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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
农业是第一产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本文研究的省份是一个农业大省,经济发展主要依托于农业发展,是该省的支柱产业。在该省的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拥有大量的输出人员,占农村总人口的40%以上,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多选择外出打工,以获得更高收入来提升家庭生活水平。但由此也带来了相关问题,即随着劳动力的外流,该省的很多村镇都成为了“空壳村”,多以留守儿童与体弱多病的老人为主,既荒废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也造成了村集体经济与人口数量不匹配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管理者多是内部人,在内部人的控制下,农村集体经济长期处于不合理的经营管理状态中,存在产权不清、管理不民主以及责权不明晰等问题,造成了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普遍偏低。
为有效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状况,该省启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将资产、资金、资源这“三资”进行合理的股份制改造,让广大农民参与到股份制改造中,真正让村民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也实现了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中统一使用,有效提升了资产利用价值,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效益得到有效提升。
2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成效
该省的部分乡镇在实现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后,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村级资产归属更加明确。因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是从农村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此基础上对其经营性的资产进行了量化处理。如某乡镇将所有股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集体股,另一部分是人口系数股,前者占总股本数的38%,后者占总股本数的62%,基本上实现了人人参与的目标,持股人数达到了三千人以上。
其次,村民财产收入得到显著提升。该省的部分乡镇利用当地优越的区位优势,抢抓发展机遇,在股份制改革的带动下,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村民也从自身股份中获得了比以往更为丰厚的利润分红,农村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得到了更明显的体现。
第三,村级民主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过去农村发展过程中,忽视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造成了村民参与本村发展活动的积极性不高,村民与村集体间没有形成紧密的依存关系和合力。在改革后,这一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通过资本纽带加强了村民与村集体的联系,重视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了民主化的管理。
最后,推动了乡村和谐社会的建设。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后,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村民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收益,没有了后顾之忧,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对村集体和社会的满意度也不断提升,乡村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3 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建议
一是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恰恰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还是集体分红,无不涉及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农民”,是我国目前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唯一标准。但该省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已没有户籍制度上的农民和非农民之分,而统称为居民。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明确界定。
二是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把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完善集体股在村级股份合作社中的法律地位,完善在工商登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村级股份合作社承担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部分的支出予以免税。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对村级股份合作社的资金融通给予规范和扶持。在用地、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村级股份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解决政社分离后的村级经费来源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实行村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分设,村级自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要打破行政村双重角色,村(社区)公共建设、托幼养老、社区治安、卫生保洁、村干部工资等社会事务支出建议由财政统一保障。而村级股份合作社则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实体运作,专门负责经营,不再承担社区建设和管理等职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集体经济;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050-01
对于我国农村改革以及发展目标来说,我国需要不断的发展,并且在科学发展观有效的落实下,有效的对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建设,除了将家庭联产承包作为基本的经营体制外,还应当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力度,从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主体同市场经济实现衔接的目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集体经济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供以借鉴。
一、集体经济的重要性
集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在今后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集体经济也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的强与弱,关系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效,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福利的提高,也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农户提供服务等职能,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就会就丧失了有效的载体。在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扩大农业公共积累,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使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农业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优化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
发展集体经济可以改善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在农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方,农民分散经营的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生产经营信息不灵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推动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发展、农村振兴、农民富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就是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之路。中国农村能够真正带领农民集体致富的,还是要靠集体经济组织,典型如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农村就建设得好。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新农村建设的探索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都是一种强大的支撑,并且在农村转型与发展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
从当前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应当努力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1、明_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性质
家庭联产承包制,不仅仅只是注重单干,也不是作为个体经济,而是将这种形式逐渐引入到集体经济中,进而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方式,一种双层经营的体制模式。对于这种双层经营体制来说,在进行统分结合的模式以及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包含诸多生产力,有着较强的适应性。
目前农业经济再生产在某些地区处于停顿状态,集体服务和支持流于形式,农业生产和收益受到影响,这是引发农村地区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必须重视集体经济的建设,努力完善各种制度,切实保护和使用好各种集体资源,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提高其活力,才能树立和巩固其参与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进一步赢得农民的认可和信任,完成其重大的历史使命。
2、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构建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力度,建立完善的村级财务运作以及相应的制度。主动探索以及农业发展机制,在遵循家庭承包经营、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积极将农业用地引入到规模经营中。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政策都需要主动调动集体经济的不断进步,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氛围。而集体经济主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存在密切的联系,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有关方面不断鼓励各种集体经济的发展,推动集体经济朝着未来的方向发展,能够起到自我发展的能力。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当慢慢加大对基础设备、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3、发展集体经济要重视制度建设
将产权落实作为重点举措推动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发展不同形式的集体经济。加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力度,从而最大程度为集体资产的增值空间提供保障,无论是在财力还是在物力方面都应当提高集体经济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以及科学管理约束体系。不仅仅在经营的时候只是在村庄,还应当慢慢的发展到不同层次的经济组织中。不仅仅如此,为了进一步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避免集体资产的过度损失,相关部门还应当从法律的角度上对集体经济引起必要的重视。
4、改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集体经济所具有的优势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所存在的作用。在集体经济发展速度的地区,集体经济有着雄厚的力量,农民群众不管是物质还是精神方面都有着较高的程度,同时也作为新农村面貌的呈现方式。而对于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区来说,出现儿童辍学的情况较为频繁,社会没有良好的治安,严重的可能会存在封建迷信活动以及相关的赌博风气盛行。
5、壮大集体经济力量,需要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
相关部门应当始终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集体经济,促使农业规模经营、产业化等有关方面能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大力支持不同种类的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有关队伍,将农业生产水平以及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以提升。加大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的力度,能够打破以往的格局,为农民朋友在社会中的地位创造有利条件。
三、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得知:对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来说,是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这样就要求相关部门需要对主动的调动不同因素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水平,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而农村集体经济的落实情况有着不同的出发点,这样就促使各个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应当满足当地的相关要求,最终实现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崔艺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J].特区经济.2008(09).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模式主要有合作制、公司制和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三种改革模式各有其优势和不足,改革的关键问题是要把握好这三种改革模式各自的特点并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而选择恰当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模式。我们知道,合作制是以劳动结合也就是人与人的结合为特征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即使合作社有盈利,也不是按股金的份额分配,而是用于公共事业或积累,或社员按交易额和贡献比例返还。合作制实行的是民主管理,对合作社重大事务的决策,采用一人一票制的平等表决权,股份的多少与投票权无关;合作制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社员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社员退出时,可以领回自己的股金。而公司制是以资本结合为特征的营利性组织,公司制实行的是股份民主,股份额的多少决定投票权的大小,从而决定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制一般不允许退股,但可以转让和流通。社区股份合作制介于合作制和公司制之间,是一种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重新确定农民对集体财产的个人占有权、利益分配权、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管理权,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社,实行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分开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和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职能机构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一般而言,在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一体化程度较高、市场潜力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大的地区,可以考虑合作制,加大“农民+合作社+公司”这一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力度,鼓励农民进行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有利于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而在那些比较富裕,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因为股东比较多且资产的数额比较大,所以比较适合推行公司制,而且能够完全打破区域的封闭状态,促使人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城市化进程中,已列入城市建设规范范围之内的农村可以考虑社区股份合作制,将集体经济的运营和公共管理逐步分离,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股份合作社转向社区委员会承担。上述案例中的李家庄村选择了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改革模式的原因有两点:首先,由于李家庄村临近潍坊市市中心,而村中的土地在城市化的扩张中不断升值,村集体资产也迅速增加,这实际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可以采用公司制改革中资本结合的方式来明晰产权,这样一来也就可以合理而又充分地利用农村闲散资本,发挥了公司制的优点。其次,由于李家庄的经济基础并不牢固,农村居民缺乏市场意识,而且很多经济建设的方案要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这些因素对完全采取公司制改革模式造成一定的障碍。而此时可以采取合作制中劳动结合的方式来利用农村地区闲散而没有组织的劳动力,充分发挥合作制的优点。正是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三种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模式各自特点的把握,李家庄村才最终选择了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改革模式。这样一来,李家庄村的选择既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的市场意识,又利用了闲散资金,最终提高了村民在市场中参与竞争的能力,实现了农村与大中城市的对接。
二、案例调查设计与绩效评价
为了评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本文专门对李家庄村的改革进行了实地调研。调查采用现场访谈、填写问卷的形式,得到有效问卷80份。1.受访者的具体情况就业”是极为宽泛的概念,其中包括非正规就业。具体的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2.受访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关注度被调查的80人中,多数村民对本村的集体资产改制持支持态度并较为关注,占82%;73%的村民认为发展村集体经济非常有必要;76%的村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给予肯定;85%的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集体经济发展前景抱有比较乐观的态度。3.受访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满意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在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资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改制后对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满意度、目前的家庭生活水平状况等方面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村民较为满意。4.改革成效李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优先选择了股份合作制,保证了组织建设的稳定,克服了产权不明晰等弊端,在保障公平、效率的同时实现了资产增值。(1)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利益。李家庄村实现了村民共享集体资产以及收益的增值,改革后该村居民持续增收,形成农民真正所有、人人按份享有的良好局面,保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管理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实现了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到按股共有的转变,既维护了农民的民利和经济利益,又有利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2)强化了集体资产的管理。改革后该村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从而建立了更为科学、更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了集体资产被侵占、挪用、浪费,从体制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了农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此外,通过清产核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一目了然,百姓心底有了数,有利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3)保障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改革明确界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减少了农村闲散人员,初步解决了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李家庄村由“两委”班子直接支配人、财、物的领导方式,理顺了农村各种关系,权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有效地缓解了长期以来因土地征占、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引发的干群矛盾。(4)转变了当地农民的观念。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一场制度改革,更是一个不断解放农民思想的过程,该村村民在改革中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逐步提高了产业化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了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逐渐成为懂市场、会管理、能经营的新型农民。
总之,李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是较为成功的,达到了大多数村民的期盼和要求。李家庄村的改革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实现了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在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李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同样也存在着部分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任务艰巨、缺乏懂经济、会经营、善理财的专门人才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管理水平。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新津县地处四川省成都市三圈层,全县辖12个镇乡,86个村、15个涉农社区、1256个组。近年来,随着推进城乡一体化,“三个集中”进程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组级集体经济有较大发展,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仍然较慢。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组为基础的体制,村级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绝大多数村(社区)没有经济实体。以来,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村级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县农村集体经济正在积极稳步发展。
一、现状
1、经济现状。全县村级现有资产6602.75万元,其中:货币资产1219.67万元;应收款1198.71万元,其中50%以上是农户三金尾欠;库存物资4.73万元;林木资产417.41万元;长期投资53.23万元,短期投资1.6万元;固定资产3658.38万元;在建工程49.02万元;负债总额963.94万元;所有者权益(积累)5638.81万元,主要是固定资产积累,大部分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
2、收益情况。,全县村级总收入3387.04万元,其中:发包收入520.89万元,补助收入73.61万元,投资收益14万元,其他收入300.04万元(大部分是农户土地流转收入,要分配给农户)。支出总额3016.16万元,其中:经营支出2480.78万元,管理费用299.96万元,其他支出235.42万元。收益370.88万元。在全县101个村(社区)中,无收益的村13个,占13%;有收益的村88个,占87%。当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64个,5-10万元以上的村9个,10万元以上的村15个。
由此可见,我县村级集体经济比较薄弱,大多数村组的收入只能维持日常工作开支,部分村组基本无集体经济收入,因此全县村组基本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农村村组集体经济分配主要是资产性的分配(土地征占费)。
二、主要做法
1、落实责任,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自觉性。为提高村干部工作质量,增强村级发展集体经济的自觉性,各镇乡建立了党支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党建和经济工作任务下到支部,责任落实到支部书记,按照表现评优树先,按照能力选拔干部。调动了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的积极性,增强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突出抓了村级财务的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将村级财务全部收归镇乡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社有乡管”。取消了村级招待费,每年可节省开支20多万元,减少了集体资产浪费,增加了农村积累。同时针对各村债权债务严重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通过对帐目进行认真地清理、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减了负,松了绑。
3、更新村干部思想观念,解决发展集体经济信心不足的问题。为增强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的信心和决心,各镇乡经常组织村干部加强对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走出去参观学习,从而解放了思想,增强了竞争意识、超前意识和开放意识。
4、帮助贫困村理清发展路子。贫困村由于家底子薄,村干部对发展集体经济往往缺乏信心。县上相关部门针对贫困村致富无门路,发展无思路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重新制定发展目标,结合各村实际,按照“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的原则,因地制宜,各打各的优势仗,各唱各的拿手戏,寻求自己适宜发展集体经济的路子。
二、存在的问题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临近城镇、集镇的村,集体经济较为雄厚,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较好。而边远的村,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集体经济一般比较薄弱。目前,除新平、五津、邓双、永商四个镇外,其他镇乡集体经济都很薄弱。
2、村级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缺乏发展的资金和资本。从目前村级经济现状看,全县村级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64个,占63%。在5638.81万元积累中,主要是固定资产积累,而固定资产大部分是非经营性资产,如村委会大楼、提灌站、学校等,难以形成资本。
3、地域条件影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在丘区,虽然土地资源较丰富,但受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投资环境差的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难度也较大。在全县20个薄弱村中,丘区就有9个,占45%。
4、个别村干部开拓创新精神不够,发展集体经济思路狭窄。当前村干部抓集体经济发展有两怕:一怕担责任,创办经济实体失败后,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遭群众谴责;二怕困难,由于村级经济薄弱,发展集体经济面临诸多问题,往往过分强调缺乏资金、人才、技术等客观条件,不能立足已有的土地、资源等优势求发展。
三、案例情况
目前,我县村级经济发展最好的是方兴镇花碑社区。方兴镇花碑社区与大邑韩场交界,有18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3081人, 耕地3000余亩,距县城9公里。前,村级收入只有0元,主要是收企业管理费和门市租金。村级经营性资产只有村委会80平方米门市。,社区借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东风,积极鼓励和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目前已有156户农民进入小区居住。通过土地整理、撤院并院,新增土地1276亩,其中360亩由社区经营。预计,社区集体收入可达34万元,比猛增32万元,他们的经验是:
1、主动出击抓机遇。以来,随着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社区干部一方面做好宣传教育群众工作,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开展土地整理,鼓励农民集中居住。通过格田整理、废沟处理、完善水利设施、撤院并院等,将新增土地中的360亩由社区经营,为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打下了坚实基础。
2、依托专合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社区依托川浙花碑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方兴镇创新合作社、方兴镇食用菌合作社规模种植蔬菜瓜果,社区不仅实现了土地流转收益28.8万元,同时也带动当地600户农户增收。
我县经济状况最差的村是金华镇五星村。金华镇五星村有9个村民小组,农户678户,农业人口2028人,耕地面积1116亩,人均土地0.55亩。村集体资产总额3.41万元(均是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总额49.73万元,村级无集体经济收入。多年来,村级开支主要是村民小组、农户集资和镇乡的支持,其原因是:上世纪80年代,村办企业(砖厂)亏损倒闭,使村上背上了40多万元的沉重债务,严重制约了集体经济发展。企业亏损倒闭,给干部、群众留下深刻教训,重新发展集体经济的基础和信心不足。为此,我们建议:
1、该村要发展集体经济,首先要解决债务问题,单靠村级经济偿还十分困难,摆脱了债务,才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起点。
2、该村地处金华镇政府所在地,与津华路、金普路、火车站相通,交通便利,有较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自身有利条件,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积极争取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鼓励农民到新型社区集中居住。农民集中居住后,可以发展第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土地整理、撤院并院后的增加土地,全部留作村集体统一经营或通过招商引资联营等方式,逐步增加村集体收入。
3、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同时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于支持和优惠,使该村集体经济尽快发展壮大起来。
四、对策和建议
1、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合组织。以专合组织为纽带组建经济实体,发展集体经济。各村(社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的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地理环境优势,以村委会为主体,村社合一组建相应的专业合作社或创办经济实体。通过开展产、供、销服务和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壮大集体经济。
2、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结合本村的地理条件、产业优势确定发展项目,制定发展规划。由于各村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部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要“一村一策”。要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引导各村立足资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以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等土地资源引进业主投资,盘活非耕地资源,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增加集体收入;可以依靠村级成立服务组织,开展有偿服务,增加集体收入;可以集体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收购公司,使农副产品在加工、储藏、运销等环节中实现多次增值,使集体收入与农民收入同步增长;可以依托地理优势,开发饮食服务、商业流通、运输等产业,增加集体收入。
3、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集中居住,修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通过撤院并院,新增土地由村上通过调整,集中成片统一经营,其收益在保证组级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村上参与收益分成,增加村级收入。
4、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加强村级班子建设,选好带头人。一是要认真选优配强党支部一班人,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从能人、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高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二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干部的培养教育。通过市场经济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增强他们发展集体经济的恒心和本领。
摘要:随着农村征地、基建项目、企业发包的增多,承包人上缴的承包费、政府部门专项补助款、村集体自筹款、“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关系也越来复杂,它关系到农村集体财产安全和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本文针对渑池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现状;问题;建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显得越来越重要。建立完善的审计监督制度,切实有效地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对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合理有效管好村级资产大有益处。
一、渑池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现状
全县共有13 个基层农经机构(其中县级1 个,乡级12个),30 名农经工作人员(其中县级6人、乡镇级24人),本科学历3 人,专科学历10人,其它学历17 人。共有办公桌椅18 套,档案柜6 个,计算机1 台,县乡机构均无独立产权办公用房,均无独立的交通工具,无独立的办公经费。
2013 年以来,全县审计资金总额为14228.24 万元,共发现违纪违规资金164.02万元,已全部追回。其中应入未入“农村三资管理中心”监管等“小金库”资金53.2万元,报销违规开支、贪污私分集体“三资”2.64 万元,在管理性工作中吃拿卡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0.25 万元,公款旅游、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个人费用14.45 万元,其它违纪违规资金93.48万元。
二、针对我县近年来的农村财务审计情况,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任的农村审计人员大部分是乡镇一级的农经人员担任,对农村财务审计的理论知识较为缺乏,且大多属于兼职。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但目前无论县乡两级农村审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的少之又少。理论知识的缺乏使其素质跟不上新形势发展需要。
2.农村财务审计主体混乱
农村财务审计主体既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又有乡级农经站和乡镇政府自行组织的审计机构、村民主理财小组,还有县审计局的派出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导致了管理执行机构性质模糊不统一,容易造成人人管事与人人不管事的局面。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独立性差
农村财务审计目前主要是农经站负责,但这种模式的独立性很差。原因在于:第一,农经站负责农村财务无疑是让农经站既担任管理者的同时又担任监督者,这严重违背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第二,农经站负责大量的日常工作必然会冲击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三,由于农经站在行政方面受乡镇政府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的指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会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
4.农村财务审计立法滞后,审计处理难
(1)现行的农村审计依据为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其权威性不足。在农村财务审计中查出的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财务问题,依据现行规定处罚较轻,不能有效起到威慑作用。
(2)如上所述的现行审计体制及其它的一些人为因素,造成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主动权,容易被上级部门或领导影响,不能立即下发审计报告,促其积极整改。查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有时被长期搁置,不能解决。长此以往,严重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后期的整改处理阶段比审计工作前期困难性更大。
(4)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内外环境差。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县乡两级农村财务审计都没有办公经费,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且审计不能收费,办公条件也还是依托现有的农经站开展工作,出力不讨好,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三、提出的建议
1.建立职能定位明确的工作机构和审计队伍
做好审计工作要从基础抓起, 建立一个完整的、健全的专职审计机构十分必要。可从县级或乡镇农经部门的人员中抽出专人,或从社会中招聘有审计资格的人员组成专职的独立审计机构,与农经部门相脱离,有事业编制,有独立的办公地点, 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村(组)集体的财务审计工作, 对上级业务部门负责并汇报工作;年初制定审计目标, 细化责任目标, 年末进行业绩考核。
2.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是农村审计人员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或乡级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提出长期和短期的审计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审计人员抓好业务和技能的培训。可采取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技术讲座, 聘请审计专业人员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教育,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可吸收大学毕业生和通过考核招聘等方法选拔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建立持证上岗和严格定期考核制度,淘汰素质低和工作不力的审计人员。
3.加快农村审计立法,树立农村审计工作权威
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由于权威不足,需要尽快制订全国性的农村审计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村经济审计的定性问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给当地的政府,为有关部门制定审计政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制订相应的审计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使农村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大审计宣传力度,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 引导农民群众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实施审计监督。
4.改善审计工作条件,保证审计工作开展
首先要在当地政府有经费保障机制,要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其次,县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审计工作,要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上加以改善。结合党的十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认识,确保审计工作的职能得到加强,工作顺利开展。
5.与纪委、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相协调,树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近年来,我县的农村审计工作多是在纪委的牵头下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的,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村审计作为集体资产和农村财务管理的延伸,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需要纪委、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共同支持,农村审计先行工作,财政、民政部门配合,纪委部门做保障,相互通报、配合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协作的工作格局,以确保把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宋雪莲.农村审计模式探讨[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5]:44-45.
[2]朱朝晖,陈建萍.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6.
关键词:黑龙江;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
一、前言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全省耕地11745.15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9.72%,是我国人均耕地资源最富足的省份之一。2010年,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7182.1万亩,粮食总产量突破千亿斤,达到5013万吨(1002.6亿斤),总量位居占全国第二(河南省粮食总产量5437.1万吨),占当年全国粮食总产量的9.2%(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4页;《2010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相关调查资料)。为我国粮食实现“七连增”做出了重大贡献。与产粮大省紧密关联,黑龙江农村经济总收入中,农林牧渔业收入是主体,非农业收入比重过低。2010年,全省农村经济总收入2873.72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收入1587.3亿元,占55.2%,非农业收入的比重仅占44.8%,大大低于全国84.2%的平均水平。非农业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深刻影响着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及成效。为了解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探索其有效发展的途径,课题组在黑龙江省农委法规处的支持与配合下,于2011年6月上旬,对哈尔滨市阿城区及肇东市进行了调查(调查样本:阿城区、双丰街办及胜祥村、爱民村、椴树村;肇东市、昌五镇及一街村、二街村;海伦县前进镇双发村与六合村、共合镇共青团村、永和镇经建村,以及上述9村农户问卷23户,其中,有效问卷22户),获得了对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的初步认识。
二、村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
阿城区和肇东市都位于哈尔滨都市经济圈内。阿城区位于哈尔滨市东南23公里,面积2445平方公里,总人口58万。2010年,全区耕地面积119.4万亩,其中,粮食种植面积108万亩(其中,水稻21万亩、玉米75.7万亩、大豆9.3万亩)。粮食总产量11.49亿斤。肇东市是国家商品粮和畜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它南距哈尔滨53公里,地处松嫩平原腹地,面积3905平方公里,总人口93万,其中,农村人口63万,耕地面积378.5万亩,2010年,全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78.69万亩,总产量53.8亿斤,位居黑龙江省县级首位,全国县级第三位。
样本县域经济中农业比重都比较重。2010年,阿城区地区生产总值190.8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42亿元,占13.3%;农村经济总收入90.3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收入21.9亿元,占24.3%,非农产业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达到75.8%,但是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肇东市位居全国县域经济百强第87位,该市地区生产总值305.4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2.4亿元,占20.4%;综上所述,样本县域农村经济中的非农产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这是研究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及状况的重要条件或经济背景。
如果,将村域经济主体分为农户经济、村级集体经济和村域新经济体(专业合作社等),调查发现:农户经济水平及农民人均纯收都不低,村级集体经济普遍比较贫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尚处在发育过程中。
(一)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和外出务工是农户经济的两大主要经营方式
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户经济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层面。农户经营状况及其方式可以通过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结构指标而获得。近年来,样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快速增长,阿城区从2006年的4768元增长2010年的8588元;肇东市由2006年的4101元,增长到2010年的7898元,2010年人均纯收入均高于全国(5919元)和全省(6210.7元)的平均水平。
深入到调查村的农户问卷得到:样本地区户均人口3.18人,户均劳动力2.27人,劳动力平均赡养人口1.4人;户均承包耕地面积26.14亩(人均8.21亩),加上“四荒地”及土地流转因素带来的土地变动,户均实际经营土地面积34.77亩(人均10.93亩),在22户农家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最多的一家为74亩(人口4人),最少的一户是8亩(人口2人)。这一组数据进一步证明,黑龙江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相对富足和成规模,一般情况下,通过土地经营即可基本保证家庭生活温饱需求。
农户家庭生产性资产已有一定的基础,问卷户平均每户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2.78万元,其中,生产性用房1.38万元,农业机械0.69万元,役畜0.57万元,其他0.14万元。从农户家庭经营方式看,家庭经营和外出务工是主要经营方式,家庭经营中又以经营第一产业占据对优势(见表1)。样本地区农户经济温饱有余、富裕不足或小富即安的态势比较明显。
(二)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贫穷,补贴、发包及“一事一议”筹资是主要来源
我们选择村域经济在当地县域经济中中等偏上水平的两个乡镇(街办)做深入调查,获知如下(见表2)。
2010年,阿城区双丰街道和肇东市昌五镇共21个行政村中,当年无经营收益的村11个,占总村数52.4%。根据当前农村村域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村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低于5万元的仍然属于贫困村,两镇(街道)当年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共4个村,占19.0%。当年经营无收益和收益低于5万元的合计达到71.4%,而50万元以上较高收益的村只占4.8%。样本乡镇(街办)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的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面貌。据了解,2010年,黑龙江全省黑龙江省共有9033个行政村,当年无收益的村4496个,占49.8%,收益低于5万元的2207个,占24.4%,两项合计74.2%。
用阿城区、肇东市和海伦县村级问卷数据,可以获得更加详尽的关于村域经济基本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运行的状况。
表3显示:样本地区平均每村有10.2个村民小组、6.1个自然村,701.3户、3154.8人,外来农户47.1户、人口174.1人,表明黑龙江省村域规模普遍较大,外来人口占到一定的比例。从村域劳动力就业情况看,村均劳动力1513.2人,其中常年外出665.6人,占44%,从事家庭经营的占56%。从业结构同样反映出农户经济的两大经营方式。从土地资源占有情况看,村均耕地资源15297万亩,其中,承包到农户的14452.8亩,占94.5%;村均机动地607.2亩;村均林地和山地面积547.6亩,其中集体统一经营31.1亩,占5.7%;村均四荒地资源55.6亩,可养殖水面12亩。从村集体经营收入看,村均18.7万元,其中统一经营收入0.5万元、占2.7%,发包及农户上交收入6万元、占32.1%,房地产租赁收入1.1万元、占0.6%,上级补贴收入7.8万元、占41.7%,单位扶持和社会捐赠0.06万元、占0.3%,一事一议筹资3.2万元、占17.1%,表明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收入主要依靠三大来源,一是上级补贴,二是土地发包及农户上交,三是“一事一议”筹资。
(三)村域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尚在发育中
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全省约四分之一的农户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目前,黑龙江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43万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近7500个,养殖业的合作社近4000个。在调研的9个样本村中,只有二街村的合作社有一定的发展,共有玉米种植合作社、蔬菜合作社、养牛合作社和蛋鸡合作社四个合作社,分别有100户、30户、30户、70户入社。
三、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
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相对比较单一,表3已经清楚地反映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单一,主要以土地发包经营为主,而集体直接经营较少,房地产租赁以及投资收益等经营方式,只在极少数村有。
(一)集体资源发包经营
集体资源主要是“机动地”、“四荒地”、砖瓦窑厂、可养殖水面等资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其经营权则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承包给农户或企业,发包价格随着市场价格变化有所调整,承包期限一般为3-5年,个别情况下也有承包20年的。收费方式一般采取中标农户或企业在中标第一年一次清,也有按承包年限平均逐年交纳的。正因为如此,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拥有或多或少的“机动地”或“四荒地”等资源,但却只有不到50%的村当年(2010年)有发包及农户上交收入。案例如下:
胜祥村有“机动地”350亩,承包期限3年,承包费3年5万元,一次清;另外该村还有一个砖瓦窑厂,承包期限20年,一次性付款70万元,这些收入前些年已经用于村级公路建设,因此,2010年没有发包及上交收入。
爱民村有400亩“机动地”,承包期限3年,承包费3年共4万,分3年交付承包费,所以,2010年该村有1万元的发包收入。
椴树村有450亩“机动地”,按20年期限发包,2010年没有发包收入。
街村有“机动地”800亩,三年一招标,每年15万元承包费,因此,村集体每年的发包和上交收入比较稳定。
二街村共有“四荒地”1800亩,三年一招标,从2009年开始以招标形式发包,每年承包费27.5万元;另外有“机动地”200亩,同样三年一招标,每年收入5万元。2010年,该村集体经济仅资源发包收入就达到32.5万元。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村级集体经济资源的管理和经营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粮食主产区(非农产业不发展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收入水平,只要抓住了这个环节,黑龙江农村及其相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将实现较大增长。
(二)村集体直接经营
直接经营是指集体经济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行使管理权。众所周知的原因,自时期的社队企业至改革开放时期的村办企业,数次热潮数次衰落,不仅留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下巨额债务,而且给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留下严重的心里阴影――村集体办企业不可能成功,村办企业留下的不是财富而是债务,这种根据“历史经验”形成的否定认识,在黑龙江农村干部和群众中影响尤甚,我们所调研访谈的村庄中,无论是村干部还是农民群众,都对村集体办企业的做法持否定态度。昌五镇干部反映,该镇以前各村都有村办企业,后来都垮了。因此,在样本地区村集体几乎都无直接经营企业的方式,3个县(市、区)9个村的问卷结果,只有二街村集体直接经营饲料加工企业,年收入4.8万元。
(三)房地产租赁经营
房地产租赁经营,是乡村工业化、城市化以及乡村非农产业发展的伴生物,因此,与粮食主产区乡村非农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相一致,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房地产租赁行为较为稀少。样本村中,胜祥村的冷库租赁,租赁期10年,每年有0.2万元房地产租金收入;二街村集体有20平米的街面房17间,每年租赁收入9.5万元。
(四)补贴收入
补助收入即政府转移支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村级组织的基层治理职能和社区公共服务职能是县乡(镇)政府职能在农村的延伸,村级组织履行职能的报酬理应由公共财政支出。因此,应该把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看成政府必须支付给村级组织对基层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的报酬。在这个意义上,补助收入也是村集体的经营方式之一。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域社区生产、村民生活及社区公共服务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2010年,样本村平均,每村集体经济总支出14.3万元,其中,村干部及社区固定工作人员的工资4.8万元、村内各项务工补贴0.8万元、村级组织办公费用4.3万元、环境卫生及治安巡逻费用0.7万元、村民医疗社保及福利2.3万元、文体活动费用0.1万元、用于村域农业生产服务(沟渠路维修水电等)1.3万元(见表4)。在村域公共设施建设、村民福利等许多方面,公共财政的阳光尚不能完全覆盖,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村级组织自己想办法解决,而村级的各项管理和服务最终只能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买单。
四、促进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黑龙江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不足,村干部积极性不高。集体经济与村民利益关联度尚不够紧密,村民尚未意识到发展集体经济对农户个体经济和村庄公共服务的推动作用。
第二,就黑龙江而言,村集体可用于经营和开发的资产少、价值低。实行家庭承包后,土地、山林等大都承包给家庭和个人,农村税费改革后,家庭承包已不向集体上交收入;集体可以用来发包、出租的资产主要是一些机动地、荒山等,甚至,文章调研的很多村庄已没有可发包的资产,也就没有经营收入。
第三,就村级集体的资源管理而言,有的村集体资源发包期限过久,一承包出去就是10年或20年,一次性付费,结果不能根据市价及时调整承包费,也就无法增加村集体收入;就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经营方式而言,方式较为单一。目前阿城区和肇东市村集体经济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款、集体资产租赁和补助收入等。但集体资产租赁等收入并不是每个村都有,相当一部分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机动地的土地承包款,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相当狭窄。
因此,要促进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宣传力度,使村干部和农民了解到村集体经济的性质、作用和其所能带来的利益,明确自己在集体中的相关权利和责任。对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要给予引导、鼓励和扶持。
第二,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支持村集体在盘活土地资产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农村集体土地尽快转化为发展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
第三,建议巩固现有的发展模式,积极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渠道,努力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通过产业带动增收,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与推进农业产业化、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结合起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创办形式多样的经济实体,增加村级经济收入。对空置的办公用房、旧厂房等进行改造利用,通过建设标准厂房,采用承包、出租等方式,取得长效收入;根据村庄的区位和资源特点,选取适合本村发展的产业,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探索出适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实践证明,一个村庄如果没有自己的“造血”功能,而仅靠外部“输血”,是注定没有活力的,也是不可持续的。要有效地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开发增源问题,必须要积极拓宽发展渠道。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必要性;存在问题;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43-1
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1.1 在面对当前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时,一家一户的农户经营机制越来越缺乏竞争力,需要由集体经济来组织、协调与牵头,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一方面增强竞争力,一方面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1.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社会化组织程度也应不断提高,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有效的将农民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挖掘自身优势,强化管理,盘活自身资产,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要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引导村干部发展资源性和资产性集体经济。
1.4 推行“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模式,搭建 “双赢平台”。由党支部(村委会)和党员(村委会成员)领办合作社,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和产品联合等形式,采用领办、入股、出租等方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租、出让土地等措施,把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的各自优势融为一体,公私结合,统分结合,逐步探索出一条新路子,一个新途径,在引导农民致富的同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5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当前农村主要工作,乡镇(街道)政府的任务主要是引导、信息服务、宏观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以村集体为主,并投入少量的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以投入的启动资金、场地、房屋等参股。引导农民在经济实体内自主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农民专业社的当年利润和有偿服务来获得收入。
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1 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指导农民自愿组建有现实需要、有生存条件、有发展空间的或大、或小、或综合、或专一的专业合作社,避免一哄而起,一哄而下。
2.2 坚持“不求数量多,但求有生命力;不求参加人员多,但求职工真认可;不求规模大,但求效益高;不求起步猛,但求逐步强”的推进思路。坚持由小到大,发展专业合作社。
2.3 坚持由易到难,先由志同道合的少数人先组织起来,保证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组织能力、管理经验、市场拓展等相关要素的协调匹配,以后再逐步扩大发展专业合作社。
2.4 提高合作社信息化水平,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增强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合作社的技术含量和竞争力,合作社的信息化水平必须跟上时展的要求。
3 对如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3.1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便于及时指导、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相互配合,根据各自特点和技术装备优势,共同搭建全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组织制度规范化、服务领域扩大化、自身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产业化发展。
3.2 建议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对那些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产权关系明、分配机制好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财政奖励,从而激发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
3.3 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经纪人的规范化指导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并按照章程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盈余返还、公开、奖惩等制度。
3.4 大部分合作社缺乏管理人才和技术专业人才,合作社成员虽然都是多年的种植户,养殖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缺乏市场经济知识和新科技知识,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鼓励大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到合作社任职,解决人才缺乏问题。鼓励农民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鼓励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现增资扩股,以壮大发展规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渊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乡村治理中保留的集体经营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实体存在,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对土地的统一管理进而达到乡村治理的目的。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权力通过经济的方式首次进入乡村社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的解体是息息相关的。其前身分别是1962年起建立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1982年时,《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镇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最初的想法是把的政治职能赋予给了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转变为村委会和村小组的自治组织。其经济职能希望通过合作组织来发展壮大。实际情况是基层政权和农村自治组织迅速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发展,但是合作经济组织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国家在《宪法》里面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提法,实际上是想把该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的实现方式,但是实践中发展并不是很理想,现实生活中主要还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既无法作为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也不能有效行使其村行政管理职能。正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农村土地矛盾集中和村公共产品供给缺失,给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带来了很大障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导致的问题。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三级所有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有三种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应当前的实际权力行使主体分别是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种三级所有制是由我国历史发展所决定的,但是这种组织方式的运行根本无法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也无法担当起未来发展的重任。当前农村的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权益的分配。
(1)村公共产品供应不足。近年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甚至还出现了倒退的趋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的实现方式,是当前农村集体财产权益的管理者,应该是农村主要筹资渠道,进而保障农村村公共产品的建设。但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不明确,三级所有制更是导致相互间推诿,这种主体地位上的缺失使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落空。农村的公共产品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速度缓慢,农田水利设施陈旧,教育资源短缺,农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集体经济组织该承担的义务由于其主体地位不明确而无法有效实现。有学者认为,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除了包括政府通过制度外财政进行的公共产品筹资以外,还包括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供给公共产品而采取的筹资方式。因为在中国农村,除了政府以外,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供给公共产品的职责。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重要力量。农村公共产品主要包括硬件方面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软件方面的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例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明确提出集体扶持的义务,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法律上明确了集体所承担的义务。有学者指出,集体筹资是农民生产所依赖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医疗风险的社会保障责任分担,这是集体经济组织当然的社会保障义务,也是集体筹资的本质所在。
②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是离不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根据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会在未来与城市接轨,其收益在社会保障中的投入,一些地方政府对此做出了规定,规定有全部纳入和半数纳入和农村应得份额三种方式。比如成都市、广州市和烟台市,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益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相关文献和我国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可以看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公共产品该有的权利。
(2)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收益的冲突。作为农民财产性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三种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为物权。这些财产权利被法律认可后,首先可以对农民财产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其次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些物权的流转问题。而在流转中的收益是全部归农民个人所有,还是应该保留必要的份额归集体所有,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些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也是发包人如何处理同农民的利益冲突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集体扶持是很重要的一条途径,物权化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实现更是需要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主体来处理同农民财产性权益的冲突。但是这些都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在这个逻辑起点上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未来流转中如何正确处理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很关键的,正如上述所提到的是完全市场化归农民个人所有,还是赋予集体参与该分配。集体作为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主要力量,集体占有份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担当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的角色,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农民土地使用权收益的矛盾,需要给予明确的立法保障。我国没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专门立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存的所有权制度。物权法的颁布又创造性的提出了用益物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三项用益物权,这三项权利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以上三项财产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改变了我国单纯用债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
③使农民的权益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村民想要获得这项权益还是有法律障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限制正在逐步开放,一些地方政府率先在这方面做出规定,比如广州、成都和烟台等地已经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广州市的相关配套设施更是全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开发方面仍被法律所禁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依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直接从法律上排除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当前小产权房的存在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笔者认为随着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将会逐步得到完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的一种特殊权利,这种配置有其背后的无奈,此项使用权无多少自由可言,但却承载着沉重的历史使命。在物权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国家为了解决农村房屋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流转的矛盾,开出了“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药方。
④虽然在最后立法中没有对此加以禁止,采取了对这个问题回避的态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质上是把宅基地使用权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流转,这种流转在实践中几乎是没有意义的,排除其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市场交易的可能性。本着对农民利益的切实保护,宅基地使用权在缴纳一定的出让金后可以赋予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将有可能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回到了我们上面所说的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达成有效的平衡。笔者认为国家对此收取相关的税费后,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应该留下固定的比例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有实实在在的资金收入,进而担负起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重任。同时使农民重要的财产性权利获得法律保障,增加农民的收入和融资渠道,更大限度的解放农村生产力。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选择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制,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化改造之路。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民事主体的一种,据此,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其应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同时主张将其进行企业化改造,应该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民法调整,首先它应该是一个组织,而且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任何盈利性组织在这个社会中展开竞争,都得面临失败的风险,我们就不得不为此设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作为一个商主体在获得巨额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企业化改造是只能获利而不能破产退出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这种安排是不现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退出将会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笔者认为不能把整个农村从一开始就看成一个经济人,把农民的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行投资。农村应该是一个社区,农民可以参加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其他各种生活方式,应该享受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不是一出生就得成为经济主体的一部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行不通的。最后笔者认为通过企业化改造独立的企业法人道路是行不通的。持这种意见的学者主要是看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没有看到该组织承担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重大历史使命,同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承担着部分乡村管理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合一的特殊性不能忽视,因此用民法来加以规制是很困难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改造道路。农业部、监察部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据此,部分学者认为,集体经济改革所创新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等产业化龙头企业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有学者(孙淑云)指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是农民和集体以集资入股形式创立,其成员权以股金为基础。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籍为依据。二者产生的基础就不同,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和当前的合作社经济组织混同,比如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社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同时笔者认为,合作经济只能是农民自愿基础上的互助合作,不能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组建各种合作社,合作社的范围不应限制在一个村内,应该是有相同生产作物之间的合作,或者一种农村服务机构的合作。以一个行政村组建一个合作社是不科学的,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学者已经达成共识,农业创造的财富是远低于工业的,所以当前的法律导向是引导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而不是进一步让农村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无论是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企业化改造都只能是农民致富的一个手段,但绝不能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社区型组织改造道路。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农村突出的问题是基层管理弱化,导致相关问题凸显,现有制度的设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进而提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社区型组织,作为基层社区管理单位,笔者认为还是有不妥之处。首先,这种社区改造还是不够明确,因为这里直接忽视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扮演的角色,基层治理更加混乱。其次,基层社区组织当前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完全可以承担这个职能。我们立法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当前的相关法律进行改造是完全可以解决问题的。如果仅仅承担基层社区组织的职能,那么村集体的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如何解决又成了一个问题,社区型改造笔者认为还是欠妥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法对策。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中的干预问题。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进而达到市场的稳定发展,从表面上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关联,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市场主体。但是经济法的调整方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那就是村委会如何调控本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谁来负责制定相关规定促进村内经济的发展,村委会更多履行的是相关行政职能,对村内经济发展的关注较少,更何况村内主要的财产性权利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手中。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之一,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对其进行现代化的改造,使其在维护农村公民财产权益的基础上同时调控村内经济。我们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一部分,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经营,同时明确其为村委会下属的一个委员会,选出有效的治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作为村委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专人管理和经营。这种设计既能保障农村公民的财产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又能为农村公共产品筹集资金,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是混同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处于虚无状态,在村内经济发展中没有太多的实质性权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方式实质上是用村行政手段调整农民切身的土地经济利益(对土地发包权的调整就是具体表现),这种调控方式是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为了乡村治理能更加和谐,社会稳定,本着切实保护村民财产权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的界定,规定其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逐步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概念。我们都知道乡镇政府是从演变而来的,是行政管理机构同时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国家82宪法建立了乡镇政府,这就使的政治职能有了明确的主体,但其经济职能就被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替代。当前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基本被乡镇政府代为行使。这种制度设计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首先乡镇政府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是整个乡镇集体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这就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基层人民政府管理整个乡镇的集体土地,我们知道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并列的两种土地所有形态。这种基层政府管理集体土地的状态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乡镇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将来的立法中完全可以取消。
2.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机构地位。我们知道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和集体经济成员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同时作为村内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监管者。随着国家对土地政策的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将是未来大势所驱,首先,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三项重要的权利已经被确定为一种物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最初的使用权已经被固定为物权。其次、在当前的土地政策中我们仍然贯彻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表明国家不愿过多的干预农地的调整。最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物权,国家对物权的流转是持肯定的态度。国家为将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大规模流转在制度上已经做出了具体的安排。但是农村相关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谁来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收益如何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配?毫无疑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应该担负其应有的职责。明确其主体地位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可能减少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整土地,转而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分成来调整土地的分配不均问题,我们要避免用政策来调整农民的财产性权利,而要引导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分配问题。这样才能减少当前人地矛盾的冲突,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从宏观上管理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而不是进行直接的利益干涉,处在农村土地纠纷的最前线。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村委会下属的一个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四项重要职能:一是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达到调整土地分配不均的目的,二是管理除集体土地外其他财产性权益,三是指导村内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四是对村内的经济方面的问题作出宏观性规划,同时搭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这样的法律地位安排,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避免和农民利益发生直接冲突,还能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明确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二是取消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称谓,三是土地使用权流转中集体的收益应确定足够的份额支持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永春县;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165-03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数量和规模呈不断扩大之势,流转形式日益多样化,流转乱象大量存在,一个庞大的隐性市场正悄然形成。“这不仅阻碍了国有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且造成集体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农民的财产性权益得不到保护;流转过程中擅自更改土地用途,使大批耕地非农化,给我国粮食的持续供给造成压力;乡镇企业无偿或低偿使用集体土地,出现土地的粗放低效利用或大量闲置。”面对这一矛盾,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于2001年4月选择永春、仙游等5个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并选取五里街镇、达埔镇两个经济较为发达、土地流转交易较活跃的镇作为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镇,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模式、途径、方式,研究收益分配比例、制定流转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程序,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通过对永春县进行实地调研,对该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绩效进行综合了解,进而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
2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永春县经济发展较快,经济结构呈现多样化,以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集体经济已具有相当规模。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村城镇化建设,缩小了城乡差距,加速了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活跃了农村市场,促进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对该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与思考。
2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可采取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联营、抵押等流转方式。同时,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向中小城镇集中,从而形成规模效应,还可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在调研中发现,永春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量存在,截至2013年3月底,永春县共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1277宗,其中小宗地转让涉及流转382宗,用地面积344公顷,抵押涉及流转的839宗,招标拍卖挂牌办理流转的56宗,面积236公顷。以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中,土地抵押是最主要的形式。其主要原因是永春县正处于工业快速崛起阶段,乡镇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这些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为了得到资金来源以扩大企业规模,于是将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从而获得贷款,这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2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
“在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几乎所有省市(江苏苏州,1996;浙江湖州,2001;安徽,2002;河南,2002;大连,2004;南京,2004;广东,2005;无锡,2007;成都,2007;等等)均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主体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主体界定为以有偿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因此,集体土地交易行为的主体,包括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即既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还有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人等土地使用者。永春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是以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且主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其流转的特征是流转宗数多、规模小;而以乡镇政府为流转主体,流转规模相对较大,易于集中连片形成乡镇工业园区。
2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主要可以分为工业用地、休闲娱乐用地、商服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旅游设施用地等多种类型。在各类用地中,工业用地比重相对较大。永春工业正在崛起,涉及采掘、电力、化工、造纸、陶瓷、建材、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美术工艺、纺织、制药等20多个行业,大部分正在崛起的企业考虑到自身资金成本问题,都较为愿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近年来,永春县各乡镇的土地流转多数用于开发旅游景点、修建休闲娱乐设施等。例如牛姆林生态旅游区、汤城热泉等集生态休闲、农业观光、农家体验于一体的特色生态旅游产业。
24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比例
由永春县国土部门结合市场的实际和城镇基准地价,对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确定各乡镇不同用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不同用途、不同级别征收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的征收标准。永春县各乡镇按基准地价10%收取(调整幅度控制在20%以内),流转中根据该标准确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时应向村集体组织缴交的收益金,截至2013年3月底,全县涉及小宗地转让流转补交土地收益52721万元。该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状况作适时的调整,转让时按转让不动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置,所收的土地价款归农民集体所有,税收交国家,土地收益由县、乡(镇)、村三级分配,比例为25∶30∶45,农民获得的收益与征地补偿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
3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绩效分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促进永春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增加了农民靠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收入,既保护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又使农民获得土地级差收益,分享了工业化的成果。
31有利于实现土地的商品属性和资产属性,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永春县存在大量的闲置建筑物,如一户多宅、空心村、废弃砖窑、工厂等,2012年以来,下洋镇新村已完成头溪整治,清理河床400米;拆除旧鸡舍30座;拆除旧厝16座,9700平方米。通过将这些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如以土地优惠政策吸引大量的企业进入投资,在县榜头工业区落户,为该地区经济发展注入资金,使土地的资产价值得以实现;此外,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使得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可以减少闲置未利用土地数量。许多经营不善的乡镇企业通过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而获得了贷款,从而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使企业焕发生机。因此,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助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2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而且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地租,使农民分享了工业化的成果。增加农民收入,可以从多方面来考虑,不能仅靠增加劳务性收入,还可以考虑土地这一要素的参与分配问题,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得以实现。此外,永春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本村农民可以优先到企业就业,还获得了工资性收入。
33有利于降低工业化的门槛,加速农村工业化进程
企业若是使用国有土地除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费外,还要支付一大笔土地出让金,例如2012年4月永春县五里街鸿华五金配件维修服务站租2011―106号工业用地,占用3039平方米建设用地,共缴纳土地出让金121万元人民币。与其相比,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可以大大降低其成本。“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由于其成本低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成本,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青睐,这也促进了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例如在永春县榜德、探花山工业园区,每亩土地开发成本约在15万元,转让给企业时每亩仅收55万元,允许分为三年来付清,企业主在付三分之一地价后即可获得土地证以争取抵押贷款。
4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尽管永春县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41缺少相关政策指导
永春县现在主要是依据省厅试点工作意见和该县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至今,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和措施,如何完善政策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实际操作有一定的难度。此外,省厅批复永春县仅两个试点乡镇,其他乡镇也急需参与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来。
42缺乏统一监管,市场混乱
从永春县的现实情况来看,存在着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客观需求,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城定居的农民数量不断增多致使农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在永春县城乡接合部,随着土地价值攀升,城郊农民个人及集体经济组织受利益驱动,联合开发商违规建设“小产权房”,并造成宅基地私下流转频繁。这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由于缺乏政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实质上已经形成了一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隐性市场,同时又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了冲击,严重扰乱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43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流转: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他或没有明确规定,或被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法律上的诸多限制,且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设定和处置均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与限制,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不大愿意接受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抵押,其融资渠道受到限制。
5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打破土地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逐步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机制,引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入规范化轨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51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多方的利益分配问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耕地保护与城市化进程之间的矛盾问题等。当务之急是要修改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界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有法可依。
52扩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
随着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农民越来越认识到土地资产的价值,希望可以让地方先行先试,不只在五里街镇、达埔镇等试点乡镇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而是应覆盖整个县来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让广大农民从农村土地流转中受益。加强乡镇统筹发展,以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深化推进永春县新农村及小城镇建设,鼓励与大型企业对接共建,大力发展山区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人口就近城镇化。
53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流转平台,统一规范管理
在“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被视为一个关键,农村土地流转对象涵盖农村土地三大方面,即农村承包土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流转平台,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形成价格核准机制,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市场、促进合理规范利用。
54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融资渠道
建议由政府部门协调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制定相关办法,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够自由抵押融资,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抵押担保资产,为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同时也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奠定基础。
6结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是打破国家对城市土地供给一级市场的垄断和城乡二元体制、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积极探索,给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让农民利用土地权利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因此,从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增加农民收入、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来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制度的改革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儿。
通过本次调研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面对这些问题时要保持谨慎的态度,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从广大农民的利益出发,从永春县整体经济建设大局出发,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运行机制,才能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摆脱合理而不合法的尴尬境地,从而建立一个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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