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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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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

第1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表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是亲友间无息或低息借贷,另一方面是高利贷。高利贷固然包含着巨大的经济风险,低息甚至无息的亲友借贷也具有隐形的社会成本。以血缘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友借贷一旦违约,伤害的是社会的道德基础。

民间借贷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无论正规金融体系发展程度如何,民间借贷似乎不可取代。台湾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从上世纪60年代的坚决取缔到70年代的严厉打击,却发现民间借贷仍屡禁不止,甚至蓬勃发展。于是政府的态度从压制转为引导,承认民间借贷的不可替代性,在引导的过程中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到法律的监督下。 民间借贷现状

在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庞大、结构复杂。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户均信贷需求为6.3万元,其中从民间渠道获得借款2.8万元。在城镇地区,户均信贷需求为7.3万元,从民间获得2.4万元。在农村地区,户均信贷需求为4.9万元,从民间获得3.3万元。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是满足我国家庭信贷需求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农村家庭而言,民间借贷是主要手段。

从借贷来源分析,民间借款的最大来源为亲属,占比为75.6%;其次为朋友、同事或地下钱庄、合会等,占比为24.4%。亲属借款多为不需支付利息的人情债,但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借贷无成本,其中包含很难用数据衡量的人情往来与社会道德成本。

从借贷用途分析,民间借款的最大用途为购置房产。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购买或修建了房屋的家庭中,户均住房信贷需求为3.2万元,其中从民间渠道借得资金1.3万元;在农村地区,户均住房信贷需求为2.1万元,从民间借得资金1.7万元。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是满足农村家庭住房信贷的主要手段。此外,民间借款的主要用途还包括工商业和农业创业项目。

比较特殊的是,尽管民间教育借款的绝对金额不高,户均为1200元,但户均教育信贷需求仅为1500元。换言之,民间借贷满足了家庭教育信贷需求的80%。进一步分析发现,在民间教育借贷中,无利率借贷高达98%,有利率借贷仅占2%。结果表明,第一,正规教育贷款没有覆盖基础教育信贷需求,导致大量家庭不得不求助于民间渠道。即使在高等教育信贷需求领域,民间借贷仍是目前中国家庭解决教育信贷需求的主要手段;第二,中国家庭间互助友爱的优良传统,在民间教育信贷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为了子女上学而求助于亲友更容易获得借款,并且基本上也不需要支付利息。

为什么有如此之多的家庭选择民间渠道借款?是被银行拒贷不得已而为之,还是偏好民间借贷的简便高效,抑或是宁可背负人情债也不愿支付利息?答案很可能三者皆有。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分析,多个因素与民间借贷相关。家庭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显著影响着贷款渠道的选择,学历越高的家庭越倾向于银行贷款,学历越低越依赖于民间借贷。与此类似的是,高收入家庭的银行贷款比例较高,低收入家庭的民间借款比例较高。由此可见,除了利率因素影响,受到正规金融渠道的信贷约束,也是家庭选择民间借贷的重要原因。 警惕高利贷风险

我们再来谈谈民间高息借贷,俗称高利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制约,民间借贷利率受到严格管制。以美国为例,各州通常以“一般高利贷限制”或“法定利率”为限,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控制。例如,佛罗里达州法定利率为12%,一般高利贷限制为18%,超过50万美元的贷款利率上限为25%;纽约州法定利率为9%,一般高利贷限制为16%。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高利贷利率管制。日本法律规定,非营利性的合会会息最高不得超过30%;中国香港特区规定,民间放贷人不得以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的实际利率放出款项。中国规定,若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在法律条文的严格规范下,高利贷行为仍屡禁不止。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显示,目前国内约有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余额约为45万元,中国家庭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7500亿元,年化利率平均为36.2%,大大超过银行同期的存款或贷款利率水平。具体看,近80%的民间高息借贷行为发生在城市,约有128万户中国城市家庭参与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高达56万元,放贷资金规模达到7184亿元,年化利率约为43.5%。

在进行民间高息借贷的家庭中,有一类家庭非常特殊。他们进行高息放贷的资金并不是自有储蓄,而是来自银行信贷资金或其他低息借款。换言之,这类家庭一边用较低的利率从银行借入资金,一边用较高的利率向民间放出款项,从利差中获得巨大的利润。

据计算,目前国内约有42万户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户均放贷金额约为55万元,资金规模超过2310亿元。这类家庭通过巨大的利差获得利润,平均借入利率为7.5%,平均借出利率为36.6%。在城市中,利差则更为明显,平均借入利率仅为7.2%,平均借出利率高达44.7%,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一,我国民间借贷比例较高。这一方面显示出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呈现出我国家庭不得不利用民间借贷满足信贷需求的双重特征。

第二,以人情债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包含着难以计量的社会道德成本。一旦债务违约,亲缘关系面临巨大挑战。

第2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发展状况;原因探析;相关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以方便、快捷、灵活等特点得到众多资金需求者的青睐,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对地区的经济及金融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基本情况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形式及利率水平

民间借贷的主体由原来的单元化向多元化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成为主要借款者。放贷者由传统经商人员为主发展为三大类:一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二是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三是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四是典当行。

民间借贷的金额大小、信用程度决定具体的借贷形式。双方是亲友、熟人,相互了解信任程度较深,借贷金额较小时一般只以口头协议完成;双方是经中间人引荐,或是相互了解的企业之间借贷,一般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载明相应的借贷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双方签字后予以确认;双方仅是买卖关系,若向食利人员借贷,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载明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等。若向关系一般的企业融入资金,一般还提供原材料等进行抵押,但一般只是在合同中载明即可,不经法定的公证、登记手续;向典当公司借入资金时,手续较为正规,一般需要提供相应的抵、质押或担保,执行100%质押率。

民间借贷利率灵活,通常受地方经济状况、行业利润程度、借款金额大小、使用时间、信用程度及双方关系等影响。今年以来,国家紧缩措施的不断出台,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不断走高,通过调查发现,在农牧区发生民间借贷利率范围在10‰-20‰之间;在市区或城乡结合部发生民间借贷利率在20‰-35‰之间;从典当公司融入资金的最低利率为40‰。

(二)民间借贷分布及发展

近期,民间借贷市场活跃,民间借贷行为蔚然成风,分布范围广泛,遍及城市、乡村及城乡结合部,民间借贷利率受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及贷款行业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敏感性。下面就某地区民间借贷规模情况举例说明:

1.房地产行业:据调查样本估算,到目前为止,房地产行业民间借贷发生占全部民间借贷额的60%。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房屋价格的一路走高抬高了利润,毛利达到30%-40%。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带动了行业兴盛,行业扩张行为显现。随着国家宏观紧缩政策的出台,房地产行业贷款受到限制。但受利益驱动,民间借贷成为该行业发展的支柱,并受市场需求旺盛影响,民间借贷利率不断盘升。截止目前,城市民间借贷最低利率为30‰,普遍利率为35‰,有时高达40‰或更多。从融资情况看,中等规模房地产公司从民间融资占比为20%-30%,实力较小的房地产公司从民间融资占比为40%-50%。

2.商品流通行业:该行业民间借贷发生占全部民间借贷的10%左右。商品流通行业利薄的特性决定了民间融资的规模及利率。该行业资金流动中自有资金占80%,对短期资金需求采用民间借贷融入资金,中长期贷款选择银行贷款。该行业民间借贷利率较低,一般在10‰-20‰之间。借款关系固定,严格遵守“不熟不贷”原则,借款人一般是有固定收入的个人,以安全作为利益的前提,放贷期限较长。

3.种植业:农村金融服务的严重缺位,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市场,种植业民间借贷发生额占全部民间借贷的20%。如某县下设乡年生产加工油菜籽100万公斤,当地大约有70多家油料加工购销点,到购销旺季时每家需要100多万元的周转资金,共需周转资金约7000万元。当地农信社不能满足油料购销的需要,油料生产加工需要的周转资金,资金缺口几乎全靠民间筹集。利率在15‰-25‰之间,民间融资以其灵活方便的特点给当地经济增加活力。

二、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繁荣、农村经济的发展,个人及企业普遍改变传统的理财意识,为活跃民间借贷的买卖方市场提供了支撑。尤其去年以来,经济的高位运行、紧缩的宏观政策加快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张,以下诸因素为民间借贷活跃奠定基础:

一是CPI与存款利率的倒挂是民间借贷卖方市场趋盛主要原因。如: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是4.14%,扣除利息税后名义利率为3.9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6以上,实际利率仍为负。银行存款收益的负增长削弱居民的存款意愿,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符合公众增加收益的需求。

二是目前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体制、产品等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体经济融资和授信需求。金融机构信贷门槛普遍高,贷款手续复杂,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担保人的经济状况等有着严格的限制。个体户、民营企业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大,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现有的信用、抵押物等与金融机构放款标准有一定差距,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授信支持。

三是法定贷款利率的不断上调,缩小与民间借贷利率差距。近几年,农村信用联社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及民营企业资金的重要补充。去年以来,为抑制流动性过剩,控制信贷规模,央行连续6次加息,以1年期短期贷款为例,基准利率已累计上调了1.08个百分点。信用社为提高自己的利润空间,普遍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0%的浮动档次。以上因素综合导致农信社最高贷款利率达到13‰,与农村民间借贷利率(15‰―20‰)相差无几。

四是金融机构微弱的信贷支持远不能满足买方市场。以农村市场为例:今年以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走高,农业生产成本加大,由于信用社存量资金少,仅能满足农民资金需求的五成以内。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资金需求呈刚性增长态势,资金的缺口只能靠民间借贷填补。

三、民间借贷的利弊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是对地方经济金融的有利补充

1.民间借贷可以弥补银行信贷支持的不足,为有发展前景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增加了在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包头市包商银行为争夺这一市场,2005年起推出的产品――个人微型贷款,因其手续简便、效率较高,获得很快的发展。

3.除少数私人钱庄融资和民营企业的内部集资外、民间借贷行为多以信用形式存在,即贷方主要是以借方的信用做保证实现借贷行为,借款人一般情况下都能恪守信用,按时还本付息,较之正规金融具有更强的信用可靠性。所以,尽管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的借贷行为,但实际上违约比率并不高,而且近年来,民间借贷对个人诚信度的考察也在加强,诸如融资方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由中间人做担保、公证合同等情况在增加,这种情况对社会诚信建设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削弱了宏观调控力度,不利于社会稳定

1.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一是民间借贷的盛行,很大程度上削弱银行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不能有效支配信贷资金投放,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二是民间借贷投放不接受国家政策导向,被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高耗能)得不到有效控制,对国家的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产生一定影响。

2.由于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造成借贷纠纷案件呈增加趋势。民间借贷中,不少情况下双方基于信赖、碍于情面等,未形成一定的法律凭据,产生纠纷;其次是贷款方由于未能准确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借款用途和借贷利率是否合法、是否为非法集资等,导致资金损失,进而产生纠纷。纠纷案件的增加,对社会的安定及和谐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受民间借贷高利的驱使,逐步形成一些食利阶层。由于借贷行为隐蔽,无法律约束,不用承担相应的税收、准备金等义务,因此具有较高的利益驱动,一些人员逐步发展为专门从事资金的借贷,其中一些人员对于逾期借款往往采用暴力或恐吓等手段收回,这种现象的持续发展将会为黑社会、洗钱等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

四、对策建议

对于民间借贷,一方面我们要承认民间借贷行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立法逐步规范其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体制改革,促使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将民间借贷市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的发展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一步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的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通过立法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同时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监测体系的建设,选取有代表性的行业、适量的借贷企业及个人作为监测点,定期对融资的额度、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进行分析监测,自觉申报摸清底数,准确反映辖区资金运行情况。其次,在上述监测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建立自我申报和纳税制度,对于未申报的民间借贷行为给与一定的法律和经济制裁,使得民间借贷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渠道,缩小与银行在税负方面差距。

(三)加快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增强金融机构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开发能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个人等合理的资金需求的产品,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加快信用社利率定价建设步伐,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贷管理体制,利用利率市场化的机会,建立风险与收益平衡的管理机制,逐步占领民间借贷市场。

(六)加快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提供相应的支持,进而增强银行与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市场上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永红.对西部地区民间金融的现实思考.集团经济研究,2007.12.

[2]周红岩,曾立平.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应对措施.金融纵横,2008.1.

第3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危机成因;规范

近年来,浏阳经济发展呈迅猛上升趋势,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也不断提高,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本文通过分析浏阳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例,去深度剖析民间借贷的利弊性,了解其危机的成因从而来找出其规范化发展路径。

一、文献综述

民间借贷的危害被总结为以下几点,造成法律纠纷、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加大银行这类机构风险。民间借贷之所以活跃从供需方面有人做出总结:对需求方来说,民间借贷是金融压抑与歧视存在的无奈选择;对供给方来说,一是因为有需求;二是因为有能力供给(高孝欣,2013)。部分学者认为,导致民间借贷危机的主导因素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由于宏观环境的剧烈变化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调节机制失去功效,才引发大量民间借贷关系的破裂,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刘河军 ,2012)。有人将民间借贷危机成因细分为:借贷手续简单且无法律保证、借贷利率偏高而无法定利率标准、贷款用途无限制、贷款对象无规定(张洪范 苏磐石)。

地方事例可用来反映总体问题。温州前几年曾爆发过民间借贷危机,根据这次事件有人总结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既受到当地实体经济影响,又受货币政策和资产价格约束;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受货币政策工具 、资产价格的影响显著;民间借贷短期看是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长期看是银行贷款的补充(张雪春、徐忠、秦朵,2013)。如何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成为了众多学士讨论与研究的话题。有专家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是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良好途径(郭新芳,2013)。另外,在看法上,部分学者提出要正视民间借贷盛行对改进正规金融机构的积极效应;大胆松绑民间借贷,建立中小商业型银行和借贷公司(赵紫光、王振宙,2011)。

二、浏阳民间借贷现状

浏阳当今经济迅猛发展,2015年,全市就实现生产总值1112.8亿元,且其持续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也涌现出了一些弊端,其中一个弊端便是民间借贷行为的过度活跃。浏阳民间借贷活跃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资金需求大,导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量过大。二是资金较为充裕的个体户或中小企业主发放高利贷的情况层出不穷。当有人急需用钱而又没有抵押物时,会出现资金较为充裕的个体户或中小企业主怂恿人们向他们借高利贷,这种情况近几年在浏阳非常常见,高利贷信息广告遍布大街,高利贷信息的骚扰电话层出不穷;三是最为普遍的朋友、亲戚间的过多借贷。浏阳城乡中,许多人想创业但投资基金竟全是向亲朋好友借贷所得,而当投资失败时,还清亲朋好友的钱就成了很困难的事情,从而造成一连串的消极影响。

三、民间借贷的危害及危害成因

1.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法定利率,这导致资金富余者会选择把闲余资产通过民间借贷盈利。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难以对其进行约束与监督,借贷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盈利,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及其还款所用的钱财是否合法民间借贷机构一般都不会考虑,如此,就造成了民间借贷机构相对于国有机构(如银行)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存在着引发金融市场混乱的风险。

同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效果。正规的金融机构其利率的规定都是由国家来进行,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事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利率水平往往会比国家规定的利率高,而且高出很多,这对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实施是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的。民间借贷对国家经济体系最直接的干扰便是对社会经济信用的干扰,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比正规金融机构更高,且民间借贷集团催收款项的手法更为直接更具威胁,所以当某个体同时需要还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所借得的钱款时,其往往都会选择先想方设法归还民间借贷集团欠款,而对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所借得的款项想尽办法拖延,这严重的影响了信贷的质量,不利于国家金融的长久稳定发展。

2.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收益高,借贷手续简单,不法分子可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成功率高,对于部分群体(如老人,社会经验不成熟的年轻人),在急需钱款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蒙骗,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民间借贷金额不大,涉及范围很广,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且民间借贷双方的手续都不规范,民间借贷体系还很不成熟,当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没有合适的途径化解,此时就会爆发冲突,而民间放贷机构又常常与“黑社会”等暴力组织沾有联系,当不能合适的调节冲突时就导致会发生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暴力事件。由于民间借贷借款对象的无选择性,当部分从事赌博、吸毒的人员缺少资金时,民间借贷成为其再合适不过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容易间接滋生犯罪,放贷机构催收款项的手法十分极端,借款人在这种接受着强大压力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钱财,走上诈骗、偷窃、抢劫、贩毒等脱离正规的道路,对社会的治安有很大影响。

3.对社会公平、法制建设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放贷者收益大,则那部分本来就较富有的放贷者就会变得越来越富,反之,那部分本来就缺少资金通过高利贷寻求资金来源的人会渐渐被其“ 搜刮”得越来越贫困,从而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大了社会的不公平因素。其次,民间借贷会影响我国正常的司法审判,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难维权的特点,当放贷者认为自己利益有损失或无法达到自己目的时,部分人会制造虚伪证据来通过法律审判,而由于法院也很难判定证据真伪这种行为会有损我国司法机构的威严,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严重的威胁。

四、规范和引导浏阳市民间借贷发展

1.国家层面。一时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民间借贷之所以拥有如此多的弊端,正是因为其所受拘束太少,具有随意性,所以国家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管理民间借贷的任务迫在眉睫;二是要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民间借贷之所以过于活跃,根本原因便是缺乏合理合法的资金渠道。个人以及小微企业难以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三是加大对违法机构的打击力度。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机构出现不仅对社会经济没有危害,反而会起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促进作用,然而当今社会更多的民间借贷是具有违法性质的,这会对经济及社会有很负面的影响。所以说加大对违法机构的打击力度,让民间借贷机构走上正轨合法的道路。

2.浏阳房地产企业发展层面。以浏阳的民间借贷为例,调查浏阳民间借贷的总借贷情况,能发现房地产企业的借贷占了总放贷的很大一部分,沙市建工的负债报告就能很好地证明,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做出以下调整能对民间借贷合理化发展有重大意义。应做好融资的准备,使产业尽快竣工。房地产企业可以说与民间借贷休戚相关,民间借贷的大部分流向都是流向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施工之前就做好投资的预算,做好融资的准备,是产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及时竣工,不要拖延对民间借贷的归还,不要使民间借贷流转的基金被冻滞在此行业导致民间借贷向违法的一面发展。应当采取良好的销售策略,保证自己的信誉。房地产企业属于暴利的企业,盈利来的快去的也快,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策略是十分重要的,有着良好的销售策略能使借贷的资金在规年限内清还干净,从而保证住房地产企业的信誉形象,信誉是投资最重要的保证,以信誉作为前提的借贷双方所获的利益是最大的,民间借贷也能够以正轨的形式平稳发展。

3.借贷人和放贷人层面。要使社会民间借贷这个大的方面有所改革,就要先从个体小的方面做出改变。首先,借贷人要诚信,按照自身情况合理借贷。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信誉是要放在第一位的,所以借贷人要按照自身情况合理借贷,以防出现意外导致不能归还借款从而使民间借贷走上违法的道路。而放贷人则要运用合法的渠道收回借贷和利息。即使是遇到迟迟不归还贷款的借贷人也不应当运用违法的途径去收回资金,利用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高孝欣.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与规范化研究[J].经济地理.2013

[2]刘河军.民间借贷危机的宏观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2;

[3] 张洪范 苏磐石.民间借贷存在的四个问题 [J].金融研究.1988;

[4] 张雪春 徐忠 秦朵.民间借贷利率与民间资本的出路 温州案例[J].金融研究.2013

[5] 郭新芳.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 经济研究导刊.2013;

[6] 赵紫光 王振宙.民间借贷规范与引导的建议[J].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

第4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

在工商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随着城市大中型企业改革逐渐完善并大踏步迈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农村企业也犹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由于初始资金的缺乏以及周转资金的困难,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扩大融资渠道和规模来维持自己的生计。然而,如今并不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法制的欠缺却使企业老板对于融资很难建立起足够信心,特别是不当的民间借贷甚至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尽管农村的信用社以及近年来成长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小额”的贷款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机制还得不到国家法律的足够保护。当各种“规避法律”的措施无法实现融资的目的时,中小企业还是会转向商业银行――这唯一合法经营存放贷业务的机构求助,但是存放贷业务是要求有担保条件或者信用条件的,这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难具备的。自2000年以后一些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委托贷款业务,我们似乎又能看到一条新的正当而有效的融资渠道,当然就像现在融资难依然头疼一样,有些法律上的问题尚需解决,改革仍将继续。

一、现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的法律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一道是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最薄弱的环节,但两者都是关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作为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出口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近些年来银监会、人民银行下发了多项支持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知道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融资,缓解与消除资金“瓶顶”制约给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但是传统的融资方式存在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在分析旧有体制的法律基础上探索出更加适合我们发展的模 式。

(一)民间借贷的限制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 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源于自我积累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要对象为中小企业和农村,所以大体上存在着交易隐蔽、法律地位不保障、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容易引发多种不稳定因素和纠纷。具体一点说,民间借贷受到了以下两方面的限制:

首先,法律规定了借贷合同无效的条件,特别是非法集资的限定,禁止以借贷的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即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此规定无疑限制了本就受批准困难的中小企业各种融资途径,当然这也是为了规范金融和货币市场的要求,企业必须遵守。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了民间贷款的利率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间借款的积极性,容易引起个案的不公平。

(二)其它融资难问题

实际上,从2003年开始,一些类似“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出现,农村金融服务也有所发展,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路。为了进一步规范“四类机构”的管理和运作,更好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4月24日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从可不付存款准备金、不设上限的存款利率、支付清算管理、会计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督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风险监管等八方面对“四类机构”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尽管类似“小额贷款”机构某种程度上规范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第5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关键字:民间借贷;利率;民间融资

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发展很活跃,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创新的方式,有效的降低了融资成本,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和金融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针对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出现的严重问题,有必要采取正确的策略,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河北省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

(一)民间融资规模有所下降

2013年8月25日,的2013年上半年河北省融资分析报告显示,河北省今年上半年民间融资的规模近500亿元,较上季度末回落17.06%。具体来看,企业民间融资借入资金余额占同期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约3.0%。民间融资参与率下降。二季度,有近25% 的企业表示有过民间融资行为,较上季度下降5.4个百分点,二季度平均单户民间融资融入资金约220万元左右,较上季度下降50.9万元。

(二)企业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下降,但总体利率水平较高

据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数据显示,河北省企业民间融资加权年利率15.3%,较上季度下降1.5个百分点。企业内部融资利率为14.6%,较上季度提高2.4个百分点;外部融资利率为16.2%,下降2.5个百分点,其中,向“其他企业”、“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分别为18.8%、14.0%和23.6%,分别较上季度提高0.8、下降6.2和提高6.7个百分点。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6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5.85%,其4倍为年利率23.4%。目前河北省很多地区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4]。比如目前保定市的民间借贷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基准利率。

(三)民间借贷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以短期为主,比如保定市和衡水市的一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论是个人信贷贷款、企业信贷贷款还是个体户信贷贷款,其期限都在1-3年。另外还有不定期贷款。一般不定期贷款主要是关系比较亲近的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往往在春节前结清,其大部分的实际期限在一年以内。

(四)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化

绝大部分借贷实行在打借条的方式,另外还有口头约定借款、正式签约贷款、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2013年8月的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显示,采用口头约定借款方式的企业占比为7.8%,较上季度提高4.6个百分点;签订正式合同的企业占比11.8%,较上季度下降1.1个百分点;78.4%的企业打借条,较上季度下降3.9个百分点。这说明河北省民间融资担保方式仍然以信用为主,手续简便,契约化程度较低。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的需求的增加,市场上出现了新的职业形式,典型代表为专业放贷者和中介人。前者是从银行低息借款然后高息放贷,从中赚取利差。后者是一些组织或个人为贷款者提供担保而收取担保费或者这些组织、个人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赚取中介费。

河北省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风险大,纠纷不断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首先,由于民间借贷的打借条方式、口头约定占了民间借贷的绝大部分,为民间借贷危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其次,即使签订合同,由于合同或借据不完善、不规范;有关利息的约定不明确、不合法,都会导致借贷危机。另外,贷款人缺乏诚信,恶意借款,甚至是非法集资,使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借款缺乏相应的担保、抵押,或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得民间借贷存在危机。最后,有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者高利息超过借款人的承受范围,而无法偿还。比如近年来,民间高利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案件在衡水市呈上升趋势,且数额较大。2012年前三季度仅唐山路北法院受理的19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标的额为上百外的就有65件,占纠纷案件的33%[5]。2013年1月审结的原告赵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借贷金额巨大。河北邯郸民间借贷引发刑事案件8人被汽油烧伤。2014年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衡水泓翰建材有限公司与其股东李忠友的借贷纠纷案件等,这些纠纷都表明河北省民间借贷风险大,不规范。

(二)影响国家调控政策的实施,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会影响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另外它也不利于中央银行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干扰了国家对储蓄与借贷等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2]。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所以一些组织和个人从银行低息贷款用于放贷,以赚取利差造成银行资金分流。民间借贷的广泛大规模存在,导致现金交易的增加,不仅相应的增加了货币流通量,减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从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执行的难度,影响金融秩序。

(三)缺乏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并非不存在,而是为数众多。法律有《民法通则》 《合同法》;行政法规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有《贷款通则》;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是,我国缺少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3],河北省更是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上述广义上的法律规范只是从不同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指向性,不足以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很好的引导和规制。

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要积极配合国家立法,出台配套措施

从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中看出,河北省民间借贷规范性较差,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另外上述提及的法律规范有的对民间借贷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有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协调性、可操作性差。另外,河北省更是缺乏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配套措施,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引导。所以必须积极配合国家立法,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来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有利于河北省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新制度。

(二)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这一举措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一方面使其进入规范化发展领域可以解决河北省民间借贷混乱无序的状态,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有效的协调了它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关系,使河北省政府更好的掌握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及对社会宏观经济的影响,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稳定金融秩序。

(三)健全民间金融检测体系,做好对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犯罪率也在不断上升,所以对民间借贷做好风险提示是十分必要的。要建立健全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风险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规模、借贷利率、借贷期限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1]从2013年9月26日开幕的第三届冀商财富论坛暨民间资本转型与发展高峰论坛上获悉,河北省已确立首批200家民间资本利率动态指数监测点,将通过把企业各自借入的民间资本利率以不记名申报收集、民间资本机构借出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采取网络实时反馈回收机制收集和测报等方式得到的数据,经分析研究形成河北省民间资本利率指数,客观反映全省民间资本的动向及利率波动,以及时做好风险提示,引导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结语

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在河北省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对促进河北省中小企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河北省民间借贷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借贷利率、规模、程序,借贷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要想使河北省民间借贷真正成为民间融资的一项创新制度,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使其规范化,河北省要制定专门性的地方法规,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 浙江金融,2011,05:26-28

[2] 徐燕青.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D]. 湖南大学,2010

[3] 周淑娟,祁彬.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125-127

[4] 张建英. 规范河北省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研究[J]. 河北企业,2013,04:25-26

第6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 融资渠道 市场失灵 监管制度

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特点

1.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

在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而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其创业阶段发展资金主要是通过原始资本筹集起来的,而成长阶段发展所需资金严重匮乏。本部分主要从融资结构和融资渠道两方面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

1.1.1、内源融资占主导

我国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主要起源于家族企业,在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上尚未完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出于投资风险的考虑不会轻易涉足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由此中小企业从外源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支持有限,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企业内部的而利润留存。

1.1.2、直接融资艰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是指从二市场获得股票融和债券融资,由于发放企业债券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苛刻约束,中小企业股票和债券融资受到严格限制。

1.1.3、间接融资体系不完善

间接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方式,由于我国间接融资体系还很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通过间接融资得到的融资量很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政策的调整,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中小企业融资在国有银行融资总额中仅占微乎其微的份额,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设置的准入门槛较高,也进一步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1.2、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1.2.1、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

民间借贷发展区域不限于江浙一代,由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逐步延伸到了内陆中西部地区,参与人员和金融类机构也越来越多。前几年,民间放贷的主要是担保公司、小额贷款企业,村镇银行等,但是今年以来,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渗透到民间借贷资本。

1.2.2、我国民间借贷的参与面广泛

参与面的广泛性包括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参与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民营企业主甚至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借款者大多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发展初期具有核心技术但是发展资金不足。放款者主要集中在资金富裕的工商户、企业主和一些资本丰富的个体户。参与的主体广泛性也决定了其资金的来源的广泛性,其资金来源不仅包括企业的自有资金、个体工商户,还包括私募基金、信贷资金。

2、民间借贷具有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阳光政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政府提高了银行贷款比例,其次,由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运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为2000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了贷款担保,再次,科技型的、创业型的中小企业能在中小企业板块得到部分融资,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商业银行融资能在一定程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自身缺陷和正规金融的性质决定,正规金融不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如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高,贷款审核周期较长、担保限制条件较严格,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利用政府“有形之手”进行宏观调控,虽然能在较短时期内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从长期来看这并不符合市场发展特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资金富足,急于寻找投资途径,由此引发了资金供求的失衡,诱发性地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在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下,如果没有非制度金融,那么中国经济不可能实现如此快速的增长。例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所占比例大约为银行贷款的2/3。此类公司规模较小,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不太可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贷款往往具有需求量小、期限短、时间急等特点,银行为了控制借贷风险和保持盈利,很难给它们贷款,民间借贷就成了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民间借贷在融资方面的作用超过银行,民间借贷的特点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3、民间借贷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缺陷性

从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及融资渠道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本质上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供给不足导致了市场失灵即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从扩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的观点出发,合理引入民间借贷能够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缺陷,如民间借贷本身没有实体经济的支撑,民间借贷的利率偏高,这些缺陷都会影响民间借贷发挥其正面影响。

3.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单一性

通过将我国的中小企业与美国中小企业进行比较,发现中美两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和融资渠道存在巨大差别,本文列出了中美两国的数据以此来佐证以上观点。

从以上数据得出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为40%,美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则为70%,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主要集中在外源融资方面,进一步分析外源融资。就外源融资而言,从以上数据得出,中美两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银行贷款”(中国20%,美国42%)的比例和“其他项”(中国为19.1%,美国为3%)巨大差距。

产生上述数据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开始广泛从民间借贷中吸取融资,而目前阶段民间借贷还处于灰色地带,并未获得合法的地位。由于美国存在着大量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银行,而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银行类似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它们已纳入到了美国的正规金融体系中。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能够将民间借贷资本“规划化,阳光化”,即可较大程度的缓解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3.2、我国民间借贷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撑

据温州政府的统计,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规模为380多亿元,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的为220亿元,占20%;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的借贷资金余额220亿元,占20%;由民间中介借出的资金为220亿元,占20%;其余5%的资金尚不能确定其流动去向。

民间借贷的最大缺陷在于钱没有进入经济实体,许多地区的民间借贷是一个资金链条,资金不断倒手,利率不断提高,只要链条不断,参与人员就能稳赚不赔。但是没有实体经济支撑的高利率,一旦资金链条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引发民间金融机构崩盘,极有发生金融崩溃的危险。

3.3、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过高

据统计显示,企业民间融资利率为15.6%,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近3倍,有些地区甚至更高。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2003年到2010年的利率水平,观察得出其利率水平一直在[13%,17%]的区间内波动。据温州市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以来,当地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持续上扬,年利率由1月的23.01%上升到9月的25.44%。

如果利率超过正常水平的话,处于夹缝中的制造业仅存的利润就会消失,企业很难维系正常的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资金链绷紧乃至倒闭,而一家企业的倒闭又会波及一批关联企业资金链绷紧,大量企业倒闭又将风险传导到商业银行体系,在温州发达的“块状经济”里,一旦爆发连锁反应,后果将十分可怕。

4、民间借贷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若干政策建议

中国金融仍处于垄断状态,信贷紧缩更推动资金流向大型国企,正规金融体系完全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垄断亦会陷入高利贷危机的恶性循环。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尤其是小微型金融机构。要打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大门,则需先正视其正门的地位,给予其应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资本,使之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弥补银行信贷业务的不足,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引导民间借贷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政府可降低实体经济对民间借贷的准入门槛,从而形成资源的有效配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银行业,医疗,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实体经济领域。若要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正面效应,我们还是要正视民间借贷的的合地位,给予民间借贷一些财政政策性上的支持。

4.2、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和风险性根源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比较不完善,很多民间借贷打法律的球,引发了非法集资案和温州一些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因此,尽快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以求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法制环境。

4.3、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

民间借贷的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投资活动,防范民间借贷可控风险,保证民间借贷资金的顺畅流动。民间借贷的很多资金都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所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应重视民间借贷的监管,建立与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并及时处理民间借贷在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4.4、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改革

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性质,导致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利率具有不确定性,但并不是非理性的,市场资金的供给量和需求量决定了它的波动范围。政府应该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的在合理范围内波动,缩小银行法定利率和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差距,逐步实现一定程度的接轨,促使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德强.金融利率监管机制的雏形―来自温州的实践[J].金融发展研究,2011(8):64~66.

[2]杨静.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第7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

 

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并且因为行业环境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展、升级,例如,典当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这些企业在金融方面得到审批,但是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以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吸纳公众的资金,然后再通过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将这些资金提供给贷款人员,由此获取利益。伴随互联网的兴起,民间借贷也开始实行网络贷款,由此网上借贷平台风起云涌,民间借贷市场开始向着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法律风险就是常见问题之一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学法律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生到盛行,缺少关于法律方面的规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民间借贷其实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被归结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一些规范,在法律中也承认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内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由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处于法律中较为尴尬的地位上,监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惩罚两个方面,协调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也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能充分的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出来。

 

(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从这两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没有让人们意识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简单的说,民间借贷并没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这种认识上的缺失性,导致了在当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定位出现问题。P2P借贷平台已经普遍流行起来,但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可以让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化的经营,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统的风险性 。

 

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势,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在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这种具体行为有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借贷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否定的这部分,不能实现其价值,也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所需要遭受的风险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民间借贷因为自身的缺点,所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对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维护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让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类

 

1.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性。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所谓商业风险就是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产生的时候,一种随之而来的自然属性;法律风险则是指借贷的具体活动中,因为操作所产生的人为风险,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规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借贷这两种金融行为的区分非常困难,这样最后就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不能够同步,出现滞后的现象,那么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完善,出现缺失的状况,因此不能正确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并且没有从市场规律出发,使用自己的强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额度。 2.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认知性缺失。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为普通的百姓,在这种经济和法律行为当中,对于借贷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我国对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严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规当中因为主体的认知性有限,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认知不足,给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发去看,从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上讲,若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民间借贷的实践过程中,一般借贷的利率都会高出法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过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贷的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然而实践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时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借贷人员一对多的情况,若是已经不在既定范围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没有对这个范围进行界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作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 。

 

3.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一般是借贷双方自行发生,被称为自治,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所用也没有过多的监管,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借款有规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活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得到监管,也无从落实。民间借贷过程中,因为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强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证实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洗钱”行为。

 

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在民间的借贷活动当中,一般出现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金融管理的处罚,这也被看成是一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 民间借贷立法体系的完善

 

法律的产生要适应需要,并且法律的变化也需要从借贷本身的发展状况来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此维护好现有法律的协调性,以此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创新和改革一些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不相关的经济金融理念,废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和非借贷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让民间借贷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范围内运行,让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让民间借贷有自己的位置,发挥正规金融的作用。例如,对新的借贷法律的学习,一些民间的借贷纠纷发生以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发现了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没有构成非法集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来处理。一般概况下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审理为基本的依据,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要交予检查机关处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贷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间借贷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析,例如,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等等,都要在一个活动平台中进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 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表现形式,和正规的金融一同构成完善的金融体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当机构有商务局管理,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风险性。因此监理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有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在民间借贷中更多的要展现借贷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在监管过程中,让双方都有自己的空间,给民间借贷监管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间借贷中,参与者包含了借贷双方和借贷中介。每一个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监管需要有侧重点。

 

(三) 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建立起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断准则,把这些判断准则放入到社会生活以及民间借贷工作中去,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可以在信用体系中更好的表现出来,无论是企业信息还是个人信息都罗列在诚信社会当中。诚信体系还要有服务机制,让大众和社会承认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资源,借款双方及时的了解诚信信息,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借贷法律风险 。

 

综上所述,本文对民间借贷行业种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预防措施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民间借贷这种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其在规范的道路中前进。

第8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危机频发;行业规范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借贷。有效的民间借贷需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见的真实表示上,且其利率必须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利率,民间借贷以民间金融的形式为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投资渠道。我国小额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始于2003年,相关扶植政策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的快速流动对微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正面影响。不过近年来,在国家从紧的货币政策环境下,民间借贷呈现出愈发活跃和大规模扩张的态势,其利率更是高的离谱。这种偏离正常轨道的发展方式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从2011年开始,发生在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地的多起恶性民间借贷事件引起了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说明民间借贷已经到了不得不整的地步。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

中金公司对民间借贷的研究显示: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正在逐年上升,2009、2010和2011年分别为2.1万亿、3.2万亿和3.8万亿。这大概占据了我国影子银行三分之一的贷款规模,且相当于银行贷款规模的7%。交投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已有1100亿元之多的民间借贷资本,这相当于1/5的温州银行贷款规模,有将近60%的企业和89%的个人都参与其中。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

2008年至今,央行几次下调了存准率,这显示适当从紧的货币政策正在逐步兑现。其直接后果就是银行贷款规模下降,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困境。求大于供的资本市场成了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攀升的温床,其利息也随之一路走高。历史数据显示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008年时处于7%到15%之间,不到三年的时间,此利率已经飙升至一般企业难以接受的水平了。就拿温州市场为例,其民间借贷的长期利率一般是35%左右,而一个月的短期借贷利率则超过了80%,甚至有达到150%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严重违背了央行有关“民间个人借贷利率应该控制在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内”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已逐步沦为“高利贷”。

(三)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多样

近些年来,更多的借贷形式伴随着活跃的民间借贷而产生,这些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直接借贷形式的多样化。由于金融知识的普及,人们的金融思想更加开放,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大胆的直接借贷方式。例如,曾经广泛流行的“打白条”就是一种直接借贷方式,现在它又逐渐衍生出了“白条”或“贷款”转借贷等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借贷的灵活性,但风险也随之加大。

二是间接借贷方式的多样化。中介机构的活跃在民间借贷的繁荣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它们改变了传统民间借贷的分散性和不透明性,使其变成有组织且公开操作的活动。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互不相识的两方进行融资活动,这在扩大民间借贷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借贷双方身份和信用的不确定性,使借贷风险得以扩大。

(四)民间借贷的监管失利

民间借贷是一种建立在双方互信基础上的借贷活动,这种活动尚处于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的状态,正是这种监管的匮乏使其在“方便借贷”的外衣下包含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实际上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不仅有个人和企业,还有很多银行资金,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银行对贷给各大企业的资金未做好受托支付的工作。一方面,具有隐蔽性的民间借贷给人员少、任务重的基层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条例的缺乏致使相关人员在进行监管时无据可循。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正面影响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资金的供求矛盾日益显现,民间借贷的适时繁荣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解决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我国特殊的金融环境,使中小微企业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第一,出于对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的考虑,银行一般都会把资金贷给国有大型企业,而非中小微型企业;第二,资本市场的高门槛将中小微企业拒之门外,使其无法通过举债和发股来筹集资金;第三,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了中小微企业获取资金的难度。上述种种因素导致了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强烈需求,而民间资本的出现很好地缓解了资金紧张的局面,有利于我国资本结构的优化。

另一方面,解决了居民投资渠道匮乏的问题。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大成果是居民手中聚集了大量的闲散资金,面对高通胀,这些资金急需要一个保值增值的渠道。民间借贷的出现很好地应允了这一需求,成为相关地区资金的投资法宝。

(二)民间借贷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宽松的政策给予了民间借贷发展的方便,同时也带来了发展的不规范化、畸形化,这给我国经济稳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首先,破坏了地方金融稳定。银行放贷都会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扶植的产业实行积极放贷政策,而对产能过剩的企业限制贷款。民间借贷的介入会使得本该淘汰的企业重新得到资金支持,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此外,民间借贷中高息揽存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银行存款的稳定性,不利于地方金融的长期发展。

其次,给企业带来了严峻的财务危机。高额的资金成本对于缓解企业资金匮乏的现象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在企业的资金循环周期中,如果投入的资金成本大于资金产生的最终受益,必然会将企业置于难以避免的风险敞口中;在民间借贷的资金到期时,企业很难通过正规的渠道筹到偿还债务的资金,于是只得再次转向高息资本。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企业的财务风险会一步步加剧,直至资金链的断裂,走投无路的企业主只得选择“跑路”来了结欠款。另外,民间借贷中高额的回报率吸引了一大批曾经从事实业的优秀企业,致使这些企业发生“空心化”的现象,严重影响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最后,激发严重的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使得很多借贷关系实际上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当事人经常会忽视其中的利害关系,进行盲目和不正确的借贷活动;加之对很多法律知识的不了解,轻视签订合同等保护措施的作用,一旦债务人违约,则债权人很难追回资金,造成债务纠纷升级,这些都会扰乱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规范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尽快完备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我国应该尽快设立专门的法律规章,为国家的金融秩序提供法律保障,在保证民间借贷活动自由性的同时防止其游离在国家监管体系之外。可以在现有的各种法律框架上增加有关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或者为民间借贷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确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利率范围以及资金投向等内容,这有利于确立民间借贷资本及其机构在资本市场的地位,防止地下钱庄及其衍生的黑恶势力的出现,从制度上抑制系统性风险,引领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2.加大力度建设规范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现阶段活跃的民间借贷显示了该市场的巨大需求和发展潜力;但长期以来人们都对民间借贷存在着严重的观念误区,将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划上等号,从制度和观念上扭曲了正规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和功能,抹灭了民间借贷的合法“身份”,最终导致我国借贷市场出现银行业垄断的现象。而这种垄断对中小企业借贷提出的高门槛必然会加剧非法高利贷的出现,由此产生的恶性循环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现在要想从根本上治理高利贷乱象,最好的方法不是取缔,而是改革现有的带有垄断性质的金融体制,合理界定正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从真正意义上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例如将现有的民间借贷机构改造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能够改变现有的金融格局,使银行体系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左右手。

3.将投机的民间资本转变为投资的民间资本。我国蕴藏的巨额民间资本,以保值增值为目的而出现逐利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近些年,“一夜暴富”心理引起了严重的市场投机风气,这种不良风气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民间资本沦为高利贷。因此,要想遏制非法民间借贷,必须引导市场行为从投机转向投资,这可以通过拓宽我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来实现。国务院颁发的“新36条”放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显示了中央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但光有政策是不够的,资本由投机转向投资还需靠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根据地方特色改善投资环境、落实政策。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共同竞争,不仅能够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使利润分配均等化,还能还民间资本一个自由的天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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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效应分析;监管途径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生产性用途为主的资金拆借行为[1]。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很活跃,20世纪80年代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200亿元,到2011年则达到1100亿元,增幅高达450%[2]。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指出,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的年利率高达180%[3]。温州民间借贷并非个例,据中信证券研究报告称截至2011年全国的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占银行内贷款规模的10%-20%。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供需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和非对称性,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的潜在风险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干预日益浮现,而利率双轨制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在利用民间资本的同时也潜伏着无法偿还高额利息的债务风险。此次温州事件,不仅凸显了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现状,也敲响了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的警钟,只有逐渐改变民间资本投资出路的单一现状,实现与中小企业融资难两者之间的平衡,并通过金融改革逐步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方能使民间借贷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正负效应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正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从其资金来源来讲,它集中了社会的节余资金,即将民间闲散资金加以整合,形成资金循环轨道;从其资金流向来看,它发挥着资金配置、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4]。这主要体现于民间借贷市场具有闲散资金配置功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间借贷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经济转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民间借贷可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温州自20世纪80年代就以家庭参与的形式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并迈入社会资金循环轨道。在异常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的推动下,温州民营经济发展迅速。而温州民营经济的专业化的块状集群经济,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5],而灵活、高效的民间借贷恰好为温州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辅助;其次,温州民间资本满足了温州企业强烈的创业投资意识对资金的需求。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动,温州积累的民间资本积极试水小额信贷公司试图与正轨金融机制接轨。据温州市金融办不完全统计,2009年温州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已达10家左右[6],这些为民间资本寻找出路的投资方向,为温州中小企业在缺乏成熟的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下,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金融支持作用。

2.民间借贷自身的灵活性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民间借贷是自发形成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一种非政府主导的行为,其操作灵活、简便。这种自发的借贷市场,在一定的区域内,更贴近真实的资金市场需求,且借贷期限更加符合借贷双方的需要,借贷利率也更富有弹性,当国家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民间借贷就会提高利率,充分使闲散资金得到高效配置,扩大融资规模,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这种针对性和灵活性强的民间借贷可以有效弥补正规金融的信贷不足,满足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形成产业集群的融资需要,也有利于填补对农金融服务的银行信贷空白,形成与正规金融的竞争,促进金融服务创新。

3.通过对民间借贷用途的监测可以预测资金的风险等级。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生产性经营、房地产投资、个人资金借给民间中介及民间中介转贷等。如果民间借贷投向盈利较弱的生产性经营行业,民间借贷资金的利率趋小;如果民间借贷资金投向收益较强的投资性需求或是一般性的调节性需求,利率会因为收益增大而升高。由表1可知,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用于房地产以及二次转借行为的“空转”资金明显高于生产经营的投资额,从民间借贷的来源来看,以个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的份额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甚至银行也参与了民间借贷,借贷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使民间借贷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变得更加复杂,监管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因此,掌握民间借贷的来源和流向,有利于对资金实行双向监管,降低资金的风险等级,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和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二)民间借贷的负效应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一种交易行为,由于民间借贷隐蔽性强、潜在风险大和缺乏契约规范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也具有很强的负效应。这种负效应受到民间借贷规模大小、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

1.增加政府宏观调控的压力和信贷资产质量的不可控性。由于民间借贷通常以地下形式进行,以口头契约为保障,进行融资行为,这不仅增加了民间借贷因不规范潜藏的风险,也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增加了压力;另外,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使得民间借贷普遍流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掩盖或者延迟暴露企业财产状况恶化和现金流不足等方面的风险预警信号,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在第一时间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使得信贷资产质量真实状况无法准确掌握[7];而利用银行贷款偿还民间贷款进一步加大了银行资金的风险,也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定。

2.导致非理性社会投资,滋生高利贷市场。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个别企业牟取暴利的动机驱使,形成投资冲动和过度投资,风险意识淡薄。不少企业利用银行和民间借贷的漏洞,交替使用双头资金,满足开辟多元化的投资领域的资金需求,以及参与二次转贷谋取高额利率的回报。本应用于生产性领域的资金被投入到房地产行业或者是流入借贷市场,助长了泡沫经济的虚假繁荣。如表2所示,从2005年到2009年,私营企业借贷占金融借贷总额的比例一直在12%左右徘徊,而民间借贷的规模从2005年到2011年以年均11%的增长率增加,投入房地产的金额也增加了1.54倍,正规金融的借贷比例始终维持在一个平稳的量度,因此可判断房地产投资额的增加与民间借贷规模的增加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系,也进一步证实了大规模的民间借贷易引发投机性的投资。

近十年来的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表3)表明,民间借贷利率一直都高于正规金融的基准借贷利率,虽然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一时的资金之需,但从长期来看,背负着偿还高额利息的压力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形成违法高利贷市场和非法集资现象,增加了资金分流的不可控性和资金供求矛盾。

3.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在借贷行为中,掺杂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的非法集资活动,群众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回报而冒险参与,而在众多的借贷行为中,很多依靠人情关系建立起来的口头契约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集资方回馈承诺失效,便沦为资金打水漂的受害者;而一些金融掮客利用各种手段低息吸收资金后以高额利息二次转贷给资金需求方,从中赚取息差。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金融的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

二、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分析

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温州,曾经以实业为本、踏实致富的经济形式缔造了“温州模式”的神话,但随着2011年温州等地频发中小型企业经营困难,多家企业老板因高息借贷、资金链断裂而出逃,而作为温州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也因为各民企老板“跑路”事件引发了温州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多米诺骨牌,导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及货币政策收紧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纵观2005年至2009年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占比始终在12%徘徊便可看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而受欧美经济持续下滑的影响,中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遭遇持续加大的压力,使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剧。温州企业,以对外出口销售“中国制造”商品,利用低廉价格赚取销售量形成资本积累。但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世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国际贸易增速回落,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各类风险明显增多,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复杂,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进一步加剧了外贸出口的压力,实体投资成效也受到严重影响;而为了稳定经济发展大局,我国实施收缩的货币政策。相较于2008年至2010年持续的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来说,2011年的货币信贷政策使温州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渠道就更为受阻。融资渠道不通,引发资金链断裂,这是导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客观原因。

2.中小企业投资用途不合理导致企业发展资金虚空。企业的投资不合理也是产生民间借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企业投资热衷于虚拟经济领域。温州众多企业涉足投资回报率高的产业,投机心理使企业主疏于对企业的发展转型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和估算,缺乏理性的投资理念,将大量资金从实体经济抽逃出来转向虚拟投资领域,为资金循环埋下隐患;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主假破产,真移民,转移资金。温州部分中小企业老板抽出资金进行海外置业,而置业的最终目的是移民。由于金融监管系统对于贷款与小额度资金转移缺乏严格的监管程序操作,为企业主假借破产之名,进行海外投资转移资金,实现真移民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主一旦完成了向海外资金转移,在国内的实体经济就面临资金空壳危机,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3.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众多,民间借贷市场潜力十足。民间借贷危机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其资金来源即放贷者也有很大的关系。其一,在温州,很多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向银行借贷,所贷款项的用途并非用来发展实体经济,除了进行投资一些暴利行业的投机投资外,还有部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息二次贷给无法获取融资的企业,从中赚取利息差价;其二,在高利息诱惑下,银行也积极寻求与企业的借贷。银行参与民间借贷,不仅增加了金融资产的风险,更是从机制上放松了银行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阀门。在利益的驱使下,银行资金的流入,不仅成为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其三,大量涌现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将银行资金曲线贷入民间市场,增大借贷规模[8]。温州众多中小企业看中小贷公司的灵活以及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等方便,投资成立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进行高于4倍贷款利率的放贷操作,这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的汹涌发展之势;其四,以个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现象广泛存在。公务员放贷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民间借贷,换取利益。有数据显示,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9]。大量的放贷资金助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4.“利率双轨制”是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现实基础。“利率双轨制”是利率不断推向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是市场化定价过程中维护市场相对平稳的妥协机制。由于国家规定的市场利率过低,民间借贷利率以高额的利息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积累。同时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对不能获得低成本资金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承担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获取融资,以弥补体制内优惠资源的缺口,这样也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膨胀和风险。

5.民间借贷存在结构洞,导致系统性风险不可避免。根据结构洞理论,民间借贷行为也处于社会网络结构中,借贷活动必须通过第三方的“中介”才能发生。根据博特的结构洞示意图(如下):

甲、乙、丙三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借贷行为的社会网络,实线代表两者之间具有较强的直接关系,虚线则代表两者之间存在较弱的间接关系,必须通过第三方即“中介”才能使联系发生效力。民间借贷行为中结构洞的存在,使较弱关系(甲-丙)的借贷双方通过签订正规的契约发生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逐渐从“地下”走向“地上”,有利于铲除强关系(甲-乙、乙-丙)借贷行为的监管死角,为民间借贷市场的监测提供可能,这种假设在学者们研究农村民间借贷得到了验证,并提出弱关系之间的借贷契约比强关系之间的借贷契约更规范的结论[10]。据调查,温州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建立在强关系基础上的私人借贷,这种借贷通常是以签订不规范的契约发生的,且比较隐秘;二是通过银行借贷,再以更高的利率“二次转贷”给他人;三是通过担保公司放贷。后两种的“二次转贷”方、担保公司都是借贷行为的中介,拥有结构洞的中介通过掌控着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为自己谋取更多的服务和回报,随着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参与的“中介”越多,产生借贷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途径选择

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其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资金力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前提是民间借贷潜在的风险必须得到预防和控制。2011年,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衍生的区域金融危机敲响了地方政府对民间借监管的警钟。

1.加大对民营实体经济的金融扶持,减小民间借贷的市场空间。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常常经受发展资金短缺的困境。2011年温州 “跑路”老板全部来自民营企业,而这些民营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依靠实体经济起家,随着实体企业营利越来越微薄的压力不断增大,用于企业转型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从民营企业角度来说,应该加强自主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但需要资金支持;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应该通过金融工具,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实现企业发展转型,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所以,在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前景的评估,实施差别化的金融政策,加大对民营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使民营中小企业能够通过正规金融分享到更多体制内的优惠资源,解决融资难问题,从源头上减小民间借贷市场空间。

2.加快民间借贷市场制度规范建设。我国金融资源有限,民间借贷自出现以来就充当中小企业和个人获取资金的重要途径,因此应鼓励符合规范的民间借贷。第一,加快相关立法建设,从法律上引导民间借贷,加大对部分大企业通过“转贷”形式、委托贷款形式对信贷资源的“再分配”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第二,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用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的行业准入、行业管理、财务制度、运作形式等予以规定,优化民间借贷业务结构,强化行业社会责任,从而充分发挥其为民间借贷双方的桥梁作用;第三,根据国务院下达的温州金融改革方案,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提升民间借贷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对称。要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等级服务公司的桥梁作用,通过对资金的需求信息进行统计,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与民间资本供给信息透明化,最终通过法定契约签订借贷合同手续,实现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良性对接。通过透明的借贷运作程序,推动民间借贷行为的阳光化,为政府的监管和宏观调控提供便利;第四,成立民间借贷资产管理公司,将民间借贷引入到公开注册的民间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专业的融资信息搜集技术和分析评估,搭建资金供需求双方的桥梁,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渠道,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避免民间借贷的地下运作风险,让民间借贷更加透明化、“阳光化”。

3.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利率双轨制”的并轨。现阶段大中型企业通过银行获得资金的价格在6%-7%(下浮10%至上浮20%),而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获得资金的价格则普遍超过9%(上浮30%以上),且信贷资金远不能满足资金缺口,只能通过10%-20%的资金价格向民间借贷或者从其他融资渠道获取[11]。这种差别形成了违背市场公平原则的“双轨制”资金价格体系,银行通过保护差提高了自身利润的同时加大了实体经济运行的成本。因此只有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改变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不平衡状态,才能有效控制民间借贷市场,遏制高利贷现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政府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组织改组改制,收购那些效益差、资产质量低的正规金融机构[12],同时选择部分市场化程度高、自我约束能力强和适应利率市场化冲击能力较高的的商业银行,进行利率市场化的试点[13],平稳减少管制下的存贷利率在金融市场的所占的比例,推进“利率双轨制”的并轨。

4.加大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与去向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借贷。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去向也很复杂。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应以正本清源为出发点,严格控制和把握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坚决打击非法借贷现象。第一,政府应该进一步规范银行贷款,强化银行按照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别贷款,防止信贷资源的二次转贷,成为高利贷的资金来源;第二,政府应制定有关企业运营的跟踪调查与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估方案,银行应根据企业的借款缘由对信贷资源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防止资金抽逃实体经济,用作投机性投资,从而埋下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三,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贷款,应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切断银行资金进入民间借贷的通道;第四,加强对公务员放贷行为的监管,依法严格查清公务员放贷资金的来源,对非法参与民间借贷的公务人员实施严厉问责;第五,为了使民间资本有效运行,政府应该开辟有效的投资渠道,如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品开发,能源、物流等,使社会闲散资金发挥效用,创造利润,实现资金增值;第六,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民间资本创造合理的去向,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效应,促进经济发展。

5.借鉴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开创微型金融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通过向乡村、制造商、零售商等商业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并将借贷对象主要面向孟加拉国的女性尤其是最贫困的客户,不需要任何抵押物进行担保,而是通过社会压力来解决信用问题。需要进行借贷的客户必须组成5-10人的团队,实施五人联保,即每次只借贷给团队中的一人,只有当这一人清还了所有的贷款之后,团队中的其他人才能获得贷款。在这样的信誉压力下,每个人都积极偿还借贷,还贷率高大99.8%[14]。除了五人联保的压力防线,银行的经理还会定期拜访借贷者,了解还贷情况,并通过参加借贷小组的活动,选择借贷人,通过跟踪调查和全程参与,收取准确的借贷人信息,起到了很好的风险预警作用。我国从中可吸取小额信贷的有益经验,开创微型金融业,以“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是在确保小额信贷服务的良性运行时,还应强调监督的作用,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避免小额信贷在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时异化公益性初,切实达到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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