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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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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第1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增强银行不良资产的流动性,为银行提供新的融资方式和调整资产结构的空间,降低银行的财务负担,而且有利于推动不良资产的科学定价和处置,有利于推动贷款的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价格的发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将大为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产品开发与制度创新,并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奠定组织、技术和人才基础。

一、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对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3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个季度都有所增长。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2.1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不良资产的准确评级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并引导投资者做出决策,促进证券化的顺利运作。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另外,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来降低投资的风险。

2.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2.4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探讨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势态,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3.1尽快实施实质性的试点操作

建议加快成立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政监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政权化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批。以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缓慢的进程,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创造空间,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证券化品种的创新机制,通过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立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损失核销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报批程序。由于现有的不良资产的损失并非当年产生,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改革方案的进度,设立过渡期。

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即特殊目的载体和证券的可流通性问题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载体为核心。允许试点银行设立专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许SPC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允许SPC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3.2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尽快指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

会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对真实销售和抵押融资型证券化的认定标准,这会引导市场根据证券化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交易结构。因此,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和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问题,如资产转移的方式,抵押权的转移方式。明确在资产转移后,原始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权,以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

制定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基础。

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

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

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允许外资投资者投资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

综上所述,银行系统根据不同的监管、法律和税务制度,根据不同的财务目的、资产特性和市场环境设立特定的交易结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

参考文献:

第2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资产池 特殊目的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147-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演变发展

我国早期并没有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资产所有权和资产收益权不是相分离的。为了达到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我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金融市场法律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运用了信托模式,虽不是完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仍然符合它的基本流程。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也从间接融资发展成直接融资。但我国要想完全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还需要走一段很长的路程。

二、以信托模式构建SPV是我国现阶段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介绍

1.真实出售模式。在真实出售模式下,证券资产从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到spv的资产负债表中,具体操作中会涉及很多相关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等问题。其最大益处是当不良资产的发起人破产后,不良资产可以不被化作破产清算资产,这样就保证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2.参与模式。在参与模式下,基础资产并没有完全从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到spv的资产负债表中,只有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相应的预期现金流转移到spv,这些相应的预期现金流可被spv以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放。在此过程中,资产仍归发起人所有,通常在证券化发行款被偿还后,如果基础资产仍有剩余价值,那么该剩余价值仍归发起人所有。在此过程中,发起人以自身所有财产作为担保。一旦破产,投资者以债权人身份享有对其他财产的追索权参与破产清算。参与模式并非真正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情况,结合国外发展经验。信托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的选择。此种信托模式属于参与模式的其中一种,即由信用机构来担当这个模式的核心spv。发起人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之后转移给信托机构,再通过担保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终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卖给投资者。此时,基础资产并没有转移到spv的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只转移了相应的信用风险和预期现金流于spv中。因此,我国采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并没有完全隔离风险,只是通过信托资产的独立性部分隔离了风险。由于我国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完善,暂时无法采取高成本的“真实出售”模式,只有通过在操作细节上的不断改进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才能最终转为“真实出售”模式。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的依据

(一)选择出的模式要符合下列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

上文已经对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理论进行了分析,但在证券化的过程中怎样更好地发挥此种模式的作用就要发挥其可操作性,即简捷、方便、节省时间。满足资产证券化各方面的要求,并使发起人和投资人都得到最大效益。

2.普适性与针对性原则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要适合各种不同的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包括一些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可以使我国现阶段不太发达的金融市场上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但是对于银行的不良资产有着与一般资产证券化不同的自身特点。例如,银行不良资产是在一定时点上的不良资产,随着时间变化可能转化为优质资产。银行对不良资产判断标准是相对的,每家银行有其自身的标准。这些特点都是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时需要考虑的有针对性的证券化服务。

(二)实施“真实出售”的外部条件不具备

原始的权益人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是“真实出售”的基本前提,在把不良资产的债权从资产池转移到spv时的出售方式应为“真实出售”。即这个资产所有权必须有效并完全转移给spv。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股份制,但国家仍是其所有权主体,并将不良资产转录到资产管理公司。我国目前虽已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相关的法律框架并不完善。而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其长期和复杂的历史原因,买卖双方在资产包装定价上很难达成共识,造成定价成本提高,花费时间较长等多种障碍。此外司法严格控制债权发行条件,使得真实出售模式遇到严重法律阻碍。

第3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余额 不良资产率 不良资产证券化 带动效应 有限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下行,我国GDP增速也持续回落,2015年GDP增速仅为6.9%,近乎是25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严峻的经济形势给政府、企业、银行都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为防止实体经济步入衰退,政府在财政政策方面已制定并实行了包括全面营改增、国企改革、一路一带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货币政策方面已进行了多轮的降准降息,并适时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以及新型政策工具,如PSL(抵押补充贷款),MLF(中期借贷便利),SLF(常备借贷便利),SLO(短期流动性调节)等为市场补充流动性。尽管这些“药方”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检验,但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面临着较高的经营杠杆,这在传统行业的国有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双升,拨备覆盖率和盈利能力双降,如何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杠杆和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成为了一项重要议题。因此当前对于不良债务的处理,针对银行方面提出了包括与负债企业进行债转股、将负债企业破产清算、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在内的一些措施,这些方法各有优劣,银行在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时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法,或者将这些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这些方法中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条件分析

资产证券化一般指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用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某部分特定资产而不是全部资产来进行债务融资的行为,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特定资产就是不良资产。值得注意的是,不良资产并不一定就是不能回收的资产。众所周知,1995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在此之后,商业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制度开始逐渐被引入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管理当中,从2002年起正式将银行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大类别,在这其中,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被划分为不良贷款,这就意味着损失概率大于30%的信贷资产都可能被划为不良资产的范畴。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美国经验

不良资产证券化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美国,当时为解决美国储贷协会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布什政府依据国会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对储贷协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专门设立了RTC(清算信托公司)处理储贷协会的高不良资产。RTC从1989年成立至1994年之间,共接收了747家储贷协会共计4560亿美元的信贷资产,收回的总资产为3580亿美元,到了1995年末这一数值更是达到了3950亿美元,并且RTC使得1460家储贷协会中的近90%恢复正常运营。RTC之所在回收储贷协会资产方面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与其采用证券化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有着很大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RTC在整个运作过程当中将正常贷款与不良贷款进行了“融合式”的证券化处理,借此发行新的债券取得的收入就高达250亿美元。除此之外,RTC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中由于有优质资产,因此还具有优质资产的带动效应,使得不良资产的回收率有所提高。由于RTC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不仅能够显著降低和分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还能够增强其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并促进不良贷款的回收(李耀,2001),不良资产证券化很快便在意大利、韩国、日本流行开来,资产证券化开始逐渐成为国际不良资产市场中最常用的批量处理方式(郑磊,2014)。借鉴于美国的经验,中国于1999年成立了AMC(信达、东方、长城、华融)针对性的处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但这种方法与RTC所采用的方法其实并不一致。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RTC只是一个临时部门,在处理完储贷协会的不良资产后便解散,RTC相当于“清洁工”,而AMC则一直发展到了今天,其地位相当于“回收站”。国有商业银行以极高的折扣,一般而言为一到两折将不良资产卖给AMC,然后就交由AMC对资产进行处理,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出表转移,但商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几乎全为高概率损失的资产,AMC的资产回收率不高,到2006年信达和东方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前,四大AMC累计处理了1.21万亿的银行不良资产,累计回收现金仅为2000亿元,每年的不良资产的平均回收率仅为20%左右[1]。

(二)当前不良资产余额与不良资产率双升

第4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一、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历史实践来看,我国在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以前发行了3笔业务,2005-2008年期间发行了4笔业务。2008年后收到次贷危机影响,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全停止。2011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但至2015年期间并无新增产品发行。

2016年,在经济增速换挡和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部分企I运行困难增加,资金链趋紧,信用违约风险加大,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上升,至2016年9月末已达到1.49万亿,较2015年末增加2,195亿;9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6%,相比2015年末增加0.09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下,2016年3月监管部门首批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以及招商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行,尝试以不良小微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ABS从此重新拉开序幕并发展迅速,2016年仅招商证券就承销了五家银行共11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共发行101.02亿元,协助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约332.45亿元。

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设计关注要点

(一)宏观经济不景气,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难度

判断ABS基础资产偿债是否符合预期,需重点考量宏观经济因素,若未来面临宏观经济持续低迷,或因政策调控导致土地、房地产等抵押物市场行情下行,则基础资产整体回收预期可能走低,不良贷款资产处置难度将可能加大。

(二)基础资产的偿债来源需综合评估多项因素

因ABS基础资产均非正常类贷款,违约风险通常较高,因此产品设计需更加关注还款来源稳定性及可靠性。不良贷款的变现方面,借款人方面需关注偿债意愿及现金流状况,抵质押物方面需关注变现方案可行性、价值变动及交易市场活跃程度,保证人方面需关注偿债能力及意愿。

(三)基础资产组合合理性要求较高

由于入池资产为非正常类贷款,基础资产信用质量通常较差,为合理平衡产品风险,产品设计需细致考量各类信贷资产配比、贷款集中度、行业及地域划分、入池资产抵押物特征、回收率预测及现金流回收预测等信息。

(四)产品抵押率设定需顺应市场需求

由于基础资产违约风险较高,考虑市场行情,产品抵押(基础资产本金/证券发行本金)率通常大于100%,并参考银行损失承受度合理设定。对于信息披露,应偏向对贷后管理操作、清收措施、资产回收保障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定价评估依据,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五)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有更高标准

不良贷款的回收,除了正常催款清收流程以外,还将涉及强制执行、司法纠纷等问题,对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服务机构催收行为的主动性和创新性,更需要外在机制的激励。例如,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设计,在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偿还完毕后,会将剩余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资产服务商支付“超额奖励服务费”,剩余部分再分配给次级档证券投资人。这种利益捆绑机制使得资产服务商更加有勤勉尽责的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动力。

三、当前不良贷款证券化面临的瓶颈问题

(一)制度框架不完善

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缺乏国家层面的同一法规,仍然以试点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的通知、指引等为主要依据。而不同机构监管要求的差异性,则限制了业务规模化发展。

(二)中小银行难以承受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高额成本

目前,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以贷款本金的2-3折发行,银行亏损较严重。但实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可以获得资产回收带来的后端利润创造,提升资产周转率,具有较大吸引力。但是,国内中小银行相对大型国有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相对更大,风险承受力更弱,尚不具备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

(三)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结构单一,不利于风险有效分散

第5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优点突出的新兴工具,已经引起了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被争论得较多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的选择,即应该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证券化。笔者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以基础设施收费项目证券化为切入点。

一、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四大要求

要讨论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要求。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通常对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有四个基本要求:

1.该类资产必须有一定的存量规模,这样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才能有效构建资产池进行信用担保和信用升级。

2.必须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当ABS的现金流出为既定时,若其现金流入不稳定甚至“断流”,那么ABS的发行人或担保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支付风险甚至支付危机。

3.资产必须具有可重组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资产的信用等级要十分明确,即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占据主流观点和实践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可否认,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流稳定、风险相对较小、潜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优势,但它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的改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将之作为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为时过早。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存量规模限制了进行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类资产要进行证券化,第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该项资产要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虽然在迅速发展中,但是目前市场仍然较为狭小。在我国,截止 2000年末,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3212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3.23%,其差距可见一斑。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限的规模限制了资产池的构建,不利于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小,并且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才起步不久,占总贷款的比例偏低,还不至于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构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对于其他资产还属于优良资产。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构造一个良好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在其他资产质量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银行还想通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块资产创造效益,优化结构。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规避风险,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仅仅是一次性售出,又无好的投资项目,则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其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因此,商业银行在这种资金充裕但贷款项目又缺乏的情况下对其住房贷款实施证券化,缺乏效益。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缺乏经验,有待完善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才刚刚起步,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尽管人民银行下发了统一的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但各地、各银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具体操作中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

三、银行不良资产仍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曾经一度被看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良药。因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就是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正好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因此很多人建议从银行不良资产着手进行资产证券化。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能产生符合需要的现金流,可以从其产生根源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银行本身的、的和体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国有改革滞后,过度负债经营,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混合,使得在利润目标与宏观调控目标矛盾时舍弃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经济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错位,干预银行贷款,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客观上又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从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因此可以说,银行不良贷款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基本不具备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持续现金收入的条件。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多为不良贷款,这些贷款的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各异。复杂的成因导致组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风险、收益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也不利于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

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应该为抵押、担保资产。但我国1996年以前银行的贷款大部分是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即没有与某笔贷款合同相对应的确定的资产。这样的纯信用贷款并不适合进行证券化。

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状况的中可以看出,银行不良资产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条件,选择以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也并不可行。

四、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一)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有其必要性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经济起飞阶段基础设施投资至少为总投资的25%,基础设施发展的超前系数应在O.5—0.8之间。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础设施投资约为总投资的13%,发展超前系数停留在0.1—0.3之间,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基础设施已成为制约经济高速增长的“瓶颈”,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已经迫在眉睫。但多年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较窄、市场配置机制和财政杠杆机制缺乏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特别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而且,我国实行5年积极财政政策后,财政支出增长率已接近GDP增长率的3倍,财政资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空间有限,而政府为主的投融资模式在争取银行贷款方面也日益表现出局限性。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将一些收费稳定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转变为现在的融资权,将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困境的有效途径。

另外,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与运用得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优势。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在特许期的民营化,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发行期间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V所有,但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长。因此。运用证券化方式不必担心重要项目被外商或民营资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它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征及外汇担保,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降低了融资成本。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资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是必要的。

(二)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一些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从它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有它的必然性

第一,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最大的特点便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垄断性等特点,导致了其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克服了银行不良资产难以解决的毛病。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模较大。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

第三,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一般而言贷款期限和风险均比较稳定。因此在构建资产池时,组合中的各批贷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风险、收益水平也能维持在固定的稳定水平。它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获得政府担保,能实现较为明确的信用等级。

(三)我国已经有了部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经验

第6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增强银行不良资产的流动性,为银行提供新的融资方式和调整资产结构的空间,降低银行的财务负担,而且有利于推动不良资产的科学定价和处置,有利于推动贷款的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价格的发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将大为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产品开发与制度创新,并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奠定组织、技术和人才基础。

一、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对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3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个季度都有所增长。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2.1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不良资产的准确评级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并引导投资者做出决策,促进证券化的顺利运作。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另外,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来降低投资的风险。

2.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2.4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探讨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势态,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3.1尽快实施实质性的试点操作

建议加快成立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政监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政权化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批。以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缓慢的进程,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创造空间,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证券化品种的创新机制,通过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立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损失核销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报批程序。由于现有的不良资产的损失并非当年产生,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改革方案的进度,设立过渡期。

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即特殊目的载体和证券的可流通性问题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载体为核心。允许试点银行设立专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许SPC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允许SPC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3.2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尽快指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

会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对真实销售和抵押融资型证券化的认定标准,这会引导市场根据证券化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交易结构。因此,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和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问题,如资产转移的方式,抵押权的转移方式。明确在资产转移后,原始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权,以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

制定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基础。

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

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

第7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2万亿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寻求不良资产的解决手段,并为此专门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韩国于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其不良资产证券化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处置58.5万亿韩元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为45.98%。其中通过发行ABS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为8万亿,收回现金4.14万亿,回收率为51.75%。近两年来,印度、台湾和马来西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则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后,才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规范。

从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起人先后有两类:政府支持的银行业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银行等商业性主体。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动,随着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随着银行体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加强,商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由于各发起主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一致,导致证券化类型发生变化。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转移风险的要求,只需尽快回收资金,因此多为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对“真实出售”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表外证券化为主。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应收帐款离岸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远集团为改善已发行证券的条件,于2002年通过由中国工商银行融资对其1997年发行的7年期证券进行了置换并续发和增发了资产支持证券。从2000年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开始陆续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与国内银行合作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前期包装、准备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处,但由于现有政策及法律环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几易其稿后转而谋求表内融资方式,却因资产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和表外剥离未能如期得到批准。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亿,应收利息3.47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亿美元。

2003年初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不良债权资产的信托收益分层方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于2003年6月发行期限3年、价值10亿的优先级受益权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资产评估公司、中诚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该受益权进行评级。在华融的方案中,还设计了提前赎回和受益人大会机制,以保护受益权投资者的利益。华融方案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方案,但华融方案是否构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售则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以试点形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财务顾问,将其面值26.19亿、预计回收值8.2亿的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自益性财产信托,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包销商将其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A级受益权——2亿、利率为5.01%、期限一年;B级受益权——4.2亿、利率5.10%、期限为三年。由工商银行提供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2亿,由工商银行保留。

经大公和中诚信评级公司对该不良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分析,确认其A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0.25%,达到AAA评级,其B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20%,经回购承诺后其评级也可达到AAA。评级公司客观、独立的分析,增强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心。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并积极探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与制度建设问题。尽管目前还存在法规制度等方面的障碍,但市场普遍预期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将很快会有突破,中国不良贷款证券化市场将蕴藏着巨大的空间与生机。

第8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风起于青萍之末,截至5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率已经突破2%,达到2.15%。

7月7日,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在新浪论坛上披露了最新数据,“截至今年5月末的最新统计,全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已经大大超过2万亿元,不良率突破2%,达到2.15%。”

五个月时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加2800多亿元,不良率提高0.16个百分点。攀升速度之快,让身为监管者的于学军也坦承,中国银行业面临自2004年国有银行核销处置不良资产、改制上市以来最严峻的经营压力,并且这种压力短期内难以扭转。

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显得越发迫切。一系列创新举措频出。

随着5月19日中国银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中誉一期”)和招商银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和萃一期”)的发行,暂停八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

然而业内普遍认为,由于经济下行,以及投资者有限,此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总体规模不会太大,无法担当不良资产处置的主渠道。

此前的4月2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下称:82号文)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纳入合规渠道试点。然而,部分专业人士对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是否真正能够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同时转移,尚存疑虑。

与此同时,不良资产处置的传统机构AMC在地方大量涌现,成为接盘不良资产的主力军之一。但据中投证券以四大AMC截至2015年末的平均资本充足率15%推算, AMC全行业资本能够承接的不良资产规模将在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三季度之间达到上限。

与处置手段有限相对应的,是中国金融业不良资产的快速激增。国泰君安此前的估算数据显示,2016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将达到2.1万亿元,信托业不良资产规模将达4700亿元,非金企业不良资产规模将达6.3万亿元,并且预计2016年不良资产的市场化投放规模达1.5万亿元左右。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

在中行和招行各自发行3.01亿元和2.33亿元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后,农业银行发公告表示在积极筹备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6月中旬,建行行长王祖继在香港透露,建行首单75亿元规模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有望在9月推出。

“各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招行)在试点阶段至少会做一笔,总量会完成。如果今年做得好的话,明年可能会再扩大,也可以扩大到更多的银行。”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对《财经》记者表示。

“下半年可能会有更多产品推出,但是规模有限,预计以10亿元以内规模为主。”一位曾经参与过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业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监管层的一个授意是,先保障投资人收益,保证投资者信心,以确保试点成功。”

重启之后,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推进中,由于不良资产的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如何保证基础资产稳定现金流,如何对产品进行评级、估值和定价是关键点也是难点。“这些难题从2008年第一单到现在,一直存在,尚待解决。”业内人士也表现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担忧。

时隔八年,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被认为是开拓了一个新的途径,希望能成为加速盘活存量资产的渠道,但也面临重重挑战。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对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以及不良资产的估值和回收时间的评估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项目资产池估值的操作流程是从资产池中选出一定数量的样本资产,对样本资产逐项进行尽职调查并预测资产回收现金流的规模和回收时间分布。”一位参与今年重启后证券化产品项目的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然后再将经办行对样本外资产的估值结果汇总到整个资产池,最终预测出资产池的回收现金流规模和回收时间,完成整个资产池的估值。”

即便如此,在很多专业投资者看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确实比正常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更难。

在一创摩根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王学斌看来,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是不良资产,但不良贷款估值主要涉及到不良资产的打折问题。如果折扣过低,对银行成本和利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折扣过高,市场对资产的接受程度和认可程度则存在不确定性。这是交易双方的博弈过程。

其次是风险识别能力。“因为入池资产是不良资产,即便是优质+不良组合模式,但是投资者对风险识别,还是没有准确把握。投资人很难看懂资产包的实际情况,想要甄别风险要较高成本,所以也就很难给资产定价。”上述参与过产品发行的银行业人士表示,所以就造成能够接盘的合格投资者比较少。

中债资信结构融资一部副总经理吕明远认为,能够引入包括银行、基金、券商、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机构等一系列投资者,有助于进一步拓展不良处置市场的资金来源、提高不良处置市场消化和容纳能力、降低及分散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以招行“和萃一期”为例,当天发售仅仅用了半天时间就全部发行完毕,其中优先档获得2.28倍认购,次级档也是获得2倍认购。“招行发行的项目还有私募基金在其中参与。”一位市场人士告诉记者。

“与2008年发行的一单证券化产品一样,当时那个项目发行当天中午12点就销售完毕,从表面上看,市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是旺盛的,有广阔的市场。”一位参与过这一单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工作的银行业人士坦言,这种旺盛的需求某种程度上有虚假成分存在。原因是,从2008年发行的几单证券化产品到现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政府“隐形担保”。

事实上,在资产证券化增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外部增信,包括政府担保、保险公司开具保函、银行开具信用证等。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将来必然会撤出,如果剔除政府“隐形担保”的因素,不良资产证券化很显然是需求不足的,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化解不良贷款多少会受到阻碍。

于学军则坦承,中国银行业面临自2004年国有银行核销处置不良资产、改制上市以来最严峻的经营压力,并且这种压力短期内难以扭转。“同时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也呈现同步增加之势。在这样情况下,银行风险控制压力、拨备压力、盈利压力也将持续加大。”

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关注类贷款也快速增加。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关注类贷款余额攀升至接近3.2万亿元,占比突破4%,达到4.01%。与之相应的则是银行拨备覆盖率的不断下降,至2016年一季度末已经降至175.03%,较2014年一季度末的273.66%下滑一倍之多。

“这说明,商业银行通过腾挪的手段把实际上已经可以归到‘不良’的贷款转化成关注类贷款,比如调整贷款合同使其暂列关注类贷款科目。”一位国有银行人士表示,或者用非常规方式转移已经事实成为不良的贷款,比如借新还旧、与金融机构做通道,包括信托、基金公司帮银行将不良转移到表外,以后银行再回购。而这样做法之后造成,使不良余额和不良率出现缓慢上升的表现。

此时造成一个不得回避的问题是,商业银行实际不良本应该提取拨备,但是转化为关注类,造成拨备提取不足,监管部门从而无法把握经济形势。“这是一个潜在风险隐患。”多名银行业人士表示。

所以在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赵幼力看来,监管层与其坐视或惩戒商业银行腾挪不良贷款的行为,还不如千方百计拓展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正规渠道。而商业银行如何能够合理处置不良贷款是现阶段监管层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国泰君安此前的估算数据显示,2016年末商业银行不良余额将达到2.1万亿元,信托业不良资产规模将达4700亿元,非金企业不良资产规模将达6.3万亿元,并且预计2016年不良资产的市场化投放规模达1.5万亿元左右。

第9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不良贷款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的与完善、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土壤,以及经济体中较大规模的不良贷款。

1 不良贷款证券化在美国的诞生

资产证券化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1968年,美国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诞生,之后得到迅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时,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达到万亿元级别,种类也非常丰富,其中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规模最大。

不良资产证券化则出现得较晚。20世纪70年生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使美国经济增长陷入困境,具体表现为低增长、高通胀。美国为了应对高通胀水平而采取的一系列货币紧缩政策使利率大幅攀升,同时由于金融市场竞争加剧,银行利润骤减。为了应对压力,银行不得不提高对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的贷款比例,以寻求更大的利润。此后,由于经济持续不景气,美国银行业对于高风险行业出现了大量不良贷款,其中房地产贷款占比最大。随着不良贷款规模的持续攀升,美国大批储蓄机构倒闭。为了应对规模不断增长的不良贷款,1989年,美国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并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

重组信托公司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下属机构,其设立就是为了清理银行系统危机过后的大量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净现值,以减小这些不良资产对于整个经济的危害。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此过程中应运而生,并最终成功处理掉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为美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从诞生的过程可以看到,《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搭建了法律框架,1968年开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成长的土壤,而银行业大量不良贷款的解决需求则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直接成因。

2 我国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诞生背景

我国不良贷款证券化诞生的背景主要有两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始,以及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系统高企的不良贷款率。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4月,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拉开帷幕。4个月之后,证监会紧随其后,推出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

2005年12月中旬,“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在随后的3年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共发行17单产品,规模合计667.83亿元;证监会主管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共发行9单,规模合计294.45亿元。信贷证券化的开始,为不良贷款证券化打下了基础。

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系统高企的不良贷款率是不良贷款证券化诞生的直接原因。央行2003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中,30%来自于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干预,30%来自于对国有企业的强制信用支持。正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扮演的双重角色和承担的双重职能,导致20世纪90年代至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了非常危险的水平,甚至一度超过30%。为解决高企的不良贷款率给整个银行系统带来的风险,我国从2000年开始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并成立4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手并处理这些被剥离的不良贷款。作为处理不良贷款的一种方式,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在此过程中应运而生。

此阶段中诞生的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一共有4单,规模总计约116亿元。在产品结构的设计上,我国已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外的重整资产支持证券有所差异,所发行的4单产品均采用资产池模式设计;在信用增级方面,采用了低抵押率、发行人认购全部劣后级证券等方法来提高产品评级,最后其评级全部达到了AAA级;在票面利率上,最终的发行利率都相对较低,仅有建元2008-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达到了6.08%的较高水平。此后由于次贷危机的影响,出于对潜在风险的担忧,我国停止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3 不良贷款证券化发展现状

自2008年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被暂停后,直到目前,我国尚未有新的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发行。然而,目前不良贷款证券化所处的历史环境与2006年其最初诞生之时非常相似,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恢复发行成为必然。

3.1 相关法律法规的与完善

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此后,监管层不断提高试点额度,国内资产证券化开启了大发展时期。今年以来,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发生了两件影响力重大的事件:一是银监会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审批,获得资格后,发行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不需要再审批,只需备案即可,发行时间由4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二是5月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规范信息披露,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3.2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高速发展

2012~2014年,以成功招标为统计口径,国内共发行7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额合计3170.16亿元,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其中,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占比较高,此外还出现了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多种类型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些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产生与成长的土壤。

3.3 金融体系中不良贷款的解决需求

在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发展后,我国经济逐渐下行,今年上半年,多项经济数据均到达历史低点,转型迫在眉睫。在经济下行和转型的强大压力之下,我国经济内部存在的许多风险逐渐暴露,不断推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不良贷款余额为9825亿元,同比增长52%,虽然目前不良贷款率仍较低,但如此高的增长速度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极大压力。此外,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我国存在的影子银行问题。由于监管存在空白,以及影子银行自身的风控问题,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内的不良贷款率远高于商业银行体系。而其中有22%~44%的不良贷款会转移至商业银行体系,据相关机构估算,这将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贷款最多提高4.3%。由于商业银行原有的政策性任务已经交由新成立的3家政策性银行承担,因此未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将主要依靠自身来消化。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今天,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率普遍下滑,甚至出现负增长,如何消化快速增长的不良贷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不良贷款证券化无疑是其中的一条出路。

3.4 权益及固定收益市场自身存在问题

6月15日开始,A股市场出现了惊人的断崖式下跌。如果说从5月28日开始,仅持续两天的震荡是A股市场降温的开端,那么6月15日开始的断崖式下跌则让整个A股市场的投资者如坠冰窟。大跌之下,前期参与场外配资的资金纷纷被无情平仓,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使得大盘一泻千里,甚至央行在6月27日的超预期“双降”也没能阻止大盘的下跌趋势。截至6月30日,仅半个月的时间里,A股个股跌幅中位数达到37%。A股市场的急速降温对于部分低风险承受能力的资金有极大的挤出作用,而这部分资金在离开风险凸显的A股市场后,必定会进入固定收益市场,因此固定收益市场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必将得到长足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固定收益市场尚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首先,非标类信托产品收益过高,风险较大。今年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出现多起非标类信托产品违约,甚至是多方均拒绝为违约的信托产品托底的现象,未来市场中占比较大的非标类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必将出现大幅下降,且发行数量也将减少。其次,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型较为单一,大部分为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再次,我国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普遍偏高,收益率偏低。这是管理层及发行方出于试点期间对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长期来讲,并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最后,我国目前的固定收益市场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相割裂,各发行方激励制度不完善、规划不合理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