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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造环首都新的经济增长极为目标,突出重点,综合施治,全县联动,全民参与,通过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整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幅度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
基本原则: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造林绿化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拒马河综合治理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园区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利用两个月时间,开展十项攻坚行动,并持续发力,实现空气质量逐年好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下大力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燃煤锅炉淘汰。2013年底前淘汰5台10蒸吨及以下分散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力、新能源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2.深化燃煤锅炉(设施)污染治理。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焦炭,同时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冒黑烟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县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3.严格审批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通过建设集中供热、供气管网的办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二、第七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0月1日《人民日报》)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公地悲剧;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跨界水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造成跨界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财政分权制度下,倾向于将努力投入到能够带来政绩的经济增长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这使得水污染治理规制不能有效地执行,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车”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将成本外部化。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因此,强化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规制,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的能力,改变地方政府仅重视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选择倾向。
1文献综述
d’Arge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1],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上,认为不同地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区域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2][3]。相关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Maler首次将博弈论引入到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对欧洲各国酸性物质沉积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国的单边支付,并模拟测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净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联邦跨界污染控制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问题,认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领导者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当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领导者时,中央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通过欧盟的环境政策设计实施验证了结论的科学性[5]。Barcena-ruiz对跨界环境污染税征收的顺序和两个同级政府作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博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跨界污染较小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互补的,同时征税时领导者和追随者都能够获得福利,但先征税的领导者获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较大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替代的,先征税的领导者政府能够获得福利,每个政府都会努力避免成为税收的追随者[6]。Yanase运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双寡头国际环境污染博弈策略,认为严格的环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会产生静态的“租金转移”效益,而国外也会享受到全球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即免费搭便车,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环境政策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产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8]。
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马中和吴健认为法律政策和权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没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是跨行政区环保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为例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的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总结[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对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层次的单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条约进行了评估和比较,为构建跨界水污染冲突的协商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1]。此外,还有学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为例对污染成因、解决途径等进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数都集中在理论分析、政策建议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实证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础上,分析个体利益最大化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冲突并推出待检验命题,随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主要水库和湖泊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最后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对多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偏离社会最优选择的状况进行理论阐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边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排放超标污染物,在缺乏激励约束条件下,必然使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假设总共有 个同质地区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动,第 地区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为 ,因此,总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为 ,在整个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 越大,水资源质量越好。令 为第 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区的效用都取决于本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体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假设第 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该效用函数满足: , , , ,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各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存在 是 的减函数。
(10)式表明,整体帕累托最优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要大于个体最优的纳什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即各个地区如果从最大化本地区效用出发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会小于从集体效益出发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时由(10)式也可以看出,两种投入之间的差距随着参与地区个数 的增加而增大,这也反映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水资源的公共性来看,集体最优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对所有参与地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现,最终造成各个地方政府在有限资源下无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区利益,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希望减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将水污染会治理成本转嫁给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水库和湖泊周边的地方政府数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离希望的社会最优越远,水资源质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们假设每个地区的预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是有很大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预算投入要远远大于落后地区的预算投入。Olson通过两人博弈认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搭便车[15],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现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小,而落后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大,所以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从环境污染治理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这时的博弈可能变成一种“智猪博弈”。
3 实证分析
以我国水库和湖泊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经验分析地方政府数量对水质的影响,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3.1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3.1.1模型设定
式中, 表示水库和湖泊,在现实中,跨界水污染还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跨界的河流较长,水质难以平均,同时又包含多个支流,行政区难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难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行政区数量对其影响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的水质状况;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周边的行政区数量,该变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在选取时,主要选取周边的县级和市级行政单位数量,每一个水库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级行政单位多数为1个,最多有两个,其统计分析意义不大,因此不对省级行政单位对水质的影响进行分析。 表示影响水质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水库和湖泊周边行政单位的GDP、第二产业增加值、人口状况、以及水域面积等变量; 为随机项。
3.1.2水库和湖泊水质状况
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淡水环境分析部分中,共给出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其中,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61.3%、Ⅳ-Ⅴ类水质的比例为27.4%,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异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总体上来看水库的水质要好于湖泊的水质,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92.59%;而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40.63%;而三湖水质都在Ⅲ类以下。因此,本文为考虑水库和湖泊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对总体展开进行回归分析后,再对水库和湖泊进行分类回归。
3.1.3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通过62个水库和湖泊的地图可以得到相关周边地区的市级、县级(区)的数量,然后对行政单位的控制变量指标进行加总,得到具体数值,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水域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环保部监测数据。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3.2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水库和湖泊周边的行政单位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恶化水质状况,市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2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4和0.107。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07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43和0.513,但对水库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本文的理论假说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要低于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对于其他控制变量,周边的GDP以及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提高会显著加剧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别是对湖泊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与水质处于“两难”状态,也即经济增长会加剧水污染,保证水质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农村人口数量对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城市人口数量对总体水质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是显著的,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会随之增加,同时因消费需求的增加也会增加生产污水的排放,这加剧了流域水质的恶化;水域面积的增加能够缓解水污染状况,这是因为水域面积越大,其自净能力越高,能够相应的降低水污染。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讨论了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两方面的行为选择,通过构建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个地方政府间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为,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个体纳什均衡最优小于整体帕累托最优,偏离程度随地方政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湖泊和水库数据对进行实证分析,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显示,随着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同时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随后进一步从水资源治理外部性、政绩考评制度和水资源保护监管和惩罚制度等方面对造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减轻地方政府“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要有专门的主体对其利用进行协调和约束,中央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责无旁贷,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道德规范外,更应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协调好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政策建议为: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政府以GDP为绩效考核核心时,地方政府必然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的生态效益以满足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环境保护资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在人事权和财权方面实际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领导,使得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会主动要求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同时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环保部门不经请示就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检查,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也极易造成的寻租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应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明确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体系权限。中国虽然在大多数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而地方的水利部门也拥有同等的权力,他们会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水资源的管理,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应改变多部门分别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现状,中央政府可以尝试将环境保护和监管相关负责机构从原有的国土部、农业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国务院主管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副总理负责、由环保部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
第四,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强环境规制的考核力度和违规惩罚威慑力,中央政府的监管和考核威慑力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国环境保护违规惩罚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二是环境违规惩罚执行不严。这直接影响了中央政府惩罚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性,一些对地方生态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的政府官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部分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都极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官员惩罚的威慑力。只有当中央政府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威慑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地方政府才会做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选择。
第五,建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定时或者不定时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来约束环境责任规避行为。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渠道和长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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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模式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禽养殖逐渐走向规模化、集约型的道路,规模化饲养必然产生大量粪污,这必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污染大气。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大量粪污露天堆沤或直接排放,一方面会产生大量的臭气层,污染空气。另一方面,在高温环境尤其是夏天,会产生大量细菌,污染周边居民环境,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2、污染水体。根据环保相关部门检测,畜禽养殖场粪水的COD、BOD、SS都是严重超标。粪污若是直接排入鱼塘、河流,一方面在水体中进行厌氧消化,污染水源;另一方面,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造成大面积农业生产减产、鱼类死亡等损失。3、污染土壤。过量的畜禽粪污排放到土壤中,会破坏土壤理化性状,逐渐削弱土壤对有机物质的自净能力,造成土壤空隙阻塞和板结,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此外,由于畜禽养殖中的饲料中或多或少含有一定量的Cu、As等元素,随粪便排出体外后,对土壤造成污染更有甚者会引发农产品安全等问题。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模式
伴随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发展,畜禽养殖的粪污污染问题越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为了促进畜禽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粪污治理新模式至关重要。本文笔者根据当前畜禽规模养殖现状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对当前常见的几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模式进行探讨。
1、种养结合模式
畜禽养殖场可以采用干清粪或水泡粪清粪方式,液体废弃物进行厌氧发酵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固体经过堆肥后就近或异地用于农田的作物生产。通过自有土地或土地流转等方式,促进粪便就地还田,利用好肥水等资源,实现土地配套、种养结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武汉中粮肉食品有限公司沼液返田综合利用的案例,他们将发酵后的沼液通过16.1千米的主管道运送到8座2000立方米沼液暂存池,根据土壤及沼液养分成分和种植作物的需氧量确定沼液施用量,搭建起了养殖与种植的桥梁,既解决了粪污处理难题,又减少了化肥费用,还能产生一定的收益。由于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一般都是在近郊或农村,种养结合模式值得优先示范推广。
2、清洁回用模式
如何做到清洁回用,畜禽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可以采用机械干清粪、高压冲洗,尽量控制生产用水,减少养殖过程中用水量;对于场内污水深度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内粪沟或圈栏等冲洗,无排放。固体粪便通过堆肥、栽培基质、牛床垫料、种植蘑菇、养殖蚯蚓蝇蛆、碳棒燃料等方式处理利用。在这方面成功的案例有,广西玉林市容县奇昌种猪有限公司,高架网床环保猪舍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利用“高架网床+微生物”技术养猪(污水产生少),底层粪便发酵腐熟生产生物有机肥,用于栽培食用菌,种植食用菌后的有机肥可养殖蚯蚓,之后产生的有机肥再用于作物种植,蚯蚓用于养猪,既提高了生猪免疫力,节省了人工,获得了较高的养殖效益,又达到节能减排和农业生产“三物”循环。此外,黑龙江齐齐哈尔汇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他们利用发酵床养牛,解决了北方高寒地区牛舍温度低的难题,实现了牛舍(栏、圈)免清粪、免冲洗,达到了健康养殖与粪尿零排放的和谐。还有广东温氏集团江苏养猪分公司采用固液分离后对固体干粪采用堆肥发酵堆沤处理技术,将沼气作为清洁能源场内使用;对污水采取深度处理中水回用的方案。清洁回用模式是对粪污进行治理的主要模式,可以作为典型的示范进行推广。
3、达标排放模式
达标排放模式,是应用工厂化处理设施,对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进行厌氧、好氧生化处理或氧化塘、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固体粪便通过堆肥发酵生产有机肥或复合肥。绿倍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这方面是比较成功的案例,他们采用微藻生态技术是利用微藻吸收污水中有机物生长,回收成为蛋白质原料,可形成高附加值的高功能微藻饲料,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同时,可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达标排放治理模式具有用地面积小的优点,但是主要应用于耕地畜禽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而且适应中等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所以各地要根据自己实际,做到因地制宜。
4、集中处理模式
集中处理模式是在养殖密集区,依托规模化养殖场处置设备设施或委托专门从事粪污的处理中心,对周边养殖场户(小区)的粪便污水实行专业化收集和运输,并按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仙桃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PPP模式,就是粪污集中处理取得成功的案例,主要通过政府出资建设粪污处理和运输设施设备;养殖业主出钱建设干粪池、三级沉淀池及粪水存储池,为粪污处理买单;合作社出力负责粪水处理和还田利用。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与利用模式,主要在中小规模场较多且自行处理粪污困难的畜禽养殖密集区推广应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何妥善的处理好畜禽养殖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防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使畜禽养殖业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值得不断思考和探索。在以上的几种粪污治理模式中,种养结合和集中处理模式是将来大力倡导推广的模式,清洁回用和达标排放将作为补充。随着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改进,会有越来越多的粪污处理模式的出现,各养殖场要根据自己实际,来科学防治污染,从而促进畜禽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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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淑明.顺义区规模养猪场的粪污治理[J].中国牧业通讯,2005(19)
【关键词】环境问题;政府责任;雾霾;治理
一、环境问题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类行为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保护与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题。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同时,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近年,各国政府都对环境治理问题十分看重,环境治理的好坏也日益变成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2013年12月9日,一场罕见的大范围雾霾笼罩着我国,陆续有25个省份、100多座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出现雾霾天气。2014年1月4日,国家减灾办、民政部也将雾霾天气首次纳入了通报事项。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治理迫在眉睫。
二、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
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是政府的社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对因经济发展、人口膨胀等因素所造成的环境恶化、自然资源破坏等进行恢复、治理、监督、控制,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环境安全应该是政府执政的底线。
(一)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
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应该有两个特点:(1)“事前责任”和“事后责任”并行。基于环境问题特殊的性质: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公害事件”等环境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越发认识到环境风险产生、传递及反映的机制都存在着未知与不确定,其引发的后果常常是严重的和不可逆的,仅仅依靠事后追究政府或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很多情况下为时已晚。(2)政府环境责任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更是一种义务。环境领域的职权,同样也就是政府在环境领域里的职责。政府环境责任更是一种义务。
(二)政府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的缺陷
解决好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政府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的缺陷有:(1)环境基本法中政府环境责任定位不当。政府环境责任定位没有将环境责任明确赋予各级政府,而只是授权委任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下,政府各部门之间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所有矛盾或冲突最终将集中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反映。(2)诉讼救济制度缺失。作为公民环境权利保障体系中的最后防线,在我国恰恰就是对于政府环境责任甚至整个环境违法责任的诉讼制度缺少专门的程序性和制度性规定。(3)轻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这主要表现为环境法律法规中“治民”的条款多,“治官”的条款少且仅为原则性规定;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轻追究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
三、政府环境责任机制的完善
(一)环境基本法权责的重新定位
首先,除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应将具体环境监管事务的权责赋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外,在环境基本法的层面上应将权责明确地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而非政府的环保和其他部门。其次,应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特别是行政首长的环境责任制。
(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坚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建立。现有的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逐步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迈进。(1)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按照传统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的原告一定是与政府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2)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政府在环境领域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应该纳入可诉的范畴。
(三)重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
重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不但是对政府的一种鞭策,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1)宏观上提高法律法规中“治官”条款的比重。应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以及新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增加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条款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分量和比重。(2)具体制度中放宽环境行政损害的认定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受到实际损害是其成为原告提讼要求并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前提。
四、以“雾霾”为例分析环境治理中政府责任的问题和完善
2013年来,雾霾天气肆虐,北京、杭州、武汉等城市纷纷雾霾天气应急预案。但各地该举措并未使得雾霾天气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这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雾霾的行政法规制是否完善,是否足以解决出现的问题。石家庄市某居民因雾霾环保局并要求索赔,成为全国首例因雾霾行政机关的案例。从立法、执法和监督等方面来分析行政机关在治理雾霾进程中存在的责任与问题,并结合英美等国家治理雾霾的经验,以提出相应的解决和完善途径。
(一)我国雾霾治理之障碍
1.环境保护尤其是关于雾霾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不够细化。虽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到空气问题,而且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雾霾天气应急预案,但其终究只是一种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现行环保法和单项法对企业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对政府的规定寥寥无几。环保执法监管不力,政府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问责政府?这都是现行环境法规定不详的问题。《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但却对环保不作为缺乏细化的问责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都有,但行政控制的因素明显。
2.在环境污染执法方面,执法的力度不够,效率低下。执法往往受制于各种复杂的利益制约从而偏离法律的规定,最终执法趋于形式,甚至出现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况。第一,环保执法监管不力,效率低下。在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产生冲突时,当地政府往往以经济发展为重。政府采取观望态度,环保局对排污企业的查处,也不过是无关痛痒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检查过后又将在一夜之间恢复其“勃勃生机”!第二,环保机关执法权力不足。基于雾霾的产生原因,在对很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厂和企业查处的过程中,区环保局常常只能依职权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产等简单措施,环保执法工作面临着巨大障碍。
3.缺乏公众参与,使得社会监督缺位。在环保部门和政府部门怠于行驶职权的情况下,公众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因而导致公众媒体监督举报途径不畅。部分地区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仍坚持“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有些地区在污染治理取得一些成效后就放松了监督和治理,最关键的是,国家整体及地方没有很好地把全民作为污染治理的践行者,没有全面宣传空气污染对个人影响及每一位居民如何从自身做起改善空气质量。
(二)治理雾霾的行政法规制建议
1.健全我国环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雾霾治理监管、追责、准入制度。对于环保机关,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当地检察机关有权对其以渎职罪提起公诉;在对很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厂和企业查处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向污染企业征收巨额罚款,并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抓紧制修订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提高“两高”行业在能耗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度,执行更为严格的节能准入标准,尤其发挥高能耗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超前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作用,严把项目能耗排放的准入关。
2.要处理好授权和控权的关系。从现实需求来看,如果没有充分的授权,行政机关如何实现监管?应当在合理授权基础上进行强有力的控权,既要充分授权,又要有效的控权。在行政法中,无疑要花很大的精力去关注控权,但是控权绝不是起点也不是终点,不是目的也不是归属。因此,国家应给环保部门放权,加大环境污染执法力度,充实相关的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各部门的执法应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良性的协同。
3.重视社会公众力量,敢于发动群众,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对于普通公众在雾霾治理中的角色,戚建刚老师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则的相互合作模式”中的普通公众的角色。普通公众作为雾霾的受害者,其最有资格在雾霾防治中享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由于雾霾治理涉及科学知识较多,在制定雾霾的行政规制措施时应该加入专家的角色,则该措施将更加科学合理,更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4.改变政府工作衡量标准。不再把经济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水平的唯一标准,完全抛弃“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坚持环境污染的监督与治理;加强社会各方的合作,全面普及环保知识,让环保理念渗透居民的日常生活,成为环保的真正践行者。
告别“雾都”,伦敦没有捷径,我国同样没有,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污染治理的保障,强硬有效的执法手段是污染治理的关键,政府确实担负起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是改善我们环境质量的根本保证!如今的伦敦已从当年的“雾都”变为国际花园城市,成为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典范,相信我们通过每个市民的积极配合参与,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担负责任,完善行政法规,落实环境治理的具体有效的方法,我们也一定可以有效控制雾霾等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有效地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提高我们生活的空气质量。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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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祥民,孟庆垒.政府环境责任简论[J].学习论坛,2007 (3):12.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财务管理;环境成本;投资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技术的不断进步,企业在其生产活动中无限制的滥用资源,随意的向外界环境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的不断恶化。我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礼会的可持续发展,倡导建设节约型的社会。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基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企业应该而且必须采取相应的办法来改善目前的管理模式,从而配合与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一、基于节约型社会企业财务管理模式
基于节约型社会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就是要合理经营,加强资金的管理,采取最佳的财务策略,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由于环境因素导致的成本支出,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通过该模式,可实现以下财务管理功能:第一,实现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加强环境成本的控制,节约资金。第二,以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取代高消费、高废弃、高污染、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第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主要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用资金,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和企业总价值的不断增长,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基于节约型社会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基于节约型社会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成本确认、企业投资选择、企业资金控制三个方面。
(一)环境成本确认
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负荷,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
企业环境成本的确认首先要判断涉及环境问题所引起的成本费用发生的业务和事项,以及实现环境负荷的降低。如果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就应将环境成本资本化,并在当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间进行摊销。否则,应作为费用记入当期损益。这种确认。一般有法规性确认和自主性确认两种基本类型。第一,法规性确认。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在环境保护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成本确认。例如,企业按国家排污费收费标准,因环保未达标排放污水所支付的排污费。第二,自主性确认。指企业根据自行确定的环境目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之前采取积极的措施,管理自身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为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而进行的成本确认。如企业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的经费、环境监测支出、污染清理支出、现有资产减值损失、降低污染和改善环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对现有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善及购置污染治理设备的支出等。
(二)企业投资选择
企业能否达到投资目标,关键是企业能否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抓住投资机会,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被广泛提倡和推行的是循环经济理论,节约型社会企业投资,就是建设一条以循环经济为指导的生产和废物处理流程。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投资用于环保活动的非环境资源资产。如企业为治理环境购进的有关物资,为改善对环境的污染而进行的投资性支出等。第二,投资购入资源性的资产。对于这项投资,首先要注意未来的效用,在确认标准中采用可能性的概念,指出与项目有关的未来效用实现的不确定性程度;其次,由于会计计量方法和反映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环境资源的复杂性,会使环境资产的计量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仍可以认为其具有可靠性:再次,环境资产属于人类的共同“特定财产”,在国家对地域进行划分的同时,也划分了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环境会计只对本会计主体内的环境资源进行确认,对多个会计主体有价值的环境资产则不能确认为本企业的资源。第三,技术性的投资。引进新设备的同时,必然要引进新的技术,新设备、新技术都应属于技术性的投资。为了能够成功的将循环经济引入企业的生产过程,就必须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而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将直接导致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和生产垃圾的减少。
(三)企业资金控制
现实中,作为出资者所关注的是投入资金的安全性以及长久的保值和增值。正如市场信号传递作用一样,资金采取集中控制要较之完全分散更能使出资者了解资金的动向、监督资金投向的效率和安全系数。
对于企业资金的管理,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应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报酬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最有效利用,主要是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达到资金管理的目的。
三、基于节约型社会企业财务管理方法
为了有效管理环境成本确认、企业投资选择、企业资金控制,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企业环境成本的控制方法
企业环境成本,是指企业因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负荷,或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政策、企业环境目标等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活动所支付的旨在取得环保效果和环保经济效益的可以货币计量的成本费用,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加以控制。
从宏观上控制企业环境成本,需要企业遵守政府的有关政策,做到生产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措施办法。同时,企业要谋求可持续发展,改进生产技术,调整生产结构,通过技术优势,达到生产对环境的最小破坏。
从微观上控制企业环境成本,首先要了解环境成本的计量,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环境成本计量是指对环境成本确认的结果予以量化的过程,即指在环境成本确认的基础上,对其业务和事项按其特性,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和属性,进行数量和金额的认定、计算和最终确定过程。企业环境成本计量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结合环境成本本身所具有的特点,环境成本计量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计量单位以货币为主。并适当使用一些实物的或技术的计量形式。这样的计量方法,能够使信息使用者得出一个较为完整的印象。以直观的数据,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环境成本的状况,管理者通过数据的分析,可以做出正确的决策,控制财务支出。第二,协调好环境成本与生产成本两种核算的计量方法。由于企业与环境的关系日趋复杂,且许多环境成本与生产成本并存于一笔共同支出,因此,应尽量协调环境成本与生产成本两种核算的计量方法,这样直接可以清楚的了解费
用的支出途径,因而采取控制措施就更加有针对性。第三,对涉及可能的未来环境支出和负债、准备金提取进行合理判断时,可采用以下的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防护费用法,是以为消除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有害影响所愿意承担的费用来计量的方法属性。恢复费用法,指估计恢复或更新由于环境污染而被破坏的生产性资产所需的费用进行环境成本的计量的方法属性。政府认定法,指企业的某种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后,政府环保机关可能会采取措施要求企业实施必要的治理,其治理方式有企业自己治理、企业出资由政府集中治理或企业同有关方面共同治理。法院裁决法,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纠纷而诉诸法律,法院予以判决,此类案例时有发生。
(二)企业投资的管理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对环境的投入总是要考虑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以达到两种效果:一是为达到国家环境标准或企业环境目标而取得的以物量单位计量的环境保护效果,即环境负荷的降低;二是采用资源综合利用而获得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效益,包括伴随企业环保活动所带来的资源、能源成本的节约、再利用产品的销售收入、企业开发设计环保产品收入等方面。节约型社会财务管理对各投资的管理,要通过会计的核算计量方法来实现。
第一,投资用于环保活动的非环境资源资产的管理办法。环保物资、环保产品的计价,可以比照传统会计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传统会计中对存货计价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对购入的环保物资等,按照购买价格加运输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和相关税费等作为其计价成本;对自制的环保产品等,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其计价成本。第二,投资购入资源性的资产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设备中专用设备和出于环保因素购建的不动产、厂房等的计价,可以比照传统会计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进行。传统会计对固定资产计价采用历史成本法,如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格加上运输费等,作为资产的价值;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资产的价值。而对于环境保护和治理设备中,同时具有环境保护和治理功能及其他功能的设备的计价,可以采用差额计量的方法。即按照支出总额减去没有环保功能部分的支出的差额作为属于环境保护和治理功能部分的计价。第三,技术性投资的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可根据其取得方式来计价。购买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价值。可直接根据购买成本作为资产的价值。企业自我研发并研发成功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其价值按照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其中属于专利技术的,还应加上与申请专利权有关的其他成本。环境许可证、资源开采和使用权均按取得时支出的全部成本作为其价值,并在受益期间内分期摊销。
(三)企业资金的控制方法
可持续发展是在经济增长、生态环境和资源储备三者间寻求发展的均衡,它以“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为原则,从环境与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它强调环境与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对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发展对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的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与环境相协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它所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资源和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特别强调各种活动的生态合理性,鼓励对资源、环境有利的活动,摒弃对资源、环境不利的活动。在发展指标上与传统发展模式所不同的是,不单纯用GDP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多项指标来衡量发展。在发展问题上将人类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将经济发展引向健康轨道。
一、构建环境会计的理论依据
社会成本理论是构建环境成本会计的理论依据。社会成本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等外部影响给社会增加的负担。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根源在于企业未考虑其生产经营活动给环境造成的外部影响而产生的相应成本。环境经济计量就是按市场价格把经济活动的外部影响进行内部化,从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出发,把经济活动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结合起来,采用货币形式进行费用效应分析,计算由于环境损耗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并将其内部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会计属于经济计量范畴,是计量与报告企业外部影响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会成本理论是推动环境成本会计核算体系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环境成本计量的基本原则
成本的计量,关键是要遵循配比原则,即企业的成本和取得的收益应相互配合。运用配比原则,就是要判断成本与收益的合理关系。本期的成本只能与本期的收益相配合,如果收益要等到未来才能实现,相应的费用就必须递延分配于未来的收益期间。环境成本的计量也应遵循同一原则。
按成本收益的匹配原则,当期发生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应在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涉及几个期间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应进行资产化,在有效期间内提取折旧或进行摊销。预计未来支付的环境成本,应依据其发生的可能性和金额的合理预计进行评估,作为或有环境损失处理,或者作为环境负债处理。而对当期以前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成本的当期发生额,则应对过去年度的损益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环境成本计量的具体内容
1.自然资源损耗。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过量消耗自然资源所带来的损失。主要包括:
(1)资源消耗成本。核算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自然资源的耗用或使用的成本。
(2)自然资源超额消耗。主要指企业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的自然资源超定额消耗,可按历史成本计价。
(3)环境污染损失。如农田、江湖污染、自然景观污染等造成的损失,其损失可根据污染后,按恢复或预防损害所需的成本估价,若有赔偿费及环保部门罚款时,可按历史成本直接计价。
(4)环境机会成本。核算资源闲置成本,包括闲置自然资源的补偿价值、保护费用、科研费用等。
2.环境保护支出
反映企业环境保护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三废”处理,控制、补救和减少自然资源耗费,美化工作、生活环境的各项支出。
四、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
为了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设置一个“环境成本”会计科目,并按环境耗减成本和恶化成本(损失成本)、环境恢复成本和再生成本、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替代成本和机会成本设置其明细科目,以充分反映企业环境成本的发生、分配、结转,以便于企业进行管理控制,使信息使用者更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环境形象。“环境成本”科目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其借方登记当期企业发生的环境成本的支出以及分配计入本期的环境成本。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本期实际的环境成本,期末,该科目借方累计数额全部从其贷方转入“本年利润”会计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没有余额。
其账务处理为:
1.本期发生的与本期相关的环境支出:在发生时借记“环境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2.本期发生的与本期不相关的环境支出
对于石油企业,可以单独设置一个损益类账户“环境成本”,登记当期企业发生的环境成本的支出以及分配计人本期的环境成本。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本期实际的环境成本,期末,该科目借方累计数额全部从其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没有余额。该账户可设置以下二级账户:
(1)环境补偿成本。反映石油企业由于污染和破坏环境对各方面造成损失而应予以补偿的费用。如石油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超标排污或污染事故罚款,对他人造成的人身和经济损害赔付,由于使用可能造成污染的商品或包装物而由政府收取的押金。
(2)环境维持成本。反映预防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而支出的日常维修费用,如石油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支出,环境监测支出,为进行清洁生产和申请绿色标志而发生的费用,降低污染和改善环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费。
(3)环境发展成本。反映为进一步发展环境保护产业而损失的各项开支,如缴纳的与环境影响有关的外部费用(绿化费、环境卫生费等)。
(4)环境破坏成本。指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破坏而应付出的代价,如支付的罚款等。
(5)环境治理成本。指石油企业治理被破坏的环境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环境治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提取的折旧费、治理用材料费、污染治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6)环境机会成本。指企业为保护环境而发生的各种机会损失,如石油企业由于环境保护被勒令停产造成的损失。
二、新准则下石油企业环境成本核算的账务处理
(1)本期发生的与本期相关的环境支出。发生环境支出时:
借:环境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本期发生的与本期不相关的环境支出。
小额环境成本直接费用化。石油企业一旦存在某种污染(如漏油)并且已经对周围其他有关方造成危害,将来可能发生赔偿和治理义务时,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的案例或者律师的意见合理估计环境费用。当估计的环境费用属于小额费用,对当期利润影响较小时,可在实际发生费用时直接记录。会计处理为:
借:环境成本
贷:银行存款
大额环境成本予以资本化。石油企业的某种污染在未发生前,政府环保机关要求企业进行预防性的自行治理,或企业出资由政府集中治理或者联合有关方面共同治理,通常先根据政府环保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拟订的治理预算方案来支付治理费。当金额比较大时予以资本化,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发生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环境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摊销时
借:环境成本
贷:长期待摊费用――环境支出
如果大额环境成本预先可以合理估计,可在合理估计时,设置“长期预提费用”科目。预提时:
借:环境成本
贷:长期预提费用――环境支出
实际支付时
借:长期预提费用――环境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3)由于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导致的收益,可以冲减“环境成本”。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贷:环境成本
(4)期末净损益结转时,会计处理为:
借:本年利润
贷:环境成本
三、新准则下石油企业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石油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处于空白、无披露状态。笔者认为,对环境成本信息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披露。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
本次综合整治范围为流域(段)沿线乡镇。针对省、市督查组通报和媒体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水面漂浮物泛滥、河道滥采乱挖河砂、废旧塑料加工、企业偷排漏排以及生活垃圾乱倒乱堆乱焚烧等行为,确保流域水环境污染现象尽快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㈠突出农村面源污染整治。流域沿线各乡镇要负责抓好辖区内各村庄沟渠的清淤疏浚,确保河畅水清,减少污水汇流;要结合深入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对农村垃圾特别是沿岸陈年垃圾进行彻底清除,对废旧塑料加工场进行集中整治,并组织督导队伍,加强日常巡查清扫,严防近岸企业和住户直接将垃圾倾倒入江。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各有关乡镇。
㈡突出强化海漂垃圾整治。水利及各乡镇要配合做好沿线闸口以内的河道沟渠的垃圾、水葫芦等漂浮物的清理;对海域水面集中出现的飘浮物、水葫芦等海漂垃圾,海洋与渔业部门及各乡镇要加强协作,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彻底拦截打捞,督促禁止江面作业的船只随意倾倒垃圾等杂物,并健全形成江面保洁的长效机制;市容管理处要加强巡查,督促锦江道沿线商户和居民切实做到垃圾归箱,严禁随意倾倒。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容管理处,各有关乡镇。
㈢突出城区生活污水整治。要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支管接入和雨污分流改造;一旦出现管网破裂、堵塞或雨污混流以致污水收集异常等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抢修,切实提高截污、集污和废水处理能力,努力减少城市生活污水入江污染流域水体,充分发挥污染治理设施的综合效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司,各有关乡镇。
㈣突出流域生态环境整治。要加强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巡查督促,全面禁止在沿江一重山范围内进行采石采矿、挖砂采砂,翻土造林和开山种茶种果,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坚决制止、依法查处滥采乱挖河砂的行为,坚决杜绝因滥采乱挖导致污泥翻涌甚至危及河岸安全的现象。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有关乡镇。
㈤突出保障饮用水源安全。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地毯式”彻底排查,坚决取缔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项目、违章建筑和生产性、经营性的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钓鱼等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及时消除水源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容管理处,各有关乡镇。
㈥突出工业污染治理整治。要着力强化对造纸、皮革、电镀等重点污染企业的排查治理力度,依法查处流域内未执行环评审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私设三通暗管偷排漏排、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乡镇。
㈦突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两”规定,坚决拆除禁养区内续养、复养的猪舍,坚决杜绝养殖回潮;坚决取缔禁建区内新建、原建猪舍;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完善禁养区外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推广先进治污技术;对未能通过验收的养殖场(户),要敦促、指导其严格按“5•1•6”要求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乡镇。
三、工作要求
㈠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要着眼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调整充实工作小组,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牵头督促,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㈡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环保、农业、畜牧、建设、经贸、水利、市容管理、海洋与渔业等市直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个阶段整治重点,及时研究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市公安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采取联合执法,协助牵头单位开展联合行动,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
㈢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体,突出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及时跟踪报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整治成效,有针对性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披露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问题,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㈠宣传发动阶段(月20日—月上旬)。有关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宣传,积极调动干部群众参与,并结合整治工作重点和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