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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定额投资资金)是指交通部、省交通厅交通规费(税)投资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资金。
定额投资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应遵循“落实规划项目、保障功能完善、鼓励上档升级、体现小站大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凡享受定额投资建设的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二级及以上货运站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额投资资金分为基本定额投资资金和上档升级、小站大场的引导性投资资金。
基本定额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交通部行业标准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和JT/T402—1999《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以下简称为部颁标准)所规定的必备的主要站务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以及基本设备与智能系统设备的配置(具体内容见部颁标准及附表)。
引导性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客货运站功能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配置以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的增容扩量。
具体投资额度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站点建设规模大小、站场功能完善程度综合确定。
第五条定额投资标准:
(一)客运站:枢纽站不超过1000万元,一级站不超过600万元,二级站不超过450万元,三级站不超过350万元。
(二)货运站:枢纽站不超过800万元,一级站不超过500万元,二级站不超过270万元。
第六条基本定额投资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贫困地区为:客运枢纽站925万元,一级客运站525万元,二级客运站375万元,三级客运站325万元;货运枢纽站730万元,一级货运站450万元,二级货运站230万元。
(二)非贫困地区为:客运枢纽站905万元,一级客运站505万元,二级客运站360万元,三级客运站315万元;货运枢纽站710万元,一级货运站430万元,二级货运站215万元。
第七条引导性投资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客运站:
枢纽站、一级站:配置安全门检系统,增加投资25万元;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汽车尾气测试设备,增加投资5万元;配置汽车维修车间,增加投资10万元。
二级站:配置X光行包检测仪,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安全门检系统,增加投资25万元;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
三级站: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微机售票系统设备,增加投资10万元(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货运站:配置货运交易系统,枢纽站、一级站、二级站分别增加投资30万元、15万元、10万元;配置生产管理监控系统,枢纽站、一级站、二级站分别增加投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为鼓励站场生产性设施的增容扩量,对二级及以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定额投资资金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纳入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五年规划、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且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自筹资金的站场项目方可申请定额投资。
站场项目定额投资资金额度以省交通厅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准。
第九条省运管局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定期拨付定额投资资金,定额投资资金拨付与自筹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拨付。
第十条定额投资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全额用于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更省交通厅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站务生产设施及设备、体现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项目及规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对定额投资资金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采取暂缓、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
(四)需要暂缓、停止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定额投资资金的5%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一年)满后,按程序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业主应定期如实向项目所在地的运管机构报送站场建设投资月报表,运管机构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进行审查、核定,并汇总本辖区站场建设投资完成月报后上报至省运管局。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干预、阻挠、抵制正常的线路开辟及延伸、站点调整和增加运营车辆、调整车型结构等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安全生产是道路运输行业永恒的主题,也是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又该如何履行好“三关一监督”工作责任,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呢?下面,我结合工作实践,从“管什么”和“怎么管”两方面谈几点想法。
一、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原本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它包含在企业日常生产和管理实践中。企业历来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一些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行为如维护、保养、培训、例检等做到位,那么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自然也就容易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由于单一公有制的运输企业逐步解体,原来行之有效的一套安全生产规章、办法和措施也就无法执行。一些运输经营者只重视生产效益,忽视生产安全,加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滞后,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因而道路运输市场事故频发,不但造成了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也降低了运输行业的认可程度,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也遭受了重创。对于一些重特大事故,业内人士至今提起事故仍然心有余悸,战战兢兢。面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道路运输行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到底管什么,如何定位,真正把赋予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根据国家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交警部门,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上述两大家,道路运输行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小兄弟,主要依据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负责相关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三关一监督”: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人关包括场地、人员、资产、车辆、管理制度等等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主要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国家《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旦违规操作,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追究,在《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均有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监督客运场站安装、使用“三品”检查仪,对旅客行包进行安全检查;二是监督客运企业或客运场站按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三是监督客运站不售超员票,防止超员车辆出站。禁止无营运手续车辆进站。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安全生产和反恐怖监管力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又增加了新内容:到客、货、维修、检测站及驾校等企业对“三关”的日常执行情况及道路运输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经营者,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督促经营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工作在重点时段(节假日、黄金周)和重大活动(奥运会、国庆、两会)之际尤为突出。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运输经营者,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按照《道条》赋予的职责范围,围绕“三关一监督”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管理过程中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
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在行管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兼职部门,安排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具体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既要有牵头领导和部门,进行综合组织协调;又要分兵把守,管业务又兼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把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到客、货、修、培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解工作职责。从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看,客运部分占据比重较大。为避免多头交叉管理,如果不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议以客运管理部门兼负主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为佳。明确了行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后,要以“三关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1)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3、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1)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县的实际情况需要、以及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秩序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和公路运输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我县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稽征部门建立和强化道路联合整治的长效合作机制,对全县境内的所管辖的车辆,实行各司其职,优势互补,联合执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执法内容
公安交警: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运管稽征稽查人员: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联合内容和方式
1、对在执法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发现的车辆违法行为,属交通部门的,就地移交交通主管部门处理;交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车辆违法行为,属公安交警部门的,就地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2、除上级布置的和国定节假日联合执法以外,每月联合上路稽查不少于四次;(其中,夜班不少于二次)
3、公安交警大队领导和公路运管稽征所领导,每月的工作联络不少于一次;
4、联合稽查时间,由各中队(公安交警中队和运管稽征稽查中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联络或直接由大队和运管所进行联络确定。
三、具体中队区域划分
1、公安交警魏塘中队和运管稽征三中队负责魏塘镇区域;
2、公安交警里泽中队和运管稽征一、二中队负责320国道及周边区域;
3、公安交警西塘中队和运管稽征四中队负责西塘镇及周边区域;
4、对特殊情况,由公安交警大队会同运管稽征所作出应时应急调整。
近日,《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中对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作了规定,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000元人民币。该《条例》对赔偿限额进行规定的目的和作用是:一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经营风险较大,建立赔偿限额制度就有利于保护承运人的权益;二是为旅客索赔提供法律依据,便于事故处理,减少事故纠纷。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条例》的这项规定如果得以实施,是否能够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目的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客运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因此,作为承运人或者说提供服务一方的客运公司,对于在客运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伤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客运公司需赔偿的金额将是多少呢?这在《消费者权益法》和《合同法》中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而往往需根据旅客的伤害程度以及当时当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如果旅客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则还需根据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怎么样认定和判决来确定。这样的话,对于客运公司来说,赔偿的金额是无法确定的,有的只有几百、几千元,有的却会是几万、十几万的巨额赔偿(现实已经发生过赔偿额度在十万以上的旅客损害赔偿)。现在,我们假设这样两个条件:一是在客运公司需赔偿的金额为十五万人民币(十五万人民币是旅客依据《消费者权益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来,并是法院经过确认认定合法的部分)的法庭庭审中;二是《道路运输条例》已经实施,并且其就是规定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000元人民币。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客运公司根据《条例》提出的“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000元人民币”的抗辩,能否对抗旅客依据《消费者权益法》及相关规定提出的诉讼请求-赔偿额为十五万人民币?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明显优于条例的效力;当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时,就得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所以客运公司根据《条例》提出的“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000元人民币”的抗辩是无法对抗旅客依据《消费者权益法》及相关规定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作为法院也当然会支持旅客的诉讼请求,判令客运公司承担十五万元的赔偿。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条例》对赔偿限额的规定是无法对抗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如果要使这一赔偿限额制度在实践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现在只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在出台《道路运输条例》的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对道路运输中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进行明确的规定;二是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这一赔偿限额制度。如不这样,敢问:承运人的权益何以得到保护?何以能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目的?这样的条例的规定制定出来又有何意义?
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道路交通运输业也越发显出其重要性,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道路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交通部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先后颁布实施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但是这些规章、条例一遇到法律的冲突,就会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敢问:这样的规章、条例制定出来有何意义?希望有关部门尽快重视这一问题,让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能够更加和谐,而不是杂乱无章!
1、整治以摩的、拐的、三轮车、板车、黄包车为主的“五车”的行动。
2、即日起在柳江范围内深入开展三轮车(机动、电动、人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两轮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小客车(面包车)、农用车辆 (拖拉机)等(以下简称“五车”)非法上路、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3、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五车”非法上路、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来源:文章屋网 )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营造依法治超,构建和谐公路执法环境,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精神,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大队联合运管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到4月15日开展了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大检查。
一、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管理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和公路设施完好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我单位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检查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是否保护完好,公路上有集市贸易、摆摊设点等现象,非公路标牌未经许可设置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涉路施工项目及平交道口。非公路标志牌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严格按程序和规范办理各类路政许可事项。加大流动稽查力度,严格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加强了重点路段的治理力度,并对煤矿,砂厂等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和公路沿线企业进行了宣传教育并签发《非法超限超载整改通知书》,要求必须合法进行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在环境整治大排查期间共查处清除路障及公路安全隐患6处,拆除非法公路标牌1处,制止红线内违法建屋1处,下达路政违法通知书5起。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共识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 行政效能建设 经济发展
引言
开展道路运输管理机制行政效能建设和经济发展这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道路运输管理韩各样的行政效能建设,不断促进我国的大陆运输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和公正透明以及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这些都是关系到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大局。本文从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效能建设为出发点,逐步分析当前我国道路运输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产生积极影响。
1、行政效能建设的具体含义
行政效能是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而言提出的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效能是能够衡量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结果的尺度,总的来说,行政效能建设是一种高效能、高层次的管理形式和载体,是以行政效能为基本的目标进行的,为了能够实高质量的管理目的,将行政管理的诸多因素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功能的母的。能够依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而社会各界群众是行政效能建设的客体,主体行为是一种通过管理为手段,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以满意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所以,行政管理建设就要能够以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为基本准则,不断强化相关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约束,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行政管理的客体。为了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要能够充分调动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创造性,能够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人员的“群众”意识,能够充分利用好行政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确保各项政策能够有效地落实到位。
2、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2.1、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经费管理机制亟需完善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有很多是事业单位,只有很少部分是已经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为行政机关,在之前的行政管理方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各种费用开支都是来自与运管费的征收,在某种程度上说,运管费是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的大部分经济来源。为了能够维持相关管理部门正常的运行,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现了收取部分费用,有的甚至是出现“钓鱼执法”在国家实行税费改革后,有的运输管理机构可能由于经费的因素影响了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模式还有待加强
在我国,各个地区省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是不一样的,有些是采用“条块管理”,而有些省份是采用“垂直管理”对于“条块管理”模式地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制很容易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而对于“垂直管理”的地方运输管理机构,但是由于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还是存在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公安和城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但是由于管理模式之间的不同,从而也使得统一的行业管理政策法规方面难以出台和贯彻执行。
2.3、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未能健全
在对于2013年出台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做出新的规定,对过去的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进行修改,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当中,各个地方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开展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还是有很多的地方依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难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从而使得各个区域行政法规的不统一,例如,一些道路运输方面的超载和重叠执法的现象,给市场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同样的也给相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2.4、对于各个道路运输管理机制规模和人员配置上有待统一规范
目前,我国很多各地的运输管理机制规模大小不一,对于各个运输管理机构的名称也不尽相同,这就给全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带来一定的麻烦。
2.5、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水平有待加强
在我国很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财政行政预算之内,但是由于管理模式和从属关系不一样,让一部分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存在一些问题,而对于一些基层运输管理部门的人员也相对较多,有的单位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职业素质不高,以及单位人员构成不合理等等一些问题都始终困扰着很多的政府管理部门人员。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效能建设的措施探讨
3.1、持续深化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办法
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改革,首先,就需要将事业单位改变为政府行政部门,这是当前解决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之一,从而能够使得更加全面规范行政管理职责,规范地实施行政执法,从而确保道路运输性行业管理的严谨以及规范性的进行。
3.2、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改革
要能全面理顺道路运输机构的管理体制,就必须要能够加强“条块管理”和“垂直管理”两个方面的管理格局,将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的财政投入到上级的管理过程中去,能够将人员配置方面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和商议,并沟通地方其他相关的执法部门的机构,从而能够确保政策的落实到位,确保道路运输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3、全面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平
首先,我们就必须要能够建立合理的人员考核制度,并采用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可以由国家统一进行考核、录用和分配。在对于录用的人员要能够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从而能够使得录用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水平,并能够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管理奠定基础,另外一方面,我们要能够建立统一、合理的激励奖赏制度,定期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监督,此外,还要能够注重对录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从而能够保持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的活力性和公平性。
3.4、注重协调好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能够清晰地认识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能,这就不仅仅要在《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还要能够不断调整相关的道路运输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各自的职权所在,不断促进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上的重叠执法问题,在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要能够专门设立相关的机构来负责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尤其是在综合执法的过程中要能够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合理高效低分配好人员工作,从而能够形成好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合力,不断加强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地破除地方管理的限制,从而能够共同促进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结语
一方面,努力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机制上的创新和改革,就必须要持续深化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办法,并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改革。在另外一方面,还要能够全面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平,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注重协调好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方面的创新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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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毅,李华中,彭伟.交通发展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变的趋势[J].综合运输.2010(04).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逐步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生产安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现代化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县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企业各项安全设施必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申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工房库房安全距离、避雷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及消防设施必要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
(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要把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结合起来,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查自改,逐一制订整改实施方案,逐项列出具体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企业把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分解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企业安全员的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员巡查记录。落实安全员安全指标和责任,并根据巡查记录实施企业内部车间、班组和操作者个人安全奖惩。杜绝“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须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产品包装,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标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对不符合产品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销售。
(六)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认真复查,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处理工作。努力实现质量检验工作对所有合法生产企业全面覆盖、对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全面覆盖。
五、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对购销非法烟花爆竹和超范围经营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企业要建立产品购销流向登记台账,禁止购销不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凡存储或销售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严处理;对不能说明来源的不符合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按经销非法烟花爆竹论处。
六、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公安部门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时,须持有相关许可证件备查。一般省内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日,省外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0日。烟花爆竹运输到达目的地3日内,收货人应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公安部门核销。凡道路运输黑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严格控制运输黑火药数量,办理单次运输黑火药必须限定在5吨以下。对申请办理跨省运输烟花爆竹许可的,要严格查验申请人是否持有与合法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防止外省假冒劣质烟花爆竹进入我县。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对管理松懈、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取消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资质审查,以此作为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前置条件。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是否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的检测和维护,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注重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车况和驾驶人员的教育检查,防范运输车辆因设备老化、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等原因引发爆炸等事故。
(三)严格防范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传统村落、烟花爆竹从业聚集区等道路出入口的检查,全力查堵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和人员,严防烟花爆竹跨地区非法流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件和许可事项。对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违反国家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要求的行为,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严厉打击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重要时段旅客携带行李和包裹托运的安全检查,确保“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车辆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落到实处,防止因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公交车在重要时段每车须配备安全员,加强对可疑人员和行包的安全检查,杜绝携带烟花爆竹乘车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公安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10)》规定,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申请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均须经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安全评估,以专家组签字的评估报告作为许可焰火燃放活动的重要依据。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交通疏导、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随时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燃放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法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八、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严禁使用残疾、智障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县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查“三超一改”和“三违”现象,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整治工作,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包装标识,定期对烟花爆竹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县工商部门根据安监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加大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无证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行为和经营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查。
各乡镇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负责,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开展排查,坚决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发动全社会对非法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切实加大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力度,防止以家庭作坊形式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对涉嫌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