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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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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风险评估

第1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1.1我国环境监测现状

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1980年改革开放时,全国建成了300多个三级环境监测站,初步形成了系统的环境监测网络。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网络,拥有2300多个环境监测站[1],在防污减排、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发展,显著地提高了我国环境管理水平。环境监测方法也从早期基于分析化学方法的污染源监测阶段步入多源环境监测阶段。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监测手段也有了新的发展。目前环境监测手段,正由经典化学分析向高精密仪器分析方向发展,并由微量分析(0.01%~1%)发展到痕量(<0.01%)[2];由传统的人工采样、实验室分析,向智能化、自动化、网络化的监测分析方向发展,并积极引入了先进的遥感、电子、光学等高新技术。监测范围也从狭义的环境质量监测,向包括职业健康等各领域监测方向发展,以科学地跟踪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地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存环境。

1.2存在的问题及研究意义

环境监测是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根据监测数据,可以描述和表征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变化规律,并预测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可以搞清污染物种类和分布状况,明确污染物的污染途径,预测 污染的发展趋势,分析可能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提供经过综合分析评价的环境数据和信息;同时各类环境监测数据也是制定环境政策、法律、环境管理规定和环境标准的科学依据。然而,随着国家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提高,我国环境部门多年沿用的经验布点、表格评价法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简单的测点设计与评价方法,样品采集工作量大,数据难以较科学、全面地反映污染状况,评价分析结果不能有效地揭示企业生产对环境影响的变化规律和潜在的环境重大危险污染源。改进监测与评价方法成为当前环境质量评价的迫切需要[3]。合理地采集数据是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的基础,而科学地设计采点是其核心关键。环境监测内容多、范围广,全面监测的数据庞大,而凭经验设计,或会顾此失彼,而一旦忽略一些重点的测点,则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更不宜于客观的评价。应用数理统计的抽样调查方法,通过科学地设计分析监测样本,从总体中按抽样调查方法,合理选取部分测点为样本,并根据监测结果科学地分析和评价总体,既可有效地减少监测工作量,又可科学地提高监测评价质量[4]。传统评价方法只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评价,未对潜在危险源进行分析和评价,很容易忽视潜在的重大危险源,诱发较大的环境质量问题。因此在环境评价时,不仅应按国家标准作常规检查,同时,应深入分析重要危险源的发展规律,及其危险性,这样才便于针对性地管理,有效减少环境质量事故。因此,加强环境监测测点设计和评价方法的改进,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2基于抽样法的监测设计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水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与土壤环境监测3部分,其中又包括常规项目、特定项目和选测项目3个方面的内容。对高危企业,由于危害元素多、范围广,选测项目需要布设的测点数量庞大,有时会远远超过前2个子项的测点数,因此需要科学地设计。通常大型高危企业需要布设上万个测点,才能满足要求,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质量状况。显然,按目前的监测手段是难以完成的。本文按数理统计抽样调查方法,科学地选择样本,设计监测数据采样点,不仅可大大减少测点,提高测试效率,并可实现科学采集与科学评价的目的。根据抽样调查方法原理,常规项目测点采用系统抽样法设计,将监测总体各功能区按一定标志或次序排列成规律图形,然后按一定的距离间隔设计监测点。选测项目涉及内容较多,应在查阅以往环境质量评价、研究企业生产危险特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选定待测项目。对分布有规律的,采用系统抽样法设计,其余则采用分层抽样法设计。特定项目主要是针对已确定的污染源核定复查,可采用整群抽样和分层抽样结构的方法设计。

2.1水环境监测抽样设计

(1)监测对象。水环境调查区域范围为88km2,按水库、河流、灌渠、水塘等地表水形态与地理位置不同,分为5个功能区。常规监测项目为pH、COD,重点监测项目为Cd、Pb、Zn和Cr重金属。本次设计未考虑特定项目和选测项目。(2)监测抽样设计。对灌渠、水塘、河流功能区,主要采用平面系统抽样设计,设置2~3个分层抽样。按水源与污染源的方向,采用黄金分割率(0.62/0.50/0.38/0.19)的方法设计测点间距。对水库采用立体系统抽样与分层抽样结合的方法设计,并按污染源分布方向,采用黄金分割率方法设计测点间距。

2.2大气环境监测抽样设计

(1)监测对象。大气环境调查平面范围为88km2,最大监测空间高度为6m。常规监测基本项目为总悬浮颗粒物(TSP)、颗粒物(PM10),重点监测项目为Cd、Pb重金属。(2)监测抽样设计。不再细分功能区,而是以污染源(矿山)为中心,以雷达辐射方式,按系统抽样方法与黄金分割率设计测点。设计3条监测辐射线,辐射线夹角为60°,每条辐射线长5~10km。按黄金分割率由近至远布设测点。每条辐射线布置8个测点。在靠近污染源处,在监测空高6m的高度上增设4个测点。共布设28个大气监测点。考虑风流对大气质量的影响,处于污染源风流上方,基本测距增加一倍,测点减少一个;风流下方,基本测距离不变,测点增加一个。其它两个方向测点数不变,基本测距按插值法调整。

2.3土壤环境监测抽样设计

(1)监测对象。土壤环境调查区域范围为31683亩,按耕地、林地、山地不同,分为3个功能区。其中,耕地为重点监测区。常规监测的基本项目为pH、CEC,重点监测项目为Pb、Cd、Zn、Hg和As重金属。(2)监测抽样设计。耕地测点网格为300m×300m,采用等距网络系统抽样法设计测点。共设计282个测点。林地、山地按污染源方向,采用矩形黄金分割率和系统抽样法设计测点。林地基本测距500m,共设计112个测点,山地基本测距800m,共设计82个测点。

3环境质量评价

3.1水环境质量评价

(1)评价方法。水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评价法,其公式如下:Pi=Ci/Si式中:Pi———第i种污染物的污染指数;Ci———第i种污染物监测值,mg/L;Si———环境标准值,mg/L。(2)水环境质量评价。5个调查区域的地表水按不同特征分河水、水库水和农田灌溉水。

3.2大气环境监测结果与评价

大气常规项目中的重点与基本监测项目监测。3.3土壤环境质量评价(1)评价方法。耕地、林地和山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均采用单因子指数法,按国家《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T332-2006)的二级标准评价。(2)土壤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其污染指数。

4环境质量评价与重大隐患源分析

4.1环境质量评价

(1)水环境质量评价。从表2、表3和表4可看出,调查区地表水质量基本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标准要求。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呈现越靠近污染源(矿山)越高的趋势,其中,在靠近污染源的检测点,水中锌的含量较其它测点高7倍,尽管仍在允许范围中,但仍需加强观察。(2)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从表5可看出,调查区内,大气质量基本符合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标准要求,但镉含量严重超标,超过倍数高达1.8倍,需要加强污染源粉尘治理。(3)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从表6可看出,调查区内土壤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其中Cd、Pb、Zn、Hg金属污染指数分别高达3.43,2.52,1.59,1.30。土壤环境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必须严格防范控制。

4.2重大危险源与健康风险分析

(1)重大危险源分析。通过上述评价分析,调查区内影响环境质量的危险源见表7。危险级别按危险指数,结合寿命损失率确定[5]。从表7中可看出,Cd为重大危险源,必须按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规定进行管理。

4.3防治措施与建议

调查区受矿山重金属污染严重,尤其是镉、铅等重金属在大气与土壤中严重超标,对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尽管尚未构成健康威胁,但为防范进一步的恶化,必须及时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治理,相关防治措施与建议如下:(1)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整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2)强化环境监管,进一步削减矿山污染物排放。督促矿山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合理达标排放,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周边环境和地下水;(3)调查区重度污染耕地不再作为基本农田,调作它用,对轻度、中度污染的耕地,实施污染治理修复。

5结论

第2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面对不可避免的各种风险引发的环境污染造成的赔偿责任,企业需要一种对环境污染责任引起的经济损失风险的有效管理手段,这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排污总量居高不下,一些企业环境意识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长期积淀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浙江、湖南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四川省环保厅开始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向浙江、湖南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省份学习。2010年,四川省环保厅、四川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首先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开展保险试点。然后逐步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推进。2011年,四川省政府更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明确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重点行业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在成都市召开,意味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四川全面启动,全省21个市州99家企业将成为四川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单位。四川省规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案情及损失金额基本明确的情况下,先期支付估损金额50%的预付赔款。根据人保公司的介绍,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最快只需3天,受害人就可以拿到保险公司先期支付的预付赔款。与其他保险不一样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将突发自然灾害(除地震、海啸外)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四川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在西部省份当中还是第一次。四川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1. 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赔付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根据环保部2008年的一项调查,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仅血铅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矿业等污染事故接连不断,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完全遏制。

2010年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污染事故的民事赔偿主要依靠政府出钱完成。此举虽然能暂时避免的发生,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用纳税人的钱为违法排污企业埋单既不合理,更不能有效处罚违法者。要保护环境受害者利益,必须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这样一种长效机制。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中提出,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并在浙江、湖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三年来,湖南与江苏、宁波、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试点地区,展开了一场污染责任险的革命,截止到目前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10年11月15日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人士表示,环保部将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与强制性。“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从部分省市的试点向全国范围推广。日前,环保部的《2010中国环境公告》,就显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持续推进,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中。

【图表说明】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2. 现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遭遇诸多尴尬

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尴尬,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场认知度偏低等。

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虽然从理论上说“污染者付费”,污染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担少量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失并不计入污染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保的是责任,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企业自然缺乏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现在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企业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予优惠,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选择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经营模式。试点初期政府部门出面选择少数企业投保,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组织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问题,可是为数极少的企业投保并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因此,公司的有效供给受影响。

2011年6月3日, 环境保护部了《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进展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当前,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2008年,华泰保险公司曾向市场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个产品。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推出以来没有太大进展。保费没有明显上升,购买者仍以涉外企业为主。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导致了“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相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保险公司就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开展此业务的是辽宁省大连市,1991年10月正式运作;其后,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但截至1994年10月,大连市购买污染责任保险的保户仅15家,保险费共计220万元,仅产生一次总额为12.5万元的赔付;而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相比之下,国内其他险种的赔付率通常为50%左右。

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

第3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关键词】化工企业;退役场地;污染调查;镍;风险评估

引言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特别是在用地项目上,由于对土壤污染情况认识不够,在使用过程中污染土壤环境的情况更加突出。许多企业陆续搬出城区或者永久退役,但这些污染企业场址的土壤与地下水在原生产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就暴露出来。因此,对于企业退役场地尤其是污染企业退役场地的土地功能变更前,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修复与治理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否则将存在生态健康风险,影响城市环境及其居民的身体健康。

我国东部沿海某县域经济强市,城市化发展同样面临企业退役场地的污染问题。本文将根据环保部最新的退役场地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等技术导则和文件标准,就该市某化工厂场地在企业关闭拆迁后,在地块功能转型前开展退役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为该地块功能转型与污染修复方案提供依据。

1 背景概况

1.1 退役场地企业历史概况

某化工厂创建于1973年,具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企业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主要从事井冈霉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关停前,设计生产井冈霉素60000t/a(折1%纯度),2014年实际生产规模为35000t/a。

1.2 退役场地地质概况

退役场地地处平原地带,为第四纪地质,根据调查,退役场地地下钻孔柱状土层特征情况见下表1:

2 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同时参考《基于高密度采样的土壤重金属分布特征及迁移速率》等文献,并考虑退役场地的实际情况(场地使用年限、污染物种类等),确定本次调查的退役场地土壤的采样监测方案。

2.1 监测指标及关注污染物的判别筛选

根据场地污染源判别,确定退役场地监测无特征污染物,只选取pH,镉、铬、汞、砷、铅、铜、锌、镍、总石油烃、含水率等11项目常规指标。

2.2 点位布设

选择网格布点法,布点网格50m×50m,共设置12个土壤监测点位,其中场地10个,场外对照点2个。

2.3 采样方式

采用钻孔桩取样,采样深度确定为5m ,重点关注点位加深至6m。

(1)1#~3#、8#、10#、11~12#点位在土壤层0.0~0.5m、0.5~1.0m、1.5~2.0m、

2.0~2.5m、2.5~3.0m、3.0~4.0m、4.0~5.0m各取一个土壤混合样品;

(2)4#~7#、8#、9#、11~12#点位加深采样,在0.0~3.0m每0.5m采一个样,3.0~6.0m每0.1m采一个样,混合成土壤混合样品。

2.4 结果与讨论

以厂区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可能产生、排放的污染物为筛选风险

评估关注污染物的基础;对照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T892-2013)附录A中污染物住宅及公用地筛选值,超过筛选值的污染物则列为风险评估的关注污染物;若生产工艺用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排放的污染物在导则附录A中未列出,安全起见直接列为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

根据场地污染源判别,结合监测结果,重金属镍查过风险筛选值,需要进行进一步风险评价分析。

3 风险评估

3.1 暴露评估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提供的模型为基础,按照退役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三类暴露途径――经口摄入土壤途径、皮肤摄入土壤途径、吸入土壤颗粒物途径;对于污

染物镍的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的暴露评估按照不同的模型和参数进行计算,其中致癌效应模型主要选取HJ 25.3-2014附录A推荐的“A.1”、“A.3”、“A.7”公式,非致癌效应模型主要选取HJ 25.3-2014附录A推荐的“A.2”、“A.6”、“A.8” 公式,模型相关参数均参考HJ 25.3-2014中的推荐值,计算结果见下表4。

3.2 毒性评估

毒性评估主要工作是获取关注污染物的人体致癌及非致癌毒性参数,用于最终风险的计算。我国目前在污染物人体毒性数据的研究方面处于起步阶段,污染物人体健康毒性数据不甚完善,本文毒性参数获取除了参考DB3/T892-2013附录中给出的相关污染物参数外,还主要参考国外IARC等权威数据库资料。

本文在此列举了金属镍的基本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其他风险评估参数取值均为国家导则推荐值。

体的主要途径。吸收羟基镍后可引起急性中毒。人的镍中毒特有症状是皮肤炎、呼吸器官障碍及呼吸道癌。

致突变性:肿瘤性转化:仓鼠胚胎5μmol/L。

生殖毒性:大鼠经口最低中毒剂量(TDL0)158mg/kg(多带用药),胚胎中毒,胎鼠死亡。

致癌性:IARC致癌毒性论:动物为阳性反应。

3.3 风险表征

风险表征主要计算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对非致癌风险采取锋线上的方式进行描述;对潜在的致癌风险,根据污染物的致癌斜率因子及致癌暴露剂量评估受体可能面对的致癌风险。由关注污染物毒性评估可知,重金属镍能致呼吸道癌,致癌风险和危害商风险表征模型分别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中的公式(41)~(47)和(48)~(54),模型中的参数主要参考HJ 25.3-2014中的推荐值,计算结果见表6。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根据表6可知,重金属镍在经口摄入、皮肤接触、吸入土壤颗粒物3种暴露途径下总的危害商为1.869E-01,未超过1;吸入土壤颗粒物 致癌风险为6.435E-07,为超过1.0E-06。因此,根据HJ 25.3-2014,该退役场地土壤属于风险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通过修复来控制风险。

4.2 不确定分析与建议

由于土壤污染物分布具有不连续性,而根据导则方法确定的评价采样存在选择性,因此本文确定的关注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结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评价结果只能反应以采样点为代表的整体区块污染及风险情况。

建议在该场地后续开发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污染物,特别是镍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防范,以尽量消除场地的潜在环境风险。

第4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关键词:绿色保险;承保方案;信息披露;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绿色保险的内涵及意义

1.绿色保险的内涵。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绿色保险下,对在环境方面表现欠佳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厘定高费率,收取高保费,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额,对在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实施优惠的承保政策。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强的潜伏性、突发性、损害大、涉及面广的特点,一旦发生,对企业,对受害者,对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 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同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2.建立绿色保险的意义。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督促企业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降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加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当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过企业的赔偿承受能力时,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减少了复杂的污染索赔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将环境费用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环境成本,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业增强抗环境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国已进入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将会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这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绿色保险经纪政策实施的现状分析

1.保险公司承保方案的实施。在操作层面,绿色保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明确投保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根据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对风险估测的时候不能单纯地以过去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过去的一些环境行为可能现在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认真进行审查,预计可能的风险。法律制度规范愈严格,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全面调查被保险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环境方面的表现,认真分析企业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制定相应的承保方案。环境责任保险将污染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治理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提供对不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资料。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涉及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还需聘请有关的环境问题专家,来帮助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风险情况。通过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与费率去承保。由于环境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也要注重精算人员在环境问题方面的培养以确定合理的环境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设计风险共担机制的保险合同,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实行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

第5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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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据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绿色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第6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此前,网传山东潍坊企业违规用高压泵向地下水排污事件正不断发酵,环境保护问题和相关责任追究以及赔偿等问题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业内认为,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险种亟待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产品。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赔偿中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而对已此次试点,保监会的评价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前世今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英、法等国家拥有成功的经验。

《意见》实施五年来,环境污染保险存在着环赔偿责任不明、推广缺乏法律保障;地方试点缺乏国家支持、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经营风险较大等问题。

在诸多问题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环境污染保险没有被强制,也就是说,环境污染保险是企业自主行为,各生产企业是否购买该保险要视企业的意愿而定,因此该保险卖的并不是很好,险企因为该产品卖的并不理想,其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因“大数法则”原则,如果购买的生产企业不多,保险公司只要有一到两家企业有理赔的需求,险企就会亏本。

近年来,各地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且呈现高发态势,这种因污染导致的群发事件最后都是由当地政府买单的。这就是魏华林教授曾谈到的两个不足,既供给和消费都不足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对该险种的不重视而引起的。主要原因是GDP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指数常常不惜以牺牲民生为代价的招商引资,进行重复建设,这些重复建设往往都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被引进的企业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所以也经常“忘记”对环境的注重,也常常“忘记”有环境污染保险的存在。

除此之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推广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同样突出,加之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普遍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待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这不符合保险业最基本的“大数原则”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增大很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竞争力。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

试点蓝本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市场化运作促“双赢”?

环境污染保险是保险参入社会职能的重要契机之一,但是环境污染保险必须要被地方政府所重视。被地方政府所重视主要表现是该险种要如同交强险一样要强制才行,如果不是强制执行,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强制保险才是环境污染保险在现阶段的出路,也是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和态度。

之所以说环境污染保险有必要进行强制,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建议,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吴焰介绍说,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以来,先后发生了陕西华阴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黄河事故,兰州石化工厂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铅污染等事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吴焰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经验证明,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保险可以成为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

第7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从灾害链的角度对Na-tech事件进行环境污染风险分析。采用临汾市历史地震资料和10家焦化企业的数据资料及当地的气象资料等,进行风险分析,结果表明在所研究的区域内,一旦强震破坏了化工设备,造成粗苯泄露,易造成公众中毒事件,所研究区域是典型的高中毒风险区。

关键词:

Na-tech事件;灾害链;地震灾害;环境污染风险

近年来,因地震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后果越来越严重。最为严重的是2011年日本3.11特大地震,地震引发海啸,逾2×104人遇难失踪,地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爆炸,造成核泄漏,数万人紧急疏散,对环境的影响将持续若干年,是有史以来自然灾害所引发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之一[1]。在中国,地震也引发了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1976年唐山地震发生毒气污染7起,其中3人死亡,18人中毒。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也引起部分化学品的泄露和释放。这种由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被定义为Na-tech(NaturalandTechnologicalDisasters,自然和技术灾害)[2],它可看作是灾害的一种链式反应,国内对灾害链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3],但对地震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从断链减灾的角度对Na-tech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具有普通的现实需要和广泛的应用前景。

1研究区域情况

本论文以山西省临汾市作为研究对象。该区域在历史上发生过2次大震,同时又是山西省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但其特殊的地形条件和气象条件又极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具有极高的中毒风险性。

1.1大震的复发区临汾盆地具有地震活动强度大、频度高、活动时间长的特点。自公元649年以来,盆地内共发生过地震震级M>4.7级地震21次,其中8级地震1次,734级地震1次,6级~6.9级地震3次。其中1303年和1695年临汾地区先后发生了洪洞(M=8)、临汾(M=734)2次特大地震震中仅相距45km,在400a间相距这么近的地区相继发生2次特大地震的情况在华北历史地震记载中是孤例[4]。

1.2能源重化工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汾自然资源非常丰富。临汾区域的焦化企业不仅星罗密集,生产粗苯的量较大,且分布较分散,一旦发生事故,较难以集中处置。

1.3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象条件临汾市的地理环境和气象水文条件非常不利于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临汾市地形轮廓大体呈“凹”字型分布,四周环山,中间平川。临汾市市区全年静风频率高达48%,逆温频率高达38%,不利于污染物的垂直扩散和水平输送。

2研究区域内的潜在震源区及污染源的设定

2.1潜在震源区的设定本论文选择临汾盆地中北部强地震带上震级大于等于里氏7.5级和8级的活动断层作为研究对象,沿地震带通过ArcGIS随机生成57个震中,地震带震中分布如图1所示。地震烈度的等震线形状采用椭圆衰减模型,沿着地震破裂长度方向即为长轴方向。临汾研究区域处于中国华北地区,故选用中国东部的烈度衰减关系式(1)和式(2)模拟区域的烈度分布情形。利用式(1)和式(2)计算临汾区域内每一随机设定的震中在每一潜在泄漏源处的烈度值,临汾强地震烈度值从6度算起,即本研究仅考虑单个震中在粗苯泄漏处造成6度及以上烈度时的粗苯存储罐破损情形。

2.2潜在污染源的设定研究区域一共有38个涉及粗苯(苯和甲苯)的焦化企业,本论文选择其中10家焦化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其空间分布如图2所示。在研究区域和震源区、污染源设定后,假设临汾中北部发生强地震,地震破坏了危化品粗苯的存储罐,造成粗苯泄露,粗苯泄露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Natech事件具体影响灾害链如图3所示。

3地震与化工设备破坏的风险分析

建立地震烈度(修正麦加利烈度,MM)I与破坏状态之间的关系矩阵,通过破坏状态与破坏状态比例的关系矩阵,得到主要化工设备在6度以上烈度(MM)I的破坏比例,用来表示化工设备的地震破坏脆弱性。结果如表1~表3所示。采用MonteCarlo抽样模拟各级烈度下形成的破损比例的分布范围,再将样本转化为Probit,用标准状态分布的反函数+5表征Probit,用Probit数与地震烈度完成线性回归,得到地震烈度与破坏概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如式(3)、式(4)所示。

4化工设备破坏与粗苯泄露风险分析

4.1粗笨泄露量与体积的关系假定粗苯卧式储存罐受到临汾强地震破坏后,其罐内所存粗苯(苯和甲苯)将在1h内全部泄漏到空气中。故将焦化企业中粗苯的存储量作为粗苯储存罐破坏后粗苯的泄漏量L,粗苯的体积泄漏速率V如下。

4.2风险分析从4.1分析可知,化工设备的粗苯存贮量直接决定了泄露后产生的危险性。

5粗苯扩散与公众中毒风险分析

粗苯泄漏后在大气中进行扩散,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化工设备破裂后,粗苯所处的污染源状态,另一个是地震后的地面气象条件,随着地震时间增加,粗苯扩散产生的中毒范围也不一样。研究选取气象资料比较完整的临汾市区、洪洞县、襄汾县、隰县、吉县、浮山县和翼城县7个地面气象站点和5个高空气象站点的气象数据时,在不足时用内插法补全所需的气象数据。运用CALPUFF大气扩散模型进行计算分析。根据相关数据,绘制出粗苯15min最大浓度中毒风险图如图4所示。由图4所知,在粗苯15min浓度最大值时,按中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标准,研究区域有一半以上地区中毒风险在0.1以上,即有10%以上中毒概率,这属于比较高的中毒风险;同时研究区域有1/4以上地区中毒风险在0.25以上,即有25%以上中毒概率,这是很高的中毒概率。这表明此时研究区域是典型的极高中毒风险区,研究区域内人员应立即撤离。

6结语

在模拟发生在临汾市的地震粗苯泄露的Na-tech事件中,地震破坏了危化品粗苯的存储罐,造成粗苯泄露,粗苯泄露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和地震直接对公众中毒产生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可通过断链减灾的模式进行风险控制。a)通过震害情况分析,化工设备直接受地震破坏的影响不大。要对罐体本身和相关联的部位作好减震措施并日常及时维护,可避免化工危化品存贮设备的破坏;b)泄露速度与存贮危化品的量直接相关;c)临汾市中北部是典型高危险中毒区。

参考文献:

[1]潮轮.日本悲恸:地震海啸核泄露[J].生态经济,2011(5):8-13.

[2]盖程程,翁文国,袁宏永.Natech事件风险评估研究进展[J].灾害学,2011,26(2):125-129.

[3]李鑫,郭安宁,赵泽贤.日本东北9.0级大地震与台风的成链关系[J].灾害学,2012,27(2):39-42.

第8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1国外化学物质筛查与风险评估现状

世界各国开展化学物质筛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各不相同,其中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相关基础研究较为全面,成果也较为显著。

1.1加拿大国内物质清单

加拿大环境部(EnvironmentCanada,EC)于1975年出台了第一部联邦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法》(TheEnvironmentalContaminantsAct,ECA),提出“新物质”在引入前应进行“通报”,但在政府部门通过已有信息或者其他来源获悉该物质进入环境的量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危险时,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进行测试。1988年,ECA被《环境保护法》(CEPA-1988)替代,CEPA-1988提出了对“新物质”在进口和生产前进行通报和评估的要求,同时隐含了系统测试需优先考虑到物质毒性的规定,要求卫生部长和环境部长建立一个优先考虑物质的清单,简称PSL(PrioritySubstancesList),清单中的物质得到最高关注并对这些物质的风险进行评估。PSL-1在1989年2月,包含44种物质;PSL-2在1995年12月,包含25种物质。1999年修订出台《环境保护法》(CEPA-1999)明确要求加拿大政府开展对“国内物质清单(DomesticSubstancesList,DSL)”中化学物质的分类工作,以识别出具有最大暴露潜能的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蓄积性和毒性(PBT、PT、BT)的物质。目前,加拿大已对大约23000种物质DSL中的4000多种完成了分类及风险评估,筛选出包含137种(类)的第一期有毒物质名录(ToxicSubstancesList-Schedule1)。

1.2欧盟高关注物质(SVHC)筛查

欧盟在2007年6月实施《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gulationconcerningthe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REACH),使欧盟在化学品管理中整体引入了风险评估的概念。REACH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四个层次。即要求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进行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许可,包括CMR(致癌性、致畸变性和生殖毒性物质),PBT(持久性、生物累集性和毒性化学物质),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集性化学物质)等。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REACH已经对市场上在1971年到1981年9月18日间上市流通的大约10万种化学物质实施了安全性评价。REACH明确规定,高关注物质(SubstanceofVeryHighConcern,SVHC)将逐步列入法规附件XIV的需授权物质清单中。一旦某物质列入附件XIV,则其进口、生产、使用等行为都需要得到授权方可进行。SVHC物质是指具有下列特性之一的物质:①致癌,致畸变性和生殖毒性(CMR);②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③非常持久和生物累积(vPvBs);④严重或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破坏荷尔蒙系统的物质。目前,REACH法规SVHC名单已经增加至169种,合计13批;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物质有64种;附件XIV授权物质清单物质有31种。

1.3日本化审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筛查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化学物质监管法律体系,其核心是化学物质审查和生产控制法(ChemicalSubstanceControlLaw,CSCL),简称为化审法。目前,化审法控制的化学物质分为4类。①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ClassI):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BCF>5,000),且对人类具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该类化学物质管理严格,在生产或进口这些化学物质前必须获得许可。②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ClassII):对人类或环境具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生产、进口被政府严格控制,使用时必须采取防控措施。③监视化学物质(MonitoringChemicalSubstances):被证实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长期毒性特征未知的化学物质。生产和进口商要向政府每年报告这些物质的实际生产和进口数量,以及预期用途,必要时由政府指导生产商和进口商调查这些物质的危害特性。④优先评价化学物质(PriorityAssessmentChemicalSubstances):具有潜在对人类或环境有持久的毒性风险的化学品。目前,ClassI包含31种(类)、ClassII有23种(类)、监视化学物质包括39种(类)、优先评价化学物质有196种(类)。

1.4国际通行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框架

通过比较上述发达国家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发现当前国际公认的化学物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危害性评价和暴露评价两部分,即化学物质风险评估不仅要考虑化学物质具有的固有危害性(剂量-效应评价),还要评价环境、人类和这些化学物质接触可能性(暴露)。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流程主要有化学物质危害识别、剂量-效应评价、暴露评价、风险综合表征。

2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与风险评估方法

我国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起步较晚,在借鉴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与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

2.1化学物质危害筛查方法

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一般采用“标准比对法”。主要任务是确定筛查指标、制定筛查标准以及综合判别标准。2.1.1筛查指标。主要考虑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系统产生的慢性毒性危害,结合国际通行的关注重点确定了我国筛查指标,主要包括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三个方面。持久性判断指标包括半衰期、生物降解性、水解和光解等。生物蓄积性从生物富集系数BAF、生物浓缩系数BCF、正辛醇-水分配系数Kow等予以评价。毒性包括以水生生物毒性为主的生态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等项目。2.1.2筛查标准。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首先采用单项指标筛查,对每种关注的危害特性分别制定筛查指标。①持久性(P)、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筛查采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判定方法》(GB/T24782-2009);②内分泌干扰性由于当前国际、国内研究尚不深入,缺乏统一判定方法,故我国暂未建立特定的筛查指标,而是使用各个国家或者国际机构推荐的相关物质名单进行判别。2.1.3综合判别标准。综合判别指标是在化学物质单项危害指标筛查基础上,进一步对化学物质进行筛查,应用该指标优选筛查出高关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从生产使用情况和危害性等两方面进行考虑。2.1.4筛查流程。我国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一般的流程分为筛选准备、数据收集、筛选对比和确定高关注化学物质目录等四个步骤。1)筛选准备阶段:制定筛查方案,目标对象的分析、确定等。2)数据收集阶段:危害性数据收集,QSAR模型分析,质量评估。3)筛选对比阶段:筛查标准应用和Filter筛查。4)确定高关注化学物质目录:通过应用综合判别标准确定需要进行进一步风险评价的高关注化学物质。

2.2化学物质风险评估

对具有高危害性的高关注化学品,开展全面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识别出在不同生产工艺、使用领域、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为科学实施针对化学品生产使用的限制、淘汰等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我国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按以下顺序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危害效应评估及暴露评估、风险表征(包括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两方面风险),最后得出风险评估结论。就风险表征而言,主要包括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两部分。

3结论与展望

尽管化学工业是我国重要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化学品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其生产、使用、排放和废弃处置过程中会产生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产生危害。对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价筛选的目的是对化学品实行无害化管理战略,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监管、风险防患,将化学品的生产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危险降至最低限度。

作者:胡玉琢 石运刚 单位: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马天杰,张淼.潜在风险优先行动,关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9》的分析,绿色和平,2010.6.

[2]矫波.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的变迁:1988-2008,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9,9(3):57-61.

第9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推广完善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具体来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从国家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联合开展的绿色GDP研究数据来看,我国环境污染的不完全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当年GDP的2.1%~7.7%;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当年GDP的5%~13%。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02~2006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11706起,平均每天发生两起污染事故。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所属某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上百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引发特别重大水污染。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上限规定只对其进行了100万元的罚款,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政府来承担。面对环境事故频发带来的高风险,我国迫切需要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它将改变我国过去“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社会化,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发生根本性转变。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

(一)2007年12月前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试点,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2006年6月,国务院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

但这段时期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投保的企业也很少,赔付率也很低。大连市1991~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为70%~80%。

(二)2007年12月后

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意见》的为转折,全国各地环保和保险部门开始积极进行环境污染保险的推进。2007年12月,华泰保险公司正式推出“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和“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湖南省2008年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投保试点,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等五家企业又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江苏省2008年7月推出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湖北省2008年9月率先在武汉进行试点,武汉市专门安排200万资金为参保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2009年3月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等五家企业与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议。浙江宁波市2008年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上海一些保险机构也在2008年设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深圳市2009年2月龙善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签订了深圳首份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起,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并鼓励相关单位投保。

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赔偿案例发生在湖南株洲。2008年7月,株洲一家农药生产企业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污染事故责任险,投保额为4.08万元。2008年9月,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引起周边120多户村民到企业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接到企业报告后,迅速派人到现场,经过实地查勘,依据保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环境责任保险有效地维护了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当地社会的稳定。

三、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英国核装置法,其中规定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1970年开办声震保险。自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频出现,公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案,企业面临着环境污染索赔的巨大风险,迫切需要将风险转嫁出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两类,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规定由国家环保局长行政命令,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于同年7月开出了第一张污染责任保险单,这是国际保险行业承认的最早的污染保险。

德国的环境污染保险起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自1991年1月起,随着《环境责任法》的通过和实施,开始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该法以附件方式列举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芬兰在环境责任保险立法领域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走在了世界前列。芬兰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1998年1月生效的《环境损害保险法》规定,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环境保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的程度,保险金额从1000至3000万芬兰马克不等。该法规定所有芬兰领土上发生的环境损害都必须得到赔偿。据此,即使受害者无法确定环境损害的

来源,也可以从环境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法国的环境污染保险采取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1998年5月颁布的《法国环境法》规定,油污损害赔偿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责任险,法国采取了由保险行业联合承保的方式。1977年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除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还承保因单独、反复性或渐进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1989年法国保险业组建了高风险污染集团(ASSURPOL),由50个保险人和15个再保险人组成,承保能力高达3270万美元,在抑制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方针,分步实施

2010年之前,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试点。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承保范围逐渐由现阶段偶然性、突发性的污染损害事故扩大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侵害可能具有相当长时期的持续性,如果索赔时效太短,受害人的权利主张难以保障;如果采取终身索赔,又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采用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的“日落条款”,即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多少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我国也可以采用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中将索赔时效规定为30年。

企业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所付出的费用一般都十分巨大,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很大,国外通常都采用责任限额制,即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在赔付限额之外,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污染责任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2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5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lO万元),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费用限额5万元。2009年2月,上海保监局正式启动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责任包括:危化企业因人为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火灾、爆炸、能量意外泄漏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除污费用的损失及产生法律诉讼的费用。据悉,该项保险的责任限额根据投保企业的责任大小分为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四个档次,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30万元/人。

(二)加强政府主导作用,经济政策激励引导

政府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型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担当着“风险事故救火员”和“重大环境损害赔偿埋单者”的角色,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不够,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发达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只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而我国是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国家可以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给与一定税收上的优惠,鼓励企业参与投保。

目前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不是按照污染风险等级确定的保险费率,不符合“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污染保险责任费率,可以由国家环保部门牵头,保险、司法和医学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制定出科学的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的数据库。2008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表》和《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明细调查表》已经开始启动这方面的工作。

(三)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地位

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的发展历程来看,越来越倾向于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而且大都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也明确了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推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的立法工作,规定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行业、企业实行自愿保险。

(四)合理组建承保机构,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1980年我国正式恢复保险业务。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初具规模。2004年我国保险业务量突破了1万亿元,这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巨大风险使得单个投保人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12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59号公告,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等西方国家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模式,由政府出面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联合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五)建立环境事故评估定损机制,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