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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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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

第1篇: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校 经济责任审计 问题 对策

在高校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一项重要的依据,是以领导干部的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为基础,对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审计核实,是有效防止领导干部腐败行为以及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手段。目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许多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完善和规范。这不仅关系到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为学校选好领导干部,保持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不仅具有内部审计的一般特点,还有其特有的要求。

(一)接受任务的被动性

在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一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是得到上级部门的书面委托后,才能开展这项工作,具有非常明确的指令和授权的性质,是一种被动的审计行为,因此,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接受任务具有被动性。

(二)必须熟悉政策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情况以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监督权等进行评价和审计,监督并审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情况是否规范,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熟悉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能够恰当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对象的特殊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和工程项目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其他审计工作有所区别,工程项目审计的对象是一项工程,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一个单位,均是对事不对人。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人的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四)审计的内容综合性较强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具有多样性,有学校的领导干部,党政负责人,也有校办企业的领导干部,下属经济体的主要负责人等。审计对象所处的岗位不同,职责也不一样,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比较多样化,包括财经法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同时,还要对领导干部在个人的任期内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评价,另外,还包括廉政建设等审计内容。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在内容和方法上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五)具有较为严格的时效性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审计时间是领导干部任职的时间段内,审计的内容是任职期间的相关内容,任职期间之外的事项不属于审计的范围。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将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其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依据的审计结果,在运用的时间上,也具有很明显的时效性。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对时间范围的界定较为敏感,具有严格的时效特征。

(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较长,很多达到七至八年,某些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甚至能到十年以上。这就导致了对这些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跨度很大,需要查阅的资料多。而且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经济管理资料、会议资料等本身就比较多,有些资料因为时间太过久远,根本就已经遗失或者无法查询。再加上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达不到理想的高度,从而使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具有一定风险。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缺乏独立性,机构设置有待完善

根据高校内部审计有关文件的规定,高校应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也应该达到一定的要求。但实际上,多数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都是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能够独立运行的不到50%。偏远地区的地方院校以及高职高专等,设置独立内审机构的更少,甚至连内审机构都没有设置。由于机构上的不完善,审计人员数量不足,对内部审计的作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高校内审部门是学校的内设机构,受到学校领导的直接管理,人、财、物权都受到学校的控制,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会不自觉的受到学校内部的人际关系影响,因此高校内部审计缺乏一定的独立性。

(二)评价指标不统一,评价体系不健全

当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相应的评价体系也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尚处在研究阶段,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不统一,缺乏明确的依据。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同,层次也不一样,所处的岗位更是多种多样,不同的岗位经济运行的方式不一样,因此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也不一样,评价指标当然不会完全相同。而且大多数高校没有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与其签订责任状,使得审计人员无法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高校的经济活动越趋复杂,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越来越多,没有健全的体系和统一的评价指标,要准确的界定和评价比较困难,达不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三)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

高校的审计人员大多数是财会专业毕业,在知识结构上比较片面,缺乏工程预结算、计算机运用以及合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掌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多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少。而且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编制有限,配置较为“精简”,使得高校内部审计队伍的力量不强。如果遇上学校领导干部整体换届,大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集中进行,审计任务更加繁重,必然会使审计力量不足的缺点更加突显。这必然导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缺乏足够的覆盖面和深度,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评价不够全面,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四)部门之间缺少配合,不能全面运用审计成果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支持,组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审计等部门组成,协调好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力量,发挥联席会议中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目前,国家审计的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良好,有效地协调了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但是很多高校并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很少与其他部门沟通,没有将资源进行共享,互相配合较少,基本处于独立审计的状态,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报告,一般只在组织人事以及被审计人员的部门内公开,范围有限,导致审计意见和建议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审计成果被削弱,没有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研究

(一)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完善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高校应该为内部审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定完善相关的的审计制度,明确审计部门的权力与义务,规范审计流程,提升审计部门的独立性,确保每一项审计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另外,高校的主管部门还应该大力支持内部审计的工作,从人员的编制、经费的使用以及机构的设置上积极配合,尽量满足审计部门工作的需要,加强审计的力量,提升审计的质量,使内部审计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评价体系,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

每一项经济责任审计的证据搜集工作完成后,该如何准确评价被审计对象,如何妥善的作出审计报告,一直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难点。要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还应该具有一个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并且随着学校的发展,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准确评价学校领导干部提供科学的依据。另外,学校应根据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与各部门的负责人签订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书,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范围,提高他们的责任危机意识,为日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一定要科学严谨,把握“质量第一、评价准确、妥善总结、降低风险”的原则,抓住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评价的对象要与审计的对象一致,审计到什么范围就评价到什么范围,没有确凿证据或者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坚决不予评价。

(三)不断建设审计队伍,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高校内部审计质量的高低,与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态度等综合素质息息相关。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的形势对高校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精通的业务能力。因此,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必须重视对审计队伍的建设,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加快知识的更新,提高知识的层次,并加强审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使审计人员具有德才兼备的综合素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需要,派遣审计人员参加有针对性的后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使审计人员能够更有针对性的获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知识。同时,审计制度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必须同步推进,规范审计过程,加强审计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审计复核制度,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做到按制度办事、按法律法规审计。

(四)加强配合,促进审计成果运用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编制审计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它属于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这就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在一起,发挥协同作战的能力。因此,通过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制定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协调和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体有效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审计成果的运用。

随着高校不断加大经济建设步伐,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关系日益密切,使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型的综合审计项目。因此,通过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审计监督,对促进高校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稳步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黎克双.论高校经济责任审计[N].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6(6):49-55

[2]王鸿艳.浅谈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商,2013年,(31):164

第2篇: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2]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

㈢政府担保、融资和利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㈣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建设的项目;

㈤转让、出售、出租、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建设的项目;

㈥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的项目;

㈦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㈧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捐赠)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国有单位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㈨以其他形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并依法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市审计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设置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市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要科学设定审减率,保证审计质量,节约审计费用。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依法对接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接受。

第六条市审计局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七条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对象,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

㈠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㈡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

㈢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㈣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㈤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㈥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㈦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㈧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㈩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一)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三)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十五)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九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被审计对象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㈡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

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㈣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对象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㈤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

㈥发现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对象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㈦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计划与执行

第十条市审计局应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

市审计局应当将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列为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当年必须审计完毕。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90日内(含节假日,下同)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并不得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供下列资料(含电子数据):

㈠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㈡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㈣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㈤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㈥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市审计局一般应在45日内审计完毕,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年度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超过合同总价款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竣工后解除职务,或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调任、转任、解职等变化的,由市审计局依据权限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并进行。未办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各项交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㈡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㈢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㈣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㈤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㈥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㈦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

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㈡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㈢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㈣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㈤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3篇: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医院;内部审计;问题

    1 医院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独立性及权威性不强

    为了充分发挥和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需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目前,部分医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是按照法规的规定,而非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机构的设置也不尽合理,比如有的医院将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财务会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个别医院领导对内审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医院设置的内审机构只是医院等级评审的需要,而不是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的需要,因此,平时对内审机构重视关心不够。这种设置方式,导致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高,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强,内部审计的职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1.2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对象过于局限及人员的素质较差

    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工作集中在财务领域而未深入到管理和经营领域。从发展方向看,医院内部审计应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向促进和提高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转变,向单位的业务经营领域及管理领域扩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目前医院内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从本单位财务机构调配过来的,显然适应不了现代医院内审的需要。

    1.3 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方式过于单一及职能的不专

    当前,在各单位中开展的内部审计项目,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服务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给医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不断拓宽自身的工作内容才能适应现代医院内部审计要求。虽然各大医院都设置了内审机构,但由于医院领导对内审工作重视不够,审计任务不大,这样无疑弱化了内审的职能。

    2 控制审计风险、搞好医院内部审计是医院审计工作的重点

    内部审计风险是指反映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漏洞、缺陷或未被有效执行,或者经营管理存在重大舞弊时,内部审计人员经过审计未能发现或失察,发表不正确或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防范和控制。

    2.1 建立和完善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在审计内控制度建设上,我们没有一套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不但影响到医院内部自身的形象,也缺乏对内审人员审计行为的制约,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和审计风险的规避。为了能够适应现代内部审计的不断发展的要求,加快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制以及职业道德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高质量的审计来自高素质的审计队伍,现代审计制度的建立对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和品德操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强内审部门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审计人才,是推动医院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

    2.2 加强宣传教育,拓展内审范围

    在审计工作初期,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医院职工对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甚了解。接受审计的部门和个人戒备心理比较严重,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此的外部工作氛围,会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风险也就上升了,所以向广大群众宣传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的同时,还要树立新的审计理念扩大化展内审的范围参与单位有关重要活动。

    2.3 注重审计成果的运用

    注重多种形式的汇报和通报会议,重视各部门之间的配合,针对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医院领导的直接组织和参与下,经常召集一些会议促进内部规范管理、增加效益的共识,增强部门之间对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的认同。

    3 结束语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促进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加强医院经营管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监督医院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4篇: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范文

一、企业内部审计执行力的现状分析

(一)内部审计执业环境不佳企业内部审计的环境是企业内部审计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影响企业内部审计活动和完成职能任务的综合保障。西方内部审计的产生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管理方式变革及内部职能分解,基于加强经营管理的内在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这也是内部审计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而我国的内部审计的发展始于1985年,当时提出建立内部审计只是为了尽快完善审计组织体系,补充国家审计力量。在此背景下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形成了片面强调外向及作为国家审计基础而存在的内部审计模式,这种模式的内审机构没有真正被企业所接纳,而是视其为找毛病、挑刺的机构,大大降低了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很难正常开展工作。这种审计模式实际上导致了人们对内部审计在性质认定上的模糊,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执行力。至今不少企业及其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很不理解甚至有抵制情绪,使得内部审计难以融入企业整体经营管理之中,导致了内部审计工作很难正常开展,更谈不上履行其监督评价职能及开展咨询活动,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内向的作用。这样,不仅不利于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而且使之越来越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职业规范体系不完善西方的内部审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由内部审计协会制定准入要求、职业后续教育计划、内审准则、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及注册条件,有一套成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职业规范体系。而我国的内部审计协会虽然已经成立二十年有余,但由于内部审计的行业组织还不十分健全,内审组织之间尤其是内部审计业务组织与内部审计行业组织的联系还不密切,行业规范还不完善,评价内审对象的行业标准缺乏统一的尺度。再加之我国内部审计的行业自律管理处于发展阶段,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上存在着不同层次的条块分割,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除以团体会员的角色完成上级协会要求的部分工作以外,基本上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且内部审计职业界缺乏一套健全合理的审计准则。这样就导致内审人员在执业时感到茫然,无所适从,不仅削弱了内部审计整个职业的执行力,而且不利于协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不高在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时代,庞大的信息实现了高度集成与共享,像息化系统的复杂性使审计的对象更为广泛、审计的线索可视性减少、审计的技术和方法发生改变等,加之现代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业务变得异常复杂。而内部审计是一种集查错防弊、兴利以及增加企业价值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这种综合性决定了对内部审计人员复合型的高素质要求,不仅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知识,还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具备管理、法律、金融、工程、技术、信息等多个学科方面的知识。而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从会计“转型”为审计,业务单一,技术不精是审计队伍人员现状的一个“软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习惯用会计的眼光和思路审视、查找问题,不能摆脱或高于会计业务的传统审核做法。由此,审计开创不了新局面,审计效能低下、审计质量不高、查处问题不透、处罚力度不大的现象时有发生,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向广度和深度的发展。另外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功底薄弱,没有洞察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对知识经济和现代审计意识较陌生,不能很好地从经营、管理、机制、体制、法制、专业技术等高度和角度去评价微观审计中的问题,不能用联系的、发展的、宏观的视野和观点去评价客观经济事务,发表真知灼见。

(四)内部审计范围小,多限制于财务审计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已进入风险导向阶段,其内部审计类型丰富,主要以管理审计为主,以财务审计和遵循性审计为辅。我国多数企业内部审计依然停留在财务导向阶段,较少涉及业务审计、管理审计。虽然有些企业涉及经济效益审计,但在内容、方法和形式等方面与西方管理审计相比仍有一定欠缺。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工作排列在前三位的集中在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这说明内部审计范围大多局限于财务审计,而后二者更多的是借鉴政府审计的做法而展开的,其关注的重点大多在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经济指标,因此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强对风险的应对、增加企业价值方面还存在欠缺。

二、我国内部审计执行力的强化对策

(一)树立“服务型”内部审计思想我国“行政规定式”的内部,审计模式在其设置上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从一开始就被误解为一个监督和挑刺的机构,这使得企业对内部审计产生抵触心理,甚至根本就视内部审计不存在。企业内部的这种情况严重减弱了内部审计的执行力。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内部审计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树立“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文化,使企业从被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到主动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真正发挥内部审计的执行力,就必须为内部审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但良好执业环境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重点发挥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力量,逐渐减少政府的力量。毕竟内部审计的本质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组织机构,政府干预过多会引起企业的逆向心理。

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从诞生开始就将其目标定位在侧重于为内部经营管理服务,属于“服务导向型”。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在修订后的《审计法》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和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审计法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进行规定已不符合现实,涵盖不了内部审计行业管理的范围。此外,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今后审计机关不宜直接管理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是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协会,促进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明确内部审计协会的法律地位,《审计法》还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协会实行行业管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协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政府由直接对内部审计进行管理转变为对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发展进行指导,可以真正发挥内部审计师协会在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师协会应主动出击,利用一切渠道来宣传内部审计的性质、作用以及对企业的意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内部审计的传统认识,纠正人们对内部审计的误解,为内部审计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推进内部审计职业职业化的目的,是将独立审计管理机制、经营模式引入内部审计,使内部审计更具活力。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不仅是对我国传统内部审计的一次革命,也为我国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提供了一个契机,对企业和内审从业人员产生“双赢”的局面。

第一,对于企业而言,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为了增强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企业在重要合同、投资决策、财务规划等诸多方面都非常需要内部审计的支持与服务。职业化的内部审计人员能够不断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向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公司治理、决策程序、风险管理等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延伸与拓展,从而为改进组织经营、提高运营效率、强化风险管理、实现价值增值服务。

第二,对于审计人员个人发展而言,职业化也有着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员工不是企业的不动产,而是在社会上流动的资源。职业化程度高的行业的员工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中更能立于不败之地。以另一角度看,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公众对内部审计发挥职能的疑虑所在,若能在公众眼里树立起“职业顾问”的形象,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由于鉴证服务所带来的公众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质疑,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

(三)将内部审计的相关知识纳入高管人员培训课程纵观各高校和培训机构的培训高级管理人员如MBA、EMBA,课程中有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战略管理等,唯独没有内部审计。虽然内部审计组织协会称内部审计有增加企业价值、改善组织运营之功效,但由于内部审计课程并没有出现在这些课程中,对参加培训的高级管理人才缺少了一定的说服力。因此内部审计师协会要努力将内部审计的知识纳入高管人员的培训课程,这样才能逐步提高企业对内审的认识水平,增强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生存力。

第5篇: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范文

早在世纪交替之际,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就成为管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国际上关于这三方面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涌现出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性研究报告及标准,如COSO委员会的《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较小型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银行金融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在国际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突破,相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标准以及指引,成为组织行为规范和监管行为规范不可或缺的指南针。

(一)银行业颁布的有关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6年起陆续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有关治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的指引。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明确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应履行监督、评价和咨询之责,审查评价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2)应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首席审计执行官;(3)应按照员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4)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和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5)经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项目可部分外包,实行合作内审制;(6)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紧密的与内部客户(如董事会、高管层)及外部客户(如银监会)的沟通报告制度;(7)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与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独立评估合规及风险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保险业制定的相关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保险业构建良好的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定了规范。继2006年元月颁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后,又陆续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等配套法规。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明确要求:(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2)应当设立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双重负责的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的聘解应当向保监会报告;(3)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5‰;(4)内审部门每年应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5)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以及未有效整改的审计发现。

(三)国资委颁布的相关指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5年《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于2006年6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指导央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该指引强化了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规定:(1)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2)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审计检查制度,要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确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3)企业应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并将主要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4)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包括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审计报告应直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5)内部审计应积极参与风险管理培训工作,以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6)内部审计部门是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履行应符合《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财政部、证监会及审计署出台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高度关注《萨奥法案》对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采取了切实有效的行动。2006年2月,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随后审计署于2007年首次就《中外内部审计准则比较研究》等五项内部审计课题公开立项,组织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展开研究。2006年7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007年3月,委员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随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08年6月颁发。该规范明确指出: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监督”要素的核心力量,应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估,对已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上的独立性”,这是改善企业控制环境的重要措施。这一基本规范以及后续具体规范的出台为我国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指引,必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控制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运营状况和治理机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规范的颁布,说明内部审计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各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必要保障,更成为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机构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顺势而为,于2006年提出内部审计应全面转向以控制和风险为导向的现代管理审计;同年协会设立卫生内部审计分会、与IIA签署《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协议》;连续举办内部审计外部质量评估师资培训班,并于2007年6月在中国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顺利实施并通过了IIA质量评估组所进行的外部评估;积极指导地方协会推动人大或政府出台有关内部审计的条例或规定;积极支持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等设立内部审计司(局),支持大学及医院等非盈利组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动员和宣传CIA考试。作为内部审计发展最好证明的是,三年来涌现了一大批先进的内部审计单位,不仅有先进的审计理念、审计技术,更有显著的价值增值。强调要树立“未病先防”、“小病早治”、“大病防变”、“病后防复”的理念,积极开展控制和风险导向审计;要全面应用信息技术,建立“问题查找模型”,揭示重要的结果偏差和控制偏差;要持续进行全面的内控与风险管理缺陷诊断和缺陷治疗,以发挥内审在评估、协调、补救等方面的

咨询功能;要以和谐增值为目标,以数字化审计为手段,以差异化的沟通、报告为方法,将内部审计打造成管理改进的牵引器、良好文化的催化剂。基于此,准则委员会于2006~2008年,在已定三批准则的基础上,又研究制定了十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并分三批颁发。

二、控制自我评估等内部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6年协会颁布了第四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该批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各方面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对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细致、激烈的讨论。

(一)控制自我评估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关系 第21号准则对控制自我评估这一近年来创新的内部审计业务和技术进行了详细规范。讨论认为,该准则首先应明确定位并清晰说明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关系。尽管控制自我评估的主体是组织内负责制定与执行内部控制的相关管理人员,且这一方法在实务中也适用于管理人员自行组织的管理自我评估、风险自我评估活动,但该准则是以内部审计的视角、内部审计的立场,对内审人员如何利用这种方法帮助提高审计效率、评估“软控制”、协助管理层进行整体内部控制评估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因此,控制自我评估法通常是在内部控制审计展开前进行,为整体内部控制审计创造和谐环境奠定扎实基础。内部审计人员在控制自我评估中的责任,可归纳为召集、组织、协调、记录、督导,内部审计人员并非控制自我评估的主体,而是促进相关管理人员在控制自我评估中消除顾虑、积极主动、坦诚交流,真正形成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合作的伙伴关系。该准则还对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进行了规范,其别强调“专题讨论会法”。准则研讨会还认为“专题讨论会”是控制自我评估中应用效果最好的方法,能收集到有效且丰富的信息,应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加以倡导。同时,控制自我评估是一种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监督的良好方式,虽然目前在我国实务中应用尚少,但为了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必要在准则中对其应用频率进行规范,准则要求控制自我评估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客观性的理解 第22号准则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分别作出了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重新思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是IIA新准则的重大变革之一,这一变革厘清了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区别,确立了客观性在内部审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讨论认为,准则应借鉴IIA新准则的相关内容,明确界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及其相互关系。实务中,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绝对的超然独立、始终游离于所审查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之外是不现实的,也与其增加组织价值的宗旨相背离,但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客观的态度。而为使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客观性,独立的组织地位十分重要。客观性是独立性的目的,独立性是保持客观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能够为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无任何破坏客观性之利益冲突的环境;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则是内部审计人员要秉持的态度和精神状态。由于独立性由内部审计机构的状态所决定,故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客观性管理”。这种理念意味着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客观性的保障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过程,而不是一种只能被动接受的状态。因此,讨论意见认为,准则应特别重视对客观性管理的规范。客观性管理遵循“主动管理”、“积极管理”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识别影响客观性的因素;评估每个影响因素的严重性;采取措施控制“严重影响因素”的“严重影响程度”;报告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关系的性质 第23号准则主要讨论了基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而阐述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即内部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而形成的协助其工作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具体有三种:领导与被领导;协助与被协助;报告与接受报告。基于此,准则列示了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在各类组织中的不同形态,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领导、协助其工作、向其报告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促进组织治理质量的改善和提升。讨论还认为,内部审计机构除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日常的业务报告(即审计报告)外,还须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准则对工作报告的提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使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及时了解审计工作情况,准则要求报送工作报告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和概括;二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使用情况和业绩情况。前者是为了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对一段时间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情况有总括的了解,便于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改进管理;后者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状况的评价和汇报,有助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运作效率和成本效益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第24号准则要求企业应按照现代内部审计的理念,将内部审计机构视作能为组织提供增值服务的部门,该部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成本中心”,而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利润中心”。因此,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内容的明确界定尤为重要。准则按照管理的要素将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规范为:计划编制、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协调、领导与沟通、项目业务控制。这五方面的具体内容在部门管理层面和项目管理层面都有所涉及,部门管理是内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讨论意见认为,准则应分别对这两个层次的管理内容、方法及职责进行详细规范。组织性质及治理结构的状况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体制、运行和管理有深刻的影响,讨论意见要求本准则能够适用于不同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因此本准则将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概括为单层级与多层级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也可以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三、“三性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7年协会颁布了第五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包括25号至27号的经济性审计准则、效果性审计准则和效率性审计准则,统称“三性审计准则”。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经济性审计、效果性审计和效率性审计(简称“三性审计”)作出规范,是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建设的一大创新。早在上世纪50年代,IIA就在第二号《内部审计责任说明书》中强调了管理审计的地位,并倡导内部审计机构积极推行管理审计,为组织服务。管理审计相对于财务审计,是一种更能够为组织增加价值的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内部审计目标逐渐由评价财务的真实合法性转向评价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内部审计模式也逐渐由传统的财务审计转向现代管理审计,如何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进行科学评价成为内部审计亟需规范的问题。IIA虽在几十年前就开始倡导管理审计,但其至今尚

未就经济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问题颁布专门的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多方专家,经过多年调研论证,最终颁布了“三性审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重大突破,也体现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先进性与前瞻性。

(一)“三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了政府审计准则和政府审计实务中有关业绩审计的思想和方法 在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制定伊始, “借鉴和包容政府审计和独立审计准则”就是准则委员会坚守的重要原则。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关于政府业绩审计的研究层出不穷,而政府审计实务也逐渐将关注重点由受托财务责任转向受托管理责任,业绩审计的规模和范围得以迅速扩展。业绩审计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审计。业绩审计可以寻求对被审计项目和组织的积极改进,影响政府资源配置和决策,因而它对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以及公共资源的配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政府机构,任何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也都存在着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问题,内部审计对这“三性”的审查和评价,有助于组织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改善组织运营,增加组织价值。因此,在“三性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政府审计领域中业绩审计的内容、方法、技术、判断标准等,力求为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执行管理审计提供规范的指导。

(二)“三性审计准则”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组织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与效率性是“三性审计”的对象。组织的经营活动是以增值为目的,通过对全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进行有效运营的方式,一般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租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广告宣传、推销产品、交纳税款等活动。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中,曾对内部控制作出如下定义: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贯穿于各项经营活动之中,其有效运作是保障各项经营活动按既定程序顺利进行达成目标的条件。控制是管理的要素之一,组织管理者(内部审计是其重要成员)一般将控制叫作“管理控制”。管理控制是组织管理层确保资源获取及使用。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由战略规划、预算、资源配置、业绩衡量、考评和激励、责任中心的分配和转移价格等基本元素构成。管理控制的有效运作是实现组织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三性审计”的结果要落实,根本上需要依靠各种管理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内部控制”与“管理控制”在内涵上并无冲突,前者主要是会计师和审计师角度对控制的理解,后者是组织管理者的用语,二者都是为确保组织以最佳方式履行指定职责,取得预期效果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实质上审查的就是组织内部的管理控制,指出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影响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控制偏差或控制缺陷,完善管理控制,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管理控制的有效运作,是保证整个组织实现目标、改善经营活动、促进组织资源节约的基础。因此,内部审计领域中的“三性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内部控制是“三性审计”的对象,同时组织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最终需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来落实。

(三)“三性审计”的对象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既可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政府业绩审计主要是以项目为对象,因为政府的财政拨款与结算,是针对具体项目的,判断这些项目在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以及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是业绩审计的目的。在准则研讨过程中,曾对“三性审计”的对象有着激烈的讨论,有人根据政府业绩审计的相关内容,认为内部审计进行的“三性审计”也是针对项目而言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并不完整。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与政府业绩审计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在企业中,各种经营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内部控制则贯穿其中。资源的投入及使用,既包括特定项目中的投入与使用,也包括日常业务中的耗费,如销售业务不属于特定项目,但也有广告投入、促销策略的运用以及销售人员的人力投入等资源耗费问题,同样需要对销售业务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作出判断。另外,从组织经营活动的全局看,也有资源的投入、使用以及产出的问题,如资本的投入、使用以及回报。因此,在内部审计的“三性审计准则”别指出,“三性审计”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进行,这种观点既借鉴了政府业绩审计的内容,又充分考虑了内部审计的特点。

(四)“三性审计”评价标准的建立由于经济性审计、效果性审计和效率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因此其审计对象非常多样。“三性审计”不像财务报表审计,可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统一的评价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每一次的审计对象,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若组织管理层事先已针对组织的经营活动或特定项目及业务制定了标准,如计划、预算等,则这些标准是否达到以及如何达到就是判断该活动、项目或业务是否达成目标的依据。因此,在执行了必要的评估确认其适当性之后,管理层制定的标准通常可直接作为“三性审计”的评价标准。但审计实务中还会面临管理层事先未制定标准的情况,准则也对此作出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此时,“三性审计”就成了一种“商定服务”。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标准要充分考虑组织目标和管理层的需求,要求内部审计从管理者的角度上思考问题、作出判断,同时发挥内部审计的专家作用,这也体现了内部审计一贯的合作、交流、服务、增值的理念。

(五)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的关系和准则先后顺序的安排准则研讨会中,曾就“三性审计准则”是合并为一个准则规范还是分为三个准则规范进行过激烈的讨论,最后采纳了“三性”分开规范的意见。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在组织内部审计实务中是可以分开进行的,虽然在政府业绩审计中,通常是对被审项目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评价,但内部审计是为组织管理层服务的,基于管理层的特定需要选择“三性”中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务实的。同时,将“三性”分开,有助于针对各自不同的内容以及方法进行更为详细的规范,这对于指导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管理审计具有重要意义。“三性审计准则”的分立并不意味着这三者间关系的割裂,在三项准则中都明确阐述了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经济性衡量的是资源的投入和使用,效果性衡量的是取得的成果。效率性衡量的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对经济性的衡量相对独立,可以针对经营活动和特定项目或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审计。从逻辑上看,先投入,再产出,最后才能对投入产出进行对比,于是,在准则的编排顺序上,采用“经济性一效果性一效率性”的次序,这种次序有助于内审人员基于前面的规范理解后一个规范。但需要

说明的是,“三性”中最重要的是效果性。虽然对经济性的评价可以单独进行,但究其根本却不能完全无视该经营活动、项目或业务的效果,如果没有经济性、效果性,当然也就无所谓效率性问题。事实上,经济性和效率性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好的效果性。概而言之,经济性是前提,效率性是过程,效果性是目的。于是,第26号《效果性审计准则》是这三项准则中的重点,该准则对“效果”的规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除考虑组织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经济效果(如产值、收入、利润)之外,还考虑了其社会效果(如社会满意度、环保效应、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重视,各类组织对其社会责任的审视也愈加重要,《效果性审计准则》对评价组织社会效果的实现具有指导意义。

四、信息系统审计等内部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8年协会颁布了第六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即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第29号后续教育准则,此外还了第3号审计报告实务指南。

(一)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背最、定位及核心方法 20世纪中后期所兴起的信息革命浪潮以前所未有之势冲击着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无论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还是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无不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会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MIS)、企业资源规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到电子商务(EC),充分显示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普遍趋于信息化,经营管理趋于网络化与自动化,信息技术已成为企业运行的基础平台。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后,IIA更加重视信息系统审计工作,陆续相关指南和报告,如2006年底的《基于风险的信息系统控制评价指南》(简称GAIT),即提供了一套原则和方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从信息系统控制评价人手,介入IT审计,帮助管理层识别关键风险因素、揭示重要控制缺陷,以合理评价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效率性和效果性。在内部审计领域,关于信息系统审计最全面、最先进的指南则是《全球信息系统审计指南》(GlobalTechnoIogyAuditGuide,简称GTAG),是IIA为首席审计执行官、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提供的IT审计指南,内容深入浅出,便于及时了解有关信息系统管理、控制或安全方面的问题。从管理者的视角关注信息系统的风险与控制,并用特定方法解释IT控制及审计实务。GTAG还提供了快速解决最新IT问题的机制。从2005年第一号GTAG起至今,IIA已了ll项信息系统审计指南。在此背景下,准则委员会决定借鉴IIA指南的精神、技术和方法,结合我国信息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信息系统审计准则。

关于信息系统审计的定位。在准则讨论过程中,大家都特别强调要准确说明信息系统审计的定位。信息系统审计不是信息化环境下利用计算机技术的审计,不是为建立和运行“问题查找模型”、以高效搜寻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问题的非现场审计系统,也不单指通常所说的信息技术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涵盖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信息系统本身的审计,二是对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及流程的审计。这意味着信息系统审计不仅要对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审计,还要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系统的立项与采购、设计与开发、测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以及对具体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效果与效率进行检查和评价。这一定位明确界定了信息系统审计的范围。信息系统审计定位的落实,取决于合理的审计组织方式。信息系统审计可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实施,也可作为综合性审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实施。前者的审计目标可以关注系统本身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如系统开发审计、系统安全管理审计;也可以对与系统直接相关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环节给于关注,如信息技术投资审计、系统外包管理的审计。在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像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合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组织的运营、管理及核算需依托信息系统,因此,需对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关于信息系统审计的核心方法。准则强调信息系统审计中风险导向审计法的贯穿。由于信息系统具有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对组织各方面的运作起着基础支撑作用,信息技术相关的风险将直接影响组织运转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不论是计划或是实施以及后续审计都需要紧紧围绕风险的评估来进行。准则要求充分结合信息系统的特点,选择适当方法,在三大层面――组织层面、一般性控制层面以及业务流程层面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涵盖到高风险领域,对相应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后续教育准则的背景、内容与方式IIA一向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2007年12月颁布的“全球核心知识”(CBOK2006),以及同期修订的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就是对后续教育有重大影响的调查报告或研究报告,尤其是CBOK,就内审人员遵循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所用的审计工具和技术、应具有的知识与技能、审计的作业与型态等进行了广泛调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高度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问题,专门设立了培训委员会,十多年来举办了大量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培训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许多大型组织,内部审计部门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后续教育方式,如课堂教育、网络课程学习、视频会议、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现场示范、正式的导师制、业务交叉培训、职业组织培训等,并对培训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此背景下,准则委员会决定制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准则。

关于后续教育的内容。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的内容,除涉及法律法规、内审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内审理论与实务外,还特别突出从事管理审计时需要的信息技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培养复合型内审人才是准则讨论过程中非常强调的,这也是根据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充分考虑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结合作出的要求。准则还特别将后续教育的内容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助理人员三个层次加以区分,以突出重点、按需施教。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内审实务状况而作出的安排。

关于后续教育的方式。自学以及接受培训的方式在西方国家都很普遍,但考虑现实中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动力尚不足,“缺什么学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的急功近利型教育比较严重,准则讨论中一致认为,应当更加侧重于接受培训(控制型)的方式。鉴于此,准则规定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培训是后续教育的主要方式,自学是后续教育的重要补充方式。培训形式有:IIA及亚内审联合会举办的专业会议及训练课;中国内审协会举办的专业会议、实地经验交流及训练课;中内协与省内协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各级内审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经相关内审协会评估确认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审计报告实务指南中的新理念和新技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内部审计职业界的专业人士经历了世界范围内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在时代的潮涌中,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收集与分析企业经营、财务、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发表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着为组织防弊、兴利和增值的使命。《萨奥法案》的颁布,使得作为沟通主要模式的内部审计报告比以往显得更为重要。“除了认真组织和清晰撰写之外,审计报告必须连接财务要点,使相关的专业信息块彼此相连,并把这些信息块与潜在的风险、公司整体运营及治理相联系。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和外包的增加更加强了这种关系。”值得关注的是: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审计报告的形式和生成方式。“软件奇才正在发明自动收集、复核和存储数据的综合方法,并改变着审计程序,以前人工的、事后检查的方法正在向自动化的、防护性的方法转变”,于是,传统的内部审计报告将变得更加具有预防性并实现更高程度的自动化。《萨奥法案》是程序自动化和报告自动化的催化剂。在此背景下,仅有审计报告的具体准则是不够的,人们期望制定审计报告的实务指南。

(1)以相互关联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相互关联及综合性思维是内部审计中唯一无法自动化或外包的方面。这种高层次的思维可被定义为三种能力:了解模式、综合各部分并识别其中的重要要素;概括给定事实,综合几个领域的知识并得出结论;比较并区分各种观点,在合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选择,验证证据的价值。内部审计人员收集数据、分析不同类型数据之间的关系以提出结论或建议的过程是归纳性的,而撰写一份满足各方需要的书面报告则是演绎性的,即报告应从结论或主要信息的一般性陈述演绎到特定的支持性数据。相互关联及综合性思维就是要将“从具体到一般”的审计逻辑流程与读者期望的“从一般到具体”的阅读报告流程实现有机融合,生成一份使读者能快速阅读、直奔主题、相信自己拥有充分信息的审计报告。

(2)全面借鉴IIA提出的有效内部审计报告的新原则。2006年,IIA根据《萨奥法案》对审计报告的要求以及新涌现的软件合成格式,提出了有效内部审计报告需遵循的五项新的原则:将最重要的信息和最紧要的事情放在首位;坚持使用简单、清晰、不会混淆的措辞;不要过分强调某些内容,有节制地使用大写字母、下划线、斜体和黑体字;合理运用留白,不要将太多数据挤在一个小区域中;使用人们容易理解的标题和术语。审计报告实务指南在坚持客观性、完整性、清晰性、及时性、实用性、建设性、重要性等七项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全面消化吸收了IIA提出的五项新原则。

(3)审计报告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本指南第八条要求,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审计报告所采用的形式一直在变,长篇大论已经过时,把复杂数据压缩成表格和公告板的形式正在流行,全自动化的审计报告正成为一种趋势”。自动生成报告有以下优势:一是有助于更好地执行《萨奥法案》的要求。从IT的观点看,《萨奥法案》的主要影响是对公司数据完整性的保护更为关注。遵循《萨奥法案》,要求识别受法规约束的数据,并明确数据管理的政策,以保证这些政策得以遵循时相关数据即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准确且快速的信息传递、简明的目录和对重要事项的完整概括能很好地满足管理层的需求。三是自动收集数据并直接将其输入报告文件,能保留完整的审计轨迹,从而加大了毁坏文件和实施舞弊的难度。四是自动化系统的大量使用,使得内审人员可随时获取特定时期的所有数据,并定期测试数据、列示异常情况,从而大大提升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五是自动编制审计报告,使得内审人员能事先发现需要预防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在事后发现需要记录的问题。六是自动化程序可以让内审人员及时获得更多数据,从而对信息作出更全面、更稳健的分析,这有助于识别机会、风险、重大差误,有助于增加内部审计的价值。

(4)“审计发现”不只是发现负面问题、消极事实,还要发现良好实践、积极表现。内部审计人员要利用多种渠道将审计对象的良好实践向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组织内部其他阶层报告或宣传。所谓“良好实践”是指通过不断改进管理、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质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本公司或同行中属于创新、创优的值得推广的实践经验。对审计发现的描述还要适度注意维护被审单位或被审人的尊严和形象,同时通过对审计发现的分级分类,将能整改和不能整改的区分开、风险大和风险小的区分开、高管层重视和不重视的区分开,以便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5)审计建议的提出要力避与公司文化发生冲突、要权衡公司核心价值与高管层的风险偏好及管理风格、要关注问题背后的系统性问题。为此,本指南将审计建议归纳为两大类型:现有系统运行良好,无需改变;现有系统需要全部或局部改变。后者包括:改进的方案设计;方案实施的要求;方案实施效果的预计;未实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

(6)高度重视中期审计报告的价值。中期审计报告也称“审计备忘录”,是内部审计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就某些领域的重大审计发现、向被审计单位适当层次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在完成某一领域工作后,内审人员可能会发现一些重大不规范行为,甚至是重大控制缺陷,如果放任这些不良状况继续存在和蔓延、一味地等待现场工作结束后在终结审计报告中提出,将会给组织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和损失。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适时地编写中期审计报告,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供被审计单位慎重考虑,以便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这样可大大提高审计报告的效果。本指南列举了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的六种情况,并规范了中期审计报告的两种格式:基本格式与备忘格式。相对于终结审计报告而言,中期审计报告更为简短精练。当然,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提供依据。

五、上述具体准则的重大进展

三年来的这十项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其重要特点就是在治理和咨询方面有了重大进展。

(一)治理方面 第23号准则对于内部审计机构与治理层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详细、清晰的说明。该准则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最高管理层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共同建立并维护良好的治理。IIA在《萨奥法案》后,就明确提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以及外部审计是构成治理的四大基础,这四方面的协调与合作能够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因此,23号准则秉承了国际准则的这一理念,充分借鉴国际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厘清了内部审计机构与治理层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协助与被协助、报告与接受报告的关系。IIA在1999年的内部审计定义中,强调了客观性这一属性,并在后续实务公告中对“独立性”和“客观性”作出了明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