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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房屋规划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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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房屋规划法

第1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2011年4月2日,宣城市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反映敬亭山茶场一分场朱某房屋是违法建设。经立案调查,在宣城市规划局的协查下,认定当事人朱某于2006年在原建筑面积约107.32平方米土基房的基础上进行翻扩建,建设的两层砖混结构,面积为396.8平方米的建筑属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第一层四间213.79平方米,第二层三间183.0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朱某不服宣城市城管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宣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2011年7月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焦点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在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办事处敬亭山茶场一分场有私房一栋,在敬亭山茶场与该房性质相同的房屋还有许多,认为被告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29日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单独对原告作出宣城管(规划)限拆字第(2011)01200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原告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依法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答辩认为:对于2011年4月2日的举报,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朱某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朱某诉讼请求。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一、事实方面证据: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对敬亭山茶场土地科长孙良华的询问调查笔录;3、对敬亭山茶场山南分场场长舒金平的询问调查笔录;4、违法建筑的摄影材料。上述证据,综合证明建筑的违法性质、建设时间、面积、位置。二、程序方面证据:1、举报材料;2、询问调查通知书;3、立案审批表;4、协助勘验委托书;5、协助勘验意见书;6、责令改正通知书;7、执法告知书及送达回执;8、案件处理意见书;9、审案会议记录;10、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11、案件处理审批表;12、行政执法通知书;13、行政执法告知书送达回执;14、限期拆除决定书;15、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执;16、敬亭山茶场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翻建报告、收费凭证)。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以及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符合程序规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原告朱某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3、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4、翻建报告复印件,证明原告建房是经过茶场审批的。5、敬亭山茶场其他房屋照片,证明其他房屋都是经过茶场审批的。6、2008年对原告土地征收的文件,证明诉争房屋土地是农用地,不属于城市规划范畴,不能适用城市规划法对原告处罚。7、国土字资2008、2009年文件,证明城市规划区外建房农场可以审批。

此案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第一、事实方面证据。1、对现场勘验检查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事前应该通知朱某,如果事先没有通知,该笔录是违法的。另外对测量人员的身份、资质也有疑问。2、孙良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且其证明内容也是虚假的。房子长15米,宽7.2米,与事实不符,与房产证不一致。另外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舒金平作证的内容也是虚假的。4、照片是朱某家的房屋,但是摄制的时间不能证明。综上,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第二、程序方面证据。举报事实不存在,是被告编造的。询问调查通知书没有朱某签字,不能证明该通知书送达给了朱某。立案审批表仅凭此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且相关人员身份、签字、职务等都无法核实。请示和回函是违法的。另外意见书的内容也是不专业的,不是每个建筑都要规划批准的,当时农村建房是不需要规划批准的,行政执法局不应该听规划局的意见。处罚的勘验一定是亲自勘验,不能借用第三方资料,说明勘验人员没有勘验。朱某的建房行为是2006年的,不应该适用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对调查人员的签名的真伪和日期都不能确认。审案会议记录与事实不符,被告的补偿方法方式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另外被告也没有和原告商谈补偿要求。行政执法告知书应该告知被处罚人依据、权限,但此告知书告知错误,视为违法,原告没有收到告知书,送达违法。对听证会事实是认可的,但对结果不予认可。拆除决定书送达回执,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的要件。该送达是违法的留置送达。拆除决定书中没有表述房屋是何时建造的,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翻建报告是实际情况,本案被告没有告诉能使用城乡规划法的依据。敬亭山茶场违规建房是很普遍的,原告不能认同选择性执法。第三、法律依据。朱某的土地是农业用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不是程序性规定。限期责令拆除涉及了原告的实体利益。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是原告原来的房子。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只能证明原告建房花了钱,不能证明原告房子的建设是经过审批的。证据5,被告在敬亭山茶场最近拆除了不少违法建筑,不是选择性执法。证据6与本案无关。证据7不能代表法律,不能以部门的文件来证明原告建筑是否违法,原告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性。

三、法院审判结果

第2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 产业规划 村发展规划

中图分类号:F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45-02

一、村发展规划概述

1.村发展规划的概念。村发展规划是将村庄建设规划与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村域规划。传统产业规划缺少具体的空间形态分析,而传统村庄规划缺乏对农村产业发展的指导意义,村发展规划将两者有机结合颠覆传统村庄规划编制方法理念,是城乡统筹下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革新。

2.村发展规划的特点。(1)因地制宜。村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生态资源、文化资源、生产资源为农村发展方向进行策划与指导,能够结合村庄特点因地制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2)拓展用地空间。村发展规划通过技术创新,打破传统规划方法,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技术上拓展建设用地、农业用地、未利用地等用地分析方法。

3.村发展规划与传统村庄规划的比较分析。一是村庄规划按照深度不同分为村庄布局规划、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作为规划许可依据的村庄规划主要指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模较小的村庄一般一次性做建设规划编制,而不编制村庄总体规划,村发展规划包括了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二是传统村庄规划主要研究对象是村庄建设用地,而村发展规划的研究对象包括了村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三是技术标准不同,传统乡村规划技术标准中居住用地较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产业用地严重不足,不能适应村庄发展要求;村发展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适应村庄发展要求。

4.编制村发展规划的意义。编制村发展规划首先能够解决用地发展空间的难题,为农民增收指明方向,从一产、二产、三产上分类进行用地分析与空间布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村发展规划通过对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产业用地进行分析,如何挖掘用地潜力,既保护耕地不被占用,又丰富农村产业内容,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其次能够在不占用耕地的条件下促进城乡统筹,村庄规划如何适应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在技术上进一步创新编制方法;而且还能够解决农村产业无序布局引起的社会矛盾,规范农村产业布局规划管理,规范了农村产业发展的用地开发与利用,制止违法建设现象,化解农村矛盾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村发展规划编制的法律地位分析

1.与《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原则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6月颁布,并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无论从立法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精神。现行村庄规划的编制方法与技术标准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与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有很大的区别,如居住用地标准过大,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用地标准过低等等,导致城乡二元结构无法打破。由此可见,现行村庄规划无法适应新的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进行技术创新。村发展规划正是城乡规划法背景下重大的技术突破与尝试,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精神,是对《城乡规划法》的最大尊重。

2.符合各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要求。新《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各地方政府多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浙江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提出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城乡全覆盖原则进行规划编制,并通过县市域总体规划,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的问题。村发展规划是村域全覆盖的规划,用地分析打破了传统村庄规划的技术方法,不仅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研究,同时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研究农业用地与未开发用地,真正从技术上落实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衔接。

3.为农村发展空间提供规划许可与规划服务的法律依据。村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技术分析手段,突破农村发展障碍,为农村发展空间提供规划许可与规划服务的法律依据。农村发展有两大障碍,一是产业发展方向过于单一,制约农民增收,二是用地空间尤其是建设用地空间限制农村发展。在当前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各地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土地资源配置的重心多在中心城区和园区开发,而农村所获的建设用地指标即便是住宅用地指标都难以满足,更难以支撑产业发展空间。传统村庄规划没有结合农村产业发展进行规划,更对于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项目无法进行规划指导,如农家乐项目大多位于生态环境优美的非建设用地,由于没有规划引导,导致多数农家乐都是违法建筑。村发展规划拓展了农村产业发展空间,解决了农村发展空间的用地不足难题,为农村发展空间提供了规划许可与规划服务的法律依据。

三、村发展规划的用地分析

1.产业用地空间分析。一产用地主要包括农村合作社、养殖业用地等。将农村合作社用地纳入一产用地进行发展规划,便于结合农业用地流转,扩大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农村养殖业往往是自发式布局,没有规划引导,对村庄生活影响较大,对环境破坏较大,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将养殖业用地规划纳入一产用地规划,能够对养殖业的合理布局进行规划,减少养殖对农村生活环境的影响,同时在空间形态上引导循环生态产业发展。二产用地包括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小商品生产用地等。二产用地按照传统理论属于工业用地,但是村庄往往没有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建设用地指标,受到发展的制约,导致三合一用房的火灾安全事故频发。因此有必要对此类用地纳入村庄发展规划,提出村庄工业生产用地布局应在整个乡镇统一规划,用地指标在整个乡镇统一平衡。三产用地包括农产品贩销、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农家乐等服务业用地等。课题组提出将三产用地规划纳入村发展规划,充分重视了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作为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并且依据不同服务类型对于用地的不同要求,对三产用地提出了不同的规划要求,其中:农产品贩销不需要专门的市场用地,可以直接结合农产品生产现场进行贩销,只需要在农产品生产地配置少量的基础设施如沙石路径和农产品展销临时工棚等;生态旅游和休闲旅游用地需要结合原有自然条件,把村庄作为风景区或旅游区进行规划,即在规划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景区规划或旅游区规划进行;农家乐服务用地规划可作为农业产业配套项目,进行农业观光园等规划。

2.居住用地、绿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分析。按照土地用途,可以将农村用地分为居住用地、绿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等,相应的,村发展规划可以配套进行居住用地、绿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分析与规划。居住用地规划中应着重考虑居住用地规模、房屋间距布局等因素,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间距标准不能僵化套用技术规范标准,可根据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进行压缩,以满足消防和视觉安全距离为基本要求。绿化用地规划在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属于建设用地范畴,与生产性生态用地剥离,不利于环境管理与生态建设。村发展规划概念下的绿化用地规划结合村庄原有生产性生态用地进行绿化用地配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村庄里的空地用菜园布局;二是结合果树、花卉苗木、茶园进行公园化建设,在果园、苗木园、茶园、菜园、竹林里配上沙石路径,局部配置健身器材、甚至石灯与竹凳。同时课题组提出生产性生态用地公园实质上就是弱化版的城市公园绿地,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城市公园绿地的服务对象更多,配套设施更丰富,多了地下排水设施、公厕、路灯、小卖部等设施,而村庄绿地只要有少量的沙石路径和休息凳子就能基本满足农村生活要求。农村传统古民居较多,古民居保护是文物保护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最大难题之一。实践中,村民处于资金、房屋使用以及维修工序等因素,不愿意维护原有古民居,镇乡村干部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对维护古民居也没有积极性,直接导致农村中古民居保护工作矛盾突出。鉴于文物保护法提出属于文保点的古民居项目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课题组提出村发展规划中应包含古民居用地规划内容,通过合理利用古民居,促进农村文化旅游的发展,同时对古民居的保护起到良好的作用。

四、村发展规划编制原则、范围、依据

1.编制原则。村发展规划应在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根据村所处的空间环境、村庄规模、资源条件、历史传统、地形地貌和产业特色等采取不同的引导发展策略,制定村发展规划,以此拓展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空间,指导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村发展规划编制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规划编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新农村。

2.编制范围与年限。村发展规划包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村发展规划总体范围以村域行政区划为规划用地规模,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村域内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未利用土地的用地范围,村庄建设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范围。村发展规划的年限原则按照立足五年、规划十年的要求编制与实施。结合村庄整治的要求,做好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的制定。

第3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管理范围

县城规划区建设范围为:东至高庙村,南至镇村,西至朱家寨铁路以东,北至北山坡底。

二、严格规划管理

(一)对县城规划区内已纳入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一律禁止新建住宅,原有私房不得扩建。确需翻建的危房,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由房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县城规划建设范围内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城郊村”,改建、扩建、翻建原有私房的,应向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或社区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房屋产权证件、用地范围的地形图、设计方案等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查,经同意后,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三)对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宅基和私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三、强化执法检查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和其它建筑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县住建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住宅的,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施工、使用条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公安、国土、水利、电力、工商、城管、广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住建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擅自为违章建筑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使用条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第5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实施;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发展与违法建设之间的博弈

从狭义来看,违法建设其实就是指没有获得城市相关规划部门的审批所进行的建设,或者其建设违反城市规划部门所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违法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违法建筑与违法用地,所谓违法用地未按照《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来进行土地的应用,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以及非法审批土地等;而违法建筑则是指未按照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规所实施的建筑建设活动。城市规划发展与违法建设之间的博弈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于其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当前这种社会情况,城市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是由于政府在城市房屋建设过程中予以了相应的规定,致使城市房屋建筑和基地审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第二,招商引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政府在进行招商引资时,建设项目的依法申报和建设行为的规范化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在未通过规划和审批以后就开始进行建设,在没有通过施工许可以后就开始施工,最终使得城市规划发展与违法建设之间的矛盾逐渐增大。除此之外,因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自身缺乏合理且科学的制约制度,造成部门中的相关管理人员不正当或者不正确地应用手中的规划许可权,最终造成违法建设现象的出现。

第三,监管工作不够到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未落到实处,就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城市监管部门对于城市非重点位置的监督力度较低,其监管工作没有做到位,相关责任没有落实,造成在查处阶段,一些违法的建设仍旧在继续施工,当下达处罚决定的时候,其主体建设已经基本完成,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执法的成本,加大了依法处置的难度。

第四,管理方式与手段较为单一、滞后。在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划管理部门所拥有的权利仅仅只有责令停工建设权,缺乏一些具体的制止措施,而这也表明其在管理权上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白天停建和夜晚施工等现象,造成这些违法的建筑得不到及时地拆除。此外,还存在着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部分公众对于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认识还较为浅,尤其是审批程序和申报程序这两方面的内容,更是缺乏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进行房屋建筑的建设和改造。

二、城市规划发展中违法建设的整治措施

(一)基于《城乡规划法》,构建更为完善的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国家进行《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与强制性,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制定,确保其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以此建设和谐社会城市,推动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鉴于此,在政治城市规划发展中的违法建设时,首先应该基于《城乡规划法》,完善其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对《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法律责任重新进行界定。在该法中补充被许可人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其法定义务的界定,在被许可人自身法定义务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即行政许可方面的申请、如实提交材料给规划管理部门、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查,在行政许可规定的范围来开展相应的活动。而在违法行为上,除了包含原有的这些规定要求以外,同时还包括了非法进行转让获得规划许可、在提交相关材料时隐瞒或者虚报、对规划许可的相关证件进行涂改或者将证件出租和出借、利用一些失效证件来实施建设等。

第二,在规划许可中,撤回、注销以及撤销为常用的三种处理方式,鉴于此,在该法中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该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添加关于经济利益上的相关内容,将违法建设和经济性后果有效地连接,通过经济处罚这种方式来提高人们的违法建设意识。

第三,加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力度,体现其规划管理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使其规划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意志,确保其法规的时效性以及公平性,合理安排规划许可中的办事程序,对于每一环节在时间上均应做出明确的要求,从而确保对各种信息可做出及时且正确的反馈,使其下达的行政命令更为准确,确保其建设工作的正常实施。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程序

为了使城市规划管理满足城市的发展情况以及其规划建设规律,就必须要按照合理且科学的审批程序来执行。简而言之就是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土地的使用以及各建设活动的实施均因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通过申请和审查,向相关部门进行意见的征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报批、核发以及批后管理等系统化程序来执行,避免在审批工作中发生越权或者问题。对此,必须要对其审批程序进行认真地审核,一旦发现其存在着不合理且不科学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将其固化,这样才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充分发挥其所具备的制约作用。

(三)加大违法建设打击的力度与法律宣传的力度

在进行违法建设的整治时,着重强调的是预防,加大监管力度,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一旦出现违法建设,就应立即制止,对于不接受处罚或者影响较为恶劣的,可加大其处罚的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尽量做到公正、公平以及公开等,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以及违法必究。同时在整治过程中,还可采取教育与惩罚结合的方式,在进行违法行为纠正或者进行处罚前,应加大其法律教育的宣传,使人们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了解,采取讲道理的方式,使违法者能够真正从其内心深处来接受教育和处罚。此外,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时,应该由相应的执法部门来实施,若条件允许可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相应的强制性执行权。

(四)构建健全的监管制度,增强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基于城市建设发展自身所具备的长期性特点,为了确保其规划发展工作得以顺利且正常的实施,必须要做好其监管工作。首先应该构建健全的监管制度,对于土地的使用以及其建设活动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加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构建相应的反馈机制与处理机制,确保这些活动可严格按照城市的规划发展需求实施建设。在监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者偏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以此提高其规划管理水平,有效避免或者降低因违法建设所带来的损失。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进程速度的加快,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问题也在不断地增加,为了有效消除这些问题以及矛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文章就城市规划发展与违法建设之间的博弈进行了简要地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违法建设政治的相关措施,望通过本文内容的阐述可为今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提供相应的建设依据,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慧,陈曦,刘庆文等.天津市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30).

[2] 王东波.丰台区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0.

第6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违法违章建筑;探讨

一、什么是违法违章建筑

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明确的定义,政府部门制定了一部分的规章来界定违法违章建筑,也仅仅是为了加强自己的行政执行力度,从而达到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先前有很多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多种释义,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1]。第二、没有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违法违章的[3]。由此我们提出违法违章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们国家,没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对自建、改建、扩建建筑进行规范,而民众对拥有建筑的愿望就引发了种种的违法违章行为;而且在我们国家,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这也是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主要原因。农村集体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决定了农村集体组织在以往城市建设中的占主导地位,随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高利润高效益,往往集体组织会避开政府搞一下建设[4];同时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不是很到位,致使民众很多情况下不知道是在违法违章,依据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违法违章建筑。

第二社会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经济原因。中国人口众多,而且人口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城市和农村人口发展迅速,现有的建筑远不能满足人口的发展,违法违章建筑应势而生并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外来劳动力支撑,而这些劳动力没有办法支付高昂的房价或租金,只能选择低租金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居住,在劳动力数量的多少直接推动城市发展的今天,当地的领导者为了自身城市的发展,不得不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比较缓和的态度。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规定

第一1997年的通过的《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70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五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违法违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建设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登记机关对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第七,各地方为了规范建筑物,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部分相关的管理条例。如2004年7月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就对各种违章建筑的处罚做了一些规定。

四、现行法律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

第7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一、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违章建筑成为一个公众热议的名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经常会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如何从法律上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将从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违章建筑的分类和违章建筑民法上的学说总结对违章建筑进行法律上的规范界定。

 

(一) 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 违章建筑的定义。违章建筑(illegal building)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0年国务院的《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违章建筑的定义,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在我国,违章建筑的“章”应理解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时所需遵守的某种“章程”或“规章制度”。

 

2. 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层次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以下我们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按照效力级别可以分为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和违反部委规章三类。

 

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电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如《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其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部委规章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其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二) 违章建筑的分类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并没有明确的分类,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本文依照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列举,对违章建筑进行划分,主要分为程序性的违章建筑的和实体性的违章建筑两类。

 

实体性的违章建筑是指实质上违背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违反法律的违章建筑、违反行政法规的违章建筑、违反部委规章的违章建筑。

 

程序性的违章建筑实质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的非法建筑,程序性违章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无证规划型、擅自变更规划型、临时未拆除型、不当施工型。

 

二、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处置方案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主要系源于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帝王条款,在我国行政法中有着独特的地位。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居住权保障观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时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非法驱逐、野蛮拆除现象普遍存在,且拆除违章建筑“零补偿”,违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权无法得到救济和保障,这些都成了我国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权保障的突出问题。 将比例原则运用于违章建筑的处置中对违章建筑处理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处理具有单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没有区分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形式,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建设成本。为了解决这种单一处罚所带来的弊端,处罚应采取的措施避免处罚过程中的歧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根据违法建筑的危害,种类,行为目的,违章建设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更细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处理。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设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违章建筑违法的严重性的标准不同,下面我们将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不同的处置方式。以下的处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没收、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置和对小产权房的处理。

 

(一)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的拆除

 

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以下违章建筑应当进行拆除:经检测鉴定,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基本农田的;占用水源为一级保护区的;占用公共道路、绿地、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严重影响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来说,按照比例原则而要求,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违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第二类是根据违章建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决定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性程序规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没有符合行政许可形式要件,没有通过行政许可并领取相应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建造的建筑,比如没有通过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具体而言就是没有领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或者超越许可证及批准书范围进行建设,尽管所建造的工程没有在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但是对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违反同样致生违法建筑,此乃程序违建。

 

程序违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从程序上讲,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对于程序违法严重的,应当作出拆除的处理,而对于程序违法不那么严重的应当依具体情况作出转正合法化的处理。

 

(三) 比例原则下对小产权房的处理

 

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但小产权房已经建成的事实并不能简单通过拆除进行解决。即使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设规划,也没有上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但这些都已经是社会存量财富,而且不少小产权房已经出售,住满了居民,强行拆除势必影响稳定。按照比例原则适当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应当认可这些小产权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对农民单独拥有的农村住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农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产权房”应当逐步运行流转,其方式可逐渐从租过渡到卖,从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过渡到政府收取资源税。对于破坏耕地修建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禁止,而对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够退耕的应当退耕,不能退耕的应当在补缴所有税费的基础上再进行处罚。而对建设用地指标内的农用地转换只有在实现占补平衡等前提性条件后可以流转。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应该拆除。

 

三、 结论

 

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违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都关系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且往往涉及到广泛的群体利益,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权利,也关系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基本上可以归纳为:拆除、没收、罚款并保留使用和残值收购并拆除。本文从比例原则的精神出发,对违章建筑的处置进行法律要件的归纳和不同学说的总结,提出违章建筑的处置较为实际的解决方案,并对未来小产权房的发展提出一定的期待。以期对违章建筑今后的处置提出合理化、切实际的建议,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公民个人利益、私人财产权有更好的保障。

第8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所谓“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之外的居民销售,没有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只有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或者根本没有权属证明。具体而言,“小产权房”又分两种:一种是在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一种是在耕地或基本农田上所建的房屋。

一、“小产权房”的发展成因

小产权房是一个高房价的产物,是特殊时期存在的特殊社会经济现象。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外出务工农民卖房腾空近郊农户部分宅基地;村集体以“农村改造”等名义立项获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建成房屋入市交易,直接与开发商合作“分利”。一部分买不起高价房的低收入老百姓和一部分想投资或购第二居所的城市高收入人群就成为“小产权房”的消费群体。由此,“小产权房”就产生了。

我国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实行着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也实行着不同的管理方法,城市国有土地只有经过合法程序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转,并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然后进行上市流转。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这样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划分,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造成不平等。所有权有四方面权能:一是占有,二是使用,三是收益,四是处分。而现在城市共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在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上有不少的差异,随着社会个体和小集体利益意识的增强,不同利益主体急欲利用低成本的小产权房进行套利、逐利和分利。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和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也为“小产权房”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提供了条件。使其在很长一段时期存在并滋生着。

二、小产权房的欣欣向荣及其尴尬的社会地位

从2003年开始很多人购买小产权房作为第一居所使用,这一情势迅速在全国大中小城市蔓延。即使在2007年6月18日,作为国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正式风险提示:“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权属证明,不受法律保护”之后,小产权房依旧以难以遏制之势发展,据有关统计,当时深圳有农民房或其他私人建房超过35万栋,占全市住房总量的49%;北京的小产权房数量占市场总量的20%左右;上海的占市场总量的22%左右;西安的占市场总量的25%―30%等等,这些小产权房主要遍布在大中小城市的边缘地带及城中村。

目前,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一些村(居)未经审批擅自组建队伍搞建设;二是部分村(居)与开发商合作,由村(居)出地,开发商出钱,双方利益分成;三是个别村(居)委会直接把农村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价格上看,一般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从购买对象上看,消费主体主要是务工低收入人群、投资房产谋利和选择第二居所的高收入群体。从买卖手续上看,未办理国家土地、建设许可,未缴纳商品房买卖契税,没有房产证,只有一份“购房协议”,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受国家法律认可和保护。

小产权房的开发虽然加速了农村土地商品化,打破了城乡界限,促进了城乡经济一体化,并且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但其无序的发展造成了大量耕地流失,其低价格的市场吸引对城市商品房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为此,在建“小产权房”和已建“小产权房”受到了不间断的国家禁令,成了没有“准生证”和“出生证”的“小黑孩”,以致无法在市场正常交易和流通,购买人很难维护自身的利益,甚至有被否定和拆除的可能,这必将激化起新一轮的社会矛盾。“小产权房”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回避必将产生更多问题,所以其迫切需要政府面对和解决。

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9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根据市、区土地局、城建局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土地法》《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土地、庄基管理,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占地及宅基地清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全会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清查违法违规占地、乱搭乱建房屋为核心,以整治违规、违法用地、乱建乱批为重点,严格程序,明确任务,确保土地管理和宅基地规划,进一步规范化,做到依法管理土地,依法利用土地。

二.清查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土地庄基清查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是全镇各村近年来,无审批手续建房的,违规划拨的庄基,私自扩建的庄基、隐形庄基、违法违规占地等。

重点对全镇各村,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进行摸底登记,依法查处,依法拆除。

三.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此次清查整治专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镇政府成立土地清查领导小组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

召开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议,安排部署此次清查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摸排清理阶段

各村按照镇政府规定,对本村的未批先建庄基,私自扩建,乱建庄基、违法违规占地、隐形庄基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登记造册,核实情况,并将摸底情况于20日前上报镇土地庄基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依法查处阶段

镇领导小组,依据各村上报的情况,逐村逐户进行查看,视情况,该停则停,该拆则拆,对于违法违规乱搭乱建且不听阻止的,镇政府协同双照土地所、区住建局村镇管理站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具体要求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镇上安排成立相应机构、立即行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确保此项工作扎实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