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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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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不影响基金正常业务的运转,可根据实际需要量先从财政专户一次性拨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印国债凭证一份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则

第2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政出多门、管理分散是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管理部门都按照自己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也是纷繁复杂,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管理体制,个管理主体间相互掣肘的实际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没有对有关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项目进行必要的、仔细的梳理,仍处于混乱状态中,不便于进行统一管理。

2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以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没有对其关键作用的监督机制进行建设,及时有少部分的监督系统存在,但也没能真正的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是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监督机制的缺乏,就会导致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社会保险的实施现状,影响管理部门及时的采取管理措施,从而导致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得不到明显的成效,很难帮助人民解决实际问题。

3.对社会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建设的建议

3.1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制建设

法律的明文规定往往是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一种最有效的强制性保障,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尽快商讨和成立一些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使其成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约束,提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当然,相关法律在对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后,有关法律部门和管理部门还应该做好一些后续工作,即做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这是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步骤。只有做好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制宣传工作,让参与保险的所有人都明确了解法律对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在发展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才能严格遵守,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法律意义。

3.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进行集中管理

改变以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混乱状态,组织相关人员对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调查和梳理,将社会保险的管理权实行相对的统一,以免出现人人可管的现象。此外,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的种类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统一和规划,建立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保证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可以顺利有序的进行。只有进行集中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社会成效才能更加明显。

3.3完善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管理

明确监督机制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实现民主管理。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建立起一整套的、严密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如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和人民监督等。司法监督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作用,对社会保险参与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政府监督也有其必要性;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监督的实现,人民监督体现了民利,也是监督范围最广的一种监督形式,可以起到比司法监督和政府监督更好的监督效果。只有监督机制得到了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才能发挥其管理作用,对社会保险进行有效管理,才能切实帮助人民解决问题。

4.总结

第3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失业、工伤、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至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消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用工单位与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后,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六)离退休职工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缴费1年以上的职工失业后,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缴费不满1年的,只返还本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年以下的不发;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救济金,但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再次失业的职工应当扣减已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和相应数额的失业保险金,重新按规定计算。

(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20%;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30%;缴费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40%;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为基数的150%。

(三)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按本人当月领取的救济金10%的标准发给。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凭医院的帐单补助70%,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补助费用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救济金。

(四)女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4个月救济金的生育补助费。

(五)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经本人申请和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按月增发本人救济金20%-50%的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救济金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1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

(七)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额的20%发放救济金。救济金每人每月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90%发放,但发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职工工伤需护理的,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三级标准,可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工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50%。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补发丧葬补助费和补足定期抚恤费、一次性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伤残,需要安装和配置必备辅助器具的,应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按普及型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患病医疗时,医疗费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中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职工自付的医疗费按年度计算,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5%以上至5000元的,个人负担15%;超过5000至1万元的,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的,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以下。

(二)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医疗时,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四)职工可从用工单位确定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至两个医院就医。因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非定点医院就医。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劳动、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按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个人使用的医疗保险金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保险基金专户,专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上保险金应随同转移。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支付职工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还可用于失业职工和用工单位富余人员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为职工建立《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代为保管,职工调动时随同转移,失业期间交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审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项基数和应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帐目、报表等。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职工缴费工资的记载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查询本人社会保险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及财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第三十二条  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其亲属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单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筹集、管理和拨付社会保险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免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

(四)擅自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用工单位和职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和职工的申诉应及时查处,并于30日内作出决定。用工单位和职工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或争议,可先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缴费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对不能或者不易计算工资总额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一条  职工缴费年限,必须是用工单位和职工同时缴费年限。职工实行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4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第5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一、信息系统发展现状和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1.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1993年一些地区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业务量急剧增长,一些地区建立了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提高业务工作效率等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开始使用计算机进行前台业务处理,一些较发达的城市实现了全市联网。但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系统建设的规模、水平差异也较大。系统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现有的信息系统已无法更好地满足业务处理和管理决策的更高要求;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和组织指导,各地自行建设信息系统,一些地区未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论证,造成硬件和系统软件的浪费,应用软件重复开发现象比较普遍,网络互联困难;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渠道没有明确,各级信息系统建设经费明显不足;缺乏组织与人员保证,许多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组织机构,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人员配备不足。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

2.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促进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需要。系统建设能使我们利用现代化的手段规范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改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加速养老保险管理科学化的进程。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和信息服务体系,不仅能更好地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为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对各级政府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养老保险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和建设原则

3.指导方针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紧密结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需求,遵循信息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总的指导方针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省、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方案并须报上级备案或批准,市级以下不再进行规划工作。所有系统采用相同的数据项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省、市级可在相同的编码规则下进行适当扩充;在中心城市协调建设市域网和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省内和全国的网际互联;信息系统建设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并按系统工程的方法分阶段进行。

4.投资原则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府投资为主。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应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并按照少投资多办事的原则,力求投入产出的最佳组合。

5.技术原则

??实用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应用系统,以满足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避免盲目追求最新技术。??可靠性。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中的硬、软件及信息资源要满足可靠性设计要求。??先进性。在实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硬软件技术、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效运行。??开放性。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选用开放性系统。??安全性。遵循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可扩充性。应充分考虑到联网用户增加和业务扩展的情况,留有必要的扩充能力及接口。??可维护性。应用软件开发的模块化程度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强,软件维护方便。??易操作性。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操作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三、总体目标

6.建立计算机系统

完成宏观决策和业务管理两个部分的应用软件开发和规范化工作,推动养老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以城市网建设为重点带动全国网建设。??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养老保险前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建设城市网。在中心城市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局域网的基础上,构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市域网。??构建省网和全国网。在城市联网基础上,初步形成各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框架;利用国家公网,实现省与中心城市之间的互联;通过部?省网络互联和部?中心城市的联网,构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网。

7.建设资源数据库

以中心城市为基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劳社部函〔1998〕138号)设计的三种模式建设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以支持业务前台的运转,为省级和部级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为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服务。

8.建立宏观决策系统

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网络扫描进行信息采集,按宏观决策要求进行加工处理,从而达到辅助决策的目的。该系统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测,对基金调剂进行指导,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预测。

四、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结构可分为信息结构、管理结构和网络结构三个方面:

9.信息结构

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信息(政策参数、政策法规等);??基本信息(单位基本情况、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离退人员基本情况等);??业务信息(包括登记、申报、缴费、个人账户、支付、离退人员待遇等信息);??财务信息(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信息);??统计信息(人员信息、缴费基数信息、职工工资信息、费率信息、基金缴拨计划执行情况信息、替代率信息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信息(机构情况、人员情况、经费情况等);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用相同的基本信息,各系统的专用信息遵循相同的编码规则。结合已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终将指标体系以部颁标准下发。

10.管理结构

根据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个部分:??宏观决策系统。包括:统计性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的基金监测系统;利用已有的统计性数据、监测数据和政策参数,对基金调剂进行指导、对政策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基金支撑能力进行中长期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事务处理层和管理决策支持层。事务处理层或称养老保险业务前台,主要功能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的计算机处理,并将采集到的信息存入资源数据库中。管理决策支持层或称后台,主要功能是对资源数据库进行加工处理,通过统计分析和模拟决策过程的专用模型等方法提供分析预测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同时,对前台发送控制性反馈信息,并由前台进行响应。

事务处理层是管理决策支持层的基础,其网络规模比管理决策支持层庞大,实时性要求高,软硬件和通信设备的投资相对较大。事务处理层和管理决策支持层通过资源数据库进行衔接。资源数据库是各类数据存放、交换、管理和处理的集散地,通过对资源数据库进行网络扫描,可以获得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是宏观决策的重要数据来源。

业务管理系统还要具有与外部系统(如银行、税务、邮政、公安等)的数据接口功能。

参保单位管理平台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重要来源。为此,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参保单位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必须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数据接口标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的设计要求,参保单位管理平台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推荐,参保单位可选择使用。

11.网络结构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城市网、省网和国家网三级分布式体系结构:??城市网:连接市与本市所辖范围内各结点的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用于前台服务和本市养老保险管理状况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统计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提供支持,在建设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提供支持、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测。同时,对省网的控制性信息进行响应,并将综合数据和报告传送省网、国家网。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建设的业务管理系统属城市网范筹。??省网:连接省与省内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主要用于对省内养老保险管理状况进行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市网的综合数据和相关数据,建立用于宏观决策的综合数据库,全省综合数据和分析预测报告,为省内基金的即期调剂提供支持。同时,对国家网的控制性信息进行响应,并将综合数据和报告上报国家网。??国家网:连接部与省网、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主要用于对全国养老保险管理状况进行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城市网、省网的综合数据和相关数据,建立用于宏观决策的综合数据库,全国综合数据和分析预测报告,对省级统筹提供支持。

五、技术实施

12.网际互联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分布式体系结构,国家网监测中心为主结点,省网监测中心为二级网络结点,城市网网络中心为三级网络结点。各级网络结点间的互联主要通过国家公用数据通讯网实现,包括公用分组交换网(X.25)、公用数字数据网(DDN)、公用电话交换网(PSTN)、公用帧中继(Frame  Relay)和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等。

网际互联提供两种模式:内部网方式是在采用相同应用软件系统的子网之间,通过远程登录完成异地应用和查询。虚拟网方式是通过内联网或互联网,访问省网或城市网的Web站点,达到异地应用和查询。

13.应用软件系统

(1)应用软件系统组成

应用软件可分以下几类:??宏观决策类软件: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基金监测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业务管理类软件:按登记、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基本环节,设置软件的业务前台功能;后台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系统、统计分析系统、系统管理、自服务系统、互联网访问服务和办公管理系统等。

(2)应用软件系统的技术实现方式

应用软件系统尽可能采用成熟、稳定和先进的技术,其体系结构大多采用技术上较成熟的客户/服务器方式、集中式或多层结构,并与Web技术相结合。

(3)应用软件系统建设

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对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这些软件系统将基于不同软硬件平台、适于不同数据规模,采用相同的部颁数据分类标准和接口标准,具有相近的功能,并对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留有接口。已经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系统的单位有责任解决自用系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应用软件的接口程序,在软件升级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推荐软件过渡,并在过渡当中切实保护现有资源。

14.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支撑平台

(详见附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方案》)

15.互联网访问服务

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将互联网访问服务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

(1)入网应选择电信部门的全国骨干网,即163(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或169(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域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标准办理,可在当地申请,并统一在gov.cn下。

(2)主要服务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页导航;系统内用户对基金收缴和发放信息、基金运行情况、分析预测报告等信息的查询;社会公众对个人账户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等信息的查询。

(3)市网主页应与省网主页相链接,省网主页应与部网主页相链接。

16.使用IC卡

劳动保障IC卡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对于推动系统建设,实现一体化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劳动保障IC卡已被列为国家金卡工程的重要项目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劳动保障IC卡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信息标准和数据结构,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各业务领域通用。

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社会化发放和凭卡查询等业务将依托于劳动保障IC卡。

六、制度建设

17.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审批制度;??应用软件推荐审批制度;??招标采购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评估办法;??劳动保障IC卡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城市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调查登记制度。

各地可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18.应用软件的推荐审批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统一组织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向全国推荐使用,建立应用软件的推荐审批制度,积极开展应用软件的技术研讨。

推荐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养老保险的业务发展要求;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数据项要求、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要求;承担该软件技术开发和技术支持的机构应是有技术实力、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注册公司,并有能力在数年内承担该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升级维护;该应用软件系统在一个以上大、中城市使用成功。

审批程序:成立临时的软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业务、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用户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由应用软件系统的委托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资料。评审委员会就软件、资料和采购成本进行讨论并提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推荐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的应用软件。

七、保障措施

第6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的通知》下发后,作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部门的福建省社保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科室学习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工作方案,召开局办公会议研究贯彻实施办法,牵头组织相关科室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表,细分了九大检查项目,并召集设区市机构负责人做了具体部署。此外,针对直接经办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还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围绕运行程序、权力制约、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制度建设、实施情况和运行结果开展了调查、核实、分析、评价,确保了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逐项对照,认真自查。按照福建省劳动保障厅拟定的内控制度检查表格要求,该局逐一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各项业务经办的制度规定、业务流程和经办执行都有了较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度建设方面,福建省是全国较早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检省级统筹的省份之一,做到了“五个统一”即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统一、基金统一。尤其是年以来,持续开展了“规范管理年”活动,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开展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数的两个确认为重点的业务数据整理工作,圆满实现了“抓基层,打基础,五年上两个台阶”的目标。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福建省一是结合全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重点开展业务经办数据库的整理、重要业务数据的封存锁定,通过业务经办分层级的设定、操作授权和系统日志等,较好地落实了各项业务经办管理制度。二是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拨程序均有严格的决策、审批、授权和报告制度。每个月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拨由业务科长、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分管局领导、局长层层把关,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形成调拨决定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岗位人员有较好的人员配置,职责较明确,形成了较严密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人员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和程序。三是通过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业务数据锁定封存制度及基金支出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监控和识别基金支出异常情况及时对错误进行纠正,对不符合内控机制要求的规定、做法进行调整,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四是通过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及社会保险经办“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局部管理和工作人员行为,努力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办事氛围,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都有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对应。

第7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随着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继建立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家属生活质量和健康需求日益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已无法满足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特别是大病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职工较多,人员复杂,迫切需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新形势、新环境下,研究建立保障多层次、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以适应国有大型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医疗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环境创造条件。从2004年我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起,在充分研究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总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与教训的情况下,对国有大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进行认真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多年的实践与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关键点

一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问题。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确定保障水平是关键,必须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人员医疗需求以及企业历史医疗保障水平。二是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问题。重点就是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各自优势,相互补充。在保障原则、支付内容、票据利用、信息共享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保证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顺利运行。三是企业不同群体平衡问题。重点分析企业各类人员的医疗需求,确定不同群体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和过渡。四是补充保险基金监管问题。保障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浪费,是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内控管理。五是高效运行问题。补充医疗保险涉及企业人事、财务、社保等部门,涉及职工医疗待遇计算、费用报销与结算,在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要科学、便捷。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技术

一是充分考虑各类群体需求。职工、退休人员和家属(子女)分别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持公司新旧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二是多层次提供医疗保障。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担的部分,通过门诊和住院费用分别补贴办法,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门诊额度低、住院报销比例不高的问题;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以及重大疾病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三是一般疾病与特殊疾病分开管理。按照“保基本、向大病倾斜”的原则,对于需要门诊长期治疗、费用较高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通过提高门诊报销额度和比例,减轻慢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四是应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研究开发信息管理软件,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持IC卡技术应用,实现企业社保部门与定点医院、基层单位的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处理。五是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重点在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费用审核、就医流程、费用结算以及管理职能等方面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业务流程,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四、管理技术主要创新点和效果

第8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的单位共有个,即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目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工伤保险参保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参加失业保险人,参加生育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保率为%)。

今年上半年,共征缴社会保险费万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万元(其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万元)。

年,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低保、五保人),参合率为农村常住人口的.%。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万元,已有人次住院就医,支付住院医疗费补助万元,人均补助元。

二、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主要领导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长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根据《通知》要求,各经办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各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没有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各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挪用问题。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现纰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建立层层报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征缴科与基金科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并建立了领取、收回签章负责制。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制定了计算机收缴管理制度、基金上缴制度、审核认定发放制度,银行进账单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解到财政专户,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经办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举报箱,随时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业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五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各经办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轮岗制度,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三)强化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

为做好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我们不断加大基础工作,设立了征缴、审核、支付、监察、审计、财务、微机管理等科室,安排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业务竞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专业化。

.严把收入关,确保基金征缴应收尽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扩面工作。通过送法到企、政策宣传周、就业洽谈会、举办培训班、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从而提高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与工资、评优挂钩,做到人人有指标,充分调动全员收缴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清欠,实现颗粒归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清欠小组,组成专门科室,抽调专门人员,深入欠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的单位,敦促及时补缴。失业保险科定期对缴费单位进行稽查,核对企业参保人数,核实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加大清欠征缴力度,通过政策宣传、电话催缴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医保中心建立基金欠缴备查账,每月月末由征缴科提供当月基金欠费明细,根据明细,及时催收,保证了基金足额征缴。各经办机构对欠费个月单位由主任调度,欠费个月由主管局长调度,欠费个月的报局长亲自调度,有效地敦促了企业及时缴费,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严把支出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建立网络系统基础数据和信息台账,采取电脑操作业务,业务流程按市基金监督规定执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各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严格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追款冲账业务手续,凡是重复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原件,由窗口审核打印,注明原因,助理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返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常年坚持报批制度,凡涉及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缴、合同制人员的保险费补缴、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的转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经由初审、复审后上报局里,审批后执行等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网络系统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又建立一套系统人工账台,记载参保、征缴、支付等各项内容,随时更新,以备查验。二是与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共同把关,每年做好两次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认定,杜绝养老金冒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准,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档案审验认定,做好工龄认定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工作。四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督,重点是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杜绝不合理支出。五是严格失业救济金发放程序,对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的失业职工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申请住院的失业职工实行定期走访制度。经自查,各项社会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四)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们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一是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绝不出现套取或挪用现象。实行“钱账分离、管用分开”的管理办法,做到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确保基金封闭运行。二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每月日前将上月报表报局养老保险科,接受监督检查。三是市审计局、财政局加强日常监管,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务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钱”管好、用好。四是监察局对社保基金使用实行通报制度,市人大和市政协也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有未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当期欠缴现象发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三、下步打算

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关键,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自查与整改工作的基础,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查情况,下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协议,催缴欠费具体情况问事保。

(二)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经办机构都成立稽查科,并派专人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参保单位是否有漏缴漏报现象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对当期欠费或拒不缴费单位,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舆论措施,强制催缴,减少社会保险费当期欠费现象的发生。

(三)安装财务软件,提高经办能力

第9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1 概 要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摘自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2)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3)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2 存在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内部控制管理容易存在以下问题:

(1)有的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人手不足、一人兼数职的现象,无法建立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如网银支付程序设计应由出纳初审、会计复审,财务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才能提交支付,但有的节省为两道程序,甚至由出纳一人完成支付整个程序,客观上给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留下了隐患。

(2)有的地区基础管理薄弱、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成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又一大隐患。如有的部门未对逾期缴费的参保单位加收滞纳金,或随意减免滞纳金。有的部门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在基金中列支银行手续费等直接费用。更有甚者将基金垫支或调剂,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政策。

(3)有的地区信息系统管理滞后,工伤数据资料缺乏监管,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权限设置及执行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对数据资料的录入、变更没有有效的监控措施,非常容易发生问题。

(4)从业务流程来看,有的地区工作程序不完善,关键岗位和工作环节不设审核、复批或批准,权力缺乏约束。而且,普遍缺乏风险评估机制,没有定期进行基金运行及风险预警分析,以及基金安全评估工作。

(5)财务会计控制方面,有的地区单位财务预留印章全部由一人保管,或虽分人保管但使用不严格;会计岗位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会计核算不规范,有的随意处理账目,不附任何文字依据或说明;有的账目不做余额调节表,差异不进行审核分析;有的对账及余额调节表编制全部由出纳自己办理,缺乏审核监督。有的地区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大量结余基金处于活期存储状态,没有执行优惠利率政策。

3 解决方法

(1)建立健全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监管体系。根据业务经办需求设置内部机构,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按照逐级负责原则,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构建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相互监督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互相通报制度和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或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人员,均纳入轮岗范围。

(2)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业务经办环节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各单位、各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涉及的业务经办工作,须经授权,不得超越所受权限。各项业务经办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需有经办初审、复审环节,确保工作流程规范、有序。

(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实行例会制度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奖惩并举的考评体系,对严重违反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内控管理办法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健全客观公正、权威有效的第三方专家评审机制,建立专家库,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4)各业务经办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切实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督格局。要建立健全自查自纠、互查互纠的制约监督机制,按照职责对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自查。监管部门也要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形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