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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清单计价;造价审计;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
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等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从工程施工招投标到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计价的所有工作。与原来相比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扩大到了工程施工全过程,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既为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审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提供了有效依据。
二、清单计价对工程造价审计的影响及应对
根据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审计部门在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时应注意加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和研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审计重点。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和环节:
1.拓展工程造价审计范围
规范所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组成,全面而具体地表达了建筑安装工程在工程交易和工程施工阶段的组价要求,包括索赔等。与此同时,规范还明确提出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四个价格概念。“四价”不仅反映了工程造价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也反映了不同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逐步深入、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的过程,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必然途径。“四价”的提出,特别是对其组成内容的全面要求,既完善了工程交易和工程施工阶段的价格概念,也对以往工程造价审计范围和内容以及审计重点,提出了拓展、延伸和调整的要求。为充分发挥造价审计控制投资的积极作用,审计人员应在以往工程造价审计范围和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新规范要求,进一步延伸和拓展相关审计内容,并相应调整有关审计重点。如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特别是其他项目清单的审计,对招标控制价的审计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工程施工阶段应注重加强对工程监管的审计力度;针对工程实施后期出现的索赔,也应有审计人员把关,按照风险责任予以正确处理。
2.重视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招标控制价是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也可以说是对招标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新颁清单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且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信息,以及通过市场调查确定的材料价格等编制。由此可以看出,招标控制价既不同于以往的标底,也不同于投标人依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的投标价,而是对投标价具有控制作用的刚性指标,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这对于期望通过招标方式,达到投资控制目的的建设单位来说,是合理而有效的。因此,为充分发挥招标控制价的积极作用,应重视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审计人员在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的时候,应注意合理选择审计介入时间,在招标人公布招投控制价之前对其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编制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审计时,一方面要注意防止招标控制价过高(高于社会平均水平),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招标控制价过低,造成可能出现的流标而增大招标成本。
3.加强其他项目清单审计
工程建设由于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在对未来所需费用估计不准或无法估计时,必然要求恰当运用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其他费用项目,以达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规避费用估算风险的目的。这也成为新颁清单规范条件下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内容。暂列金额是对原规范中“预留金”项目的更名及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主要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暂列金额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招标人所有。因此,招标人为了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必须科学地预测未来事件,尽可能准确地设定暂列金额的额度。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新颁清单规范对招标人如何科学地进行工程计量与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这种变化也将改变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策略。这些情况要求审计人员一方面要注意结合工程建设的自身规律和环境条件,科学地预测和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可能发生事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审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暂列金额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数量是否准确。两方面结合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中较难把握的其他项目费的目的。
4.根据风险责任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有关条文充分体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表明对工程施工发包中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是有划分规定的,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由于工程量清单是与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售给投标人的,投标人依据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调整和修改的权利。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平台,由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统一提供给投标人,其数量的准确性和列项的完整性当然应由招标人负责,即“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另一方面,投标人依据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及要求,结合市场情况、风险因素和企业自身实力自主报价,即“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在此基础上,新颁清单规范还强调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哪些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哪些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或部分承担,以及发、承包双方该如何分摊风险内容及范围(幅度)等。为此,审计人员应注意针对新颁清单规范对风险责任划分的要求与规定,合理确定审计介入时间,在招投标阶段注意加强对招标文件特别是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审计,以保证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合同签订前注意加强对相关合同条款及内容的审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与内容的严密性,尤其是在风险应对方面,应注意贯彻和谐审计的理念,充分体现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
三、 结束语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人世界大市场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市场,在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促进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管理水平的发展。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于工程造价审计的影响,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找到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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