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民间融资服务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间融资服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民间融资服务

第1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 民间融资 风险 监管 规范 服务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2-058-02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分析

笔者就民间融资问题,对江苏省滨海县的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选取了滨海中学、滨海第三印刷厂、滨海仁慈医院、滨海强隆铸造厂等二十家样本。这二十家样本含盖教育、卫生、机械制造、加工业、纺织业、印刷业及个体工商业等。近三年来,这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金融融资的比例超过了三成。而不同样本这个比例相差较大,事业单位滨海中学不到10%,私营企业滨海第三印刷厂约占78%。

在所调查的二十个样本为何热衷于民间融资?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解决了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近两年来,由于全国宏观调控银根紧缩,企业要想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比较困难,2007年滨海县各金融机构贷款净增加2.78亿元,净增长9.3%,远低于全县GDP增长15.6%的比率。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民间融资则成为解决企业资金紧缺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某印刷厂的厂长说:由于市场竞争的要求,急需投入近千万元设备进行产业升级,跑银行贷款不仅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只得到了300万元贷款,只是杯水车薪,而增加了民间融资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迅速得以扩大。

2、民间融资方便简洁,效率相对较高。企业在市场机遇到来时,有时需要迅速得到周转资金启动生产。而民间借贷绝大多数为个人信用形式,最大特点是方便快捷,从发出要约到借贷完成,往往在1天内就可完成,因此有着广泛的生存空间。民间融资正由于这种手续简便、获取方便、到位及时的特点,得到了借款者的认同,它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虽然资金成本稍高,但时间成本较低,二者相抵,就相差不大了。如商业企业为了抓住市场机遇,往往倾向于这种“快进快出”的民间融资行为。

3、民间融资成本也不算很高。二十个样本中民间融资的成本一般在年利10%到30%。如滨海中学面向内部职工的定额定期融资,年利为10%,比信用社的贷款年利还低2个多百分点。二十个样本的总体成本约为银行的1.5倍左右,还是在它们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因此,不难看出: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解决了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需求,是一种信用补偿机制。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来说,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1、民间融资处于灰色地带,监管缺失极易造成风险扩大。由于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因而使民间融资并没有真正地走向阳光地带。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税务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监管缺失,极易造成民间融资“铤而走险”,“悄然做大”,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如笔者调查的样本中,一家私立医院, 正在建设十几层的新门诊大楼,还要购买几千万的医疗设备,投资总额将达亿元以上。而他们的自有资金不到20%,不足资金部分来源银行贷款,很大部分来自民间融资。另外,该医院的医护人员都是高薪聘请,而且病员不足,医院的运营成本将会很高。根据笔者的测算,该项投资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极易造成巨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形成,银行还有抵押和担保等,损失会相对小些,而民间融资的风险就不会那么幸运了。

2、民间融资行为不规范, 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融资往往手续不健全,融资抵押担保不足。极易出现欠债不还现象,这无疑会使得借贷双方的风险加大,容易由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使借贷双方酿成矛盾,形成纠纷,导致冲突。比如: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人间蒸发”,找不到债务人的联系方式;还有的债务人把原来的住房卖掉,更换出租房,外出谋生;更有甚者,为躲避债务,办假离婚,将家庭所有财产给一方,让另一方去借钱,致使债权人无法得到偿还,造成社会问题, 可能酿成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3、民间融资隐蔽性强,增加了监管难度。民间融资往往是私下交易行为,隐蔽性强,民间融资常常处于监管真空,导致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加大了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通常都是民间融资发生的时侯,监管部门无所作为,只有当正常的民间融资在产生纠纷,发生质变后,才被打上非法的烙印,成为非法集资,而这种事后监管无法扼制民间融资引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对民间融资的几点建议

1、给民间融资科学准确的定位,让民间融资真正走向阳光地带。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不妨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充分发挥拾遗补缺作用。笔者在这次调查发现,滨海县正在试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从该县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管理来看,以民间力量为主,政府进行扶持并不占主导地位,这样可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较充裕的空间,这种尝试为民间融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笔者认为,要是再设立一些村镇银行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让多种渠道并举,必将为民间融资荡起一波清澈的浪花。

2、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依据融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其借贷最高限额以及指导利率,并按规定到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和融资企业等组成担保体系等,要求出资方和受资方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轨。这样,就可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并加强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融资风险意识,从而化解民间融资中的潜在风险。

3、优化民间融资的生态环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税务、司法和公证机构等单位,完全可以为民间融资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即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等等。比如,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现在人民银行所管理的“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档案”等,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可以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从而让筹资人和投资人自主、客观、准确的决策。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使民间闲置资金汇聚到经济建设中,让民间的闲置资本活跃起来、运动起来,为社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董友贵、韩军《县域民间借贷监测及实证分析》《金融参考》2008年第9期。

2、毛金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既靠银行更靠市场》《中国金融》2008年第17期。

3、赵林《对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相关问题的探讨》《金融纵横》2008年第8期。

第2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 发展现状 原因分析 对策建议

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服务范围来看,并不包括民间融资这一规定,可以说民间融资的出现并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种发展体现,民间融资从实际的作用来看是为了有效的弥补当前我国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问题,为市场经济发展主体提供更多的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这是民间融资所具有的积极方面,但是也应当看到作为民间融资行为所具有的一些问题,在以下内容中,笔者就重点对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以为我国规范民间融资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提供帮助。

一、我国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现实中的民间融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由向特定个人、企业和面向社会大众的融资行为,也有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活动等,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许多的企业或者学者将这一行为一直视为非正规调动资金的活动。

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很多,而且通过民间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规模页比较大,根据我国社会科学机构对于我国16个省份的调查,金融民间融资活动的企业绝对规模是比较大的,几乎占到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的四分之一,根据国家机构对上一年度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发现,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大,而且这些数据的获得都是较为保守的估计,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实际上的融资比例肯定超过当前统计的数据。

但是从现实的情况看,上述提供的数据很难全面的表明所有问题,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的规模确实已经很大,并且在对企业的发展方面起到很大的资金支持,但是民间融资在没有国家规范和有效数据统计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性程度、未来发展出路如何都还值得观察。

二、民间融资出现的原因

(一)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以及贷款资格不具备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主要的主体就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在现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小企业更是以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都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进行支持,如果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其生存必定出现问题。但同时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未来发展等问题,它们很难在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其不得不依靠民间融资的形式来发展自己,根据我国相关机构的调查,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小,国家金融机构拒绝其贷款的概率就越高,因此其进行民间融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市场中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出现问题

其实从世界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情况看,不论那个类型的企业其融资的形式都是多样的,但是在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规模以及方式都比较匮乏,在我国直接融资中,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相当大,更谈不上通过直接融资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了,比如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就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公司融资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能力的问题,这是很多中小企业都难以达到的资金规模,因此为了发展,更多的市场主体――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较为便利和有效的民间融资。

(三)民间融资行为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比于其他获得资金的方式,我国民间融资行为的优势主要体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手续要求较为简单,民间融资要求的手续比较少,而且民间融资是一种双方互惠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国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要求的手续比较多,而且时效性较差;其次就是民间融资要求较低,民间融资活动多是在信用基础上的融资行为,对于抵押的要求都相对金融机构较低,一般中小企业都能承受;最后时民间金融在操作以及对于获得一些信息方面都是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而且在信用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其约束力还是比较强的。

三、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是和时代的需求相关的,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看到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极为缺乏国家的规范和支持,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要对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加强国家立法的支持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首先缺少的就是国家法律的规范,正因为没有国家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才会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因此首先及时要加紧修改或者完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另外就是国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划分金融行为和非金融行为的民间融资行为,并明确不同情况的利率问题,为我国发展民间融资,促进社会资本的高效流通提供帮助。

(二)对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进行改革

前面已经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极为有限,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部门必须下定决心,改革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鼓励银行等在资金支持方面跟过的向中小企业方面倾斜,其次就是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域划分总分行关系的组织模式,以价值链为核心,按不同客户对象进行划分,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实现银行结构扁平化,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更加贴近中小企业。

(三)改进民间资本金融市场的渠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要求我们市场的管理者在应对市场需求的过程中更多的要考虑市场主体的要求,当前我国民间资本在市场上的运行和使用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因此政府管理者要有信息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拓宽渠道,修改当前阻碍民间资本金融市场的一些规则,总之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力的方式推动民间资本在市场上的流通,激活民间资本为社会建设服务。

第3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福建沿海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55-03

福建沿海经济是海西经济的一朵奇葩,鲜艳、夺目、灿烂,滋润其成长的血液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沿海的民间融资,估计就平潭、福清二地民间融资额年数百亿。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的方式要求不断创新,以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沿海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特殊情况下,特殊金融手段对经济的作用,有利我们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

一、沿海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福建沿海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民间融资十分盛行,其规模广,融资数额大,从人员参与情况看城乡家庭有70%~80%参与过民间的借贷活动,融资金额一次性达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经常发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银行贷款的过度规范性与沿海经济的活跃性产物。从理论上讲,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在谋利的同时应为社会发展经济服务,但金融服务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为此银行具有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从风险管理上讲,平均分摊风险的方法最低,所以银行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会一次性大规模贷款;其次银行信贷中信用贷款额很小,满足不了活跃的沿海市场经济的需要;三则手续烦锁,让贷款者知难而退。由于,沿海地理位置的特点及沿海的人才优势,沿海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比大,项目大项目多。办工厂做出口贸易、劳务出口、承包隧道工程等经济活动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活动的频繁性、大规模性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为此急需融资,银行一般而言办理的是担保贷款,又以质押担保优先,而民间的经营活动者,常是可质押物的有效证件不够齐全,或质押后可融资金额小,或融资手续烦锁,为此向民间敞开了融资的大门。民间融资其特点就是融资的利息高,一般无质押物,手续简单仅凭一张借条,而融资的数额可大可小。

2.由于沿海经济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多,经营者常是个体合伙经营,其可质押的财产有限,难以一次性从银行完成足够的融资,为此民间融资就成了完成大规模经济活动融资的又一个资金源泉。购一条海上运输船,购价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其首付资金是该船总价的30%左右,资金量达数千万元,在没有取得船所有权证件之前是不能向银行融资的,为此,这庞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当取得船的所有权证件后,后续购船资金通过银行的船贷而得;再如闻名全国的平潭隧道施工产业,基本上都是个人挂靠有效资质后向全国各大型工程公司承揽工程,具有工程规模大、工程总造价高的特点,造价常是数千万、数亿不等,承揽者前期购买大型铲车、汽车、吊车等机械动则数百万,再加上工程质量风险质押金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光凭个人有效资产向银行贷款无法获得足够的经营资金,于是不得不向民间高利息融资。

3.沿海经济经营活动常以亲缘性合伙,或社会成员合伙而为,这就可能为经济活动编织了一张张民间亲缘性融资网,或社会性融资网,或血缘性加社会性组合民间融资网,把民间的融资规模做得更大。中国是一个重血缘的民族,从古至今均有寻根的观念,而福建沿海地区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红白喜事大张旗鼓,在体现讲人情排场的背后一张张无形的亲情融资网在生根发芽。亲人之间互相借贷,利息一般均以市场价偿还,在有些大规模融资时,其亲情融资网络会向社会朋友延伸,融得大规模资金,构成了亲情社会融资网络。

社会成员合伙的经济体,目的在于利用合伙人之长规避自己之短,组合成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活动的从业者,思维敏捷、朋友多、办法多,在需要大规模融资时更能有效地编织社会亲情融资网,向社会成员不断延伸的融资网,正因为经济活动中的精英作用,使沿海的民间融资遍地开花。

4.民间融资借款,在速度上比银行贷款快,在资金使用时间问题上可以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短则几天借贷结算,长则一年结算,为民间经济活动打开了便利之门。

5.高利息回报的诱惑,让沿海民间融资的土壤更加肥沃。福建沿海民间融资利息回报高,正常情况下在每元每月1分息至每元每月2分息计算,高的达每元每月2.5分息或每元每月3分息以上计算,比银行存款高出数倍的利息回报,银行很难从民间获得长期揽储,大量的民众把资金流向民间的借贷。

二、沿海民间融资方式及成因

(一)融资方式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观察民间融资的方式,其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特点,所有的方式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融资服务。

1.从出资人获利程度的差别看有三种方式:(1)参股融资:把资金作为股份参与经营。出资者享有生产经营中的获利后分成的权力,分成的多少一般按占总股份的多少按比例分成;亏损时出资者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融出资金者按占总股份多少相应地承担亏损责任。即赚钱时股份越大,获利越多,亏损时股份越大亏损越大。(2)利息融资:指的是出资者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亏损,也不享受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而是以一种固定的事先约定的利息方式到时结算,一般情况下为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5厘,或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8厘,或每元每月2分左右,高的达每元每月利息达3分以上。(3)股份式与利息式捆绑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中,约定其中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参股资金,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亏损责任,享有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分成;同时也约定总参与资金的其中多少为利息融资,不承担经营中的损失,不享受经营利润,按事先的约定的利息按时还本付息。

2.从贷方偿还利息的高低分类有三种:(1)低利融资:该种融资方式一般为每元每月利息1分计算,或者每元每月1.5分计算。该种融资一般要项目获利高,风险小;要么是融资数量大,要么是亲朋至友。只有这样较特殊的情况才能得到较低利息的融资。(2)常规利息融资:沿海目前最常见的融资利息为每元每月1.8分计利息,或每元每月2分计利息,这种融资利息常在社会大众参与融资时使用。(3)高息融资:高息融资每元每月计息3分以上,常发生在该融资项目不被看好,或借期短,或者融资人被认为不够信任等原因就会产生高利才能融到资金的现象;其二个原因是当市场上资金紧缺时,融资利息也就更高;更特别的情况就是关照式,由于特殊的关系融资方关照被融资方,让被融资方获取更多的利息。

3.从借贷人之间人际距离看融资方式:(1)借贷人之间直接融资:借出资金方与贷款资金方直接见面商谈,约定回报利息,偿还时间,立下借据后即时成交。(2)牵线搭桥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起因是因为融资方人际关系不够广,借贷之间不够熟,或不够了解,于是贷方常会找人说合,其说合常出于人情,说合人一般不谋求回报。(3)朋友式融资:在自己好朋友之间融资。(4)组合式融资:家族式捆绑朋友式,或亲情式捆绑朋友式,即通过家族人与家族人朋友的关系,引导朋友来一起融资,或通过亲戚与其朋友的关系把他们的朋友请进融资圈,前者为家庭捆绑朋友式,后者为亲戚捆绑朋友式。

4.从融资资金取得的难易度看融资方式有四种:(1)标会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事先成立一个可出资、融资的人组成协会,有会员需融资时协会在负责人的牵头下召开会议,动员每人出资。融资方以竞标式的方式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即谁出利息高资金就归谁使用),并立契为约,写清归还时间,计息方式。标会方式是中国民间使用很久的一种互助方式,目前沿海地区使用这种方式融资比较少,原因是以竞标的方式融资容易抬高利息,而使偿还成本提高,再加20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的平潭、福清出现过骗会的事件,该方式融资渐渐变得不再盛行。(2)私下协商融资:就是借贷双方互相协商借款方应承担的利息多少,归还时间、归还方式;若是以股份融资就协商占股的成数多少,说明其分享盈利与风险。这种方式目前在沿海特别盛行,原因就是在于它的直接性,双方自愿性,可协商性。(3)掮客式融资:当融资困难时,贷方找社会上比较有人际关系的,有经验有信用的人帮其融资,一般的情况是在原有计息的基础上加息让掮客获利。掮客会根据其要求融资者的项目情况,信用情况有所选择地为或不为,因为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掮客要负责把所有资金按约定利息、约定时间偿还给原始借出者。

5.从借贷人形成的构图看融资方式可分为三种:

1)两点连一线式

2)三点二线式

3)金字塔式

(二)借贷方式形成的原因分析

形式服从内容,形式为目的服务,福建沿海的民间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融资人的需求不同,融资人面对的客观环境不同而形式不同的融资方法。从调查情况看,呈如下情况:(1)人际关系好、财产数量多、经济项目利润高融资简易,常为两点一线式,且利息较低。(2)融资人人际关系差,财产较少,且经济项目被认为利润不高则利息较高且融资图常为三点二线式。(3)融资数额大的融资图更为复杂,往往成金字塔型。

三、被融资方可行性论证的依据要素

沿海民间融资能够实现,其信心主要来自借贷双方的彼此信用,贷方一般无须从法律意义上使用质押物质押,但被融资人也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心评估、观察其融资人是否有偿还能力,然而评估依据简单,可行性较低。在民间被融资人常使用如下几个要素考评融资的偿还能力:

1.观察融资人家庭产业的大小。融资人家庭房子大而多,车子名牌,店面多,或经营的产业兴旺,被融资者就认为他偿还能力强,当融资者向周围群众融资时就比较容易,反之融资就比较难。所以沿海人盖大房买名车的多,除了其使用功能,重要的起到宣传功能的作用,体现其能力本事之外还可以凭借家庭的产业继续融资经营。

2.多方打听融资人,曾经的信用度。在沿海群众的思维中,经验思维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融资人通过考察融资人过去的为人,融资偿还的信用状况,再决定是否把钱借给对方。当考察结果为良性时融资就容易,当考评结果为不良状况时对其融资就较难。在实践中表明,过度依此思维的人,由于对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的要素缺少考虑,承担较大的风险,纠纷也容易发生。

3.考察融资者经营项目的利润高低。因为被融资者大凡非经济项目考评的专业人士,他们仅依据民众口传的资料作为考评要素,所以口传中利润高的项目融资容易,利润低的项目融资难,而对于经营项目中的动态变化风险被融资人无法感觉。

4.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与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融资人的融资。在福建沿海家族式融资、亲戚式融资比较盛行且容易,好朋友之间融资也比较容易,人际关系差融资比较困难,所以沿海人善于建立比较良好的人际关系,一则因生活需要,二则为融资需要。

四、沿海民间融资的现况特征

沿海民间融资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使经济更加活跃的同时,其民间融资也不断升温,随着岁月的变迁,随着市场的磨炼,沿海民间融资目前具有如下特征:(1)民间融资在福建沿海不管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2)随着政府法律宣传的力度加大,随着借贷经验的增长,盲目出资借出人有所下降,特别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潭、福清标会融资资金被骗的规模性事件,民众对融资的风险更为警觉。(3)经营者原始积累不断增加,原贷方变为放贷者的现象逐步增多,他们把富余资金借出,以获得比银行高几倍的利息。(4)融资的旺盛程度与否,与沿海地区经济活跃程度相关,经济活跃时,融资也就活跃,利息回报较高,经济不够活跃时其融资也比较萧条,利息回报较低。(5)被融资人考察经营项目获利与否,被借出资金者作为是否借出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经营项目获利能力强则融资方便,否则融资较困难。

五、沿海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1.有利的一面:沿海民间融资尽管与中国的金融制度规定,甚至与中国相关的法规不完全统一,但客观地说为中国沿海经济的发展起了输血的作用。不管是沿海的海上运输业,还是平潭民间向外承揽隧道工程,其民间融资的作用都立下了汗马功劳。海上运输业的30%资金来自民间融资,承揽隧道业的90%资金来自民间,它很大程度地解决银行贷款难且贷款不足的特点,为沿海的经济大循环、为沿海民众的就业提高和沿海民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现在的沿海人收入有的一年收入数百万、数千万,打工的一年也有几万元,家庭高楼小车不足为奇,为地方、国家的税收、国家GDP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改善了地方的民生建设。

2.弊的一面:由于沿海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的特点,与中国银行借贷利息回报制度相抵触,虽然中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中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中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而民间借贷却有可能超过该界线,所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相违背的地方;其二,由于借贷人之间无质押物质押,当贷方无力偿还时,纠纷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其三,由于百姓难识别诚信融资与骗局融资,常有借出资金方血本无归,造成人民群众的损失。

六、规范、引导创新沿海民间融资的几点意见

在沿海银行正规融资与民间的非正规融资并驾齐驱,擎托起沿海经济的一片蓝天。金融服务要为经济服务,要促经济的发展,对沿海的民间融资一方面要加以肯定,另一面要引导创新,打击金融犯罪,让其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发展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1.在法律框架下政府应为沿海民间开办风险银行提供指导帮助,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可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开展融资业务,控制规模,规范融资行为,政府加强监管。

2.加大民间典当行的建立,让其为沿海人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已有了不少的财富,他们有条件典当融资,可减小被融资人的风险。

3.政府或民间组织可训练一批有专业水平,有很强能力的人员,对民间数额巨大的融资,对融资者的资金流转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提高资金安全性,工资费用、抽成让被融资者提供,或借贷方共出。

第4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 金融危机 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202-02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主要包括民间担保、民间借贷和民间投资三大类。

一、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间融资行为日益活跃起来,民间融资逐渐形成一定的组织和规模,并在资本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拉动内需更需要发挥这部分民间资本的作用,使民间资本与财政资金、金融资本共同为拉动内需,发展经济作贡献。民间融资在中国重新发展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国家经济政策难以惠及中小企业。国家信贷的松紧政策对不同规模经济主体的影响是不对称的。2008年底,国家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投资4万亿元,拉动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同时各商业银行降低存贷款利率,增加贷款投放量,方便企业融资。2009年前三季度新增信贷为8.67亿元,全年增幅超过9.5万亿,创下历史新高。2010年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4.58万亿元,同比多增了3.25万亿元。但贷款结构中,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短期贷款仅占25%,新增贷款大部分流向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大企业,资金主要在国有大项目与银行间流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贷依然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严重。而一旦国家采取紧缩型宏观经济政策时,首当其冲的是加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转而向民间融资。

2.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由于我国大型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项目。随着经济发展涌现出一批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本意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资金融通;但在其实际业务发展中,却越来越脱离中小企业,大量上存资金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却不予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不仅间接融资困难,直接融资也很困难。受上市条件的限制,难以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融资;受国家政策限制,难以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导致约80%的企业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3.民间融资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产物。我国的企业融资一直以来存在直接融资比重小,间接融资比重大的融资结构性问题。民间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渠道,完善了资本市场上不同发展规模企业的不同资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例失调状况,是对资本市场上资金需求不足的弥补。

4.民间融资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优势。民间融资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融资,还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融资,其中涉及企业的融资占90%,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民间融资还具有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速度快、流动性强、到位及时、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并且民间融资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个性化服务,易于被广大中小企业接受。

5.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动力,是创造地方就业的主力,是地方税收的主要上缴者,也可能成为产业结构调整和拉动内需的主因,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加速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间融资凝聚地方民间资本为地方经济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展壮大当地的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作为专业银行融资的重要补充,活跃了地方金融市场,有效地利用了社会闲置资金,为中小企业做强做大提供了直接融资渠道;民间融资也使拥有闲置资金的人得到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促进社会中产阶级的形成;并且地方宽松的融资环境和合理的市场融资结构有利于吸引外部资金为本地经济服务。

6.充裕的民间资金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民间资金日益充足,居民储蓄存款逐年提高。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股市、房市等资本投资市场饱和,资金投资困难,除了储蓄,民间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民间融资使充裕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他们对自己的资金负责,能判断项目的好坏;让资金为能人所用,为急需的企业所用,有利于自主创业,使投资人、借贷人双方受益。

7.金融危机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契机。金融危机使国内众多中小企业面临资金断链的困境,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过去企业有单进货不需要预先付款,完全靠信用,金融危机造成信用危机,现在即使有单,进货也需要现金交易。一些中小企业的老总认为,订单不是主要问题,由于缺乏资金,有订单也怕不能按时交货,还要承担索赔的风险,往往有订单也不敢接,最终促使很多企业选择民间融资,企业相互把资金聚集起来,用于短期流通。

二、民间融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民间融资的存在、发展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民间融资的发展有其必然的原因和不容忽视的优势;但同时民间融资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弥补金融机构融资不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民间融资的盲目性、松散性以及不规范性都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民间融资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受国家的控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间融资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基本是口头相约,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只以白条作为借据,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形成赖账、坏账和死账。当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债务或比较守约时,能及时偿还借款;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借款或恶意欠款时,由于缺乏质押、抵押的资产,出借人收回借款的风险加大。收不回借款,借贷双方形成债务纠纷,有些极端的债权人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催款,不利于社会安定。

2.法律缺失催生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现象。一些企业主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掌握了大量资金,但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和正规金融机构的疏导,资金积压使大量资金处于休眠状态。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极大的利益驱使,使得一些地区的地下钱庄悄然兴起。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愿意通过地下钱庄盘活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下钱庄的发展,还有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浪费,拆东墙补西墙,极大地危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3.高利率加重企业经营负担。民间融资的利率很高,一般是月息10%~30%,甚至更高。在企业发展初期急需流动资金租用厂房、支付货款和工人工资,是企业资金最困难的时期。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这些急需用钱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养植户的负担,加剧企业创建初期的困境,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很多企业因熬不过最初的困难而倒闭。

4.资金投向不受国家宏观控制。民间融资的资金投向不易控制,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以结构转型为重心的发展新阶段,从主要依靠第二产业转变到依靠一、二、三产业协调带动的产业结构;从主要依靠资源消耗转变为主要依靠提高劳动力素质、企业创新能力来发展。民间融资的一部分资金继续流向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乘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资金投向。

三、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的建议

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未来国家经济政策将偏向于刺激民间投资的回升。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共同的一份《2008年温州地区民间金融活动调研报告》显示:“温州的民间资本总体规模大致约有6000亿元”。这部分规模巨大的资金为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提供了融资渠道,如何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是目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以下是笔者对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1.首先要建立金融公平体系。金融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公平,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无论是对国字号大企业,还是对民营中小企业,只要贷款手续合法、完备,贷款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流向,就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厚此簿彼。二是民间金融拥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机会,民间金融可以凭借自身简便、灵活、快捷的优势在资本市场占据合法地位。

2.加快推进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给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者以可趁之机。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放贷人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为民间融资提供合法依据。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转制标准就有机会变身为正规金融机构。这说明了国家对民间融资的认可及管理要求。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的人民币利率调整历来由央行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缺乏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从2007年下半年的经济过热到2008年的经济萎缩,一年时间,央行进行了几次加息和几次降息,期间显示出政府主导利率的被动和无奈。为此央行了《2009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要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和水平。

4.对民间融资运用抓、放结合的管理手段。抓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管理。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非法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既要限制贷款人的行为,又要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有纠纷,必须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放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民间融资规模发展,政策呵护民间融资,鼓励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我国民间金融历史上比国有金融起步早、发展快,有发展起来的底子和基础,只要管理得当,民间融资将成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5.民间融资自身加强规范管理,减少融资风险。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关系,使民间融资的高收益相应带来了高风险。许多民间融资公司存在贷款收回的风险,加强自身信贷管理,降低信贷风险是民间融资机构的首要任务。风险控制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淡马锡资金服务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一是用IT技术解决客户的信用甄别,把客户的信息资料传到公司的IT终端进行数据切割、分析建模型,得出客户信用等级,考虑是否贷款及贷款的额度;二是设立一套预警机制,每位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控制在5公里之内,每天了解借贷人的行为和活动,针对还不起钱的客户有信用恢复创新,或者延长客户还款期限等;三是骗贷防范技术,用经侦手段防范骗贷行为。”这些有效的管理方法可以帮助民间融资减少风险,提高效益。

6.建立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平台。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海外做生意的中国商人生意受挫,开始把资金转回国内,寻找新的投资渠道。民间融资可以利用日益增长的民间资金,建立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平台,带动更多的民间投资。成立民营担保公司,将大量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为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一方面引导处于彷徨状态的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另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问题。目前很多地方已经行动起来,截止2009年9月温州担保业的总注册资金达到了13个亿,可以舒缓当地中小企业融资114亿元。建立金融服务平台,疏导、规范民间投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民间融资发展的又一选择。

参考文献:

1.赵红梅.淡马锡来到荷花池.经济观察报,2009(1)

2.程志云,胡蓉萍.银监会开道.小额贷款公司可转村镇银行.

经济观察报,2009(3)

3.陈周锡.温州千亿资金集体彷徨.经济观察报,2010(1)

第5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民间投资 问题 对策

    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到2004年3月份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亿元,民间投资有十分巨大的潜力。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下,在国有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17516亿元,比2001年年增长22.4%,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40.3%,在2002年的民间投资中,集体投资5987亿元,私营个体投资6519亿元,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控股投资4811亿元,其它内资198亿元,比重分别为34.2%、37.2%、27.5%和1.1%。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参考资料: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

第6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赴温州、瑞安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温州市政府关于温州市金融改革及民间融资活动基本情况的汇报,征求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金融专家、各融资主体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召开了有7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财政经济委员会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银行信贷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温州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中,一些先进的制度设计、监管方式和实际操作,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和规范,为全国地方金融改革提供借鉴。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快制定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根据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民间融资范畴。在有条件的放开企业间借贷限制的同时,也要看到企业间借贷毕竟不同于正规金融,具有一定风险,需要加强对企业间借贷的规范管理。建议增加条文规定,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以放贷为主业,严格规制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进行对外放贷甚至通过对外吸储来维系资金链周转的行为。

二、关于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对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作出了规定,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为便于规范和监管,建议进一步明确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定义,对设立条件及监督程序、行业规划、数量控制第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仅限于民间资金管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此外,鉴于国家和省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必再作规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内容。

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在立法调研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设定处罚利率上限的问题争议较多。考虑到国家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属于中央权力范围。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率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是合适的,建议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利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设定备案,而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备案制度对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塑造良好的温州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备案的法律形式,并明确备案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履约情况及合同重大变更等情况。

五、关于民间融资监管与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防范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在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同时,也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注意防范民间融资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章监督管理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研究设置相关配套制度,规定有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可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账户的调查取证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相应职权,并对监管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充分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作用,增加相应条款。

同时,建议增加有关风险处置机制内容,对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民间融资纠纷,法院可暂不受理,先交由联动处置机制进行甑别、处理。可先通过破产程序等平台来处置,有助于查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事实,集中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六、关于法律责任。调研中普遍反映条例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总体处罚偏轻,造成违法成本低问题。一些禁止性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监管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监管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三十三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违规从事部分禁止业务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第九条);高利转贷牟利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建议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强化对发生风险后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

七、其他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明确出借的本金应当是自有合法的资金,增加规定出借人权益保护的条款。

2.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登记制度作了规定。建议应按照设定行政许可的标准来表述条文的相应内容,增加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3.目前,国家已对证券公司即下属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建立起了明确、专门的监管体系。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范围过宽,建议根据国家规定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不纳入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范畴,并对该条规定的“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一步明确。

4.对备案信息是否采信,不仅由商业化运营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强制规定并无意义。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作进一步修改。

第7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民间借贷

本课题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直接对接渠道建设研究(立项号:2012B45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业,是将中小企业再细分后形成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中小企业范畴。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真正确立来源于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通知中标准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尤其突出。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贷款,被迫转向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缺乏监管和引导,民间借贷乱象丛生。本文分析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就民间借贷方面提出建议以改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依赖民间借贷原因分析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严重依赖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业较高贷款不良率使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小微企业在发展成长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决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较短,破产、倒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差。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企不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不愿向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资金。

2、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财务信息失真,给金融企业的放贷设置了障碍。小微企业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为减少损失,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铤而走险,采用设立内外账等非法会计手段来避税,会计报表列示的虚假财务信息,给银行信贷人员了解企业的资本运作状况和分析资金流量设置了重重障碍,在对经营业绩无法作出清晰判断时,金融企业不敢给小微企业放贷。

3、小微企业规模较小,缺少优质资产,导致抵押贷款不能实施。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量普遍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导致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

4、民间借贷是弥补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不足的重要途径。由于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相应的融资服务门槛很高、难度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尚未真正发展壮大,因此小微企业求助于民间借贷也是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相对于大型银行,民间借贷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而且民间借贷手续便捷、形式灵活,能够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时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严重破坏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多处于地下状态,脱离监管,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无序发展,不仅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而且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

1、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借贷利息畸高,使民间资金在逐利的驱使下,注重投机,偏离实体,直接进入小微企业数量偏少。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也大大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时候,地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往往突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资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钱投入实体,而是投入到民间借贷中以获取高额利息。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相当比例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种以钱炒钱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风险,使民间借贷出现高利贷化的危险倾向。一旦出现问题,必会对当地实体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其冲击力和影响力都会是区域性的。

2、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缺乏直接的对接渠道,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中间环节过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超过小微企业的承受能力。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虽然有一部分是通过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亲朋之间的民间借贷,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直接沟通,没有过多的中间环节,这种民间借贷利息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相对比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业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往往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还有从事地下借贷的行会等。通过中间机构进行的民间借贷,很多时候表面看来借贷利息在法律允许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内,但除利息外,中间机构还要求借款者缴纳担保服务费、融资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而这些费用没有明确的费率标准,中间费用超过借款利息费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小微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最终成本之高是难以想象的,高额的民间借贷成本对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来说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负面效应比较大。由于民间借贷机构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必然蕴藏一定的风险性,违约率高,易受市场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影响。它吸引了城乡居民大量闲置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监管真空,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并且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积极采取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进入良性循环,构建多方面的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的直接对接渠道,减少民间借贷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首要内容。

三、规范民间借贷,优化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

1、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政府管理系统。民间借贷是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途径中的一种,我国历来对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予以认可的。只是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疏于监管,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出现了大量的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及高利贷等不正常现象,而这才是要予以打击禁止的对象。对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正当的民间借贷,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解决,应旗帜鲜明地确认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励和支持,以便于社会上有投资需求的民间资金顺利进入小微企业。并且,在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运行,才能有效减少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等隐蔽的非法金融活动。

2、扩大民间借贷范围,扩大小微企业借款资金来源。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范围。这种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做法,已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个人出借资金不能满足需求。其次,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就成为小微企业的常见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这种企业间自发地资金调剂,可以调节资金的供需平衡,解决资金闲置和资金需求的问题。应该说,禁止企业间借贷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层面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行业利益,这种思路应有所改变。适当的条件下允许企业以自有资金出借,有利于扩大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资金来源。

3、严格执行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加强民间借贷利率监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借款成本。针对我国现实民间借贷中利率畸高,经常有超过法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应适应社会需求,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实际是有着把高利贷合法化的危险,不仅所谓的利率市场化利率自动平衡回落的效果无法产生,甚至在资金掮客的推动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会推上更加疯狂的高峰,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更加繁重。

近些年来,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来说,大约在20%~30%,这样的收益率对民间资金的真正出借人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这个水平。现实中,借款人的融资成本经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缺乏直接对接的渠道,民间资金从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业往往经过了资金掮客、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大大加大了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借款企业的最终借款成本大大超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所以,我国当前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一个突出问题是:资金掮客、中介机构攫取了大量的中间利润。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现阶段我国不宜实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现阶段应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高利贷或变相的高利贷应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以切实降低借款企业的借款成本。同时,对民间借贷中各种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规定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切实执行,因为缺乏明确的收费标准,各种中介机构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导致借款企业的实际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费超过了借款利息。

4、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直接对接提供平台,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以降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成本,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提供直接对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用以登记民间资本的供应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进行直接撮合,同时提供资产评估、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的中间渠道,大大减少中间费用;同时,把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的管理、监控之下,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并通过这种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中不正常现象挤出市场,最终将有利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的改善。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主编.中国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一版),2010.1.

第8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民间投资 问题 对策

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到2004年3月份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亿元,民间投资有十分巨大的潜力。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下,在国有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17516亿元,比2001年年增长22.4%,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40.3%,在2002年的民间投资中,集体投资5987亿元,私营个体投资6519亿元,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控股投资4811亿元,其它内资198亿元,比重分别为34.2%、37.2%、27.5%和1.1%。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第9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金融危机;中小企业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folk financ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current points of folk financing.

Keywords: folk financing; financial crisi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中图分类号:F279.23

引言: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

1.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用途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包括房地产商、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资金投向由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与消费性资金需求并重。其中,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向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高载能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500万元以下的主要是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

2.利率高、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为月息18‰,最高可达25‰,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至45‰。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变化,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至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由于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借贷之间只是一份协议、一张借条,对中小企业有较强的吸引力。

3.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通常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去解决问题,即使双方发生纠纷,一般会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二、民间融资对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1.民间融资的逐利本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民间融资的追逐利益最大化、自发性、松散性和信息滞后性特点,必然造成只关注利润收益,而漠视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如近几年来国家已明令严格控制小煤矿、电石、铁合金等高载能高污染企业,在行业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受民间融资扶持而屡禁不止,直接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2.民间融资分割了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市场吸引了居民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储蓄存款的下降,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3.大量地下民间融资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税,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

三、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的建议

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未来国家经济政策将偏向于刺激民间投资的回升,以下是笔者对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1.首先要建立金融公平体系。金融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公平,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无论是对国字号大企业,还是对民营中小企业,只要贷款手续合法、完备,贷款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流向,就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厚此簿彼。二是民间金融拥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机会,民间金融可以凭借自身简便、灵活、快捷的优势在资本市场占据合法地位。

2.加快推进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给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者以可趁之机。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放贷人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为民间融资提供合法依据。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转制标准就有机会变身为正规金融机构。这说明了国家对民间融资的认可及管理要求。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的人民币利率调整历来由央行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缺乏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从2007年下半年的经济过热到2008年的经济萎缩,一年时间,央行进行了几次加息和几次降息,期间显示出政府主导利率的被动和无奈。为此央行了《2009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要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和水平。

4.对民间融资运用抓、放结合的管理手段。抓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管理。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非法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既要限制贷款人的行为,又要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有纠纷,必须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放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民间融资规模发展,政策呵护民间融资,鼓励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我国民间金融历史上比国有金融起步早、发展快,有发展起来的底子和基础,只要管理得当,民间融资将成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5.民间融资自身加强规范管理,减少融资风险。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关系,使民间融资的高收益相应带来了高风险。许多民间融资公司存在贷款收回的风险,加强自身信贷管理,降低信贷风险是民间融资机构的首要任务。风险控制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淡马锡资金服务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一是用IT技术解决客户的信用甄别,把客户的信息资料传到公司的IT终端进行数据切割、分析建模型,得出客户信用等级,考虑是否贷款及贷款的额度;二是设立一套预警机制,每位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控制在5公里之内,每天了解借贷人的行为和活动,针对还不起钱的客户有信用恢复创新,或者延长客户还款期限等;三是骗贷防范技术,用经侦手段防范骗贷行为。”这些有效的管理方法可以帮助民间融资减少风险,提高效益。

建立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平台。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海外做生意的中国商人生意受挫,开始把资金转回国内,寻找新的投资渠道。民间融资可以利用日益增长的民间资金,建立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平台,带动更多的民间投资。成立民营担保公司,将大量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为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一方面引导处于彷徨状态的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另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问题。目前很多地方已经行动起来,截止2009年9月温州担保业的总注册资金达到了13个亿,可以舒缓当地中小企业融资114亿元。建立金融服务平台,疏导、规范民间投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民间融资发展的又一选择。

四、结束语

政府对于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 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同时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红梅.淡马锡来到荷花池.经济观察报,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