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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安全管理;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common problems chemicals risk evaluate safety,and based upon these problems,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safeyty management with the hope of providing the safe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Key words: chemicals risk evaluate safety; safety management;countermeasures
0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评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安全评价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很多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减少和控制企业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生产中的事故风险,减少生产事故,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财产及其相关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了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笔者2005年至2008年三年间曾在贵州省的贵阳市、六盘水市、都匀市、铜仁市等多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进行安全评价时,认真组织、充分研讨,使企业的生产员工都参与到与其相关的安全评价之中;注意选择适应企业生产条件、能够获得预期效果、便于被员工理解和接受的安全评价方法。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将安全评价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一项持续性的工作,才可使安全评价取得的效果,把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放在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方面。现以铜仁地区氧气厂的安全评价举例说明和探讨一些心得体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注意问题
贵州省铜仁地区氧气厂位于铜仁地区梵净山大道北侧63号。笔者2007年8月负责在该厂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工作中。由于该企业生产特点、要评价对象和要达到预期目标的不同,安全评价工作重点和应注意问题也有所不同。下面选择了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做好安全评价过程策划,充分利用企业资源
对于首次开展安全评价的该企业,应该特别注意安全评价的策划。通过安全评价策划,应该明确安全评价的组织部门和人员,安全评价的过程,鼓励员工参加安全评价的全程活动,了解通过安全评价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以及每一阶段安全评价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二)明确参加人员的职责,使安全评价成为安全管理的一部分
安全评价是识别危险有害因素、查找事故隐患和评价事故危险性的过程,在该过程中,需要由企业一个部门(一般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成一个工作组,指定安全生产科袁景洪为组长、一般参加人员和安全评价人员。这样安全评价工作就不是孤立进行的,就把安全评价融入到生产管理之中,使其成为该厂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通过此次安全评价活动和整改复查,使该企业职工了解在各自岗位的生产过程中存在那些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受到什么伤害,从而认识并改正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促使他人改正不安全行为和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激发员工将作业环境改变为更安全环境的强烈欲望。
(三)明确安全评价中的定义和术语,选择适应的安全评价方法
根据氧气厂的实际状况和生产特点,按照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将氧气厂划分为基本条件、设施类别及防火距离、安全防护、工艺和设备、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设施和安全检查七个评价单元。因此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安全评价方法是安全评价成功的关键。按照安全评价提供的结果,安全评价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四)认真总结安全评价结果,及时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目的是:证明安全评价方法、数据资料、计算过程和结果,提供企业减少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降低事故风险的措施及建议的记录供企业安全生产中采用,供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和备案。因此,安全评价报告应真实并充分描述安全评价的过程,给出定性或定量评价方法、基础数据来源和分析计算过程,给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安全评价结果。
从总体上看该厂尽管存在一定火灾、爆炸等危险、有害因素,但因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还较为得当,有一定的针对性,提高了企业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使企业生产过程的现实危险性得到了降低。因此,该厂总体生产现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结束语
通过多年参与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我们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断宣称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大量与业主的交流沟通,逐步使企业认识到应该将安全评价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作为一项持续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并及时总结安全评价中的经验和教训,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之间,经常沟通安全评价的相关信息,将安全评价作为企业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和保证,实现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1]顾祥柏,石油化工安全分析方法及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9
[2]吴宗之,危险评价方法及其应用,冶金出版社,2001.6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关键词】安全预评价;评价报告;问题与对策
0 引言
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自2004年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达十年,安全预评价报告为企业预测、预防事故提供了可靠、重要依据,减少了项目建成后由于达不到安全的要求而引起的调整和返工建设。然而,安全预评价报告在编制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笔者结合宜昌地区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的常见问题给以分析并提出对策。
1 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引用问题
1.1.1 引用过期或不当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例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而有些安全评价人员至今仍引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现行《检查规定》对相邻采石场之间距离明确为至少300m,而原《暂行规定》则仅采石场至今留设30m隔离带即可,因此,错误的引用将放松了安全距离要求,不利于矿业权设置和爆破安全管理。
1.1.2 引用无针对性、不具完整性
有些法律、法规或标准在前面已列出,但整篇报告未引用上述法律法规或标准的任一条内容;有些最近颁布的文件而有时未被引用列出,例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于2013年9月6日颁布实施,如果未引用该文件进行安全预评价,有可能对《开发利用方案》中的淘汰设备及工艺不能及时识别,为矿山的后一步设计埋下隐患。
1.2 矿山周边环境介绍不清
安全预评价项目重在对矿山周边环境的评价,评价建设项目是否对居民区、风景区、名声古迹、高压线等产生影响,陡崖、泥石流对矿山是否有影响,若没有实地踏勘,对周边环境疏于描述,直接影响矿山选址建设。
1.3 地质概况介绍错误引用
有些项目《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较粗糙,地质概况介绍错误百出,而有些评价人员没有仔细分析便硬搬过来,使得脱离实际进行评价。
1.4 未严格按照大纲编制
有些评价机构未按照最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进行编写,一个是格式不符合,另外一个是内容介绍不符合每一项要求。
1.5 危险有害因素重要度不清晰
危险因素分类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中的20类,有害因素分类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10类。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采用直观经验法(对照经验法、类别方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些评价人员不论重要还是不重要,是危险有害因素都给列了出了,不分重要次重要,导致预防措施体现不出轻重点。
1.6 评价过程较勉强、不紧凑
1.6.1 评价方法罗列使用
我们评价时最常用的安全预评价方法主要有: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专家评议法、类比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等定性评价方法;然而,有些评价机构在使用这些方法的时候多数在罗列,前后方法衔接较差、不能相互印证结论。
1.6.2 评价无小结
每个评价单元在使用每个评价方法评价后要进行小结,从而得出评价结果,但有些评价人员做报告时就缺少了这一项。
1.7 安全对策错误无针对性
评价通则中的“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并不是说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越安全越先进就越好。而是要从实际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有的评价报告中过高地强调安全性,忽略了经济合理性。
2 对策
2.1 对已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科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安全评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在非煤矿山,地下矿山环境条件差,危险系数高,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分析评价,矿山专业知识及系统安全工程专业知识都必不可少,对评价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但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人员并不具有安全工程或矿山专业背景,人员素质莨莠不齐。
某行业的专业知识不能全部代替相关的安全知识,由于被评价对象的复杂性,情况各不相同,涉及到的专业知识也将非常广泛,每个人都很难做到精通,甚至很大一部分都不熟悉,因此系统学习安全科学知识是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必由之路。
2.2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立稳定的评价队伍
针对安全评价的专业性质,国家已实施了安全评价师制度。但由于安全工程专业的新兴性与安全评价工作的初级性,很多从业人员都是通过非正常程序进入这个行业的。对此,建议相关机构提高进入安全评价行业的门槛,取消当前流行的评价师挂靠制度,以此建立一支高素质、懂专业、相对稳定的评价队伍。
2.3 认真研究安全评价导则,严格执行“导则”的规定
安全评价导则是针对某项评价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众多的细节问题均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是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与安全评价报告规范的基础。因此,在评价与报告的编制过程中,要认真研究相关导则的内容,严格执行导则规范、标准。以期评价的科学合理性。报告的规范化并不等于说报告应成为八股文,其中很多内容需要评价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专业知识,对被评价对象进行有针对性地具体的危险性分析,据实得出自己的结论。总的说来,格式要固定,内容要各异。
2.4 加强从业人员道德修养,增强责任感,严把质量关
安全评价是关系到被评价项目能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能否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关键性工作。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进行生产活动的工作。因此这个过程涉及到一部分人的个人利益。如果评价人员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很容易出具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报告。因此要求广大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以对生命负责的态度投入工作,增强责任感,严把质量关。认真作好每一份安全评价报告。
3 结束语
本文基于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相关规范,指出目前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并相应提出了解决对策。但评价对于我国来讲,还是一项新兴的工作,其发展与完善还得业界人士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康,杨富,等.安全评价师资格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控制重大事故预防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活动中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工业活动中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或具有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监控是重大事故预防思想的进步,是从源头上抓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有效地控制重大事故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普查或申报)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2000年9月我国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0。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合适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并便于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重大危险源普查或申报,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状况,从而对事故预防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突出。
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潜在的工艺缺陷、失误因素和预防重点。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申报)和评价后,企业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危险设备、设施的情况,工艺过程,使用的危害物质的性质、数量,有关安全系统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新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评审。
四、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材料制定。
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材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五、工厂选址与安全规划
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才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公共设施、其他工作场所及其他危险源安全隔离
六、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督管理
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价结果,按危险源级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相应监管级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察。
七、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
在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辨识)、评价、分级管理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县、市、省、国家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可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有助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丁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状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监察方案,切实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建立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1997年原劳动部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及监控工作。6个城市共普查出重大危险源10230个。
继这6个城市之后,重庆市以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城市和企业也相继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工作。
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可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心中有数,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北京、青岛等城市在重大危险源普查基础上,建立了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含量,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决策起到了参谋作用。
(作者系国家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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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为贯彻落实《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精神,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范围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和政发13号文件要求,以下项目作为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六)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为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审查、备案程序
(一)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县安监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通知的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施工许可、工商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安监部门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安监部门。
县安监部门接到投资建设单位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并完成审查后,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同时抄送县发改、经信部门。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发改、经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安监部门。
县安监部门接到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并完成审查后,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审查合格的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由县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安监部门。
县安监部门接到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并完成审查后,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同时抄送县发改、经信、住建、工商等有关部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县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1.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建设项目设立阶段,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县安监部门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县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县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报县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依据《办法》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或备案手续,但要督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备案)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或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备案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保障机制,把好安全生产的源头关。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安全交底;应急救援
TU714
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施工或工业活动中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露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或具有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大大地影响了职工的人身健康。
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是重大事故预防思想的进步,是从源头上抓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所以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1.1、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生产法》第96条中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条例》第10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它们意思相同,区别在于是否包括废弃危险物品处置过程。也就是说,如果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贮存或处置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时,这个过程所在的单元(场所)或所用的设施即为重大危险源。因此判断是否重大危险源依据是物质的危险性和临界点。
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者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时就可能有重大危险。危险性是指物质具有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特征。因此在危险源识别时首先是物质必须具有危险性,其次是数量上必须大于或等于临界点。
1.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对于渐进性改进和突破性改进的重大改进,该步骤包括识别问题可能的原因,并通过筛选、验证,寻求对结果影响显著的要因(根本原因)。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的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转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潜在的工艺缺陷、失误因素和预防重点。
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在对重大危险源调查和评价后,企业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危险源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源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危险设备、设施的情况,工艺过程,使用的危险物质的性质、数量,有关安全系统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预案等。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进行修补和增补。
3、重大危险源施工实行公告制
各项目部必须在现场设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牌,将即将要施工的重大危险源工程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使每个施工人员都能及时了解重大危险源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方案由总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专业施工单位项目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并附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
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及时按规定逐级报公司审批,并最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实施。
对需进行专家认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注意事项:
1)、总包项目部或专业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审查,也可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证审查。
2)、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的,总包项目部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认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原专家组确认。
3)、专项施工方案认证审查专家组提出的书面认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总包项目部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过专家认证审查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4、重大危险源工程提前通报制度
各项目部应在重大危险源工程实际施工前,至少提前一周(7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安全质量部、技术部和公司总工等),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5、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
5.1各项目部在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之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必须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出详细说明,并有书面记录和双方签字,使作业人员掌握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5.2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之前,项目部应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工程师对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措施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验收,方案编制相关人员至少参加首次验收,验收后应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目部应加强检查工作,由专职安全人员进行检查,进行现场监督,并作好检查记录,纳入安全管理台帐。
5.3一旦发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各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启动预案,快速有效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4其他未详述事项,请严格参照建设部、市建委及安质监总站、区站、行业协会等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6、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危险源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处理应制定一个现场应急预案,抑制突发事件,使其可能引起的危险不再扩大,减少紧急事件对人、财产和环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尽可能地排除。应急预案是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执行的方案,是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预案和程序的有效控制,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补。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
使用项目应急预案的编写应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内容:(1)现场危险品对周围环境、人身健康影响的程度及规模;(2)处理方法;(3)内外部联络计划;(4)把职工安康影响降到最低;(5)针对不同类型紧急情况制定补救措施;(6)纠正和预防措施;(7)现场的演练;(8)应急知识的培训;(9)关键人员及机构名单;(10)疏散路线、地点;(11)周边的紧急情况和事故;(12)临近单位相互支援的可能性等。
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人员定期进行演练,每次演练后,应该对应急计划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找出不足和缺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作为应急计划信息转递的一部分,企业管理部门应为居住或工作在重大危险源附近的人们提供信息,在事故发生后尽快给他们发出有关可能产生危险的警告。
7、结束语
【关键词】计算机 网络信息 安全评价 神经网络 设计
计算机网络的信息系统安全评价可以说是安全防御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原理在于采用不同方法对安全漏洞实行逐项的检查,从而确定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风险,并且根据检查的结果提供可靠详细的安全评价报告,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掌握目前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漏洞,从而为改善整体安全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1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评价概述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价也叫风险评价,是将系统安全作为目的,根据科学的方法程序,对计算机系统当中的危险要素加以定性定量的分析,同时作出综合性的评价,并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条件,而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消除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或者将危险控制到最低的水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评价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1 准确性的原则
根据网络安全安全评价的要求,而设置相应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指标的概念,如果指标的定义不够清楚,就容易导致最后评价的结果出现偏差,甚至导致安全评价过程的中断。因此在在计算机网络安全评价设置指标的过程中,需要从安全评价的技术基础出发。
1.2 可靠性的原则
应当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评价的具体状况去确定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同时在操作的过程中应当易于检测,需要的数据以及材料具备真实性以及可靠性的特点,从而便于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1.3 独立性的原则
在计算机网络安全评价指标间,很多数据彼此之间存在联系,应当避免这部分数据干扰最后的安全评价结果,并且在设置指标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相似指标的频率,从而降低重复出现问题,最终保证安全评价可以准确反映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
1.4 简要性的原则
在建立计算机网络安全评价体系的时候,一方面要要考虑网络安全的各个要素,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各个要素之间层次分明并且结构清晰。
2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评价方法
目前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价过程当中,神经网络算法的应用最为常见,该算法是由输入层、隐含层以及输出层三部分所构成的,各个部分的神经元将其自身状态传递给后续的神经元,这一过程当中包含正确信息的传播,也包括错误信息的逆向传播。具体工作原理为根据正方向的传播将信息经过输入层而传输到隐含层,从而进行逐层的处理,之后传输给输出层。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没有取得预先设定的期望值,神经末端则发出错误的信号,同时沿原路反向传播到输入层。在重复操作之后,计算的误差就可以降到最低水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精确度。
2.1 输入层的设计
根据神经网络的设计规则,输入层的神经元节点数量同评价指标的个数是对应的。如果设计的安全评价指标有15个二级指标,同时基于这15个二级指标采集数据,那么安全评价模型输入层也要设置15个输入的神经元节点,并且同二级指标之间一一对应。
2.2 隐含层的设计
对任何闭区间的连续函数都能够使用隐含层的网络逼近,3层的神经网络能够完成任意N维之间的映射,所以在安全评价的过程当中,大部分的神经网络使用单隐含层。在神经网络的安全评价设计过程中,网络隐含层的节点数太少,那么网络非线性的映射功能以及容错性就会比较差,节点数量的设置太多,则会导致学习时间的上升,同时学习误差并不一定会达到最佳的水平,从而影响到安全评价的效率。目前在隐含层的节点数确定方面有很多经验公式,例如h=log2N以及h=(N+0)1/2,其中h表示隐含层的节点个数,N则表示输入的节点数,0表示输出的节点数。
2.3 输出层的设计
网络输出的目的是对计算机网络安全评价结果加以输出,根据评价结果的评语集设定,神经网络的输出层节点数可以进行具体的设定,输出结果为(0,0)表示很不安全,(1,0)表示基本安全,(0,1)表示不安全,(1,1)表示安全。
3 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价成为信息技术发展过程当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对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状况加以科学评价,能够帮助用户掌握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从而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改善网络安全性,从而更好地为工作生活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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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敏,费耀平.一种分层的网络安全评价方法[J].微机发展,2013,13(6):106-108.
在我国死亡数据统计中,除交通事故外,数煤炭行业事故最多、伤亡最大,每年的伤亡统计接近1万人,占国内工业伤亡的六成以上,远高于其他国家。同时,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煤矿尘肺病患者已经突破17万,死亡人数也突破5万人,如此之多的煤矿事故,给煤矿企业员工带来很大的痛苦,同时也造成了国家极大的经济损失。煤矿每发生一起事故,都要支付相关数目的一堆费用。因此,尽早的开展煤矿安全评价,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势在必行的。
1 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评价工作是我国相关研究人员经过不懈的探索,在总结了相关的经验教训后,结合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找到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有效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有效的路径。安全评价是以系统工程理论为基础,运用科学、适用的定量或定性的评价方法,对煤矿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对策。其目的是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方便,同时也为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管理提供依据。
开展煤矿安全评价,不仅能通过改变煤矿安全状况来确保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可更好的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可以通过一定科学的方法来确定被评价矿井的安全等级和事故率的大小,从而发现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以此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法,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控制在萌芽阶段,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安全评价的现状
目前对煤矿的安全评价大多数是现状评价。安全评价方法有定性和定量安全评价法。但是由于我国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正处于发展规范阶段,没有大量的实验结果和事故统计资料,因此,现阶段的煤矿安全评价多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对煤矿生产系统的瓦斯温度、员工能力和综合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性分析,得到的评价结果随意性比较大。同时,煤矿安全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也比较单一且有些方法本身并不适应复杂多变的煤矿生产系统,如安全检查表方法,层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方法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煤矿安全评价检查的标准依据则是《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和一些技术上的标准等。
3 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3.1 评价机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安全评价的结果与评价人员对被评价对象的认知程度以及自身的能力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评价人员本身对煤矿生产就不熟悉,如何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只有理论功底扎实且经验丰富的安全评价人员,才能得心应手地合理选择相关得安全评价方法,从而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
3.2 安全评价标准有待完善
安全评价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包括自然科学、管理学等一系列科学的相关知识;这需要安全评价的相关人员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和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目前为止,全国各省的评价体系,基本上很难满足安全评价的大部分要求,因此,评价标准的完善,是解决安全评价问题的基础。
3.3 安全评价方法有待完善
目前存在的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有经验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这些方法大多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煤炭行业是多种影响因素交互作用的整体,而大多文献中只考虑其某一影响因素,因此评价指标不够全面;另一方面,现有文献中的定量模型自身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模糊评判法不符合“ 非负有界性、可加性、归一性”的测量准则等。因此影响了煤矿安全评价的质量。
3.4 企业对安全评价的认识不到位
煤矿经营者关注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对安全评价的理解有误,以为就是为了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进行煤矿安全评价也并不是出于自觉行为,而是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3.5 对煤矿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评价管理理解有偏差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煤矿都在积极推进现代高效安全的标准化矿井的建设。与此同时,相关矿井单位陆续的确定并使用了安全评估制度,实现了安全评价和检测制度的程序化。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安全评价最重要的功能一方面是进行评价对象的安全等级划分,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的对策措施的提出,以指导今后的企业管理工作。所以,质量标准化建设是系统安全评价分析方法在煤矿生产管理中的应用,而安全评价是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更高层次的延伸,起到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的作用。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加上对安全评价研究的相对滞后,人们对此的认识有偏差。
4 安全评价的相应对策
4.1 提高评价机构人员的相关素质,建立安全评价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特点,一方面对从事煤矿工作多年的专业人才加强专业能力及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在相关专业课程设置中增设安全评价方面的专业课程,培养综合专业人才。同时,各相关的国家及各省监督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时,要将重点放在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和质量上。
4.2 完善相关评价体系,建立安全评价标准
安全评价要以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安全评价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煤矿安全评价应制定统一的煤矿安全评价标准。该标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标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3 积极推进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
煤矿是一个具有自然系统灾变的特殊的复杂系统。使用适用于人工系统或自然系统的安全评价方法是不可行的。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关键,它将直接关系到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从而影响评价效果。我国现行的一些评价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但是该评价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进行安全评价。为此,希望相关的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能开发科学先进的评价方法,推进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4.4 推进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进行与发展,从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必须具备规范性、权威性、公正性、责任性,遵循安全评价的原则,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且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煤矿安全评价工作者应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关的科学原理已经多年的工作经验,从而找出适合本系统的安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动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将提高企业的安全投入决策和安全效益水平,这对于减少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4.5 加强相应的宣传工作,理顺并明确认识安全评价与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关系当前的大部分煤矿企业质量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以使用安全检查表法为首选方法,这与安全评价工作很多方面是类似的,从而有可能导致安全评价工作的疏漏。所以,这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加强宣传工作,理顺安全评价与煤矿质量标准化的关系,认识到安全评价是其更高层次的延伸,使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避免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疏忽和怠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