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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教育部第27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新时期新阶段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献,对于加快推进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深化高校档案工作管理内涵建设,提高档案服务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院校在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办法》的精神和要求,2008年12月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目前全省高校中已掀起了一股贯彻实施《办法》的。虽然同为高等学校,但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院校在学校的历史沿革、办学方向、办学性质和学校规模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高职院校应当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效地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几年的实践,笔者初步感到高职院校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
关于高校档案机构的设置、性质及其职责,《办法》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档案机构的设置规定了两种形式,即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而且要求只要具备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或者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应当设立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从目前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院校都基本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馆。但一般高职院校都如同笔者所在的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一样,均是由中专学校升格成为高等学校的,所以在规格上比普通高校要略低一些,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在教学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都与普通高校都有所差别。尤其在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上,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限制了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创造性的发挥。档案工作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缘故,在短期内工作的好坏对学校大局影响不会很大,因此其重要性容易被忽视。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在贯彻落实《办法》中关于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没能很好的得到解决。
(二)档案人员的配备问题
关于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的配备及应具备的条件、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编制及职数等,《办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条件也有具体要求,应当具备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等条件。这为高等学校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非常有利于高等学校档案干部队伍的建设。
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档案事业的发展。高职院校档案工作者中大多毕业于非档案专业,有些人根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档案的基本理论,也缺乏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只能起到简单的保管作用,不能真正做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对于普通高校来说,选拔任用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档案机构负责人,可以说丝毫不成问题。但是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其教学、管理人员数量规模和结构层次都相对局限,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人员本来就有限,所以要求档案机构负责人也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就显得比较苛刻,一般高职院校都难以企求。
(三)归档门类的确定问题
《办法》对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产品生产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等若干门类,这是从全国高等学校的整体考虑而确定的,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普遍的针对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广泛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主要从事高级技能教育,培养能独立处理工艺技术中的“疑难杂症”,能手脑并用有较高心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视野的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技能教育,很少承担科研任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外事往来。但目前高职院校还未能从实际出发,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归档门类。
同时《办法》还指出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目前高职院校在进行归档相关文件材料时,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归档制度。档案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等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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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学术研究缺失问题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档案工作的学术性要求,指出要将“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列入了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同时指出“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从目前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学术研究来看,对档案工作深入研究的力度不够。大多数高职院校只是简单的把相关档案材料归档整理,没有很好的对档案资料和管理进行研究,没有进行相应的编研以及出版相应的档案史料。在没有系统的对档案工作进行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在《办法》中提及的开设有关的档案管理的选修课更是难以实施。
二、解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路径分析
(一)成立综合档案室来为学院保存和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高职院校档案机构作为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理所当然在规格上也比一般的普通高校的档案机构要略微简约一些。有鉴于此,笔者所在的学院并没有设置档案馆,而是设置综合档案室,隶属于院长办公室领导。同时明确规定,综合档案室作为学院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高校档案机构应履行的九个方面管理职责。从运行状况和实际效果来看,采用综合档案室这一机构形式,更加适用于高职院校,完全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各高职院校结合自身情况设置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高校中的作用。
(二)选配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增强档案开发技术力量
稳定专兼职档案人员、提高其整体素质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人始终是最重要的,档案管理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只有选配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才能增强档案开发的技术力量。
笔者所在学院现共有教学、管理人员56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不足80人,仅占总数的1.4%,而且他们都在教学第一线。随着招生规模逐年扩大,他们都担负着繁重的教学任务。因此要从教学第一线抽调本来有限的高级人才到档案机构工作,显然有些不太现实。为此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坚持从实际出发,选用一名具有馆员任职经历的同志担任综合档案室负责人,由于该同志十多年来一直从事本院档案工作,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档案管理业务水平,完全适应工作需要,胜任综合档案室负责人这一职位。同时学院各系部均明确兼职档案员,负责做好各自所在系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在选配兼职档案员时既考虑了人员素质,又考虑其业务水平。学院鼓励专兼职档案人员学习新技术、新知识和参加业务培训。各种培训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加强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新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学院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和稳定档案管理人员队伍。
(三)准确进行归档分类,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由于高校各项活动的特殊性,其档案具有多样性、客观规律性、周期性等特点。因此应针对其各种特点进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以及有效利用档案。
笔者所在学院在确定归档门类时,对《办法》规定的相关门类作了一些调整,省略了产品生产类,并将外事类归入行政类、科研类归入教学类。同时突出记录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党群类和行政类、涉及民生的人事类和学生类、体现学院学生培养水平的教学类,使得学院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科学合理,更加符合高职院校的实际。
(四)加强档案工作学术研究,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蓬勃发展
档案管理的工作不仅在于各种文档的归档整理,还要求对档案工作进行一定量的学术研究。只有丰富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对档案科学有效的管理与利用。
笔者所在学院,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学院积极组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的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其业务水平以及加深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学院出台各项政策鼓励档案工作人员申报研究课题,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水平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研究平台,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学术研究,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的蓬勃发展。
三、小结
在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中,高职院校要秉承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从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来加强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工作在高校中的作用。由于实践比较有限,笔者将不断摸索,继续深化对贯彻实施《办法》的认识,逐步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规范的精神和要求与学院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推动学院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为创建全国示范高职院校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2008年9月1日实行.
[2]张明香.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09,(8).
谈到档案工作,部分专业档案中也存在正卷和副卷的名词概念。例如:
1994年印发的《派出所档案管理规定》中第五条:根据公安部《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进行管理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建立重点人口卷。已经查实的有法律效用的材料,立为正卷;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立为副卷。
1991年印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阅卷笔录,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和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都在副卷之中。
1991年印发的《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政治侦察案卷、刑事侦查案卷、预审案卷、调查案卷、组织案卷等类档案均需要建立副卷。
在地方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制发的专业档案管理制度中,也出现了正副卷的字样。如2010年印发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中第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文书材料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
既然正副卷名词概念在如此多的专业档案中出现,是否意味着按字面理解,正卷和副卷各自包含的档案形式、内容、保存价值差别巨大呢?
笔者认为显然不是。例如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规定: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副卷包含的文件材料都是在仲裁过程之中形成的,是完整的仲裁档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缺少任何一种材料只能说明仲裁过程某个环节没有进行或者是归档未实现齐全完整。这些文件材料是仲裁过程中部分环节的真实记录,是仲裁档案的组成部分,根本没必要列为副卷。公安业务档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副卷情况类似,也需要和正卷一起移交。又例如《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六条中规定: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这说明正卷、副卷内的档案材料同样重要,不能厚此薄彼。既然如此,又何必将其先分开后合并,增加基层档案工作人员的无效工作呢?
据笔者了解,在实际工作中,仲裁档案的正卷是可以让申请人、被申请人查阅、复制的,而副卷牵涉到仲裁工作人员对当事双方利益平衡问题,因而不能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利用。这一做法源于2002年12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中的条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人可免费到法院查阅本人案件的案卷,查阅案卷的范围仅限于“正卷”,包括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如果说在若干年前手工立卷方式下,必须通过实体分开以达到限制利用的目的,那么在计算机管理非常普及、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的今天,再提正副卷这样的名词概念就显得很滞后了。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单独标识、单件利用的方式解决限制利用问题,没必要再使用似是而非的名词概念。
不过也有例外,《派出所档案管理规定》中的副卷中包括“未经查实的重大嫌疑线索和群众检举材料……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等材料,而后面又规定“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属于不归档范围。这就是自相矛盾的规定,属于不归档范围的材料为什么要纳入到档案的副卷去呢?这恐怕就是常识性错误了。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如果专业主管机关擅自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就多多少少有违法的嫌疑。
当前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社会上对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三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途径扩大;四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主体受限。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效率,一要建立健全婚姻电子档案;二要实现全国婚姻档案信息共享;三要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责任意识;四要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制度。
关键词:婚姻档案;现状;问题;建议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是指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以所收藏的婚姻登记档案为依据,以所藏婚姻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提供档案信息,为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和公、检、法等机关服务的一项业务活动。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现状
(一)社会上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是婚姻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所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婚姻事务的依据。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也越来越频繁。从平度市民政局的统计资料看,2001年―2014年平度市共补领结婚证16781对,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6842份。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近五年更是创历史新高,仅2014年婚姻档案查档量就达13517人次,出具证明10412份,查阅《离婚协议书》及复印婚姻档案3105人次。(详见表1)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单位介绍信在10月1日之后被个人郑重声明所代替,省去了原来单位介绍信盖章等烦琐程序,但是却为婚姻登记造假提供了可能,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在全省婚姻信息联网的情况下需认真审查。2003年以来,在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多次发现声明为未婚,审查登记时却发现已结婚情况,避免了骗婚甚至可能是重婚悲剧的发生。
(三)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主体受限。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但作为社会的一员,公民必然与社会上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发生联系,必然涉及查证其婚姻状况的情形。因此,婚姻登记档案既不能仅限于个人适用,也不能完全对社会开放,属于限制开放利用的档案。这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总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要前提。因此,婚姻档案的利用主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诉讼阶段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有关婚姻登记档案。
二、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全部录入电子档案且分头管理。我市婚姻档案建档时间是1987年,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部门移交”的规定,我市2004年之前的婚姻档案已全部移交档案局。1987-2003年的婚姻档案档案局实行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对1997年集中登记之后的档案已全部录入电脑,而1987-1997年集中登记之前的婚姻档案因与档案局录入系统不同,还没有实行有效地衔接,自己下大力气录入又因旧档案有若干无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没写全而无法录入,这就为当事人造假提供了可能,容易造成当事人骗婚或重婚现象的发生。
(二)婚姻登记档案电子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当前,婚姻登记仅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登记,还未实现全省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网,交换婚姻信息。婚姻信息的不畅通,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一个很鲜明的例子,有一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在本地法院离了婚,之后女方远嫁外省结婚登记,在外地生活的几年感觉婚姻、生活很不如意,就在当地民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一直想把户口迁回来,可两位老人都已去世,无投靠迁入理由,于是就找到一直未再婚的前夫,二人具体怎么商量的我们不知,就来到婚姻登记处以结婚证丢失为由申请补领结婚证,本应是复婚登记,却因全国婚姻信息不联网,职能交叉部门信息不畅通补领了结婚证,造成执法错误。
(三)集中登记前所形成的婚姻档案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材料收集不齐全,保管混乱,有的个体收集不够齐全,有的甚至年度出现空白。二是错误率高。主要是登记姓名、出生日期填写混乱或该填项不填,造成当事人证件内容与身份证件不符。三是原始档案形成时使用纯蓝墨水填写,在乡镇保管时期防光、防水、防潮措施不当,加之档案形成时间较长,已20多年,有不少档案现在看起来字迹模糊,查阅起来困难。
(四)婚姻档案的提供利用与保密性存在矛盾。婚姻档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婚姻信息是要保密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结婚登记取消了单位和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少当事人为防止被对方欺骗,结婚前申请查阅对方的婚姻状况,此类情况,查阅人与被查阅人之间尚未确立婚姻关系,没有人身法律关系,应当不予受理。
三、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婚姻电子档案。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迫在眉睫的事情,要下大力气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从而为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通过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功能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杜绝重婚现象的发生。
(二)实现全国婚姻档案信息共享。在已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登记的情况下,争取实现全省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网,交换婚姻信息,并逐步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档案应用的现代化手段,发挥婚姻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青岛市市北区档案局,山东 青岛 266033)
近年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公民为保障个人权益,前来档案馆查询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档案信息的人次日益增多,查询内容多以婚姻档案、知青档案、招工档案等门类的民生档案为主。作为区级综合档案馆尤以婚姻档案的查询利用率是最高的。
婚姻档案与普通的文书档案有所不同,它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档案,虽然没有标明密级,但却对除当事人以外的一般利用者保密。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1月20日联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 32 号令),对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地、各档案保管单位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理解不一致,利用这些档案目的也从原来的补证、离婚扩展到二胎生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贷款、买房卖房、户口申报、确定财产性质等。新变化带来新挑战,产生新矛盾。婚姻档案利用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婚姻档案利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1 查阅主体与婚姻当事人不一致问题
在近年来的接待工作中我们发现: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自己的婚姻档案,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其中,律师持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前来档案馆要求查阅利用当事人婚姻档案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们认为:只要是律师,持有律师证,有当事人的委托,就可以查阅利用当事人的婚姻档案。这种情况,《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没有对律师查阅当事人的婚姻档案作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别授权。在《办法》第十五条(三)项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所以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采取的方式是: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因为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四)项明确规定:律师只有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2 婚姻当事人作为原、被告,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阅婚姻证明
《办法》第十五条(四)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纪检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的情况是:大多数律师手中的书面委托都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而且因为没有立案,也就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并没有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为了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仅持起诉书和律师证要求查阅原、被告婚姻关系,我们采取的方式是: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
3 当事人因某种利益关系不同意查阅婚姻档案
在实际利用工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即有的当事人双方均已死亡;有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另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利益关系不同意查阅婚姻档案。遇到这种情况,查询人是无法提供委托书的,如拒绝查阅,往往会引发矛盾;如果让其查询,稍有不慎,就会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侵权的后果,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对于上述情况,我们针对不同情况,根据查阅利用的理由、查询人与当事人的关系酌情办理。对双方当事人均已死亡,如其父母、子女等为了合法继承遗产;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又不同意查询婚姻档案,这时只要死亡当事人的亲属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前来查询的,我们都是提供查询利用服务的。
4 婚姻当事人要求提供在某段时间范围内的婚姻状况
某段时间范围内的婚姻状况包含多种情况。有法定婚龄期间的、丧偶期间的、离婚期间的、离婚又再婚期间的。这些情况在现在的利用工作中非常普遍。如:办理继承、二胎生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保障房、公共性租赁住房等都要求上述情况中的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我们在办理的过程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属于档案馆馆藏范围的,在经过审核当事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我们通常会出具证明。二是婚姻档案还在民政部门管理的,则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5 对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判定
《办法》颁布之后,我们通过学习明白了:法律服务所是社会中介组织,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仅持法律服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便要求查阅某人的婚姻档案,更有甚者,有的法律工作者随手拿出空白介绍信现场填写,要求查阅婚姻档案。去年就有一位法律工作者前来档案馆查询利用婚姻档案,被工作人员拒绝后情绪激动的说“我凭单位介绍信,你为什么不给我查?”我们向他出示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规定,并指出法律服务所是中介机构,如需查询婚姻档案,需持当事人的委托书,且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看到有文件的具体规定,这位律师才不再继续用法律的说辞来为难工作人员。其实法律服务所更多的时候是经当事人委托来查询婚姻档案的,他们的行为其实是个人行为,并不是单位行为,因此我们认为类似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个人查询婚姻档案的规定。
6 几点建议
《办法》颁布以来,由于大家对《办法》理解不一样,部分婚姻档案保管单位对以上五种情况,为利用者提供了档案查阅利用,并出具了相关证明。遇到不给他们提供档案查阅利用的,许多人都不理解,说:“同样的手续,我到××地方就可以查阅婚姻档案,为什么到你们这里就不行了?”这使我们也很困惑:一是查阅了,违反《办法》规定,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二是不查阅,部分律师或者个别当事人就和我们理论而产生矛盾。有的当事人则采取无理取闹的方式,大吵大闹,导致我们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此,我们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做更多耐心、细致的解释,从而影响其他利用者的正常查阅利用。
为了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标准和口径,明确部门权力义务,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1)对《办法》第十五条(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各地、各婚姻档案保管单位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对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但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明确界定是否为查阅利用婚姻档案的合法手续。
2)进一步细化《办法》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一是明确哪些属于婚姻档案的“合理利用目的”,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利用。二是建议明确适用情况。对婚姻当事人行动不便(或双方已故)的情况,经基层组织证明,并持有当事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明确须经领导审核同意,为其查阅利用婚姻档案,出具相关证明。
xx年,是我们法院努力克服案多人少、债务累累的重重困难,取得两个文明建设双丰收的一年。一年来,办公室全体人员与全院法官干警一道,在院党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围绕法院审判工作重点,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按院领导的要求,抓紧司法政务后勤服务管理,做好为领导、为领导机构、为法官干警三个方面的服务,认真履行了司法政务的各项职责,在各个岗位认真有序地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圆满达到了目标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工作实绩。
一、加强学习,提高办公室人员思想政治素质。
(一)从年初开始,按照法院的政治学习安排,结合本部门实际,挤时间组织了学习。并把学习理论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在学习中,通过讨论,相互启发,共同提高。每个人都写出学习规章制度、观看廉政建设录像等的深刻体会,强化敬业意识,改变工作作风,增强信念,尽职尽责,踏实做好本职工作,争做好干警。
(二) 全体人员围绕“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主题,展开了积极讨论,办公室作为法院工作的枢纽和“窗口”,努力树好“窗口”形象、注重部门人员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工作上注入激情、活力,在事业心、责任感、凝聚力上下功夫。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等活动,解开了平日里工作中思想上的“疙瘩”、放下了“包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提高,思想意识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办公室,计财科是全院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内外、沟通四方的枢纽。一年来,全体人员以“为全院各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深刻剖析自己,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每周五按时召开室务会,将工作细化、深入化,强化了内部管理,规范了工作程序,保证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结合法院的职能和各部门的不同特点,努力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印发多项规章制度,使全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系列化,使管理和服务更加科学化、制度化。
(三)、在文秘工作中,办公室着力强化运行的规范 。一是在收文的处理上,要求传递、阅文、办理过程原则不超过一周工作日,除因领导出差等原因外,多数文件的处理达到了这一目标。相关的文件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基本做到了当日送达,有效地提高了公文的运行效率,为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保证。二是在发文的管理上,对公文的拟制和审签等方面,都基本达到了国家公文管理办法要求的水平。
(四)、会议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会务工作做得如何,是对办公室服务水平的一个总体检验。一年来,成功的组织和协助各部门顺利完成了全州立案工作现场会等一些大小会议,接待了州、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没有出现失误。
(五) 积极编辑、撰写论文和信息报道宣传稿件,共修改稿件、论文、信息120余篇,其中100多篇分别云南法制报、《红河日报》、《xx市讯》、《中院法工信息》、我院《法工简报》、《执行动态》等宣传媒介采用,发出法院工作简报34期,“法官论苑”15期,“执法动态”3期,有的论文还被州中院转发。通过与市电视台、市无线广播电台加强了联系,在《银屏传真》等栏目中做出了节目,有效地沟通了让社会监督、理解法院审判工作的渠道。
(六)、扎实开展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全年整理整理各类档案1610卷,2660册。办理调档查阅162件,办理调卷46卷。由于档案室空调、电脑设备配置等原因,对法院档案的标准化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办公室对档案管理工作仍然没有放松,按照既定计划,努力完成案卷整理归档工作。保密工作也有了进一步加强,对应清理退回的文件,没有发生任何泄密和失密事件。十月期间,按照市里安排的档案执法检查的统一安排,在办公室范围内举行一次保密教育活动,提高了办公室人员的保密意识。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民生档案工作稳步推进。一是深入到市民政局慈善总会,对“市慈善捐赠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工作调研,为出台管理办法奠定基础。二是提供我市《留守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为省局出台《省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提供了基本素材,同时与团市委和关爱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印发《关于转发<省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市青联发[2013]3号)。三是配合对全市社保档案开展指导,推动全市社保系统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四是配合开展水利普查档案专项验收,全市三县两区以3个优秀和2个良好等级全面通过验收工作,市级已通过省级验收。五是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会同林业部门完成了验收的整改工作。六是积极服务民生工作,根据信息分类的原则,对馆藏档案案卷级电子目录和招工、知青档案个人名录的进行核对,逐步建立涉及婚姻、招工等民生档案数据库。
(二)农村档案工作扎实开展。一是年初对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进行安排布署,射洪、蓬溪、大英、船山、安居分别重点抓好1个省级示范乡(镇)的创建。二是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档案试点工作。各区县积极配合农业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并深入到试点乡镇进行档案管理指导,召开档案工作业务培训会,船山区结合实际,制发了“承包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三)项目档案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年初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省属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遂档发〔2013〕6号),对重点建设档案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布置。二是主动深入到原经济开发区和市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展开档案工作调研和指导,为园区整合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得到了市委副书记杨天宗批示:“工作抓得及时,点得到位,请督导抓好落实,下步要建规范档案馆,提升档案管理工作”。
(四)法制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召开业务培训会,学习贯彻国家档案局10号令、监察部30号令。二是开展“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活动。局长杨世洪接受中国•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在线回答网友提问,与广大网友良性互动,取得了极好的社会影响;组织市、县(区)档案干部参加“档案在你身边”征文活动,进一步弘扬情系兰台、和谐创业、拼搏奉献的档案精神;送法进社区、乡镇、村、企业,在日报上登载《监察部30号令》法制宣传文章。三是制定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并在局外网进行公示。四是对全市检察系统开展档案执法检查。
(五)文化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一是积极与市博世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历史场景图”文化产品。二是加大档案宣传力度,积极向市级以上刊物报送稿件,1-6月共刊载文章信息37篇,其中被《中国档案报》采用2篇,《中国档案资源网》采用8篇,《日报》2篇,《档案资源网》25篇,扩大了对外影响。三是积极做好爱教基地改造相关工作。制定基地改造和布展设计方案,基本完成大厅展览内容的第一部分“尘封的历史”、第二部分“难忘的岁月”和第三部分“走进新时代”及实物陈列室资料的收集、拟写和完善。四是挖掘馆藏历史文化资源,对打造观音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查证研究,形成《建设中国观音历史文化名城的思考与建议》,得到市委主要领导高度认可,市委书记杨洪波批示有关部门:当前我市正在全力推进“文化振兴计划”,要着力发掘我市优秀的历史文化资源,在工作中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所提的有关建议。
(六)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提升。一是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并对数据库的数据逐一进行了清理和核对。1-6月完成了6个全宗、3205卷、95393件,扫描图片40万余页;完成了600卷开放民国档案的重新鉴定,并在档案资源网上进行公开。二是加强局网站管理,对网站栏目进行清理和及时更新。三是进一步加大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挂接力度,1-6月完成政府信息公开72条,挂接市级部门已公开现行文件40多件。
(七)档案馆建设工作成效显著。一是档案滚动移交进入常态化。上半年共接收15个单位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1518卷、13310件。其中文书档案:1046卷、13264件;人事档案471袋;会计档案1卷;实物档案(印章)63件。接收捐赠资料7册,建立了馆藏珍品资料目录。二是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局9号令工作。市档案局修订《细则》已报省档案局审定,由市委办和政府办印发《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委办发[2013]11号),并在全市实施。目前已完成船山区档案馆《细则》审定工作。三是积极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征集到《抗战日记》等大量的珍贵档案资料,这些重要档案资料征集进馆,不仅丰富了馆藏,对文史研究起到积极作用。四是不断挖掘馆藏档案资料,在馆藏民国档案中找到26件清宣统年间的珍贵档案,并进行全文数字化处理。五是开展档案查阅利用工作。上半年来共接待利用者630人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4885卷次,为利用者复印档案、资料3922页。五是加强对船山区、蓬溪县和安居区档案馆库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蓬溪县档案馆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通过努力,省发改委下达档案馆项目资金575万元已经到位,目前档案馆建设项目主体已经竣工,装饰装修正在进行中,预计10份搬入新馆;船山区档案馆于今年5月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安居区档案馆初设方案已通过省档案局审查,目前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八)档案室建设工作逐步正常化。一是印发《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通报》(遂档发〔2013〕2号),对2013年档案规范化管理复查和晋升的单位进行安排布署;二是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上半年对市质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2个单位进行了复查评定。三是开展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对国家经济开发区、市委组织部、市档案规范化复查单位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上半年共办3期,培训人数209人,送省培训1期,38人。
(九)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一是深入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动员和交流讨论,全体干部职工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机关作风明显改善、机关服务更加规范、机关办事效率得到提高。二是积极争创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三是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台帐,机关自身规范化管理水平上了一个台阶。
二、下半年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9号和10号令,加强对机关、团体和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一步提高登记率、指导率和验收率。
(三)继续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开展村级档案文化信息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
(四)继续推行《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评审和复查认定工作,促进未达标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
(五)加大重大活动档案、具有地方特色和与民生档案相关的档案资料的接收和征集工作。
(六)继续加大滚动移交档案接收力度,确保到期档案及时、规范进馆。
(七)继续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升级改造工作。
一、房地产档案管理的特点
1.1房地产档案信息的复杂性特征
房地产档案信息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权证、契约、文件、照片、图纸、表册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经过再加工后形成的信息产品。房地产信息汇集过程中,设计的房地产平面图测绘、房地产面积测量、土地界限的认定等均需要规范、严谨、技术性的专业要求。
在建立好房地产档案之后,部分档案属性也在不断变更,如房地产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等权属变更,同时房屋的扩建、翻改、拆迁等也在不断变化,有很强的动态性特点。房地产档案随着产权人的变更而变化,因此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材料,以确保房地产档案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房地产档案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能够为产权审核和调处纠纷提供明确参考与有力保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操作要求代表政府行使职能。各程序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而使房地产档案信息具有真实性与法律性。
另外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无论在单位集体还是在个人财产构成中,都占有重要的财产比例,因此房地产档案的存储质量将直接决定产权人房地产档案的价值和其佐证作用。
1.2房地产档案的多角度服务特征
随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逐次放开,房地产的交易也逐步活跃起来。只有通过对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查证,才能确保各交易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一方面能够有效为法院解决房地产纠纷服务。随着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各种房地产纠纷案(事)件也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属档案能够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永久性的重要信息资源,当地产档案不仅可以为国家各种住宅建设宏观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数据,同时还可以较为全面的反映出各种权属房产的结构、户数、面积等,能够有效的将各类数据提供给建设部门。
1.3房地产档案价值的渐进性特征
初始文献信息的开发能够通过收集整理房地产档案原件、复印件形成汇编结果。通过对初始信息的归纳梳理,有利于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的阅览、证明等,使庞杂的信息数据更为有序集中。
在初始文献信息的基础上,对房地产档案原件需再次进行整理。经整理后的信息档案能够提供房地产档案信息线索,以供查阅房地产档案信息的来源。经过梳理后的档案信息,脉络更为清晰、查找更为便捷、统计更有效率,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较大信息量的房地产档案信息有大概的了解。
在以上信息梳理的基础上,可以经过归纳总结和分析研究,概括形成更为浓缩的房地产档案信息。高度概括的房地产档案信息不仅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也因其提供的动态性、预测性、评述性内容而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
二、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方法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档案数量的增长和房地产档案使用率的不断增加,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重要作用逐步凸显,如何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1提升从业人员与相关人员对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重视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科学与否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发展进程。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能够充分依托房地产产权的原始依据,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力关系,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因此,为维护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从业人员需对房地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争取在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充分的支持。
2.2以制度为准绳规范房地产档案管理
严格的管理制度,是规范当地产档案管理行为的有效方法。按照房地产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需要建立于完善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统计、鉴定、销毁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等,以此规范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2.3夯实房地产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依据《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房地产档案初始信息收集、多次信息梳理、系统分类归档等工作;同时按照收集、整理、归档的工作流程,收集整理、归档调档等腰严格检查、认真校对,对原有房地产档案信息进行彻底清查,以保证初始、基础信息的连续有效性;依据房地产管理分类的相关规定,制作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建立统一分类、编码目录,使档案编号和登记册、簿、卡等保持一致。注意档案排放的有序性,以便于查阅、管理和使用;做好基础档案的审核工作,保证房地产档案的真实性,对各个环节的档案认真校对,并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2.4充实人才队伍加快房地产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需要专门的从业人员,需要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同时,也精通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的技能培养,充实现代化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使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全面系统的掌握档案管理专业知识,能够更好的收集档案、管理档案和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同时要加强从业人员应用计算机工作的业务能力与水平,以人才为基础加快建立现代化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系统,从而使房地产档案的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
2.5建立档案管理网络畅通档案管理渠道
依据《档案法》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房地产档案管理可施行三级管理制度,采取集中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组织、管理、协调;同时应有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并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从业人员,负责档案具体的收集、整理、编目、立卷、移交等工作。最后应建立综合档案管理室,作为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移交和档案的利用,将档案管理工作与全面整体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房地产档案的利用率和利用价值。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重点收集、接收建国前后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一)城市勘测: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成果、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综合管网测量成果;各种编绘图集等。
(二)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成果,以及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气象、地震等方面的资料)。
(三)建设工程: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地质勘察报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档案。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宾馆、写字楼、医院、体育馆、商场、学校、住宅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包括广场、地下通道)、桥梁(包括立交桥)、排水(包括河道整治、排水管道、泵站、涵闸)、污水治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截流管道、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防洪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给水(包括水厂、供水管网、水库、增压站)、电力(包括电厂、供电线路、变电所)、电讯(包括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线路、无线电微波收发台站)、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道路、市内公交车站点、地铁站线)、燃气(包括制气厂、燃气管网、调压站、储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环卫、城市照明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4、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包括各场站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地下管网)、二级以上公路(包括长途客运、货运站点和桥梁遂道)、航空(包括站场总平面图、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港口(包括港区总平面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工程:风景区和公园的总体规划图、总平面布置图、主要景点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纪念性建(构)筑物、城市雕塑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6、人防工程:五级以上人防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军事管理区和军事以外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位置图。
(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其内容包括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登记,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专项验收,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者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城市勘测、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以及其他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和专业图,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准确完整地收集、保管,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案卷整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在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报送一份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按照电子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图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的编制,工程监理部门负责监理文件的编制并督促检查施工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的质量。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图应按有关规定随工程进度同步编制,每张竣工图编制完成后,均应加盖统一标准的“竣工图”标志章,并由编制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总工程师等签字。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房屋建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更时,其工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停、缓建的,其已形成的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组织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保护、编研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库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
其他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配置专用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确保城建档案有良好的保管条件。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各种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法适时开放所保管的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
(五)同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工作中,、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特点
(一)婚姻登记档案构建对象具有特定性。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要体现在婚姻登记部门的各项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中,比如结婚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离婚登记中所构建、形成的,其档案构建所涉及到的主要对象为具有或是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人,不论是结婚,补办,或是离婚,档案构建对象均为“一对”,绝不可能为一个单独的个体对象,也不可能如同人事档案或其他档案一般,为每一个人单独建档。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具有专指性。婚姻登记档案是一种专门性的档案,它是婚姻活动主体在结婚、补办或是离婚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中所包含的内容,通常都是针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收集、整理的各类信息、资料。这些资料的来源有可能是当事人自身所出示的材料,也有可能是法院副本材料,或是婚姻登记部门在处理当事人事宜的过程当中所累积、形成的材料。所有这些材料,都是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除此之外的内容都不会牵涉到,所以具有非常强的专指性。
(三)婚姻登记档案具有保密性。在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中,包括了许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内容,而这些信息内容都是当事人的隐私,具有保密性。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对档案进行利用,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防止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确保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另外,与其他档案管理有所不同,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分段的“时长”或者“年限”概念,所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年限都是统一的。
二、目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档案意识不强。婚姻登记档案不同于其他文书档案,也不能纳入年度或阶段性发展规划,具体相对独立性。从近年来很多当事人档案丢失或无从查证等事件上来看,大部分领导对此重视不够,对婚姻档案与每个人的密切关系的认识更是不到位,已严重影响婚姻档案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机制不完善,基础设施不健全。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区基层单位的档案室没有专人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设施落后。有的单位没有独立的档案室,有的档案室和其他办公室混杂在一起,杂乱无章。有的即使设立单独档案室,但没有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等硬件措施;有的查阅制度不完善,具有一定随意性。
(三)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有限。在基层单位,大多管理档案工作的人员都是兼职,没有时间系统学习档案管理知识,档案管理业务不熟,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以往出现的结婚证与身份证名字不同等问题,给当事人生活带去很多“麻烦”,这也是必须加强婚姻档案管理的原因之一。
三、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阵地、强基础,有力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婚姻档案是重要的民生档案,婚姻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开展婚姻信息服务工作的总依据和总中枢。各地婚登处始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加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使得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设定专门的档案室,将婚姻登记档案分类存放,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管理和查阅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重管理、抓培训,不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要不断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档案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帮助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教育和引导档案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档案意识,牢固树立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与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起良性互动局面,形成上下配合、信息畅通、齐抓共管局面。同时,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推动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