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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

第1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

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

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

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

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第2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 忠孝思想;封建政治;文化

一、对我国封建文化中孝的思想解读和分析

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虽然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取代了分封的君王制,政治权力集中到君主手中,但宗法关系仍然作为维系社会的纽带被继承下来,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的一个显著特征。 “在宗法中最重要的法纪就是孝,这是父权家长制必然的要求。后来在地主封建社会,是小农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维护家庭的内在力量也是孝。所以在封建社会不见个人,只有族和家,个人不能违反家族的利益,反之,则为不孝。”①

从孝的角度出发,人在宗法关系中就是要服从父权,而父权行使者的根本也要反过来服从孝的内容,因为孝的内容是孝的具体表现,只有服从孝的内容依循孝道,才使自己对父权的拥有和行使具有不容质疑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在封建等级制中控制血亲集团。这其中,除了必须获得强大经济力量以保障对物质财富的世袭和支撑起宗法父权制度外,还要世袭精神道德的力量巩固对物质财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于是对孝的服从在一定意义上就演变为对礼的遵守上来,孝的内容就是父权行使者继承下来的关于先祖调节宗法关系的制度和规范,孝以礼为实践内容,礼中内含着父权要求的孝道。所以礼既为孝的实践找到价值依托,整合社会普遍存在的父权体系使之一代代的历史传递,又成为一种压制性力量,具体体现在“三纲五常”的伦常原则上。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一种伦常的政治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很突出的一个特点,它强调伦常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人实现的途径则是按照伦常的规范要求修身养性:它强调伦常是重要的统治工具,封建文化以伦常为君主专制服务,突出表现为“德政”的思想。德政作为封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实质是要求统治者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感化百姓,通过“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以教化百姓。”②

总之,绝对服从父权为特征的宗法关系成为封建社会保持自身和治理自身的有效工具。它通过古训合理论证了自身的合法性和绝对权威性,又用重新控制起来的血亲集团内部凝聚力的自我强化和巩固,实现在对新的政治经济资源争夺中利益的最大化,但也限制了它在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下自我调整的外在幅度和内在承受力,显现了它自我存在的历史性一面。

二、对我国封建文化中忠的思想解读和分析

人是在直接血缘关系下使自己得以存在的人,是人成为人自身的直接依据,而整个非直接血亲关系结合成集――社会是使直接血缘关系的人求得自我生存和维系的更根本的依据,因而类推出单个的人因直接血亲关系导致的父权等级宗法制使人成为遵守孝的人,并同时又因非直接血亲关系的社会成为自身存在的根本依据以礼的另一种形式成为人必备遵守的价值和规范。这种礼的形式便以忠的伦理和价值赋予了不同与孝的具体内容但又同孝有彼此的一致性。 因为这种非血亲关系社会共同体的维系秩序是以等级制为依托的,而等级制的实质是上下高低因等级趋向权威的被动依附和自我定位下的安分守己,核心是向君权的靠拢,形成君权至上的根本定位,这与父权为特征的宗法制有同样的功能效用。

于是“君权至上,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权威具有压倒一切的至上性,神圣不可侵犯。具体表现在:一,政治权力方面,君主的权力具有绝对性。二,在社会政治关系中,君主有绝对的统领和占有权。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君主处于独特的崇高地位。四,在权力与思想文化的层面,君主意味着终极真理。”③这样忠的原则成为评价人们对既有社会等级制特别是君权的认同与否的价值标准和根本原则,也是评价人们对既有社会宗法制特别是父权认同与否的价值标准和根本原则。总之,忠道成为孝扩张到整个等级社会关系后变相转换的产物,忠孝成为礼的重要和根本核心。这样,“思想家不断衍生出一系列的道德规范,而在政治生活中,‘孝’的规范被转化为‘忠’的规范,从而‘子子孙孙’的秩序就转化为‘君君臣臣’的秩序了。”④

三、忠孝思想对我国封建文化的影响

无论君权还是忠的原则和道理无不受宗法孝的渗透和影响。君权的行使也必须具有孝的法理支撑,否则就是反祖制,违背孝道,就不能以配天命。所谓天命,乃是决定万事万物运动演化的,是天经地义,万事不移的总法则。所以忠孝之道是天命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终极真理。对君权自身的维护是君权行使者最大的孝,是最大的和最根本的祖制,这就是实现祖制的最根本内容。因而君权行使者往往实行政治改革和变法运动,从而延缓整个封建王朝政治危机大爆发的到来,为维护君权的存在和加强君权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正是实现孝的一条出路,这种以君权为核心的等级制也被安然的维持和巩固下来,这样忠在孝实现过程中也发挥表现出来。

忠孝思想关系就在于君权在维护等级制中即忠道的实践过程中也维护着孝,对君权的尽忠过程又回归到对孝的实践中去。忠道是等级制关系中的孝,孝是宗法关系中的忠道。它们彼此相互结合在一起,使君权和父权至上、至尊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统治手段的价值根据,以忠和孝为内容的忠孝之礼内化于整个国民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君权和父权至上造就的君权和父权在等级制和宗法制领域内的扩张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使这种社会下的人形成了被动服从、信仰权威没有民主精神和个性自由、绝对依附型的政治人格和政治情感,在封建王朝的不断更替中具备强大的生命力。

总之,忠孝思想对我国封建文化的影响,一是造成了我国政治文化的务实性只求于适应现实,适应于封建宗法关系,使人的思想凝固于封建关系这个模式中。虽然我国政治文化重“民”,但“民”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客体,是被动的受治者,这种重民思想只能是皇权的肯定。二是我国古代政治文化重视伦常,其根本是建立一种以君主为最高主宰的君主专制的官僚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个人自主性丧失,而君父权力无限扩大。我国封建政治文化中所表现出的这种关系在封建小农经济条件下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集中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的存在和民族的发展,而在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条件下,却湮灭了个人。因此我国政治文化必须要抛弃这种封建主义的糟粕,使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合理的优良的东西得到正确发挥,同时从世界上所存在的先进政治文化因素中汲取有益的科学的东西,使我国政治文化不断吸取各种有益成份壮大自己和发展自己。

参考文献:

[1]杨白奎.宗同社会与礼乐文明[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216.

[2]徐大同.试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与特征[J/OL].士柏咨询网,2003.

第3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中国封建民法有其自身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中国封建民法的法律规范体系要从中国封建社会多样的法律渊源及它们各自间的协调关系入手。笔者认为,中国封建民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制定法+习惯法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封建国家制定法里的民法成分和封建民间习惯法里的民法成分是封建民法的两大内容,而国家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的协调运作是这两大部分合称为“体系”的关键。

一、国家制定法体系与封建民法

(一)封建法典里的民法成分

“不能从主要法典编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结论”。“民刑不分”是从法典编纂的形式而言的,从内容上讲,封建法典民刑有分。“我们不能一看到户婚田土方面的条目,即视之为民事法规”,同样,“一些条文虽然规定了刑罚,但条文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原则,因而也应视为民法渊源。”所以,必须将调整对象标准与调整方法标准结合运用,才能在中国封建法典里各部门法成分间关系的研究上要得出客观中肯的结论。

1.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在一条或多条法典条文中并存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结构要素,这三个结构要素可能并不全然出自同一个法律条文中。但在中国封建法典里,这种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一个法典条文往往包含了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也会并存于同一个法典条文中。尽管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也在法典中的大量并存,以至于法典条文究竟应该属于民法条文还是刑法条文都很难去界定,但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在法典条文中的并存还没有达到混为一汽的复杂局面,在多数情况下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还是能够明分“泾渭”的。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卑幼自娶妻条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该条就即包含了卑幼自娶妻情况下婚姻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又包含了卑幼违法婚姻的刑事法律规范。

2.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中交错混杂

从调整对象标准和调整方式标准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且予以“笞“以下处罚或不科以任何处罚的条文规定,是法典里应归属为民法的条文。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同条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即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该条是《唐律疏议》调整家庭内部尊长与子孙之间财产关系的条文,确立的是家长对家庭财物的决定支配权。从调整对象上讲,该条文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调整方式上说,该条文具备了事前调整(确定、范导)和事后调整(修补、保障、惩罚)两层民法调整方法的作用和功能。并且,“笞”这种惩罚方式跟“杖”、“徒”、“流”、“死”这四类刑罚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封建社会的法律语境下,“笞”刑与当今刑罚的概念是有很大出入的。

3.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法条与其他部门法在封建法典里混交的原因

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里时而并行、时而交叉的局面有很多方面的成因,最为直接、关键的原因有如下两个。

其一,封建法典条文所指向的民法调整对象具有多重性质。封建法典里很多典型的法条,比如唐律里的同姓为婚条、子孙别籍异财条、奴娶良人为妻条、占田过限条等,在浅层上直观分析,它们是以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但往深层分析,我们又能发现这些法条背后所规制的隐性调整对象——直接关乎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的纲常伦理的核心部件。这又使其具有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其二,封建法律调整方式的历史局限性。“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最初的古代民事性质法律规范都含有明显的刑法内容”,近现代社会,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社会交流方式的多样性、利益实现方式的多样性都为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提供了基础。就民法的调整方式来说,无论是事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都能够借助社会的发展实现其为达到预期调整效果而架设的调整方式体系的系统性与完备性。而在封建社会——那个较现代而言无论从社会制度还是从社会经济来讲都相对落后的时代——无法为多样的民法调整方式提供生存的土壤。故而我们应该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在没有实现私人利益的货币化度量的社会,古人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要用“刑罚”去代替其他利益救济的方式。

(二)令格式例等国家制定法中的民法成分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规物程式”,封建时代的律、令、格、式、例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分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令、格、式、例亦包含了大量的在现在看来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其中当然包括民法法律规范的存在。以唐令为例,整个唐令体系就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其中尤以户令、田令、关市令、杂令等部分最为集中。这些唐令所调整的范围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诸多方面,如邻里关系、家庭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关系、契约关系等等。不可否认的是,令格式例里都确实存在着诸多调整诸多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规范,这些民法规范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的现实性和有效性与令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封建法社会调整功能的实现具有相同的说服力。

二、习惯法中的主要民法成分

“在尚无国家和国法之际,各氏族、家庭及家族为了维持必要的秩序,以便在危机四伏的艰难环境中生活下去,必须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家人、族人,以防少数肆意妄为的害群之马破坏整个群体的生存条件。”这应该是习惯法的最初形成。而后,随着社会交往的加深,约束不同氏族、家庭及家族之间的人与人的行为规范也不断地形成。“在社会生活的初期,法律渊源几乎全部来源于习惯。”通观整个世界的法的发展历程,东西方各国无不如此。而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法当然是调整各类复杂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仅依凭封建法典里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简约而又笼统的法律规范,如何实现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的有效规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习惯法实可简单视之为今人所谓民法的对应物。显而易见,中国古代习惯法所调整的事务,诸如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抵押、借贷等等,都是现代民法中的重要部分;而这些内容,古代法典或略而不载,或仅具大纲,正是由于民间习惯法弥补其不足,才使民间社会生活,尤其是其中的经济生活成为可能。

(一)家法族规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基层组织模式和家法族规的发展。中封建社会是一个以自给自足小农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社会,生产单位的独立与集中,以及交换流通的相对封闭,都为以血缘为中心的家庭生产生活组织模式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科技革新周期漫长、社会生产方式极其稳定的中国封建时代,人们为了基本的生存、更好的生活、扩大生产,必须以家庭、家族组织为轴心开展生产生活。中国封建时代特殊的农业经济基础决定了以家庭、家族组织为轴心的社会组织模式的稳定与发展,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家法族规的发展得到了非常适宜的“阳光和土壤”。

通观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家法族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成文化的发展过程。家法族规的成文化大抵是在有唐一代正式确立的。自唐代以后,家法族规这一习惯性法律的成文化便成为中国封建法系统乃至整个中华法系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成文化的家法族规虽然不是有国家统一制定、颁行,但却确得到了国家的认可。成文化的家法族规不直接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却自有一套成熟的族群强制力量作为保障,这套保障力量也获得了国家的支持。成文家法族规从静态上的内容和形式,到动态上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很大的规范性、稳定性、结构的严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所以,家法族规是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稳固的习惯性民法。我们甚至能够看到,家法族规的很多特征与国家制定法的特征有了相当高程度的类似。

(二)行规业律

在中国封建社会,行规业律绝对是社会关系调整的支柱力量,尤其是在家庭外部的各类民商事关系调整中,行规业律发挥着相当程度的主导作用。行规业律虽然仅以行业内及与行业有关的各类关系为调整对象,但这类调整对象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单一。行规业律适用于行业内的生产、物流、买卖等领域,财产关系显然是其调整对象的大宗。但除了大量的财产关系外,很多人身关系也是行规业律的调整对象。例如,拜师入行后,师徒之间会建立诸多的人身关系,对这些人身关系的调整,各行规业律自有自己详尽的规定。

跟家法族规的成文化形式一样,行规业律也有其成文化的特征。成文化使得民间的习惯性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更加严谨、稳定、权威、规范,这也使得其适用更具普遍性。从空间上讲,行规业律的空间效力区域一般都保持在省际甚至更广的范围内,甚至一些行规业律在全国范围内都保有效力,例如“镖不喊沧”这一镖局行规,在清代已经成为南北镖行同遵之规。另外,行规业律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还表现在它的传承上。中国封建时代的很多行规业律不仅在空间上有横向的普遍性,其在时间上的纵向传承也是其一大优质特征。有很多行规进过不断地传承与发展,甚至演化出某种习惯法文化。例如,景德镇瓷业行规所形成的礼俗文化。

(三)契约

在中国出土的古代文物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的封建时代的契约文书。通过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契约关系涉及买卖、雇佣、租赁、借贷、合伙、承包、信托、遗嘱继承等诸多方面。并且,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契约文书里,频繁地出现“民有私约如律令”、“有私约者当律令”、“知卷约,如天帝律令”等字眼。这一方面反映出封建社会民事主体间契约关系的发达,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契约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已获得私人和官府的承认。虽然与西方契约法里的“契约自由”、“契约神圣”核心理念存有隔阂,但“如果因此就说中国古代没有契约法,不但在理论推导上有明显的漏洞,与中古代长期大量存在契约关系的基本历史事实也不符”。

三、“国家制定法+习惯法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

鉴于中国封建时代的民事习惯法在社会调整中的特殊作用,其在封建民法规范体系中显然不是以“配角”的身份处于国家制定法的压制之下。相反,在中国封建社会,民事习惯法的运作及作用反而比国家制定法民法更为频繁、更深刻。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封建社会民法体系中的国家制定法部分与习惯法部分是否会产生剧烈的冲突和碰撞呢?历史已然证明,这种冲突及其恶性发展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在封建时代,民法体系中的国家制定法部分与习惯法部分在其形成、制定及运作过程中是相当协调的。

首先,国家制定法中的民法规范的制定是对某些习惯性民法规范的强化,其基本上没有对习惯性民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进行压缩与破坏。毋庸置疑,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的社会规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其他一般的习惯性规范,无论习惯性民法在民事生活中发挥着如何巨大而深刻的作用,其都无法与国家制定法相悖。但在中国封建时代,国家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的关系却不简单地表现为一种“位阶”层面上的服从与被服从的问题。中国封建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当有限,其并没有一个系统、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封建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规定相当的狭隘与松散,其仅就直接关乎封建王朝统治的一些重点问题(如关乎支撑封建统治的伦理纲常、维护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强调,而无法囊括整个封建社会的诸多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在中国封建时代,国家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不存在大面积的接触,它们对封建社会民事关系的调整各自施展着或同或异的能力与作用。

其次,习惯性民法也能代替国家制定法的某些功能,为国家意志的落实提供帮助。家法族规、行规业律等习惯性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之所以能够得到封建阶级的认可与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统治者看到了这些习惯性民法规范在维护封建统治、实施国家意志上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家法族规为例,家法族规在封建时代所起的功能有:(1)保护维持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2)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局势的稳定;(3)迎合、维护封建统治所依仗的儒家文化,禁锢异端思想。中国封建时代的家法族规提倡家庭成员读书习儒、考取功名、光宗耀祖、报效国家,从正面倡导儒学,迎合封建统治所推崇的儒家文化。另外,家法族规要求成员尊祖守教,重视道德伦理,坚决遏制异端思想的出现。

再次,“礼”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的统一与协调提供最佳支点。“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又是中国法制史的“总枢纽”。研究中国封建民法,“礼”也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在表述中国古代民法与“礼”的关系时,学界甚至出现过礼法一体的“泛礼论”观点,认为“礼”就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尽管在现在看来,这种把“礼”直接视为民法的观点无法成立,但“礼”与中国封建民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却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的统一与协调上,“礼”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礼制方面来说,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都在维护礼制,并有直接规定礼制的内容;就礼义方面来说,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都维护并依托于相同的法制精神;就礼教方面来说,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都遵行相同的价值观,在国家和民间两个层次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礼义教化,并实现法制与礼义(即人伦道德)的统一;从礼治方面讲,封建民法处处体现着礼治的影子和精神,民事关系调整也是实现礼治的重要领域,而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的礼治内容则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左右腿。

第4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一、中国古代报纸的起源

中国的报纸出现于唐代。最早的报纸是在封建官僚机构内部发行的政府官报。唐朝是一个经济高度繁荣,文化成熟发达,科学技术领先,社会安定的封建统一帝国。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或者是教育、科学、艺术、交通等方面的水平,都要居世界各国的前列。进入唐代以后,自东汉末年发明的造纸术在技术上日益成熟,纸张产量迅速增加,品种不断增多,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技术迅速普及。纸张的普遍使用,为大众化报刊的产生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在经历了1500多年的孕育后,在唐朝这个经济文化高度繁荣普及的封建社会环境中,中国古代报纸的原始形态终于问世了。

到了宋代(公元960年至1279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开始出现了在封建政府中枢部门统一管理下发行的官报。邸报这一名称,最早出现于宋朝。这是古代人对封建官报最经常、最习惯使用的一种称呼。在宋代以前并没有邸报这一称呼,而是被称为“院状”等,但实际上也都是邸报的形式。邸报、进奏院状报以及进奏院报状、进奏院报、邸吏报状等,都是同一种事物,都是当时人们人们对进奏院传发的封建官报的别称。

二、报纸媒介的传播渠道评析

宏观而言,邸报的媒介特征和传播渠道受到封建王朝社会环境以及与政治统治紧密相关的传播环境的影响,成为舆论控制的工具。微观上,邸报首先表现出官报、非大众传播媒介等特征,并多以纸质载体出现;其次在制作和传播渠道上,邸报多由中央的某些部门负责收集信息,而后经过筛选、编辑,形成统一的文稿,最后由中央借由驿传等传播体系发出。作为一种媒介,邸报及其传播渠道在历史上遵循螺旋上升式的发展规律,在继承和创新中得到进化。

传播是人们相互联系、结成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人类社会中一切信息交换和沟通都是传播。人是社会性动物,传播最基本的功能, 就是满足人的社会化需要。按照传播规律,新闻传播会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制约。中国古代出现的报纸雏形,是与政治经济的形态密不可分的。中国封建的政治结构和自然经济,决定了中国古代报纸的形式、组织、运行和报道内容范围,也决定了中国古代报纸的社会功能:他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种政治控制和运行的工具。

(一)传播制度对传播渠道的影响

政治制度决定传播制度,进而影响甚至决定着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传播对象、传播效果等各个要素,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演进,各种传播要素在受到政治制度、传播制度控制的同时,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改进或突破。对于被称之为“官报”的邸报来说,这种政治制度与传播媒介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明显且重要了。

邸报总的来说承担着一种下达而“使知朝政”的功能,一方面,要使各个地区长官知晓朝廷政令,另一方面,要剔除不利于朝廷的内容,从而维护其统治地位。邸报充分体现了历朝历代统治者在一定政治制度背景下进行新闻控制和舆论引导的功能,是他们宣达皇命、统一思想、通报情况、协调行动的工具。

(二)社会环境对传播渠道的影响

传播事业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宏观社会环境赋予各个历史时期的传播业其所独有的特征。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就有什么样的传播业与之适应,具体到传播的各个过程,即:传者,内容,渠道,受众,效果都是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

大概说来,传播渠道主要包括发行方式、传送方式和物质载体。前两者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关联极为紧密,后者则更为依赖当时的经济状况。

以“黄袍加身”为起点的宋朝,重文轻武,权力紧紧握于中央。宽松的文化环境和高度集权的政治环境使得宋代邸报具有更多的报纸特征及封建官报色彩,更接近于大众传播工具,因而具有历史开创性的进步。在传播渠道上主要体现在,它由封建中枢部门统一发行,是传递朝廷信息的“中央机关报”;它开启了古代官报印刷的先河,技术在媒介传播史上的“威力”由此可窥。

三、中国古代报纸的新闻传播规律启示

(一)新闻传播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

信息传播活动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能够提供生产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全部必要物质条件――语言、文字,造纸术以及后来的印刷术的发明和推广,交通驿邮业的日益发达,等等,然后才有了报纸。

新闻传播总是同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从中国古代官报诞生于唐代来看,唐王朝从贞观到开元年间这一时期,国势强盛,经济繁荣、交通发达,文化普及,这些都是新闻媒介产生的必要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世界报刊传播业得以发展的物质条件,是中国人首先提供的。和现代传播业有着密切关系的造纸术和印刷术,首先发明于中国。但是中国的印刷业受制于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各因素,长期停滞于小作坊手工作业的水平,此后技术并没有大的改进。对中国新闻传播的理念和业务没有起到革命性的影响,在印刷术发明一千多年里,中国都没有很好地实现新闻自由和媒体企业化运营。

(二)新闻传播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

马克思曾经提到英国经济学家的一句名言:“需要是发明之母”。无论是语言传播还是文字传播,都是在人们的社会需求中产生的。新闻传播媒介是根据人类交往的新的需要而发明演变的。报纸的出现,说到底是为了满足信息传播的需求。政治信息、政令宣传需要信息传播,这就是中国古代官报最初的任务和功能。同时这种需要又受到封建统治者严密的控制,从而限制了邸报的发展。

唐代后期藩镇割据的现象严重,一方面中央政府需要掌握各藩镇的情况以及传达讯息,而另一方面,各藩镇割据也需要了解朝廷中央的动态和情况,官报正是在这种需求下诞生。

北宋末年,小报开始产生,这主要由于随着当时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日趋强烈。小报的应运而生,也正是迎合了社会的需要。

(三)新闻传播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第5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实行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开垦为私田,加之兼并战争频繁,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井田上耕种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遭到破坏。鲁国实行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竞相效仿,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国以及其他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强调发展农耕,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它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主要指禁止国人出海贸易,严格限制外商来华贸易。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从实施阶段、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

    1.实施阶段:前者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后者实施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2.实施目的:前者在于压制商人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经济基础;后者在于防御外来殖民势力,维护封建体制。

    3.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前者是要严格控制国内市场和商业活动,后者是要禁止国人出海贸易,限制外商来华贸易。

    4.影响:两者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前者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到中后期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后者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长期与世界隔绝,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

    1.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特点

    把握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可从生产模式、生产方式、农业结构等角度着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以小农个体经营为主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精耕细作技术是我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情况下,“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可以使农民勉强自给自足。从农业结构上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以家畜饲养为辅。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取得的。小农经济是推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础。但是,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

    2.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特征

    古代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生产。手工业产生时从属于农业,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所以,手工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其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夏商周时期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的手工业,由官府垄断、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作坊生产。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官营、私营、家庭手工业三种经营形态。官营手工业产品精美,享誉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私营手工业后来居上,占据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手工业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但技术落后,生产分散,妨碍了市场的发育。这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第二个特点,即官营、私营和家庭手工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占据特殊地位。第三个特点则是手工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第四个特点就是手工业生产部门不断增加,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着名的有冶金、丝织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并长期受到农业生产的制约,手工业的布局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而变化也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一大特点。

第6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学堂乐歌 历史地位 历史功绩 重要意义及作用

【中图分类号】G633.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5-0111-02

一、历史的回顾

声乐是人类最古老的艺术形式之一,嗓音是人类天生所具有的乐器,其表现力奥妙无穷。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东方文明古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民族声乐艺术就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一时期诞生了我国第一本诗歌集——《诗经》。之后,我国伟大的诗人屈原根据我国南部民间歌词加工而创作出一部诗词集——《楚歌》。从这两部诗集中的歌词可以看出其演唱形式各具风格。并且,春秋战国时期的歌手已经具备较高的演唱水平。如:当时著名的歌唱家秦青、韩斌等都具有高超的歌唱技能。到了汉代,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出现了一个高峰时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官办音乐机构——乐府,并出现了有乐器伴奏的相和歌。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民族大融合的时代,我国民族声乐艺术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南部出现了清商乐。到了唐代,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济文化都很发达,出现了大型的歌舞形式——唐大曲,同时还设有专业性的戏曲演唱机构——犁园;宋元时期,戏曲艺术形式出现,经过明清的进一步发展,到了清代末期,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京剧,使我国的传统民族声乐艺术达到了高峰,其形式也更加多样化。除了戏剧以外,还有说唱、民歌、小曲、艺术歌曲等形式。

可见,中国古代的声乐艺术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们并没有把这门古老的艺术形式加以普及,发挥其教化民众的功能,而只是为少数人作为娱乐享受的方式。从中国古代教育看,在中国持续了二千多年的封建教育一直都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有官学和私学之分,其课程设置包括儒经、文学、律学、史学、医学、算学、佛学、道学、书学、画学、武学以及阴阳学等。但令人遗憾的是,学校教育中唯独没有音乐教育的地位,中国古代的音乐传承方式实际上只有宫廷的专业训练和民间的自发传承两种方式,归根到底是对少数人的教育,而且并非育人之手段,而是作为一门技艺。声乐艺术作为一门音艺术形式只是为少数人所享受,而且从事声乐艺术的人(歌者)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隶属于权贵,没有独立的人格。

真正把声乐艺术得以普及,作为社会化的国民素质教育的手段,是从清末民初学堂乐歌的兴起开始的。学堂乐歌的兴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我国声乐艺术进入现代的一个伟大的开端,对声乐艺术的普及,社会地位和功能的转变以及走向专业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学堂乐歌对声乐艺术发展的历史地位及历史功绩

1840年后,西方列强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方面加紧对中国的侵略和压迫,激发了中国人民迫切要求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实行变革,发动了和维新变法等向西方学习的热潮。在它们的影响下,产生了新式学堂,在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积极努力下,当时的清政府以政令的形式准许学堂开设音乐课,并将乐歌课正式列为学校必修课,从此,揭开了中国音乐教育史上崭新的一页,许多爱国知识分子志愿到日本或欧洲学习音乐。如沈心工、李叔同、曾志众、萧友梅等。留学归来后,对学堂乐歌的开展和进一步完善做了大量的具有实效的工作。对我国的音乐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学堂乐歌的兴起,在当时的中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从一开始就体现了鲜明的社会性和审美性特征,它是我国音乐教育方向发生根本性转折的出发点,在我国音乐教育史上,学堂乐歌的兴起是由封建社会的“学艺”体系向现代社会的“育人”体系转轨的重要标志。

学堂乐歌的蓬勃发展与兴起对于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启了我国近现代声乐艺术发展之先河,是我国声乐艺术由古代向近代转变的转折点,为我国近现代声乐艺术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此,我国的声乐艺术进入了崭新一页,从形式到内容,从社会地位到功能作用都发生了翻天履地的变化,它对中国声乐艺术的发展具有不可抹灭的历史功绩,其主要的功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学堂乐歌的兴起,声乐艺术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中国的古代,声乐艺术被少数人所拥有,而且只是作为娱乐,并非作为育人之手段,从事声乐艺术的人的社会地位极为低下,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附属于权贵,只为少数人服务。然而新式学堂却把歌唱艺术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必修课,其功能作用也由娱乐转向审美功能,由“学艺”转向“育人”的手段。歌唱艺术也不再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打破了古代少数人的特权。因此,声乐艺术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声乐不再只是作为一种娱乐,而是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一种手段。

第7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渤海;社会关系;封建社会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22-03

渤海立国之前,其所辖地域多系原始社会部落,渤海取棘辐旧地为主体建立了幅员辽阔、民族杂存的地方政权。建国后,全国各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迥异,社会综合发展极不平衡。渤海仿照封建王朝的唐皇室逐步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政治、军事制度。据此,渤海可以说是已由半原始的社会跃进到封建王权社会。但渤海国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使学者们对渤海国的社会性质定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国内学者大体上有四种社会性质定性说。

其一,封建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渤海多仿唐制,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文化和风俗亦多类似于唐王朝,且渤海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因而渤海国应当随唐制统归于封建王朝。

其二,奴隶说。部分学者认为渤海国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在原始社会形态上发展起来的,其主体经济结构仍然是以物易物,自然经济尚处于不发达阶段,因此应属于奴隶社会。

其三,半奴隶、半封建说。一些学者结合以上“封建制说”和“奴隶制说”,提出渤海国初期是以家长奴隶制度为主,至宣王大仁秀时期(813-830)完成了封建化,才成为以封建君主专制为特征的封建社会。

其四,原始社会末期说。有的学者大胆地提出,虽然渤海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系统,但渤海国总体上是建立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之上,其经济结构按地缘、血缘关系关系建立并一直维系到渤海国亡国,因此其社会形态当归于原始社会末期。

在上述四种观点中,“封建说”渐为多数中国学者所认同。国外学术界对于渤海国社会性质定论之争与国内颇为相似。诸如朝鲜学者多持“封建说”,以朝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渤海史》为标志;韩国学者亦基本认同此说;前苏联学者大多也持“封建说”,如沙夫库诺夫《渤海国及其在滨海地区的文化遗存》中也提出渤海国建立了封建生产关系;日本学者多数倾向于“奴隶制说”。渤海国的社会性质问题之所以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在于渤海国由原始部落直接进入到仿照唐制的独立国家状态,再加上现存的文献资料较少,相应的考古资料尚有待于进一步挖掘,才导致了诸多纷争的出现。判定历史上出现的国家属于何种社会性质,应从生产关系、生产力发展水平、思想文化和科技发展等诸多方面来分析,在缺乏相关史料和考古资料的情况下,武断地对其定性,必然会缺乏说服力。

早在七世纪末期(698),大祚荣自立为震国王,建立了国家,但仍袭旧称。当时的各部有的处在原始社会晚期,营州的粟末人,因受到隋唐王朝封建多元文化的影响,封建化程度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有的部落则向阶级社会过渡,如曾受过高句丽统治的白山和粟末已进入了阶级社会;有的则是高句丽灭亡后流散到东北的高句丽旧部,一部分是封建贵族,一部分是被剥削的农民。大祚荣立国后,笼络起粟末、白山、伯咄、安车骨等各部及高句丽遗民,利用他们中的能人建立起了强大的地方民族政权。公元713年唐玄宗册封大祚荣为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自此才去之号,始称渤海。对此期渤海国的社会性质应分而视之。渤海国的主体部族是人,中部和东部曾是粟末和白山的聚居地,后来发展成渤海的中心地带。粟末的首领突地稽在隋开皇年间率部由夫余城西北迁至营州,粟末的乌素固部落则居住在慎州。突地稽,唐初赐姓李,其子李谨行官至营州都督、行右卫大将军。突地稽父子与唐朝建立了友好的关系,居民与唐朝“边人来往,悦中国风俗”。可以说,渤海国初建时大部分地区的管理仍虽以原始部落制为主,但其人民杂陈,很多人曾经历过了封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的影响和统治。

渤海的西京鸭绿府曾是高句丽的腹地,丸都(今吉林集安)是高句丽都城,后期的陪都,高句丽一度将其势力推进到了渤海的长岭府、夫余府和涑州府的一部分,以南至南京南海府。高句丽的政权主体应是封建王权。从立国到灭亡的长达700余年的漫长时间里,高句丽通过推广使用铁器、牛耕完成了封建化过程,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高句丽的封建制主要体现在其生产关系之中:国家最高统治者是国王,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贵族和官僚各分有部分土地作为食邑,大部分分给农民耕种,农民以户为单位分种国家土地,国家通过征租课税、服徭役等方式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封建主和农民构成了高句丽社会的两大阶级,同时也存有部分奴隶制度的残余,一些地主蓄养奴婢,从事家庭或生产劳动。由于高句丽王室对农民的剥削日益加重,民不堪其扰纷纷反抗,导致高句丽晚期社会矛盾加剧,并盛转衰,最终被唐室和新罗的联军灭掉。渤海建国后,部分高句丽人依归顺了渤海。由于先进文化始终会影响或改变落后文化,可以想见,高句丽后人必当以其封建文化主导后进的部落文化,沿袭高句丽旧制,渐行封建统治之实。

大祚荣建国后,以国王之尊成为最高统治者,由此在全国范围内以王位世袭制和王公贵胄的专权来实施其专制统治。高、张、杨、窦、乌、李是渤海国的右姓望族,位高权重,共同构筑了渤海国的政权核心。部曲和奴婢构成了被统治阶级。部曲原为军队编制之称,东汉时演变成为豪强地主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的家兵。这些家兵一方面从事生产劳动,另一方面保护豪强地主的身家安全,与豪强地主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后来渐渐发展成为家庭仆役,若放归于社会则变成了平民。实际上,渤海国的部曲是指处于各种依附状态下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在经济上又不得不靠租种地主豪强的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奴婢则是专指隶属于封建主的毫无人身自由的男女奴隶。王公贵胄与右姓豪族,农民和手工业者及奴婢共同建构了渤海国的阶级社会。在这个两极分化的阶级社会里,王公贵族子弟身居庙堂之位,整日游手好闲,醉生梦死,挥金如土,过着纸醉金迷的寄生生活。而部曲奴婢则辛苦劳作,开荒种田,渔猎采摘,任风吹雨打,凭主人呼来呵去。在这种强烈的生活对比之下,渤海国的社会矛盾日渐突出,造成了渤海社会两个阶级的尖锐对立。

为了加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封建主不断地利用军队等强制性国家机器来加强其专制统治。渤海国积极向唐王朝学习,组织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社会统治系统。从大祚荣立国起,渤海就开始效法唐朝,多次派人员至皇都长安学习儒家各种礼制’,遣商贾至边市效仿唐人贸易。大武艺时期,更是华风常沐,唐俗常循。大钦茂时期学习唐文化进入,大钦茂屡次遣使求《唐礼》、《三国志》、《晋书》、《十六国春秋》等唐存典籍,同时派专人学习唐代先进的科技生产知识,全盘接受唐代政治制度、经济举措、军事编制等,在渤海社会里掀起了一股“大唐热”。其后历代国王皆袭唐制,中央政权,全仿唐制,设三省六部制加强中央集权;地方行政,亦学唐朝设京府州县之治,统辖地方安康。至宣王大仁秀时期渤海国的地方行政系统和中央官僚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经济方面,全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农业是社会经济的主体,渤海国的农业中心主要分布在西部松嫩平原、松花江流域的夫余府、鄞颉府、长岭府、涑州,西南部的鸭绿府和东部现在的牡丹江、珲春河、穆棱河的腹地上京、中京、东京和率宾府,以及南部的南海府。在农业生产中,铁器已经得到了普及,在敦化敖东城的宁安上京龙泉府遗址出土了铁铧、铁镰和铁叉子等农具。渤海国的西部多为高句丽故地,而高句丽早在三世纪时就已经广泛应用牛马耕地,解放了人力。牲畜和铁器在农业中的推广,表明渤海国的农业已经十分发达,农业生产力已经达到很高水平。渤海的手工业在建国后有了一定的发展,建有纺织、制陶、冶矿和造船等部门。纺织业以农业和养殖业为基础,纺织材料主要来自于农民和部曲所种植的麻,动物皮毛和蚕丝等,纺织品主要有麻布和绸缎。高句丽和人都有着悠久的纺织传统,至渤海时期,又向唐朝学习了一些先进纺织技艺,渤海的纺织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制陶业,渤海国城镇的不断兴起,导致治陶烧瓦等原始工业迅速发展起来。渤海在原有的治陶烧砖的基础上,引进了唐朝先进的制陶技术,陶瓷业日益兴旺,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品越来越精细。在上京遗址中出现了大量的陶器,造型精美,结实耐用,这表明渤海国的陶瓷业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治矿业,渤海的冶矿业发展据目前考古发现主要有铁、铜、金、银等重金属。在敦化、和龙、宁安、东宁等渤海遗址和墓葬中出土了大量的铁器。渤海人擅长于冶炼铁器是众所周知的。手工业的蓬勃发展,使渤海国社会成份出现了新型的雇佣关系,雇主和佣工之间是裸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这种新型的生产关系是封建社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之一。另外,手工业的发展带动了渤海国商业的发展,商业日益繁荣。随着城镇的兴起,以物易物有了固定的场所,市场有规律地分布在市镇中心地带,人们把手工业和农业的剩余产品拿到市面上进行人为规定的对等交换。可见,渤海国当时的商业是不发达的。渤海虽然和唐王朝及日本建立了定期的贸易关系,但那属于朝贡形式的贵族之间的官方贸易,或是朝贡使团附带的民间贸易。渤海通过官方贸易向内地及日本输出的商品主要毛皮、人参、麝香、蜂蜜等特产以及一些麻布、绸等纺织品,输入的则多是一些绢、绫、布等纺织品及瓷器、金银器等生活用品。无论是官方贸易还是民间贸易形式,都是以直接的以物易物形式完成的,还没有发现货币,因而渤海的商业仍停留在商品交换的原始阶段。

第8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龙纹图案在我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5000年前黄河流域的黄帝和炎帝两大部落联盟之后,形成的共同崇拜的图腾形象就是龙,所以中华儿女常说自己是“炎黄子孙”、“龙的传人”。

我国内蒙、河南、山西、辽宁、陕西、甘肃等地原始社会晚期遗址中曾出土一些与龙有关的文物,诸如龙纹彩陶罐、彩绘龙纹陶盘等(如图1),其龙纹形象朴素而概括。不过,当时龙的形象同秦汉以后龙的形象相距甚远。在龙的发展历程中,这些龙属于“前龙”阶段。距今3000多年的商代,龙的形象得到初步规范,其形象已不同于自然界中任何一种动物,而是从鸟兽鱼虫各类动物中选择某一部分重新组合,融成一个有机整体。我们称之为“真龙”。头部多了两个卷形角,龙角开始形成。

图1

二.龙纹的发展

龙的形象自在商代形成后也开始了其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朝代的更迭,人世的沧桑,文明的发展,观念的演变都对龙纹的形象及其含义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秦汉时期,特别是两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这时的龙纹也变得神光异彩,千姿百态。

瓷器自产生后,龙纹就成为青瓷和白瓷常见的装饰造型。东汉至唐代,龙纹多数以堆贴、捏塑、范印手法表现,典型器物有东汉堆塑纹蒜头瓶、隋朝白釉龙柄鸡首壶、唐代青釉凤头龙柄壶等。唐代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此时的龙纹造型,也体现了唐代以“肥”为美的审美特点。此时的龙身是胖美健壮的蛇体;眼睛从过去的圆眼、三角眼变为美丽的凤眼,凤眼是智慧、聪明、感情丰富的象征。此时的龙纹常常反映了人神沟通的宗教思想。这与当时国人信奉道教,又值佛教传入中土有关。

宋代是经济文化相对繁荣时期,五大名窑就出自此时,是中国陶瓷史上的黄金时代。此时龙纹的装饰极为普遍,手法多样,有刻花、划花、印花、贴花和彩绘等。龙纹发展到宋代,其形体基本已成格局。过去的兽体已消失,确定为蛇的长体;身上的鱼鳞纹代替了唐代的网状纹;以强有力的、锋利的鹰爪代替了过去的兽爪或马蹄爪;脚上的肘毛画得较长而有曲线。总的看来,宋代龙纹身胖体粗,张牙舞爪,给人一种凶猛、威武、气势冲天之感,艺术造型浑厚,是非常成功的艺术佳作(参看宋代的龙泉青瓷龙塑-图2)。

图2

元代陶瓷以龙纹为装饰的很多,有堆贴的,有釉上彩绘的。元代龙纹很有特色,其特征是:身体为弯曲的长蛇体状,体胖身粗;头颈细;下唇似如意状;舌小如戟状。此时的龙纹体态轻盈娇健,曲躯蟠舞,给人一种“昂首举爪、遨游在天”的感觉,龙纹因常常与祥云、波涛组合在一起〔图3 〕,遂被赋予了神圣的涵义,成了人类主宰的化身。

图3

而给龙纹划以五爪和三爪、四爪的等级区别,则是已近元末的事情。至元二年(1336年)有了“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五爪龙、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等服”之禁令(《元史・舆服》),龙纹成为封建帝王权威的象征,便由此发端。

三.龙纹的全盛期

明清两代是龙纹的全盛时期,纹饰主要采用釉下、釉上彩绘方法,亦有用印花、划刻、堆贴等工艺技法制作。

明代洪武年间的陶瓷龙纹传世不多,最有代表性的是江苏南京明故宫出土的洪武白釉红彩龙纹盘。永乐、宣德时的龙纹形体粗壮肥大,威武凶猛,形象高大,龙首比元代变大,有怒发冲冠之势,显得很有神威(如图4)

龙爪趾甲成三角形,略微内弯,显得锋利刚劲。人们称明代的龙爪为鹰爪。其整体形象恰似当时的中国国势,昂首屹立东方,称雄世界。

图4

到明代中期,龙纹的特征是:龙首扁长,上唇呈如意状,龙爪紧靠呈风车状。这时的龙纹,多为游龙,表现出一副性情温顺的神态。

明代晚期,龙纹形式多样,但仍以游龙居多。这时龙纹的特征是:龙的头部略圆,鬃毛成蓬,有上冲之势,上颚端肌肉高高突起,呈如意状,形如猪嘴,所以人称“猪嘴龙”。嘉靖朝开始出现正面龙,方头宽额,有的额上写“王”字,壮貌有余而凶猛不足。万历正面龙头硕大,脸丰满,俗称“牛头豹脸”;鬃发非常浓密,以头顶中缝为界,向两侧纷披。

明末的龙纹,正如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衰退一样,显得苍老无力。从崇祯五彩龙纹盘中可以看出,崇祯时的龙纹脸部瘦尖,胡须较长,蓬头散发,爪似蟹爪,低头凹腰,恰似一条垂死的老龙,所以说龙纹的艺术表现也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反映。

清初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也称“康乾盛世”,是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繁荣时期。这时的龙首变化很大,过去长长的猪嘴收缩了,显得下颚比上颚长。清代顺治龙纹,鳞作斑片状,龙身线条圆满而富有弹性;康熙龙纹,龙鳞细密齐整,动态威猛强健,气势雄强,还往往从海面露出半截(如图5),富有虚实对比。

图5

图6

清雍正龙纹,背鳞较圆钝,体态流畅灵动,动感强烈(如图6);乾隆官窑龙纹,眼正圆,龙爪富有变化,整体造型工致精巧,华贵富丽。清中期后的龙爪,已没有元明时三角形龙爪之锋利感,所以给人的感觉是有形无力。清嘉庆龙纹,龙爪承继前朝遗风,但趾很粗。 道光龙纹,爪细如线。同治龙纹,细颈,粗躯,尾上翘,状如走兽。光绪龙造型变化较多,有的无背鳍,有的为猴头,作直立行走状。清末的龙纹,其精神大不如前的威武、健壮了,显得腰硬,老态龙钟。以前的龙,盘曲程度大,有“三波九折”之美,而清末时盘曲少了,故腰体硬直。龙爪也不像前朝的骨肉清楚,此时的龙爪只是僵直的伸出,没有动感。这些都预示了这个最后封建王朝的即将灭亡。

四.龙纹局部特征的对比

纵观元明清三朝龙纹,虽于不同时期受国体盛衰影响略有差异,但各自的时代特征又是分明的,主要表现在发、睫毛、须和爪。

发:元,光头无发或脑脖处飘一至三绺长发;明,一蓬清晰可数的长竖发,造型如火炬,有的竖发作垂直状,有的略偏斜似不规执的三角形;清,长披发或多撮短耸发。

睫毛:元,眼睫毛现象不明显;明,洪武至正德的龙眼睑上方常常竖起一绺水藻般的长睫毛、有些睫毛似竖立起的长螺蛳;嘉靖朝起,龙的眼睫毛比较写实,眼睑的上边缘处一般用数根短竖线表示睫毛;清,龙睫毛形态多样化,不少被画成竹叶形(有的竹叶呈倒垂状),康雍时期眼睫毛现象时有时无;乾隆朝起,眼睫毛现象十分普遍。

须:元,右下腭有须,但上颌部通常不见有双须;明洪武起,上颌带须,且双须粗、伸展有力、形如鱼叉,部分龙纹的双须在局部处呈螺旋形曲折,但须尖皆前冲、直、不弯曲;清,八字般长须外撇弯曲,特别是须尖,绝大多数带翻卷。

爪:元,以三趾、四趾居多,少量五趾,趾的形态无定规;明,第一第二趾相对成蟹钳状,趾间距离比较相近,形若风车。民窑以四趾居多,官窑器的龙爪以五趾呈绝对多数,这一定规延续至清;清,第一第二趾舒展成一直线,爪子犹如踏在平地,有龙身腾舞、爪子却着地受力的韵味。

第9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自行政活动的发生至现代行政学科研究的确立,其间时隔数千年。文化作为影响制约行政系统的一个重要机制,直到近现代才逐渐得到学界的认定。行政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产生的,受其影响,行政活动自身也相应地培养出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行政文化.行政文化由行政系统中的每一个体所应遵守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人际关系、生活方式等构成。我国当今的现代化行政体制建设是在具有几千年行政文化传统的背景中进行的,因为文化具有连续性,传统的行政文化与现代行政文化之间必定存在内在的联系;同时由于文化具有时代性,传统行政文化在变化了的时代条件下,与当今的现代行政文化的冲突也不可避免,故而探讨传统行政文化的现代化问题,实现传统行政文化与现代行政文化冲突中的统一,对于加强我国现代行政体系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传统行政文化特征及其两重性

(一)人文主义的行政模式。中国一面临海,三面紧靠大陆这样一种交通极不便利的自然环境,使中国古代产生出一种典型的大陆民族的行政模式—人文主义型的行政模式。表现为:绝大多数的行政活动都是紧密围绕着加强中央集权这一最为现实的间题而展开的,在长期对政权集中和国家统一这样一种大行政目标的追求过程中,不仅使中央集权不断经由破坏而修复最后走向稳定,也在民众中形成了鲜明的民族意识和爱国恋邦的强大向心力;此外,中国文化传统强调整体和谐,重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种整体和谐的思想移植到了行政活动中造就了传统行政文化强调统一,力主协同的显著特色;传统行政文化成长于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大文化氛围中,儒学重道德教化,以伦理关系作为调整人际关系的基础,这些方面对传统行政文化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使传统行政文化特别看重做人的道德价值,并强调整体的利益,形成了影响中国政治发展的整体主义原则。

(二)专制与民本一体的行政体制。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的意识形态。中国是一个农业国,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在这一农业社会中,存在着无数分散小型,以自然经济为主体,商品交换关系不发达的村落城镇,要维持这种社会结构的稳定.必须有种高高在上的集权行政体制。从秦汉以来两千多年所推行的专制统治,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维持农业经济的稳定。专制的行政体制等级森严、上下有序;要求服从和统一,抹煞个性与差别;重视总体成效,漠视个体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存在和稳定是农业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同时产生了“民为邦本”、“民贵君轻”的行政思想。专制与民本一体的行政体制适应了对农业社会的统治要求。民本与专制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构成了两者紧密合一的行政体制。

(三)中庸信条之下的具休行政运作方式。按《中庸》所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孔子云:“过犹不及”,中庸之道成为传统文化观念中一则根深蒂固的信条。这不仅是人们立身处事的根本,也直接反映在具体的行政运作方式中。表现为力求行政活动不致陷入过份偏离稳定状态的“过”或“不及”,保持中和、适度、协调和平衡。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保持稳定,避免极端,反对竞争和冒险。“不偏不倚,无过不及”是传统行政运作方式最为生动的写照。中国传统行政文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的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如今更表现出鲜明的双重性,优劣互现.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积极性和优点主要是:有利于培养鲜明的民族意识和爱国向心力;通过行政手段使各种社会因家达到协调平衡;立足于从整体的长远的行政目标出发决定各种行政措施;努力在行政的过程中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提倡群体精神,培育符合社会规范的道德情操.这些对社会的进少和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中国传统的行政文化是在封建的农业社会的环境中产生的,这也带来了它的消极性,直接表现为两大先天的缺陷:一是缺乏与工业生产、科学技术的有机联系,二是缺乏与市场经济的密切联系。使其不乏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狭隘保守、不思进取、嫉贤妒能、平均主义的表现。所有的这一切,都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要求影响下建立的现代行政文化格格不入,这些都需要在传统行政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中加以认识并得到解决。

二、对传统行政文化三方面的否定

中国现代行政文化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发展市场经济紧密相联,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因而具有丰富的时代特征与内涵。现代行政文化要求体现这一领域内从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到生活方式等全方位的变化,而变化的最终完成,必须经历对传统行政文化的三方面否定。

(一)以正确的义利观否定封建伦理至上观。儒家学说作为我国封建社会诸子百家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带有强烈的伦理至上观,它将个人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完善置于首位,将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视为“小人之为”。从历史上看,伦理至上作为一种道德理想主义,从未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正充分的实现.另一方面,它是私有制、封建社会的产物,在相当程度上是服务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维护压迫与剥削制度的,它教导被统治阶层重义轻利,安贫乐道,不追求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以稳固封建统治,带上了小农经济的烙印.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关注,这无疑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文化观的逐步解体,急需树立起全新的道德伦理规范。因此,“两个文明一起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我们能正确处理义利两者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使之既区别于西方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又与封建伦理至上观有着根本的不同,以适应现代社会进步的要求。

(二)以法治、平等观否定人治、等级观。中国古代的行政制度中虽有大量的刑律条文和诉讼程序,从中体现了一定的法治原则,但封建专制制度下起到真正绝对作用的只能是人治。法治是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走向,而中国现代行政体制所倚赖的法治原则直至令又仍受到“人治”传统的显著影响,成为行政改革中一块大的绊脚石。消除传统行政文化中的人治积弊,是建设现代行政文化中的一项长期的工作。中国传统行政文化也历来体现着一定的“平均”思想,但无疑与现代行政文化所推举的“平等”思想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前者强调结果的平等,后者则强调起点的平等。现代行政文化中贯穿的平等意识包含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命题之中,是社会生产方式和人的价值尺度的变化所带来的,与传统行政文化在小生产基础之上孕育的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任人唯亲、因人设事、裙带之风等正形成了激烈的冲突,并必将会实现对后者的否定。#p#分页标题#e#

(三)以竟争观否定中庸之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改革的时代、竟争的时代、发展的时代。我们有不可多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唯有强化竞争意识,不断创新、开拓、进取,才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速发展。而深埋于中国传统行政文化血脉里的“中庸之道”,以“致中和”为万事之先,从本质上讲是完全排除和反对竟争的,是对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的一种抑制,在现代行政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加以摒弃。三、传统行政文化的现代化是一个扬弃的过程广义的文化汤盖了人类创造的全部物质和精神财富,具体包括人类不断发展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伦理道德、宗教习俗、语文符号以及政治、经济、法律等规章制度。思格斯说过:“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52页)行政文化作为政府官员或行政人员应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人际关系准则,必然要与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主流文化同一。因此,构建符合时代特征的、积极向上的行政文化,对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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