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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给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实体经济被侵蚀,违约风险如影随形。在资金供求紧张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远远高出很多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一方面侵蚀了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利润,甚至可能拖垮一个企业。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套利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经营意识被扭曲,可能会放弃实体经营,将资金转向回报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一些资信较好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可能通过银行获得相对低利率的贷款,并将其划给下游资金使用者,从中获取利差,这时信贷资金便间接流入了民间借贷市场。然而,由于当前民间借贷运作不规范,内控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民间借贷的资金便打了水漂。因此,银行机构的信贷客户从事民间借贷,都会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二)信用风险被掩盖,借款人债务难摸清。征信系统是信贷工作人员的作战情报,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会先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当前民间借贷分散、量大,且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银行仅通过征信系统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使资信调查出现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间贷借往往发生在银行贷款本息归还日,形成了“民间借款-归还银行旧贷-取得银行新贷-归还民间借款”的灰色链条,这相当于将质量不好的贷款又向银行转包了一次。从近期一些媒体报道反映,更有一些银行职员主动指引或帮助客户借用民间贷款“倒贷”。这类的操作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逾期信号并采取保全措施,隐性风险在推迟的同时被不断积累和扩大。一旦滚雪球式的债务链条断裂,借款人却基本上都会情愿选择先归还民间借贷,这时将很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三)银行信誉被套取,案件风险不容小觑。作为银行营销人员,手里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他们非常清楚哪些客户缺钱,哪些客户能给资金出高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违规操作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牵线搭桥、提供但保,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利;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甚至还可能会有一些营销人员干脆自己当家,一边高息揽存,一边放高利贷,或直接以客户存款私自放贷等。类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断涌现。银行职员充当资金掮客,并不仅是职员自己的私人问题,而且涉及到银行信誉。民间放贷人和借款人往往会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而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损银行声誉,更有可能引发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案件和违规放贷行为。此外,营销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出于个人利益,将原本的优质客户转而介绍给其关系组织或个人,也使银行损失了宝贵的客户资源。
(四)游离于监管之外,信贷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信贷利率几倍,高利促使其发展呈上升蔓延趋势,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银行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向风险集中。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居民自由资金的投入,也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银行信贷资金一旦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其监管就脱离了银行的视线,贷后管理机制也就无从发挥,这些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的银行信贷资金其流动性目前处于监管的盲区,银行信贷部门无法有效评估其信用程度,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将会对银行业的信用造成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民间借贷的扩张造成了大量资金长期在正式金融体外循环,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必然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测。结构调控上,因为民间借贷资金的无序性,盲目性,相当一部分资金背离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产业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消弱了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能力。
确立风险意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伴随的是高风险。就民间借贷本身来说,无论是借贷双方还是中介,都承担着极高的风险,作为借款方自然需背负上沉重的包袱,当包袱越来越大,就有可能会有被拖垮的一天。作为贷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将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中介组织和个人,对借款准入不规范、贷款资金缺乏监管、法律不保护等是其与生俱来的软肋,一旦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赌博、高风险投资或出现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中介组织或个人是无力去承受损失的。更可况,当前社会上一些组织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贷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问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存在极大的合规性风险。例如,近期浙江吴英案出现的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已给民间借贷风险敲响了警钟。此外,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单在其内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银行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民间借贷使贷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响,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引起银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在贷款管理中要始终将“安全性”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二)深入调查,摸清借款人资金需求及债务背景。在贷款调查阶段,首先,在常规征信查询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人脉资源,摸清客户的经营状况、实际债务背景、风险癖好等,认真评估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涉及高利贷的组织或个人坚决不予以贷款支持。其次,对客户的贷款额度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量而定。除了关注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等主要因素外,还应细致分析客户的资金需求,防止步入资信好、规模大,就可提高信贷额度的误区。要仔细调查客户的前期项目调研结果及自有资金准备情况,将信贷投放资金与自有资金控制在合适的比例之内。再次,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坚持双人调查,落实借款人本人在发放机构营业场所面签合同制度,严格执行对账制度,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代办贷款,防范在高回报的诱惑下,银行职员利用假名、冒名、借名贷款进行民间借贷套利活动。
(三)规范管理,做好资金的支付审查和来源监测。在贷款支付阶段,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对于大额贷款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的用途流入实体经济,防范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在贷后管理阶段,通过监测客户资金的大进大出以及频率,看其变化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交易对手及资金流向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等。在贷款的收回阶段,应特别关注客户的还款来源,如还款来源非自身账户资金积累,则必须引起关注。在还旧借新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防范借款人“借东墙补西墙”的做法造成银行隐性不良贷款。
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
一是社会认可度不高,业务拓展受制约。就德阳辖内而言,尽管融资中介公司发展速度较快,但绝大多数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社会认可度不高,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通道还不顺畅,导致公司很多业务办理受到不同程度制约。从德阳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土地管理部门仅认可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的土地抵押权,而对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不予办理。这一现状使得融资中介公司与银行业机构处于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业务的拓展。同时在动产抵押登记方面也存在困难。二是借款人抵押物缺乏,风险控制难度较大。调查发现,需要通过民间中介融资的借款人往往是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者抵押物存在瑕疵,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不能通过银行渠道获得贷款才转向民间借贷,这对融资中介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于有“瑕疵”的抵押物,需要业务人员依靠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准确评估其实际价值,降低借款风险;对于缺乏抵(质)押物的借款人,业务人员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寻求保证或担保。据调查公司反映,实际操作中抵押物落实难度较大,一方面这些业务往往涉及到专业评估知识、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很多借款人隐瞒实际情况,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也提供给公司,加大了风险管控的难度。三是“居间地位”的度很难恰当把握。融资中介公司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寻找借款人和出资人,为它们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从而收取居间服务费。从法律上讲,公司并没有承担债务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保持业务的持续经营,或者迫于出资人的压力,往往间接承担了担保和最后还款人的职责。调查中有公司反映,尽管没有发生违约事件,但出现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利息,最后公司先代偿利息再向借款人收取的情况。但从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来看,德阳大多数融资中介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左右,而实际业务中,有的单笔借贷额就达到500万,远远超过了企业的资本金,一旦发生大额违约事件,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债务,很容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形成金融风险。
从外部管理来看
一是准入门槛过低,不利于整个行业发展。民间融资中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属于一般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需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由此可见,目前对融资中介公司准入基本没有限制,这一方面导致了此类公司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整个行业发展留下了风险隐患。从实际经营项目来看,融资中介从事“准金融”服务,属于高风险行业,对公司内部管理、从业人员素质、资本规模都有着很高的要求,而对这些准入条件的弱化将会导致整个行业发展参差不齐,甚至引发金融风险。二是监管主体缺位,缺乏行业操作指引。从目前德阳对融资中介公司的管理情况来看,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等方面对公司进行管理,缺乏行业主管部门对业务进行实质性监管和指导,这既不符合金融稳定管理的需要,也不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而融资中介服务蕴涵着很多风险点。如中介公司能否保证不挪用出资人的资金、风险管理人员能否对借款风险做到尽责调查、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能否保证出资人的资金真正用于项目投资等问题。实际经营中缺乏相关部门对业务的监管,仅仅依靠企业自律行为,后期风险暴露可能性较大。在调查中很多公司也表示希望有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行业进行管理,企业认为这样不仅能有效提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更重要的是它们担心部分公司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对整个行业形成不良影响。除此之外,由于缺乏行业操作指引,使得很多公司对未来发展方向把握不准,对行业前景比较担忧。
对策和建议
完善民间融资市场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建议尽快出台《民间融资法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融资主体、中介服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加以明确,对利率水平、担保要求、违约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将民间融资引入合法、有序、规范发展的轨道。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力度
可以考虑由地方金融办牵头对融资中介公司的行业准入、日常经营活动、业务的合规性等方面实施监管。组织成立同业协会,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协调。同时要求融资中介公司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接受其在相关业务领域的管理和指导。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其业务指标的监测,建立系统科学的监测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监测手段,将借贷规模、利率、期限、投向、借款偿还情况、违约情况等指标纳入金融稳定监测系统,以便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
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指导行业规范发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设立行业准入条件。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经营管理人员从业资格,业务办理设施和场所等。对于经营管理人员应该具备5年以上经济金融管理工作经验。二是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服务范围。融资中介公司只能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绝对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揽存。三是制订行业收费标准,单笔借款最高限额、借贷利率上限等事项。对于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司服务成本,也要考虑借款人实际承受能力。融资中介在业务开展中尽量考虑借贷利率在4倍基准利率以内的业务。
优化经营环境,降低经营风险
因为中国金融业的落后,使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融资成为了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的渠道。而我国民间由于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使居民积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存放在银行享受着很低的利率,甚至是负利率的待遇。随着民营企业对投资需求的加大,这些闲置资金逐渐成为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对于真正的市场经济而言,有需求就会有供给,于是“民间借贷”就作为“草根金融”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形成并蓬勃发起来了,所以民间金融的开放是势在必行,大势所趋。
开放民间金融要注意什么
1民间借贷一定要服务于迫切需要的人。现在真正需要资金而且又借不到资金的就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间借贷必须重点满足这些人。如果这些人的需求没有从根本上满足,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2民间借贷一般为小额贷款,但利率必须是高利率。为什么必须是高利率呢?道理很简单,只要能够借到低息贷款,转手就可以放高利贷,这样的便宜谁不想要。大家都抢的话,最后钱一定是借给了有社会关系的人,或者借给了送回扣的人,没有关系和条件的就借不到款了,这已是被反复证明了的事实。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做小额贷款的经验,能够保持自负盈亏的利息率是在15%~25%之间。而我国法律规律:民间借贷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款不同于一般银行贷款,因为他不能吸收存款、运行成本高、风险比较大、管理要求高、每笔费用相对贷款金额来说又比较高,所以,民间借贷的小额贷款必须是高利率的。
3通过立法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来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央行正在起草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和《放贷人条例》,如果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有可能使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如果条件过于苛刻,放贷人不符合要求则同样不利于发展民间金融。
4建立一种有效的信息分布机制,能使全国的借贷信息资源共享。比如说,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就是揭示股票的价格信息,根据同样的道理,也应当为中国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公布机制。首先可以通过报刊、媒体、收集和各地的借贷意愿和利率信息,使借贷信息变得更加流畅,从而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更而可以促进全国民间借贷利率一致;其次,利用快捷的互联网成立专业的借贷信息网站,自发成为借贷行为的中介场所。
避免和防范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要避免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表现有如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给出资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的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了四个以上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即可有效”,所以为了规避非法集资,两个自然人之间借贷,或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应该写成存款形式,出具存单的法律文书,而应该是立下借据,到期付息的民间借贷法律文书。以防范和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要避免高利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现行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只要在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也并不是这整笔钱都不受法律保护了。所以我们的利率范围要控制在四倍范围内,防止超出而承担法律风险。
在民间借贷的维护债权过程中,要避免暴力收债。
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民间借贷之中有很多债权人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追债,这种行为往往是最后债没追到反而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这种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要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一是首先要预防,最好不要让此种情况发生;二是要签定明确的法律合同,将金额、期限、还息方式、利息、违约责任等情况写得一清二楚,万一出现债务人失约,债权人可通过采用法律的方式追讨,以免因暴力收债而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不要将资金借给无正当用途或非法用途的人。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不要将资金借给无正当用途的人,尤其是不要将资金借给打牌、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的人,一旦借给他人,因其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所以产生的债务也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在民间借贷中要写明借款用途,同时也要派人调查和核实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免出现追债的过程中因不受法律保护而出现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和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因贷款方在能力、水平、判断力以及借贷信息的不对称,就会造成很大的放贷风险。要防范此风险,如本人尽力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外,而有一支专业的,训练有素的中介队伍帮助放贷人放贷也至关重要。在国内这种著名的企业有:青岛五色土抵押贷款有限公司、郑州邦成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明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他们均有成熟的操作模式、专业的员工队伍、规范的操作流程、完善的售后服务、系统的讨债策略和庞大的法律顾问团队为放贷人保驾护航,将放贷风险减至最低。
1、借贷机构数量多,民间融资规模大
截至2013年11月,在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公司395户,担保公司168户,典当企业15家,上述机构总计578家。此外,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00多家,覆盖了全区95%的区域。行走在地区,门槛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担保公司更是遍布该地区的街头巷尾。据当地权威人士保守估计,民间借贷资本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神木地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超过350亿元,而这些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推动当地经济的煤矿行业。
2、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南六县地区民间借贷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神木县和府谷县,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借贷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机构以及类似私人这种借贷形式。据调查,民间借贷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神木、府谷及靖边等区域,其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煤矿、房地产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需求。
3、资金流向主要集中于房地产、煤炭行业
2005年以来的煤炭涨价,丰富的能源催生了当地的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根据调研报告显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机构融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主要集中于煤炭产业、房地产开发及运输业等。例如只有50来万人口的神木,街道上遍布高楼大厦,神木人不仅大手笔的投资在北京、西安等地房产市场,当地的房产市场价格也在不断上涨。目前神木县城繁华地段2万元/㎡的价格已经很普通。其次资金流向主要为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等。
二、民间资金信贷的影响
1、冲击当地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它不受任何部门的约束和监督,其借贷活动相对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控制,绝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一定程度地扰乱了银行信贷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面对高额的借贷利息,使得拥有大量资金的散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义务反顾的选择高风险借贷出去,这对市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繁荣的借贷市场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2、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资金借入者常常因为其生产业绩不佳、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其不能够按时还清债务,为了摆脱旧债,只能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入新债,这样便加大了借入资金的成本,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成本,因为个体企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方式,减小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企业一旦经营决策失误,就会出现资金的恶性循环。再者,民间融资的利息较高,这也是诱发民间借贷行业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更容易造成资金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朝着不合理的方向流动。
3、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很多都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同事等人中,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订立协议常以口头约定形式为主。部分书写借条的,纸面只注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高额的借款利率,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合规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丧失应有的债权。
三、规范民间资金信贷的对策
1、将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地研究,明确合法和非法借贷的界限,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将民间借贷合法公开化、阳光化。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媒体公示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借款标准合同,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降低部分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的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减少民间融资纠纷。如此,则民间借贷在操作的层面上可大幅度的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2、开放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大量的民间资本以游离的形态出现在市场之中,表明了民间资金没有找到正确投资实业的突破点。制定一些引导意见,控制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流向房地产和煤炭行业,引导资金健康流向所需的行业,若能打破垄断,让民间资金流入到垄断行业,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上游产业、金融业等领域,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可以慢慢理顺民间资本发展方向,这一矛盾自然迎刃而解。因此,放宽民间借贷资本的投资手段和渠道,有利于完善民间借贷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3、利用民间资金,组建合作建房服务机构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河北 风险 规范经营
民间借贷是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民间自发地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借贷的行为。借贷主体多为公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其以自有资金从事借贷行为,借贷形式、合同、担保都没有规范的形式,经营简单,借贷快捷,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借贷利率多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与正规金融借贷相比,具有规模小、灵活便捷的特点,但由于借贷手续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原因,又具有高风险特点。民间借贷在中国城乡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空隙。尤其近年来,随着民间游资增多,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呈供求两旺之势,大有赶超正规金融之势。正因如此,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河北省民间借贷现状
根据2014年下半年河北省融资分析报告的数据可知,河北省上半年民间融资的规模大约为500亿元,这个统计数字只针对相对大规模、明显的民间借贷,大量小规模民间私人借贷不在其中,故实际借贷规模当远大于此。
1、借贷规模与利率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吸引如此庞大的规模资金进入,主要原因在于其超高的利率。据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间融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河北省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加权年利率为15.3%,其中向“其他企业”、“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利率分别是18.8%、14.0%和23.6%。到2015年为止,银行利率下调的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有小幅度变动,但整体变动不是太大,基本保持在银行借贷利率的3倍左右。
2、借贷期限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期限普遍较短,这是由民间资本持有者的抗风险能力决定的。具体而言,较规范化的网络平台民间借贷的最高期限为3年至4年,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此外,大量借贷为不定期借贷,随借随还,利随本清,灵活性较大。另外,还有大多不定期借贷多在春节前清偿,实际借贷期限多在1年以内。
3、借贷形式
河北省民间借贷呈现多样化,大多未签订正式借贷合同,而是采取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的形式,少数为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等。2014年的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显示,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企业占8.8%;签订正式合同的民间借贷占12.6%;而以打借条为借款形式的为78.6%。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以信用借贷为主。
二、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民间借贷的秩序混乱,不规范,纠纷频发
民间借贷的合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合同甚至没有规定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借款方式、利率约定形式、合同形式都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不法分子以高利率回报为诱饵骗取借款,使资金持有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其纠纷案件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仅从河北省高级法院接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2011―2014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数量增加50%有余,集资诈骗案件数量增加更在100%以上。
2、民间借贷期限较短,担保不足
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对于家庭借贷形式例如房贷、车贷和大中型企业的企业运营资金等长周期资金需求来说,民间借贷显然是不适合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没有担保,即使有些有担保,但由于受到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限制,对担保财产的估价也可能有所差错,这样,如果出现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抵补借贷资金时,就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3、经营不规范,违约风险过高
传统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相互比较了解,违约率比较低。但是随着民间借贷关系范围的扩大,新式民间借贷更多发生在陌生人或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合理的平台进行信用咨询,大大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持有者无法真实掌握借贷者的信用情况和资产持有情况,只能通过中介机构了解一些基本的情况,这样容易造成借贷者到期无法偿还贷款,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增多。
三、河北省规范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
虽然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办理速度快,对于正规金融是一个有效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还具有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的缺点,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频发。民间借贷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下面从三大风险来源出发进行分析,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建议,以防范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1、风险的防范与监控
(1)不规范风险控制。民间借贷在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随意性与不规范,使其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导致违约与纠纷案件高发。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制定政策,严厉打击合法民间借贷的违约行为,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增强民间对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识别能力,普及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让借贷主体做到法律范围内借贷,遇到纠纷借助法律解决。制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样本,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担保、期限、用途、违约处理等要有详细规定。
(2)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针对近年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扩大,多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趋势,政府应鼓励民间借贷更多地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规定中介机构对于民间借贷双方的信用进行记录,建立信用征集库,根据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状况,实时调整参与人的信用等级,并定时披露。国家方面,对于信用的征集要定时。这样,借贷双方在借贷前可以了解借贷双方的信用,根据信用状况确定要不要借贷、借贷的利率、担保、违约处罚等等。
(3)市场性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一般要求较高的利率,这使得其隐匿风险很大。民间对于这部分风险识别不足,应建立农村小型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将民间借贷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统一收回,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机构运营条例。资金闲置者将闲置资金集中在这种机构中,以发放资金持有证明的形式,证明个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资金需求者可以到机构申请借款,由机构派专人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审核,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由机构专人对借款者进行催款,如果到期无法得到偿还,就应根据本机构制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灵活运用资金持有证明,如果资金持有者需要使用资金,可以凭借资金持有证明取回资金;如果手头有闲置资金可以存放机构中,取得资金持有证明。每年年底将资金发放所得的利息按资金提供的数量与时间发放。通过建立这种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可以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降低民间借贷违约率,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监督难度。
2、制定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督
河北政府针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国家现有的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只是简单地将民间借贷划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情况。虽然许多专家和学者在一直寻找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法,但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行为,其借贷分散化程度较高,管理和监督起来比较困难。政府现在对民间借贷也只是采用限制、禁止、打击、惩罚等基本的规制手段。而这种手段对于保障交易秩序和降低违约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隐匿风险的调控还远远不足。政府应该根据河北省民间借贷的特点制定法律来保护和督促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力度,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机构,派专人深入民间了解情况,记录民间借贷规范不足之处,制止不按照法律进行借贷的行为。
3、降低银行借贷门槛,增加正规金融服务范围
民间借贷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虽然国家对于宏观经济的控制力度在减小,然而货币政策的实施还是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国家对于“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三方面实施政策时,必然会牺牲一部分利益,因为三者既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悖的。中小企业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大,手续繁琐。如果降低银行的借贷门槛,银行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就可以从银行以相对较低的利率借入资金,自然就会减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这样就会降低民间借贷的规模。当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时,民间借贷就会降低利率,或者将资金储存在银行或者寻找规范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民间借贷规模的减少,使民间借贷规范管理起来更加方便,政府监督也更加有效。
4、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知识的宣传力度
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不足,再加上民间借贷人员对民间借贷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对风险缺乏控制,只看到民间借贷的利率很高,并没有评估其风险大小,使借贷双方从借贷到归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模、期限等的监督,普及民间借贷基础知识。建立民间借贷咨询机构,使民间在进行借贷之前,可以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大小、合同规范性、利率合法性进行咨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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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融资;利率;监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4-0069-02
一、样本选取情况
此次跟踪调查采取抽样与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共在10市选取中小企业4000家,其中工业、商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企业各1000家,所选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共向自然人发放调查问卷30000份,其中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牧区居民各100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845份,有效率96.15%。
二、民间融资总体情况及特点
(一)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占比逐期上升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的分别占样本总数的71.6%、79.9%、88.7%、95.1%和95.8%;有民间融资行为的自然人分别占样本总数的52.9%、57.3%、73.2%、83.1%和84.1%,均呈逐期上升趋势。
(二)融资规模和占比继续增长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1.8、12.5、18.9、25和26.1亿元;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9.12%、57.9%、67.1%、69.8%和71.3%,规模和占比均呈不断增长态势。同期,10市样本自然人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4、1.6、2、2.6和2.6亿元;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4.34%、58.37%、62.8%、64.8%和65.1%,规模和占比均呈不断增长态势。
(三)民间融资利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6年上半年和2009年第3季度,10市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3.79%和29.17%,期间上升15.38个百分点;自然人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2.66%和26.01%,期间上升13.35个百分点,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利率最高点出现在2008年下半年,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2.8%和27.91%;2009年以来,受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影响,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较2008年下半年有所下降,但仍处高位。
(四)民间融资渠道继续呈现多样化
2009年第3季度,样本中小企业通过内部集资、向关系企业借款、向社会民众融资、向中介组织融资及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26%、10.5%、34.8%、21.7%和7.0%;同期,自然人通过向典当行借款、向合会等民间组织借款、向个人借款及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11.7%、7.3%、46.1%和34.9%,融资渠道呈现多样化。
(五)融资用途仍以生产经营为主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融入资金分别占其民间融资总额的63.6%、64.1%、65.3%、67%和67.3%;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融入资金分别占其民间融资总额的73.8%、76.1%、77%、78.1%和78.9%,融入的资金多用于生产经营。
(六)企业及自然人的融资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
2009年第3季度,86.5%的中小企业和62.6%的自然人以书面合同形式进行民间融资,分别较2008年同期上升6.3和12.2个百分点;97.9%的中小企业和94.5%的自然人在融资时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财产担保,分别较2008年同期上升2.8和9.9个百分点。
三、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合规性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如2009年上半年,样本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最高利率45%,样本自然人民间融资最高利率36%,分别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47倍和6.78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已明显超出规定标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而目前国家已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已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相适应。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但上述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对民间融资利率、期限、用途、风险补偿、协议方式等界定随意性较大,实用性不强。
(二)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由于立法、监管滞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经营管理极不规范。目前,对民间融资无一家机构主动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虽对其实施定期监测,但因缺乏监督手段,难以对其放款总量、风险隐患等做出准确评估和判断,加之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融资双方均不愿公开自己的融资行为,使相关部门难以获取全面、真实的统计信息,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三)民间融资缺乏有效风险保障机制
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可获得远超出银行储蓄收益的盈利,但因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也潜存较大风险,一旦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发生不利变故,资金供给方将是风险的主要承载者。如2006年,山西蒲县一焦化厂向26户居民借入300万元,用于生产周转,但因该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于2007年3月被地方政府强行关闭,导致300万元民间借贷无法偿还。此外,民间投资在高利润的驱动下投机性较强,跟风现象普遍,易造成投资结构不合理。如2006年,当地无煤资源的山西永和县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就注册成立了8家洗煤厂,当地居民竞相投资,融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但半年后洗煤厂纷纷停产、关闭,80%的融资人蒙受损失。
(四)对正常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冲击
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业机构的存款,增加了其组织资金的难度。二是挤占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抢走其部分客户。三是不利于银行业机构清收不良资产。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手段,甚至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此外,一些民间融资进入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如山西陵川县近年取缔的39家冶炼企业,多靠民间融资发展起来。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有效强化监管
加快制定出台《放债人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为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从法律层面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及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修改《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和市场退出制度,进一步发挥民间融资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引导
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尽快建立“系统监测、科学评估、打击违法、规范发展”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利率、风险状况等,准确把握其发展趋势,研究分析对宏观和微观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同时,适时出台民间融资投资指引,引导其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合理规划资金投向,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提供资金补充。
一、样本企业和自然人民间借贷新情况、新特点
调查表明,政策的宽松和信贷的增长对民间借贷产生了一定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大幅增加,同期民间借贷相应保持较快发展,样本企业和自然人2008年民间借贷比上年增长11.3%,企业和个人民间借贷出现一些新情况,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
1.货币政策由紧变松,企业民间借贷总量有所减小。2008年四季度以来,金融宏观调控开始松动,从取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到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政策调控的导向促使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大幅增加,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基本得到满足,85.5%的样本企业2008年从金融机构获得了贷款,余额达到19.7亿元,比上年增加近5亿元(增长30%以上)。由于企业相对容易获得贷款,样本企业80%以上的资金需求由金融机构解决,致使企业民间借贷相应减少,2008年样本企业民间借贷累计借款4.8亿元,比上年下降8.1%。相反,个人借款需求40%以上依赖民间资本解决,样本自然人2008年民间借贷余额比上年增长48.2%,可见信贷政策松动并不是针对个人,主要是增加了企业贷款。
从民间借贷来源看,企业和自然人民间借款大部份来自个人,2008年样本企业85%的民间借款来自个人(包括企业职工个人),样本自然人75%的民间借款来自亲戚朋友,近60%的企业向个人借款,47.5%的自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说明个人资金仍然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来源。
2.贷款利率由升到降,民间借贷短期利率上升、长期利率下降。2008年4季度以来,央行连续四次降低利率,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在银行贷款利率下行的同时,民间借贷利率走势出现分化,即期限越短利率越高,期限越长利率则越低。与2007年比较,2008年样本企业63.4%的民间借贷发生在6个月-1年期,年利率在21.24%以上的增加2.65倍、在5.31-21.24%之间的减少0.52倍,说明此期限内民间借贷需求较大,利率随之趋高。13.9%的民间借贷发生在6个月及以下期限,其中年利率在19.44%以上的增加4.8倍,较低利率的民间借贷金额变化不大。22.7%的民间借贷发生在1年期以上,年利率在5.76%以下的增加15.5倍、在23%以上的减少0.73倍,说明期限越长,需求相应减少,利率随之趋降。总之,2008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保持下降趋势,企业民间借贷平均利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见下表)。
3.经营发展环境日趋困难,资金用途更加突出生产经营。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增长趋降,我国出口外需下降,企业经营发展面临困境,为了缓解流动资金短缺压力,样本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借款比上年增长30%,占全部民间借款的76.4%,高于上年14.1个百分点,由于实体经济下滑,固定资产投资趋降,企业投资需求减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由上年的29.3%下降到17%,投资额下降39%,股票和房产投资额下降60%以上。
2008年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比上年增长5.6%,非生产性用途借款大幅减少,其中:用于家庭消费借款下降74.6%、借款看病下降85.2%、借款上学下降40.3%,其它用途借款增长3.8%,据调查主要是用于投资股票和房产。
4.融资环境相对宽松,民间借贷偿还率逐步提高。2008年企业融资环境变得相对宽松,但融资条件仍然严格,民间借贷债权方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偿还率高于上年。样本企业和自然人民间借款到期偿还率为39.6%,高于上年9.2个百分点,其中:样本企业偿还率为39%,高于上年9.8个百分点,自然人偿还率66.9%,高于上年7.4个百分点,个人借款偿还率明显高于企业。2008年到期但全部未偿还比率与上年基本持平,有占58%的到期借款未偿还,样本企业未偿还率为59.2%,自然人仅为3.8%,个人未偿还金额极小,偿债情况明显好于企业。
从追债情况看,2008年民间借贷债权方的追债力度明显加强,追债率达21.8%,高于上年13.5个百分点,其中:样本企业追债率21.8%,高于上年14.3个百分点。通过法律途径追债的极少,样本企业发生的法律追债仅4笔、占6%,自然人发生的法律追债5笔、占12.2%,绝大部份是采取电话讨债和上门催债。
二、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的发展迄今具有较长历史,在目前金融体系日趋完善、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金融服务逐渐改善的情形下,民间借贷不但未萎缩,相反在满足市场需求增长的同时得到较快发展,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对正规金融起到了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缺乏明确定位。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是非正规金融,但实际发展中没有明确其金融地位。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这种机构既存在着原始的民间借贷要素,又逐渐发展成为具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雏形,但其性质尚未得到确认,对其资金借入与借出行为也未进行定性,它实际上具有“准银行”性质,由于尚未定性,民间借贷中介借入资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难以有效区分,这种中介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不明确。
二是民间借贷业务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业务和发展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高利贷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高息借贷所引发的风险危害及其严重,一些低利润行业企业由于无力支付高利息而陷入破产,一些个人因高息纠纷演变为暴力犯罪,加上借贷链条延长,使债权关系错综复杂,导致借贷风险放大。另外,由于对民间借贷业务、经营范围等没有法律规限,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影响到正规金融的稳定。
三是民间借贷风险缺乏监管规范。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分散、隐蔽的特点,给监管带来难度,目前没有明确具体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政府的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社会同业自律组织等都没有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职责,况且也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手段,民间借贷处于自控、自发、自由发展状态,一些民间借贷活动已超出了相关法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极易出现风险。
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主要建议
为了使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更好地发挥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逐步将民间借贷引入正规金融。由于目前没有法律依据,还不能简单地对民间借贷进行定性定位,但又因为民间借贷具有“金融”特性,我们可以分层次、有步骤地引导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体系,调查也了解到许多民间借贷机构有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愿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入金融体系。一方面,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逐渐改制为贷款公司。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经省金融办审核,可增资扩股。公司不得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只能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大部分资金应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小部分资金给予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5%,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省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等部门,每年对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另一方面,鼓励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机构入股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
关键词:网络借贷 监管 顶层设计
引言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民间借贷和互联网平台相结合而出现的一种金融脱媒现象,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使贷款需求方与资金出借方通过网络自行配对成交。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对借款人约束不足等问题,拓宽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边界。我国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大背景是我国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金融抑制现象,金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比较低。从我国的金融结构来看,银行一直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银行倾向于将贷款提供给偿还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对借款有旺盛需求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则很少眷顾,这使得他们不得不另辟蹊径,于是促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此外,我国实际存款利率长期为负,其随着这两年通货膨胀的上升,负值越来越大,居民对其私人财产有强劲的保值增值投资诉求,这使得一部分储户把存款从银行取出,投向利率更高的民间金融领域。因此,信贷市场因缺乏层次性导致供需结构失衡,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自2007年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势头迅猛。根据我国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的数据,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
P2P网络借贷是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P2P网络借贷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其运作强化了金融服务功能,增强了金融市场流动性,这对我国现行发育不够完善的金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这一新事物在为我国借贷市场带来活力与繁荣的同时,也因身份模糊、法律监管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留下了巨大风险隐患,会产生诸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我国基本上处于法律制度监管的空白区,目前国家还未出台专门规范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条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划分难以定性。2012年就发生了淘金贷等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卷走投资者资金跑路的现象。网贷行业频频出现关门跑路的现象,低门槛、无监管的客观诱因肯定是不可小视的客观因素。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监管和法律的及时跟进显得非常迫切。
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普遍把P2P网络借贷定义为:在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情况下,以提供信贷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而进行的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MingfengLin,2009)。P2P网络借贷的核心概念己延伸到公益性贷款或慈善性贷款(Kumar,2007)。P2P网络借贷因其特有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得中介公司无法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这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Benjamin和Robert(2010)通过研究发现:根据历史借贷情况,通过在P2P网络社区中嵌入包含个人信用的信誉系统,可以帮助贷款人选择高质量的借款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信用等级较低的借贷人可以利用P2P平台上竞价拍卖模式,以利率差异的方式为自己寻求交易机会;如果借款人形成借款团体可有效降低借款成本(Samuel,2008)。Mingfeng Lin(2009)发现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减少网络借贷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N.R.Prabhala和Siva Viswanathan(2009)通过对Prosper上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网络结构对贷款无显著影响,而良好的社交网络能够带来更好的贷款效果。Martina E.Greiner和Hui Wang(2009)基于Prosper上的交易数据,从借款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社会资本对融资成本和效率的影响。Lin(2009)发现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者的信用等级与借款利率负相关,与违约率正相关。Co11ier(2010)研究表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越差而借款金额较大往往会导致高昂的借款利率的出现。
国内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将其归于民间借贷中介范畴(郝智伟,2008;王艳、陈小辉、刑增艺,2009;辛宪,2009;罗洋,2009)。其中尤瑞章、张晓霞(2010)通过对P2P在线借贷模式的中外对比分析,指出我国应该鼓励和提倡这种新型融资模式,但是其进一步发展有赖于我国立法层和监管层对现有的民间金融管理框架进行开放式调整。莫易娴(2011)基于P2P网络借贷的背景,从网络借贷的起源、现状、分类、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风险及对策等几个方面总结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并指出网络借贷的未来发展趋势。钱金叶、杨飞(2012)通过对比P2P网络贷款在国内外的发展和对在国内最新出现的问题的探讨,指出P2P网络贷款为个人提供了融资便利,但是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另外商业银行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应关注其中的业务机会。李爱君(2012)认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其产生既具有法律制度的原因,同时还具有信贷市场的供需结构长期失衡与投资渠道欠缺的原因,并提出了民间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的建构。王振(2012)认为P2P网络贷款本身存在的监管空缺及贷款用途审核不足等问题,对P2P网络贷款模式洗钱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马运全(2012)通过对 P2P 网络借贷的基本流程、模式和风险的分析,探讨了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其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王梓淇(2012)在分析P2P在线借贷业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后,结合国外成熟体系和成功经验,提出改善 P2P 行业发展的建议,以便让该行业有更好的发展。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顶层设计的重要性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根据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规模较大的15家网贷平台2012年的总交易量接近100亿元。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 家,2013年以来全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而言,国内的网贷行业都可以说是初具规模。虽然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总规模中所占的比重还非常小,但是由于其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有飞速发展的势头,再加上其具有金融风险传递放大机制,我们必须防患于未然。P2P网络借贷自在我国诞生之日起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我国对其监管一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要对网络借贷实施有效监管,首先必须系统研究其内部的结构分类、承担的信用规模及风险等基础性信息。弄清楚网络借贷的信贷规模、运作机制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实施有效的监管,这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监管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领域改革的深化,我们必须提早做好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和监管体系,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促进金融稳定。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其组织形式、运营模式以及经营业务看,对其监管涉及了银监系统、工商系统、网络监察系统、信息产业系统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范围,这给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带来了压力。
P2P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
我们必须尽早对P2P网络借贷信用分层构造、信用规模以及发生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分布进行全面研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监测、评估、预警其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的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计量
对P2P网络借贷进行顶层设计,首先要从理论上厘清网络借贷的内涵、功能、结构等基础要素,以全球视角来考察网络借贷产生发展的原因、现状和监管趋势,并系统考察我国网络借贷的产生、表现、发展和影响等问题。只有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发展基础,才能准确掌握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对网络借贷信用规模的测算,要基于经济与金融的基本关系原理,以现代金融统计理论为基础,参考国际金融组织的通行做法,综合应用金融机构与产品分类及计值方法,对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进行科学计量。对网络借贷进行科学计量是设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基础。
(二)设计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2P网络借贷具有信息化、平台化优势,不仅产品品种繁多,而且推出了类似证券竞拍、信托贷款、委托理财等针对微小借贷需求的特定产品,这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金融理财服务。所以,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要在金融部门评估的框架内展开,将其作为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P2P网络借贷风险监测体系,首先要对其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P2P网络借贷产生的风险主要有四类:信用风险、坏账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监管主体缺失产生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又可以细分:无担保产生的风险、贷款合同无面签产生的风险和贷款用途法律无约束产生的风险。要对以上不同层构的信用风险建立监测指标和合成概率模型,开展风险概率评估;研究不同类型的风险传递放大机制、内部道德风险发生的条件和概率,从而建立监测网络借贷的风险的预警体系。
(三)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思路
网络借贷实质上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新形式,他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考验。金融危机之后,美欧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并有一些相应的监管立法出台,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实践提供了参照。我国网络借贷监管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参考影子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的设计和改革趋势,结合我国网络贷款的现实情况,从而探讨我国P2P网络贷款体系改革与完善的路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对互联网信息交换服务依赖性的不断加强,将网络信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显得刻不容缓,这也是金融网络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从P2P网络借贷的审批来看,只有通信和工商是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部门,而这两家监管机构均未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经营的金融业务做出任何特殊要求。通信管理部门侧重于对网站非法言论和内容的屏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侧重对网站形式的监管。鉴于网络借贷平台媒介的特殊性、虚拟性、快捷性,以及其风险的联动性与传染性,对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专门的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进行协调监督,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通信、司法等部门共同委任专家组成协作委员会,按照功能监管模式设立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功能部门,同时将网络信用纳入人民银行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及时预警和提示风险。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领导,按照功能监管对境内所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在监管框架内,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重点监管市场准入与行为的合规性。
结论
P2P网络借贷未来发展的关键是对其进行科学引导和规范。从全球网络借贷角度,以金融部门评估(FSAP)框架为基础,对网络借贷内在信用层构和风险进行统计归类、价值计量、指标与模型量化监测,揭示网络借贷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而分析研究我国网络借贷的信用层构与规模、金融工具、风险状况和对金融稳定、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是对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基础。从政策实践角度看,在我国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之后,民间融资向银行体系进行风险传染渗透是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据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情况组建相应的监管架构,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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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之涵.P2P网络小额信贷探析[J].征信,2010(3)
作者简介: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