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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6日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法学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比较少,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也比较零散、粗浅、总体上缺乏对其的正确引导。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更灵活,有利于缓解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当引导、鼓励、规范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而不应给予过多的限制,应当在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前提下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民间借贷的涵义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属于直接融资,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钱,在主体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业。此外,由于民间借贷本身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弄清楚民间借贷的种类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认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便于相关机构解决此类纠纷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种类。民间借贷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民间个人借贷活动,是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且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超过部分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禁止复利,即“驴打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产生的社会基础关系复杂多样,有的基于亲情关系,有的基于合作关系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手续不规范。民间借贷中用来约束借贷双方的主要是口头协议和便条借据,很少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极易出现矛盾纠纷。
第二,感性因素浓厚。民间借贷依附亲情体系,借贷分散,随意性大,且有很强的隐蔽性。通常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在还款时间以及利息的约定上也经常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切因素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会带来举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等局面。
第三,发生频率高。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经常发生短期或者长期的借款现象,实现着民间借贷互助。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2、自然人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涉及面较广,处置不当会使法律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如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其涉及国家利益、银行债权、购房者、股东、其他债权人利益,处理不当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加经营并及时知晓经营信息和状况,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数大股东,如果公司虚构债务,一旦执行后就会减少公司利润或者增加公司亏损,从而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与此相关,国家税务机关针对公司、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减少,这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业的名义与自然人之间达成借款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等问题,但是也引发了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等一系列的问题。
3、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借贷。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1996年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故这类借贷不能形成一种独立的类型。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民法中的债权理论与合同法同样也适用。但民间借贷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在现行法中搜索,就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民间借贷案件真实性的确定问题。由于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当事人之间往往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条或者欠条、收条等来代替,或者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诉至法院。这类案件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出借人作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实提供证据,借款人如果否认借款事实,同样也需要对其陈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已足以解决纠纷。
其二,在原告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张借条,且当事人双方均对债务无异议。法院是否应对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而这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理解和日常经验法则的运用。
一般认为,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更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和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强调“以证据认定的事实”,通常只有当事人才能够将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将不利于双方的事实通过自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诉讼的公法性质,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协调和平衡,因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一般情况下,有借据且对方无异议时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进行调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正因如此,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宽对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标准,使得案件的事实基础更为可信,且更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时效期间是法律对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期限。在此限期内,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即可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不能再依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互的生活方面的借贷有其特殊性,不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依附亲情体系,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在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在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为了帮助朋友、亲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难时也不愿意向朋友、亲人讨回借款或者基于双方合作信任关系,对于彼此之间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张权利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见到,这不能说明这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一种互助和诚信精神。在当今这个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仅需要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其行使权力,同样也需要将我们的优良传统和民间善良风俗传承下去,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当适当延长,不应当适用过短的两年时效,具体时效的确定需要调查考量社会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习惯等来予以确定。
当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时效中断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这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但是针对民间借贷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们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项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的利率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实质上是确定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后而孳生的债,法律性质上属合同之债,是按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在当事人自由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因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给当事人较多的自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对高利率没有明确的解释,对什么属于高利率等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纠纷的处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适用法律、保护的程度也不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且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具体如何去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成了目前争议最突出的问题。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到:“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以参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这个解答开了关于借款合同利息和违约金纠纷问题的地方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先河,不失为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而产生争议的较好的解决方法,能够有效地平衡借贷双方利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参考该解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利息和违约金问题各地法院司法混乱的不统一的局面。
综上所述,只有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民间借贷这种行为走上法制的轨道,也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风险,减少民间借贷纠纷,从而确保民间融资市场的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德林.浅谈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J].中国中小企业,2008.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96-02
一、民间借贷兴起的原因
(一)民间信用普遍存在
东南沿海一带是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地区,其中以浙江省温州为例,民营经济更是整个经济发展的支柱,目前全市非国有、集体工业总产值所占比例已超过90%。而民营经济具有自发性、不规范性等特点,且“县城经济”活跃,小农意识得以保留,这就构成了民间信用存在的基础,“人情社会”的突出特点更决定了民间信用在民营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二)资金供求失衡,中小企业融资难
自2010年来,中央银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各大银行不断收紧银根。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财务记录不准确、缺乏可抵押物、经营信息不完善等原因,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风险与收益的考虑,不愿意为中小企业贷款。这就造成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能从正规渠道得到填补,于是转而将触角伸向民间借贷,以满足自己巨大的资金缺口。
(三)手续灵活简便
企业等主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交抵押物、企业经营状况及销售渠道信息、财务报表等来证明自己的还贷能力,再经过层层的审查和批准。而民间借贷则无需上述繁琐程序,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好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息等合同内容后,即可以成立借贷关系,取得资金。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1.合同约定不明
从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来看,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都是由于借贷双方主体对于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造成的。例如对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法、违约金等方面存有争议,有的甚至对借贷主体存有异议,如合同缔约方并非借款金额实际使用方等。
2.抵押物与第三人存在利益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为了保证借款人能按约还款,出借方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然而从实践中来看,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就是由抵押物权属不明造成的。当借款人无力还贷,出借方准备以抵押物抵扣债款时,常会出现第三方对抵押物的权利归属提出异议,这其中也不乏借款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规避债务。
3.涉及担保人的借贷纠纷
除了抵押物之外,担保人的存在在民间借贷中也较为常见。通常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有较好的关系,担保人基于人情为借款人作担保,但他们往往对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以致在纠纷争起之时才惊觉自己被牵涉其中。此外,还存在借款人与出借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条件下对合同内容另作约定的情况,这当然不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
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类典型的案件,即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为常见的案例即是借款人在丈夫或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出借方在借款人无力还贷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况通常涉及对借款人借款目的、用途的认定,即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仅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若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单纯凭借借款日期是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来判断,这对夫妻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5.涉及经济犯罪的民间借贷
上述情况的风险都在于借贷主体双方或借款人一方,但出借方并非责任全无,某些案件纠纷就是由出借方的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譬如出借方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以高额利息借给他人,等到他人无力还贷时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也随之浮出水面。这类案件中,出借方的行为已触碰刑法构成犯罪,故不再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
(二)担保公司
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为企业向银行融资,以及为企业需要贷款的超额部分作担保。前者主要是企业到银行进行融资,担保公司帮助企业弥补不健全的手续或者是直接承担风险。比如一个企业房产证还没办好但是实际上拥有厂房,或者是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手续不明确但是实际拥有资产的,这样因手续不健全就不能拿到银行进行抵押,担保公司就通过各方面努力帮助企业把资产进行抵押。后者主要就是承担市场风险。此外还有一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开展资金过桥、工程保航、财产保全等业务。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上述正规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是很少的。大多的担保公司直接向社会公众集资,然后以高额利息发放给企业或者个人,从中赚取差额。这类担保公司名曰担保,实为发放高利贷,其中的风险自不言喻。首先,手续过于简便。担保公司向企业或个人发放高利息贷款通常只做形式上审查,并没有像银行放贷般作严格的事前审查以及事后监督,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忽略企业的实际还贷能力。其次,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由于担保公司对于借款企业或个人的审查不严,且“高利贷”年利息有时达40%甚至更高,其无力还贷的可能性极大。一旦他们无力还贷,担保公司就不可能将筹集到的资金返还给社会公众,整个资金链就此断裂,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
(三)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践中,一般小额贷款公司都是由一些大企业创办的。这是因为创办小贷公司有很高的审核标准,他们通过注册资金再向银行融资50%进行借贷活动,这也意味着小贷公司自己本身就是负债者。而且目前小贷公司的月利率都在一分八到两分,可以说是暴利,而对大多数实体企业来说一年的盈利很难达到20%,在小贷进行贷款的又基本都是中小企业,这样很容易形成很重的包袱,社会风险较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政策影响较大,其信用风险被局限在特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贷款区域、类型相对集中,社会辐射性较差,使同一区域内大量同类贷款信用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地、及时地分散。当政策规定、市场环境和自然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时,将形成信用风险的高度聚集。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规避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的风险规避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绝大多数存在于 自然人之间,其中尤以当事人合同约定不明或仅以口头约定订立合同为重,这就给纠纷的解决带来相当的难度。为此,首先,我们应该提高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切不能因为人情关系仅以口头约定作为双方借款的凭证。其次,应当规范双方当事人的借款行为,其中借款行为主要指借款合同的订立,借款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借款双方、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计算等看似平常的事项要一一明确约定。再次,借款双方应当相互做一定的了解,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借方对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借款用途有所了解;二是借款人对出借方的资金来源有所了解,其资金来源无疑应当是合法的。最后,在借款双方之外的担保人,应当与出借方订立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借款数额、期限、范围等事项,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二)加强民间借贷组织的体系建设
首先,民间借贷组织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以“小额、分散”为原则进行放贷,合理确定贷款对象。其次,应当完善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管,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运行等进行严格把关。再次,建立民间借贷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对组织内部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规则进行详细规定,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此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主要指向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因为银行对企业贷款通常具有严格的审查标准以及事后监督规则,而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又难以达到该标准,因此这些中小企业为了弥补资金缺口只好转向民间借贷组织,甚至高利贷。因此,金融机构应该摒弃传统的观念和做法,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区别对待,放宽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抵押或担保的要求。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低与融资渠道窄的特点和需求,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此外,还应继续加强建设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组织,以扶持中小企业。
(四)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是一个信用体系较为缺失的社会,在经历前几年的金融风暴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更是近乎崩溃。国家现如今虽大力建设个人、企业信息数据库,但对象却仅限于银行、司法机关等,不对民间借贷主体等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开放。这就对民间借贷造成了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放贷人在进行放贷活动时无法全面地了解贷款个人或企业的信息,也就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外,还可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民间借贷主体的退出机制,提高个人风险防范的意识,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五)建立健全法制建设,加强民间借贷的立法工作
高小琼 (2004) 认为,研究非正规金融必须从制度的角度着手,法律法规制度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宏观金融环境的变化,包括各种政治制度的转变是影响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的重要原因。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身处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特有的自发性、不规范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等特征给市场经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规范。
2014年3月,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首次创设了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这标志着民间借贷在阳光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具体成效如何还应当接受实践的考验。
参考文献:
[1]郭新芳. 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经济研究导刊. 2013(34).
[2]高孝欣 张沁. 中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研究. 湖南社会科学. 2014年1月.
[3]纪留利 贾菲 孟勇.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法制与经济. 2013年7月.
进入2012年以来,我院受理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案件数量激增、系列案件增多、涉案金额大,往往与高利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交织,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1)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呈高发态势。商业经济活动的高风险、出借人急于获利的动机、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的借贷行为和部分借款人恶意借贷等因素,致使大量的出借人无法实现其出借资金的目的,更为严重的是,出借人有时连本金都无法保障,导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
(2)民间借贷案件缺席和公告判决数量不断上升。主要表现在被告故意逃避诉讼,不出庭应诉情况较为普遍。部分借款人拒签法院的诉讼文书,还有部分借款人外出躲债,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3)部分当事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借贷案件审理周期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非传统因素造成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况增加,导致审理周期被不断延长。
(4)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比例高。该类纠纷,借款人恶意转移财产现象日益严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较少,而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提高,保全方式多样化。申请保全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到冻结房屋、车辆过户手续,冻结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多种方式。
(5)民间借贷趋向专业化,部分当事人反复涉诉,有以非法放贷为业或放高利贷的嫌疑。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熟悉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程序,一旦胜诉立即申请执行态度非常强硬,有利用法律诉讼投机的意图,而借款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
(6)系列案件较多,涉及标的较大,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的等事件 。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表面看似简单,主要证据不过是一纸借据,但隐含在背后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1)被告消极应诉,公告案件增多,有些事实难以查清,判决难。由于被告不应诉、不到庭,对于原告的证据因没有被告的抗辩,其真伪性不好辨别,被告是否履行过部分债务,原被告之间是否就借款还有无其他的约定,法院都无法查清。
(2)隐性非法活动多,在案件审理时无法查清。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放高利贷,但由于高额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者在借条上直接约定以本金方式归还,有的是重复打借条却未载明借款日期,因此单凭借条内容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
(3)系列案件多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如今的民间借贷用途已由原来的家庭急用转变为投资经营,涉及同一个人或同一企业向多人举债的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多,社会敏感程度较高,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甚至转化成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破解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点的对策
(1)法院积极作为,延伸服务职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由原来的个案单发、案情简单转变为群体多发、疑难复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能就案办案,充分发挥好司法的能动和服务职能。对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案件要审慎处理,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防止一判了之,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问题。
(2)多方积极联动,共克借贷难题。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比如,对有证据证明发放高利贷的、有非法集资嫌疑的,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现实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说法,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既是回应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也是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民间借贷新规中的相关规定,9月1日之后,中小微企业必须了解:
须知一 年利率24%以内必须付,超过36%合同无效
《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事实上,24%的利率也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
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愿给付了,你也可以到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为什么36%以上的利息强制无效?因为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须知二 企业间因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但不能专业放贷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予以保护。
很长时间以来,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未得以根除,反而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而在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例如,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上述规定将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即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的借贷,但法律并不允许企业以此为常态、常业。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从而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企业间的如下借贷行为被规定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在民间借贷新规之前,基于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避和对资金融通的需求,由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规定》明确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而对那些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的,如果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须知三 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案:哪些情况受理,哪些情况不受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那么,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时,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意味着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审理。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此举是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研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5-0195-02
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些经济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一些中小型企业运营过程中是非常容易发生资金短缺的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民间借贷来维持企业的运营,所以也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在没有一套科学的规范约束下,存在借款的金额比较大,而且借贷方式灵活、利息高的特点,通俗的说就是高利贷。最后可能会出现非常多的法律纠纷。本文就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减少民间借贷出现法律纠纷的机率。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又称为“灰色金融”,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也逐渐的活跃在金融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我国出现的历史比较悠久,大概有四千多年的时间。起初的时候发展并不好,甚至在几十年间再无踪迹。直到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过,民间借贷又慢慢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并逐渐壮大规模。民间借贷虽然在不断地发展,但是由于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在法律之外的夹缝中求生存,发展也是步履维艰。民间借贷主要有地下钱庄、中介、担保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各具特色,发展是非常的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一直没有受到重视,从而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在资金上得到的支持是非常少的,甚至是没有,所以中小型企业要想取得发展,最好的选择就是民间借贷,省去了向正规的银行贷款的程序。民间借贷是可以非常快的拿到钱的,因此也节省了中小企业的时间,以更好地抓住发展的机遇。
二、民间借贷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是非常少的。在目前受理的关于借贷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来量刑。民间借贷是国家支持的非正式融资形式,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样的,而法律对此也没有详细的界定,所以就导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借贷的风险性是非常高的,进行借贷的双方都担心会出现纠纷。而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只是限制一些非法集资的行为,却并无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相关的法律条款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不统一的,有的法律是允许的,而有的法律是严令禁止的,所以在同一件借款事件中,依据不同的法律就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审判后果。所以民间借贷的的形式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是非常难以抉择的。
(二)民间借贷的成本太高
民间借贷是没有法律保证的,所以在交易的双方心中是没有一个准则的,因而双方就会在交易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借款的规则商定方面,这些时间的浪费对交易双方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由于法律的缺失,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因此在债务到期的时候,而借贷人却没有能力偿还的时候,法律不能保证放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当前我国因为诚信的缺失,更为民间借贷带来了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三)在经济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打乱金融市场秩序
如果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过度依赖民间借贷,就会影响国家一些的金融政策的推行,官方金融机构也就不能统计出相关的经济信息,国家也就很难全面的把握金融发展的趋势,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因为民间借贷的的快速发展,而管理制度又不完善,资金的使用没有合理的计划,所以会导致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紊乱,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2.过分拉升借贷利率
正规银行贷款利率是由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统一制定的,而民间借贷却是完全相反的,是由借贷双方自己商定的利率,一般是根据借款的时间长短、还款能力来定的,而且通常来说借贷的利率是远远高于银行的利率,对国家在经济上的宏观调控是有着比较大的影响的。因为放高利贷获得的利润比较大,许多人会因为禁不住诱惑去进行一些非法集资活动,而且大多数群众对于民间借贷是完全不了解的,因此可能会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参与到这种非法行为中去。就民间借贷来说,放贷人大多数是为了利益,所以最关心的是利息和本金能够收回来,对于借出去的钱用来干什么是完全不关心的。而不可避免的是有的人借钱是为了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不仅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民间借贷在刑法上出现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事件增多
进行非法集资的人大多数是抓住了一些人想要轻易获得利益的心理,编造故事,让他们相信可以赚钱;被骗的群众大多数都是对这种集资行为不了解的,不知道如何分辨是否为诈骗行为,盲目投钱进去,最后导致血本无归。
(二)为洗黑钱提供了方便
一些民间借贷的机构逐渐的变成了洗黑钱的专门机构,和黑社会组织是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一些来路不正的钱不能够通过正常的渠道流入市场,只能放在民间借贷机构,通过一些运作手段把钱洗白。这些民间的借贷机构没有一些正规的法律条款的约束,所以在出现借贷纠纷的时候只能自行解决,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暴力行为,影响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知识产权;浙江省;产业化;调查;问卷调查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浙江省日渐成为各类型企业的集中地,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最迅速的省份之一。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间科技创新的竞争日益激烈,创新产品的开发已经成为企业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发展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主要措施之一。
知识产权服务,是促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推进器,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1]。
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激励创新人才,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经济发展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以近年来浙江省企业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调查和分析来了解认识浙江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并就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提出合理建议。
一、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为全面了解浙江省各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状,调查主要目标为浙江省各地各类型企业,样本组内机械制造业占47.41%,电子信息行业占13.79%,新材料及应用技术行业占7.76%,生物医药占6.03%,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占6.03%。
1.对企业知识产权产略规划现状
通过对浙江省百余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现状调查,并进一步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以从图表中看出,大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已经做出3-5年战略,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对与知识产权的都有一个比较长远的战略规划。
企业是否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单位:%
1.企业知识产权包含内容认识
大部分企业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认识都有比较共性的看法,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主要包含知识产权培训与激励战略,知识产权创造与申请战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等。也有部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加入了知识产权预防与控制流失战略与知识产权投资与交易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随着近两年对知识产权国家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深化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各方面工作的认识。
2.调查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数量
由图表可知,多数企业中都设有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且以1人到5人居多,其中也有少部分企业拥有5人以上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而根据图表可知,超过半数企业不具有兼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其余企业中兼职管理人员主要在1人到5人之间。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配置对于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至关重要,可见多数企业在这方面仍需完善人员的配置。
企业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人数单位:%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内容
调查中表明,绝大多数样本企业都已建立起或者正在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拥有专利技术或企业注册商标,并已将主要商标注册中文域名以防止混淆或抢注行为,且对商标被许可方进行管理。即大部分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内容都有较为良好的落实。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置方面,为知识产权管理设置专职机构的企业达75.86%,占样本企业的绝大多数,较少部分的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则由其他部门兼顾,而没有设置该类机构的只占3.45%。可见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企业机构设置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
二、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分析
1.企业知识产权是否用于质押贷款
将企业知识产权用作质押贷款,是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象之一。在调查中,大部分企业表示没有将其质押以获取贷款,但有这样的计划。而有过类似经历或想操作但难觅途径的企业只占到少部分。企业已着手准备将知识产权以质押贷款的形式产业化,该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表现将更为常见。
2.是否请专业机构评估过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
由图表可知,一半以上样本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已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余下的多数企业虽目前并无请过专业机构,但已列入计划之中。可见大部分企业比较重视无形资产价值,将无形的知识产权转化成可计的资产价值以更好地落实知识产权的价值。
三、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企业是否发生过知识产权归属上的纠纷
在此次调查中,超过半数的企业表示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曾遇到过知识产权归属的纠纷问题。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基础性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管理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现象之一。
2.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上一般采用什么途径解决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半数左右企业选择通过向法院解决,此外,剩余较多数的企业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少数企业则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解决。可见,随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化发展,针对具体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主要有哪些
从上文可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方面都有了较大程度的落实,但在企业逐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不足之处也随之凸显。多数受调查企业表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缺乏的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和扶持力度不够以及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也紧随其后。相应可知,今后企业应在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理念普及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3.企业在品牌推广和商标保护中碰到的最大困难是
涉及企业的品牌推广和商标保护时,相关专业人才的缺乏仍然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可见,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企业在进行品牌推广和商标保护时所需解决的首要难题,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扩大化与完善化是急需的。
5.企业最需要知识产权服务内容
由图可知,专利服务是企业最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商标服务、著作权服务与知识产权培训也紧随其后。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培训为核心方向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最契合企业需求的。
4.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形式的需求
随着现代多媒体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提供形式也有了多样性的变化。在这些多样化的形式之中,网上论坛、电子邮件这两项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服务形式需求最大,而窗口服务、行业交流、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员等常规服务形式则相对较低。新兴网络技术的运用在知识产权服务业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四、知识产权服务业未来的发展
1.本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在此次基于浙江省企业的调查中,我们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现状进行了全省范围内的区域性调查。在涉及本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时,多数受调查企业认为管理服务水平低与不合理的高价成为了本市中介机构最突出的两类缺陷,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未来发展中尤其需要重视提升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
2.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从外部环境看最需要解决的措施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完善,需要内部外部两个层面因素的结合。而在外部方面,45.69%的企业认为国家需要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和有关合同范本,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与规范。
2.政府部门出台什么样的政策或措施来促进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单靠企业内部的力量往往难以完成,政府部门的配合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引入都是必要的。针对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专利申请的政策中,更有利于专利产业化的新法律法规及政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企业最期待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与应对措施的分析
邬升斯伟燕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由于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制和有效的监管制度,导致民间借贷的混乱和无序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使许许多多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破产。深入了解民间借贷产生的本质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独特性是问题的关键。温州民间借贷借贷危机的爆发,从而折射出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潜在的问题,解决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信贷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现状
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已经构成温州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温州的民间资本积累和运用提供平台,投资范围遍及全国。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
(一)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
以滚雪球方式增长的民间借贷,只要资金链在任何一点上断裂,就会引发中小企业倒闭浪潮,更会让卷入其中的百姓血本无归。自2011年4月以来,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就集体爆发。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
(二)高利贷崩盘
通过信用卡套现,资金融入到民间借贷链条后,价格高至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16倍。这种高息的借贷无不令人咋舌,而在温州相当一部分机构和个人一直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且资本越滚越大。温州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2到6分,有的高达1角,甚至1角5,年利率达180%。
(三)实体经济空心化加剧
一直以来温州人认为最容易赚钱的高利贷掏空了温州的实体经济。2011年,在内有货币紧缩政策、房地产限购政策,外有出口环境变化的多重压力下,最终,温州出现了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现象。不过,更让人担心的则是温州经济“实业空心化”的加剧。民间资本游离实体经济变成炒资产的游资和热钱,大量做实体经济的企业从实业平台取得的融资流向非实体经济领域,企业精英大量的移民或外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素严重流失。
二、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的原因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过少,不足以用来抵押并且一些中小企业负债率高,在改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逃费现象,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极为繁琐。延误资金到位的时间,错失商机,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民间借贷形式十分灵活。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
(二)银行的原因
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中央为了搞活企业,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而中小企业大多数是非国有的企业,效益不稳定,贷款回收不好,信誉差,所以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也因此断掉了贷款需求以“急、频、少、繁”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三、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国内外原因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国内原因
1.国家严厉推行限购、限贷等调控手段来防止房地产行业过快增。
面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国家推出4万亿的救市计划,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大规模固定投资项目中去,成功的房地产开发、煤矿开发回报率甚至可以达到200%以上。
2.国家为调整物价防止通货膨胀,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
国家的4万亿的救助计划使经济局部过热,一些原材料价格上涨快,使得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中小企业更难通过银行借款来缓解本身的资金困局,民间借贷贷款到期,中小企业选择违约不还贷款,不再借高成本的民间资本来周转,企业资金链断裂,借款人无法收回本息,民间借贷危机爆发。
3.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奇高
2011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出台银根紧缩措施,几乎月月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而民间借贷的利息也随之水涨船高。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收紧的背景下,温州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率奇高。温州20l1年前9个月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高达1角5分。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实际毛利润不会超过10%,一般在3%-5%。
(二).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国际原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欧美经济低迷,人民币汇率变动,欧债危机等一系列因素的出现,使我国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人民币汇率的提高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并且会增加中小型企业的劳动生产成本,而产品价格是中小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中能够生存的主要原因。
四、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解决方式
(一)国家针对温州民间借贷的政策
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方案提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各类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等目标,希望为地方金融规范化探路,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二)温州政府响应国家政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011年9月底,温州市政府向浙江省政府提交《关于要求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请示》,由省政府出面,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600亿元,期限1年,专门用于支持温州银行机构增加对困难企业的融资规模,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中小型企业自我挽救的方式
第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第二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以出口型为主的中小企业,需要配备一些熟知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人才。需要专业方面的人员来研究和分析汇率的变化等现象,推动企业的发展。第三,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体制融通之下,企业要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国际的金融政策的变化。
参考文献:
[1]蔡灵跃.对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类型分析及对策建议[J].浙江金融,2007(8).
关键词:民间借贷 资金 利率 法律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当前民间借贷的形式大体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一些持有闲散资金的人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暗地把自有资金借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物流行业者等人使用,以此赚取可观的利润。第二类是以寄卖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类似形式进行。即到当地工商部门批办一个经营寄卖、典当或开办担保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多数大张旗鼓的设立了门市,并悬挂明显的宣传经营借贷业务的牌子,借贷者以一些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短期贷款。少数者,不开门市,不挂经营借贷业务的牌子,却实际明晃晃的经营着贷款业务。
二、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动向
近年来,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表现为银根紧缩,股市经历了“大跳楼”,楼市也遇到了“路障”,以高利贷为代名词的民间借贷便成了当前最赚钱的行业之一,民间借贷已表现的极其活跃。总结来,民间借贷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一是规模大。仅河南一省,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两年间,担保公司就由一两百家猛增至500多家。2007年10月份之前,该省不少担保公司仅有几百万的担保额度,仅两年的时间就增长了10倍以上,有的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额度已经超过了20亿。二是利率高。2011年武汉健民对外委托贷款1.5亿,年利率为20%,每年利息收入高达3000万元,其上半年的净利润才只有3620万元。把高利贷发放方式比作金字塔的话,位于塔底层的老百姓以月息3%-5%放给上层的“中间人”,“中间人”再以1毛左右的利息放给更上一层的“中间人”,经过层层累积,到塔顶端的“爪王”手里利息已高达5毛,甚至更高。三是范围大。地域上,民间借贷已从两年前的江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等内陆地区,产业上,从制造领域扩展到商贸领域甚至普通家庭。四是手续“简”,方式“活”。一般借款人和出借人经协商,填写借据,标明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大多数的民间借贷还以投资、房屋买卖等形式为掩护,方式灵活多样。五是不公开或半公开。高利贷一直被政府政策打压,因此只能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存在,且交易地点不固定。六是人数众多,日益“基层化”。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七是民间借贷经纪机构应运而生。拌随着民间借贷的狂热,一批民间借贷经纪人应运而生,他们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调查评估等业务,他们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办理相关的借贷法律手续、诉讼等。甚至一些经纪人成立了专门的讨债公司,负责追回到期难以收回的借款。八是民间借贷向“银行”类型发展。举债者“坐地收银”,企业不是向民间借,而是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主动去“存”。九是纠纷频发,部分地区已成重灾区,引发犯罪。据了解,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个别地方还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坑蒙拐骗现象成为常态,刑事犯罪高发。十是司法裁判标准模糊,尺度不统一。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当前,因民间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在短期内急剧增加,而对于案件受理、贷款利息、司法措施等却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到今天活跃、狂热已不足以形容其发展的程度,其对社会和经济带来的危害已超过了其起到的积极作用的一面,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畸形化。
三、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原因分析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以及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幸福指数的提升,人们对生存环境的要求近一步提高,各地为了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加大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以徐州市为例,近年来,市政府致力于建立设施现代化、经营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公共设施适度超前化,发展良性循环化,运行从容化的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保障体系。据统计,仅徐州市城市建设“十一五”计划期间,先后兴建了涉及道路交通、环境绿化风景区、新城区建设等多个重点项目工程。这些项目工程投资除了部分由国家拔款和地方自筹外,相当部分需靠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市政府通过大量的BT、BOT、BOOT、BOO项目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民营资本的介入。固定资产投资投入的增加,个体私营经济、民间资本的迅猛发展,在拉动内需,启动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资金的极度紧缺。
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江浙沿海一带,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历了“寒冬一叶,瑟瑟发抖”的惨淡历程,伴随着经济的回暖,急需大量资金恢复经营、扩大规模。据调查,在温州今年一些小企业的订单比较充裕,但是紧缩的信贷规模和高额的融资资本使得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放弃了大量的订单。“钱荒”、“等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常态。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温州有20%的中小企业处于歇产或半歇产状态,浙江省新增的5万多家中小企业中,关闭的已有1万多家。广东中小企业中50%处于亏损或利润率在2%以内,利润率在5%以上的仅有22.2%的企业。总之,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改善,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这是民间融资日趋活跃的根本原因。
2.银行的“高门槛”信贷政策,中小型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遇阻。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造成县域金融体系缺位。“贷款难”问题问题已十分突出。原因主要如下:(1)国有银行的管理模式削弱了支行的贷款经营自。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加强一级法人管理,使贷款审批权主要集中在省级分行甚至总行,从而大大削弱了二级分行及县(市)支行贷款经营自。(2).一些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高上存资金利率,使其接近于贷款利率,鼓励基层行上存资金。(3)银行的内控机制阻碍了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内部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过分客观强调贷款责任,挫伤了信贷工作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4)贷款手续繁锁,费用负担重。银行每办理一批贷款一般要经过信贷员调查、甚至行社集体讨论、报上级行社主管部门审批、经土地管理或房产管理等部门对抵押物调查评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保险等环节,这些程序走下来快则一个月,慢则长达半年。同时,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抵押物评估金额的扣4-6‰收取评估费,要按贷款金额的6―8‰收取抵押登记费,保险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额的2-3%收取保险费,县办理抵押物登记部门及保险部门均设置有效期限,到期续贷又需重新办理。(5)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压力,与2010年同期相比,除基准利率提高1个百分点外,利率普遍提高10%-20%,对中小企业上浮幅度达到40%-50%,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骤增。贷款手续的繁琐,成本的剧增,使得大批中小企业转而向民间借贷。
3.融资渠道狭窄、不顺畅。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企业债券市场的严格管制,使得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实行融资。一批九十年代兴起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以及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等金融机构的相继撤并,再加上一些国有银行信贷资金继续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的集中使得中小企业狭窄融资的渠道雪上加霜。在收紧流动性的货币政策的大背景下,银行信贷规模被限制,IPO、发债等其他融资渠道又不通畅,中小企业被逼向民间融资。
4.借贷者利益的驱动。温州的民间借贷极其活跃,用“疯狂”来形容已不为过,不少温州人称:以前炒房,后来炒矿、炒煤,现在炒钱最合算。于是,持有闲散资金的人们纷纷加入了放贷的大军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产--贷款--放贷--赚取利差等方式把钱从银行“搬”到各种民间高息借贷机构。江苏省的泗洪县,是一个贫困县,这里的民间高利贷愈演愈烈,十多“爪王”掌控几十亿资金,“中间人”坐享其成月收入百万,一时间几十万、上百万的世界豪车宝马、奔驰、保时捷等比比皆是,还造就了“宝马乡”。
5.银行行为为民间市场的推波助澜。一些银行为获得高额收益,也采取各种方法,使银行资金或多或少的流入了民间市场。大多数担保公司的资金来自于银行授信,通过在民间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从银行贴现等方式后,资金流入担保公司放贷。有些银行为实现“存贷比”指标,其内部员工会采取以高息向企业或担保公司吸储冲量,作为交换条件,银行内部人员则向对方提供低息贷款。有的银行员工则与民间借贷机构相勾结,把贷款放给这些民间借款机构,更尤甚的是有的银行员工则充当了放贷的“主角”。还有的以各种名义从银行申请办理大理的信用卡,然后采取刷卡变现的形式放贷。在绍兴还出现了“转贷”业务,当地的资金中介会雇佣人员走街串巷以2%的额外收益揽储,再经过2.5%--4%的价格层层转卖到最上层,汇总存放到温州、台州等指定的银行。贷款人只需额外支付这部分资金的利息4%左右,即可获得授信套出资金再放贷,同时资金中介也可获得大致1%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企业还会拿出一部分资金以高利放给那些得不到银行资金的中小企业。高利贷金字塔顶端参杂着违规银行资金,银行的高息“揽储”行为纵容了民间借贷的猖獗。
四、民间借贷畸形发展对经济与社会的危害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但当今呈现畸形发展趋势的民间借贷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具体表现在:
1.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工业的发展相对于西方国家起步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一些中小企业,其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差,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大,产品结构单一,已明显不符合市场的需求,不符合当今的产业政策,从而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为他们继续提供了资金,使得这些本应该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回光返照,再度繁荣。例如徐州市下属的县镇中大量的从事水泥袋制品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已责令其关闭停产,其在民间市场以各种方式吸收大量资金,继续投入生产。这种与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相违背的借助于民间资本维持生计的中小型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显然不利于当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2.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对国家金融制度和秩序产生巨大冲击和破坏。(1)民间借贷的活跃,分流了银行存款资金,使银行筹集资金难度加大,降低了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能力。(2)流通中的现金流量的准确控制,是调节货币供应的前提,由于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使得大量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中央银行难以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不利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控制。从而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货币政策的制定。(3)民间借贷形成的难以预测和控制的货币流量,产生了国家控制银行信贷与民间分流资金的矛盾。民间金融机构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不规范。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4)民间金融机构会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间资金进行放贷,基于这种利润的存在极大地降低社会公众对利率政策的信赖度,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市场资金利率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运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5)民间借贷的介入,一些民间放贷者会在企业无法归还借贷的情况下,取得了借款企业部分资产经营使用权。这样就加重了企业负担,增加了银行贷款收回的难度。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3.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1)风险较大,易发生恶性案件。收益越大,风险越大,当放贷者坐等高利收益时,伴随他们的也许是天大的陷阱。海林市福禄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以月息7%的高息为诱饵,先后吸引徐州市4400余名投资者签订借款协议,累计非法集资6.5亿。四川广元警方仅在整治“高利贷”风暴中,就打掉10个犯罪团伙,刑拘125人。受害人数众多,影响极大。(2)利率偏高,借款人不堪重负而跑路,底层集资者流离失所。民间高利贷有行规:在借款上,实借8万元,但借据要打10万元,扣掉利息2万元,利息实行驴打滚,每天为300元,每5天结算一次,到期未还追加本金,每1万元另还3000元利息。有地方的利息更高,在温州还有年息为100%的。因此,不少中小企业老板因还不起高利贷而跑路,浙江仅9个月内就有228名老板逃逸,据统计,这些企业共拖欠14644名员工7593万元薪酬,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均为历史之最。于是就有群体性讨薪事件,暴力讨债等行为出现。同时,因为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受害严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特殊家庭便有了生存的困难,流离失所。(3)“官银”的渗入,纵容了腐败。“官银”是官员资金在长三角一带流行的俗称,实际上,不仅在温州,“官银”参与高利贷现象已十分普遍。这种现象的存在扭曲了公务员在群众中的形象,纵容了官员队伍的腐败,不利于国家的政治建设。(4)手续不规范,底层借贷者难以依法维权。高利贷手续简单,多数仅是双方合意,签订借款合同,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大多数的底层借贷者都被高利贷主高利的假象所蒙骗,东窗事发时才大呼上当,由于借款手续不规范导致无法维权的比比皆是,当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时,其他的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便产生了,这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意义,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之外非正规金融活动,多年以来受经济基础、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它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是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客观上,民间借贷实现了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虽然当今的民间借贷已呈畸形发展,但堵不如疏,对民间借贷应积极规范引导。
1.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建议
(1)当前我过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目前调整民间的法条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文件中。在适用时,因《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所以其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成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委托、借款诉讼时效等问题时,则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时,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则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尽管上述零散的法律条文对民间借贷有所规定,因民间借贷的自发、过于分散、不易控制性,及在现实中相关的案件的急剧增加等特点,在适用法律时会凸显各法律文件的冲突与矛盾。如,就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方面就有了不一致性:《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按《关于贯彻执行
(2)对民间借贷立法规制的思考
面对当前已畸形发展的民间借贷,规制和防范已变的势在必行。《民间借贷行为管理条例》亟待建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立法规制:
①强调借款的书面形式。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形式不规范性,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民间借贷合同应规范其形式:即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和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内容,并妥善保存好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②规范民间借贷的用途。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因赌博吸毒借贷不予保护,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为非法借贷,此时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应明确借贷的用途,不仅可以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减少因民间借贷助涨的犯罪行为。
③规正高利贷的利率。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有关,《合同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不利于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应摒弃。对于合法的借贷利息应予以保护,但还要坚决遏制高利贷化的倾向。根据部分地区实践上的做法,民间借款的最高限不应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应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④适时进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对“高利贷村”的必要的行政干预权,如政府有对“爪王”进行解扣,将其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对一些严重欺诈、违法者有对其进行行政的、刑事的司法制裁的权利。这样就可以控制类似“宝马乡”“高利贷村”的出现。
⑤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便很难再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民间借款的实践中,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以前采取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者催讨证明等措施来引讼时效的中断从而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进行重新计算。
⑥规范民间借款合同中担保的相关问题。民间借款合同涉及到担保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应规范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明确担保的种类、担保人须具备的主体资格、担保的财产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等内容。相关内容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来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保证期间,《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如果没约定保证期间的,一定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免去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担保便失去了设立的意义。
⑦“高利贷”严重者入刑。现在民间的“高利贷”已经成了一个毒瘤,有地方惊现的100%的年息,其带来的利润已经超过了贩卖的收益,一面是“爪王”的肆意挥霍与“宝马乡”香车名苑的享受,一面是企业主“跑路”和一些优质企业被“高利贷”“蚕食”的悲凉,大批出借“高利贷”的家庭财富瞬间蒸发,“高利贷”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不入刑已不足以威慑这种疯狂的行为,因此对于放贷严重者应入刑,实践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高利贷”严重者,根据这个罪名的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设立的目的是用来防止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的,将来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专家学者反对其为“口袋罪”,在此,笔者认为应专门针对“高利贷”定罪,设立专门的罪名和构成要件。
(3)探索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途径
当前民间借贷所引发的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使得人民法院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度增加。诉讼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条途径,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款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①加大审查力度,严格甄别、坚决打击“问题借贷”。法官应加大对借贷关系的审查力度,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以避免造成错判或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一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二是查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以确定判决的可执行性;四是审查借贷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行为。尽量发现、严厉打击“问题借贷”和虚假诉讼。
②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对于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等案件,要先调解,重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③及时审理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类的案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民间借贷已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行为,甚至引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此类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犯罪的性质,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④做好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涉及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应及时向政府通报案情,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应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及时作出应对,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发展。
2.建立民间借贷的金融机制,创造有利于金融良性发展的体制和环境
(1)央行制定相关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应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其民间借贷行为。一是对借贷的限额和利率水平进行规定,并在相关的管理机构登记,由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二是坚决打击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贷行为;三是赋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加强对自发形成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力度。
(2)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定期采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对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及时、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动情况。调节信贷资金供求,防范金融风险。
(3)建立民间借贷的保险机制。将民间存贷款纳入国家担保风险的范围,可以保障储户和贷款人的权益,可以保护小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挤兑现象,还可以为严重现金流短缺、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有利于加强中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对濒临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从而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以保护公众信心。①
3.设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体系,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的氛围
(1)政府应设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机构,将分散的民间借贷机构统一起来。通过正规的借贷方式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再投向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如组建民间借贷社区银行。通过给予其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比较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从体制上引导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发展。
(2)成立地方金融监管中心。主要监管对象为寄售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轨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使之不能过多的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
4.对民间贷款机构进行规制,实现“地下钱庄”的阳光化
实践中,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民间借贷机构充当着“高利贷”的角色。实现对这些民间借款机构的统一、有效监管,严格贷款手续和制度,使之杜绝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建立信息报送平台,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担保的信息。加强对上述民间借贷机构的规范管理,整治非法借贷机构,扶持正规的融资性民间借贷机构,使之成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缓冲带和纽带。使“地下钱庄”迎来阳光下的一片蓝天。
5.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遏制民间贷款的“高利贷”化倾向
(1)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2)清理纠正金融机构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简化贷款手续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3)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投资途径,丰富投资产品,逐步扩大中小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金融工具。推动交易所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4)细化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大力发展融资担保市场,建立健全再担保机制,提高融资担保的杠杆系数。政府应建立再担保基金,帮助银行分担风险,承担这一义务,并允许其有一定的坏账。(6)积极推动金融租赁业,金融租赁市场目前在我国最大的瓶颈就是缺乏资本,而民间借款正是最合适的资金来源。
6.其他措施
(1)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注意识别民间借款的各种陷阱。民间借款披着各种伪装招摇撞骗,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警惕“高利贷”陷阱。例如仅非法集资犯罪形式就有以下几种:①以民间借款形式出现。多数是乡镇中小企业以经营、扩建、进行资金周转为名,向民间借款。②以投资理财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掩护的形式非法向社会集资。③以投资股权、国债为诱饵的方式吸收资金。④设立虚拟公司以传销模式进行集资犯罪。因此,进行适时的宣传和教育在当前势在必行。
(2)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使“空壳”公司一目了然。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注册企业的监管,及时向银行和社会披露、通报“空壳”公司名单,以便银行及时监控其非法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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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2009年我国民营经济遇到巨大困难和挑战,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又在许多方面加速了这一困难,一批中小企业停产关闭,一批民间资本转向房地产和股市。事实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9年9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在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一、民间融资的双刃剑效应
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逐步紧缩的货币政策,通过多次调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收紧银根,使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更为严峻。而中小企业中,又以民营企业占多数,以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为例,其资金缺口导致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出现中小企业倒闭潮。民营企业发展到现在靠自有资金是不够的,我们现有的金融体系对民营经济无论从观念上、体制上还是技术上,对民营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不如国有企业。中小企业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缺口,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的考虑,不能或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为了企业生存与发展,民间融资就成为中小企业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的主要途径。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能够活跃在金融市场上,有其诸多优势,其便捷性,能满足中小企业“短、快、灵”的要求,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为例,经过多年的发展,浙江金融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基本确立了浙江在全国各省中业务发展领先、改革创新领先、服务效益领先、运行质量领先的“金融强省”地位。“十一五”期间,浙江金融业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金融增加值占GDP的份额从5%增长到8.4%,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国省域经济首位。2012年,浙江民间融资创新硕果累累。例如,以杭州为大本营的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崛起,杭州工商信托在全国信托业地位的稳固,厚道资产在商业地产基金上的创新,华峰集团在金融板块上的布局等等。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非法集资和盲目民间借贷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民间融资行为中,故意欺诈的行为比比皆是,涉嫌民间融资故意诈骗的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这其中混杂着少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的集资行为。集资人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从中赚取利差,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威胁社会安定,严重破坏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简单,缺少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民间借贷容易向盲目和不规范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盲目和不规范最容易导致借贷双发发生纠纷,并妨害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虽然对温州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其盲目和不规范最终导致一些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境地,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和危机,因此,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二)高额利息和交替使用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为了生存发展,中小企业不得不借高利贷,虽然高利贷能解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和企业自身经营等问题会使企业难以支付到期的债务,此时,企业不得不再通过吸收新的高息贷款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最终企业陷入恶性循环,并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近70%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风险较大,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虽然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事实上,企业以高于此限的利率借入资金的情况为数不少,而企业的正常利润率往往达不到这个水平,当企业现金流枯竭时,只在以关门告终。另外,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通过账外经营参与高利贷活动,甚至将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其他企业,一旦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因此被拖垮。
(三)民间借贷组织管理和运作不规范,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
民间融资行为一直处于社会经济边缘,究其原因,是资金供求信息的不对称性。真正的资金需求方很难通过正常的信息渠道获得闲置的民间资本,大多是通过小范围的熟人之间,或者通过一些专业的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具有放贷资格的法人实体进行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典当商行等民间借贷组织一般都有完全公开的合法身份,这些机构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较广的人脉关系,还有一个合法的业务平台,民间借贷组织就在此身份掩盖下由过去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
三、民间融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对民间融资的行政监管
1.监测民间融资信息
对民间融资总量、发展动态、资金来源等信息的监测,从微观上讲有助于提高资金融出、融入双方的信息对称度,从宏观上讲有助于把握民间融资走向,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以温州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偏离企业的核心业务,不负责任的高负债投机和盲目扩大投资,民间借贷脱离监管,导致中小企业的负担过重和风险积聚。因此,从信息监测的主体出发,应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由政府部门主导监测,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配合的方式,建立民间借贷的日常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反馈民间融资的数据和信息。通过信息监测,以期能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规模和发展动向,分析民间融资对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及作出相应的监管。
2.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政府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是对民间融资活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登记制度(政府备案制度)在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以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方面有着比较明显的制度优势。登记备案可由融出方来进行,因为作为融出方,其是制度的最大的受益者,其比融入方更有动机去实施它。当然,也可以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来满足社会资本的民间融资登记要求,顺畅民间融资渠道,为民间融资提供快捷便利的登记服务。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应建立配套制度,如登记备案民间融资纠纷的利率保护机制和税收优惠制度。
(二)加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建设
必须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详细、明确、规范的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依据,能够避免一些预见的或意外的风险,尤其是规避诉讼风险。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应当签订借款合同,且应当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单位或个人的,应分别按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填写,同时,应注明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2、必须明确借款用途,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逐渐放弃实业,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之高已经使企业难以用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来偿还,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很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当企业面临暂时性资金短缺的时候,比如短期内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等情况下,通过民间借贷满足暂时性的资金需求,但是必须严格根据事先测算的资金需求量和借款时间,并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努力打通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连通渠道
1.研发各种适用市场的金融运行机制和产品
民间融资问题是集法制性、经济性、社会性于一体的体制和机制创新问题,扶持中小企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以浙江省为例,“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多,投资难”这“两多两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中小企业和民间资金两头未能有效对接,各种渠道的连通仍不够畅通,因此,如何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如何使民间资金在变革时期寻找全新投融资机会,如何规范引导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对接,需要各界不断改革现有金融体系中的不足,推陈出新,研发各种适用市场的金融运行机制和产品。“十二五”期间,浙江省将持续推进“金融强省”建设工作,以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为重点,以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为突破口,加快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
2.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新一届政府在应对经济放缓时,推出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的改革举措。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金融“国十条”明确表示,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而,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央行及银监会等部委陆续调研,酝酿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多方面政策和措施。8月12日,国务院再度公布了多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集中推出政策在视觉上固然震撼,更让人关注的还是具体落实的情况。有的民营企业老总坦言:“虽然口号年年喊,政策年年有,但中央的政策到了地方难免会“走样”。很多利好扶持政策在落地时,惠及不到我们民营企业。”因此,要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仅靠政策倾斜远不足以成事,还需要把民间存量资金盘活,要让多重融资体系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包括小贷、村镇银行、担保等方式。还需要政府与社会共同打造一个适合中小企业成长的体系,不仅涉及金融业,还包括会计原则、财务和统计方面的改善,以及全面的政策开放等,同时,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使中小企业能更便捷、更安全地获取资金,融资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及规范化对策[J].浙江金融,2008(3).
[2]邹昆仑,尤雅.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0(6).
[3]李来福.应尽快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J].西部金融,2011(3).
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以当地金融机构最高上浮水平利率借给他人,或以高利贷借给他人,获取利差收益。以莱西市农村信用社为例,自今年4月1日起,所发放贷款最低实行基准利率,最高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0%,也就是基准利率的两倍。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资信较好的企业或个人容易获得贷款,而且贷款的利率较低,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70%的水平。他们把获得的贷款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借给他人,借款期限略短于银行借款,但利率却是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的上限甚至更高。从调查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呈快速发展的趋势,目前全市有1500万元左右,约是去年同期的3倍。
多人结成合作伙伴,分头从金融机构借款,获得贷款后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借给某一人用于经营。莱西市北部出产铁矿石,近两年铁矿石的价格扶摇直上,而且供不应求。开一个小铁矿的前期投入需20万元左右,但利润丰厚。许多人便结成合作伙伴,分头从银行借款,然后再借给某一人用于开矿,由该经营者归还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并承诺给予合作伙伴一定比例的分红。据测算,目前莱西市铁矿石经营者通过民间借贷方式间接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在800万元左右。其他像透灰岩、膨润土经营和煤炭贩运、旺销农产品贮藏、运输等也存在此类情况。
相当一部分居民购房的订金或预付款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贷款。去年以来,国家针对房地产行业过热和房价过快增长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建设资金,在尚未开工时以期房房价优惠为诱饵,让欲购房者交付订金甚至一次清房款,形成事实的民间借贷。许多购房者在尚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从银行贷款来交付房款。据推算,仅莱西市在建的某小区,居民通过银行贷款(多数为担保贷款)交付的房款就在300万元左右。
上述三种以银行贷款为资金来源的民间借贷行为,潜伏着严重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