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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合理化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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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合理化建议

第1篇:采购管理合理化建议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机构工作效率,保障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等实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采购机构指取得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二章考核要求

第五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小组可视情况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六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采购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等发放《郑州市政府采购机构工作情况反馈表》,征集对采购机构工作的反馈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考核法,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总分达不到80分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各采购机构要将当年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九条考核小组将根据采购机构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采购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等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最终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机构提出改进意见。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五条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报送等。

第十六条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第十七条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第十八条被质疑、被投诉的情况。包括质疑的内容是否属实,答疑是否及时、规范,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等。

第十九条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四章评分办法

第二十条内部管理(20分):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没有出现重大失误和违规现象的,得6分。每出现一次失误或违规现象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设置专职部门,配备专职、固定人员从事郑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的,得3分。

(三)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在政府采购业务理论考核中取得良好成绩以上的,得3分。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的,每出台一个内部管理制度得1分,最多得5分。

(五)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参加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得3分。

第二十一条基础工作分日常工作和业务工作(40分)

一、日常工作(15分)

(一)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范、完整的,得3分。

(二)在政府采购调查研究、理论探讨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其经验材料被省、市级部门(含新闻媒体)采用的,得3分;被中央级部门(含新闻媒体)采用的,得5分。

(三)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大胆创新,对改进政府采购工作起重大积极作用的,得4分。

(四)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得3分。

二、业务工作(25分)

(一)委托协议签订符合要求的,得2分;

(二)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得3分;

(三)按规定的时间制作采购文件,且采购文件编制规范、细致、严谨,没有出现重大纰漏的,得5分;

(四)采购信息的媒体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得3分;

(五)采购程序规范、合法,招标会场组织严密、秩序井然的,得4分;

(六)专家抽取、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得2分;

(七)按规定受理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答复满意率95%以上的,得3分;

(八)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真实、齐全、完整的,得3分。

第二十二条服务质量(20分)

(一)能及时按委托协议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的,得4分;

(二)每个项目采购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得2分;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对采购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得8分;受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书面表扬的,得1分;

(四)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率高,出现废标标段现象不超过所政府采购项目数量10%的,得5分。

第二十三条廉政情况10分:制定廉洁自律规定的,得3分;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得7分。

第二十四条其他综合因素10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小组将对以下内容予以扣分:

(一)在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多次督导无效的,扣5分。

(二)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因自己的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采购人或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被质疑内容属实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内容属实不影响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被投诉事项成立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被投诉事项成立未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质疑或投诉事项成立造成采购活动中止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三)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扣8分;与其他采购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扣5分。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挤其他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扣5分;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扣6分。

(五)出现篡改所的政府采购项目有关原始材料或丢失的,扣6分。

(六)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承接列入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超范围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扣6分。

(七)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有一次扣3分,主要包括:

未在指定媒体信息的;信息公告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项目未按要求公示技术参数并组织专家评审的;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度未在招标文件予以体现的;未按要求报送招标业务统计报表或报送材料不完整的;缺席参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的。

(八)其他因素扣1-10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做出考核报告。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