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中国在经济领域内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诚信缺失现象,而且这种现象一直在蔓延,影响了社会的良好风气和良好秩序。某些人通过虚假、欺诈以及虚夸的方式获得财富,在经济活动中,这些人缺乏诚信但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成功,这种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其他人的心理,进而使诚信缺失现象在社会中越来越普遍。对他人的怀疑代表了诚信缺失的开始,而且这种现象在经济生活当中不断蔓延,人们开始习惯社会上那些诚信缺失的经济活动,在进行了长时间的诚信缺失的经济活动后,人们适应了那些活动,并把自己的眼光放于那些人的某种程度的成功方面,对于某些不正常的行为不以为然,最终导致经济活动中出现诚信缺失现象,破坏了社会风气。我们进行改革的前提是肯定个人的利益,也尊重个人的利益,这无形中增长了人们的财富欲,不会再受到制度方面以及道义方面的约束,人们开始满怀热忱地开展致富事业,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再重视传统的社会价值,而是更加重视个体价值的获得。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平整体下降,从而也会造成经济诚信的缺失。
2不完善的政治经济体制
从自然经济过渡到计划经济,再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对于中国来说其实并不长,虽然经济体制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所特有的因素还是会影响到新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不再是传统社会,而是向现代社会迈进,社会在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而这个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现象,会影响到人们原来的诚信道德理念,落后的道德规范、原则遭到了破坏,但是可以适应社会的、新的诚信道德理念却还没有构建完成,正是这种道德真空时期的存在,才让整个社会缺少诚信。想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订立市场经济契约,其支撑了现代市场经济。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可以看成是契约经济。虽然法律可以对契约进行约束,但是法律却不可能准确地预见事物的发展,并且提前进行制约,只能从外在的角度保障契约,而真正可以保障契约的是经济活动当中的诚信。
3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起步晚、发展缓慢、发展时间短,从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到社会改造时期的计划经济,在这一路的改革前进中,对计划经济的影响因素依然存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因此,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缺陷需要逐步完善。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由传统向现代的快速转型,使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中的不完善性逐渐凸显。对此产生的不良结果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往的诚信原则被破坏,然而现在的道德规范却还没有真正形成,这种现象的出现易造成社会道德危机。若想建立完善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必须以建立市场诚信条约为前提,它是完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缺陷的保证,同样也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灵魂。改革开放使我国政治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实现了由商品匮乏的卖方市场向产品丰富的买方市场的转变,实现了由封闭半封闭的经济向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经济转变,因此,当代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需要一定的束缚,而建立市场诚信条约正好符合这一需求,为其完善提供一种保障。诚信是道德规范的基础,是政治经济体制完善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必然建立在对投资者和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私权保障的基础上,没有诚信法制保障的经济社会自由就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4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4.1建立政策法规,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统一的、开放的,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必须要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即最重要的是诚信道德建设。目前,有人为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在利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缺陷性制造市场失信,这种现象的屡次发生,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诚信道德规范和建设。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弥补这一缺陷,为建设我国的市场政治经济体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们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注重自己的言行,信守承诺。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建立企业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的信用体系,为建立健全的国家信用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一个非常基本的特征,即交易普遍性,然而这一重要特征为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同时,必须加强诚信道德建设,诚信是一种价值,为建设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提供保障。
4.2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诚信环境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独特的内在机制和法则,它不仅需要法则来规制和保障,而且这种经济关系还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日益扩展的市场经济关系逐步构建了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这种信用关系链条也维系着复杂的交换关系和有序的市场秩序。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没有优化经济诚信环境,等价交换和市场秩序就无从谈起。只有市场主体能够自觉维护其信用制度,才能保证信用关系的稳定性,减少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没有红绿灯,城市的交通就会陷入混乱;没有诚信,市场经济秩序更是无法想象。必须要知道市场经济本身也是一种法制经济,用法律来规范调节和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监督,形成各种有效的市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建立自己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品牌,形成正确的诚信观念。因此,我们必须善于使用诚信道德的武器,同种种破坏信用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市场经体制 会计模式 经济基础环境
会计模式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特定的历史条件具体指特定的会计环境,会计环境包含诸多复杂因素,其中经济基础环境对会计模式的形成起到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然而经济基础环境又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包括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经济管明体制、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内容。本文从经济基础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体制的角度出发,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模式进行分类比较,以期为我国会计模式的发展与改革提供借鉴。
一、会计模式的界定分类比较分析
(一)会计模式界定从不同角度对会计模式的概念及内容进行研究的主要观点有:会计模式是对特定国家(或地区)会计实务体系的概括和描述,其内容是非常广泛和丰富的,可以包括会计目标、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会计的组织和管理体制等(常勋等,1999)。会计模式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由于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原则、会计制度以及由此决定会计方法、程序组织机构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杨纪琬、娄尔行,1991)。会计模式是指一个国家的会计工作如何管理、如何运作的方式,是对某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会计实践活动本质特征的基本概括,它具有客观性、抽象性、综合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特点(朱小平,2003)。会计模式是指为实现会计目标,由各种要素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会计工作标准形态(于玉林,1994)。笔者认为,会计模式是指对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特征的综合性概括和描述,包括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两个层面。理论层面的要素主要包括会计目标、会计立法、会计原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实务层面的要素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实务程序与方法、会计管理体制、会计职业修养等。不同会计模式下的相同要素存在差异,应对其进行分类比较研究。
(二)会计模式分类当前理论界对会计模式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按会计模式运行的宏观经济环境(经济管理体制)划分、按会计活动的基本目标划分、按会计活动的构成要素划分、按会计活动的历史时期划分等。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对会计模式进行分类研究,会得到不同的研究结论,并具有不同的现实指导意义。当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大致分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有计划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代表国家和主要特点如(表1)所示。按照各国具体市场经济体制类型的不同,可将会计模式相应地分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会计模式、有计划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会计模式、社会市场经济会计模式、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会计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模式。
(三)会计模式理论层面的比较分析理论层面主要因素包括会计目标、会计立法、会计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会计目标引导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发展,会计目标是对会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会计职能的具体化,因此,会计目标往往作为研究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然而会计目标在很大程度受会计环境特别是经济基础环境的影响。不同会计模式下的会计目标比较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确立了明确的会计目标,即通常以维护私人或企业利益为主要目标,这是与其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息息相关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会计目标也处于不断改进和完善之中。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目标定义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是我国会计目标研究和建设取得的重要进步,同时也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日趋成熟,我国会计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日益紧密。
(2)会计法规是会计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一国会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经济体制的发展程度。不同会计模式下的会计立法比较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会计法规相对比较完备。多数国家的会计立法受本国商法、公司法或者证券法的影响较大。相比之下,我国尚未有商业法典从整体上规范和约束错综复杂的经济行为,使得我国的会计法规缺乏完备的立法基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企业有关的经济活动也日益繁杂多变。为了能够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新的经济业务,会计法规必须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3)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及内容反映了国家的会计发展水平。只有科学合理的制定程序才能保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除了需要政府的必然介入以保证其权威性外,还需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适当介入以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同会计模式下的会计准则比较如(表4)所示。从(表4)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大多都有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介入,保证了其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权威性,从而得到社会的公认和遵守,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不同会计模式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比较如(表5)所示。从(表5)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阶段,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范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属于一般原则的一部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原则,包括: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等原则。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一般原则”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代之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作为基本准则中独立部分出现,这一变化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与我国会计目标的变化相适应而做出的调整。新准则的规定是对原基本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表明我国在会计准则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四)会计模式实务层面比较分析实务层面主要因素包括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实务程序与方法。
(1)财务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目标的定位,不同会计模式下财务报告内容的比较如(表6)所示。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会计目标明确合理,因此其财务报告的内容比较完备和详尽。虽然法国和德国的会计目标
不尽相同,但其财务报告均着重体现真实和公允的原则,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或企业的利益。日本会计受德国会计和美国会计的共同影响,财务报告不但要为维护私人利益服务,而且还要为国家宏观管理提供经济信息。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够完备,且主要以资金管理为导向。财务报告的提供着眼于国家宏观管理,强调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注重受托关系和经管责任,忽视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服务。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我国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确定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一变化决定了我国财务报告的方式和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表明我国在财务会计报告方面的建设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2)有关不同会计模式下会计实务程序与方法的比较笔者依据美国会计学家弗雷德里克・D.S.乔伊等人采用的比较方式,选取不同会计模式下的重要会计实务事项进行比较,具体内容如(表7)所示。从(表7)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实务中重要事项的处理基本与国际接轨,但许多事项的处理方式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加以规定,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等。但随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的发展,许多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正在发生变化,如资产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正受到公允价值原则的冲击。因此,我国在完成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任务之后,必须结合国际国内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会计理论的研究,为实现会计实务的处理方法更加科学合理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地位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推动作用下,市场经济步入了全新的时期。在此环境下,社会主义市场也开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内容,以及面临更为复杂的因素和严峻形势。经济法作为一种对社会公共性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能有效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消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在新的形势下,对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地位展开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的内涵概述
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是对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视角出发分析,经济法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具有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功能属性。一直以来,经济法的内涵都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也是一切经济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现阶段,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内涵包括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经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具体来说,尽管各个法系、各个国家对经济法的内涵概述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其在经济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具有统一性,其对各种经济关系的确立有着无法替代的影响作用。
二、经济法的作用
1.有助于构建市场机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较短,发展速度缓慢,现阶段仍旧处于构建阶段。新经济形态下,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五大也针对性地提出了市场建设任务:健全市场规则,增强市场管理成效、扫除市场障碍,脱离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的束缚,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构建市场机制这一任务必须通过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才能得以顺利完成。
2.有助于国家依法实施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以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化,推动市场经济稳步发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任务。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要想对经济活动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实施。可见,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依法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活动的制度保障和条件。
3.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它在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求、指导经营管理机制时,会引发一定的失灵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对失灵情况置之不理,等待市场运行机制自主恢复原样,就会随之引发资源浪费、社会不稳定等问题。为此,必须通过国家的积极干预行为,来对市场失灵问题进行克服,才能确保市场得以正常运作。而国家的干预必须要以一定的法律作为基础,经济法就是当中的重要依据。
4.有助于加强市场管理。市场经营主体追求自我经济利益,是市场经济体制制度所允许的。但是,倘若市场管理不到位,那么就会出现市场经济主体为追求自我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情况。因此,必须要通过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力度,才能保证市场秩序与经营自主之间保持平衡。
三、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经济法以一种法律形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行为进行了规范化规定,它是一种重要的实施工具,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而得以实现。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推动作用下,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共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以及规范市场秩序等已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而国家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干预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行为。经济法是国家政府部门为了对市场经济行为实施干预和管理而设置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也具有社会整体的特征。除此以外,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强有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自身所存在的弊端,倘若缺乏了经济法作为其法律支撑,不仅会减弱市场经济自身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还会适得其反,取得与之相反的效果。
2.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不动摇。相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在成熟程度还是在时间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要想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要稳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各方面思想。一直以来,社会经济领域都存在质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科学性和正确性的声音,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用事实证明,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逐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下,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逐步繁荣,社会文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和改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找出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和缺陷,以找出解决这些缺陷的具体措施。经济法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都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不仅明确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和整体方针进行了具体确定。通过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的实施,能够保持社会主义市场发展方向不动摇。
3.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体制的创新可以加强市场经营主体的自主性,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则可以对市场经济行为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体系,其贯穿于经济发展全程,对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经济的发展同样也需要经济法作为法律支撑。经济法不仅对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取得的成就进行了肯定,还用一种法律的形式对这次发展历程中生产下来的事物进行了保护,并把这些事物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形成经济发展改革的方向,从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的发展和完善。
4.维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本质属性上属于一种基础性概念,它一直以来都被用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从具体上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的投入使用,能够通过其自身的法律效力,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维护。可以说,经济法是一种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优先的核心精神,这也是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同时,经济法也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个人的经济权利。
四、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作用。必须要全面实施和实现经济法,才能保障社会经济活动能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忻怡;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J];改革与战略;2014年08期.
[2][1]史利娟;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地位及其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11期.
[关键词]会计发展会计制度
一、满足恢复、发展经济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内进行会计制度的恢复、完善和重建 ,形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制度体系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在经济工作中贯彻实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与此相适应,通过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在这一时期我国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期间遭受严重破坏的会计制度,进行了恢复和重建;在重建过程中,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后,我国制定实施了《折旧条例》、《成本管理条例》、《成本核算办法》等,以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行为、成本管理和核算行为。通过这些法规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加强,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一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对于加强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财、物消耗,降低成本水平,乃至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起,招商引资,外国资本不断进入我国,我国在接受外国资本投入时也有义务为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可理解,有用的会计信息。为此,我国于1985年适时制定并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满足外国投资者、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在1992年了《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总之,这一过程的企业会计制度建设,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制度日臻完善的时期,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在这一时期,对于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会计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积极探索,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制度的全面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推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改革
进入20世纪90年代,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加蓬勃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突出、最具代表性的变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我国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一方面为鼓励企业发展颁布了若干法规,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另一方面也将企业推向市场,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迫使经营者必须具有敏锐的经济头脑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掌握市场需求、发展趋势,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始起步,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立。资本市场参与者开始关注中国的资本市场,会计信息不只是少部分人(或部门)使用。资本市场的众多参与者开始重视和使用会计信息。为了适应会计信息使用者多元化的需求,满足资本市场对信息有用性的渴望,我国适时制定和实施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者要求资本保全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为了向社会公众(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可理解的通用会计信息,转变企业会计核算模式,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成为会计标准制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于199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会计制度改革,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13个行业会计制度)并实施,奠定了会计信息向市场化需求的方向发展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个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等,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进一步完善。由于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大胆地借鉴国际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报表体系,使我国会计制度逐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被国际会计界所认可和接受。这对于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经济国际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借鉴国际会计惯例,逐步实现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资本市场的发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进程,我国加快了会计制度国际化的进程,制定了《现金流量表》等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实施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以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透明度提到了议事日程,要求上市公司要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提升会计信息有用性,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监管者,投资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将满足资本市场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作为制定会计标准的主要目标。1997年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1998年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等7项具体会计准则。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要求有限的社会资源向优化的企业流动,利用会计信息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社会各界共同的希望,由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要求提升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呼声越来越高。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标准制造虚假休息的事件多次发生, 1999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同时确立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重新进行了定义,以符合会计要素的质量特征。
2001年,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合作。立足中国会计改革的实际情况,放眼国际会计协调发展的美好前景,中会计准则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有利于境外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2000年12月28日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引入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资产减值的概念,修订后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更多地考虑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其后,2000年和2001年又陆续了无形资产、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固定资产、存货和中期报告准则;2001年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4年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这期间又了一系列专业核算办法。这些标准都体现了高度稳健的会计政策,如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待处理财产损失不挂账、严格资本化、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核算时按账面价值反映,不形成利润等等,其目的就是增强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这些会计标准的建立,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满足众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需求奠定了基础。
当今,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关键词:财务管理 经济 环境 作用
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科技、教育、文化发展水平,经济法规的完善程度,企业自身的生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销状况等,都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产生影响,都属于财务管理环境的范畴。在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环境因素中,经济环境对企业财务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是指对有限资源进行配置而制定并执行决策的各种机制,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企业必须以一定的经济体制为背景,开展财务管理活动。
在这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务管理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财务管理的立足点不同。计划经济体制要求企业面向国家计划从事一切财务活动;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面向市场从事一切财务活动。
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同。计划经济体制要求企业以实现或完成国家计划为目标,相应地,产值、成本和资金占用等成为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相应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成为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
财务管理的主体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财务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企业的资金由国家供应、投资由国家决策,分配政策由国家规定,企业只不过是国家财务管理政策的执行者,没有成为财务管理的主体;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财务管理的主体,企业从市场上自主筹资,投资由企业自行决策,企业的利润除按国家法律规定分配外,剩余部分也可自主分配。国家不直接管理企业的财务活动,而是从宏观角度通过市场调节企业的财务行为。
财务管理的手段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财务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各种财务管理计划,企业以国家下达的计划为基础,编制自身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并以计划为依据考核企业完成计划的好坏;市场经济体制下,财务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市场预测和决策,企业以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信息为基础,预测市场变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财务决策,并组织实施。
财务管理与经营管理的关系不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资金运动从属于实物商品运动,所以,财务管理从属于生产经营管理,处于服务的地位。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就是如何为完成生产经营目标提供资金、分配资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务活动是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之一,资金运动具有相对独立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可以独立完成筹资、投资和分配的财务活动过程,特别是独立进行金融商品的经营活动。
二、经济周期
在通常情况下,经济不会出现长时间的持续增长或持续衰退,而是呈现波浪式前进。经济的发展往往要依次经历萧条、复苏、繁荣、衰退等四个阶段并周而复始地不断循环。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周期。
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有重大影响。在经济萧条时期,宏观经济不景气,经济增长处于停滞状态。此时,社会公众的消费水平下降,企业的存货大量积压,机器设备闲置,生产萎缩,购销停滞,企业利润下降甚至亏损,企业没有筹集新的资金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也就谈不到资金的筹集与运用。这一时期,企业所能采取的最佳财务决策就是在努力保持原市场份额的同时,削减管理费用等各项开支,减少存货,裁汰冗员,耐心等待经济增长时期的到来。在经济繁荣时期,经济高速增长。此时,社会公众的需求旺盛,企业的购销活动活跃,企业会不断筹集新的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更多利润。如何以较低的成本、较少的风险筹集资金,如何选择好的投资项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这一时期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
三、产业及行业特征
对企业而言,其所处产业及行业的特征,是影响财务管理活动的最为直接的因素。产业或行业的现状及其变化,都会对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产生影响。例如,产业结构不合理时,国家会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来干预资源在各产业之间的分配。其中投资政策会引起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的变动,利率政策、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等所提供的优惠贷款利率、优惠税率等,则会降低某产业内企业的筹资成本、税收支出等,从而使其筹集和使用更多的资金,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进行的产业兼并、产权重组等,也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获利能力。
四、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轻度的通货膨胀不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当物价持续上涨并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危害,并增加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在高度通货膨胀时期,物价飞涨,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债权资产膨胀、产品难以售出而获得现金,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特别旺盛。同时,政府为控制通货膨胀的幅度,往往会紧缩银根,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资金量有限,企业所需资金的供给相对不足,信贷风险也随之加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面对企业自身无法改变的通货膨胀,企业只能事先预测物价上涨的幅度,然后用提前购买设备或存货、买进现货卖出期货等办法来减少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蔡曼琳.谈财务管理体制探讨,交通财会,2006.12
关键词:教育管理;普遍性质;特殊性
教育管理是管理人员通过组织的形式来协调好教育的队伍,发挥教育中的财力、人力和物力信息,并充分的利用教育中的各种条件,最大化的实现教育目标的活动。教育管理中存在着教育管理者、教育管理方法、管理对象、管理目标和结果。这五大要素相互联接,组成了客观的整体。每一种要素都有着共有的一般性。教育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中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这也是其特殊性的溯源。
1.教育管理的普遍性质
1.1“共同属性”。从不同的内容、层次、形式、时代和对象对教育管理中的累现象考察,可以寻求到最普遍、一般的共同属性。教育管理活动是一个系统,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教育管理者、教育管理方法、管理对象、管理目标和结果,这五大要素缺一不可,有机的构成了一个整体。倘若教育管理缺少目标性,那么就会是无序的状态。因此,教育管理会合理的分配和利用资源,寻求用最少的资源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教育管理都是由四个主要的环节组成,即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检评阶段和总结阶段。利用管理环节,才能使得整个管理过程圆满的完成。
1.2“特殊矛盾”。在教育管理的活动中,五大要素会存在一些特殊矛盾。正是由于教育管理和其他活动不同,则决定了其特殊性。教育组织是一个结构体系,主要的目的是教育和培养人才。而教育管理和其他管理活动不同的是,教育管理的优劣,不是赚取的经济效益数目,而是培育出的人才质量和数目。由于这种特定的属性,使得教育管理者开始遵循教育基本的规律。而这样的属性和规律,绝对不会受到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所影响。
1.3“根本矛盾”。在“特殊矛盾”中,有一个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矛盾,即“根本矛盾”。“根本矛盾”是决定教育管理的主要因素。它是教育管理者的认知水平和管理目标,与管理对象和有限资源的矛盾。“根本矛盾”支配和决定着其他矛盾的发展趋向。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对教育管理者和有限资源的要求标准也逐步提高。社会向教育管理者提出新的需求,并运用新理念促使有限资源达到合理利用。而教育管理者的认知水平满足了社会的需求,有限资源确实已经合理利用。两者就出现了矛盾。只有解决了这样的矛盾,才能满足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
1.4要素间的内在联系。教育管理活动中的各大要素都是以整体的形式存在,彼此互相联系。因此,单一的要素不可能形成教育管理。通过分析这些要素的联系过程,可以得出,人为因素是教育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人的期望形成了教育管理目标,而人的实施行为形成了教育管理方式,人对客观事物的作用形成了教育管理效果。综合而言,教育管理的主体可以分成个体和系统两种形式。所谓的教育管理客体,是各大要素组成的客体系统。在整个客体系统之内,人为要素最为活跃。任何教育管理都有人为因素的存在,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教育管理的普遍性质。
2.教育管理本质的特殊性
我国教育管理本质的特殊性,还需用社会主义的特定教育背景来分析。社会主义的教育管理活动,是教育管理者依据社会主义的教育规律和要求,使用一些科学合理的方式来有效的利用有限资源,维护整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的活动。而在社会主义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历史阶段中,其教育管理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2.1计划经济体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社会主义改造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阶段、阶段。这三个阶段中的教育管理,都是为了维护和体现教育和社会的联系,服务于社会中的政治和经济。在社会主义改造阶段,我国的教育管理从属于社会经济。其目标和主导思想就是为生产建设服务。因此发展速度缓慢,受到社会因素影响程度小;而在经济建设阶段,教育管理是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思想所服务,这就证明国家的教育管理有了全新的变化。由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育管理,实质上是教育管理者根据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用计划经济的原则和规律来配置利用有限资源,其主要的教育目的是培育一些服从政治体制的人,这也使得教育变成了服务政治经济的工具。
2.2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管理既有着普通教育管理的共性,也有着适应于新经济体制的教育管理个性。所有的教育管理活动都受到经济状况和政治系统的制约,其带有的经济和政治特征也会决定教育管理和教育内涵。市场经济下,管理方式转变成为民主形式,利用和配置教育资源不需要政府的干预,是依据市场法则进行。由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管理,培育出的人才具有个性化、创新性和高素质。这正是市场经济需求的,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
结束语:教育管理中有着五大要素,即教育管理者、教育管理方法、管理对象、管理目标和结果。这五大要素彼此之间相互联系,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既有共同属性,也有特殊矛盾。由此,可以分析得出教育管理的普遍性质。在社会主义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历史阶段中,其教育管理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计划经济时期,教育管理从属于经济管理和政治管理。而在市场经济时期,教育管理转变成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活动。
参考文献:
党的十四大与我国宪法修正案均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对于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惯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还是对如何培育和完善作为一种新体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人们都已经深深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意义。无疑,强调与重视法制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重要作用确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为止,在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构建时,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实体法制度的过份侧重,而对理应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据枢纽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别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权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骤等问题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则缺之深切的关注和理解。例如,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的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几乎仅限于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运行及监控制度的实体合法性方面,鲜有涉及专门的行政权与市场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性要求来看,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系统是难以操作和运行的,其结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与先秦法家所主张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严刑峻法同构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这一点。[1]基于这种历史教训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考虑,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必须对法律程序制度特别是规范“政府──市场”关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别的重视。
强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首先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义看,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选举和立法程序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关;审判程序则主要是规范司法权活动的“程序正义”问题的规则体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国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规则及其议事规则均已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业已确立,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结束了其试行阶段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为规范行政权运行方式、步骤、顺序、形式之规则的行政程序法,却几乎仍是空白。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好这一关系,特别是对这一关系中政府的行政权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也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运行,而对行政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定位”,不仅需要实体法上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义上更依赖于对行政权运作程序的规范化。缺乏后者,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甚至,离开规制行政权活动过程的程序法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将倍显艰难,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社会关系的实体法体系也将难以运行。对此,笔者稍后将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还因为现实中恰恰存在着行政程序法观念极其淡漠的事实。这种状况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国法律史不难发现,先秦以后的传统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为实体法所吸收。[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完善了选举、立法和审判程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但对行政程序法却仍然一直未予重视。比如,查我国权威的法学辞书,可见“程序法”条注曰:程序法,即诉讼法、审判法、助法,……为保障实体法的诉讼法律制度。[3]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这种行政程序法观念淡漠的状况,推根究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分不开的。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管理,这种行政权本位主义从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权规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从实践中看,缺乏程序法规则的行政权在运行中固然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这无疑与市场经济民主精神和权利保障观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此相反,现代行政程序法内蕴的行政权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性均契合了市场经济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传统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当过程”,本质上具有防止政府专制,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4]因此,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不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都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设。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而有必要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其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话,则从某种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应成为这一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基础,因为后者不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这一基本关系,而且也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体制转轨与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之建构与完善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即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直接决定了后者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也影响到社会能否稳定和发展。在这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变,无疑是上述问题的焦点。
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制中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控制,排斥市场的调节功能。第二,作用的单方性。行政权依行政机关意志单方面发生作用,限制和压抑相对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机制。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行政权的行使过份侧重于行政目的,而实现这种目的过程和手段则带有任意性、封闭性和非公开性。从法律上看,前述第一点是行政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后述两点则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手段、形式等程序规则问题。市场经济之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需发生相应的转变。
就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看,体制转轨要求重新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原来的行政权过多干预甚至吞并市场主体权利的状况急需扭转。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这一职能转变固然有赖于行政实体法的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定政府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还权于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必然牵涉到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构,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没有一个公正并公开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并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不利于市场经济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现
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它只充当经济活动的“守夜人”,政府仍然应拥有对市场运行进行评价、监督、调控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监控,则同样有可能发生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缺乏规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产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权力之行使必须有程序规制,而不论权力之大小,否则都会造成权力失控,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权力专横。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仅有实体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行政实体法与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紧密结合。
就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开性,决策则欠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说,实现上述转变直接取决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构建严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手段、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促使行政过程吸纳民意,确立行政公开,设立行政权违法行使的归责机制等,从而实现行政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因为首先,行政程序按专业主义原则而设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为更趋于科学和合理。无论是许可的颁发,还是税率的确定,专家的意见当然较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到当事人的监督,也受到公众监督,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变行政权行使的纯单方面意志性,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公正对话和讨论的条件与空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上述调控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两个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有助于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建立。究其内在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单方性和恣意,强调通过对话和合意而采取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程序参加人都必须对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信守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选择和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6]有助于构建一种“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之社会状态,[7]而这种状态恰巧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相吻合。N·卢曼曾经指出,在西方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中的程序。[8]而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考察则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和崛起,恰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相吻合,应该说这并非偶然,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权力被限制到了最低点,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赋予较大干预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对基本关系,也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9]笔者认为,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行政权──市场主体权利)这一关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行政程序为其设置了严密、合理的操作规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推诿和消极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法则可以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增强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场”关系的有序化与和谐,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据此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功能。市场经济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某些宏观上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又要求这种管理和监督应当规范化、科学化。行政程序法从两个方面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它通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如行政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权违法的归责机制等,从而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保证行政权运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规定行政权行使的条件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规定,如时效、期间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归责制度等,防止行政主体推诿法定职责,避免权力行使的消极和无为情形。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比实体法要好,因为实体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具体法而实现的,其结果是产生了极其纷繁复杂的“副法”体系,在实体法规定趋于严密周详的同时固然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动的机械性。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则与此不同。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促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对话和争论,使讨论的问题能够更加明确集中,论证更加均衡、完整,从而排斥任意,但却并不排斥行政主体与当事人的选择,而只是使选择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10]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其行为选择的主要方式与过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功能。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它要求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其行为选择的自由给予尊重,行政权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关系要满足上述要求,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滥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着对市场主体权利、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功能,这表现为:通过为相对人设定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实体上权利的落实;通过听证制度的设置,为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提供条件;通过程序法上权利补救制度的设置,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充分救济等。上述几方面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了相对独立的选择自由,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们可以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来否认和排斥违法行使的权力之有效性,从而不仅在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不仅是被动地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主动地保护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这种权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的区别”,[12]另一位大法官则直接了当地写道:“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13]在权利与自由成为市场主
体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行政程序的权利保障功能尤为重要。
3.决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活动单方意志性与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运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契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评价的程序机制,使行政决定尽量吸纳公众的意志,反映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的合意,从而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强,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决策的优化。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来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和以行政执法形式进行的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协商、公告、评价、审议、备案等程序规则,促进立法民主化;就行政执法而言,则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民主性,从而也使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服从。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效率的导向功能。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则要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导向功能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专横的控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为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它却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摩擦与抵触,增强了他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其结果是提高而非阻碍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随意性,但却并不排斥选择,只是要求选择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它同样允许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当程序的参加者就某一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活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动简便有效地进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体尊重与保护市场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权对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防止市场运行的某些弊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表明“‘自由的’市场有时同政府权威一样具有强制性”,[14]而这种市场的强制性同样可能侵害个体的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地行使必要而适度的宏观调控,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创新与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作用,首先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运行也并非完全没有程序规则。但是这些程序规则与旧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闭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规则,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则反映在这些程序大都规范行政权对相对人的管理,而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则鲜有规定;就其封闭性而言,反映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表达和实现,缺乏与当事人合意和对话的机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则表现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对行政活动的系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对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进行检讨和反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须从市场经济对行政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促使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自由,同时又兼顾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为目的。这样,在立法的目标模式上,就应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协调兼顾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规定行政公开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学化等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上,应与将限制行政权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听证”制度与以效率为核心的开放性选择机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当设定一系列辅助制度,对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对质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后者而言,主要有时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与归责制度、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虑到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总体性、原则性要求与各种专门行政活动特殊性要求的结合行政程序法既应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又必须设定专门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应该将法学界久有争议的“法典化”和制定单行的程序法规两方意见结合起来,先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套的专门程序法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应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市场经济在西方已有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对这种体制下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程序法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鉴和移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表明,借鉴和移植外国程序法的合理之处,不失为一条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径。
「注释
[1][5][6][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2]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china: Confucianism and Taoism》,The Free Press,1964,chap.4.
[3]《法学词典》(增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914页。
[4]Cf.Charles A.Miller:《The Forest of Due Process of Law》,in《Due Process》,New York Universitg Press,1977,P.3.
[8]N·卢曼:《通过程序获得正统性》(日译本),风行社1990年版,第3页。
[9][14]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4页,第5页。
[10]David E. Apter:《The Politics of Moderniza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5,P.9~11.
[11]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12]Sea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Reports (95 Law.Ed.Oct.1950 Term),The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1951,P.858.
1.市场经济多主体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如在所有制结构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种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并存,形成了市场经济主体百花争鸣的局面。这种市场经济多主体大大解放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被束缚的生产力,一方面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主体和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等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使得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追求效率成为经济发展口号和市场基本规律。多种市场经济主体共存,更好地促进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利用外资、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经验借鉴。从市场经济的运行上来看,其大力推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追求公平,崇尚个性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目标都发生了重大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受到了挑战。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实施统包统销,分配上强调平均主义,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追求公平,讲究竞争。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及激烈的竞争体制,利益的分配不再以平均分配为目标,主体成员与其创造价值直接挂钩,每个利益主体不可避免的要求分配公正和机会、竞争均等的要求,市场经济以尊重每一利益主体的独立、平等为前提,在价值分配中寻求公正合理性的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益分配。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活动主要由国家统一配置,强调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打击了经济主体个性的发挥和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和资源位置的一种方式,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显著的优势和较高的效率。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制模式,人们开始崇尚个性、开始追求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发展环境。
二、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价值观体系
1.公平为主,效率兼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应注重解决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然而公平和效益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既有相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一致的关系,寻求两者协调一致关系,是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须解决课题之一。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发展经济过程中收入差别的存在,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因而在实施分配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强调公平为主,效率兼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同时注重社会效益提高,促进经济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目标。
2.兼顾个体、集体、国家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经济主体竞争激烈,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但有竞争力便有利益冲突。过去的计划经济实施平均主义,过于强调集体、国家利益而忽略个体利益,严重地打击了个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热情降低,必然致使社会平均效率降低,从而损害集体和国家利益,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因而,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形成机制。市场经济需要鼓励个人、企业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培养爱国情操,形成良好社会道德。经济主体应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保证其行为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国家司法部门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严格执法,打击一切不法行为。理性把握经济与经济秩序间的平衡协调,保障社会经济活动合理有序进行,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统一。集体和国家充分重视个人利益,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而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和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则需提倡自我牺牲和奉献精神,国家利益至上,充分发挥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协调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并推进社会经济活动健康发展。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难点 解决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首创的,是适应社会化的发展要求,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下提出的探索,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存在很多的难点与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进度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述
现代企业制度,指的是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相符合,并且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一种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政策,是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及拥有独立产权的一种现代化的制度形式,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现代企业制度的是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建立的,是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下提出的探索,是关于企业的组建、运营以及管理的一种新的制度形式,是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并逐步的走向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分析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是一帆风顺的,存在很多的问题,下面就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1.产权不清晰
产权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问题,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标志是实现产权清晰。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很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政府是以所有者的姿态对企业进行干预,这就使得企业缺乏自,很多的国有企业的产权都是出于虚置的状态,长期缺乏管理,从而形成了政府负债、企业负亏的现象,这就使得企业存在产权不明确的弊端。
2.国有企业的运行体制方面存在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企业的运行体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职能与政治功能产生混淆,缺乏资本运营的经验,存在很大的问题。
3.企业的内部管理与组织形式方面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涉及到企业的内部管理以及组织形式,而企业在这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水平比较低下,在供需方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使得企业的重复以及规模小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企业的内部管理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存在人浮于事的现象,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解决这些问题。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措施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涉及很多方面的因素,要与各方面积极配合,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理顺产权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首先是要理顺产权关系,尽快的建立法人制,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与重点。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很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政府是以所有者的姿态对企业进行干预,这就使得企业缺乏自,不仅不利于企业的改革,而且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首先是要明确产权,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要建立专门的机构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并且法人代表要对企业的出资者承担责任,独立的进行经营,从而实现资产的保值,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与要求。
2.解决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中的各种矛盾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在我国国情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解决好各类矛盾,从而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过多的依赖政府,使得自身的经营能力很差,而且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力,再加上长期的债务问题,使得企业的资金紧张,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妥善的解决企业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积极地处理企业的各种债务问题,可以将资金投入改为政府入股,这样可以减少银行的对冲基金,从而减少坏账的产生,也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的改革与重组。
3.实行政企分开
积极地实现政府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企分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保证国有企业向着纵深发展的需要。政府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转变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担负起原本由企业担负的社会职能,实现权、责、利的再分配,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使企业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根据精简、效能以及统一的原则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政企分开,使得企业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4.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要企业建立科学的治理机构,实行企业法人治理制,从而保证企业的高校运营。要根据公司制的要求建立企业的治理机制,建立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并且各自之间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责,同时,还要建立权利制衡机制,从而完善企业的制度建设。同时,还要完善企业的保障制度,解决企业的职工的就业以及保障问题,而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的工作。同时,还可以加强社会保险的功能,实现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结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我国企业由政策调整向着产权关系的理顺的方向发展,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分清难点,解决问题,从而使我国的企业向着新的历史阶段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及解决.大观周刊.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