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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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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污染事件不断发生,污染事故损害程度不断加大,人们越来越感觉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处罚环境污染案件的不足。于是,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立法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笔者通过查阅一些学者的论文著作和司法案例,认为理论界围绕环境污染刑事责任主要有三个争论点:

(一)是否应加强对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追究

肯定者认为,环境污染具有危害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的特性。在环境污染的调控中,侧重于运用行政手段,在防止污染方面的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只有加强对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追究,才能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否定者认为,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这必然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且环境具有自我净化能力,在环境污染发生以后,重点是在补救而不是惩罚,如果过于强调追究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会使一些企业有所顾忌,导致经济发展缓慢。追究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与刑法所强调的谦抑性原则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否定者的理论固然有一定的道理,环境确实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一味地强调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可能导致企业发展缓慢,但是这是具有片面性的。(1)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经济利益就牺牲环境权益,应该考虑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不论是公民,还是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面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经不足以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只有加大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犯罪。(2)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案件也逐渐增多。但是,依法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5]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环境污染行为基本上还是依靠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来解决。可是,这种解决方式的效果却远不如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因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会伴随着高额的利润收入。罚款和损害赔偿相对于这些利润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这些罚款、赔偿难以产生威慑作用。在利益的引诱下,一些人仍会以交罚款为代价去选择污染环境。而且,很多案件,其危害结果已经远远超过了民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可是处罚时仍然适用民法、行政法,这其实从根本上放纵了环境污染行为。面对如此多的污染环境的案件,如果只有少数被定为有罪,很难实现刑法的威慑功能,也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3)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只有非法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突破了十年。这与世界各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的严厉程度相比,过于轻缓,这种过轻的刑罚有悖于立法的理念,不能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加强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

(二)是否应采纳严格责任

自20世纪初,英美刑法学界开始突破传统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一些公共利益和道德方面的犯罪采纳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随着全球重大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学者对环境污染是否应该采纳严格责任,争论也愈加激烈,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严格责任引入对有污染环境危险的特定行业的从业者也是一种鞭策,有助于加强排污者的责任感,[6]从而谨慎从事,自觉加大治污力度,把危险降到最低。[7](P438)(2)否定说。认为采用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8](P200)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势必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9](3)折衷说。认为面对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环境污染犯罪,单纯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独适用严格责任,又显得过于严厉。应该采取综合归责原则,即以过错原则为基础,以严格责任为补充的综合责任体系。[10]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看都有各自的价值,肯定者认为,为了保护人类整体的利益及生活质量,适用严格责任是必须的。否定者认为,环境污染犯罪中采取严格责任固然可以起到惩罚犯罪主体的目的,但是这一原则过于严厉,打击面太广。对于主观上并无过错,或者虽有过错但已经尽了注意义务的被告人,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严格责任的引入固然可以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提高司法效益,但同时也必然会扩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范围,有可能造成随意入罪的司法弊端。所以在引入严格责任时,必须对其适用范围及法定条件进行严格限制,有限制的适用严格责任。1.适用条件环境具有自我净化能力,国家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不超标准的排放废物,所以针对环境污染行为,不能一概由刑法进行规制,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严格责任的适用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环境污染行为已经违反行政法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也在迅速发展期,而经济的发展往往会伴随着环境污染的发生,所以国家根据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为企业设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不超过这些标准,都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如果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就超过了环境所能承受的压力,必然会带来环境污染的结果。而且排放标准是事先设定的,行为人对于超标准排污行为是可以认识到的,主观上已经存在过错。(2)环境污染行为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行政法规预先设定了排污标准,对那些超标排污,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由行政法规即可制裁。只有那些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行为,才有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2.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部分环境污染犯罪才能适用严格责任,防止随意出入罪的消极现象发生,但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均可以适用严格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才能体现出对人的生命、健康及子孙后代的生存权、环境权的重视,这是时代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需要,也是当代福利社会的要求。[11](P165)

(三)是否应处罚危险犯

众所周知,环境犯罪的既遂状态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四种。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危险就可成立的犯罪。其重要特征就是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没有规定危险犯。其是否应引入危险犯,有肯定说和否定说。(1)肯定说认为,应该规定危险犯,其主要理由为:环境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威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结果的出现,提早刑法的介入时间,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惩罚环境危险行为。[12](2)否定说认为,不应该规定危险犯,其主要理由为:很多环境污染犯罪都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发展的情形下不小心造成的,如果加大处罚力度,会使一些企业驻步不前,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虽然过失犯罪的危害性日益增加,这已经是不可以忽视的事实,但不能指望通过犯罪化来预防过失犯罪,而应该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杜绝过失于未然。

第2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不是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或结果状态就自然而然地发生,而是需要一定的途径才能够将具体的责任形式加以落实,各种责任类型融于对环境权利的救济路径之中。就“环境权”来说,其虽然在环境法学理论界和立法、执法和守法实践中尚未成为一个固定的、确然无争议的权利模式,但基于享有良好环境利益的“环境权益”的保持则与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息息相关。无论是恢复、排除还是赔偿性责任的承担,离开以救济措施为实现方式的对环境权益的弥补,无疑为“水中望月”,因民事权益得不到维护,环境污染带来的矛盾可能激化。环境权利救济是实现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各种形式的应有之义。根据不同的权益属性,采用相宜的救济方式,可以使责任形态落实与救济途径选择高度契合。

(一)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双重属性鉴于环境相关权益具备公益性、私益性的权益双重性或综合性特点,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具备这双重属性。私益性标志着环境权益的私权化和救济的私法化,公益性标示着环境权益的公共化与救济的公共化[1]。前者是指环境行为者因其损害个体(指特定主体,包括自然人及组织)的私人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而招致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环境行为者因其损害大众环境权益及其他公共性的权益的行为或结果,导致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其责任的形式实践中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比如以增加排污设备或烟囱处理来改变排污方式和渠道的排除妨害的方式;以阻隔排污类、消除污染类的行为来消除危险;对受害人、群体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对环境破坏的经济赔偿和恢复类的经济赔偿;严重者不得已而为受害人群搬离污染地及环境污染公共搬迁的一系列费用由环境破坏者承担;对污染地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乃至人身健康损失采取的逃避型的,公认为放任环境污染的行为,即对因财产污染(土地、农田等)给予的每年的经济补偿、对因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公共物(水、空气等)的污染,支付给受污染人群的健康补偿,德国称之为污染忍受补偿等[1]。但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维持相对的平衡。对于大多数污染企业来说,通常为社会提供着工业和生活必需品,提供着数亿的人员就业岗位,企业之所以能存在也是基于其对社会和经济的有用性,否则市场经济早已将其淘汰。以2014年11月APEC会议六天期间为例,据河北省环保厅初步统计,APEC期间,河北省关闭2386家以上污染企业,同时有2445处停止施工,在采取了以上措施以后,配合着其他地区的限制和其他措施,京津冀区域维持了十多天的无雾霾天气,晴空万里。以2386家企业平均用工100人计算,永远关停共有超过23万人口失业,排除妨害以每家企业投入50万元计算,将有超过120亿以上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早期及目前的发达国家中运用排除妨害的方式时,受到“效用比较原则”的限制①。在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原告要求排除侵害时通常借助于衡平的原则,对赔偿损失的要求用普通法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来核算[3]。而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例),以物权法来平衡原告的排除妨害要求与经济的利益,继而发展为增加了人格权受侵害的诉讼请求;以侵权行为法为依据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后经演变,采用两种请求合并为同一诉讼的方式。关于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责任原因形式,环境损害责任(因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出现过衡平利益的“消费者分担说”。该说认为,环境的损害一般建立在为消费产品的生产而对资源的非科学开发和生态破坏基础之上的,由此造成的环境损失应由消费者与企业共同承担。“消费者分担说”存在分析缺陷,即消费者从内心是不愿意分担环境损害的成本的,消费者追求的是物美价廉的商品,他们有充分的商品自主选择权利。该理论忽视了一点,消费者在作出选择的时候,对于产品开发造成了环境污染和损害是不知情的,以目前商家的宣传方式,也是不可能让消费者之情的,所以消费者是被动选择了,甚至可以认为是“被蒙骗”选择了该商品,消费者在主观上并非所愿。假设“消费者分担说”成立的话,其责任形式与环境公益民事救济产生的法律责任种类相同,但后果相对较轻。

(二)环境民事法律权利的实体性与程序性救济救济的方式是追究环境侵权行为人责任、维护受害方环境民事权益的最主要功能,但在特定地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致害现实中很难得到有效处理和救济,比如一个企业获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可能妨害风景的设施,在以后损害发生时出现救济的困境。而我国一方面目前没有明确的无过错环境污染的损害风险赔偿基金制度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另一方面,企业实力不够雄厚、保险公司害怕因保险赔偿额过高不敢承接此类业务,导致我国企业几乎很少有环境责任保险,而我国的公司法人责任制度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责任[4],加剧了无辜的环境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增多。环境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程序性权利和非程序性(实体性)权利,其中非程序性权利也称作主要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也称作辅权利,其划分依据的是法律权利性质的区别。环境民事非程序性权利救济即实体性权利救济,是当环境法律规定的(事实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危害而依法进行的法律救济。通过环境民事实体性权利救济形式得以实现的法律责任,是指依法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民事不利后果,这是直接责成侵权人以经济的、精神的损失而对权利人实体损失的补偿,即通常所说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败诉风险”。对环境程序性权利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到侵害的弥补,称作环境民事程序性权利的救济。通过环境民事程序性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因违反既定的程序或基于社会的公平原则、法律规则、审判实践而赋予相对人的程序性事项的补偿,这些补偿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被侵权人的主张而使其获得有利裁决,从而使实体的权利损失得以弥补。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环境民事实体性权利救济的结果即法律责任承担体现为以下六种形式:1)恢复原状;2)全部或部分排除危害;3)消除危险;4)赔偿损失;5)更换受害人的住所或营业地;6)支付搬迁费等等。在权利人向责任人主张实体性权利遭到拒绝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未果,可以向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讼从而得到程序性救济。二是一些环境侵权行为在违反环境民事程序性权利的同时,也会侵犯全社会(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实体性权利,即侵犯的往往是程序性和非程序性(实体性)两方面的权利。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要求的是弥补实体权利因侵权人违反有关环境程序性权利规定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即只要受害者提起的救济请求是基于实体性的请求得到解决,就足以解决民事救济问题。鉴于民事程序性权利保护通过法院的裁决后就能得到保护,因此文中未论述环境民事程序性权利救济实施后之法律责任。

(三)环境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环境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诉诸公共权力求得补偿或赔偿,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自力的手段获得权利弥补。因此,所谓私力救济,即受害者通过自身努力,直接向污染者交涉和索赔,最终获得了主张的损失的环境民事权利的实现形式。如个人或受害群体向污染者索赔,获得了相应的损失赔偿,因为是自己争取实现的,属于私力救济。环境权益私力救济的典型是提起环境权益自助自救行为。而公力救济,即受害者通过自身的交涉和主张,无法向污染者获得赔偿或者补偿时,转而向法律机构和国家相关机关(如法院、仲裁机构)求助,从而通过相应的形式使环境权益得以实现,并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实现形式。如受害者通过私力救济,污染者无法补偿或者无法达到正常补偿而发生分歧,通过法院的形式实现依法赔偿的结果,属于公力救济。典型的就是通过环境行政救济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责任社会化机制获得的权利恢复与赔偿。1.环境权公力救济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纠纷不管是通过环境行政处理、调解或者斡旋、仲裁,还是通过司法审理、民事仲裁,责任形式都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2)全部或部分排除妨害;3)停止其他侵权行为;4)恢复原状;5)更换住址或营业场所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理、调解、斡旋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被告不能是环境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使有关职权的机关)。而基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仲裁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当事人对环境民事仲裁的结果不服时不能提讼。在社会化权益保护机制下,公力救济可以是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统一设立的环境损害单位财务保证金、生态补偿(财产性生态价值损失)等。2.环境民事私力救济的责任形式一般包括:1)全部或部分的赔偿损失(如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人身伤害损失,环境损失和财产损失等);2)重作;3)全部或部分地消除污染;4)排除妨害;5)赔礼道歉;6)更换住所与营业地;7)支付搬迁费或其他补偿费等[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权利的救济最初发端于当事人(或管理人)的自助行为,但因当前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私力救济的内容与形式没有走出传统民事权利自我保护的老套路,有待大力发展。对环境侵权的私力救济,也应当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当前环境权益的发展趋势,建立一套有效的环境权私力救济制度。

二、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的路径——环境公益诉讼

(一)以环境公益诉讼落实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毫无疑问,在对环境权益的救济方面,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使侵权行为得以及时地纠正、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实质的、充分的弥补。这种我国在环境法领域最新开展的诉讼形式,把对环境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很好地结合起来,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综合性的救济方式。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系统研究,至今至少有二十年,自2013年起,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就“污染环境”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当前法律规定还未有详尽之处,比如是否包括某一行为对环境有不良的影响但尚未造成实质的损害、或者有潜在的污染环境的风险,当前规则尚不确定,民事责任的形式例如排除危害、消除危险等可能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表达;“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符合条件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适格常态化指引)”为何者,目前仍不能看到明确的授权性规定等[7],但有关机关和组织正在积极应对、深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立项,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完善落实法律,开展环境民事权益维护工作势头强劲[8]。

(二)公益诉讼裁决下的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特点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不同于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事故的刑事诉讼的方式,其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决亦有所不同。就诉讼侧重点来说,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应否承担行政责任[9];刑事诉讼中,主要是判定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给社会民众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不当性和刑事当罚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诉讼的重点,民事责任不是主要的;二者都是为落实责任,环境保护却不是目标。但环境公益诉讼则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为目标的。其中,落实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当属诉讼裁决的重点(虽然从理论上说,环境公益诉讼也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但二者不是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遇到上述责任也会转由相应形式的审判功能庭解决;当前主要的还是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责任问题)[10]。那么,在审理结束后如果认定行为人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裁决中的民事责任应当包含了所有责任的表现形式,因个案的不同情形,分为不同的责任裁决[11]。公益诉讼裁判的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将主要以赔偿类和恢复类出现。

第3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城市垃圾中含有多种污染物,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均能造成危害,其主要表现在对水环境的有机物污染和微生物污染,经常与垃圾接触的人群,其呼吸道疾病和肠道疾病的发病率较高。

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使人口在城市高度集中,加速了城市的物质代谢过程,城市垃圾产量急剧增加,它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空气、水源、土壤、人体健康等带来了各种程度不同的影响,使之成为环境科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垃圾有二个主要特点,一是产生面广产量巨大,1987年全国就清运城市垃圾5398万吨,并且每年以5--10%的速度增长,这些垃圾产生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与人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二是成分繁杂,其中混杂有多种污染物。近年来,国内一些单位对我国城市垃圾的污染状况进行了研究,现综述如下。

一、 垃圾中的污染物

新鲜的生活垃圾中含有较多的硫酸盐、氯化物、细菌混杂物和易腐败的有机物,这些物质在垃圾堆放过程中经生物降解和雨水、地下水的林滤侵泡,可产生含有多种污染物的渗滤液。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垃圾渗滤液中污染物的种类多、变幅大,需氧有机物染污、重金属污染物和富营养化污染物的指标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一些水质标准,特别是需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尤为严重(如COD、BOD可高达30000---50000/1)。由于垃圾中含有一些易腐有机物,这样就给微生物的生存和繁殖提供了必要条件。我国垃圾中细菌总数为104---108个/克,在肠菌群为105----1010个/公斤。垃圾的致癌、致突变生物效应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垃圾抽提物的非极性和极性组中都出现AMES试验阳性,有不同程度存在致突变物的可能性。城市垃圾中混有一定量的医院垃圾,,用寄生虫卵、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和拟致病菌数等指标对医院垃圾进行评价。结果是100克垃圾中未发现寄生虫卵;细菌总数为2.7×104个/克;大肠菌群数为5.38×1012个/公斤;血培养生长菌落最大数为3.1×109个/克,其中溶血菌落4×106个/克,并镜检发现葡萄球菌、肺炎双球菌或链球菌、卡他球菌等。初步证实医院垃圾中有疑似致病菌存在。

在近代环境研究中,重金属污染问题一直为人们所重视。垃圾中有相当一部分垃圾是来自于中、小工厂的工业垃圾,同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抛弃的日光灯管、电池、颜料等物品中都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对垃圾进行填埋处理或将垃圾施于农田时,垃圾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是必须考虑的。我国城市垃圾中重金属的平均值为Cu110ppm、Zn250ppm、Pb49ppm、Cd0.67ppm、Hg0.4ppm、Cr50ppm、Ni30ppm,均在城镇垃圾和污泥农用控制标准内,但Cu、Zn、Pb、Cd、Hg等元素的含量一般都高于土壤背景值的含量。已有报道表明,连续施用垃圾多年的土壤中。重金启元素有升高的趋势。今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进入垃圾中的重金属物品将会增加。

二、 垃圾的环境污染

由于垃圾中含有多种污染物,如处理不当就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垃圾场周围大气中飘尘污染严重,并招引苍蝇、蝇虫的孽生地。垃圾中的有机物在腐败分解过程中会释放出难闻的恶臭气体。形成臭问的物质很复杂,用气相色谱法在垃圾场气体样品中鉴定出硫化氢、氨、硫醇、二甲硫化二甲基、三甲胺、苯乙烯和乙醛等多种恶臭物质。

武汉、哈尔滨等地对垃圾堆放场的研究结果表明,与垃圾接触的地表水中CODcr、BOD5、TOC、NH4--N、NO3--N、NO2--T、PO?的含量很高。沈阳市几个大型垃圾场底部的地下水中,硝酸盐、氨氮和微生物指标钧较本底水平明显增高,重金属含量均与本底值相近,地下水中各项指标含量基本与垃圾中污染物含量趋势一致,它主要体现在有机物和微生物污染。

三、 垃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众多流行病的调查统计资料和科学研究都已充分证明,人类的健康与周围生活环境的污染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搜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的过程中,垃圾中的微粒在风或气流等媒介作用下悬浮飘散于空气中,这些微粒往往携带有多种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危害。环卫清扫工人在扫街时,接受的粉尘浓度大大超过一般市民。清扫时粉尘浓度范围为3.64--11.73mg/m3,平均值为7.99mg/m3,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近3倍。粉尘分散度5m以下的占77%,游离Sio2含量约34%左右。清扫工人的呼吸道疾病发病率高于修理厂和机关工作人员(P

环卫工人直接与粪便,垃圾接触肠道寄生虫感染情况较为严重。我国对1386人的肠道寄生虫感染情况进行了调查,环卫职工的蛔虫感染率最高,占22.5%其中垃圾转运工和肥料社工人感染率较高,分别占26.95和25.93,其次为卫生队,占19.15%;对照组起重设备厂工人最低,占14.67%;钩虫检出率以垃圾转运工最高占14.89%环卫工人的蛔虫感染率与不直接接触粪便、垃圾的起重设备工人对比有显著差异(P

第4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经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可持续性;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192-02

自从有了人类文明以来,特别是以瓦特发明蒸汽机为标志的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在地球上一切生命中表现的统治者地位已无可非议。然而,人类、特别是那些有远见卓识的人们已在表面上的物质优厚下面感觉到一种忧心忡忡的危机:地球人类,由于无节制的生育,由于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盲目发展的各项产业,已将清纯高洁的地球弄得千疮百孔。物种灭绝,生态破坏已警钟急鸣。长此以往,人类及其他生物还能在地球上居住多久?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还能持续几年几天?难道真如有人所说,科学顶峰的到来之时将是地球的毁灭之日吗?笔者经静心揣析后认为:目今地球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才是伪装的科学、病态的科学,是科学的敌人;是人类整体上思维的愚蠢、管理的失误!真理的科学应当是将人类的发展引向高度文明发达的地球生态的原始平衡中去。

人类文明长期以来,由于某些统治者统治欲望的滋生,为名为利的争夺,一直在疆域地盘上争来夺去――这种竞争的结果无疑地引发了狭隘的沙文主义。因为一个国家的军力和经济力成了综合国力的主要特征,于是就有了盲目的军事工业的发展和旨在增强经济实力的其他产业的发展竞赛。然而这种竞赛的结果必然导致向自然界的强力索取;大片的森林被砍伐;地壳的矿石寻找和垦荒而导致水土流失,废水废气废渣等源源不断的排泄;山江河海被破碎和污染,生态自然受致命败坏;多少物种频频永别地球!这是一种怎样的损失!这是一种怎样的悲惨!然而其罪魁祸首竟是自以为聪明自以为高于其他生命的人类!人类啊,这是你们的高明,还是你们的愚蠢和短见!

科学的发展应当是人类充分利用和改造自然而为自己造福的一项光荣而伟大的事业。科学越向高深发展,生产力水平就越高,人类的文明程度必将越高。――然而,像氟里昂等氯氟烃的污染、核武器的潜在污染等等的本身并非科学的真正产物,它们是科学里的的罪犯,是伪科学,是科学的敌人。人们一旦发现,应当在胚胎或幼稚时期即给予囚禁、扼杀!不给它们以壮大的势力范围;只有不负责任的科学工作者和政治家才对它们加以培育和扶植。以至今日未来泛滥成灾。

工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大机器生产。然而大机器的生产必然需要大量能源。像人类及其他生物体本来是最优秀的原始劳动者,这种劳动者吸取了某种物质后消化利用而产生的体力应当是最优秀的能源――因为他们的排泄物所带来的污染几乎可以忽略,即可以被自然界如植物等重新吸收利用,回归原始,循环发展。这种发展必然是永久的持续性。然而大机器生产(当前状况下)大部分能源几乎都是自然界的无偿索取。如煤、石油的燃烧产生的能量是目前能源的主要成分。而燃烧所产生的废气随着森林的日益砍伐,重新利用率越来越低。平衡开始倾斜,从而导致了温室效应等产生。再如某些工业(如化工业、造纸业等)的盲目建设,产生了大量的污染源。这些污染物质未及处理或处理不妥即排出了厂外。从长远角度看这是不负责任的盲目建设。只有当一种生产既能产生社会效用――即给人类带来某种物质利益或精神享受――又能尽可能少地污染环境时才能建设,才能发展和扩大生产。否则,宁可人类少一点享受,少一份暂时利益,也应该把这种工厂停产或炸掉!

目前世界范畴的计划生育的无序管理或人口生长的自由无规,已给地球带来越来越繁重的负担。每个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要消费掉地球多少植物、动物和矿物?这是导致地球环境恶化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人口的增长应当在目前超负荷时停滞不前或保持一定时期的负增长。譬如每个国家应当立法或如联合国之类的国际组织应当制定全球法律:每个妇女或每对夫妇可以也只能生育两胎孩子!――即对父母亲的生命继承下去;多胞胎者可对不正当夭亡者和无能生育者以弥补。对两胎以上的生育应法律禁止;对违法者囚禁数年和于劳改工场创造劳动价值若干后方可重获自由。

综上所述,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盲目地发展某种生产是人类的错误行为;科学应当发展;而环境污染的产生并非科学的正统,乃是畸形的歪曲的病态的伪装的科学,应当在胚胎或摇篮之中扼杀之;明智的人们――特别是有影响的政治家和科学家应当正视和治理计划生育问题、环境问题,以把地球装点的更加美好:高度文明发达的可持续永久发展的生态的原始状态的平衡的绿色的地球!

参考文献:

第5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少数民族72人(42.4%)。调查对象民族间文化程度经秩和检验,Z值为-5.554,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民族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无差异。性别与文化程度之间经秩和检验,Z值为-4.402,P<0.05,有显着性差异,可认为男女性别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见表1。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2.1矿区居民对矿业开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认知不足湘西凤凰铅锌矿有70多年开采历史,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水、裸露的岩矿、废石及尾矿围绕着农田村落随处排放或堆放。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是对矿业开采引起的不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程度认知不足。据调查显示,矿区居民对于河水水质、噪声、地质灾害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土壤污染、粮食产量、农作物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问题认识不足。但姬艳芳等既往对该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原铅锌矿选矿厂和矿井里排除的废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附近大部分农田,致使当地种植的稻谷、蔬菜中镉、铅、锌、汞等超过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为突出,其次为Zn、Hg、As和Pb,分别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见,矿区的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全面具体,对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认识。从而增加了当地矿区居民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的重金属暴露致癌风险与非致癌风险。

第6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海洋污染;危害;途径;防治措施

0 引言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航运业也随之不断的发展,船舶活动对海洋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中船舶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一些民营个体船舶,船舶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和增加效益,在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投入往往不足,致使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海洋环境。

1 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

海洋环境的污染物大体可分为三类:1)生活污染物;2)油类污染物;3)物理污染因子(辐射、噪声等)。船舶生活污染物排人海中之后,会逐渐被海洋中的微生物氧化分解,消耗掉海水中的氧。当海水中溶解的氧不足时,船舶生活污染物就会发生无氧分解,即发生腐烂,致使海水发臭,对海洋生物的生存产生一定的危害。例如,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入海后,由于船舶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磷酸盐和硝酸盐,容易造成海水富营养化,致使海水中的澡类大量繁殖。在这些藻类死亡后,枝叶氧化腐烂,消耗海水中大量的氧,致使高级海洋生物无法生存,海水变黑腐臭。另外,1ml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中往往含有几百万个细菌,其中大部分是病原体或是诱发因子,可能会造成一些疾病的传播,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生活。

船舶活动往往会因船舶操作不当或船舶事故而造成海洋油污染事件的发生,当船舶油类污染物入海后,往往会在海面上形成一层油膜,油膜存在不仅降低了阳光向海水的辐射,削弱了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致使地球上氧气量下降,同时还阻挡了空气中氧向海水中的扩散,破坏了海洋食物链,最终导致生态的失调。因此,海洋污染不仅直接危害着沿海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而且还会破坏海滨环境,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健康。

2 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途径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是通过事故性和操作性等因素将污染物带入大气或海洋而造成污染。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途径有:

1)船舶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含油舱底水的排放。

2)船舶垃圾和包装有害物质的倾倒。

3)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溢油入海。

4)船舶有毒液体的排放。

5)船舶废气的排放。

3 减少船舶对海洋污染的措施

3.1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人类在海上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活动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海洋环境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所以应根据现代海洋污染的表现形式和国际相关海洋防污染条约的规定,在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不断完善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全面强化海洋环境管理,提高人们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

3.2 通过船员培训教育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船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发现,船员的安全意识、防污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致使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比较严重,是造成船舶海洋污染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污染意识是减少船舶海洋污染事故的有效途径。通过船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船员对防污染设备的操作技能以及对国内和国外相关防污染公约和法规的认识,同时通过宣传教育的强化,使船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另外,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是船员能够自觉学习相关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技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保护海洋环境。

3.3 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完善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

作为船舶污染防治监管的主管机关,海事主管部门应具备配套的、有效的海洋环境污染监督管理机制。在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还要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性能和结构以及使用情况作详细的检查和记录。除了对防污染设备做严格的检查之外,还要对船员严格检查,一方面严格考察船员对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程序的认识以及操作的熟练程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操作程序或不规范的操作,要及时纠正并要求整改。另一方面还要考察船员对一些国际防污染公约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使船员能够真正具备防污染知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操作管理技能。此外,海事主管部门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仪器,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船舶的现场监督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专项检查,对于一些违章操作以及违法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应加大惩治力度,要求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增强船方的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

3.4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监控系统,提高处理海洋污染事故的能力

为了能够及时发现船舶污染海洋事故,分析和判断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规模、地点,扩散趋势等,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将船舶污染损害降到最低,在国家沿海海域建立先进的网络化监视系统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一些船舶将海洋污染物直接排放入海的违章操作,还应建立陆-海-空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利用巡逻艇、直升机、卫星等设备加大海洋监控力度,对于一些故意违章操作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并限时整改,使船员能够真正吸取教训,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人为故意违章操作而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在做好海洋环境污染监控的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做好海洋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反应体系,一旦海上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能够整合较多的应急资源,建立强大的污染事故处理力量,并且能够自上而下有条不紊、积极有效应对和处理污染事故,使污染的损失能够降到最低。

4 结束语

海洋占据了地球将近四分之三的面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海洋庞大的资源,但是随着海洋环境不断的被污染,海洋资源也正遭到巨大的破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人们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各个国家尤其是一些沿海发达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甚至是通过立法来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保护海洋环境是每个人共同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真正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从而主动承担起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尤其是作为船员,应该深深的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和活动都直接影响着海洋环境,不断提高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自己对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技能,不断改进自己对船舶设备尤其是船舶防污染设备的管理方法,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从而使船舶航行更安全,海洋环境更清洁。

【参考文献】

第7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认识实习;STS;教学模式;环境工程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4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3)12-0142-02

1 引言

“STS”即Science Technology Society(科学,Science;技术,Technology;社会,Society)。STS教育是科学教育改革中兴起的一种新的科学教育构想,其宗旨是培养具有科学素质的公民。它要求面向公众,面向全体;强调理解科学、技术和社会三者的关系;重视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人们生活中的应用;重视科学的价值取向,要求人们在从事任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创造时,都要考虑社会效果,并能为科技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承担社会责任[1-2]。

环境工程专业是培养学生掌握环境污染控制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去解决因环境污染带来的社会问题。环境工程专业学生培养的过程贯穿了“STS”教育理念。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是对本专业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的一次实地考察和认识,为以后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必要的实践基础。本文针对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教学目标,基于STS教育理念,构建新的环境工程专业认识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

2 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教学的现状

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是环境工程专业教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认识实习教学过程受限于实习场地和教学学时,大多数院校的认识实习教学不被重视,存在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3-4]。认识实习主要参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垃圾焚烧厂等污染治理工程,由于实习场地在室外,学生行动自由,容易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加之涉及面广,内容多,学生刚开始接触,难以系统掌握实习内容。现有认识实习教学模式主要采用实习单位工程师带队讲解,讲解过程随机性很大,没有系统安排讲解内容,难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缺失引导学生思考过程[5]。

目前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教学环节仍然比较薄弱,还不能完全与课堂教学内容相适应,不能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实习教学模式,改变目前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以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

3 基于“STS”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教学模式的构建

3.1 基于“STS”的教学理念分析

结合环境工程认识实习特点,将STS教育理念融入实习教学过程。STS教育注重科学—技术—社会之间的关系。环境工程认识实习就是让学生了解环境问题来源,如何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同时认识到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又产生环境问题。另外,社会进步需要提高人们所生活环境的质量。在此过程中体现出STS教育的思想,学生在探讨环境问题主题的活动过程中,很自然地学到环境专业知识和方法。同时让学生明确社会责任感,增强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2 基于“STS”的教学内容

环境工程认识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安排在专业课程开课之前进行,以了解主干专业课程涉及的工艺设备、净化流程和净化装备为主要教学目的。按照污染控制理论、原理(Science)、污染控制技术(Techno-

logy)及其对社会(Society)影响的教学模式,即STS教学模式,设计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的教学内容,如表1所示。

3.3 基于“STS”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教学采用集中讲解、现场参观和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法。针对典型的生产工艺,通过预先布置预习作业,动员学生利用图书、网络等资源收集、查阅资料,了解相关污染控制原理、常规的技术方法、能解决的主要污染问题,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利用实习单位的会议室集中讲解,先介绍该公司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也就是社会影响,即S(Society);采用哪些技术方法,即T(Technology);这些技术方法运用了那些科学原理,即S(Science)。在此过程中通过自制污染控制工艺多媒体课件,把复杂、抽象、枯燥的各种工艺过程、设备结构原理及功能,通过文字、图片、声音、图表、动画及影像等手段形象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既提高教与学的效率,又给学生提供了更多的信息量。

再带学生按工艺流程顺序到工艺现场参观,让学生直观了解各工艺单元具体构造和功能,并主动引导学生思考构筑物的技术原理,既解决了学生在自学过程中的困惑,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目的。学生到典型污染处理单位实习后,到学校集中实施分组讨论,结合社会热点环境污染事件,设定几组讨论话题,引导学生从环境污染的来源、环境污染带来的社会危害和影响、环境污染的控制技术方法、所应用技术的原理和理论、如何消除这类环境污染等方面进行讨论,通过小组研讨汇总写出报告。

4 结语

基于“STS”的认识实习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通过认识实习全面地认识环境污染问题。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辩证地看待环境污染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环境专业知识的兴趣,激发学生主动分析问题,对于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颖,张晓燕,余丹.“STS教育”理念下的高校教学模式改革的探讨[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

123-125.

[2]方丽梅.“STS教育”指导下的研究型教学模式的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2):125-127.

[3]蒋明虎,荆国林.地方石油院校环境工程专业认识实习实践[J].河北化工,2010(9):74-75,78.

第8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 现状 对策

前言: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至今为止,我国仍需依靠于土地。所以,如果农村问题无法得到重视与解决,将会对我们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不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农村发展的政策要求。所以,政府及相关人士应该积极地就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以求农村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本人将在此就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由于农村在教育上比较落后,政府管理上得不到跟进,所以,农村居民对于农村的环境问题认识不深,认为只要自己种好地,种好菜,能够生活下去就可以了。但正是因为他们的这种想法,再加上政府管理不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当前,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农药以及化肥等使用不当

在我国农村中,化肥和农药是农民用以种得良好的农产品的最为主要的方法。但是,在农药和化肥中存在着很多危害环境、破坏土壤质量,甚至是污染水质与大气的成分,所以,如果过多使用,虽然保证了农产品的产量,但同时也不可逆的破坏了环境,降低了土壤的肥力,使得土地使用寿命缩短,最终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农药和化肥还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使患病、中毒甚至死亡。

(二)城市污染大面积向农村转移

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已经开始大面积地转向乡镇,许多工厂、企业等等开始在乡镇中建立起来,这就导致了农村工业化,也就相当于是把城市里的污染物引入农村。再加上政府的管理力度不够以及农村居民对环境问题了解不够,导致原本就不良的农村环境进一步被破坏,使得农村的土地、水源及空气的污染进一步被加重。而且,农村工业化也会导致农村可用土地面积减少,这样就加剧了农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民风的建设。

(三)农村垃圾处理不合理

在农村,由于生活原始,信息封闭,村民对于垃圾的处理仍然是采用着原始的方式——焚烧。这样的方式,虽然可以快速地处理垃圾,促进农村环境的整洁,但是,燃烧过程中的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会被释放到大气中,从而污染大气,加剧环境负担。不仅如此,这些气体还会危害人体的健康,导致农村居民患上一系列的呼吸道疾病等。而且,通过燃烧垃圾还会使得大量的能量被浪费,得不到良好的利用,同时不符合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村民环境保护意识缺乏,政府重视力度不够

通过以上的各种现状,我们可以看出,一系列的问题追本溯源,就是因为村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够,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是多么重要,对于他们的发展是多么的有意义。还有就是政府的重视不够,宣传和教育强度低,对于农村的环境保护的管理力度低,导致农村环境问题不断加重,而呈现出今日这种状态。

通过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现在的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不可再被忽视,政府一定要加大管理力度,帮助农村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二、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措施

既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那么我们就要更快地想出相应的对策来帮助我国农村的发展。本人就此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力度,尽量普及农村居民环保知识

要改变现状,就一定要从根本做起,也就是说,一定要从农村居民的思想抓起,要让他们主动认识到他们是生活在怎样的环境中,让他们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对于维护他们生存是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所以,相关部门应该要做到定期地为村民们提供相应的环保讲座、知识普及大会等等,并可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环保活动周、环保之星评比等来提高农民们环保积极性,从而为环境保护的进行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政府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条例

在农村环境保护的实施中,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在政府的参与下,才能够让环境保护在农村中得到落实。那么,政府就一定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管理力度,例如制定相关的一些条款条例来约束农民们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且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有破坏环境行为的居民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研究新型种植技术,促进生态建设,提倡农村可持续发展

就农民生产来说,相关人士可以根据农村种植生产的需求,研究并开发出一系列符合农村环境保护要求的能量转化技术以及低毒、低害、高效的,符合农村生态建设与发展要求的农用药品,通过这些新技术和新药品的综合利用减少农村垃圾的堆积焚烧和农药的使用,以此推动农村生产的生态化、清洁化,并同时可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如此一来,不仅促进了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还同时可以保障农村的可持续性发展,达到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统一。

(四)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减少工业对农村的污染

除了农村居民的管理之外,乡镇企业的管理一定要同时得到重视。为了能够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情况,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以此来对乡镇企业污染规范化,同时还要注意乡镇企业的建设位置,以此来对其实施集中管理,对于有污染行为的企业进行大力度的惩罚,从而推动企业发展的清洁化。

面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只是做到以上几点当然是不够的,村民们还要做到自主自觉地保护环境,认真地但其自己对环境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

总结:面对以前的城市的“先发展,后治理”老路,农村的环境问题的解决不能够再次重蹈覆辙,所以,我们现在一定要根据农村发展的特点,加大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力度,以保证我们的农村可以得到更好、更快、更清洁的发展,走上文明发展的道路,从而保护好属于我们的家园,为我们自身提供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和谐的生活环境,让我们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成为一个真正的,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

参考文献:

[1]关万里,侯宝强.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分析和防治对策 [J]. 现代农业. 2008 (06)

[2]宋修权.农村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及防治对策 [J]. 科技资讯. 2007 (17)

第9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畜牧业;养殖;环境污染;特征;治理

1畜牧业养殖中环境污染的特征

1.1化学污染

畜牧养殖过程中会使用到很多化学饲料,但是一般畜禽对于蛋白质的利用率都比较低,饲料中含有的氨、磷都会随着粪便排出体外,氨和磷挥发到大气中会增加大气的氨含量,为酸雨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养殖户将畜禽粪便用于农作物生长,会增加土壤中的氨、磷含量,造成土壤污染,再通过土壤冲刷和渗透作用对地下水形成污染,人们生活中使用地下水,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1]。所以,在畜牧业养殖过程中,饲料中的氨、磷含量会对大气环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对农作物生长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1.2自污染

畜牧业养殖过程中,自身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主要是因为畜禽养殖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粪便,粪便中含有很多会对生态环境形成污染的物质,如果没有对这些粪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就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会对周围居民生活质量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2]。畜禽长期处于低度氨环境中,随意焚烧畜禽粪便会污染空气质量,甚至可能引发火灾,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2畜牧业养殖中环境污染的因素

2.1缺乏环保意识

目前,大部分畜牧业养殖户还未意识到畜禽养殖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认为工业和生活才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关键性因素。在畜牧养殖过程中,缺乏环保意识,没有对养殖场进行合理布局,也没有配置相应的畜禽粪便池,粪便直接输送到种植业中,通过土壤和挥发对地下水和空气造成了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的情况出现。

2.2资金投入力度比较低

在我国大部分小规模养殖户都是贫穷农民,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上,一般采用的露天养殖,缺乏科学的管理规范,随意性比较强,容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2.3养殖模式转变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畜牧养殖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养殖业逐渐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造成大量粪便累计,粪便不能及时用于农作物生长中,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抗生素和激素类药品频繁出现在生活中,在畜牧养殖过程中,养殖户为提高畜禽的成活率,会使用这些药品防治疾病的出现,促使畜禽快速成长,药物残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也对人畜健康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作用。

3畜牧业养殖中环境污染的治理

3.1提高环保意识

当前,在畜牧养殖业发展过程中,要实现可持续、稳定发展目标,就必须使养殖户认识到科学养殖的重要性,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合理布置养殖场的布局,加强养殖业和种植业的联系,及时将畜禽粪便投放到农作物生长中,避免粪便大量积累,在挥发作用和渗透作用下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通过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使其在养殖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当前,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要使更多贫穷的农民富起来,可以鼓励农民小规模养殖畜禽,但是,也要树立环保意识,在畜牧养殖过程中,注重基础设施建设,配置相应的粪便处理池,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帮助养殖户解决畜禽养殖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基础社会建设不齐全的养殖户,应该督促其快速完善基础设施建设[3],始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畜牧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提供充分的保障。

3.3养殖方式转变中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在畜牧养殖业转变发展方向的时候,要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畜牧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就必须加强环境治理工作,将种植业和养殖业联系起来,使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粪便可以技术投放到农作物生长中,一方面,为农作物生长提供养分;另一方面,避免畜禽粪便堆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最后,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抗生素和激素类药品,主要是因为这些药品会对人畜健康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药品残渣也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1]田发荣,田玉屏,杨光,等.山区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J].湖北畜牧兽医,2013,34(6):92-94.

[2]孟祥海,张俊飚,,等.畜牧业环境污染形势与环境治理政策综述[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4,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