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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一一、总则
(一)、为规范本集团及下属生产企业的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生产企业的采购活动。
二、采购原则
(一)、严格执行询议价程序
凡未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价格的物品的采购,每次采购金额在20xx元以上,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二)、合同会签制度
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如生产管理部、质量部、财务部、审计部、生产企业总经办、设备维修部共同参与,调研汇总各方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签约。属集团采购的项目,应报总裁批准。
(三)、职责分离
采购人员不得参与物资和服务的验收,采购物资质量、数量、交货等问题的解决,应由采购部根据合同要求及有关标准与供应商协商完成。
(四)、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资或服务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作参考。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五)、最低价搜寻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各地区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六)、廉洁制度
所有采购人员必须做到:
1、热爱企业,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3、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4、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6、努力学习业务,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七)、招标采购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材料,如原、辅、包材料、零星且繁杂的物资、办公用品、中药材等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生产、质量、财务、审计、采购、总经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或一季度)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材料,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着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三、采购程序
(一)、供应商的选择和审计
1、原辅材料的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具有生产产品的合法证件。变更原辅材料的供应商必须经过送样检验、小试、中试,征得生产、质量部门同意。必要时,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2、对于大宗和经常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购部应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供应商的生产管理状况、生产能力、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供应商档案,做好业务记录,会同企业生产、质量、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
3、固定资产及零星物资采购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进行询议价程序和综合评估。供应商为中间商时,应调查其信誉、技术服务能力、资信和以往的服务对象,供应商的报价不能作为唯一决定的因素。
4、为保证原、辅、包材质量的稳定,供应商也应相对稳定。
5、为确保供应渠道的畅通,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对于生产运营所必需的商品,应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后备供应商或在其间进行交互采购。大宗商品应同时由两家以上供应商供货,以保证货源、质量和价格合理。
6、对于零星且规格繁杂的物资,每年度根据部门预算计划统计造表交采购部门,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经有关部门及采购部门综合评估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特约供货协议,定期结算。
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二资源简介(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1、采购总则
1、1为规范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各分公司的商务采购活动。
2、采购原则
2、1、严格执行询议价程序进行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2、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材料的采购,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生产部、销售部和客服部参与,调研汇总各方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实施采购。材料采购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不得找理由拒绝。
2、3、采购人员必须参与货物和服务的验收,采购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等问题的解决,应由采购部根据合同要求及有关标准与供应商协商完成
2、4、采购人员采购的材料或服务必须与采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采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销售、客服或工程技术部供更改采购单作参考。
2、5、所有采购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廉洁制度:
2、5、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5、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2、5、3廉洁自律,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2、5、4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2、5、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2、5、6努力学习业务,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及市场信息。
3、采购程序
3、1供应商的选择
3、1、1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具有相关资质及履约能力。
3、1、2对于经常使用的材料或服务,采购部应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供应商的管理状况、质量控制、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供应商档案,做好记录,会同客服、销售、生产、工程技术部门对供应商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
3、1、3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进行询议价程序和综合评估。供应商为中间商时,应调查其信誉、技术服务能力、资信和以往的服务对象,供应商的报价不能作为唯一决定的因素。
3、1、4为确保供应渠道的畅通,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应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后备供应商或在其间进行交互采购。
3、2采购程序
所有的材料或设备的采购,如没履行以下相关手续,采购部有权拒绝采购。
3、2、1工程材料或外销成品所用材料须由合同当事人将所需材料报各公司采购助理。由采购助理与合同当事人确认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后填写采购申请单发财务部,财务部在确认收到客户订金后将采购申请单电子版发采购部,采购部在收到采购申请单,销售合同复印件后方可进行材料的采购。采购申请中如果没有填写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应退回。
3、2、2固定资产及大型生产设备的采购,由各使用部门报综合管理部统一申请。报请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3、2、3车间零星物品采购,由各使用人员据实填写采购申请单,由生产厂长审批,最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3、2、4工地急用或零星材料,由工地项目负责人或安装单位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直接就近采购,事后报采购部备案。
3、2、5采购询价、综合评估、会签合同,由采购部门协调工程技术部、财务部及销售或客服部共同完成,报公司领导审批。工程技术部、使用部门负责采购物品的适用性,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控制、合同付款条款的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风险条款的审查。采购部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付款申请、索赔、采购档案的建立,市场信息的收集。同时,与供方和生产厂家联系货物接送的时间、方式、到货情况、质量反馈及确认售后服务事宜。
3、2、6采购过程中发生变化时,销售部或需求部门出具采购变更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采购部执行。
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三为了严格管理和控制公司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规范公司的采购管理行为,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比价采购管理的实施原则:
公司的比价采购管理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决策民主化;
(2)操作透明化;
(3)权力分散化;
(4)采购规范化;
(5)效益最大化。
在此基础上构筑全公司的比价采购管理体制。
2、公司实行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子公司三级管理的比价采购管理模式。
具体分工办法如下:集团公司成立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与各分公司的采购管理部门按采购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分工管理。集团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办由集团集中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如:各分公司、子公司共用的白糖、香精等大宗常用原辅材料。
(3)提出制定和调整采购物资控制价格的建议;
(4)对供货单位和价格有否决权;
(5)检查处理违反公司比价采购管理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场信息及时提供价格建议;
(2)严格控制和执行比价采购小组确定的采购价格;
(3)自觉接受比价采购管理小组的监督,按程序开展工作;
(4)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及台账;
(5)采购人员随时注意市场价格的变化,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比价采购管理小组。
4、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当比价采购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比价采购管理小组无法裁定的,上报公司总裁,由总裁依据公司比价采购管理的实施原则进行裁定。
四、比价采购管理程序
1、由各物资使用部门在保障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做好采购计划,并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工作,将物资采购计划与财务预算管理统一起来,以公司预算为前提和依据,按月制定采购明细计划,按比价采购的分工上报各级比价采购管理办公室,经比价采购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比价采购。
2、采购部门在采购前,必须先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然后由比价管理小组召集有关成员,集体研究,对所采购的物资货比三家,进行综合评价,统一意见。坚决杜绝采购中的权力行为和个人行为。采购部门根据研究的结果,在比价采购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采购物资价格审核单后具体执行。
3、各类物资采购不论签订合同与否,都按此程序办理。
4、对于价格低、采购量不大且不经常使用的物资,暂不按比价采购程序管理。但必须事先经过比价采购办公室确认。
5、在比价采购工作中,要逐步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为此,公司要求,只要具备条件,各分、子公司对大宗物资的购置及其它经营活动所需物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公司总部比价管理小组将指导和配合企业的招标活动。
6、对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分别付款的管理办法。由公司采购部门统一进行采购统筹管理,各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别进行付款。对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物资采购计划实施网络化的适时管理,在保障生产经营前提条件下,以最近的距离和最短的采购时间统一要求供货商配送物资材料。由各使用单位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付款。
7、对集团所属分公司及集团总部所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清扫用品以及劳保用品,统一归口到公司采购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实行定点采购,以取得规模采购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五、采购部门要建立物资采购分类流水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全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价格、付款条件、联系电话 及联系人等情况,随时备查。
六、违反比价采购管理处罚规定:
关键词:乡镇政府;采购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作用及本文研究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随着该制度的广泛实施,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趋明显。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较晚,各项法律、程序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乡镇级,更加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过程的一个盲点。本人在乡镇一级政府采购机构工作多年,对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并结合某镇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此作为其它乡镇在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时作参考,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更快、更健康发展。
二、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政府采购法》实施已10年,与之相适应的、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性法规相对滞后,现行法律体系仍然存在关键条款难以适用等问题。并且,《政府采购法》当中很多要求只规定到市、县级,对乡镇级根本没有提及,因此,乡镇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二)机构设置混乱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施“管办分离”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包括集中采构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就意味着镇级只能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某些乡镇管办不分,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均为同一套人马,如果乡镇政府采购业务全部委托上级执行机构去操作,加大了采购成本不说,乡镇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行使其监管职责呢?因此,乡镇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该如何设立,是当前困扰乡镇政府采购的一大难题。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糙,采购计划性差
乡镇级采购预算编制意性很大,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经常脱节。由于采购预算编制粗糙,采购监管部门不能制订年度采购总体计划,导致突发采购、零散采购居多,无法形成集中规模。分散多次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规模小,而不愿意参加竞标,导致投标竞争性不够,降低了节约率。
(四)政府采购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但很多乡镇尚未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不够重视,规避采购等乱象时有发生。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某些乡镇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缺乏科学性,公开招标操作流于形式,邀请招标滥用,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应用也不规范,单一来源应用率高等。
(五)政府采购专业操作人才缺乏
目前,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理论水平、操作能力整体上偏低,对政府采购有关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等知识欠缺。并且,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相对不固定,人员流到性大,不利于整体水平的待续提高。
(六)政府采购监督乏力
乡镇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着重于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但对采购项目前期参数制订、项目合理性论证、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以及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环节基本上不参与,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过程存在漏洞,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亟需加强。
三、完善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研究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配套措施
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以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规缺位问题。并结合乡镇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规定》、《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这样,既有国家法律支撑,又有地方规章制度的配套约束,才能更好地规范乡镇政府采购行为。
(二)因地制宜,完善采购执行机构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异较大,因此,本人认为乡镇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设置应采取因地制宜的方针,允许经济发展良好,支出总量大的乡镇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设立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负责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交易四大类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对于条件不成熟的乡镇,可将政府采购操作推向市场,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同时,还要健全财政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职能,从而有效避免采购环节的不规范行为。
(三)强化预算管理,推进规模采购
首先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将现行财政支出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货物、服务和工程等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使采购管理部门拟定年度采购计划,克服零星采购和无序采购的弊端。同时,要提高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要求采购人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要将项目进行细化,将项目金额划分到采购的各种货物、服务和工程中,使其能与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对应。最后,采购预算一经乡镇人大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任意追加或者改变采购计划,对确需调整的政府采购计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否则,采购资金将不予支付。
(四)加强采购宣传,狠抓规范操作
首先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使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宣传到每个采购人。并通过走访、讲解、答疑以及对单位领导和采购人员实地进行采购操作培训等形式,使其提高理论水平,掌握操作要领,又增强对政府采购的认知度。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制订乡镇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严把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有效杜绝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现象发生。
(五)完善采购培训制度,保障专业人才需求
首先,要建立全面、系统的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培训主体、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形成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和优胜劣汰的培训制度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和培训上岗制度,形成特定的职业规范化机制。最后,可建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宣传、行业培训,实施行业维权和行业交流等行业性管理职责。
(六)多方配合,严格监督管理
首先要完善法律监督,以《政府采购法》和乡镇级政府采购法规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建立多方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采购监管部门与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采购监管部门要定期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等定期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另外,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同时,还要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网上报批、采购计划网上报送、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电子评标、合同网上签订等各项操作,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监管,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四、实例分析
自我国2003实施《国政府采购法》以来,某镇是全国首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乡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10年来,共完成采购项目6300项,完成采购金额共28.6亿元,节约采购金额达6.42亿元,平均节约率达18.3%。政府采购的范围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镇属各中小学、医院及镇属集体企业共128个。政府采购制度在某镇取得良好经济及社会效益。经过10年的不断完善,某镇采取了以下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在全镇快速、健康发展。
(一)制度建设
为确保依法采购,某镇结合《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先后制订了《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镇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为规范全镇政府采购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机构设置
某镇严格执行“管办分离”制度。在镇财政分局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全镇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镇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采购项目的审批、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政府采购过程监督。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乡镇一级不能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某镇以设立社会中介机构的形式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操作流程
一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要求各采购人将全年用于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资金详细列出,并要求对项目预算信息进行细化,没有编制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二是拟定全年采购计划,将同类项目合并采购,克服乡镇项目过于零星和无计划采购的弊端。例如,将全镇30家中、小学分散多次的多媒体设备合并采购,一次就完成了全年60多次的零星采购,而且,增加了采购项目的标的额,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节约了采购金额;三是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每个采购项目严格按照《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要求操作,对规避采购和随意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资金不予支付;四是全面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起采购项目从资金落实—项目审批—组织采购—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每个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每个环节有严格的审批和操作时间要求,切实强化对每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人员管理
为保障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某镇要求全镇每个采购人的采购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分批举行采购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定期向采购从业人员传达政府采购最快信息,并且,建立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档案,劣汰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
(五)监督管理
某镇将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分阶段实施监督,明确每阶段监督要求。预算制作阶段由采购人负责,镇采购管理办公室严格把关;项目阶段,采购执行部门及时将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项目评审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按预算金额的不同分别实行监督,每年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进场监督的采购项目金额均占全部采购项目金额的90%以上;项目验收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项目组织联合验收;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就每个采购项目在镇采购网上开展供应商合同履行及售后服务网上评价,有效地实现了对供应商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许彩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商业经济.
在中国,政府采购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将高校纳入政府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于强化高校资产管理改革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树立诚信高校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政府采购在高校推行的时间不长,缺乏现成的经验,在具体运行上还有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高校的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一、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中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始于1996年,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中国已经全面展开,政府采购范围迅速扩大,基本上覆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协议采购规定、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制度保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全社会广泛认同,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有效治腐败、发挥政策性功能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社会捐赠等,从理论上讲,高校的所有采购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范围。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高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基建工程和各类货物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标准限额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实施的时间较短,高校实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存在消极抵制情绪
(1)多年的自行采购方式,对部分高校来说其切身利益已根深蒂固,片面地认为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政府采购限制和约束了高校的自主权,是变相的权力集中和权利回收;(2)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会形成某些新的腐败,由各人转移到集体;(3)担心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不仅不能节约支出,反而浪费资金;(4)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完成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而产生对政府集中采购抱消极态度甚至有抵制情绪等,这些都是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也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2.采购人员素质不一
政府采购是一项面向市场、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专业化水平要求极高的工作。“隔行如隔山”,对高校而言,采购货物质量、规格型号、价格是否符合要求,是衡量学校政府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受采购单位人员专业水平及采购信息渠道不畅和对产品了解影响,采购人员难以对高校大量的、复杂的、品种繁多各类学科和含高技术含量的设备进行精确的描述。客观上要求采购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市场各种产品性能和价格以及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信息等各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了解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和具备熟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规定。但由于高校在成立采购机构时,对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过少。加上受人员编制的约束,往往都是人员内部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益和运作质量,使政府采购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
3.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与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性差
由于高校规模大,组织结构层次多,管理权限分散、资金渠道来源广、变化多。政府采购的货物类资产品目、品种、规定限额要求繁多以及设备技术含量高、产品更新快、品种规格多。各单位部门就必须提前半年甚至一年制定准确而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和要求编制完整、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这对于高校来说操作难度大,因为要确定当年的收入才能以收定支、安排采购计划,而收入来源则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科研项目批准、个人、企事业单位、投资、捐资等情况可能随时发生各种变化以及能否及时到位。另外,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时间早、跨年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预见未来市场价格和需求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使得高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执行情况出现较大的差距。
4.政府采购周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学校首先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上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再向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项目后,交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确定招标程序,招标工作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确定招标方式、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开标及评标、媒体上评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业主签订合同。政府采购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运作,采购周期一般长达3个月。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校的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国家投入增加、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办学规模扩大,学校对货物类资产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需求与日俱增。出现政府采购周期长与高校对所需商品和服务时间要求紧的矛盾,由此导致有的高校对政府采购积极性不高,造成学校急需的物品不能及时采购和供应。
三、解决高校中政府采购问题的主要对策
1.统一思想、加强对高校政府采购制度意义的认识
高校公共资金使用管理的核心是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而政府采购制度是高校经济监督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活动作为学校预算支出的重要内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有效地抑制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它必将成为学校对内部经济进行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高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节减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由之路;是健全中国财政政策、加强支出管理的方向;是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是廉洁从政、树立政府良好作风的有效措施。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高等院校要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充实政府采购人员,注重吸纳政治素质高,具有招投标专业知识,准确了解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熟悉掌握经济合同及法律相关知识的各类专业人员。高校的采购人员虽然经受过一些市场经济体制下采购活动的锻炼,但对招投标、合同、商务谈判、市场调查及高校繁杂仪器设备的用途、性能、指标等有关知识和技能依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还是不够的,高校由于缺少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招标训练,借鉴成功的经验,提高运作技巧。同时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入政府采购行列,组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采购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
3.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严把采购立项关
对于高校来说,部门采购预算制定的科学、准确与否是政府采购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而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则是高校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在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中,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工作链条中的首要环节,它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到位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益。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将在计划管理、预算编制、资金支出等方面引起深刻变革和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程序,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项目需求、完整的收支范围,设立政府采购专用资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在执行过程中,对临时追加预算的采购申请一般不予批准。对确因项目必须,应由主管校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严格审批其必要性,同时要建立高效、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强化采购约束,使之具有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
4.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
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应调动政府和学校两方面的积极性。学校要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多沟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规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和灵活运用政府采购规定中要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网上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形式和方法。学校可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制定学校货物类资产、工程类、服务类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管理办法。学校成立货物类资产、服务类项目招标领导组和工程类项目招标领导组,依据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类资产、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对单台件、数量少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采购采用政府采购规定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对那些数量少、品种单一、价值量低、单一来源的货物类资产的采购学校应积极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网上招标、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这样不仅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同时也节省了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才能解决好政府采购周期长与学校对所需货物类资产和服务使用时间要求紧的矛盾,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科研工作能顺利进行。
5.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由于高校所需货物类资产、工程、服务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政府采购行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体现在采购环节上,不允许有丝毫疏忽和漏洞,否则既容易造成隐患,又容易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了避免有关情况的发生,高质量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真正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物资采购和工程服务中实施“阳光工程”,高校必须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放在首位,在制度框架下开展好政府采购工作。(1)围绕工作完善,促进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完善,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对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方法、招标投标程序、资金结算、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确保采购工作依法进行,按章操作。(2)围绕工作规范,制定货物类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要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抓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努力完善政府采购中各种环节管理细则。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各项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3)围绕纪律约束,制定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采购是社会注目的焦点,我们要时刻注重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管理,并从纪律上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作为源头治腐的契机,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制定出台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通过党纪、政纪的约束加大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罚力度。
第一,计划是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展开的统筹性策划和安排,只有在科学合理的计划指导下才能实现预期目标。因此,物资计划是搞好物资管理的前提,科学合理的物资计划是节约生产成本的根本,也是确保物资采购结果可预测性、可控制性的基础。目前企业处于资金十分紧张的局面,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按照计划有效地控制好计划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煤炭企业物资计划主要依赖于生产、基建、投资、经营等计划的支撑,因此要搞好物资计划必须认真分析审核以上计划对所需物资的计划安排。脱离生产实际的物资计划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在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时,要根据生产、基建、投资等工程项目逐项核算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明确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时要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作用,有效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确保物资需求计划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物资部门在编制计划时还要充分考虑利用库存及修利费等因素,要对现有资源进行认真综合平衡,坚持积极平衡、留有余地、不留缺口、不打埋伏的原则。编制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必须做到精准及时并与生产建设需要相吻合。这样才不会给企业造成积压和浪费。
第二,物资采购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搞好物资采购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企业必须有规范的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应的采购程序,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必须按照采购办法和采购程序认真贯彻执行,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企业所有原材料、设备、零部件的采购,均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大宗、重要、贵重的物资或限额以上的物资采购由企业采购部门统一办理;低值、小额或限额以下的物资采购,可由使用单位供应部门各自办理;企业对常用和零星物资的采购可实行寄售管理的模式,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二是要认真贯彻“五适”方针,即以最适当的性价比、最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最适合的地点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资。要想满足以上条件,采购部门就必须按照招标、竞争性谈判、比质比价及单一来源的各种采购方式进行有效的操作,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同时要选择最适宜的供应商与最佳的采购时间相结合,达到最佳的采购效果。三是坚持按采购程序办事,要根据物资需求计划和进度要求编制采购申请,采购申请计划要经企业相关领导审签后方可实施。四是物资采购要遵循多方询价、比价、议价,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性能指标、报价、批量、运输和付款条件等情况汇总后,提交比价小组进行比选,共同确定成交单位;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比价结果获批后,采购人员即可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须经相关部门及领导按照管辖权限联签后方可订立。重大采购合同须经企业律师审核。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采购人员应积极按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财务部门申请,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定金。采购人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商按时发货。
第三,加强物资验收管理,物资验收工作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可靠程度,严格细致的验收可以避免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流入,也可以有效杜绝企业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货物到达收货地点后,收货单位必须按照物资的属性和重要程度分别组织验收。例如,机器设备、大宗重要物资,收货单位必须按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组织机电、经营、财务、供应等部门相关人员对物资名称、数量、质量或重量及资质证件是否相符进行集体验收,验收后必须写出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等与合同不符,经检测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与供应商联系,同时拒绝接收货物或将货物退回供应商,然后就退货事宜及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验收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持发票、验收单和验收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一般性物资由供应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进货物资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结束后按照以上处理办法进行退货或办理入库挂账手续。物资采购只有通过严格的采购程序和严格的验收工作才能有效地达到采购的目的。
第四,狠抓回收复用和修旧利废工作,煤炭企业从建设期开始就离不开物资的大量投入,由于井下点多面广、巷道复杂,不同时期投入的材料设备有些已经不再使用,如不及时回收就会造成无形的浪费。因此搞好材料、设备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管理工作也是有效减少浪费,达到节支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途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要设立专门的废旧物资仓库,建立废旧物资管理台账,按照各单位季度或年度回收复用数量的多少进行适当的奖励,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用较少的奖励换取丰厚的物资使用价值,为企业节支降耗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物资使用要建立有效的管控指标。一是要制定合理的吨煤材料费定额;二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万吨消耗定额;三是要制定合理的储备资金定额。物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万吨消耗定额可控制发料,月底对各项定额进行有效考核。
第二条威海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采购项目方案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的论证和证明。
第四条论证项目的范围。纳入《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货物类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专家论证。
第五条项目论证的内容。
(一)项目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二)项目的技术需求是否有缺陷;
(三)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带有倾向性或排它性;
(四)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
(六)项目方案的预算是否脱离实际。
第六条项目论证遵循以下程序。
(一)财政业务科室收到预算单位报送的《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应及时审核,属于论证的项目于审核结束当日送交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组织专家论证;
(二)确定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采购办负责组织,参加人员:财政对口业务科室的代表、预算单位的代表、邀请的论证专家、监察局的代表、采购办的代表。论证专家从采购办的专家库中选定。
(三)预算单位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论证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专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严格遵守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写《专家小组个人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1)。
(五)论证专家小组对项目方案提出综合论证意见。论证专家小组对每位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填写《专家论证会综合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2)。
(六)预算单位对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确认,在《专家论证会综合论证意见表》中填写确认意见。
(七)预算单位根据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新的方案,报送财政业务科室审核。
第七条论证后形成的项目方案,原则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改。
第八条项目方案论证从抽取专家、组织论证到修改完成方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财政业务科室按照《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经专家论证后形成的项目方案、《专家小组个人论证意见表》、《专家论证会综合论证意见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采购办监管采购。
第十条预算单位的代表不作为专家参加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的代表参加专家论证会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平、公正性的意见。
第十二条参与项目方案论证的专家,不得与预算单位存有利害关系,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论证专家应当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履行论证职责,并遵守《威海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聘请论证专家的费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支付。
第十四条论证专家在项目论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管理;策略和方法
一、电力物资采购管理的重要性
从费用支出上来看,电力企业75%左右的成本开销为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以说,物资的采购管理是电力企业物流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力企业资金的流向。此外,作为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电力企业不仅是一个与装备水平密切相关的行业,更是与原材料密切相关的企业。良好的供电设备、高产能的较为清洁的原材料,是供电企业降低成本的关键。所以物资采购工作的好坏不仅会直接影响到电力生产建设的成本和造价的高低,更与电力企业能否提高整体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所以说,电力物资采购管理对于电力企业至关重要。
二、电力物资采购的策略和方法
1.常规采购
常规采购是物资采购管理中最传统、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常规采购多以集团公司组织为主,尤其是基建设备、大宗材料、技改工程以及重要的进口部件等要求交高、总金额较大的物资,由网、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不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采购风险,更可以大大降低采购成本。对于除了基建设备、大宗材料、技改工程以及重要的进口部件以外的物资,可以由基层物资部门采购。常规采购的具体操作是:生产建设用料的物资计划;核实审批、物资计划;编制对应的采购计划;进行相关物资的市场调查;综合运用和分析调查数据;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货源、价格动态以及信誉等条件,择优采购。
2.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自国外的发达国家引进的一种竞争采购的物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的类型一般分为三种:按照招标的结算币种,可以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按照招标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议标三种形式;按照招标的组织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提出电力公司可以制定符合本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同时也规定了电力企业的一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些项目包括了以下几种。第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第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到达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第三,勘察、设计、监理和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了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第四,单项合同的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标准,但是项目的总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作为大型项目的物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的一般程序为:成立招标组并制定初步的招标方案;编制与招标项目相符的招标文件;制定标底、发标并接受投标书;进行公开的开标、评标和决标;与中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招标采购的竞争性较强,有利于电力物资采购成本的降低。据一些实践证明,招标采购的成本要比常规采购成本降低15%以上。
3.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一般是电力企业与货源相对稳定的卖方签订供货合同,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这样卖方市场相对稳定,盈利收益也相对稳定。因为卖方市场较为稳定,卖方就会较为主动积极地配合电力企业的一些需求,包括适当的价位让步以及供货上的时间问题等。这种采购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电力物资采购的价格更加合理。电力物资定点采购相当于电力企业将库房转移到市场,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库存积压,更有利于物资周转的加快。由于合同保障,电力企业与卖方的结算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结算周期,也可以一月或一季结算一次,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物资采购的流程,提高了物资采购的工作效率高。
4.电子采购
随着诸多电子购物平台的兴起,电子采购也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电子商务形式。这种足不出户的便捷采购方式,是物资采购发展的必然结果。电子采购不仅可以降低物资采购的成本,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率,更优化了物资采购的流程,使电力物资采购人员通过电子平台就可以进行“货比三家”,则优采购。与此同时,通过电子采购,电力企业还可以减少电力物资釆购中有可能出现的人工操作错误,采取“端对端”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节约人力成本的支出。此外,电子采购还可以通过电子招标和电子询价等手段,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电力企业采购成本。
三、综合多种采购方式,优化企业采购流程
1.完善物资采购相关管理办法,责任到人
面对电力物资采购出现的采购环节权利较为集中的现象,电力企业应完善物资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权力约束制度,有效控制采购决策权和管理权,实施采购监督,鼓励节约采购成本。此外,还应注意将采购任务落实到具体的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的身上,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互相监督。一旦发现采办人员有损害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询价讨价,货比三家,确保物资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的关键在于物资的价格。为了最大程度上降低物资采购的价格,采办人员可以先利用网络平台对卖方的物资质量、货源、价格等进行初步的了解,而后和各个招标单位和卖家进行竞争式的谈判,在详细了解和询问各个招标商的物资质量与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寻求更加合理的物资供应商。
3.选择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方法,筛选物资性价比高的供
应商
电力物资的采购主要以集中采购为主,在进行物资采购时,应根据物资的特点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物资采购方式,筛选物资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比如,在进行电力工程项目需要的电缆、木材、水泥以及钢材等大宗物资,应该首先考虑集中采购或者招标采购的方式,还应综合考虑物资的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以确保物资运输的通畅性,以免影响工期;对于工程项目所需量较大的油品油料和专用设备特定的物资,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较为合理。
参考文献:
[1]石明,浅议施工企业预算管理[J],会计之友,2011.
据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都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关。
今年1月份,国务院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已过10个多月,仍未见《条例》踪影。消息人士透露,马上公布《条例》的可能性并不大,业内专家也认为政府采购“两法”冲突等问题的悬而未决是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完整的政府采购定义,并将工程采购纳入其中,但随后又在《条例》中表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确定了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曹富国告诉记者:“两部法律围绕了政府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法上的地位问题进行展开。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赋予政府采购法完整的政府采购概念,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应不包括工程采购,采购对象是政府用于公共管理和为公共服务所需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等消费性项目,不包括用于投资目的的货物、工程及相关服务的购买。”
在工程采购的争论上,采购方式及程序构造也存在争论。以前,议标也被认为是招标的一种方式,有的国际组织规定的招标规则也把议标作为招标方式。但议标实际上就是竞争性谈判,不具有招标的性质和特点。据悉,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很大比例都是议标,在实践中暴露了诸多严重问题,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否定了议标方式。而《政府采购法》中却肯定了议标方式,其中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但政府采购有其范围限制,房屋建筑工程如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强制招标”范围,是特别法的规定,不能采用议标。
对此,曹富国认为,议标被招投标草案中排除,从表面上看是源于对议标性质的认识,讨论它本质上是否属于招标方式,但从根本上看,这是对“两法”冲突进行立法折中的结果。这种影响在《政府采购法》上也有重要体现。《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以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一揽子采购方式,但是它的适用被限定于货物或服务采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当规制已经对法律适用和采购实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缺乏谈判性程序的招标投标法已经在适用复杂招标采购项目上显得捉襟见肘,而《政府采购法》在法律上缺乏工程采购方式和程序。
“‘两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矛盾与法律实施的监管权本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但从政府采购立法史或法律关于监管权的分配上,适用范围上的冲突与部门之间监管权的分配紧密相关。一定程度上,范围冲突由监管权冲突造成的。因此,一种协调‘两法’关系的思路是协调部门之间关于监管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达到统一与和谐。”曹富国说。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这项条款,曹富国解释说:“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立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但同时也没有剥夺其他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包括对政府招标采购的监管职能。”不过可喜的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都授予国务院进行规制的权力。“法律的实施运行还取决于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一问题也在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之间达成协调性文件中,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 34号)文件表明,采购招标方式采购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由此可见,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监管权的分配倾向于维持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现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政府采购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该规范性文件要求适用根据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监管体制。”曹富国还分析:“除了国务院的协调努力外,11部委组成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以及部门规章也在有关监管权方面进行协调。这一协调机制的规章也反映了部委之间就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的监管权所达成的一个重要共识,即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不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职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职权。同时,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也排除了对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监管权。”
在政府采购“两法”问题上,采用协调监管能否强有力地解决矛盾我们不敢肯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协调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化解“两法”矛盾,曹富国教授感慨地说:“法律实施部门就‘两法’关系所做出的协调努力和达成共识对法律政策的统一和协调运行至关重要。同时,这种协调和共识也是当前我们制定国务院条例和未来进行法律改革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处理‘两法’问题上,至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该主张协调监管论。”
相关链接
烟台模式介绍
在十多年的采购实践中,山东省烟台市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独具特色的政府采购运行模式。
关键词专家库;建设;规范;评审
由于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决定了采购的最终结果,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评审专家的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建立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专家库
专家库的建设是整个评审专家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所有评审环节出现的问题,都与专家库的建设相关联,因此,建立一个既能满足评审时对专家的数量要求,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专家库,是目前评审专家管理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入手建立一个好的专家库。
一、在设库初期,广贤纳士
对有兴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应敞开大门,尽量掌握最广泛的人力资源。不应简单地在有关媒体上征集公告,真正有水平的专家需监管部门去挖掘、去发现,个别专家还应主动上门邀请。
二、在质量上应严格把关
不仅对是否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把关,而且需对相关专家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内人员的反应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应该了解以前相关专家参加社会招标或政府采购的评审经历,以及采购机构对其进行的评价,做到对评审专家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在实际管理和使用时“疑人不入库,用时不疑人”。
三、在分类上应满足需要
建立专家库的目的,就是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满足其评审需要的专家,因此,必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专家进行合理分类。笔者认为,分类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成不同的大类;二是根据每大类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如医疗设备可分成生化、影像等小类,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化水平;三是根据实际采购的需要,适时增加、调整专家库的分类。
四、在时效上应定期更新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专业技术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必须及时更新,否则将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对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评审专家库必须定期更新,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的老专家,建立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
赋予机构专家管理权
2003年12月1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和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管理办法》已近7年,笔者发现,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被通报的评审专家寥寥无几,而目前每个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评审专家决定。在一些项目中,评审专家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意味着实际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因此,对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罚情形需进一步细化,明确监管责任人,缩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杜绝评审过程中不负责任、胡乱评审的现象。
《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过程缺少规定,管、用分离的结果是:监管部门“管”有办法,采购机构“用”却无从下手。
评审过程监管规定的缺失,是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建立日常管理与评审过程管理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关键是增加评审过程中采购机构如何对评审专家(包括采购人代表)监管的内容,使采购机构有“法”可依,应授权采购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明确采购机构可以拒绝违法、违规采购结果的情形,防止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
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全国性的评审专家监管体系,并与采购机构紧密联系,对采购机构反映的有关评审专家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或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资格情形的,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在全国政府采购指定媒体通报。
细化措施限制评审中的倾向性
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对评审分歧及其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政府采购可借鉴。
一、采用评分均值对评分分歧进行修正
评委成员的评分偏离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超出20%,该成员的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委成员的评分均值替代;评委成员的评分偏离均超过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超过20%,则以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得分。通过分值修正,剔除大的偏差,使评审分值更趋一致。
二、对推荐候选人的偏值行为采取谨慎措施
如果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或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明确不得作为推荐中标人。而在政府采购中,同样必须予以谨慎,对此情况可以要求评委作出合理解释。
三、采购机构可通过复核来加强对评审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采购机构尽管不参与具体评标,但对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评审实务都十分熟悉,容易发现评审中的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机构可要求主评委复审,提请相关评审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对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主评委启动分值修正。在评审过程中,采购机构可通过复核各评审人员的的评审情况,提请评审人员根据标准评分,确保分值在规定区值内,客观分值无偏差,分值汇总正确。对评委无法解决的问题,采购机构可根据以往的经验,给以正确的解决方式引导,包括向权威部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通过多种途径来寻求问题解决办法。
合理设置评审中的自由裁量权
评审专家该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小了,限制了专业水平的发挥;自由裁量权大了,恐怕产生倾向或歧视。
自由裁量权的来源是评标办法和标准,合理设置评审中的自由裁量权关键在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笔者以为,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采购价格权重不低于30%,不高于60%;服务采购价格权重不低于10%,不高于30%,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比照最低价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这些规定设定了评标的基本框架,也给定了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二、专业知识与水平
隔行如隔山,对于不甚了解的行当,采购人员往往无从下手设置细致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只能在企业资质、服务要求等进行大致划分,把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交由评审人员掌握。如果是招投标市场比较成熟的行业,则可借鉴相应的评标办法与标准。
三、项目本身的复杂性
项目技术专业性强且包含了众多不确定因素,或需考虑与技术标准的偏离程度及相关影响,或由专家对各投标人的解决方案进行多方面的比较和判断。在这些情况下,必须给评审专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分工协作,共同提高评审质量
不论是建立满足实际需要的专家库,还是赋予采购机构管理权、细化评审措施,其根本目的是提高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共同肩负着这一重任。
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要建好专家库,使库内专家尽可能地满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需求。二是要明确一套使用规则,包括专家邀请的备案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不良行为惩处制度以及评审规范。三是明确采购机构的权限,包括项目评审中采购机构可以做些什么,遇到具体的问题如何处理,使得操作机构的运作有理有据。
作为采购机构,一要根据相应法规研究制定一套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评标办法与标准,以作为专家进行评审的依据。二要做好专家邀请,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抽取或选取评委,从而使项目评审得到相应的技术支持。三是对评审质量的监控,通过采购文件解读、评审复核、提请解释等多种方式来避免评审中的倾向性,促使专家公正评标。四是评审质量反馈与处理建议,把专家的使用情况反馈给管理部门,使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专家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专家库的质量,同时也能使管理部门根据运作情况来完善制度。
作为评审专家,一要熟悉法律法规,从宏观政策面了解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和管理措施,切实做到依法评审。二要尽到对投标文件认真审查的义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三是依据评标办法与标准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提交评审意见,这个过程必须是有理有据而不带有倾向或歧视。四是从专业角度对相关采购提出建议与意见,促使采购机构在以后工作中更好地完成类似项目的采购。
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是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维护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少不了评审专家,因此,要建立一个满足政府采购实际需求的专家库,尽快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规定,建立考核、评价、奖惩、退出机制。只有从多方面入手,搞好专家库建设,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才能确保“阳光交易”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1]监察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Z].2003(11)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Z].2007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简介
国库单一账户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前提,以完善的
财政支付体系、信息技术和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为基础。发生财政支出时,财政资金也不再通过主管部门层层划转,而是在实际使用时由财政部门从国库账户直接划入商品和劳务提供者的账户。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原来各预算单位的分散支付改为集中支付,从而把握每笔资金的最终去向,从根本上杜绝在预算执行中的克扣、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有利于财政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
2、 政府采购制度简介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公共部门为了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相关主体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政府采购制度就是约束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实现公共职能的制度。一般来讲,政府采购制度往往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来体现。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由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采购合同授予的竞争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将公开的招标作为原则性的合同授予方式。根据采购需求和市场供应状况,还可以有其他的合同授予制度,例如像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因为后面这些授予合同方式的竞争依此递减,所以使用的限制条件就越来越严格。合同授予程序的竞争性越强,越能体现当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就一般意义说,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是源头治腐的利器。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管住政府“钱袋子”的主要手段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起购物支付贷款主体、采购物品验收主体和购买主体三分离的制度,由财政统一付款,形成了钱与物、验收与购买分离的相互制约机制,有力地阻止了供给商与采购人的合谋而造成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损失,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二、目前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和财务收支的动作程序上做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资金运作透明度高,制约机制完善,政府可以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者的行为,防止利用财政资金牟取私利,促进资金使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止滋生腐败,浪费有限的财力。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政府采购的资金按预算拨付,纳入统一账户治理,从而确保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的监督。其次,政府采购的支付过程更加透明、便捷。第三,实行政府信息化平台以后,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公平竞争不但使各个采购主体之间存在着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同时政府内部也加强了财政、审计等形式的监督,此外,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介等舆论的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多样化的监督机制能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寻租、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有力地推进政府廉政建设。
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的滞后,在《政府采购法》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的、规范性的操作规程。因此,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如何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监管有效的结合起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就更加显现出来。
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
1、推行标准化管理模式,逐步将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与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对接。采购平台的业务、数据与财政内部业务系统密切相关,目前的采购业务系统缺少与财政其他业务系统间的交互,预算管理系统内每年的预算批复数据无法通过数据接口无缝接入采购系统生成下年度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平台已经生成的中标信息无法导入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需要单位手工录入。根据政府采购的管理和业务需要,迫切需要建立“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的一体化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需要与与财政预算系统集成,获取年度采购清册、项目情况等信息;预算指标与采购计划,中标信息等对接。与集中支付系统互联,可以在支付时直接获取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与银行网关集成,获取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2、强化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之前,修订和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一律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预算的安排程序与行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和“二上二下”程序。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始,政府采购管理部们应当全程介入其中,个别过程要签署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人大批复的预算汇总确定各单位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和方法,还需做大量工作,组织实施,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算的执行来完成“阳光下的交易”,由财政监督变为监督财政。
3、建立动态监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查找政府采购管理重要岗位和重要环节的风险点,依法科学界定每一项权力的权限,完善和规范每一项权力的运行流程,建立健全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监控为主的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减少政府采购领域利益冲突发生的几率。参与政府采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公职人员要将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全方位评价公职人员执行廉政情况,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防止利益冲突的预警机制。将政府采购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建立政府采购电子监察系统,对采购活动各个环节做到网上留痕、实时监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努力打造阳光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