,这样一来风险也就有效分摊了。而由于借款人所能支付的年利率较高,因此整体来看,出借收益还是有所保障的。

据了解,每位借款人都会自设一个申请期限,比如7天、10天等,若超过时间借款需求仍不能100%满足,那么此次借款就失败了,通常称为“流标”。例如需要借款4000元做投资周转者,申请期限设为7天,那么若7天内,有出借人(人数不限)借款总数达到4000元,那么此次借款交易就实现了,而若没有达到,即便已有3999元,此次借款也无法最终达成。

在拍拍贷上,资金转账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实现的,只有借款交易实现了,资金才会从不同出借人账上转出,否则,资金只是进入“锁定”阶段,而非真正转移。

我们不难发现,要想在P2P模式下借到足够的钱,你必须有个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愿意支付较高的利率(利率高者往往更吸引出借人)。对于资金需求较多、时间紧迫、同时网站上信用级别较低的会员来说,这一方式可能并不适合,毕竟个人作为出借人所能提供的资金是有限的,愿意承受的风险也很有限,这种情况下,你或许该借助B2C模式寻求金融机构的帮助。

通过B2C获金融机构“资助”

B2C模式最大的价值在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小企业可通过网络了解各类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缩短盲目寻找贷款的过程,从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时间和财务成本。而对金融机构尤其是收入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银行而言,网络信贷更是有利于业务人员批量精准获得分散的中小企业客户、降低业务成本、提高业务效率。

实际上,B2C模式下,又有银行派、电商派以及金融信息服务派的区分。所谓银行派就是银行推出直接面对客户的网上银行贷款窗口,如宁波银行网银4.0中就搭建了网上融资平台;工行推出的“网贷通”可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循环贷款。

所谓电商派就是B2B电子商务平台为了解决自身客户的融资难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增值服务平台,比如阿里巴巴旗下的阿里贷款等。电商平台的资金来源并非民间,而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过,由于服务对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不少中小企业可能会被拒之门外,而且,一些网站会对客户收取会员费,使之更像是融资中介的网络版。

第7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9-006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9.17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一般而言,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借贷的金融活动,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除正规金融借贷以外的借贷活动,处于金融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它不在官方报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研究的民间借贷是广义的民间借贷[1]。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主体多元化。过去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朋友、亲戚、同事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现在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参与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民营企业主,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在借贷过程中还出现了中间人、证明人等以前借贷中未曾出现过的一些主体[2]。

2.借贷用途扩大化。过去人们的借款主要是用于生活消费,如购房、就学、看病等等。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扩大,现在的借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比如企业经营、农业生产、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更有一些非理性的借贷,如赌博、炒房、炒地、走私。

3.借贷金额扩大化。由于过去人们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费方面,因此借款数额比较小。现在人们借款多用于投资办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等,借款数额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有的最终触犯法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4.借贷手续简单化。民间借贷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或是打借条。

5.借贷活动“阳光化”。由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使得其逐渐走向“阳光化”。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并由过去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公开。

(三)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关系

1.互补关系。民间借贷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不足,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是流向风险低、收益稳的大企业,而缺乏资金的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民间借贷正是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因此,中小企业多以民间借贷来扩大自己的实力。

2.竞争关系。民间借贷最大的优势便是其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快速性、灵活性、简便性等优势,并且民间借贷市场化程度很高,聚集和分流资金的能力强,使得借贷双方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民间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带来无形的压力,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迅速扩张,规模较大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达到2.1万亿元,2010年为3.2万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 年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有20%即220亿元资金被用于房产投资或集资炒房。

(二)借贷利率逐渐攀升,风险逐步加大

2008年当时的民间短期借贷利率大约为7%~15%,至2011年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到达非常高的水平,平均年利率超过20%。据有关数据显示,当时温州的长期民间借贷利率的月息为30%~40%,一个月以内的短期民间借贷利率达到80%~100%,有些地区甚至达到150%以上。2011年12月,中央银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实际的借贷利率高于这一水平。

(三)资金挤出实体经济用于投机

过去以投向实业为主的民间借贷资金逐步流向投机性较强的领域。庞大的民间资金用来炒股、炒房、炒矿,甚至炒作农产品,均是民间资金寻找突破口的一个表现。以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来看,用于一般生产经营占比35%,用于房地产投资占比20%,停留在民间中介的金额占40%,剩余5%为其他投资、投机及不明用途等。由此看来,民间借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生产经营领域的比例大幅度下降。

(四)存在监管“真空”地带

由于存在大量无牌照借贷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于这些机构,国家尚未制定完整的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而这些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多数是口头协议,借贷资金来源复杂广泛,处于监管体系之外。此外,国家在如何保护借贷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等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也给危机出现后的如何处置带来无法可依的问题。

(五)民间借贷区域发展不平衡

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一个地方的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以及经济总量息息相关。在正规金融服务较多的大城市以及一些边远落后地区,民间借贷行为相对较少。在一些金融发展水平不高,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发展较为迅猛。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多集中在江浙地区以及内蒙古、山西等省份,仅浙江就有高达万亿的民间资本通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个人进行放贷。

三、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当企业用高额的筹资成本筹集到资金后,财务支出将会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运营更加困难。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大。

(三)监测难度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如前几年国家出台的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信贷限制政策,但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向这些高耗能行业集聚,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增加难度,又对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隐性风险。二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四)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五)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买方市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一个最大基本特征就是利率畸高,已远不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规定来确定利率,这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促进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其阳光化进程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合理地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在建立民间借贷法规、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方面早有先例,例如中国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我国的民间借贷还处于规范化发展的初期,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由民间借贷演变成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打击。

(二)理性对待民间借贷,正确引导其发展

当前应当理性、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热潮,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才是对待民间借贷应有的思路。对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主,需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尤其要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实业项目,国家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新消费热点的培育,产生了大量的资金需求,民间资本在这些领域将大有作为,并获得长久而稳定的回报。

(三)加大宣传和保护,促使其良性发展

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升民众防风险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融资的利弊得失、提升人们防风险意识,避免因利率过高,资金流向失误及资金过度集中而给借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政府部门还应着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由于我国的大部分金融资源集中在国有银行,这使得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资金不足,以致于中小金融机构在竞争中无法生存,于是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这也是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缓解民间借贷危机的有力之举在于发展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

(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减少潜在风险

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而且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利率市场化还可以发挥市场资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减少高利贷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情况的出现。加快利率市场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民间借贷有效地融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

参考文献:

第8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关键词:金融市场; 民间融资; 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8-0065-02

一、民间融资的最新发展和主要形式

(一)吕梁民间融资的最新发展

截止2008年3月底,吕梁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147亿元,相当于辖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3%。调查表明,当前民间融资具有下列特点:一是涉及范围广。吕梁各县市城镇、农村普遍存在;二是参与主体多,涉及城乡居民个人,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个阶层;三是资金来源广。有城乡居民积蓄、企事业单位富余资金,机关团体公款、银行信贷资金等;四是利率“市场化”。融资利率由资金供需双方商定,且随银行贷款利率、企业景气度、城乡地域差异等诸多因素影响,在月利率15‰―25‰上下波动,最高可达50‰。五是投资分散,大额民间融资较少,单笔融资额主要在100万元以下。六是期限偏短,新增民间融资大部分在三个月至九个月之间,以三个月居多,一年期以上的很少。六是手段创新快,除传统融资形式外,还出现了典当、标会、基金会等借贷形式。

(二)吕梁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

1.传统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在吕梁辖区各县市普遍存在,是吕梁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它的营运方式主要有:一是自然人借贷,由借贷双方(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个业)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这种交易方式,双方相互熟识了解,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收回、违约责任等内容。其特点是以双方的信誉为基础,借贷资金额度小、投入快、风险低;二是中介人介绍。融资中介人多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知名人士,有一定家族势力与经济实力,凭借自身的政治或经济优势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活动。交易过程遵循资金供给方――借贷中介人――资金需求方这一“链条”,所用资金在按协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同时,还要按5‰或10‰的比例支付中介费用。

2.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企业通过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这种筹资方式主要发生在少数优势企业内部,其筹资目的有二,一是单纯为了筹集生产建设资金,二是在筹集建设资金的同时,通过支付较高利息变相给职工发“福利”,并成为稳定职工队伍和业务技术人员的一种手段。据调查,截止2008年3月底,企业内部集资性融资额近26亿元?熏占到吕梁市民间融资总额的17%。其中比较突出的柳林县10亿企业民间融资中,80%属于内部集资,外部人员参与融资需要用本企业职工的名义,或通过本企业职工引荐。外部人员入资或不被接受,或压低利率。

3.民间票据买卖。近年来,吕梁中小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很多,但商业银行贴现条件审查严格、授信规模较小,并且必须远离当地商业银行到上级行指定的票据中心办理,贴现成本高、时间长、额度小,这直接导致银行承兑汇票民间买卖市场的升温,出现了炒“银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据调查,在吕梁市经济比较活跃的县市普遍存在银票炒买、炒卖活动。银票的炒卖商利用低进高出炒买炒卖银票获取利润(转让贴息)。目前民间银票市场发展的以下特点:一是规模扩大。2007年仅吕梁汾阳市的“炒票”规模达5亿元。二是组织严密。从联系票源、筹集炒票资金到卖出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手续都有专人负责。三是融资主体广泛。参与人员包括银行信用社职工、税务干部、公务员、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人员等。四是票源多样。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外,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出的票据。

4.以典当为招牌的“类银行”融资。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从2002年开始,吕梁辖区内各县市先后成立了多家典当行业,户均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由于这些典当业大部分由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做后盾,且横跨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典当资金90%以上投向生产与经营领域,成为部分中小企业方便、迅捷融资的“绿色通道”。

5.兼容扶贫与盈利双重性质的基金会。1993年9月以来,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先后在吕梁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湍水头村和小寨上设立了三个基金会。三个基金会以村为单位相互独立,各自负责所在村的小额信贷。基金会一般发放小额贷款,每笔在几百元至五千元之间,期限在六个月至一年。基金贷款主要为信用贷款,不需要财产抵押和他人担保贷款,由此深受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欢迎。基金会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一是贷款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联合签字;二是贷款和借款人的信用、品德挂钩。三是开展信用户评定活动,对信用户优先贷款,对未按期还款户张榜公示。四是定期不定期公开扶贫基金会运作情况。五是建立赔偿制度,实行责任均担。借款户因故无力偿还时,借款户要写出申请,由管理人员审查,湍水头镇镇长审核,茅于轼先生批准,方可免去借款本利的50%,其余50%由管理小组按比例赔付。

6.初露头角的民间标会。标会,也称“合会”,意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它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近年来,吕梁孝义、柳林等县市出现了标会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它多由3至5个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组成一个小团体,参与人员经过协议,各出资5万元或10万元形成滚动基金,出资人按约定期限轮流使用,且不需要支付利息。这一融资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质、生产规模基本相同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集中采购原材料、储备商品等特定情况下使用。

二、研究民间融资发展模式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广泛认可。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探讨建立合法、有效的民间融资运行模式很有必要。

(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当前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入研究客观存在的民间融资行为,构建民间融资合法的运行模式,有助于畅通社会金融资源分配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熏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二)宏观调控政策传导的需要

由于缺少合法的、可以公开的运行形式,民间融资长期处于隐蔽性、自由的发展状态,这已经对国家宏观政策传导落实形成了严重对冲效应。因此,根据各地实际构建公开、合法、有序的民间融资组织形式,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民间融资管理制度,便于国家建立全面的社会资金流量统计系统和社会信贷监测统计系统,从而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全面的金融信息支持。

(三)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需要

民间融资地下隐蔽发展现状,加大了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尤其在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的界定上,很难区分“法”与“非法”问题,由此形成管理真空,加大融资双方的融资风险,甚至会使民间融资成为黑恶势力孪生体,从而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影响。

(四)经济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经济市场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全面开放,提高金融国际竞争能力显得尤为突出,中国金融要想(下转第69页)(上接第66页)在世界竞争中取得比较利益,就必须为国内民间资本发展提供一个合法有效的运行模式,推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

三、对民间融资运行模式选择的设想

(一)成立社区银行或金融互助组织

在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设立社区银行或金融互助组织。其功能是帮助当地居民融通资金。设立采取居民入股、控制规模、锁定业务、自主经营、服务社区的原则。吸收存款利率可以按一定比例高于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发放贷款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国家法定贷款利率上浮动。实现居民储蓄资金的高收益和资金需求的低成本。

(二)设立小额信贷机构或融资公司

以“山西平遥小额贷款公司”为示范,在各县市普设个人或法人投资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基金。其功能是利用自有资金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并获取收益。具体设想是由政府核准,严格划定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展对居民或企业的贷款业务。资金由信贷机构或基金自筹,也可以定向、限额筹集;贷款自主发放,利率市场调节。

(三)逐步规范农村基金会,扩大幅射效应

临县湍水头扶贫基金会的实践,为贫困地区探索出一条既能解决农民迫切的资金需求,又不至于加重农民利息负担的成功路子,因此要逐步规范,大力推广。

(四)建立社会资金融通中介机构

建立由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资金融通机构。其功能是为企业间资金资源配置搭建交易平台,并获取一定收益。具体设想是政府创办,兼备牵线与公证职能,商定资金价格,使用期限等,并根据交易额向供需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现良性联动和共同发展。

(五)改革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股金吸纳机制

扩大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吸纳社会资金投资股比例,将民间资本引进正规金融机构。具体设想是在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股本结构中,严格控制法人股本金比例,在保证法人51%股权的前提下,准许股本自由流入,实现民间融资由直接投资到间接投资的转化,减少投资风险。

第9篇:民间借款的材料范文

民间担保借贷合同范文一出借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 (下称甲方)

借款人: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 (下称乙方)

担保方: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 (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丙方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并与乙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借款的实际出借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 %。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

第五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 二〇一 年 月 日

民间担保借贷合同范文二担 保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借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证 号:

地 址:

电 话:

乙方因 ,特请求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其向 (以下简称“贷款人”) 提供保证担保。鉴于乙方保证全面、严格遵守合同各项义务,甲方经研究决定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并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甲方向贷款人保证,当乙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甲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务、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2.1 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数额。

2.2 甲方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为准。

2.3 甲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2.4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准。

第三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3.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为

3.3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此项费用自贷款人向乙方发放贷款后不予退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为保证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条款的全面完整履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

4.2 履约保证金待乙方依约全面、严格、完整地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各项约定后予以退还。

第五条 关于办理抵押的约定

5.1 乙方应在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为抵押物、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执管。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申明并保证: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并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

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将书面许可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保存。

5.3 乙方申明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

5.4 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6 在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未获得完全履行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灭失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甲方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行使抵押权。

5.7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

第六条 反担保

7.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动产质押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7.2 乙方同时指定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由甲方与反担保人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代乙方偿还贷款后,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另外应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第八条 个人信息授权

乙方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授权: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9.1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2 乙方保证将甲方指定的手续材料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由甲方转交给贷款人。

9.3 乙方保证自己为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人,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终结前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处置和设定,包括赠与、转让、再次抵押、出租、质押等。向甲方进行权利处置和设定除外。

9.4 乙方保证积极、按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不拖欠、不逾期。

9.5 乙方保证:当乙方及反担保人住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可能影响乙方及反担保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乙方应及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的反担保。

9.6 乙方保证若与其他人就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

9.7 乙方保证并承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发生违约时,乙方保证积极、主动承担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9.8 本担保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是连续性责任和义务,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论、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乙方保证不因此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配合乙方及时从贷款人贷款,协助乙方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等,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10.3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乙方经营状况、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未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乙方履行债务能力和履行意愿的其他情形。

10.4 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包括个月),甲方有权直接向贷款人申请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甲方享有抵押物的处置权。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 当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对待处理,予以扣收不予返还:

11.1 乙方违反第十条第9.2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不向甲方提交手续材料或提交的手续材料缺失、不全、不及时等。

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3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权利设置或者设定的。

11.5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履行关于乙方及反担保人资信状况、经济状况、联系信息及其它信息告知义务。

11.6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的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反担保。 11.7 乙方因与他人就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

11.8 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8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的。

(二)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每出现逾期一期,除应及时向贷款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外,另应向甲方支付累计拖欠额 10% 的违约金。

(三)因乙方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条的约定分别支付违约金。乙方并应按七条的约定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

(四)乙方除因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差旅费、邮寄送达费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2.2 贷款人将对乙方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甲方时,甲方或贷款人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即使出现无法送达、无人接收的情形,也视为已经送达,乙方不得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对债权转让效力进行抗辩。

12.3 乙方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包括视为送达),应在15日内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承担违约责任;如到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乙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委托中介机构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材料均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凭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14.4 本合同自乙方履行完毕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特点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0 年 月 日

民间担保借贷合同范文三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地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 4保证担保方式: 向甲方提供担保。

1.6 甲方进账方式:出借人甲方按借款人乙方要求于 年 月 日通过账户 (账号 : 、开户银行: )转账人民币 万元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中: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支行。

2.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3.担保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3.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3.5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6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7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乙方权利、义务

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4.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4.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4.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5.违约责任

5.1 甲方应按约定日支付借款,否则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不变。

5.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5.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5.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5.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债权遭受严重损失的;

5.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5.4 乙方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和不足额支付利息的,或者丙方接通知后,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则甲方有权选择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未付利息的总额以每日1‰计收逾期罚息,或者选择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未付利息总额的30%计收违约金,直至乙方或者丙方承担完全部偿还责任为止。

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6.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6.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人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离婚、失业、死亡、失踪及担保人名下财产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6.3 本合同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方可变更,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本合同。

7.争议解决

7.1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任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

7.2 发生争议是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非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则乙、丙方除要承担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赔偿责任外,还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必然产生的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三方约定按300元/天计算支付;律师费按律师事务所收费开具的票据为依据承担支付。

7.3 若乙方在借款期间或者债务偿清前突发疾病或遭遇交通事故、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而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等导致丧失赔款能力的,则甲方可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随时收回借款本息并可直接向保证人丙方主张要求其全额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还本付息及违约金的偿付责任,也可直接起诉丙方主张上述债权,丙方自愿承担偿付责任无异议;若丙方在借款期间或者债务偿清前突发疾病或遭遇交 3

通事故、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而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等导致丧失担保能力的,则甲方可立即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确保甲方债权的安全。否则,甲方可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算至收回借款当日止。

7.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相互之间对本合同债务负连带担保责任。

8.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