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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申请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更名申请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更名申请

第1篇:更名申请范文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第2篇:更名申请范文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第3篇:更名申请范文

2、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第4篇:更名申请范文

1、当事人双方应各自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证件;

2、共同去该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更名,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更名申请范文

1、按揭中的房子可以卖。银行通常规定贷款未满一年的要付违约金,满一年的不用付。你可用买房人付的首付款去银行提前还贷,办理解押手续,之后再办理过户。首先二手房交易以房产证为准,有了房产证才可以上市交易。目前该房产未拿到产权证,因此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您想与卖方办理合同更名,可以让房主与开发商协商,先撤销原合同备案,开发商再与您之间重新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不论是更名和撤销合同备案,都需要得到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但撤销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请,之后才可以办理。

2、如果有出售条件,是可以办理转按揭手续,首先是要取得银行的同意,可以先向贷款的银行提出申请。目前银行一般情况下,不办理转按揭手续。一般是是房主自筹资金还清贷款,取出产证;也有的是客户以定金形式支付部分现金给卖方,以帮其取回房产证,这取决于客户对卖方及所委托的中介公司的信任程度,而这种方式对买方来说存在风险,一般不会被接受。

3、虽然管理部门规定二手房交易可以办理转按揭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银行有不同规定,具体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银行方面。据目前所知,只有建设银行可以办理按揭转让。同时需要您委托中介公司向银行方面申请转按揭事宜,二手房转按揭业务银行不接待个人办理申请,需要您委托中介公司执行。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更名申请范文

身份证号码:电话/BB机/手机:

方(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过对珠海市(建筑面积

m2,其中附属面积

m2,以确权面积为准)的详细考察,确定购买该房屋,并全权委托乙方购宜。

第二条 乙方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

元/ m2,总价(小写)

元(大写)

元。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认购房屋的转让登记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为成交金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元。

第三条 该房地产转让税费按政府标准计征,缴纳方式为 。

A、买方全包

B、卖方全包

C、按政策和法律规定双方各付

第四条 付款方式选择:

A、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认购金人民币

元,

并于

日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更名过户前向乙方付总房款的

%,即

元,待有关房屋产权或购房合同手续完备之日前,甲

方付清房屋余款及佣金给乙方。

B、按揭付款: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认购金人民币

元,

并于

日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按揭过户更名前向甲方付清首

期购房款人民币

元,乙方代甲方向银行申请

年即人民

元按揭贷款,所需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资料保管费等费用全

部由甲方支付。若银行审批的按揭款数额达不到申请贷款额,甲方应在接

到乙方通知起

日内,向乙方补齐申请贷款数额与银行实际审批贷款数

额的差额。

第五条 甲方逾期缴付购房款超过3天和不按时前来办理更名过户、按揭手续,按甲方弃权处理,乙方有权将甲方认购的房地产出售给第三方,已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甲方所认购的该房屋以现状为交楼标准,但乙方需负责督促原产权人结清该房屋交付给甲方使用之前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乙方应在办理完房地产权证时或

日将该房地产交给甲方使用。

第七条 乙方及委托乙方出售房地产的原产权人协助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须向乙方交回本合同及有关单据原件。若在办理房地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期间,因第三方及原产权人原因导致该房地产权无法转让,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三天内退还所交的款项。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第九条 其他补充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第7篇:更名申请范文

为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现就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及提高注册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金,须先向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审核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企业持《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须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不得规避法律变相成为独资公司。新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的有关规定。

第8篇:更名申请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六)小区、花园、城、苑等居民地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市与相邻州(地)交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和涉及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联合或单独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内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辖区和市辖县内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工业区的名称,由开发区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在征得市、县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辖区和市辖县新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住宅小区名称,由主管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在工程开工前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县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市辖区和市辖县有偿命名、更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设施、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

(三)拟用地名的汉文用字、拼音;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审批机关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命名、更名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未予批准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十一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当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县(区)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广场名称不得重名;

(五)同一城市内的各种大中型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六)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等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八)地名命名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生僻字、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字形字音易于混淆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十二条地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含义不健康和低级庸俗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应当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后,予以更名;

(四)当地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更名的,应当予以更名。

第十三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可以有偿命名、更名。有偿命名、更名所得用于地名公共服务建设。

具有重大纪念意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名不得有偿命名、更名。

第十五条因行政区划调整、地形地貌发生自然变化、城市建设等原因不能存续的地名,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注销并公示。

第四章标准地名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地理(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通名或专名词组作地名。

第十八条标准地名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第十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公文、图表、广告、出版物中应使用标准地名。

市、县规划部门编制的城乡发展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二十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应当及时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

第五章地名标志设置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是用于标示地名或者具有地名意义、指位功能的牌、碑、桩、匾等标志物。

标准地名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作、设置,并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二条行政区域标志、城镇路、街、巷、居民区、楼、院、单元、乡、镇、村、公路、桥梁、交通要道、风景名胜、游览地、文物古迹以及台、站、场和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及其他需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三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乡(镇)、建制村地名标志由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市辖区和市辖县的路、街、巷地名标志设置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门牌标志由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缮、更新地名标志,并保持地名标志的准确和完好。

第二十四条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街、路、居民住宅区和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列入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未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地名更名后,地名标志应当及时更换,地名注销后,地名标志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建设、公安、房产、规划等部门应当与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居民区、院、楼、单元、门牌等标准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产权人承担;专业部门负责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专业部门承担;其它地名标志,由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地名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和归档保管工作,保持地名档案资料的现实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九条地名档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地名档案管理应当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原则下,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或者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擅自出版发行地图、书刊等与地名相关图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及时办理或逾期不办理地名申报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移动、拆卸、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名标志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新建城镇道路、建筑物使用通名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篇:更名申请范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自建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一、能提供建造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具有所建造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一般情况下,房屋要交易或者是出售都必须有两证,即使是农村自建房,都是要有房地产证和个人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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