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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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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措施

第1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传统文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094-03

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国家之间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于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条约,而本文将通过对国际条约的分析为我国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问题提供立法借鉴。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按照1994年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建立的,其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WTO确定了“市场准入”规则,推行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文化产品与普通产品一样都是WTO规制的贸易对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加拿大、法国等国认为文化产品有其特殊性,不能与其他商品一样流通,主张将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文化例外”条款写入相关协定。[1]但随着WTO的成立,原有的文化贸易壁垒被逐一消除,文化贸易自由化成为主流。

TRIPS协议保护的客体非常广泛包括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和专利等,但并未将传统文化列入其中。将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它们是集体创作的,属于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的人民所共有,从一开始就处于公有领域之中。有些国家认为,传统文化很难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联系起来。例如,加拿大产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政策局在2002年3月提出了一份“版权改革框架”的文件,其中认为难以对民间传统文化提供版权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一)版权保护系针对作者而言。就民间传统文化来说,例如传统歌曲和舞蹈,通常难以确定谁是具体的作者;(二)版权保护只适用于已经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作品,而民间传统文化存在于口头传说中,通常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上;(三)版权保护的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而传统的歌曲、舞蹈和故事等等则是世代相传,早已进入了公有领域之中;(四)版权保护建立于财产权概念的基础之上。民间传统文化的创作者并没有把自己的创作当作私有物品,而是将之作为礼物,一旦创作出来就与社会的其他人共享。这样,就很难将民间文学与财产权的概念联系起来。[2]

TRIPS协议第7条确定了该协议所确立制度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一目标涉及三方面的平衡,即“激励创新”与“促进使用”之间的平衡、创造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TRIPS协议虽然在规定专有权利的同时,试图对权利加以限制,使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TRIPS并没有将其确立的平衡目标坚持到底,它的制度安排将传统知识的保护排除在外,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基于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所产生的知识。[3]结果导致作为传统文化“来源”提供者的传统社区或当地居民,因其所持有的传统文化知识任由他人获取、免费使用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1972年UNESCO召开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将“文化遗产”的范围限定为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保护对象是具有考古、艺术、人类和科学价值的东西。但是文化遗产并没有结束于纪念碑和纪念品上,它也包括从祖先那里继承并传给子孙的传统或活态表达,例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宗教仪式、节日活动、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生产传统工艺品的知识和技能。这些传统和知识可能并不是物质的——它们不能触摸到——它们是我们文化遗产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能够连续不断再创造,并根据我们的环境变化作出适应我们实践和传统的演变。随着世界的变化,现代化和工业化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许多例子中它们有助于并提高创造性。然而,人类仍然是创造的关键角色并且推动非物质文化向前发展。[4]这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释。

(一)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UNESCO采取了不同于WIPO的法律机制

主要表现为:

1、关于传统文化的基本属性。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基于不同的基本属性,赋予不同的权利形式,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WIPO与UNESCO所缔结的国际公约在传统文化领域发挥着各自的规范功能。

第2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民间艺术作为一个民族重要的文化符号及文化特色,在日益消解化的后现代社会中渐趋被处于中心地区的文化所同化,民族内部独特的生态艺术特色与模式被破坏,种群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瓦解,而且由于物质生产力水平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化因素不得不中断民间艺术的创造,生态种群日益缩减。民间艺术的持有者大部分都是老年人,许多技术都面临着无人继承的境地,由于年轻人对于传统民间艺术的认识不足,且在审美观、生活需求方面也与现代生活格格不入,因而导致部分民间艺术无法作为活态视觉表征出现在新媒体时代。

2新媒体时代下对民间艺术的视觉传播形式的完善探寻

(1)实现民间艺术产业化与视觉本真性的双重表征。保守的传播媒介与传播手段使民间艺术逐渐退出了大众的视野,取而代之的则是消费文化与西方现代文化,有相当一部分中国人对于中国民间艺术作品中蕴含的传统文化一无所知。许多人为了振兴民间艺术,将民间艺术产业化,实现学校大规模教学,开办教学班等,但在这个过程中,改变了传统的口口相传的一对一讲解,更是改变了在身心相授过程中被传承人情感的投入,使大规模教学下的学徒在作品的制作中总是追求技术的高超,却少了对作品人文属性的感知。因此,要实现民间艺术产业化与本真性的双重表征,在活态传承中,被传承人应多加入一些作品创作理念的情感讲解,使技艺的传授与文化的学习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传承人需要理解作品中孕育的生命意识、人文主义精神及自然生态观等文化潜能,使民间艺术的精髓得以最大限度地传承。

(2)深入开发新媒体技术下民间艺术的能指,挖掘受众审美口味。视觉表征以索绪尔的能指与所指二分模式作为理论基础,视觉表征包含着能指与所指,能指就是反映事物图像的具体形式,所指就是事物的概念。为了迎合受众审美口味,挖掘他们的视觉需求,就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尽可能多且优质的民间艺术的能指,在这些多样化图像的呈现中,完成民间艺术的大众传播。例如,多媒体网络技术下的网页皮肤、表情、输入法均可以加入民间艺术元素,实现淳厚质朴、尽善尽美的设计风格;如当今受大众喜爱的微电影,以爱情题材为主,可以在其中加入表现多子多福形象的动植物,表现中国传统爱情意蕴的蝴蝶、白狐或是表现长寿富贵的寿桃、牡丹等,注重人文关怀,体现出浓厚的传统意味。

(3)视觉图像作品与现实文化应保持最大限度地意义关联。商业文化的过分渗入对民间艺术造成了一定程度地消解,要改变这种盲目物质的消费观念,就要从民间艺术视觉图像作品入手,从内容上严格控制作品的市场流入,从根源改变民间艺术作品质量差的局面,做到与现实文化应保持最大限度地意义关联。首先,作品题材的选择应该贴近现实,反映当今社会人们内心深处的矛盾及心理特征。其次,内容的设计要有意义,不要把无任何意义的图像展现出来,这是由于快节奏的视觉阅读状态,受众应在最短时间内接触到最有意义的信息,这才符合当今社会的审美需求。

(4)大力加强民间艺术视觉传播的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现如今,针对保护民间艺术活态视觉表征的法律法规包括《: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望出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也已经进入了第6稿,在草案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保护措施,但是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在活态传承与活态视觉表征方面没有给予细致的保护措施以及违反措施的法律后果,欠缺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加强民间艺术活态视觉表征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对于民间美术的保护力度及措施,从不同的角度来对民间美术进行规制。

3结束语

第3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作为一个多民族县份,富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对于全面推进全国文化先进县建设,努力建设幸福美好富蕴具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

(一)彰显特色,助推发展

我县有汉、哈萨克、维吾尔等20个民族,其中哈萨克族占总人口的75%以上。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县少数民族人民创造、继承和发展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博大精深。当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意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进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完善措施,扶持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体系比较薄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足。为此,要采取特殊措施,扶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一是制定相应的法规,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二是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三是制定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中长期规划,确定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原则方法,使民族文化发展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特殊困难。

(三)培养人才,传承发展

人才是发展的第一资源,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必须大力培养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一是培养管理人才,强化业务主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发展民族文化工作的指导;二是培养传承人才,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和民族民间艺人,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继承和创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褒奖他们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作出的特殊贡献;三是培养艺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带动、示范、传承、引导作用;四是培养研究人才,鼓励专业和各种非专业人士积极参与民族文化发展研究,推动民族文化发展理论创新;五是培养经营人才,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民族文化产品研发,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四)交流合作,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只有走出去、请进来,融入文化大环境,与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相互融合,才能不断创新和发展。要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参与疆内互办的文化年和在疆内举办的文化节、艺术周、展览会以及各种演出活动;要精心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充分展示少数民族文化魅力,不断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要组织高层次艺术人才到民族地区开展文化下乡服务活动,帮助基层开展文化活动,培训基层文化工作人员,传播先进的文化发展理念。

(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内涵丰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各种关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基层文化活动正常开展;要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和广播影视事业,提高传播力,扩大覆盖面;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宣传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资源;要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着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创新,营造充满活力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环境;要保护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和建筑群落,扶持少数民族文化特色乡镇建设。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工作,多措并举采取建立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精品网站,通过互联网对外宣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通过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全市上下形成共识。同时把保护、抢救、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考核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

(二)加强民族传统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提供保障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文化专业人才,一方面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强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实干精神的专业队伍;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让更多的人走进民间艺术,发扬民族之魂。另外要加强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评定工作,要建立文化传承人名录体系,对传承人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使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后继有人,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魂宝流传千秋。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立法保护。

一定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文化部门、民宗部门在民族文化管理方面的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制定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设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民族文化产业的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责任落实,形成强有力的组织工作保障。

第4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准则,以便更好地保护该遗产。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设立了两个名录,一个是与著名的“世界遗产名录”相映成辉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代表作名录),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世界的重要地位;另一个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简称急需保护名录)。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法国巴黎召开,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制订的《公约》实施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工作就是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前者可以理解为更多地侧重于一种荣誉性的称号,彰显遗产的地位,把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遗产上升为全人类的遗产;后者则更多地强调了抢救、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项目。

2009年8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一致通过“赫哲族伊玛堪”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2011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附属机构针对“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申报材料确定有关“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的表述信息,提出最终推荐草案,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网站上向全球公示。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更多地强调了抢救、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项目。赫哲族是我国人口最少的民族之一,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而伊玛堪这一古老的叙事传统和口头艺术,成为该民族传承自己历史文化、和人文习俗等的唯一形式。可以说,“伊玛堪”承载着民众的生活世界与历史记忆,是赫哲族仅存的“活的历史教材”。

伊玛堪不仅用大量篇幅记载了赫哲族人的渔猎生活和礼仪、祭祀、婚丧等习俗,全面鲜活地展现了赫哲族社会状况、风土人情、道德规范等,还是传承赫哲族语言的主要方式,通过讲唱伊玛堪,增加了赫哲语的受众群体,促进了赫哲族语言的传承与发展。因此,伊玛堪本身就是一座十分珍贵的口头文献宝库。

作为赫哲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象征,伊玛堪被视为本民族的口头百科全书,对于存续本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伊玛堪是连接历史与今天的重要纽带,以系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的赫哲族母语――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严重濒危”的语言――来承载民族历史文化的典型遗存,成为拯救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个深刻鉴照。保护好这宗重要的赫哲族口头遗产,不仅对人类学、民族学和史学具有宝贵的价值,对口头文学、语言学和民间审美的研究也同等重要。

过去的伊玛堪说唱与赫哲族人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甚至可以说是赫哲族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只要有赫哲族人的地方,就有伊玛堪说唱,随时随处可见;而现在的伊玛堪说唱只能是存在于有意识的有组织的节庆活动和传习的情境中。以前伊玛堪说唱艺人得到了赫哲族人的普遍尊重,有一批受族人喜爱的、能完整说唱的艺人;到上世纪80年代,还有20多位,现在能说唱伊玛堪的仅有5人。

伊玛堪的特殊性决定着传承人只有一遍又一遍地反复传授,现教现学,口传心授,才可以教会学全。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赫哲族人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剧烈变迁,说唱伊玛堪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赫哲族语言濒危。目前,只有老年人会说赫哲族语言,中青年特别是少年中多数已听不懂赫哲语。作为伊玛堪传承媒介的语言濒危是伊玛堪难于继续传承的重要障碍。赫哲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口传心授是伊玛堪传承的唯一方式。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家族传承的机制已难以维系,社会传承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青年人追求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或热衷于外出务工,或热衷于学习广泛使用的语言,可传承的对象面临日益减少的趋势。正在兴起的旅游开发中,为商业目的打造的“伊玛堪说唱”存在着不适当改变民间传统的倾向。伊玛堪面临传承危机,有很快消失的可能,急需采取特别措施保护。

“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充分体现了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文化厅对我省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的抢救。标志着近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实质性重大进展,对于全面开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具有深远影响。申遗的过程既是对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的宣传过程,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喜爱并参与到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同时也是对进一步促进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的抢救、传承保护和发展,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关注和认知,增进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各地文化间的对话与交流,保护文化多样性都具有历史性的深远意义。

“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被列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我省将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关要求,积极制定充分明确的保护计划,学习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落实保护责任,使“赫哲族伊玛堪说唱”得到更加迫切、全面、科学的抢救与保护。

第5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本省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采用接收、征集等方式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得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将电子档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份。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认定后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都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五人以上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建议、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二)初评意见通过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九人以上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情况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

(五)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享受传承资助;

(二)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

(三)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第二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室)和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和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专长、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传播基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捐赠或者委托各级各类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示,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需要,定期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学生保护和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研究、传播、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认定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具有较为完整的实物、资料;

(三)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

(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立档案;

(二)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拟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措施,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传承、传播活动或者为以上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址和遗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建立专门档案,并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采取措施予以整体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并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保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持有异议,或者对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中不作为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失传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 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第6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中国的工艺美术发展分为宫廷工艺美术和民间工艺美术两个方向。宫廷工艺美术讲究以贵为美,追求奢侈华丽,其价值在于以收藏为主;民间工艺美术则建立在实用主体的基础上,追求天然之美。中国正处于文化大发展时期,人们的审美层次逐渐提高,对民间工艺美术不仅提出了质量上的要求,审美情趣也不断地提升。中国民间工艺美术源自于劳动人民的生活创造,是以工艺美术艺人对生活的观察,总结出艺术经验,结合生活实际而创造出来的。民间工艺美术是建立在生活艺术的视角上所发展起来的审美层次。因此,其所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更具有生活气息,给人以亲近感。但是,由于民间工艺美术多为家族集藏,其传播局限在小范围内,一些民间美术工艺作品虽被保留至今,但工艺技术已失传了。鉴于民间工艺美术所存在的与众不同的艺术价值,对民间工艺美术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二民间工艺美术的课程内容

在中职教育中,民间工艺美术课程主要包括剪纸、漆画、蜡染、陶艺等。对课程内容的安排,要从美学的角度将材料和技术融入其中,同时还要考虑到环境的特点。按照中职教育的特点,以技术应用型为主,因此采用直观的教学方式使教学更具有感性色彩,可以有效地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可以从传统文化教育的角度出发,以视频的方式将这些民间工艺美术展示出来,使学生对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髓充分地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学生从感性的角度认识民间工艺美术,理解民间工艺美术的内涵、价值和社会意义。以陶艺为例,其作为民间工艺美术专业课程之一,要开展现代教学,就要在多媒体辅助教学下,合理安排课程。基于陶艺中渗透出的浓厚文化韵味,在教学中要将传统内容与现代工艺美术材料和表现形式相结合。运用多媒体播放多样的陶艺工艺美术作品,将陶艺的传统制作过程以视频的方式播放出来。对学生开展教学,从现代美术工艺的角度出发,做到真实陶艺技术与模仿相结合,并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评判。经过陶艺的比较式教学,可以引导学生对陶艺价值进行审美判断,并根据陶艺工艺美术的不断演进,对其价值变化加以认识。

三中职教学中民间工艺美术教学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关于民间工艺美术,张道一先生认为,与宫廷工艺美术相比,民间工艺美术从表象上来看是粗俗的,但粗俗并非拙劣,更不是平庸,而是散发着土性,但是不孤陋,散发着野性,但并非不驯,也许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源自于民间的生产生活,因而充满了生命力。民间工艺美术所散发的这种生命活力,正是民间工艺美术的价值所在。中职学校作为实用技术型人才培养基地,在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上,更注重审美定位及工艺技法的培养,而对中国传统文化有所忽视,导致民间工艺美术课程虽然课时较多,教学内容也丰富,但却没有激发学生的民族文化意识。学生疏于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入理解,必然难以激发其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在工艺美术创作上难以达到教育目的。在中职美术工艺教学中,其特殊性决定了教学模式的综合实践性。在开展民间工艺美术教学中,注重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发展。

2.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工艺美术保护意识

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人们对文化的价值也习惯于从经济角度进行评价。观念的变化,必然使具有文化价值的民间工艺美术被现代化科技产品所取代。中国幅员辽阔,且为多民族国家,民间工艺美术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民间工艺美术主要为家族式传承,致使多种工艺美术技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处于现代的社会,为了保护这些传统文化,就要注重教育这一有效途径,使一些极具传统文化色彩的民间工艺美术保留下来。以“五毒”图案为例,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一些地区流传着儿童肚兜上要绣上“五毒”图案,可以对儿童起到预防疾病、防御灾难的作用。这种工艺美术中,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如果失传,就难以对“五毒”图案真实地理解。通过民间美术教学,不仅使中国的民间工艺美术文化继续传承下去,而且还提高了学生的文化保护意识,从而提升其民间工艺保护的责任感。

四结束语

第7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悠久的传承历史,由政府直接主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则是一项比较新的事业。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要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保护。其中的文化遗产主要指古迹、建筑群、遗址。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化,人们意识到那些“无形的”(intangible)、世代相传的、活态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我国先后于1985年和2004年批准了这两个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为《非遗法》)颁布施行。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瞩目成就,正在迈上新的台阶。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实践的深入,对非遗本身及非遗传承规律的认识还在深化中,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还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设也在充实完善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

非遗的“本质”

非遗的本质特征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公约》的这段定义有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世代相传”,强调这种文化遗产是现在还在延续的,而不是已经失传或被时代舍弃的。申报人类非遗代表作时,要求重点说明:“当前该非遗项目对其所在社区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

二是“互动”和“不断地被再创造”,强调非遗是能动的实践。这是非遗与文物的本质区别。跟什么“互动”?跟自然和历史的变迁互动,跟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互动。什么是“再创造”?是在传承实践中不断形成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内容与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非遗将在保持历史传统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融入现代生活的内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续发展。

三是“认同感”和“持续感”。强调非遗的传承实践不仅能让相关的人群体验到共同秉承的传统,同时也能够让人们持续地感受到文化多样性仍在丰富,人类创造力的源泉仍在奔涌,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里要注意到:多样性和创造力,不仅指过去形成的遗产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也是指现在与今后的传承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

非遗还有一个重要特征: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贯穿遗产认定、保护和传承的始终。《公约》和《非遗法》在定义非遗时,都用了一个关键词:“视为”。《公约》的表述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非遗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这两个“视为”,指出了非遗的价值认定主体,即:某种文化现象或表现形式是不是某个民族或社区、群体及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取决于他们自己是否认同。缠足不能被认为是非遗,不仅因为它是已被抛弃、没有任何当代价值意义的历史旧习,也因为它是强加给持有者的,从来就没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认同。

非遗保护的“根本”

中国剪纸技艺是历史悠久、流布广泛的非遗项目。中国剪纸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不是因为我国历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纸图案,而是因为剪纸活动深深融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社会生活和情感表达,是很多地方社区和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这一点,就不难把握非遗保护的对象以及政府在剪纸项目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即:保护和培育这种大众文化生态,支持开展剪纸活动的习俗和社会实践,让中国的剪纸传统及其技艺在当代生活中得到延续和发展。至于是沿用过去的图样,还是创作新的题材,是传承人或爱好者在公序良俗规范下的文化表达权利。历史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剪纸题材和样式,显示了中国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样化的创造力。同样,今天和明天的剪纸出现哪些新的题材和样式,也将继续反映广大剪纸传承人和爱好者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保护非遗,最根本的是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根据《公约》和《非遗法》,保护(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认定、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传播、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弘扬和振兴等环节。这些环节构成了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完整保护链条,体现了保护措施和保护效果的深化。

一个非遗项目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主要从六点加以判断。

第一,实践活动是否持续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实践方式,如手工技艺之于某些传统工艺项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内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扬。

第五,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实践、传承及再创造权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传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扩大。

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的非遗保护

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非遗保护命题,本质上是文化传承如何应对自然和社会环境变化的挑战。政府要谨慎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平衡,悉心维护和改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条件。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不尊重文化遗产、轻视社区文化传统、损害传承人群权利的行为。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严重困y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记录其核心内容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独到技艺,以利其他传承人学习借鉴和研究,或在适当环境下实现复兴。

非遗保护工作有一个重要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要支持非遗实践回归社区,回归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在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建设中,要尽量避免大量迁出原居民,人为切断非遗传承人群与当地民居、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机联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帮助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和当代实践能力,扩大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非遗的认知和参与,努力扩大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习人群。

用大历史观看待挑战

传统知识和技艺同样是在长期实践中从无到有,从单一到丰富,逐步积累增长的。这个过程没有止境。一代代传承群体和个人或潜心钻研体悟,或与人切磋互鉴,或外出游历取经,在学习、交流和实践中参悟要领,取长补短,推陈出新。一种知识或技艺从甲地流传到乙地,被乙地消化吸收并增加新的元素,再流传到其他地方甚或回到甲地,在这过程中新的技艺、作品、风格、流派和门类不断涌现。正因如此,我们今天才能领略到优秀传统文化的多姿多彩,蔚为大观。只要传统还在发展,就不能人为规定某一个时间节点的知识和形态是传统的终点。

再从中外文化关系史乃至人类文明发展的视野看,文化传统的丰富与发展,与不同地域、民族的人员和生产技术流动密切相关,与不同文化、习俗、消费偏好的互动交流密切相关。在社会生活变化较小、人员流动较少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缓慢;在社会变迁剧烈、文化交流深入、贸易活动频繁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明显。而开历史先河的重大文化发展创新,往往出现在变化的时代。因此,看待非遗面临的时代挑战,需要有大的历史观。

在发生重大历史变迁的时代,文化传统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同时也面临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产生文化史上标志性风格或作品、产品的历史机遇。不尊重遗产、不注重保护遗产、歪曲遗产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的做法,会导致遗产遭到损失和破坏;禁锢和扼制遗产持有者的创造性表达权利,也会窒息文化传统的生命力,错失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宝贵机遇。

如何用“一个”带动“一片”?

能力建设直接关系非遗在时代变迁中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人群的传承与实践能力包括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深度,对非遗项目知识和技艺的掌握程度,进行再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实践中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实施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着眼点正是帮助非遗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获得和增强这些能力。基本要求是“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

强基础,是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加深对本地、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当地人知当地文化;强化对所持项目知识、技艺和流变脉络的认识与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时代变迁带来的审美变化和社会需求变化,了解国内外行业动态。增学养,是丰富文化、艺术、材料等方面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这项工作受到传承人群的普遍欢迎。参训学员增长了学识,拓宽了眼界,提高了技艺,并且对所持项目的文化内涵有了更深的领悟,对自己手艺的价值和潜力有了更强的自信。一些学员回去后又自己办班,把学习所得让其他传承人分享;有的则办起了合作社,带动更多的人传承非遗,起到了培训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参与高校普遍认为,研培计划不仅给传承人群提供了实际帮助,也促进了大学与社区的互动,对于丰富学术积累、提升学科和专业建设水平、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文化传承和创新能力,意义重大。

关于传承人群的学习与传承创新,有四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非遗的传承人和所有人一样,都有学习新知识的权利。并不因为是传承人就不需要学习,更不是承担了传承的义务就必须放弃学习新知识的权利。虽然现实情况是不少传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传承人群的自身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将主要由受过学历教育的人群来承担。将文化传统的传承发展视为与现代教育不相容,是对非遗保护的误读。《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特别鼓励”:“在高等院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促进开展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

第二,保持非遗项目的传统特色与传承人学习掌握新知识不是对立关系。剪纸、年画、泥塑、面花等传统手工艺术,其表现往往有较强的象征性。帮助传承人获得一些材料、色彩、构图、造型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辅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变他们的艺术表达习惯,而是帮助他们加深对所持项目技艺特点的理解,提高对材料、色彩和图案、结构的把握和运用能力。俗话说,艺不压身。多一门知识,就多一份技艺精进的可能;多一项技能,就多一片发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都有过在大学学习和参加高水平培训的经历。

第三,很多传承人不是不想接触新的知识和信息,而是没有条件接触;不是不愿改进材料、提高技艺,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学更好的技艺。有的剪纸艺人剪一头牛很像,剪一匹马就不像,是因为他看的牛多,见的马少,也没有专门学过画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农村妇女照猫剪虎,不是这位妇女喜欢用猫去表现虎,而是她受种种条件所限,没有机会看到真虎。我们不能为了照猫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让她看到真虎,也不能为了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儿、孙女,都只能照着猫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装企业研习的一批湘西绣娘,看到竟然有这么多颜色的线可用,都很有感触。有的绣娘说:现在大红大绿的颜色也是受材料的影响,因为当地农村只能买到很少几种线,想绣什么颜色也做不了。在国家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成果惠及城乡各地时,传承人群能不能获取新知识和信息来丰富自己,提高技艺,进行创造性的表达,以实现对传统文化更高水平的传承?国家要不要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创造性表达是每个持有者和传承人的权利,创新的内容和形式能不能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则取决于人民大众的选择。人民大众去芜存菁的力量是强大的。他们会在自己的感受中判断哪些实践、哪些技艺,哪些内容和形式、品种和题材的变化与更新,能给他们带来情感的认同,带来将过去与当下联结起来的体验。如此,他们会接受;反之,会排斥。有的当时不接受,过一段时间又被接受;有的当时接受甚至流传开来,过一段时间又被摒弃;有的被认为脱离了原来的传统,但又被更大范围的社区和人群所认同,成槲幕多样性之树长出的新枝。这是文化传统的大众选择和历史积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一定是把本民族传统与时代特点结合得最好的。

不可或缺的学术研究

第8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一、评选意义

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工作是落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的知名度,推动我市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一切困难,高速度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二、评选条件

主要包括价值特色、原貌保存、整体规模和保护措施等方面。

(一)价值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我省乃至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省或全国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地方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地方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近代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貌保存

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整体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保护措施

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三、申报评选程序

(一)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准备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建设(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先期开展第一批**市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评选工作,经市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名城办审查后,由市政府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

(三)市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名城办将市政府公布的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报省建设厅和省文物局,参加**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评选。

(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初步审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公布。

(五)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将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参加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评选。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附后)。

(二)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三)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批准文件。

(四)《历史文化村镇评价指标体系》和《历史文化村镇基础数据表》。按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下发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建村[**]228号)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填表说明进行填报。

(五)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六)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视频文件、电子幻灯片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简介。

5.保护措施简介。

(七)上述申报材料的电子光盘。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采用jpeg格式。

(八)所有材料一式3套,并统一装入A4档案盒报送。

第9篇: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金秀瑶族;刺绣工艺;传承;保护

中医分类号:J52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2-0053-01

一、金秀瑶族概况

金秀瑶族自治县主要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偏东的大瑶山上。北面与荔浦县、鹿寨县交界,东部与蒙山县交接,南面同平南县、桂平市及武宣县相邻,西部和象州县毗连。包涵中国瑶族的主要支系,根据语言和习惯的不同,分为盘瑶、坳瑶、花蓝瑶、茶山瑶、山子瑶五个支系。这些支系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相互融合,却各有特色,形成丰富的瑶族文化。

二、金秀瑶族刺绣工艺简介

金秀瑶族刺绣工艺源远流长,它曾经美化着瑶族人们的生活。在工艺制作手法上,多用“反绣”、“正面绣”和“全绣”。“反绣”就是从布的反面挑花,利用布料的经纬线进行缝制,但从正面看绣出的纹样漂亮、平整、手法细腻。绣者通过所想的刺绣图案或者是上辈流传下来的某些刺绣纹样,根据自己喜好自由的拼接组合,有些刺绣图案已经流传了近千年,是世代瑶族人记忆深处共同的符号。刺绣丝线色彩的对比强烈,最主要的色调有有红、黄,同时也会有橙、绿、蓝、紫等其他颜色,近年来好多人还喜欢使用一些亮线,色彩搭配夸张艳丽,造型生动别致。纹样图案多为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有机地结合,构图富有生活情趣,且表现民族独特的审美意识。瑶族刺绣用途及其广泛,多在服装比较容易磨损的领部、下摆、袖口、腰带、后背、披肩、头帕、绑腿等,或书包、被面和背儿带上做的装饰。

三、金秀瑶族刺绣的传承与保护

(一)金秀瑶族刺绣传承现状问题调查

瑶族传统刺绣曾经是瑶族人们生活、审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现代文化的冲击和当地传承人逐渐减少,它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对于刺绣工艺的传承是意义十分重大的事情。

首先,传统刺绣工艺的传承人缺乏。金秀瑶族民间工艺的传承主要是母传女、姐教妹、邻里互授、祖辈世代传袭。过去有的姑娘从八、九岁就开始跟长辈学习刺绣,随着技艺的熟练为自己准备嫁衣,学习刺绣,是她们生活中的一个必修课,如果学习的时候偷懒,也会遭到大人的数落。然而,现在许多的瑶族青少年寄宿上学,使他们没有了这种学习环境和学习兴趣。而且母亲一般也不会去向上一代一样强制孩子去学习,他们甚至乐意工作赚钱,然后再去向其他刺绣的好手去买一些自己喜欢的刺绣产品。随着技艺精湛的老一辈的逐渐消失,瑶族的刺绣工艺的传承也将面临消亡。

其次,当代机器加工对传统手工制作的影响。机器加工的现代服饰轻便、漂亮、物美价廉,与传统瑶族服饰制作工艺耗时之久、价钱昂贵相比,现代服饰更加受到人们的喜爱。因此用于装饰美化服饰的刺绣工艺,随着传统服饰的渐渐消失而急剧减少。这种价值观念和审美观念的变化,加剧了刺绣工艺的传承危机。

最后,制作工艺费时费力,利润低下。复杂的工艺制作手法与制作时间长的特点,使得刺绣变成一种利润很低的行业。往往绣出一个成品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多,如果按照所耗时间与工序来定价格,高昂的价格让大部分人无法承担,如果将制作手法简单化,又失去了刺绣本身的特色与价值。

(二)金秀瑶族刺绣传承的对策及保护

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来看,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现代文化对传统文化,包括民族传统工艺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刺绣是瑶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所以要保护、传承瑶族优秀传统文化,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刺绣工艺的保护、传承工作。

首先,政府要重视瑶族刺绣工艺的保护传承工作。要组织人力进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用强大的政治力量和手段去推动、加强瑶族刺绣的保护、传承工作。

其次,做好瑶族民间刺绣艺人的培养、保护和传承工作。提倡瑶族传统文化进课堂,笔者调查的金秀瑶族民族小学在每周六学校老师会对刺绣感兴趣的同学进行授课,激发他们对于本民族优秀工艺的自豪感,使他们深刻理解本民族刺绣的独特美。有些专门的技术学校,也开设了此类的课程班,可见对于刺绣艺人的培养还是有一定的对策。但建议更加广泛的设立这种“刺绣课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立刺绣技能培训学校,对学习传统刺绣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最后,注重挖掘优秀的民间刺绣艺人和传人,他们是真正的传统刺绣艺术的传承者,保护现有民间艺人也是一项比较紧迫的人物,对于特别优秀的民间刺绣艺人要给予特殊的政策照顾。由政府或学术领域的研究者出面,建立刺绣优秀艺人档案。对优秀刺绣艺人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并且能够定期将这些优秀的作品展览,向人们展示它所能呈现的独特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