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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矿安全规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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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矿安全规程

第1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规程;电气设备;设备保护

中图分类号:TD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4-0097-03

1 概述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管理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国家煤矿安全管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安规中的第九章电气部分,针对矿井供电电源、设备房供配电、电气设备和保护设置、机电设备硐室、井下电缆、照明通信和信号、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设备检查维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随着煤矿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进而相继颁布了许多新的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安规虽然每年都在修订,但改动量总体不大,其中有很多概念和定义已经落后。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安规的部分内容写得过于简明扼要,造成现场使用人员理解得不透彻,特别是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地方安全监察人员和设计人员产生概念上的分歧,急需对部分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进行修改。

笔者将对安规第九章电气中的第442、444、453、455、457、464、483、484、491条,提出个人的修改建议,供大家参考。

2 相关条文及修改建议

2.1 安规第442条:关于煤矿主要设备房供电的有关规定修改建议

2.1.1 原条文:“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2.1.2 修改原因:某矿新建回风立井工业场地原规划建设有35/10kV变电站一座和风机10kV配电室一座,并各自配有值班人员。矿务局业务主管部门为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风机管理人员和变电站运行人员合一。要求将10kV风机启动柜直接挂在35kV站10kV两段母线上,由变电站值班人员负责操作风机。

理由是:该35kV站10kV母线为一级配电,减少了设备房10kV配电室的中间环节,供电可靠性高;且满足安规中要求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的要求。

笔者认为,该做法存在如下问题:

(1)主通风机是矿井重要的一类负荷,启动设备直接挂靠在35kV站10kV母线上,容易受矿井其他供电回路和变电站检修倒闸操作的影响,单独设配电室,可减少该类影响。

(2)这种做法违反了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GB 50450-2008)第5.0.1条:“主要通风机站应有两回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在末端上应相互切换。”

该规范很明确地告诉大家,不管通风机是高压10kV,还是低压660V、380V,主要通风机站应建设有单独的配电室,其有两回电源供电,接线方式为单母线分段。

(3)《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第4.0.6条:“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其条文解释为:“如果供电系统结线复杂,配电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繁复,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所以复杂的供电系统可靠性并不一定高,不受运行和维修人员的欢迎;配电级数过多,继电保护整定时限的级数也随之增多,而电力系统容许继电保护的时限级数对10kV来说正常也只限于两级;如配电级数出现三级,则中间一级势必要与下一级或上一级之间无选择性。”

2.1.3 修改建议:笔者建议,本条该部分应修改为:“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在末端上应相互切换。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在末端上应相互

切换。”

2.2 安规第444条:关于井下电气设备有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2.2.1 原条文:“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2.2.2 修改原因: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一种没有采取任何防爆措施,用于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性混合物场所的电气设备,如井下中央水仓变电所、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等场所。

根据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安规中所谓的低瓦斯矿井的概念已经取消,只要矿井中存在瓦斯,就是瓦斯矿井。

国内煤矿事故调查专家孙继明教授也多次指出:“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等非爆炸性环境,可以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但有条件时,宜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而不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同时煤矿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已经有了显著提高,特别是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都把提高矿井安全性作为煤矿生产的第一要务。笔者认为,煤矿的开采,应着眼于防止事故发生,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牺牲矿井安全,达到降低开采成本的目的,实在不可取。经历了煤炭行业2003~2012的黄金十年,煤矿用各类防爆电气设备发展很快,新产品新技术不断应用在煤矿井下。采用矿用防爆型设备来替换矿用一般型设备,降低因电气设备非防爆带来的安全隐患,已经成为一种可能。因此关于电气设备是否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问题,规程中应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

2.2.3 修改建议:笔者建议,本条应删除矿用一般型设备的使用地点。同时可规定,对条文修改之前使用的矿用一般型设备,可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进行更换。

2.3 安规第453条:关于高压断路器选型和校验规定的修改建议

2.3.1 原文:“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2.3.2 修改原因:

(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是由地面供电系统的出口短路阻抗和线路的短路阻抗等计算得来,是无法由煤矿企业用户决定的。井下使用的断路器开断能力不应小于井下电网的短路电流。

(2)关于油断路器的使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8年3月11日下发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安监总煤装【2008】49号)附件第8条中,已经明确禁止井工煤矿使用油断路器,且规定替代产品为真空断路器。

同时《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第4.2.1.3条规定:“电气设备的绝缘不应采用油质材料。”

近年来,国产高压10kV真空断路器的质量完全满足各行业的使用要求,煤矿井下若继续允许使用充油设备,将带来不少安全问题。

2.3.3 修改建议:本条应改为:“矿井变(配)电所使用的断路器断流容量,应该按照上级变电所的出口短路容量进行校验。井下使用的电缆应进行热稳定性校验。煤矿井下严禁使用油断路器。”

2.4 安规第455条:关于高低压设备保护功能要求的修改建议

2.4.1 原文:“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2.4.2 修改原因:神东矿区从2007年开始,逐步采用微机综保代替以前的继电器保护装置,使矿井的自动化水平得到了提升,但是早期投用的矿用隔爆型高压开关柜,配套的北京安华顺城生产的SDZB型微机综合保护器,该装置不分所带的负荷为电动机还是变压器,只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接地保护,欠压释放和故障报警功能。

按照国家《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要求,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馈出线等高压出线的保护要求是不同的,高压电动机和变压器的保护应该分别规定。

当高压电动机和变压器等负荷发生其他故障时,保护装置无法及时动作,就会给矿井电气设备的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如:高压电动机没有缺相、失压保护,设备带故障运行,导致电动机烧毁。

此外,安规中关于“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远程控制装置”的说法,存在语病,也应该得到修正。

2.4.3 修改建议:结合矿井供配电的特殊性,笔者建议本条修改为:

“井下3kV及以上高压异步电动机应设置:相间短路保护、单相接地保护、过负荷保护、低电压保护、相电流不平衡及断相等保护。其中低电压保护应作用于跳闸。

井下3kV及以上动力变压器应设置:相间短路、单相接地短路、绕组的匝间短路、过电流及中性点过电压、过负荷、变压器绕组温度过高及冷却系统故障等保护。

向井下采区变电所、配电点、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馈出线回路,应设置:相间短路、单相接地短路、过负荷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应设置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

2.5 安规第457条:关于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规定的修改建议

2.5.1 原文:“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2.5.2 修改原因:

煤矿企业采用的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方式,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根据《矿山电力设计规范》3.0.9中规定:

“矿山企业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企业对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矿企业采用的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方式,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内。”

条文解释中说:中性点不接地方式时且当单相接地电弧电流不大于10A时,电缆接地电弧电流自熄灭条件较好,单相接地故障不易转变为相间短路故障,对设备的损害程度低。

2.5.3 修改建议:本条建议修改为:“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10A。”

2.6 安规第464条:关于高压断路器选型和校验规定的修改建议

2.6.1 原文:“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2.6.2 修改原因: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指按GB 3836.1-2010标准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其中包括一种充油型电气设备,代号为o,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外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油断路器、油浸式变压器等充油式防爆电气设备,已经逐步在煤矿井下淘汰,因此建议规程中应禁止在煤矿井下使用充油式防爆电气设备。

2.6.3 修改建议:本条建议修改为:“井下应禁用充油式防爆电气设备。机电设备硐室内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

2.7 安规第483和第484条:关于井下接地网电阻的修改建议

2.7.1 原文:第483条中:“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484条中:“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各埋设1块。”

2.7.2 修改原因:

根据《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7.2.2规定“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是在“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的要求值。建议将第483和第484条进行整合。

2.7.3 修改建议。“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任一主接地极断开的条件下,总接地网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2.8 安规第491条:关于电气设备使用绝缘油的修改建议

2.8.1 原文: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2.8.2 修改原因:油断路器、油浸式变压器等充油式防爆电气设备,已经逐步在煤矿井下淘汰,因此规范中井下应禁用充油式防爆电气设备。

2.8.3 修改建议:禁用充油式防爆电气设备后,此条删除。

3 结语

笔者通过对国家近期的各类规范与煤矿安全规程的条文进行了对比,安规中与其他规范相抵触或存在异议的地方,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电力系统和煤矿电气的一些术语、俗称等有所不同,照搬至煤矿安全规程中可能存在异议,因此煤矿安全规程中用词需要反复斟酌。

综上所述,本文希望同广大煤矿机电管理人员一起探讨,完善和修改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的规程条款,使之与时俱进,更好地为煤矿安全服务。

参考文献

[1] 煤矿安全规程[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S].

[3]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S].

[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S].

[5]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

162号].

[6] 孙继平.煤矿电气安全关键技术研究[J].工矿自动

化,2011,(1).

[7] 谢炜,谢国振.煤矿安全规程中潜在事故隐患函待修

改[J].电气工程应用,2007,(1).

[8]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

第2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0.引言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为基础,并与煤矿井下作业的实际情况有效结合而建立的一套集信息采集、传输、管理、控制等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传感器技术以及信息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已逐渐由对单一参数的监测发展为多参数单方面的监控系统。

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的原则及依据

1.1设计的原则

设计时需要根据煤矿井的实际情况,比如煤矿井的井田范围、井型、服务年限、煤层的厚度、倾角、顶板及底板情况、矿井通风方式及井田开拓方式、采煤区的布置及采煤方法、采煤及掘进工作面的布置及生产情况,以及矿井的瓦斯、粉尘、自然发火、地压、水等的情况,而选择不同的设计思路及设计方法。

1.2设计依据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要严格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比如《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煤矿的安全装备产品手册等。

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类及组成

2.1系统的分类

由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可以根据监控目的、使用环境及网络结构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比如按照监测监控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轨道运输监测监控系统、环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提升运输监测监控系统、排水监测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监控系统、火灾监测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系统等。

2.2系统的组成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组成部分有:传感器、执行机构、电源控制箱、监控分站、主站、主机、打印机、多屏幕、模拟盘、LYS电源、网络接口电及接线盒等。

2.3系统的功能

概括地说,矿井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主要有:监测矿井状态(包括整个矿井系统的各种状态参数)、矿井参数超限报警及自动控制、手动遥控断电及通电、自检、数据存储、列表显示、模拟量实时曲线及历史曲线显示、统计分析、短信报警及检测等。

3.监测监控系统的选型及布置

3.1系统选型的原则

一般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传感器、地面中心站、井下分站及通信电缆等组成,在对这几部分进行选择应遵循以下的原则:(1)瓦斯传感器的类型一般有传统的黑白元件与红外线两种,黑白元件的瓦斯传感器虽然价格便宜,但是寿命短而且量程有限;红外传感器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量程长、耐冲击,适宜在高瓦斯的矿井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为避免灰尘影响应定期更换探头过滤器;(2)断电方式的选择:一般选用智能型传感器中心分站控制断电及就地断电双重方式,配置用于断电的控制单元来就地断电;(3)地面中心站应选用最新配置的工控机;(4)井下分站的选择:对于高瓦斯矿井,应选用本安型的井下分站;而对于低瓦斯矿井则可选用隔爆型分站;(5)通信选择:通信方式的选择可选用现场总线的方式,其采用了数字通信的方式,可根据使用地点的不同而选用多种拓补结构;通信协议可采用国际标准的护寻址,并与管理信息网进行无缝连接。

3.2系统设备的布置

3.2.1传感器的布置要点及工作面传感器的布置

传感器的布置要点:

在布置传感器时,应该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比如,根据甲烷由于密度小而上方甲烷浓度较大的特点,将甲烷传感器安置在粉尘较小的环境,且距离煤壁、顶板及巷道侧壁的距离大于3米;温度传感器布置在巷道中随意的位置或煤壁温度偏高处;风速传感器布置在巷径、风速均匀且温度相对较低的环境,且进风口距离巷道顶部2米左右。

工作面传感器的布置: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布置:在进行布置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时,必须在低瓦斯、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的回风巷及工作面均设置甲烷传感器;当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联的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则需设置便携式的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机载式的甲烷断电仪。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布置:对于U型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在低瓦斯、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均需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的类型根据工作面的实际情况而定。

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布置: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方式与U型采煤工作面的方式一致,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及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工作面,设置另一个甲烷传感器;而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与采用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相同。

在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与煤和瓦斯探井采煤的工作面回风巷的长度大于1000米,则在回风巷中不可增设甲烷传感器。

非长壁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是在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至少设置一个传感器,高瓦斯采煤工作面至少设置2个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在进行地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时,应该在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及瓦斯涌出的岩巷进行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设置甲烷传感器。

在进行掘进机的布置时,均要设置机载式的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的甲烷检测报警仪。

3.2.2电缆的选用及使用方法

一般根据井筒之间的距离选用电缆,距离较长的可选用MHY32主输电缆,距离较短者可选用MHYBV钢丝恺装井筒电缆,并将电缆延到较干燥通风的环境,且用绝缘胶布带封固线头;当井下的巷道呈现出斜坡或平巷时,选用MHY32主传输电缆;监控分站的出线部门则选用MHYVR的通信电缆。另外,电缆使用时注意提升井筒的电缆放到位之后将其固定到井壁,以免由于长时间垂挂而拉断电缆线。

3.2.3调度监控室的布置

地板铺设时应选用“抗静电材料”;各种电线电缆尤其是信号传输电缆严谨拧绞在一起;现场220伏的线路布线须先出草图;整个系统应单点接地,即地线从机房引出连接到室外地线坑,而不与其他设备共用地线。

3.2.4系统接地装置施工

于距离建筑物底部3米多的地方挖2米见方的土坑,底部均匀撒上6-8千克的工业用盐,并在其上铺设铜丝网,然后埋土30多厘米厚浇水,最上方则可保留60-80厘米的土,最后将系统的地线与地线坑引线相连接。

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用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选择设计需要根据煤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监控设备,比如某矿井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了KJ95N型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该系统采用了时分制分布式的结构,主要由地面中心站、网络终端、通信接口、图形工作站、系统监控分站以及各种传感器及控制执行器等组成,是一种集矿井的安全监控、生产工况监控、多种检测子系统以及网络信息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功能性及实用性,已经在煤炭行业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及应用。 [科]

【参考文献】

第3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关键词]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d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7-0100-01

一、前言

在目前发展飞速的今天,科学技术在不断的更新提高中,尽快的把最新最好的科学技术投入到煤矿矿井的生产过程中,是改善现在我国煤矿行业一个重要的系统工程。在技术应用实施的过程中,做好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煤矿技术管理具有前瞻性、规划性、指导性及基础性的特点。

煤矿的井下作业本身就存在着高度的危险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而其中的井下作业的技术管理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易导致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其中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技术管理不到位或出现管理漏洞而造成的,为此,有必要强调煤矿技术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夯实煤矿技术管理的基础,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煤矿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要做到煤矿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又十分复杂,环节众多。为此,必须把煤矿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煤矿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渗透到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生产秩序进而酿成事故。

三、煤矿技术是煤矿的合理开拓开采方案设计主要支撑

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的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造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等都要有总体规划和安排,为了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使用、先进工艺流程的发展水平进行广泛的了解。

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能力首先要技术可行、其次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得力,上述都必须要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矿井的开拓设计,甚至一个采区的开采设计,关系到整个矿井的寿命和效益的好坏,所以技术管理是在制定开拓、开采设计时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煤矿技术管理是查处和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造成故障或事故,甚至可以酿成大祸,严重危及工人的安全。不论任何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查处生产中的隐患,明确安全上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措施,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众所周知,煤矿生产隐患与事故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如果对小的隐患或一般的隐患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使小的隐患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煤矿在开采过程中,水、火、瓦斯、煤尘、顶板问题始终伴随着矿井的开采,因此对这些长期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

在开采过程中,对出现的局部瓦斯超限,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斯来压以及过断层和钻空顶等这些短期隐患,应明确责任,制定临时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尽快消除。煤矿短期患又是技术管理的重点,不仅要有定期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性,科学合理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抓好技术管理,是防治事故发生的关键

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充分说明:“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决不可疏忽大

,如果稍有不甚,思想上稍有松驰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生产就没有保证,更重要的是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想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狠抓“一通一防”技术管理工作,坚决控制瓦斯、煤尘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应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

2、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同时要教育广大员工爱护好通风防尘设施,杜绝人为的破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

3、加大“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资金的投入,配齐通风防尘设施,也就是说在“一通三防”设施的资金使用上,该花的钱,坚决花,以确保通风、防尘设施安全可靠,做到万无一失。

六、.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就是要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

众所周知,煤矿安全状况整体不是很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因为,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七、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证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总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也必然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级组织一定要从生活上关心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上帮助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上倾斜工程技术人员,充分把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发挥聪明才智,更好地为煤矿服务。

总之,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2.1.

[2] 大洪沟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手册.神华新疆公司大洪沟煤矿,2012.9

第4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但如果信息化做得好一点,起码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工人们可以跑得更早一些,或者救援人员可以更快找到他们。

这两周最牵动人心的事情莫过于山西王家岭矿难,2010年以来,我国先后发生过神华骆驼山煤矿透水事故、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河南伊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等多起煤矿特大安全事故。

煤矿管理者对生命的漠视、安全员的疏忽、操作人员违章操作、井下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煤矿安全事故,但是,我国大多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监控系统四大问题

大部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落后及老化。

我国大规模安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产品是我国自主研发的第一或第二代煤矿监控设备。虽然已经有部分国有大中型煤矿对这些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安装了新一代数字化的监控系统,但是,大多数煤矿还在使用老式的设备和机器,因而,会出现安全生产的隐患,如果不定期、按时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就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经信息化改造的监控系统和新一代数字化监控系统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井下环境。

我国不少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信息化、自动化改造,并没有考虑到井下实际情况,虽然达到了大量数据采集、实时传输、处理和显示等功能,但是,其设备本身也对井下环境有着严格要求。例如,煤矿工作面是煤矿生产的核心所在,也是环境最恶劣、人员和设备移动最频繁、事故多发的场合。然而,煤矿信息化改造采用了有线的工业以太网作为核心,即工作面监测监控信号的传输采用有线方式,但由于工作面是一个不断移动的工作环境,有线传输的方式很难适应这种不断移动和变化的工作现场,各种因素造成传输电缆损坏和扯断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煤矿工作面采空区的监测更不可能通过有线传输的方式进行。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

我国的第一批KJ系列监控系统由多家科研单位开发,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发的新一代数字化监控系统,也是由不同的企业和机构独立生产的。这些产品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统一的接口,使系统无法统一使用,造成了监测工程中的数据漏报、系统间无法正常通信等问题,导致了安全隐患的出现。

新的传感器技术并没有完全应用到井下检测中。

以瓦斯检测为例,现有的煤矿瓦斯监测装置多采用电化学方式,这种方式对化学元件的要求非常高。一般电化学的元件的使用寿命只有几十小时,需要经常更换,才能保证监测信息的正确性。一旦瓦斯巡检员没有定期更换,就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精确定位,现在的物联网还做不到

物联网体系中的新型传感器、无线传感器网络、RFID等技术以及统一的标准将能很好地解决现有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但如何将这些技术应用于煤矿监测监控和井下救灾,还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无线传感器网络(WSN)具有放置灵活、扩展简便、移动性强和自组织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是井下监测监控不可或缺的。因此,基于WSN的井下的监测监控,将比目前采用的有线方式具有更多的优势。但是,工作面布置有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大型金属设备以及煤、岩等介质,因此煤矿工作面隧道是一种非均匀异质边界的有限空间。此外,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信息传输的空间形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现有的地上无线传感器的研究成果并不能简单地应用于采煤工作面,因此,无线传感器网络在井下应用还有许多关键技术和问题需要解决,如克服井下多径干扰的传输方式、组网形式、拓扑结构、通信协议等。

Pradeep K.Mohanty和Moise Ndoh最早提出在煤矿井下大巷中利用WSN实现煤矿工人的跟踪定位及井下环境监测。在国内,中国矿业大学得到了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煤矿工作面无线传感器网络组网关键技术研究”和2009年国家自然基金项目“长距离WMSN的矿井多媒体救灾通信系统”的资助,将无线传感器网络应用于煤矿井下监测监控和井下救灾;中国科技大学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助下立项研究“基于CNGI和WSN的矿山井下定位与应急联动系统”,通过无线传感网络对每个矿工进行实时定位,期望实现与各种灾害预警系统的联动。

中国矿业大学在3月15日与江苏省徐州市政府签署了共建“感知矿山”工程研究中心的协议,集全校的科研力量,研究和开发物联网产业,以期将物联网技术早日应用到煤矿中。

记者手记

有感于英国采矿零死亡率

许继楠

美国作为世界第二采煤大国,2008年的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为29人,而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甚至实现了多年煤矿开采零死亡率。在美国,危险的采掘工作大多无需工人爬到井下,而是用机器代劳。德国的采矿工人在井下作业时,会携带一种“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旦瓦斯浓度过高,就会自动报警。

“气体检测报警仪我们国家也有,但很贵,不会每个人都配备,一般是瓦斯巡检员带着,定时去巡检,有问题通过调度电话通知撤离。”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赵端说。

除了气体检测报警仪,还有很多可以用的信息化设备没有被利用,比如数字传感器。我们知道井下工作环境要监测很多环境数据,瓦斯浓度、皮带速度、转机转速、通风量、液位等。单拿皮带这一项来说,就涉及速度、跑偏、急停装置、温度、CO浓度等,使用模拟传感器只能单路传输,而采用数字传感器可以同时传输多路信号,传输速度不可同日而语。

再如,无线传感器。有线传感器在井下复杂的环境中,极容易被破坏,比如一块煤可能就把皮带上的传感器砸坏。无线传感器则能很大程度上避免传感器失灵的问题,提高了监测的准确度。

小煤窑暂且不说,据我们了解,大部分国有大中型煤矿还没有无线的数字传感器。而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大中型煤矿“信息化做得还可以,按要求做了”。那么,我们只能认为“要求”有待提高。

“没办法,标准有的是十几年前订的,最新的也是2006年左右的,去年国家关于煤炭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已经展开了。”赵端说。

第5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关键词:矿井机电 机电管理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1 矿井机电管理的必要性

今年来,我国煤炭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矿井工作面机械化,巷道掘进机组化,装备配套选型现代化,尤其是数字化的监测监控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煤矿要生产发展,加强煤矿管理是关键,而矿井机电管理作为煤矿综合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良好的机电管理可以直接有效改善生产环境,适当减轻劳动强度,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具有十分必要性。

2 现阶段我国矿井机电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机电专业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工作艰苦、风险大、环境差。对高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煤矿不得不从内部发掘,进行人才的自我培养,而学有所成,经验丰富的员工却倾向于工作环境好、工资待遇高的行业“跳槽”,使得很多岗位青黄不接,机械队伍难以维持稳定,专业队伍整体素质急待提高。

2.2 设备老化,改造工程量大

由于我国煤矿的建矿时间普遍较早,老,旧,杂设备过多,这些设备很难符合今天煤矿安全生产的新需要。不少煤矿中的防爆高压开关、主扇、绞车等过于老化陈旧,保护装置,安全设施不完善,跟《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而煤炭企业通常把产量放在第一位,忽视了对机电设备的检修保养,再加之检测手段落后,对存在问题难以发现,机电事故存在很大隐患。

2.3 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

尽管最新的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了建井的基本机电管理制度,但面对煤炭价格的上涨,各大矿井纷纷热衷于追求产量,对机电管理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根本没有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还有一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说仅仅是“形象工程”,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落实,现场监察中,管理混乱,失爆现象屡有发生。

2.4 煤矿机电监察存在很多问题

加强矿井机电监察是企业对矿井机电管理的有效手段,然而,矿井机电监察在现场中同样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监察力度和深度不够,煤矿机电监察员在监察过程中很少做到亲力亲为,很少去查阅各类资料记录,很少深入采掘工作面、机房车间、区队去查找问题。其次,煤矿机电专业性强,对监察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而且现行的执行标准有没有明确的操作说明,模糊的界限使得监察过程中难以把握,再加上专业监察人员数量有限,而机电系统分布范围广,战线长,监察工作一般采用抽查式,随机性较大,缺乏全面性和主动性。再则就是监察过后的问题处理跟踪不够及时,监察工作缺乏力度,一些问题和隐患被无限期拖延,使得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的例子很多,对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也没有表现出强硬性,给出必要的行政处罚。

3 解决煤矿机电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策略

3.1 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

近年来,煤炭行业机械化进程发展迅猛,不断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而且煤矿装备的技术构成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提升绞车、变电所等现在都采用计算机控制,员工必须明白设备原理性能和特点,熟练掌握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这就要求必须有高素质人才来进行操作、管理和维修工作。具体做法可以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可以将一些有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聘回来,还可以从内部发掘人才,自己培训,采用自配、委培、自考和技能大赛等各种各样的形式进行人才培养,完善激励机制,使得机电管理工作实现良性循环,走上健康发展道路,机电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实现现代化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

3.2 求真务实,强化现场管理

企业管理不能凭空想象,必须深入现场,充分了解工作环境及设备情况,应当对运行中的设备、电缆、各小型电器进行定期循环检查,对于安全保护装置,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根据反馈的结果,对设备进行预防性维修,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做到“小故障不交班”“大故障不过夜”,最大限度降低机电故障率。同时要严把复查关,在整改期限到达后,及时组织复查,发现还未得到处理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经常进行经验教训总结,从而使得以后的工作中能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检修和维护措施,最大限度的克服机电事故对生产的制约。

3.3 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

煤矿机电设备的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生产能力,同时威胁安全。应当避免人海战术即设备性能低、人员投入量大、点多面广效率低下。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合理控制作业点、作业面和事故发生源的个数。国有煤矿必须充分利用好国债资金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企业自身也应该统筹规划,抽出一定资金用于设备的更换和对新产品的研发,逐步健全完善机电安全生产系统。与此同时,安全监察部门应该对企业安全技术投入这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察,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质量达标,安全完成。大大提升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档次,从根本上实现矿井的安全、高产、高效。

3.4 与时俱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所谓制度,其实是一项约束机制,它是指导员工开展工作的尺度。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完善的制度和到位的管理和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企业生产发展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当前,规章制度执行不利成了最突出的问题,尤其体现在操作、维修、质量验收和现场管理等方面。矿井机电管理的主要对象是设备,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管理制度成了当务之急。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必须重点落实的规章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事故追究制,业务保安制等。要根据工作的实际客观情况,制定配套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让每个人,每个部门都积极搞好责任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实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确保煤矿生产安全运行。

4 结束语

总之,煤矿井下的特殊生产环境对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矿井机电管理必须从基础工作做起,从搞好安全、服务生产、降本增效、技术创新的角度进行定位,完善制度、健全资料、加强培训,把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放在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引导生产力发展,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投入和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升级。扎实开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逐步提升全员素质和机电设备管理水平,确保矿井机电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2]妊强,崔冬,倪健.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研究[J].中国煤炭,2006(8):26—27.

[3]常西坤,黄冬梅,温兴林.基于安全文化的煤矿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煤炭,2006(9):66—67.

[4]张喜武.坚持自主创新,实现本质安全一神华创建煤矿本质安全型企业的探索与实践[J].煤炭工程,2006(8):36—38.

[5]邬永权,杨君.机电技术管理在现代化矿井中的应用忉.爆发技术.

[6]李平,陈健永.当前煤矿机电管理中的问题探析.

第6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关键字:自救互救课堂教学 现场教育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国家对安全工作的日益重视,煤矿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同事,煤矿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井下地质条件复杂,各种灾害事故层出不穷,时刻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培训中,如何增强职工的自救能力,提高职工的自救水平,是作为职教教师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学员在职工培训中, 要了解煤矿产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煤矿生产技术,常见事故防范等知识,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个人防护,避灾自救等基本方法,时间紧,任务重。在学习的这些知识中,有关职工自救互救能力的培养是贯穿于整个培训过程中的。 下面我将就如何在培训中提高职工的自救互救水平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对职工自救互救知识的教学。

在实际的教学中,涉及急救互救相关知识的课程主要有:入井须知,应急避险知识,自救器的使用,创伤急救等几门课程。通过教师的讲解,学员对井下采面地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知道矿井常见灾害的预兆,能够掌握井下避灾路线,会采取各种的避灾方法。例如躲进避难硐室,使用自救器逃生等。对这些内容的掌握,一般采用理论讲述和现场试验两种方法。

在理论讲述这些问题时,教师多参考教学资料。但这些教学资料多是针对全国性的普遍情况编写的,没有针对性。这就需要我们教师编写出适合本矿实际情况的教材。并且随时根据矿井生产条件的变化,以及外部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更改自己的教案。而专职教师生产实践时间少,也不方便随时掌握最新的矿井真实生产情况的资料。兼职教师情况则恰恰相反。他们有着丰富实践经验,但缺少教学技巧,不能有效的转化为学员自身的知识。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要注意经常性的让教师带着问题下井调研,撰写调研报告。让讲相同专业的专兼职教师多交流,探讨在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分享各种资料;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增强教师素质的培训班。

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教学手段,教学技术来告诉学员自救互救的相关知识,增强教学效果。利用3D技术制作矿井避灾线路,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亲自拍摄避灾自救的教学片;让学员亲自操作自救器,演示人工呼吸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员讨论在井下遵守规定的重要性,如何避免三违现象。带领学员学习本矿井常见危险因素的辨识及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急救疏散训练等。在整个教学中, 以多媒体教学结合讲授为主,利用互动教学(如事故案例),实物教学(如矿井概况)、实验教学(如通风安全)、角色扮演教学(如创伤急救)、模拟教学(如自救器)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各种教学方法的应用,直观,生动,形象,学员的代入感强,学习效果好。

二、对职工自救互救能力的检验。

学习的目的是为吸收转化成自己的能力。如何检验学员对学习的自救互救知识的掌握,要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个方面。

课堂内的考核把好职工下井的第一关。近年煤矿逐渐增加了考核的力度。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在试卷中体现出来,从严要求,70分及格。还有一些实际操作考核, 像自救器的使用,各岗位的手指口述,如果达不到要求是禁止学员参加考试,更别说下井作业了。但对于人工呼吸的考核在四级培训基地的教学中并未纳入考核范围。 但这也是职工应该掌握的内容。然而,功夫在平时,除了课堂内的考核之外,我们更好做好课堂外的教育。

加强职工的经常性避灾急救教育。首先,职教培训机构要针对职工工作中存在的习惯性违章等行为,加强各工种安全、业务技能、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培训工作,和基层单位结合起来,为他们提供学习资料,利用班前会,二五学习等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思想上提高职工对煤矿安全事故危害性的认识。并开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栏,如在井底车场设置宣传井下需要注意的事项、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井下避灾的方法等.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其次,和其他职能部门一起,着力开展工作现场的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教育、演示、演练并加以考核,使职工掌握相关的自救知识和技能,通过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对井下职工进行经常性自救教育,并对基层单位进行考核。同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自救知识宣传手册,分发给井下职工,通过日常学习使其熟练掌握井下的自救常识,在事故面前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达到自救互救,从而减少伤亡人数。

总之,对于井下职工的自救水平除了培训机构加大培训力度外,还应和职能监管部门、煤矿企业三方面建立起“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源上解决井下职工自救知识匮乏的问题。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一定的井下自救知识.摆脱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证自身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郭亚峰,王建军《加强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自救水平》.

【2】.王浩宇,《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刻不容缓》.

浅谈职教培训中如何

提高职工的自救水平

第7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为送达;

(五)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二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五十一条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下列规定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次的。

第五十二条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进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的;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的;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的。

第五十四条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

(三)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第五十五条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一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第七十六条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就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设定权法定是指哪些法律规范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及其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应属无效。行政主体对于法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定处罚种类和内容进行处罚。处罚要求实体合法。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如,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开,在制度上:一是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凡是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应当是事先公布的;二是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公正,在制度上:一是要防止偏听偏信;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过罚相当,要求立法所设定的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轻重适度。即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和消除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虽然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但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需要指出的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原则又被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处罚权。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体现职能分离的条款。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此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规定,也体现了监督制约原则的要求。

第8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关键词:矿山安全检测,内容,方法

中图分类号: TD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上世纪下半叶,德、英、美、澳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自有的先进技术,大力推广自动化、信息化技术与生产实际的结合,在井上、井下生产、安全等各环节,实现了矿山控制和监测自动化,采用相应的通讯技术,将子系统互联,实现了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极大的提高了生产效率,改善了安全状况,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国内矿山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的提出,也与西方发达国家相似。相应的提出了一些技术要求,但是与实际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伴随着我国矿业的迅速发展,建设数字化、信息化与智能化新型矿山越来越受到矿业行业、相关企业和国家的重视。

1、检测内容

矿山安全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井下甲烷、一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浓度的检测;对风速、风量、气压、温度、粉尘浓度等环境参数的检测;对生产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监控等。

2、检测方法

2.1 风速测定

2.1.1 用风表测定风速。常用风表有杯式和翼式两种。

2.1.2 用热电式风速仪和皮托管压差计测定风速。热电式风速仪分热线式和热球式两种。热电式风速仪操作比较方便,但现有的热电式风速仪易于损坏,灰尘和湿度对它都有一定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改进以便在矿山广泛使用。

2.1.3 对很低的风速或者鉴别通风构筑物漏风时,可以采用烟雾法或嗅味法近似测定空气移动速度。

2.1.4 利用风速传感器测定。常用风速传感器有:超声波涡街式风速传感器、超声波时差法风速传感器、热效式风速传感器。

2.2 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

井通风阻力测定的方法一般有以下 3种:精密压差计和皮托管的测定法、恒温压差计的测定法、空盒气压计的测定法。

2.3 瓦斯检测

瓦斯检测实际上是指甲烷检测,主要检测甲烷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矿井瓦斯检测方法有实验室取样分析法和井下直接测量法两种。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随时检测作业场所的瓦斯浓度,也可使用瓦斯传感器连续实时地监测瓦斯浓度。煤矿常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按检测原理分类有:光学式、催化燃烧式、热导式、气敏半导体式等等,可以根据使用场所、测量范围和测量精度等要求,选择不同检测原理的瓦斯检测仪器。

2.4 一氧化碳检测

一氧化碳是剧毒性气体,吸入人体后,造成人体组织和细胞缺氧,引起中毒窒息。煤矿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及爆破作业时都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为了矿工的身体健康,《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作业场所的一氧化碳浓度应控制在 24×10-6以下。煤矿常用的一氧化碳检测仪器有电化学式、红外线吸收式、催化氧化式等。

2.5 氧气检测

对于自然界生命,氧是不可缺少的,空气中氧含量降低会使人感到不适、甚至窒息。因此,《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氧气含量有严格规定。煤矿中检测氧气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气相色谱法、电化学法和顺磁法。其中气相色谱仪一般安装在地面,通过人工取样分析矿井气体成分浓度。

2.6 温度检测

煤矿常用的温度传感器有热电偶、热电阻、热敏电阻、半导体 PN 结、半导体红外热辐射探测器、热噪声、光纤等。热电偶、热电阻原理在工业(地面)上早已得到广泛应用;半导体 PN 结原理在-100~+100 ℃范围内的应用也很成功,煤矿井下应用较多。

2.7 烟雾检测

火灾是煤矿重大灾害之一。因此建立、健全和装备防灭火装置,加强火灾监测,防止火灾事故,对保障煤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烟雾检测是火灾检测的重要内容。

2.8 开关量检测

在煤矿监控系统中,开关量检测的地位和比重随着生产自动化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在工况、生产监控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煤矿监控系统采用的开关量传感器主要有设备开停、风门开闭、馈电开关状态、风筒开关、温度湿度控制、有烟无烟、电流电压控制等。要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强对开关量的检测。

3、检测仪表及传感器

检测仪表可以是机械式、化学式、光学式、电子式等。如 U 型压差计、机械风表、化学试纸、光干瓦斯检测仪等。但传感器一般都是电子式,将物理量变换成电信号后方能记录并传输。

3.1 主要携带式测量仪表类型

国内煤矿企业目前使用的安全检测仪表主要有:a.光干涉瓦斯检定器,主要用于检测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测范围为 0~10%、0~40%和 0~100%。b.热催化瓦斯检测报警仪,主要检测低浓度甲烷,检测范围 0~5%。c.智能式瓦斯检测记录仪,主要检测甲烷浓度,以单片机为核心,以载体催化元件及热导元件为敏感元件,用载体催化元件检测低浓度甲烷、热导元件检测高浓度甲烷,实现 0~99%的全量程测量,仪器能自动修正误差。d.瓦斯、氧气双参数检测仪,装有检测甲烷和氧气两种敏感元件,同时连续检测甲烷和氧气浓度。最新研制出四参数检测仪,同时测定甲烷、氧气、一氧化碳和温度,一氧化碳测量范围:(0~999)×10-6,甲烷测量范围:0~4%,氧气检测范围:0~25%,温度检测范围:0~40℃。e.瓦斯报警矿灯,在矿灯上附加一瓦斯报警电路,即为瓦斯报警矿灯。仪器以矿灯蓄电池

为电源,具有照明和瓦斯超限报警两种功能。现有数十种不同结构形式的产品,从报警电路的部位看,早期产品将电路装于蓄电池内,近期产品则将电路置于头灯或矿帽上。有的装在矿帽前方,有的装在矿帽后部,还有装在矿帽两侧的。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能连续或点测作业环境的一氧化碳浓度,仪器开机即可检测,检测范围:(0~2000×10-6。

3.2 主要矿用传感器类型

目前国内矿用传感器主要采用 12~24VDC直流供电,普遍采用本质安全型,通常都具有连续自动将待测物理量转换成标准电信号输送给关联设备、并提供就地显示、超限报警等功能,有的还具有遥控调校、断电控制、故障自校自检等功能 (如煤科总院重庆分院生产的系列传感器)。传感器模拟量输出信号通常采用 200~1000 Hz、1~5 mA 标准信号,开关量输出 1 mA/5mA(二线制);±5mA、0V/5V(四线制)等标准信号。传感器信号输送距离一般不小于 1 km。

传感器主要有以下类型:

3.2.1 智能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稳定性指标为 1~3 周,元件使用寿命为 1~1.5 年。测量范围:0~4.00%(或 0~10.0%)。

3.2.2 智能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与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相比,增加了热导式高浓度甲烷敏感元件。低浓度时仍采用热催化元件,浓度超过4%时自动切换到热导元件输出,切断热催化元件工作电源,以此达到保护热催化元件免受高浓度甲烷冲击中毒事件发生。传感器测量范围为:0~40.0%。

3.2.3 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范围为(0~999)×10-6,敏感元件寿命不小于 2 年。

3.2.4 风速传感器,主要安装在测风站、进回风巷和采区工作面等,监测井巷风速风向。测量范围一般为:0.3~15m/s。

3.2.5 电气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用于连续监测煤矿井下供电电流大于 5A 的各种机电设备的开停状况。

结语

实施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是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客观的需要。矿山安全赖以检测检验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的作用将愈来愈显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确定矿山安全检测的内容和方法就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第9篇: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范文

关键词:煤矿 井下排水设备 经济运行

煤矿的高效生产需要排水系统排水作用的有效发挥,一些矿井容易大规模涌水,排水系统的排水功能与作用直接到矿井安全,一些年久的矿井,经过不断地开发拓展逐渐修筑了各类排水设备,然而,很多排水设备由于规格、型号等无法与时俱进,经过长时间使用无法满足排水需求,而且一些正在使用的排水设备也会由于年久失修而工作效率低下,耗能较高,而且经常会出现形形的故障问题,影响了排水安全性、经济性与稳定性,为了有效控制能耗,维护排水安全度与稳定性,就要积极优化排水系统。

一、矿井下排水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影响因素

1、安全方面的因素

煤矿井下排水设备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容易受到来自内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关键性因素会影响其运行的安全性。

(1)电力供应的安全性、稳定性,排水系统是靠电力来支持运转的,电能供应质量直接影响到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转。

(2)水仓是否出现淤积、瘀滞问题,管道是否完整无损,水泵功能是否齐全等等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矿井排水设备的安全运行。

(3)排水系统自身的功能和性质是否达标,也就是到面临最大涌水量时能否正常运行。

2、经济运转的主体因素

井下排水设备能否高效经济地运行也同多方面因素密切相关,例如:排水设备自身型号问题、与设备密切相关的其他设施的质量问题等等。

排水设备是否适时地更新,一些旧式水泵,工作效率极低、耗能量较大,水泵的整体效率只有60%-65%,或者低于这一数值,一些矿井选择了新型水泵,但是却未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科学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做不到位影响排水设备的运行效率,不仅水体无法高效排除,电能也无故损耗。排水设备经历了几度更新换代,最新的矿井排水设备工作效率大大提升,排水率达到70%-75%,甚至更高。

所处工况环境差、影响设备效能发挥。一些煤矿矿井虽然使用了高效率的排水设备,例如:排水泵自身的工作效率能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然而,其运行工况效率较低,自身原本的效率得不到有效发挥。

管道流通效率低。煤矿内部的排水管道由于长时间排泄污水,管壁难免会出现污垢瘀滞现象,过多的积垢会占据原本有限的排水空间,使得水流断面减小,排水阻力增大、扬程上升,影响排水系统的排水效率,排水管道也是影响排水效率的一大因素。

有限的水仓容积。水仓自身的体积有限、容积较小,内部淤泥如果不能够及时、高效地清理,就会增加水仓内部淤泥量,但淤泥到一定规模数量时,水泵就要经常被启动,为了有效控制水泵启动,就要使阀门相对长期关闭运行,这样无疑会使电机负荷量上升,电能无形中被浪费,相关的设备由于长时间运转,其使用寿命也会受到影响,无形中增加了维修成本,而且因为水仓的容积有限,无法对水泵的运行时间进行积极控制,无法正确平衡电能分配,导致很多电能被无缘无故浪费掉。所以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多水平排水。不同水平条件下排除污水,很容易导致矿井排水设备的不科学配置,过强的排水能力得不到有效利用,形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缺乏对漏水问题的控制,导致涌水量大幅度上升,增加了排水成本。

管理不科学。从实践调查研究来看,很多煤矿生产基地并未形成正确的排水设备管理理念,在设备管理上只局限于水泵自身的工作状况,例如:是否能够正常工作运行,性能稳定性、运转效率等等,然而,事实上,水泵只是排水结构系统的核心部分,影响排水系统运行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2、煤矿井下排水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影响煤矿井下排水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诸多因素,可以采取科学的解决对策来排除这些不良因素的威胁。

1、提升矿井排水安全性的有效措施

(1)加强供电管理,应该配置安全度较好、稳定性较高的双回路供电电源,全面提升供电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需要加强对供电系统的维护与维修,加大对供电设备的检修力度,定期实行检修试验,维护电力、电能的稳定持续供应,切实提高电力电能供应水平,维护供电安全、可靠。

(2)做好水泵联合试运转工作。要想实现排水系统功能与作用的最大程度发挥,可以以年为单位开展水泵联合试运转试验,通过试验来测试水泵的工作效率、运行状态等等,这样才能使水泵在涌水量最大时,依然能够发挥作用。

(3)加强排水系统与管道设施的维修。要加大维修力度,全面提升排水系统与管网设施的运行效率,实行定期测试、维修制度,全面维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并对水仓进行适时清理,维持水仓的整洁,确保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4)很多排水硐室会承受较大的压力,当压力达到一定水平时,硐室的形状、状态则很可能发生变化,为了遏制变形问题的发生,建议引入铸造的水泵整体底盘,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巷道变形现象,使得电动机与水泵能够同心运转、一致运行,维护设备运行的安全性。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大对整个矿井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减少任何不良的外界因素对水泵的安全运行产生的不良影响,例如:及时疏通管道、积极清理水仓等等,维护水仓与管道功能与作用的正常发挥,及时地进行日常维护无需过多的成本,相反,如果由于平时维护不及时而导致故障频发,不仅影响排水系统的工作效率,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维护成本。

2、确保经济性排水的有效方法

(1)优选水泵,提高水泵使用效率

换掉旧式的低效泵,转为新型的现代化高效泵,以往的SSM、TSW型水泵效率通常只有60%-65%,不适合用在煤矿井下排水系统,可以尝试选择最新水泵,常见的水泵为MD型水泵,不仅运行效率高,而且使用周期长,能够有效控制电能的不良损耗,要全面提升水泵的装配与维修质量,减少机械设备的损耗,确保水泵能够长时间工作。重点对大小口环进行检查,对出现严重磨损的必须及时更新,确保其同叶轮前后边缘的缝隙相吻合。均匀压紧填料盖,不管是更换新的叶轮,还是对泵进行检修,都需要对叶轮进行洁净处理,使正反导叶中无没有任何杂物,并对其他部件进行疏通处理,防止出现由于毛刺、灰尘等淤积导致的水泵运行不畅现象,维护泵内部构造的清洁、光滑。

为了全面提升水泵的工作性质与性能,也要重点检查轴承,例如:轴承程度,以及水泵轴的窜量能否达到正规标准等等。如果水泵的扬程超出规定标准,则应该参照具体情况来对应选择科学的方法来缩短富裕扬程,控制水泵扬程曲线。

(2)科学控制水泵运行工况点

第一,控制叶轮数量。分段式水泵的扬程同叶轮段数成正相关关系,如果水泵扬程过高,则要参照实际工况拆级运行。先从排水一端入手来控制叶轮数量,这样才能控制吸水阻力,控制汽蚀现象。叶轮数得到控制后,水泵工况点向左移动,控制扬程高度,维护了水泵运行经济性,而且也使得水泵能更好地吸水。

第二,减少管网阻力,优化管网性能,确保管网高效运转。

首先,清理管道,减少污垢。装配在煤矿井下的排水管道,常年使用会沉积很多污垢,占据水流动空间,限制了污水的自由、高效排除,排水阻力增大,排水量减小,也加剧了电能的损耗,因此,必须对管道结垢及时处理,全面提升管道使用效率,有效节约能源,常见的清理方法有水力清除法,化学反应法以及机械清管法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管道阻力,全面提升管网运行效率。

其次,增设管道、并联排水。为了提高排水工作效率,就要对排水管道进行备份,增加管道数量,在排水不畅时,就可临时开启备份管道,实行多管并联排水,这样才能促进污水的高效、强力排出,减少排水阻力,全面提升管网的排水效率,控制电能损耗。

再次,钻孔辅助、高效排水。从地面开始朝着矿井方向钻孔,并在孔内装配管路,控制管路长度,能够有效控制电能损耗,这种方法适合用在小煤矿排水系统的装配。

钻孔排水法能够有效控制管道长度,从而有效控制各种材料、人力等成本。根据实践使用研究表明:钻孔排水方法往往能够有效节省电能损耗量在13%-37.5%,这是一种非常值得推广与普及的方法。

提升吸水管路性能

要想确保吸水管路性能得到有效改善和提高,最关键的就是控制吸水阻力,吸水管路特性曲线变缓,就能够扩大水泵的安全范围,减少电能的不良损耗。具体方法有:

第一,无底阀排水。引入喷射泵,无底阀排水。这种排水模式的优势体现在:吸水管路特性曲线变缓,防止汽蚀现象发生;有效控制管道阻力,也有效减少了电能的不良损耗;解除了由于底阀运转而造成的故障隐患问题;喷射泵构造相对简单,而且能够更加安全高效运转;如果是矿井下的水泵,应该引入排水管道中的高压水来充当其中的工作流体;同自动阀门共同发挥作用,促进水泵自动化运转。

第二,装配吸水管。在装配这一管道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科学定夺吸水高度,防止汽蚀现象发生;控制多类附件的适应,在吸水管临近水泵入口的地方配置一个直管,其长度要在其直径的3倍以上,这样才能确保水体的均匀流动;要确保吸水管的一切构造都在水泵入口以下,预防气体淤积,这样才能使吸水过程中,存气的膨胀,便于吸水。

第三,高水位排水。在维护安全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水仓的水位,有效控制吸水扬程,这样才能有效扩大安全面积,控制吸水阻力,然而,高水位排水不适合用于雨季,当涌水量较大时,可能影响矿井的安全。

(4)做好泵的维护与管理

第一,参照相关规定,定期清理水仓,祛除内部杂物,拓展水仓体积,尽量控制泵启动次数,减少水泵的损耗,也能够控制杂物的渗入,使水泵高效运行,防止吸水管被堵住,控制水体阻力,全面提升排水效率。

第二,要形成科学的百米吨水单耗标准,实现经济运行。

第三,科学调整开泵时间。对单个水泵的启动时间、运行时间等进行定位,控制电费的产生。

(5)全面治理,控制涌水量

矿井涌水主要源于两方面,那就是地下含水层与地表的渗入,要想有效控制矿井排水规模与花销,就要加强对地表河流、谷地、岩石缝、塌陷部位等的整治与维修,有效控制这些水体对矿井的威胁,当出现地表渗水问题时,应该引入注浆的措施来堵住水体、预防渗漏。无论各种水体的使用都应该尽力使用地下水,控制排水规模,对于矿井中一些废弃的钻孔则应做好堵塞处理。

(6)科学改良排水系统的设计

第一,控制排水等级。矿井开采越深,排水级别越高,排水难度就会大增,为了提高排水效率,就要控制煤矿开采深度,控制排水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排水效率。

第二,科学调整经济流速,优化排水管道设计。经过理论研究表明,管道损耗同流速平方成正比,水泵经过长时间使用,应该参照其所处环境的地质状况、水质状况、价格等来科学规划经济流速,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科学配置水泵和管道:(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7)无功补偿、控制用电损耗

第一,增设磁性槽泥于旧电机中,填好槽口,加强对电机的优化改造,控制电机空载时的损耗,正确选择电机功率,防止出现大功率电机做小功的问题,减少电能不良损耗率,确保电机的负荷率在70%以上。

第二,经常调节水泵富裕扬程。为了控制排水阻力,减少水泵气蚀等问题的出现,就要积极调整水轮轮叶的直径长度以及水泵数量。

第三,适时调整水泵性质、功能,并对应调整排水管,确保二者有效配合,这样才能确保水泵达到最理想的运行状态。

总结:

煤矿井下排水设备的经济安全运行直接影响着煤矿工作效率,必须加强对煤矿排水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全面提升排水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确保其排水作用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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