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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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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据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绿色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海洋运输承担了90%的国际贸易量,由海洋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先后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相关各类补充文件。《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国际公约,也是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国际公约。它包括6个技术性附则: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基本涵盖了主要类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体、有害包装物、污水和垃圾等。后来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其他几个附则没有多大变化。该公约以其详细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规范,成为各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台背景
澳大利亚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大陆,其海岸线长达37521公里,其对外贸易运输主要依靠海运,海洋就是澳大利亚的生命线,因此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海洋环境保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并不断修改完善,仅仅自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就在联邦和州的层次上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亚联邦通过了《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该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护(船用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和《1983海洋保护(船舶污染预防)法》,给2008海洋保护法增加了一节新的内容---响应者免责,以保护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给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帮助,并因此而拥有良好信誉的人员。而对1983海洋保护法则修订了一些条款,如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亚海事部门同意安排一个在船上以外的地方,专门放置船上燃油供应簿。还要制定相关条款,要求保存关于损害臭氧层物质的记录,并在记录本中规定虚假或误导性条目的惩罚。此外,维多利亚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过了《2010海洋安全法》,该法修订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种更现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状况,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问题。
同时,这也是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加强环境保护,严格防治环境污染的一个大趋势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尔士州通过了《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该法案针对那些有引发污染事件风险的组织应该准备遵守法案所带来的变化,包括增加报告义务,应对增大的处罚,要求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反应计划和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等等。
法案主要内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通过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这部法律借鉴了《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澳大利亚联邦2010年刚刚修订的《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和新州刚刚修订的《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是禁止向国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装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这些违法行为,则公司可能面临最高数百万美元的罚款。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种更为全面的紧急计划和海洋污染报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应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应机制更为一致。
思考和借鉴
对由于海洋运输船舶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约》,确保公约的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与公约全面接轨的具体实施,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和违法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尽管该法在2010年颁布并在2011年得以实施,但我国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严重,考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借鉴:
1、程序和实体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样重要
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轻程序,重实体。《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均设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制度,但没有明确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操作性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弥补了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实体性规定,对程序性规制明显不足。如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该规定只明确“船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审视该条规定,对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之间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规制,从而可能导致交接上的混乱,以致污染物遗漏。而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针对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体紧急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随船携带。该应急计划的必备条款中就包含报告紧急事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机构合作应对的程序,特别是和船上负责通讯的人。在法定的垃圾处理计划中,也包括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设备来执行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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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负责报告,全程信息公开
在澳大利亚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针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法律规范非常多,特别是关于污染紧急事件应急反应中的信息公开。如对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报告义务:不仅要求污染船舶报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体污染事故,还要求船舶必须报告涉及丢弃废弃包装物,或者大船舶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失灵,导致未经处理或者未充分处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报告的时间要求从“一旦有条件就报告”转变为“无条件的立即报告”;而且必须把污染事件从始至终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达6个相关的主管当局;同时,设定政府的通告义务。如该法案授权部长发出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预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国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对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报告义务,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后又专章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其中也专门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交通运输部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重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船舶污染的报告义务,但这种表面上宽泛的报告主体范围,实际上导致报告主体的不明确,同时由于没有明确报告的污染物种类,也造成善良的可能报告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该报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尤其是在污染的处理阶段,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成为主要的信息公开来源,这也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立法缺位。
3、法律实施:对污染船舶的处罚力度和对政府的监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严格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依靠强有力的处罚。然而,政府是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组成,政府官员也可能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因此,对监管者必须设立有效的制约,同时要有力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处罚必须充分引起被处罚者的充分重视,这只能依靠加大处罚力度。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为保证政府的监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如通知义务、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再如对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管内容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即环境保护机构必须在其公报上公布与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相关的数据内容:包括强制性的环境审计内容,污染研究和污染减轻方案,和/或发给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处罚通知等。
此前,网传山东潍坊企业违规用高压泵向地下水排污事件正不断发酵,环境保护问题和相关责任追究以及赔偿等问题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业内认为,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险种亟待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产品。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赔偿中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而对已此次试点,保监会的评价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前世今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英、法等国家拥有成功的经验。
《意见》实施五年来,环境污染保险存在着环赔偿责任不明、推广缺乏法律保障;地方试点缺乏国家支持、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经营风险较大等问题。
在诸多问题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环境污染保险没有被强制,也就是说,环境污染保险是企业自主行为,各生产企业是否购买该保险要视企业的意愿而定,因此该保险卖的并不是很好,险企因为该产品卖的并不理想,其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因“大数法则”原则,如果购买的生产企业不多,保险公司只要有一到两家企业有理赔的需求,险企就会亏本。
近年来,各地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且呈现高发态势,这种因污染导致的群发事件最后都是由当地政府买单的。这就是魏华林教授曾谈到的两个不足,既供给和消费都不足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对该险种的不重视而引起的。主要原因是GDP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指数常常不惜以牺牲民生为代价的招商引资,进行重复建设,这些重复建设往往都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被引进的企业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所以也经常“忘记”对环境的注重,也常常“忘记”有环境污染保险的存在。
除此之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推广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同样突出,加之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普遍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待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这不符合保险业最基本的“大数原则”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增大很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竞争力。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
试点蓝本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市场化运作促“双赢”?
环境污染保险是保险参入社会职能的重要契机之一,但是环境污染保险必须要被地方政府所重视。被地方政府所重视主要表现是该险种要如同交强险一样要强制才行,如果不是强制执行,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强制保险才是环境污染保险在现阶段的出路,也是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和态度。
之所以说环境污染保险有必要进行强制,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建议,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吴焰介绍说,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以来,先后发生了陕西华阴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黄河事故,兰州石化工厂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铅污染等事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吴焰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经验证明,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保险可以成为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
各个城市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的同时,大多数建筑企业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减少施工成本,忽视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和生态保护,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建筑施工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就成为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的类型
我国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噪声污染、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光污染以及其它污染。
1.1 噪声污染
噪声是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噪声污染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装潢阶段都会产生噪声污染。在工程准备阶段,大型卡车的马达声、汽车装运钢材声等;在施工阶段,挖土机、推土机等的马达声、打桩机声、混凝土搅拌声,其中打桩机声音最高可达90分贝,混凝土搅拌声音最高可达80分贝,这些机器在同时工作时,混合噪声可能超过100分贝;在施工结束后的装潢阶段,材料切割声、电锯声等也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噪声污染是居民反应最强烈、也最受争议的环境问题。
1.2 废气污染
废气污染在建筑施工污染中主要表现为建筑粉尘污染,建筑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有拆迁过程中的粉尘、运输车辆所携带的粉尘、挖掘土地所带来的粉尘、建筑材料堆放所携带的粉尘等,这些粉尘在天气干燥和大风条件下,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尤其严重,严重时会造成城市居民出行困难和呼吸困难。粉尘污染是城市废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1.3 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所需要的水量较大,产生的废水也较多,这些废水主要来源于挖沟渠时地水泥浆、工程排放的废水、冲洗建筑管道的废水、石灰坑渗透到底下的碱性较大的废水,建筑工人生活排水等,这些废水在建筑工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经常会堵塞工地附近的下水道,污染城市周边的河流,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1.4 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污染在建筑施工方面主要是指建筑垃圾,包括建筑物的拆迁、碎石、木头、废弃水泥、玻璃、建筑工人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一般占城市垃圾的30%左右,严重增加了城市的负荷量。
1.5 光污染
建筑施工的光污染主要包括建筑工地上的杂散光、建筑涂料、电焊所产生的弧光,大理石和玻璃所产生的反光,这些强烈的杂散光和反光会刺伤人们的眼睛,引起视觉上的混乱。尤其是在夜间,建筑工地上探照灯彻夜不息,建筑车辆强烈的灯光透过窗户照进居民的室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休息,影响居民的健康。但现在的环境保护法中还没有光污染的条款,所以建筑施工的光污染尤其要受到重视。
1.6 其它污染
建筑施工的其它污染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导致城市绿地减少,城市开始出现“荒漠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打桩容易破坏生态绿地;建筑工程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导致生活用地、绿地很大程度上被占用,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的自我修复能力。而建筑垃圾的处置不当、回收率较低也会对生态造成一定影响,也会造成城市的二次污染。
2 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
2.1 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般在85分贝下的噪音是可以接受的,夜间要求控制在55分贝以下,白天控制在85分贝以下。为降低噪声污染,可从以下两方面做起:第一,改良和更换施工设备。对大型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体积加大,产生的噪声难以避免,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时工作,在居民休息和晚上的时间停止作业,也可以增加工地周围的隔音设施,减小噪声污染;对切割机、电锯等小型设备,可改用组合模板和脚手架,避免对钢板的切割,也可以转移切割地点,将这些工程移到底下或空旷地进行,减少对周围的干扰;对混凝土施工设备,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混凝土搅拌机的使用,采用隔震板、隔震墙等技术对混凝土施工设备产生的噪声予以消除。第二,更换施工方案。对打桩引起的噪声,可以更改桩型或者采用静力压桩等办法避免噪声的产生。
2.2 废气污染的防治
第一,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间接地较少了废气污染;第二,在高层建筑物要设立专门的建材运输通道,不得在高空抛洒废弃灰尘;第三,对运输建材的车辆要严格要求,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严禁使用,要对车辆进行定期清洗;第四,合理安排建材的放置位置,防止大风干燥天气产生的灰尘;第五,开发新技术,加强对施工地面的硬化,防止地面灰土的飞扬。
2.3 废水污染的防治
第一,工地前可设置一个污水沉淀池,把废弃污水和泥浆引入沉淀池内,防止外流而堵塞居民下水道;第二,建筑工人的生活用水要合理排放,严禁排放到附近河流等地方;第三,要有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水源的再利用;第四,节约建筑用水,减少污水的排放。
2.4 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第一,严禁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倾倒垃圾,在施工结束后要对建筑垃圾进行有效清理和回收再利用,如钢筋、木头、塑料等;第二,对日常生活垃圾要及时清扫,防止垃圾成堆难以处理的情况发生;第三,实现某些材料的循环利用,比如建筑废渣可以制作成新型的建筑材料;废砖头可以用于填料等。
2.5 光污染的防治
光污染在目前的防治还不是很完善,因此要严格对待。第一,对于墙面的反光,可以采用新型材料代替原有材料;第二,对于电弧焊产生的弧光可以采用围墙来拦截光线;第三,对于在夜间建筑车辆的灯光,可采用新型的灯光处理技术,采用新型的车灯;第四,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减少火灾的发生,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环境污染。
2.6 其它防治措施
第一,提高建筑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文明施工,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减少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第二,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对施工人员和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对施工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第三,统筹安排,科学施工,要对施工进程进行合理的安排,防治对施工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把施工地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事宜安排在施工项目中,促进施工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进行;第四,改进施工技术,采用新型的施工设备和新型的施工设计,降低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第五,在建筑行业建立环境保护评级制度,对表现较好的施工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对破换环境的施工单位给予一定的惩罚。
3 总结: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由于建筑施工污染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关系到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环境的保护,关系到城市的文明建设,因此,消除和减少施工中的污染,是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建筑施工虽会产生众多环境污染,但这些污染并不是不可防治,建筑施工单位只要在生产中给予必要的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就会在建筑施工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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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执法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N945.11 文献标识码:A
环境保护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即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很多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政策,确立了不以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目标,但环境立法相对完善了,环境执法力度以及全社会将环境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的决心还不到位。那么,即使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再完善,环境执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所谓的法律法规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如果说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的基础,那么环境执法是落实环境立法的根本途径,是环境保护的桥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寻求突破环境保护困境的对策,对落实环境立法、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30多年来,尽管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近30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及各类环境标准,但“环境状况局部好转、整体还在继续恶化”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滞后。
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生产时代具有起步晚、发展势头迅猛的特点,这种跨越式的发展模式必定造成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于经济发展,当环境立法还作出未明显的反映,经济发展给环境及生态带来的损害已摆在公众面前,使得立法机关措手不及。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由于经历了工业革命及长期的工业化生产,已全面步入信息化时代,循序渐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也让这些国家的立法机关注意到衍生出的环境问题,从而能够及时做出反应。虽然很多发达国家也经历过环境恶化带来的灾难,但是由于环境立法方面相对完善,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已将环境问题法律化。
2、我国的环境法律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处于以政策、原则等抽象概念为指导的层面,很多环境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操作性,只是泛泛而谈。这就直接导致地方立法的标准不一,甚至出现矛盾的现象。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操作性甚至相互矛盾,埋下了难以实施的隐患。如关于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有行为模式但无法律后果;再如有些法律条文甚至违反立法目的,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补办报告书规定、排污费制度的超标收费规定等。
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守法、执法的成本高,缺乏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现有的责任体系强调污染后造成实际损害,而轻视了在事前预防环境污染以及事中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责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法律法规大多是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规制,而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我国《刑法》虽然设立专章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仅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但实际上很多环境损害行为在短期之内未并显现出损害,而是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我国的环境刑罚力度显然不足。除此之外,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对环境侵权的规定也较少。
(二)行政层面。
1、环境执法中政府的权力与义务配置失衡。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监管作用,拥有强有力的监管职责,但在环境执法中,政府部门往往更加突显的是“职”,而非“责”。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进一步完善,该解释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明确了“有毒物质”认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污染行为是否达到认定标准,而非此前的依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这标志着环境追责的标准从具有实际危害结果向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转变。但这也仅仅是对环境污染者的追责,不难看出目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制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鲜有对政府部门追责的机制,降低了政府进行环境执法的积极性。实际上政府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具有环境监管的权力,却很少承担环境污染的法律后果,造成权力与义务的失衡。
2、环境执法权的配置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环境执法体制。在众多的环境执法主体中,环保部门在整个环境执法中居于主导性地位,其他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环境执法居于次要地位。在实际的环境执法工作中,多头执法的弊端非常突出:由于权、责不清,政出多头,环境重复执法、执法“盲区”、互相推委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制约了环境执法效益的提升,阻碍了环境法实施。多部门多头执法的方式,从表面上看分散权力,相互监督,实际上造成了“人人都有权,人人不想管”的局面,严重降低了环境执法效率。
3、环境执法不到位。
目前,我国地方在环境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现象。一些地方的环境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不重视,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缺少执法者应有的责任感,“被动执法”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放任,需要多部门协调执法的能推就推,没有人举报的能忽略就忽略。这些消极怠工的工作习惯使得政府在环境执法方面一直比较低效。
(三)社会层面。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及民众环保意识的薄弱成为了环境执法过程中重要的阻碍之一。企业运作最根本的目的是获得利润,但利润的获取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特别是很多企业将环境成本肆意转嫁给政府和公众,让立法、执法、守法的群体承担环境污染的损失,这实际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例如,近年来的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哈药总厂污染事件、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这些环境污染的企业中不乏一些大型企业,但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甚微。一些民众对环境污染问题亦是冷眼看待,环境保护民间团体的力量薄弱,无法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对策
(一)逐步健全环境法律法规。
1、弥补环境立法空白,增强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从1979年制定出第一部环境法以后,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污染防治立法仍有缺失。接下来我国应逐步制定《电磁污染防治法》、《震动污染防治法》和《能量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污染防治立法。除此之外,我国环境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应借鉴国外立法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客观国情,突出环境立法的实际效用,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2、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
环境责任追究所遇到的重重阻力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解决问题的重点是建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从各个法律层面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形成一个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从根本上扭转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误区。
3、深化污染者付费原则。
我国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政策,表现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费用内部化,促使污染者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深化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能够迫使企业考虑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改变企业决策,将企业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为生产成本,从而通过付费的方式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行为。
(二)转变环境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
1、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进行量化考核。
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监管环境保护工作即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又是义务,在环保部门内实行环境保护量化考核和问责制,是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统一体现,约束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建立环保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不得姑息纵容。对政府官员的环境追责并非没有先例,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的形成仍有待推进。《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企业污染的标准,那么对相关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也要进行量化管理,明确环保目标,进行科学考核,细化任务、目标、标准、责任等各项要求,建立一套对环保部门工作的独立考核机制。
2、统一环境执法机构,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为明确责任,避免“有好处就一拥而上,有责任就一哄而散”的局面,应绝对明确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的绝对主体地位,其他部门在必要时进行沟通与协调,分工协作,明确职责,杜绝相互推诿。强化执法不是独立执法、僵硬执法、机械执法,环境管理者要有协调能力,在对上协调、对部门协调、对企业协调、对群众协调中,综合体现政策水平、法律知识、证据掌握、现实可能、情感考虑,高超的执法艺术才能够既能执法到位,又能够使政府满意、上级满意、群众满意、企业心服口服。
3、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硬件建设。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政治、法律、业务等多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法治意识及业务水平,建设一支从上至下的高水平、高素质执法队伍,从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任务。此外,要加大硬件设施及资金的投入,达到或基本达到现代先进环保设备的要求。
(三)建立环境执法社会监督机制。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的一面“透视镜”,是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及透明度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必须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包括政府内部的相互监督。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立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约束机制,是确保依法行政的最直接举措。而企业及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根本途径,应全面保障企业与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多元一体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督促政府积极进行环境执法。同时企业与公众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行驶环境权利、履行环保义务。
(作者单位: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注释:
汪劲,中国环境执法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环境保护管理 .2010(2)
张丽利,浅议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现状及对策.环境科学与技术. 2006(08)
孙佑海,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对策研究.法制与管理.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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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璐,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究[硕士学位论文].2011.河南:郑州大学
王灿发,环境恢复与再生时代需要新型的环境立法.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2)
关键词:畜牧养殖;生态;防治
畜牧业是我国农业基础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水平的高低,它还是一个国家国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规模化的畜牧业所产生的污物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
1畜牧养殖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消极影响
1.1畜牧场规模化使环境污染加重
生态环境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系统,具有一定的修复能力。以往的分散式畜牧养殖所产生的排泄垃圾人为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容易,而且适量的动物排泄物也可以是植物生长不可或缺的养料。但受发展速度加快的影响,畜牧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牧场所的进一步扩张,破坏了原有的植被、土壤和水源,排泄物的液体化处理使养殖场所周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化学肥料价格低廉,现在农业生产所需的肥料由有机化肥都转变为化肥肥料,有机肥料需求市场缩小,大量的有机粪肥无处消费,养殖户随意倾倒破坏了周边植被的生态平衡。
1.2家禽养殖使环境污染扩散
畜牧养殖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家禽是极易携带病原体的动物,随着市场的需求量扩大,家禽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产生的粪污数量急剧增加。很多养殖场所对家禽粪便处理不当污染了环境后,又反作用于家禽,刺激到其身上所携带的病原体变异,流入到市场中影响人类的健康安全。近几年所出现的禽流感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1.3饲养方式的不科学加重环境污染
传统的饲养方式依旧沿袭利用池塘养殖的方式,家禽和水养动物成为一个养殖模式。在处理家禽粪便时候直接排入水养动物池塘,携带病原体的排泄物污染和破坏了池塘水质。家禽饲料中添加的人工化学合剂随排泄物一起进入池塘或溶于水中,或沉积于池塘底部,严重破坏了鱼塘的生态环境。清理已受污染池塘垃圾方法不当,破坏了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同时,周边空气会受到动物大量排出的异味气体影响,流动性的空气扩散到居民中,又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
2改善畜牧养殖污染的措施
2.1加强宣传,提升养殖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养殖者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因此,我们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应该从提高养殖业者的环保意识入手。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熟视无睹,更不会着手采取办法治理养殖所带来的污染。治标不如治本,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将保护环境防治放在工作首位,组织宣传小组上门进行言行教育宣传,唤起养殖者自我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思想觉悟。组织技术人员上门指导如何解决科学治理排泄垃圾等问题。
2.2合理规划畜牧养殖场地,加强技术手段干预
规模化畜牧养殖占地面积大,其养殖选址的合理性也有利于防止养殖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养殖场所选址应远离居民住宅区,减少对人口健康安全的威胁性。对养殖场的排泄物处理系统要有科学性,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办理养殖手续的专业性。完善已建成养殖场的排污系统和废弃物处理系统。
2.3利用可循环式养殖方式发展多样化的养殖
科学、合理、健康的养殖在于建立一个良好循环性的养殖环境。只有具备了良好的生长环境,养殖的动物群体才会有健康安全的生长体质。依靠池塘养殖发展的家禽和水养动物养殖模式要做到合理规划,生存空间的局限性决定了这种模式的经济利润获取空间不会再有上升。要获取二者利益的平衡和生存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改进完善传统的饲养模式,提高养殖的安全性,合理科学规划家禽和水养动物的养殖规模和数量,保持二者间的平衡性,在处理家禽粪便排泄物采取科学的处理方式,防止带有病原体的排泄物直接排入到池塘。也可以发展水生植物养殖,可以用解决水体营养富化的问题,也可以给养殖者带来一份新的可观收入。
总之,环境保护工作要处于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规模化养殖的发展大潮中,我们更应该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从规模化畜牧养殖的实际出发,用可持续、辩证的眼光看待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或者对污染的现状熟视无睹,污染将继而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作者:于婷丽 单位:山东省蓬莱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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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标
通过努力,到2010年底,确保完成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各项任务,流域性污染问题基本解决,江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明显改善;印染、电镀等行业规范化整治全面完成,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城乡一体的污水处理体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置体系基本形成;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门口塘”得到治理;环境污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正常运行,CODcr、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底,在上游水质得以保证情况下,流域各断面水质总体达到Ⅳ类功能要求,其中Ⅲ类功能符合率大于50%。
二、现状分析
江全长38.39km,流域面积812.7km2,多年平均流量48.5m3/s,最小径流量3.4m3/s,按照多年平均流量计算江日均流量为419.04万m3,按照最小径流量计算,江日均流量为29.38万m3。近年来,江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2008年49次交接断面常规监测中,6次为Ⅲ类水,占总次数的12.2%,但劣Ⅴ类水达29次,占59.2%,与“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目标差距较大。经检测,我市流域主要超标污染因子为氨氮(NH3-N)和化学需氧量(COD)。污染源主要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排污。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中排入江的氨氮达4200余吨/年,占排入总量75%。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水产养殖等排入江的氨氮(NH3-N)约1140吨/年,约占排入总量的21%。根据江各支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氨氮浓度分布特征分析,上游各支流前溪、后溪、六都溪、东青溪、洪溪、青口溪、鲇溪和城南河的总量和浓度明显高于下游各支流的总量和浓度。城市中心区、上游廿三里街道商业、工业发达,人口密度大,排放的生活污水相对较多,是造成江上游各支流氨氮超标的主要因素。
三、整治重点
(一)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加快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第二、第四、佛堂分厂及服务区域污水干管、支管建设进度,确保第四、佛堂分厂在2009年6月前、第二分厂在2009年8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试运行,2010年底各分厂运行负荷达到60%以上。尽快启动义亭、赤岸、苏溪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11年底建成。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和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水处理中心脱氮除磷改造工程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确保2009年6月底前投入试运行。进一步完善城乡垃圾一体化收集、中转、处置体系,提升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处理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江沿江各支流前溪、后溪、六都溪、东青溪、洪溪、青口溪、鲇溪、铜溪和城南河等全面开展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充分利用现有水面、滩涂,建设人工湿地或生态浮岛,采用生态组合处理技术,通过资源化利用方式去除污水中的氮、磷和COD。根据堤防现状和治污要求,对部分岸线进行改造,配置河道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提高水陆交换能力。根据水生态状况,有选择地投放草食性动物群,种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改善生态系统。积极推进溪沟池塘污染整治,建立全市水库、溪、河、沟、池塘等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对部分污染严重、水草分布较少、水生生物多样性不足的溪流实施底泥清淤,努力恢复溪沟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巩固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成果,严禁垃圾乱倒乱烧。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新模式,推进垃圾处置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至201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实现全流域水质功能基本达标。
(三)全面推进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中心城区、镇街所在地各功能小区、污水干管覆盖区域村庄,要加快完善雨污管网系统,实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农村,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湿地、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绩效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及运行效果。
(四)加强农业污染源治理
1、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禁止用垃圾作为养殖饲料。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林牧结合、人工湿地及循环利用等生态养殖模式,修建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发酵池,处理有机垃圾等废弃物,生产沼气和有机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强化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探索污染治理新技术,全面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逐步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提高污染治理绩效。
2、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逐步实行农业规模化种植,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精准施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
3、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加大饮用水源地、山塘水库、农村池塘保洁力度,禁止水库、池塘承包养殖,全面推广水域无投饲清洁养殖模式。在市属水库全面实施无投饲清洁养殖的基础上,镇(街)属及农村集体所属水域实施面积2009年累积达到8000亩,2010年累积达到10000亩,确保无投饲清洁养殖面积占全市水产养殖面积60%以上。村村实现清洁“门口塘”目标。
(五)加强工业污染源整治
1、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力度。强化环境执法,深化印染、造纸、电镀、食品酿造、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监管,完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检查制度,增加监督检查和监测频次。进一步完善企业治污设施,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2、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管。理顺开发区环境管理体制,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化改造,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加快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在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培育扶持50-100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
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培养应急监测队伍。加大环境监测和应急装备投入,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网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提高应急监测能力,配足应急监测所需设备。建立完善流域应急监测网络,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应用现代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收集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数据,建立市小流域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库,为全市流域环境管理提供信息服务。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小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街、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出发,认真落实,把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小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督促协调。各镇街、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加快开展工作。环保、水务、农业、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建立小流域整治工作月报制度,定期督查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各镇街、各部门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策略
1建筑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分析
1.1噪音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会引起众多的实际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其中最为突出而且最会引起民愤的问题还是噪声污染问题。在工程项目施工的每个过程中,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噪声污染问题,噪声污染问题影响周围群众,同时对施工人员本身也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正常情况下,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来源主要有土石方的挖掘、推土机以及挖掘机等其他机械噪音、打桩机发出噪音等等,当然每一个过程都会用到机器,只要使用机器基本都会产生噪音污染,噪音来源都是多方面的,也是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代表,噪音问题能否切实防治,将会给工程周围群众带来极大的便利。这个问题要充分引起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足够重视。
1.2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问题也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的来回运输以及搅拌过程、砂石料的搅拌等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灰尘,这些灰尘就会随着气流向周围扩散,如果时间过程,则周围就会形成强烈的粉尘大气污染,粉尘污染也是导致施工人员职业病的重要根源之一,同时也会给周围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带来不便。另一方面,如果施工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涂料,涂料中含有很强的气味或是有毒气体向周围散播,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和处理,其危害是巨大的。
1.3水污染问题
建筑施工造成的水污染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设备的清洗过程带来的水污染问题,这方面还表现在水资源的浪费上面,另一方面是由施工原材料方面带来的水污染,很多原材料需要经过清洗或者混合,废水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处理,很容易将重金属等对土壤或者地下水物质排出,从而引起环境污染。1.4固体垃圾处理问题固态垃圾我们也称之为建筑垃圾,建筑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很多的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及时处理也是施工企业的重要管理内容。固体垃圾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不仅会占用施工单位很多的空间,缩小施工有用区域,同时如果处理时间过长,很多的固态垃圾会产生不良气味或者有害物质,进而影响环境。
2更好的解决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首先要确定好噪音产生的源头,从源头出发才可以更好的发现噪音源头,进而更好的针对问题并解决问题。为了有效的对施工过程中的汽车、机械产生的噪音进行控制,可以在建筑工程色周围设置专门的隔离带和隔离墙,起到良好的隔音作用。而对于一些打桩、钻孔等噪音可以通过改良施工方式进行控制,比如打桩可以采用静力压桩的方式进行,不仅可以很好的降低噪音,同时还可以以提高压桩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噪音控制问题,施工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噪音问题的存在会大大的加大附近居民对施工单位的投诉率,影响施工单位的形象。第二,对建筑施工中的大气污染的问题进行解决。在施工中,对施工中的粉尘问题解决,就要能在施工现场进行设置一些保护措施,在防尘的处理工作上加以完善化实施。在运送过程中避免从人群密集的地方经过,在运输的路线选择方面要能优化。在施工中遇到天气比较干燥的问题,就可通过在施工现场进行洒水的方式。在对泥浆进行搅拌的时候,可通过防尘罩加以应用,这对粉尘污染的问题也能得到有效解决。第三,建筑施工中的废水污染问题的解决要科学性。在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就要能注重对废水处理之后再进行排放,保障废水的水质达到可排放的标准。可以通过化学絮凝剂的应用,对污染物进行沉淀,以及在有害物质上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消解。总之,只有达到废水排放的标准才能进行排放,严格的按照排放要求实施。第四,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垃圾处理要及时有效无污染。很多固体垃圾的长时间堆放会产生有害气体或者滋生有害物质,遇到大风天气还会加深大气污染,所以施工过程中的固态垃圾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处理计划,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做好废物再利用的同时也要科学有效的降低固态垃圾的污染程度。
3结束语
建筑施工项目的增多也会带来更多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果不能对这些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和控制,那么会给环境污染的扩大带来隐患,影响施工企业的形象,也会给最终的工程验收带来问题。在解决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不切实际,要注重科学的应对策略,处理问题要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同的问题解决措施的制定都要行之有效。同时也希望本次问题分析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一定的启示。
作者:林哲宇 张宝全
参考文献:
[1]杜培龙,郭子雄.实施绿色施工:管理与技术双管齐下——基于ISO14001的建筑企业环境因素及管理措施[J].建筑,2003(12).
一 、领导重视 健全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辉政办〔2017〕4号文《关于印发XXX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和XXX〔2017〕9号文《XXXXXX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的通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讲此项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计划,贯穿全年工作始终。专门成立了XXXXX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XXX局长亲任组长,专管副局长XXX任副组长,在全局实行餐饮业油烟整治目标管理责任制,构建了一套由食品科牵头组织实施,各辖区食药检所负责餐饮业油烟集中整治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将餐饮业大气污染环境整治工作目标量化到辖区基层单位,量化到管理责任人,细化到辖区各餐饮经营户,建立和实行网格化责任管理运行机制,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担子、个个肩上有目标的餐饮业油烟整治的良好运作机制。
一是层层传导压力,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先后签发出台XXX(2017)5号文、6号文《XXX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实施方案》、《XXX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督导方案》、转发《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防治工作的通知》等5份文件,传达下发XXX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通知23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文件精神的及时传导,层层加压,为进一步搞好餐饮业油烟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及时召开会议部署,及早开展整治行动;我局先后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地毯式排查整治活动会、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部署会等会议8次,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督导工作会6次,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意识,提升干部职工坚决打赢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信心,为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石。
二、多措并举,强化监管
为集中搞好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我局制定了严格严谨的餐饮业油烟治理整治标准,采取强化社会宣传,网格化市场监管、统一组织验收的逐步规范化整治步骤,确保餐饮业油烟环境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首先,做好了餐饮业油烟环境整治的社会宣传工作。全局下发《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整治通知书》260余份、《餐饮服务油烟治理整改公示》45份等制式文书,张贴宣传标语口号210余条,将餐饮业油烟环境整治的社会宣传工作贯穿整治活动始终,工作人员始终坚持做到与餐饮服务经营者多沟通、多讲解,在社会上营造出了餐饮经营者人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个个投身大气污染整治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搞好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奠定良好的政治和思想基石。
其次是实行网格化监管,确保餐饮业油烟整治达标排放目标。自去年9月份大气污染攻坚战活动开展以来,先后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三次督促整治、两次集中攻坚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680人次,执法车辆390台次 ,打响了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漂亮的攻坚战,特别是今年新春以来,我局集中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餐饮业油烟整治集中行动,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督导,靠前指挥,各分管局长持续深入基层,督导进户,有效确保餐饮业油烟整治集中行动取得圆满成效。在日常监管中,全局各基层所还建立了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台账,详细登记经营者的名称、具体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燃料等信息及整改情况。XXX还采取电话督导、现场督查,检查通报等方式,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每天一汇报,每周一小结,确保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三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大气环境污染整治取得实效。工作中,针对大气污染环境整治工作,XXX坚持实行餐饮业大气环境污染整治问题挂图作战,建立整改台账,针对采用传统的木柴、秸秆等作为燃料生产大量烟雾问题;餐饮经营户存在的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采用燃煤等作为燃料产生大量烟雾问题;安装标准规定和规范使用达标排放问题等四方面问题逐一列单,挂图作战,研究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我局XXx还专门制作了《餐饮服务油烟治理整改公示》,将检查发现的餐饮业存在的油烟污染排放问题由检查人员及餐饮户负责人签名,并在经营场所的显目位置进行《公示》,直至整改验收完毕为止,有力促进了餐饮业大气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群策群力,合力攻坚,打好餐饮业油烟整治攻坚战