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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市场分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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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市场分类

第1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① 等价有偿确实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原则之一, 但不能因此将该原则理解为一切民事活动的必要准则。道理很简单, 民法通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都是商品交换关系(比如民法通则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身分关系在本质上不是商品关系)。即使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商品关系也未必一定必须是实行等价有偿原则的关系( 比如基于自愿的赠与关系和无息借贷关系, 基于公法干预的那部分非完全收费的医疗服务关系)。

② 更为重要的是, 就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调整而言, 等价有偿原则并不意味着损害赔偿关系的调整应当以该项损害赔偿关系的前提关系是否体现了等价有偿为原则, 换言之, 并不意味着赔偿额占实际损失额的比例应当与受害人在该项损害赔偿关系的前提关系中所支付的代价占其所获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着应当赔偿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的金额相符即实际赔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笔者认为,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 是民法通则总则所确立的等价有偿原则在侵权责任关系中适用的结果, 是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民法调整的医患关系而言, 等价有偿原则对医疗服务关系(即医疗事故赔偿关系的前提关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体现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约, 因而医疗服务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贯彻等价有偿原则,但是,我们不能以医疗服务关系(尽管是一定范围内的)的不完全等价有偿性为由,否定实际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赔偿关系中的适用。

③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是其权利救济机能的扩张(往往是通过民事特别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仅作用于传统的私法关系领域(商品经济关系,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作用于带有一定公法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关系, 国家与私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权保障范围的扩大。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民法是如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更应当如此。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不论侵权发生在什么领域, 都应当贯彻反映等价有偿要求的实际赔偿原则(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权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另当别论)。

(5) 在支持限制医疗事故赔偿、反对适用民法通则的议论中,有种似乎与上述可能存在的对等价有偿原则的误解有关联的意见认为,在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上,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 医疗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当与其承担的付款义务相一致, 付款义务的大小决定了受偿权的大小; 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义务应当与其收取医疗费的权利相一致, 收费权利的大小决定了赔偿义务的大小。否则, 就是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依笔者之见, 这种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这种表述本身是否妥当, 这种见解不是把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解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通常大概有几种的含义, 比如,人们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其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为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权利必须和他所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相对等。这种理解显然是不恰当的。如果规定人的权利或义务的法都是以这种见解为依据的,那么其中许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数场合, 这种见解不符合我国现行法的实际。

② 即使在医患关系这一特定的法领域, 这种见解也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因为按照这种见解的逻辑, 就应当彻底取消我国公共医疗服务行业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应当彻底实行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医疗服务政策。

③ 如果这一见解在医疗事故赔偿关系的法领域真的可以被认为是妥当的话,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赔偿标准就应当是医疗费自付率和损害赔偿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与损害赔偿程度成反比。这么说来, 权利义务一致论绝非是支持适用条例赔偿规定的论据, 恰恰相反,它实际上是反对适用条例的论据。

3. 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或偿付能力有限这一事实判断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即使能够成立,也不应当以此为由限制医疗侵权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

(1) 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实认定,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因为它根本不能反映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各个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因各自的实力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同一医疗机构,对于不同数额的赔偿,其偿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医疗机构,对于同等数额的赔偿,其各自的偿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说得再通俗一点, 对于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医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达百万元的赔偿,也许算不了什么; 而对于穷乡僻壤的一间连工资也发不出的合作医疗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赔偿,也许足以使它关门倒闭。

(2) 即使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有限这一判断在现实中的特定的某个案件中也许能够成立,但由于这一判断的对象只不过是个别事实,该事实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该事实与所谓的医疗福利性一样,不具有立法事实的性格。所以, 该事实不应当被条例起草者在设计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时作为立法事实加以考虑。如果条例起草者希望医疗事故处理机关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的话, 那么就应当在条例第49条第1款中就此事实因素作出规定。只有这样,条例的限制性赔偿标准在具体适用中才可能减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显的不公正。

(3) 即使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有限这一事实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并且相当多数的医疗机构在偿付能力上的差异和相当多数的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在量上的差异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条例起草者在设计统一适用的赔偿标准时,可以省去这些差异而把该事实作为立法事实加以一刀切式的考虑, 在立法政策上, 这种考虑也是极不妥当的。

① 医疗事故的被害人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获得赔偿的问题,换言之,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问题, 是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权利义务的问题。条例起草者在解决医疗事故当事人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权利义务这一问题时,当然要对各种各样的损害作出政策上的评价, 确定什么样的损害应当赔偿, 什么样的损害不应当赔偿, 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应当赔偿的范围和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计算标准, 即确定统一的赔偿请求权和赔偿义务的内容。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在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即确定求偿权和赔偿义务的内容的时候,到底应当考虑什么,不应当考虑什么,到底应当以什么为基准对某项损失是否应当作为赔偿项目,对某一程度以上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进行评价。依笔者之见,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不应当被作为评价标准或考虑因素之一。条例起草者原本应当区分应当赔偿多少和有能力赔偿多少这两个问题,不应当用赔偿义务人的偿付能力这一因素来限制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和数额。 条例起草者的错误在于,她把应当性与可能性混为一谈,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应当性。按照条例起草者的逻辑, 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根本没有考虑到侵害人的偿付能力;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赔偿问题的民事特别法也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也都没有考虑赔偿义务人的偿付能力;国家赔偿法则更是错误的,因为她没有考虑到国家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偿付能力(更严重的错误也许在于,国赔法要国家从国库中拿钱即拿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来赔偿受害的私人);至于破产法则是错过了头的,因为它甚至让资不抵债的企业关门倒闭,让工人们失业。

② 笔者不知道条例第1条所规定的“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与条例限制赔偿的规定有无关系,也不知道条例起草者在设计赔偿制度时是否意识到这一立法宗旨。不过人们从答记者问的有关论述中也许可以发现,答记者问似乎把二者联系在一起,似乎把条例限制赔偿的规定理解为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大概在答记者问看来,较之其他侵权领域的赔偿义务人,在同等情况下医疗事故机构应当少赔, 少赔是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条例之所以要赋予医疗机构这样的权益, 理由之一是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有限。如果笔者的这些推测属实, 如果条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认为的话, 那么,不仅条例限制赔偿的规定, 而且条例所规定的“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作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当的。因为这一立法宗旨的意图之一是要赋予医疗机构这一特定群体少赔的特权.从而明显地违反了平等原则.

(4) 卫生部之所以把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有限)作为限制赔偿的理由之一, 当然不是仅仅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卫生部汇报表明, 她显然是想通过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来维护广大患者的就医利益。大概在卫生部看来(支持限制赔偿政策的许多议论也一样), 如果不限制赔偿而实行实际赔偿原则, 那么医疗机构就可能会因赔偿负担过重发生运营上的困难甚至倒闭, 原本能够向广大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不仅如此, 医疗机构也可能将其因支付赔偿金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通过某种方式转嫁到广大患者的头上, 加重广大患者的就医负担。

不过在笔者看来, 尽管这种顾虑本身也许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赔偿的方式来回避实际赔偿所可能引起的负面后果实际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赔偿并不是不要赔偿, 现行条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于许多势单力薄的医疗机构而言, 仍然是难以对应的。一旦发生损害额较高的医疗事故, 这些医疗机构就完全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危机, 更不用说继续为广大患者继续提供原有质量的医疗服务。② 医疗事故机构大概也不会因为少赔几个钱就放弃转嫁损失的念头(如果它想转嫁的话)。所以, 现行条例的限制赔偿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实际赔偿的场合所可能引起的影响广大患者就医利益的后果。按照医疗机构偿付能力有限论的逻辑, 要避免赔偿对医疗机构运营能力和对广大患者利益的负面影响, 彻底的办法是完全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4. 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这一因素也不能成为条例限制赔偿的正当理由

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或者说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还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总体上还比较低, 也许谁也不会有异议。但是如果以此为由, 否定实际赔偿原则对医疗事故赔偿的适用, 说条例限制赔偿是合理的,人们也许就难以理解了。

所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这一判断,当然是就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比较而言的。它不是关于我国国内某一地区的经济状况的判断,并不涉及国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那么,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样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还是存在巨大差别的呢? 毫无疑问,至少就相当一部分地区而言, 答案应当是后者。

答记者问和卫生部汇报之所以强调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其目的显然是想让患者们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国的经济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发达国家那样,老百姓一般能够付得起相当高额的医疗费,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当高的可期待价值,其生存费用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 医疗机构能够赚取高额的医疗收入因而实力雄厚,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 医疗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发达国家的医疗事故被害者那样,有可能或有“资格”获得相当高额的赔偿金。既然如此, 在我国经济水平还不高的现在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上,就不得不对患者群体的对医疗事故赔偿的不切实际的过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赔偿标准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经济上的价值之间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的问题,本文姑且不加以讨论。笔者在此只针对上述以经济发展水平为理由的赔偿限制论谈点意见。只要人们承认,在我国相当范围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在已经相当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极度贫穷的部分农村,不仅两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挣钱能力、生活费用、包括享受医疗服务在内的消费能力或负担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寿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经济价值(观)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 而且两地医疗机构的经济实力也大都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论断。答记者问或条例起草者所主张的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这一事实,对于证明条例限制赔偿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没有关联性的。因为这一事实认定仅仅是关于整个国家经济状况的判断,而条例的限制赔偿规定所适用的对象是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异的国内不同地区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基于国际比较的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这一事实认定,显然不能用来作为解决我国这样一个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悬殊、老百姓贫富差距巨大的国家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问题的依据。

5. 四项事实根据与条例关于限制赔偿规定的实际关系有关限制性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59]

议论至此,有必要概观一下上述四项事实根据与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第50条)的实际关系并对有关限制性规定作一简短的评论。在此先确认一点,四项事实根据中的“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似乎与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没有什么明显的关系。

(1) 条例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

如前所述,条例未将患者本人因医疗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和死亡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作为赔偿项目(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加以列举。由于条例关于赔偿项目的列举是完全列举,所以条例未列举这两个项目意味着条例否定二者是应当赔偿的损失。

依笔者之见, 四项事实根据中的“医疗行业的福利性”和“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这两条大概成了否定该项损失赔偿的事实根据。

将这两项重要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从我国民事赔偿法的现状来看,可谓条例对赔偿范围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第119条虽未列举这两项损失,但由于该条的列举是不完全列举,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审理中如果确认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过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解释将该其纳入应当赔偿的范围之内(当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该解释中关于这两项损害赔偿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卫生部考虑修改办法之前,承认这两项赔偿的外国的和台湾的医疗侵权赔偿制度的有关情况已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已明确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因此,卫生部当然应当知道这些情况。据此笔者推测,卫生部在修改办法起草条例时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将二者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遗憾的是,卫生部汇报中没有提及这个重要问题,答记者问对此也没有直接发表任何意见)。

条例排除对这两项损失的赔偿是完全说不通的。条例既然将非残疾患者的误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就应当将残疾患者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更应当将死亡患者丧失的收入利益纳入赔偿范围。承认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尽情理的。

(2) 条例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① 关于误工费赔偿数额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限制(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规定,大概也与“医疗的福利性”和“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这两条考虑有关,也可能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这一考虑有关。另外,关于陪护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项费用的人数限制大概也是如此。“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计算”之类的规定, 显然是考虑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一因素,与四项事实根据似乎都没有关系。

② 条例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实际赔偿原则。其中关于误工费数额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误工损失通常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误工损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一事实。既然是要解决损失的赔偿问题,那么误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就只能由裁判机关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预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规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说是低标准的限制。条例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义加低标准主义。人们难以感受到这里体现了充分救济的民事赔偿法的精神。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限制性规定,笔者在此只想提一个问题,那就是卫生部在起草该规定时到底有没有认真考虑过医疗侵权致人伤残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损害的严重性。笔者从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情况(包括笔者的医疗侵权案件)中深切感到,这种精神损害有时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场合: 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满怀着期待和信赖将自己或自己最亲爱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运托付给了医院和医务人员,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医务人员单纯技术上的差错,而是由于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的明显的严重失职,甚至是放任不管见死不救,导致原本完全能够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应当发生的严重残疾发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应当得到挽救的生命丧失了)。条例所规定的如此低标准的抚慰金难道能够抚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吗?

(3)如前所述,答记者问认为,条例是不可能违反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的;卫生部汇报表示,条例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建立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笔者的疑问是,在答记者问和卫生部汇报看来,民法通则的有关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呢?条例对赔偿所作的种种限制难道真的可以说是符合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的吗?

6. 为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在制定法上与其限制医疗事故赔偿,还不如让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权的被害者一样有权按照实际赔偿原则获得完全的赔偿。实际赔偿制度的适用对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应当通过限制赔偿,而应当通过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来减轻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赔偿不是条例的目的, 而是实现条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的手段。对于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损害赔偿的医疗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会不赞成。问题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们应当关心这样的问题: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从比较政策论的观点看, 限制赔偿这一现行条例采用的手段相对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优越性,是否比较值得(即具有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较为优越的手段可以用来取代限制赔偿。以下是笔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须承认,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事业的发展可能存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关系。其一是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因医疗事故赔偿金的支付而恶化,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这种情况严重到一定的程度,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其二是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质量,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诊疗水平因医疗事故赔偿而得到提高,医疗事业的发展因此而得到促进。在考察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事业的发展的关系时,不应当像答记者问和条例起草者那样,只见前者,无视后者。

② 减轻或回避医疗事故赔偿对医疗事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种,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国医疗赔偿议论中成为热门话题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主张限制赔偿的答记者问也非常关注这一制度)。因此, 限制赔偿只不过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种选择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应当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对各种手段作出适当的评价, 选择效用较大成本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组合。

③ 比较而言, 限制赔偿是得不偿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较差的(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赔偿的效用在某种意义上是比较差的。限制赔偿的特点是医疗机构对超出限定范围和标准的损失不予赔偿,对未超出限定范围和限定标准的损失仍应赔偿。所以,限定赔偿制度只能限制医疗事故赔偿对医疗事业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与此不同,医疗责任保险的特点是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机构承担赔偿,医疗机构只有在损失超出保险范围和标准的情况下,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所以, 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 只要损失未超出保险范围,医疗机构就无须赔偿,医疗事业因此就不会受到因赔偿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当然,事情总是存在两个方面。由于限制赔偿仍属事后责任制,只要不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存在花钱赔偿的问题。医疗责任保险则属于事先花钱(支付保险费)回避或减少赔偿风险的制度,保险金的支付与是否真的发生医疗事故无关。支付保险金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责任保险也可能会给医疗事业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在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在美国似乎比较严重)。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至少在我国的现阶段,谈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负面作用的问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我国最近才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 至少在保险费率上还是相当低的(当然, 笔者不排除在对医疗事故赔偿实行实际赔偿原则的情况下,保险费率有可能上涨)[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赔偿的成本显然是比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为代价的。随着个人化的人权观念在我国社会的逐步确立,这个代价的性质就会变得更加严重。与此不同,医疗责任保险却在客观上有助于患者获得应当获得的赔偿,有助于对患者权利的充分救济(在未加入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了损害额高于其偿付能力的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患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将得不到完全的实现)。

(2) 这里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情况。① 卫生部汇报表明, 卫生部在选择限制赔偿政策时, 与其在起草办法时[61]不同,没有将我国尚未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这一情况作为理由。据此笔者推测, 也许在卫生部看来, 即使我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机构大都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 只要我国的医疗事业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业, 我国的经济水平还不够高, 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应当坚持实施限制赔偿这一特殊政策。② 答记者问虽然特别强调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解决医患之间在赔偿问题上的矛盾,对于兼顾患者的权益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但并未主张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来取代现行的限制赔偿制度。

在笔者看来, 卫生部汇报之所以会无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双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权益的切实保障,又有助于减轻医疗事故赔偿对医疗机构的自身利益和服务能力的影响, 没有注意到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尽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 答记者问之所以会在论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时也没有提到该制度所具有这种替代性, 这不仅与二者所强调的限制赔偿政策的事实根据论有关, 而且可能与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应当牺牲个人利益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关。 (三) 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评论

1. 关于对漫天要价和天价判决的忧虑

无论是答记者问还是卫生部汇报, 对医疗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钱赔偿的欲望, 似乎都很忧虑。她们似乎担心, 如果不事先明确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的限制并明确排除民法通则的适用, 患者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就会设法尽量利用实际赔偿原则漫天要价,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则的办法时代曾经出现过的所谓天价判决就会重现。面对这种忧虑, 笔者的疑问是, 在卫生部和最高法院看来, 我国医疗事故赔偿的水准, 我国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实际价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还是低得不尽情理的? 所谓的漫天要价和天价判决, 难道真的已经到了离谱的地步, 并有四处蔓延之势,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出现行条例这样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审理上排除民法通则的适用 ?

2. 关于国穷则人命贱的逻辑

关于我国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 长期以来, 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 那就是国穷则人命贱。在这种观点看来, 中国既然是个人口众多的穷国, 既然与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国存在着如此明显的天壤之别, 那么, 对中国的老百姓而言, 他们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价值就应当远远低于富国老百姓所能期待的价值。如果有人不顾“贫穷”这个国情, 想要提高自己个人的生命健康价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价, 就是无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医疗事故来敲竹杠发横财。在笔者看来, 国穷则人命贱的逻辑尽管在某种意义上也许是无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对于我国赔偿政策的制定和我国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却是非常有害的。作为赔偿政策的制定机关和适用机关, 应当警惕和肃清这种观点的影响, 应当从人权保障的观点出发, 反省现行的赔偿政策和裁判方针所存在的问题, 探讨新的比较好的解决赔偿问题的方策。

3. 关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条例的限制赔偿规定的议论中, 有个听起来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实际上却令人难以理解的说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说, 医疗事故赔偿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终还是要分摊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国家出资赔偿。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适用条例所规定的较低赔偿标准,是可以理解的[62]。笔者的疑问是, ① 按照羊毛论的逻辑, 既然医疗侵权赔偿的最终拔毛者不是医疗机构而是广大患者, 那么, 医疗侵权赔偿制度在事实上岂不成了制裁广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对医疗事故机构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民事制裁意义的制度? 如果事实确实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医疗侵权赔偿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吗? 我们有什么理由要让广大无辜的患者去当医疗事故机构的替罪羊, 为了某个特定受害者的损失而拔毛呢? 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那样的加重型或严格型的民事责任法, 由于会导致广大消费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岂不都成了更不尽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论到底有多少事实根据呢? 它能够确切反映医疗损害赔偿金负担的实际状况吗? 它将医疗事故被害患者与广大患者的利益关系视为对立的关系, 这在事实上难道能够说得通吗? 羊毛论应当成为医疗事故赔偿政策的制定依据和医疗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选择的依据吗? ③ 医疗事故的被害患者会被羊毛论说服吗? 她们难道会为了其他患者的就医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较低的赔偿标准吗? 广大患者会为了自己的就医利益而支持羊毛论吗? 她们难道会因此而放弃自己在遭遇医疗事故时请求完全赔偿的权利吗? 即便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她们会赞同羊毛论吗? 她们难道不怕一旦承认了羊毛论, 就等于承认了自己千方百计向广大患者转嫁赔偿负担, 因此必将招来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吗?

4. 关于分配的公正论

答记者问所强调的双赢论也好, 卫生部汇报所主张的兼顾论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为医疗事故赔偿政策的价值取向, 反对不顾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 只考虑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在支持赔偿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种观点叫做“分配的公正”。在这种观点看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将医疗资源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财富(由国家、社会和医疗机构所投入或创造的,为不特定多数患者所共享的财富)的一部分分配给医疗侵权的特定被害人个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实质上就是在被害人个人和广大患者之间分配医疗资源这一社会财富的标准。赔偿范围越宽,赔偿标准越高,意味着流入被害人个人的口袋里的医疗资源就越多,为广大患者所共享的医疗资源就越少。如果将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适用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那么就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在被害个人和广大患者之间的不公正的分配。条例限制赔偿就是从分配的公正这一观点出发调整医疗资源在被害个人和广大患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使其比较公正。

笔者承认,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如同其他任何涉及到(无论是直接和还是间接的)社会性财富的分配问题的法制度的设计一样,应当考虑分配的公正。但是, 公正是一个相对性的观念, 利害关系的各方可能各有自己的公正观,并且可能互相对立,既定的对利害关系各方都是公正的客观标准并不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包括代表国家投资利益的官方)都不应当把自己认为的公正说成是利害关系各方共有的公正。依笔者之见, 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 与其说是实体问题还不如说是程序问题。法定的分配标准是否具有公正性, 只能以其是否是通过具有相当代表性的、公开并且民主的协商、交涉、表决的方式作出的为判断标准。

第2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关键词 公立医疗机构 联盟 市场垄断 管制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了特定的战略目标,通过合并或协议等方式而结成的一种医疗机构联合体,包括有资产联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医院集团)和没有资产联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公立医疗机构基于自身市场竞争的需要以及政府相关政策的主导而进行了形式多样的联盟,包括以技术为纽带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上海华山医院集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等;以经营权为纽带的医疗机构联盟,如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集团、上海瑞金医院集团等;以产权为纽带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大庆油田总医院集团等;还有以医疗服务产品的战略整合为特征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南京鼓楼医院集团、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青岛中心医疗集团等 。这些医疗机构联盟大都以一家大型医院为核心医院,其他医疗机构通过与该核心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联盟形成。

一、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分类

医疗机构联盟的形式虽然是多样的,但是根据联盟医疗机构的层次规模可以将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分为三大类:

(一)横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横向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级别层次、规模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联合。一般是同区域内的相当规模的医院为了丰富医疗服务诊疗范围,扩大市场份额而进行联盟。如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金山区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组成。株洲市中心医院医疗集团由株洲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伤科医院、田心医院组建。

(二)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纵向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不同层次级别或规模的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联合,如城市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之间的联盟或者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联盟等。大多数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主要是为了一体化医疗服务体系,圈定患者群体,扩大市场占有。如上海的区域医疗联合体是由一所三级医院联合若干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瑞金-卢湾医疗联合体”由上海三级医院瑞金医院领衔区域内2家二级医院(瑞金医院卢湾分院、东南医院)和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里桥、打浦桥、淮海中路和瑞金二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组成。“新华-崇明医疗联合体”由上海新华医院为龙头,联合海岛境内全部24家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堡镇人民医院、庙镇人民医院以及3家二级专科医院和1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

(三)混合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混合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除了横向和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这类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中常常既有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盟,也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盟。如江苏康复医疗集团由镇江市第一、第二、第四人民医院和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以及11家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组成。

二、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医疗服务市场垄断行为

我国众多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初衷是促进规模经济,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以及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和增强竞争优势,然而实践效果却并非如此。随着医疗机构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 在曾经竞争充分的医疗市场领域,形成了一个或几个占主导优势的大医院集团,从而导致其市场的竞争不再充分,竞争与技术进步就会受到抑制 。有研究表明 ,虽然一部分兼并活动是受规模效应的驱动,但相当多的发生在大企业之间的兼并动机却并非如此,因为其规模早己达到了行业的有效规模点。从规模上看,兼并甚至处于规模不经济。Mcafee与Williams 研究了不同的兼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指出那些产生最大企业规模或增加了最大企业规模的兼并会减少社会福利。

医疗机构的联盟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规模经济,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但是同时也会提高行业集中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在医疗市场的垄断势力,增强了技术、资源、价格等市场壁垒,影响竞争效率,降低医疗服务提供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积极性。参与联盟的医疗机构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常常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各种反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集团私利,阻碍医疗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联盟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实施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

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为了扩大市场占有,增强其在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力,争取更多的患者就诊,常常一方面签订互惠协议,限制患者的转诊,使患者只能在联盟机构之间就诊,从而阻止了医疗服务市场中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和竞争。由于医疗服务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医疗服务消费的决策权在医生而不是患者手中,因此,这类协议有效地排除了其他医疗机构的竞争,维护了联盟内医疗机构的利益,却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因为患者会被转诊到并不一定是诊治其疾患最优选择的医疗机构。另一方面,由于联盟的市场势力的加强,也增强了联盟医疗机构与与医疗保险机构谈判的话语权。医疗机构联盟通过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圈定患者群,使医疗保险患者只能到协议的联盟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才能够得到保险机构的补偿。

(二)联盟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行业私有标准形成技术壁垒。

联盟医疗机构凭借其核心医院的行业权威和技术优势,在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私有的标准,如诊断、检验、治疗等在联盟机构之间通行的标准,使患者只能在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而无法进入到其他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或者联盟核心医院采取措施加大非联盟医疗机构获取行业核心技术的困难,建立技术壁垒,使其他医疗机构无法与之竞争。由于医疗服务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差异直接决定了医疗服务产品的差异,因此技术壁垒自然阻止了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能性,从而形成服务提供的市场垄断。

这些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不利于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医疗技术的革新,因此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规制,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合理竞争。

三、我国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的管制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维护和达到特定的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和制约,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重要职责是在政府的制度保障及约束机制下,提供开放的、公平的、适宜的、可及的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广大民众的健康需求。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进行管制,从公共需要出发,制订规则,减弱市场风险,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实现。政府反垄断管制要抑制被管制行业中企业的非效率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福利增加,其实质是通过采取一定的管制政策措施,阻止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建立一种类似于竞争机制的体制,以刺激企业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 。

要保障医疗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公益性,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医疗卫生规划,发挥社会的网底保障功能,同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市场也要进行管制,保障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合理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反垄断管制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制定针对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已于2008年8月正式施行,但是其内容只有非常粗略的框架,而没有针对某个具体行业的实施细则 ,很难进行执行操作,特别是医疗服务领域还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医疗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社会的公益性、技术复杂性以及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使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管制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制订相应的具体的反垄断管制政策。而医疗服务行业的垄断行为随着近年来医疗机构的不断重组、联盟日益增多,社会迫切需要针对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具体的反垄断管制政策的出台。

(二)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反垄断管制的执行机构主体。

医疗服务市场的反垄断管制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自由竞争,提高医疗服务供给的质量的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医疗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阻碍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有序竞争。通过制定相关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制度,规范其市场行为,以保障我国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可及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实现。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反垄断管制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已有的的医疗服务监管相关的司、处的执行,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内成立专门的反垄断管制部门,根据制订的针对医疗机构联盟及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注释:

顾虎,郭志坚.兼顾公平和效率-区域性医疗集团在我国医改中的作用.中国卫生产业,2005(8):72-74.

张瑞华,刘莉.成都市主城区医疗服务市场结构与竞争状况分析.中国卫生经济,2012,31(7):67-69.

Perry M K,Porter R H.Oligopoly and the incentives for horizontal merger.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75(1):219―227.

McAfee R P,Williams M A.Horizontal mergers and antitrust policy.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1992,40(2):181-187.

王丙毅.政府医疗管制模式重构研究.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13.

第3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医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为实现市委提出的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围绕“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市药品监管形势,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抓农村,捣窝点,促诚信,通过完善监管体制、强化药品认证、促进建立行业的诚信体系、全面整顿药品市场,大力推进药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市药品市场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巩固和发展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政务公开、创建药监文明行业、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加强药监系统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迅速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行动快捷,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敢于动真碰硬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

(二)药品市场秩序继续保持领先水平。通过完善日常监管工作和持续不断的扪—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市场不断净化,为实现省局提出的“全省药品市场继续保持全国最好水平”的目标做出应有的成绩。加大药品市场整治的力度,花大力气杜绝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使各种涉药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评价性抽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合格率不断提高,尤其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骨科内固定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三)全面实施GMP、GSP,加快推进GAP。依法按期完成对现有企业药品GMP、GSP认证工作,积极推进对中药材种植的GAP认证试点。通过认证,将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及中药材种植牢牢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年内,80%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通过GMP认证;所有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其他小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也要按期完成GSP改造工作,递交GSP认证申请。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的管理水平。

(四)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药品市场诚信、行业自律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年内基本建立可供社会查询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的数据库;基本建立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据库。从年起,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采集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并公开相关情况,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进行评定分级,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增加不遵守信用企业的违信成本,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五)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以下药品监督网,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的空白点。将专业执法队伍和建立群众性药品监督网络结合起来,走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路子,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药品放心工程,营造人人关注药品放心工程、支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的良好局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药品连锁经营企业转向农村开设连锁门店,鼓励并指导乡村的普通商业企业按照规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大幅度增加农村药品供应网点。100%的乡镇要设立药店或连锁门店,行政村逐步达到方便农民群众购药。

(六)推进药品连锁配送工作进程。加大推动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力争到年将全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数量增加到药品零售网点总数的50%左右,将零售连锁销售逐步提高到社会药品零售总额的70%左右。大力促进现代物流方式的运用,鼓励大型药品集团收购、兼并、组合我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将其改造成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负责本地区零售药店、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或其他形式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假治劣,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他厂生产的药品、假冒批准文号的药品、擅自配制的医院制剂、未经检验就销售的药品、检验不合格的药品、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份及非药品冒充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未注明效期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兽用药冒充人用药品等行为。将“正源行动在农村”活动与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10月底前完成“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监督检查。

2.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从无证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药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出租证照、出租柜台、提供票据、挂靠经营、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乡镇卫生院超代购范围销售药品以及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品种规定的范围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药品批发企业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证照,以及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3.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凡是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以及助听器、隐形眼睛、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合成树脂牙、射频消融治疗仪、激光治疗设备、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在库医疗器械质量的检查力度,清理所有不符合医疗器械规定的产品。重点检查:(1)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产品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标示的执行标准、产品适用范围是否与注册证批准内容一致;(4)年4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和购进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对无证的产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开展对中药饮片市场流通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检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进货渠道,重点抽验不合格率较高的中药饮片,对来自安徽亳州等地集贸市场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实行重点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中药饮片,均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5.开展对计生药具、隐性眼镜市场整治工作。会同计生部门,在橡胶市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计生药具的市场整顿。重点检查零售药店、计生用品商店、性保健品商店、计划生育指导站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经营使用的计生用品是否合格,产品的包装与标志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禁止或其他不宜宣传的内容。继续开展隐性眼镜市场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6.开展对二类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二类批发、零售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二类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二类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以及处方管理情况;违规经营使用二类的情况。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的依法予以查处,至8月底完成二类的专项检查。

(二)严格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

1.深化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项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等7个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涉及收费的一律在“中心”缴费,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通透式集中审批:当前,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操作机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零售药店设置要针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坚持GSP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修订设置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购药,促进药品零售业的健康发展。

2.继续推进药品GMP认证工作。着重做好对正在实施GMP改造,有望在年内申报并通过认证的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长江药业有限公司、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现场指导及市局初审工作。同时对8家已整体通过GMP认证或部分车间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做好跟踪回访检查。年底前,全市需通过认证的47个剂型有70%通过GMP认证。对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跟踪回访率达到100%。

3.加快推进GSP认证工作。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强化分类指导,突出对制度、职责、程序性文件的辅导和现场督导。年底前,完成15家左右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或认证申请,占全部应认证企业数的90%以上;9月前,完成50家以上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年底前完成150家单体药店的认证申请,完成数达到单体药店总数的30%以上。

4.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评价的通知》(药监安[]423号)安排,对全市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单位所配制的品种进行—次清理,对符合要求的品种,统一报送省药监局换发制剂批准文号。9—10月份,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10月底,对审核合格的材料,集中报送省局审批。

5.推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8月底前,成立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明确基层药监部门、管理相对人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激励考核制度,将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监测中心报告有关报表;严肃通报制度,监测中心每半年向各县(市)药监局通报全市ADR监测报表报送数量,对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重点是利用一切机会,不失时机的向各类管理相对人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强化他们的报告意识;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水平。

6.推动GAP试点基地建设。将射阳县洋马镇白种植GAP试点基地建设列入市局一项重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加强与国家局、省局以及基地的信息沟通,按规范要求推动基地建设的开展。年内,试点基地建设通过省局立项初审,GAP认证依托企业射阳县洋马中药饮片厂省局批准立项,并按照GMP标准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的监督。凡在监督中发观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认真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措施,防止再发生类似的事件。监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将依照相应法规从重处罚。

2.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抽验监控力度。药品检验机构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支撑作用,依法开展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药品抽验力度,扩大药品抽验范围,增力,抽验品种数量,县以上药品产供用单位的抽验覆盖率达100%。基层医疗机构的抽验覆盖率不低于70%,全检率保持在90%以上,使药品质量始终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力争在假劣药品出现的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就给予有力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加强药品市场诚信建设。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年下半年要重点抓好“诚信药房”、“放心药店”创建活动。有重点地指导条件较好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药房率先按照创建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年底,按实施方案的时间进度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检查评定,给合格药房授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级医疗机构和个人门诊药房(柜)创建“诚信药房”的标准与实施方案。

把零售药店GSP认证作为“放心药店”创建的基础条件,在药品质量放心的前提下创造“价格放心”、“服务优良”、“咨询到位”的全优型的“放心药店”。年底,评选出50家以上符合“放心药店”六项标准的企业,给予授牌。年底前建立起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的静态信息资料库及日常动态监管的记录档案;对药房、药店硬件条件差、软件管理薄弱的重点单位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促进药房、药店诚信建设的全面开展。

4.加强农村药品经营网点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或行政村设置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企业;支持零售连锁企业把门店设置到农村乡镇,使农村的所有中心镇、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都有零售药店合理分布;争取年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数和门店数由现在的4家和103个发展到8家和300个以上,门店数占全部零售药店的50%以上;再经过一到二年的努力,将连锁门店的数量提高到60%以上,销售额占到零售总额的70%左右。

5.高起点、高标准地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继续保持我市药品分类工作好的态势。认真总结推二市在辖区范围内100%实现分类管理的成功做法;10月份在东台或大丰召开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现场会,指导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店堂店貌和内部管理上有新的提高。年底,城市药店100%实施分类管理,所有新设置药店100%符合分类管理的要求,乡镇药店80%以上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总体通过验收的市(县),其执业药师(药师)配置率100%;药师出勤考核率100%;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陈列符合率100%;三针销售的处方率100%;抗生素、激素类(不含外用)处方药的销售登记率100%,三针、抗生素、激素类处方药的购销符合率100%;店堂布置的标识、近效期标志、导购标志、警示语、忠告语符合率100%。通过努力,力争使我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在前列。

6.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药品行政执法装备标准的规定,配齐药品监督执法装备,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各地药监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入当地公安部门110联动机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管专业执法队伍,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7.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处方药、试产阶段医疗器械、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医疗器械不得在大众媒体刊播广告的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媒体刊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对发现违规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参与刊播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通过举办法规学习班、记录和公开企业信用档案以及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等办法,促其规范广告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对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作为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习和传达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家局等部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药监局《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联系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计划,动员全系统积极投入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中去。

(二)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为到年年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行动计划,抽调和组织人力,迅速采取行动开展药品放心工程。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度和质量进行公开和非公开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并且了解社会公众对当地药品放心工程的评价,对进度落后,实施不力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中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工作目标进行自我检查验收,并由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情况于12月5日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巩固提高阶段。时间为年。在总结今年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制定年度的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使药品放心工程在市长期开展下去。

五、几点要求

(一)落实药品放心工程责任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班子。药监部门要主动靠前,发挥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认真安排好年内的具体行动计划,工作要想细做细,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不留死角。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卫生以及整规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药监机构汇报,做好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联动,该移送司法部门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实施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要将工程的实施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年底,市局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二)加大对药品放心工程的宣传力度。近期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传达,侧重宣传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8月份后,可采取印发专题宣传资料、开辟媒体宣传专栏、举办药品放心工程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实施进度和实施的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要注意与电视台、阜大众报、晚报、东方生活报等主流媒体和当地新闻媒体搞好协作,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相对人《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

第4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关键词】医疗机构 政策 市场分析 临床治疗

过去12年来,中国医疗器械市场销售规模由2001年的17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120亿元,剔除物价因素影响,13年间增长了近12.3倍。目前,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疗设备市场。其中2013年全年销售规模达到2120亿元,首次突破2000亿大关,比上一年度增长21.19%。而医药市场总规模为10372亿元,医疗器械市场规模仅占到医药总市场的20%,随着新医改政策的实施,可见我国医疗器械行业仍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另外,医疗领域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影像化、数字化等高、精、尖医疗设备的需求在不断增加。

生产企业14928家;第二是企业规模小,2012年医疗器械产业市场总产值为1800亿元,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集中在东南部沿海地区。市场占有率居前六位的省份占全国市场80%的份额,显示出医疗器械行业较高的地域集中度。中国医械产业呈现“多、小、高、弱”的特点:第一是生产企业多,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医疗器械平均每个企业产值约1200万元;第三是产品集中度高,医疗器械产品种类3500多种,平均每种产品十多个注册证。

从企业效益来看,国内的医疗器械市场不管在生产还是在销售领域,集中度都比较低。2013年上半年22家医疗器械上市企业的收入仅为100亿元,仅占到行业总规模的5%左右。而在医疗器械零售市场上,目前还没有一家上市企业,在国内销售医疗器械的主要渠道是药店及专业的医疗器械公司。

国家的政策法规

2013年7月17日,四部委出台“医疗器械专项扶持”政策,提出医疗器械类专项是今年新实施的扶持重点,其中明确提出促进医疗器械领域新产品产业化和新技术应用,重点支持对象包括掌握核心部件和关键技术的医疗设备等。其中,2013年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发展专项将聚焦医学影像设备等领域,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而我公司的产品应用纤维算法模拟脑白质,其所成影像的分辨率较传统模型有显著提升,模型边缘自然完整。

第5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凭数据说赢亏。据海外财经网站最新数据(截至2月22日),今年上涨领先的前五位股市分别是,迪拜(+24.13%)、埃及(15.54%)、阿布扎比(14.54%)、越南(13.07%)和丹麦(13.05%)。

表现上佳的还有两只分类指数生技与金银贵金属。生技指数在去年上涨60%后,今年持续上涨,不仅屡创历史新高,还大大领先标普500指数,NBI和AMEX两大生技指数年内已上涨18.54%和18.37%。金银贵金属指数在去年大跌50%左右后触底大反弹,费城金银和AMEX金虫指数年内分别上涨22.27%和24.24%。

相关基金更是涨幅如虹,富兰克林生技基金去年上涨64%,年内已上涨20.89%:贝莱德黄金基金年内上涨23.14%,晨星亚洲网站的三个月基金绩效排名表中前10位的好基金(截止2月21日),黄金、贵金属基金有5只上榜。相比之下,QDII的易方达黄金基金年内涨幅仅7%。

今年2个多月的市场行情,应比人们预计得好得多。虽然去年的大赢家美欧等成熟股市,目前尚处调整之际,但是2个多月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场和分类指数还是比比皆是。随着美国经济的复苏、增长,美联储QE政策的全面退出,将再度告诉投资人假如过去美股是靠货币宽松政策而上涨,那么现在正进入经济实质性的好转而上涨,以美股为代表的成熟市场,还将演出上涨剧目的“第二季”,一直可持续至通胀的重新降临。这一时段也是投资人获得财富的最佳时机,万万不可错过。

海外投资远比投资A股简单,绝大多数的投资人并不自己挑股买股,而是通过基金特别是借助指数基金与大势共进。去年涵盖全球最多市场的MSCI世界指数上涨26.94%,投资这一指数,与大势共进,或挑选买入跑赢这一指数的其他指数,则成了投资人今年选择投资类别的基本判断和指标。任何投资预测,都是基于以往的相关数据。

据统计,2000年至2012年的12年间,MSCI医疗保健的ROE(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跑赢MSCI世界指数,12年的MSCI医疗保健的ROE平均为17.44%,近5年的平均为16.66%,MSCI世界指数12年的ROE平均为11.3%、近5年的平均为10.65%。

第6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多层次医疗 社会力量要弯道超车

2009年新医改以来,已有大量上市公司逐渐开始布局医疗服务领域,不过山西证券医药生物行业分析师王腾蛟告诉《经济》记者,由于医疗服务在整个医药板块估值相对较高,反映到二级市场并不强烈,在近期的市场风格下,资金还是偏向于估值低业绩确定性较高的行业。

《意见》提出,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从多层次来看,目前医疗服务还是以三甲医院为主,其次有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另外还有一些社区医院、民营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补充。中国医疗产业联盟的创始发起人之一、广东医谷执行总裁谢嘉生对《经济》记者称,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都集中在三级甲等医院,而很多基层医院无论是医疗设备、医生能力还是资源都比较薄弱。

目前除了政府公立医疗服务之外,民营医院在机构数量上早已超过50%,但提供的服务数仍偏低。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研究员曹健告诉《经济》记者,虽然是国家鼓励社会办医这么多年,但还是以公立医院为主,公立医院的数量占到44%左右,服务量达到了86%左右,“而民营医院的数量超过16000家,但其服务量只有14%左右,所以多层次的办医还没有形成一个良性格局”。

近期国家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力度逐渐加大。艾媒咨询分析师刘杰豪对《经济》记者表示,中国医疗服务市场规模巨大,公立医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一些经营较好的民营医院通过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在新医改政策利好环境下,通过不断创新、提高品质和完善服务,加速市场扩张冲浪蓝海,对医疗服务市场格局产生极大影响。

这对医疗服务产业的投资也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正面消息,华盖医疗基金董事总经理、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特约研究员施国敏对《经济》记者称,结合国家医疗服务产业的现状及“十三五”期间的规划,至少未来5-10年的行业增长仍然会保持相对快速的发展,会有很多机会,特别是民营医疗服务的机会。

公立与民营、外资与内资、专科与综合、连锁与单体、社区与健康管理等目前确实存在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其实大概在5年之前,就M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特别是地产公司,很多都在布局医疗市场,通过医疗实现业务转型。

当然,那时的社会力量更多是作为公立医院的补充出现的,发展较好的民营医院基本是在公立医院无力顾及或无意投入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包括眼科、口腔科、整形美容、妇产、骨科等。应该说,现在有初步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

零点研究大健康事业部总经理姜健健对《经济》记者称,真正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社会力量不应该只是个补充的定位,而应该是公立医院的竞争者,甚至是超越公立医院。“社会力量要做弯道超车。”两个方面可以实现弯道超车。一是服务驱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取胜,在妇产、整形、康复等市场可以布局;二是技术驱动,比如肿瘤、心血管、精准医疗等。

谢嘉生也表示,我们国家现在要重点发展基层医院,把三级医院简单的门诊或治疗放到基层医院去做,而三级医院更多的是做比较复杂的、需要研究的治疗为主体,“目前我们国家医疗改革的趋势就是要壮大基层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医生的资源等”。

激发医疗三大领域投资活力

医疗产业是一个比较大的行业,根据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很难按照统一的标准来给它进行分类。整个医疗行业根据其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可以分为药厂、器械厂、经销商、医院、病人五大环节,同时根据产业链也可以将医疗行业分为医生端、医院端和用户端。

整个医疗产业简单说就是生产、流通、服务,医药和器械属于生产环节,服务就包括医疗服务中的医院、诊所等,一些互联网医疗或者移动医疗的创新都可以归纳到新型服务这个领域。

《意见》中提出要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对企业来说,投资要看其有没有创新。创新是持续发展的动力,成都海创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元伟在《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医疗板块要看其专业化,例如专科医院,“传统的全科医院竞争很激烈,但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如果在某一领域如癌症,有很好的研究和科研团队,这些医院就值得重点投入”。

创新本身不容易,医疗服务行业也如此,但包括高端专科、连锁等模式已在过往被证明是相对比较成熟和成功的投资模式,施国敏表示,包括社区连锁、互联网医疗、细分专科的深入等创新,以及各层级的资本化尝试未来是否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得到发展也需要做好十足的内功和运营。

在王腾蛟看来,医药行业按二级市场分类主要分为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目前由于政策的导向,药品板块即化学制药、中药、原料药等承压明显,不过其中创新药,不管在现在还是将来都将是资本长期关注的领域”。

非药领域机会也比较多,其中包括医疗器械(国产进口替代)、医药商业(两票制营改增利好商业龙头)、医疗服务(分级诊疗,废除以药养医等给服务端带来机会)。

医疗服务领域再细分还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第三方体检、第三方透析、独立医学实验室等,其中专科医院以及第三方的一些机构比较受投资者青睐,特别是像专科领域的眼科、口腔科等,目前在上市公司里面已有成熟的运营模式,类似爱尔眼科、美年健康等。

王腾蛟认为,在目前分级诊疗的大背景下,基层医疗市场即医疗资源下沉对于社会资本来说存在非常大的机会。

在细分领域,比如移动医疗领域包括健康医疗、医疗器械、医药等,刘杰豪表示,其中健康医疗行业是VC和PE最青睐的行业,但是今年的增速情况并没有那么快,重点关注领域是在生物技术(创新药等)、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和医疗服务三大方向,其中创新药是未来中国医药产业中投资的大方向。

从资本市场估值来看,创新药的市盈率通常是仿制药的两到三倍;医疗器械的监管没有医药那么严格,更容易受到资本市场认可,未来十年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黄金十年。

此外,姜健健还告诉记者,最近两年有三个领域比较受到关注。

一是新兴技术。包括医疗与3D打印、AR/VR等新兴技术及解决手段的融合,还有基因测序、基因编辑、细胞治疗、干细胞技术,它们最有可能对医疗健康产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二是跨境医疗。在三个方面都会有市场,轻医疗(整形、体检、旅游)、重医疗(肿瘤)、境外远程会诊。盛诺一家、春雨国际都已经在布局了。不光光是赴欧美日的高端医疗,很多在泰国的医疗是普通阶层也可以接受的。这个领域未来会产生巨头。

三是仿制药。2016年,国家食药总局正式开始292个品种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在2018年完成。这给投资者带来刺激,而且中国资本的主流,对像生物医药这种长线投入的项目其实不感兴趣,对于像仿制药这样的市场,因为它相对短期,马上就能看到效果,所以从资本特性上来说,他们对仿制药感兴趣。世界范围内,仿制药的增长率11%左右,是药品市场的2倍。

而前几年受到追捧的数字医疗,实际上开始遇冷。其实一直到去年为止,中国在在线医疗领域的开放度是比较高的,有不少的项目被投了。但从2017年出现了一个瓶颈,就是对于在线医疗的管理、管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出,对这个方面的投资是一个很大的抑制。

就拿医疗服务领域里的医疗机械的厂商来说,从技术端来看,医疗机械本身成本非常高,有很多投资人去投,但无论这个行业怎么发展,政策还是最重要的一点。

易观分析师张怡丹就对《经济》记者表示,所有的资本都是跟着政策走的,投资人会随着医疗产业相关意见稿的思路,“这个思路是要做什么,投资人就会去投什么”,《意见》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医药服务会发展中医;另一方面是会细化一些分级诊疗,在细化过程中降低社会办医的门槛和提高社会办医、审批流通过程中的效率。

医养结合牵头 探索新商业模式

医疗产业可以和其他多个领域或产业相结合,如医疗+养老,即医养Y合,这也是国家一直积极推行的重点,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人在65岁以后对医疗的需求是在不断上升的,如果医疗和养老产业能够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两者之间是可以互相促进的,谢嘉生对医养结合的模式很看好,“但在投资方面还存在一些阻碍”。

从产业现状来说,我国医疗+养老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主流市场参与企业多,规模小,市场竞争格局初步打开。政府支持力度逐年增大,纷纷探索具备区域特色的智慧养老平台模式。在刘杰豪看来,目前,医疗+养老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产业资本通过联合、收购医院等来获得医疗资源,从而进军养老行业;二是以医疗或者护理为主,同时提供养老服务;三是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生自由执业的解放以及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由品牌医生建立的中小型养老养生机构,以预防和健康、养生为主。

未来需要在养老机构中引入医疗护理资源及特色养生资源,为机构中老年人提供系统的医疗护理服务和养生保健产品。刘杰豪认为,医疗+养老可以在家庭医生制度、医保体制等方面入手,从而给我们的养老服务带来相对应的改善。“首先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具有家庭医学服务和老年医学知识的家庭医生,同时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实现健康管理和疾病的预防。”

传统的养老都是在家里,但是由于独生子女政策,随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养老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所以新的养老行业产生以后,很多人就会在老了之后到养老院,有专门的医生、护士和营养师提供服务”。陈元伟表示,相关的产业,如营养食物搭配、康复中心这些都完全可以和养老结合起来,同时良好的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不仅老人有很好的养老的地方,也会给社会提供很多就业机会,对国家来说也营造了一个很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养老院也会产生一些收益,整个社会形成良性循环,陈元伟还对记者称,今后中国的老龄化非常艰巨,两夫妻结婚之后要负担四个老人的生活,自己要上班,还要抚养自己的孩子,压力会很大,所以这个社会对医养结合的需求很大。

姜健健认为,医养结合要想做好,需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

一是观念问题。这个观念不是老人的观念,更多的是子女的观念,现在很多医养结合入住率低,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支付能力的问题。我国养老金本身的替代率很低,因此需要长期护理保险的支持,但我国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

三是医疗问题。目前所有成功的养老项目,都有与其相匹配的医疗业务作为基础支撑。但医养结合的“医”,需要符合老人的需求,是慢性病、心血管病、肿瘤、康复疾病的治疗,需要的是这方面的医生、护理资源。

四是医保的问题。医养结合其实牵涉到人社、卫计委和民政三个部门,在很多疾病上存在医保是否报销、报销标准低的问题。

另外,除了需要更多的医疗设施、人力资源等资源,医养结合还缺少很多有力的措施。首先,现在很多养老机构还偏小,医院承担起来很吃力,需要国家更多的扶持政策,同时鼓励更多民营资本投身到养老行业。

第7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关键词]医疗产业化 医院企业化 政策 产权 内部管理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知识与医学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人人享有健康”的观念深入人心,国民对医疗需求增长迅速。医院作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最直接医疗服务的机构,必须更新传统观念、摆脱旧模式的束缚。医疗服务工作从生理扩大到心理、从治疗扩大到预防、从个体扩大到群体、从医院内部扩展到医院之外的同时,必须使医院的管理愈加科学化、人性化、充实化,使医院在尽可能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同时,能够适应社会市场发展和竞争的发展。

目前我国医院管理混乱,医院企业化可以保证医疗产业发展顺利有序,具体原因如下:

一、国家政策混乱,政府对医院管理无章可循,医院企业化有利于政府健全法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公民对自身利益和公共服务尤其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迅速增加,但此时,我国政府并没有根据具体国情需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政策执行过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具体管理办法,不仅会导致对一些违道德和损害公民利益的医院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制约,造成行业自由性极大,同时可能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渎职贪污现象滋生,造成医院和政府部门行败,社会道德败坏。

借鉴市场经济发展中对企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将医疗领域中的医院视为独立法人,将医疗服务视为产品,同时针对医疗领域的非市场调节性,加强政策干预,从新的政策角度入手,制定合理规范的医院管理、医药价格控制机制和监督控制机制,可以使法律制定过程明确有效。

二、医院分类性质混乱,医院企业化管理有助于明晰产权

我国卫生事业提供的是防病治病的特殊服务,其宗旨是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即提高居民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政府有义务承担全体国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但由于我国人口庞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根本不能做到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保证全民医保。其次,我国卫生服务领域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特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就造成卫生服务提供不符合市场竞争机制。

医院企业化过程引进市场股份或产权明晰责任等制度,将医院经费投入量化、具体化。取消“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分类方法,抛开政府的政策控制功能,将政府视为投资股东,按照政府出资多少作为具体依据,将医院分为以下三种:

1.完全由政府负责体现政策兜底的慈善医院。所谓政策兜底是指对被“遗漏”的无医保群体提供最后援助。这种医院提供的是“纯公共物品”即完全由政府对特殊群体提供的非竞争非排他性医疗服务。此类医院不涉及营利问题,医院管理体系单纯。政府只需对“特殊人群”进行明确定义,提供医疗服务即可。

2.为广大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公立医院。按照医院企业化管理角度分析,将医院独立法人视为经济人。政府为了从经济人经营过程中获得维持公民健康的医疗服务产品,投入成本,成为经营过程中的股东之一,同时成为公立医院的消费者代表。然而,政府投入不足以而维持此类医院自身发展和提高领域内竞争实力,故医院必须采取营利性措施从就诊患者获得经济利益。故这种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

3.完全由私人建立运作的私人医院。医院运作发展全部是私人出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私人物品”,由患者承担全部支付责任。但由于医疗服务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完全由私人出资提供基本不可能,所以,政府对这类医院必须制定特殊鼓励政策措施,以保证在不损害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增加私人对社会医疗产品的提供,为政府分担压力。

三、医院内部管理机制混乱,医院管理企业化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07年我国医院管理年提出我国医院经营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 ,把追求社会效益 ,维护群众利益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医院企业化过程正是贯彻指导思想的具体有效的改革措施。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医院可采用如下企业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1.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借鉴企业周密健全的管理理念,建立横向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纵向建立工作规范管理,绩效管理,奖惩制度,激励政策等。建立合理的政策环境,为医务人员提供公平合理健康的竞争环境。

2.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医院应与政府和高校沟通,联合建立一套规范的严格的考核机制,筛选具有优秀专业技能的人员加入医疗领域。并配套制定年度或不定期随机检验,以保证医务人员专业素质,从而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3.加强职业道德和医院文化建设。引进企业观念将患者视为消费者,加强“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从消费者出发考虑问题。医院间明确职业道德的定义及范畴,建立规范的行业道德,并从职业道德出发,建立适宜自身发展的医院文化,如统一的价值观,明确的发展目标等,提供高效优质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同时,通过讲座或继续教育方式不断更新医务人员知识结构,对医院各管理层级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才能培训,提高管理效率。

4.加强与患者沟通。医院企业化要求医院建立合理的市场反馈咨询部门,加强与患者的沟通。采用信箱,或不定期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提供中的意见,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不足或做出相应解释,提升医院在公民心目中的可信可靠形象。

5.建立合理的市场机制,根据社会需要,合理考虑医疗行业的产品公益性和福利性等特性,避免垄断造成的价格飞涨。通过改革医院机构重设,有目的的进行预防保健知识普及专家免费会诊等,发掘潜在市场,扩大服务范围,用“薄利多销”的市场经营方式发展医疗市场,营利的同时,扩大了公民受益范围,提高国民健康素质。

参考文献:

[1]俞岚 ,李经辉.现代医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和医院管理.

[2]云南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信息中心.重庆医学,2007 , 1 (36).

[3]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2.

[4] (美)雷克斯福特•E•桑特勒 (美)史蒂芬•P•纽恩. 段晓明,叶露,刘 宝,等译.卫生经济学――理论案例和产业研究 (第3版).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5]樊勇明, 杜莉.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6.

[6]新医改与责任政府――新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担纲与政府兜底的原则.消费导刊,2007,12.

第8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市县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全程监管,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防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不断促进区域药品市场规范有序和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在注射剂生产企业试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年底前在全县所有原料药和制剂企业中推行;

(二)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高风险、有不良记录、投诉举报多和信用等级低的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率达100%,对其他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率达50%;

(三)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跟踪监督检查,对2012年通过GSP认证企业实现跟踪检查率为100%;

(四)强化监督检查,对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医疗器械企业、重点医疗器械产品监管覆盖率达100%,一般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30%;

(五)巩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创建成果,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覆盖率达100%。全面推进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

(六)开展基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非药品冒充药品、化学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飓风行动(虚假药品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查办一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整顿规范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联手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突出查办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七)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企业上报数占报告总数的比例超过10%,每百万人口报表数量达500份,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达到18%;

(八)大力推进药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高诚信企业比例;

(九)加强药品监督抽样工作,完成市局下达的抽样任务;

(十)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涉药法律法规的公众知晓率,努力为顺利创建2010-2012年度省级文明行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重点

围绕确保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放心这一根本任务,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城区监管与农村监管、日常监管与服务发展、专项整治与应急处置,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不断促进区域药品市场规范有序,坚决防止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不断增强药品安全的控制力、执行力和保障力,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开展卓有成效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清除监督盲点。

一是严厉查处生产无证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对已注册产品进行全面清查。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按照医疗器械GMP要求组织生产,对医疗器械生产批发等重点监管企业,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确保省市跟踪检查不出现严重缺陷。

二是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检查、有因检查等形式,对药械企业实施分类监督、分类监管,不断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严格检查标准和要求,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强化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注重检查质量和效果。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三是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在保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的基础上,按照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对高风险、有不良记录、投诉举报多和信用等级低的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率达100%。强化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工作,对2012年通过GSP认证企业实现跟踪检查率为100%,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是继续加强对毒、麻、精、放特殊药品的监管,坚决杜绝非法经营、使用行为的发生。

五是继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力度,依法处理违法广告,对企业违法广告的情况一并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二)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分析当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手法和形式,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开展集中打假专项整治活动引向深入。

一是加强督促指导,协同配合做好大要案和跨区县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大、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要实行限时结案制度,从重从快打击。

二是大力推进药品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行动,推行违法药品广告约谈机制;开展临床科室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开展针对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专项监督抽验工作;开展联合工商、卫生专项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种专科医院、门诊部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全县药械市场的特点,重点检查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药械使用情况,打击游医药贩。推进打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打假工作取得成效。

三是完善技术监督体系。调整药品抽验工作思路,改变抽验模式,规范药品抽验工作程序,将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抽验相结合,合理制定抽样覆盖率。在充分考虑抽验药品的质量标准、标准品和对照品能够保证实际检验需要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使用量大且质量不稳定的品种、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品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具有掺杂掺假嫌疑等品种的检验,提高分析、评价、预警水平。

四是注意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要全面分析总结专项检查和已开展的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寻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和落实相关规定,把市场监督同引导企业自律结合起来,把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引导企业的发展统一起来,把突击检查、日常监管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水平。

(三)抓巩固深化,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网点,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地区配送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加快构建布局合理的供应网络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定期对“两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两员”的协查协管能力,充分调动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

二是继续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远程监管的覆盖面,逐步将计算机远程监管向医疗机构延伸。积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推进《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推进乡镇、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上台阶。

三是完善诚信奖惩激约机制。在药械企业中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承诺,诚信等级自评等活动,大力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企业的自觉要求和行为取向,倡导并形成“重质量、守法规、讲诚信”的良好氛围。制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和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实时记录和快捷查询,加快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运用监管手段,依靠各方力量,将市场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社会参与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制约机制。

四是认真实施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开展药械企业信用评估,探索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收集和整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开展药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动态监测情况及时更新信用档案。启动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医疗器械风险防范体系、惩戒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五是抓应急体系,着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时防范和应对各类涉药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应对,科学有序处置,做到第一时间组织开展问题药品查控,第一时间向社会通报信息引导舆论,最大程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努力把问题解决在一线,把隐患消除在基层。

四、工作要求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是规范和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县委、县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务必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确保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取得实效,进一步净化全市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心。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药品放心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清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目的和意义,认清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认清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二)突出重点,务求工作落实。在对药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和规范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药品市场实际,突出抓好重点时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要集中力量,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查到底;要周密计划,保证药品放心工程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要科学分工,确保各阶段工作特别是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要统筹安排,务求药品放心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督办。各科室要认真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每项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保证每个步骤、每个环节有领导、有专人负责落实。

第9篇:医疗市场分类范文

论文关键词:市场营销;医疗机构;战略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树立正确的营销战略管理理念,越来越受到医疗机构的重视。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医疗机构进行市场营销的战略,探讨在市场营销中创建医疗机构竞争性优势,促进医疗机构可持续性发展。

医疗机构市场营销是以满足就医顾客生理、心理及精神等各方面的需求为出发点,科学规范地实施医疗机构的各种技术与管理活动,为就医顾客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并保证医疗机构目标实现的过程。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只有及时转变思路,正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采取有效的策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医疗机构的市场营销观念是指医疗机构在组织、策划医疗机构营销活动时,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1、医疗市场和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

市场营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医疗市场又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医疗产品服务的对象是人,服务产品质量是人的身体保健和身体康复质量。医疗服务产品和工厂产品不同,没有固定的生产模板和规定的产品合格质量及各种检验方法。因此,对医疗服务产品质量的评定,就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和衡量标准。医疗服务产品质量的标准会随着社会进步出现相应的变化,消费者对医院产品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因为医疗市场和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市场营销的规律性决定了医疗机构市场营销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格局、价格定位和经营管理理念均发生深刻的变化。医疗行业的格局,从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竞争发展的局面。医疗的价值定位,打破了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医院分级管理模式,变成了非经营和营利性医院、公立医院或合资合作医院、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的分类管理模式。医院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既要给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的优质服务,满足患者的要求;又要确保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保证医务人员应享受到的待遇。因此,在医院树立正确的营销战略观念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2、影响医疗市场营销战略的因素

2.1外部环境因素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开放,国外医疗机构陆续进人我国医疗市场,使我国原有的公立医院处于劣势,尤其是缺少特色的中小医院难免会受到冲击,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医疗机构的稳定。同时,我国医疗市场也正在积极转型,通过合资合作、改制转型、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与经营方式并存,公开竞争的格局。

2. 2自身内部实力分析医疗机构本身技术力量较强而营销能力较差,则可考虑运用低成本营销战略;相反,企业营销能力强而技术力量相对较弱,则可考虑运用差异化营销战略,以充分发挥其销售能力强的长处;其技术力量与营销能力都很强,则可以考虑在服务上采取低成本战略,而在销售上采取差异化营销战略。对于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如专科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等,由于其技术与营销能力都比较薄弱,所以应该选择专一化营销战略,以便集中自身优势瞄准某些特定人群,特定地区实行专科优势和特色服务。

2. 3服务种类医疗技术是医疗机构最根本最核心的,其它一切服务都是从医疗技术服务中延伸出来的,因此,没有突出的技术优势,医院的市场营销无从谈起。另外,医疗设施的数量及先进程度等,也均为定位该医院竞争实力的基本标准。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政府指导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新医疗体制的建立、各类医疗机构的迅速发展,使得满足各类患者的需求成为医疗机构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常以医疗服务质量的高低为准绳,广义的医疗机构质量理念不仅包括医疗质量,还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成本等多方面的内容,注重的是患者的需求,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重视患者的评价和满意度。因此,追求百分百质量的营销战略,既使医疗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又保证了优质的医疗质量,还让民众得到了实惠。目前,医疗机构的管理逐步进人以患者满意度、信任度和医院知名度、美誉度为中心的品牌经营时代,创建品牌已成为医疗机构生存发展的战略问题。医疗机构实行品牌营销战略,不是少数管理者的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体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支持配合,在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及各项保障服务方面,树立自己的特色。努力创造自己的品牌,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是医疗机构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医疗机构的中心工作是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医疗和服务的有机融合,医疗服务不仅包括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理、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还包括满足患者生理和心理需要的服务。我国的医疗机构原来基本上由政府开办,医疗机构往往站在自身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患者的立场上提供医疗服务,使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关系本末倒置。医疗体制改革后,面临医疗市场供过于求的形势,我国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转变观念,为进行营销活动扫清思想障碍。

3、医疗市场营销战略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