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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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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治理

第1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第2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眼关键词?演海域污染;渔业经济;EKC;面板数据模型

[中图分类号]F127.31;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4-0090-08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世界各国都开始加大对海洋的投入,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经济利益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海域水质污染、海洋生态环境失衡等问题,并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更加严峻。作为名副其实的海洋大国,我国四大海域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近年来不断上升,近岸海域水质未达到清洁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所占比重偏高,海水中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重金属和石油类等影响渔业水质的污染物含量严重超标。据《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统计结果显示,我国近岸海域2014年未达到一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14.9万平方公里,比2013年增加约0.5万平方公里。其中主要污染物无机氮在全国海域点位超标率为31.2% ,超过二类水质标准限值10.5倍,活性磷酸盐含量超标率为14.6%,超过二类水质标准限值3倍。与之对应,日本海域水质清洁度远超中国,2013年日本河流近半水质达标,湖沼海域水质达标率更是高达90%。我国海域水质环境恶化直接对海洋渔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阻碍了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作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渔业经济不仅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家海洋战略重点实施对象之一。研究海域水质污染与渔业经济发展问题,对综合治理海域污染,积极改善近岸海域环境,实现海洋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文I综述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简称 EKC)是描述环境污染程度与人均收入变化关系的几何曲线,[1]通过模拟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动态演变,解释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2]已有文献从多个角度对EKC和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展开研究,包群等[3]对我国经济增长与6类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EKC曲线关系进行了检验;刘耀林等[4]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进行分析;杨卫[5]概述了在海洋渔场环境恶化、海洋渔业资源减少的大背景下日本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增殖的具体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张继平等[6]通过对中日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政策执行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日本的政策执行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付雁华[7]以日本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结果为依据,对日本周边海域海洋污染现状进行考察,并分析了日本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尽管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应用广泛,但已有文献主要分析典型的环境污染物或能源消耗等与人均GDP的关系,研究海水水质污染与渔业经济增长间关系并借鉴发展良好的他国经验的文献较少。基于此,文章通过分别研究我国不同污染程度海域面积与渔业经济产值间动态关系、不同海域水质污染程度与渔民人均收入间动态关系,模拟EKC曲线的形状并确定转折点位置,对比海洋经济较为发达的日本的发展模式,分析我国黄渤海海域、东海海域与南海海域的水质污染状况和渔业经济发展状况,总结日本海洋渔业经济发展与海洋保护措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为实现海域环境与渔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模型方法与数据来源

1.模型设定

EKC曲线有多种函数表达形式,参考已有文献,借鉴文(2015)[8]的方法,选用对数线性三次方程来描述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具体的函数表达式如下:

ln(Wit)=αi+β1ln(Yit)+β2ln2(Yit)+β3ln3(Yit)+

β4ln(Zit)+εit (1)

其中Wit代表i地区在t年的海域污染指标,Yit代表i地区第t年的渔业经济指标,αi代表截面效应,Zit代表影响海域水质的其他控制变量,εit为扰动项,αi、β1、β2、β3、β4为待估参数。模型(1)中,当解释变量系数(β1、β2、β3)取值不同时,海域污染和渔业经济之间的关系曲线会呈现出不同的形状:①如果β1>0,β20,则为三次曲线关系或者说呈“N”型曲线关系;②如果β10且β30,β2

2.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文章从3个层面分别分析海域水质污染与渔业经济之间的关系:首先,从总量上整体估计全海域水质污染面积与渔业经济总产值之间的关系,选用的经济指标是沿海地区渔业经济总产值,环境指标是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数据区间是2003~2014年。其次,重点分析沿海11省近岸海域水质污染状况与渔业经济增长的EKC曲线关系,使用沿海各省四类和劣四类水质海域所占比重(严重污染海域比重)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代表指标,以沿海各省渔民人均收入作为经济指标,数据区间为2001~2014年。最后,考虑到海洋环境污染物主要来自陆源排放,特别是沿海11省直排入海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其中主要污染物(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重金属等)的超标率与渔民人均收入分别作为污染指标和经济指标,具体分析海域水质主要污染物超标率与渔民人均收入的EKC曲线关系,选用数据区间为2001~2014年。

文章重点研究水质污染与渔业经济的关系,选择海水养殖面积为控制变量以消除海水养殖规模对渔业经济的影响,同时借鉴熊德平(2014) [9]的方法,选用人均渔船总动力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渔业机械化程度对渔业产出的影响。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02~2015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海洋统计年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三、模型检验与估计

为了分别分析不同海域水质污染与沿海各省渔民人均收入之间的关系,借鉴王光升(2013) [10]的方法,首先将沿海11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将沿海11省渔业经济产值之和作为经济指标数据;其次将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和江苏5省渔业产值之和作为渤黄海地区的经济数据,将上海、浙江和福建3省渔业产值之和作为东海地区的经济数据,将广东、广西和海南3省渔业产值之和作为南海地区的经济数据。

1.单位根检验

为防止数据的大幅波动或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而给实证检验带来不利影响,首先对所有变量进行对数标准化处理,记严重污染海域比重、渔民人均收入及其平方项、立方项、海水养殖面积和人均渔船总动力为lnp、lni、ln2i、ln3i、lna和lnr,再进行单位根检验。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的方法分为相同根情形和不同根情形两大类(高铁梅等,2009),相同根(即同质单根)情形下的检验方法包括 LLC( Levin-Lin-Chu)检验、Hadri检验和 Breitung检验;不同根(即异质单根)情形下的检验方法包括IPS检验、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等。[11]本文借鉴张兵兵(2016)的方法,选用同质单位根检验中常用的 LLC检验和异质单位根检验中的 Fisher-ADF检验方法对各指标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12]检验结果(见表1)表明: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所有变量的一阶差分均平稳,即可以认为:能够通过面板单位根检验,即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2.数据协整检验

为了进一步检验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在通过了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即同阶单整后,需要对变量进行协整检验。Pedroni(1999)提出了基于Engle and Granger二步法的面板数据协整检验方法(高F梅等,2009)[11],该方法的零假设为在动态多元面板回归中没有协整关系,以协整方程的回归残差为基础,通过构造 Panel vStatistic、Panel rho-Statistic、Panel PP-Statistic、Panel ADF-Statistic、Group rhoStatistic、Group PP- Statistic、 Group ADF-Statistic7个统计量来检验面板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13]本文借鉴 Pe-droni的检验方法,[14]检验结果(见表2)表明:所有变量的 Group PP、Panel rho、Panel PP统计量均在95%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可以认为变量通过面板数据协整检验,即我国近岸海域水质污染与渔民人均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3.模型设定检验

面板数据同时包含时间序列和截面数据信息,其参数估计的有效性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模型的设定形式,因此需要通过检验来确定模型的设定形式,即根据 F-test判断选用混合模型或者变截距模型,同时根据 Hausman检验确定选用固定效应模型或者随机效应模[15]。两类检验统计量构造如下:

F-test统计量:

F=■~F[(N-1)k,N(T-k-1)] (2)

其中S1、S2分别为变截距模型和混合模型的残差平方和,N、T分别为截面数和时期数,k为解释变量个数。在给定置信度下,如果F值小于相应的临界值,则接受原假设建立混合回归模型,反之则选择变截距模型。[11]

Hausman检验:

H=(b-■)' [Var(b-■)]-1(b-β) (3)

其中,b、β分别为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中回归系数的估计结果,Var(b-■)为两估计结果之差的协方差矩阵。Hausman检验的原假设为建立随机效应模型,统计量H服从自由度为k的χ2分布,其中k为回归方程的解释变量个数,在给定置信度下,如果统计值小于临界值,则接受原假设,反之则建立固定效应模型。[11]

运用Eviews6.0软件,对我国全海域、黄渤海海域、东海海域以及南海海域的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见表3)表明:由于F检验与Hausman检验均拒绝原假设,并考虑到沿海11省的渔业经济发展状况差距较大,区域特征较为明显,因此选用变截距固定效应模型。

四、各海域EKC曲线结果分析

1.总值EKC曲线趋势分析

总值EKC曲线模型研究的是严重污染海域面积与沿海地区渔业经济总产值之间的关系,其总体变化趋势如图1。由海域污染面积与沿海地区渔业经济总产值关系曲线可知,二者关系在起伏中大致呈现“N”型,在2004年沿海11省的渔业经济总产值为5 421.65万元后海域污染面积开始减少,海域污染状况有所减轻,但2008年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8 114.82万元后严重污染海域面积逐渐扩大,且上升趋势较为明显(虽然在2011年渔业经济总产值为11 747.54万元时,严重污染海域面积略有减少,但幅度较小并在之后又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海域污染范围在不断扩大。主要原因有沿岸化工园区、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等陆源排污以及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等造成的海域污染,大量含有化学元素的废水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而直排入海,导致赤潮灾害多发;近年来,船只泄露事件频发,大量柴油等污染物进入海洋,严重影响了海水的自净能力,使得海水质量进一步下降,直接威胁到依赖大海生存的海洋渔业的生存环境安全。另外,现有海域污染管理措施效果甚微,应该予以重视,可将沿海地区作为一个整体,以全局的观点统筹规划,制定统一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政策。

2.渔业经济相关EKC曲线实证检验

渔业经济相关EKC曲线模型研究严重污染海域比例与渔民人均收入之间的关系,根据表3的估计结果,确定了变截距固定效应的回归模型,图2~图5为各海域严重污染海域比重与渔民人均收入关系图,由此模型估计结果及关系图可得以下结论。

第一,全海域的严重污染水质比重与渔民人均收入之间的曲线关系整体大致呈现“U”型,全海域污染状况在渔民人均收入达到9 513.45元前不断改善,之后开始恶化,其中可能的原因是海洋排污监管松懈,随着海洋渔业规模的扩大和渔业经济的增加,治理和控制污染的投资并未随之增加或增加力度不够。

第二,渤黄海地区和东海地区海域严重污染海域比重与渔民人均收入曲线关系大致呈“U”型,并分别在渔民人均收入达到9 843.2元和10 465.67元后污染状况加剧。值得注意的是,东海海域无论是改善还是恶化阶段,污染程度均处于较高水平,为全国四大海域水质最差地区,特别是上海地区近岸海域严重污染水质比例长期居高不下,多年出现四类和劣四类水质比例为100%,其余年份该比例也均在70%以上,是东海海域水质污染状况加剧的主要原因。

第三,南海海域严重污染水质比重与渔民人均收入大致呈现倒“N”型关系,严重污染水质比例虽然在渔民人均收入达到8 011.67元后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较小,在渔民人均收入达到11 484.11元后呈现出再次下降并逐渐稳定的趋势,其中海南省近岸海域水质较优,污染状况改善良好,近几年四类和劣四类水质比例为零,广西省该比例也在较低水平趋于平稳。

3.主要超标污染物EKC曲线回归分析

运用上述模型对影响海洋渔业水质的主要污染物(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和重金属等)的超标率与沿海各地区渔民人均收入的关系进行简单回归检验,结果如表4。

综合上述五类海域水质污染物超标率指标与渔民人均收入的数据估计结果,可以总结以下主要结论:第一,海域各污染指标与渔业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并非一致,因为EKC模型的估计结果依赖于指标数据的选取以及估计方法的选择。第二,超标污染物无机氮、石油类和重金属汞等与渔民人均收入呈倒“N”型关系,并都在2008年渔民人均收入为9 513.45后超标率增加污染加剧,在2011年渔民人均收入为12 472.11元达到转折点位置后呈现下降趋势,但超标率仍在较高水平上,说明上述污染物超标情况2011年之后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第三,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与渔民人均收入呈现“U”型关系,均在2008年渔民人均收入为9 513.45时达到转折点,并在转折点之后呈上升趋势(化学需氧量虽在2011~2012年略有下降但不明显且随后又呈现上升趋势)。总体来看,我国近岸海域水质污染情况仍然比较严重,进而影响了海洋渔业的健康发展。

五、日本渔业经济发展及海洋环境保护

1.日本海洋渔业的发展

日本四面环海,自然灾害多发,国土面积狭小仅有 38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61位),陆上资源匮乏,但拥有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则达到了447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6位),蕴藏着巨大的海洋开发潜力。日本所处的西北太平洋海域,是世界著名渔场之一,具有发展海洋水产业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正是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让日本的海洋水产业历史悠久,并成为海洋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之一 [16]。

日本m然是世界上渔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却也不得不面对由于过度捕捞,海洋渔场环境恶化、海洋渔业资源减少等原因,使得全世界海洋渔业的发展都共同面临资源衰退的问题。日本通过增殖放流、设置人工鱼礁、保护海底藻场、设立全国性节日(如富海节)等方式在全世界海洋渔业的发展都面临资源衰退问题的时代背景下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增殖,并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渔业法》、《水产基本法》等)来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增殖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日本每年都会举行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增殖渔业会议,对渔业资源情况、增殖放流实施情况、放流效果评估情况和相关研究等进行交流[5]。

2.海洋环境保护

第3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关键词:日本;海洋污染;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3-0101-02

地球表面积的70%以上为辽阔的海洋所占据,海洋孕育了众多海洋生物的同时,也为人类提供了很多宝贵的资源。海洋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为改善地球的环境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人类把自己不需要的东西过多地倾入进了海洋,给海洋带来的污染超出了其自身净化的能力范围,导致在一部分海域海水污染现象严重,反过来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安全。

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上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我们应吸取教训,取其经验,为我所用。本文拟从2004~2013年的10年间,以日本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结果为依据,从海洋污染的确认发生状况,按污染物质类别、海域、排出源及污染状况的特征等出发,对日本周边海域海洋污染现状进行考察。同时,从日本政府对保护海洋环境安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对废弃物的排放海域及排放方法的规定等方面,浅析日本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海洋污染产生的途径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海洋污染是如何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第212条)把海洋污染的原因做了如下分类:1.陆地来源的污染。主要是来自工厂或家庭的污染物,通过河川、管道等流入海洋。2.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由海底资源探测或沿岸开发等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系的破坏、污染物质流入海洋。3.倾倒造成的污染。在陆地上产生的废弃物倾倒入海洋。4.来自船只的污染。伴随着船舶行驶所排出的油、有害液体物质、废物等。5.来自大气层或经过大气层时产生的污染,大气污染物质随雨水等到达海洋。

除此之外,油轮事故、战争、核电站泄漏等,如“海湾战争”中大量石油的流出、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日本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为了防止海洋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安全,日本海上保安厅海洋情报部海洋污染调查每年实施科学调查,并于次年的3月份发表该年度的调查结果。海洋污染调查主要的调查海域为日本东京湾、伊势湾、大阪湾等港湾和鄂霍次克海;主要调查项目为表面海水和海底堆积物。其中表面海水的调查内容有石油、重金属、实用盐分・PH・DO・COD等,海底堆积物包括石油、PCB、重金属、有机锡等。这些港湾和海域往往在人口、产业集中的内湾、内海、湖沼等封闭性海域,流入的污染负荷不仅大,而且污染物容易蓄积,处于易滋生污染的状态。再加上含有氮、磷等物质的流入,随着藻类其他水生生物繁殖茂盛,水质持续恶化,导致富营养化产生的赤潮等现象。

通过对海洋污染调查部门2004-2013年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日本周边海域海洋环境的现状、水质污染的状况,同以往实施的调查结果一样,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北九州海面的调查测线,镉、铅、铜、铬的浓度从沿岸向海上有升高的趋势;北海道西南洋面的调查测线未有明显倾向。据生物体浓度调查,海洋生物的软体部、肌肉部、肝脏部的二恶英类等的浓度因海域有所差异,但是历年所获得测定项目的平均值等仍处于正常范围内。另外,在九州东南洋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在部分监测点观测到塑料类等漂流垃圾。

根据海洋污染调查发现,日本的周边海域,例如在“关于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法”(1970年法律第136号,以下称“海防法”)中规定的就作为废弃物排放的海域,和封闭性高的海域等,海水及海底堆积物中的油分、PCB、重金属等,在以与往年相同的浓度水平推移。

另外,日本周边海域的调查结果还显示,关于废油块的漂流、漂着的平均拾取量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漂流至西南诸岛的情况尤为显著。泡沫聚苯乙烯、塑料类等石油化学制品占所确认漂流物的60%以上,这些多能在九州西岸、本州南岸看到。在日本海洋污染中,从有关由油类产生的污染来看,船舶造成的污染约占,其原因则大部分缘于操作不小心和海难。关于油以外的污染,70%左右的污染来源于陆地,而这些污染源的大部分是由于废弃物的故意排放。根据近十年来在日本周边海域的观测发现,水银和镉的浓度推移无明显变化,较为稳定;另外,塑料等海面漂流物多在春季分布于日本近海。

三、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日本环境省针对不同水域的污染物情况和污染程度做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

(1)封闭性水域净化对策。在日本周边海域进行海洋污染监视管理,尤其是在海洋污染发生可能性较高的东京湾、濑户内海等船舶集中的海域、油轮航线海域等,使用巡视船、飞机重点监管,同时,根据《海上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监管》,每年6月、11月份实施集中监管。

在水质恶化较为显著的湖沼,为抑制从底泥溶出营养盐类物质,实施底泥疏浚的同时,在流入河川处铺修直接净化设施,以削减流入湖沼的污浊负荷。在琵琶湖,为了削减从城市流入的雨水里所含的污浊,从2003年度,政府开始供用沉淀或净化的处理设施。在港湾及周边海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对有机污泥等进行疏浚,此外,还对在港湾区域外的一般海域里的浮游垃圾、油进行了回收。为了改善封闭性强、水底淤泥堆积海域的环境,政府又在濑户内海等3大海域及大阪港等18个港口实施了海域环境创造、自然再生工程。另外,根据水产基础整备,为改善三重县英虞湾的海域环境进行了疏浚。

(2)大都市圈的“海洋的再生”。政府积极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的调查研究、技术开发等。针对有害浮游生物引起的赤潮,实施防止渔业受损的赤潮对策实验。同时,推动关于赤潮发生状况等的调查。除了对普通市民等实施以渔场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启发普及活动外,为综合推进海滨及渔场美化,实施回收清扫废弃物工作和以谋求保全良好渔场环境为目的的渔民的植林活动。

日本环境省从2002年设置了由7都县市及相关省厅组成的东京湾再生推进会议,又在2003年月制定了“东京湾再生行动计划”。大阪湾也于2004年制定了“大阪湾再生行动计划”等等。通过这些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对污染排放最多的大都市圈进行管理,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源。

(3)海洋环境的安全保障。1.防患于未然。基于海防法,针对船舶合理实施油、有害液体物质等废弃物的排放、焚烧规定的同时,确保船舶的构造、设备等相关技术适应性的检查和交付海洋污染防治证书等。另外,对停靠在日本港的外国船舶进行入港检查,强化确认其是否满足SOLAS条约和AROL73/78等条约的相关规定。 2.关于水底沙土的排除规定。基于部分港湾等的底质含有高浓度二恶英类物质,修改海防法施行令等,不仅设定了往填埋场所等排放水底沙土的排放基准,还制定了含有二恶英类水底沙土相关的处理准则,以谋求合理的处理、处分。3.核定尚未核定的液体物质。实施了由船舶运输的有害液体物质等的排放规定,核定了自1987年从海洋环境安全保障的立场未确认其有害性的液体物质,已核定、告示的物质有148种。4.海洋污染防治指导。日本在全国各地举行海洋环境保护讲座等,以此来提高国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在海洋环境保护推进周期间进行集中指导、启蒙教育。5.关于船舶的非法抛弃。通过给废船贴上记载有指导废船早期适当处分内容的“废船指导票”,扫除废船的非法抛弃案。另外,实际调查因触礁、沉船或其他事故对渔场环境和渔业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还制作了应对触礁、沉船等事故的行动指南手册。6.整顿排除油污染损害等防除体制。基于OPRC条约及“油污染事件准备及应对国家紧急时计划”,为从保障环境安全的观点确实应对油污染事件,制作并公布脆弱沿岸海域图;针对相关地方公共团体、民间团体等,从事件发生的环境保护方面实施应对相关应有状态知识的普及、研修训练;关于油污染事件发生时,以地方公共团体职员等为对象实施研修,对伤病鸟兽合理地救护。

四、小结

通过以上对日本海洋污染现状和防治对策的分析来看,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无论是在政策制定方面,还是技术创新方面均达到了较高的水准。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中首提我们要建设“海洋强国”。笔者认为,要建设海洋强国,不可忽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日本在海洋污染防治上走在发达国家的前列,作为发展势头猛进,同时又面临诸多海洋污染问题的我们有必要谦虚地对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领域的技术、经验和政策上更深入地研究和学习。

参考文献:

[1]海洋A染{蟾第30号-第41号{私Y果 [R].海上保安睾Q笄蟛浚2000.03-2013.03.

[2]日本周x海域における海洋A染のF状-主として海洋h境モニタリング{私Y果(1998-2007年度)を踏まえて[R].h境省,2009.10.

第4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第5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 风险社会 海洋污染 刑法规制

一、风险社会语境下加强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必然性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针对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反思基础上提出的,此后德国刑法学界以此为基础逐步构建了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并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一般认为,风险刑法是为应对风险社会而产生的一种刑法观念,它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刑法规制关口前移,改变了传统刑法对某些危害人类生存安全的罪行处罚过于滞后的做法,进而实现防范社会风险、维护人类安全的目标。在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些对人类生存安全造成潜在严重威胁的行为,即使没有出现法益侵害的结果,也应予以刑罚处罚。

目前海洋污染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随着海洋环境危机的日趋严重和人类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强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已成国际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认识到海洋污染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纷纷加强了对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我国海洋同样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从我国每年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看,我国海洋污染状况日益严重,海洋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所有这些都暴露了我国海洋保护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发生的辽宁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更为我国海洋保护敲响了警钟。风险刑法理论与环境犯罪须臾不可分,目前我国海洋污染问题已成为风险社会的常见风险形式。“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刑法最根本的价值诉求是‘防范风险、保障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犯罪立法与风险社会的刑法具有价值基础上的同构性”。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调控手段,面对威胁全人类的海洋风险,有必要在预防和惩治海洋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既是当前我国保护海洋环境之需,也符合风险社会语境下国际社会加强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国际潮流,体现了风险刑法追求人类生存安全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现行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颁布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各种形式的国内法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等组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则相对滞后,它经历了由粗疏到相对细致的立法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没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单独设罪,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参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构成犯罪的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则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并相应将原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对于惩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我国海洋环境刑事立法的现实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体现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

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观是在工业化程度不高,人类对海洋污染的后果认识不充分基础上产生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海洋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不是海洋生态环境,而是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为,环境不是利益的归属主体,不能反映利益,环境利益只能透过人才能表现出来,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38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代之以“严重污染环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但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尚有不少传统人本主义法益观的遗留,从我国现行刑法把海洋环境犯罪放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来看,可知海洋生态权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护的法益,也不是保护的重点。

(二)缺乏对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的犯罪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在应对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坚持“末端应对中心主义”,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按犯罪进行处理,而对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则未予以规制。刑法修正案(八)虽对该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认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仍以“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结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这一变化意味着本罪在修改后已从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并达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理念从人本主义向环境本位回归的态势。 但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转变并不意味着由结果犯向行为犯的变更,原因在于,“根据犯罪的本质,行为犯也必须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质,否则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就成立的犯罪,则可能意味着不需要法益侵害与危险,这会导致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修订后的污染环境罪,除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外,还另外附加对行为后果的要求,即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显然,“严重污染环境”并非是对行为本身的要求,而系对犯罪结果之强调。因此,修订后的污染环境罪,体现的还是传统的“末端应对中心主义”对犯罪结果的要求。

现行刑法将大部分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是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与立法者的惩治目标相一致。 然而,随着我国海洋污染日益严重,刑法这种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头干预的应对方式已明显滞后,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刑法在预防海洋污染和环境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决认定犯罪因果关系方面存在的困难

我国在确认海洋犯罪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制度的问题上秉持了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污染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而且行为与结果之间还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然而,海洋污染的过程较之传统的环境侵害行为更为复杂,它往往是经过多种因素最终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为人尤其是污染企业基本上对污染的证明形成了知识垄断,作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公诉方,事实上很难证明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难以证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未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以及相关关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未能有效破解认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关系的难题,使得许多污染海洋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击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独立罪名缺失,且现有法定刑种类过于单一

我国现行刑法对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设立独立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污染海洋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定罪处罚,使污染土地、污染水体、污染大气并列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类型,但这三类行为性质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污染行为各自产生危害的机理大不一样,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将此三种性质各异之污染环境行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当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实践对海洋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现行刑法第338条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资格刑的规定,难以有效地对海洋污染犯罪进行打击与预防。

三、完善我国污染海洋犯罪的设想

(一)独立设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须因应海洋环境恶化而造成的现实或潜在风险,实现“从人本主义的立法价值观向海洋环境生态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的转变,因此有必要将污染海洋罪从污染环境罪中分解出来,设置与海洋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独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体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虽同属污染环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却远超一般环境违法犯罪,从本质上说,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为海洋环境生态安全,而非简单的与人类本身有关的法益如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均将本类犯罪归属于“公共危险罪”即可证之。且“由于涉海领域的犯罪具有多发性、流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其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难,在刑事犯罪的证据使用和犯罪起刑点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陆地上的刑事法律规范”, 增设污染海洋罪不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惩治有损于海洋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设置污染海洋罪不仅是成文法国家立法大势所趋,更是我国将所加入的国际条约进行国内法转化的要求。目前有关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已对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或参加国必须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在将其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定。同时,国外一些临海国家均在刑事立法中专门设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国如不因应形势增设污染海洋罪,势必影响对有关犯罪的司法管辖和司法合作。

(二)增设抽象危险犯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犯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定罪依据,但抽象危险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险的拟制性基础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即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刑事违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海洋犯罪中仅设置具体危险犯显然是不足以吓阻和惩治日益严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国欲突破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缺陷的考量,我国刑事立法在设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时,应增设海洋污染源头干预环节的抽象危险犯。

1.增设抽象危险犯是海洋刑事立法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的必然要求,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要求将对海洋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严重后果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2.从行为的危险性角度来看,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国内外刑法学者如雅科布斯、耶赛克、罗克辛、王皇玉等,均纷纷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笔者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具体到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是否入罪问题上,应从其危险行为是否具有严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实践中,海洋污染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大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往往很难恢复,甚至不可逆转,而且治理代价昂贵且结果不可预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将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这是犯罪本质的要求。

3.从对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来看,抽象危险犯应对模式更具实效性。对普通污染来说,结果犯应对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为具有“侵害对象不确定、危害后果严重且不可逆转”等特点,如按结果犯模式应对则会使得刑法介入时间过于滞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从事海洋活动因而产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险时,刑法便予强力介入,不仅可以降低其作为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减轻国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时地将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状态,彰显刑法的预防、震慑、引导功能。

(三)引入相关关系原则

相关关系是统计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因果关系一样,也是说明事物之间联系的重要形式。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海洋风险,我国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关关系原则。

1.相关关系能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有助于破解证明刑法因果关系的难题。过去我们习惯性地用因果关系来探求事物的联系。即使无因果关系,我们也还是会假定其存在,而对相关关系基本不予考虑。但研究表明,因果关系被完全证实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也是比较困难的。相对因果关系而言,相关关系对证明的要求则较低,只要找出两个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我们即可预测、推定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在海洋污染犯罪处理上,倘若恪守“无过错即无责任”、“主客观相统一”等固有观点,想从正面突破刑法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并不现实。相反,如果我们有条件地实行相关关系原则,从对于因果关系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将注意力放在相关关系的发现上,则破题变得极有可能,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环节,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制裁。

2.国外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实行相关关系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近年来,有鉴于证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现实困难,国外许多国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国等纷纷对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产生了一批理论创新研究成果,同时,他们又及时将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如日本在其颁行的《关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条就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不难看出,国外立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与相关关系原则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关联关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诉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样分析结果提出证明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国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破围成功的经验启示我们:刑事领域中的因果关系证明法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3.适用相关关系原则不失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类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成为人类改变探索世界的一种有效方法,也必然会影响到法科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换言之,大数据时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变为可能。相关关系的基础是有关数据的采集,核心是量化两个数值之间的数理关系,关键是预测和推定。因此,当两个数值之间出现正相关关系时,即可推定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当两个数值之间出现负相关关系时,即可推定两者之间不具关联关系,刑事追究自然无从谈起。很显然,这种通过采样分析数据得出的结果是有一定的科学根据的。

4.相关关系原则的适用必须加以严格限制。从本质上来说,相关关系是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关联关系的强弱而得出的一种推论,但鉴于物质世界因果关系的极端复杂性和无限性,这种推断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偏差。因此,我们应对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有所节制,严格区分相关关系与“有罪推定”,严格限制相关关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严防“超犯罪化”情况的出现。

第6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关键词】海洋浮油污染;危害;防治措施;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F550.7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人类发展历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海洋不仅是天然资源宝库,也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最廉价的方式。但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造成海洋污染。由于世界石油工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陆岸、海上石油开采量和海上油运量的大幅度增加,海上溢油事件时有发生,石油对海洋的污染日趋严重,石油日益成为海洋的主要污染物。海洋浮油使渔业、水产养殖业、旅游业蒙受重大损失,对大气循环和海洋生态造成巨大影响。近年来各沿海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寻求经济有效的治理途径,并取得了可观的进展,收到了一定成效。

二、海洋浮油污染现状

1.浮油污染的来源

由于浮油污染日趋严重,已对海洋环境和人类生活构成威胁。80年代,一组海洋污染科学研究专家组对海洋污染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得出的结论之一是石油是海洋中比比皆是的污染物。专家们对进人海洋中的石油来源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有45%的石油污染来自海洋运输,包括油泄漏事故;36%来自城市及工业废水排放。海上油田的井喷、油管破裂,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泥浆及钻屑,陆岸油田的含油污水、落地油的排海,陆岸贮油库、炼厂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的含油污水的排海,海上油运事故等都可造成石油对海洋的污染。海洋的石油污染必然形成海面浮油。

2.浮油污染的危害

(1)浮油极易形成油膜,油膜让水与空气隔绝,使水体缺氧、变臭。

(2)溶解于水中的油氧化需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1mg石油氧化需3-4mg的溶解氧,水体缺氧,水生生物窒息死亡。

(3)油类和它的分解产物中,存在多种有毒物质,这些物质危害水生生物,造成水生生物畸变,甚至可通过食物链进人人体,使人的肠、胃、肝发生病变,危害人体健康。

(4)大量油泄漏对水体造成的危害除了上述之外,主要是受污染地区动植物的大量死亡,如前文提到的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的油泄漏事故造成了36741只 鸟、1016只海獭及144只猛禽丧生,这些数字只代表当年n月发现的动物尸体数,可能只是丧生动物的6%-10%。

综上所述,海洋浮油污染物对水圈、生物圈、大气圈造成污染和破坏,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海洋浮油污染治理是当今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海洋油污染防治措施

要保护好海洋环境,应加强海洋石油开发和海上运输的管理,减少海上溢油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海上溢油情况的监测,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治理能力。

1.预防泄漏的措施

(一)防止人为失误的措施。海上溢油事故统计表明,60%-80%的事故是人为失误导致。防止人为失误的措施主要是加强训练,增强配合协调性;制定合理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表,以减少疲劳的影响;认真按操作规程操作;提高设备自动化水平等。

(二)海上(或临海)设施和管线的设计、检查和监控。大部分海上设施的大规模泄漏是由管线引起的,且大部分是由外部损害、管线系统的老化引起的。因此海上设施和管线的设计、检查、监控是预防溢油事故的重要措施,包括应用先进的检验、检测、维修、泄漏探测及控制技术,提高监控能力,预防泄漏事故的发生。

(三)提高油轮事故预防能力。根据事故统计分析,40%的重大泄漏(1978-1992 年)是由油轮触礁或碰撞引起,提高油轮的防碰撞能力可以减少油的泄漏。例如:设计双壳层油轮;对船设计从预防泄漏的角度进行评估;进行模型试验以评估油轮抵抗触礁和碰撞的能力等。

(四)航运和水路的管理。根据事故统计分析,35%的泄漏是因油轮在拥挤的水路中航行、移动中发生的。提高航行信息质量和实用性及船航行的监控能力,可以降低风险。主要是应用综合的油轮专家导航系统和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等。

2.泄漏响应计划、演练和管理

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和更好的组织协调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制定合理可行的泄漏应急响应计划,可以提高泄漏响应、演练和管理的水平。

(一)溢油事故应急计划和响应的决策支持系统。开发专家系统和人工智能技术合二为一的溢油事故计划和响应的决策支持系统,在事故状态时可做出优良、快速的决策。

(二)泄漏轨迹和行为预测。开发油泄漏轨迹和行为模拟模型,通过将模拟模型与实时数据链接,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和响应行动的效率。

(三)演练和准备评估技术。模拟技术是用于对应急响应演练和准备进行评估的实用技术,它可以实现在没有泄漏情况下的演练。

四、海洋油污染的处理技术

目前处理海洋溢油的主要方面有:围栏法,分散法,凝固法和吸附法。

1.分散法

分散法是采用油分散剂,打碎油膜,使其变成微粒,分散到水相中去,油分散剂加快了油的微粒化过程,使油沿垂直方向扩散,不在水体表面形成油膜,从 而不去粘附船舶、礁石和海岸线。使用分散剂增加了油的表面积,加了油的生物降解。

油分散剂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代分散剂以醚型或芳香型表面活性剂为主,由于其毒性重,用量大,加重了环境污染。第二代分散剂采用了芳香烃含量低于3%的石油烃溶剂,毒性比第一代产品要低得多。近年来开发了第三代分散剂—浓缩型分散剂,这种分散剂的有效成分是乳化剂、润湿剂、和氧化剂等多种化合物,毒性比第二代低,且活性好,使用效率高。

2.凝固法

凝固法是采用凝油剂,迅速提高油的粘度,使浮油结成块状物,便于回收,凝固法不如分散法用得普遍,但凝固法能回收油,不产生二次污染。目前已研制 出了很多凝油剂,如日本的酵母蛋白类凝油剂,这种凝油剂凝油效果较好,但生 产工艺复杂,成本高,推广困难。

凝油剂在实际应用时尚有一定困难,首先是如何将凝油剂均匀地撒播在被油污染的海面,其次是凝油如何回收,若凝油得不到有效地回收,则产生的污染,尤其是对海岸产生的污染会更严重,凝油剂与油作用的时间长,在海浪的作用下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也值得考虑。

3.吸附法

吸附法是采用吸油材料将油吸附,从而达到清理油污染的目的。吸附法是解决油污染根本方法。吸附法最好和围栏法联合使用。便于吸油后物质的回收。吸附法关键在于吸油材料的特性:(一)对于海洋溢油,由于其扩散快,则要求吸油材料具有很快的吸油速度。(二)要具有足够的浮力,能长时间浮于水面,便于吸油和吸油后的回收。(三)要无毒性,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目前已开发了许多吸油剂,包括天然植物产品、有机合成产品和无机矿物产 品。这些产品中有很多具有较强的吸附能力,可以用于油污染的治理。现介绍二 种很有前途的吸油材料。(一)膨胀石墨有疏水性和亲油性,对油类有较强的吸附能力,并在吸附大量的油之后结成块状,浮在水面,由于膨胀石墨基本上由纯碳组成,无毒和化学惰性,膨胀石墨即使散落于水中也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二)煤基吸油剂是近年来煤炭科学研究院开发的一种新型吸油产品,它以煤 为原料,产品具有疏水性和亲油性,可以对石油类、植物油类、动物油脂等进行有效吸附。煤基吸油剂为一种固体颗粒状物质,密度低,吸油前后均能长时间浮于水面。吸油速度极快,在20-30秒内即可将油吸附,可及时有效地清理泄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

五、结束语

未来,如果不加强海洋浮油污染的治理,海洋浮油污染会日益严重。目前,在我国漫长的海岸线上,渤海、黄海石油污染比较严重,东海、南海较轻。但随着东海、南海海上油田的不断开发,开采和运输量将会大幅度增加,海域的溢油事故及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将会有增无减,我国海域受石油污染的情况将日趋严重;处理油污染的方法 很多,各有其特点,处理效果及实施难易有差别,应用时需根据具体条件确定。吸附法具有较好的处理油污染的效果,煤基吸油剂具有资源广阔,吸油性能好,价格低等特点,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第7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产业结构;循环经济

河北省社科联课题:现阶段我省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080300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关于城市化定义的观点有很多,总的来说认为城市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二是城市空间的不断扩大,即原有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和新的城市数量不断增加;三是产业结构的演进,即由传统的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变。大力发展城市化有利于缩小城乡间经济、教育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距、增加就业机会、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河北的城市化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中生态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但由于城市人口的逐渐增加、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城市承载能力逐渐降低,城市环境污染变得日益严重,阻碍了河北的可持续发展。

一、河北城市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

由于河北的产业主要是以矿产资源和钢铁等重工业产业为主导,对一次性能源消耗严重,并且这些能源的使用是造成河北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另外,由于基础设施薄弱、城市规划不合理、政府环保措施执行不力等原因,加剧了环境污染的程度。

1、空气环境。近年来,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空气呈煤烟型,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这也是导致河北酸雨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表1)

2、水环境。水体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是困扰河北水环境的两大难题。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河北地下水位一直呈下降趋势,地下水蓄存量正逐渐减少。与此同时,水环境的总体污染程度正逐年增加,2004~2007年河北省废水排放总量分别达到了20.6、19.6、22.23、22.29亿吨。

除上述水环境污染外,河北的海洋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近年来,河北赤潮现象一直发生,并且面积越来越大,2006年发生的第四次赤潮面积就达到大约1,600平方公里,而2007年在秦皇岛附近海域海洋发生赤潮4次,其中有3次被确认为有毒赤潮,在秦皇岛海域尚属首次。

3、农业环境。由于河北水资源的匮乏,导致部分地区的农民使用污水灌溉农田,且面积正在逐渐扩大,再加上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使得耕地质量降低,农业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从2004年到2006年,河北省发生农业污染事故分别达25、35、36起,污染耕地面积分别达938.5、2,121.5、2,583公顷。

受污染耕地面积的扩大和耕地质量的下降不但使河北遭受了不少的经济损失,还使本已逐年减少的耕地资源显得更加紧张,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人均平均水平。

二、环境问题对经济的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河北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无法否认的是,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环境的损害为基础的,明显与环境保护之间不协调,这无形中又增加了经济的支出。

1、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指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由于污水灌溉、工业废气的排放、劣质农药的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水资源污染,导致农产品产量减少形成的经济损失;由于矿业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公共设施破坏、地质灾害等形成的经济损失;由于酸雨造成的农作物大幅度减产、房屋建筑的腐蚀等形成的经济损失;赤潮对水产养殖业、海洋旅游业的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耕地污染引起的农产品产量减少,造成的经济损失。

2、环境治理支出。主要是指对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投资。比如,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废弃物的处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等。这部分的支出金额是较大的。河北2004~2006年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分别达到了147.61、191.37、167.03亿元。对于环境治理的支出能够起到改善环境污染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如果我们在城市化发展的初期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就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也就会减少这部分的支出。所以,环境治理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补偿性特征。

3、预防性支出。这部分支出主要是为了避免、预防环境污染而做出的。比如,环保部分的管理费、环境监测支出、环境保护的培训费和环保宣传的支出,等等。预防性的支出不但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还能够帮助政府和企业减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补偿性支出。

4、机会成本。这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其他产业发展受阻的机会成本。比如,因为生活垃圾侵占土地,导致土地无法用于耕地、建筑等其他用途的损失等。

5、健康成本。由于环境污染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恶劣影响,由此导致疾病的发生所引发的经济支出。如因患病引起人们的收入损失和包括药费、检查费在内的医疗费用等。

三、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对策

1、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城市化的过程包括产业结构的演进,即由传统的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变。而河北由于以重工业为主,成为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资源的消耗大户,而第三产业发展缓慢。能源的大量消耗是造成河北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并以此推进河北的城市化进程,改善河北的城市环境。

(1)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河北具有优秀的旅游资源,自然风光秀美,是全国唯一兼有海滨、平原、湖泊、丘陵、山地、高原的省份。除现在已有的秦皇岛、承德等较为著名的旅游资源外,河北还有很多尚未开发的乡村旅游资源。比如,历史古城卢龙、玉田等。通过乡村旅游业的开发,有利于加快农村交通、垃圾处理、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改善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由原来依靠种植、养殖为主变为发展旅游业为主;有利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促进农村文明程度的提高。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加强旅游业的管理,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2)大力发展食品业。河北有许多的土特产品和风味小吃享誉中华,很多在国内外市场都是供不应求的。比如,坝上高原的口蘑、京东板栗、昌黎的葡萄酒等。河北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应该大力发展食品业。借助旅游业,大力发展旅游食品,带动地方经济。

(3)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近年来,河北的新能源产业发展不错,如保定的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太阳能电池200兆瓦。河北有很丰富的新能源。如作为农业大省,河北小麦的种植面积大,产生秸秆多,通过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就能实现变废为宝。另外,河北省地处环渤海地区,有着丰富的海洋能源资源,可以利用潮汐这种洁净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

(4)大力发展体育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问题日益重视,逐渐加强了对体育的要求,而且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申办,秦皇岛作为足球分赛场已经具备了承接国际赛事的能力和条件,可以说河北的体育业有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体育产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进步,创造再就业的机会。比如,体育场馆的建筑可以带动制造业的发展,体育赛事的举办可以带动广告业、食品业、服务业的发展等。

2、发展循环经济。传统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经济模式,即“资源―产品―污染物排放”,而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路式的反馈流程经济模式,强调资源的减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环。这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1)通过科技创新,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依靠科技创新,改变高能源、高消费、高排放、低效率的生产模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或淘汰有害原材料的使用,减少产品使用对环境的污染,尽可能地使用可再生资源,有效地进行废物利用,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等。

(2)倡导绿色消费。消费的增加往往会增加对资源的索取及对环境的破坏,因此人们应该树立节约、环保的消费模式,减少污染。提倡消费绿色产品、绿色能源。这些产品不但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最主要的是他们可以回收利用,是可再生能源,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3、以预防为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化的发展应改变过去那种先开发后保护的方式,改为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预防环境污染为主的发展模式。科学地确定城市的性质和规模,充分考虑城市性质、规模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关系,立足实际情况,依靠相关条件,合理进行城市的规划和布局。这不但能够有效地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也可以降低对环境破坏的补偿成本。在规划时,我们要尽可能地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将可以进行循环生产、相互利用的企业集中在一起,实行生态工业链园区布局,实现污染的少排放或零排放。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丽欣,刘云.河北省城市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问题思考.生态经济,2006.2.

第8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关键词:生态修复 水环境

课题:秦皇岛市社科联项目

201206167 秦皇岛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构建、评价与生态城市建设对策研究 201206166 秦皇岛生态城市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

秦皇岛市科技局项目

2012025A128秦皇岛市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保障机制研究

一、生态恢复技术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现状

生态修复技术应用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主要是用于各种受损生态系统如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生生态系统、草原、森林、矿区等陆地生态系统的恢复重建过程中。[6-8]

目前广泛应用的污染水体整治工作如驳岸景观、河床硬化、综合调水及引流冲污等方法都难以解决水体生态系统重建与水体功能的再现问题。 因此,从 20 世纪 70 年代后开始采取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法,强调水环境生态系统的修复逐渐成为受污水体治理的主导思路。

二、生态恢复主要技术与方法

(一)生态修复技术概念

生态修复的概念

所谓环境生态修复,是指使受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恢复到被破坏前的自然状况,强调在不断减少污染源的前提下,采用生态方法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环境自净能力,还原生态系统的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在区域的结构功能[19]。

(二)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

1、污染水体生态恢复的工程技术

(1)植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技术是以植物(如水草、水生花卉等)忍耐和超量积累某种或某些化学物质的理论为基础,利用植物及其共生生物体系清除水体中的污染物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①植物萃取技术

利用金属积累植物或超积累植物将水体中的金属萃取出来,富集并运输到植物可收割部分。

②根际过滤技术

利用超积累植物或耐重金属植物从污水中吸收、沉淀和富集有毒金属。

③植物固化技术

利用耐重金属植物或超积累植物降低重金属的活性,从而减少因重金属扩散而进一步污染环境的可能性。

(2)动物与微生物修复技术

水生动物群落的恢复是水体生态系统恢复的重要内容,同时亦是维持重建水生植物群落结构和功能稳定的重要机制。

①采用CBS水体修复技术

CBS是Central Biological System(集中式生物系统)的简称,由美国CBS公司的科学家开发研制,并得到广泛成功应用,是一种高科技的生物修复水体的方法,是利用微生物生命过程中的代谢机理,将废水中的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从而去除有机污染物的过程。

②采用EM技术进行水体修复

EM为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的简称,是一种由酵母菌、放线菌、乳酸菌、光合菌等多种有益微生物经特殊方法培育而成的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EM技术时日本琉球大学教授比嘉照夫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发成功的一项微生物技术。EM菌群是由5科10属80多种对人类有益的微生物复合培养而成的多功能微生物菌群。其物理性状为棕褐色液体,包含有光合细菌、醋酸杆酶、放线菌、乳酸菌和酵母菌5大类微生物。EM菌群在其生长过程中能迅速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同时依靠相互间共生增殖及协同作用,代谢出抗氧化物质,生成稳定而复杂的生态系统,抑制有害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激活水中具有净化水功能的原生动物、微生物及水生植物,通过这些生物的综合效应从而达到净化与修复水体的目的。

2、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修复技术[14-19]

(1)恢复水生植被

控制营养物的生物措施包括扩大天然营养物汇点对营养物的滞留,削减营养物向营养生成带的再循环和内负荷,外源负荷的削减必须与湖泊内过程相吻合,即将营养物保持为初级生产者所不能利用的化学形态或滞留于湖内不能利用的位点。控制外源营养负荷,除利用和恢复水陆交错带的湿地和湖泊沿岸带的大型植物和微生物的作用,发展费用较低的半天然的人工湿地也是一种可行途径。对于水质明显恶化的水体沉水植被不易恢复,即使恢复也难以维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根际系统的净化,控制面源污染,或是通过生物量的收获消除内负荷,美化环境。重建以沉水植物为主的水生植被对以武汉东湖为代表的长江中下游富营养化浅水湖泊的恢复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结合起来。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也必须根据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规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态特征选择耐污性强的r-选择型植物作为先锋种类,然后逐步对水生植被的结构加以优化。

(2)优化水产养殖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平衡

一般说来,湖泊退化的表征有藻类过度增长、水生植被衰退、污染输入超过水体自净能力及净化能力下降、水质恶化、食物链丧失等。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人为措施促进湖泊的恢复,防止水体的进一步污染,降低富营养化水平。大型枝角类及植食性鱼类虽然可以降低藻类现存量,提高水体透明度,但在长期尺度上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必须进行湖泊生态系统的整体优化,提高和恢复生物多样性,进而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湖泊富营养化的过程中,水生植物群落本身也发生演替变化,以适应不同的营养水平和水环境条件。

在水体富营养水平高,透明度低,加上水华大量发生,草食性鱼类摄食等因素的作用下,沉水植物损失,湖泊进入浮游植物占优势的状态,我国称之为藻型湖泊,表现为湖水浑浊、生物多样性降低,湖泊的利用价值、美学价值和野生生物保护价值也随之下降。但并非每一个湖泊都符合这一模式顺序发展。由上述演替过程分析,对于长江流域富营养化浅水湖泊的生态恢复必须以沉水植物为主的水生植物重建为重点,将工程措施和生态调控措施结合起来。对外源与内源污染负荷的削减是有效的生态调控措施的前提。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必须根据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规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态特征,选择耐污性强的,选择型植物作为先锋种类,然后逐步对水生植被的结构加以优化。

3、海洋生态修复---海藻的应用

海藻是海洋生态环境的生态修复者,大力发展海藻养殖,可以减少海洋富营养化,修复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海藻通过从海洋环境中不断吸收氮和磷,当生长到一定大小,可以被人们很容易地从海区收获到陆地,这种收获本身就是把大量吸收和储存在海藻中的氮和磷从海洋中除去。这种除氮和磷的方式必须存在两大前提:其一是该种海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而且经济价值越高越容易被栽培和收获。其二该种海藻可大规模栽培生产且收割方便。海洋微藻也能从海洋中吸收氮和磷,但由于其个体小难以收获,因此难以充当现代海洋生态修复者,只能作为生态平衡成分之一。

参考文献

[1] 罗永. GIS 技术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 年,2:6~7.

[2] 荆治严.城市重污染河流污染特征与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J]. 环境保护科学,2012,38(2):16~19.

[3] 秦伯强,高光,胡维平,吴庆龙,,刘正文,谷孝鸿,朱广伟,陈非洲. 浅水湖泊生态系统恢复的理论与实践思考[J].湖泊科学,2005,17(l):9~16.

[4] 叶建锋,操家顺.生态修复技术在保护水库水源地中的应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4 ,27(2):61~63.

第9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范文

一、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国外自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自90年代后期针对养殖污水对邻近海域的环境影响和生态效应,海水鱼虾养殖引起的水体恶化,水产养殖造成水域生物多样性减少,网箱养殖投饵对附近海域造成的营养盐符合成为赤潮发生的诱因、导致鱼虾大量死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我国,2002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第一次提出海洋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包括自身污染问题、海水养殖品种退化问题、养殖所带来的生物栖息地环境损害、外来物种侵害问题等。2006年上海“多宝鱼”风波①以及2007年福建省鱼类“白点病”事件②已为“水产养殖热”之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高密度网箱养殖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具体表现在对海水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与近海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两方面。

(一)网箱养殖对海水水体环境的污染

高密度网箱养殖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养殖生产投入的饵料、排泄物和化学药品等等的投入对养殖海鱼的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包括营养物污染、化学药品的污染两方面。一方面,营养物的污染。大规模海水养殖是指大片水面被围栏或密植网箱,水面超负荷运载,由于围网精养采取高密度放养,并大量投喂外源性饵料,排泄物增加,致使水中氮、磷等营养要素和有机物含量猛增,透明度下降,水质和底质恶化,水体富营养化加重。研究表明,投入虾池或网箱的饲料只有70%被鱼虾所摄食利用,其余30%或更多则浪费掉形成对环境的污染物。国外曾有人研究表明,一个年产60吨靠人工投饵网箱养殖鲑鱼的养殖场,每年排放的有机废物,大约相当于居住2000~6000人的建筑单元每年排放的有机废物量,这些有机废物散布在网箱周围500m2或更远范围的水域中[1]。营养物质的大量输入不仅直接和间接地造成了鱼类死亡和珊瑚礁的破坏,营养物质的大量增加将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导致生态系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化学药品的污染。海水养殖中使用的治疗药物、消毒剂和防腐剂已成为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重要因子。随着海水养殖的迅猛发展,养殖水环境的不断恶化,海水养殖鱼类的病害呈不断扩大、增多的趋势,杀虫剂、抗生素和疫苗等生物活性物质作为海水养殖业防病治病的唯一措施也得到广泛使用。但这些化学物质的用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药物滥用现象,在杀灭病虫害的同时,也使水中的浮游生物和有益菌、虫受到抑制、杀伤甚至致死,而这些有益微生物群落、单细胞藻类的存在有助于提高虾类的抗病能力。不加选择的使用消毒剂、抗生素会造成微生态严重失衡。对于一些低浓度或性质稳定药物的残留,可能会在一些水生生物体内产生累积并通过食物链放大,对整个水体的生态系统乃至人体造成危害[2]。

(二)网箱养殖对近海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一,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网箱养殖水体是一种人工生态系统,养殖对象一般是单种群,即使混养也是少数种群,大面积的单种海水养殖,必定要造成海区生物多样性向单一性转化和海洋生物的“内循环”发生变异,当生态变异过大时,将导致物质循环平衡的失控,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第二,养殖逃逸的鱼类对其临近海洋生物的影响。海水养殖逃逸的鱼类可能在疾病的传播、野生群体遗传组成的改变等产生副作用,可能会将地方流行病传给野生种群。养殖鱼类的活力不如野生种群的活力,逃逸后会对野生种群的数量变动、产卵场产生影响。第三,对沿岸滩涂、红树林的破坏。我国的海水养殖大部分集中在低于15米深的潮间带滩涂、浅海和海湾带。沿岸滩涂和红树林素有“海岸保护神”之称。这些地方是许多鱼类和甲壳类动物的栖息、产卵和避难处,某些盐碱地在洪水、风暴和飓风来临时还可以成为重要的排水通道。另外,它们在大陆-沿岸水体交换过程中还同时充当十分重要的缓冲器。网箱养殖是海水养殖的主要方式之一,高密度的网箱养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的破坏远远超出海洋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加剧了水质恶化,破坏生态平衡,并有进一步影响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之忧。环境已经成为网箱养殖过程中的有机部分。只有对网箱养殖活动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才能保证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网箱养殖过度污染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一)网箱养殖的负外部性造成海洋资源价值被低估

高密度、大规模的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是产生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表现为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意味着企业不必承担其收益的全部成本,从而造成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导致企业网箱养殖的密度过高,加剧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核心是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福利产生消极影响,却无需作出相应的补偿。图1表示的网箱养殖的负外部性。横轴表示的是网箱养殖的产品产量,纵轴表示的是产品价格。由于网箱养殖的私人边际成本(PMEC)小于社会边际成本(SMEC),网箱养殖具有负外部性,具体表现为网箱养殖者的养殖过程中对海水水体环境与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了破坏,但是这部分对环境的损害并没有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这部分环境成本是由社会而非网箱养殖者承担,从而产生负外部性。社会边际成本(SMEC)与私人边际成本(PMEC)的差额就是网箱养殖产生的环境破坏成本,而且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边际环境成本是递增的。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私人边际成本线(PMEC)与私人边际收益线(MER)相交于A点,此时的市场价格为P2,养殖规模为Q2。虽然边际环境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只按私人边际成本确定养殖产品价格(P2)和养殖规模(Q2),养殖的负外部性不作考虑,造成了网箱养殖的大规模和高密度,产生了环境污染成本。海水养殖负外部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资源的公共物品特征。外部性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造成另一经济主体福利变化,却没有人作出相应利益要求,这种行为不符和理性假设。环境具有稀缺性,经济主体在使用时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福利影响却没有进行弥补或获取收益,原因在于相关利益主体没有能力或权力要求相应利益,他们之间缺乏调整稀缺物品利益关系的有效准则,即产权不清。因而外部性源于产权不清,产权不清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环境的根源.海洋资源产权制度不明确。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清楚地定义海洋资源的产权,海洋资源具有自由进入的特征,自由进入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海洋资源,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海洋资源使用者之间进行浪费性竞争,带来我国海域过度使用,资源利用冲突、资源利用的无效率以及资源利用的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最终导致海域的滥用、资源系统功能完整性的破坏以及海洋环境的蜕化,危及到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3]。光褒的海域对养殖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条件,并且海水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通过自身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和生物过程而使污染物质的浓度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对海域功能利用中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海域资源具有无主和公开进入的特点。由于无主先占的原理,使养殖户竞相圈占海域,加大养殖密度,投放大量饵料和化学药品,以提高产量,这样养殖规模不断增大,养殖密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竞争的激烈化,不但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养殖业本身产品质量提高、产量扩大带来不良影响,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下降。

(二)海洋资源的经济管理手段缺失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关于海水养殖的管理体系是以法律管理为依据,行政管理为手段,技术管理为方法,而经济管理则明显不足。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法》此外还有资源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和水产养殖安全管理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为海水养殖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一些专门的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许可证制度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具体执行体现。目前我国是使用“两证制”,即“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证”。由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功能区划负责对养殖区域进行规划,制定一套综合性的海岸带实施利用计划,来保证对所有活动和利益各方冲突的解决。在规划的养殖区内可以进行养殖活动,但养殖公司或个人需要向政府申请两证,而政府则通过两证的发放来调控生产[4]。技术管理方面,对于海水养殖存在的问题,相关研究者纷纷从技术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李纯厚等提出调整优化养殖结构,二元混养或多元化立体养殖,利用不同养殖种类生态习性,进行合理的生态养殖,既可充分地利用水域生态环境,又可有效地降低养殖自身污染[5]。吴益春等提出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技术研究,包括微生物修复,大型藻类生物修复与其他生物修复,以控制海水养殖水域富营养化问题,降低海水养殖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修复退化的养殖海域[6]。宁修仁等提出推广使用高效配合颗粒饵料,改进投饵技术以及应用复合养殖技术,优化水产养殖系统的结构,并制定相关网箱养殖的标准和法规[7]。经济管理方面,海水养殖是利用海域资源的人类的经济开发行动,当这种大规模的经济开发行为超过了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便对环境产生破坏,并影响到自身产业的发展。经济学家在剖析市场经济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污染的经济学解释,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学手段,这种手段通过确定污染环境的经济代价,来限制经济当事人的污染行为。这类手段包括:污染税或排污费、污染物减排补贴、产品税、罚款、押金、排污权交易等。但是在海水养殖的管理上,根据海域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交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目前国家对海域使用进行管理的唯一的经济手段,对合理配置海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海水养殖的其它经济管理包括项目开发的经济评价、税收和收费管理等等则是空白。以上行政规制和技术指导在网箱养殖的环境管理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效率上还不够灵活有效,特别是我国的海水养殖是分散的大规模的市场行为,环境管理中如何更多地应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三、减少污染的经济管理手段

(一)排污收费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

高密度、大规模的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产生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存在差异,从而扭曲了相应的激励机制。环境成本内部化可以有效解决价格机制的缺陷,使环境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网箱养殖具有负外部性,养殖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造成对海洋资源供求失衡,加剧了海洋环境的污染。政府利用经济管理手段通过征收相应排污费用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使环境生态价值和资源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使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产生合理的激励机制来引导养殖者的行为,将排污量控制在最优排污水平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解决过度污染问题。在图1中,征收P1~P2的排污费,于是将海水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纳入到养殖成本,私人边际成本就转化为社会边际成本,从而导致最优养殖规模从Q2到Q1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从而解决环境问题。通过此种方式。排污费可根据等边际原则来决定,即在这一点上,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养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须交纳的排污费,此时可以达到社会总效益最大与总成本最小。

(二)排污税率的确定

通过排污收费可以将海水养殖的外部成本包括在生产成本之中,从而使养殖者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从而解决环境问题。根据等边际原则,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养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须交纳的排污费,即排污税率。假设根据N个企业污染治理样本点,通过统计回归得到企业平均污染物治理或削减费用函数为:TAC=g(w),企业的总外部成本函数为TEC=f(w)。在污染控制条件下的社会总效益函数为TR=h(w),w为单位时间内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则MAC为边际处理费用,MEC为边际外部成本。已知:其中,QP为污染控制下的产值,EP为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QN为无污染控制下的产值,EN为无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收费标准应该等于相应污染削减或排放控制目标下的边际处理费用[8]。因此确定排污税率的关键在于边际处理费用的计算。边际处理费用可使用人造处理系统的成本来评估,替代成本法是笔者在此以部分黄渤海沿海地区的对虾养殖为研究对象,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崔毅等人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选用青岛污水处理厂公布的数据,使用污水处理厂单位面积的P、N处理成本来估算单位养殖面积的处理成本,以此来替代边际处理成本,粗略估计黄渤海沿海各地应征收的排污税费以供参考。其中,PO是海水网箱养殖排污对环境破坏的价值量,即边际处理成本;C是单位体积污水中N、P的去除成本;Q是海域所接纳的含N、P污水量;S是海域面积,根据青岛地区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数据,P/N平均处理成本是0.8元/m3[9]。计算结果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