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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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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1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投入专门资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政府环保部门要形成一个标准体系来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管理,有效利用环保资金。

3.明确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强化责任制度

第2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 矿产企业 立法完善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我国人口众多,可利用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护良好的水环境就成为我国处理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水资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渐升温,矿产企业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多,矿产企业的排污就成了水环境被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一、我国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的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水污染防治规定的最为完备的法律。该法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设立了对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规定,与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规定,虽然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归类为工业水污染,但是矿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加工生产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处,因为矿产企业从最初的采矿到筛选冶炼都与我们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较之一般的加工工厂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矿产企业的开采、加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若有管理不善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可能触犯多部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虽然对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规章文件寻找对应的解决措施,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这样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而且各个法规之间还有可能有重复冲突或规定不明确之处,复杂繁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二、湘西地区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现状

对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离不开法律的规定与调整,目前可用的调整湘西地区水污染与矿产企业开发矛盾的相关文件与法规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在这之中虽然也有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但都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为参照所做的简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不论是对矿产开采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还是对冶炼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标准的规定,都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没用对这一标准做一个具体的量化。

三、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湘西地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良好的水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为湘西自治州对矿产企业发展没有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约束,加之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有限,导致该地区的水环境久久的不到改善,总结现有的相关法规,笔者以为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环保部门职权不高,治理不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但环保部门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只是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虽然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进行罚款,但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极易导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力重叠”等情况。此外,从湘西自治州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环保能力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州环保局就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下三个不足:一是环保能力建设滞后。全州9个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都通过了州级计量认证,但由于部分县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监测设备、缺乏专业的监测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监测工作,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人员严重不足。州环保局机关仅有财政编制16个,很多科室只有一个人员,另外全州监测、监察机构人员远远低于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人员要求,由于人员严重偏少,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三是目前我州还没有把环保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环保部门无法将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到位。所以,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彻底的打击污染者乱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

1.立法供给短缺

湘西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富,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便开始了无度的开采,而真正能约束到利益追寻者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湘西自治州目前还只有几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用以保护本地区的水资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却是少之又少,面对社会阶层日益激化的矛盾,仅有的保护条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而现有的可供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法律供给极为不足。

2.法规内容有限,有滞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采矿业的大量发展,以及凤凰、德夯等旅游保护区的开发给湘西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对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没有任何立法文件进行补充。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以对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缓解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指对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及治理设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头控制”,没有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尽管环保局一再强调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采用这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但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生产。因为要采用其他技术则该企业就需要向环保局证明该技术能够达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减量,而这常常既耗时又耗力。对企业来说简单地照搬虽然可能成本较高,但至少能够达到环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业会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术或生产工艺。

3.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

由于法规数量有限且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故缺少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因而导致执法裁量性比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确,仅规定了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我国将水质标准作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标准,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本地区的水质达不到标准,就会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规制和处罚,该如何认定排污行为与水质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环保部门的最大难题豑。如果同时有多家矿产企业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确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质的下降,他们之间的责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国各州一样,经常为了开发新项目而改变了水域的用途,变相降低水质标准,造成水质下降,这又该如何评价?

第3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一、造成水污染严重局面的主要原因

1、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水资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人们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形成一种理性的可持续资源开发利用观。一是农村居民饮用水改为自来水后,广大群众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就淡薄了,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的废水、废物直接向河道排放,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向河道倾倒,使河道成为“下水道、纳污沟、垃圾场”。二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追求经济快速增长时,对可持续发展重视不够,致使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得以上马,这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使工业废水造成的水污染占据了水污染负荷的50%以上。

2、乡镇企业、个私企业污水处理能力差。

乡镇企业、个私企业的发展已成为乡镇经济的主要支柱,为繁荣我区经济,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乡镇企业、个私小作坊式的企业或由于经济效益不高,对所排放的污水处理能力低,或片面追求利润,舍不得花钱来处理污水,有的企业虽然安装了污水处理装置,实际上是应付执法部门的一种摆设。生产污水还是直接就近排放到河道里,污染了水体。

3、公益性投入少,城镇雨污管网设施不配套。

唐闸、天生两镇及近年来我区开发的一些居民小区没有配套统一规划的集中式排污总管。每天成千上万吨的居民生活污水直接就近排入河道中,使得河水富营养化。

4、执法力度不够,依法管理不严。

由于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是对矛盾,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一些干预,因此往往是以罚代治、以罚代管,使得污水处理得不到落实。

二、二、在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

水环境的污染不但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存环境,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影响了我们的投资环境,从而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区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问题已有认识,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对水污染的防治。

1、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及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

采取集中宣传与平时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一年一度的水法宣传周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如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张贴宣传画、拉宣传横幅,在车、人流量大的醒目位置树固定宣传标牌,利用广播、报纸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提高了辖区广大干群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一些拟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项目业主能在项目立项审批前主动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来征询意见。

2、加大对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

我区虽然地处长江下游地区,水资源比较丰沛,但是,存在“水质型缺水情况。节约用水不仅可以减少无效需求,减轻供水压力,更主要的是可以减少污水排放,减轻环境压力。

农业用水是用水大户,占社会总用水量的75%以上,而现时的灌溉浪费水的现象比较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只有0.5左右,农业节水潜力很大。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广灌溉渠道衬砌防渗技术,每年全区平均实施防渗渠道40里多,全区已累计完成250多公里防渗渠道建设,有近三分之一的农田灌溉实现了节水化,取得了良好的节水效果,且目前广大干群对发展节水灌溉技术,兴建防渗渠道的积极性很高,发展势头很好,有望通过三至五年努力,全区渠道全面实施衬砌防渗化。

3、由于我区河道河坡土质沙及长江水含砂量多的原因,河道大引大排易引起河坡坍塌,河道淤积速度快,加上人为倾倒垃圾、排放废水等,全区一些河道淤积严重,引排水不畅,水质差,环境乱,每年我们结合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大力疏浚整治一些骨干河道,不仅解决河道引排不畅通问题,对河坡垃圾同时进行清理。每年河道土方块15万立米以上,疏浚大小河道20条(段)左右。通过河道疏浚整治,较好地改善了河道的环境面貌。

4、加强对沿江涵闸的运行管理、套引江水、改善河道水质。

我区的沿江五座涵闸,过去的功能主要是控制、调节内河水位,旱引涝排,为农田灌溉排涝服务,现在增加了一项排污功能,涵闸管理人员在内河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时,利用潮汐适时套引江水,以改善内河水质,虽然涵闸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较好地缓解了河道水质差、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的问题。

5、加大水政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兴建建筑物,严格审查、审批。对阻水的建筑物坚持不批建,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建筑物,按执法程序肃查处。近年来,通过执法共拆除违章建筑近20起,有效遏制了水事违法事件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几点建议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污染是一项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的系统工作,靠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是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1、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声势,动员全社会、全体民众以对自已身心健康、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自觉保护好自已的生存环境。在全区形成人人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2、对工业污染实施以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战略。长期以来,对工业污染的控制采取的是末端治理,达标排放战略措施,这种措施已被国内外经验证明是耗资大、效果差,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大力推行以清洁生产为代表的污染防治战略,坚决淘汰物耗、能耗高、用水量大、技术落后、经济效益低的产品及工艺,特别对作坊式污染严重的“五小”行业坚决取缔。

第4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冶炼废气、废水、废渣(以下简称“三废”)的集中处理工作,有效减少冶炼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三废”集中处理,是指冶炼企业依照县里的统一要求,将冶炼生产产生的“三废”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冶炼企业。化工、再生造纸、建筑材料等行业的“三废”集中处理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执行,县安监局、县金银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三废”集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有计划投资建设“三废”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三废”集中处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六条承担“三废”集中处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建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三废”集中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三废”集中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微利运行,处理费用由“三废”产生单位负担。“三废”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具体收费标准、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物价局会同县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废气处理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冶炼项目区配套建设区域废气集中处理设施,负责集中处理所在项目区内冶炼废气。县人民政府根据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要求,制定冶炼项目区废气集中处理分步实施工作规划,引导各冶炼项目区利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建设好废气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全县冶炼废气集中处理工作取得新成效。配套建设冶炼废气集中处理设施的冶炼项目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项目区内冶炼企业与冶炼废气集中处理企业签定废气处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做好废气集中处理工作,减少冶炼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冶炼项目区冶炼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后,项目区内冶炼企业排放的废气必须全部通过内部管网输送到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末端处理。严禁冶炼企业废气未通过项目区内废气集中处理设施的有效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十条冶炼项目区废气集中处理企业根据冶炼企业废气排放量,按照物价等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废气”处理费用,保证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冶炼废气集中处理企业必须对收集的冶炼企业废气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向环境排放。

第十二条未建设冶炼废气集中处理设施的冶炼项目区,必须进一步完善企业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严禁冶炼废气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向环境进行排放。

第三章废水处理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冶炼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推广使用冶炼废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数量和规模必须符合全县冶炼企业废水处理总体要求,防止滥建废水处理设施。冶炼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规模由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和县金银管理局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各冶炼项目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冶炼项目区废水集中处理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冶炼项目区内混合废水必须经过项目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综合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向环境排放。各冶炼企业产生的废水经本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送往有处理能力的废水集中处理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冶炼废水送废水集中处理企业处理的,废水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冶炼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总量及污染浓度,向冶炼废水集中处理企业交纳废水处理费用。

第十六条冶炼企业应按照环保要求不断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冶炼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经有效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督促各冶炼企业与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签定冶炼废水处理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将本企业不能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冶炼废水送往废水集中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冶炼废水集中处理企业收集冶炼废水必须使用专门车辆,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做好运送数量登记。未经县环保局批准,不得擅自转移。

第十九条各冶炼企业在排污申报登记时,必须准确申报本企业上年度冶炼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排放总量,并预计当年冶炼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总量。县环保局根据冶炼企业申报的冶炼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排放总量和现场检查核实的冶炼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排放总量,制定冶炼企业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定期收集计划,并督促冶炼企业定期将废水送往废水集中处理企业进行末端处理。

第二十条冶炼废水集中处理企业必须对收集的冶炼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冶炼废水集中处理企业在处理冶炼企业生产直接产生的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严禁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四章废渣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废渣处理场,负责冶炼废渣的集中处理工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废渣处理场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督促废渣处理场业主依法履行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各废渣处理场根据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收集处理本区域内冶炼企业产生的废渣。严禁冶炼企业不按照要求处置冶炼废渣。严禁冶炼废渣处理场不按规定处置冶炼废渣。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各冶炼废渣处理场业主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对冶炼废渣进行末端处理。冶炼废渣处理场业主是废渣处理场的污染防治责任人,负责落实废渣处理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冶炼废渣处理场必须建立冶炼废渣处理工作台账,对入库冶炼废渣量、处理库内废渣量、能耗量进行登记管理。在废渣转移过程中严格履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经县环保局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县环保局负责对各冶炼废渣处理场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冶炼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有关数据核实冶炼企业入库处理的废渣量。县安监局负责对建坝(库)的废渣处理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县中心渣处理场承担全县冶炼废渣的末端处理工作,其他废渣处理场内的废渣必须有计划地转运到县中心渣处理场进行末端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冶炼项目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冶炼项目区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冶炼“三废”集中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县环保局等职能部门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三废”集中处置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县环保局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三废”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由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并造成冶炼废水超标准排放或污染水环境并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建坝(库)的废渣处理场,安全设备未达标、设施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因溃坝、泥石流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项目业主和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5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 法律标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我国饮用水污染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迅猛发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相生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导致一些问题在近些年集中出现。例如:环境污染问题、资源枯竭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等。在这些诸多问题中,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环保部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一共占了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大范围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过大气污染、渗透等方式,蔓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威胁人们饮水安全。导致饮用水中对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4]公布的数据显示,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类水不足65%。资料表明,人类80%的癌症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我国城镇市民中的恶性肿瘤、新生儿缺陷、血管类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症发病率持续上升[5-8]。由此看出,我国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仍存在很大问题。

2我国现行有关水卫生的法律法规

2.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2.3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规

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3我国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我国于1955年首次颁发《自来水质暂行标准》;1959年向全国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1976 年对规程进行了修订, 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订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订,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2006),也就是现行水质检测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GB14848-93,1993年颁布实施,《地表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2002年颁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下面通过图表比较一下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表1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通过比较可知,我国饮用水及水源保护起步较晚,更新缓慢。以《地下水质量标准》为例:1994年实施,检测项目39项。显然以地下水作为水源检测项目远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更无法保证饮用水质量。执行标准不统一,同样是水源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及都可作为依据,但限值不统一,执行时混乱。

4 加强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几点建议

4.1加快推进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卫生部门开展卫生监督监测的技术依据,它是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质优劣的尺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主要的技术支撑,无法满足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与卫生抽检等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等,以使我国生活饮用水从根本上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与安全。

4.1.1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阶段,应从构建完善的饮用水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安全饮用水法》,通过此法规范我国在饮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配套设施建设、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监测与监控,应该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

4.1.2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没有大的变化,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需求, 有关部门应抓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工作。

4.13统一饮用水及水源标准,抓紧落实,加强监督。

统一并完善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水源水标准。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改变以往有制度无程序的局面,保证标准落到实处,发挥效力。

4.1.4加强公众参与制度

生活饮用水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生活饮用水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则。国家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知情权,使公众切实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公众对生活饮用水状况了解的越详细、越真实,就越能提高公众保护生活饮用水的意识,越能激励公众自觉的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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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1.污染物产生量大。以汝南县2009年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为例,汝南县是农业大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据2009年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统计,全县规模化养殖场118个,规模化养殖小区30个,生猪年出栏量约294338头。COD年产生量约4543吨,氨氮年产生量约734吨。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已远远超过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已成为影响全县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2.污染水体。由于畜禽养殖企业对粪便、污水治理落后,致使大量粪便直接排入周围环境,严重污染了水体。《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要求养殖废水中,COD最高日均排放浓度小于400mg/l。而我县养殖场排放污水中COD浓度可达2640mg/l以上,氮磷含量也高,高浓度的污水直接外排,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水体严重富营养化,严重的还导致水体丧失使用功能。

3.污染空气。畜禽养殖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其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污染养殖场地及周围空气,特别是夏、秋两季,养殖场周围恶臭冲天,蚊蝇孽生,不仅污染周围环境,而且极易传播疾病,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

4.危害农田生态。汝南县进规模化养殖业每年产生粪便大约6.13万吨,这些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高浓度污水用于灌溉,会使农作物陡长,造成减产,土壤透水性下降、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二、畜禽养殖业存在问题及原因

1.养殖业存在的问题

1.1新建养殖场选址不合理,环评手续不完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选址等都没有征求环保部门意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由于养殖场选址不合理,离村庄较近,污染周边环境,已经影响周围村庄居民的正常生活。

1.2农村散养户多,比较分散现在的农业县,特别是畜禽养殖大县,农村散养户多,而且都分布在村庄内,无任何防治措施,无排污管道,养殖所产生的粪便和污水直接外排,造成村庄内气味难闻,污水横流,有的甚至影响了群众的饮用水,危害了村民的身体健康。

1.3案件多,群众反映强烈由养殖业污染水体引起的矛盾和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要求加大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力度,解决养殖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2.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养殖业主对污染治理的认识不足,只注重自身经济利益,不重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养殖风险大,养殖业污染治理成本高,如果治理费用完全依靠企业自筹,这样会加大养殖业成本,利润减小,所以养殖业主不愿投资建设治污设施。三是养殖业污染治理缺少技术支持。四是没有成功的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养殖业的污染是一个普遍共性的问题,规模化养殖场起不到带头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养殖业对污染治理的态度,对污染治理缺少动力。五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排污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三、面临的形势

1.法律法规要求养殖业治理污染、达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中,明确要求养殖业达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因此,养殖业治理污染、达标排放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2.“十二五”期间养殖业污染减排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国家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主要是工业源和生活源的减排。但由于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养殖业污染物已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十二五”期间,国家已明确规定养殖业污染减排已列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行业。

3.养殖业污染治理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63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到2012年,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对策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实现畜禽养殖业科学、可持续、协调发展,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提出如下对策:

1.对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建议县政府协调畜牧、工商、环保等部门,不经环评审批,不允许建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不颁发营业执照。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制止新污染的产生。

2.对规模化养殖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政府对畜禽养殖业分期分批实行限期治理。对规模比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距离村庄较近的规模化养殖场第一批限期治理,逐步推进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同时,整合养殖业大县扶持资金,向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倾斜,实行“以奖促治”,促进养殖业污染防治。

3.推行干清粪养殖方式。据调查,养殖业的清粪方式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影响很大。采用干清粪方式,可以节约用水,有效减少养殖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干清粪的生产工艺简单,运行成本较低,人工清粪,设备简单,不用电力,一次性投资少。主要工艺是把猪舍中的猪粪单独清理,再用水冲洗猪舍,达到粪、水分离,有效降低污水中COD浓度,可减少污水治理资金投入,同时猪粪发酵消毒处理后,可成为优质肥料,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4.鼓励采用生态养猪法。改变传统的养殖模式,规模较小的养猪户采用发酵床环保养猪法。传统的养猪模式污染物排放量大,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而发酵床养猪是一项新兴的养猪技术,又称“自然养猪法”或“生物环保养猪法”是利用有机垫料建成一个发酵床,通过添加商业化的微生物,猪排泄出来的粪便被垫料掩埋,水分被发酵过程中生产的热蒸发,猪粪尿经微生物菌的发酵后,得到充分的分解和转化,达到无臭、无味、无害化的目的,是一种无污染、无排放的、无臭气的环保养猪技术。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建立国家、地方、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资金投入。

第7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环境保护;面源污染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环境质量下降与经济社会发展已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碍也将日趋明显[1~3]。农村生态环境、农产品安全问题以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新的重点和难点[4~7],如果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建设以和谐发展为主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不能顺利进行。

1农村环境保护概念及意义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该区域内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构筑物等。农村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或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活动。由于农村环境是农业环境的中心,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对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2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类型

2.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任意排放,乡镇企业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点[7~14],造成水质变坏、土壤污染、大气浑浊恶臭,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危害农业生产,且易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

2.1.1畜禽养殖污染面广且量大,污染严重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且数量较多,大量畜禽粪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当地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现已成为农村一大新的污染源[8,12]。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畜禽粪便对地表水造成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对大气造成恶臭污染,甚至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其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2.1.2化肥、农药施用强度高,流失量大化肥、农药和农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受到了大面积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已制约农产品质量的提高[8~14]。我国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已居世界之首。化肥施用量为4637万t/a,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施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设置的25t/km2的安全上限。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肥料之间结构不合理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目前,东部已有许多地区面源污染占污染负荷比例超过工业污染。

农药使用量约130万t/a,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我国已有913万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2002年,对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结果表明,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出发达国家的相应检出率。因此,化肥和农药这2类污染已经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物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

2.1.3农村生活污水污染严重,生活垃圾处置系统亟待完善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拉圾清运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大多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或沉积在村边沟渠和村庄地面,最终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6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未被有效利用,成为污染农村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我国污灌面积由1978年的4000km2增至2003年的30000km2,约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10%。全国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被占用或毁损的农田为1300km2。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每年产生的约为112亿t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产生的超过2500万t/a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2.1.4塑料农膜使用增加,污染加剧近20a来,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日趋严重。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地膜用量超过60万t,在发达地区尤甚。据浙江省环保局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区地膜平均残留量为3178t/km2,造成减产损失达到产值的1/5左右。

2.1.5乡镇企业布局不当,工业“三废”污染严重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1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污染与危害[1~4]。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目前,工业“三废”排放量及污染仍呈增加的趋势。

2.2农村环境污染的类型

根据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主要分为3类:①由现代化农业生产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造成的各类污染,简称农业污染型(面源污染);②由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简称生活污染型;③由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简称工业污染型(点源污染)[8]。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意识不强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农产品质量,忽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对农村土壤以及河道的污染。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知之甚少,不能根据作物生长规律、土壤养分状况进行测土配法施肥,只是一味单纯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盲目施肥,结果不仅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

3.2传统农业格局被打破,养殖业与种植业日益分离传统的畜禽养殖规模较小,种植、养殖一条龙,畜禽粪便大部分作为农家肥,对环境污染较轻。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业正逐步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不仅污染总量大幅增加,而且污染呈相对集中趋势,出现了一些较大的“污染源”。水产养殖因在养殖过程中投放大量的精饵料、鲜活饵料、肥料和药物,造成河道水体污染。在种植业中,农民只认识到使用化肥农药简单、方便,畜禽粪便用作农田肥料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导致养殖业与种植业严重分离。

3.3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3.4监管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目前环保部门还没有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的专门机构、专职人员素质低、监测仪器和业务经费短缺,对农业环境还没有常规监测[6]。大多数农产品既无1套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也缺乏产品质量检测标准,更缺乏必要的检测监督手段。

4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是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环保宣传和科普教育,在农村营造1个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环境保护政策、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热烈气氛。

4.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试点,探索农村治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抓紧研究制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4.3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加强环境规范管理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必须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最关键的还是要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速对农业环保的环境立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农村环保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4.4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畜禽养殖及集镇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填埋,河道“三清”(清淤、清障、清水面漂浮物)以及控制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4.5加强科技支撑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业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必须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农业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农业、环保等部门的技术优势,联合和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生态农业研究与建设。

4.6推广清洁生产,加速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在农村推广清洁生产,将农业废弃物、畜禽粪便、作物秸秆等通过资源化途径加以综合利用,这是治理农业污染的最佳途径。如畜禽粪便和秸秆通过沼气化处理,既利用了沼气能源,又可利用沼渣、沼液作果园、桑园肥料;还有以畜禽粪便为基质加工成复合有机肥料,既保持了化肥使用简便、肥效快的特点,又弥补了化肥对土壤的不利影响,还较为彻底地解决了粪便污染环境问题。最大程度地使农业废弃物得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4.7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农业污染监测体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灌溉污水水质、土壤、农产品及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的法定职责。同时,农业部门还应承担突发性农业污染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开展农业环境整治的技术研究等。坚持“环保惠民”理念,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助,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建章立制,强化污染监督和管理,是确保农业农村环境不受污染的重要保证。要根据《环保法》,制订各地各村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把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纳入全民环保行动中。多方努力引导农民主动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协助农民引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通过“绿色”的生产经营方式,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达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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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关于公民环境权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它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内容。所谓实体权,是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所谓程序权,主要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其价值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环境的损害,常伴随着一时物质利益的出现而产生,这与人们日益追求舒适、健康、优美的生存空间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续发展和权益公正。因此,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最集中体现之一。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当前,侵害公民环境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环境权意识普遍薄弱,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制止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应有恢复或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势头,明确公民环境权,对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关重要。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进程。当前,我国因无系统的公民环境法而使环境权的保护无法可依,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势在必行。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公民环境权法是传统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学分支,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公民环境权法相对发达。例如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综合环境影响赔偿和责任法》等。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出台《公民环境权法》。

公民环境权所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

在我国,对环境权损害的分类一般根据环境损害的因素进行,诸如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噪音污染损害、固体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放射性污染损害等。并且立法上也遵循这种思路,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现在:

(一)在侵害公民环境权的事件中,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类别或地位不同,从而使损害事由,侵权特征,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及其影响产生很大差异,为更好保护公民环境权,可能导致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不同,传统环境分类与此很不适应。

(二)环境损害因素多样,且常常多种因素混合在一起,仅按上述分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环境损害因素不断涌现,同时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原先不认为是环境侵害的行为,现在可能为人们所无法容忍,依上述分类,造成法律保护的严重滞后。

综上,笔者试图对其作如下分类:按侵权主体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权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两大类:理由:①前一种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换,更具平等性;后一种侵权通常在经济地位及经济实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当事人双方很难对等抗衡。②前一种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是单个主体或有限主体,影响面小,危害消除较容易;而后一种侵权则侵害的是社会群体,危害性较大,波及范围广,潜在性持续性较强。③前一种侵害的损害结果、损害经过、损害程度一般较明显,而后一种侵权,案情通常十分复杂,且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往往模糊。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这两种侵害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大差异,所以这种分类方法,更符合一般分类规律,同时,这也避免了单纯靠枚举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

关于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处理及其保护,笔者想就如下问题重点探讨。

(一)归责原则。随着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对权利的保护要求日渐提高。许多国家诸如日本、韩国、英美等国家均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归责原则。而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适用于特殊民事侵权,而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作如下处理: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除《民法通则》上列举的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一般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则应一律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因①这种侵权由于影响面广,潜伏期长,持续性长,危害性大,必须加重加害人责任,遏制其侵权行为。②它们是危害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防止和控制这种危害。③这些法人及其它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承受力,且常具有盈利性,获益即应承担风险,体现了民法的公正原则。

(二)同其它国家一样,针对环境之严重损害,我国制定了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标准,诸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等。当公平环境受侵害时,加害者能否以环境损害未超标为事由对抗公民环境权和保护人请求?笔者认为回答是否定的。理由:①这些标准是国家为预防、遏制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是管理环境和征收污染费的标准,而非判断侵权与否的界限。②标准的制定常受时空的局限,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人对环境损害的容忍度常不一致。③否认上述标准之抗辩效力,有利于加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团体组织的环境责任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实际上,许多国家如日本等,都以社会一般公民对环境损害的容忍度来衡量侵害事由。环境的自净力是有限的,人对环境的损害的忍受能力也是有限的,当环境损害超此界限,则加害方无疑应承当相应责任。

(三)公民环境权受侵害时,能否附带请求精神赔偿?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但对公民环境权受侵害能否请求精神赔偿未作规定,其他法律也未涉及到。但笔者认为,同传统侵权行为一样,环境侵权常给受害者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如噪音污染、大气污染、观瞻权受侵害等,对人精神方面的影响较大。然而,由于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公民环境权保护很难全面落实。

加强我国立法,加重政府职能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可以说,从整体上说,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可惜的是,至今,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立法还很薄弱,表现在:

1、我国的一系列环境法带有浓厚的公法性质,它们主要针对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而言,即使偶尔涉及到民事争议条款,也显得很粗陋。而《民法通则》除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第125条、第126条对特殊民事侵权有所规定外,基本没有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侵权与传统侵权无论在特征,还是在处理方式上都有很大差异,故此,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极其必要。

2、我国环境法多是有关对环境损害的处罚性规定,以“治”为主,缺少“防”的思想。而环境损害因其潜伏性|长期性、扩散性的特点,若待损害事故发生后再治理,未免过于滞后,所以应转变立法思想,从源头抓起。

3、我国处罚的多是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重保护环境的安全、卫生。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追求舒适、优美的环境,这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处理规定,明确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至关重要。

5、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加大政府职能,扩大公民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监督权的过程。而我国环境法对公民环境程序权规定较少。

(二)政府在公民环境保护中应扮演的角色。保护公民环境权,不仅在于公正有效地处理关于侵害环境权的民事纠纷,还在于治理环境,优化公民生存空间。然而,由于环境治理是一项投入很高,收益很慢的艰巨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力量都是十分有限的;同时,由于环境的治理、改善属于复杂而系统的公益事业,只有政府才能当此大任。在这里,政府是真正的管理者、协调者和引导者。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不但法律明文规定政府有维护国民良好生存空间的职责,而且在实际中,政府不惜投入巨资,用于环境治理。政府同民间组织开展广泛合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而共同努力。有的国家还尝试建立“绿色国家帐户体系”,以取代传统的所谓“灰色国民帐户体系”,目的在于增强国民的环境观念,引导经济科技朝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第9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各项环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开展重金属污染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针对涉水、涉气污染企业是否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现象、是否存在治污设施擅自闲置不用现象、是否存在超标排污现象、是否存在无证排污现象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特别要加强化工企业的含重金属废水、固废的监督管理,重金属废水必须执行车间排放口标准,杜绝超标排放。

(二)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组织开展全县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产生和利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登记;是否将危险废物移交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各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场所,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是否按照特性分类进行,并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否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是否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置。做好全县涉及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件。

(三)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坚持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环境监管的首要任务,突出抓好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和道路要落实保护措施,加大检查频次,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四)全力做好污染减排工作。一是要把县污水处理厂安装“脱氮”治理设施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年底前顺利完成氨氮(NH3-N)减排任务。二是督促红旗乳业加快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化学需氧量(COD)减排任务。三是抓好冀东、声威两家水泥企业低氮燃烧脱硝改造工艺,确保年底前完成氮氧化物(NOx)减排任务。

(五)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环保目标要求,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积极实施农村环保工程,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检查,督促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完善保护措施。强化对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大力发展绿色农业。按照“人畜分离、集中养殖,污染物再利用”的思路,抓好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

(六)集中开展非煤矿产开发环境污染整治。对采取落后工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我县对外形象的木炭窑、白灰窑、灰场坚决予以取缔。按照省环保部门对我县北部非煤矿山挂牌督办要求,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整合及生态恢复工作。对重点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定期进行抽查,对违法超标排污的问题要立案查处。加强对现有水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运用“调整结构,限期改造,集中煅烧,分散研磨”等手段,确保水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七)开展环保“三同时”执法管理专项检查。一是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经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二是对“环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业园区整治要按照“规范工业园区生产,实施集中分类治污”的原则,对集中10家以上企业的镇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相应档案,对无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处罚,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全面落实。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从年月20日开始至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要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于月3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形成《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月3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四明确”,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

(二)分工协作,加快推进。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对照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全面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大力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逐步淘汰一批产能落后企业;县监察局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问责力度;县司法局要做好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县垃圾填埋场运营的监管;县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做好关闭企业的注销工作;县安监局要严肃查处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县电力局要做好关闭企业的及时断电和脱硫电价的执行工作。

(三)强化措施,重拳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对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采取断电等措施强制其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要分批督办,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其单位和产品在评优评先中实施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