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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域经济的空间组织角度可以把城市和分解为两个互为相联的子系统,城市和农村的联系是必然的,城乡的相互作用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两者应当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然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工农业产品不能平等交易,城乡之间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城镇居民与农民权利和发展机会不平等,加剧了城乡结构的失衡,使城乡关系遭到了严重扭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联系显著增强,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差距仍过分悬殊”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整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被放在了“五个统筹”的首要位置,成为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中央还明确提出小城镇作为新时期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既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致富农民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
一、加强小城镇建设和管理是协调城乡发展的战略选择
1984年,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老先生在对苏南小城镇发展状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发表了《小城镇 大问题》一文,认为小城镇的出现可以使城市和广大农村之间布下相互交流的众多“节点”,把城乡有机衔接起来,并从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小城镇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人口出路的一个大问题。王学仁认为,“小城镇是城市与农村的连接体和中转站”,“发展小城镇,可以使城乡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双向互动的经济关系,实现城镇与农村产业相互衔接、经济有效融合的两性互动和一体化发展,最终达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功效” 。
小城镇在协调城乡发展中的作用,概括如下:
1.小城镇是城乡交流的平台。小城镇的发展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联系,开启了城乡交融的大门。具体体现在:小城镇是城乡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台,信息匮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农村的制约尤为突出,在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化建设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滞后,农民无法全面及时地得到市场信息,必然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节奏和农产品的销售,小城镇是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中心,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基础设施相对较好,协作能力相对较强,信息相对灵敏,人才比较集中,是促进城乡信息交流的最好平台;小城镇是城乡市场对接的平台,我国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城市大量工业品积压,农村商品供应品种少,选择余地不大,同时随着城市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对绿色食品、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增大,小城镇成为城乡互通有无、完成市场对接的平台;小城镇是城乡人才流动的平台,当前我国人力资源的结构性问题突出,一方面城市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农村急需大量高素质人才,同时又滞留了大量富余劳动力,小城镇可以发挥在城乡人力资源的双向流动中的纽带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引导城乡人才有序合理流动。
2.小城镇是深入农村腹地,传播城市文明和辐射农村经济的桥头堡。小城镇向处于广阔农村腹地的农民传播了城市的思想观念、技术信息、管理经验、生活方式等,成为广大农民接触现代城市文明的媒介。小城镇的发展使许多农民的进城愿望变成现实,率先进城的农民以自己抚育文明的生活体验,向“后来者”展示着城市的魅力,为城市化做着无声的宣传。而且小城镇的乡镇在资金方面对农村的“反哺”作用,使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提高,小城镇涉农企业的发展有效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增加了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
3.小城镇的快速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城镇是农村乡镇企业的最佳聚集地,这既可以解决“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侵占耕地、污染环境等问题,又可以资源、环保、规模效益、公共设施等综合优化理想效果,同时小城镇也是未来变动升级为小城市乃至中大城市的前提。从农业现代化内涵看,小城镇为农业环境现代化提供了空间环境,而空间环境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的依托和载体,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基础;其次,从农业产业方面看,小城镇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必要条件,小城镇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迁移并逐步实现“农转非”,这样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动和土地集中化、经营的规模化、管理科学化,从而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条件;第三,小城镇发展为农民现代化,即农民知识化、智能化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可能,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文化、卫生、餐饮、娱乐、信息、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为进入小城镇的农民知识化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另一方面也对农民实现非农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促使农民思想观念、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改变及文化素质的提高,加快自身现代化步伐。
二、在协调城乡发展中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城镇建设迅猛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集中体现在:
1.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可能导致“准城市化”现象泛滥,不利于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城乡二元结构,但不利于彻底改变城乡分割的局面,因为这种城市化模式本身隐含着鼓励农民进小城镇,限制农民进大城市的思想,是一种在补彻底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不彻底政策。其实践结果可能使中国的社会结构演变成“农村——小城镇——大城市”这种三元结构,使不分小城镇既不像城市、又不像农村;生活在小城镇的居民既不像市民、又区别于农民,从而使人们担心的“准城市化”现象泛滥。
2. 整体规划不强,布局不合理。规划在先,建设发展在后,作为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的小城镇,必须用成熟的思想指导其建设,以保证小城镇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长期以来,我国小城镇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存有不同程度的盲目性,造成城镇布局不合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上级政府缺乏正确的指导和科学的管理;城镇干部大多来自农村基层,对城镇建设的不是很熟悉;城镇干部更换频繁,由此带来的短期行为使规划执行丧失了连续性,一方面使得小城镇数量盲目扩张,布局分散,乡乡有镇,另一方面又使得小城镇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
3.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健全。小城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水、电、路、公厕、绿化、农贸市场、学校、扽公共基础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而各种配套性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资金紧缺,许多小城镇的基础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很多小城镇以马路作市场,人车拥挤阻塞严重;有的小城镇尚未安装自来水,人们吃水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些小城镇电力不足,供应不正常,不能满足乡镇企业和居民的用电需要;小城镇普遍缺少文化、娱乐、社交场所;还有不少小城镇缺少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场,乱扔垃圾现象比较普遍。
4.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并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是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因而节约土地应该成为城市化道路选择的基本前提。而点多面广的小城镇往往占用大量土地,造成土地的低效率利用,据有的学者估算,这种城市化道路比起正常的城市化道路要付出8倍多的土地代价,乡镇企业职工人均用地比城市职工多3倍以上 。从另一方面看,乡镇企业污染严重,且治理能力远不及城市中企业,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管理混乱,改革滞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与现行条条块块的管理关系难以理顺,使之在调控引导过程中受到多方挚肘。镇政府对税务、工商、信用社、交通、土管所、城建所、供销社、供电所、派出所、司法所、农口七站等主要部门没有管辖权,只有“义务“,因而不能形成集中统一领导。如在土地管理使用方面,体制不顺,思想不解放,对本行政区域外需要用地者有种种限制,将外地人才、资金、技术等拒之门外,制约了土地等许多因素的合理组合。
三、国外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借鉴
1.美国的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经验。a重视规划的作用,美国小城镇规划有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后现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二是充分尊重和发扬当地的生活传统,三是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四是塑造城镇不同地特点和培育有个性地城镇。同时还要根据建设需要编制详规。b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美国小城镇建设资金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联邦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连接城镇间地高速公路,小城镇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是由州和小城镇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开发商负责小城镇内社区内的、水电、通讯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c重视环境建设,在美国,环境建设是城镇建设的主要之一,给小城镇提供了一个可持续的环境。d重视城镇特色,追求个性,重视城镇特色是美国城镇建设的特点之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看到不同面貌和特色的小城镇,那种千城一面、万镇雷同的现象是见不到的。e重视建设管理,所谓“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一个好的城镇更需要好的管理。美国的城市建设管理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拥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二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管理作风。
2.德国的村镇建设经验。德国的村镇建设经验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高度重视村镇改造和建设,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农业用地、保护农产品价格的法规,加强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的建设、完善村镇建设的投资机制,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形成了比较均衡的城镇结构体系;二是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为改造村镇的居住环境,提高村镇居民生活的舒适度,政府十分注重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社会设施的建设和各种公益事业的健全完善,且这些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家补贴和乡镇的税收;三是注重单体设计与整体景观协调,德国村镇的特点是村落建设与巧妙地融合在一起,之所以能够如此,主要是靠村镇改造规划和设计地调控作用,德国地村镇建设是建筑设计在统一中寻求特色,在突出特色中满足规划的统一要求;四是注重环境建设和保护古建筑。
3.英国的小城镇建设经验。英国小城镇建设经验集中体现在几次规划运动中,包括霍华德的田园城市运动,新城建设运动,米尔顿·凯恩斯城建设、中心村的建设等,集中体现了规划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纵观各国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历程,虽然和做法各具特色,但都具有以下几点共同之处: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重视规划的权威性和按规划实施建设;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重视人文环境的继承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加强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协调城乡发展的对策
作为协调城乡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国的小城镇建设既具有世界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世界西方发达国家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求加强中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对策,以促进呈现协调发展。
1. 规划,合理布局是基本前提。要遵循城镇化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编制统一协调的小城镇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规划必须突出科学性,要按照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规律办事,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打破原有陷阵行政区划的限制,在布局上确定好小城镇的性质、功能和基础设施规模,注重实效,使小城镇成为联结农村与城市的纽带和桥梁。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面向“三农”,坚持把“农村化、农村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作为发展目标,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与实施以及监督反馈的管理制度,保证规划的有序进行。同时,小城镇建设规划还需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反对遍地开花、平衡推进的做法。
2.增强小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是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小城镇建设必须坚持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正确处理好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和“美化、净化、亮化”工程,坚决淘汰和关闭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通过合理布局规划,协调新城和旧城的关系,保护古建筑,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建筑,创造优美、和谐、舒适的城镇环境。
Abstract :In this paper ,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survey about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 the reformation about cost management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surveyed and analyzed by theoretical argument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absorbing and digesting the theory and methods on the cost management in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What’s more , the importance of investigation cost management has been analyzed and evaluated. Most of all , the theory and methods on investigation cost management has been explored and researched.
1 引言
近年,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推动了我国铁路建设的蓬勃发展。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存在着部分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的现象,各种各样的质量事故时常发生,其中铁路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质量低劣是导致上述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铁路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即为对地基的勘察工作。地基勘察的目的在于以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要的岩土工程资料。
在工程实践中,有不经过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就盲目进行地基基础方案确定、设计计算和施工以致造成严重工程事故或资源浪费或补作勘察工作的事例屡见不鲜。更常见的是勘察不详或分析结论有误,导致地基持力层选择、基础方案确定不当,以致延误建设工期,浪费大量建设资金,甚至遗留后患,造成工程事故。事实上,对岩土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不科学、不合理是导致部分项目勘察质量水平不高的一大基本原因。相对于铁路建设项目总投资来看,岩土工程勘察的造价所占比例的确不大,但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关系到建设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关系到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关系到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可行性,总之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顺利实现。因此,需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研究工作。
2 现行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技术问题
2. 1 缺少专门的岩土工程施工定额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施工定额非常粗略,尚没有一套单独完整、具体的岩土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就目前应用最广的灌注桩来讲,套用现行铁路钻孔灌注桩施工预(决) 算定额,显然太粗,不符合实际情况,施工单位要蒙受很大的损失,甚至造成亏损。这就使得工程造价管理不能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也降低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威性。
2. 2 无法实现根据施工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宜的预算定额
土建施工是以一个具体建筑项目为主要对象,其许多造价影响因素是十分明确的,例如:钢材用量(由设计确定) ,水泥用量由配合比确定,砖石等用量费用有据可依,人员工资等也几乎是一本定数帐目;与土建工程不同,岩土工程的施工对象与整治对象是地层,研究的是地质方法,正是因为地层的隐蔽性、深藏性及岩土的不均匀性,造成工程造价的相对不确定性,如果仍然套用原有土建预算定额,势必误差较大,地层变化越大,总误差也越大,因此造成预算的不准确性,一般土建预算价远远低于岩土工程造价。
2. 3 新技术、新工艺缺少对应项子目
目前的岩土工程施工定额中,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奇缺,具体体现在:
基础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预制桩沉桩新工艺振动沉桩法、射水沉桩法等;灌注桩成桩新工艺回转钻孔灌注桩、冲击钻孔灌注桩、旋挖灌注桩等。软弱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包括:固结排水(塑料) 插板桩等。基坑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抗滑桩、锚桩、护坡(挡土) 桩、挡土墙、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基础托换工程方面,缺少专项子目:树根桩、压入桩等。地下水防治工程施工方面,缺少帷幕灌浆等子目。
3 现行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体制问题
3. 1 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制度
目前,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大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其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采取了严厉的管制,使得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很难取得成功,工程造价不能完全反映施工实际。
3. 2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只重视工程造价的审核,忽视工程造价的控制
现行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是一种事后核算型式的造价管理方式,只注重对已发生的铁路建设工程成本进行审核,把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造价发生之后,而不是造价发生之前,忽视了对工程造价发生前的预测和控制。这种事后审核的方式只能审核造价的真实性,而不能审核造价的合理性。在这种造价管理方式的影响下,目前大多数的铁路建设工程结算方式,都是采取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的方式。实行按实结算方式时,铁路施工企业就无需承担工程造价超标的市场风险,因此也不会主动为节约造价出谋划策。
3. 3 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忽视计价依据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历来重视实施阶段的造价确定,不重视造价的有效控制。在这种管理方式的影响下,一方面,铁路建设项目前期所需计价依据的缺乏,成为导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三超”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将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仅限于实施阶段,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觉,似乎一谈起计价依据的改革就笼统地归结到所谓的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而不从铁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考虑计价依据的改革。因为只注重实施阶段计价依据的改革,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从而忽视了计价依据在铁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
3. 4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缺乏行业统一性
目前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缺乏专门的、一致性的中介组织名称,铁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也缺乏统一的、规范的造价咨询专业合同。铁路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也不统一。更为严重的是,各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缺乏经常的、系统的行业沟通,它们除了在业务竞争时打过照面,基本上没有其他往来,虽然是同行,但几乎不存在沟通,更谈不上相互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从根本上难以系统性地共同推动本行业发展。
3. 5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素质不够高
当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无论政治素质还是业务素质,都还跟不上改革、发展的要求。存在大量无证人员从事铁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些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洽造价咨询业务后,甚至由原有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等其他专业经济、技术人员进行造价咨询服务,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既无概预算员证又无上岗证,从而使得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屡屡发生偏差。此外,有些造价人员多处任职,有些中介组织持证上岗意识薄弱,迟迟未申报相应资质,严重扰乱了铁路造价咨询市场竞争失序。
4 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的管理
4. 1 实行定额量、市场价,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按图纸计算工作量,套用相应的定额的实体消耗量,业主提供经核准的整个工程的工作量清单,发给应邀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工程的具体特点、施工工艺方法、操作规程、国家的质量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自身的技术装备、人员素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生产效率和消耗水平及施工方案等优势报价。
4. 2 尽快规范勘察市场
我国目前铁路建设规模虽大,但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众多,相比来看勘察市场仍是供过于求,导致勘察市场竞争激烈,甚至到了无序竞争的状态,勘察招标投标中压价、让利现象比比皆是。过低的勘察价格迫使部分勘察单位削减勘察工作量以求赢利,其结果是使勘察质量大打折扣。因此,规范勘察市场迫在眉睫,需要加强对勘察造价的科学管理。
4. 3 强化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岩土工程造价管理意识
作为勘探单位,应对自己的勘探工作认真负责,有关参数建议值的提出,不能仅凭经验;在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尚须考虑工程项目的经济性。
作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特别是基础设计过程中,应重视勘探报告中的内客,必要时可征求勘探单位的意见,更不能盲目服从业主的意志,设计的方案要在施工中具有可行性。
作为业主,应高度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基础方案的选择更应重视勘探报告建议和有关参数的取值,不能仅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忽视勘探报告的内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设计单位,否则,虽然设计可行,但施工没有可操作性,给施工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工程造价反而提高,同时,对于技术力量较簿弱的业主单位,有必要委托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单位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4. 4 设立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分协会
该分会主要由从事岩土工程研究、设计、施工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岩土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制定统一的岩土工程施工基础定额。要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地质情况、施工深度、施工方法及工艺等因素,不能笼统地按“打桩工程”套用。如大直径灌注桩孔,一定要考虑到地层卵石、漂石、滚石直径的大小;嵌岩深度、岩石可钻性、岩层有无溶洞或暗河;施工动力来源、孔径、孔深、钻头类型、护壁形式及排污等工艺情况。地层分类可借鉴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4. 5 加强勘察造价资料的积累与应用
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要及时、准确地确定岩土工程勘察造价,就要加强勘察造价资料的积累与应用。应由政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勘察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及时公布工作,以保证勘察造价估算依据的典型性、准确性、及时性,维持勘察市场造价水平的相对稳定。
[参考文献]
[1 ] 刘卫东. 岩土工程造价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J ] . 西部探矿工程,2001 , (1) :33 - 35.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三定方案”,结合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划分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使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牵头、总负责。在全区范围内,有合法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由我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工程、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公益性工程要进行安全监管;对各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审批和监管;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二、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区集体土地及南过境高速以南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和安全监管;协助查处城中村村民宅基地二层以上的违法建设工程;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三、区规划局分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规划分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无规划许可证及“越证”建筑工程进行查处,并负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各街办、乡(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许可、监管和非法违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关于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队的通知》的规定,由区执法、规划、国土部门授权和委托给各街办、乡(镇)的建设工程管理事项,各街办、乡(镇)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五、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一)居民小区及宿舍区内的房屋改造、装饰装潢、维修等工程,有物业管理的应由区房地局进行安全监管;无物业管理的应由区住建局进行安全监管。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等法规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接料平台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初-6月10日)。各地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同时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5日前,将本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二)全面自查阶段(6月11日-7月10日)。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11日-7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报市工程质监局,将工程施工安全及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市建管处。
(四)督查迎检阶段(7月21日-9月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于今年7月15日—25日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督查结束后,将通报和上报督查结果,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7月至9月督查的准备工作。请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其中,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规模要适度控制,每年应还款额不得高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净受益。”“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下发,标志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拓展投资渠道、分散资金风险;有利于扩展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内涵、提升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地位。
截至2010年底,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部分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已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当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即是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此次试点工作中的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各试点城市通过运行监管系统规范操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管等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亟须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构,形成一整套风险防控机制,增加项目贷款透明度。笔者试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作以简单论述。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存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理性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依据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受到它的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的约束,一直也没能进行修改。当前所进行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实际上是绕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实施城市试点。相关法规欠缺、规章制度未理顺,如果出了问题,蒙受损失的必将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老百姓。
2.贷款资金安全风险。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开发企业可以在不同银行申请贷款,楼盘销售回笼资金很可能会分流到各家银行,加之有的开发企业资金往来渠道复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资金很难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全面监控。一旦开发企业故意采取欺瞒手段,转移资金逃避还款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
3.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风险。从保障性住房的本质可以看出,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这一部分资金是不可能获取高额利润的。按照目前的利率水平,项目贷款的利率为4.73%,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其利润率不超过3%,这样的话,利润总额都不够支付贷款利率的,公共租赁住房就更不用说了。有些地方还会出现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滞销、滞租的情况,这样就使住房公积金存在无法保值增值的风险。
4.缴存职工利益受损风险。按试点要求,公积金贷款所建保障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上述“优先”原则当然可以理解,但就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本性而言,这种“优先”显然又并不合理。因为在现实中,那些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者,可能未必是公积金的缴存者。
5.开发企业带来的风险。在试点工作中,由于开发企业自身的特质决定,贷款资金会存在以下安全风险,一是自有资金不足的风险,贷前需严格审查;二是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由于开发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几个项目,或者一个集团公司下属多个公司,所以借款人容易出现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三是不按时还款的风险,因项目建设进度和销售进度不同,开发企业的资金流不顺可能会影响到开发企业按时还款。
二、应对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是试点,不管今后如何发展,是全面铺开还是仅仅试点,都不能改变目前的事实,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已十多年,虽然短暂,但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建议对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中增加一条,即“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将其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样做可以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性住房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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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运作水平。与个贷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项目贷款管理人才缺乏。想要做好试点工作,建议试点城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及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统一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严把贷前调查关、做好贷时审查、落实贷后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在资金计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提高项目贷款管理水平。
3.搭建住房公积金省内乃至全国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住房公积金使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有的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贷资金来源不足,而发展缓慢地区住房公积金严重闲置过剩。又因该行业没有金融职能,不能跨区跨市调剂资金余缺,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均衡。最高的城市利用率95%以上,最低的只有15%。因此,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赋予住房公积金行业金融职能,搭建一个省内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
4.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由当地政府牵头,住房公积金中心、财政、国土房屋、监察、建委、审计、规划、土地储备、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任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查、贷款全程监督检查等事项。
5.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试点城市政府应担待其更多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共责任。一方面,不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己都“押宝”在公积金贷款上;另一方面,即使必须使用公积金贷款,政府也要拿出一定的财政公共资金,如项目贷款的利息由地方政府直接进行支付或贴息,这样一来,不但每年的利息支付能够得以确保,解决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同时,公积金贷款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也不会转嫁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或承租者身上。
6.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使用,切实防止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意见》中强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条件执行,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需要,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严禁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结余资金发放项目贷款,而发生通过限定最高月缴存额、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等手段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情况。
7.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封闭管理。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贷款抵押评审报告;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严格审核借款人支用资金申请,对建设项目全部流入、流出资金进行全程封闭管理;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8.建立贷款担保机制。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公共租赁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周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而且保障性住房建设受政策影响大,地方政府的意志往往还会破坏本应有的贷款项目运作规律,所以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有力后盾,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杰.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贷款需要有担保机制[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10,(8):11-14.
率先立法规范管理食品小作坊和摊贩
日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据悉,这部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国内地方人大首次专门立法规范管理食品生产小作坊和流动摊贩。条例一方面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另一方面则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北 京
连续五年审议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据了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自2008年9月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连年听取相关部门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内司委认为,市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工作仍有不足,建议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力度、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与提升。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表示,检察院下一步将通过提升民行检察监督能力、深入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深化民行检察改革、完善一体化与立体式监督工作架构、强化对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等方法,继续深入推进诉讼监督工作。
青 岛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
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第四条
库区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库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库区管理工作。
库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单位、库区所在地区(县)政府组成,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库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库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库区综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研究制定库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库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组织开展库区管理联合执法;
(五)组织协调库区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六)协调处理库区管理部门之间、区县之间的重大争议;
(七)组织开展库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八)组织开展库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协调其他需要统筹的事项。
库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卫生与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旅游、林业、海事、湘江枢纽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库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区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政府将库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相关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考核评价办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
承担库区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库区内的行政执法。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单位。
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对库区内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开展联合执法。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委托执法方案由库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
库区内的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前,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库区管理中涉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库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水环境质量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主要航道、港口码头、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点)、船舶锚地和待闸锚地加强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水行政、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船舶及砂石经营、运输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库区内设置禁航区,划定除渔船外的各类船舶停泊区域并监督执行,管理各类船舶通航秩序,负责审核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库区内运砂船的卸砂管理;
(四)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砂石翻坝工程的运营管理;
(五)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各砂石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水行政、城管执法、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保洁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保洁监控系统建设,督促指导库区内的垃圾清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负责库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库区水域内航行船舶的垃圾收集转运;
(四)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库区内保洁工作属地管理职责,按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规定,划定保洁范围,确定保洁单位,明确责任要求。
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日常打捞清理工作,按照《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库区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洪方案并实行防洪系统的联合调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枢纽工程管理机构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确定的水质目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及时修订《长沙市水功能区划》。港子河、官桥河、南托港等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河流或者撇洪渠,汇入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以上标准。
第十七条
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制定库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八条
在库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四)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五)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六)依据《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禁止放牧、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库区水域内除应当遵守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船舶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之外停泊;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其他适航证书的船舶航行和作业;禁止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
(六)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依法取得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禁止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七)依据《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停靠和装卸;
(八)依据《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由库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单位(地区)职责开展库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管理单位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不参加库区内联合行政执法或者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以及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应在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前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时,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向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申领并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报建表》经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报建审核印鉴。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持经审核的《报建表》办理其他建设手续。对于不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批准立项部门办理下年度结转计划,并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结转报建手续。凡没办理结转手续的项目,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八条 《报建表》填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结转、变更登记手续的,由项目报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树立物业服务行业典范,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含单位、厂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申报、验收、评定。
住宅小区(含单位、厂区)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80%以上的小区;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50%以上的小区。
第三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创建活动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辖区各镇街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第四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全面考评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和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小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新建住宅小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资料齐全。
3、小区具有完整的接管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状况良好,年内未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关超范围收费和未按约定的服务标准及内容进行履约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第六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申报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2、小区所在地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推荐申报;
3、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参加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申报表;
2、小区规划、建设、使用概况及管理情况报告;
3、争创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4、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管理情况的书面意见;
5、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满意率测评打分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申报小区必须于每年3月份前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
第三章考评
第九条每年的10月份,利用一个月时间由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小组对申报的小区进行集中考评,并及时将考评结果报区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十条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评定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保安、消防、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按《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业主意见进行综合评议,以打分的方法来评定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评定为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
第十二条获得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称号的小区,每2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小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由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小组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达标要求的,经报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称号。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三条评选出的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由区政府授予“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称号,在全区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评选结果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信用、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及晋升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