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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模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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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模式

第1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双线多元;制度建立;金融监管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自发形成的信用部门。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国有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更容易得到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人融资来说,往往面临很大的困境。这就使得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资金的供给不平衡,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也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民间借贷恰恰提供了这个平台,来为中小企业融资。但其没有相应制度的管制,长期以“体制外”的形式运行,不可避免的产生较大风险,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的恶性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破坏。因此,建立合适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1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我国现今的金融制度下,国内普遍把企业的信贷活动分为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两类。正规信贷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处于金融当局监管内的金融活动;而民间借贷是指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未被信贷管理部门记录的非正式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包括多种金融呈现形式,既有直接融资类型的活动,也有保障性的互助互济,还包括金融中介活动。此外,地域性差异也是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商业性质的金融交易。其主要特点是不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管制,交易主体为民间组织和个人。

2 我国民间借贷的缺陷及其原因与隐患

2.1 我国民间借贷的缺陷及原因

虽然民间借贷在解决民间融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自然存在缺陷和不健康发展的可能性。

其主要表现如下:

2.1.1 隐蔽性强

民间借贷常常游离于金融制度之外,多为个人与某组织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金融交易,发生在局部区域内有很强的隐蔽性,监管部门很难直接触及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为私人组织和个人,加上不同地区的文化风俗的差异,就造成了在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方法和形式都有很大的区别,这就给民间借贷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2.1.2 风险性大

民间借贷属于私人信誉担保,加之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特性,使得民间借贷的投机性加大,风险性提高。据温州的有关银行统计,当地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平均水平为15%,一些短期周转资金的借贷利率可高达30%-6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120%,最高利率为300%。

2.1.3 管理性弱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性文书主要包括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颁布的一些部门文件,而这些文件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没有清晰的界定,有些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系统性法律条文迟迟不能出台,当局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总感觉力不从心。

2.2 我国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隐患

我国民间借贷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那么这些问题将逐步扩大,其潜在的隐患将给我国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带来极大的影响。这些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影响正常的金融体制

中国金融体制下,正规借贷的门槛较高,且手续十分复杂。很多企业即使达到了正规借贷的标准也宁愿选择手续相对简单的民间借贷。这种想法的驱使往往会促成民间借贷利率的攀升,从而对国家利率政策产生不利的影响,扰乱正规金融秩序。

2.2.2 影响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强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投机性。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人心存侥幸心理,为追逐高利率,非法吸收存款、发放高利。为了确保放出的资金回笼,保证地下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一些地下金融组织往往依靠暴力手段去保障其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

2.2.3 影响部分产业发展

民间借贷多数为中小企业为其自身发展进行融资所进行的信贷活动,而这种高利率、高风险的信贷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帮助了企业发展,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同时大量资金在金融体制外的周转,会造成局部地区经济过热,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难度。

3 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今天的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信息的融通为我们了解世界各国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提供了保证,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与国外民间借贷发展状况的对比,融合我国民间借贷的独特之处,构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间借贷发展之路。

3.1 美国:立法规范监管制度

在美国,正规金融与民间融资相互补充,为美国经济的繁荣发挥巨大作用。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借贷人在信用、还款能力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考量,与中国相似,美国也存在中小企业或个人贷款难的困境。美国主要通过立法和设置银行业专门监管部门来规范民间借贷,并鼓励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建立民间金融机构。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放贷活动;同时,美国在鼓励发展民间借贷扩充民间融资渠道的同时,严格进行借贷利率的控制与监管,极力反对高利贷,实施高利贷限制监管,在大多数的州有州立法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称为 “法定利率”,没有法律规定高利贷限制的一些州,放贷利率受联邦政府法律的限制。

3.2 日本:Mujin金融法案

日本政府主要依据是《Mujin金融法》对民间金融机构Mujin实施监管。该法包括44条,其对Mujin的准入原则、经营范围、资本额,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权等作了系统的规定,此法律也同时反映出日本对民间金融具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并给予民间金融足够的重视。

3.3 德国:健全、高效的监管体系

德国民间融资主要通过独特的合作金融体系来实现,其由中央到地方分为三级,它们分别是最高层次的中央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以及合作信用社。

联邦金融监督局是德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由于德国民间融资的渠道建设级别划分清晰,体系完整,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控制监管时,联邦金融监督局主要采取与中央银行紧密配合、分工协作来完成监管的方式。其协作组织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审核各种金融机构呈递的日常业务信息报表,并对资产风险和流动性的抵御能力进行监管。

由此,德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模式和自律性监管模式的统一,这种监管模式更适合复杂多变的市场需要。

4 建立双线多元的民间借贷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处于空白状态,伴随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间借贷的需求空间越来越大,其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不容忽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民间借贷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更好地引导民间借贷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添砖加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4.1 民间借贷制度建立的思路

地域性差异是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商业性质的金融交易。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二元性和民间融资发展的现实状况,从我国政治制度与金融制度双方面考虑,来建立合适的民间借贷机制,从而监管民间借贷活动来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成长势在必行。

4.2 双线多元制度的建立

纵观世界,美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政策为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双线监管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由于国家性质、社会发展程度、政治基础和金融制度的不同,我国可以将双线监管建设为金融管理部门与政府间的双线配合监管。从专业领域和政治领域两方面配合,以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加以制度化的约束来创造一个优良的信贷环境,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是双线监管下的一个必要条件。具体建议如下:

4.2.1 明确监管的双线主体

建立以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以专业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协调为主导,明确双线机构的职权和程序,合理落实监管力度与范围。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4.2.2 完善民间借贷的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机制制定应体现审慎监管原则,法律规范应力求全面而具体,把好入口关,以减少行政监管的随意性,降低经营中风险;同时,应坚持公平、公证,为民间借贷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具体可借鉴《公司法》、《破产法》中股份制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

4.2.3 强化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的监管当局应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发放、管理运作和资金回收做出系统性的规定。如包括各个类别贷款的限额、信贷的整体限额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整体贷款限额可以通过规定贷款与资产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加以控制。构建民间借贷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按等级划分风险程度,对不良贷款随时进行甄别并发出预警等级,确保借贷双方利益。同时建立民间借贷组织的自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降低借贷风险。

5 结束语

以正确的眼光对待民间借贷,发挥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完善的监管体系来消除部分民间借贷活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隐患。合理的民间借贷活动将不断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增进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借鉴国外的先进方法结合中国国情,突出中国有特色的管理体制来趋利避害,发挥民间借贷的能量来使中国的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赵彦嘉,徐璋勇,师荣蓉.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研究综述[J].未来与发展,2013(6).

[2]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3(17).

[3]李晋加.我国民间借贷相关问题新探[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0).

第2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一)“温州模式”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的民营经济发展迅速,逐步形成闻名全国的“温州模式”。这一模式是指在我国浙江省东南地区(以温州为代表)通过众多的、规模小的、技术含量低的家庭工业和专业化市场方式发展起来的非农产业。“温州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在推动温州和江浙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中小企业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比较困难,因此,民间借贷就承担起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任务,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壮大。在此背景下,温州形成了二元金融结构,即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市场并存。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波及全球金融和经济。国际市场需求骤减,国内出口受到抑制,江浙一带的出口导向型企业受到巨大打击。其次,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美元贬值,人民币迅速升值,这对出口导向型的中小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再次,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上升,又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011年,为了抑制国内快速的通货膨胀,货币政策不断紧缩,温州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基本贷不到款,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作为民营经济重镇,温州虽然积攒着大量的民间资本,但面临的却是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实体经济利润率低,房地产行业受到国家政策影响,房价上涨幅度变慢,通过炒房来增值的渠道受阻。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资本无处可去,只能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尽管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但中小企业为了解决融资难题,不得不以此来保证资金链不断裂。

(二)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温州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大量的民间游资,推动民间借贷的巨大发展。温州陷入“全民炒钱”的疯狂之中,类似于“炒房”,温州此次的民间借贷危机很大程度上也是“炒作”的结果。民间借贷分为三个部分:放款人、担保公司(担保人)和借款人。其中,担保公司起着中介的作用,担保公司将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然后给借款人。资金从放款人到借款人手中要经过层层加价,价差甚至达到一倍。同时,由于缺乏规范,放款人、借款人都有可能成为担保人,这样一张密密麻麻的“放款—借款”网就在温州地区形成。资金每转手一次,利息都会加价,最终由对资金有迫切需求的实体公司承担。迫于经营的压力,中小企业不得不从民间获取资金,但高额企的利息又远远超出了企业的承担能力,中小企业借高利贷无疑是饮鸩止渴。温州企业由于高利的民间借贷而破产的情况在2011年非常严重,到期还不上贷款,企业经营者只能“出逃”。

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

(一)温州民间借贷规模 整体上,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处在不断的扩张之中。2001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通过大规模的调查,估计当时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在300—350亿;到2003年,民间借贷的规模达到380亿左右;2009年末,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大致为750亿;2011年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中估计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为1100亿,占同期银行贷款额的20%。从2001年至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增加了3.2倍,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发展比较迅速。民间借贷既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消费等长期用途,也用于短期的垫资、拆解周转。2011年“炒钱”规模扩大,民间资金拆解的链条延长,资金转手的层数增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体经济的民间资金增加。民间借贷的资金则主要来源于民营企业和个人储蓄,也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个人贷款的方式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温州民间借贷快速发展,首先要归功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和中小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增加,同时人们手中的余钱增加,在供给和需求的共同推动下,民间借贷必然快速发展。尤其是2011年,民间借贷呈现出“疯狂”的发展,这背后的原因却和前一阶段有本质的区别。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温州的中小企业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经营压力,实体行业的利润率不断下降,一般水平只有3%到5%,企业经营者纷纷把资金从实体产业中抽出,投入房地产、矿业等高利行业。2011年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限购,打击房产投机行为,炒房受到抑制,巨额的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温州陷入“全民炒钱”的疯狂。

第3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关键词】 哈尔滨市 农村民间借贷 风险问题分析 建议措施

1.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1.1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结构及行为模式

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

1.2分析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说到民间借贷,很多农民都用了“痛快”这个词,因为有人情成分在里面,在计息时间的计算上也较为灵活,很多农民都极为看中这一点。据了解,虽然与信用社贷款之间有明显的利息差,但信用社还款时间要求严格,一旦逾期不还就会产生高额滞纳金,这经常影响到农民掌握自己的卖粮时机。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哈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2.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分析

2.1农村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农村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农产品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2.2农村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农村民间借贷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借贷中分流出来,形成农业个体制外的借贷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借贷形成巨大冲击。因为一国借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之和,借贷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借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国家货币宏观调控干扰的风险。

2.3哈尔滨市部分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够规范带来潜在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对农村企业或个人的信贷管理较为严格,而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融资部分渠道操作不够规范,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甚至有些亲友之间还没有出具借款凭证。调查结果显示:64%的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简易甚至是口头协议,67%的农民在春耕借贷中几乎不用付出抵押物或押金即可进行民间借贷。这样的状况让我们感受到农村信贷简易不规范操作和较高利息背后的潜在风险。

2.4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哈尔滨农村民间放贷主体中,20%的农村借贷主体没有正规固定的门面或合法的手续,部分农村借贷甚至是家庭剩余财富投资的个人行为,或是农村典当类地下钱庄的游击经营。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农村民间借贷。针对一些其他农村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

3. 防范和化解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3.1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经济结构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发展是多元化的,个人、家庭、合作社、承包、中外合资等多种农业模式共同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产业引导,优化哈尔滨农村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农村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引导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健康稳定的发展。

3.2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中心城市,城市政策贯彻较快,政治资源丰富。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营造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哈尔滨市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通过有关部门调控后的专业化引导将会尽量避免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3.3针对防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规范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地区农业发展较慢,基础农业的季节性依赖严重,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哈尔滨市农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借鉴国外农业金融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加快出台《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法》、《哈尔滨市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农村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只有努力规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渠道,才能更好的防范操作风险,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

3.4针对防范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针对房贷主体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在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体上,哈尔滨市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农村民间借贷资本。同时,加快建立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哈尔滨市农村借贷主体的合法性风险。

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编号:(2011093)

参考文献:

[1] 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软环境[J];改革与理论;2002年11期.

[2] 陈明明;;基层农村民间借贷监测工作的问题及建议[J];广西金融研究;2008年10期.

[3] 李新月,刘君阳;探析农村民间借贷[J];经济师;2003年02期.

[4] 张本尧;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11期.

[5] 陈志刚;;农村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作者简介:王卉:(1990.2.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0926班 专业方向:金融。

第4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一、陕西省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陕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从规模来看,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的隐蔽性,陕西目前也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的相关监测部门,因此,较为精确的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尚难测算。据人民银行榆林分行估计,2013年仅榆林一地的民间借贷规模就达到700-1000亿元,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从利率来看,笔者通过对全省36家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其中关中15家,陕北15家,陕南6家)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价格并不统一,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接近20%,企业法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约为15%-18%,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放贷利率为25%-30%左右。 

从分布特征上看,陕北与关中的民间借贷规模整体高于陕南。关中和陕北地区又以西安、榆林和咸阳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活跃。榆林民间借贷活跃是由于当地油气资源的开采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西安和咸阳是陕西省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区域,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聚集。 

(二)陕西民间借贷组织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 

陕西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5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一,于2005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陕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的5年间小贷公司呈现扩张式发展,目前已在全省10个地市陆续成立并开展业务。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全省经正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27家,较去年同期增加23家,是2011年的3倍;各项贷款余额195.75亿元,同比增长22.8%,是2011年的近5倍。从省内空间分布来看,陕西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约80%的小贷公司分布在这4个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城市,这充分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作用。 

2.典当行 

从企业数量看,截至2013年底,陕西典当法人企业数共计151家,典当总额183349.46万元,仅占全国典当累计发放金的0.78%,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23.2%的平均增速。从注册资金来看,大多数典当行的注册资金在200-600万元,总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从业务结构看,近年来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质押三项主营业务比重基本保持在1:2:1,总体结构较为稳定,这也说明了陕西典当行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在调研中发现,陕西典当行业的业务模式仍为传统典当模式,“典团贷”、“股权典当”、“典贷通”等新型典当产品尚未在我省实践。 

3.准贷款互助组织 

带有互助色彩的新型民间借贷合作组织包括传统合会、商会、企业家俱乐部、各类企业协会等,以商会为例,陕西目前的商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同一地域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浙商商会、陕西户县商会等;另一类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陕西工商联出租汽车商会等。这些商会主要通过为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进行资金撮合,并充当一定的信用担保角色。在内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收集会员企业的资金信息,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有闲置资金的企业进行对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在外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与银行合作对会员企业进行商会联保融资。如陕西浙江商会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还有商会通过成立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如陕西省江苏商会日前成立的投融资中心即为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目前,陕西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抵押借款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即做资金中介机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以信息资源的搜集、积累、利用与输出使借贷双方需求达成对接,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二是担保贷款模式。其通过在以往业务中积累的接待信息,突破单纯的担保业务,撮合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并由其担保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三是“中介+担保”,即由中介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由中介公司提供借贷信息,借款人向中介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抵押物进行司法公证。从发展动向来看,第三种方式呈增长态势。 

5.P2P网络借贷平台 

陕西目前较为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为全国首个国有独资P2P借贷平台,已于2014年4月正式通过审批验收。该网络平台在试运营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已有上千余名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完成了34笔总金额达11050万元的融资项目,这34笔融资全部为中小微企业经营性借款。金开贷的成功运行填补了陕西金融业的空白,为陕西P2P行业发展开拓了规范化发展路径 

二、陕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 

一直以来,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来源及走向等现实性问题存在“数量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管理层及学者对于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大多以测算、估算等方式获得,这对于准确把握陕西民间借贷现状,出台针对性管理、扶持政策具有消极影响。此外,对除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借贷组织缺乏明确的行为界限,许多民间融资活动游走于非法边界干扰我省的金融秩序。目前,陕西尚未成立对民间借贷的统一管理机构,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基本在各级政府的的金融办公室,但金融办公室目前一般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非常少,专业能力也不够强,职权不够明晰,很难完成民间借贷的统计、监督及管理工作。

(二)民间借贷的金融基础设施缺失 

“从信息经济学上看,金融业本身是一个信息行业,贷款活动可以看作是收集信息、分析比较信息、处理信息、跟踪信息变化的一套处理信息的过程”。目前,陕西对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持较为薄弱。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均未接入征信系统,更不用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各种无牌照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二是目前陕西的民间借贷机构在通存通兑、支付结算等方面均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此外,陕西的联网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信贷查新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辅金融基础设施也均未向民间借贷机构开通,信贷数据无法在线监测,难以满足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 

(三)“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012年以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借贷阳光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部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但从实行该规定以来,陕西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自“金融国十条”正式放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以来,陕西民资申办银行的热情高涨,但目前尚未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 

三、陕省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审慎地探索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针对民间金融的律师、会计、担保、资产评估等专业配套服务产业 

在各地探索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温州、广州、成都、长沙等地均通过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途径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陕西省可参照这一成功经验,依托即将建成的“西安民间金融街”成立陕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过程中应避免简单复制,要在充分掌握陕西民间借贷规模、特点、利率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借贷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运营形式,并提早培育、引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为入驻中心做好准备。建议陕西省金融办一是要协调统计部门,对陕西目前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调查与统计,摸清家底,准确决策;二是要搭建指数采集合作机制,与温州市政府签署“温州指数”协作采集合作备忘录,借助已有的指数平台反映我市民间融资市场运行状况。待借贷服务中心成立后,可转变协作检测机制为联合检测机制。 

(二)关注无牌照民间借贷机构,结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后称《条例》)中对民间金融组织及经营范围的界定,引导和扶持我市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正规化发展,使其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正规军”形成错位的市场定位,实现互补 

《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对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作出了清晰界线。这标志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机构正式走上法制化道路。对此,建议陕西省各市区(县、开发区)依据《条例》对各自辖区内各类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无牌照线下民间借贷中介进行摸查。对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机构进行清理;对触碰监管底线的中介业务进行整顿;对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合规业务模式给予充分尊重,并结合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探索民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并且,金融办可协调工商部门对经营规范、发展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或特许经营备案,使其转变为合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培育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提供储备。 

(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金融有益创新,支持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发展新型的民间金融形态,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 

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代表,其用户是普惠金融的重点关注对象——中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因此,陕西发展普惠金融、规范民间借贷不能绕开P2P网贷。目前P2P网贷行业尚无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平台成本相对较低。建议市金融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储备中,选取居间业务良好、有开展线上业务意愿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P2P业务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等配套机构,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在对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方面,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以公司形式引导P2P平台入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业务进行监管。 

(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信用记录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降低民间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基础 

第5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监督;引导;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间借贷指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民间借贷组织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和本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具有自发、高效、手续便捷等特点,在金融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集中地和农村地区较为活跃,对资金供给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义。

一、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概况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越显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用途日趋多样。据宁德惠鑫金融公司调查显示,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现阶段性上涨,此外,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县、市也已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泡沫化的局面,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和借贷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笔者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发放130份调查问卷,收取117份有效问卷。统计后显示,对于资金需求。约22%的民众选择银行贷款,78%的人乐于向亲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贷人”借入资金。为进一步了解需求构成,对这78%的人群进一步了解,结果90%为短期资金需求,并根据市、县、乡等不同区域,对资金的用途、借出资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调查,如表1所示。

据表1中所示,资金用途总体表现为商用和房屋建造(购买),对于医疗等不确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反映出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倾向于急需、数额较大等项目,而这类需求是正规金融难以提供便利服务的。另一方面,民众对自有资金的贷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约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为10%以上,民众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情度较高,且急需此类收益较高的金融理财方式。

二、闽东地区民间借贷规范化的紧迫性

(一)案件频发,隐藏高风险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间借贷、公司、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额19.9亿元人民币,上升207% 。案件的频发暴露出民间借贷市场巨大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一是泡沫破裂后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断扩大的借贷泡沫,当借贷资金几经转手后利率倍增,资金的最终使用者一旦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将使借贷资金链断裂,引发一连串的借贷纠纷。二是存在违法融资行为,加剧民间借贷市场动荡。在纠纷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诈骗集资和骗资性质,发起人以畸高的利息为诱饵,组建民间借贷组织,骗取民众参与,集资后往往不能偿还本息。另外,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组织借出资金后难以有效监督资金用途,因此资金易被违法使用难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经济稳定

宁德市顺鑫担保公司统计显示,2012年各月份宁德民间借贷的综合年利率约20%。而目前的实体经济正处于下行价段,多数中小企业年利润不到10%,长期运用民间借贷等同于“慢性自杀”。根据市场规律,以逐利为目的的资本最终只能选择从实体经济中抽逃,转而加入民间放贷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创造价值的,一旦形成这样的惯性,将反作用于实体经济并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这样的风气正在逐渐形成。

(三)新旧债交替,引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难以按时偿还民间借贷债务,再次从民间借贷市场借入资金,新债还旧债,通过利息的滚动,资金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给资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信贷嫁接,易造成银行难以掌握民营企业资金状况的局面,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闽东民间借贷规范化路径选择

(一)规范借贷程序,减少借贷纠纷

根据问卷调查,60%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订立一份标准化的借贷合同,以便于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47%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尽快让仲裁机关介入民间借贷行为,并对民间借贷办理公证;43%的借贷参与者认为民间借贷的整体流程应由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因此,政府应为民间借贷流程提供契约自由与契约权益的保障,增强民间借贷市场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具体措施为:(1)订立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合同和凭证。内容涵盖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间借贷行为信息登记库。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均须在相关的监管机构登记和备案,并且对登记和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同时间接的引导民间借贷从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转为阳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监督管理,提高对此类“草根金融”的可控性,为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奠定基础。(3)引入民间借贷仲裁制度,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仲裁和公证。由于仲裁程序较司法程序更为便利,对当前频发的民间借贷行为较为适用,应鼓励借贷双方通过仲裁进行公正,防范风险扩大化,避免纠纷的蔓延,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成本。

(二)政府主动介入,加强监测与管理

在民间借贷逐渐阳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仅作为旁观者,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提出有力措施对标会加强引导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对民间借贷组织进行依法登记,按区域将标会组织者进行集中管理,约束会首,同时加大经侦部门的监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政府的融资难度相对较低,国有大型银行机构的资金占有占多数,今后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短期融资,政府可尝试向民间借贷市场“拆借”,类似做法20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闽南地区已有出现。“拆借”是银行同业之间为解决资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灵活性的借贷行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尝试事先与规模较大,信用度好的民间借贷组织订立合同,一旦企业遇到短期流动性不足,由政府引导,参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借入民间资金,解决资金的短期流动性问题。由于政府引导的利率具有一定权威性,并通过“拆借”行为与民间借贷组织进行嫁接,对市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一做法对于缺乏信息来源的民众,能依据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断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和收益。

(三)引导借贷组织,使之成为金融业的有益补充

从闽东区地民间借贷开展的形式来看,民间借贷组织数量的不断增长,借贷组织之间资金的相互交叉流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鼓励发展合作金融,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范本,尝试在民间设立在金融监管前提下的会员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一条道路。在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组织(标会)占比例最高,应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组织(标会)的运作,使其运营模式走向合理化。具体做法为: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参与民间标会的民众对于市场利率及金融运转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参会目的均为高收益的诱惑,与收益相对应的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认识,有一定的盲目性。应通过报刊、杂志以及社区集中学习等方式,让民众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资与风险知识,更合理的分析标会的运作,进行理性投资。二是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行为。民间标会长期以来作为“地下融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鱼龙混杂,存在一些非法融资行为,利用高额的利息欺诈性融资,形成宝塔式甚至带有非法传销性质的集资行为。经侦部门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民间借贷组织的健康运作。三是尝试实行资产抵押制度,增强交易可靠性。民间借贷案件的纠纷由来已久,常有资金借入者由于经营亏损且未实施抵押担保,导致资金借出者即使胜诉也难以追回款项的事情。事实上资产抵押在多数正规金融产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对于民间借贷组织,闽东标会的入会提供抵押物的现象还不甚普遍,多数是以个人诚信为基础,部分有请信用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担保,卷款逃跑的会员大多无抵押担保物,标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尝试引入贷款担保和抵押品,并通过法律,保护合法的抵押贷款行为。

(四)加快村镇银行建设,疏通民间资金流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能够有效填补民间金融的空缺,对民间借贷市场具有引导效应,其发展能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行为。自2007年以来,村镇银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渠道,同时也是解决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这对于促进闽东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区域金融体系有积极意义,进而也能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2007年,宁德市第一家村镇银行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这给闽东地区村镇银行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村镇银行的“鲶鱼效应”能够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打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并且稀释民间借贷市场不断膨胀的资金量。

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是对金融市场多元化的补充。当前,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有参与者多,资金数额大且自发性、创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风险性和易于扰乱正常金融竞争秩序的弱点也逐渐显现。为此,要坚持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加强对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引导和疏通,逐步推进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参考文献:

[1] 王惠嵩.我国民间借贷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宁德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报告.http:///宁德网.2013-01

[3] 陈元章.闽东机电行业[N].闽东日报,2013-05-10.

[4] 宁德市工商多举措扶持小微企业发展[EB/OL].宁德工商网.http:///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194316285009&contentID=1333673770546.2012-05-03

第6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关键词: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法律法规;案例;严重缺位

一、民间金融制度现状

(一)合会(或称“打会”、“标会”)习惯

通过走访江苏省镇江市约四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父辈,便可以了解到在本地区“合会”俗称“打会”或“标会”,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镇江市京口区大西路一带曾风行一时。“打会”(即“合会”,下均称“打会”)发展于“互助会”,“互助会”是上世纪在国家经济发展起步之初国营企业里的一种帮助员工的机构。“互助会”的主要模式为以企业科室为单位,十至二十人的规模,每月每人缴纳十元左右成为互助金,科室中谁家里有急事便可支配该互助金,下月返还即可。“打会”与“互助会”最大的不同便是“互助会”不具有盈利性质,而“打会”却有盈利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镇江市京口区大西路存在许多“打会”团体,经过口耳相传,许多老百姓见有利可图纷纷加入进来,一时之间“打会”规模扩展到千人之广,而在那时浙江一带“打会”更为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打会”拥有了自己较为完善的整体结构,其主要模式为大约一百人左右构成一个“打会”,每人每月缴纳大约一百元的钱款,由标头(即“打会”发起人)确定标期和标值,“打会”成员根据自身经济需求进行打标(例如:标值为1000元,成员可出价900元,及要求获得1000元中的900元,但在归还时仍需归还“打会”1000元),打标后价低者得,在标期届满后返还钱款至“打会”,标头在抽取一定利润后,将其他利润按比例分派给其他成员,这样参加“打会”的成员便可从中获利。由于该组织规模一直在扩大,并且毫无章程约束,标期和标值都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到1993年末至1994年年初,国家执法机关逐渐开始关注“打会”这一社会金融团体,虽然,那是国家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制度的稳定,防止“打会”的暴利性损害公民权益,国家公安部门对“打会”发起人与管理人实施了抓捕,而“打会”中所收的款项也被公安部门收缴。至此,“打会”彻底被瓦解,而本来觉得“打会”有利可图的参与人员也通通损失惨重,有部分人更是倾家荡产参与其中。而据有关人士回忆,当时法院是以其他名义对“打会”发起人进行定罪量刑。由此看来,那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与弊端。时至今日,“打会”这个词虽然早已淡出老百姓的视野,但是在镇江,仍有一些老年人进行着小额的类似于“打会”的活动,而更多的是“打会”一件件演变成我们熟知的“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这两种民间金融制度。

(二)民间借贷

通过走访参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相关信息查询,民间借贷是由和会发展而来,主要表现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有偿通常由当事人协定达成,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如若存在复利,则折算成利率,若超过四倍,也按违法处理。目前在江苏省镇江市发生的民间借贷,多为有偿。

本地区民间借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亲友熟人之间的借贷,此借贷具有当事人熟识、利息较低、一般无借款凭证这三个特点。此种民间借贷也是民间借贷中历史最悠久,发生最容易的一种借贷方式。然而这种民间借贷,一旦有借无还时,由于当事人碍于情面、缺乏证据等种种情况,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另一种便是成立民间借贷公司,公开向外界借款,此借贷具有高利息、管理混乱等特点。在镇江,一些借款“公司”的民间借贷模式为:(1)借款人限定为男性且不得从事公安、工程等相关工作。(2)在有抵押的情况下,月息一般7至8分(即每月利息7%-8%),再无抵押情况下,月息2角(即月息20%)左右,借款期均为一个月。(3)即便无抵押是不需要抵押物品即可取得相应钱款,但仍需出示名下房产证明以确保借款人的债权。(4)借款时,需写下欠条。(5)如不能按期还款,则需每天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从这个模式我们不难发现以下问题:其一,其公司的合法性有待确认;其二,其具有很强的暴利性并且其利息也具有高度的随意性甚至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其三,对于要求支付违约金这一行为又是否具有合法性。而通过网上搜索“镇江民间借贷”便可搜索出一个名叫“镇江贷款网”的贷款网站,网站上提供的有抵押的贷款利率为,六月以下(含六个月)贷款利率6.10%、六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6.56%、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利率6.65%、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利率6.90%、五年以上贷款利率7.05%。相比于前者,所谓的“镇江贷款网”显然是要正规许多,然而网上贷款会产生的问题源于电子数据的不安全、容易篡改以及取证困难等方面,由此看来电子贷款债务人同样背负着重大风险。

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到,时至今日,民间贷款在镇江以及经济发达的南方沿海城市已发展成民间资金流通的一个不容小觑的力量,其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便是其高度的便利性、即时性以及一定程度的无需抵押性。是老百姓在手中没钱却家中发生紧急事件时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借款方式。

(三)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是另一种由民间合会发展而来的民间金融制度,其产生要晚于民间借贷,也有人认为民间集资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是指公民或法人发起,已公开或不公开方式向多个不确定单位或个人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返还本金及一定的利息的民间金融制度。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陪审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明确,“非法集资”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资金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的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在江苏镇江2000年左右,曾发生特大非法集资活动,案值巨大,受害者人数极大,后受害人被骗取筹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赔偿。此案,当年轰动一时、人心惶惶,却也足以给人警示、发人深省。通过网络搜索,日前在江苏镇江市管辖的句容县级市中,某村委会的副主任非法集资千万放高利贷被举报案发。由此可见,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民间集资仍然在民间金融中起到一定作用,非法集资也仍然在让老百姓利益受损,非法集资的涉案数额也逐年增加。

与民间借贷相比,民间集资大多都具有非法性,虽然时至今日仍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其界定,但是除却企业或亲友内部的集资外,在镇江发生的大多数民间集资均出于非法目的或诈骗,而参与集资的人员通常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更甚者是拿着救命钱去集资,最终血本无归。此外,在镇江发生的民间集资所筹措资金数值都较大,动辄上亿,少则千万,可见其对镇江地区的民间金融状况的影响之大。

二、关于民间金融制度案件的统计

(一)合会

由于民间合会在江苏镇江存在的时间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案件已经很难查询到,唯一可获得的案件便是上文在调查合会习惯时通过被采访人口述而得的那起案件。该案件,涉案人员多、影响力大,是典型的合会案件,但由于当时法律不完善,此案在定罪量刑上仍存问题。

(二)民间借贷

通过网络查询,江苏省镇江市中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镇江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679件,比2010年同期上升13.94%,上升幅度较大,并呈现涉案资金数额巨大、“疑似”非法债务、多层次放贷增多等特点。

(三)民间集资

众所周知,前段时间“吴英集资案”轰动全国,“江苏泗阳全民集资案”震惊世人。而在江苏镇江除却在2000年发生的特大非法集资案,在近年该地区民间集资案也层出不穷,虽然无法得到2011年总计处理的具体案件数目,但是从近期在“江苏镇江句容村长集资案”可见一斑。

三、民间金融制度的现存问题

不仅是在江苏镇江地区,在南方沿海发达省份也一样,由于民间资金金额总数大且大多闲散,相较于银行存贷款利率或投资方式,民间金融制度更加便利快捷,利息更加可观。于是在这些地区(以江苏镇江为例)民间金融制度历史悠久、发展时间长、发展迅速、方式多样。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民间金融制度是社会金融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其存在模式也趋近完善,但其暴利性却毫无疑问威胁到国家金融制度的存在。然而从法学角度看来,民间金融制度属于高度混乱的一块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制约、没有统一的市场模式、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这些都导致了民间金融制度在给小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却伤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四、完善民间金融制度法律规制

(一)关于合会的法律善后工作

对于合会,虽然现在在大多数地区已不复存在,但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应当做出明确,即是否以非法集资等确立起罪名,而绝非让“糊涂账”遗臭万年。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建设

民间借贷目前是我国三种常见民间金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对于其法律发展完善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建立独立完善的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在其中应具体包含:其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二,确定民间借贷含义及适用范围;其三,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其四:修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法定上限,明确复利计算方法和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和限制。

第二,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民间借贷,这三部之间存在着种种的冲突与漏洞,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完善这三部法律。

第三,增强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管是修改现行法还是期待尽快建立的单行法,其间均需要明确违法民间借贷活动的处理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刑法解决问题。当问题上升至刑法层面,一切就为时已晚了。应当从根源抓起,取缔非法金融组织,惩戒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从基层做起,全面、广泛、多方位的打击非法民间集资行为,让民间借贷在合法合理的环境中发展。

第四,从行政法规角度出发,建立多层次的民间金融体系和民间借贷机构,开发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允许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建立统一信用评价机制。

(三)关于非法集资的执法问题

虽然2011年初最高院给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从近年案例中不难发现,对于案件中“非法集资”的认定在学界仍然争议繁多,通过最高院司法解释,我们通常会问在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集资的金额如何计算,“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不合法经营怎么办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法律的解决,并且“民间集资”的存在往往是伴随着“民间借贷”,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也有待法律的解释。

五、结语

民间金融制度从古发展至今,其存在具有必然性,所以其发展能力不容小觑。如何规制民间金融制度发展的方向,是立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比《台湾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法律的发展永无止尽,但是我们应当运用谨慎的思维、全面的追上时代的步伐去建立法律从而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民间金融制度可以得以在一片净土之上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

[2]镇江贷款网,《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EB/OL]

[3]江苏法院网,《镇江法官走进直播间》,[J/OL]

[4]镇江新闻网,金山网,《镇江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提醒:谨慎借贷》,[J/OL]

[5]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倾力调解巨额民间借贷纠纷》,[J/OL]

[6]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N]

[7]经济观察报,《泗洪17亿民间借贷秘链》,[N]

[8]法制网句容,《村主任非法集资千万放高利贷被举报案发》,[J/OL]

[9]北京晚报,《个人非法集资20万追刑责内部集资不属非法吸储》,[N]

[10]扬子晚报,《高利诱惑:江苏泗洪民间集资逾3亿万元月息3000元》,[N]

[11]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省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

[12]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EB/OL]

第7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被国外很多研究者界定为“非正规金融”,也即是指,一种游离于政府监管与立法规范的边缘化金融行为,包括一切在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概念的界定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

民间金融在流通期间主要通过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流通和管理,其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所规定的民间金融组织,其实际资本往往由企业的合作社员提供,而利用此项资金实现对于企业的借贷和租用,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尽管其由国家进行认证,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间金融的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资本运作真正成为符合国际金融资本流通条例和流通原则的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作为最早的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其存在的基础仍然是集体组织经济,因此,其本质意义上并非作为民间的金融机构而存在。实际上,其作为社区金融系统的补充和完善,能够为乡村提供较为清洁的资金来源,从而为企业和单位提供相应的流通资金,这种有偿的贷款实际上已经成为民间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由于其资金的来源较为明确,也有着相应的管理,因此其作用也较为明显。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涵义有着较为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只要是非正规金融融资即民间金融,都可以被成为民间借贷。而较为狭窄的定义则是将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民间借贷。这种意义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就仅仅局限于企业与个人之间,而非企业与民间机构之间。通常,由于此类借贷的形式较为复杂,也占据民间金融较为重要的一方面。该种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即普通借贷、中等借贷和高利贷款,依据其利率的高低,对其进行了分类。由于其借款的形式较为复杂,也较为多样,往往是企业与个人直接接触,政府或者组织无法对其进行干预,因此管理难度也较大。同时,高利润的贷款也使得企业在进行高额贷款的同时,往往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得此类形式的民间借贷占据风险的绝大部分。4.小额贷款该种借贷方式主要存在于以农村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小额借贷活动,其作为非正式金融的部分,也被划归为民间金融之内。这种类型主要起源于我国对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借贷的参考,使得政府能够主动参与农村地区的贷款,从而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贫困人口,因此其发展的规模也往往由政策所决定。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发展的固定期限。另一方面,国家全面贷款的形式也使得贷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小额范畴,并未真正实现全面普及,农户在使用贷款的同时,也只是对目前的经营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尽管民间融资降低了融资的标准,但其实际上增加了市场资本的投放,使得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更多的竞争力,同时也导致市场发展的不稳定。一旦某种行业出现大规模的动荡,最终受损的还是融资者本身。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2015年1月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在总体贷款中,2014年全年,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小额贷款仅占总数的1.09%。民间金融由于其具有的天然优势,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要,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快。通过高额的利息借贷,民间融资实际上也吸引了众多个体融资对象对于资本的投入。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投资资本往往能受到高额的利息回报。因此个体投资对象,往往借机对资本进行投入。而同时,由于社会民间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不断扩大,类似于P2P等新形势的借贷也在不断发展。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社会金融投资意识也在不断得到加强,区别于将资本投入银行,民众更希望通过金钱获得更高额度的利润,因此从各种意义上来说,民间金融都在以其迅速的增长满足着越来越多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其特殊的区域发展特点,具体表现在,在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其贷款额度和贷款范围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沿海城市民间金融的发展高于内陆地区金融的发展。同时,在相同省份内,省会城市往往是借贷的高发地区。但也有例外,如在浙江地区,其省会杭州的借贷额度低于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温州。在政策较为开放的地区,其借贷的规模也相对较大,而政策和制度相对闭塞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需求量也相对较少。城市的发展理念不同也会导致借贷规模的差异,如以企业培养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规模自然相对较高,而以旅游或者文化观光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的地区,其民间金融自然也就相对较少。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形式,使其无论从借贷的任何角度来说,都存在着非正式化的特点,这也是其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因此其容易与非法金融相混淆,持有资本的农民和农户在利用民间金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其往往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够了解,因此对金融的风险有着较多的担忧。高额的利息也使得其在受到诱惑的同时,也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会将其与非法金融相互混淆,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在进行民间金融的融资时,其融资知识的缺乏也往往使其走向非法金融,通过高额的利润借贷来较为高额的贷款,虽然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二)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严重缺失

由于民间金融较为分散,且种类较多,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而某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趋向于官方的银行管理模式,这就使得其民间融资的特点逐渐被淡化,民间金融的优势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亟待健全。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目的并非使得民间资本正式化和高标准化,而是通过民间资本监管,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对资金的流向和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从而降低金融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还能够使得民间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得民间资本能够流向正常化渠道,防止高利借贷或者非法融资的损害,使得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相对滞后

相对于正规融资渠道,民间金融作为后起融资渠道,其发展的环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程度是民间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民众在对民间金融有所认同的情况下,才会对整体的投资环境有所了解,从而清楚资金的流向。而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仍然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其发展环境也就相对落后。

(四)经济和法律纠纷发生频率较高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其往往会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协议签订的时间和所承诺的利息有所出入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另外一些则是企业在借贷之后无法偿还贷款只能以企业申请破产而进行赔偿,而这种赔偿远没有民间金融对其投资的数额多,也就产生了亏损情况。这种经济与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就导致了部分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上的纠纷。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拓宽民间金融资源投资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使集体资本越来越成为制度化和专业化、规范化的体现,成为民间金融的主流。有助于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发展。中小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迅速得到回复和发展。其次,创建新型的投资方式,并将此作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民间理财机构和民间资本集中单位的创建,实现民间金融作为金融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民间金融能够以企业投资的形式,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第三,民间金融投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从纵向角度进行拓展,即增加金融个体对于投资的发展,通过促进民间个体投资意识的更新换代,使得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资途径。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确定正式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监管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核心,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规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律组织依托农村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可以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发挥以下职能: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开必要的信息;协调民间融资中出现的纠纷;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于民间借贷潜藏的诸多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采用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合规性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包括民间借贷机构能否达到对所在区域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第三,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及时了解民间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现场检查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等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三)优化民间金融制度环境建设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不断繁荣和发展,这就要求对相关金融制度和金融条例都要有所设计,全面提高借贷双方的制度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民间金融能够处在相对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首先,维持正常的融资和投资环境,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借贷行为进行取缔,使私人钱庄、高利贷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其次,民间金融环境的建设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产权制度,以促进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入手,通过正规的宣传渠道,对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金融意义进行讲解,主要宣传单位应该以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为主。这就使得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能够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尊重和执行,自觉对民间金融制度的环境进行维护。

(四)积极投入民间金融立法建设

第8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关键词】民间信贷 金融衍生品 金融管制

引言

随着中国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的经营活动不在目前金融体系的监管下,并且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不受官方的监控,其本身就存在缺陷,在官方的外界条件下,大大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该如何看待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民间借贷,以及官方对这种活动该采取何种法律政策措施,已经是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一)何为民间借贷

现阶段,由于社会上的民间借贷属于起步比较晚的阶段,“民间借贷”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体现的不完善,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法律上的空白;按照民间的说法就是,只要不是正规金融进行的借贷,就可以视为民间借贷。那么,从广义的范围上进行概括来说,民间借贷可以定义为除了官方承认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贷款。因此,民间借贷的行为处于官方金融监管以外,政府宏观统计报表中不包含民间借贷,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民间借贷存在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之下,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借贷的必然产物,在官方金融机构提供的供给服务不足的条件下,可以说又是必要的补充。按照借贷的用途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将它分为三大类:家庭生活为目的,农业生产为目的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为目的。因为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范畴,不算做民间的经营投资。笔者认为,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一种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行为可以视为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种表现形式:

1.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以合约为前提,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约行为。

3.借贷双方只有借贷物品的支付就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4.民间借贷的形式分为有偿或者无偿,如果是有偿的话,需要由借贷双方约定。

(三)民间借贷特点和主要模式

1.民间借贷的特征。能够体现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特点: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广泛;比如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资金来源的广泛;比如农户资金,居民私有资金,更有甚者私募资金等。借贷方式的灵活;比如个人信贷手续的简单化。借贷形式多样化;比如当铺。

2.民间借贷的模式。只要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只要有资金供给关系,民间借贷存在方式也会随着着社会发展,不断改变借贷方式,借贷就可以从传统方式的当铺、民间个人放贷、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逐步转变为其他借贷形式,举例说明一下:比如福建江浙一带的地方以个人贷款形式进行借贷,或者有些借贷活动通过网络,在QQ聊天室里完成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从长远角度来看,正规与民间的借贷之间,可以说两者既有互补关系,也有竞争关系,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主要靠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官方虽提高了对民间借贷的服务,但与国有企业经济体系相比,还是显得微不足道。从而转向民间借贷,从形式上来说,是对正规借贷的一种补充。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等特点,没有银行规定的诸多限制,只有双方认定即可,借贷关系便形成。由于民间借贷体现出的这些优点,使正规借贷的融资渠道产生了无形的压力,在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使两者之间在争夺客户的竞争中逐渐加剧。

二、民间借贷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析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点

衍生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货币衍生:把资金变成各国货币进行交易活动。利率衍生:利用资金所产生的利率,包括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这一点跟民间贷款的利率收益有些相仿。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民间的中小企业的借贷活动之所以异常活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金融体系不健全、基层金融服务的单一与萎缩,中小企业贷款得不到解决;个人闲钱资金多,大众理财意识不断提高。国家虽对这个灰色地带的进行整理与整顿,依然顽强地存在,暂且不说合法与不合法,这就说明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民间借贷具有金融衍生品的效果

1.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由于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金融活动,不受官方的监控与宏观调控,虽然可以给国家在某些税收上造成一些流失,其主要原因还是对国家金融调控的干扰;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存在其交易隐蔽性和不易监控,容易导致金融犯罪等问题,也对央行的资金总量监测和控制产生干扰。

2.借贷过程中的具体风险。民间借贷过程中主要体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借据风险;主体风险;用途风险;利息风险;担保风险;履行风险;违约风险;管辖风险;法规风险;其他风险。

3.民间借贷引发企业经营风险。很长一段时间,中小企业的贷款一直是个难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不健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资,从而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导致企业财务负担加重,不能支付企业所产生的高利息负,然后再通过新的民间借贷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债务,使企业进入恶性循环。

(四)民间借贷是否可行的分析

个人借贷是否可行,主要原因是官方金融机构的融资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不平衡造成的,就现在来说银行既要需求高利润的同时还要降低贷款风险,使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通畅,发展受到资金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资金比较充足,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或者不敢投资。就给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提供了条件,从而促使了民间借贷能够生存的空间。

三、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不断进行经济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也日益繁荣,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在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呈现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这也导致了民间借贷的规模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增长。根据浙江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45%以上中小企业发展受到首要制约因素就是资金的融资,还有靠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的中小企业占75%以上。正是由于不能获得正常贷款的渠道,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尤为突出。据浙江省企业调查队针对民间借贷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才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而且占到了45%左右,在调查所有的行业中,农业10%,建筑业占20%,制造业占30%,饮食业占10%,房地产业占20%,商业占10%。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判断出,在民间资本介入到融资市场不久的将来,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更丰富了,民间融资而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用方便,效率高等的诸多好处,这是如此体现了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必然存在一种互补、并存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地位的合理化

按照基本的民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受到法律合法的保护。只要个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有权利自由进行借贷。在不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应该合理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一旦违约,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途径进行解决。

(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经济的繁荣与建设离不开民间借贷,只有合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稳妥处理民间借贷问题,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只要正确而准确地认识民间借贷发展的各方面阻碍条件,这才是可以提供民间借贷发展的关键。主要表现在:法律上的障碍;金融监管的障碍;金融经营活动的障碍;还有就是信用方面的障碍。只有将这些障碍进行合理规范与疏通,才能促进民间借贷向着更合理、更健康的方向去发展,对经济建设起到辅助的作用。

(四)建立法律规范机制

建立法律规范机制,可以遏制“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投机行为,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影响力,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建立在定价机制基础上,来确定合理的民间借贷利润空间。俗话说,高风险,伴随着高回报,民间借贷的回报跟资金投入的风险相等同。将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区分,规范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将民间借贷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准确的定义。主要从借贷额度、利率水平、违约责任等各方面,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再以法律文书的方式加以明确,让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五)放宽金融管制

因为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我国实行的是平行“双轨”形式,对金融融资的合理配置非常不利。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担保公司的规范与管治,与此同时,应该放宽金融监管,逐步推进现行金融结构的并轨,实现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的目的。这些措施包括设立当地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社区银行,贷款公司等。合理建立金融市场的存款保险和退出机制,加快银行市场化改革,建立一个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四、总结

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在中国具有相当规模,并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通过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由此可见,好处大于坏处,因此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的作用显而易见,显示了存在不可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也应看到能够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都有哪些,对于这些不利的因素,政府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规范,能够让民间借贷在融资过程中发挥更与更大的作用,引导民间借贷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瑕,王凤.中国农业企业融资实战解析[M].第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第9篇:民间借贷模式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 科学发展 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存在不容忽视

1.民间借贷在建国后的近30年里,一直是自发性的开展,规模不大;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经济开始呈现活跃势头,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逐渐活跃起来;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繁荣期;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到遏制,并由“公开”转入“地下”。进入新世纪后,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尤其是在江浙、福建等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当地的民间借贷的规模已逐步赶上甚至超过正规金融,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容忽视的因素。

2.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逐渐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理论界的关注,由此也引发了应该如何对待民间借贷这一问题的热议。政府管理部门从公开反对、坚决打击逐渐转向正确引导、合理控制。在理论界,始终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民间借贷危害极大,应取缔或者应按照正规金融的模式操作;另一种是民间借贷具有两重性,通过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可以健康发展的。不论政府采取何种管理模式,也不论理论界如何分析其发展模式,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可回避的一股力量,其发展的科学与否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是巨大的,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二、正确对待民间借贷的作用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加上其自身具有的自发性,缺少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往往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风险。另外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成长、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到民间借贷的作用,明确其在我国大金融体系中的位置,引导和规范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正面作用,逐步消除负面作用,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借贷发生问题的理论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等特点,人们很难了解其资金的实际来源、具体投向,难以掌握整个社会的融资规模,对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冲击无法准确估量。近年来发生的浙江本色集团“吴英案”、江苏常熟“顾春芳案”、厦门迈士通“赵建春案”、海宁宏昌制革公司倒闭案等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是非常值得人们思考和研究的。上述案件发生后,各类学者、专家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和辩论,笔者从马克思借贷理论角度出发,运用马克思借贷理论的基本原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寻找出现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并寻求合理的、科学的解决方法。

1.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章“生息资本”中,阐述了借贷资本和利息的基本原理:“借贷资本是借贷资本家为取得利息而暂时给予职能资本家使用的货币资本。借贷资本家实际让渡了货币作为资本这一特殊的使用价值,在一定时期以后收回并取得利息作为让渡一段时间的货币资本使用权的报酬”。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除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两种职能资本形式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外----借贷资本也参与剩余价值的瓜分。借贷资本的关系在形式商品的买卖关系,实际上不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关系,而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权出让的借贷关系。马克思研究借贷货币资本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剩余价值再分配基础上的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以此为目标,马克思对借贷资本的内涵、借贷资本积累的内涵、借贷资本积累与职能资本积累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对借贷资本问题进行了分析。由此可见,马克思借贷资本理论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对具体借贷形式的分析,而是在对于金融领域中基本经济关系的分析。

2.按照马克思借贷资本理论的基本原理,我们对照我国实际情况,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①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商品经济的一种,因此,马克思的借贷资本和利息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满足当前的社会关系及经济关系。②民间借贷,不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其目的和本质都是为了获取利息而借出的一种资本,这也符合马克思借贷资本的特征和内涵。③借贷资本理论揭示了利息是来源于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那么它就不可能高于剩余价值本身。④在马克思看来,高利贷资本与借贷资本是两个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经济概念和社会关系,两者是不相同的。⑤马克思对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高利贷资本有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在运用马克思的借贷理论解释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关问题时,应该注意这些前提条件。

从这些结论中,我们不难看出,从事实体经济的企业(本文中其作用相当于职能资本),其正常的利润是低于剩余价值(或者叫超额利润)、更远低于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借入高利率资本只能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宜之计,否则无异于饮鸩止渴。不过事实表明,许多企业借入高利率资本是出于追逐暴利的动机,这些企业放弃实体经济,专攻“炒钱、炒房、炒能源”等投机性活动,这样的做法是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的,其结果必然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引发纠纷甚至是社会的不稳定。

3.我国民间借贷是市场化的金融体系,通过民间资金的规范有效运作,使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近配。但是从上述案件中看出,自2009、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几乎陷入“高利贷”泥潭,高利贷俨然成了民间借贷的代名词。高利率泛滥,表面上看是资金紧张导致资金溢价过高,而体制上是我国金融业没有风险定价体系,当资金的价格---利率超出绝大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说明借贷者认为资金紧缩周期所有企业的风险都不可控,只能以提高利率的方式控制风险(让借入者以全部身家作为抵押)。从理论分析看,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已经从支持实体经济获取利息转向追逐暴利的投机行为,这种“无限制”的高利率是实体经济无法承受的,也是其他行业最终无法承受的。由此,我们再重新看,不论是“吴英案”,还是“顾春芳案”,出现问题的实质都是“资金的借出者不断追逐高利率,资金的借入者由实体经营转向投机经营,最终借入者获取的利息不能偿还借出者要求的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了纠纷及社会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