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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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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第1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交易结构 法律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诞生以来深受资本市场的喜爱,已然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一种全新融资模式。然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其中的投资风险,基于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便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唯一的可信赖工具,而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却趋向于隐瞒风险、调高评级,以达到运作更多项目、收取更高费用的目的,这也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致命缺陷。

有鉴于此,我们甚至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贷危机的覆辙,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全球资本市场的后起之秀,更应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种种风险,以达到趋利避害的金融创新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源自美国,因而在探讨其准确定义时有必要追根溯源,还原其本来面貌,经过大量的文献检索,笔者倾向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资产出售方)将其所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存在稳定现金流的可预见未来收入整理和包装成为资本市场上更易销售和流通性更强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运作过程中,为有效连接交易双方,存量资产会被卖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译为特殊目的载体),然后由SPV或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以获得资金,实现存量资产提前获得现金资产的目的。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资产证券化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该持审慎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资产证券化因其交易结构的灵活性、资产配置的复杂性而显得神秘莫测,但究其本质,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抓住了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便握住了资产证券化的命脉。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四类: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实体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一系列处理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上市流通的过程;二是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将现金投资证券产品后,从而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上市流通的过程;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重组打包成标准化产品,发行证券流通的过程。第四种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将流动性较差但是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设计,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等基本要素进行划界、分离与整合,从而将其转化为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别于以往的表外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资产信用融资等传统融资方式,究其本质,是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设计实现将流动性不足、但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债券性资产转化为具有充分流动性、并经过有效风险隔离措施的资产分离与重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个步骤,各步骤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

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即特殊目的载体),当然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因为只有真实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并且发起人如果经营不善破产时,对应收账款亦无要求权,从而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进行分离、打包、重组,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仔细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发现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有效控制基础资产,SPV可能由发起人实际所有或者间接控制,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产,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债权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产;还可以通过限制SPV的业务范围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用增级。具体的增级措施主要有:使用银行信用证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使得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在发生违约风险时,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整体而言,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当然,在增级过程中,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的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低于需要进行增信的证券产品本身的安全等级,否则,达不到增级的效果;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发起人的超额担保来进行信用增级,但超额担保会额外增加发起人的财务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广泛运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在出现风险时,由次级证券先承担损失,当然为了补偿其损失,次级证券的利率会高于优先证券,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均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到对应的金融产品,正因如此,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很受市场欢迎。

第四步:进行外部信用评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复杂的包装重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识别相关风险的能力,很难就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为了帮助投资者识别其中的风险,这项工作就需要交给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知名信用评级公司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大小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级别从AAA到C九个等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第五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和售后服务。SPV所具备的独特结构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组与发售工作,必须引进外部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投资银行便承担了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职能,使得整个流程顺利运转起来。普通投资者购买该金融产品后,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回报,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条件去监管这一运营流程,那么这时候就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这些专业机构就是服务人(servicer),而资本市场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不得不指出,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内在激励机制服务人可能对资产池采取消极放任态度,而普通投资者限于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也无力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此时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应运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负责监督资产池的运营情况和服务人是否尽职尽责,同时,受托管理人也代为管理服务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过上述五个操作步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便清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分析资产证券化流程时,要善于抓住SPV这一承上启下的枢纽,仔细领悟其在整个运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还要抓住风险隔离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节点才能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在后文法律风险分析阶段,笔者仍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能否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包装重组后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优劣。基础资产优良,加之信用增级,可以有效增强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反之,基础资产较差,则无论通过何种措施,都难以达到预想目的。因而,为了保证和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额风险,需要在制度上对相关风险进行隔离,从而防患于未然。

更进一步分析,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来自基础资产和相关运营主体的破产风险,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制度经常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制度。从广义上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防止任何参与主体的破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冲击都属于风险隔离机制;从狭义上讲,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任何财务风险进行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可预期现金流可以按照预先结构设计向投资者进行偿付相关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两个关键步骤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在交易结构中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二是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上述两项措施可以有效将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从而提高营运资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产隔离制度的有效运行,近年来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大卖,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风险隔离制度具有以下好处:一方面,资产隔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及时隔离参与主体的破产风险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对投资人投资权益造成的伤害,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会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调研,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风险隔离制度有效实施后,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设计可使相关参与主体彻底远离其设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扰,达到自主运营、独立续存、延续设立该法律主体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使得基础财产脱离发起人所有,成为独立财产,具有独立人格,不受原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和支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仔细观察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环是引入外部独立律所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价,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而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概念却实实在在地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不稳定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终的重要风险。申言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财产信托相关法律基础上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还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内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讲,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就很难界定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降低交易风险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举一例以明之,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即对债务人采取“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依据该条法律,我们可以推知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亦要通知每一位债务人,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数额庞大,涉及的债务人众多,逐一通知不光会带来繁琐的操作难题,亦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难实际予以运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会成为压垮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确立以公告或者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便成为主流选择,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风险是隐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链条中的巨大潜在风险,并具有沿着链条进行链式传播,不断放大的趋势。因而投资者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投资时,要格外关注上述法律风险,对不懂的地方,要详细阅读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产品的基础特性、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尤其是风险隔离制度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将流动性低甚至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结构设计分离和重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这一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包括:一是建立基础资产池;二是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三是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四是债务分层。笔者在这里想强调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当然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不过国内最流行的是债权资产证券化),其实资产证券化包括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个基本过程,是两者交织的一个综合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最终的成果,呈现在每一位普通投资者面前,最终实现了将民法上的债权、物权、股权等流动性差的权利状态激活,将这些权利与自由流通的金融债券结合,化无形的权利于有形的凭证,既实现了融资目的,又为普通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蕴含的法律风险。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结构、破产隔离制度,小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方面面均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然而我国证券方面的立法却存在大量的功课要补,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加剧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构新颖,且常变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将立法过程跟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甚至主动“裹足不前”,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资产证券化的野蛮生长。诚如,资本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要具有前瞻意识,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一是在普通投资者持有证券化产品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甚至出现废除等现象,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法律意见书本身蕴含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其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三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所依赖的法律意见书的撤回将会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威胁。资产证券化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将会给新兴资本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危害,我国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因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趋利避害,将是每一位金融从业者和学者常思常新的话题。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促进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何做到安全性、风险性、收益性和便捷性的合理平衡,是中国乃至全球资本市场需要面对的巨大挑战之一。结合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让法律为资产证券化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保驾护航。

第2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关键词:物流园区;物流金融;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25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8-23 -02

目前,我国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已有一定发展与进步,但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服务范围和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园区内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处理,让企业提前获得现金流,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缓解资金短缺和周转压力。企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很少有中小企业作为发起人。

因此,本文将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相结合,提出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利用这种新型的物流金融模式,提升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服务的能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思路。

一、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的现状

我国物流金融的融资主体较单一,大多以银行为主体开展物流金融。近年来,第三方物流企业逐渐活跃于物流金融市场,也有越来越多的物流园区重视物流金融业务。总体来说,我国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起步较晚,很多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业务是空白的。目前,物流园区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业务:保险是物流园区开展较早、较多的一种业务模式,物流园区通过收取佣金获得利润。2.小额贷款业务:一般是通过成立小额担保公司,将资金充足企业的闲散资金筹集在一起,对物流园区内资金短缺的企业实行放贷,但这种融资方式并没有与物流园区业务相联系。3.代收货款、运费业务:属于物流金融结算类业务,运用各种结算工具为融资企业提供服务,常见的主要有垫付货款、代收货款、承兑汇票三种业务类型。在结算类业务中,直接获益者是物流企业,物流园区主要协助物流企业进行风险控制。4.物流金融授信业务:分为委托授信模式和统一授信模式。委托授信模式,是指金融机构将质物的运输、仓储、价值评估以及整个流程的风险监控等全部外包给物流园区,物流园区协助金融机构选取符合信贷条件的融资企业和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统一授信模式中,金融机构不参与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直接授予规模较大、信用度较高、经营业绩与经营状况良好的物流园区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再由物流园区向符合融资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负责贷款前后全部环节的活动。

以上是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主要的几种模式,随着物流金融实践的发展,我国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业务种类不断增多,服务水平也有所提升,但从以上业务中可以看出,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为企业提供资金的方式基本是间接融资方式,而没有协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帮助企业调整资产负债比例、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

二、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运作流程

本文中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是指,以物流园区作为发起人,整合园区服务范围内各条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收入的基础资产,汇聚形成资产池,将其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然后由SPV以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这是一种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该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为:

1.选择资产类型,构建基础资产池。中小企业可证券化的资产有:应收账款、具体项目、知识产权。物流园区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小企业可证券化的资产类型,以供应链为单位,对各条供应链上的证券化资产进行筛选、整合、归类,形成类型一致的基础资产池。

2.出售基础资产池,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物流园区将基础资产池真实出售给发行人SPV,并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SPV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进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级。

4.律师事务所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属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基础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处理意见、专项计划设立的融资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清算报告的审计意见。

5.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进行证券承销,承销机构受托后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并将承销收入即投资者购买证券所得资金汇入SPV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由发行人将证券出售收入转给发起人即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根据不同企业的基础资产状况实行资金分配。

6.发行人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流和资产分别委托给受托人和服务人进行管理。受托人负责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服务人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将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汇给受托人,受托人再将未来现金流收入汇入发起人账户。

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作流程图如下:

三、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特点与风险分析

(一)模式特点分析

在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中,物流园区通过对供应链上企业产生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出租收益等可证券化资产进行整合,发起企业集群资产证券化,并利用园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间的交易数据、信用数据进行风险监控。因此,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基础资产和信用水平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善,单个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很难实施。集合资产证券化是基于每条供应链,将多个中小企业零散的基础资产打包组合,从而实现资产证券化操作。

2.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多条供应链上的多个中小企业,这种具有真实贸易基础的资产,降低了证券化风险,同时,广泛的资产来源也有利于分散风险。

3.物流园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能够实现对中小企业集中的统一管理,准确、及时的掌握中小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交易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有利于风险防范与控制。另外,物流园区能根据资产池中各中小企业的基础资产贡献率,合理分配承销收入,避免纠纷。

4.SPV是长期存续的实体,能够实现多宗销售的交易模式,可从物流园区多次购买资产,从而形成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模式风险分析

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资产风险:对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风险,市场或政策的变化导致基础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尤其是在基于供应链条的集合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某个行业的衰退,导致与该行业相关的整条供应链上贸易需求减少、资产状况恶化、基础资产受损的风险。

2.信用风险:如资产债务人拖欠债务,证券化资产的真实性和价值的评估、信用评级、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书等环节都可能存在欺诈风险。

3.道德风险:主承销商在承销业务中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一般不参与资产池的尽职调查,放松对风险的防制。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和利益不对称,发起人可能故意隐瞒负面信息和风险。

4.集合资产证券化的管理风险。由于涉及到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资产、资金等方面集中统一的管理较难,服务人和受托人容易出现管理失误。

5.合同的法律风险,合同的内容、形式不完整导致的合同效力、合同纠纷问题等。

四、结论

本文提出的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一种理论假设,还没有付诸于实践。但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在实践操作中必然存在一些风险,如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风险、证券化资产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合同的法律风险等。物流园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融资企业的资格审核与管理、规范质押物或基础资产的价值评估与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从而降低物流金融业务风险,提高融资效益。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也是对现有物流金融模式的一种创新,既有利于物流金融规范化操作、降低融资风险,也扩大了服务范围,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对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服务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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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关键词] 河南; 资金; “瓶颈”; 资产; 证券化; 金融机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3. 045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3- 0098- 02

1 河南省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1 可以解决河南省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河南GDP连续三年全国第五,2013年又是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规划后的开局之年。河南在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同时,也遇到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受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影响,银行的流动性不断缩小,2013年6月份波及全国的“钱荒”中河南也深受影响。据有关资料,河南现在有80%的中小企业缺少资金,大部分都是自筹或通过地下金融融资。一方面银行无钱放贷,企业无米下锅;而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却暗流涌动,从河南信用担保机构增加的数量也可见一斑(2007年190余家,到2012年底有1 383家)。怎么给“钱”以市场、给“风险”以对价、给“资本”以出路?资产证券化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试点到现在已有8年时间,其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经验积累都会为河南省资产证券化开展提供基础保障。当然,由于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人们对资产证券化还多诟病。但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本身只是一种金融手段,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金融创新。其“资产”是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撑的,其运作方式也是以参与各方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为信用链,以相互支持和牵制实现风险共担的,它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如何设计和使用,本身无所谓好坏。美国的问题在于过度的创新和监管上的疏漏,导致微观金融创新风险估控失当,然后又叠加于宏观经济周期下行的碰撞,才引发了危机的爆发,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饥渴”症,同时给民间资本以出路。所以,选择资产证券化,其实质就是选择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不必有太多的顾忌和担忧。

1.2 是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目标的需要

河南中原经济区建设规划中有把河南建设为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内容,这是非常好的一个契机。但实现这个目标可以有多种选择方式,而不管选择方式是什么,资金支持都是关键。融资方式有多种,但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像“破产隔离”就会把融资主体的风险降到最低。

从目前全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国有政策银行、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字头的金融机构发起的证券化业务之外,地方上也只有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浙商银行2008年11月发行的国内首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浙元1期)。虽然早在2009年,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出官方从未叫停资产证券化,会从审批、品种设计、投资者范围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改善,而且事实上此后也不断有资产证券化品种推出,但却鲜有地方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增加新的试点地区,有些专家及其他各方猜测会就此停止地方资产证券化试点,当然猜测和臆断还是受大环境的影响。随着2012年9月“国开行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的发行和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我国资产证券化已进入常规化发展阶段。若河南省能抓住机遇,像浙江省那样成为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试点地区,将会对河南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 河南省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2.1 内部条件

(1) 河南省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发展潜力巨大。长期以来,河南与全国其他融资主体一样,80%以上的资金取得是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尤其2008年后为应对美国的次贷危机,银行信贷更是快速膨胀,不仅总量扩大,期限结构的不匹配也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天量放贷又使我国宏观经济面临通胀压力。所以,从2010年初到2011年8月连续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为21.5%,中小型金融机构为18%,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紧缩或稳健的货币政策使河南资金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中小企业普遍遭到融资“瓶颈”,紧缩的货币政策更使地方性商业银行流动性普遍短缺。河南的地方商业银行(如郑州银行等)本来就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经过这几年发展,可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丰富。截至2012年6月底,郑州银行总资产规模达890.19亿元,其中贷款余额376.92亿元,占总资产比重约为43%,较2011年的49%有所下降[1]。一方面信贷资产丰富,另一方面流动性短缺。为了缓解上述矛盾,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显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2) 地方财政风险。河南省当前的财政收支矛盾尖锐,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益加剧。其中,财政风险问题正逐渐成为困扰河南省政府和经济发展的一道重大难题,2012年,财政总收入3 282.8亿元,总支出为5 006亿元,缺口1 923.2亿元[2]。2009年河南省辖市共16个,债务总额为745.921亿元,其中债务余额最多者为郑州市,共计208亿元,占比约为28%,其中当年举债97.5亿元,偿还62.2亿元,偿还率为29.9%,不到30%;县级市共120个(市、区),全部负债共60.7亿元,债务余额在8亿元以上的有19个,2亿元以上的有17个。它们举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区道路建设,即市政建设。对此,可借鉴国内外经验,将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市政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以解决债务问题。

2.2 外部条件

(1) 有利条件。成熟的国外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而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像2008年浙江的浙商银行发行的首单省属资产证券化产品“浙元1号”,对河南省资产证券化开展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河南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民间资金也是保证证券化资产销售的资金条件。

(2) 不利条件。目前,对于券商发起的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会计、税务处理制度,但这一问题可以以现行的商业银行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税务处理作为借鉴,不会对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 河南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3.1 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已试点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银行发起,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信托模式。另一种是券商发起,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河南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只有以上两种。

3.2 资产证券化的领域选择

结合河南省经济发展特点及金融环境,可以选择中小企业和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这两个领域。

3.3 资产池资产选择

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集合债券;省、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收费项目。

3.4 可能性

(1)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种:一为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本土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可以采用信托模式。这个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有成熟的国内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可借鉴,尤其我国2008年浙商银行发行的首单省属中小企业证券化产品“浙元1号”,更是为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所以,管理层的认可程度会大一些。二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由本土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它可以发挥河南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也有可借鉴的国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的经验,像韩国P-CBO的运作经验,但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试点。从目前的制度层面来看,2013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所以目前的制度障碍是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相关的实物,像“豫中小债”截至目前共两期(2008、2011)9.9亿元,规模尚小;同时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使其难以满足2010年10月证监会出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中“基础资产应先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所以,综上所述,短时间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的试点很难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可能性较小。

(2) 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选择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这个选择有成熟的国外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运作成功的经验借鉴,也有我国2006年东海证券发起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项目和2011年由中信证券发起的(2012年1月证监会批准)“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权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它们都是将市政建设收费权打包证券化,无疑会对河南省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一定的经验支持。因此,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收费权(路桥收费除外,其目前争议较大)证券化试点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和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3.5 具体的运作和流程

(1) 河南省的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以河南省属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采用评级、内外部信用增级等,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

第4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世界金融领域是重大的创新之一,对相关国家的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年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系统地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积极影响,对于我们认识资产证券化重要性和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激活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沉淀资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讲解了什么是证券化,包括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程序以及风险等;同时,介绍了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构建的思路。

[关键词]

证券化;不良资产;SPV;资产池

一、资产证券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我们在学术论文或者财经专著中看到的是狭义的概念即: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将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的立即变现。证券化表面上是以资产为支持,但实际上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围绕该定义,证券化具有三个本质特征,即资产重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有:

1. 发起人:资产原始权益人也即有融资需求的人。

2.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特设机构(SPV)是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SPV代表投资者承接债权出售者的资产,并发行证券化的收益凭证或证券,是证券化产品的名义发行人

3.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即证券承销商,为证券的顺利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确保证券发行成功。

4.托管者

托管者即资产池的管理公司,也称服务人。托管者通常由资产出售者自身或指定的机构来承担。托管者的作用是负责收取到期本金和利息,将其转交给SPV,并负责追收那些过期的应收账款,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5.信用增级机构

所谓信用增级,就是发行人运用各种手段与方法来保证能按时、足额地支付投资者利息和本金的过程。信用增级可以补偿资产现金流的不足,使证券化产品获得“投资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6.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核资产池能承受的风险强度,然后赋予合理的评级,以方便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程序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分析,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进行重新分配等步骤来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资产池的建立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

第二、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达到风险隔离

SPV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连接着发起人和投资者的机构。组建SPV的目的是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即最大程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

第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SPV还要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吸引投资者。

第四、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未来资产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委托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流程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每个案例都会有些不同。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各种贷款的组合。从本质而言,是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重组过程,实质上被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不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池的质量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所以筛选目标资产构成资产池是进行证券化的第一步。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量仍旧巨大,质量仍旧参差不齐,合同违约率很低,对其未来现金流的预测难度比较大。由于按照回收能力来筛选难度较大,不妨首先筛选原始债务人并做粗略分层:

(1)无还款能力且无发展前景;

(2)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但是债券债务关系不明确;

(3)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缺乏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

(4)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债券债务关系清楚,拥有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有一定发展前景。

第一类属于“损失类”,应该进行破产清算,尽量减少损失。第二类与第三类资产因给予必要支持与监督,采取等待冲销的方式。第四类才是实施证券化来解决还款问题的资产,特别是对于因职务负担过重影响财务状况的企业。

其次,对资产数量质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有相应的要求。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风险。应采取多样化借款者,同类化,明确界定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拖欠和违约率低,清算值高等原则,并且资产数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相对较多,以使信用风险最大分散化。

另一方面,在实践组建资产池的过程中还应考虑投资者对产品的偏好问题。由于不良资产本身的违约风险过于偏大,可以考虑加入优质债券或权益资产或实务资产,与不良资产搭配组建,特别是在优先级产品之中。一来可以增加信用评级,二来可以增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理速度。

参考文献:

[1] 张中华,宋清华.商业银行创新与资本市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王志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与作用效果——来自美国的经验证据(第1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武魏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研究(第1版)[M].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

第5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摘 要 2007年底,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逐步演变为金融危机并向国外扩散,到2008年9月份以后,危机迅速由美国传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各国。由此,危机全面爆发并波及全球股市进而影响实体经济,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而作为此次危机的核心问题:资产证券化,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两种基本功能在金融危机中所起的负面效应的研究,让我们更深刻的了解这一高度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从而看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并给我们的资产证券化一点启示。

关键词 金融危机 资产证券化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随后逐渐演变成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此次危机,并非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也非次级债危机,它的全称应当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危机”,仅从字面上就可看到,理解这场危机的关键不仅在于“次贷”,而且在于“证券化”。

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有着稳定净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真实销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有限追索等机制,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债券的金融行为。上世纪末华尔街最流行的一句名言是“只要有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足见那时资产证券化的普遍及疯狂。它为什么会有如此的魅力,令华尔街的投资家们如此痴迷于证券化呢。总体说来,是具有以下两个基本作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以及资产证券化的增大流动。

但资产证券化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在次贷危机中却起到了负面作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这种负面作用:

第一,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

1.风险转移功能促使了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所谓系统性风险,就是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损失的可能性。在本次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在促使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 风险转移功能导致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违规运作。在次贷危机中,和抵押贷款经纪人相似,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收入,不惜和抵押贷款经纪人以及抵押贷款机构进行勾结,盲目提高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由此导致证券化产品信用等级的虚高,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第二,资产证券化的增大流动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

1. 增大流动导致了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抵押贷款机构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一功能来增大自己的流动性,但在本次次贷危机中,这一基本功能被过度滥用了。为了使利润水平增加,抵押贷款机构会有更大的动机来发放抵押贷款,这样在运作中就忽视了对初始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放松了对抵押贷款资产的监督,由此导致了运作中的道德风险。

2. 增大流动导致了资产价格的泡沫。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增大流动为其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这样他们就有足够的资金来发放抵押贷款,导致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巨大的资产泡沫就形成了。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美国房地产市场确实存在巨大的泡沫,而资产证券化的增大流动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祸首。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在金融危机中,我国似乎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其主要是因为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正处于试点阶段,证券化明显不足。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我觉得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我国目前已出台诸多有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以及风险控制制度。所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是发展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重要保障。

(2)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评级制度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评级体系建设要把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综合起来考虑,复合结构产品要和传统证券的评级加以区分,评级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也相当重要。

(3)证券化产品结构设计应避免短视,要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背景。只有经过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检验,产品的风险才能充分被识别和衡量。在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的规律和特点。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中的外部冲击。要根据当前市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提供相关产品。

事实上,仔细分析美国抵押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市场的问题后就会发现,证券化本身并非“罪魁祸首”,资产证券化只是个工具,是把双刃剑,关键在于怎么利用,怎么控制,怎么监管。正如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所说:“真正应当怪罪的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而是将大量不良次级贷资产证券化”。

2007年发生在美国这场金融风暴,迅速演变成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这场灾难使得很多人对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产生怀疑和担忧。毋庸置疑,这种高度发达的金融衍生产品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但中国与美国的国情不同,中国与美国的证券化程度也不同。与美国相比,中国正在证券化试点过程,选取的资产是正常的抵押贷款。不仅如此,中美两国的房地产状况也有明显差异,前者蓬勃向上,而后者正在走下坡路。但当然,中国的确可以汲取美国在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经验教训,但因此“投鼠忌器”“打退堂鼓”则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1]刘英奎.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时代经贸.2008(6).

[2]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

第6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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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

在国外,住房抵押贷款是最普遍实现证券化的资产,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刚刚起步,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的积累,难以形成具有相似条件、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无从推行资产证券化并且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失调,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资产大部分是与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相关的一些呆账坏账,产权不明晰且几乎不可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缺乏可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可见,城市商业银行所占市场占有率较低,资产规模小,住房抵押贷款发展不完善,许多不良资产无法进行证券化,现阶段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还过于薄弱。

2.城市商业银行缺乏高素质人才技术支持不足。我国正处于银行高速发展阶段,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较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响,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在人才引进方面处于劣势。大量的本科、硕士毕业生将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首选,城市商业银行难以获得优秀的人才支撑,一些岗位职工的受教育程度、专业素养、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职位要求。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程序复杂、技术要求高、专业化程度高的技术,不仅要求技术人员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而且要精通法律、会计、税务等各方面知识,由此看出,城市商业银行缺乏这方面的高级人才,现阶段还无法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3.城市商业银行缺乏基础资产定价能力。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定价十分重要,与一般金融资产考虑未来现金流和折现率定价的方法不同,基础资产的定价相对更加复杂。在对基础资产的定价过程中需要考虑利率、偿还期限、提前偿付、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等多种因素[6]。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与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相关的呆账坏账,这部分资产几乎不会产生现金流,与这部分资产相关的历史数据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定价模型。此外,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也缺乏相关方面的高级人才,无法为定价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从外部环境来讲

1.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赖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评级机构能否准确合理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可信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对该种证券的需求。目前,我国在信用评级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缺乏像国外穆迪、标准普尔一样的被普遍接受、认可的评级机构。当前我国评级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专业性较差,许多评级机构组织形式不完善,内部管理控制还有待加强,难以形成统一的评级标准,不能给出独立、客观、公平为投资者信赖的评级结果,这无疑将使资产证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资产证券缺乏有效、稳定的需求主体。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成功离不开有效、稳定的需求主体,只有将资产证券推销出去,资产证券化过程才算完成。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是资产证券的最主要的购买者,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不容乐观,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需求。此外,我国法律也对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的投资渠道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对资产证券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傅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及制度条件[J].金融研究,2000,(4):80-88.

[2]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浙江金融,2012,(1):62-72.

[3]朱莲美.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1):33-37.

[4]吴翔江.实施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理性分析与现实选择[J].金融研究,2001,(5):71-76.

[5]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J].财贸经济,2000,(8):34-43.

[6]何韵.中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7]王峻.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6,(2):114-118.

[8]王俊寿.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体系设计[J].南开经济研究,2002,(2):26-29.

[9]邓超,王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及其风险管理[J].武汉金融,2001,(8):17-19.

第7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关键字:经济适用房;资产证券化;SPV

0 引言

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以解决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要目的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之一,是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由于其经济性与适用性的特点得到了中低层收入家庭的青睐,因此经济适用房建设速度的快慢、质量的优劣、管理是否科学都会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切实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下发的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为如期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要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1 资产证券化及其运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完成一次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融资需要,确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资产应能够按照某种特质构造成为一个资产组合。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3)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4) 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选择的依据,信用评级由专门的评级机构应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利率变动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5)证券发售。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进行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6)SPV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7)管理资产池。在证券化产品发行完毕至到期偿付投资者本息这段时间内,SPV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对资产池进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商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也可以是原发起人。

2 经济适用房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经济适用房项目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关键取决于是否具备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条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以下一些必要条件。因此,在经济适用房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已基本可行。

2.1 稳定的现金收入

尽管资产证券化对象是基础资产,但实质上基于其预期的现金流,即意味着能够作为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有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特性。经济适用房项目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市场需求旺盛、收益较为稳定,而商品房房价总体稳步增长的同时也带动经济适用房房价的不断上涨从而其利润成长性好。

2.2 物质、资金基础

从宏观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减轻政府和银行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融资方面的压力,有利于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大量吸收社会资金,有利于城市经济适用房在建存量资产的利用和实现经济适用房建设可持续发展;而同时,在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加速下。

2.3 初步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环境

2005年3月以来,在证券化的模式选择、法律障碍突破以及税费规范等方面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5月16日《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13日和15日分别《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3 经济适用资产证券化运作思路

假设某开发商有在建经济使用房建设项目3个,其中1个已预售完毕,2个未到达预售条件。现计划在建设已预售完项目二期工程。在进行传统的经济适用房融资后,拟建项目资金仍存在巨大的缺口。经过比选和测算以后,该公司发现如果将2个未达预售条件的在建项目资产进行整理,组建资产池,把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源来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就可以弥补资金缺口。具体过程如下:

首先,由开发商作为发起人,发起确立基础资产并将其委托给某一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组建一家专业公司并将经过整理的在建项目资产以出售的方式授予该专业公司。其标的物为未经预售项目的收益权,即建设项目的销售收入。

其次,由该专业公司委托设立信托业务,以所购买到的资产为依托设计资产支付证券。SPV可采用各种内部和外部信用提高形式改善发行条件,吸引投资者,并通过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同时还可向投资银行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证券,。

最后,专业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为受托管理人管理证券化的资产,受托管理人用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本息。在到期后向投资者还本付息,资产所有权及资产收入流仍属于开发商。

4 结语

经济适用房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有效地拓展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来源从而促进其发展,但是其高风险性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众多投资和认购主体,实施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旦某个环节发生问题,就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要发挥特殊目的信托的积极作用,需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二是应由监管当局鼓励和支持推动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制架构中尝试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三是应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规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杜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的研究及应用[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2] 杨润权.资产证券化之浅析[J]. 品牌(理论月刊),2011,01:33+35.

[3]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P].

[4] 司军辉.基于REITs的经济适用房融资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

第8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就是通过对不良资产池中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并产生相关处置回收,用于偿付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过程。

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是,发起机构将不良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不良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截止2016年,全国的不良贷款虽有所减少,不良余额降至1.51亿元,但不良率仍高达1.74%,新一轮不良处置已拉开序幕。

雏形(2005年以前):

工商银行宁波分行2004年4月发起的面值为26.19亿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可看作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雏形。

发展(2005年至2008年):

2005至2008年期间,我国共发起了“东元06”、“信元06”、“信元08”、“建元08”四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总计约133亿元。

停止(2008年至2016年):

2008年至2016年期间,我国未有任何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进入了发展低谷。在这几年中,各家商业银行处置不良的方式主要为批量转让,即将不良资产债权打包出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重启(2016年之后):

2016年5月,中国银行发行了名为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意味着停止8年之久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

通过对过去各家商业银行发行情况的研究,各期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交易结构大同小异。以建设银行2016年9月20日发行的建鑫2016年第一期(见附图)为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进行简单分解。

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一)参与主体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主要分为两类:核心机构和服务机构。核心机构分为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服务机构数量较多,主要有主承销商、流动性支持机构、财务顾问、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顾问及法律顾问等。

(二)交易流程

不良资产证券化大致分为三个交易流程:

一是前期准备。发起机构根据要求确定发行的证券化资产池,受托及服务机构完成信托设立、资产评估、增信措施确认等工作。

二是承销发行。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为信托工作,其主要任务就是委托其他机构向目标市场销售优先档和次级档债券。

三是后续管理。发起机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采用与表内信贷资产相同的处置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及资产处置,将回收的现金打入资金托管账户,用以偿付本息。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独特作用

虽然核销、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均在于处置不良,但相比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其他处置方式无法企及的独特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内部存量不良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效率。目前各家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无非分为四种:一是司法催收,二是核销,三是重组,四是批量转让。经济下行期,不良资产催收、重组等难度显著加大,处置效率进一步降低,而批量转让又受制于资产管理公司。比较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批量处置手段,既能实现快速处置,又能提高资产回收率。

第二,有助于分散金融体系风险,丰富金融产品供给。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缓解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压力,也为社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后的新特点

近期各家商业银行均采用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手段对存量不良进行处置,虽然总体上与2008年前发行的产品相似,但仔细对比可以发现,重启后的产品具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第一,优先档收益保障程度较过去产品大幅度提高。例如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优先档规模4.40亿元,优先档发行利率3.30%,全?鋈瞎罕妒?达2.68。而优先/次级的结构设计,为优先档提供信用增级。此外,入池资产抵质押水平充足以及过渡期累计部分回款都为优先档收益提供了保障。

第二,创新流动性支持。建鑫2016年第一期中,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流动性支持机构,当基础资产自身无法偿付当期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由流动性支持机构进行补足。

建鑫2016年第一期中,次级档规模为2.38亿元,全场认购倍数达4.00,最终整体发行溢价达10%,刷新小额投资理财项目次级档证券发行溢价率的纪录。

六、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障碍

相对于一般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不良资产化解,更拓宽了债券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因此,有效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意义重大,但这种发展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障碍。

第一,配套法律制度有待健全。虽然出台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制度文件,加强了制度建设,但在实际运作上依旧存在较多法律障碍。

第二,投资主体的培育有待深入。一是合格投资者不足。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大多于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其他金融行业投资者参与程度不高,缺乏次级档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二是各个主体的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准。大多数机构均未发行或参与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经验及专业人才,容易发生操作风险。三是产品流动性不足。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二级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种类单一,发行规模较小,很大程度影响了市场的发展及壮大。

第三,证券定价技术和市场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主要取决于该资产池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收入,由于该现金流是主观对未来资产处置的预期判断,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定价技术难度极大。转让价格过度低于账面价值,易引发对银行资产流失的担忧,过高也会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因此相对平稳及合理的定价是各家商业银行每一期发行成功的前提。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组建及处置过程中,还需聘请大量的中介机构。

第9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

关键词:林业;投资;资产证券化;林业资产证券化

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林业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我国林业产业重要的投融资渠道,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林业资产证券化在为盘活流动性差,林业建设融资的林业资产等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对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其他领域的实施和推广,尤其是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推广,为林业资产证券化积累成熟的经验。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的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将其出售给证券特别载体(即SPV),然后由SPV以购买组合资产以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行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原有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全过程。ABS方式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来使原来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并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流动性高和债券安全性、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和筹集资金的成本。ABS运作的特点就在于通过信用增级计划,使得信用等级较低、甚至没有获得信用等级得机构,照样可以进入高档投资级的证券市场,通过资产的证券化来募集所需资金。

二、林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

(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已经成熟

我国无论是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和林业融资的政策环境看,林业融资方式的创新都是可行的,林业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和大量优质的投资项目为ABS融资方式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健全的同时,相应的配套设施也正在建立从整个宏观的市场角度来看,全国逐渐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全面、完备的市场,资本的流动性已经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市场监管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这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运行是极其重要的。从微观上看,随着林业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企业也逐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林业企业也逐步提高了对风险、融资以及市场竞争的认识,这为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微观基础。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林业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林业项目建设具有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特征

林业作为国家基础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林业企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随着林业产业的发展,大量素质优良、收入稳定、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不断涌现,这些优质的投资项目是ABS融资对象的最理想选择。

(三)利用ABS进行融资,有利于我国林业尽快进入高级项目融资领域

目前我国林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多在BBB级以下,无法进入国际市场进行融资,而ABS融资方式却能利用SPC使信用等级增加,从而使我国企业和项目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成为可能,通过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上通过证券化进行的融资,使林业建设有机会直接参与国际高档融资市场,学习国外高档证券市场运作及监管的经验,利用ABS进行融资,将极大地拓展我国项目融资的活动空间,加快我国的项目融资。

(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林业国有企业存量资产

国有企业在林业企业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在国有林业大中型企业中,有许多企业,一方面持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票据和流动性偏差的优质资产;另一方面负担着巨额的银行债务和企业债务。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改善林业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债务的转让和抵减,清理企业三角债,盘活存量资产,改变债务和收益的期限结构。

三、林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设计

林业资产证券化基本运行流程如图1所示。

资产化证券组成要素包括:证券的期限、证券的投资规模、融资方式、投资者的选择、证券定价模型以及发行对象。其中林业证券定价模型为:

其中,N表示资产池中N种不同资产的种类;n表示债券还本付息年限;i表示林业行业内部收益率;Fb表示债券发行费用;Fr表示投资银行、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服务费;Cn表示不同林业资产的年平均现金净流入(根据n种不同林业资产的年平均现金流入进行预测,从而确定C1、C2、……Cn)。

四、林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外部环境压力和内在趋利动机共同催生的金融创新制度,既是经济过程中的外生变量,也是经典理论所认为的在金融领域“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政府建立的法律、税务、会计等制度建设对金融创新有着巨大作用。林业资产证券化存在很多的环节,每一个环节又都涉及到不同参与者的追求自身财富和非财富最大化的利益问题及其权利义务问题,同时资产证券化又面临着如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如何通过一系列契约来约束众多参与者的行为,以及通过制度设定一系列的规则来减少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就成为资产证券化架构者以及当局考虑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解决SPV的设立、证券的发行、上市阶段出现的法律障碍。由政府发起设立国有独资的SPV最适用林业资产证券化,但也存在法律障碍。应该对《公司法》、《证券法》中SPV设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修订,尤其是对SPV作为空壳公司这一特定的公司形式做出变通规定。在证券发行方面,对目前《证券法》进行变通,使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信息披露等义务在《证券法》中补充完善。并规定我国各类贷款证券化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另外,为利于上市,建议采用做市商制度,增强林业支撑证券的流通性。采取做市商制度进行场外交易发行规模可大可小,简便灵活,不需要复杂繁琐的上市程序,做市商可以根据自己对证券价值的分析给出证券的买价和卖价,并可以使用多个市商建立众多的营业网点,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在《担保法》中对一般债权担保的规定进行修改,规定当事人以一般债权作担保的形式。

2、解决会计相关法律障碍的措施。在会计处理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建议根据证券化监管的需要以及参考外国证券化实践的会计规定,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表外处理,要借鉴国际标准,对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对会计上的销售给予更完整的定义。关于会计计量问题,建议采用真实性原则,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用公允价进行计量,对所保留的资产及负债并已经用历史成本法计量入账的,要进行追溯调整。关于信息披露问题,一方面要对《证券法》、《会计法》、《会计准则》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明确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的时间。对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的资产总额等内容进行会计规范,保证对投资者的透明度。为彻底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最好的对策是,待资产证券化操作成熟以后,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作为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工程,以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多方面的会计问题。

3、解决税收方面的问题。为提高证券化融资在税制上的效率,降低证券化融资成本,必须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的纳税问题制定特殊的规定。首先,根据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和国际通行作法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减免发起人、SPV和投资者的纳税问题。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向SPV的资产销售及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进行减免。其次,通过建立相关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课税条约,减免离岸业务中对境外收益征收的利息预提税。

(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

1、政府要完善投资环境,使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大力推进并培育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力。例如,政府可以通过修订我国的《证券法》、《破产法》、《抵押法》以及现行会计、税务制度,制定《基金法》和《信托法》以及与特设载体SPV的设立、运作与管理相关的条例等,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顺利地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法律依据。同时,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取向进行合理引导,使社会资金的应用效率达到最高。

2、建立并完善中立性的,经营上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债券评级在机构设置方面,应遵循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原则。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以利于投资者的选择;在信用评级程序方面,要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

3、完善资本市场环境。政府要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为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在法律环境不具备的前提下,进行资产证券化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和监管能力。因此,为解决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各方面的问题,最好的策略是规定综合性法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参照各国立法,我国宜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证券化的立法条例,到实践和理论进一步成熟时,再上升为人大立法。

综上所述,由于林业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工程,对资本市场是有利的,对未来林业建设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在为证券化提供法律制度支持时,必须把握大局,综合考虑,统一规划。我们在制定法律时的视野不应当停留在证券化的资产上,而是要放在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创新和调整上。放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上来,站在这个层次上做好调研,对各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建立,由此推动我国林业资产证券化事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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