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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银行业最大社团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始终关注设计银行业的立法、司法乃至执法活动。2013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以法办函2013(229号)专门就《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意见。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业主力军不仅与民间借贷主体优势互补、共筑借贷市场,而且与民间借贷规定也密不可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仅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基本规定,也对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过时性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在一定意义上说,以司法解释方式也终结了数年来《贷款通则》修订左右摇摆的不正常现象。以下就该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进行分析。
企业借贷合法,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加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突破了长期以来司法界否定企业间借贷法律效力的传统规定,意味着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资金将受到法律保护。如此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正视长期以来企业间借贷客观事实,为企业间生产、经营需要等正当融资开辟了合法之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对企业间开展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必要的资金融通过是显著的利好,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却具有利空的态势,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时刻防范因此所带来的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长期以来,借款人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已经成为习惯,为规范银行业贷款管理,中国银监会专门制定了“三法一指引”,创新性地推出了“受托支付”方式,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所谓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但是,“三法一指引”规范的毕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非借款人,即便提出诚信申贷的要求,但对借款人而言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故而,贷款被挪用屡见不鲜。甚至银行业监管机构的领导在某些场合亦承认不少企业挪用银行贷款作为办理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或是将贷款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国债、企业债、股票、基金以及信托计划和理财产品。一些企业和项目之间出于利益关系,将银行贷款交叉使用、连环使用,银行贷款的挪用掩盖了资金使用的真实用途,贷款的预期收益和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企业间因生产经营借贷收到法律保护后,可以预见,借款人挪用银行贷款的行为会更加多见,甚至会出现历史性的新高。在企业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下,借款人转贷现象时常发生,银行采取的诸多贷后管理措施往往无济于事。按照《流动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情形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是,受托支付并没有解决贷款挪用和转贷问题,只不过增加了实际用款人的一点利用合同受托支付后再转回使用的成本而已。现在民间借贷年利率24%受到法律保护,24%至36%又属于自然之债,只有超过36%出借人的高利贷才不受法律保护,银行正常贷款利息与民间借贷的巨大利差,必然会引发借款人转贷的“理性”冲动,可以断定,在实体经济发展不良的情形下,转贷所产生的超额利润或成为某些不法企业的追逐热点。
允许企业间开展借贷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经营信贷业务是国家特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特许权利。《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保护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资金并非没有底线,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挪用资金罪规定也十分清晰,但是挪用资金犯罪行为仍然持续发生。转贷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能遏制借款人转贷的利益追逐行为,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会更加多样、隐蔽,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担忧的不是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而是采取什么手段才能整治贷款挪用的不良行为。
“两区三限”原则,银行中间业务创收要有底线。民间借贷利率到底多少合适?这是规范民间借贷争议最大的一点。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将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依法保护未超过年利率24%的固定利率;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24%以上到36%,这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灰色地带,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无权索回,贷款人主张未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如此规定确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不仅有利于司法界掌握与操作,也仅有利于小额信贷公司稳健经营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银行业高度重视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提升,不仅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为商业银行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其经营利润。但是,该项收入显著提升的同时,也一直饱受社会各界诟病,尤其是涉及信贷业务财务顾问费用。2012年银监会提出“七不准”中有六不准与信贷业务密切相关,如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存贷挂钩,不准浮利分费,不准一浮到顶,不准借贷搭售,直指商业银行贷款利息为实、中间业务收入为虚的水分问题。账户管理费、财务顾问费、贷款承诺费、融资顾问费等无实质的费用层出不穷,2014年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遏制银行业假借信贷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效果仍然有限,银行业借信贷业务增加中介业务收入本质是对当下资金价格扭曲、价格管制的“报复”性收费,是一种“利率管制下的价格畸形”。“七不准”也好,《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也好,毕竟是监管要求,属于银行业合规经营监管范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同于1991年的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不适用于银行业借贷业务,但客观上为银行假借信贷业务创收划了一条底线,民间借贷利息既然有了“两线三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更不能没有底线。
民间借贷涉罪,银行借贷并非先刑后民。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客户利益的内外勾结犯罪,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以“先刑后民”作为挡箭牌,强调这一点的尤以纪检监察、客户投诉管理部门突出。先刑后民既不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不是有效解决银行与客户纠纷的最佳途径。所谓的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银行发生刑民交叉的与客户诉讼案件,并非一律先刑事后民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做出不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因涉及犯罪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权益相关的,并非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必须中止审理。对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合同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权人有权担保人,担保人须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超出诉讼时效的解决方法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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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伸阅读: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
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欠条
李某与王某恋爱,李某计划与王某结婚,同时王某买房时,李某汇给王某100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00000元。王某则认为是赠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李某进行了释明,李某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内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如何处理这个管辖权异议各个法官的意见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即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机会,现提出已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审查,告知即可。
第二种意见:变更案由后即为一个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第三种意见:如果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不能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处理不当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违法就要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本人赞同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后双方对判决均未上诉。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一、首先应当明确管辖权与释明权、答辩期与举证期限、法律关系与案由的概念与关系:
(一)管辖权异议: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地域管辖又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不同的管辖规定了不同标准,并对不同的管辖之间的效力也作了规定。
2、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确定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二)释明
1、释明权的概念: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证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释明权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也是为了克服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费用高昂等弊端。对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而予以撤销。
2、举证期限:我国民诉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并不排斥限时举证,举证期限是针对过去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而设定,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约定与法院指定两种形式,并充分体现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上,将导致证据失权。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案由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变更诉讼请求,就涉及到案由的变更。
二、通过对不同意见的剖析,统一认识。
对上述案例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的三种不同意见中,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为:
1、不同的案由确定的管辖原则是不同的。案例中原案由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变更后为不当得利纠纷,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发生了变化,当然可以就新的案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2、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未限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个答辩期内提出,变更案由后应为一新的案件,应有新的答辩期。
持第三种意见的理由:释明变更案由后并不是一个新的案件,但如果导致管辖权从有到无,或者为专属管辖的,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分析三种意见的理由,需要澄清下列四个问题:
(一)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作为一个新的案件,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个案件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由,法律关系性质变动,形成的是一个新的诉,很多法官就认为是一个新的案件。但事实上一个案件形式上包括从起诉受理、送达起诉状副本到开庭审理、裁决的过程,变更案由后如何操作,如果还需变更方写诉状,法院再送达,应是一个新的案件 ,但这是程序问题,法律肯定会明确规定。但《证据规定》只规定了举证期限,且当事人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是允许把原告的请求进行改动,原来的请求不存在了,这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即是这个新的请求,而且法院最终确认的也只有一个案由,也就是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是事实不变,基于这一事实的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是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案件仍只有一个事实、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号。经释明变更案由后重新给予举证期限,是因当事人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动,给一方变更机会,也应当给予另一方公平的举证机会,使当事人澄清自己的主张,双方就原告最终主张的法律关系上诉辩,从而从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因此,最多可以说从实体的处理上相当于一个新的案件,与真正新的案件是不同的。
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答辩期,即收到副本后十五天内。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的是举证期限,期间是不确定的。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程序装置在民诉法中加以规定,是具有严肃性,不能任意作扩大和缩小解释,只能在答辩期内提出,否则都视为超过期限。
(二)变更诉讼请求对管辖权原则、管辖权的影响。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管辖原则,这是正确的。但管辖原则是针对一般情况分类规定,就法院行使释明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原则的变动。如同一类案由的变动,其管辖原则是不变的。管辖原则与管辖权并不单一对应的,管辖原则不则并不必然导致管辖权的变动。根据管辖原则有几个法院有管辖权,只存在当事人的选择问题。而从民诉法的规定看,被告住所地是最一般原则,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诉,而变更诉讼请求后,根据案件性质原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则存在管辖权的冲突,还有在涉及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也会导致管辖权的冲突。但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即使变更诉讼请求,并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上述案例即是该种情况,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是从合同纠纷转变为权属纠纷,但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这二类案件均有管辖权,不存在管辖权异议。
(三)存在管辖权变动的情况下如何释明: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这是完全有可能。所以第三种意见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审查管辖权异议。但他们疏忽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把管辖权异议这一固定的法律概念与对管辖权有异议等同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了异议,这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权异议,而是实体处理上一种对法院释明内容的抗辩意见,因此不存在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果正确,法院应当采纳其意见,是以主动审查移送的形式。管辖权是程序问题,释明的内容是对实体的处理,应当服从于程序。所以法院仍是释明,但内容是原告可以撤诉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法院移送,也可以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上级法院不会以原法院未释明而发回,因为原法院已尽了释明义务。但法官在释明之前也应考虑到对管辖权的影响,与被告事先进行沟通,所以由被告来提出的情况也是少数。应当重视的是法院在释明时发现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使原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应主动移送。虽然法院主动审查的移送没有时间限制,但因不同法院、不同法院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问题认识的不同。经一个法院释明后移送另一个法院,如果受移送法院不同意原法院的释明内容,则存在第二次释明,不仅会使当事人困惑,也会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怀疑,因为释明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法院的意志。同时移送对受移送法院来说又是一件新的案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为了原告的起诉诉请,成了法院在主动帮当事人打官司,有违诉讼风险的承担原则。因此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
(四)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是否都应作出裁定。
如前所述,管辖权异议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内容:主体合法,即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时间合法,即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符合了这两个形式要件,才是一个有效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作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一样处理,当事人又有了上诉权,使一些当事人利用它来故意拖延时间,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就本院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根据该批复精神,一个案件每个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只有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放弃了异议权利,超过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效力的,法院不予审查,当然也不用作出裁定,也不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法院只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即可。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裁定移送管辖,不受期限限制,但通常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实体上证据来判断。有关管辖权的材料是与管辖权异议相联,超过期限对其材料是不审查。而民诉法中的证据是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因此法院指定的证据的举证期限都是针对案件的实体部分,所以管辖权的材料不能作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处理。
三、总结
(一)意义。
探讨变更诉讼请求释明过程中涉及管辖权异议处理,有三个方面内容,即释明后当事人不能因此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应当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移送或撤诉;释明未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应当由原受诉法院继续审理。上述内容体现了诉权属于当事人原则。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起诉,由当事人决定向哪家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引导诉讼的进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与《证据规则》的精神是一致的,诉讼风险由当事人分担,是我国改变强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实践的指导,对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办案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在释明时应当双方当事人均在场,以便法官及时听取双方的意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轻信他人,80万元人间蒸发
【案例】经过大半生的省吃俭用,赵奶奶积蓄了80万元现金。2014年1月,赵奶奶独自出门旅游中,在火车上碰到了一个30多岁的女子,一路上对她很是照顾。赵奶奶不仅对她非常感激,而且觉得女子心肠不错,甚至在离别前还相互留了电话号码。通过此后一段时间的联系,赵奶奶对女子更是信任有加。5月,女子提出以月息2分向赵奶奶借钱做生意时,赵奶奶毫不犹豫地将积蓄全部借给了她。可时间过去两个月,女子不但未按时偿还本息,反而电话也成了空号。无奈之下,赵奶奶只好根据女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提起了诉讼。岂料,女子的身份证系伪造,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结果竟是查无此人。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指出:“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正因为女子的身份证为伪造,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结果为查无此人,决定了赵奶奶提供的“被告”信息虚假,同样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使得法院只能驳回赵奶奶的,也就意味着赵奶奶的养老钱只能被“人间蒸发”。
【支招】出借养老钱,千万不要轻信对方的身份。如果实在难于判断,最好能够让对方提供财产抵押或者质押,也可让对方提供自己所熟悉的、有偿还能力的人担保,以便一旦债权受到威胁,亦能“逃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追求高利,30万元“打水漂”
【案例】2014年6月27日下午,郭大爷路过一家麻将馆时,见自己的一位老哥们正在喜滋滋地数着大把“红利”。在郭大爷的一再追问之下,本来支支吾吾的老哥们终于说出了实情:里面名为娱乐场所,实则有很多人在赌博,甚至是豪赌。输掉者为了扳本,往往会以高额利息借款,自己就是“从中赚了一笔”。见有如此好事,郭大爷毫不迟疑地要求老哥们“引荐”。次日,果有一赌徒愿意以0.2元的利息借款,想到1万元一个月后就变成了1.2万元,郭大爷当即“奉上”了10万元。赌徒输掉后,郭大爷便再借,如此累计达30万元。由于赌徒并没有在约定的一周后偿付本息,郭大爷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十一条也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结合本案,不仅利息高达0.2元,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且郭大爷也知道,对方是在从事赌博类非法活动。正因槿绱耍决定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还可以按规定对赵大爷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
【支招】《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通过出借养老钱来实现“让鸡生蛋”,必须是以合法为前提。如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惜出借养老钱,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苦无证据,50万元一去不还
【案例】2014年春,蒋老太的儿子、儿媳因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新房,提出向蒋老太借款50万元,并表示3年内还清该款,且在房屋交付后,蒋老太也可搬入居住。考虑到亲子关系,也觉得自己一人长期在外独自租房居住毕竟不是个事,遂借出了自己的养老钱。但时至2014年8月,儿子、儿媳已经搬入新房达三个月之久,也没有让蒋老太搬去的意思。无奈之下,蒋老太只好找上门去。可儿子、儿媳不但拒绝其共同居住,甚至还否定借款一事。蒋老太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讼,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借款。不曾想,基于她没有借据,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儿子、儿媳又死不认账,法院最终只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
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借款合同时注意事项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我们为什么要借条?因为,万一打官司,我们手中有凭据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不仅仅单纯的写一张借条,而是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同时,有的时候还找2个以上的保证人做担保,将保证条款和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写明。 但我们律师借钱给别人,一般是不写借条的,我们要的是双方签一份借款合同。我们为什么要借款合同?因为,万一发生争议、诉讼,借款合同可以更加有利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所以,我们应该树立一个观念,借钱给别人需要的是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而不仅仅是张借条!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 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 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债务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什么要求都是会答应的。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因为: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举例: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债务人每月还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理由有2点: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9点主要内容。通过我们看到,签订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当事人与其在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还不如签订合同的时候找律师,前一份好的借款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
一、近年来__县法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20__年至20__年,__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审结1607件,结案率98.6%。审结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抢劫、、盗窃、滥伐林木、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14种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29种纠纷;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林木砍伐许可管理、工商管理处罚等4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较大。20__年至20__年,__县法院共审理各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1.8%。分别是20__年281件,20__年307件,20__年325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15.6%。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上升趋势。20__年至20__年,__县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农合同纠纷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3.7%,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06件,占58.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两种类型案件20__年__县法院共审理19件,20__年审理21件,20__年审理26件,20__年比20__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较多。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成本。20__年至20__年,__县法院审结的各类涉农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农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我县农村地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时有发生,__县法院审理的各种“民转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__年至20__年,__县法院共审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转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20__年至20__年,__县法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分别是20__年1件,20__年2件,20__年4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300%。
二、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__县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
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三、基层法院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
【借款合同范本】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法人代表:
一、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1、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2、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三、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 %,综合服务费 %,借款人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五、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但是不足十五日的按十五日计算,超过十五日的按月计算。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 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六、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收回全部借款。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七、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用由 用 ,小车车牌号为 、 ,作抵押担保,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八、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九、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十、借款人和保证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十一、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甚至本合同项下的电话出现关、停、挂机等现象的,出借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舆论压力等多种手段来追偿。出借人有权在公共场合包括重复公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姓名及拖欠、逃避情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网络、张贴布告等,直至全部实现清偿为止。
十二、特别规定:凡借款人应当偿还的利息、违约罚息、本金等一律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汇入出借人的银行卡上。出借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卡 号:
凡由借款人汇入该账号的款项一律视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欠款和利息。该帐号不作另外的用途。
凡以其他方式偿还借款的,一律与本合同无关。任何一方不得据此提出任何异议。
十三、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个人民间借款合同范文一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二、借款用途: 。
三、借款利率:______,月初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月__日起, 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五、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每天__%的本金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七、其他:
1 一、借款金额(大写):
1、本次借款用借款人的住房作抵押,房产座落 ,已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注销抵押登记。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个人民间借款合同范文二
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中借款或贷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条 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共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的期限、利率均以实际划款的银行凭证时间为借款起始时间。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用途仅限于: 甲方(培训类)不得将资金用于除合作办学机构教育培训之外的活动,且甲方(办学类)不得提供虚假凭证或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二条 借款的还款方式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A、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
B、等额本金。本金按月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月计收,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C、分期等额递增还款方式。指整个贷款期间内,客户每月归还本息金额按预先约定的方式规律性递增。每还款 次递增一次,递增的金额为 元 , 每月递增的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
D、分期等额递减还款方式。指整个贷款期间内,客户每月归还本息金额按预先约定的方式规律性递减。每还款 次递减一次,递减的金额为 元 ,每月递减的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
E、其他方式: 。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的利率
1.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其他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四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相关的借贷手续、担保手续、以及乙方要求的全部手续后,向甲方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1.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 项帐户:
甲方开立在 银行的帐号为 的帐户。 甲方指定的户名为 帐号为 的帐户。
2.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3.甲方在贷款审核批准之后,在贷款资金转入指定的借款账户之前,必须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2%作为此次贷款的风险准备金。该项风险准备金在甲方还款完毕之后退还给甲方账户,或直接抵扣最后几个月的还款。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在甲方出现一些违约现象或者严重影响到还款的因素时可以要求甲方提前还款,但需要在还款日之前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自主提前还款,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至少应在还款日之前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后按规定的提前还款方式去还款。
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六条 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还款
1.甲方选择的贷款还款方式为: 2.还款资金的来源: 3.预计的还款时间表为:
第八条 担保方式
1. 本合同的借款担保形式为 个人无限连带保证。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
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责任。 2. 其保证条款约定: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如下:
①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②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 逾期和挪用
1.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4.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5.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① 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③ 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2.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2.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乙方所在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
合同需签署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十五条 声明条款
1.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借款用途、还款时间金额。 2.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借款人(签字、盖章): 时间:
担保人(签字、盖章): 时间:
出借人(签字、盖章): 时间:
个人民间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出借人: (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臵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日止,借款期限为 。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
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八、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人民生活日益富足,这离不开经济的良性发展;不过市场经济因其庞大的财富堆积也使其变得不容易控制,把钱放在银行或者放在别的企业那儿,听起来差别不大;但要知道资金在银行,政府会对其的出入情况进行监管。但在私人手里国家就很难监管,从而无法准确分析国家经济情况,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外表看起来像众筹,乍一看没有什么不好的方面,高利率短期看起来是挺诱人,但是有违正常秩序的活动,破坏的必然是整个秩序链条,容不得半点马虎。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并非不让企业贷款、融资进行扩大经营活动,而是因为金融市场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借贷融资等金融关系必须严加监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的必然是所有国民利益。
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在行动上具有真实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许诺会给予高于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等手段,面向大众公开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所有社会公众都成了潜在违法行为对象,扰乱国家正常信贷、储蓄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在分析哪些行为属于本罪管辖时,不因将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作为判断依据[1]。可能有些当事人在处理或诉讼中,主观地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没有经过国家批准进行的融资活动,这在当今司法解释体系与实践中是无法站得住脚的。生活中我们常说依法行事,法无禁止即是自由;与此相同国家机关要进行审批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但是在生活中很多事务是不需要国家进行审批的。如果强制审批,还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反而对经济不利。比方说,我们都经历过的淘宝购物,一些小商家在买东西后往往会寄给你一个红包也就是返现单,希望你能多多关照他们的商品。这种情况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可能就是有些不当竞争。这些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商活动,国家机关也没有必要为此进行审批活动来调整。但如果商家出售的商品本来就是一个空壳,真正出售的是高额利润。比如商家卖给你一个卡片,其本身没有多少价值,其代表的是多久后可以在他们那儿连本带息获得高额利润的话,这就是变相的诱惑吸收公众存款,有可能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因为民商事务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国家审批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如果我们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以是否有国家批准为要件的话,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找漏洞钻空子,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所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要抓其本质即此行为是否违法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是否会影响正常信贷、储蓄秩序,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犯罪人以民商活动为掩盖,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狡辩的情况。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主体
上述讲到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那么最熟悉金融环境的金融公司是否会出现这种违法行为呢?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公司等,都是没有向普通公民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他们如果进行违反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具体请参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可能会成为犯罪情况[2]。那么银行这个拥有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机构是否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这种情况现在还没有具体定论,有的学说认为银行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要使用行政处罚来调整,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是为了针对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不法分子干扰金融市场。不过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其并没有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任何限定,所以如果银行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导致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也有可能成立本罪。其实作为拥有吸收存款资质的银行,其无序参与金融更容易引发金融问题。如果银行是以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就会向人们发送货币市场的不正确信息,可能会出现金融信贷危机。并且还会影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正确分析,使国家无法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从而导致金融市场失衡等风险。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调整的市场经济领域,更应讲究主体的平等,有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并不能成为判断犯罪主体的标准,只要是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就应依法论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才能保护经济正常良性发展。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许多特点,这里列举几种常见的并能帮助人们认识违法活动的情况。(一)在商品买卖中或租赁中,对产品或出售物并不是真正的进行销售活动,而是以认购商品约定返现等形式,非法地进行吸收公共财产活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出售租赁等,都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工具。如不法分子将房屋名义上租赁给普通民众,但其实并不是真正建立租赁关系,或者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租赁房屋,而是在事前或事后约定了以租赁名义进行投资,多久后可以返现多少钱等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曾经比较多的是出售某某林场股权或者是入股合作开发林场,并宣传到期有高额分红来吸引人们投资,这种情况看起来就是普通的民商事务,但其实是非法组织设计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的非法活动。他们所提供的信息可能是虚假的,这里的虚假有多层意思。比如不法组织确实有投资项目,但是在普通民众出资后,并没有股权分配等其他入股程序出现。只是约定民众出资后由不法机构代为管理并不会影响分红等,其实这种就是利用了以合法的投资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3]。(三)加入某某公司成为他们的种植户(工作人员),按照公司要求种植(养殖、生产)某样东西并约定公司会高额回收。这种情况在以前的农村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帮助农民的幌子推广所谓的经济作物,但其实那些作物根本没什么价值,他们只是利用虚假宣传让农民们信以为真,然后让大家都购买种植,这就是典型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什么明显的犯罪行为只是可能构成呢?因为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非常容易混淆。它们最大的不同是主观意识的差别,前者只是故意临时占用公共财产,行为人是有还款的意识;后者不同,集资诈骗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虚假信息,或是自身优势制造信息差等手段得到公共财产,并且其是带有永久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别它们,还要对资金用途进行分析。如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就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用于个人消费或是还债等情况就可能是集资诈骗罪。主要是看资金是否正常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前者只是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后者因为没有正常经营活动,可能出现无法偿还被吸收人债务的情况,后者不仅是影响金融秩序,还会影响受害人的财产安全。所以判断二者的区别还要看吸收公众存款后的偿还能力。
四、结束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只要真实地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政府是允许正常民间资金流动的。我国的市场经济中也不会将民间借贷完全排除。法律不允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是不许人们使用借贷等方式吸收资金。立法的初衷是限制民间利用借贷名义非法吸收公共财产,并影响市场经济的资本和货币金融业务。货币杠杆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方法,扰乱金融市场势必严重影响经济秩序,还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动荡影响国家安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从金融市场经营的维度去思考分析,维护国家金融信贷秩序才是本法的核心目的。
参考文献
[1]贺欢.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2]严正兰.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