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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的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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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的方式

第1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油气企业;海外投资;投资方式

中图分类号:F4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2-0124-02

0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油气资源日益匮乏两大因素推动下,我国油气企业开始走上发展海外投资、开拓国外油气资源的道路。经过近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油气企业已经成功地在海外建立起自己的油气开采基地,为弥补国内能源供给不足、保障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缺少经验,而且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与西方跨国公司都存在很大差距。随着近几年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很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亏损性投资项目随之出现,其中不乏因投资策略失误而导致的亏损。因此若使我国油气资源的跨国投资成功,确保油气资源跨国投资做大做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需要油气企业选准投资策略,同时也需要我国政府方面的相关支持。

1 谨慎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

油气企业海外投资总体来说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大类投资方式,其中直接投资主要有绿地投资(新建投资)和海外并购两种投资方式,而间接投资可细分参股投资、债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三种投资方式,此外还有其他复合投资方式。无论哪种投资方式,都各有优点和缺点,油气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应认真研究、依企业自身状况及资源国环境具体特点谨慎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以便顺利进入目标市场。

①依企业自身经营状况选择恰当投资方式。油气企业资金丰裕度、企业优势(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等)、投资动机等因素都会影响其海外投资方式的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相比,中海油在现金流及整体规模上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其海外投资却更为成功,直到2007年其上市后所进行的所有项且无一亏损。这与中海油所选择的海外投资方式有莫大的关系,中海油依据其自身特点,在选择项目时多以参股或联合竞购等直接投资方式为主,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投资方式成为其海外投资获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原因。②依投资项目资源国环境而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资源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及资源国财税制度等都是油气公司无法改变和控制的,因此油气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只能通过自己的经营策略的调整和投资方式的选择来规避它们产生的风险,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资源国经济状况、政治倾向以及文化氛围等投资经营环境,决定了国外投资者需承担的公共责任、能发挥的优势以及可以实现的社会合法性。政治环境是跨国投资主体需要考虑的第一重要因素,跨国油气投资者投资前必须对投资国或投资地区政治经济环境进行最为充分的评估,政治经济政策倾向宽松的资源国更有利于油气企业自由选择投资方式;两国的文化距离越大,越不利于投资企业整合人力资本和提高管理效率,合资方式更适合进入文化背景较生疏或政治经济约束很强的地区,只有在资源国政治经济管束较放松且两地文化趋同的条件下油气企业才会倾向于独资新建(绿地投资方式)。

2 要加强合作投资的运用

我国油气企业在开展国际投资业务时应该重视选择通过联合与重组建立投资伙伴关系的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方式强调相互利用合伙人的资金和技术,优化生产要素,降低成本,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油气企业选择这种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可以以最小的代价争取更多的机会,还可以学习到外国油气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最终为我所用。

根据我国油气企业对外投资动机和现状,其对外直接投资宜采用合作开发方式。这种合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基本做法:①租让制,即外国油气公司负责全部投资、承担全部风险,油气产品全部属于外国公司;②联合经营,即外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③承包合同,即发包方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开发出的油气产品全部归开发方所有,承包方只取得一部分油气产品作为报酬;④油气分成合同,即外国投资者负责设备、技术、资金的筹措,资源国拥有油气资源所有权和全部油气产品的支配权、并负责经营,外国投资者按合同比例对油气产品报酬分成。

3 注重海外油气投资管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专业人才不足是制约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以及扩大国际化经营的重要因素,针对油气企业海外投资的不同方式,人才配套是关键。我国油气行业的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大多数人知识面相对狭小,懂投资的不懂外语,懂外语的不懂技术,而油气企业海外投资合作经营需要大量能够懂得、熟悉和了解投资专业知识与跨国投资相匹配的高素质人才目。

在目前与海外投资方式配套人才短缺的情况下,我国油气企业应该加大对人才的投资开发力度。首先,招聘优秀的国际人才来弥补靠自身培养之不足,可以采用人才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战略,揽四海英才为我所用。在引进人才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人才的培养,建立起相应的培训机制,定期选派人员到境外参与投资项目,进行工作锻炼,使其深入了解不同的海外投资方式,增长实际投资经验,改善我国油气企业跨国投资配套人才短缺问题。

4 要加强海外油气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应贯穿一切项目始终,对于海外能源投资这样高风险高投入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就更为重要。加强海外油气投资项目风险,我们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项目风险评价制度。在具体的工程进程中,组织专家对阶段工作进行评价,包括上一阶段的经验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指导,对重要风险进行打分量化,给出评价意见,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第二,要加强系统风险分析。将各个重点阶段风险加以细分,从法律、业务等角度出发,分别研究他们的化解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合同谈判几个方面;第三,要加强风险过程控制。为了及时发现风险、规避风险,我们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监控,包括相关的专家、律师,他们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实时监控;第四,要明确对外投资项目的责权利。为了使项目经理负责制落到实处,我们可以建立层层授权机制,同时成立投资项目小组,明确对外投资项目的责权利。

5 要建立配套的金融政策支持机制

我国油气企业的海外投资方式中直接投资方式占主要部分,这种直接投资方式既包括新建海外企业也包括通过资产或股权并购而设立海外企业,而这两种投资方式都是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海外能源开发投资是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步骤,需要巨额资金投八,投资回收期限长,投资风险大,因此政府的配套金融政策支持对其发展的意义重大。

我国政府支持海外能源开发投资金融政策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主要包括政府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提供政府补贴,股本融资,实行优惠利率甚至无息利率。因此对政府金融政策建议:①建立针对海外不同投资方式的风险基金,凡是经国家批准的能源海外投资项目,油气公司可以根据投资方式不同按规定申请使用该基金。②多方面的资金支持:信贷政策方面,对于在境外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贷款;为境外企业获得境外银团贷款、租赁提供担保,以及其它金融服务;选择经过挑选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发行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为境外投资项目筹资;建立境外投资发展基金,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参股,境外企业可以向基金会提出资金申请,基金会根据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发放资金额度。

6 要建立相应的海外油气投资保障机制

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采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对本国可能遭受的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障,我国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制度又不够完善,适用性不强,还存在着许多弊端,亟待建立一种完善的保险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应先出台海外油气项目风险保险政策,同时建立专门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两方面的配合下,共同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的安全保险工作。

参考文献:

[1]彭民,周玉晶.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08,(4]:34-35

[2]康伊明.对中国石油公司“走出去”战略的思考[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4,(2):9-12

[3]张仁开.我国油气工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研究[J].油气化工技术经济,2006,(3):13-17

第2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税收环境

1.前言

中国于2011年提出了“十二五”计划,重点涉及到了我国企业要“走出国门”的战略决策,这为我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而我国企业在积极探索开发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也认真总结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投资方案,希望为今后的项目开发提供全面系统的参考方案,最大限度的规避掉海外投资的风险。而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筹划作为投资方案不可不考虑的组成部分,正逐渐引起投资企业的关注度。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筹划是指要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通过有效利用受投资国家的各种有利税收政策,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投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筹划与安排,最终实现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涉税经济行为[1]。人们正在通过不断地学习研究,实现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最大职能效应。

2.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2.1税收筹划政策为企业海外投资奠定基础

税收筹划政策为企业海外投资奠定了基础。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之间对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相同的投资项目在不同的国家产生的税务负担不一定相同,一些发展中的国家,为了促进国家发展,吸引海外投资,会采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课征的一般财产税或所得税的税率相较国际水平一般会偏低,甚至不课征上述税务项目,各国课征税务的政策不同,直接影响到投资企业成本投入金额的多少。税务筹划可以在投资方进行海外投资之前,综合评定各国对海外投资的税收环境,减轻投资者的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海外投资奠定选择基础[2]。

2.2不同国家的税收管理权力给企业海外投资创造机会

海外国投资企业产生税收时一般都会设计到不止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各个国家在税收领域所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利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明确各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利又成为税收策略的关键性工作项目。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利,一是指征税国针对在其国境内的居民来自全全球范围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种是该国政府针对产生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称之为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3]。在各国税收政策作用下,有的国家两种税收管辖权并使,而有的国家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此看来,企业可透过各国不同的税收管理权力,进行海外投资,争取获得更多利益。

2.3不同国家的税收效率与措施给企业海外投资创造空间

世界各国的文化、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管理模式与效率的差异。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对税收管理较为严密,税收效率也相应的高于发展中国家,企业实际的税务负担与改过的税法规定数额趋于一致。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与管理的滞后性,无法到达严管理、高税收效率的水平,企业实际税务往往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减轻了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了空间。

3.分析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工作的根本思路

3.1选择税收环境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税收筹划时首先应确定税收环境,各国税收环境的差异重点体现在以下三点:税收管辖权利、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的制度。由于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理权利不同,企业投资应优先选择只进行收入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利的国家,有效的规避掉双重税收的风险,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而对税收制度的考察应集中在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税收优惠政策三点上,应挑选税收类别少,税率合理,且税务基础稳定,税务金额明确,对海外投资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大的国家进行投资开发;税收征管制度是否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发达水平,企业在投资时,应尽量选择征管力度不强的国家,有空降低企业在税收方面所承受的压力。

3.2选择企业组织方式

在确定了投资国家的税收环境之后,需要确立的就要建设的投资企业的组成方式。首先要明确避免成为常设机构的前提,因为许多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对常设机构的所得认定为源于该国的收入所得,可以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4]。这就意味着作为常设机构的企业在以后生产营销的活得各项利益,都要投资国家政府缴纳相应税务。其次是利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将海在外投资的公司设立为本国公司的子公司,在子公司未将股息汇入国内母公司账户之前,他国政府无权对该项所得征收税务,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完成税务缩减的统筹规划。

3.3选择国际税收条款的协定方式

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可以利用每个国家之间达成共识并签订的双边贸易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饶让抵免制度两个方面来获得相关税收利益。两个国家之间为了鼓励双方进行投资,均会签订一些措施以防止双重征税,并且还会增加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相对受保护的、对两国之外的其它国家的投资是无效的,作为第三国的投资,可以采用在已签订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其中一国设立居民公司的方式享受上述优惠协定。税收饶让抵免制度是指外资流入本国,纳税人并没有实际缴纳按本国税收条款应缴纳的税收,但通过外资优惠政策当成已经缴纳并予以扣除的税收制度[5]。海外投资可充分利用本制度进行投资获益,如果在本国没有相应的税收饶让抵免制度,则可在制定了税收饶让抵免制度的国家设立相应的居民公司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制度优惠政策。

4.中国海外投资税收筹划工作要重视的事项

4.1 需要充分考虑影响海外投资的因素

海外投资税收有别于以上讨论的每个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制度的单项不同点,因为海外投资是一个比较繁琐的工程,受到很多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比如: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其政策导向也就不同,对税收有影响的因素也就不同,在这个国家是正面影响税收的因素,在另一个国家甚至可能是起负面影响作用的。所以,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并充分了解和分析预投资国的国情,对每个国家的投资优劣性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找到最理想的投资选择。

4.2 需要充分做好税收策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因为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不一样的,本文讨论的海外投资税收策划方案是最根本的方法,并不对具体国家进行探讨,所以并不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根据国情的不同,有点方法在其国内肯定会受到制约,甚至可能是不合法的方法。这就需要企业在选用前述方法进行海外投资时,要特别关注预投资国的国情和税收管理制度,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条款后再进行投资,否则投资企业可能不仅没有从合理避税的税收策划案中获益,反而支付了超出正常税收额的税收。

4.3 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策划需要结合自身的整体财务目标进行

要想做到海外投资税收策划案是可行的,那么不仅需要对应缴纳的税收额多少进行考虑,还要结合企业自身的整体财务目标进行分析。假如制定的税收策划案从表面上看是使企业的应缴纳税收额降低了,但是其它的隐形费用和成本确增加了,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企业的整体支出增加,那就说明这种海外投资策划案是不可行的,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

5.结束语

中国企业历经多年的海外投资历练,随略有经验,但仍还不能较为全面的投资规避风险。而海外投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降低投资风险,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税收筹划时,把握好税收环境的选择,设计好成立公司的模式,并合理合法的运用好国际税收条款的相关规定,以此来降低企业选择海外投资的风险系数,为推动我国经济国际化的进程做贡献。

【参考文献】

[1]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16(03):112-163.

[2]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策略·方法·案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2(56):49-88.

[3]郭庆.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及税收政策的完善[J].企业导报.2009,(07):23-48.

第3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1.政治风险

在资源丰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国家,政局往往很不稳定。在政权更迭之后,对外资政策也会相应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之后,他们往往对于外国投资者采取敌视政策。撕毁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诺甚至书面合同,通过强制性方式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令外国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有一些国家政府的外资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国投资者投诉无门。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下活动,必须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海外融资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原因如下:一是金融障碍,即中国银行提供的跨国服务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常规银行业务,自身投资参股于工商企业活动的很少。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银行还不能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融资起到足够的支持作用。而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愿支持中国海外企业的融资,担心中国企业规模小、收益低、风险大,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4.政府管理及服务风险

一方面,由于中国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和传递方面,还未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因此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中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本国企业投资者境外投资利益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窄,支持力度小,投资保护协定签订工作滞后。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商务部研究所的一项数据表明,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65%是亏损的。吴田平认为,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

1.投资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细究中国一些企业在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常常是因为没有对项目和当地情况进行认真地考察,没有做出一个符合实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致使项目先天不足。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要舍得付出成本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争取拿到各方面的数据,这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前提;另一方面,要有科学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程序。做可行性研究要循其规律进行,按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进行探询,领导者的主观臆断常常是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

2.强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服务功能

行业协会要发挥指导作用。行业协会要教会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寻找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何选择投资方向、如何避免恶性竞争等。协会应该就企业拟投资国家的基本情况提供咨询和指导,有条件地,对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主动协调。

大多数发达国家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用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加以支持,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此外,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指导和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及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等都是政府宏观服务的体现。

3.了解相关的法律及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如江苏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入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企业一直无力提讼。

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

4.做好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

如果投资目标国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可以限于股权、债权、服务合同等方面的常规性考虑;如果投资目标是法治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面临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就投资的行业而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海外扩张,为了保证制造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对海外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并不是与大众市场打交道的消费品,持股反而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

另外,通过购买跨国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经营也是值得考虑的。依照公司法律,美国和欧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基本没有限制。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购买股份,成为占较大股份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参与跨国经营。这样,外国公司在第三国获利以后,中国也能够分得一部分,这比自己去直接投资更安全。

5.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

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幷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长远看来,中国要制订出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经济人才,从而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欲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应借助各方力量共防风险。这样才能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内,降低因某一笔投资失误而导致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寇江华.海外投资的风险与防范.山西财税,2000,8.

[2]史建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及规避.产业科技论坛,2008,7.

第4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跨国投资,是指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住所或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投资①。虽然海外投资的利益是巨大的,但由于其跨越了国界,因此那些追求更高利润的投资者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除了有来自于市场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无法预计的自然风险,与国内投资相比,最令海外投资者担心的是来自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资本输出国每每都制定对外投资的法律如对外援助法案、海外投资保险法等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资本输出的国家往往会采取一系列鼓励和保护措施,特别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其主要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投资者申请保险后,若发生承保的政治风险,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可通过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即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本质上是资本输出国为了降低本国国民海外投资因政治风险遭受损害而建立的一种保护机制。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在形式上,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无异,即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承保机构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保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然而实质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与普通的民间保证有着明显的区别:

(1)保险人的国家性

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保证保险,通常由国家委托机构或特设机构来审查、承保,并且由国家财政来充当经济后盾,这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市场化操作。并且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非营利性质,即它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政策性险种,其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本国海外投资、促进资本输出,具有突出的国家性质。

(2)保险标的的直接性与政策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的直接投资,投资主体为了实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必须在东道国建立或收购企业,并且投资者必须是对这些投资企业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控制权。而不包括各种形式的间接投资以及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或股票投资等。一般而言,作为保险对象的海外投资在得到东道国的批准的同时,还须对投资母国的经济有利,符合资本输出国的政策法律要求,因此海外投资保险还具有一定的政策调控作用。

(3)保险范围的特定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畴,仅限于政治风险,是与东道国的社会、政治和法律有关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人为的风险,如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等,但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从风险划分上看,政治风险是纯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它的发生只意味着损失,具有确定性。但也就意味着,海外投资保险不承保损失不确定的投资风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价值

作为一种应对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而创立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鼓励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安全、获取海外利润、促进本国资本输出、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投资母国国内经济增长等诸多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意义:

(1)转移、分散政治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相较一般的保险而言,其独有之处在于是由国家承担政治风险,而不同于一般保险那样,依靠投资者之间互担风险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因此,海外投资保险改变了过去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旦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东道国颁布的政策或发生的动乱影响,投资者就可以要求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予以索赔,而不再通过国家间的外交磋商来解决,这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间接外交保护

从制度设计上看,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对东道国的代位索赔过程实际上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投资者进行间接外交保护的过程。在政治风险发生后,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就可取得代位权,向发生政治风险的东道国进行追偿。但由于该制度中保险人所具有的国家性,使得保险人对外索赔的过程变成投资母国通过法律程序进行间接外交保护的过程,这就实现了投资保护由直接外交保护到间接外交保护的转化。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海外投资者的风险由其投资母国保险公司承担,减少了投资者因投资母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索赔难度,提高了投资者对外投资的主动性,从而间接地推动了东道国经济的发展。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演进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创立

国际投资最初发展时,投资母国一般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进行直接的外交保护,但由于直接的外交保护本身存在着诸多限制与不足,对外交保护的确认缺乏公正,对其滥用又没有制裁者,因此单靠外交保护并不能全面保护海外投资③。因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新型的海外投资保护方式便应运而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1948年美国施行马歇尔计划中的投资保证方案。欧洲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大大受损,急需恢复,因此欧洲成为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理想的投资场所,各国纷纷掀起鼓励本国的投资者到欧洲投资的热潮,美国制订了重建欧洲的著名的“马歇尔计划”,该计划的一部分就是美国国会于1948年通过的《经济合作法案》,并建立“经济合作署”来具体负责管理对外援助事务和海外投资,该法案具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雏形,因此被公认为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创设的标志。当时,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向欧洲国家注资,以协助各国恢复被战争挫伤的经济,美国政府向私人投资者保证,投资者在欧洲国家的投资所得可以直接兑换成美元。后来法律不断修改、范围不断扩大,美国政府所提供的担保从原来的货币兑换扩大到征用、战争、革命内乱等风险。

随着欧洲经济的恢复,到了20世纪50年代,美国海外投资的中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1959年,美国修改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定只有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才可以投保,1969年,美国再次修改《对外援助法》,并且正式成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美国国务院的直属领导下,成为专门经营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与保证的机构。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随着国际投资规模的扩大,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资本过剩,寄希望能将其投入到发展中国家以占领国外市场,而发展中国家政治风险较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战争、征用、内乱和国有化的影响,因而继美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后,日本于1956年、联邦德国于1959年、法国于1960年、澳大利亚和丹麦于1966年、加拿大和荷兰于1969年、瑞士于1970年、比利时于1971年、英国于1972年纷纷建立起这类投资保险制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各国出口和海外投资。发展到二十一世纪,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被公认为是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十分有效和重要的制度,成为世界各资本输出国通行的制度。(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张晓东:《国际经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版,390页

②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11版,245页

③吴真:《论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及其借鉴》,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7期,14页

参考文献:

[1]吴鹏飞,马德才:《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第5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经济形势 对外投资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实施海外投资其实是国家机构或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了过剩资金之后的产物,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利润最大化、资金和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一种发展战略。国家和企业都有进行资本的扩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的需要。我国的企业也要充分利用这个趋势走出国门,进行资本的扩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

因此,如何评估投资风险看清世界经济形势对我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是我国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世界经济形势与我国的海外投资现状

1.世界经济形势走势下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现状

(1)世界经济形势现状与走势。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一直趋于缓慢复苏的阶段,增长回温速度缓慢,部分经济体徘徊在衰退的边缘。

从上图可以明显的看到,近三年来,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一直在努力恢复自身的经济状态,美国经济并没有出现特别好转的迹象,欧债危机的恶化使得欧盟地区的经济复苏速度尤其缓慢。日本的经济下滑趋势也相对严重。

分析其背后主要成因,主要是欧债危机对世界经济带来的巨大打击,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日本作为出口导向型的经济体,对外贸易受到严重打击,造成经济增长速度持续缓慢。

(2)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发展现状与趋势。2012年,我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国国际收支表中,到2011年底,海外净资产1.77万亿美元,但海外投资的净收益却为-268亿美元,其中实际收益为1280亿美元,收益贷出为1549亿美元。我国的海外投资收入,主要来自于外汇储备经营收益,资产投资收益所占比重非常小。

从2011年我国海外投资和投资收益的数据来看,2011年我国的投资主要是流向了发展中国家,投资比例达到了89%,行业分布并不均衡,而我国海外投资中,非金融类的海外投资主要是以民营企业或是股份制企业为主,国有企业所占的比例只有55.1%。

此外,我国的海外投资中,债券投资所占比例为87%。由于,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债券投资的收益显然要低于股票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的对外投资主体仍然以政府及相关机构为主。企业和私人投资的目的都是寻求利润最大化,会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并灵活制定战略,这一点是官方投资暂无法做到。当前公司和私人的投资收益较高于官方投资。当然,随着我国企业的发展,公司和私人所占投资比例也逐渐在升高。

2.用EVIEWS分析世界经济形势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联系

(1)数据引用

(2)模型建立

Y=C(1)+C(2)*X1+C(3)*X2+C(4)*X3+c(5)*X4 + c(6)*X5

其中 Y——2006-2012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金额 X1——美国GDP增长率

X2——欧盟GDP增长率 X3——日本GDP增长率

X4——中国GDP增长率 X5——世界GDP增长率

(3)引入变量并建立计量经济模型

利用Eviews,运用OLS估计方法对式1中的参数进行估计,得回归分析结果: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F检验显著,但有3项t检验不过关,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多重线性。 检验到上一步可得到x1 与y的线性关系显著,f检验和t检验合格。

得到回归方程: Y = 10.5047 + 0.43225*X1 + 0.391052 * X2

(4)方法验证及修正

从上表可以看出x2的t检验的p值最大,因此将x2因素剔除再进行回归分析。运用OLS估计方法剔除x2的方程进行估计,得回归分析结果:

以上模型估计效果较好,继续逐步回归得到以下结果:

(5)自关性检验

①DW检验

Durbin-Watson stat的值较接近3,说明回归方程不存在一阶自相关。

②LM检验,检验结果如表

LM检验表明 p值=0.661205>0.05 表明回归方程没有二阶自相关

(6)得出结论

综上所述:Y = 10.5047 + 0.43225*X1 + 0.391052 * X2

X1是美国经济增长率,X2是日本经济增长率,通过模型可以看到,美国和日本的经济增长率对我国的直接对外投资的影响较小。而世界GDP的增长是X5,在模型中对Y的影响没有,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当前的经济形势对经济直接对外投资影响不大,形势有利于我们海外投资抄底。

三、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动力与策略

1.参与国际竞争推动企业海外投资

企业实施海外投资的主要原因有两点:(1)部分企业海外投资是为实现技术提升,由于缺乏技术积累,就不得不走跨国并购之路的捷径实现技术升级。通过政策扶持实现海外并购,并购重组实现核心技术的收购,技术实力。

(2)企业的自身竞争力提升到一定程度需要扩张海外市场,尤其是国内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在已经具备一定的垄断性优势的前提下进行海外投资。实施规模化和产业集群化的发展战略和全球化的战略布局。

总之,企业的海外投资战略制定与执行,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国际化竞争力。

2.降低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结构

投资风险方面,政府手段的债券投资应该是海外投资的一种补充和外交引导,而不应该成为主要的投资方式。纵观收益较高的投资结构,一是根据不同的区位实施绿地投资或是重组并购等不同的投资模式,二是在投资行业上主要选择经营风险小,稀缺垄断资源的行业,以及技术上已经成熟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和最大限度的资金运用。

3.加强世界经济形势的分析,完善政府海外投资收益保护政策

海外投资要实现较好的收益,风险防控规范和法律体系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海外投资实现最佳收益的基本保障,能解决实施海外投资的后顾之忧问题,保障海外投资能在毫无顾虑的状况下实施激发创新性和整体战略性的投资战略;其次,实现海外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根本内容还是要改变我国的投资主体偏差和优化投资结构,鼓励企业实施直接资产的投资,多进行股票投资而非债务投资,从而提高投资收益。

第6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自改革开放至今,中国走过了风雨兼程的四十年。这四十年,中国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从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上升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走出去”战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2013年“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提出,使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向前迈了一大步。随着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种困难逐渐显现,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如此会阻却投资者积极性,为此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乃当务之急。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之困境

自1988年中国人保首次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存在的问题不断突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结构不健全1.承保主体单一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为显著的问题就是承保主体太单一,仅有中国信保一家海外投资保险公司。从表面上看,该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与国内其他类型的保险机构几乎无差,但是其实质是由国家运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为“政府保证”,目的在于促进海外投资。政府保证固然有承保能力强、信用度高等优点,但政府保证的本质就是将海外投资的风险转由母国的纳税人承担,从根本上来说,对于母国的纳税人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2.承保能力不足2018年1-9月,我国境内投资者累计实现投资820.2亿美元,同比增长5.1%,共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459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增投资107.8亿美元,同比增长12.3%。目前我国仅有一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而MIGA的承保额度最多只能达到7.2亿美元,各个项目的限额为2.2亿美元。而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7年年会上,多位企业嘉宾表示,预计2020年之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将达到8万亿美元,相对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蓬勃发展的现象,国内和国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明显不足,今后必定难以满足我国对外投资融资需求。

(二)保险制度不完善1.法律规定滞后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开办至今已有三十余年,我国仍未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出规定,仅通过一系列通知类的部门规章对出口信用保险(含海外投资保险)进行管理。此外,当前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承保对象、范围等有所规定的是中国信保制定的《海外投资投保指南》。但是中国信保仅是一个不具有立法主体资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制定的业务指南仅能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进行一般性的指导,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的滞后使得在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处理海外投资保险案件时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我国海外投资及其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趋于缓慢。2.承保地域有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实现以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依据。据商务部统计目前我国已与1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从地区来看主要集中欧洲、亚洲、非洲等地区,从国家来看主要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之间目前仍未签订投资保护协定。这使得国内投资者对未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时有后顾之忧,发生纠纷时难以解决,“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的社会动荡现象使得国内的投资者对该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望而生畏,会阻却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

(三)投保程序难度大1.投保程序复杂在MIGA投保的程序分为初步申请和正式申请两步。从初步申请到正式申请,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再到最终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通常需要120天,所花费时间成本是十分漫长的。目前国内海外投资须经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及财政部等部委审批,虽然取消了外管局审批,改由贷款银行代企业在外管局进行备案登记,但程序依旧复杂,需耗费较长的时间。复杂的投保程序、巨大的时间成本下转瞬即逝的机会令众多的投保人望而却步。2.承保门槛过高MIGA对投资的要求高,海外投资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得到担保。2013年10月1日MIGA颁布了52页《执行标准》详尽地从8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很多标准对“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项目而言是很难达到的。目前,作为国内唯一一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中国信保对海外投资同样有着交较高的要求,要求担保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良好;基础交易为出口贸易或“走出去”项目,担保申请人具有海外业务经验,履约能力强等。对于一些正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很难通过其高标准的信用评审、业务评审。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之设想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论是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基本法律制度方面,还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具体法律规则方面都要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创建。笔者认为应在健全承保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促进相关保险制度完善,降低投保难度,进而建立一个有利于国际经济发展、资本充分流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健全承保主体结构1.鼓励主体结构多元目前,我国仅有中国信保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单一的主体结构使得其在承保范围、险种、赔付能力等方面能力不足。在“一代一路”倡议实施使得海外投资保险需求量增大,承保主体多元化是一个势不可挡的趋势。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需政府牵头,鼓励海外投资承保主体结构多元化。具体来说,可以鼓励目前国内较大的保险机构在自己承受能力范围内逐步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缓解目前国内海外投资保险主体单一的困境,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国内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促进经济发展。2.逐步提高承保能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后,国内海外投资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自2013年起中国信保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大幅增长,2013年至2017年初,中国信保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和投资超过4400亿美元。但是就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速度来说,中国信保的承保能力是远远不足的。笔者认为提高承保能力,不能操之过急,一方面是因为无法快速提高承保能力,另一方面是因为需要根据当前国内海外投资保险需求逐步提高承保能力。

第7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单边模式 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主权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4]孙晓晖.借鉴外国经验,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的设想.财经研究,2001,(3).

第8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第9篇:海外投资的方式范文

巨大的机遇背后,是同样巨大的挑战。在海外投资愈加迅猛的当下,风险防控显得更加重要。

注意六大风险

记者在2016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展览会上发现,参会者除了关注具体的投资项目,对海外投资的风险防控也非常重视,来自国内外的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也都非常积极地分享自己的经验。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宋姣琳就从六个方面介绍了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是法律风险,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必须关注中外法律环境的差异,熟悉目标公司所在国和行业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反垄断法、劳工法以及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这个方面,中国企业是吃过“大亏”的。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海外COVEC)2009年在波兰中标的A2高速公路项目纠纷,2011年6月,该项目以与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解除合同而告终。至今中海外事件仍被当地媒体提起,而“COVEC”这个词,在波兰已是声名狼藉。

据宋姣琳介绍,中海外犯了两个致命的错误:其一,不重视合同文本,在拟定合同时,波兰方删掉了很多条款,非常不利于承建方,但中海外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中国企业经常抱有‘到时候再解决’的侥幸心理,总认为只要先拿到合同就行了,费用问题还可以再谈。但其实海外客户完全遵从合同至上的原则,如此一来中方就丧失了面对不可预期风险时进行调整的能力和谈判的基础。”其二,中海外没有做好“家庭作业”,调研工作不扎实。“他们要承建的路段会经过几个波兰重要的保护区,涉及到动物迁徙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工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其次是评估风险,“因为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是并购的核心,由于海外并购中目标公司远在异国,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情况很难有准确了解,市场信息难以收集,可靠性也较差。而且不同国家使用的会计准则也有所不同。”宋姣琳解释说,买卖双方经常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买方的挑战更加大。

第三是汇率风险,“这也是我们最近在做的海外投资中客户最关心的问题。”宋姣琳说,汇率风险尤其是指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不但体现在外币支付价格方面,也体现在企业并购后以外币方式结算收入、清偿债务方面。尽管美元依然是国际交易普遍参考的流通货币,买卖双方谈判时经常会用本身经营所在地流通货币考虑价钱;此外,境外投资项目消耗时间比较长,从谈判到交割期间,货币汇率价格很可能出现答复波动,影响交割完成。

融资风险,主要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宋姣琳表示:“跨国投资一般涉及的交易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融资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如果融资安排或者融资结构不当,都有可能引发财务风险或财务危机。”

“在海外投资及投资后的经营过程中,东道国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变动均会给投资交易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和损失,在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中,常常遭遇他过政治机构、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阻挠,并导致成本上升、并购成功率下降。”宋姣琳说。

最后一点是整合风险。宋姣琳认为:“海外投资只是开始,远不是结束。”企业的海外投资由于投资项目双方文化的差异、组织管理方式的不同、双方人员素质不同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海外投资同国内投资相比,投资并购后的整合会给企业带来更大挑战。“这种整合不但包括双方有形资源的整合,也包括双方无形资源的整合。”她表示。

避免过度竞争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张晓强认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加速,这不仅和危机后国际资产价格降低有关,也与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水平提升有紧密联系。

那么,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究竟有多大? “对外投资依然存在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但这种风险并没有比过去更大。”张晓强表示,对外投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但也要看到,近年来中国有很多成功的海外并购案例。如民营企业吉利集团并购瑞典沃尔沃,河南双汇集团以71亿美元并购世界知名的生猪养殖和猪肉生产商美国史密斯菲尔德公司等。“这些并购都是双赢的格局,都实现了相对稳定的发展。”张晓强说。

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也引发了许多误解,有人质疑,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只是为了获得更多先进的技术。“中国企业‘走出去’并非只是为了技术,而是互利共赢的。”张晓强解释说,从行业领域的分布看,制造业占比很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更多集中在其他领域,如万达收购国外电影院线公司等,高技术投资占比非常小。

但张晓强也建议,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特别是在技术领域,既要考虑到知识产权因素,又要兼顾并购对象乃至其国家政策的要求。“过去投资规模比较小,存在过度竞争。现在(企业)的投资规模都很大,动辄就是单一投资二三十亿美元、甚至五六十亿美元,企业之间的过度恶性竞争可能带来双输的结果,应该引起注意。”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