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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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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点

第1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 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 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 号 ),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 年 3 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 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 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 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 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 费率分类问题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6106 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860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 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 1000 元。

第2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监测;现状;改良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特点分析

首先,环境污染的面积非常广泛,并且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一是因环境污染源通常来源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与领域,很多污染源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污染物质,性质也各不相同,而且,这些污染物还会发生转化与代谢,进而出现 污染的损害。二是与一般民事违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一样的,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次,环境污染的损害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在环境中化学的污染物没有太高的浓度,很多都不到百分之十,由于较低的浓度,在较短的时间内是看不到什么危害的,但是,时间一久,就会积少成多,就会受到终身损害,导致出现严重的成果。一般生活环境中的污染因子的浓度都高于生产环境中的浓度,但是,因为人类长时期的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所以,作用面非常广,机体内有很大剂量累积,造成非常大的损伤,出现慢性中毒。另外,污染物具有多种种类,具有非常复杂的作用机制,给环境造成浸染的一般是多因子联合所起的作用,很多有害的因子有着不同的种类,如果他们同时进入人体,就会在人体内存在很多的污染物,每一种污染物都有各自不同的毒害作用,他们之间互相产生作用,联合起来对人体产生的效应会变得更加复杂,有的是局部的致毒,有的是全身的作用,并且,各种污染物之间还可以起协同的作用。最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性,环境损害通常会有非常长的潜伏期,由于环境本身可以对人类的废弃物的机制进行消化,但是,环境的自净能力还是有限的,在某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最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导致环境无法消化这些污染物,时间久了就会蓄积起来,最后发生损害。

二、基于环境污染特点环境监测工作现状分析

对环境的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鉴定与测试是环境监测的重要任务,并且,对于一定的时期与空间里的环境质量的性质与结构进行研究。实现全面、准确以及及时的掌握人类活动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环境监测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连续性,因为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所以,只要坚持测定的时间够长,就能从相关的数据中发现变化的规律,对未来的变化趋势就可以进行预测,数据的多少,决定了预测的准确度的高低。二是具有综合性,监测对象有气体、空气、固体废物以及土壤等众多的客体,只有综合分析这些客体,才能对环境的质量状况做出准确的描述。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的的时候,还要考虑自然及社会每一个方面的情况,所以,对于数据的内涵要做综合的考虑。

三、关于完善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改良性建议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就是环境监测,如果没有牢固的基础,大厦就会倒掉,对于环境污染的特点,环境监测系统也要把科学发展的观念落实下去。把思想解放出来,不断创新,才能对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起到推进作用。

第一.加强环境监测法制建设,应加快环境监测法治化进程,依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尽快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抓紧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带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逐步理顺,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第二,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第三,在环境监测网络方面加强建设,对于网络结构要进一步的优化,把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建立起来,并且要与我们国家的国情符合,把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提升起来。对于全国环境监测网进行科学化的完善,一些沿海地区的环境监测网,以及一些应急的环境监测中心网,都是形成我国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国家的流域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规范的监测报告,使得环境质量预测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第四,在监测人才的队伍建设方面要不断的加强,每一级的环保部门都要严格把关人员的选择,使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所保障。在实际的工作中,把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落实下去,在监测技术方面要加强培训,把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起来。另外,对于监测系统的行风还要加强建设,包括职业道德的教育,让所有的干部职员都树立起监测做到科学,监测做到诚信的观念,使环境监测事业得以健康的发展。使监测人才队伍不断向专业化发展。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改善环境质量对于我们的生活质量带来很大的改变,所以,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环境监测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于环境监测也越来越重视。要想让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更加健康,就要对环境监测不断的加强与提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的健康,有利于生活环境的改善,对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所以,可以看的出来,不断的加强环境监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在环境保护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更是现在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陈一鸣:《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2012年8期

[2]周玲 环境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研究评论推荐 天津农学院学报, 2012,14(3):31-331

第3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应用

从当前形势来看,环境污染已经逐步演变成能够影响社会及经济发展进程的弊端性问题,一旦任由该问题继续发展,不仅社会进步会出现停滞状态,经济建设目标更难以实现,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与国民经济发展存在直接关联,为了促使其发展结构更加稳固,就需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到重点优化范畴中,促使经济建设于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协调发展,环境监测作为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关键点,对其应用进行研究及讨论也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从环境监测的理论性研究入手,对其应用作出了细化阐述。

一、环境监测的理论性阐述

环境监测实际上就是以科学技术方法为依托,对目标环境的质量及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在对其参数进行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就能对现阶段的生态环境指标进行评定,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参数不仅能够当前环境状态的衡量提供科学依据,更能为后续环境发展方向及趋势进行预判,因此也可以说环境监测本身具有先见性意义。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如果过于盲目的开展各项工作,将会直接导致其治理目标发生偏移,并且缺少环境监测的治理工作也将是不完整的,只有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技术,才能对目标环境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做出综合衡量,与此同时,还可以对环境污染治理能效及后续环境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因此也可以说,环境监测能够为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提升夯实基础。

在通常情况下,环境监测的侧重点是人为污染,该类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于生活及生产过程,在应用环境监测后就能够根据污染现状及特点,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衡量,而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性也能够得到精准反映,这样就能够为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制定治理流程及规范提供参考依据。环境监测的涵盖面具有一定的广泛性特点,这主要是因为生态环境的覆盖范围普遍较广,因此无论是基本环境监测,还是噪声及地质灾害监测等,都是污染治理中的重点项目。环境监测能效的发挥程度与应用的技术及设备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只有应用技术及设备与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监测数据才能更加精准,环境污染状况才能真实反映出来,这就能够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参考依据。

二、环境监测在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目前的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对于污染物的采样和分析还不够系统,对于不同的污染物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和采样方式,但目前环境监测的标准还较为缺乏且不够统一。在环境治理方面,我国与国外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滞后性,目前应用的环境治理技术还较为传统,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足,在遇到新型污染物时,不能提出有效的监测方案和治理措施。

目前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与我国实际的环境状况不能完全适应,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污染指标滞后严重;二是监测项目缺乏针对性。受到经费和人员等多方面的限制,我国环境监测的频次还不高,对实际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不能准确和完整的反映出来,在环境监测与质量方面,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判定都处于被动的情况。目前我国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污染要素实施监测,但对有害物质的监测还不够系统,且缺乏对一定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整体监测。

1. 环境监测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进步

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内容十分复杂,而随着环境污染的状况的不断加剧,污染治理的内容变得更加的复杂。环境监测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环境监测主导着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方向。环境监测可以有效地排除掉对环境污染治理十分不利的因素,使得污染治理目标更加的明确、重点更加突出,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进而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比如,通过环境监测手段可以掌握住第一手的环境污染资料,并根据这些资料,不断改进污染治理的手段与方式,从而使得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完善。

2. 环境监测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详尽的资料

环境污染治理内容也十分的繁杂,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与服务业的发展不断提速,环境污染治理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不论环境污染治理的内容如何变化,其前提都要求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部门掌握住第一手准确、翔实的数据资料,而这些数据的获得就依赖于环境监测工作。比如,要对一个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治理并制定出相应的空气污染对策,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对当地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从而得出一个详尽的数据,进而对空气污染的原因、分类等进行详细的分析,为空气污染治理对策的制定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另一方面,环境监测也是环境污染治理中相关标准制定的前提。标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前提,只有明确了相关的标准,才能为下一步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而环境监测则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准确的目标、方向、宗旨及具体的环节,总之,环境监测为相关环境污染治理标准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 环境监测可以准确反馈污染治理成果

在采取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以后,对环境将会产生各种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将会在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污染的现状,则通过环境监测的数据结果来体现,环境监测的数据可以直接反映出环境污染治理的结果,相关环境污染治理部门可以依据此数据对污染治理的成效进行科学的评价。比如,对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通过各种空气环境监测手段得到的数据,就可以对这些空气污染治理措施的成效进行综合的评价,相关部门可以对现有的空气污染治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以决定下一步的空气污染治理措施及相应的改进措施,对城市空气污染就会有一个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的综合治理方案,有利于城市空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类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不及时、有效地进行治理,则不久的将来,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如何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就成为了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研究课题。环境监测作为污染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目前环境监测在污染治理中的用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陈怡.关于海洋污染的环境监测及治理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4).

第4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生物监测;特点;应用

随着工业和农业的污染日渐严重,发现一些地方待出现污染可能为时已晚,周围的生物或者是人类已经遭受到污染,因此我们需要一种以小见大的方式来了解污染源或者是污染程度,按照目前环境污染的趋势,如果能从细微处发现污染的源头并且进行制止,那么对于整个环境都是有好处的。这时候生物监测的出现可以说是救人于水火之中,它是利用生物对于环境改变的反应来监测环境的变化的,一旦环境发生了不利于生物生长的数据变化,这些生物就会表现出不同于以前的反应,这样就能通过这些反应来预测环境的污染程度。而目前现有的监测方式在这个时期还不能监测出任何的问题,可见生物监测的出现弥补了很多现有监测手段的不足。水环境污染主要来自未经处理随意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水环境周围堆放的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的农田污水,过度开采、砍伐造成的矿山污水和水土流失等。

1 生物监测及特点

生物监测是指通过水生生物对水环境污染产生的变化表明污染程度,从而为环境的管理、保护和治理提供可靠、科学的参考依据。水生生物对水环境污染产生的变化包括生物个体或群落的性质、数量、生理特征及健康状况等。生物监测按照不同的监测指示、结构水平和分析技术可分为毒理学方法、生理学方法、生态学方法等。进行生物监测的生物可以选择水蚤、豆芽、海藻和斑马鱼等。进行生物监测的设备可以选择便携式、实验室用及在线式。

生物监测具有经济实用、生物放大、评价客观和灵敏性较高等特点。生物监测的监测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连续取样,不需要对仪器进行反复维修及保养,减少了传统监测工作的复杂性和繁琐性,生物监测可以实现大范围内连续布点,克服传统监测布点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测费用。传统监测方式对慢性毒性污染及污染较轻的水环境监测较为困难,在生物监测中,可以借助食物链将水环境中的污染物质进行聚集,将污染放大,进行综合、全面监测。传统的环境监测对多种污染不能全面的、客观的进行评价,生物监测可以通过生物的各种反应及变化对多种污染进行较为全面的、客观的评价和监测。生物监测中生物能够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变化迅速反应,灵敏度较高,监测结果更可靠、准确。

2 生物监测的类型

2.1 根据生长环境不同生物的反应不同

生物监测也分为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有的生物对于环境的改变不会适应,于是可能就出现大量的死亡或者迁徙,这样我们就可以了解到当地的环境发生了污染,还有一种生物会随着环境的污染,抗体增强,但是性状会发生改变,比如说可能机能会发生变异,环境中的毒素可能直接改变生物的构造,使它们变成了另一种生物,这样的变异也可能造成毁灭性的危害。

2.2 按照生物的种族进行分类

每种生物所处的生长环境都是不同的,有的是在水里,有的是在陆地,还有的是飞行的,我们根据这种生长环境的不同把生物监测分为动物监测、植物监测、微生物监测。各种不同的环境中的生物都是环境良好的指示剂,他们都可以根据生物的不同反应来判断生长环境的变化。比如鱼类,蚯蚓,以及一些指示性的植物。

2.3 按照生物所处的环境不同分类

生物所以存的生存环境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分为大气水体和土壤的监测。比如地衣是对大气变化最敏感的植物,一旦大气里含有的物质比例发生变化,它的性状也会改变。

2.4 按照生物学层次进行划分

这个划分相对比较专业,一个是根据生物群落或者个体形态进行判断,另一个是进行生物测试,或者毒性测试等。还有一个是根据一些生态性数据或者是体内存留的行为测试。

3 生物监测在水环境污染监测中的具体应用

3.1 应用底栖动物的生物监测

底栖动物是在对水环境污染进行生物监测时主要的选择生物。底栖动物具有生活史较长、分布较广、易于辨认、体形大、行动能力较差等特点,可分为甲壳动物、淡水寡毛类、水生昆虫和软体动物 4 类。在我国,有学者在对水环境进行生物污染监测时选择河蚬进行监测和评价,研究发现河蚬体内汞含量与水环境中的汞含量和污染源距离有关。法国、美国和英国等国在对海洋污染进行生物监测时选择牡蛎、贻贝进行监测和评价。

3.2 应用原生生物的生物监测

原生生物具有种类复杂、数量较多、生活范围较广等特点。原生生物群落出现的变化与食物网的构成有一定联系,原生生物对细菌、有机颗粒和藻类等的吸收和摄取,并在体内进行能量转换,从而间接或直接的对其他生物群落的丰度和分布造成影响。原生生物对食物的摄取还对细菌、藻类等的正常生长具有刺激作用,对水环境中的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具有加速作用,对有机物组织的正常分解具有促进作用。

3.3 应用藻类的生物监测

藻类是水环境中的最初生产者。由于不同藻类对重金属、营养盐的反应和需求程度不同,因此,可以通过水环境中藻类的化学成分、种类和丰度等对水环境的综合水质进行判断。藻类的选择应当按照不同藻类的特异性及耐受性合理选择,例如来丝藻、微囊藻等富营养化藻类,羽文藻、短缝藻等耐酸性藻类。水环境中的藻类一旦吸收了污染物质,例如重金属等,会对藻类正常的生理功能和生长代谢造成影响,导致生理功能下降,生长代谢紊乱等,使藻类体内的细胞色素减少,对藻类的光合作用具有抑制作用,从而引起藻类体内组织出现坏死、细胞发生畸变等,污染物质吸收过量或污染浓度较高时还会导致藻类中毒,甚至出现死亡等严重后果。

3.4 应用两栖动物的生物监测

蛙类、蝌蚪是常见的两栖动物。两栖动物的皮肤渗透能力较强,能够依靠皮肤呼吸。由于两栖动物能够在水环境和陆地环境中生存,因此在对水环境及陆地环境的污染进行生物监测时可以选择两栖动物进行监测。美国等国家对两栖动物生物监测研究较早,我国开展较晚。国内有关学者研究表明,两栖动物可以用于重金属严重污染的水环境生物监测中,也可以用于农药、杀虫剂污染严重的水环境生物监测中。

3.5 应用鱼类的生物监测

剑尾鱼、鲫鱼、斑马鱼是生物监测中应用较多的鱼类。鲫鱼适应性较强,分布范围较广。国内有关学者研究表明,长期生活在二氯苯酚浓度较低水环境中的鲫鱼,鲫鱼体内肝脏的抗氧化系统会受到一定影响,另外,水环境中的氯化镉浓度也与鲫鱼的淋巴细胞 DNA 损伤程度有关。剑尾鱼的应用是在近几年兴起的。

4 结束语

与传统的监测方法不同,生物监测在对环境污染进行判断时主要利用生物对污染物质的敏感性及其反应。随着生物监测在我国的大力发展和研究,辽宁、北京和湖北等地都采用生物监测对水环境进行监测,均取得了极大的成果。本文从生物监测及特点、生物监测的具体应用 2 方面对生物监测在水环境污染监测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关于生物监测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的研究仍值得广大学者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周元清,曾艳,周丽清,等.生物监测在环境污染监测中的应用研究[J].云南环境科学,2012(15).

[2]徐士霞,李旭东,王跃招.2 栖动物在水体污染生物监测中作为指示生物的研究概况 [J]. 动物学杂志,2013(11).

第5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分析;应急对策

1前言

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影响到公共安全的环境安全。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是比较严重的,很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并取得很大的效果。我国的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太完善,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需要加强治理。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不重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遇到类似事件事处理能力不足,并且监测能力不足,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于不同的地区特点,环境污染事件是不相同的,应该制定相应的方式和方法,以对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处理,以提高区域环境的应急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特征

突发环境事件是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在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下造成的重大事故,对周围的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水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火灾造成的颗粒和烟雾污染等。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是自然灾害或者污染物排放而造成的各种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中,影响着环境质量,严重时影响到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人身的健康安全,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对这些事件进行及时处理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不仅影响着自然环境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还影响着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因此要及时防治。它的特点是影响着周围的环境安全,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安全,使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影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3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生之前,对其风险性需要进行分析。发生这种事件的风险源有很多,如化学品的爆炸、污水处理不合格排放、放射性物质污染、废气排放、废物随意处置等,这些都严重影响着环境的安全。第一,化学品的排放。比较危险的化学品有酸碱盐、氯气、油、液氨等,保证针对这些化学品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才能保证化学品的安全。第二,污水处理不合格排放,如医疗废水、工业废水、含有污染物的废水等的排放,造成环境出现很大的风险。第三,放射性物质污染,如核泄漏、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的泄漏等,它的治理是比较困难的,也是危害比较大的一种突发环境事件。第四,废气的任意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如危险化学品的不正常运转造成的环境污染,废气没有经过处理,很多指标还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就排放到空气中。第五,废物随意处置,如将生活垃圾倒入水体中,对一些废物存放不合格,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

4突发环境事件存在的问题

对于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存在的问题应该从政府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4.1政府监管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政府部门应该发挥良好的监管作用才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打下基础。但是我国政府部门的监管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首先,不能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定期评估,不能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其次,监察力度不够规范。政府部门已经对相关的企业有一定的监督意识,但是监察的频次、监察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可以每年对相关企业进行一到两次的环境风险监察,对于重点企业,可实行一季度监察一次,以保证政府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监察主要包括企业环境风险应对设施和措施,工业三废的排放,这些都是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的。第三,政府没有进行相应的沟通和培训,致使企业的很多环保信息出现一定的问题,并且缺乏环保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第四,对于搬迁的或者停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造成有些企业的化学品、工业废水、危险废物等排放到周围环境中,影响环境质量。4.2企业责任履行不到位企业对环境风险事件的责任对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不能及时更新存在的环境风险信息,并且与环保部门联系不紧密,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处理不及时。第二,有些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环境保护。他们为了节约成本,环境治理设施不完善,有些设施看似正常工作,实际效果却存在很大问题,给环境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对相关人员缺乏培训,对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及时进行解决。第三,很多企业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或者环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环保法律法规也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造成环境污染的隐患。

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的应急对策

针对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存在的问题,应该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及时处理存在的环境风险,以促进对环境的保护。首先,确定存在环境风险的单位名单,并定期进行更新,保证符合环保监管的单位均在名单之内。其次,政府要监督企业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处理。第三,要定期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定期检查相关企业的环境风险应急设施,保证这些设施的质量。第四,对每一个企业都要建立环境应急档案,对档案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要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来制定。第五,根据对该地区进行的环境普查数据,应该制定完善的环境动态信息库,这样能为环境隐患和风险提供一定的依据。第六,政府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保证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能够得到治理。

6结语

综上所述,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频率逐渐增大的情况下,社会、企业和公众应该意识到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治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将这种不安全事件扼杀在摇篮中。政府应该发挥相应的职能,监督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对环境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企业应该履行其应有的责任,保证环境的质量。总之,对于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每个人都有责任,应该自觉的为该区域的环境保护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费秋英,马蓉蓉,王瑞璞.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与应急对策[J].能源研究与信息,2009(02):83~87.

[2]曹恒.北京市房山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3]冉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分析[D].苏州:苏州科技学院,2014.

[4]刘雁铭.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研究[D].赣州:江西理工大学,2014.

第6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策;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2)02-0110-04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0~2008年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12642次,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这其中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污染者实际支付的赔偿数额少之又少,造成了“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尴尬局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贯彻“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目标是将企业的赔偿责任合理、有效地社会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转嫁投保企业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而使其集中精力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可保护受害人的环境利益使其较为迅速地获得赔偿,可减少政府的环境治理负担。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合理分散环境风险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还不完善,2008年责任保险保费仅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的3.3%(美国这一比例为50%),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更是举步维艰。早在1991年,我国就先后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开展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费率按行业划分从2.2%到8%不等,远高于一般险种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的费率;在承保范围上,规定只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将企业累积、渐进的污染事故所致损害列为除外责任。由于保险费率过高,承保范围过窄,加之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选择不投保。从赔付率上看,大连市1991~1995年的年均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连续三年零赔付率,与责任险40%的平均赔付率相去甚远。过低的赔付率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数量逐年下降。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两部门将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为对象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并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间表: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发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规定中只有污染者承担责任、无过错归责等简单的规定,可以援引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条款仅仅散见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等法律法规中。由于缺乏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加之执法不够严格,企业即使造成了污染也往往能够逃脱或部分逃脱赔偿责任。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应全面评估现有的有关环境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贯彻严格责任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立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律法规上进行明确、系统的规定,同时更要制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的实施细则,在风险识别与评估、损失界定、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保险金赔付等方面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操作性。

(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

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定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的一种保险,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和瑞典;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代表国家有英国和法国。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可看出,采取强制保险的投保方式是历史的必然。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我国企业保险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心存侥幸,如果采取环境污染责任自愿保险的方式则可以预见将出现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很低的结果,这就违背了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者环境利益的初衷;若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身特点看,环境污染责任潜伏期长、致损原因复杂、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巨大,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往往没有足够的承保能力或没有强烈的意愿来开办此险种,造成企业即使有投保意愿也可能遭遇投保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均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即实行强制投保与强制供给相结合的方式。当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视企业潜在的污染频率、污染程度以及企业已经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而区别对待,对污染高的行业推行强制保险,对于污染较低的行业及已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的企业应该在政府的规划和引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其纳入到自愿保险的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三)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方式与范围

1.组建承保机构。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组建有三种模式:美国式的专门承保机构、意大利式的联合承保集团和英国式的非专门承保机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实力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组建一个专门承保机构来对全国范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统一的承保和理赔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来说都是不现实的。另外,环境污染事故致损原因复杂、影响广泛、赔偿金额巨大,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种种限制也无力独自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巨灾损失。因此,美国式的专门承保机构和英国式的非专门承保机构都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和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宜采取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并可以借鉴意大利的成功实践,由政府出面促使国内保险业组成联合承保集团。联保集团具体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和资金运用等经营事项。政府则负责规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目标和指导方针,并可以考虑将政策性保险的因素融入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如为参加联保集团的保险

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等,尽可能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使企业能够承受,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顺利推广。

2.承保方式的选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采取两种方式承保: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采用期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负责,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这实际上将保险期限向后延长了,因此,期内发生制又称为“长尾巴责任”。由于环境责任事故的发生、发现到受害人提出索赔可能间隔很长时间,因而在期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下,保险公司可能在保险期限结束后很长时间仍要为几十年前的保单负责。与期内发生制正好相反,采用期内索赔制的承保方式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引起索赔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这实际上将保险期限前置了。采用这种承保方式会将很多年前的事故包括到保单中来,为控制索赔过多的风险,保险公司在这种承保方式中往往加入“追溯期”条款,即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的期限。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在责任保险领域各有适用性。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故往往带有渐进性质,污染事故发生后损害往往历经很长时间才被发现,因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宜确立期内索赔制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期内索赔制解决了保险公司在期内发生制中面临的“长尾巴责任”,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目前已被广泛采用。

3.界定承保范围。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承保范围分可以分为突发和渐发两种。受害人在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就可以知悉受到了人身侵害,而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则不然,其造成的人身侵害受害人可能事隔多年才能发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问世之初只承保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列为除外责任。虽然渐发的污染事故从损害事实到损害结果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不符合可保风险“偶然性和意外性”的要求,但如果考虑到渐发的污染事故何时发生、怎样发生以及损失程度高低都是不确定的,可以认为渐发的污染事故在这个意义上符合可保风险的特征。因此,将渐发的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保险原则,更符合投保人的需要。我国在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上具体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战略,即先承保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待积累足够的承保经验后再将承保范围扩大到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四)规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两个难题。承保公司往往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规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出现的逆选择问题:一种方式就是尽量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建立合理的风险分类体系,对投保企业进行更准确的分类,以缓解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种方式就是在费率、免赔额、承保条件以及除外责任等方面设计不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鼓励风险不同的投保企业选择更适合自己的风险种类的合同。规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一种途径是利用费率杠杆,即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保费或按过去损失计算保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保费就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对合同期间的费率做出调整,以反映投保企业在合同期间内的实际损失记录,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用较低的费率来奖励那些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而致使赔付率降低的企业;按照过去损失记录计算保费指根据历史损失的大小确定投保企业保险费数额的高低。无论哪一种保费计算方式都可以鼓励参保企业积极采取环境友好型技术、加强环境风险意识、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来促进企业环境效益的提高,从而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7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1.立法概况

考察我国当前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虽然在一些国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公约中,可以看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仅限于海洋石油勘探和油污损害赔偿两个领域。2000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油污责任险承保的主要是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造成的责任,其最高额为每一事故1亿美元;渗漏污染则主要承保因生产作业而产生渗漏污染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污染责任。

2.实践状况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环境保险的起步阶段,1991年大连市环境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后,位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长春、沈阳等地也逐渐推出环境责任保险。但二十年的实践并没有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蓬勃发展,退出后不仅无文人问津,甚至在有些地方因为没有企业参保,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早已悄然下架。分析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1)采取任意责任保险模式,不具有强制性。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短期逐利行为,置环境损害于不顾,不愿投保。(2)保费较高但赔付率地下。在几个试点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一般都不超过10%,有的地方甚至零赔付。远低于其他业务险种50%的赔付率。另一方面,低赔付率却伴随着的是较高的保费。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费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不同行业进行区分,在一些重金属、化工等污染风险高的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与其他千分之几费率的险种相对比,保费高出十多倍。一方面是极低的赔付率,另一方面却又需要企业缴纳较高的保险费,严重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热情与积极性。(3)保险责任范围过窄,不保事项过多。一般而言,大部分保险人只对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污染企业长期的持续性的延续性污染排除在外。事实上,实践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不仅仅发生在事故发生的当时、当场,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隐蔽性、长久性,除了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累积性的污染事故也会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4)法律法规缺位,环境执法松散。根据媒体报道,因为环境污染每年给我们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20亿元人民币,但污染者支付的实际赔偿额却不到十分之一,这其中的绝大部分损失转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而面对现实中环境污染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局面,必须着力加强机制的创新与法制的完善,建立合理、有效的规则体系。

二、建立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保障受害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企业作为生产者,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故意逃避对第三人人身或财产侵害的责任,再加上企业的财力往往是有限的,面对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企业无力及时、足额的支付受害人的赔偿,矛盾激化则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如果我国建立起完善的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得单个的企业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把将来可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在发生环境责任保险事故时,受害人可通过直接向保险人请求受偿,保险人及时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因为环境污染引发的赔偿纠纷,将在极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保障企业发展,推动经济良性发展

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可避免的需要从自然环境中摄取资源并且置放废弃物质。作为生产社会化的典型产物,企业在追求生产经营盈利、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会给不特定人群的人身、财产以及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将纷沓而至,面对巨额的索赔、严厉的行政刑事责任,很容易造成污染企业无力赔偿、赔偿后难以维持再生产甚至是面临破产危险的局面,这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一种阻碍。因此,在经济效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取舍便成了人们不得不思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能够兼顾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使得其达到平衡状态的最有效方法便是通过立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一个个生产者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的途径的分散于社会大众,发挥保险分散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再生能力。

3.促进生产技术提高,推动发展方式转型

进入21世纪以来,清洁生产、科学发展已经成为共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管理理念的转变,是可以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潜在风险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将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的条件、环境污染防治能力的不同来区分不同企业的保费费率,利用经济杠杆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理念进行清洁生产,起到一个内生的激励作用。能促使企业为了降低保险费用的成本,会采取改进生产技术、更新设备、充分利用资源、废品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清洁的生产方式,以此来降低环境保险费率,在企业主动降低自身生产成本的过程中,悄然推动了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从客观降低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保险人将能够作为环境监管部门之外的又一股力量,通过对投保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定期监控,监督其落实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评控企业环境污染风险,成为清洁生产监督力量的有益补充。

三、对于建立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1.投保方式

无可厚非,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作为生产者的直接目的。在当下,我国企业的环境责任与保险意识均普遍低下,甚至一些企业就是通过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性使用来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若是全凭企业自愿参与环境责任保险,显然这一制度将如同试点地区的实践状况一样无人问津。根本无法实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预计目标。但若是不加区分的对于所有生产者一律强制其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对于部分污染较轻的企业加重了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公权力滥用之嫌疑,不利于国民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强制投保和任意投保相结合的投保方式。在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如化工、核能、煤炭、石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运输等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只要该当事人从事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均应强制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并作为主管部门对其资格审查、执法检查的必备要素之一。同时对于保险人来讲,不管投保人的环境风险如何,保险公司都不能拒绝承保。但保险人可以对于风险较高的投保人提高保费,以平衡风险。而对于其他一些环境污染程度轻或通过采取一定的清洁措施能够有效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则不予以强制,但应提倡其自愿参加环境责任保险。

2.承保范围

确定我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者、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需求,使其能够在建立、运行后发挥保障受害人权益、分散生产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如果保险范围确定的过窄,对投保企业来说,转移出去的环境风险太少,赔付率低,企业没有积极性,对于受害人的赔付而言也是没有多少益处。但同时,若保险范围制度的过于宽泛,则加重了社会公众对于个别生产者的环境责任的分担,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将过轻,一方面不利于督促企业清洁生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该项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鉴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任然处于起步阶段,其承保范围的制定既不能太宽泛也不能太狭窄。此外在承保范围的确定上还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有步骤的纳入承保范围。对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因其具有显现、明确的特点,将其纳入承保范围毫无疑问。而对于具有隐蔽性、累积性的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在环境责任保险有了一定发展之后再逐步纳入承保范围,并在承保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2)将自有场地治理纳入承保范围但是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具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不应只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还应针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害。况且,因为环境污染的扩散性、渗透性和传播性,若被保险人自有场地受到污染损害而无力治理,那么受损害的绝对不会仅仅是被保险人自己。

3.承保机构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涉及的受害人众多,赔偿责任巨大,作为保险人开展该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在利益驱动下对环境责任保险并不热衷,而且单个的保险公司对风险性极大的环境责任保险无力承保或不愿承保,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由政府引导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联保集团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政府对开设环境保护责任险的保险人给予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同时对其加强监督与管理。

4.保费费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有浮动的固定费率,保险费率由国家直接规定。由于我国没有开设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没有足够的实际损失统计资料作为支撑,因此可以参考国外环境污染损害的计算方法,结合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环境污染风险的评估,由精算师计算出分类费率,对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区域和轻污染行业、轻度污染区域的投保人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同时对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投保人适当减轻费率,以促使投保人不断提高防污治污的水平。

5.赔偿范围

环境侵权人因为环境污染造成了环境和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环境污染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通常对于财产损失予以全部赔偿,而对人身伤害一般只对由于环境污染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这两个原则不是绝对的,国外大部分国家一般采取了有限赔偿制,即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保险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此金额内实施赔付。这是因为环境侵权所造成的事故对环境与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一般都相当巨大,如果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使该侵权人失去继续发展的能力甚至走向破产倒闭,对一个行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都带来沉重打击。其次,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投保人、受害人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及损害的扩大。因为如果对于和环境污染及其损害后果没人负责,而单由保险人全部赔偿,投保人和受害人则不会出于对自己损失的考虑,积极去防止损害的发生及扩大。再次,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也有利于维持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因而,对于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而言,应该实行有限赔偿制。

6.索赔时效

第8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供需冷淡;立法执法

一、 引言

研究表明,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始终无法脱离政府支持,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15);而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也并不匹配事故频发、损失严重的现状,影响了制度长效机制的发挥(盛和泰,2015)。针对上述问题,吴冲(2011)建议将渐进性环境损害行为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骆少鸣(2014)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激励保险供给。综上,国内学者对制度试点进行了详尽研究,但针对市场供需冷淡现象的根本原因少有分析。另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已实行一年有余,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如何,政府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这些问题还有待探索。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发展与现状

1991年,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大连、长春等重工业城市首先推行。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限,试点的市场规模小、费率高、承保范围窄、赔付率低,到九十年代中期已近停滞。2007年,辽宁、江苏等省份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重新推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为试点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2013年,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并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的考核评价,还首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当前的试点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供需主体多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划定。尽管《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自愿保险,但各地大多划定了鼓励或应该投保的行业及企业范围,并以制定试点名录的方式间接强制投保;此外,承保公司亦由试点地区政府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和服务则遵从普通商业保险的规则。例如,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包括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为控制污染物造成污染损害而带来的清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应对诉讼而支付的法律费用,而累积渐进性的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多被列为除外责任;产品价格上,环境污染责任险费率按照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一般高于其它商业险种的价格水平。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都再次陷入僵局:投保企业需求疲软,保险公司供给不足,较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数量,责任险产品杯水车薪。可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想要做到全面推广和真正落实还面临着较大挑战。

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推行以来一直依赖于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市场供需双冷的态势一直难以扭转,根本原因值得深思。

1. 需求疲软。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违法排污的成本,即政府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说,这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政府的环保力度。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需要依靠低端制造业,这些行业往往高污染高能耗,因此政府要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取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进步成为增长的主引擎,随着产业结构向高端服务业过渡,高污染制造业将逐渐遭到淘汰。因此,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环保措施和力度也往往悬殊(Tesfaye,2013)。

在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促进经济增长是第一要务,即便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原则上,企业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排污,而公民也拥有污染索偿权。但实际中,政府没有设定具体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规制形同虚设;同时,法律规定公民索赔时无权要求环保部门或污染企业公开相关数据,更无权状告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相形之下,发达国家则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瑞士就是典型代表。为了做好污染预防,瑞士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对厂房、设备的环保要求,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就为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做好预案。此外,瑞士对于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较大,企业必须承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支付环境清理费用,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于不惜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贫困国家和有能力将增长让位于环境的发达国家,现阶段中国需要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往往较轻。比如,在立法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污染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仅为50万元人民币;另外,企业只需缴纳显著低于经济利益的排污费就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执法层面,地方政府往往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使得法律体系本就并不完善的污染治理更打折扣。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制约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政府只能选择在保证经济增长的约束下最大化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

(2)政府的环保力度影响企业保险需求。政府对于环保的态度和力度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执法上,这又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进而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如果政府的环保态度强硬,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惩处严格,并要求企业向受到事故影响的第三方支付较高的赔偿金额,则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增加。简单的经济学分析能够更清楚地进行说明。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分别为a和y。企业生产可以选择使用环保或者不环保的设备。选择不环保生产设备的总成本为c,导致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带来损失为w,法律规定的罚款和赔偿比例为θ(即赔偿金额为θw),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为α。因此,企业采用不环保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且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预期利润为:

π=(ay-c)(1-p)+(ay-c-θw)p=ay-c-pθw

可见,如果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不投保企业的预期利润将取决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后需要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视作总体,则特定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p由总体的分布性质决定,可视作外生,因此,当事故造成的损失额w一定,企业的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罚款和赔偿义务,即θ。

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弱,企业为污染所承担的处罚和赔偿比例θ极低甚至趋近于零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与否对预期利润完全没有影响,企业自然不会考虑购买成本更高的环保设备,也不需要通过投保来分散污染事故带来的罚款和赔偿风险;反之,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强,企业的预期利润将与其所承担的赔偿比例θ负相关,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p=1),企业的利润为:

π=ay-c-θw

若θ<(ay-c)/w,则π>0;若θ>(ay-c)/w,则π<0――也就是说,当政府环保力度较强,企业需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比例θ>(ay-c)/w,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使用不环保设备且不投保的企业将面临亏损,因此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证无论是否发生污染事故都能正常经营。不过,由于生产设备环保与否会影响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收取差异化的费率。

假设企业产品价格和销量仍旧外生且不变,分别为a和y。企业以环保设备进行生产的总成本为c′(c′>c),引发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p′

四、 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首先,加大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目前,中国只有《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涉及到了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标准,其他作为具体执法依据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也都数额较小或者非常模糊。立法环节尚且如此,受到经济增长目标约束,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只会更加堪忧。因此,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在环保领域的立法执法上更加严格,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主体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的追究,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

第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为增加保险供给提供支持。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但目前国内对评估的标准、程序、机构、费用等均未形成规范,且不同行业所需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这些无疑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考虑到市场需求的数量本来就达不到大数法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供给曲线弹性较低又使得供给对费率提高并不敏感,只有尽快完善制度发展所需的基础配套条件,切实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的增加。对此,可以学习江苏无锡试点的成功经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及理赔标准,保证理赔环节有据可依,促进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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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阎建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J].中国金融,2015,(10):22-23.

第9篇: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污染;经济学;污染治理

1 引言

生态环境的好坏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程度密切相关,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工农业的逐步实现现代化,环境保护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生态环境也逐步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国内外已有学者对环境污染与治理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与研究,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起到了有益的帮助。但部分研究未能紧密结合当前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因而其应用价值较为有限。本文吸收国内外最新的低碳经济思想,运用数量经济学方法对环境污染与治理问题进行研究,并对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进行定量分析。

2 低碳经济背景下的环境污染问题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点的发展模式,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为目的的规制世界发展格局的新规则。当今世界,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趋势。

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发展低碳经济,推动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未来几十年,世界能源资源需求和生态环境压力将大幅上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地球有限承载能力的矛盾将日益尖锐。全球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我们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下大气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因此,发展低碳经济、转变发展方式是我国的必然出路。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危机的根本出路。

3 环境污染与治理的的数量分析

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与保护问题显得愈发迫切。因此,本文选取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和国内生产总值三个指标,从《中国统计年鉴》查得各指标2000-2009年度相应数据,并对我国环境污染和治理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进行回归分析。

为方便分析,分别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指标为X1,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指标为X2,国内生产总值指标为X3;lnX1,lnX2,lnX3分别为其自然对数形式。 1 环境污染与治理水平对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

为定量研究环境污染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以及环境污染治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因变量,其余变量为自变量,进行如下回归分析,可以构建环境污染与治理水平对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的回归分析模型(1):

lnX3=8.43-0.16lnX1+0.62lnX2 (1)

t=(3.85)(12.09)

R2=0.997,DW=2.04。

经过检验,可知模型(1)可以通过计量经济学检验,符合回归分析假设条件。结果表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和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两个指标,均对国内生产总值(GDP)产生影响,且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发生次数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而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则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当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发生次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时,则GDP增长量则会降低0.16个百分点。当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每提高1个百分点时,GDP增长量则会提高062个百分点。

尽管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要远远超过污染破坏事故的负面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在降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投资,维护和谐、健康、稳定的生态环境,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污染与保护的影响

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显然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和水平也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质量。同时,对环境破坏事故等生态环境污染行为治理措施,也与生态环境的好坏息息相关。因此,本文将对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水平,对环境污染程度构建回归分析模型进行数量研究,可以构建经济发展与污染治理水平对生态环境污染影响程度的回归分析模型(2):

经过检验,可知模型(2)可以通过计量经济学检验,符

合回归分析假设条件。结果表明,GDP和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均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发生水平产生影响。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会降低环境污染破坏事故发生程度,减少环

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则会伴随GDP的增长而不断提高,即经济社会发展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引发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当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每提高1个百分点时,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就会相应减少2.26个百分点。当GDP每提高1个百分点时,则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就会相应增加4.24个百分点。

尽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水平都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好坏,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则会由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程度的提高而相应降低,也会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持续恶化,并且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要远超过污染治理投资的正面作用。因此,我国不仅应当继续加大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投资,同时也应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4 对策建议 1 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公众在环境和资源管理中的缺位,是当前中国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最大缺陷。只有公众真正关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才能更好的参与环境污染和治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全面强化环境法律监督,重视普通公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 媒体加大低碳宣传倡导公众低碳生活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是公众了解当前社会形势接收社会信息的重要媒介,在引导公众低碳经济模式下合理的消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公众对媒体的依赖越来越明显,广告宣传也因此在人们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并对人们的学习型消费造成巨大的影响,从而指导消费者进行低碳消费。 3 政府自身低碳化运作发挥新型污染监管职能

在发展低碳经济社会中,政府自身也要进行低碳化运作,政府行政活动的过程本身也是碳排放的过程,在建立低碳社会的过程中,政府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行使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监管职能,将低碳的理念贯穿于各种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与行政决定等都要符合低碳发展战略的要求。 4 企业进行低碳设计提供低碳产品和服务

企业承担着社会生产的重大责任,企业实现低碳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污染处理系统,减少“三废”的排放,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减少能源消耗尤其是碳化能源的消耗,积极开发和探索可替代、可回收的材料。环保型企业要研究低碳生产工艺,进行技术革新,从而实现生产领域的低碳化、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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