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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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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

第1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我国每年仅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加上间接损失高达5000多万。因此,做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建筑行业,应该逐渐改善消防事故频繁发生的现象。本文就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的监督管理问题和奖励机制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建筑;安全消防;监督;奖励;施工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施工队伍也在持续增多,这就给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消防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消防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隐患,避免安全消防事故的发生。

1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监督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1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首先是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建设单位持迁就态度。其次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混乱。由于多数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进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在建筑工地的现场,一些易燃可燃的材料以及杂物到处任意堆放,严重影响着影响着消防通道的顺畅,一旦遇到火灾消防车很难接近着火点。材料管理混乱,对一些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最后是内部执法监察和处理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个别公安消防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到消防机构建筑消防管理的实际绩效。有的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的整改意见。

1.2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单纯消极的监督难以满足行政制度改革的需要,消防机构既要通过惩戒制度制约违纪违法行为,也重视利用各种方法激励机制实现制约和激励之间的平衡。而目前建筑消防管理体制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无法调动消防监督人员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的几点建议

2.1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首先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单位应该严格对于建设方、施工方以及监管方的责任应该进行明确的划分,把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失控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以将负责人的防火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挂钩,建立起有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积极性,加强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好紧急预警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针对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监理单位要依法按规监督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与所属责任部门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其次是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来提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同时在施工现场还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临时施工现场应该配备应急抢险器材,临时用电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为确保防火安全,检查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尽量将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再次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质量,重要的一点是在机构设置上进行改革。一是提高建筑企业管理层对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的认识,只有企业领导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筑工程的操作人员才能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消防操作水平,才会自觉抵制违章作业及冒险施工;二是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要确保证施工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使之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使施工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标准化作业,并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消防技术的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新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从而采取各种途径保证施工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第三方面是改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任何行业的安全基督方式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结合。我们可以采用动态跟踪抽查与专人定点负责制相结合的方法,指定一名安监员负责对该工地的平时技术指导及监督现场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的实施。这种一人定点服务的方法,既解决了工地现场安全员技术水平低下的问题,又培养确保了安全检查的公正公平。

2.2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激励的方式有多种,物质性激励的作用首先来自人们生存的基本需要,每个人对物质性需求表现出的是主动的力量。公安消防机构应调动成员在精神上、心理上和事业上努力向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物质性激励的作用。这两种激励方式均属于拉力,而竞争性激励来自于外界压力,行为者被动接受其作用,通常会表现为一种推动力;如果存在不公平竞争则会起到消极作用。首先是要积极推进建筑行业“奖励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奖励方案,建立不同项目的统一的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屏蔽。其次是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建立联动处罚机制,对于按违反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违规行为处罚,确保施工人员时刻牢记安全消防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在建筑工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能。利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健全的管理制度需要通过合理的措施对员工进行激励与鼓励,这样才能保障住户的居住环境更加安全。

作者:吕付思 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

参考文献:

[1]司戈.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再认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2(08).

[2]吉林市火博士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简介[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3(08).

第2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管理

安全问题一直都是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在近些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的敲响警钟。在施工中的安全为题没有得到大家的重视,导致一系列悲惨事件的发生。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强调安全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特点

在相较于其他行业的管理,建筑工程尤其独特性。首先建筑工程所生产出的产品规模较大,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也较大。就工程本身来看,不是一两天就能完成的项目,需要较长时间的工期,不同的天气和不同的施工环境都会觉得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在我国现有的建筑施工中,存在有机械化使用程度较低的情况,大量的工程项目建设要靠人去完成,这就会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必须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来对施工现场加以管理,起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2.现有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的发生绝非是偶然,要想有效的杜绝相应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就要从施工管理的角度来看问题。在施工现场,人员的安排是最大的问题,按照施工的要求,每个施工现场都需要配备安全员,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安全员的数量也不相同。但是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没有设置安全员的岗位,导致在施工中没有安全防护。

此外,在很多的建筑工程现场施工中,施工的方式与设计内容出现差异,没有按照施工的要求进行,也没有进行安全方面的交底工作。施工员不按照设计要求指挥施工,施工工人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安全施工的意识,导致施工出的产品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材料的选择上,也会出现很大的问题。材料进场检测不仔细,随意堆放,使用时随意性较大。在施工区域内,没有设置安全消防区域,更没有安置相关的消防器材。在建筑工地中,在一些危险区域,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牌,没有制定严格的规定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脚手架的安装也不按照施工要求进行,存在严重的电线私拉乱接的情况。这些因素都是导致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最主要的因素。必须通过安全施工管理来进行规范施工。

3.安全施工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安全意识的提升,这就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双方的安全施工意识。其中,施工人员是整套施工直接的参与者,也是工程进程的重要因素。合理的将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整齐,标示明确,不仅保证了施工的效率,更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起到保护的作用。安全通道是施工中的生命通道,不能只图施工的方面就随意将通道堵塞,对于施工材料的管理也需要专人专管,设立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管。

安全施工管理必须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之上进行。在安全制度管理中包含有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监管制度。为了保证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保持良好的专业水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定期的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在培训结束之后要进行考核,只有考核通过才能正是上岗。在日常的施工当中,对于管理成效较好的施工员要进行奖励,以此来促进管理有序进行。安全监管体系也必须在日常的施工中完善起来,对于施工的工期和施工的质量要进行科学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修改,碰到较大的问题时需要将工程进程暂时停止,整顿修改之后才能再次开始施工。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包括规范安全防护和健全应急预案两项内容。实现安全防护的规范化,包括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落实到位,明晰消防区域的划分,严格设备定期进行性能检查并淘汰已报废的器械设备,实时监督对外运行设备的指挥和操作,做到用电的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等。应急预案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从而尽快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中,有了安全制度作保障,有了安全措施做内容,只有把这些切实落实到实处,安全施工才不是纸上谈兵一句空话,落实不到实处,还是安全意识不够。所以,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各项内容要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的具体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到施工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当中来,并通过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责任制的落实,使建筑工程安全施工从上到下的每一个人员都切实为安全生产负起责任来。

4.加强建筑工程中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施工从而杜绝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并且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我们制定了如下的安全措施:

(1)以项目经理领衔,下设专职安全员,建成安全保证体系来履行保证安全的所有工作。

(2)树立员工安全第一的思想,采用多种宣传教育形式,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管理制度化、宣传教育经常化。

(3)对起重、架板和高空作业的工人进行严格地身体检查和技术考核,严格保证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照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4)对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实时向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严格把关施工场地临时修建的库房和照明线路,保证其符合防水、防电、防爆的要求,同时工地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

5.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中,需要将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这不仅关系到企业效益的问题,也是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文章中,详细的介绍了现有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这绝对不是个案,需要将安全的意识不断的在施工中传达给每一个人,不断的深化安全意识,再通过制度的完善,切实的保证施工的安全,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也绝对不能放置不管,积极需求妥善的方法将安全隐患消除,以最为安全的施工管理方式来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科]

【参考文献】

[1]杨恒林.浅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全施工[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2,22(40):156-157.

第3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关键字] 建筑工程 外墙保温技术 防火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98.1[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2-263-2

0 引言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当中,由于其外墙保温的防火性能容易对建筑工程结构的正常使用功能、安全设计指标、外形的美观以及设计使用年限等诸多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因此,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就应当从根本上进行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从而防止外墙保温防火等问题的出现。另外,为了使得建筑工程外墙保温中的防火问题能够保持在合理可控的范围以内,乃至对于一些特别重要或关键的部位而言甚至要根除其防火隐患,就非常有必要对于建筑工程外墙保温发生火灾的原因进行科学地分析和研究,把握其防火的特点与机理,从而最终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采取有针对性的外墙保温施工防火措施。可以说,外墙保温防火问题的施工技术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重点和难点。

本文简要地探讨了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的应用现状,并对其火灾危险性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从而相应地提出了几点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

1 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的应用现状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发展迎来了非常好的机遇,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都将具有广阔的市场。而由于有机保温材料则由于质轻、隔音、隔热、保温性好,生产工艺简单,施工安装容易,得到广泛推广应用。现在,城市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的外墙保温多数采用墙体外加保温层的做法。在当前我国的这个阶段,一般比较常见的外墙保温主要有保温浆料、聚苯板、聚氨酯(XPS、EPS等)以及墙体自保温等四种体系。

建筑物在施工阶段,由于外墙保温材料容易被施工明火或高温点燃,所以这些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和贴墙施工时极易发生火灾。加之施工现场情况比较复杂,疏散通道、出口不明,特别是贴在外墙上的保温材料向上燃烧蔓延很快,一般消防车到场后也难以及时发挥作用,所以灭火扑救难度大,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为保温材料外面有饰面层保护一般不会燃烧起火,但是发生火灾时,由于受高温的作用,保护层容易龟裂乃至脱落,保温材料很快会被引燃,同时,外墙保温材料着火之后,由于室内的自动喷淋灭火设施不能覆盖外墙,无法阻止火势蔓延。

近年来,经历了许多火灾事件,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施工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但消防部门能够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其关键还是要治本,做好防火施工。而要达到这种意识,不仅需要建筑界提高对防火知识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还需要提高群众的防火与自救意识,在火灾发生前会防火,在火灾发生后能做到自救。

2 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技术及施工防火措施分析

2.1 选择防火性能优越的外墙保温材料

在应用保温材料的同时嵌入防火材料。不仅仅只依靠原本存在的保温材料,可以在使用防火性能低的保温材料时,使用一些具有灭火、防火、不燃烧功能的材料。或者将防火性能差的保温材料封闭住,并用砂浆等涂抹固定于墙中。

2.2 施工防火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要对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的防火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有效的改善,首先就要对其管理的主体、对象、方法、以及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

按照外墙保温的施工内容以及目的,在其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四点:

(1)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主体;

(2)划分施工安全管理的职责,明确管理的对象;

(3)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方法;

(4)确定施工安全检查及验收标准,明确管理的标准。

2.3 施工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关系及职责划分

建筑外部保温的施工防火安全问题与普通的安全防护问题大为不同,其实际上是对外墙保温体系的施工过程控制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因此,除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外,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施工班组长均应参与。并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一般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施工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4 施工安全管理程序与验收标准

在明确了施工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关系及职责划分之后,要使该组织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明确其管理程序与方法,并按照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施工的实际工作内容,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验收。目前,外墙保温的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除了是由于有些施工单位不够重视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施工单位缺乏足够的技术力量,想要加强管理,却又不知道如何组织。

2.5 施工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2.6 设置适当的防火构造措施

防火隔离带:水平设置在建筑的层与层之间的防火屏障,一般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系统的任何材料之间都不留空隙,具有一定得宽度。挡火梁:与防火隔离带类似,水平设置在门窗洞口的上边缘,并伸出门窗洞口竖向边缘一定的长度。金属固件:采用热塑性保温材料的系统,为维持火灾条件下的系统的稳定,保障系统不具有火焰传播性,可考虑使用金属固件。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工程建设的持续发展以及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尽管对于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的防火理论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派系,然而对于具体的外墙保温施工防火措施来说,目前基本上还是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并且在过去大量的工程实践中也能证明,这些施工防火措施还是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总之,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的具体施工中,对于施工管理人员来说,就应当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观察和比较,并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外也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发展的眼光来贯彻执行外墙保温防火问题的施工技术措施,从而尽量避免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的火灾隐患对工程所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影响,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将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也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第4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 建筑工程;问题分析; 安全管理;火灾; 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进入新一轮发展期,一栋栋建筑拔地而起。然而, 由于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建设施工人员普遍缺乏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认识和缺少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屡屡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如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洛阳东都商厦装修工地火灾、合肥东怡酒店维修冷却塔建筑工地和大连凯旋商厦商务楼等火灾。通过深入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普遍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赶进度,将消防安全置于脑后,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

(2)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忽视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三合一”火灾隐患。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施工人员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不能有效组织人员进行自救。

(3) 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

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掌握,导致火灾隐患较多,表现在:一是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极易引起电线短路;二是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任意增加用电设备,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三是在焊割作业中,炽热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也会引起火灾,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也极易引起火灾。

(4) 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离建筑工地距离有几百米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取水扑救。此外, 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对策

(1) 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应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主动牵头,及时协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牢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宗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二是施工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 职消防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三是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增强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1,2]。

(2) 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消防培训计划,对临时招募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活动,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工种人员的培训; 电工、焊工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3]。

(3) 加强现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管理

施工现场往往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如木龙骨、胶合板、宝丽板、塑料板、刨花板、麻袋、聚氯乙烯材料等,这些材料随意堆放现象十分严重。在施工现场电焊、气割溅出的高温火花及灼热物体以及其它明火(如烟头) 掉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极易引起火灾。施工现场还经常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油漆、汽油、香蕉水等, 这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放常常无专用仓库,随用随放,且不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中不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操作规定,极易引发爆炸等伤亡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应加强对施工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的管理。所用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施工时应随用随领,定量取用,并保证存放地点通风良好;对可燃材料应集中存放,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油漆工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闭状态下溶解油漆涂料,油漆溶剂应即用即领, 剩料要及时加盖,送回储存仓库,不得乱倒剩料,作业场地通风要良好,并注意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漆沉积物。木工要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认真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在作业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 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在木工作业场地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加强对员工的生活用火管理,严禁在员工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炉等。电气线路应由专职电工负责,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 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掌握排除一般电气故障的方法。同时要加强对临时用电管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 避免电气火灾。从事焊割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事先向现场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必要的动火手续。要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在熟悉焊割现场环境的情况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焊割等明火操作[4]。

(4) 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建筑施工现场的各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临时消火栓, 要配备齐全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并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显标志。要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水源供给,在设备安装施工阶段,宜最先安装消防水管及其相关设备,提前供水。建筑工地内要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特别是那些可燃、易燃的物品更要坚持每天清理,确保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和消防人员下行、上行畅通快捷。

(5) 加大对建筑工地、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5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设备;安装;维护

国家规定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层建筑必须安装消防设备。消防设备是否安装到位,设备质量的好坏和日常维护工作是否到位,都直接影响建筑的火灾防御能力。而建筑消防设备的安装及其维护是一门复杂的专业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设备的安装及日常维护情况备受社会和企业的关注,且关乎着整个建筑工程的整体水平。

一、消防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护的必要性

1.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安装的设备种类往往较多,如电梯、中央空调,消防及逃生渠道等,但是现代许多的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的小企业,期间还存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即不负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为建筑留下设备隐患,如以上隐患不能及时清除或者消防设备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将直接威胁到建筑中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2.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装的设备主要是为了增加建筑的使用功能,如消防设备的安装便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消防设备的安装施工质量及其在日常维护关乎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例如:某市一大型市场发生过火灾,损失惨重,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显示该市场所在建筑的消防自动喷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且消防系统日常维护不到位,因此在火灾发生时消防功能减弱,导致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建筑物消防设备的安装施工质量和日常维护关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关乎社会的稳定。

二、建筑工程中消防设备的安装施工

消防部门的有关数据统计可以看到,火灾的形成常与电气的运作有关,因此在建筑工程消防设备的安装工作中要注意线路等方面考虑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置安全施工。安装过程要遵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在安装过程中要做到:对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的安装专业性要强,确保安装之后能够正常使用,安装单位必须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安装消防器材必须按照建筑设计图,如果需要修改必须由设计单位的同意

并有文字批准手续;自动报警系统必须满足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消防设备必须由国家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监测合格的产品;设备安装前必须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安装设备的单位在施工前应具有平而图、系统图、安装尺寸图、接线图以及一些必

要的设备安装技术文件。系统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提交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安装技术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以及安装竣工报告等。

2、消防系统中联动机制的应用

消防系统联动机制中的核心是消防设备中央控制系统,这一系统所有装置的连接须用电缆和线管,另外稳固消防装置需要有固定支架,而且固定支架要重于中央控制系统装置本身。此外。要注意消防控制盘,控制盘应该借用导线连到消防专用电源。安装完成后必须检验设备的运行流程井加以改善。

3、消防设备中自动化设备的安装

消防系统的安装需要自动化装置的加入,而自动化装置的的筛选首先就是对其专业性的选择,尤其是其联动机制的运作检验,只有注重其整体机制的运作才能保证安装之后火灾防御能力的发挥,此外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其次,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提交设计变更部分的实际施工图纸。此外消防设备的规格也要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产品的检验标准,且于安装前确保设备能正常使用确保安装消防器材时严格按照设计图,另外也要具备设定好的关于图纸设计修改的流程的管理规定,相关的文字设计批准手续也要严格化并保证施工的每一细节符合设计图纸。

4、消防电路的安装注意点

消防电路的安装首先要注意到电源问题,当前大多采用放射式线路,这样安全性能会相应的提高。此外备用电源也是必不可少的,以备不时之需;消防设备也要有一些相应的防火保护装置,如消防系统线路在耐热性能上需要高标准严要求,消防系统线路具有耐热绝缘的特性。

三、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实施准则

消防设备如果日常维护缺失,再完善的消防系统也会在火灾发生时作用大打折扣。目前建筑的消防设备在日常维护方面问题百出,主要表现是:相关专业技术匮乏,需要大量技术人员的参与,而窦际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过少,因此人员配置不足的情况便出现了,从而也导致了设备日常维护的缺失;另外一个衍生的问题便是造成非专业人员常常代替专业技术人员,从而人员对消防设备不熟悉乃至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百出,从而大大削减了消防系统的防御能力。故要改变消防设备存在的这些状况,需要我们多元个体的维护参与。

1.健全消防设备的管理维护体系

建筑消防设备的维护可以通过建立消防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定期检查消防系统装置并及时安检排查隐患,以便及时更换到期设备或部件。另外还要对维护人员进行专业的相关培训并制定相应的维护细则。

2、完善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1)建立设备的部件更换记录。对于设备经常需要更换的部件做好采购、保管和更换记录。随时了解主要设备的部件更换情况。严禁将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应用到建筑内。

(2)建立消防器材和工具的管理制度。将消防设备器材经常可能用到的灭火器、消防斧、安全帽、维修工具等可移动的器材做好记录和归还原位的工作。方便这些器材在急需要的时候能够准确地找到。

(3)建立消防设备登记制度。现在消防设备的种类比较多,设计到的专业知识比较多,方便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对各种主要的消防设备进行登记,并做好分类统计工作和设备的功能参数。对于一些主要设备建立详细的性能、技术参数、动力和功率,出厂日期的登记卡片方便对它们信息的查阅。

(4)建立消防设备的值班巡检制度。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必须在24 小时有专人值班,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以及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的信号的处理。值班人员监视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排除和查明,每班次的值班人员必须做好交接情况记录说明。同时值班人员要对消防电源是否断开、消防设备是否损坏、仪器仪表指示是否正确、消防水源是否正常的巡检工作。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做好相关的记录。

(5)建立设备维修制度。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备要做好预防性的维修工作,根据设备部件的更换情况和运行状况,将已经发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部件要及时更换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6)建立定期设备的试验制度。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在遇到火灾能够正常使用,应定期对消防设备做运转试验。定期试验的时间间隔根据设备和建筑的具体情况确定。火灾危险性越大的建筑,试验间隔越短。定期实验设备的目的是确保设备的性能和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

(7)建立设备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要想清楚掌握设备的历史和现在的运行情况,必须建立设备的档案资料。设备的档案资料包括维修更换记录、试验记录、设备的故障情况和性能测试等信息。

3.建筑使用人的维护

日常生活中不仅有施工企业、建筑安保专业人员的维护、还需要日常建筑活动人的参与。不论是居住于建筑或是与建筑中工作的人员都需要对消防系统的状况多加关注,在日常生活中培养一种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这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负责。

四、结速语

我们看到了国家和建筑企业对于消防设备的安装施工及日常维护工作的重视,它关乎社会的稳定,关乎人们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我们建筑企业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消防设备的安装加以重视并在日常的生活中采取多种措施对其进行及时维护。

参考文献:

第6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7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贯彻落实贵州省消防总队与**地区消防支队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提升消防部队攻坚作战能力,切实打造出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英勇顽强”的消防铁军,笔者通过对**市的消防监督执法环境进行细致分析,提出几点粗浅的认识。

抓部门执法联动,创联合执法新机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各单位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同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共同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同时,积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通过行政手段,真正将消防工作内容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内容紧密结合起来,确实把消防工作考评当成政府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抓阳光业务受理,创执法为民新形象。结合当前开展的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行“阳光作业”,“透明执法”,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紧紧抓住消防执法工作中的重点案件、热点问题,采取分解权力、规范程序等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力度。拓宽权力监督制约的领域和范围,建立单位、家庭、社会三方面协助监督的工作机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提高消防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创新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方法,深入查摆,着重解决消防对外窗口工作方面,加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广大官兵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积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全面加强阳光执法工程建设。

抓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创零火灾隐患单位。使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向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发展,对于推动消防工作整体持续健康发展,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并落实防火检查和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逐步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8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建筑电气设计安全性节能性

我国当前社会中的住宅房屋通过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使用性质以及其中居民的身份可以分为普通住房、公寓和别墅。其中以普通住宅最为常见,也是供电系统安全隐患最为严重的住民聚集所。

住房供电系统设计一般包括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家主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等等。电气设施的布置要求,是由住宅的布局,现阶段室内布置的方式,以及拥有的家电数量决定的,当然也有地域、年龄、职业的差异。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房中各种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使得人们对各类建筑和住房建筑工程的电气、排水系统的质量也越来越关注。

一、建筑电气设计的原则

建筑电气设计要严格遵守相关设计规范。设计规范是国家或地方制定的设计准则,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和对建筑的质量要求,是建筑电气设计者设计的标准。建筑电气设计应满足建筑的功能需求,保证建筑的各项功能稳定连续运行,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建筑电气设计是建筑的一部分,在设计过程中也要考虑综合经济因素,既要考虑初投资也要兼顾以后的运行费用,以达到在建筑生命周期内费用最低的目标。

二、建筑电气设计的安全性

2.1电力供应电力在现在建筑中占有重要作用,没有了电,建筑就会处于瘫痪状态。保证建筑电力的稳定供给是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基础。因此为了保证供电可靠性,现代高层建筑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电源,具体数量应根据负荷大小及当地电网条件而定。两路独立电源原则上是两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此外还须装设应急备用柴油或燃汽轮发电机组要求在15秒钟内自动恢复供电保证事故照明、电脑设备、消防设备、电梯等事故用电。对于高压开关柜应根建筑标准选用具有“五防”功能的真空开关手车式高压开关柜。对于电力变压器根据防火要求主楼内是不允许装设大容量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对于容量低压配电屏的出线应做成手车式。

2.2供电线路居住建筑中各种电路繁多。为保证各种设备电路的稳定、安全运行供电电路的主线截面不能随意更改。如果要更改也要参照规范作相应的计算验证后再更改。否则线路截面的变小使电阻变大功率过载将导致电路发热或引发火灾。

2.3防雷接地作用不言而喻,不接地就无法对地泄放雷电流。规范对利用建筑物基础和主体钢筋做接地极和引下线以及人工接地装置、接闪器的安装作了具体要求。电气设备的接地现在建筑中存在电脑、电视、冰箱等大量电子设备电子设备通过保护接地系统的重复接地与共用接地体相连为保证人员安全此共用接地体的电阻不应大于1Ω。

2.4建筑消防控制建筑消防设计指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包括火灾探测器、分区消防报警控制器、消防中心和气体自动喷射灭火及自动洒水灭火系统等四个部分实现报警灭火自动化。其中消防线路要求穿金属管或者暗敷,目的是火灾发生后可以保持消防线路的正常使用,保证信号、命令得到有效的传输。消防水泵的控制尤为重要,为确保安全消防水泵的控制应设置两路:一条引至消防水泵控制柜;另一路则引至消防控制室

2.5在建筑工程中漏电保护方式一般采用分支线保护和末端保护相结合的分级保护方式,并以末端保护为主。这样,可尽量缩小发生人身触电及故障时所引起的停电范围,不影响其他设备或用户的用电,便于查找故障,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漏电保护器不同于其他电气产品,由于它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选用时必须注意以下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并具有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缩写为CCEE)的认证标志;(2)应经有关专业部门检测并试验合格的报告证明文件;(3)应符合漏电保护方式对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及分断时间的要求,并满足分级保护的级间协调原则。

三、建筑电气设计的节能性

1.变压器的选择

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高导磁的优质冷轧晶粒取向硅钢片和先进制造工艺使硅钢片的磁场方向接近一致,可以铁心的涡流损耗,良好的接缝密合,可减少漏磁损耗。节能型变压器,因其具有损耗低、质量轻、效率高、抗冲击、节能著等优点,在近年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配电线路损耗

建筑中供电线路长且多,由于电阻的存在,当电流通过时就会产生功率损耗,计算公式是:P=312R,式中AP为三相输电线路的功率损耗,IYg线电流,R为线路相电阻。要减少电阻损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选用电阻率p较小的导线,如铜芯导线较佳,铝线次之。减少导线长度,在设计中线路应尽量走直线,少走弯路;另外,在低压配电中尽可能不走或少走回头路。变电所应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以减少供电半径。增大导线截面积,对于较长的线路,在满足载流量、热稳定、保护配合及电压降要求的前提下,在选定线截面aC,3n大一级线截面。这样增加的线路费用,可以由以后的运行费用抵消。

3.电动机的节能分析

减少电动机损耗的主要途径是提高电动机的工作效率和功率因数,但是在具体工程中电动机通常都是水暖及建筑等专业设备配套的,因此电气设计节能措施主要在运行过程中。除了就地电容器补偿减少线路损耗外,还应减少电动机低效率的轻载和空载运行。主要的措施是采用变频调速控制电动机,使其适应负载的变化,以提高电动机轻载时的效率从而达到节约电能的目的。

4.照明节能

照明节能设计就是在保证作业面视觉要求且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照明系统中光能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光能。通常的节能措施有以下几种:第一,充分利用自然光,在设计中电气设计人员多与建筑专业配合,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光,使之与室内人工照明有机地结合,从而节约人工照明电能。第二,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和高效电子镇流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触发器以及电子变压器等,公共建筑场所内的荧光灯宜选用带有无功补偿的灯具,紧凑型荧光灯优先选用电子镇流器,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子触发器。第三,对于照明灯具进行控制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电方法。

第9篇: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施工现场;火灾隐患;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建筑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

1.建筑施工现场总体布局不合理。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周围随意搭建工棚,堆放建筑材料。施工现场虽然作业分区,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作业分区不明确。经调查,一部分施工工地没有进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与动火作业区(电气焊割区)的划分,还有一部分施工工地虽然进行了区域划分,但未进行有效分隔,一旦发生火灾,根本无法阻止火灾蔓延。

2.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废弃物没有进行统一处理。据调查,很多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没有专职人员进行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集中场地临时存放,更有甚者会对这些废物进行焚烧处理,这些都是极其危险的火灾隐患。

3.不按施工图纸和消防要求进行施工,随意降低防火技术标准。据调查,少数建筑工程单位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部门审批,但施工单位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大量选用可燃材料,严重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偷工减料现象严重,选用的电线、吊顶、室内家具、地面铺设材料、墙布等根本不采取防火措施。有的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且擅自减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宽度,从而遗留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4.由于建筑施工中承包单位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给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火灾隐患不易被及时发现。在建筑工地随处可见一些搭建的工棚,如办公室、库房、厨房、人员宿舍等连成一片。这些建筑,一般为钢结构,建筑耐火等级较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每间宿舍内入住的人员很多,这些人员一般受教育程度较低,而且消防安全意见淡薄。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和群死群伤的不良局面。

5.几乎每个施工工地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管理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严重。许多临时线路价低质劣,电气线路不穿管敷设,线路负荷小,有的甚至将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长时间超负荷运行,极易引发火灾;其次,施工、住宿人员在工地现场使用火炉、液化石油气等生活用火设施,但缺乏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措施;再次,由于施工现场外来人员、施工人员较多,可燃、易燃物多,流动吸烟得不到有效控制,缺乏对烟头等火源的有效管理,极易造成火灾。

6.建筑工地消防器材配备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据调查,在一些工地中,除了少数较大的工地配备有少量的灭火器材外,在一些中、小型工地,根本没有任何消防器材,一些施工人员为了图方便,将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造成消防通道不畅。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二 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的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总承包方应加强对分包方的监管力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对建筑物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2.加强施工现场平面规划布局,曾强消防安全意识。根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储存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储存要设立专用仓库,要求与其它建筑物保持至少15米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同时派专人负责收发登记。要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提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严禁堆放建筑材料堵塞消防车道,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不得少于两处,且宽度不小于4米。

3.加强消防审核和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一要限制可燃复合材料的使用量,特别是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在审核中一定要准确适用规范对各类建筑物内部不同部位应采用的装修材料。二要对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有无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三要把好建筑装修电气审核关。主要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可燃隔断夹层内而未穿防火阻燃管保护。四要依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的储存情况、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4.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施工单位要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电气设备周围是否有可燃物,尤其是危险物品库房内电气设备、灯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另外对以下重点场所更要加强管理:(1)电气焊割场所。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焊割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装过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焊割前应彻底清除。(2)用电场所。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3)民工宿舍。民工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5.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首先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的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防止焊珠四处喷溅;其次要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派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最后要在工人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严禁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