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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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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

第1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退役电子产品;危害;防治

在平时的生活中,那些被我们随手扔进垃圾桶的电池、被当废品卖掉的旧家用电器,甚至一个小小的用坏了的电源开关一旦处理不当,都会对我们的生存环境造成污染。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但市民对于退役电子产品的处理基本上处于任意丢弃状态,对我们的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退役电子产品中普遍含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电视机荧光屏中的汞;空调器和电冰箱中的制冷剂CFCS 和发泡剂HCFCS;电脑显示器中的铅、汞、六价铬;印刷线路板中的溴化阻燃剂;机箱和磁盘驱动器中的铬、汞;阴极射线管中的铅;开关及位置传感器中的汞和砷等。若随意丢弃或进行不合理的回收利用,其中的有害成分将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的危害。

一、目前国内对退役电子产品的处理办法及危害由于电子产品的退役时间和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电子产品的退役不是在短时间内产生的,是经过消费者长时间的使用和消耗后才产生的,回收过程相当缓慢。

据调查,现在退役电子产品主要流向两个渠道:一是沿街的废物收购者,即旧货回收市场;一是流向小型拆解作坊。小贩多数是把还有“生命”的产品改装或翻新之后再出售,而对于废旧电器则把玻璃、塑料等拆来卖了,其余的当垃圾随意丢弃。而小型拆解作坊一般规模较小,多为家庭式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低,多是最原始的人工,把拆下的电机等价值高的零件集中出售,其余的废品能回收的则按废品出售。而对于退役电子产品中的一些有毒害物质,如电冰箱制冷剂等则是随意倾倒。最后对于回收利润不大的部分则主要采用两种方式简单处理:

1.直接焚烧:因退役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多氯联苯、卤化物阻燃剂等,在焚烧的高温下将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如多环芳烃、杂环芳烃、二恶英及呋喃等致癌物质;电子产品中的铅、锡等低沸点金属也会在焚烧的高温下气化,会产生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

2.直接填埋:因为退役电子产品中的有害成分生物降解很慢,而且若填埋场地发生意外,其中的各种金属成分会渗入土壤和地下水,且在土壤或地下水中累积,再进入河流和湖泊,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最终通过水和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害人类生存。

二、国外防治退役电子产品污染先进经验发达国家在处理退役电子产品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

1.欧盟:欧盟要求其境内的电器制造商对各类退役电子产品有回收的义务,并且严格限制电子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限定的有毒原材料。而出口电子产品到欧盟的生产企业,必须支付给专业的回收公司相当于产品价格3~5%的回收、处理费用。

2.日本:日本在退役电子产品处理方面采用“从商品到商品”的模式,即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回收、利用退役电子产品的义务,销售商有回收退役电子产品并将其送交到生产企业再利用的义务,消费者有处理和再利用退役电子产品的部分义务。日本政府规定生产企业回收再利用退役电子产品有法定的比例:空调达60%以上,电视机达55%,电冰箱、洗衣机达50%等。

3.澳大利亚:从2000 年开始,澳大利亚政府开始大力推进退役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工作。如:将回收后的废旧手机统一集中熔化后制成铺路的材料;将经过加工处理的电子产品的机壳等塑料部分重新加工制成建筑材料;将手机电池中的镍和汞等金属提炼出来进行再利用等。

三、防治退役电子产品污染的方案、措施

我国在退役电子产品的再利用、再制造、再循环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如果任由这些地下工厂和家庭作坊长期发展下去,必将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从行业规范、执行标准、责任明确等方面引导退役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化。

1.制定法律规范。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退役电子产品的循环再利用模式,规范退役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配套体系,用法律约束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全面保护,并逐步取缔和规范对退役电子产品进行低成本拆解、回收的地下工厂和家庭作坊,提高回收再利用率,避免退役电子产品与生活垃圾一起填埋,尤其是电池、手机等小型电子产品。

2.电子产品制造商负责制。把退役电子产品交回给电子产品制造商,由其来负责无污染的退役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是退役电子产品回收的最佳途径。一是制造商可以在从生产到回收的过程中努力改善产品设计,减少有毒物质;二是制造商了解自己产品的结构及所用材质,能达到回收再利用的利益最大化,可以做到从根源上遏制退役电子产品污染。

要形成退役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联合机制,逐步完善重点管理的退役电子产品的种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在退役电子产品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回收再利用方面的先进技术,实现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环保部门三结合的退役电子产品回收体系。

在政策形成初期,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具有退役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能力的企业优惠政策,刺激电子产品制造企业主动承担起其所生产产品的回收工作,实现生产商负责制,使生产企业成为回收退役电子产品的主力,同时时建立、规范民间退役电子产品的回收渠道,做到有序回收。

3.由第三方设立的正规退役电子产品回收机构处理。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都逐渐意识到退役电子产品的危害,着手建立退役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系统,建立正规的退役电子产品的回收集散地。这些回收机构的设立,有助于实现退役电子产品的集中回收和专业处理,在电子产品制造商为所生产的产品承担全部回收责任及相关法规政策切实实施之前,利用第三方设立的正规的退役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此项处理工作,是个不错的过渡阶段。

4.设立专门的回收点。在超市、服务中心、社区等地方设立专门的退役电子产品的回收点,同时加大退役电子产品危害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废旧手机、电池等易混入生活垃圾的小型电子产品,呼吁全民参与、全民重视,实现从消费源头上杜绝退役电子产品的无序回收状态。

5.防止不法商人非法倾销。全世界数量惊人的退役电子产品中,有80%出口亚洲,这其中又有90%进入中国。中国正在成为世界最主要的电子产品的垃圾场,面临成为全球高科技垃圾站的风险。但这些极少数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的,多是非法倾销。这主要是由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是经济差距,二是管理差距,三是利益驱动。所以我们要全面审视我国退役电子产品管理现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杜绝境外退役电子产品流入。

从上面三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完善我国在退役电子产品进口、流向、销售、加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首先应立法规范退役电子产品的处理,禁止不当处理及随便丢弃;加大法律执行力,各“把关”部门站好自己的岗,同时加强我国海关的查防能力,严禁带有退役电子产品的集装箱进入我国,并干预和控制国内外退役电子产品的流向;其次是要制定较高的环境管理标准的门槛,严格监管环境污染隐患;第三是严惩国外向我国“倾倒”退役电子产品的不法企业,特别是对那些充当境外不法商人运输工具的国人,要进行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绝不能使我国变成“世界垃圾处理场”。

6.应用环保材料。因为电子产品最终总要被淘汰,所以在产品设计时,生产企业应尽量采用易于回收的、环保的材料,并减少甚至不使用有害物质,并在产品结构上尽量简略化,从而有利于回收时的拆卸处理。

7.全民参与。要想根治退役电子产品泛滥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要从教育消费者、引导企业及地方官员真正认识到退役电子产品对环境的危害做起,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和发展观,消除这一大“毒瘤”,从而使退役电子产品变废为宝。

参考文献:

[1]吴峰.电子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初探.国外现状综述[J].中国环保产业,2001,(1):34-35.

第2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侵权理论 侵权责任法 环境侵权

一、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困境

传统的侵权责任结构理论有五个构成要件:一是有加害行为;二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四是须有损害结果发生;五是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按照这五个构成要件,加害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较为苛刻;被害人需承担其所主张事实的举证责任。因此,在频发的环境侵权赔偿案例中,上述理论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面临至少以下诸多困难。

(一)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渐进性和潜伏性

环境污染常由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形成,短期内难以确定损害结果及其程度。从地域上看,受损害的范围有时也难以短期内确定,可能是在几个村庄、县市,也可能跨越几个省区、甚至国家。

(二)环境污染的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差别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和能力都有很大差别。加害人凭借其信息优势和雄厚资力,及对与污染物相关知识的了解,往往有动机和能力对损害指控加以粉饰和反驳,对于被害人和调查人员的调查也以种种借口加以阻碍。而受害人则多为经济实力和风险抵抗能力不强的普通社会成员,他们普遍缺少调查研究环境侵害的相关知识及费用①。在普遍调查率不高、污染鉴定机关设备和技术不健全的情况下,不易在第一时间收集到侵权者侵害的证据。

(三)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极为困难

按侵权行为之债,损害结果发生与侵权行为之间需有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即行为人的行为,以当前人类的认识水平和经验判断,必然确定会发生这一结果。但是该因果关系判断及于环境侵权领域,受人类科学知识和认识水平的局限,仍具有多种可能,不免造成歧意。因此,以传统侵权理论中相当肯定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难以厘清前述复杂的污染行为与侵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如果限于传统侵权行为理论,要求被害人就前述问题举证,势必造成被害人求偿无门。

(四)环境污染损害的形式多种多样,因果关系短期难以查明

环境污染常是多个污染源分别排放的污染物质互相结合,通过化学反应后所产生的效果。由于污染物质和化学反应过程的多样性,最终形成的结果也是多样性的。按对损害人所负的责任范围及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相抵效应、等加效应、累进效应、互补效应、竞合效应。此外,也有可能出现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等复杂现象,对明确鉴定或分辨出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增加了难度。

二、《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责任竞合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主要由《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环保部门有关法律解释构成。他们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规则体系。对环境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

如前所述,要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统侵权责任理论需要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法性以及主观过错等5个要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损害;三是环境污染危害与他人受到的损害互为因果。简言之,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

(三)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主观问题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就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法定条件做出解释,排污单位有无过错,完全不在环境法律关于排污单位应否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之内。换言之,根据环境法律的规定,不论排污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特别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判断,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排污单位,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再者,《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变更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取消了“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限定,无论有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更近一步,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四)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承担

在一般赔偿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索赔主张,谁负责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实行特殊的举证规则,即主要由排污单位负责举证。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负有举证责任的排污单位,如果不能证明免责事由或者排除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

(五)环境侵权责任殊侵权情况的处理原则

首先,对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第三人的准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在同时请求赔偿的情况下,首先应由第三者赔偿,赔偿不足时再由污染者补足,污染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三、完善环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环境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首先,在赔偿基础上,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其次,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说,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不以有实际损害为条件,而是要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财产状况等多种因素,只有加害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恶,且主观上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再次,从赔偿范围来看,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的损害为限,其数额有时会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的赔偿。

近年来,惩罚性损害赔偿开始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环境民事惩罚性赔偿也开始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依据现行的环境责任赔偿理论,不仅对环境民事侵权受害者的救济严重不足,也使加害者通过理性的利益衡量,对侵权采取放任态度。因此,对于主观上具有恶意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②。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是对传统民事责任的一种必要补充和完善,它有利于调动排污单位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来预防损害的发生,也可以大大提高对潜在污染者的威慑力。

(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指企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污染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它首先应由保险公司经过仔细勘察设计后制定相关险种,然后由企业提出并同保险公司签订污染损害保险合同,如果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经确认后认为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就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付。从本质上说,环境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者利用保险工具,运用市场机制来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将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有效地转移和分散出去。

该项保险机制是环境管理市场化的有益尝试,它一改过去“企业负责排污,政府负责治污”的环保模式,实现了环境污染损害的社会化救济,符合受害人、企业、政府三方的共同利益。另外,环境危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技术更新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要按照不同的情势,及时做出符合规律的调适。这也是保险从海上保险发展到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最后到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因。

(三)将精神损害纳入环境侵权责任的赔偿中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到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但获得赔偿的却很少,这有悖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来看,其适用范围仍然十分有限,目前还没有扩及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

目前在理论上,民法学者一般不将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之中。有环境法学者则认为,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应该包括精神损害③。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因被告的污染或破坏行为,往往会承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环境侵权案件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受害者所要承受的不仅是身体上的疼痛,还有心理上的痛苦,这种痛苦是漫长的,甚至伴随终身。对于这样的精神损害应该予以法律救济,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加入相当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那部分内容,可以使受害人因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救济。特别是对因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资源破坏而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可以更加有力地惩罚和遏制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

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是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作为环境侵权法的一种基本救济手段,对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维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精神利益,抚慰受害人的肉体、精神痛苦,制裁和抑制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在维护公民环境人格权方面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完善和发展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与私权利相反,环境公益诉讼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要么是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要么是纯社会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目前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对导致国家环境公益、社会环境公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的侵害缺乏相关规定,致使这些公共利益得不到救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方面,是公民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手段,它可以有力地支持和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极大地促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④。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该项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理论要求对所有的合法权利都应当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救济途径。应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中分别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只要具有“事实上的损害”,不论被损害的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定原告具有资格⑤。具体包括公民、环保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尤其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优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与行政机关及污染企业相抗衡。

参考文献:

①傅剑清.《论环境侵害救济的立法困境及其突破》[J].《法律适用》,2010(2、3)

②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J].《法学》,2003(3)

③邓建志,陈凌.《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赔偿范围研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2(6)

④周珂.《环境法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179

第3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安康市 农村 环境污染

一、农村环境现状堪忧

(一)农村生活垃圾成一大污染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现代化的商品和新的生活方式迅速蔓延到农村,各种无法靠简单掩埋处理的生产、生活垃圾也快速出现。就安康来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仍然处于较为随意的状态。有村民告诉笔者,因为没有环卫设施,没有建设垃圾场,垃圾只好堆在河道旁,或者挖个坑埋掉,或者等着涨大水冲走了之。笔者了解,限于基层乡镇财力有限,类似的垃圾处理方式在全市范围都非常普遍。

(二)水质污染影响农民生产生活

作为汉江支流之一,位于白河县境内的白石河全长150公里,流域区共有5个乡镇,23个行政村,85个村民小组,5000多户2.3万人。流域内硫铁矿资源丰富,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县上开始大规模采矿。但废弃的矿洞和的矿渣经雨水冲刷形成“磺水”注入白石河,至90年代后期,流域区存留废矿渣约550万立方米,造成河流严重污染。

(三)土壤污染成为农业发展隐患

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三项合计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就安康来看,一些农村使用的大棚塑料、地膜、农药瓶、化肥袋不能及时清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造成土地的“白色污染”,农药化肥的频繁或过量使用,也加剧了土壤环境恶化。

二、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恶化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力量薄弱

从管理相关制度来看,我市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制约较少,农村环境污染控制政策缺位,没有明确对于农村污染现象的纠正或处罚措施。其次,由于基层乡镇普遍存在的财力紧张问题,对于农村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严重匮乏,而且在乡镇机构改革之后,基层乡镇人力紧缺,人员不足,农村很难分建立健全农村环保部门来专门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即使一些设立了环境保护部门的乡村,也大多属于“空架子”,仅仅能够靠收取少量排污费维持部门运行,无法保证还有剩余资金可以真正用在治理环境上。

(二)保护意识淡薄

我市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宣传主要还是在新农村建设启动以来的近几年,主要根据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中的“村容整洁”。但具体实施工程中,对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缺乏针对性,农民本身文化程度较低,对环境危害问题认识不到位,没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有的即使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却不知道怎样合法维权,加上农村原本污染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对于环境污染极易滋生从众心理,或对周围环境的恶化逐渐麻木。农村环境污染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无政府状态,形成日益恶化的恶性循环。

(三)人口压力过大

农村地区人口比重偏大,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压力。近年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收入增加,乡镇居民移居城市,而高山上的居民移居乡镇,人口增加使原本不堪负重的乡镇环境更加雪上加霜,随之带来环境问题。

(四)生产方式粗放

乡镇中小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技术、设备落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总体布局分散,经营粗放,导致周边环境污染严重。其次,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除一少部分被农作物吸收以外,大部分则随着雨水流进河道;再次,大部分农民的畜牧、家禽养殖排放出的粪便、污水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人河内,成为农村水质污染源。

三、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业集约经营

面对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是改善现状的必由之路。应加大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倡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推进集约化畜禽养殖与生态农业农牧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大沼气建设力度,努力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

(二)完善环保体制机制,加大污染处罚力度

市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应该对全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地掌握农村环境总体状况、污染类型、分布特点、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种类,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推动农村环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大环境污染惩治力度,对无视农村环境的破坏、污染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三)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加强环保基础建设

应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在乡镇建立环卫站所,并配备专职环卫人员行使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配备垃圾收集车、垃圾桶等,做到垃圾统一收集、分类处理。进一步加大对沼气建设的奖补力度,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是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在农村营造一个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环境保护政策、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热烈气氛。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电视、报纸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培养农民群众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的环保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五)控制农村人口数量,提高农村人口质量

第4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第5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一、农村环境现状

    1.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加之农民环境意识淡薄,垃圾沿河、路等随处乱堆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畜禽养殖户普遍规模小,没有相关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禽畜粪便的堆放也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之一。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擅自倾倒短期内难以降解的固体废物,也是造成农村垃圾增多的重要因素。

    2.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乡镇政府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招商引资等作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良策。而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往往是靠山吃山,有煤挖煤、有石采石,兴办小高炉等,这些企业往往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不惜以牺牲环境代价获取经济利益。更有甚者个别乡镇领导不经考察,盲目引进一些淘汰落伍、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甚至对一些企业实行重点保护。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期内见到了经济效益,但由此带来的污染也不容忽视,甚至酿成重大事故。2008年8月河南民权县磷肥厂利用高砷硫铁矿制酸严重污染大沙河水的特大污染事故就是一个例子。不仅污染沿河土地,对下游居民饮用水也是一个威胁。

    3.农民盲目滥用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农民为提高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导致环境污染。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而且,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二、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农村环境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

    在农村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工业化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一味讲发展,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企业布局分散、生产和排污混乱无序,即使采取了治理措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电镀等污染企业分散在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尽管近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三废”污染有所减缓,但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治理,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加之农村生活废水无序排放,各种垃圾随意丢弃等都形成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3.农村环保法律缺失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河南省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多部法律文件之中。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概括性强,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针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而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法知之甚少。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乡镇企业负责人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明确责任,自觉减少、控制污染。

    2.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业园区进行集中生产、集中治理。统筹建设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第6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环境教育 环境素养 法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需求的提高,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一共发生环境污染破坏事件14 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 600多起。这些环境污染给人民和社会来了无尽财产损失,所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素养已迫在眉睫。而开展环境教育是实现人民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素养的形成的一条非常有效也是最根本的途径。我国环境教育起步较晚,而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教育的领先者,因此本文就我国和美国环境教育特点进行对比分析,期望从美国环境教育中获得一些经验。

(一)美国环境教育特点

1934年在美国发生的恐怖的黑风暴事件和1948年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大雾致使当地近一半的居民感染气管炎的事件,加上从各个角度揭示了化学农药的危害,以及过度使用化学农药的惨痛后果的《寂寞的春天》一书于1962年出版,这一系列事件都在美国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各种规模的环境运动开始在美国上演。这也就促使美国开始严肃思考环境教育问题,并在教育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带领下于1970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与环境教育相关的《美国环境教育法》,美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环境教育的国家。发展至今,美国环境教育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规范的系统,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法制严明,机构部门齐全。

作为世界经济科技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这与美国人期待的高质量生活相悖。于是美国较早思考环境教育问题,并在教育部的领导下于1969年起草《国家环境教育政策法案》,并于1970年10月正式审批通过了世界第一部《环境教育法》,希望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发展不同教育形式中的环境教育,包括:环境教育的课程设置与实施,社会各个非盈利机构的资金援助,对环境教育者的补助,对在环境教育中有优良表现的学生的奖励等。

遗憾的是,该法律的实施成果并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经费的短缺。1988年布什上任后大力支持环境教育的经费提供,并对原《环境教育法》进行修改,于1990年11月16日颁布《国家环境教育法》。该法案共十一条,详细地规定了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和措施。随后,国内各种和环境教育相关的机构相继成立,如:政府机构—环境保护局(EPA),民间组织——环境教育行动组织(EEA),最终形成美国完整的环境教育系统。

(2)严密有序的环境教育发展计划。

《国家环境教育法》第五条明确制定了培训环境教育专业人员的计划。教育的主体之一教育者的环境知识丰富度和解决环境问题能力高低直接影响环境教育的质量,所以1992年《环境教育和培训计划》在美国正式启动,通过和知名大学的合作和环境教育专题会的开展等方式来提高环境教育者的素质。

此外,在教育家、教师、学生等的合作下编写了开发了环境教育教学资源,形成了美国第一代环境教育的教材。该教材以地球生命为主题,契合学生生活实际,目的在于普及环境有关概念,了解环境污染案例,培养学生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能力,打造环境素养较高的新一代接班人。

(二)我国环境教育现状及其借鉴

(1)法制法规不完整。

我国的环境教育起步较晚,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虽在1973年召开,但却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环境教育的法规出台。直到2011年12月1日,宁夏自治区通过人大审议,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成为我国第一步环境教育法规。它的颁布对我国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环境教育立法的推动有着重大意义。

(2)环境教育形式单一。

我国的环境教育已经渗透到中学教育和大学教育中。在中学,虽然没有单独设立环境课程,但在地理、生物、化学、物理等学科中都有与环境相关的知识,承担起了环境教育的责任。比如:物理学中的噪声污染及其危害防治,电磁污染与防治等。化学中的农药中危害成分对土壤的作用,二氧化硫等气体对空气的污染等。生物学中生物圈与非生物圈的关系,现代生物技术在治理环境方面的应用等。地理学科是这些学科中涉及环境知识较多的学科,比如:湘教版必修二第三章工业部分,在工业区位因素中,环境的作用日益显著,工业在布局的过程中会把环境因素当作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人教版地理教材有一本选修教材《环境保护》,专门介绍环境保护相关知识。而在大学,部分院校设有环境教育专业,培养环境保护专业人才。

但是我国环境教育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没有丰富多彩的活动,没有切身体会原始大自然的经历,而是主要以学校的课堂知识灌输为主,教学形式单一。学生单方面接受知识,与现实自然环境脱节导致环境教育成效甚微。

借鉴美国等国经验,多开展丰富多样的环境教育实践活动,让课堂环境教育和课外环境教育相结合,充分调动学生兴趣,比如:加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开展环境知识讲座、举办全国环境教育竞赛、每年组织学校春游秋游等等。在了解学生本身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新型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和内容,提高环境教育效率。

(三)总结

伴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环境问题已日渐严重。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环境教育应受到各界人士更多的关注。在国内开展环境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及时发现自己在环境教育中的缺点,境教育中缺点,积极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环境教育成功的经验。最后希望我国环境教育越来越成功,最终达到人地和谐。

参考文献:

[1]鞠静.缤纷环境教育描绘——红色美国篇[M].环境,2009(1).

第7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化学教学;环境污染;环保意识;环境教育

随着科学技术和化学工业迅速的发展,环境污染和恶化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全国及世界性雾霾天气、汽车尾气、今年的南涝北旱,草场的退化和沙化、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珍稀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等环境问题。因此,把环境教育运用到教育教学中是十分必要的,让学生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具有良好的环保意识,是教育面临的时代任务。为此,把科学发展理念运用到我们的化学教学活动中,结合新课程改革的目标,让学生在学习和掌握化学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培养广大学生的环境保护和绿色化学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教育理念。

一、教师在化学实验教学中,运用环境教育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教师在实验教学中,使广大的学生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学习实践活动中来。培养他们的实验环保意识,如在取用化学试剂和使用各种污染环境的化学物质时,注意其用量和对环境污染等问题,对实验产生的有毒气体要进行尾气吸收,反应后的废液、废渣要进行分类回收处理,在培养学生探究能力的同时,要帮助学生学会对实验进行改进,选择一些无污染、可回收、可循环利用的药品、倡导微型实验等,培养学生节约能源和增强环保的意识,让学生们在化学实验中养成环保的好习惯,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二、在化学教学中,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环境意识

1、 在化学教材中,把具体的课程内容与环境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在水的教学中,在课堂上介绍水对人类的重要作用,水资源的缺乏对人类的严重危害等。在教学中强调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使学生明白保护好环境,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

2、在教学中,采用研究型教学方法,向学生推荐阅读书目,如环保类系列丛书;或让学生联系家乡或自己亲历亲见的环境污染问题,与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再查阅相关资料,写调研报告。

3在教学中,借助多媒体、影像资料等,图文并茂,介绍历史和当前的重大污染事件。如在学习化学与能源专题时,给学生介绍《石油与战争》及相关视频资料,以更加突出能源的战略地位,同时在能源的争夺中,又造成了能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学习水环境与化学时引用央视的新闻调查《河流与村庄》,以事实讲述水污染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影响。科学的数据、直观的画面和视觉效果使学生能够深刻体会环境给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4采用案例教学,鼓励课堂讨论。如引入新闻事件,关注新闻热点。新闻媒体几乎每天都在报道与环境相关的新闻事件,如近年的紫金矿业含铜废水污染汀江、墨西哥湾原油泄漏、浏阳的镉污染事件、日本大地震引起的核泄漏、2012年中国大范围的雾霾天气等,都可以是课堂上的讨论话题。

5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上有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资料,如中国环境教育网以及各大网站的环保专题等,学生可以从上面获得很多相关知识和环境方面的信息。在教学中可以给学生作业的形式让学生针对相应的专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扩大学生的视野。

总之,在教学中,通过一些教学手段来加深印象,拓宽学生视野,使学生对环保知识学习既生动又能激发兴趣,印象深刻,再结合课本内容。让学生深刻的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树立起强烈的科学发展意识。

三、在训练和单元测验中,运用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科学发展理念

平时作业、练习和单元测验,是学生课后学习和巩固知识的基本途径。在不偏离教材和课标的前提下,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时机,适当安排一些环境方面的思考题或习题,使环境教育与学习训练有机结合,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和教育功能,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发展,推动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对环境保护和科学发展的意识。

四、利用化学原理运用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教师在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利用存在对环境污染的现象,对学生提出一些探究性问题让他们去思考和解决实验和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比如,在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些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废气,为了不让这些扩散到大气中,你能用什么原理或方法将它们分别除去吗?利用这些废气怎样制得有用的化工产品?在组织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归纳出基本的原理和方法。同时还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和探究能力,大力鼓励学生进行实验分析和实验研究,进行创造性的设计、选取实验药品。让他们尽可能采用一些无毒无害、低污染、低能耗的实验方案和选择一些无污染、可回收、可循环利用的药品,使学生掌握环境污染废物的充分利用的基本原理,增强了学生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能力。

第8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环境污染;问题;原因;治理措施

一、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分析

农村环境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纳方。近年来,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3、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此外,由于污水灌溉、堆置固体废弃物、承受了大量工业污染的转移,农村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已经延伸到了食品污染。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

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治理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但却存在技术、经济障碍。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3、农村环保法律缺失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河南省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多部法律文件之中。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概括性强,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针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4、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强化农民的环保意识。

即使有了相关的环保法律,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宣传,其管理效果也会有限。因此,乡政府应开展一些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环保宣传活动,引导农民从我做起,提高每一个农民的环保意识,从每一寸土地开始,将环境保护深入其中,真正改变农民们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积极发展一些无公害的绿色有机蔬菜,提高经济收入,使农村环境得到真正的改善。

2、有效控制污染源,从源头上扼制农村环境污染。

污染源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切入点,要进一步加强对化肥、农药流通使用的监管,建立防治农药、化肥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有效防治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加强对农村水污染的保护力度,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企业搞好污水处理,做到达标后排放。同时,还要加大对种养植业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秸秆焚烧污染和化肥、农药、农膜等方面污染的防治力度,要采取科学、有效、可行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堵住污染源。

3、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5、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评价农村生态环境状况。

第9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范文

汽车车内污染不仅受车内环境因素的影响,还与汽车行驶过程中的车外环境有关。

1.1汽车自身车内环境的污染

目前私家车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导致部分汽车零件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一些厂家不得不大批量生产。由于急需供给市场,一些零件没有严格经过绿色化处理,在安全措施处理上出现疏漏。这就使得这些零件成为车内污染的污染源,它们会释放一些有害的气体污染车内的空气,长期如此会对车内人员的健康带来影响,容易引起车内人员的呼吸道疾病。如果车内污染物释放的气味浓度过高,可能会导致乘坐人员出现头晕、呕吐等不良反应。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车内零件配饰如果没有经过有害气体释放这一环节就会成为污染车内环境的隐形“杀手”。

1.2汽车本身排放的气体

随着汽车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汽车排放地气体成为大气污染的一大来源。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排放的污染气体不仅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还有可能对自身车内环境带来影响。污染气体可能会从汽车的通风系统潜入车内,污染车内环境。另一方面,如果车内零件配饰长期不清洗就会滋生细菌并且会携带大量灰尘,污染车内的环境。

1.3乘坐人员携带的污染物

人通过呼吸会产生二氧化碳,车内如果长时间不通风,这些车内人员地排放气体就会在一个密闭的空间内产生微小细菌,可能会引发乘坐人员的呼吸不顺。此外人自身会携带一些灰尘,这些灰尘在车内狭小空间也会对车内的空气造成污染。

1.4车外环境的污染

车外环境对车内环境污染主要由两种情况所导致。一是车内车窗没有完全关闭,密封系统不到位导致车外污染物进入车厢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二是汽车本身在行驶的过程中会通过通风系统“呼吸”,在将外部新鲜空气运进车厢内部时携带了外部环境的不洁净气体,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从一定程度上讲,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带来的危害性大,由于汽车车厢本身就是一个狭小的独立空间,在不通风的情况下无法得知外界的空气情况。如果通风系统运送进来的空气是污染严重的气体,车内乘坐人员无法迅速得知,加上车内气体流动空间小,污染物的密度就会变大,加重车内空气污染。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堵车等情况距离前方行驶车辆过近,前方车辆的排气管自身车辆的进气口正好相接,大量的污染物就会进入车厢内,造成严重的车内环境污染。

2造成车内环境污染的影响因素

影响车内环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汽车车厢内本身的环境问题、汽车的类型、本身的装备系统,汽车外部环境质量,还有外界众多因素影响等。

2.1汽车车厢内环境

车厢内温度与湿度都要达到适度时才是车内最好的环境状态。温度过高,一些零件排放的气味浓度就会加大。合适的湿度能够有效地抑制微生物的生长,减轻车内人员呼吸的不适感。

2.2汽车自身装备

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车污染情况不同。车内自身的组装零件,配饰物品的不同,释放污染气体的程度可能会不同。另一方面新车与旧车也是影响车内环境的因素。新车的零件释放的气体可能要比旧车要多,而旧车车内配饰携带的细菌可能比新车要多。

2.3车外环境质量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需要进行通风换气工作,如果车外环境污染严重极有可能会加大车内环境污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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