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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级配套、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县直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县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视县级财力情况而定,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三)跟踪监督原则。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安全为本”意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筛选机制,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
(四)规范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管理原则。按照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按类管理原则。不断优化专项资金管理结构,合理配置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对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实行按类管理,不得重复设立、申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和审批程序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县政府审批后确定;
(四)会同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筛选、评审、申报与分配等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计划;
(三)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筛选、评审、申报与分配等工作,主动配合县财政局建立项目储备库;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的专项资金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审计局应会同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条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县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设立专项资金须经县政府批准。新设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或者由县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由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组织论证,提出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上级文件在申报项目方面有具体要求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对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动;
(五)其他需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编排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每年初,县业务主管部门从本部门主管的行业范围内梳理本年度要实施的项目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按单位、分产业建立全县集中统一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增强项目实施的计划性。
县业务主管部门梳理选择项目,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依据项目对地方税收贡献程度、综合社会效益等进行确定,必要时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县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二)项目立项。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政策要求,会同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立项。对多个实施主体符合项目条件的,实行竞争立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三)材料准备。项目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后两月内,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项目评审。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项目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由牵头的县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同类型项目可以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省和市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县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督促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加快实施,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的变更,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资金结余,县财政局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前,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县财政局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用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拨付”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对经考核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县财政局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可以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实行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规定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予扣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按照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绩效评价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结果实行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实施情况、组织管理水平、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对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八条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县政府要求,对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评审,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抽查情况由县财政局作为该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县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县财政局限期改正,并报经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和事查处办度,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五)对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未履行改正要求的;
(六)未执行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专指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资金的收入、支付与管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是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按预算外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负责办理专户的收入、支出的核算及与银行的支付清算。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支付业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财政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第五条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区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按规定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需纳入管理的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并按规定与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非税收入资金。
第七条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先有收入、后有指标”的原则。
第二章非税收入资金的集中支付
第一节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进行核算,其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非税收入专户);
(二)区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区财政国库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一个预算单位规定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预算资金及非税收入资金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设立和使用具体要求,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依据预算单位已上交区财政的收入及年初向预算单位下达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计划和支出控制比例,结合单位业务需要,核准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核准的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支出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基本支出中授权支付部分的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是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照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非税收入)》编制,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其开具的当期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及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将审核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超收增加的支出指标,由国库部门核实后办理追加支出手续,预算单位据此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并将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授权支付手续。
第三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非税收入)》,报区财政国库部门。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资金各项支出申请支付时,预算单位应附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如:工资支出应由预算单位根据区人事局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数据,编制《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并附电子文档;政府采购支出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购货凭证等;基建工程支出、专项类支出以及其他大额支出应附合同、文件、票证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送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支付后,按规定与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办理清算,并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回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国库部门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非税收入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国库部门。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国库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资金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已核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非税收入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授权支付额度;未核定授权支付额度或核定额度不足的,可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情况,在一定额度内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准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向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非税收入)》。同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一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所确定的额度使用资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受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确定的月度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结转下月累计使用。年度终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13时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银行要将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
有关年终结余事项,按《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并及时送银行,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非税收入)》和《财政(授权)支出旬(月)报表(非税收入)》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终了后1日报送区财政局;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1日(节假顺延,下同)分别向区财政局、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报送。
第三十七条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八条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支付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实施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依照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改革中的有关业务关系;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支付和清算的制度规定,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改革试点的实施工作;负责办理非税收入资金专户与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定期向区财政国库部门报送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支出和结存情况;配合区财政局核对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据一致。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将应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负责按非税收入指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编制非税收入用款计划,根据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银行支付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银行和财政部门核对账务,负责编制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非税收入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按要求开发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施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资金;强化管理
财务资金使用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是多年来学术界探讨和研究的重点。对于有着特殊职能的事业单位讲,其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综合性更强,管理难度更大。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良好的财务资金使用管理既能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单位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能够得到良好的运用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能够对事业单位财务审查和监督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所以,加强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能够有效的促进事业单位完善财务体制、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其职能。
一、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严重的单位经费超支问题
尽管我国事业单位资金使用制度对能够申报的经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很多事业单位的经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超支。例如:招待费用和会议费用存在列支不明确且列支金额较大,另外有的单位随意更改员工的奖金等,导致单位财务资金使用比较混乱,降低了其使用效率。
(二)专项资金的用途不明确
我国的事业单位都对专门款项如何使用做出了明文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一些大的条条框框。在实际操作中,哪部分支出可以列入专门款项中,哪些不能列入,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另外,有些事业单位还任意的增加专项资金的支出,使得部分自用资金或者其他用途的资金“合理”的变成国家财政支出。
(三)财务票据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事业单位票据的一般用于收取各种事业收费以及往来收款,票据的管理机制还有待完善,一是在票据管理方面普遍比较混乱,二是对票据的领用和核销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这就让不法人员有机可乘,容易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损害国家的利益。
(四)存在大量的坏账、呆账
有数据表明,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主要由往来款项构成,往来款项的比例达到了一半还多,这中间就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坏账和呆账。比如:部分单位的预付或应收货款没有及时的清算而形成坏账;甚至有些单位违规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单位被迫承担连带责任,款项被银行强制扣走,形成的呆账。
(五)缺乏高素质的财务资金管理人员
一些事业单位财务自己管理人员没有必备的财务资金管理原理及相关知识,缺乏足够的专业能力,或者只拥有理论的条条框框,只知道程序化的进行财务资金使用和核算。这使得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融会变通,导致单位财务资金核算、结算不到位。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的建议
(一)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应当保证专款专用:首先,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以及会计核算制度中规范的使用标准使用专项资金,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工作;其次,从单位内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单位对专项资金审查监督的约束体系,对发现的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定之处进行及时的制止。
另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立项的审核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严格的确定各项支出的标准,编制项目支出明细表,让专项资金的预算能够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考评体系,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评价,分析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完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项目预算的编制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
(二)加强财务资金使用过程的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区分各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与控制。单位必须对财务部门各岗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明确的职责界定,以及制定严格规范的资金管理与控制制度,以确保资金被高效使用。另外,财务人员应积极参与资金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来,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统筹规划。
(三)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从财务资金使用流程上进一步的规范制度。单位制定制度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实践工作,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结合资金的申请、调拨以及使用结算等全过程规范管理制度,从而使实际操作趋于规范和完善。另外,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让大家积极的遵守履行,以防止执行力度不强的现象出现。
(四)加强票据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从源头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不相容职位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票款相离制度,即“立项、收费、支出、稽查”体制,执法单位仅有开票的权利而无收费的权利,开票的金额与经费无关。事业单位的应缴资金和非财政拨付取得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严格实行这种“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将其统一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
(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对各种事业收费以及其他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这是容易导致资金管理不善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把各种事业收费以及其他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的确定各种预算外收入的使用方向,增收超收和经营性收益不能全部作为单位职工的奖金,而应当首先作为预算资金的补充部分。然后再在职工福利、单位发展以及公共设施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分配,防止部门私设账簿,使这些收入成为部门的“小金库”。加强对各部门创收的清理,实行单位财务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乱开账户,防止资金流入个人腰包。
(六)提高事业单位整体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的对财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单位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另外,还应当对财务人员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到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能力,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体制。单位应当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建立全面的财务运行机制,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杨志红.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重点[J] -财经界(学术),2009 (12).
[2]叶慧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 -中国科技博览,2010 (1).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一是适应林业财政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为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2009―2010年,中央财政先后启动了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和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2009―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贴试点资金175.54亿元。林业补贴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提高了森林质量,支持加快了造林绿化步伐,明显提升了林木良种化进程。2012年上半年,我们对三项补贴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建议从2013年起正式建立林业补贴制度。为适应林业财政工作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和出台《办法》。
二是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的需要。2009年以来,我们会同国家林业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造林补贴试点、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10年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上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有力促进了林业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了试点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但随着林业补贴规模的扩大和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难以满足资金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出台《办法》,规范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
三是推进林业财政资金整合的需要。考虑到三项补贴资金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大致相同,为进一步推进林业财政资金的整合工作,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修改变化是什么
一、坚持学法。推进财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法制财政是县财政工作的重要目标。财政法制工作。执法是关键,强化理念。立法是基础。普法是保障,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是重点。县财政局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把依法理财贯穿于财政管理与改革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完善了局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讲一堂法制课”活动,迅速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推动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法,财政管理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坚持每周二干部法律学习日活动,加强业务培训,举办法制讲座,提高财政系统干部依法理财水平。并将每年4月确定为“财税宣传月”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财政涉农政策汇编》等形式使财政涉农政策进村入户。
二、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制定了县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20余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推进财政管理规范化。切实加强预算编制、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针对专项资金“只生不死”项目分散、管理乏力、绩效不优等问题,重点规定了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程序、绩效评价等制度,创造性设置了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了财政管理。同时,严把“三关”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即把好法律政策关,确保合法性;把好实用关,确保可行性;把好文字关,确保准确性,促进了财政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县财政部门建立了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推进依法理财制度化。近年来。进一步完善财政执法责任体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坚持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法律审核制度,将财政行政行为基本规范、财政工作制度、业务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同执法责任制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通过对行为流和资金流进行规范,促进了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同时,聘请10名县乡人大代表作为财政行风监督员,确定16名副科级以上领导为乡镇财政所依法理财联络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提高理财的透明度。
四、加强监管。服务发展。规范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推进财政管理公开化。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报帐制、信息反馈制和跟踪问效制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强农惠农资金检查力度,扎实开展小金库治理活动,全面提升财政监督管理水平。深化预算改革,不断提高预算执行力;对81个县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行“一卡通”兑付家电下乡、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补贴等惠农资金,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实行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究竟造成这些弊端的真实缘由是什么,以及针对这些问题该如何调整,记者采访到了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乔娟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O晓哲。
厘清重点
《新理财》:近年来各省的财政涉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渐提高,您觉得涉农资金在财政预算当中达到什么样的比例算是比较正常的?
乔娟:随着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涉农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比例逐渐增长是非常必要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多少比例算正常,很难说。我国不同省区市的财政预算中的涉农资金所占的比例可能差异较大,因为不同省区市的财政状况、产业结构、农业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以及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资金安排等都存在差异,内蒙、新疆等偏远落后、资源环境恶化以及少数民族地区、黑龙江等农业占GDP比例比较大的地区等涉农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可能就多一些。
《新理财》:4月14日,全国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在讲话中提到,要加快推动政府涉农职能转变,逐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绩效评价,推进信息公开,构建政府监督、群众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涉农资金综合监管格局,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在以上的几点要求中,您更关注哪一点?
乔娟:我更关注是如何依法保障保护公共利益的涉农资金的法制性和规范性。目前很多财政涉农资金采取支持项目的方式投入,也包括很多盈利性经营项目,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方向没能很好区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有些财政涉农资金被用于盈利目的的经营方面,而服务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资金却不能全额保障。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财政涉农资金的缺口还很大。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农业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法律中将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和内容具体细化、固定下来,并严格依法实施。
显露弊端
《新理财》:人们常感到,涉农资金出现问题比较频繁,您认为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
O晓哲:我认为首先是重分配,轻管理。管理是以需求为基础,针对性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工作。目前涉农专项主要是以行政区域、部门、机构、村庄数、人口数等这些统计单位为基础进行资金分配。
其次是重程序检查,轻实体管理。现有涉农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拨付、支出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都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支出程序进行了规定,但鲜有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对资金投入标的实体的前后变化如何要求和引导进行规定。
第三是重财务审核,轻绩效管理。现有涉农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专项资金支出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控制,几乎没有履职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目标、产出数量质量、投入效果情况的管理。
第四是重企业,轻农户。涉农专项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都围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由于体制决定的生产组织方式主要以农户为主,但是农户生产规模小,数量多且位置分散,且农户自身没有管理条件(没有银行法人账户、大量现金交易等),因此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就不愿意直接面对农户,而是选择与合作社或涉农企业合作,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因此涉农资金的使用就违背了政策性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调整方向
《新理财》:我们国家的涉农资金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是不是有很大差距?
乔娟:最大差距应该是发达国家的财政涉农资金已经全部实现法制化和制度化管理,而中国还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部分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进行管理。中国财政涉农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受益对象等还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并受人为因素影响等。
《新理财》:那么我国的涉农资金的管理未来应该朝着什么方向调整?
O晓哲:首先要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涉农专项资金要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预算绩效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
其次要实体管理与程序检查并重。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验收、督查及绩效管理工作。要制定详细可操作的验收办法,细化验收标准,设置验收节点,按节点验收。要严格验收环节,通过台账查看、账本核查、实地勘测、察看等方式,切忌验收走过场,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社会独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一)投资理财意识缺乏,大量资金处置不当
当企业运营情况良好时,某些煤炭企业往往会缺乏全面的资金预算管理意识,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未对资金的需求量和使用量进行科学预测,理财意识缺失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或处置不当。例如,一些煤炭企业往往满足于现有业绩,对于产品质量和相关附加值的提高上缺乏再投资意识,致使大量富余资金沉淀银行,或是仅考虑投资收益而忽视投资风险,未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组合研究,盲目跟风投资,而煤炭企业投资项目往往比较大,容易造成资金短缺,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和风险,导致一些投资不仅不能获取收益,甚者血本无归,资金运营效率每况愈下,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二)管理粗放,财务风险突出
煤炭企业粗放型管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煤炭产业自身特点所决定,大多煤炭企业往往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扶持,目光局限于短期利益,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过度重视账面利润而忽视对现金流量质量的关注,长此以往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漏洞百出,财务风险日益增大,企业资金分配混乱,致使很多企业走向经营困境。二是我国大多数煤炭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力度不够,应收账款总量居高不下,企业资金回笼困难,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大。其中主要原因是煤炭企业在经济状况良好时,企业领导往往不够重视应收账款,对账龄的分析和管理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或是由于信息掌握不够充分导致应收账款结算、清算的困难。例如某家企业既是煤炭企业下属A单位的供应商,又是其B单位的客户,由于信息的充分性和时滞性问题可能导致某企业可以从A拿走货款,但却不清偿B的账款,这都可能导致企业应收账款问题,无形中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三)资产结构不合理,资金占用多,使用效率低
近年来,虽然我国煤炭企业资金利用状况有所好转,但相对于国外先进煤炭企业资金管理水平,我国煤炭企业资金利用率还是比较低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非生产性资产与生产性资产比例不均衡影响了资产运营效率。例如,某些煤炭企业如果只从生产性资产上进行分析,其运营效率相对较高,但只要将非生产性资产考虑进去便会大大降低其总体效益。二是资金分散,资金使用率低,投资者缺乏合理性的进行滥投资、盲目投资,缺乏财务风险意识,严重影响煤炭企业的发展规划。例如,一些煤炭企业往往存在多户头现象,使得企业资金过于分散,不利于资金管理和控制,同时由于煤炭企业的盲目投资使资金供应链紧张、周转缓慢等,从而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资金占用问题多,由于煤炭企业组织机构庞大,存在层级模糊、职能重叠、权责交叉等问题,导致了企业经营决策、资金管理责任不清,监管流于形式,形成资金信息断层。
(四)资金监控不力,事后控制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资金监控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煤炭企业对资金的控制往往强调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十分薄弱,无法监督到位,致使擅自挪用、转移资金甚至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频频出现。一些大型煤炭企业虽然也制定了完整的监督制度,但其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真正效用,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炭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问题,不仅影响企业资金的利用率,甚者可能威胁到企业资金的安全性。此外,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进行安全建设,而某些煤炭企业常常为短期利益偷工减料或监控不力,对安全风险投资监督流于形式,其他投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是早早进行安全建设,工人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煤炭企业资金管理改进对策
(一)树立科学理财观,降低资金管理风险
目前煤炭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利用科学理财理念加强对资金投资的判断,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不断提升企业资金管理水平。一是在依靠国家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市场机会,使资金的投向与国家政策和市场商机一致,争取得到政策的优惠并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同时科学考虑长期和短期利益,既要实现短期利润更要引进技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提高煤炭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二是综合分析,降低资金管理风险。首先,由于煤炭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可以采用相关技术分析和核算方法理顺资金与现金的管理关系,利用成本分析模型确定企业生产运营过程所需现金最佳持有量,保证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利用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对企业资金进行统一协调分配,解决资金供需矛盾问题;再次,根据煤炭企业资金结构优化及发展需求,做到统一筹资、信贷等,防范企业资金管理风险。三是借鉴国外先进煤炭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国内煤炭企业资金控制以更大的释放资金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资金投资回报率。
(二)优化理财投向,完善账款清欠平台
煤炭企业应大力推进投资收益目标化,充分估计投资理财风险,集中分析目标项目单位的发展情况,特别是对投资回报率和回收期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投资具有新亮点、处于成长发展中的新型项目,以项目引资金,以存量带增量,分析比较优势,赢取投资收益,避免盲目投资。另一方面,面对巨额的应收账款,煤炭企业应完善销售制约机制,建立供销管一体化管理体系,帮助实现旧账清欠,同时对当期货款的回收应采取以现汇为主、承兑为辅,避免新帐的再次大量堆积。例如,对赊欠客户停止发货,对原欠款单位进行分类排查,通过协商或采用法律手段清欠。再者,建立、完善资金控制信息系统,建立相关数据库,使煤炭企业共建资金制度,共享资金信息,保证资金按计划周转,发挥资金应有作用。
(三)集中资金,提高使用效率
目前我国大多数煤炭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或多或少存在资金短缺现象,因而煤炭企业唯有将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和充分的利用到最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的经营活动中,才能确实保证煤炭企业集团化战略目标的实现。煤炭企业并不能平均的使用现有资金,必须把资金合理、重点投放到有战略价值的项目中,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才能形成比竞争对手更有利的优势,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煤炭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往往重生产轻效益,对企业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因此煤炭企业管理者在制定相关计划时应强化全员的“投入产出”理念,从采购到销售合理和科学的利用每一分资金,为资金管理打下坚实基础,从而实现企业资金全面、高度、集中的管理,以最低成本创造出最大利润。
(四)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力度
一方面,煤炭企业可以在财务部门设置相关资金管理岗位,并建立岗位间相互制约机制,保证会计、出纳、资金核算及稽查等各职务的相互监督,降低舞弊现象。另一方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事前、事中资金流量和流向,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建立预算编制、审批和监督并行的全面预算控制系统,优化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程序。
参考文献:
在当前全社会努力开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面对“十一五”发展规划,供电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经营形势,发展资金存在较大的压力。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供电企业开展资金精细化管理,使其为自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撑,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科学管理,是一项积极而有意义的任务。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开展资金精细化管理的若干经验,对管理理念、管理办法等展开论述,希望抛砖引玉,对同行有所帮助。
一以人为本,创新管理理念
以往开展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使用金额往往只能以“大概多少”等进行安排;而且到了期末,财务人员常为资金收支平衡进行大量的工作,既浪费工作时间,又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了弥补现有缺陷,整个电力系统开展了精细化管理活动。精细化管理作为适应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方式出现的一种管理模式,强调目标细分、任务细分、流程细分,实施精确计划、精确决策、精确考核。资金的精细化管理要求企业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松散的资金归口方式,开展以人为本的新型资金管理模式。为此,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首先,充分认识到员工在管理变革中发挥的作用,要求所有财务人员加强学习,熟悉各类财经制度和政策法规,在财经政策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中,重点又以职称考试为导向,以业务需求为目的,不断提升员工工作兴趣;并且从中选出一批骨干集中强化培训,参加省公司财会知识大赛,激励员工自觉提升个人素质。
其次,启动“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当知识型员工”主题活动,并将此作为提高员工素质的一项长期工作。鼓励广大财务人员调整知识结构,拓展自己的知识领域,作“复合型”财务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向工程师、野外作业人员请教,把资金管理贯穿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提升对资金使用问题综合分析的能力,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一定的回避风险技能。
二有法可依,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开展资金精细化管理,使财务人员增强资金管理的危机感和紧迫感,重新梳理和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文件下发到企业各基层单位,务必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具体的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供电局现有财务制度进行梳理
有标准才能执行到位,没有标准就为执行者埋下了执行不到位的隐患。开展精细化管理,首要任务是对过时的或不精细的制度进行全面、完善修订。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公司相继出台了《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及其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局业务招待费使用规定》。重新制定了业务流程,着力从细化流程中提高管理者的工作效率。此外,还根据十一五代来的新气象,重新制定了财务科岗位标准,使过去模糊的概念和词语,转变成可以细化、量化、能考核的条例。如明确要求财务经理每个季度需要检查全局的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波动的部门,需要亲自写出分析报告上报有关领导。
(二)树立科学理财观,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
资金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归集,集中支付、集中运作”的原则。通过班组报告会、局领导讲话等形式,使全局员工逐渐认清财力集中才能办大事,才能减少漏洞的道理,逐步树立科学的理财观。
针对目前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执行不到位,有些部门资金闲置,有些部门却向银行借款的现状,着力在企业内部不断强调财务集约化原则,加大资金归集力度,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对于流动资金,正确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编制定额流动资金计划,及时组织资金的平衡调度;在全局范围内进行流动资产的清查和盘点,处理了一批过去的积压物资;推行更为严格的支取和报销制度,从日常活动中资金流动最频繁的源头上控制现金流量。对于资本性支出,建立跟踪机制,加强资金动态管理,积极促进货币资金回笼。此外,不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关系,借鉴国外集团公司下属财务公司运作模式,逐步健全公司资金借入和归还的调控机制。
树立科学理财观,还要坚持现金流为重的原则。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的流动性发生问题就意味着企业经营面临危机,而危机背后隐藏的往往就是管理失控。必须高度关注公司现金流向,把资金管好。
(三)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从公司整体效益出发,建立和完善资金效益管理的考核机制,促使各单位管理目标与公司整体目标的一致。
增强财务结算中心的核心地位,明确要求下属各部门要做到“你的钱,我看着花”,除保留日常必备的费用账户外,只能统一在结算中心开设结算账户。同时全面开展清理、撤并、集中银行帐户的工作,组织专人对银行未达账项及短款进行核查不断,彻底革除过去“得过且过”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权威性。与此同时,逐步摸索预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月底、季底、年底按照签订的内部经营指标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三科学统筹,全面推行预算管理
依据“十一五”规划和企业经营战略的要求,面临日益增多的电网升级改造工作,重点在于构建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坚持“所有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预算,所有预算收支都必须延伸到项目,所有预算项目都必须细化到月度”的原则,以效率和效益配置生产要素,合理分配有限资源。
为配合整个系统精细化管理战略对实施,要下大力气对资金进行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各部门之间往来资金清算办法,严格划分各类资金的使用途径,尤其对电费收入要实施实时划转,尽量压缩存量资金,促进资金流转顺畅,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财务人员应深入实际,与生产人员紧密配合,通过对资金使用途径和流程的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资金预算体系。明确指标的可比性,敢于计算出本单位水平与行业内部先进企业水平、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目前财务人员正在全系统顺利实施办公自动化两年多时间的基础上借助财务软件,将预算编制从过去的年度预算,逐步发展成为季度预算、月度预算;同时将过去的固定预算发展成为滚动预算,完善预算体系。
在制定预算管理办法时,明确公司财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各资金归口管理单位及各车间的职责分工权限划分,力争避免今后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其次明确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容程序、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并根据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完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从组织上保证预算体系的正常运行,各级预算责任单位均要承担起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责任。资金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还应该通过强有力的手段,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可以采取的方法如对超预算付款和超额持有备用金的部门及个人进行警告,严重的甚至停止其作业过程。
推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范围要由过去单一的经营资金计划扩大到电力生产经营、基建、投资等全面资金预算,由单一主体资金预算扩大到包括多种经营各单位在内的全方位资金预算。从而真正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此外,财务部门还注意到,由于业务量很难用固定数进行衡量且受宏观影响较大的实际,往往在预算编制中会制定备用的方案。因此,根据若干可能的业务量为基础编制的弹性预算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更多可采取的方法是零基预算法。即以零为出发点编制预算,不仅可以压缩各项可控费用,而且能够调动各级预算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四扩大客户资源,实现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要为建设坚强电网提供资金支撑,光靠节约不行,千方百计多卖电,必须努力拓展市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用发展的办法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为实现供电企业资金的连续性,促使企业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公司开展了大规模的扩大客户资源活动。深入客户进行走访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客户用电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捕捉客户的用电信息,开展一定程度的超前服务,牢牢把握已形成的客户资源。同时提高优质服务工作水平,并借助老客户的口碑,及时发展新的用电客户。
在这一过程中,财务人员加强了对电价政策的学习,区分各类用电性质。供电量不足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供、限电单位的选择上,充分考虑重要程度,将电价因素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障了企业利益。同时,按照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峰谷、丰枯、季节性电价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阶梯累进式居民生活电价政策制定的前期工作。并且,积极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汇报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价格需求,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促成“十一五”电网建设还本付息电价政策的出台,寻求新的收入增长点。
一、工作计划
1.及时完成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调整修订及打印上报工作,确保预算顺利通过市人大审批。
2.按时按质完成2010年终全市民政财务决算及民政事业费年报工作。保证各项报表数字真实反映民政资金运转情况,保证各项报表上报及时,保证在报表汇审中顺利通过。
3.做好资金计划,积极协调,保证各项资金及时到位。认真做好每个月的资金用款计划及时审核基层单位的用款申请,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保证资金按时到位,保证各项民政业务开展的资金需要。
4.认真编制调整上报“十二五”规划项目储备库。按上级要求,每季度加强与各县区、各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和更新项目储备库数据,按时编制统计表并上报市发改委和自治区民政厅。
5.详实做好2012年民政部门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及编制工作。根据2012年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积极与业务科室、基层单位配合,找准文件依据,周密、细致做好2012年部门预算。
6.扎实开展局机关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加强资金开支的审批把关,完善财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努力实现民政财务工作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
7.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对民政业务专项经费的审计和检查工作。7月份完成对基层单位及县(区)2010年财务收支内部汇审工作。
8.进一步加强县(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民政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
9.加大对统计台帐的指导与服务力度,确保统计基础数据精确。一是不断完善统计工作制度。二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着力解决统计信息准确性的问题,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三是着力加强统计台帐建设,重点要抓好台帐数据采集、分类整理、数据录入、信息更新和台帐数据传输等各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四是抓好统计信息的应用。
10.加强对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基层单位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1.做好2012年年终决算及民政事业费年报工作布置工作。
12.加强计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计财人员积极参加统计、会计、审计继续教育。拟于7月份举办一期财务培训班,以提高民政系统财务人员业务操作能力。
二、工作措施
1.树立大局意识。要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团结各业务科室、基层单位,努力营造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做工作的良好氛围。
2.强化责任意识。工作进一步细分,责任落实到人。在工作上、思想上、组织上、纪律上严格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计财工作,做到不松懈。
3.加强宣传意识。积极利用民政信息网宣传各项计财政策法规和资金使用规定,提高大家理财意识,支持计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