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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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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

第1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从2004年我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成立以来,丰田、奔驰、福特等纷纷成立了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但是,汽车金融公司发展至今,融资难已经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主要障碍。目前,国内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是借助于银行间的拆借,这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是极其不健康和危险的。因此,拓宽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势在必行。众多研究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改善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而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便开始尝试汽车贷款的证券化,至今其相关制度和法律环境已相当成熟。但是由于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较晚,而且曾一度被叫停,市场尚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再加上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方式操作上的复杂性,使得风险的控制难度加大。本文通过对上汽通用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案例研究,分析其证券化过程各个环节的潜在财务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完善信贷资金证券化以及防范相关的风险提供一些参考。

一、上汽通用信贷资产证券化背景资料

上汽通用早在2008年就发起了通元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为这个新兴市场上唯一一家发起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公司。时隔四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上汽通用再度试水信贷证券化,通元第二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即通元2012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通元二期”)于2012年10月25日发行完毕,而这也是三部门联合发表公文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内首单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市场化发展上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通元二期”的发起机构为上汽通用,受托机构为中粮信托,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资金保管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联合资信评估和中债资信评估。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为20亿元,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又分为A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B 级资产支持证券。A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约为16.51亿元,评级为AAA;B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约为2.49亿元,评级为A;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约为1亿元,占比5%,没有评级,由中粮信托向上汽通用定向发行。

“通元二期”的具体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首先,上汽通用按照一定的标准挑选总金额约为20亿元的抵押贷款组合成一个资产池,该资产池由其发放的50614笔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组成。上汽通用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中粮信托,由中粮信托设立特定目的信托。中粮信托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得认购金额扣除承销报酬和约定的其他费用后的净额支付给上汽通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由中粮信托委托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及其承销团承销,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中粮信托向上汽通用定向发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进行转让交易,由上汽通用完全保留此部分的风险。

二、“通元二期”项目各关键环节财务风险分析

“通元二期”项目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各关键环节:

(一)构建资产池环节 “通元二期”项目的基础资产按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来看全部为正常类贷款,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为13.06%,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为22.79月,加权平均贷款账龄为23.05月,这些贷款分布于我国204个地区。另外,截止2011年末,上汽通用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余额238.1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0.13%。因此可见,池内资产同质性较高,地理分布具有高度的离散性,违约率和平均期限较低以及利率和本金偿还结构也比较合理,总体符合证券化要求。

但是该环节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首先,“通元二期”项目规模较小,剥离出去的信贷资产只占上汽通用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总额的8.4%,不可能有效改善其融资现状,提高其资金流动效率。第二,风险较高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并未转让交易,而是由上汽通用自身承担所有风险。 第三,资产池资产全部来源于上汽通用,集中度风险较高。

(二)出售资产池环节 真实出售资产池是风险隔离的关键。真实出售意味着有关资产池的一切权利和风险都转给了SPV。但是如果发起人尚保留有对信贷资产的回购权利,即发起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有权从SPV重新购回资产,也就意味着发起人还保留了对资产的权利,这种交易就不是真实交易;同样的,如果SPV拥有对资产的回售期权,这种交易也不能算作真实交易(周兴艳,2011)。在本案例中,上汽通用保留了“清仓回购”资产的权利,因此该证券化资产并未实现真实出售,风险未成功转移。

另一方面,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并未转移。在本案例中,上汽通用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SPV,转移了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仍然负有对资产池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该证券化资产也未实现真实出售。

(三)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环节 本案例中,特殊目的载体属于信托型SPV,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然后由信托公司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并且作为发行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主要起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因此SPV必须与发起机构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在本案例中,中粮信托为特殊目的载体,其拥有对资产池的所有权,但是上汽通用保留有资产的管理权,并且对客户负有支付责任,因此发起机构与SPV之间仍然存在利益关系,其独立性值得怀疑,这也是导致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四)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主要有两种方式: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内部增级是指依靠资产池自身为防范信用损失提供保证,而外部增级则是通过获取外部信用担保实现信用增级,最常见的形式是专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本案例中,“通元二期”采用的是内部增级措施:分层结构设计、储备账户设置、偿付结构安排以及触发机制安排。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分别代表信托受益权中的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在每次支付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劣后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支付,从而形成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支持,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和B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支付劣后于A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的支付,从而形成对A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支持,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同时,偿付结构的安排保障了前述分层结构的具体实施。另外,本次交易还设置了“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信托(混同和抵销)储备账户”以及“信托(服务转移和通知)储备账户” ,三种储备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信托财产。同时,触发机制进一步保障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

虽然通过这些措施,“通元二期”达到了信用增级的目的,但其带来的潜在财务风险也不容忽视。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上汽通用作为发起方仍然负有补足清偿之责任,这将会导致其未来的现金流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财务风险加大。

(五)发行环节 2012年10月25日,“通元二期”发行完毕,最终确定的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为4.8%(基准利率3%+利差1.8%);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为6.44%(基准利率3%+利差3.44%)。为了吸引投资者参与,“通元二期”的发行利率显著高于其他资产证券化项目,这无疑增加了上汽通用的融资成本。

三、结论及建议

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汽车金融公司的存量资产,实现资金的跨期配置,解决汽车金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意义重大(吕伟昌,2009)。虽然上汽通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解决了部分融资问题,但是从上述分析也不难发现很多潜在的财务风险。因此,本文对此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为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一)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资产池结构设计 首先,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加强对日常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程序,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从而提高证券化资产的整体质量。其次,还应当优化资产池的结构设计,全面考虑信贷资产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分布等方面的搭配设计,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最后,汽车金融公司应该加强彼此的互动与合作,改变各自为政的格局,共同组建资产池完成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以分散集中度风险,促进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障碍就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疏漏,尤其是风险隔离机制亟需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保障。我国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汽车金融公司这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在资产的转移方面,鉴于我国《信托法》的很多规定都与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效果相违背,其本身也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交易,而且其有关规定使得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有所欠缺,无法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郑彩琴,2012)。因此,我国应当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以实现基础资产的有效转移,达到真正隔离风险的目的。

(三)强化保险公司角色,实现外部信用增级 目前国外保险市场发展比较成熟,保险公司在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还可以为汽车信贷资产提供担保,为其证券化保驾护航。而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角色就要弱化很多,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其发展空间巨大。因此,在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要积极引入保险公司参与信用增级等环节,以实现外部信用增级,削弱财务风险。

(四)优化产品交易市场,解决流动性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市场有两种,一种是央行和银监会主导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交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另一种是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上汽通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市场属于前者,但是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我国可以在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两个市场进行统一,以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问题,扩大投资主体,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更快更健康地发展提供有效的平台。

第2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中图分类号:F572.88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面临巨大融资压力的情况下,开拓融资渠道成为当务之急。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运用于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逐步发展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本文针对云南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分析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构想以采用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和贷款资产证券化模式为例进行研究,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提出了新思路。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资产证券化 融资 昆明

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概况

云南省昆明市于2009年6月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展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昆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6条线路组成,总长度162.6公里。昆明轨道交通建设的试验段于2008年12月开工;首期工程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开工,由1号线和2号线一期组成,线路长度43.5公里,设站31座,其中地下站25座,总投资211亿元,计划于2012年建成并投入运营。2009年5月由昆明市政府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担任昆明市轨道交通1、2号线首期工程建设项目银团贷款的牵头行,牵头组织了120亿元的银团贷款。同时,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采取股权信托投资的方式进行昆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配套土地综合开发,总投资额度为50亿元,用于1、2号线首期工程建设。2011年上半年,3号线试验段开工建设,计划于2014年全线贯通运营。3号线计划总投资121.17亿元,市政府将3号线项目的90.88亿元融资列入市财政年度融资计划及逐年还款计划。

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具有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公益性强、投资回收期限较长甚至难以直接回收等经济特征,由于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所以由昆明市政府主导建设,资本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注入。同时,随着昆明市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迫切需要根据昆明城市特定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投融资模式创新。在已实现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银团贷款等融资模式的基础上,庞大的资金需求还未完全获得解决。而利用创新的融资渠道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一直以来都是关乎项目成败的关键性问题,所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模式将在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融资作用。

资产证券化融资原理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这一概念,并于2005年3月21日开始试点,现在已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销售或流通的证券的融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从而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同时,资产证券化也是分散信用风险的一种方式。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以证券方式出售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信贷资产),那么对信贷资产就要进行审计,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使风险得到揭示与防范,就可以把信用风险从一家金融机构分散到众多投资人手中,从而降低了风险危害程度。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

根据资产重组原理,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融资需要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确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资产应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信用质量较高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

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SPV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成立后,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于清算,资产池中的资产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

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改善发行条件,SPV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评级。特殊目的机构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信用评级由专门的评级机构应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了证券选择的依据。

安排证券销售。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进行承销,销售可以采取包销或代销的方式来进行。SPV从证券承销商处获得发行收入,再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

管理资产池,监督资产证券化过程。SPV聘请专门的服务商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并监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个中介服务机构,并依合同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

SPV到期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

昆明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货币政策稳中偏紧,导致银行贷款出现困难。自201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围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这一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加强流动性管理和货币信贷总量调控,来控制货币总量和改善结构的关系,以处理好促进经济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关系。央行已于2011年一季度2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共0.5个百分点,4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共2.0个百分点,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当前,我国经济调整中稳定物价和管好通胀预期是关键,所以具有再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趋势。在昆明轨道交通建设已获得的融资中较大比例来自于中国银行等九家银行发放的贷款。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将影响、抑制银行再次发放轨道建设贷款的规模;增加贷款基准利率将大幅增加轨道建设贷款中的资金成本,增加政府负担。

2.国家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资产证券化。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我国现阶段具有扩大社会总需求,扩大投资规模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尤为重要,应寻找更好的投资品种,发掘更多的证券化产品,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目前,国家鼓励对五种类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水电气资产;商业物业的租赁;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政策的鼓励对其实施资产证券化奠定了政策基础。

3.昆明轨道交通融资缺口较大。昆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6条线路组成,将于2018年完成规划建设。其中已获得批准的在建项目1、2、3号线计划总投资为332.17亿元,其中1、2号线计划总投资211亿元,3号线计划总投资121.17亿元。截至2011年5月,昆明轨道交通已实现融资166亿元。在这过程中,建设融资压力巨大,依靠现有融通资金还难以完成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迫切需要根据昆明城市特定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投融资模式创新,实施资产证券化。

(二)可行性

1.轨道交通资产是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在众多资产中,适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首先要具有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基础保证。而昆明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具有获取票价收入,获取不断升值的沿线土地与物业开发收入,以及政府定期财政投入等稳定的现金流,具备了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基本条件,符合资产证券化的首要要求。

2.资产证券化已有成功经验作为借鉴。我国在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成功经验。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1996年8月,珠海市高速公路收费资产证券化案例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一次成功尝试,完全按照国际化的标准运作,是国内第一个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案例,为我国后来的海外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5年12月,东莞控股公司通过广发证券公司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是在国内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推出的第二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2002年重庆市高架轻轨交通新线运用资产证券化筹集50亿元资金。通过重庆市政府向轨道公司和城司以“政府采购、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材料,轨道公司和城司获得对市政府的应收账款,并将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打包并发放市政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融资。这一案例是城市轨道交通融资的一次重要探索。

3.有关机构的发展与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具体为:首先,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多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托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承销商等),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学习研究,已经初步积累了证券化的相关经验。如1997年亚洲担保豪升(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政府签订的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就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次重大突破。2002年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为重庆市高架轻轨交通新线项目做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设计,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以其自有的公路、电厂、水利等基础设施贷款为资产,和中诚信托公司共同发行的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同时,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华宝信托等一批信托公司由中国银监会批准成为具有承担特殊目的载体资格的信托公司。

其次,《资产证券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的出台,为资产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2006年10月17 日,中国、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等金融、法律领域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举办的“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在会中,针对中国资产证券化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完善相关规章提供了重要依据。

4.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对昆明轨道建设的促进。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五亿元,为昆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其在昆明城市轨道建设的过程中负责主体建设,它着手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业务。在昆明轨道交通前期的建设中,轨道公司引入港铁模式,保证了项目沿线的土地综合开发。城市轨道交通的综合配套开发及物业管理等并进式的推进和发展,确保了昆明轨道交通将来运营和管理的顺利进行,成为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关键主体。

昆明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构想

结合昆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的现状,可选择以下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一)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

1.政府分期采购的概念。政府分期采购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将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发包给投资公司,并与投资公司签订分期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规定,政府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款项拨付给投资公司,并承诺利用财政税收作为合同期内应收款的担保。这样投资公司便获得了合同期限内对政府未来分期流入的长期应收账款债权。下一步就是对这些应收账款的打包,发放“资产支持证券”,以融集资金。具体操作如下:投资公司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特殊目的载体),并获得必要的建设资金。SPV就对“资产池”即这些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资产组合、信用增级、风险控制等一系列证券化操作,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这些市政资产支持证券。在合同期内,应收账款的债权被SPV委托给了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由这些中介机构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购资金,并通过它们将收到的应收账款作为已发行证券的本息偿付,满足证券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2.昆明轨道交通运用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构想。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在近年来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以规划为龙头,债务为主线”,在吸纳政策性银行贷款与银团贷款的基础上,以市场融资为方向,探索、开创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方式,为昆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在此基础上,昆明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融资构想诞生:昆明市政府向轨道公司与城司,以政府分期采购的形式购买相应材料;轨道公司及城司对应获得对昆明市政府的应收账款,然后将这笔应收账款委托给一家信托公司或投资银行,一并打包设立财产信托,以此为基础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发行募集资金由委托的信托公司或投资银行收集,并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全额支付给轨道公司和城司。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流程见图1。

3.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优势。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引入政府信用,使政府在短期内将有限的财政资金在时间上进行合理配置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通过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实施,充分引入了大量民间资本进入轨道交通建设中,扩大了融资领域,使轨道公司在建设初期就获得了必要的建设资金,保证昆明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贷款资产证券化模式

1.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指特殊目的机构SPV在贷款次级市场上从一个或多个贷款发放银行处购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信贷资产,即项目贷款,通过一定的方式分类整理构造资产池来分散资产风险,同时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或增级,以该组合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为抵押(或担保),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发行的证券称为基础设施贷款抵押(或支撑)证券。投资者所持有的贷款抵押证券定期取得与组合资产相对应的轨道交通设施营运公司(原始债务人)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无提前偿付的情况下,抵押贷款每月抵押支付额是固定的,即按年金现值公式计算出来的固定年金。

2.昆明轨道交通运用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构想。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先取得昆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以该项目自身资产和项目未来现金收入(如沿线土地与物业开发收入、票价收入等)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有限追索贷款。银行在对该项目进行正常评估后,对项目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接下来贷款银行与特殊目的机构SPV经过协商签订整笔出售轨道交通项目贷款的合同,从而使贷款债权相关的权利(如定期收取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和义务都转移给了SPV。SPV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组合资产进行内部评级,一般仍要求原债权银行提供一定形式的有限担保,根据需要还可以向专业金融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办理第三方信用担保。最后由证券承销商接受SPV的委托负责向投资者销售基础设施贷款抵押证券。SPV从证券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并支付承销费用,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贷款出售银行。

3.贷款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优势。昆明轨道交通前期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然而贷款所获得资金还远远满足不了建设的需要。同时面对当前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稳中偏紧的形势,大规模申请银行贷款出现困难。运用贷款资产证券化及时弥补了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风险资产信贷规模的增加,降低了银行经营风险。又由于轨道交通建设属于公共产品的特点,政府参与建设,增加了政府担保的性质,从而降低了资产证券化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是云南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应全力支持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工作的推进,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虽然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政府的配套措施也并不完善,但相信随着参与证券化的中介机构的进步,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以及政府的积极支持和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不断创新,昆明乃至我国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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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雪.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3)

4.陈燕.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J].江汉论坛,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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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spv 基础资产 资产池 风险

“如果你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流行于美国华尔街的名言已经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生根开花。这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创新产品,正在逐渐被国人所了解和运用。有专家预言,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亮点”,并有可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金矿”。

资本证券化文献综述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外金融专家从各个角度出发,抽象出不同的含义。

james a. rosenthal 和 juan m. ocampo (1988)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robert kuhu (1990) 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gardener (1991)对资产证券化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过程或是一种金融工具。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用。这个定义的突出地方,是把资产证券化放在资金余缺调剂的信用体制层面上。但是,把有别于银行信用的市场信用就看成资产证券化,似乎模糊了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证券化之间的区别。leon t. kendall (1996)从技术角度的定义颇有代表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国内学者王安武(1999)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收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表述方法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四个特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等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简称spv),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

从理论上讲,一项财产权利,只要能在存续期间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稳定的或者可以预见的收益,不论权利载体是实物产品还是金融产品,都适合于“证券化”,可以重新组合用于“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各类抵押/信用贷款到融资租赁设备;从信用卡应收款到石油天然气储备;从特许权到收费基础设施;从人寿保险单到各种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资产。从实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人们大多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金融产品作为证券化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应收款等。这些金融工具信用关系单纯、支付方式简单,具有借款人多样化、偿付违约率低、现金收入稳定等特点。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为人们看好的一些期限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等,在国外也纳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

(二)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被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spv正是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spv也因此被称为交易的“防火墙”。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

(三)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

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在期限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匹配。在行业分布方面,加入资产池的资产应符合分散风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在资产质量方面,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入资产池,但在试点阶段应从优良资产做起,树立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资产的地域相关性小,可以通过扩大地域的选择,分散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分为准备、委托承销、发售和资金入账四个基本步骤。证券发行的准备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证券发行条件和方案的选择及确定、相关文件的制作、证券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的申报审批或注册登记等工作。证券发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方式、承销期限、承销价格和费用;确定最终的发行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印刷证券及有关凭证,安排发售网点,进行证券发售宣传;安排证券认购等。资金入账的工作主要有清点发售资金、结算发行费用、资金入账、向发起人支付支持资产“销售”价款,spv相应调整财务账目等。

(五)后继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在存续期内会持续收到本息的偿付,直至最终全部清偿。在此期间spv必须用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负责资产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资产支持证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资产,若支持资产的收益在清偿证券本息和支付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应按事先约定在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得到完全的偿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结。在支持资产清算完毕,spv向投资者提交证券化交易终结报告后,全部交易结束。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spv“真实出售”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spv是专门为证券化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spv的企业性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税收等问题)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spv的破产隔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商,变更为spv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变更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实质。对于这种资产转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银行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转移了风险,转移了多少风险还是一个很大的变数。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时对证券本息进行支付。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和公正,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肆意美化证券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等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操作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

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有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风险

它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的价格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主要是靠政府审批的形式来推动,因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六)系统性风险

是指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非理性行为,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长期定价过低,或者价格大幅度下跌,从而难以提供足够的利润来抵御来自市场的各种潜在损失,引起大量的风险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并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风险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金融危机。

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估体系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过程。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内现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管理,尽量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为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选择一家或多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运作过程,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监管的协调和力度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涉及面非常广。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强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达到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目标,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采取以市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用审批或审核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

监管的最重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监管理念应该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逐渐由合符规范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转变。只有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期权、期货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分解和转移。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首先,测量证券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风险对冲目标,并根据对冲目标,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策略确定后,构造一种或多种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对冲目标,并实施对冲效果的评估。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始终是和风险相伴相随。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必将逐步暴露出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第4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结构性融资 监管 信用评级 金融改革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发展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起源的地方,资产证券化业务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累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2支,筹资总额达775.60亿元。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截至目前,中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支,筹资总额达325.05亿元。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结构性融资模式,其融资方式也具有灵活、创新的特点,具体的融资特点为:

一是融资的方式具有结构性的特点。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对拟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以下称“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分解,按照基础资产的资产结构和回报利息率的特点,对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拆拼和组合,再根据重新搭配好的资产进行定价,确认新的风险和收益;其次,国有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也可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得到分解和组合,从而将单一的贷款回收风险转化成为多家中机构共担风险和获取回报的活动。

二是融资的方式具有收入导向性的特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收益高低是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规模的先决条件,其次,当资产证券化业务面向投资和发行时,投资和也会对基础资产的稳健性、预期现金流量的规模及资产的优良性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购买。

三是融资方式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资产证券业务的融资利率一般低于其他债券类融资业务。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必须经过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并适当的采用担保方式进行增级,增强了债券的发行条件;其次,通过设定优先级及劣后级分级的产品结构方式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业务很少折价发行,且债券发行支付的佣金费用较发行其他债券类产品低。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阶段

1998年起,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就开始讨论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为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SPV)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空间。

2005年3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得第一批批试点资格,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幕徐徐拉开。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发行,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开始。

2007年4月,国务院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六家银行进入试点范围;9月以后,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先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志第二批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启动。

2008年,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出现,各金融管理部门态度谨慎。

2009年至2011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暂缓,期间未有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面市。

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暂缓了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总规模500亿元,2012年9月7日,国开行发行重启后首单产品。

(二)项目发行情况

截至2012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合计约872亿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发行规模约668亿元,2012年重启后发行规模约205亿元。

三、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阶段回顾

1.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第一批试点。2005年8月,“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设立,第一单专项计划业务正式诞生。截至2006年8月末,专项计划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共推出9单,募集资金总额达到260多亿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试点总结与研讨。2006年9月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专项计划新项目的申报审批,进入总结阶段;2009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专门的研究团队研究和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3.2009年5月至2012年,第二批试点。2009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重新启动。2011年8月5日,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发行,成为第二批试点中的第一单项目,总规模12.79亿元。

4.2013年3月至今,试点转规模化。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资产类型、交易业务的结构、交易业务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设计和定义,进一步延伸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范畴。

(二)已发行项目主要情况

1.项目发行规模。自2005年8月至今,共有13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顺利发行,累计融资超过300亿元,其中7个专项计划在深交所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2.项目发行特点。行业分布方面,截至2011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网络租赁、设备租赁、电力销售、BT项目、污水处理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挂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收益权),共涉及电信、交通、租赁、电力、市政设施等5个行业。其中,电信行业发行额占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额的71%,电力、市政设施、租赁以及交通行业占比分别为10%、10%、7%和2%。

在期限结构、交易方面,现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存续期由60天到64个月不等。

四、未来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相关建议

最近十年,中国的实体经济和虚拟金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已经为进行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从大的角度观察,中国的市场经济日趋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建立,资本的流动达到了较高水平;从小的角度看,中国的大中小企业及银行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条件。另一方面,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内的金融市场不断进行改革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实现了对接,这也为中国的资产证券业务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晚,发展缓慢,各项业务的发展仍处于试点阶段,资产证券胡业务的发展还面临着国内政策的各项约束,未来的资产证券业务的道路仍然很长。为了保证未来资本证券化业务的蓬勃发展,政策制定者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大做强

当下的中国仍处在城镇化的过渡阶段,政府仍在加大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而基础建设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金的投入,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如果单一依靠政府税收投入难以保障和满足;通过将基础建设的资产的未来收益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有效的缓解政府融资难的问题,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适当放松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案例,若一国的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较少,则一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良好,例如资产证券化业务全球排名第一美国。反之,若一国对资本市场监管较严,则会阻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例如日本。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日本层实行严厉的监管政策,严重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较为严格,在过去,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降低了中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所以中国一直未有大型的金融危机爆发。但现在,在中国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情况下,严格金融监管制度反而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因此,中国需要进行适当的金融改革,放松对资产证券业业务的监管,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三)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的同时,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

在国际市场上,任何与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而在国内,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种类的品种仅仅集中于基建资产及应收类账款等,没有充分发掘出更好的投资品种。政府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大力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种类,实现资产证券业务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杨农.中国企业债券融资:创新方案与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9.

第5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金融市场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2万亿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寻求不良资产的解决手段,并为此专门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韩国于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其不良资产证券化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处置58.5万亿韩元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为45.98%。其中通过发行ABS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为8万亿,收回现金4.14万亿,回收率为51.75%。近两年来,印度、台湾和马来西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则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后,才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规范。

从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起人先后有两类:政府支持的银行业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银行等商业性主体。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动,随着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随着银行体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加强,商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由于各发起主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一致,导致证券化类型发生变化。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转移风险的要求,只需尽快回收资金,因此多为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对“真实出售”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表外证券化为主。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应收帐款离岸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远集团为改善已发行证券的条件,于2002年通过由中国工商银行融资对其1997年发行的7年期证券进行了置换并续发和增发了资产支持证券。从2000年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开始陆续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与国内银行合作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前期包装、准备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处,但由于现有政策及法律环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几易其稿后转而谋求表内融资方式,却因资产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和表外剥离未能如期得到批准。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亿,应收利息3.47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亿美元。

2003年初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不良债权资产的信托收益分层方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于2003年6月发行期限3年、价值10亿的优先级受益权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资产评估公司、中诚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该受益权进行评级。在华融的方案中,还设计了提前赎回和受益人大会机制,以保护受益权投资者的利益。华融方案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方案,但华融方案是否构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售则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以试点形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财务顾问,将其面值26.19亿、预计回收值8.2亿的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自益性财产信托,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包销商将其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A级受益权——2亿、利率为5.01%、期限一年;B级受益权——4.2亿、利率5.10%、期限为三年。由工商银行提供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2亿,由工商银行保留。

经大公和中诚信评级公司对该不良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分析,确认其A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0.25%,达到AAA评级,其B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20%,经回购承诺后其评级也可达到AAA。评级公司客观、独立的分析,增强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心。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并积极探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与制度建设问题。尽管目前还存在法规制度等方面的障碍,但市场普遍预期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将很快会有突破,中国不良贷款证券化市场将蕴藏着巨大的空间与生机。

第6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2万亿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寻求不良资产的解决手段,并为此专门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韩国于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其不良资产证券化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处置58.5万亿韩元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为45.98%。其中通过发行ABS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为8万亿,收回现金4.14万亿,回收率为51.75%。近两年来,印度、台湾和马来西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则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后,才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规范。

从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起人先后有两类:政府支持的银行业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银行等商业性主体。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动,随着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随着银行体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加强,商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由于各发起主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一致,导致证券化类型发生变化。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转移风险的要求,只需尽快回收资金,因此多为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对“真实出售”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表外证券化为主。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应收帐款离岸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远集团为改善已发行证券的条件,于2002年通过由中国工商银行融资对其1997年发行的7年期证券进行了置换并续发和增发了资产支持证券。从2000年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开始陆续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与国内银行合作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前期包装、准备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处,但由于现有政策及法律环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几易其稿后转而谋求表内融资方式,却因资产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和表外剥离未能如期得到批准。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亿,应收利息3.47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亿美元。

2003年初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不良债权资产的信托收益分层方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于2003年6月发行期限3年、价值10亿的优先级受益权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资产评估公司、中诚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该受益权进行评级。在华融的方案中,还设计了提前赎回和受益人大会机制,以保护受益权投资者的利益。华融方案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方案,但华融方案是否构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售则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以试点形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财务顾问,将其面值26.19亿、预计回收值8.2亿的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自益性财产信托,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包销商将其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A级受益权——2亿、利率为5.01%、期限一年;B级受益权——4.2亿、利率5.10%、期限为三年。由工商银行提供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2亿,由工商银行保留。

经大公和中诚信评级公司对该不良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分析,确认其A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0.25%,达到AAA评级,其B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20%,经回购承诺后其评级也可达到AAA。评级公司客观、独立的分析,增强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心。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并积极探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与制度建设问题。尽管目前还存在法规制度等方面的障碍,但市场普遍预期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将很快会有突破,中国不良贷款证券化市场将蕴藏着巨大的空间与生机。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实践证明,资产证券化对于批量处置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具有积极作用。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强烈的供给动力,我国金融市场逐渐深化、国内机构投资者逐渐成熟,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潜在的需求和市场环境,一系列经济与金融立法的实施,为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但资产证券化对一国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有特别要求,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作出积极相应、大力推动。目前,我国还缺乏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制度安排,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操作。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资料:

第7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关键词: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66-02

引言

作为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基础是资产池(Capital Pool)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收入流,而不是资产本身的价值,因此不会增加融资主体的债务负担,它通过设计一个严谨而有效的交易结构,实现证券的收益与风险多种匹配,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获得更为广泛的筹资来源。据《2006—2007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估算,到2050年前后,要使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达到70%,所需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大约在40万亿元~50万亿元左右,每年平均需要投入8 000亿元~9 000亿元。这么巨额的资金投入,仅靠传统的以财政投资为主导的投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完全可以引入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也即是以已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发行结构化有价证券,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其本质是基础设施收费收入的资本化。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中国正处于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起飞的关键时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已成为制约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瓶颈。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一些必要条件。(1)许多基础性项目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收入流。基础设施产业市场需求稳定,行业风险小,收益较为稳定,利润成长性好,具有很高的长期投资价值。(2)市场机制和宏观经济环境逐步建立。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加入WTO 后,中国在金融、投资等各方面的法律逐步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先决条件。(3)微观基础和市场动力已经具备。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入推行,国有企业逐步对风险与收益、市场融资的认识也逐步提高。(4)初步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环境。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从国际与国内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是:(1)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的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然后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撑证券来筹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三、中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设计

从证券化的对象来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和基础设施产权权益证券化。本文主要讨论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资产证券化模式。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一般都不会是单一的,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即是以这些贷款为对象的融通资金的过程。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可以用下页图1表示。

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如各地政府等)即为原始债务人,向原始债务人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则构成了原始权益人,证券化的对象(即基础资产)是基础设施开发贷款。

中国现行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是国家所有、官方投资资、独家垄断和直接经营,具体表现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限于政府或国有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源于财政拨款与行政性贷款安排,由国有部门完全控制或垄断某一基础性行业,基本上不允许非国有部门或非国有单位从事这些项目的经营活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的国有化是设计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制度基础,因此,在这个交易结构中必须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公司是实际经营者而非真正的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才是真正的所有者(代表),因此可以成为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发起人。正是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对应的证券化融资模式在基本结构上与标准意义上的交易结构有所差异。

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由政府投资,并实行统一管理,其所有权集中于政府,而实际上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制下的国有企业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在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起人参与融资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指定或任命充当SPV 的信托投资公司,确定将哪些基础设施项目用于资产证券化融资,甚至明确将哪些具体收费项目设定为信托财产。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政府所有权的行使

者,对资产证券化的最终剩余收入(即信托财产收入扣除实际向投资者支付收益的余额)拥有所有权。

在信托型SPV 的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将项目未来一定时期的收费收入设定为信托财产,将其移转给SPV 所有,由SPV 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安排,以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信托收益权证,面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再将募集的资金返还给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用于开发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按照中国目前法律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需要3 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如果由发起人来设立,成本太高,因此,选择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当SPV 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低成本策略。根据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要求,政府应当对SPV 拥有一定控制权,另外,为便于证券化融资,SPV应当对资本市场比较熟悉。在中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原来由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独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具体充当SPV 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来选择。

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及控制

基础设施收费收入通常是比较稳定或者稳定增长的,这是其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基础设施未来实际收费收入就一定足以支付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相反,从一些实际案例中不难发现,在基础设施收费资产证券化中仍然存在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和不足的风险。原因主要有:(1)项目工程缺陷。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和计划都是建立在对将来情况预测的基础上,基于正常的、理想的技术、管理和组织之上的。而在实际实施以及项目的运行过程中,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使得原订的目标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这就是所谓的工程项目风险。(2)项目经营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项目经营是集合经济、技术、管理、组织各方面的综合性社会活动,而且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营运和维护管理工作相当复杂,因此,存在经营上的许多不确定。这些不确定性会造成收费所产生现金流不稳定或不足。(3)收费标准偏低基础设施收费定价机制有其特殊性,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对基础设施收费通常都制定了某个低于市场化标准的价格体系,或者设定最高限价,不得随意涨价。从整体而言,基础设施收费标准偏低,从而造成项目未来现金流不足。上述造成基础设施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或不足的各种风险因素是可以防范或消除的。比如项目工程缺陷或者经营不善所引起的基础设施收费不足,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转嫁给项目的建造商和运营商。

参考文献:

[1] 张理平.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设计[J].经济体制改革,2011,(4):138-141.

第8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证券化 融资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高,融资方式不断发展变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及知识产权开发模式,是新时期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现代知识产权价值以及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结合,更好的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且集中了社会力量,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开发以及产业化进程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形式,是我国发展经济建设,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选择。所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利用一定的结构安排和规划对基础资产进行重构,将其中的风险以及收益分别划分,然后将其转移给一个特定的载体,然后依据这种载体发行权力凭证代表上述基础资产所代表的现金流。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新的融资方式,能够利用证券进行出售以及流通。它作为基于知识产权而发行的资产支持的有效融资方式。就其实质而言是金融资本与企业知识资本的有机结合。基于现代金融技术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担保体系,将证券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载体。促进了现代知识产权的最大限度的开发,因而能够更加充分的挖掘并使用担保价值。

融资方式的变革与发展与创新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又与实际应用有着紧密的联系。而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源于美国,并且美国歌手大卫·鲍伊利用自己的音乐版权进行融资,不仅取得了成功也成为世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标志。随着经济发展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欧美以及日本等地区的推行、发展,在国际上逐渐流行开来,并且已经成为高科技企业必须熟知的一种融资方式。当前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编辑各个领域,已经不局限于最初的音乐版权,进一步渗透到电子、影视、休闲娱乐以及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领域和行业。尽管当前的知识产权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少,但是其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良好的发展态势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功能

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杠杆融资作用。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促进了融资作用的充分发挥。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相比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很大的融资优势,其知识产权贷款以及价值比有了更大的提高。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其额度能够达到其价值的75%。而且具有更小的融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完成将知识产权向特设载体的转移以后,不仅可以获得转让费,而且在被许可方完成销售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提成费。如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能够完成,就不会造成企业的负债,同时也不对企业股东的管理权以及控制权产生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证券交易中知识产权本身没有转让,所转让的只是知识产权证券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以及现金形式的财产。而知识产权仍然归原始产权所有人持有。

其次,能够有效分散风险。众所周知,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完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同时也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随着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竞争程度不断加剧,各种不同的因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价值造成很大的影响。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将所有者的风险分担给其他人,降低了知识产权的风险。

再次,具有创新激烈作用。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是资产的一部分,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环境同样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的。目前国内实施的成功的资产证券化案例是在无相关法律体制下进行的。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复杂,其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发起人与发行人间的资产转让关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关系及债务人对投资者的清偿关系。其他的法律行为均围绕它们展开,这三种关系基本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框架。监管层正研究和酝酿打通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建设,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实体性法律规范具体交易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信用评级制度

企业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信用增级多采用银行担保方式,这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出台文件要求停止这类性质银行担保。这需要企业寻求其他合适的增级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突破:一,除了银行担保外,探索以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或大型集团公司等高信用等级机构作为担保方。二,建立银行授信和银行担保结合的外部信用增级模式。三,鼓励证券公司在产品设计中运用内部信用增级手段,在产品设计能力上更多采用产品分级、储备金制度等内部信用增级手段,降低对外部信用增级的依赖。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估价

据证券化知识产权的特点,适合于知识产权估价方法是现金流贴现估价法,现金流贴现估价法特点是一些资产的收入,在证券化资产估价中,现金流量的预测是较容易的,比如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的收入,其现金流量在合同中提前固定了。应用现金流贴现估价法还需分析并取得现金流量中所隐含的风险程度。目前,期权估价理论为财务估价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和方法。按照期权定价理论,风险不仅仅是一个完全的消极因素,处理得当能够给企业带来足够多的收益。

三、总结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我们相信也期待着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会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而走向实践,最终创造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秦菲,陈剑平.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研究[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8(2):82-83

第9篇:资产证券化具体案例范文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资金93.6亿元;2006年8月,中信证券推出“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6.58亿元;2006年9月,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资金11.52亿元,成为首单内地房地产证券化产品;2006年10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兰云天大酒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0. 8亿元,成为2006年8月15日银监会下发65号文后的第一只准证券化信托产品。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问世为我国投资银行大规模地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利于推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

以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为标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地获得较快发展。但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明显成功的案例。基于国外经验和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的现状,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应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强投资者信心。如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由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为解决住房金融问题,推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具体可采用以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见图2):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速度,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抵押、定价、转让、合同变更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国外在知识资产证券化初期也与我国一样,存在种种法律障碍,如日本的相关法律禁止以专利作为信托对象,不允许以专利这类知识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但自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清除了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适时修改相关融资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