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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昆虫;气候
中图分类号:Q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9-4667-05
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境内有森林、亚高山草甸、溪流湿地等多样的生态系统。该保护区森林茂密、物种丰富、生物区系复杂,保护区以其优越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昆虫资源。20世纪80年代初,对该保护区进行了初步的昆虫资源考察,但到目前为止对于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昆虫种类、数量、分布还不十分清楚,有关详尽的内容尚需进一步研究。
从全国来看,目前已有学者对徐州泉山、兴隆山、壶瓶山等自然保护区内昆虫分布及多样性与海拔、植被类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研究[1-3],并且对三峡库区昆虫分布格局与生境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研究[4,5],表明昆虫的分布及多样性与生境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对昆虫分布与生境间关系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研究对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同生境条件下的昆虫多样性进行初步研究,对该保护区环境因素对昆虫分布格局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保护区昆虫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1 试验地概况
2 调查方法
2.1 样地设置
按海拔梯度选取样地,每100 m设置一个海拔梯度,总计设置5个海拔梯度(海拔1 200~1 700 m),同一海拔梯度分为阴坡、阳坡。
2.2 调查方法
2.2.1 昆虫群落调查 于2011年7~9月进行调查,每隔30 d调查1次。对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分别进行调查,根据试验地布局采用平行5点法选取试验点,每个标准地选取5个1 m×1 m的样方。详细调查取样范围内所有昆虫的种类和数量,未知种类采集标本带回实验室进行鉴定并作记载。
2.2.2 环境因子调查 此项调查环境因子包括坡位(山脊、上坡、中坡、下坡、谷地)、坡向、坡度、海拔、湿度及温度。
2.3 群落结构特征指数的分析方法
统计分析各个处理昆虫群落的结构与组成,在系统收集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各处理昆虫群落、群落多样性、均匀性、丰富度、优势集中性指数,昆虫群落特征指数计算方法如下,以上参数使用Excel软件进行计算。
3 结果与分析
3.1 环境因子调查记录
7~9月环境因子记录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各月份阳坡温度高于阴坡温度,8月各海拔的温度明显高于7月,且除去生境X总体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温度降低的趋势,而8月的湿度明显低于7月;9月温度低于7、8月,而湿度(除生境Ⅰ外)大于8月。
3.2 7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7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生境对昆虫群落的各项指标都有一定影响,对个体总数、丰富度的影响较对优势集中性指数、均匀度指数、多样性指数的影响大。
综合表1与表2可知,阳坡昆虫数量、丰富度、多样性指数、均匀度指数都明显大于阴坡。草本层在阳坡生境中,低海拔(1 200~1 450 m)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445 m处达到高峰后突然下降,而在较高海拔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又表现为随海拔上升而上升的趋势。多样性指数及均匀度指数随海拔的变化规律不明显,但总体表现为低海拔偏高,高海拔偏低。在阴坡生境中,低海拔(1 200~1 500 m)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下降的趋势,而在较高海拔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表现为随海拔上升而上升的趋势。温度大体表现出随海拔上升而下降的趋势,较高海拔生境X温度较高,可能受小气候环境影响,但昆虫群落的各项指标随温度变化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湿度在低海拔表现为阳坡湿度小于阴坡,在高海拔阳坡与阴坡的湿度没有明显差异,且湿度对昆虫群落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影响。生境I群落的稳定性最高。
灌木层昆虫群落的种数和丰富度都较高的是生境Ⅰ和Ⅵ,物种数较高的是生境Ⅲ,海拔分别是1 200、1 500、1 300 m,表现为低海拔物种数及丰富度偏高;物种数和丰富度较高的生境温度分别是26、21、27 ℃,在温度因素上没有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物种和丰富度较高的生境湿度都偏低;昆虫物种数量及丰富度的高峰大多出现在阳坡。在群落稳定性方面,生境Ⅵ表现出了较高的稳定性。
地表层低海拔昆虫丰富度低于较高海拔昆虫数量,在低海拔(1 200~1 500 m)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大于阴坡生境昆虫的数量,在较高海拔(1 500~1 700 m)阴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大于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综合分析可以看出物种数较高的在1 400 m以下及1 600 m以上,物种丰富度较大的在1 600 m以上。在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上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且相对于草本层及灌木层物种丰富度,地表层的物种丰富度较小。
3.3 8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8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
综合表1和表3可以看出,在8月生境对草本层昆虫种群的个体总数、丰富度都有一定影响,对优势集中性指数、均匀度指数、多样性指数的影响不大,与7月的研究结果大体相似。在同海拔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大于阴坡生境中昆虫的种类及数量。阳坡生境和阴坡生境,在海拔1 500 m以下昆虫的物种数量以及丰富度都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在海拔1 500 m以上物种丰富度及物种数大体呈现随海拔上升而升高的趋势。对温度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海拔1 500 m以上温度偏低,而物种数量和丰富度偏高。海拔1 500 m以下温度偏高,而物种数偏低。对湿度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8月湿度较7月普遍偏低,且在湿度因素上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生境对灌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表现为:生境Ⅰ(海拔1 200 m)昆虫个体数量及丰富度最高;温度偏高的生境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更高一些;湿度偏小的生境昆虫的数量及物种丰富度偏高;表现为阳坡生境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偏高;生境Ⅲ的群落稳定性最高。
生境对地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呈现出在海拔1 600 m以上昆虫数量及丰富度最高,其次是海拔1 400 m以下;在高海拔温度偏低的生境中,物种的数量以及丰富度偏高,而在低海拔温度偏高的生境中物种的数量及丰富度偏高;从湿度因素、坡向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生境Ⅳ与Ⅸ的昆虫群落稳定性较高。
3.4 9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9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4所示。
综合表1和表4可知,9月生境对草本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从海拔和坡向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位于阴坡的生境随海拔升高昆虫物种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位于阳坡的生境的昆虫数量呈现随海拔上升物种数减少的趋势。从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进行分析没有表现出规律性,对群落稳定性分析发现位于阴坡生境中昆虫的稳定性较高。
生境对灌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从海拔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昆虫个体数量呈现随海拔上升而升高的趋势,但丰富度在海拔1 500 m处最大。在温度因素和湿度因素上也没有呈现出规律性,生境Ⅲ、Ⅴ、Ⅵ的群落稳定性较高。
9月地表昆虫的个体数量及丰富度较7、8月明显减少,在阳坡生境中昆虫的个体数量及丰富度随海拔高度的升高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在阴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随海拔高度的升高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而且在同海拔阴坡生境中昆虫群落的稳定性高于阳坡生境。
3.5 昆虫群落数量时间数量动态变化的影响
7~9月同一海拔草本层昆虫的时间数量动态变化(图1)。由图1可知,在海拔1 200、1 500、1 6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时间动态呈现一直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300、1 4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600 m处,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500、1 700 m处,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可以看出昆虫的数量除海拔1 700 m处,其他的都没有在温度较高的8月达到高峰期。
7~9月同一海拔地表层昆虫群落的时间数量动态变化见图2。由图2可知,在海拔1 200、1 6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时间动态呈现一直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300、1 500、1 7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400 m处,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地表层昆虫的个体数量动态变化与温度的变化相关性不大。
4 小结与讨论
1)对7~9月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地表层昆虫特征参数分析结果表明:阳坡群落的稳定性大于阴坡群落的稳定性;但昆虫群落的数量及丰富度在不同时间、阴坡、阳坡在较低海拔及较高海拔表现出的趋势不太相同。但都以1 400~1 500 m为界,表现出不同的趋势。对于昆虫数量随海拔梯度的变化曾提出过4种模式[5-7]包括:①随海拔升高而减小;②低海拔高平台值;③中海拔单峰隆起;④随海拔上升而增大。其中第四种情况比较少见,而本研究中草本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随海拔变化趋势与这四种模式都不大相同。这也说明了生境与群落间互相影响的复杂性。
2)对7~9月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地表层昆虫特征参数分析结果表明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在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上都没有表现明显的出规律性。一般认为昆虫的种群数量会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升高,与本研究结果不同,但已有研究表明昆虫只有在适温区才会呈现温度与种群数量的线性关系[8]。
3)对昆虫种群数量时间动态分析结果表明不同海拔草本层昆虫群落数量大部分在9月达到高峰,地表层昆虫群落得数量大部分在8月达到高峰期,所以昆虫群落的数量并不都是在温度较高的8月达到高峰。
4)本研究仅对一年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而生境对昆虫群落分布及多样性的影响需要多年连续调查研究,故所得结论难免有不妥之处,其调查分析结果只是一个初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丁梁斌,胡长效.徐州泉山自然保护区昆虫群落研究[J].江西农业学报,2009,21(9):62-67.
[2] 张红勇,杨宝生.兴隆山自然保护区海拔高度与昆虫种类分布关系初探[J]. 甘肃林业科技, 2005,31(3):25-26,46.
[3] 皮 兵,袁 巍,程宁南,等.海拔高度对壶瓶山昆虫群落物种多样性的影响[J].湖南林业科技,2006,33(6):57-59.
[4] 刘 晔,沈泽昊.长江三峡库区昆虫丰富度的海拔梯度格局[J].生态学报,2011,31(19):5663-5675.
[5] LAWTON J H, MACGARVIN M, HEADS P A. Effects of altitude on the abundance and species richness of insect herbivores on bracken[J]. Journal of Animal Ecology,1987,56(1):147-160.
[6] RAHBEK C. The elevational gradient of species richness: A uniform pattern[J]. Ecography,1995,18(2):200-205.
论文关键词 罪过形态 打击对象 暗管 证明标准 证据体系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作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利器,刑法也在随着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刑法学界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深入研究,起步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至今不过寥寥数年,污染环境案件舆论关注度高、侦查协作依赖度高、客观性证据取证难、司法实践积累少的特点,导致围绕该犯罪的各种争议问题层出不穷,“文科生的公检法看不懂检测报告,理科生的环保局不知道证明标准”,一句戏言成为污染环境犯罪侦办过程的生动写照。暗管作为最常见的违法排污方式,暗管条款也因证明标准低,成为办案中被引用最多的条款。现阶段各地、各部门对暗管的认定标准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极大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本文对暗管认定中的突出争议问题进行梳理、解析,以期抛砖引玉,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暗管和暗厂的认定问题
《环保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治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刑事法律中首创暗管概念。我省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会议纪要中把“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的管道”和“利用隐蔽时段或者隐蔽地方非法排放行为”都纳入暗管范围,进一步扩张了暗管的解释,也引发了对暗管的扩张解释以何为界的争议,具体表现为暗管的认定标准和暗厂定性的争议。
对《浙江会议纪要》中“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管线均属暗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只要未经审批,不管有无逃避监管的行为都是暗管,即只要求法律上的“暗”;观点二认为除了要在法律上不受监管外,还应当有采取隐蔽措施逃避监管的行为,既要法律上的“暗”,也要有物理上的“暗”。笔者认为判断暗管认定标准的前提是明确立法意图,首先从危害性上分析,暗管排污的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有蓄谋,有明显逃避监管故意,主观恶性更强;行为上自认为隐蔽而肆无忌惮,严重超标排污和长期排污;后果上污染程度深、范围广、发现困难,后果发现时往往已经积重难返,因此才需要对暗管排污降低入罪门槛从重打击。暗管排污能够得逞的根本原因,是行为人通过隐蔽、伪装、掩盖等措施使得排污行为难以发现,排污隐蔽化导致排污长期化,排污长期化导致后果严重化。如果排污行为显而易见,执法部门就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至于会发生严重后果。从文意上分析,我国实施的是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求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重点排污单位还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因此,在我国经过审批安装的排污管道必然接受监管,未经审批的必然是逃避监管,两者是等同的概念。法律表述规范的要求是简单、精炼,如果“逃避监管”仅是“未经审批”的重复表述,不符合法律表述规范的要求,可以推论出“逃避监管”的表述应当具备独立的含义,即采取了难以发现隐蔽措施。综上述两点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把“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理解为法律上的不受监管,把“逃避监管”理解为采取了难以发现的隐蔽措施,未经审批和难以发现是暗管的两个特征,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暗管的两个要件。
难以发现的判断标准认定往往因人而异,不同的发现主体、不同的发现能力、不同的工作态度、是否借助专业设备,都会带来不同的后果。难以发现的判断标准认定,体现逻辑性和现实性的妥协,过分强调隐蔽要件,容易放纵犯罪;完全不要求隐蔽要件,法理上又难以自圆其说,只有在坚持隐蔽性要件的同时对该要件依实践需要进行适度调整,既保持了逻辑的稳定性,也保证了打击的有效性。首先不应当以执法部门的发现能力作判断标准。发现有两个方向,一是从污染后果寻找污染源的发现,暗管难以发现但后果显而易见,在污染后果周边寻找排污管道,对具备专门人才和专业设备的执法部门而言并非难事。二是从污染源寻找污染后果的发现,执法人员只要发现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会产生污染物且没有经过审批的排污管道,或者审批的排污管道不足以排放所有污染物,逻辑上必然存在暗管排污,要么是通过隐蔽管线排污,在生产线末端按图索骥必有收获;要么是通过车辆等交通工具运离厂区在隐蔽时段或隐蔽地点非法排放,这也属于暗管。因此以执法部门的发现能力为判断标准,就不存在难以发现的暗管。
判断难以发现隐蔽措施的标准,可以以判断刑法规范明确性的“一般公众理解基准”为借鉴,“一般公众理解基准”认为正常智识的民众能够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并能据以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该刑法规范被视为明确。同理,依据一般公众的认识水平和感知能力,在不借用专业设备“走马观花”粗略搜寻下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就可以视为已经采取了难以发现的隐蔽措施。之所以采取一般公众的发现能力作判断标准,是因为执法部门掌握的资源毕竟有限,人民群众是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强大的依靠力量,大量污染环境案件的查处线索来自人民群众的举报,逃避人民群众举报就属于广义上逃避监管。
暗管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明厂暗管和明厂明管,暗厂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暗厂暗管和暗厂明管,明厂明管和暗厂暗管的法律适用本无争议,争议焦点是暗厂明管能否等同于明厂暗管,也就是能否适用暗管条款的问题。暗厂已经隐蔽,往往不会多此一举对排放管道再采取隐蔽措施,因此实践中暗厂多为明管。讨论暗厂明管能否适用暗管条款的问题,首先同样可以从危害性上去分析,不管主观上、行为上、后果上暗厂都具备暗管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了逃避打击,暗厂往往躲避进居民区或人迹罕至之地,前者紧邻人口密集区,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损害更加直接;后者往往隐藏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之内,污染源从下游搬到上游,污染范围更广、后果更严重。其次从暗管的两项认定标准上看,暗厂和暗管也没有实质性区别,暗厂不可能通过职能部门审批的原因,不光在于违法排污,甚至生产工艺往往都是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更不可能得到审批认可,因此暗厂完全符合未经审批的标准。难以发现隐蔽措施方面,暗厂比暗管更难发现,暗管虽“暗”毕竟厂不“暗”,尚不至于完全脱离监管,而暗厂躲避的区域,要么人迹罕至要么私有产业,监管更是难以触及。比较明厂暗管和暗厂明管两种排污方式,同样的危害性同样的隐蔽性,应当作同样的处理。对暗管条款理解,既要适度扩张,以适应侦查需要,也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不至于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暗管的本质在“暗”而不在“管”,“暗”带来了监管困难,带来了后果严重,而“管”仅仅只是表明了污染物的流动方式,唯有不再拘泥于成型的排污管道,把“管”和“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浙江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项“利用隐蔽时段或者隐蔽地方非法排放行为”的规定,事实上就已经突破了成型管道的限制,科学的定义定义暗管的概念,暗管就是为逃避监管而采取隐蔽措施的排污方式。
二、暗管在特殊证据状况下的取证问题
污染环境案件是对客观性证据要求非常高的一类刑事案件,构成要件中要求的浓度、数量等技术性指标,都依赖检测报告的证明。套用一句流传已久的话来解释检测报告的重要性,检测报告不是万能的,没有检测报告万万不能。随着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工作的深入,犯罪的隐蔽性不断提高,,“搬家一皮卡,排污几分钟”,即使是暗管排污,取样到排放中污染物也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特殊证据状况下运用何种证据证明犯罪,成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刑事法律虽不允许规则推定,但并不限制事实推定,即使不能取样到排放中的污染物,还是存在其他能够证明《环保司法解释》要求的数量、浓度等技术性指标的间接途径。下面将详细论述两种特殊证据状况的应对之策:
第一种特殊证据状况是在排放管道里没有取样到污染物但在生产设施里取样到污染物,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排污行为,但因无法取样排放污染物,无法证明排放污染物浓度、数量等技术性指标。《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后果的一项侦查措施。通过侦查实验的方式模拟生产污染物完成环保处理或沉淀作用的过程,只要严格按照正当程序,依据嫌疑人供述的方法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的方法,充分考虑天气、温度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对生产污染物进行模拟的转化处理,完成转化处理过程后产生的物质可以视为排放污染物,以其为对象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明排污行为的直接证据使用。
【关键词】环境;救济;民事侵权;构成要件
一、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的迅速发展,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也越来也多。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本文主要针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三个方面发表一些自己对环境侵权的认识。
二、环境侵权行为概述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为行为人之外的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全球的环境问题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严重,各国对环境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和关于环境立法的研究越来越受重视。环境权就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当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世界各国接受和承认以后,环境侵权行为也随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美法学者提出并使用的,但他们并未对之进行严格的界定,而国内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则是众说纷纭。曹明德先生认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1]陈泉生先生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人为活动只是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2]。吕忠梅先生将其表述为:“环境侵权行为是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3]宋宗宇先生将其理解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相当地区多数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4]我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污染者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法律事实——一种由于人类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而环境侵权并非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而是污染者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活动所导致的。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和不特定性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与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逐渐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逐渐高科技化。为此,企业运作的风险与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如20世纪中叶发生在西方的着名的“公害事件”。在这些事故当中,加害人都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农民、渔民与市民。现代环境侵权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是极为困难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
2、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
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行为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才致人与物损害的。这一复杂的过程可以概括为这样的一个系列程序:污染源产生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环境媒介(水、土壤、空气等)进入受害人领域造成损害。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如果缺少了其中某一环节,就不可能发生最后的损害结果。显然,环境侵权总体上属于特殊的、间接的侵权行为。其危害地域往往相当广阔,如海洋污染甚至会涉及到世界上几个不同的国家;危害人数往往众多,且不仅局限于当代人,有时还会损及后代人。
3、价值双重对立性
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损害乃是伴随人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的产物。在价值判断上,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具有价值的双重对立性。一方面,其污染环境,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权益,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另一方面,它又为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具有相当的价值正当性与社会有用性。况且,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净和自我恢复能力,在不超越其净化和恢复能力的限度内,各种排污活动和开发建设活动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权益造成损害。只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与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而产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才往往造成侵权现象。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种利益对环境侵权的原因加以适度的调控与限制。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两要件说
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到底包括哪些,学界的观点不一而足。有学者认为,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须有污染危害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第二,须有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5]。有些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采用二要件说。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过错已不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环境污染致害、医疗事故、产品责任、高度危险活动、交通事故等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行为,在其构成要件上均不适用过错主义归责原则,而代之以无过错主义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同时,在环境侵权法领域,采用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也已是世界各国法律上的通制。因此,过错已不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次,行为的违法性也不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只要其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从而具有了危害性,即可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例如,某一区域的所有工厂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标准或总量标准),即都合法地排放污染物,但当排污总量超过区域环境容量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损害时,则各工厂的排污行为就构成共同环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排除危害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有关单位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仍应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由此来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有两个要件构成的,即污染危害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除了两要件说之外,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三要件说。
(二)三要件说
张梓太先生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加害行为;第二,损害事实;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8]。除此之外还有两种不同内容的三要件说,一是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须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第三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7]。二是另一些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是下列三部分:“第一,污染环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第二,须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第三,须有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8]。我这里采用的是张梓太先生的三要件说。
1、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加害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如上文所述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与普遍侵权相区别。
2、损害事实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损害的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特殊性包括:第一、潜伏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则不尽然。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第二、广泛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都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因此,因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无论在范围、内容和金额方面,都将有明显扩大的趋势。
关键词:根瘤菌豆科植物;共生体系;重金属污染;修复方式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2007603
1引言
随着重金属污染问题对全球环境及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日益扩大,重金属污染的修复问题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我国大部分废弃地或矿区均存在残留重金属浓度高、氮素、磷素等营养元素缺乏及土壤偏酸性等问题,微生物对土壤氮循环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而根瘤菌豆科植物共生体系在修复重金属污染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豆科植物具有重金属耐性,其可以与根瘤菌共生,起到固氮的作用,可有效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1]。本文主要论述修复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法,简要分析微生物抗重金属的相关原理,同时讲述根瘤菌豆科植物共生体系在重金属污染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希望能为科研学者们提供参考。
2修复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意义
土壤是人类获取食物和其他资料的基础保障,同时土壤也是各种物质循环的基础存储库,其对环境的各类变化具有很高的敏感度。土壤中重金属的残留时间越久不仅使土壤的肥力退化,而且会通过食物链使人类间接的吸收重金属,危害到人类的健康。有权威资料显示,土壤、大气和水体三者之间的相关性和耦合性使得人类对修复大气和水体的重金属污染的关注度大于对修复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的关注度,但无论怎样,若是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环境得不到修复,则大气和水体的污染环境也无从解决。因此修复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环境可从根本上维持生态的可持续和稳定发展。
3修复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法
当前很多领域对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都做了很多研究,笔者经过查阅资料后总结出修复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两大有效途径就是运用固化作用和活化提取去除。通过固化作用可降低各生物之间的循环利用性,同时降低重金属的迁移性和毒性。详细的方法有自然、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修复方式[2]。从综合的角度分析,自然修复主要与土壤自身的理化性质有很大关系;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在整体的修复效果来说非常好,所花费的时间较少,但修复成本较高,会造成土壤物理性质的变化,有可能会引发二次感染,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生物修复包含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及微生物植物共同修复这3种形式,是一种新兴的修复技术,其以操作简便、成本低廉、安全性高及对环境影响少等优点而被当作修复重金属污染环境的有效途径。微生物修复虽然可通过积累重金属或是改变重金属的化合状态来达到降低土壤中重金属毒性的作用,但纯粹的微生物修复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将Cu、Pb等重金属离子从土壤中移除,待微生物细菌死亡后这些金属又会自然的回到土壤中产生循环污染,因此采用微生物修复方式没有明显作用。而微生物植物共同修复方式则是结合微生物与植物共生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修复作用,并弥补对方的不足,从根本上提升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修复效率,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4微生物-植物共同修复方式的具体阐述
4.1微生物的抗重金属性及解毒机制
若土壤中的重金属浓度过高,则会影响到微生物的代谢功能,最终改变微生物物种的分布和数量。因此为了适应这样的污染环境,微生物会形成对应的抗重金属性和解毒机制[3]。而微生物对重金属的解毒机制在理论上非常复杂,且不同种类的微生物其抗性及解毒机制也不太相同,所运用的解毒原理通常都包括沉淀、整合、外排、富集和隔离等。例如微生物对铜的抗性最显著的就是大肠杆菌,其主要是负责将过量的Cu2+移出细胞质,并通过其他组分将细胞周围的Cu2+浓度进行控制,保证植物在一定Cu2+浓度下存活;而微生物对对锌的抗性则表现为当细胞内的Zn2+浓度达到一定值时,微生物会通过自身对Zn2+的吸收性,启动外排系统将细胞内定量的Zn2+排出细胞外,从而达到降细胞内Zn2+浓度的效果。利用这样的抗性机制,微生物可以同时转化和改变土壤中重金属的离子形态,这本身就是一种解毒效果,对土壤的整体环境而言就是一种良好的修复效果(图1)。
4.2微生物-植物共同修复技术的作用
该项技术一方面主要是运用PGPR细菌(促植物生长根际细菌)能分泌的酶、有机酸和表面活性剂等物质,进而提高土壤中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从而提升植物对重金属元素的可吸收性、累积和固化等效率;另一方面主要是依靠ACC脱氨酶等各类分泌特异性酶、维生素、各类植物激素以及具有氮固定作用的根瘤菌来促进植物的生长,从而提升植物的总量,进而增加重金属的总积累量。同时植物在整个过程中不断的分泌类似糖、氨基酸和有机酸等物质,在一定程度上为微生物提供了能源,保证了微生物的作用持续,同时还改善了土壤的理化性质,也间接促进了微生物的繁殖和生长[4]。由此可见,微生物-植物共同修复技术弥补了微生物及植物各自在修复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了整体的修复效率。由上文的分析中可知,氮素等营养成分不足是限制重金属污染地植被恢复的关键因子,因此氮素含量水平成为了判断重金属污染地生态修复效果的指标。根瘤菌豆科植物共生体系是目前固氮能力及抗逆能力最强的体系,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紧密互利关系,既可以提升土壤的肥力,同时还能够固定或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
4.3根瘤菌豆科植物共生体系修复重金属污染的效果
4.3.1根瘤菌的选择和促植物生长的相关特性
具有重金属抗性的根瘤菌在重金属长期污染环境下,可有效的与宿主(豆科植物)进行结瘤和固氮。与众多的微生物相同,根瘤菌也可以通过某一种重金属抗性系统维持某一种金属离子的稳定状态,其作用机制与上文提到的相同。因此,国内外很多学者对豆科植物和根瘤菌的共生体系做了很多研究,并提出了根瘤菌的选择的重要性。有学者从受Ni污染的土壤中分离出40余种微生物后进行分类,对其中的9种重金属做耐性评定之后发现某一株菌对Zn2+具有很好的耐性;也有学者在某一矿区中筛选出某一种株菌并对其进行液体培养基时发现存在具有很好耐受性的Zn和Cd离子。由此可见根瘤菌作为一种内生菌,其通过长期的进化后能与植物形成一种稳定的互惠互利关系,其能够为植物提供营养,发挥促进植物生长的作用;同时其位于植物的内部,植物本身也对其具有保护和提供能源的作用,从而发挥稳定的促生作用。当然,根瘤菌也与其他促生菌相同,除了促进植物生长,同时还有重金属累积作用,在重金属污染地的修复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
4.3.2根瘤菌的抗重金属性及解毒机制
根瘤菌通过长期的进化后能有效适应环境的改变和有害物质的存在,这就表现出了根瘤菌的抗重金属性。有学者对某一株菌对Cd的抗性书评进行研究,经镉处理前后观察GSH变化后发现,Cd抗性对根瘤菌处理前后其GSH变化明显,且GSH对Cd有一定的解毒效果。现阶段关于根瘤菌的抗重金属性及解毒机制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需要更进一步研究。
4.3.3根瘤菌豆科植物共生体系生态修复效果
通常根瘤菌在土壤中生长速度较慢,但如果侵染豆科植物后其生长速度明显加快。侵染后其能在豆科植物的根部形成根瘤,随后持续繁殖,此时它可为植物提供氮素,同时还能通过自身的分泌物促进植物的生长和累积重金属[5]。有学者对两者共生体系的特性进行研究时候发现,没有经过接种的某一株菌其生物量非常小,并表现出营养不足的症状,但经过抗金属性接种后其生长速度明显加快;也有研究学者研究As对根瘤菌大豆共生体系所产生的影响后发现As营养液中生长的某一株菌其茎和根的重量虽没有上升,但相对于没有接种的植物来说,其重量上升了40%左右,而植物本身的氮素含量却没有升高,由此可以得出这一株菌能分泌
植物激素,有促生作用。以上学者的研究结果表示可通过根瘤菌豆科植物共生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固氮作用加快重金属污染地中氮元素的累积,促进土壤中的氮素循环和其他营养成分的累积,同时还可富集众多的重金属元素,保护生态环境。
5结语
近年来,我国各大矿区和废弃地接连发生土壤贫瘠、氮素等营养元素不足及重金属污染的不可降解性等问题,而这些均是限制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修复的主要因素。根瘤菌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资源,其在环境修复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能在重金属环境中存活的豆科植物,主要是依靠根瘤菌侵染自身后与之进行共生和固氮,将两者的共生体系应用在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中,对土壤的氮素循环和积累营养元素有了显著的促进作用。文中,笔者介绍了目前全球最先进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指出了根瘤菌豆科植物共生体系共同修复能够维持污染环境的氮素平衡,实现了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罗巧玉,王晓娟,林双双,等.AM真菌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的应用与机理[J].生态学报,2013,13(22):3898~3906.
[2]赵叶舟,王浩铭,汪自强.豆科植物和根瘤菌在生态环境中的地位和作用[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3,4(9):7~12.
[3]冀玉良,李堆淑,赵龙飞,韦革宏.陕西商洛部分地区刺槐根瘤菌的遗传多样性和系统发育[J].农业生物技术学报,2013,11(19):1373~1383.
【关键词】污染生态学 研究 内容
【中图分类号】X1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1-02
【Abstract】The contents of the subject, the ecology in polluted environment,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These contents including in ①the cause of fate of living beings in environment; ②the behaviors and impacts of pollutants in organism and ecosystems, e.g. the principle of adsorption, transformation, enrichment, and degradation; ③the roads and mechanisms of cleaning and treatment of pollution by means of biological methods; ④the capacity of the pollutants undertaken by ecosystem, and forecast for the trend of the quality of environment.
【Key words】Ecology of Polluted Environment Discuss Content
一、引 言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兴起,生产和生活的性质与规模较之以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以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正不断地向纵深发展。今天,人类强大的技术力量严重地影响和干扰着自然界的许多自然过程,如气候、植被、水分乃至与之有关或包含于其中的物质化学组分的交换、循环等。特别是目前这种影响常常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影响或破坏人类生活的正常性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的可怕后果,这即是当今环境问题成为倍受全世界关注的热点的原因所在。
与其他学科的兴起和发展一样,为了研究和解决在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探索人与环境关系方面的奥秘以及如何协调或控制这种关系,大约在20世纪中叶以来,一系列有关人类环境的新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和发展起来。而从自然循环、物质变化角度研究环境问题的学科目前发展起来的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门:环境地球化学、污染生态学、环境化学和环境生物无机化学。这些学科都尚在形成发展中,其最主要特点是不同学科交叉,即用已有学科的理论、方法去解决已存在的或新出现的环境问题。
也是在20世纪下半叶,生态学有了重大发展和认识上的飞跃。[1~2]新的生态学建立在生命科学和地球科学的基础之上,成为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一门特殊的学科,研究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我国已故著名生态学家马世骏曾指出:“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改善人类的生态环境,应是现代生态学研究的主要方向。”人类与自然环境的最主要界面――地球表面存在和发生的一切现象及与生物的关系,[3]尤其是与人类的关系成了生态学研究的重点内容。[4]
“污染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并已成为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前国家教委就规定其为与环境化学、环境地球化学平行的本科环境科学专业必修专业课程,当时也曾提出了相应的研究任务和方向。然而,和其他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污染生态学”本身在许多方面尚处于发展、充实、完善阶段,目前对之尚存在不同一的定义或认识,人们还尚未对它的对象、任务、研究范围等作出确切的规定。其实,晚一点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好事,因为广义的环境科学也包括生态学,其涉及内容较广,学科交叉性很强,人们对它的理解不能不受到原先的专业知识范围、研究经验、兴趣及对环境生态问题的不同认识等因素的影响。也正是这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会促使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地去研究问题,由此可能会大大地丰富和充实这门新兴学科的内容,同时也促使人们以极大的热情和兴趣去研究和探索,以使其不断成熟、完善和更有效地为保护人类、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目前,在国外能与“污染生态学”完全对应的词条尚很少见,最为接近的可能是“Pollution Science”或“The Science of the Pollution”,但是,就针对自然界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却突飞猛进、日新月异。这一点在科技杂志刊载内容方面体现的非常明显,尤其是一些重要刊物更是如此。如“Ecology”、“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Environmental Pollution”、“Environmental Research”、“Applied Geochemistry”、“the 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Aquatic Ecosystem Health & Management”、“Bulletin of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and Toxicology”、“Environmental Geochemistry and Health”、“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以及“Nature”、“Science”、“AMBIO”等刊物经常刊登大量的污染生态学研究成果。除此之外,有些污染生态学的研究成果也常常分散刊载于其它有关环境科学或生态学领域的期刊中。这些研究内容实际上已基本勾勒出了污染生态学研究内容的框架。笔者结合近年在上海交通大学讲授研究生“污染生态学”课程及科研实践中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就“污染生态学”研究内容做些浅显的讨论,与同行交流,希望大家指正。
二、污染生态学研究内容讨论
近年来不断进展的污染生态学研究和大量的研究工作其研究内容基本体现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①研究在污染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②研究污染物在环境以及在生态系统、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变化规律,即吸收、转化、富集、降解规律及生态效应;③研究生物净化机制和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④研究生态系统承受污染物的负荷能力,确定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
1.污染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研究
污染物质之所以会对生物产生毒害是由于生物对这些有害物质的摄取与利用而引起的。环境一旦被污染,生存于其中的生物即会自觉不自觉地摄取和吸收污染物质,当这些物质的量在生物体内超过生物机体本身的承受或转化(无害化转化)极限时,污染物质在生物体内的毒害作用即发生了。不同的污染物质其体现出的效果往往区别很大,而自然环境中常常是多种生物并存和多种污染物质同时存在的。查明生物受害原因和明确厘定具体致害物质及致害物质间的相互作用是污染研究的关键所在,这些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常常非常复杂。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研究是污染生态学研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污染生态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同时也是目前的一个热门研究领域。
2.污染物在环境以及在生态系统、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变化规律,即吸收、转化、富集、降解规律及生态效应研究。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生物体内,在新的物理化学条件下便会发生一系列作用和产生相应后果。在此过程中,污染物的化学习性、系统的物理化学条件是制约因素。因此,生物对污染物从摄取到进入体内的一系列生化作用及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对最终的毒害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如摄取、输送、吸收、浓缩、转化、富集、降解和排泄等各种作用和过程。它们是研究生物在污染环境中受害机理的最基本内容。这些作用和过程对不同生物不尽一致,因而相同的污染物质对不同的生物群体常常体现出不同的生态效果。因此,这项内容是认识元素在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和运动规律,即元素在生物体内的分布、功能、运动循环机理和生物对元素的需求与中毒等基本原理的关键,对阐明污染生态环境的生态效果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不同的生态系统常常有不同的污染特点,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生物系统间同一污染物质各自分别有不同的生态环境效果。自然界大气、水、土壤、生物体系又都不停地与生物进行着物质交换循环。在各种方式的交换循环中污染物质会体现出各自的毒害效果。生态环境污染生态效应研究是污染生态学的主体内容,是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5]
3.生物净化机制和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研究
生物对污染物的抵御能力体现在生态效应上即为净化功能,这项功能因生物种类不同而差别很大。生物净化机制研究一方面是制定环境容量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可用于污染防治。这是目前污染治理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方向。许多生物特别是微生物具有独特的环境净化功能,常常会起到其它人工措施难以起到的作用。因此,生物净化机制和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研究是污染生态学环境对策的重要内容,对确定环境容量和治理、预防污染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崭新的、前景无限光明的领域。[6]
4.生态系统承受污染物的负荷能力研究
生态系统对污染物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污染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治理预防污染的主要参考条件。对生态系统的污染负荷能力或环境容量进行研究,以及对为促使人为污染物不超过其负荷能力或容量的相应政策措施进行研究是污染生态学的基本内容之一。生物机体本身及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对环境中有毒物质或污染的抵御能力和对策研究是目前一个充满兴趣而又具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7~8]
三、结 语
从学科史角度看,污染生态学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据目前本领域研究状况,本文将其研究内容归纳如下:①研究在污染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②研究污染物在环境以及在生态系统、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变化规律,即吸收、转化、富集、降解规律和生态效应;③研究生物净化机制和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④研究生态系统承受污染物的负荷能力,以确定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
上述污染生态学的研究内容是作者学习污染生态学的体会,同任何一门新学科一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补充和修正。
参考文献
1 Ronald S. Oremland1, John F. Stolz. The Ecology of Arsenic [J]. Science, 2003, 300(5621): 939~944
2 Begon M., harper J.L., Townsend C.R. Ecology-individuals populations and communities[M]. 3rd Edn. Oxford: Blackwell Science, 1996
3 Lindstrom E.R., andren H., Angelstam P., Cederlund G. Disease reveals the predator[J]. Ecology, 1994(75): 1042~1049
4 孙铁珩、周启星、李培军. 污染生态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5 Nebel B.J., Wright R.T., Environmental Science. 5th Edn. New Jersey: Simon & Schuster, 1996
6 Suhonen J. Predation risk influences the use of foraging sites by tits[J]. Ecology, 1993(74): 1174~1203
[关键词]环境侵权;证据;证明;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实体法中的有关法律事实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1.凡提出某种实体权利请求,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以产生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不存在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例如,在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时,他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就算尽了举证责任,借贷关系不成立的事实,借贷之后被告没有偿还的事实,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借贷关系没有发生的事实,或者借贷关系发生后已还款的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消灭,或者是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是否存在,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离婚纠纷中,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对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或者其他导致婚姻关系不能被解除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以上原则也适用于第三人参与或共同诉讼人进行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居原告的地位,主张自己对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份民事权益,自然应对其所主张的产生该种民事权利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使得多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被告相差无几,这类第三人应对其单独主张的或者与被告共同主张的反驳诉讼请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被适用的,但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一些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应由提出这种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提出主张的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否认侵权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对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或对其所主张的负责事由负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案件包括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所谓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从而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民事权益,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致人损害诉讼中分配特征。
一、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
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污染致害行为本身具有特殊性:第一,环境侵权之侵害对象具有普遍性。环境侵权的对象一般不以特定受害人为加害对象,而是通过环境因素介质造成对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或其他合法活动的损害。因此,环境侵权对象具有公共性、广泛性的特征。第二,环境侵权行为过程具有潜在性,延续性。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直接产物,这种侵权损害往往隐蔽于一个较为缓慢的量变过程,其危害后果一般是要相当长时期后才能被验证。第三,环境侵害行为后果具有不可恢复性。环境污染损害的危害性表现于生态链的任一环节。无论是环境自身能力的再生,或人类的治理均难以使其恢复其最初的状态。第四,环境侵权后果的表现形态的变异性。环境危害后果可能因为时过境迁或环境的自身变异而被掩盖或湮没而增加提交证明事实的难度。基于上述环境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环境诉讼中,各国均将环境损害请求权作为特殊的侵权类型予以对待,从有利于严格控制和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出发,普遍从立法上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行为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2)有损害的事实;(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阻碍或限制要件为:(1)不可抗力(2)第三人的过错;(3)受害人的过错。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确的情形下,如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发生要件事实,则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证明责任;而当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时,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即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侵权请求权人(受害人)对权利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由抗辩人(致害人)对阻碍或限制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盖然性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中的采用及其对证明责任的影响
(一)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侵害适用上的欠缺以及新理论的提出
民事实体法本身发挥着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功能。若民事实体法采用过错责任,则请求权人须对过错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若民事实体法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则由致害人对过错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若民事实体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本否认了过错作为要件事实的存在,不作为证明的对象。同样,采用必然性的因果关系还是盖然性因果关系,对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也会产生影响。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必然因果关系”。根据这一理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则不能认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的特征,侵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须经长时间反复多次的侵害,甚至是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以后,方才显现,而且其往往牵涉非一般人所能了解的高深科技知识,其因果关系也非一般方法所能确定。因而,倘若固守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因证明之困难而否定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针对必然因果关系学说在解决环境侵权问题上的不足,各国理论提出了针对环保领域的因果关系包括优势证据说、盖然性说等,其中,以盖然性说最为典型,已为国内所认可。盖然性说的主要内容是:(1)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形式上仍由原告受害人承担;(2)被告若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之不存在则视为因果关系存在,以此实现举证责任的转换,习惯上称事实推定理论;(3)只要求原告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盖然性举证,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致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受害者只需证明如下二者:(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质,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而发生作用;(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法院可据此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除非被告能举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二)盖然性因果关系对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格局的影响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原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请求权的要件事实,理应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但由于实体法对因果关系界定改变,必然影响到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根据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中,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为:(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质,到达损害发生地区发生作用;(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致害人承担阻碍因果关系成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即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针对环境侵权所做出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则。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由加害人承担,这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精神,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由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对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实际上,在盖然性因果关系中,这里有一个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进一步细分的问题,即受害人只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形式上的联系承担证明责任,而让本不应对因果关系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致害人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这样证明责任的重新分配,给受害人提供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随着工业化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的质物文明得以推进,但也使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破坏。目前资源短缺、环境恶化成为阻碍世界经济稳定高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必须研究和发展环境协调材料。绿色产业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目标,是新型建材的发展趋势,是传统建材发展的必由之路。
2传统建材产业存在的问题
建筑材料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产涉及土地、木材、水、能耗等资源问题,存在污染指数严重超标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噪声扰民问题,建筑物耗能、隔声、防火等问题。论文百事通传统建材能耗高、污染大、生产效率低的问题日渐突出,并从各个方面制约着建筑材料工业的发展。
多年来在建筑业应用极为广泛的粘土砖的生产会破坏大量的农田,家具制作、房屋建造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会耗用大量的木材。有些建材存在或放射出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如某些颜料、涂料、油漆中含有重金属铅,铅的毒性对造血系统、生殖系统和神经系统等均有明显的影响,并且还可通过遗传影响后代;胶粘剂、快干漆、涂料等高分子材料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会对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电脑、复印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能会产生臭氧,臭氧浓度高对室内人员健康造成危害,如果孕妇长期生活此环境中,则会使新生婴儿患兔唇、先天性心脏缺陷的几率增加,另外电磁辐射对人体也有影响;家具及其饰面材料可能会挥发出甲醛气体,对人体的粘膜有刺激作用;石膏、花岗岩、水泥、砂等,会产生氡气。长期在氡浓度高的环境中,会导致肺癌发病率增加。
3环保建材的概念及特性
3.1环保建材的概念
环保建材又叫有绿色建材、健康建材、保健建材、安全舒适型建材等等。环保建材是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业或城市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
环保建材的种类很多,它一般包括节能型、利废型、舒适型、保健型、健康型、多功能型、生态型等建材。高性能建材、生产与使用过程中无污染或污染程度大幅度降低的材料、对健康基本无害的材料、节能材料、可以生物降解或通过地球自然降解的材料、能循环使用或可再生利用的材料等,均可列入环保建材范畴。
3.2环保建材的特性
环保建材在能源的利用和对环境的保护等方面有传统建材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具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环保建材生产所用原料尽可能少用天然资源,大量使用尾矿、废渣、垃圾、废液等废弃物。第二,环保建材生产采用低能耗制造工艺和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第三,环保建材在产品配制或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甲醛、卤化物溶剂或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尽量减少废渣、废气和废水的排放量,或使之得到有效的净化处理。第四,环保建材产品的设计是以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宗旨并具有多功能化的特征。如:抗菌、除臭、隔热、防火、调湿、消声、消磁和抗静电等。第五,环保建材产品可循环或回收再生利用,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
环保建材中有害物质及放射性元素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含量绝不能超过限量值。如木家具产品甲醛释放量应小于1.5(mg/L),可溶性铅含量应不超过90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超过75mg/kg,可溶性铬含量应不超过60mg/kg。新晨
4环保建材与环境的协调关系
传统建材与环境的关系是能源或资源经过生产加工成传统建材,建材使用寿命结束后变成废弃物排放回环境,会造成环境污染。这是一种提取资源、消耗能量,再大量的将废弃物排回到环境之中的恶性循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往往忽视资源和环境对此恶性循环的承受能力,导致环境资源的衰竭、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
环保建材与环境的协调关系是能源或资源经过生产加工制成环保建材,其使用寿命结束后的废弃物可再进行加工成新的环保建材,获蒋其进行能源化处理成为再生能源,还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成为新的能源,没有或很少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很少造成环境污染。由此可见环保建材对资源和能源消耗少,对生态环境破坏性影响小,且再生循环利用率高,有利于环境资源的循环再生。
汽车尾气是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日前,全世界拥有汽车约5亿辆,平均10人一辆,汽车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便利也要付出代价,那就是污染。汽车排出的有害气体在当前己取代了粉尘,成为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据不完全统计,世界每年由汽车排入大气的有害气体? 一氧化碳(也就是人常说的煤气)达2亿多吨,太致占总毒气量的1/3以上,成为城市大气中数量最大的毒气,而且它在大气中寿命很长,一般可保持二、三年。所以它是一种数量大,累积性强的毒气。
在美国洛杉矾,进入40年代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人们发现每当夏季和早秋,洛杉矾城市上空就会经常出一种不寻常的浅蓝色的烟雾,有时持续几天不散,使大气能见度大大降低。1943年9月8日,洛杉矾城区就被这种神奇的浅蓝色烟雾笼罩了整整一天,使上千人中毒,当时人的眼睛发红、喉部疼痛,有的还伴随有不同程度的头昏、头痛,最后有400多人死亡。一夜之间,草木枯黄,使当时的洛杉矾失去了优美的环境。对洛杉矾烟雾的来源及形成条件的调查历经数年。起初人们认为这种烟雾是由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造成的,后来经过7一8年的研究才弄清楚,造成这种浅蓝色烟雾的根源是由汽车排出的废气对大气的污染。汽车排气才是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的真正凶手。
所以,亲爱的车主们,减少汽车尾气污染,已经是我们神圣的职责,不仅为自己,更是为人类以及我们的家园—地球。
十、少按一次喇叭,降低一分噪声,多一次环保行为。
十一、使用性能良好的新型车辆报警器,不要用外界稍有异常或人为触摸就鸣叫不止的报警器,减少噪声扰民。
十二、在为汽车配备灭火器时,您一定要选用环保型的,如abc干粉灭火器。
十三、定期年检是发现车辆尾气超标的好方法,少排废气是我们车主的责任。
十四、路检最能反映道路行驶汽车排气污染的实际情况,请您积极配合公安、环保部门的路检工作。
十五、排气路检不向车主收取费用,但如果您的汽车尾气超标,将被处以500元罚款,并暂扣驾驶证。
十六、如果您的汽车排气超标,请及时到修理厂维修治理,排气达标后才能上路行驶。
1、胎记形成的原因,在现代的科学上还没有准确的说法,一般认为的原因主要有几种,一种基因的影响,这种因素一般被认为是形成胎记的重要因素,还有生活环境和营养不良的饮食。
2、由于在怀孕期间个人有不好的生活方式,比如饮食不规律、生活习惯不好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机体,导致胎儿出现胎记。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外部环境因素,现在污染严重,人受到外界污染环境的刺激后,会有不同的反应方式,有时会出现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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